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技术保密协议精选(九篇)

技术保密协议

第1篇: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乙方:_________(工作组成员单位)

乙方遵照《_________章程》自愿加入_________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并依工作组要求完成_________的有关工作(以下简称“相关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为确保相应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并防止上述保密信息被滥用,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作为相关工作的承担或参与单位,其工作任务依据相关工作的有关任务书确定,本协议仅涉及承担或参与该相关工作过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责任。

二、本协议涉及保密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

1.相关工作任务书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纪要和决定;

2.相关工作承担者之间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3.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4.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已经公开的知识产权信息除外;

5.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应根据相关工作任务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磁盘、光盘等)向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时,可以进行登记或备案;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注明保密的技术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与本相关工作无关的任何第三方;

4.对不再需要保密或者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应仅将工作组批漏的保密信息用于工作组范围内的_________制订工作。

2.乙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委托顾问方,接受咨询方;

3.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工作组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对其复制,仿造等;

4.乙方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以确保本协议的履行。如乙方在职或曾在职人员在保密期内;

5.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五、本协议中涉及的有关保密信息,其中已经拥有知识产权的归原所有人所有;相关工作实施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其知识产权的归属依相关工作任务书的约定。

六、甲方为实施相关工作的需要,除乙方特别声明不能提供给他人的以外,可以将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其他成员、聘请的专家、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此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其他成员、聘请的专家、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时,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者由甲方负责提供。

七、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要求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字之日或者自双方中的一方取得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以时间在前的为准,至本相关工作全部完成之日止。如在本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乙方提前退出本项目,双方应在终止本相关工作后的_________年内继续履行有关保密责任。

九、双方在履行协议中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的纠纷裁决地点为工作组所在地,机构为_________人民法院。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成员(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乙方:(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就甲方商业秘密及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技术成果归属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守则》之规定。

二、乙方在公司工作存续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将公司开发或其参与开发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或私自带出公司,亦不得擅自提交第三方阅览使用;

(二)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将公司产品中的软件产品(包括软件的源程序、相关分析、设计资料、图象、照片、动画、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及相关使用资料、宣传资料)进行复制、演示、编辑、注释、翻译、出租及出售;

(三)在工作存续期间,不擅自与其他公司合作研制开发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之软件产品,损害公司利益;

(四)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甲方产品及相关使用、宣传资料;

(五)不得泄露公司其他重要商业情报。

若乙方有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甲方可视其情节给予乙方警告、严重警告或解除除劳动合同及相应经济处罚的处理,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情节恶劣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著作权及技术成果权归属

(一)乙方在公司工作关系存续期间研制开发取得的一切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相关专利权、商标权等)其所有权均归公司所有。

(二)甲方取得的软件产品许可权归甲方公司所有。非经公司授权,乙方不得将软件产品及相关使用、宣传资料转让第三人。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四、乙方调出或辞退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将公司提交使用的开发资料、开发工具及工作成果完好无损地全部交回公司,待公司核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第3篇: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权利人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办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共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办法保护。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查处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

第七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的指导,通过组织培训、技术咨询、制度规范等方式,提高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的意识、能力、水平。

鼓励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权保护其技术成果。

第八条权利人根据技术秘密的特点,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对技术秘密保护进行规范化管理。

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合法的保护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护期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人员,合同终止后仍负保密义务的,应当书面约定,双方可以就是否支付保密费及其数额进行协商。

第十条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明确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密的对象和范围;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保密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自行终止:

(一)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的;

(二)该技术秘密已公开的;

(三)权利人不按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支付保密费的。

第十二条权利人与知悉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权利人应当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履约的相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三条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3年。

第十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一)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的;

(二)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三)依法或者协议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协议双方可以约定,权利人违反协议约定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或者权利人违法、违约解除与相关人员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侵犯技术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本条第(一)项手段获取的技术秘密;

(三)违反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合同约定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

(四)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明知因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或者披露的他人的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技术秘密损害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计算赔偿额:

(一)按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

(二)按侵权人获取的非法所得及被侵权人进行的相关法律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的总和计算。

因侵害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应当按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赔偿。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返还权利人载有技术秘密的有关资料、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生产的产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侵犯技术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关键词:校园网 VPN技术 虚拟专用网 隧道技术 公共网络

随着网络技术和教学模式的日新月异,广大师生要求随时随地访问校园网上的内部资源,这就意味着校园内部网络暴露在可被攻击的环境下,所以需要提供一种安全接入机制来保障通信以及敏感信息的安全。虚拟专用网(VPN,Virtnal Private Network)的出现,为当今学校发展所需的网络通信提供了一种经济安全的实现途径。

1.VPN的概述

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虚拟专用网),它不是一个真正的专用网络,而是通过一个公用网络建立一个临时的、安全的、稳定的隧道,并且所有数据均经过加密后再在网上传输,通过使用这条隧道可以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并且具有一定的访问控制功能。它兼备了公网的便捷和专用网的安全,实现了利用公网通过加密等手段来实现单位组织的“专用网”,而成本却远远低于传统的专线接入。

2.VPN的安全保证技术

由于VPN连接的特点,私有网络的数据要在公用网络上传输,考虑到数据的安全性,一般要对传输的数据先进行加密操作。VPN主要采用的四项安全保证技术包括:隧道技术、加解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使用者与设备身份认证技术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这些技术可应用在TCP/IP协议层的数据链路层、IP层、TCP层和应用层。

隧道技术(Tunneling)是一种通过使用互联网络的基础设施在网络之间传递数据的方式。隧道技术允许授权移动用户或已授权的用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访问企业网络。通过隧道的建立可实现:将数据流强制送到特定的地址;隐藏私有的网络地址;在IP网上传递非IP数据包;提供数据安全支持。

加解密技术包括两个元素:算法和密钥。现在比较通用的是密钥加密技术。密钥加密技术对数据加密的技术又分为两类,即对称加密(私人密钥加密)和非对称加密。对称加密的特点是文件加密和解密使用相同的密钥。非对称加密算法需要两个密钥: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公开密钥与私有密钥是一对,如果用公开密钥对数据进行加密,只有用对应的私有密钥才能解密;如果用私有密钥对数据进行加密,那么只有用对应的公开密钥才能解密。

3.VPN的网络协议

常用的VPN网络协议:

PPTP:Point to Point Tunneling Protocol,点到点隧道协议。它只能在两端点间建立单一隧道,不支持隧道验证。

L2TP: dyer 2 Tunneling Protocol,第二层隧道协议。支持在两端点间使用多隧道,可以提供隧道验证。

GRE:VPN的第三层隧道协议。定义了在任意一种网络层协议上封装任意一个其它网络层协议的协议。

IPSec:IP Security,网络协议安全,属于第三层隧道协议,它不是一个单独的协议,而是一个协议族,即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协议,它给出了应用于IP层上网络数据安全的一整套体系结构,是保护IP协议安全通信的标准,它主要对IP协议分组进行加密和认证。IPsec作为一个协议族,主要由保护分组流的协议和用来建立这些安全分组流的密钥交换协议组成。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VPN都采用将L2TP和IPSec结合起来这类技术,即用L2TP作为隧道协议,用IP-Sec协议保护数据。它的优点是定义了一套用于保护私有性和完整性的标准协议,可确保运行在TCPIIP协议上VPN之间的互操作性。缺点在于,除了包过滤外,它没有指定其他访问控制方法,对于采用NAT{网络地址翻译)方式访问网络的情况难以处理,为此最适合于可信LAN到LAN之间VPN的场合应用。

SSL: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套接字层,是第四层隧道协议,属于高层安全机制,广泛应用于Web浏览器程序和Web服务器程序。在SSL中,身份认证是基于证书的,服务器方向请求的客户方的认证是必须的,现在逐渐得到广泛的应用。

4.VPN技术在数字化校园中的应用

VPN技术是采用隧道技术以及加密、身份认证等方法,在Internet上构建专用网络的技术,数据信息通过安全的“加密管道”便能在Internet中传播。VPN技术大致可以分三种模式组建网络,远程接入、网络互联和内部安全。

①远程访问

VPN的远程访问解决方案,充分利用了公共基础设施和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远程用户通过ISP接入Internet,连接与Internet相连的校园网VPN服务器,来访问位于VPN服务器后面的内部网络。这样,远程客户到校园内部网的通信就是本地网内通信,虽然Internet不够安全,但是由于采用加密技术,远程客户到VPN服务器之间的连接是安全的。

②远程网络互联

校园网与家庭、学校与学校之间的网络互联,采用这种专线连接方式实现网络远程互联。这种专用隧道连接方式连接可靠,速度有保障,便于扩展,而且有较高的性价比。网络互联是最主要的VPN应用模式。

③网络内部安全

随着数字化校园的建设,内网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一些关键的应用系统之间要进行隔离,实现访问控制。VPN可建立内部专用隧道,实现安全保密通信,从而组建更为专业的保密网络。

5 结语

VPN是在公共网络上构建专有网络的技术,将VPN技术应用于校园网,可以突破校园网的地域性限制从而优化校园网的管理和应用。随着VPN技术的成熟,因其具有廉价、安全、可靠的特点,而被广泛的应用在远程访问和网络互联上。它能够帮助远程用户、各级部门建立可靠的安全连接,并保证数据的安全传输。VPN网络建成以后,大大降低了网络复杂度,简化了校园网的网络管理,提高了整个校园网的互联性。

参考文献:

[1]魏广科, VPN技术及其应用的研究[J], 计算机工程与设计,2005

第5篇: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关键词:商业秘密权 权利滥用 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

商业秘密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它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权利人为了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不可避免地会滥用其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的滥用有多种形式,其中以滥用商业秘密权来限制竞争的行为尤为突出,因此商业秘密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受到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关注。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秘密权滥用的情形,[1]由于现实中缺少直接从反垄断法角度对其进行规制的相关规定,所以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效果不甚理想。欧共体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着手相关立法,而且不断地完善、成熟,了解、分析它的立法演变,对于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概 况

欧共体对于包括商业秘密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的态度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欧共体,知识产权的产生是各个成员国自己的事情,其位置一般优先于欧共体的竞争法(仅只反垄断法,下同)。“到了20世纪60年代末期。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越来越多的技术转让,欧共体委员会遇到了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问题。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委员会对这种限制竞争也逐步地改变了以往的宽容态度,并且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一款做出了一系列比较严厉的裁决,”[2]基于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行使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许可使用,而且欧共体委员会当时受理申请获得许可证协议中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较为严重,欧共体对商业秘密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侧重于许可使用方面。这些条例的目的就是试图在商业秘密权行使的正当性与违反反垄断法之间作出一个平衡。而且,欧共体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商业秘密权滥用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技术秘密(即know―how)[3]的滥用行为。

二、1988年《对技术秘密许可协议适用条约第85条(3)的条例》(第556/89号)

这个条例只适用于两个当事人之间的纯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协议、技术秘密与专利混合许可使用协议以及技术秘密附带其他知识产权的混合许可协议。该条例明确了技术秘密的三个基本特征,即秘密性(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容易被获得)、相当性(对于一种产品、服务或者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或者产品与服务的发展进步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和同一性(符合秘密性和相当性标准并且可以保证实施人不被不适当地限制其利用自己的技术)。[4]它规定了法规允许的限制、白色条款(即不具有反竞争性质的限制条款)和黑色条款(即法规不允许的条款)。白色条款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协议对被许可人的限制条款的豁免,主要包括:被许可人在协议期满后仍然应当保守技术秘密,而且如果期满后仍就是技术秘密的话,被许可人不得使用:被许可人不得擅自再转让技术秘密于第三人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如果被许可人的技术发展是与技术秘密不可分离的,要求被许可人向许可人许可使用技术秘密的最新发展成果:要求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必须达到技术秘密生产必需的要求:除由于技术秘密权人的原因导致该技术秘密丧失外,被许可人在技术秘密已被公开的情况下仍应支付使用费:要求被许可人将技术秘密的侵权情况及时报告许可人并配合其进行诉讼:要求被许可人必须标明权利人的商标等。黑色条款指的就是违背了反垄断法的条款,不能够得到豁免,其类型主要包括:并非由于被许可人原因导致技术秘密丧失,仍然要求被许可人在协议期满后,在技术秘密已被公知的情况下仍然不可以使用:在新开发的技术方面,要求被许可人只能独占许可给许可人或转让给许可人,并且被许可人无权使用该技术成果等:搭售条款:限制价格条款:限制数量条款:划分市场条款:明确限制竞争的条款,即直接约定任何被许可人不得在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销售上进行竞争或在研发领域进行竞争:此外,规定被许可人不得对技术秘密不具有秘密性等条款也都属于黑色条款,难以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三、1996年《对技术转让协议适用第85条(3)的条例》(240/96号)

欧共体委员1988年颁布的《对技术秘密许可协议适用第85条(3)的条例》和1984年颁布的《对特定类型专利许可使用协议适用第85条(3)的条例》,1996年被整合为《对技术转让协议适用第85条(3)的条例》,这主要是因为前两个条例在内容上有很大的相似性。

第240/96号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技术许可协议,包括纯专利许可协议、纯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以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混合的许可协议,整个条例的内容主要包括4条。第一条是从总体上界定了可以豁免的条件和范围,第二条即白色条款,列举了一些不妨碍竞争的条款及使用许可的条件,第三条为黑色条款,列举了那些反垄断法不予豁免的条款,主要包括“价格约束、禁止竞争、禁止出口、限制用户、数量限制、过度的地域限制以及被许可人有义务将其改进或者应用的被转让技术取得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许可人”[5]等七个方面:第四条即灰色条款,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知欧共体委员会的条款的类型,并且规定了异议的程序。这一条例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很强的可操作性。目前国内已有多位学者对此条例进行了详细地介绍[6],笔者无意赘述。由于商业秘密权具有明显的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因而在判定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对特定市场竞争的影响的时候,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这也正是研究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所在之一。下面,仅将其中适用于商业秘密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条款摘出来,这样能够更为清晰地看出商业秘密权滥用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独特性。

关于商业秘密权许可中的特殊规定主要集中在第2条,即白色条款部分。以下条款是可以被豁免的:(1)被许可人在许可使用协议期间内不得泄漏许可人的技术秘密,而且可以约定,在协议期满之后,被许可人仍然负有此项义务:(2)在许可使用协议到期以后,如果该技术秘密仍然处于保密状态,被许可人不得再适用该项技术,而且这项禁止义务可与技术秘密保持秘密状态的时间相同:(3)在被许可使用的技术秘密被非法盗用的情况下,被许可

人应当通知许可人,提起或帮助许可人提起针对上述侵权行为的诉讼:(4)在技术秘密不是由于许可人的原因丧失的情况下,要求被许可人有义务在协议终止前继续缴纳技术秘密许可使用费,并且双方可以约定使用费的数量、期限和方法:(5)如果被许可人损害了许可使用的技术秘密的秘密性和重要性,许可人有权利终止该许可使用协议。

四、欧共体关于商业秘密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反垄断法规制的最新进展

2004年4月27日欧共体通过了《对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条约第81条(3)的欧共体理事会772/2004号条例》,这一条例在体例上作了较大更新,以满足两种需求,即既要确保有效的竞争。又要为企业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

该条例首先认为,技术转让协议涉及到技术的许可。这样的协议通常能提高经济效率并且促进竞争,因为他们能够降低对科研和开发成果的复制,加强对初始的科研和开发的激励,刺激不断增加的革新。方便传播和促进产品市场的竞争。这些提高效率和促进竞争的效果超过包含在技术转让协议中的限制带来的反竞争效果的可能性,取决于相关企业有多大的市场支配力,以及其在多大程度上面临拥有可替代性技术或生产可替代性产品的企业的竞争。

该条例所适用的“技术转让协议”包括专利许可协议,技术秘密许可协议,软件版权许可协议或专利、技术秘密或软件版权混合许可协议。该条例第2条对豁免适用的条件作了一个整体的概括。即两个企业之间订立的许可生产协议产品的技术转让协议一般可以得到豁免。它规定只要被许可技术中的知识产权没有到期、失效或被宣告无效,豁免都应当被适用:只要技术秘密保持秘密性,豁免也应当适用,除非技术秘密因被许可人的行为导致被公之于众,在这种情况下,豁免将在协议的有效期间内适用。

该条例第3条对市场份额门槛作了一个基本的界定。1.在协议的当事人是竞争性企业时,如果当事人在受到影响的相关技术和产品市场上的市场份额结合起来不超过20%,应当适用第2条的豁免:2.在协议的当事人不是竞争性企业时,如果每一个当事人在受到影响的相关技术和产品市场上的市场份额不超过30%,应当适用第2条中的豁免:3.为实现第1段和第2段的目的,当事人在相关技术市场的市场份额,是根据许可技术生产的产品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来界定的。许可人在相关技术市场的市场份额,应该是许可人及其被许可人生产的合同产品在相关产品市场上所占市场份额的总和。

该条例第4条对核心限制(hard-core restrictions)条款作了规定。1.在协议的当事人为竞争性企业时,第2条中规定的豁免不应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地、单独地或与当事人控制下的其他因素结合含有下列内容的协议:(a)对当事人向第三人销售产品时,决定产品价格的能力的限制:(b)对产量的限制,但不包括非交叉性协议中对被许可人,或交叉性协议中只对被许可人之一的合同产品产量的限制;(c)对市场或消费者的划分,但不包括:(i)要求被许可人只能在一个或多个技术使用领域,或一个或多个产品市场内使用许可技术进行生产:(ii)在非交叉性协议中,要求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不在一个或多个技术使用领域,或者一个或多个产品市场,或者一个或多个为对方当事人保留的独占性区域内,使用许可的技术进行生产;(iii)在特定领域内,要求许可人不向另一被许可人许可该技术:(iv)在非交叉性协议中,对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不能在为另一方保留的独占性领域或独占性消费者群体,主动地或被动地进行销售的限制:(v)在非交叉性协议中,要求被许可人不得向许可人为另一被许可人分配的独占性区域或独占性消费者群体主动销售,条件是,后一被许可人在缔结自己的许可协议时,不是许可人的竞争性企业:(vi)要求被许可人只能为自己的使用生产合同产品,只要被许可人能够主动地或被动地把合同产品作为自己产品的配件销售;(vii)在非交叉性协议中,要求被许可人只能为一个特定消费者生产合同产品,而授予许可的目的是为了给那个消费者创造一种替代性的供应渠道:(d)限制被许可人开发利用自己的技术的能力,或限制任何一方协议当事人实施研究和开发的能力,除非后一种限制对阻止向第三人泄露被许可的技术秘密是必需的。2.在协议的当事人为非竞争性企业时,第2条中规定的豁免不应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地、单独地或与当事人控制下的其他因素结合含有以下内容的协议:(a)限制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销售产品时,决定产品价格的能力,但这并不妨碍强加一个最高销售价,或建议一个销售价的可能性,只要它会由于任何一方的压力或任何一方提供的激励,而构成的固定销售价或最低销售价;(b)对被许可人被动地销售合同产品的区域或消费者群体的限制,但以下情况除外:(i)不许向为许可人保留的独占性区域或独占性消费者群体被动销售的限制:(ii)对于许可人向另一个被许可人分配的独占性区域或独占性消费者群体,在该另一被许可人向该领域或向该消费者群体销售合同产品的头两年内,不许其他被许可人被动销售:(iii)要求被许可人只能为自己的使用生产合同产品,条件是被许可人没有被限制主动地或被动地把合同产品作为自己产品的配件销售:(iv)要求被许可人只能为一个特定消费者生产合同产品,条件是授予许可的目的是为了给那个消费者创造一种可替代的供应渠道:(v)限制批发环节经营的被许可人向终端消费者销售;(vi)限制可选择性销售体系的成员向未获授权的销售商进行销售:(c)限制可选择性分配体系中经营业务的被许可人主动或被动地向终端消费者销售,不排除禁止该体系的成员在未经授权的地方经营的可能性。3.如果在协议订立时,协议的当事人不是竞争性企业,但后来变为竞争性企业的,在整个协议期间内,都应当适用第2段而不是第1段,除非协议随后进行了实质性修订。

该条例第5条对被排除的限制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第2条中提供的豁免不适用于包含以下任何义务的技术转让协议:(a)任何直接或间接地要求被许可人,将他自己对许可技术可分离的改进,或他自己对被许可技术的运用方法,授予许可人或许可人指定的第三人独占性许可的义务;(b)任何直接或间接地要求被许可人,将他自己对许可技术可分离的改进,或他自己对被许可技术的运用方法所享有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许可人或许可人指定的第三人的义务:(c)任何直接或间接地不允许被许可人,对许可人在共同市场中持有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义务,不排除如果被许可人对被许可的知识产权中的一个或多个提出质疑时,

该技术转让协议终止的可能性。

此外,该条例还对具体案件中豁免的撤销、市场份额门槛的适用、欧共体第240/96号条例的废除、过渡期、有效期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此条例中,关于商业秘密权许可反垄断法调整的规定集中于以下三点:

1.第2条关于一般豁免的适用期限的规定中,指出:“只要被许可技术中的知识产权没有到期、失效或被宣告无效,豁免都应当被适用:只要技术秘密保持秘密性,豁免也应当适用,除非技术秘密因被许可人的行为导致被公之于众,在这种情况下,豁免将在协议的有效期间内适用。”

2.在第4条核心限制中规定:“限制被许可人开发利用自己的技术的能力,或限制任何一方协议当事人实施研究和开发的能力,除非后一种限制对阻止向第三人泄露被许可的技术秘密是必需的。”

3.在第5条被排除的限制中规定:“当协议的当事人不是竞争性企业时,不适用于任何直接或间接限制被许可人开发利用其自己的技术的能力,或限制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实施研究和开发成果的能力,不适用第2条中提供的豁免,除非后一限制是防止被许可的技术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所必需的.”

第772/2004号条例更为简明扼要,其与240/96号条例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的条例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新条例可以适用于受版权保护的软件。其范围包括即纯软件许可协议以及软件与专利、技术秘密混合许可协议。其中“技术秘密”指产生于经验与试验的非专利实用信息包,只要其具有秘密性、重要性、可识别性即可,似乎已经超出了技术信息的范畴。

2.新旧条例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框架结构上以及判断标准上。1996年的条例采取的是列举白色条款、黑色条款、灰色条款等“三色”条款分类的方法进行规定的。新的条例取消了对“三色”条款的列举,“采用制定一个‘宽泛的、伞状的’集体豁免条例再加上一系列详尽的‘指南’的形式。”[7]新的条例只是明确规定了属于“核心限制(hard core restric―tions)”的协议类型(比如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固定价格等)以及“被排除的限制(excluded restrictions)”的协议类型(比如限制技术研发、独占性返授条款等)。此外,新的条例还区分了竞争者与非竞争者,对竞争者之间的协议采取了相对严厉的态度。新的条例还划定了市场份额门槛(market-share thresholds),低于条例规定的门槛的,就可以进入一个豁免的“安全港(safe harbor)”。此外,还有的学者谈到新的条例有“第二个避风港(Second safe harbor)”,指的是“由于市场份额并不总是精确地反映市场上竞争的激烈程度,技术许可使用条例提供了一个第二避风港:虽然当事人超出了市场份额门槛,但是他们能够从一个‘假定’中受益,那就是如果他们能够证明对于使用者来说花费具有竞争性的成本可以选择至少四个‘独立地受约束’的可以替代的技术的话,他们的协议就能够豁免。这符合美国指南,好像这里的分析能够开启商业力量或可替代技术的竞争性影响。”[8]由于在新的条例下市场份额更为受到关注,当事人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力越大,该许可协议的规定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也就越小,拥有很高的市场份额的公司在新的条例下可能会因而面临更多的约束。包含一个或多个条例列举的“核心”条款将可能会使整个许可协议不能适用协议的“避风港”,这是因为几乎所有情况下“核心”限制本身将被推定为不合法和无效。原则上,“核心”限制可能会增加欧共体理事会或成员国主管机关的罚金。

五、启 示

1.应当重视处理好商业秘密权滥用行为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大法,市场经济正是依靠反垄断法实现其有效竞争的良性秩序,实现市场体制的有效运转。商业秘密权作为一种与竞争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具有重要价值的信息。商业秘密权与反垄断法之间既有共同促进竞争、促进创新、促进消费者福利的共性,又存在相互冲突的可能性,在商业秘密权的滥用行为危害到竞争秩序的时候。反垄断法将开始挥舞它的“大棒”。换句话说,商业秘密权滥用的规制问题已经成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也受到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关注。欧共体的做法就是其中的代表,它承认保护商业秘密权的必要性。并对商业秘密权滥用什么时候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控制进行了探索,并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目前,商业秘密权滥用行为也成为我国企业开始面临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课题。

2.商业秘密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立法一般采取条例(指南)的方式且主要侧重于对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协议的调整

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是一个十分具体的问题,不可能把这一问题的解决详细地放到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中,因而大部分国家都采取条例(指南)的方式另行做出具体规定,这样就可以规定的更为细腻和全面,而且不失灵活性。同时,反垄断法一般还对商业秘密权的行使作一个适用除外的规定,这样往往就会形成“点面结合”的调整模式。基于商业秘密权行使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许可使用,对商业秘密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侧重于许可使用方面。

3.商业秘密权滥用行为与专利权滥用行为反垄断法调整有趋同性更有特殊性

通过对欧共体立法演变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反垄断法所关注的商业秘密权滥用行为的核心还是技术秘密权滥用的问题。而技术秘密与专利作为技术具有很多的共性和交叉之处,为了行文和体系上的简明,大部分国家都采取了将二者统一规定的立法模式。

但是,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行使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会在很多方面不同于专利,这集中体现在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方面,限制被许可人开发被许可商业秘密方面,禁止被许可人生产、使用竞争性产品或使用竞争性技术方面,对材料来源的限制方面以及“不质疑”限制条款的含义方面。欧共体在对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统一立法的时候,也特别关注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并结合商业秘密的特征对具体的商业秘密条款进行考量。这对我国今后的相关立法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注解:

[1]问卷显示,有30%的企业认为存在滥用现象。统计全国范围内的有效调研问卷600份。

[2]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S],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P189。

[3]关于know―how(专有技术)是否和技术秘密是同一个概念,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本文采通说,认为二者一致。

[4]阮方民,欧盟竞争法[S],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303。

[5]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S],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P209―210

[6]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S],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P197―213:许光耀,欧共体竞争法研究f D1,法律出版社,2002,P170―184;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法律出版社,2001,P125―135:胡光志主编,欧盟竞争法前沿研究[D],法律出版社,2005,P320-321。

[7]张伟君,欧共体2004年技术转让协议豁免条例介绍,web.tongji.省略/―ip―i/communion/zwj21.htm。

第6篇: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乙方:

鉴于双方正在进行 业务项目;

鉴于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鉴于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商业秘密

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秘密来源

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并,

甲方从乙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保密义务

对拥有方的商业秘密,接受方在此同意:

1] 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2] 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3] 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秘密;以及,

4] 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接受方应当与能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员工、等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例外约定

商业秘密拥有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 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 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拥有方收到技术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3] 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他的资料;或者,

4] 未使用拥有方的技术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

返还信息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商业秘密拥有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保密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其他约定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第7篇: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关键词 局域网;VPN;安全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4)13-0113-01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网络经济呈现不断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对于大型现代化企业,日常商务活动中涉及到的网络资源应用越来越多,VPN技术的应用有着很广阔的前景,对于VPN技术的探讨在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方面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1 VPN技术

Virtual Private Network虚拟专用网络的简称为VPN,该技术是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服务提供商NSP的辅助下在公有网络内建立专用数据通信网络。虚拟是不同用户通过公众网的资源动态组成来连接任意两个节点,此虚拟网络中不再需要物理线路的铺设,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端与端之间的物理链路。专用网络则是用户架设的某条专线,该通讯线路是在用户的实际需求基础上形成的,为专有线路。企业应用该技术后省去了硬件设备支出,如购买路由器和铺设线路费用等,只是需要支付VPN设备费用和ISP服务的费用,这就使得VPN技术能很好的节约成本。

虚拟专用网络有两个基本目的,在internet下相互连接远程用户和在公共网络对企业资源进行访问过程中保障其安全性。在虚拟专用网络的帮助下,公司内部的各个智能部门、各办事处、远程用户以及商业合作伙伴之间可实现相互访问。VPN对数据有这较好保密性,能保证企业的重要信息及商业机密的安全,其实现安全保证主要是通过隧道技术,这是一种类似于点对点的链接技术,该隧道是在公共网络中建立起来的数据通道来实现数据包的传输。传输的过程首先是进行数据包加密后进行VPN封装,再以IP包的形式实现隧道内的传送。

隧道的创建首先是需要得到两个端点间的同意,然后对隧道的加密方案、压缩、地址分配等各种协议和配置达成一致,该过程的建立与两人间建立回话过程类似。隧道建立后,数据包在发送端经过加密封装变为IP包形式,传输到接收端后在解密数据包,再将数据发给本地路由器或远程接入服务器。

2 VPN技术的实现

在保障VPN技术的安全方面使用的技术主要有四项:密匙管理技术(Key management)、加密解密技术(Encryption & Decryption)、隧道技术(Tunneling)、使用者与设备身份认证技术(Authentication)。

2.1 隧道技术

该技术主要是对专用网和公用网之间出现的兼职问题进行解决,对某些信息进行隐藏,包括接受者和发送者的IP地址,以及其他相关协议,提供给用户端到端连接的同时也保证了服务过程的安全性。

隧道的形成是通过隧道协议完成的,包括第二、三层隧道协议。第二层隧道协议首先对网路协议进行封装,如从IP到PPP,隧道协议接收包装后的数据,在此种方法下获得的数据包传输是通过数据链路层即第二层协议实现,第二层隧道协议包括L2TP、PPTP以及L2F等。第三层隧道协议通过往隧道协议中接入各类网络协议,通过网络层即第三层协议来传输得到的数据包,第三层隧道协议包括IPSec和VTP等,其中IP安全协议IPSec对系统的安全算法和安全协议选择进行了定义,对密匙服务进行确定,以保障IP层的安全性。

2.2 加密、解密技术

加密、解密技术是一种较为成熟的数据通信技术,该技术是发送方在对数据传输之前根据相关算法进行加密,得到加密之后的密文,密文传输到接收方后采用相同的算法来解密,从而获得对应的原文。在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加密可保障其不被篡改或非法窃取,VPN技术可对现有的加密技术进行直接调用。

2.3 密匙管理技术

公用数据的网上的传输过程中可能出现传递密匙被窃取的情况,密匙管理就是为了解决之一问题。现行的密匙管理协议包括SKIP和ISAKMP两种。SKIP的密匙传输演算法则主要是采用Diffie-Hellman,ISAKMP协议的密匙管理上,双方同时拥有私有密匙和公有密匙两把密匙。

3 VPN网络的安全探讨

对于VPN技术的应用,其核心问题还是网络的安全性。在员工对公司网络进行访问的过程中,安全密匙、加密协议和隧道技术能对其过程的安全性有一定保证,但是如果企业对于VPN的应用需要设计到远程访问时,如果存在安全隐患的个人计算机对公司网络进行访问就有可能威胁到安全防御系统,这类个人计算机有可能没有安装防火墙,就会成文安全系统的漏洞。在公司的运营活动中,个人计算机的移动工作提升了办公效率,但是却缺少了公司使用安全软件的保护,员工在使用此类电脑在授权连接情况下接入到公司网络系统,如果涉及到企业的一些核心内容,如工程项目、工作计划和财务管理等数据,这都会给黑客留下漏洞,成为商业竞争对手和间谍的主要供给对象。

公司员工在家办公时通过拨号进行网络连接,他们获得固定分配的IP地址,使得黑客的入侵变得更为简单,如果被入侵,员工的VPN客户端软件有可能被远程控制。这就需要对访问VPN时存在的安全漏洞进行封堵,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保障个人电脑的安全,安装个人防火墙;VPN使用过程中,远程用户必须得到授权许可;对远程系统中的软件进行监控,使其只能在工作中使用;员工需要再外使用时需加密敏感文件;从总部进行控制,制定远程沾点的访问规则;远程工作人员须对入侵进行检测,入侵检测系统可记录黑客发出的攻击信息。

参考文献

[1]刘迎仙,罗乐,赵壤.基于SSL VPN的政府网站信息系统的安全应用与管理[J].信息系统工程,2014(3).

[2]邵云蛟.MPLS VPN技术在安庆市电力信息系统中的应用[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4(6).

第8篇: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活跃,经济、技术竞争日益加剧,在科技人员流动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如少数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或者在科研、国防、军工等关键岗位上工作的科技人员擅自离职,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科技人员在离职后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特别是将原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甚至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国家科技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一些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挖走人才,破坏正常的科研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等等。因此,如何正确处理科技人员流动中所涉及的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鼓励正当的人才流动活动,制止在流动中对国家科技秘密和单位技术秘密的侵犯行为,是当前科技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明确有关具体的政策界限和管理措施,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技人员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研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鼓励和支持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等方式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最能发挥其作用的岗位去工作。

科技人员流动应当依法有序地进行。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或者单位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的管理工作,对科研任务不饱满或者学科专业不适合本单位发展需要、自愿流动的科技人员,在组织和人事管理上应提供便利和支持。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支持正当合理的科技人员流动活动。

二、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

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开发和完成凝聚着国家或者有关单位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因此,科技人员在流动中不得将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由本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包括本人完成或参与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非法披露给用人单位、转让给第三者或者自行使用。

三、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者本单位重要科研任务的科技人员进行管理。对列入确定为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者科研任务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擅自离职,并给国家或者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经济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凡依据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按该规定并参照本意见进行管理。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负有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义务。在依据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时,应当确定人员范围。人员调离、辞职时,应当经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并使这些措施有针对性地适用于科技成果的完成人、与因业务上可能知悉该技术秘密的人员或者业务相关人员,以及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这些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和装置以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有关保密措施应当是明确、明示的,并能够具体确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的范围、种类、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责任。单位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科技人员可以自行使用。

科技人员可以与其工作单位就该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等有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科技人员可以自行使用的范围、方式、条件等具体问题。

六、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可以与劳动聘用合同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

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技术保密协议可以在有关人员调入本单位时签订,也可以与已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协商后签订。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调入,或者不予聘用。但是,有关技术保密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非法限制科技人员的正当流动。协议条款所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显失公平。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奖励和报酬的,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七、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单位与有关人员就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八、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离开本单位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以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在科技人员或有关人员调入本单位时,应当主动了解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自觉尊重上述协议。明知该人员承担原单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并以获取有关技术秘密为目的故意聘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科技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原单位后,利用在原单位掌握或接触的由原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原单位所拥有的,且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原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在工作期间接触或掌握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的离退休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本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的人员,可以依照本意见进行管理。

第9篇: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关键词] 电子商务 SSL协议 SET协议

一、引言

电子商务作为计算机应用技术与现代经济贸易活动结合的产物,已经成为人类跨入知识经济新纪元的重要标志之一。但美国的一个调查机构显示超过60%的人由于担心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而不愿进行网上购物。安全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问题。

保证电子商务安全,其核心在于安全协议。迄今为止,国内外已经出现了多种电子支付协议,目前有两种安全在线支付协议被广泛采用,即安全套接层SSL协议和安全电子交易SET协议,二者均是成熟和实用的安全协议。

二、安全套接层协议(SSL)

SSL协议是由网景公司推出的一种安全通信协议,它能够对信用卡和个人信息提供较强的保护。SSL是对计算机之间整个会话进行加密的协议。在SSL中,采用了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两种加密方法。

它已成为事实上的工业标准,独立于应用层,可加载任何高层应用协议,适合为各类C/S模式产品提供安全传输服务。它提供一种加密的握手会话,使客户端和服务器端实现身份验证、协商加密算法和压缩算法、交换密钥信息。这种握手会话通过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来实现客户和服务器双方的身份验证,采用DES、MD5等加密技术实现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在用数字证书对双方的身份验证后,双方就可以用密钥进行安全会话。

1.SSL安全协议主要提供三方面的服务

(1)用户和服务器的合法性认证:认证用户和服务器的合法性,使得它们能够确信数据将被发送到正确的客户机和服务器上。客户机和服务器都是有各自的识别号,这些识别号由公开密钥进行编号,为了验证用户是否合法,SSL要求在握手交换数据进行数字认证,以此来确保用户的合法性。

(2)加密数据以隐藏被传送的数据:SSL采用的加密技术既有对称密钥技术,也有公开密钥技术。在客户机与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之前,交换SSL初始握手信息,在SSL握手情息中采用了各种加密技术对其加密,以保证其机密性和数据的完整性,并且用数字证书进行鉴别。这样就可以防止非法用户进行破译。

(3)护数据的完整性:SSL采用Hash函数和机密共享的方法来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服务,建立客户机与服务器之间的安全通道,使所有经过安全套接层协议处理的业务在传输过程中能全部完整准确无误地到达目的地。

2.SSL协议的缺点

(1)客户的信息先到商家,让商家阅读,这样,客户资料的安全性就得不到保证。

(2)SSL只能保证资料信息传递的安全,而传递过程是否有人截取就无法保证了。所以,SSL并没有实现电子支付所要求的保密性、完整性,而且多方互相认证也是很困难的。

三、安全电子交易SET协议

SET协议是由VISA和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公司于1997年5月联合推出的规范。SET主要是为了解决用户、商家和银行之间通过信用卡支付的交易而设计的,以保证支付信息的机密、支付过程的完整、商户及持卡人的合法身份、以及可操作性。SET中的核心技术主要有公开密钥加密、电子数字签名、电子信封、电子安全证书等。

1.SET支付系统的组成

SET支付系统主要由持卡人、商家、发卡行、收单行、支付网关、认证中心等六个部分组成。对应地,基于SET协议的网上购物系统至少包括电子钱包软件、商家软件、支付网关软件和签发证书软件。

2.SET安全协议主要提供三方面的服务

(1)保证客户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SET协议采用了双重签名技术对SET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支付信息和订单信息分别签名,使得商家看不到支付信息,只能接收用户的订单信息;而金融机构看不到交易内容,只能接收到用户支付信息和帐户信息,从而充分保证了消费者帐户和定购信息的安全性。

(2)确保商家和客户交易行为的不可否认性:SET协议的重点就是确保商家和客户的身份认证和交易行为的不可否认性,采用的核心技术包括X.509电子证书标准,数字签名,报文摘要,双重签名等技术。

(3)确保商家和客户的合法性:SET协议使用数字证书对交易各方的合法性进行验证。通过数字证书的验证,可以确保交易中的商家和客户都是合法的,可信赖的。

3.SET协议的缺点

(1)只能建立两点之间的安全连线,所以顾客只能把付款信息先发送到商家,再由商家转发到银行,而且只能保证连接通道是安全的而没有其他保证。

(2)不能保证商家会私自保留或盗用他的付款信息。

4.SSL与SET协议的比较

(1)在认证要求方面,早期的SSL并没有提供商家身份认证机制,不能实现多方认证;而SET的安全要求较高,所有参与SET交易的成员都必须申请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识别。

(2)在安全性方面,SET协议规范了整个商务活动的流程,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商务性、服务性、协调性和集成性。而SSL只对持卡人与商店端的信息交换进行加密保护,可以看作是用于传输的那部分的技术规范。从电子商务特性来看,它并不具备商务性、服务性、协调性和集成性。因此SET的安全性比SSL高。

(3)在网络层协议位置方面,SSL是基于传输层的通用安全协议,而SET位于应用层,对网络上其他各层也有涉及。

(4)在应用领域方面,SSL主要是和Web应用一起工作,而SET是为信用卡交易提供安全,但如果电子商务应用是一个涉及多方交易的过程,则使用SET更安全、更通用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