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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第1篇: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农户参保意愿,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共保经营”为主、“互保合作”等形式为辅的推行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发动,认真部署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年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面达到60%以上,力争70%,并加大工作力度,在以后年度逐步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推开。

(二)保险品种。根据浙政发〔*〕22号文件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实行“3+1+6X”模式,保险品种总数为7种。“3”分别为能繁母猪、油菜、奶牛三个国家必保品种(其中我区没有

奶牛养殖,因此不实行)。“1”为水稻保险,为省定必保品种。“6X”是指除水稻以外的其他特色品种,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年选择大棚瓜果蔬菜、淡水鱼、鸭和生猪等四个特色品种。

(三)保险主体。2个国家必保品种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区域内所有农户;省定品种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各类专业合作社(界定要求见保险条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

(四)保障程度。以保障承保对象物化成本为主,保费为承保对象物化成本的50%,物化成本由保险公司与相关部门确定。保费由承保对象支付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财政补助主要由省、市和区三级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户给予补助。不同的品种财政补贴各不相同,其中能繁母猪保费补贴80%,油菜保费补贴按国家统一政策执行,水稻保费补贴75%,其他省定品种保费补贴45%。对于省定品种的财政补贴部分由省、市、区三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国定品种按国家统一政策执行,其中能繁母猪按浙政办发明电〔*〕111号文件精神省、市、区三级财政按保费的2∶3∶3的比例分担。安排的保费补贴、超赔补贴等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与区财保公司以“一年一结”的形式结算。

(五)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以保大灾为主,主要包括热带风暴级以上热带气旋(具体责任见条款)、暴雨、洪水、暴雪、冻

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灾害,具体保险责任另行制定。

(六)理赔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全省范围内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在定损后,分两次向农户支付保险赔款,先由保险公司向农户预付核定赔款的50%,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全省全年总赔款在5倍之内的,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5倍的,则个案清算赔款=核定赔款额×封顶系数-预付赔款额(封顶系数=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根据省政府规定,赔款超过2倍保费的,由省、市(区)财政分担,参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执行。理赔工作主要以保险公司为主,各镇(开发区)、区农林局等部门配合处理。

三、实施阶段

(一)调查摸底与宣传发动阶段(*年3月底前)。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摸清拟保产业的现状,了解群众参保意愿,分解乡镇工作任务,落实区财政补助资金。召开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动员大会,落实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布置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任务。

(二)组织参保与规范理赔阶段(*年4月至6月底)。各镇(开发区)建立参保清单,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动员。全区参保面确保60%,力争达到70%,并确保在4月15日前全面完成参保工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裁定和理赔工作办法,制

定乡镇工作目标考核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建立持续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长效机制。

(三)总结阶段(*年7月)。监督检查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谋划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推进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相关单位和各镇(开发区)有关领导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区发改经贸局牵头,统筹协调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各部门要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有效推进工作开展。区发改经贸局主要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上报并对外工作信息,做好各方面协调工作。区农办负责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并加强工作考核。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费用审核和安排,加强与市财政局沟通,及时发放财政补助。区农林局负责开展基层调研,掌握基层保险意向,确定保险基数,参与保险理赔界定。区民政局负责把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全区重大灾害预警救灾体系,充分做好灾害预警和灾后救助工作。区人保财险支公司负责保险费的测算和保险签单工作,及时向办公室上报保险进度,负责保险理赔工作组的运作,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做好受灾理赔工作。各镇(开发区)要分别设立联系点,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建立与下属行政村的工作网络,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做好上下工作联动,及

时上报工作情况。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分别进驻所在地的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2篇: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首先,我代表县政府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各位领导,来我县调研指导农业保险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县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做以汇报。

一、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国务院决定在全国6个省(区)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我县被省政府定为全省30个试点县(市、区)之一。三年来,我县全面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吉林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情,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探索工作模式,积极破解各种难题,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全县玉米投保面积116649公顷,大豆投保面积794.15公顷,占种植面积的85.4%,农民自交保费7030706元,各级财政配套28122824元,全县共参保92724户,占总户数的55%。

玉米投保面积123835公顷,大豆投保面积1426公顷,水稻投保面积1299公顷,花生投保面积31797公顷,葵花投保面积50公顷,参保总面积为15.84万公顷,占种植面积的70%,农民自交保费846.39万元。

全县农业保险理赔资金达到7400万元,扣除农民自交保费703万元,参保农户通过农业保险获得现金补偿6697万元,户均达到724元,将农户因灾减产的损失降到了最低限度。在此基础上,我县的农业保险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不但保险项目增加到5种,而且参保面积达到了15.8万公顷,较之的大灾之年增加了4.5万公顷,农民的参保意识及参保积极性空前高涨,全县农业保险理赔资金658万元,所有受灾农户均得到了保险补偿。

三年来,我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之所以取得这么好成绩,是县政府与安华保险公司精心组织、密切合作、合力攻坚的结果,是县政府作为行政机构积极引导、强力推动、全力落实国家惠农政策、改善和关注农村民生的结果,同时也是安华保险公司严守信誉、优质服务、热心支农的结果。可以说,三年来,安华保险公司高质量、高标准的优质服务、守诚信、重承诺的经营原则,不但得到了政府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认可和好评。作为政府本身,始终坚持“安华的事就是农民的事,农民的事就是政府的事”的原则,全力引导、宣传、助推、支持农业保险工作,才赢得了今天我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县委、县政府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主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负责具体业务操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站在政治高度来充分认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为卓实有效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县政府又成立了农业保险灾情核定专家组,对参保农户的受灾情况查勘定损,以确保受灾情况的真实可靠。并制定出台了《县农业保险工作管理办法》,《县农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等规范性文件,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二)广泛宣传引导,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农业保险试点动员大会,由县广播电视管理局录制,并会议全程在县电视台专题播放,制作了农业保险知识专题讲座,在县电视台滚动播出。同时,县政府要求各乡镇(场)都要召开乡村两级干部会议及由基层党员和农民代表参加的宣传会议,并印发了大量的宣传单,在村屯张贴悬挂了参加农业保险的宣传标语。通过大量的宣传措施,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干部群众对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真正做到农业保险这项惠农政策了家喻户晓,众人皆知。

(三)积极筹措资金,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为使农业保险配套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县政府县长亲自召开了由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调度会议。并重点强调了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及时筹措到位的重要性。明确要求财政部门将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并及时划拨到保险帐户。确保了农业保险补贴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使我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科学查勘定损,为农业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我县把灾情查勘作为理赔的重要依据。组织农业保险灾情核定专家组对参保农作物进行了一次初步查勘定损。农业专家深入到村屯田间地块,每个村分好、中、差取3个地块,每个地块都深入到50米以外,取样本,量穗长,查穗粒,仔细测算。农业专家们不辞劳苦,辛勤工作,实事求是地测产,科学的查勘为理赔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得到了群众的认同。

(五)强化服务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农业保险试点理赔工作。理赔工作是农业保险试点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事关农业保险试点的成败,事关农村 稳定的大局。为此,我县强化服务手段,把理赔工作做到了实处。制定了《县农业保险试点理赔兑现方案》,对工?一流信息监控拦截系统

监控拦截系统提醒您:很抱歉,由于您提交的内容中或访问的内容中含有系统不允许的关键词或者您的ip受到了访问限制,本次操作无效,系统已记录您的ip及您提交的所有数据。请注意,不要提交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本次拦截的相关信息为:群体性事?训氖杖。?サ奶畋ǎ?智榈纳媳ǎ?档乜安椋?┮当o张飧蹲式鸷硕ā⒎⒎牛?┮当o丈戏梦侍獾牡鞔φ裙ぷ鳎?庑刹课?o展ぷ髯龀隽俗恐?墓毕祝??0按总额的5%拨会经费。而,降到了“按总额的3%拨会经费”,这样导致我们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基层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四是实际运行与监管的冲突。农业保险是惠农政策,不同于其它保险。在政府主导、推动农业保险过程中,受保险法规约束过多,不利于工作开展。政策性保险不同于其他的商业性保险,完全按照商险的运行模式去做,很难实现,政策性保险应该有自己独具特色的开办模式及操作规则,处理好运行与监管之间的冲突。

五是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够。国家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每年都在调整,一年一样,并且出台时间较晚,导致承保期工作异常紧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建议

针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降低县级补贴及农民自交保费比例。中央和省已经考虑了县级财政的困难,降低了县能配套资金的比例,可是15%的配套资金,对于捉襟见肘的扶余县财政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比例。农民自交保费能否降低或不收。既然是惠农政策,能不能象粮食直补或良种补贴那样,一分不收,把好处都直接给农民。建议把农民自交比例调到5%左右,能更好地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二是农业保险由农民自愿向准强制方向转变。建议国家将农业保险与其他惠农政策相结合,制度出台农业保险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发展,实现农业保险由农民自愿向依法准强制参保的转变,

三是适当提高农业保险工作经费。建议适当提高农业保险经费比例,以缓解基层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不足的矛盾,以此来调动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

第3篇: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坚持以稳定农业生产、减少受灾损失、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为我市发展现代农业、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及灾后理赔工作;坚持全面发展,把农业保险试点逐步引向农业生产、农村经营以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坚持协调发展,促进区域间、品种间的均衡发展,在实践中逐步建立我市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

(二)统筹兼顾。兼顾各方利益,统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住有利时机,立足长远,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尊重实践经验,分类指导,在探索中不断总结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途径和办法。

(三)政府扶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实施保费补贴政策,发挥政策促进作用。有关部门加强协调与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同时,把发展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政策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

(四)市场运作。以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有效调动其积极性;尊重市场规则,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保险技术,转移农业风险;重视控制经营风险,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保障稳健经营。

(五)投保自愿。不断培养农户保险意识,深入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使投保农民充分了解掌握农业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等内容,自愿投保。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险种

1.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为必须参保品种,承保面达到80%以上。

2.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为必须参保品种,承保面达到100%。

3.农机具保险试点品种为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符合注册登记的兼用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力争做到应保尽保。

(二)保额与费率

*年各县区应使用统一的江苏省农业保险条款及基准费率规章(*版),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各县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1.水稻、小麦、玉米保险金额为300-500元/亩,费率均为5%,以县区为单位统一保险金额。

2.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奶牛保险金额为4000元/头,费率均为6%。

3.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按中国保监会确定的方案执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不超过10万元。

(三)运行模式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试点采取政府与保险公司风险共担的联办共保运营模式,责任比例为6:4,即政府承担的赔付责任为60%,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责任为40%。

农机具保险试点统一采取保险经办机构商业自营模式。

(四)保费补贴

1.水稻、小麦、玉米保险各级财政承担75%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县、区财政补贴15%,农民负担25%。

2.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承担80%的保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50%,县、区财政补贴30%,饲养者负担20%;奶牛保险各级财政承担60%的保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50%,县、区财政补贴10%,饲养者负担40%。

3.兼用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保险各级财政承担50%的保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40%,县、区财政补贴10%,农机户负担50%。

(五)保费收取

省及省以上保费财政补贴资金、县区财政补贴资金、投保人应承担的保费,由各县区政府负责汇总,按联办共保比例分别存入政府农险基金专户和保险公司农险基金专户。

(六)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为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增强我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根据省政府要求,从*年起,实行农业保险基金部分统筹,建立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1.资金来源。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仅指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各县区按当年主要种植业实际投保保费总额上缴10%;二是市级财政按县、区上缴额的50%进行配套;三是在市县资金筹集到位的前提下,省级财政按市级配套部分进行等额补贴。

2.资金使用。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因巨灾发生的农业保险超赔支出。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户管理、滚动积累、定向使用。县区发生巨灾超赔时,政府应负担的超赔部分原则上由下列资金依次赔付:当年保费收入、农业保险基金历年积累、县区政府巨灾准备金,依然不足部分,由县区向市提出申请动用市级政府巨灾准备金。

市级政府巨灾准备金管理使用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七)管理费用

农业保险试点管理费用按总保费的15%提取,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为保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承保额,及时将管理费用划拨至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他用。市县区财政应安排工作经费,专项用于主管业务部门开展工作。市县区审计部门要定期审计农业保险管理费用情况。

三、组织领导

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机局、市气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积极推进,充分调动基层和农户的积极性。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配合县区政府组织开展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各县区、各部门和保险公司要主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努力把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做好、做扎实,真正取得实效。

第4篇: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必然衍生一些需要保险参与解决的社会问题。通过发挥保险的功能来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体现了保险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过程。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农业保险在稳定农民基本生活水平、提高灾后恢复再生产能力和农业防灾减灾方面的作用逐步发挥;农村医疗保险工作提高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效率,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服务,不仅减轻了政府管理强度和费用压力,较好防止了养老基金亏空问题,而且使征地农民得到了持续性的生活和养老保障。

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是中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只有让农业、农村、农民保险发展起来,中国保险业才能真正做大做强。从保险需求角度看,“三农”保险需求市场潜力巨大,主要包括农业保险、农村农民医疗保险、农村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养老和意外伤害保险。只要将以上四个方面的潜在保险需求逐步转化为有效需求,必将推动整个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在服务“三农”的同时合理开发农村巨大的保险市场,对保险业来说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

一是要高度重视,循序渐进。要高度重视“三农”保险,切实增强发展“三农”保险的信心,把发展“三农”保险当作一件大事。既要积极推动,又不能急于求成;既要通盘考虑其它业务,又要科学规划“三农”业务。发展“三农”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保持清醒头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精心谋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向前推进。

二是总结经验,因地制宜。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经验,巩固试点成果;积极探索以农业产业化为纽带、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鼓励和指导保险公司积极发展“三农”财产保险,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发销售相关涉农保险产品。同时要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的组织形式,逐步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

第5篇: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北京模式;政策性

1.引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农产品的生产直接关系到国民生计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保险的发展都十分重视。作为一种风险转移和风险应对机制,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险公司参与农业生产、防灾、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可以提升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提高处置灾害或疫情的能力。通过农业保险将农户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以较小的代价转移给保险公司,对农业和农户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保障农业生产稳定持续增长。

2004年至2013年,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我国的“三农”问题,连续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为涉农文件,多次提出要加强农业保险的发展。由此可看出我国对农业及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视程度极高,因此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2.“北京模式”的经营方式

随着近八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业保险的重视与强调,我国已经形成了安信模式、安华模式、国元模式、阳光模式和安盟模式等五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自2007年5月以来,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吸收上述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经验教训后,按照制度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都市型现代农业的特点,在运作模式、财政扶持、风险监督、政策辅助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北京模式”,即以“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方式进行农业保险的经营运作。

3.“北京模式”的经验总结

从相关数据中可以看出,实施北京政策性农业保险的3家农业保险公司总体呈现良性运行态势;从农业保险在北京地区的试点情况看,农业生产获得了极大的保障,促进了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受到北京农民的热情拥护。由此总结出“北京模式”的经营经验。

(1)政策扶持与商业运作有机结合

“北京模式”之所以能够较好的开展实施,根本原因是政府的主导力量,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对投保农户给予高达50%的保费补贴,对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政府支持和税收优惠,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承办政策性农业险种保费总收入10%的标准给予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依法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免征营业税。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参保农户、保险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利益,同时调动了保险公司承保和农户参保的积极性。

在运作上,由保险公司单独建账,独立经营,运用各种展业手段进行宣传,吸纳农户投保,按照保险公司的正常展业、查勘定损、理赔等保险程序开展各项经营。政府主要承担财政补贴、监管等责任,充分尊重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自,农业保险的微观经营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仅在超赔风险发生后,即对赔付率超过160%以上的农业风险损失承担超赔责任。

(2)保险法制环境健全完善

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制环境是北京农业保险成功实施的基础和保障。2007年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试行)》,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在2009年颁布了《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规程》,2010年颁布了《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业务经营规范》等相关文件。其次,根据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农民保险需求和农业产业发展布局等因素,北京市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讨论后确定了16种险种,2011年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颁布的《北京市201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将险种增至19种,对原险种的保险责任增加了泥石流、山体滑坡、暴雨洪涝等保险责任,同时新增了农机损失险,2012年1月出台的《北京市201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增加了“低温冻害”的保险责任,而且对个别险种的保险费率再一次进行下调。再次,2011年颁布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明确了今后五年北京农业保险的发展目标。

以上这些相关政策都为北京市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正确的引导,为“北京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健全完善的法律环境。

(3)市级财政与区县级财政补贴比例高

2007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试行)》中规定,北京市政府补贴农民保费50%,各区县财政结合实际累加补贴30%,农民只需自行担负20%的保费。例如,小麦的每亩保险金额为500元,保险费率为6%,总保险费为30元/亩,市级补贴15元,区县级补贴9元,则农户仅需缴纳6元即可享受农业保险带来的保障。而在安信模式中,上海市政府对种植水稻的农民给予35%的保费补贴,对其他品种按30%实施补贴;在阳光模式中,采取了黑龙江农垦总局、地方财政与农民三方共同出资的方式,其中农户承担65%的保费;在安华模式中,吉林省积极引导龙头企业担负一部分保费,政府、龙头企业和农民的综合保费承担比例为39.5:16.5:44[1]。

显然,“北京模式”中投保农民所承担的比例远远低于安信模式、安华模式、阳光模式中农民承担的费用比例。市级财政与县级财政共同对投保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可以大大减轻农民的费用负担,更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投保积极性。

(4)保险专业部门与农村基层部门相结合

我国农户经营分散且规模不大,因而组织农户投保、开展灾害评估和理赔等工作的难度大、成本高,仅靠保险专业部门很难完成。在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乡镇级基层政府部门搭建的保险产品销售平台,对开展农业保险起到了组织协调和行政推动的作用。从上述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图1)中可知,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户之间并不进行直接联系,都是以政府的基层组织——村委会为纽带进行联系的。村委作为村民信任依赖的负责人,在农险的操作中确实发挥了很多作用,既能弥补保险公司不了解投保社区基本情况的缺陷,又能通过已有的组织优势,有效降低保险操作中的交易成本。实践证明,将保险专业部门与农村基层部门的优势结合起来,能更有效地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康意,杨泽云.北京市农业保险与国内其他省、市农业保险比较[J].东方企业文化,2011(8).

[2]董程明.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探[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0(3).

第6篇: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一、引言

从本世纪50年代起,一些发达国家在其社会和经济改革过程中,相继为其为数不多的农民建立起社会养老年金保险计划(以下简称农民年金保险计划),从而将农民全部纳入其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这些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的发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社会养老年金保险最早是出现在城市,随后才逐渐扩展到农村。在农村,开始是农业雇佣劳动者,其后才扩展到全体农民。其间一般都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如德国在1889年就建立了雇佣工人养老年金保险计划,直到1957年才扩大到全体农民;日本在1941年开办厚生年金保险,1959年建立国民年金保险,1971年才建立农民年金保险;美国在1935年开办职工养老年金保险,直到1981年仍有25%的农民及农业工人没有享受政府的养老保险保障,直到1990年才全面建立农民年金保险;加拿大从建立雇佣工社会养老保险计划到农民年金保险计划相隔了64年(见表1)。表1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农民年金保险的时间及经济发展水平(附图{图})注:人均GDP,接美元现价计算。②a是1978年数据;b是1992年数据。资料来源:《世界经济年鉴》,1981,1990,1991,1993年;《社会保障实务大全》,新华出版社。

事实表明,各国国情尽管不同,但建立农民年金保险计划都远远滞后于为城市的

雇员雇工建立的国民社会年金保险计划。其客观原因、规律性如何?对我国建立农民社会年金保险计划有些什么借鉴意义呢?

二、各国建立农民年金保险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1.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挑战各国建立农民年金保险时,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很小,农业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地位已显著降低。农村经济极不稳定,农村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农民收入普遍低下,生活日益贫困;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农村劳动力不足,农地无人耕种而撂荒,农业劳动生产率下降,加之,西方国家的居民一般家庭观念比较淡薄,往往也不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老年农民一般都依靠自己的土地、房屋等资产养老,但农业劳动力的老化进一步加剧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下降,进而成为各国工业化发展的障碍。西德是最早建立农民年金保险的国家,在1957年,西德的农业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产值份额仅为5.7%,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为13.7%,而工业产值份额却为54.5%,工业劳动力结构份额为47.3%。50年代的德国已是十分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农业的发展完全依靠工业剩余的支援。日本是1971年建立农民年金保险,当时日本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很低,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50年代初的25.6%下降为8.0%,工农业产值的比例为9.2:1,农业劳动力人数由50年代初的50.9%下降为14.7%。农业生产增长率1951~1961年平均3.6%,1961~1970年平均3%,1971年比上年负增长6%。[1]丹麦是一个古老的农业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一向占有重要的地位,丹麦以生产粮食

为主,到60年代转而以畜牧业为主。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的部门构成中由60年代的14.0%下降到1976年的6.9%,农业的地位迅速下降。芬兰粮食生产到1968年才自给有余,但是到了70年代中期各种主要作物产量有所下降,如小麦由1976年的654千吨下降为1977年的295千吨,黑麦由178千吨下降为80千吨,燕麦由1573千吨下降为1023千吨,马

铃薯由948千吨下降为737千吨,甜菜由610千吨下降为560千吨。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也因此大受影响,1975年为0.6%,1976年为0.3%,1977年为0.4%。波兰政府也是70年代中期建立农民年金保险的,其农业份额相对于其他各国高些,但也只有14.5%。由此看来,各国建立农民年金保险时,农业问题比较突出,以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甚至严重负面影响。

2.人口状况的变化农业人口状况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各国建立农民年金保险时,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都很低。如日本当时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比重为24.1%;丹麦1997年建立农民年金保险时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比重为20%;芬兰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比重为40%;农业人口比重最大的是波兰,也只有42%。这表明各国在建立农民年金保险时,其农业人口远远低于非农业人口,或者说,非农业人口已经超过了50%以上。虽说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在明显下降,可是各国面临由于出生率和死亡率的下降而导致的农业人口绝对量的增加,以及农业人口的老化,为各国所担忧。根据人口经济理论所确立的人口增长模型(见图1),一个国家的人口要经历一个由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率型到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型的转变过程,这对世界各国是普遍适用的。根据工业化国家的发展经验,人口增长的第一阶段与工业化发展以前的时期相对应,人口增长的第二阶段大致与工业化的初期相对应,这一时期,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医疗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居民的健康和营养状况大为改善,从而引起人口死亡率大幅度地下降,高出生率与低死亡率的并存使得人口增长率急剧上升;人口增长的第三阶段大致与工业化中期相对应,这一时期死亡率仍在下降,但下降的进度放慢,而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妇女文化水平和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参与率的提高,以及生育观念的改变,使人口出生率呈下降趋势,且下降幅度要大于死亡率下降的幅度,从而使人口增长率逐渐降低,人口增长的第四阶段大致与工业化的后期相对应,这一时期出生率的下降步伐明显趋缓,而死亡率因趋于极限而难以下降,这样低出生率伴随着低死亡率,人口变动逐渐趋于稳定,且增长率趋于零。

(附图{图})图1人口增长与工业化对应关系模型图注:①发达国家指首批工业化国家,如英国、西德、美国、日本、加拿大等。②后起国家指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韩国、波兰等。<BR>人口增长阶段与工业化成长阶段的对应关系意味着在工业化中期阶段的前期,经济发展一直都面临着人口高增长的压力。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困难时期往往在这一阶段形成,如果农业部门不能供给充足的剩余,则经济要成功地度过这一阶段是困难的。农业人口的高增长严重制约着农业剩余供给的增加。因此,摆脱这一人口陷井的根本办法,就要求尽可能快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同时积极地对农业人口的高出生率进行必要的社会控制,而社会控制的结果,使出生率急剧下降,由于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技术的发展,死亡率也急剧下降,这个在人口高出生率

时期出生并存活的人在过半个多世纪后成为白发老人,换句话说,在半个世纪后,将有一个老龄人口高峰期,这些老龄人口将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担。根据各国建立农民年金保险的时间看,正是在老年人口压力最大的时候(图1中的阴影部分)。3.经济发展的水平

各国建立农民年金保险制度的背景是在农村面临着严峻的经济、社会问题情况下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尤其是像西德、日本等这些发达的国家,从它们工业化发展所走过的历程来看,当它们充足的吸纳了农业剩余而有了大量资本积累完全走上了工业化发展道路之后,农业的发展缓慢难以与工业的发展相协调,此时,需要以工业剩余

来补充农业。这一时期,由于工业高度发展,表现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高水平化,人均GDP很高。从表1中可以看出,各国建立农民年金保险时除了斯里兰卡人均GDP只有386.9美元,波兰人均GDP为1822美元外,其他国家人均GDP都在2000美元以上。但是根据各国工业化发展的阶段看,只要人均GDP达1000美元(按1980年美元价计算),就实

现了工业化发展的第一个飞跃,即农业为工业提供剩余的使命结束。这一阶段美国用了80年时间,日本持续了40年时间。相反,韩国、台湾等后起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农业提供剩余持续时间要短得多。在农业为工业提供剩余使命结束后一段时期,常需几十年时间工农业要进行各自的积累,自我发展,也就是在这一时期,各国陆续建立工人年金保险制度,为保障工人的生活安全,老后有良好的经济保证。日本是在1941年建立工人年金保险的,而在30年之后的1971年经济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人均GDP达3802美元(按当年美元现价计算),日本便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同年,日本建立了农民年金保险制度。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建立农民年金保险计划是工业反哺农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它所起的作用给农村居民提供了一种社会福利,而且是农业劳动力数量和质量保障措施的组成部分。

三、结论与思考

如果将各国工业化成长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的话,则大致划分如下:第一阶段:经济起飞时期,工业的发展要完全依靠农业的支援,即以农养工阶段。若工农业的结构比例为6:4,农业劳动力份额不超过55%,人口城市化率不低于35%,人均GNP不少于1000美元(按1980年汇率计算),则经济发展进入下一个阶段。第二阶段:工业化发展的中期。工业化的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的剩余积累,农业和工业平等发展,即工农自养阶段。若工农业的结构比例为8:2,农业劳动力份额在30%以下,人口城市化率在50%以上,人均GNP在2000美元(按1980年汇率计算)以上,则

进入下一个阶段。第三阶段:工业化发展的成熟时期。工业化的发展完全依靠工业剩余积累,且农

业的发展需要工业支持,即以工养农阶段。前述分析表明,这些国家或地区建立农民年金保险计划大都是在工业化发展的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时期,即工业化发展靠自身积累,且其剩余反哺农业时期。依世界各国的经验,在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初期,一般所采取的措施都是进行农业价格保护,进行农业投资,之后,才是进行农村社会保障。美国以工业剩余回流农业为内容的农业保护政策始于20世纪30年代前期。日本是60年代初期,开始以工业剩余回流

农业进行农业保护的,同期建立了农业工人的养老年金保险,但直到71年才建立了农民年金保险。台湾省是在7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农业保护的,但农民年金保险的建立是在90年代初开始的。根据以上资料和分析,我们对建立农民年金保险的其他经济指标粗略推断如下:(1)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在15%以下;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在20%以下。(2)农业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已下降到50%以下,且总人口增长处在人口增长的第Ⅲ阶段中后期(图1阴影部分)。

(3)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当年美元)。按照这一推断,那么目前我国农业发展处于什么阶段呢?是否具备建立农民社会年金保险制度的条件呢?(1)我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渐下降,目前农业在国民经济,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各部门中的份额为20.6%,农业劳动力份额为52.9%(1995年统计数据)。(2)我国目前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70.1%,人口基数庞大,人口出生率由1990年的21.6%下降为1995年的17.12%,而死亡率由1990年的6.67%下降为1995年的6.57%,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为10.55%,正处在人口增长的第三阶段中期。(3)我国在1995年人均GNP约为1000美元(按1979年的不变价计算)[2]。对照国外的经验,从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的工业化水平还很低,还不具备建立农民年金保险的经济条件。统计表明,我国工业净产值首次超过农业净产值是在1971年

,这是我国国民经济结构由以农业为主体转向以工业为主体的临界点,当时农业净产值的结构份额为47%左右。经过约15年的过渡,到1985年,我国净产值的结构份额基本稳定在41%以下,农业劳动力占全国社会劳动力的比重为60%,城市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为36.6%,人均GNP按1980年汇率计算已接近600美元(若按人民币实际购买力计算人均DNP接近1000美元)。根据前述各项指标,我国的工业化道路在80年代中期基本上完成了第一阶段。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发展的第二阶段,即工业与农业平等发展的阶段。当然,尽管我国工业化水平目前很低,可是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远远高于那些工业化国家当时的水平。自7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一直呈高速增长的势头,1979—1991年GNP平均增长率达8.6%,人均GNP平均增长率为7.5%,1992年、1993年又分别创造了12.8%和13.4%的世界记录。而1965年到1990年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为2.4%,根据有关预测资料1990年到200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为9.3%,按照该增长速度,中国2020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将等于1990年的10倍,2030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将等于1990年的19倍。预计中国在2050年前后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3万美元左右(以1990年美元汇价计算)。依发达国家经验,工业化中期一般所用时间较短,如美国用了30年,日本用了10年,台湾地区用了10年。那

么,我国依目前的发展速度要不了几年就会渡过这一阶段而跃入工业化成熟期或更高的阶段。如果经济确如所预测的速度发展,全国性的、真正的农民年金保险制度要到15—20年以后才能顺利地建立起来。不过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很大,部分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其经济发展水平已相当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如苏南地区1993年人均GNP已达到1500美元(,全国公务员的共同天地按当年汇率折算),农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构成中只占7.7%,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为26.3%,已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大体相当于日本60年代后期,台湾地区70年代后期,韩国80年代初期水平。因此,这些发达地区可以早一些开始建立农民年金保险制度。与目前学术界普遍的观点相比,我们在这里所得的结论显得不大协调,观点似乎有些保守。但任何制度变迁首先要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尽管强制性制度

迁有其必要性,但也必须认真考察其成本和效果。参考文献:

1.李pèng@①:《农业剩余与工业化的资本积累》,西北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2年。

2.田伯平:“东亚发展模式与苏南现代化道路的比较”,《国外社会科学情况》

(南京),1995年第4期。

第7篇: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一、基本原则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种植业保险试点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加种植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种植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经办机构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气象、财政、宣传等部门要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二、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

(一)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和区域:拟在全县各乡(镇)综合玉米、小麦种植面积、农户风险需求等情况开展玉米、小麦种植业保险工作。补贴险种定为玉米、小麦种植保险。

(二)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直接造成保险作物的损失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根据“低收费、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参照玉米、小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根据省、市精神,确定玉米每亩保险金额260元,费率7%,保费18.2元;小麦每亩保险金额300元,费率5%,保费15元。

(四)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按应缴保费的40%、25%、10%、10%比例进行补贴,其余15%的保费由农户自己缴纳。

3.保费总额及各级分担数:以实际种植面积乘以每亩保费及各级分担保费比例安排。

三、保险经营机构

我县种植业保险由人保财险支公司办理。

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扎实深入地推进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保险专业机构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要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要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理赔工作。同时,要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努力分散经营风险。要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资金积累达到年度平均保费收入100%左右时为止),以应对赔款超过当年保费的灾害,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四、保险业务流程

1.办理投保

保险公司以乡(镇)、村为单位组织农户在规定的投保时间统一投保。保险公司要向农户出具保险单。

前完成年度玉米保费收缴工作,份开展并完成小麦保费收缴工作。

2.理赔服务

农业部门及各乡镇要做好本乡镇防灾防损工作,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情时要协助农户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要迅速会同农业部门及相关部门赶赴现场查勘核损,及时赔付。

五、赔偿标准及限额

(一)赔偿标准:根据投保作物不同生长期按保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当时的最高赔偿标准。按照发生损失时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二)赔偿限额:农业保险是高风险行业,为确保经办机构可持续经营,结合试点省份经验,我省种植业保险试点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实行最高赔付3倍封顶办法,即:单个保险品种全省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该保险品种保费总收入3倍以内封顶。赔付分两次进行,先由人保财险公司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部分50%的预付赔款;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试点范围该保险品种核定总损失后,进行个案清算。全省试点范围该保险品种核定总损失在当年该保险品种保费3倍之内,则按核定的损失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核定总损失超过保费的3倍,则个案赔款=核定损失×(全省试点范围该保险品种总保费×3/全省试点范围该保险品种核定总损失),扣除预付赔款后支付,其余不足部分由政府相关部门运用救灾资金予以补偿。

六、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投保面积,认真测算保费额,将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如发现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承保资格和试点资格。

七、保障措施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关系到我县农户切身利益、关系到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关系到全县农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创新性惠农政策。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采取措施,保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推进。

(一)县里成立由财政、农业、保险、气象等部门组成的种植业保险工作领导组,负责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组建由农业、气象、保险等有关方面参加的查勘定损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本地查勘、定损工作,同时做好宣传、解释、仲裁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种植业保险工作领导组,负责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农民宣传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惠民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共同负责种植业保险的宣传推动工作,使广大农户明确开办种植业保险是政府支持“三农”的重要举措,明确条款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收费标准,赢得农户的认可,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和自愿投保积极性,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的投保模式,以乡(镇)、村为单位组织农户统一投保。

第8篇: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 激励相容;实验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840.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1-0123-07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因此,国家对农民工各项权益保障给予了高度重视。仅工伤保险就先后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等,形成了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基本法律法规构架。截止2008年8月,农业部通报2007年农民工达到2.26亿人,但同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表的统计公报显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却只有3 980万人,只占农民工总人数的17.6%。与工伤保险参保比率低相反的是,工伤事故却始终居高不下,其根本原因在于执法体系不健全,政策法律难以有效执行。

针对上述问题,国内学界结合农民工“非工非农”的特点,在工伤保险方面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王玉玫主张工伤保险是农民工社会保险中最基本的环节[1]。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王斌在研究农民工社会保障运行模式中认为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必须优先得到确定和解决[2]。杨文德提出打破计划经济时期以户籍管理的二元社会结构模式,给农民工以国民待遇,并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制定使用范围和覆盖面广泛的工伤保险费率[3]。李朝晖[4]在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发育模式及建设对策研究》中对农民工工伤保险供给与需求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应实施政策性强制企业参保以及目前保险费率偏低的问题亟待解决[4]。周慧文则对杭州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进行实证研究,提出不能简单地考虑行业内费率如何调整来保持收支平衡,需要从全局性、长期性和战略性角度来研究和实施工伤保险[5]。

学界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建立的必要性达成了共识,但是在建立合理模式方面仍存在分歧。目前解决农民工工伤问题大体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以预防为主,减少企业存在的风险因素。二是以企业责任制承担农民工工伤风险(企业风险自留)。三是以保险形式承担农民工工伤风险。在借鉴前人研究基础上,本文将在已有国家法律框架下,结合各地方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实施情况,对农民工工伤保险进行路径分析,最终通过实验方法得出结论,提出政策建议。

二、对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博弈分析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比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更能体现社会公平的公共产品。因此,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采取的是“企业缴纳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纳”的原则。然而作为追求个体经济利益的企业应符合理性经济人的决策假设,其行为与政府行为之间构成委托―博弈关系。在这里,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与方不再是政府、企业和农民工的三方博弈,而是仅有政府和企业的双方博弈。其博弈实质是政府(委托人)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使企业(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参与工伤保险)。

1.基础模型

本文使用a代表企业参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投保率,A是其可选择的行动组合,a∈A;η是无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是不受企业和政府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是η的取值范围,η在上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G(η)和g(η);c(a)是企业参与投保的成本,是a的严格递增函数;π代表属于政府直接所有的社会总效用,由a和η共同决定,π(a,η)是a的严格递增的凹函数(即给定η,企业投保率越高,社会总效用越大),也是η的严格增函数(即较高η反映事故发生率较低,社会总效用较大)。政府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观测到π来设计保险制度(激励合同)s(π)。假定分布函数G(η),总效用函数π(a,η)以及效用函数v(π-s(π)),u(s(π))-c(a)和c(a)都是共同知识;即政府和企业在有关这些函数的认识上是一致的。

假定:政府的期望效用函数为v(π-s(π)),企业的期望效用函数为u(s(π))-c(a)。

其中,v′>0;v″≤0;u′>0,u″≤0;c′>0,c″>0,即政府和企业都是风险规避者或风险中性者,投保率的边际负效用是递增的。因此,政府的期望效用函数表示为:

∫v(π(a,η)-s(π(a,η))g(η)dη(1)

政府的目的是最大化上述期望效用函数,但同时它面临来自企业的两个约束:

第一个约束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即企业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低于不接受合同时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

如果用表示企业不接受合同时可获得的最大期望效用,那么参与约束可以表述为:

∫u(s(π(a,η)))g(η)dη-c(a)≥(2)

第二个约束是企业的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 如果政府不能全面监督企业的投保情况和不能观测到η,那么企业可以通过选择a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函数。政府为了使企业按照政府意愿选择行动a,那么对于其它行动a′必存在如下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

式(1)、(2)和(3)共同构成了政府和企业委托―博弈模型的基本框架,是本文分析的基础模型。

2.对我国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博弈分析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可以简化为如下过程:政府制定工伤保险合同(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参与投保,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1)政府对企业实施全面监督,即可以观测到企业的投保率a

在这样的前提下,政府可以强制企业选择任意的a,激励相容约束是没有用的。政府的问题是在参与约束下,通过选择a和s(π)来求解:

构造拉格朗日函数:

最优化的一阶条件是对s(π)一阶偏导:

拉氏函数对a一阶偏导:

将式(4)代入式(5),化简可得:

转化为期望算子E,上式可表达为:

其中,v′π/a可以解释为政府单位效用度量下投保率a的边际收益,λc/a则可以解释为政府单位效用度量下投保率a的边际成本。

命题1投保率a的期望边际收益等于期望边际成本,即在政府可以全面监督企业的投保情况下,帕累托最优是可以实现的。

令s*(π(a,η))是等式(4)的解,a0是等式(6)的解。然而在现实中,政府是很难对所有企业实施全面监督的。

(2)政府不能观测到企业的投保率a

由于监管成本的存在,政府不可能对企业实施全面监督。因此,当政府给企业一份合同,s*(π(a,η))人会选择a解下列最优问题:

最优一阶条件用期望表达:

Eu′s*ππa-ca=0或者Eu′s*ππa-1u′ca=0(7)

令a*是等式(7)的解。比较满足等式(6)的a0和满足等式(7)的a*,发现两者一般情况下是不同的。特别地,因为s*/π0(根据假定),a*小于a0,即企业选择的投保率a小于帕累托最优投保率水平。

事实上,给定的合同s*(π(a,η)),对政府最优的投保率a对企业却不是最优的。所以,如果政府不能观测到企业投保率,企业将选择a

命题2在现有国家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下,由于政府难以全面监督,企业选择投保率小于帕累托最优投保率水平。企业存在逃避投保或者漏保等行为,进而导致“道德风险”问题。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改进路径探讨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了解到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其根本原因是政府无法观测到企业的投保情况和外生变量事故发生率,前述假定中提及π(a,η)的共同知识表明:如果政府能观测到η,也就知道了a,反之亦然。而只能观测到社会总效用。因此,政府不可能使用“强制合同”(法律法规和全面监督)迫使企业积极参与工伤保险,而只能通过激励合同诱使企业按照政府的预期参与投保。对此,本文将分析政府如何在信息不对称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情况下,构造最优激励合同。为了分析方便,我们先考虑企业只有两种投保选择的情况,然后再推广到一般。

1.一个简单模型

假定企业的投保率a取值只有两个aH和aL,aH代表较高的投保率,aL代表较低的投保率;假定c(aH)>c(aL),即企业选择高投保率的成本也更高;政府的社会总效用π也分为最大取值π和最小取值π。当企业选择高投保率aH时,π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FH(π)给定η的分布函数,对应每一个a存在一个π的分布函数,这个新的分布函数可以通过π(a,η)从原分布函数G(η)推导出。和fH(π);当企业选择aL时,π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FL(π)和fL(π)。这里我们将假定分布函数满足一阶随机占优条件,随机占优(stochastic dominance )理论是以经典期望效用原理为基础,研究不确定条件下经济问题的普遍基本原理。即对所有的π∈[π,π],FH(π)≤FL(π),其中严格不等式至少对某些π成立。换句话,企业投保率高时产出高社会总效用的概率大于企业投保率低时产出高社会总效用的概率。因此,相对应的激励合同s(π)∈[s,s]。

首先,如果政府希望企业选择aL,那么可以使s(π)s,

企业面对取值下限的激励合同,选择aL是惟一最优的选择。

其次,如果政府希望企业选择aH,此时激励相容约束产生作用,促使企业会针对政府提供的合同选择最优策略。政府的问题是选择s(π)解下列最优化问题:

其中,λ和β分别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拉格朗日乘数。那么上述最优化问题的一阶条件为:

命题3对于一个给定的社会总效用π,如果企业选择低投保率的概率aL大于企业选择高投保率aH的概率,这是根据密度函数的定义以及不等式fL(π)≥fH(π)而得出的结论。那么政府提供给企业的支付合同s(π)就会降低,即惩罚企业;反之,如果企业选择低投保率aL的概率小于企业选择高投保率aH的概率,那么政府提供给企业的支付合同s(π)就会升高,即奖励企业。

事实上,政府所依据的并不是π的物质价值。因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企业可能为了获得更长远的高收益合同,而放弃短期利益,将社会成本转嫁到企业自身成本c(a)从而提高π的物质价值,伪造自己属于高投保率企业类型。如果政府仅从π推断,必定会制定支付较高的合同以奖励企业。

然而,π更重要的是其信息量价值。由于等式(8)并没有限制s(π)的形式,但是s(π)对fL(π)/fH(π)是单调的。为了满足假设s(π)对π的单调性,必须假定fL(π)/fH(π)对π是单调的,即较高的π意味着企业选择了aH的可能性较大,这称为分布函数的单调似然率特征。政府应根据贝叶斯法则从观测到的π修正企业类型的后验概率。令P=prob(aH)是政府认为企业选择aH的先验概率,P′=prob(aH|π)是政府观测到π后认为企业选择了aH的后验概率。根据贝叶斯法则:

首先,假如P′

结合式(9),可知s*(π)>s(π),因此政府将惩罚企业,给予支付更低的合同。

其次,假如P′>P,即政府观测到的π提高了企业选择aH的概率,那么同理:

(π)

2.一般模型

在分析了企业投保率a只有两种取值情况后,本研究可以将其一般化,即a的取值是连续的一维变量。同样假定π的分布函数满足一阶占优条件:如果a>a′,则F(π,a)

s.t.∫u(s(π))fa(π,a)dπ=c′(a)这里采用莫里斯和霍姆斯特姆提出的激励相容约束等价一阶条件。

同简单模型的最优问题解法一样,由3个式子构造拉格朗日函数,令λ,β分别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拉氏函数乘数,可得整理后的一阶条件:

等式(13)是等式(8)的一般化表达形式,从中推导出与等式(8)一样的结论:

如果fa(π,a)f(π,a)s(π);如果fa(π,a)f(π,a)>0,s*(π)

其中,政府的最优激励合同s(π)一定是π的增函数,即企业选择高投保率可以换来收益更多的合同。

命题4政府通过观测企业所带来的社会总效用π来修正企业参与保险情况的概率,进而提供相应的支付合同:如果政府获得较大的社会效用,就会加大对该企业高投保率的信任程度,从而奖励该企业;如果政府获得较小的社会效用,就会更倾向于认为企业选择了低投保率,从而惩罚该企业。

3.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路径设计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政府制定工伤保险合同(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参与投保,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但却缺乏对企业的全面有效监督管理,因而这样的软预算约束“软预算约束”(Soft Budget Constraint),是指当一个经济实体遇到财务上的困境时,获得外部资助得以继续生存的一种经济现象。不可避免地导致道德风险。但通过加入激励相容约束,政府提供激励合同(浮动保险费率),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投保率a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从而减少或消除道德风险。因此,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期间,必须针对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寻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和农民工具体情况的路径来(如图1所示)。

图1中实线方框是我国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虚线方框是新型工伤保险应该吸纳的改进方法,即浮动保险费率制度。浮动保险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政府通过这种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率,从而提高社会总效用。同时,企业也从优惠的保险费率中,减少了企业成本,增加了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四、两种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比较――基于实验经济学本文实验数据来源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农民工生活质量与保障制度研究》和重庆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基于UML建模方法的重庆市农民工生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的方法

1.实验设计

实验一:企业参加新型农民工工伤保险意愿调查

本研究随机选取了100家企业作为调查对象,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企业的类型、企业现有农民工人数和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并告知企业本文设计的新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通知》规定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新制度下,工伤保险费采用浮动费率制度,为了研究企业意愿,我们设计了7个浮动层次供企业参考(见表1)。

实验二:新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模拟比较

本研究从上述100家企业中选取30家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在重庆市社保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获得了这30家企业2004―2006年的工伤统计数据。借助工伤数据,模拟相同外界条件,对这30家企业参加新型工伤保险与参加现行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比较。

2.实验过程

实验一: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课题调查组成员亲自到企业实施调研。此项问卷共对100家企业做了调查,问卷回收率100%,有效问卷96份。

实验二:课题调查组成员将收集到的30家企业工伤保险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对照实验原理,在相同事故发生情况下,模拟企业参与新型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得益,并与现行工伤保险数据比较。

3.实验结果

实验一的相关结果如表2、表3和 图2所示。

表2反映了目前企业参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总体参保率大约26%。其中参保率较高的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和加工制造业,参保率最低的是餐饮行业。当被问及为什么没有参保时,其主要原因是:这些行业的事故风险率低,没有必要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参加了保险,将不得不缴纳固定地保险费。我们按照国家确定企业基准费率的分类标准重新整理问卷结果,可以得到表3。

由表3可以看出,工伤保险参保率较高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第II类和第III类等相对工作风险较高的行业,而第I类行业由于风险较低其参保率并不高。对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满意率为20%,不满意率为69%,对该制度不了解的占11%。受调查企业对新型工伤保险制度的选择情况,如图2所示,所有企业都做出了选择,即所有企业都接受新型保险制度。

注:由于各个企业工伤保险情况差异较大,为了图形显示需要,图3中第17、23、28、29、30号企业和图4中第17、26、29号企业的保险费差额缩小为实际差额的1/10。

同现行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相比,在新制度下,大多数企业减少了参与保险的成本,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参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积极性。而且这样的相对成本降低具有规模效应,即随着企业雇佣农民工人数的增加和缴费基数的扩大,企业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制度优惠,例如第17号企业。同时,新制度对事故发生率高和支缴率高的企业也采取严厉的处罚。

新型工伤保险制度中保险费率依据保险费支缴率,而保险费支缴率的计算公式为:

支缴率=保险实付待遇总额工伤保险缴费金额

这就说明,如果企业一旦确定了低保险费率,就会更注重企业的工伤事故安全。因为较小的事故发生也会导致较大的支缴率,从而遭受政府的处罚。例如第17号企业,由于2005年支缴率低而确定了2006年的缴保险费只有94 717.27元,但是同年实付待遇总额为122 753.58元。因此,2007年该企业必将受惩罚,缴纳基准费率135%的保险费。

上述实验证明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较大的缺陷,企业被动缴纳保险费率,不利于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和进一步加大保险受益的范围;而新型保险制度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促使企业积极参与工伤保险,它是一种现实的和可行的方案。

五、结论

第一,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制定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参保,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但由于政府难以全面监督企业投保情况和无法观测事故发生率,企业必将低的社会总效用归咎于事故放生率过高,从而逃避政府惩罚。政府也无法证明较低的社会总效用是企业过低的投保率的结果,从而形成“道德风险”。因此,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第二,针对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软预算约束问题,政府在制定新型工伤保险时采用激励相容约束原理,从单一保险费率转变为多样化浮动保险费率,从强制企业参保转变为引导企业参保。新型工伤保险制度符合企业效用最优化,鼓励企业以参保的形式规避必要的风险,有效地调动了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第三,问卷调查和对照实验证明,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在机制设计上存在缺陷,不利于农民工工伤保险受益面的扩大和资金的筹集;而新型保险制度以浮动保险费率为主,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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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igning and Test on the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of Migrant Worker under the Incentive Restriction

Liu Yulin,Wang Zhijue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urbanization, the government has legislated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rural migrant workers in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However, these laws are not carried out effectively.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this article finds the reason that the government cant supervise all of companies and it results in the moral hazard problem.So the government should adopt incentive system to guide companies.Therefore, the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principal-agent model to put forward a new system of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and proves it to be logical by using experiments with economic principles

第9篇: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文章运用Probit模型,基于新疆400个农户调研数据,对农户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户主受教育水平、劳动力负担系数、收入来源三个变量仅对兵团职工保险需求有显著影响;耕地面积、家庭经营支出、农业收入占比仅对地方农户保险需求有显著影响;家庭经营收入对地方农户与兵团职工保险需求同时有影响,但方向相反。最后文章从增加农户保险意识、增加农户收入提高支付能力及政府等层面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

农业保险;需求;影响因素;Probit模型

一、引言

农业保险作为抑制风险损失事后补偿的一种手段,对稳定和保障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振兴农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2007年,中国在内蒙古、吉林、新疆、湖南、四川、江苏六个省份试点开展政府补贴保费的农业保险,使农业保险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201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325.7亿元,支付赔款214.6亿元。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发现,农业保险更快更好地发展,增加农户有效需求是关键。农业保险的参保主体是农民,农民行为是理性的。新疆具有自治区和兵团两个不同的行政主体,土地性质有所差异,兵团土地归国家所有,为有偿、短时间承包,集中规模化经营;地方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可无偿、长期使用,细碎分散化经营。

土地性质不同、农业生产方式不同,农户家庭生产经营状况不同,因此,了解不同体制下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投保意愿及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有助于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农业保险的实施,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学者在农业保险需求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探究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原因。国外学者认为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有其他工具,对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意愿具有抑制作用;认为农业保险市场上也存在逆选择问题,那些认为所交保费将会超过其农业预期损失的农户倾向于不购买农业保险。国内学者认为,影响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原因有农民对保费补偿的预期[1]、农民的非完全风险规避性[2]、农村人口年龄结构[3]、传统的风险分散途径[4]、中国农村保险市场尚属于收入型市场的特性[5]、农业保险自身观念等[6]。杨雪美、冯文丽等[7]通过调研发现,政府提供保费补贴不再是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主要因素,而是农户的认知和保险产品的规避风险能力。二是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研究。宁满秀等[8]以玛纳斯河流域棉农为例分析影响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因素有总耕地面积、棉花产量变异系数、是否有政府救灾补贴、务农时间以及棉花收入占总纯收入的比重。杜鹏[9]研究发现,家庭农业人口数量、农业收入占比、贷款经验、对农业风险的认知、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保单产量保障水平、政府信任水平和政府补贴与农业保险需求显著正相关,个人承担保费水平与农业保险需求呈负相关关系,年龄与教育因素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不显著。陈梅美,匡远配[10]通过调研发现,农民的年龄、文化程度、家中是否有大学生、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和农业保险是否有补贴都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张学峰,王盛[11]研究发现农户收入和农业保险政策是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以上研究丰富了理论界相关结论,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为许多学者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借鉴和帮助。本文研究对象来自新疆这个少数民族聚集省份的农户,一方面,调研数据较全面覆盖南北疆各地州及各农牧团场,另一方面,运用计量经济模型,考虑户主特征、家庭资源禀赋特征这两类因素,讨论其对农户农业保险意愿的影响。

二、数据来源及样本分析

(一)数据来源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于2014年兵团金融研究中心的调研数据。为提高兵团和地方农业保险行为的可比性,调研地点主要种植棉花,也有少部分地区种植玉米和小麦,包括新疆地州及兵团各团场。共计发放问卷460份,回收问卷451份,调研地点包括18个县市和9个师。对回收问卷进行整理后发现,仅有400份有效问卷,其中,地方农户200份,兵团职工200份。从受访农户特征看,受访农户年龄在30-50岁之间的比例最高,达到69.82%;农户受教育程度集中在初中、高中和大专及以上,这三个层次分别占比36.62%、23.05%和22.32%,占比之和高达81.99%;农户家庭收入情况满足正态分布,大部分农户收入在3-12万元之间,收入极高(15万元以上)和收入极少(3万元以下)的农户占比分别为7.6%和8.29%;从家庭支出来看,农户家庭大额支出较少,支出在10万元以上仅占6.79%;从农户家庭总人口数、16岁以上劳动力人数、在校学生数来看,农户家庭人口结构相对比较合理:4口之家,3个劳动力和1个在校学生;土地种植面积平均为57.18亩;农业收入占比为69%,说明家庭还存在31%的其他收入来源;农户距离金融网点平均距离为6.68千米;农户对小额信贷政策比较了解,其比例达到62.46%;59.5%的农户家庭周围具有金融机构网点;68.82%的农户家庭所在地存在其他有息借贷机构,说明民间借贷组织机构分布比较广泛。

(二)农业保险购买情况分析在调查中,涉及农户(职工)农业保险需求的问题,设计了保险满意识别图(见图1)。首先,通过“近三年是否购买农业保险”,识别出购买过农业保险的农户(职工)和没有购买的农户(职工),问其不购买农业保险的原因;购买过农业保险的这部分农户(职工)中,问及对农业保险“是否满意”问题,对回答“满意”的,追问满意的原因有哪些,回答“不满意”的,追问不满意的原因有哪些。在地方农户中,近三年购买过农业保险的占调查总数的32.71%,没有购买过的占67.28%。在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中,对农业保险满意的占56.52%,不满意的占43.48%;在满意的农户中,认为缴费方便、保费便宜、理赔方便、保障程度高、服务态度好的比例分别为26%、36%、14%、20%、4%;在不满意农业保险的农户中,认为缴费太麻烦、保费太贵、获得赔偿不易、保障程度太低、服务态度不好的比便占4.88%、4.88%、58.54%、26.83%、4.88%;在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中,认为保费太贵、保障程度太低、获得赔偿不易、农业风险不大不用购买、服务态度不好等的地方农户占比分别为19.52%、17.14%、32.86%、27.62%、2.86%。在兵团职工调研中,近三年购买过农业保险的占62.61%,没有购买过的占37.39%。在购买农业保险的职工中,满意的39.78%,不满意的是60.22%;在满意的农户中,认为缴费方便、保费便宜、理赔方便、保障程度高、服务态度好的职工分别占23.15%、35.19%、23.15%、16.67%、1.85%;在不满意农业保险的职工中,认为缴费太麻烦、保费太贵、获得赔偿不易、保障程度太低、服务态度不好的兵团职工分别占13.10%、13.79%、38.62%、28.28%、6.21%;在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中,认为保费太贵、保障程度太低、获得赔偿不易、农业风险不大不用购买、服务态度不好等原因的兵团职工占比分别为17.81%、16.60%、36.03%、24.70%、4.86%。

三、研究假设、变量选取及模型选择

(一)研究假设1.户主特征中,户主年龄、文化水平对农户的农业保险意愿具有影响。通常来说,农户年龄越高,受到传统守旧思想影响,没有规避风险意识,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较低。文化水平对农户保险意愿具有不确定性。一方面,农户文化水平越高,风险意识越强,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应该更强;另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存在赔偿不易、保障程度较低等因素,农户做出了逆向选择,反而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降低。户主特征中的两个指标,其对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影响机制相同。2.农户家庭资源禀赋特征,包括劳动力负担系数、耕地面积、收入来源、家庭总支出、家庭总收入、农业收入占比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也具有影响。通常来说,家庭劳动力负担系数越重,农户受到家庭经济状况影响,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会降低。由于新疆地方和兵团体制存在差异,对地方农户而言,少数民族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不同,其劳动力负担系数往往较小,青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或者有其他创业机会,其家庭收入相对多元化,收入相对较高,农户有多余资金购买农业保险,因此其购买农业保险意愿会更高;对于兵团职工而言,家庭劳动力负担系数越大,其购买农业保险意愿更低。3.耕地面积对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有待考察。一般情况下,耕地面积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具有正向影响。因为耕地面积越大,其投入越多,风险一旦发生,农户损失较为严重,因此其保险意愿更强。4.收入来源主要是“农业收入”的农户,保险意愿会更强,农业本身具有“靠天吃饭”的特性,因此不管是地方农户还是兵团职工,农业收入越高的农户,其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会更强。家庭的收入和支出也会影响农户(职工)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在收入均不高的农民当中,每一笔保费的支出都是农户在精打细算后做出的选择。家庭总支出越多,无论是地方农户还是兵团职工,其受到资金限制,购买保险的意愿会更低。家庭总收入越高,则农户有多余限制资金,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会更强。

(二)变量选取根据新疆具体情况,结合问卷实际问题,本文从户主特征、家庭资源禀赋两个方面选取8个变量,讨论不同体制下农户(职工)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具体变量定义见表1)。对于保险需求的定义,本文借鉴韩俊(2007)定义借贷需求的方法,通过调查“是否发生过”来定义保险需求。问卷中问及“近三年是否购买过农业保险”,回答“是”的农户,我们将其定义为1,回答否的农户,将其定义为0。

(三)模型选择本文将农户是否购买农业保险设定为一个二元选择变量,即农户购买过农业保险,将其定义为1,没有购买过农业保险将其定义为0。要研究给定特征个体的二元选择概率就要建立适应的二元选择模型,文章运用Probit模型来分析不同体制下农户与职工农业保险需求影响因素。

四、实证结果分析运用

Probit模型,对农户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一)兵团职工农业保险影响因素分析从表2可以看出,对兵团职工农业保险需求有显著性的影响的因素有:户主受教育水平、劳动力负担系数、收入来源、家庭经营收入。具体来看,户主文化水平在5%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负,这不违背预期。在调查中发现,户主文化水平越高,其从事非农就业的意愿越强,农户从农业向非农转化过程中,职工已不从事农业生产,职工购买农业保险意愿就降低了。再者,即便从事农业工作的高文化水平农户,他们受到赔偿不易、保障程度低等因素影响,也拒绝购买农业保险。农户文化水平每升高一个层次,职工农业保险购买意愿降低13.8%。劳动力负担系数在1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负,这与预期相同。劳动力负担系数越大,说明家庭负担越重,职工没有多余的资金用于购买农业保险,因此,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降低。劳动力负担系数每升高1,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降低20.7%收入来源在1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负,这与预期相同。收入来源为打工所得和其他的农户,其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降低。职工都已经不靠种植农业生存了,加上农业保险赔偿不易等原因,理所应当不会购买农业保险。家庭经营收入在1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正,这与预期相同。说明家庭收入越高,职工有多余资金购买农业保险,其购买意愿更强。家庭经营收入每上升一个层次,职工购买保险意愿上升9.3%。

(二)地方农户农业保险影响因素分析从表2可以看出,耕地面积、家庭经营支出、家庭经营收入、农业收入占比几个因素对地方农户农业保险需求有显著性影响。耕地面积在1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正,这与预期相同。耕地面积越大,由于农业前期投资过大,农户承受的风险越高,其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更强。耕地面积增加1亩,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上升0.2%。家庭经营支出在1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正,这与预期相反。结果说明家庭经营支出越高,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更强。这是由于农户家庭经营支出主要用于农业前期投资,农户农业投资越多,若发生风险,其损失越大,因此农户风险意识增强,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升高。家庭经营支出每上升一个层次,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上升39.9%。家庭经营收入在1%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负,这与预期相反。这是由于在调查中发现,高收入家庭的农户,其主要收入来源均不是农业收入。从事非农工作的农户,其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就会降低。家庭经营收入每上升一个层次,其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降低35.5%。农业收入占比在10%的置信水平下通过了检验,方向为正,这与预期相一致。农业本身具有高风险、低收益、靠天吃饭等特性,农业收入占比越高,农户家庭受到的风险就越大,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更强。

(三)兵团职工与地方农户农业保险影响因素对比分析对比兵团职工与地方农户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在户主特征中,没有一个因素对地方农户保险需求有影响,户主文化水平对兵团职工保险需求具有影响。在农户(职工)家庭资源禀赋中,仅家庭经营收入同时对兵团职工和地方农户保险需求有影响,但影响方向相反。劳动力负担系数、收入来源等两个因素仅对兵团职工保险需求有影响,而对地方农户没有影响。耕地面积、家庭经营支出、农业收入占比等三个因素对地方农户保险需求有影响,而对兵团职工没有影响。可以看出,不同体制下的农户保险需求影响因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五、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通过分析地方农户与兵团职工保险需求特征差异可以看出,地方农户与兵团职工在农业保险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兵团职工购买农业保险的人员比例远多于地方农户,但是从农业保险满意状况来看,地方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满意度高于兵团职工。对比兵团职工与地方农户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仅“家庭经营收入”对地方农户与兵团职工保险需求同时影响,但影响方向相反;户主受教育水平、劳动力负担系数、收入来源三个指标仅对兵团职工保险需求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对地方农户没有影响;耕地面积、家庭经营支出、农业收入占比仅对地方农户保险需求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对兵团职工没有影响。

(二)建议1.提高农户保险意识,增加农业保险需求。首先应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普及保险知识,包括保险合同、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等等,讲解典型案例,让农户职工感受到花小钱、保大安的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尽快开发出适宜不同体制下农户的险种,满足不同的农业保险需求。2.家庭收入是影响地方农户和兵团职工的主要因素之一。且对地方农户来源、家庭农业收入占比对农业保险具有抑制作用。因此,应通过各种途径,增加农户收入,使农户收入来源多元化,增强农户投保支付能力,培养农户技能,大力发展第二、三产业,增加就业岗位。3.应加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补贴。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其中最简单易行的方法就是对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改革和完善农村信贷体系和税收优惠制度。结合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设以农业保险为支撑的农村信用抵押融资体系,探索建立与农业保险市场相配套的金融市场,给予参保农险的农产品优先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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