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保安公司纠察队范文

保安公司纠察队精选(九篇)

保安公司纠察队

第1篇:保安公司纠察队范文

通过开展教育整顿,增强司法行政队伍政治能力、业务素质、纪律作风的大提升,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担当作为,更好地以推进全面依法治县为统筹,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现代化水平,服务更高水平的平安铅山、法治铅山建设,努力向党和人民交出满意答卷。小编整理了​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欢迎查阅。

根据中央、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自2021年4月起,在全县司法行政队伍中开展教育整顿,为确保全县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对政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对政法工作、司法行政工作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全省、全市、全县政法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主动作为,积极探索,结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扎实开展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以坚决的态度、务实的作风、有力的措施,打一场刀刃向内、正风肃纪的攻坚战,全面推动新时代司法行政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推进过硬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中创特色、争一流,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司法行政铁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铅山、法治铅山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目标任务

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认真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大力开展教育整顿,突出抓好政治思想引领、纪律作风整顿、执法司法监督、履职效能提升,努力实现“一个确保、三个提升”目标,即:确保司法行政队伍绝对忠诚可靠,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纯洁性、执法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

(一)强化政治建队,确保司法行政队伍绝对忠诚可靠。全员开展政治轮训、全面开展政治督察,坚决全面彻底肃清xxx、苏荣流毒影响,教育引导司法行政干部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永葆忠诚使命的政治本色,确保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确保司法行政队伍绝对忠诚。

(二)整顿纪律作风,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纯洁性。坚持以案明纪、自查自纠、正风肃纪相结合,深入开展司法行政干部涉黑涉恶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扎实开展纪律作风督查巡查,严格执行司法行政系统各项欣铁规禁令,着力克服“怕慢、假、庸、散”问题,进一步涵养司法行政系统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增强司法行政队伍抵制腐蚀的免疫力,确保司法行政干部廉洁从政、秉公用权。

(三)严抓监督管理,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健全完善常态化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权力运行“六大体系”,加强对执法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执法检查、案件评查、动态监管,坚决整治执法不公问题。认真落实防止干预司法活动、过问案件办理、规范接触交往行为等“三个规定”,促进司法行政干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公正执法的实效取信于民。

(四)积极担当履职,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通过开展教育整顿,增强司法行政队伍政治能力、业务素质、纪律作风的大提升,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担当作为,更好地以推进全面依法治县为统筹,全面履行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现代化水平,服务更高水平的平安铅山、法治铅山建设,努力向党和人民交出满意答卷。

三、方法步聚

根据全省、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开展学习教育、查摆纠正、整改落实、巩固提升贯穿于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全过程,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动员,精心安排部署,研究细化措施,认真抓好抓细抓实组织实施工作。

(一)坚持正面教育,筑牢思想根基。

1、开展政治轮训。认真落实《江西政法系统政治轮训工作实施办法》,坚持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综合运用脱产培训、党组中心组学习,单位集中专题学习,“三会一课”、网络学习、个人自学等方式,全面开展政治轮训,项目化、清单式推进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领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党内法规、决策部署精神。

2、进行在线测试。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平台,采取闭卷考试、在线测试、知识竞答等有效形式检验学习效果,激发干部学习热情,做到学习人员全覆盖、内容不漏项、形式多样化、增强实效性。

3、选树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好“我是党员我带头”、“争当方志敏式好干部”选树学活动,结合疫情防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大力发掘、推荐表彰一批先进典型,并充分运用“法治铅山”等微信公众号和各类媒体平台,营造创先争优浓厚氛围,进一步激发队伍斗志。

(二)坚持以案示警,查摆纠正问题

1、开展警示教育。通过组织学习典型安全警示录、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对身边案例开展警示座谈等形式,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做到以案明纪、以案说法,教育引导全体司法行政干部汲取深刻教训,坚守初心使命,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增强对党忠诚、拒腐防变、廉洁从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个人进行自查自纠。6月下旬至7月上旬,以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派出)机构及下属单位负责同志为重点,深入开展个人自查自纠,查摆问题、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书面自查自纠报告。个人自查自纠主要内容为“四查四纠”:

一是深入查摆政治思想情况,及时查摆、纠正在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绝对领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以及县委决策部署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二是深入查摆履职尽责情况,结合疫情防控、维稳安保、执法办案、社会治理、司法行政改革等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及时查摆、纠正初心使命不牢、履职能力不足、担当精神不强、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

三是深入查摆公正执法司法情况,紧密联系执法司法工作实际,及时查摆、纠正执法司法行为不规范、违反“三个规定”、充分黑恶势力“保护伞”、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

四是深入查摆廉洁自律情况,及时查摆、纠正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吃喝、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高利放贷、亲属违规插手或经营与本人职务行为相关联的特种行业和场所等问题。

个人自查自纠中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如实交待,争取从宽处理。

4、单位开展对照检查。7月中旬至下旬,要对照建设新时代过硬司法行政队伍的标准要求,对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司法行政队伍突出问题,对照此次教育整顿工作确定的目标任务,召开专题会议,举一反三,对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对照检查,认真查摆司法行政队伍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研究对策措施,形成单位自查自纠报告。

5、做好配合工作。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要进一步协同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伞破网”工作,依法依规加大群众身边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失职失责问题查处力度,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三)抓好问题整改,务求工作实效

针对司法行政队伍教育、管理、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做到清单化、项目化、责任化,动真碰硬,有错必纠,违规必查,立行立改。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查究处理。注重务实管用,配套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警示教育常态化、干部岗位职权利益回避、执法办案监督制约等制度,着力构建全面推进司法行政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制度体系。坚持效果导向,着力推动政治督察、政治轮训、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纪律条令等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增强制度执行力,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制度见效,切实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司法行政队伍。

(四)坚持巩固成果,不断深化提升

对接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统一部署,进行再调度、再部署、再推进,巩固前期教育整顿成果,认真落实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县委政法委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整顿工作,力求取得更大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组织开展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是学习贯彻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必然要求,是打造新时代过硬司法行政队伍的迫切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要扛起教育整顿的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发挥“头雁效应”,树好标杆,以上率下,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教育整顿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局党组成立铅山县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江文革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局党组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处、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全系统教育整顿工作,研究制定重要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三)严格纪律要求。要以扎实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抓好教育整顿工作。对教育整顿工作不认真、有关要求落实不到位、虚于应付走过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自查自纠中主动说明问题并自觉及时纠正到位的干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从轻从宽处理或者免予处理。对自查自纠不认真、应查未查、查而未改的干部,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和有关问责规定,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暂缓提拔晋级、调整岗位等形式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从严惩治。

(四)讲究工作方法。要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督促司法行政干部自觉参加学习教育、领导干部主动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教育整顿工作稳妥、顺利推进。要注重正风肃纪与正面激励相结合,既刮骨疗毒、严肃法纪,又体现关爱、激励担当作为。要坚持开门搞教育整顿,请群众参与、让群众评判、受群众监督,让基层群众切身感受到教育整顿给司法行政队伍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坚持内外有别,强化社会正面宣传,防止负面舆情炒作。

(五)加大督查力度。局党组将适时对教育整顿组织实施、工作进展、实际成效等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推动教育整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注重在统筹推进案件评查、执法规范化检查中,深入发现执法和纪律作风问题,将其纳入教育整顿督促重点整改,确保教育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第2篇:保安公司纠察队范文

战地纠察

1951年4月10日,奉军委命令公安部队组建了公安纠察团。5月25日,公安纠察团开赴朝鲜。公安纠察团入朝不久,志愿军为统一入朝公安部队的领导、指挥,将其划归公安第十八师。

公安纠察团以向各战区派遣巡逻纠察组的方式,执行战地纠察任务。纠察人员佩带“志纠”标志,在平壤等大城市采取6人为一组,安州、价川、阳德等中小城市以3人为一组的方式进行纠察执勤。巡逻小组对朝鲜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处理现行为主,重点对志愿军军人的纠察。对逃亡人员进行收容,遇到伤病员给予安排治疗并转送医院。凡遇到志愿军军人与任何一方发生纠纷,纠察人员予以说服劝解与制止,并加以处理。对志愿军军人、宿娼、调戏妇女者,进行逮捕或扣留。对酗酒滋事、强买强卖,贩卖金银及军用物资者给予逮捕或扣留。对朝鲜方面的军人,交其警务部处理,朝鲜的老百姓,违犯法令则交朝鲜内务部处理。由于有了“志纠”,入朝作战的部队违纪的明显减少。

1952年12月,公安第一师奉命接替公安第十八师的防务,入朝后以公安第二团为主,先后担负了平壤、顺川等城镇的纠察任务和松花里、下三里等地的收容任务以及大富里看押战俘任务,停战后又增加了12个重要城镇的交通检查哨和16个火车站、志愿军列车、朝鲜列车志愿军车厢的纠察任务。

执行城市纠察任务的部队,在当地朝鲜人民军警备部门和政府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把平壤市作为纠察的重点。公安第二团在市内设立了纠察团司令部,朝鲜人民军警务部派出一名中校常驻纠察团司令部,共同处理涉及两军关系以及与地方政府有关的一些问题。

1952年1月,侵朝美军不顾国际公约,对朝鲜实施细菌战,妄图残害中朝军民,削弱志愿军有生力量。为了取得美军进行细菌战的证据,揭露联军罪行。公安第一师奉命组建俘虏管理训练处第二战俘收容所,由志愿军第二十六军敌工处和公安师保卫科负责对美军战俘的初步审查工作,并由公安纠察团四连担负战俘的看管任务。收容所先后收容了40名美军被俘人员,通过审讯战俘,取得了大量美军进行细菌战的证词,有力地揭露了美军进行细菌战的事实真相。

公安第一师担负收容任务的分队,两年多时间共收容3637人。同时,纠察队还担负了战区车辆检查。在主要路口设立检查站,有力地维护了战地秩序。

警卫开城板门店谈判代表团和担负谈判会场区军事警察任务是从停战前开始的。公安部队在停战前后陆续担负了停战谈判会场军事警察,后方口岸警卫、检查,护送中立国监察小组人员等特殊任务。

1953年5月,军委公安司令部指示,由公安第一师抽两个排担负停战委员会总部警卫任务。公安第一师确定由公安第一、二、五团各挑选20名,师直属单位挑选10名政治上可靠、仪表端庄、体质强壮的正副班长或老战士组成军事警察队。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训练后,于6月份进入板门店担任停战谈判会场区军事警察。当时执勤分队的条件与敌方部队相比,不但生活水平低,就是交通条件也相差很远。每次上哨敌方士兵都是乘坐吉普车,而中方开始是徒步,后来坐上了卡车。在执勤中,敌方人员口里嚼着口香糖,经常做出一些挑衅动作。面对这种情况,中方干部战士不卑不亢,对于敌人的挑衅及时予以回击,使他们产生一种畏惧的心理。在遣返战俘时,有的敌方战俘无理闹事,甚至殴打朝鲜方面执行警戒任务的军事警察,但对中国人民志愿军公安部队执勤人员却不敢轻举妄动。由于公安部队人员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贯彻执行停战谈判代表团规定的纪律,胜利地完成了警卫任务。

创建防空哨

在朝鲜战场,由于敌机对我交通运输线进行严密封锁,我空军部队少、防空火器弱,不能掌握制空权,战地后方的交通运输、物资装卸和修筑桥梁、道路等,主要在夜间进行。夜间行车汽车不能开灯,速度很慢,运输效率极低,严重影响对前线部队的物资补给。而且夜间闭灯行车,撞车、翻车、堵车等事故也时有发生。为了解决在敌机威胁下,汽车夜间开灯行驶这一难题,公安部队在实践中,总结了防空哨鸣枪报警的办法。即在公路运输线上,每隔一定距离设一个对空观察哨,以监视敌机活动。当时敌人使用的多是亚音速飞机,敌机来临时,远在一定距离就传来马达声,防空哨听到敌机声音后立即鸣枪报警,正在行驶的汽车顿时熄灭灯光,使敌机无法找到目标。待敌机飞过后,防空哨就吹哨子或敲炮弹壳向过往汽车发出解除警报信号,汽车又恢复开灯行驶。

公安第十八师入朝后,担负起长达1318公里运输线上的防空哨任务。在防空护路中,部队需要在高度分散的公路线上执勤,在不打乱建制的情况下,每班分作两个防空哨小组,根据地形、交通运输、敌机封锁的主次目标等情况设置。一般在主要运输线上,哨位相互间的距离3华里;次要路线则为3.5至4华里。

公安部队战士在执勤中,很快掌握了一套防空哨的本领。如辨别飞机与汽车的声音,根据声音辨别出飞机的类型、活动规律及对公路运输的危害程度,从而机警熟练地掌握鸣枪报警时机,做到有飞机无汽车不打枪;有飞机汽车未开灯不打枪;美机临空,公路上有开灯汽车打枪,在哨兵观察不到有无汽车的盘山公路地段发现敌机临空时打枪,从而提高了防空的效率。

防空哨兵需要冒着敌机的轰炸、扫射,指挥车辆防空与通过敌机封锁路段,有时哨兵被炸弹爆炸的气浪震倒,或被掀起的泥土埋住,耳鼻流血,耳聋眼花,他们爬起来摇摇脑袋,就又坚持战斗在自己的岗位上。冬季在零下30多摄氏度的严寒下,战士们为了准确判断敌情,卷起帽耳,倾听飞机和汽车声音。由于长时间耳朵露在外面,许多战士耳朵冻坏了,有的甚至冻掉了,有的脸部冻破了。有的甚至以自己的鲜血和生命打响报警之声。

防空哨,积极地以轻武器进行对空射击,出现了不少以机枪、步枪击落、击伤敌机的能手,打击了敌机在战地后方的疯狂气焰。1951年5月,第五十二团十一连首创用步枪击落敌机的纪录。第五十三团一营二连五班副班长庞林,用4发步枪子弹击落一架敌B -26轻型轰炸机,创造了部队对空射击的新纪录。

1951年2月至1952年12月,公安第十八师在朝鲜战争中,共修复道路8419段(次)、桥梁1449座(次),救护在公路上被炸的伤员2022名,掩埋牺牲在公路线上的烈士遗体443具,抢救出被炸起火的汽车605台及其载运的大量物资。

1952年5月31日,侵朝美军司令范弗里特供认:“虽然联军的空军和海军尽了一切力量,企图阻断共产党的供应,然而共产党仍然以难以令人置信的顽强毅力,把物资运到前线,创造出惊人的奇迹。”到6月下旬,敌人不得不放弃“绞杀战”。

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4次会议上,赞扬公安部队创造的防空哨时说:“战争的头一个月,我们的汽车损失很大。怎么办呢?除了领导想办法以外,主要是靠群众想办法。在汽车路两旁用一万多人站岗,飞机来了就打信号枪,司机听到就躲着走,或者找个地方把汽车藏起来。同时,把汽车路加宽,又修了许多新汽车路,汽车开过来开过去畅通无阻。这样,汽车的损失就由开始时的40%,减少到百分之零点几。”

1952年底,公安第一师(欠第三团)与配属的公安第五团、第三十二团、第四十三团,奉命入朝执勤,接替公安第十八师、公安纠察团、公安第九团防务。

守护铁路隧道也是保卫运输线的一个重要方面。铁路运输是志愿军物资供应的一条重要途径,铁路隧道是机车、物资、人员的待避所,不仅是敌特破坏的目标,也是敌机轰炸的重点之一。公安部队用一个团的兵力担负了24座隧道的守护任务。据志愿军后勤部统计,后方运输效率如以1951年为100到1953年提高到227.3,而物资损失率则由100降到10.8。这些成绩的取得与防空哨和守护铁路隧道部队的英勇奋斗是分不开的。特别是防空哨,它是公安部队在朝鲜战场上的一项重要创举,是在后方运输线上对敌斗争的一种有效办法。每到夜晚,一条条“火龙”在公路线上奔驰,一旦敌机临近,几声枪响,“火龙”顿时消失,使敌机无可奈何。部队中,当时有一首歌,是专唱防空哨的:“自从有了防空哨,条条大路无阻挡,朝鲜战场运输忙,保征你战斗胜利到前方。”

1953年5月7日,志愿军后勤部召开防空哨会议,对防空哨的作用作了充分肯定,认为在敌人掌握制空权,我对空防御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在运输线上设置对空监视哨,对保证运输任务的完成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防空哨已成为运输线上必不可少的力量。为保证前线的供应,为建设打不烂、炸不断的钢铁运输线作出了贡献。

剿匪肃特

朝鲜战争中,敌人还派遣特务潜入战地后方搜集情报,破坏交通,袭击志愿军指挥机关。而且派遣的规模越来越大,常以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到志愿军后方开展“游击”活动。为保证战地后方安全,志愿军公安部队积极进行了剿匪肃特斗争。各团、营分别组成侦剿分队,在防区内有重点地搜山查户,发现匪特,立即剿灭。执勤中,部队采取“依靠群众,严密防范,积极搜捕”的方针,有效地开展了打击敌特、匪徒在战地后方的破坏活动。

公安第五十三团三连排长华玉德率领一个排在一社情复杂、敌特活动猖狂的地区分散执勤。他带领全排共捕获敌特22名,可疑分子8名。第五十三团二连班长张明启,带领全班在五峰里担负防空哨任务时,在半山腰发现一名特务在一个山洞里伸头探望,洞口窄小,洞里情况不明,张明启不顾个人安危,只身冲向山洞。一名特务举起手榴弹正要投掷时,被他飞身夺下,吓得敌特跪在地上发抖。张明启顺势又将另一名特务按倒在地。随后赶到的战士迅速将洞内8名特务全部擒获。

1952年夏天的一个夜晚,在元山港担负纠察执勤任务的纠察团副指导员袁太祥接到渔民报告,美国军舰放下一只小船,向海湾驶来。袁太祥随即带领2名战士赶到现场,在树丛中将先行登陆的敌特捕获,缴获了一部电台。他利用捕获的特务诱歼敌人。20天后,9名美国特务按照联络信号,爬上元山港海岸,踏响了战士们预先埋好的地雷,2名特务被炸伤,4名被活捉,另3名被兄弟部队抓获。时隔不久,袁太祥在参加元山市政府会议时,发现“官员”金春风可疑。3天后纠察站查到一个冒充志愿军的人,正是金春风。袁太祥带兵将金春风活捉后,严密封锁消息,3天内又把联络的9名匪徒全部捕获。第五十二团十一连副班长孙殿富在哨位休息时,朝鲜居民报告附近有匪特正在抢劫老百姓的财物。他闻讯后立即带领战士前去搜捕,在群众的协助下,捕获了3名武装匪特,从捕获的特务口供中发现线索,他们又巧设计将另外3名匪特捕获。

1953年3至6月,敌人从前沿和海上向志愿军后方派遣特务109次,480多人;空投特务21次,199人。除此之外,还有潜伏特务和土匪隐匿在当地寻机行动。对此情况,公安第一师召开会议,作出专门部署,划分了各部队剿匪肃特的任务区域。会议规定,担负防空哨任务的团驻地20公里内,营交通线两侧各5公里内,连2.5公里内;守护铁路隧道部队团驻地直径25公里、连10公里内,由各部、分队负责。要求各部队在防区内不准有特务、土匪存在,一旦发现要全力追捕,否则追究责任。要求各部队指定剿匪肃特的专业分队,团一个连,营一个排,连一个班。要求机关、部队驻地设立对空监视哨,按责任区域经常进行搜山、围剿。

朝鲜停战后,公安部队根据匪特转入地下,活动更加隐蔽分散,并积极勾结当地反动分子企图长期潜伏等新特点,提出了以政治瓦解为主,结合必要的军事打击的方针,采取紧紧依靠朝鲜内务机关及当地群众的支持,按行政区域包干与小分队驻剿跟踪追歼相结合的作战方法,清查追剿敌人。通过这些措施,搜剿捕获土匪14名,查获敌特12名,以政治瓦解争取了7名土匪自首。通过各级的积极努力,公安第一师部队在两年多时间共捕获特务、土匪74名,缴获各种枪支44支、电台1部及其他物资。

看守押运

为保障前方作战物资的供应、补充,公安部队随同志愿军后勤部队一道,用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从安东(今丹东)和辑安(今集安)两个方向向鸭绿江南岸预定作战地区运送物资器材。

1950年10月13日,正在沈阳市执行警卫第五十二兵工厂的公安第十八师五十四团三营七连、八连,奉命由营长马树梅率领秘密入朝,先后配属志愿军后勤部第一、第三分部,在朝鲜清水、新仓一带,担负警卫、开设兵站、看守志愿军战备物资等任务。由营长梁树成率领公安第五十四团二营五连从安东跨过鸭绿江,配属志愿军后勤第一分部担负兵站警卫和护路、剿匪任务。不久,第五十四团团部率一、二营从辑安跨过鸭绿江,分别向朝鲜满浦、楚山开进,配属志愿军后勤第一分部,担负看守、押运、装卸物资和打扫战场等任务。三营配属志愿军后勤第三分部,在朝鲜清水、龟城、定州一线,担负看守、装卸物资及转运伤员等任务。

志愿军发起第三次战役,解放了汉城,将敌驱逐至37度线附近。这时因运输线延长,后勤兵站需要相应增加。第五十四团团部奉命进至铁原,担负志愿军后勤第一分部第三大站的任务。五十四团一、二营各率一个排进驻谷山、新溪,担负分站装卸、警卫任务。三营随后勤第三分部第十大站进至汉江前线加平、清平川一带,担负警卫和抢救伤员任务。

随着战线迅速向南推进,补给线延长,战地后方不断扩大,兵站大量增加,敌机敌特也加紧了破坏志愿军后勤供应的活动。根据形势需要,在辽宁、吉林执行机场、仓库警卫任务的第五十二、第五十三团,奉命先后开赴朝鲜战场。第五十二团团部进驻朝鲜新幕郡谷洞,部队配属志愿军后勤第三分部,担负战地收容、纠察、装卸、修建等任务。第五十三团团部进驻辽东省(今辽宁省)宽甸县城,部队先行入朝,一营配属志愿军后勤直属第三大站,在朝鲜定川一带担负收容、看押警卫任务;二营配属直属第二大站,在中国灌水和朝鲜清水、龟城等地担负后勤看押警卫任务;三营配属志愿军后勤第七分部,在辑安和朝鲜满浦、球场一线担负押运、装卸等任务。

为了完成好后勤保障任务,公安部队对部队编制进行调整,精简机关,调整力量,充实一线连队。部队担负防空哨任务以后,用于后勤保障的兵力相对减弱,出现了哨多、线长、兵少的情况。为此,各级机关大量缩减了机关中的勤杂人员,严格限制了营、连部勤务人员的定额,将师、团、营部编余人员充实到连队。

在看押中,第五十四团二连战士张玉风,从熙川到球场前线押运4台满载炮弹的汽车,中途遭11名美军袭击。张玉风在敌众我寡的情况下,孤身向敌人进行英勇还击。当子弹快要打光、敌人向他猛扑过来时,友军部队赶来,将敌人全部活捉。在敌机疯狂轰炸扫射、严密封锁的情况下,张玉风只身保护4台炮弹车胜利地开到了前线。第五十四团十连三排,在刚开始担负押运任务时,每人一次只能押运2至5台汽车,后来不断总结经验,创造了每人一次押运10至20台汽车的新纪录。他们全排40天内共押运汽车2057台次,未损失一台。五十四团八连战士谭铁,还独自一人完成了押运满载弹药的汽车到敌后志愿军阵地的任务。

在完成装卸任务中,战士们不怕苦,不怕累,总是超额完成任务。第五十四团十连一排在担负装卸任务中,干部亲自参加,科学组织劳动力,15人在2小时内完成45台汽车的装卸任务,创造了4分钟装一车货,2分钟卸一车货的新纪录。

1950年12月,第五十四团一营一连副班长高岐振在球场执勤时,忽然发现在河滩上有300多袋炒面快要被水淹没,他急速跑回本班喊来8名同志,将炒面全部抢救出来。1951年5月,他们班在金竹里担负看守军械仓库任务,当时库区山沟里隐蔽着志愿军40多门榴弹炮。他们精心伪装,先后抓获了两名前来搜集情报的美国特务。

第3篇:保安公司纠察队范文

陈光中:本案主要涉及由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行政程序、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及其相互关系问题。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我认为,原则上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但不能绝对。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指出:“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我认为,这一规定大体上是合理的。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将案件移交给刑事侦查部门,由后者进行刑事追诉。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在公安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之所以不必经过民事诉讼是为了避免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同时也为了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与此相关联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如何对待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呢?《通知》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可见,人民法院(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负有审查、核实责任,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对事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意见一致,即予以认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有误,则不予认可,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由刑事诉讼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刑事诉讼不仅涉及到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同时还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刑事诉讼较之其他性质的程序,包括行政程序,要求更加严格,刑事证明标准也要高于其他程序。因此,在行政程序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刑事诉讼中不具有当然的拘束力,而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法院在审查和法庭审理中独立判断。

应松年: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认识还不统一,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样,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曾刊登过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案例。本案中,法院对陈某提起的行政诉讼立案受理后,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所以有必要协调不同系列的两个诉讼之间的关系,即解决哪一个优先的问题,否则容易造成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的裁判相互矛盾。判断的标准是,如果某一诉讼的裁判结果是另一诉讼进行的前提或先决条件,那么作为前提问题的诉讼程序应优先进行,而另一诉讼程序应中止,等待前提问题的裁判结果。

“刑事优先”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已经作为一般原则适用,这是有其法理基础的。一般而言,刑事诉讼较民事、行政诉讼,其诉讼客体、诉讼结果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相应的其诉讼程序、诉讼制度也更加严格。具体到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一般在已提起行政诉讼后,检察机关对相关问题又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先中止行政诉讼,等待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刑事判决无罪,则行政诉讼继续审查是否有行政违法问题;如裁判有罪,则不再继续进行行政诉讼程序。但正如陈光中教授谈到的,“优先”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实践中,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实行行政诉讼优先,本案正是如此。行政诉讼中,原告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刑事诉讼中对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行政诉讼的裁判,行政诉讼审理结果是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前提,直接影响刑事诉讼,因此应当先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具体处理意见是:如果行政判决原告败诉,维持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应提起公诉,但刑事诉讼中还要全面审查,负事故主要责任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有必要再考虑其他因素;如果经行政诉讼审查认定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不合法、原告不应负主要责任,我主张不必再进行刑事诉讼,因为再提起刑事诉讼已失去基础,且法院的刑事判决不能否定先已存在的行政判决。如果刑事审判庭对行政判决有意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研究,通过内部程序纠正,也就是说在本案原告胜诉的情况下,只有行政判决被依法撤销后,才能再开始刑事诉讼程序。

案例二 2001年10月15日,甲省A市某化工公司报案,称乙省某农药厂在B市的经营部负责人吴某,利用合同诈骗该厂货款11万余元。A市公安局于2002年4月6日对吴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A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未能执行)。吴在取保候审期间,以A市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侵犯财产权为由向乙省B市C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市公安局分别向C区和B市两级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均被驳回。同年9月29日,C区法院判决撤销A市公安局对吴的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决定,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赔偿金及经济损失,在A市和B市两地报纸上向吴发表道歉声明。A市公安局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20日,B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光中:本案主要涉及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如何加以制约和救济的问题。对此,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拘留等活动以及其他强制性措施,如搜查、扣押等均属于刑事诉讼行为,具有司法性质。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我认为,本案中,B市、C区两级法院受理吴某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也有悖于法理。

然而,现行法将刑事强制措施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必然引发以下问题,即如何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力进行制约,以及对因强制措施违法而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进行救济。考虑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借刑事诉讼之名,非法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还比较多,而且往往是出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驱动,解决这一问题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对此,我的看法,一是强化检察监督,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提出纠正建议,或者完善立法,赋予检察院以强制纠正权;二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即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以前,须向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权限的官员说明理由,获得后者的授权,并根据后者签发的令状执行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以后,须及时将其带至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权限的官员面前,由后者审查确定强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以决定将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或释放。司法审查制度,不仅为西方两大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同时也规定在有关国际人权公约中,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

与此相比,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过行政诉讼来对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进行救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问题,但在可行性与有效性方面存在着不足。一方面,两类诉讼同时进行,以行政诉讼制约刑事诉讼,既不顺理成章,也难以奏效,不利于诉讼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具有滞后性,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此外,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公民个人都不啻于一个沉重的负担,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应松年:本案涉及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对于公安机关以刑事司法行为的名义干预经济纠纷,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情况如何处理。目前,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救济真空。行政诉讼以行政行为作为诉讼客体,公安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则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审查。实践中,某些公安机关以刑事司法行为名义规避行政诉讼的审查,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情况经常发生,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都要进行审查,但是必须要进行到相应的程序才有可能纠正并停止损害,此前则没有相应的救济手段,这种事后救济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不及时、不充分的。

我同意陈光中教授的看法,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述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参考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办法,建议如下:对公安机关的行为,根据公安部1995年2月15日的《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审查该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检察机关在同案中已批准逮捕,建议受案法院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的上级机关请示,如经审查认定公安机关确系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经济纠纷,则作出行政撤销判决后,由上级检察机关撤销逮捕令,通过内部程序解决。总之,方案的设计要立足于如何更好地解决问题,如何更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4篇:保安公司纠察队范文

一、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努力维护首都和谐稳定

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和职责,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在刑事犯罪持续高发的情况下,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批捕、职责,严格审查犯罪事实,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群众利益、影响首都稳定和正常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共批准逮捕223*人,提起公诉26581人,同比分别上升3.3%和5.9%,为维护首都稳定发挥了职能作用。

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切实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举。秉承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把案件质量关,既依法指控犯罪,又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案件质量进一步提高,已案件有罪判决率达99.99%,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处;同时,对不符合逮捕标准和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3441人,作出不决定522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对不同犯罪区别对待,依法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一方面,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紧密配合,依法逮捕、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恶性犯罪,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513人,提起公诉426人,并依法查办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另一方面,对普通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做到从宽处理,努力减少社会对立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能够不予批捕和的,一般不予批捕和;对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从宽处理的意见;积极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二、坚决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不断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面对反腐败任务艰巨、查办案件难度加大的情况,全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拓宽案源,健全侦查一体化机制,加强办案的统一指挥协调,提高侦查破案能力。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321件363人,其中,涉及中央单位79人。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其中,百万元以上大案31件,县处级干部51人,厅局级2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3亿元。依法审查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等省部级干部受贿案。在办案中,我们注重深挖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侦破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一系列案件;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持“抓系统、系统抓”的有效策略,深入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行业和领域,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69件179人,并深挖出近千件线索移交其他省市司法机关,现有400余件线索被立案侦查,对净化行业风气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另外,还协助其他省市查办职务犯罪969件,追逃抓捕犯罪嫌疑人41人,为国家反腐败大局作出了贡献。

依法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共立案侦查30件31人,其中,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渎职案件15件,县处级以上要案9人。深入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专项活动,立案侦查25件22人,依法查处了农业部财务司原司长涉嫌、造成经济损失230万元等案件。围绕事关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问题,重点查处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渎职侵权犯罪。严肃查处住房公积金、税务机关等领域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努力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积极参与党委领导下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社会化大预防网络建设。与纪检监察部门、工程建设方签署廉政协议,共同推进奥运“阳光工程”建设。在市检察院业务楼设置教育警示展览,并被市纪委确定为*市反腐倡廉法制教育基地,近3000名干部参观了展览,促进了我市廉政文化建设。同时,深化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积极向社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深入企业、机关、学校,举办法制讲座80余次,提供法律咨询4000余人次。

三、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立案和侦查监督。普遍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移送刑事案件制度,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共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55件,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10件,通知立案12件18人;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依法追捕21人,对应当而未移送的,依法追诉37人;对侦查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等行为,发出纠正违法意见书14件。

加强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监督。针对大量民事纠纷进入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裁判的呼声越来越高的实际情况,加大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力度。认真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等类案件,积极服务创新型城市建设。及时办结商品房买卖、劳动争议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有效回应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共审查结案1604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71件,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8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4件。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对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的案件,依法提起抗诉48件。

加强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会同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加强看守所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实现了对看守所的联网监控,防止超期羁押,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及监外执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检察,加强对劳动教养工作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

四、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中央和市委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示精神,全市检察机关主动开展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工作。依法打击各种影响农村稳定、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完善送法下乡机制,提高农村干部和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针对公共财政大量投入农村基层建设的情况,帮助农村基层组织健全防范机制,12个区县检察院与93个乡镇建立联系制度;妥善处理“涉农”案件,努力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坚持执法为民,不断深化便民维权工作。认真落实宪法人权保障原则,健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机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展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防止刑讯逼供,促进文明执法;完善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探索轻伤害案件和解制度,积极调解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推行办案公示制和诉讼理由说明书制度,确保办案过程公正透明;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办理制度,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设立申诉来访触摸屏,改善接待环境,把服务群众落到实处。

开展排查调处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拓宽群众利益表达渠道,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各级院检察长接待群众2000余人次。深化控告申诉案件首办责任制,办理举报和控告申诉8255件,认真解决合理诉求。集中开展了处理涉检工作,不断完善涉检处理机制,认真办理排查出的32件涉检上访重点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坚决予以纠正,对应该给予赔偿的,依法作出赔偿决定8件。同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正确判决、裁定,认真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参与综合治理,积极服务平安奥运建设。按照举办奥运会对首都社会治安秩序的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积极参与奥运安保防控体系建设,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针对办案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堵塞漏洞;通过媒体、检察开放日等多种途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实施“新*、新奥运”战略构想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组织开展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采取集中培训、专家辅导、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检察干警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着力解决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统一了全体干警执法思想,改进了执法作风。

积极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制定完善了加强办案管理确保公诉案件质量等26项制度。开展审查逮捕工作、出庭公诉工作等专项检查,从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入手,认真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统一工作标准,规范侦查行为。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追究,通过开展错案倒查,追究了4名检察人员的执法责任。

努力提高队伍专业化素质。严把职业准入关,择优招录高校应届毕业生充实基层检察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培训,积极参与国际司法交流,加强检察实务与理论研究。深入推进队伍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类检察人员职位说明书,探索检察官遴选机制和分类管理模式,完善绩效考评体系,提升队伍管理水平。采取挂职锻炼、轮岗交流等措施,着力培养高素质检察队伍。20*年,在全国检察机关的竞赛评比中,有3名检察官被评为“全国十佳公诉人”,2名检察官分别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4个基层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充分显示了首都检察队伍的素质。

注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区县换届为契机,进一步优化班子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为首都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狠抓班子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了检察委员会的学习、工作、业务研究制度,增强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决策能力。

第5篇:保安公司纠察队范文

一、强化政府主导的旅游管理体制。

在欧洲许多国家,市场化管理高度成熟,基本上不存在政府、民间机构、企业之间的相互矛盾,但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方式不尽相同。如德国与法国对旅游业的管理方式就不同,德国的旅游业不是很发达,因此也没有国家旅游局;而法国是全球最大的旅游目的地之一,因此法国有国家旅游局。故在旅游发达国家,政府的主导仍然是有效的。英国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以《公共服务协议》形式提供服务,并进行量化管理,使旅游工作更加务实,目标清晰,标志着旅游业已进入一个较高层次,值得借鉴。

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政府主导下的旅游业发展仍然是有效的,包括制定相关法规、制定行业标准以及实施和监督。

二、在行业内部建立监督检查体系。

许多国家在各级政府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内单独设监督检查机构,有的虽未单设,但也赋予某些机构以监督检查职能。一些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旅游饭店协会等民间旅游组织,既担负着大量的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又按照协会章程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如埃及旅游部下设旅游监督署,负责监督检查旅游法规、旅游价格、旅游税收等政策的实施;英国旅行人协会,实际上不仅行使官方机构的权力,还对违章经营进行严格的监督,对违法者给予终止和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三、建立官方或民间的类似于旅游警察的执法队伍。

安全的旅游环境是旅游得以发展的最根本前提和保障。每当重要节假日期间,国内一些景区、景点就会出现“秘密监督员”之类的执法人员,对旅游服务质量明察暗访。不过,由于“秘密监督员”没有处理权,要想迅速有效地化解旅游纠纷,还要有一支能够迅速解决投诉的队伍。由旅游部门统一组建一支旅游执法队伍,依法监督管理旅游市场,使之逐步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旅游执法队伍在接受游客投诉,及时有效处理旅游纠纷,维持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以及发挥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职能等方面会起到实质的作用。在这方面,国内旅游界可以学习一些国家设立旅游警察的办法,为游客的正当合法权益提供保障,防范外界非安全因素对旅游业所造成的影响。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已设立旅游警察。

阿根廷为争创旅游大国,联邦警察局于2002年11月成立了旅游警察分局。2008年6月,俄罗斯在圣彼得堡内务部成立了旅游警察分队。马来西亚于1998年在吉隆坡设立了旅游警察。埃及政府于1997年建立了旅游警察总局,并在主要游览区设有分局,编制属公安部,业务由公安部和旅游部双重领导。希腊早在1975年,为了保护游客的安全就开始实施旅游警察制度。肯尼亚政府为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在2003年6月组建了旅游警察部队,隶属于肯尼亚旅游部。泰国于1976年建立了旅游巡察小组,1983年正式划归国际警察总署管辖。意大利威尼斯设立有“威尼斯及其历史公民和生态环境价值保护委员会”,下辖“风纪纠察队”,专门针对“没有教养、肮脏及衣冠不整的旅客,使他们严格遵守市容规定”。马尼拉香港人质劫持事件发生后,菲律宾的旅游环境安全问题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2010年10月底,菲律宾首批旅游警察在各主要旅游景点正式投入工作,履行保护游客人身安全、预防各类犯罪活动的职责。设立旅游警察并不是说当地有危险,相反,旅游警察的存在可以让游客意识到自己随时处在保护中,是对游客的友善和礼遇,也是旅游法制健全的表现。

四、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公务员纳入行政监督系统之内。

第6篇:保安公司纠察队范文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等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自己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制定正确的工作方针,更好地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指针,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基本指导思想。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准确地实施和适用法律,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认真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履行检察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目的和任务,就是为党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服务。当前,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应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立足点和切入点,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权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执行法律与落实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检察机关必须忠实地执行法律的各项规定。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从严或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三是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办案的法律效果是前提和基础,社会效果是目标和归宿,二者统一于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的全过程。检察机关应正确运用检察职能,依法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好解释疏导工作,通过文明执法,有效化解检察工作的各类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检察机关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改革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工作人员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内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检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执法规范,维护司法公正。四是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广泛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培训,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7篇:保安公司纠察队范文

基本情况

2017年以来,市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刑事执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能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成效明显,为促进刑事执行规范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1、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力度。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先后组织开展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等活动,全面清理、督促解决刑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逐案复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罪犯14人,督促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人收监执行。核查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3人,监督收监缓刑、假释罪犯7人。清理纠正决后未执行罪犯42人,怀某交付执行案被评为全省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精品案件。全面核查2013年以来财产刑案件执行情况,就加强案件管理、加大执行力度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

2、坚持多措并举,维护合法权益。加强日常动态检察,畅通在押人员诉求渠道,建立突况应急预案,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促进依法文明监督。2017年以来共开展出入所检察2万余人次,械具使用检察700多次,对2起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开展独立调查。积极履行刑诉法赋予的新增职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没有羁押必要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44人。通过现场查看、谈话询问等方式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30件,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1次,配合上级院开展死刑临场监督3人次,依法确认46名在押人员的选举权利,实现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双赢。

3、构建信息平台,打造监督亮点。注重信息技术在刑事执行监督中的运用,有效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能力和效率。全面建成启用"驻所检察智能监督平台",实现与监管场所的监控联网、信息联网,与检察局域网联网,实时传输在押人员数据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检察人员在办公室轻点鼠标就可以直接审视、调阅监控图像,对监管、提审、律师会见等活动进行实时监督。2017年6月,已决犯任某在看守所突发死亡,该时段监管部门的监控因故障出现黑屏,检察院独立的监控录像为还原事件真相、消除死者家属疑虑、推动事件妥善处理发挥了关键作用。

4、适应履职需要,建设过硬队伍。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配备4名员额制检察官,1名"90"后大学生,队伍结构持续优化。突出履职需求导向,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建立定期学习、专家讲座等制度,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坚持从严治检,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进纪律作风和司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杜绝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队伍职业素养和履职能力持续提升,2名干警在无锡市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中进入前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无锡检察系统条线考核中名列前茅。

02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市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取得积极成效,但对照形势任务、法定职责和群众期待,也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监督难题有待破解,个别新增职能履行需要深化。如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纠正,久押不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症病犯等特殊人员收押面临现实困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才刚刚起步。

二是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执法理念、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与刑事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还不够顺畅,信息沟通、工作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分散、操作性不强,影响监督工作的刚性。围绕增强监督实效,刑事执行监督长效机制有待健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需要完善。

三是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刑事执行监督职能拓展、责任加大和要求提高,队伍力量配备和整体素质还需加强,通过创新破解监督难题、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督质效的能力还需提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

03

学习考察情况

为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3月28日至31日,市人大常委会朱敏副主任带领内司委、市检察院、市公安监管大队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赴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顺德区调研,学习交流刑事执行监督的经验做法,为拓展刑事执行监督思路、提升监督工作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是加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两地重视加强驻所检察规范化建设,都创成了"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顺德区检察院成立诉讼监督局,统一行使包括刑事执行监督在内的诉讼监督职能,有效统筹检察资源、增强刑事执行监督内部合力。

二是拓宽检察监督的途径渠道。顺德区检察院扩大检务公开,在看守所公开检察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和家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畅通刑事被执行人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也拓展了刑事执行监督的线索来源,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积极查办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两地检察院在刑事执行监督中,注重将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近年来,顺德区检察院立案查办看守所监管人员职务犯罪3件4人,大大增强了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和效果。

四是突出重点环节开展专项监督。中山、顺德两地检察院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扎实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财产刑执行情况专项检察活动等多个专项监督活动,集中力量清理纠正和监督整改刑事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大大提升监督效果。

五是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协作。中山、顺德两地检察院在监督工作中,注重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了联席会议、定期交流等制度,注重信息互通,加强工作衔接,统一执法尺度,共同保证刑事执行活动依法规范。

04

几点建议

刑事执行检察是维护刑事执行领域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建议市检察院要准确把握形势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开创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要适应形势发展,加快刑事执行监督转型。坚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适应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刑诉法赋予的新职能、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准确把握刑事执行监督的职能定位,从工作思维、工作主线、工作模式、监督重点、监督场所、监督方式、监督节点和工作目标等方面,全面推动传统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型发展。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积极担当,创新履职,全面深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等活动监督,确保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中全面正确实施。

二要突出监督重点,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深化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成果,对核查发现、尚未执行的案件,逐案分析问题原因、环节和责任,逐一制定监督措施,积极协调解决未成年人唯一监护人、艾滋病和重症病罪犯收押难问题,推动出台《进一步规范收押工作的意见》,确保应收尽收。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交付、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启动、收押、收监、抓捕在逃罪犯等各个环节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交付执行常态监督机制。

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完善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严格把握条件程序、细化监督方式、落实逐案审查等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强化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全面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和省《社区矫正条例》,积极探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进行监督的方式、措施和程序,拓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措施,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构建联席会议、数据核对、联合检查和收监执行等联动机制,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探索乡镇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对未成年人实施分别矫正等工作机制,努力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

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督促法院对财产刑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加大主动执行力度。建立内外联动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对内推进执检与侦监、公诉、案管、自侦等部门关于财产刑生效裁判、涉案财物查扣等数据信息的联通共享,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明确各自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坚持全面核查与个案调查、督促法院执行与督促罪犯自觉履行相结结合,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常态化规范化。

三要更新工作理念,推进刑事执行人权保障。

畅通控告申诉渠道。通过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检察信箱进监室、约见检察官等途径,依法受理刑事被执行人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发现纠正各类违法执行行为,督促落实对未成年人、女性和年老病残在押人员权益保护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办案、文明监管。积极发挥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与在押人员面对面的职能优势和工作优势,增强刑事执行检察防错纠错功能。

加强羁押情况检察。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准确把握捕后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使看守所免于羁押爆满之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羁押之苦。完善防控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长效机制,督促落实换押制度、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等制度,加强羁押期限预警,坚决纠正隐性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问题。

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督促解决艾滋病人混押、监控设备老化等问题。支持执行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完善突况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各类监管事故发生,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要健全制度机制,提升刑事执行监督实效。

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健全与刑事执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推进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刑事执行中的难点问题,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形成刑事执行整体合力。

完善长效监督机制。坚持传统业务和新增业务并重,积极探索履行新增职能的有效方式,实现对刑事执行的"全面、全程、全部"监督。坚持监督方式与监督效果并重,正确区分执法瑕疵、一般违法、重大违法和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口头意见、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查办职务犯罪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加强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结合纠正违法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增强刑事执行监督的刚性。

完善自我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依法接受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和典型案例的宣传,不断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

五要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刑事执行监督基础。

加强规范化建设。以创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为契机,全面落实业务、队伍和执法保障建设要求,确保履行职责、人员配备、保障建设全面达标。积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责任明确的业务规范体系,健全以办案流程、业务考评、执法监督等为内容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持续提升规范监督水平。

第8篇:保安公司纠察队范文

论文关键词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129条及《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能,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表现为对各种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实施依法进行监督,即为“刑事诉讼督权”。刑事诉讼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重中之重。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一)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层面监督的难点问题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主要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由于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比较突出,《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可以行使立案监督权,即监督撤案。

1.案件来源渠道狭窄,信息渠道不畅

从司法办案实践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办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通过办理在控申部门移送的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和审查逮捕案件而发现线索。二是通过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发现线索。实践中,因为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案件,占其受理、处理案件中的一小部分,有大量治安案件等由公安机关自行办理,若公安机关在办理这些案件中,出现以罚代刑、以教代刑的处理方式,检察机关是很难发现的,检机关由于缺少对等的信息知情权,无法获取具体信息,也就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2.监督缺乏保障性机制,强制性较弱。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是通过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立案监督的,监督手段主要规定在“一般建议”与“通知纠正”的水平上,无其他行之有效的措施。如被监督机关不理睬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或书面违法纠正通知时,检察机关无强有力的保障手段,只能采用催问、协商等“软监督”的方式进行督促,致使检察建议或违法纠正通知监督得不到落实,成了一纸空文,缺乏实际的约束力。

3.刑事立案监督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只明确公安机关的刑事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但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予以撤销的案件及立案活动过程的监督未作规定,对其他如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立案活动也没有明文规定,也未将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立案活动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宪法、法律对上述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二)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层面的难点问题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本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由于现阶段侦查监督的规定还不完善,司法实践中惯用监督手段仅限于常规监督方式,使刑事侦查监督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影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效果。

1、侦查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面过于狭窄

正在施行发法律,侦查监督更侧重于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而对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审查程序没有明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权过程中,是否进行侦查,是否终结侦查以及侦查的具体实施程序处分权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行为难以同步监督。

2.侦查监督方式不完善,侦查机关自主权较。

侦查机关侦办案件期间,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涉及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均由侦查机关自主决定即可,检察机关无有效的监督措施,立法层面无明确规定,使检察机关对上述侦查行为监督师出无名,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对侦查机关的上述行为的侦查监督仅落于口头上,无法行驶真正的监督职权。

3.侦查监督的方式有限,措施较被动

检察机关主要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对侦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从审阅材料中发现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办案的行为。但是,检察机关审阅的案卷材料,均是侦查机关办案部门形成的材料,对于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况很难反映在案卷材料中。

(三)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层面的难点问题

刑事审判监督是诉讼终结程序,人民法院有权对被告人做出是否有罪的判决,对被告人是否受到法律惩处,受到怎样的惩处均做出公正判决,人民法院最终做出的合理合法的判决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最终目标。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的范围主要有两大块:一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二是对审判结果的监督。存在以下几方面难点问题:

1.刑事审判监督“真空”地带多

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上诉引起的二审案件、法院决定再审案件以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件等,均没有纳入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极少介入。对庭审后提出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不能及时和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审判活动。刑法分则大多数条文规定的刑罚幅度大,致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官只要在法定刑期内确定量刑,即使畸轻畸重,因监督效果差,检察机关也就怠于提出抗诉。

2.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监督效果弱化

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强有力手段是抗诉,但由于操作不同司法办案部门对于同一问题的法律适用不统一,使审判监督难以取得实效,造成法院作出改判处理的案件率较低。有些地方,由于法院系统内部存在业绩考核机制,抗诉改判对考核成绩均有影响,使检察机关审查监督权难以行驶。

(四)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层面的难点问题

刑罚执行监督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均有体现,同时对劳动改造活动也进行相应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实施监督,主要是“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但实际操作起来仍有难度。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下,法官不了解服刑人员在监管场所的表现,但要负责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导致在实践中,法官听取监管人员对罪犯的服刑表现及上报材料进行裁定,使监管场所和法院之间的制约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容易导致滥用职权等司法腐败问题,影响刑事裁判执行的公正。由于减刑和假释制度的进行在实际进行过程中缺少检察机关的介入,对其是否合法难以知情,所以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难免存在执法不公的情形。

三、完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对策思考

刑事诉讼法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它是公、检、法三机关揭露和证实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行为准则。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诉讼活动者的违法行为,保障正确合法实施刑事诉讼活动,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违法办案,维护公平正义,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地实施。笔者认为,对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一)要在立法上完善法律监督程序

为保障刑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一是应尽早解决刑事诉讼监督面临较原则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法律监督条文较笼统,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影响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故应尽快增加详实的法律监督条文,尽快完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需要完善的条款。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与刑事诉讼监督匹配的操作细则,细则规定应尽量细化,给现行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具体规程。

(二)拓宽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的范围

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过程中,应尽早将所有拥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都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将立案活动的全过程包括立案活动、立案后撤销的案件、以及法院的自诉案件纳入其中。明确检察机关介入公安等机关侦查活动的范围、方式、程序、原则等,以及调阅治安处罚案卷,报送“劳教”案卷、撤案处理案卷及待处理案件案卷权,以保证侦查监督的实施效果。扩大刑事审判监督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的强制执行力,以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9篇:保安公司纠察队范文

20多分钟过去,纠察兵韩帅在杜家坎收费站仍没见到有军车通行。即便如此,韩帅仍一丝不苟地执勤。来了,一辆黑色尼桑军车出现在视野中,车牌号为“ZD XXXX”。韩帅示意司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验,这是总装某部执行公务的车辆,号牌悬挂正确,证件齐全,很快被放行。北京卫戍司令部对首都市面军车的管理从未放松。为打击违法违章涉军车辆,他们从年初开始改变过去以固定哨纠察为主的方式,首次以京城两条中轴线为界,将执勤区域划分为A、B、C、D四部分,每天派出4队流动哨不间断巡逻纠察。

训练有素,他们的眼睛比鹰眼还尖

地点:B区·鼓楼外大街

笔者随纠察兵来到鼓楼外大街。10多名精神抖擞的官兵一下车集合,便引来路人驻足观望,不少人还取出手机、相机拍照。

“我们的纠察兵不仅外在形象好,内在素质更过硬,是首都一道流动的风景线。”北京卫戍司令部卫戍处刘志成处长自豪地说。说话间,纠察兵们两人一组各就各位。不一会儿,上等兵阮常震、杨楠拦下一辆军车,立正、敬礼:“您好,请出示证件!”“三证齐全,放行。”不到1分钟,检查完毕,车辆通行。

“这么快?”听到笔者的惊叹,纠察一连连长吕强解释说:“1分钟,是为了防止影响交通。经过训练,战士们的眼睛比老鹰还尖——20米开外可分辨军车真伪,30米开外可识别真假军人。刚才车子停靠前,他们已大致分辨了真伪。”

刘志成处长补充说:“辨别真伪依靠的是科学依据。在一般人眼里,真假军车号牌看似一样,实际上字体、字形、颜色、反光等截然不同。因为掌握了这些微小特征,纠察兵们经常被称赞为‘火眼金睛’!”

临近中午,上士连学朋、卓赵虎居然脱下纠察服,换上了便装。笔者仔细打量,两人从脚上的袜子到夹克里面的衬衣,全然看不出丝毫军队元素。吕连长乐呵呵地解释:“他们可不是下班,而是开始一种全新的纠察方式!”

在市区星级酒店、高档消费娱乐场所、高端社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地点检查时,纠察兵的“行头”太扎眼,不便开展工作。北京卫戍司令部今年首次采取便装哨观察、制服哨纠察的方式执勤,不仅避免了不必要的围观,还有效防止了通风报信、包庇藏匿等行为。

笔者跟着纠察兵在某高档酒店门前停车场和地下车库转了一圈,没有发现军车停放,只得“无功而返”。收队撤回时,笔者感到右脚掌很疼,脱鞋一看,起了一个小水泡。“纠察兵看似风光,其实辛苦。”某特警团警备参谋张俊峰介绍说,执勤半天,走的路程超过5公里。经常挺直腰板行走,很多纠察兵得了鸡眼、脚气、腰肌劳损等“职业病”,但没有一个人因此而退缩。

装备精良,查纠违章违法如虎添翼

地点:A区·杜家坎收费站

12名官兵在杜家坎收费站分两组设点检查。没多久,一辆黑色军车被拦下。纠察兵用手机模样的仪器检测车牌上若隐若现的圆形区域,只听“嘀”的一声响,仪器屏幕上立刻清晰地显示出车属单位、车号、厂牌型号等信息。

“这个仪器叫军车号牌信息检查器,主要用来识别号牌真伪。” 纠察二连连长陈涛对笔者说,随着对假冒军车打击力度的增大,不法分子的造假能力也越来越强,假号牌越来越逼真,有时仅靠肉眼难以分辨。

一辆悬挂“北K XXXX”号牌的轿车驶来,陈连长认真打量,号牌和证件似乎都没问题,可总觉得车内的装饰怎么看也不像军队的风格,便让人取来军车号牌信息检查器检测,一照,果然是假军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一切假冒号牌都难逃它的法眼。”陈连长一边说,一边向笔者展示纠察兵的十八般武器:BZ-C型便携式制动测试仪、酒精检测仪、雷达测速仪……

不一会儿一辆军车被拦下。对方声称有急事,态度蛮横,极不配合。排长张帆严肃地说:“你的一举一动都被记录在案,请注意言行!”对方仔细一看纠察兵头盔上镶嵌的摄像头和录音设备,立即连连认错。卫戍处参谋由卫东介绍说,这是首都“三军纠察”首次配备的数字化头盔。笔者观察发现:头盔正前方的“八一”标识里,隐秘地镶嵌着一部微型摄像机和录音器,头盔边缘有个控制开关,可在必要时对纠察过程进行摄录。

由参谋说,为查纠豪华车悬挂军牌、打击豪华假冒军车,他们为纠察分队配备了地锁。以前查纠到地下车库的违法车辆,拖车无法进入,纠察兵要蹲守很长时间。现在只要将违法车辆锁住,留下违法违纪情节告知单,通报车库保安,车主就会乖乖“自首”。

军地协作,涉军违法车辆无处可藏

地点:D区·三里屯

夜查开始,笔者随纠察兵驱车来到朝阳区东部的三里屯进行夜查。

20多名身穿荧光背心的纠察兵,手持对讲机、荧光棒,在十字路口分口把关。夜查的重点是酒驾、假冒军车、军车出入高消费餐饮娱乐场所和违规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可一个多小时过去了,纠察兵没有任何“收获”。

此时,纠察一连连长吕强的对讲机响了:“正在追查的假军车‘京V XXXX,出现在工人体育场附近!”“迅速收拢人员,搜查假军车!”吕连长当即命令排长鲍小鹏、张帆兵分两路搜索拦截。

北京卫戍司令部与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了军地协作机制,利用113网布控,把每一个马路摄像头都变成了电子“纠察兵”,实现了对使用伪造、被盗军车号牌犯罪活动的精确打击。几天前,假军车“京V XXXX”在被纠察时夺路而逃,卫戍处将号牌及时通报了公安机关。这不,今天它一出来,就被无处不在的电子“纠察兵”逮了个正着。

在公安交管部门的指引下,经过半个多小时的严密搜查,这辆假军车终于在一家大酒店停车场被抓获。

在某商城前,停车场管理人员关某亲切地与纠察兵打招呼。关某对笔者说,假冒军车占用停车位,一停就是好几天,让他一度很气愤。经他举报,已经有两部假军车“栽”在了纠察兵手里。笔者了解到,首都“三军纠察”在许多商场、酒店、车站都发展了和关某一样的 “线人”。

笔者从日前召开的首都驻军军风军纪交通安全委员会全委会上了解到,去年以来,在军地的联合行动中,共查处违法使用和伪造涉军牌证103起,看管假冒军人16人,查扣挂军牌豪华车和严重违规、假冒军车142台,受理公交、交管部门和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通报的涉军纠纷、不文明行为等136起,地方抄告的现场军车交通违法问题环比下降65%。

执法如山,纠察兵从来都是铁面无私

地点:B区·西单北大街

西单素有“年轻人的购物天堂”美誉,附近的西单北大街人流熙攘,“90后”纠察兵张森玮、王帅昂首阔步巡逻在大街上。“同志,请出示证件!”辅路上的一辆军车里,身着军装的司机正在车里抽烟,王帅礼貌地敬礼查问。

“对不起,我刚从基层调到机关,对规章制度还不熟悉,可否通融一下……”那名司机一边出示证件,一边恳求。小王按照警备执勤规定,仍然对司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将情况记在了《执勤情况登记本》上。“作为维护军威的执法卫士,纠察兵必须做到永远坚守原则和纪律,也要经得起各种诱惑。”看着远去的军车,纠察一连指导员杨京伟向笔者讲了一个故事。

在一次执勤中,孪生兄弟朱进进、朱成成兄弟俩拦下一辆假军车,车主王某是一个老总,为炫耀身份,购买了一副假军牌。“同志,您使用的车辆号牌涉嫌伪造。”“啪!”王某拿出一摞钞票摔在他们面前:“你俩一看就是双胞胎,这钱拿去不会有外人知道。”“对不起,我们执行公务必须按规定办!”“啪!”朱进进的话未说完,又一摞钞票摔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