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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精选(九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991年国家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层次组成,并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该制度的颁布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09年国家开始在农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国家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2013年底已达到全覆盖。2014年,根据党的十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作出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之前,已有10个省份建立起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2014年5月,伴随着政策的顺利实施,山东、天津等15个省份完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并。

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养老保险关乎居民基本生活的改善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城居保和新农合的合并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平等化的重要体现。

(一)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改善民生

国人有一种养老观念即自己攒钱留着以后养老,他们认为自己老了、不能干活后要么靠子女养活,要么靠自己年轻时积累的钱来养老,这种观念使的没有职工退休金的人在年轻时不敢消费,他们更倾向于把钱攒下来,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进行自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居民年老以后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促进当前的消费,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预期来增加当前的消费,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我国的流动人口在享受到新政策的优惠后,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办理自己的养老保险,这样一来,大大增加了参保的积极性,也为他们老有所依提供了保障。

(二)促进社会的流动性,提高社会安全感

2013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人已达2亿以上,城居保和新农保的合并将会使全国1亿多的老年人收益,这其中新农保就占90%以上的比例。新制度出台后,每个参保人员都拥有了自己的个人账户,此账户跟随个人终生,并有详细的信息记录,所有的资金明细都可在此账户中查询到。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如果遇到工作变动或是其他原因,需要离开原居住地的,可以直接在转入地办理养老保险,并且可以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的规定继续缴纳保险。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存在双轨制,这种双轨制造成了养老保险的差距不断扩大,国家虽然连续多次对此制度进行了调整,但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两者的差距还有越来越大的趋势。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很好的解决了不同部门之间,城乡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等存在的碎片化局面,减少了不同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提高公平性。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打破双轨制有重要的意义,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障的目标,从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喜事。俗话说,好事多磨,因而在政策实施的初期阶段,必然不可或缺的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一)部门间业务信息不畅通

制度出台以后,虽然国家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地方政策还未详细的规定。我国地域范围广阔,各地都有着自己的独特地域特色,因而制度运行的时会存在着地方差异。两项制度合并的同时,是两项制度相关的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以及服务设施的合并,这些合并并非一蹴而就,这需要一并轨的过程,同时需要配套制度作为指导,在实践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运作存在问题

人社部统计资料表明,到2012年底我国各项保险基金的资产总额达39835亿元,其中各级政府财政专户存款占养老保险资金总额的80%以上。如此庞大的养老保险资金,对其的投资运营,国家并未出台整体、完善的办法。多年来,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者是地方的社会保障部,这些部门既承担着资金运用的工作,又承担着行政管理的工作,这就很容易导致资金的挪用、违规占用及资金去向不明等违法现象。

(三)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渠道窄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的缴费标准时100―1000、1500以及2000等共12个档次,费用的构成部分是个人缴纳、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资金来源渠道相对来说过于狭窄。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增加,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也不断增加,养老金的缺口不断扩大。中央财政给予固定的补助,然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待于提到,相对于经济实力不强的地方政府,他们更乐意将资金投入到经济发展的产业中去,庞大的养老保险金给地方的财政带来一定的压力。

三、推动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入发展的建议

我国是一个是一个人口大国,当今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口不断增多,因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改革成功的重要一步。

(一)完善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完善业务的信息化建设,需要提高办理养老保险机构的能力,在综合考察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整合公共资源和养老保险经办的资源3,真正的提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层机构的能力,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引进设备服务的投资,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以及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办公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减少人员之间直接的交接,降低服务成本。整合形成全国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详细信息都录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居民可随时查看,各级地方机构从内部系统可以快速查询到参保人员的信息。

(二)规范管理,完善社会养老部门的政策、法规

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需要借助相关的制度来保驾护航,在投资运营的过程中,首先要确保资金的安全,要专款专用,在此基础上再争取收益,对存款、债券等所得收益、进出帐时间地点准确的做好统计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对运营的行为要进行严格规范、进行有效的监管,在充分利用市场的同时,也需要政府的调控,政府采取措施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防止出现,资金滥用的现象。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者的培训。养老保险资金管理队伍水平的高低是影响资金运营的重要因素之一,经办人员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资金运营的效益,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促使他们形成正确的职业观,增强责任意识,净化工作环境。

(三)加快经济发展,合理利用资源

政府需要对农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在对地方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增加对加当地特色产业的支持,引导农民发家致富。发展多种力量深入到基本养老金里,可以有效的拓展资金来源。养老部门需要对养老保险金的待遇进行调整,创建一个激励机制,基层政府出台配套措施,对定期缴纳养老金、连续缴纳养老金、缴费高的参保人员每年多补助多少,或是给予其他的政策扶持,形成养老保险金的持续健康增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借助市场这个无形的手,借用市场化的筹资方式,引进市场化的经营模式。

(四)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

国人有一种养老观念即自己攒钱,留着以后养老,他们认为自己老了、不能干活后要么靠子女养活,要么靠自己年轻时积累的钱来养老,这种观念使的没有职工退休金的人在年轻时不敢消费,他们更倾向于把钱攒下来,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进行自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居民年老以后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促进当前的消费,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预期来增加当前的消费,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我国的流动人口在享受到新政策的优惠后,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办理自己的养老保险,这样一来,大大增加了参保的机会,也为他们老有所依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1] 丁建定.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功能认识的发展及其影响――基于党的若干重要历史文献的研究[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5).

第2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意见》全文如下:

按照党的十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3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实施;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07.020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7-0053-03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的现状

(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差异大

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很不健全。2008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1891万人,参保率为36.06%,基金累计结余9931亿元,而农村养老保险年末参保人数仅5595万人,参保率为7.83%。当年领取养老金农民人数仅512万人。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异大

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已达13933元,同年,农村人均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为1109元,城镇水平约为农村水平的12.56倍。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不公平

2003年,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总额为2595亿元,加上各级财政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44亿元,共有资金3139亿元,国家、企业、个人筹资比例分别为17.3%、59.1%、23.6%。行政事业单位大部分职工尚未参加个人缴费的社会养老保险,即这部分人的养老费用仍基本上是由国家财政或单位来提供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按照“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政策支持”的方式进行,自1992年试点以来,积累资金仅为259亿元,2003年养老保险收入仅为38亿元,政府、集体、个人筹资的比例分别为3.3%、14.7%、82%。

不可否认,农村家庭养老仍以老年保障为主要形式,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农民的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在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的背景下,对农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的逐步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二、城乡养老保险的逐步统筹实施――基于芜湖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全国已经逐步实施,本文就以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的安徽省芜湖市的城乡养老保险为例来说明城乡养老保险的统筹实施。

《芜湖市城乡养老保险办法》于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其遵循“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易衔接”,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策引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参保范围是芜湖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不包括政策性安置、区划调整和婚姻等原因迁入的人员),未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编制管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

(一)芜湖市城乡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基金筹集

1.城乡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芜湖市市区城乡养老保险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其缴费费率为10%或15%。

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可在2年内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其中年龄每超过一年减缴一年费用(不满6个月不计,超过6个月按1年计),但缴费年限不得少于5年,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45―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正常缴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在养老保险实施后的2年内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或者2年后参保以及未经许可中断缴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期缴满15年后享受待遇,对不愿延期缴费的,一次性返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贴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每月45元。

2.城乡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

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要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其来源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利息、其它收入。财政补贴资金作为统筹基金。财政补贴的标准为:市财政以市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区财政以本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县和乡镇以本县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来定。越是人均收入低的补助金越多,具体标准由政府确定。各级财政补贴资金要于当年内一次性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资金要于当年内一次性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按照当年个人账户划转额的30%记入补贴账户,个人账户按照规定计息,补贴账户不计息。

另外,芜湖市范围内农村居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适当缴费补助,农村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入优先用于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城乡养老保险的领取

已经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满60周岁的参保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芜湖市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并且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个人缴纳的城乡养老保险费可依法继承;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扣除已享受待遇,如有结余可依法继承,同时享受丧葬费800元。

(二)芜湖市城乡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1.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已经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享受待遇的人员,自愿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积累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按转入金额的30%记入补贴账户。并且按照选定缴费标准计算缴费年限。对不愿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积累额退还本人,终止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已经享受待遇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原待遇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

芜湖市城乡养老保险实施后,已经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原农村养老保险业务停止办理,达到了城乡养老保险的基本统筹。

2.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

因土地被征用、职业变动等原因,居民可以申请经批准可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申请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按规定转移的统筹基金分别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且逐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之内。

总的来说,芜湖市的城乡养老保险得到了比较好的实施,乡镇居民特别是农民的老年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一次性缴费11000元的年满70周岁的老人可以每月享受300元的待遇,这对于农村地区的老人来说已经能够基本保障生活了。由于实施不久,因此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改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的关键主要在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完善和改进。鉴于发达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验和教训,农村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在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基础上才能有条件建立。

1.改造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个人积累制改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这种制度设计既可以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养老收入分配的互济性,保险共同分担风险的应有之义,也有利于人员的流动和转移,为城乡统一社会养老保险建设扫除客观障碍。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完全依赖保费收入,但社会统筹部分则可以由国家通过财政补贴获得,即通过社会保险税的收入在财政资金中专项列支,也是国家以工补农的重要措施。

2.按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办理保险。按行政区划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存在区域内一部分可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而相当多的人口由于收入水平低难以加入保险体系的问题。按收入水平划分群体,可以强制要求农村的高收入群体加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只能维持温饱水平的,鼓励继续实行家庭养老或土地保障制度,对贫困群体,主要实行社会救助制度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城乡的区分界线已不是很明显,完全有条件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整合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设计与城镇企业相同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以土地换保障,对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农民,可以根据其自愿,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政府有关部门,从而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当水平的基本养老金。

另外,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失业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配合,合理处理好养老保障和其他保障水平的关系,形成密切联系的社会安全网络。

(二)建立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省级以下的社会养老保险分为两个系统,即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系统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当地县市社保部门既负责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活动,保管个人资金账户,也负责农村社保工作,管理个人账户。不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是分开的,各自有自己的一套管理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只实行县级统筹,在县级调剂资金余缺。

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看齐,把两个分隔的系统合并成一个系统,甚至在有些方面重点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倾斜,在统筹层次上至少现在就应该提高到省级层次,能实现省级农村统筹的资金调剂余缺。县市级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分管个人账户,乡级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县市级社保部门的派出机构经办具体业务,从事宣传市场推广。重视城市行政区划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直接并轨到城市养老保险的工作范围。

(三) 建立完善的利于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的法律体系

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体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承认、保护和实现。这是由社会保障的本质、特点和法律的性质及特性决定的。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史上,几乎都经历过城乡非均衡发展的历史阶段。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从城乡非均衡发展到城乡均衡发展的过程是整个国家资源,尤其是经济资源调整的过程,是资源向农业倾斜的过程,而这一过程要依法进行。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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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戴卫东.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十个关键问题[J].现代经济探讨, 20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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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童广印、 薛兴利.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路径与战略布置[J].特区经济,2009,(01).

[5] 岳宗福. 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制度设计与路径选择[J].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9,(03).

[6] 贾纪磊.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J].沧桑, 2009,(03) .

第4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完善

一、发展状况综述

(一)发展历程。

杨娅(2018)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历史大致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1992~1998年)为推广阶段,全国有8,200万人参保;第三阶段(1998~2002年)为衰退阶段,受多种因素影响,老农保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1999年7月对老农保进行清理整顿;第四阶段(2003~2009年)为新农保试点阶段,从2003年开始,全国25个省区300多个县自行开展了有政府补贴的新农保;第五阶段(2009~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全国实现制度全覆盖。蒋军成(2017)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演进总结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小农经济下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制度(1949~1955年);第二个阶段是集体经济下农村集体养老保障制度(1956~1981年);第三阶段是统分结合下农村家庭和集体养老保障制度(1982~2009年);第四阶段是社会化大生产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2009年至今)。沈毅(2016)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方面以辽宁省为重点进行了分析,指出辽宁省在2009年启动了新农保试点,选择了不包括大连市的8个贫困县。2010年大连市出台相关办法,比全国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提早1年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模式;2011年,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同年7月,将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过渡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3年将新农保、城居保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比全国提前7个多月实施,积累了先行先试的经验,并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沈毅认为,从总体看,大连市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边恕(2017)简单总结了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表明我国在2009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开始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并于2014年实现两项制度的整合,形成了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及政府补贴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数据收集:2015年以来,制度规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标准已经由实施初期的55元/人/月,提高到70元/人/月;从政策执行情况看,基础养老金实际水平远高于制度规定的标准,2015年达到约119元/人/月,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为50,472万人,比2014年末增加了365万人。各地区地方政府加大了对个人账户缴费的补贴力度,针对个人缴费档次提供累进式财政补贴,使补贴水平普遍高于制度规定的30元/人/年的标准。李春根、廖彦、夏珺(2016)通过对江西省等欠发达地区的研究发现,欠发达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与全国养老保险改革进程基本同步。

(二)现行状况。

于建华、薛兴利、毕红霞(2016)对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进行差异性分析,发现一类地区多数属于经济发达地区,实施细则各有不同:北京市最低和最高缴费额度均属全国最高,最低和最高缴费额度之间没有标准设定,参保者可自由选择缴费数额,并且没有规定长缴多得的补贴政策;天津市最低和最高缴费档次都异于其他地区,且是全国唯一设定10个缴费档次的地区,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数额的缴费补贴,超年限增发4元也与其他地区不同;上海市不仅针对各缴费档次分别给予的缴费补贴较高,且超年限增发额在全国也属最高;广东省最低缴费标准与最高缴费均异于其他地区,且仅规定了缴费补贴不低于最低要求;江苏省设定了全国唯一的最高缴费标准,按照基础养老金1%规定超年限增发的做法,属全国仅有的两个省份之一;黑龙江省最高缴费标准全国最低,其最高补贴标准为全国唯一,且没有具体规定长缴多得的政策。二类地区包括山东、河南两地,其最大特点是最高缴费标准远超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三类地区包括河北、四川等8个省份,该类地区规定的缴费档次在12~14个(以13个居多),且最高缴费档次相同,均规定了超年限增发的具体措施。四类地区包括山西、甘肃等10个省份,该类地区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相同,缴费档次均为12个(其中福建为20个)。五类地区包括吉林、重庆等5个省份,该类地区均设定了12个缴费档次。许莉、万春(2018)以江西省为样本,划分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子系统、农村子系统,发现两个子系统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城镇具有明显的现收现付制特点,而农村地区则高度依赖财政支持的普惠特征。人口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的增长率越高,农村待遇低、依附财政支持的特征越明显,趋向城镇化的概率越低;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率越高,即经济条件越好,城镇高缴费高给付的要求越能体现,趋向镇化概率越高。

(三)制度成效。

王美桃(2014)认为,我国合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了公共服务城乡二元制,减少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阻力,有利于完善劳动力市场、增强公众信心,提高了社会稳定性,有助于我国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顺利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后,经办服务机构和信息系统并轨运行,由同一班经办人员统一管理两项制度,提高了制度运行效率,精简了制度运行经费,进而增强了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薛慧元、邓大松(2015)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取得了如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规模及基金积累数额不断增大,稳步推进个人账户试点,全面实现省级统筹等成就。王晓东(2017)提出,经过30多年来的改革与发展,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已基本实现了制度安排的“从无到有”和“从点到面”,目前正在走向成熟、定型和一体化发展的新阶段。杨娅(2018)表明,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体现了政府的主导作用,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有力推动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问题综述

(一)待遇水平问题。

张怡、薛慧元(2017)发现当前保障水平过低是城乡居保制度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中,缴费标准不合理是导致城乡居保制度保障水平过低的重要原因。王雯(2017)从财政补贴机制的角度,指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定位不清,“强福利”和“弱保险”的嫁接模糊了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制度边界,产生了福利化的倾向。巴曙松、李羽翔(2017)从待遇水平的角度入手,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进行了对比测算,发现城乡居民养老制度中,农村参保居民待遇水平高于城镇参保居民,而城镇职工养老制度的待遇水平远高于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和计发办法的不同,最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很大,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会导致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二)养老基金统筹管理问题。

邓大松、仙蜜花(2015)提出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大部分地区的城乡居保基金仍是县级管理。在由县级管理向省级管理的过渡过程中,存在影响基金安全性的因素。同时,国内众多县级城乡居保管理机构导致管理成本的增加,加重地方政府支出负担。并且由于没有出台具体的投资运营细则,为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城乡居保基金目前的投资渠道主要是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收益率较低。王敏(2017)以河南省为例,指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级管理为主,过低的基金统筹层次,使基金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影响基金的保值增值,容易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产生基金被挪用、漏损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于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疲软”态势,刘冰(2017)认为主要原因有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缺乏硬性的法律效应;基金收支、给付机制不完善,基金补贴缺少固定的方式与比重要求,不同地区基础养老金差距过大;基金运营机制缺陷,养老基金缺乏稳定的筹资渠道和专业高效的投资、发展方向,国家单一的投资控制。最终导致当前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呈现出投资方向单一、责任分配不合理、参保人资金权益不能保障等多方面问题。

(三)缴费激励机制与补贴问题。

李文军(2017)提出在个人缴费方面,各省份依据本省经济情况制定档次的情况较少,大多数都与国家标准相一致;在政府“入口”补助方面,除了上海以及西部的民族地区新疆、青海等地,多数省份都相对较低,财政资金的缴费补贴与城乡居民缴费水平的比例不断下降,对居民的激励效果较小;在政府“出口”补助(超年限增发额)方面,全国只有17个省份明确规定增发额度,其他地区则仅明确“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不仅增发额度较小,对居民起不到激励作用,而且对下一级地方政府也缺乏引导作用,难以保证制度的规范性;对丧葬补助规定的省份少,有的按照基础养老金的月数给,有的按照具体金额给,且金额较低。刘海宁(2018)认为,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由于选择低缴费档次带来的贡献与收益比远远大于选择高缴费档次,贡献与收益比差距过大易造成参保者集中选择较低缴费档次而不按缴费能力选择缴费档次。赵静(2016)将造成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低、个人账户积累功能弱的原因总结为以下几点:(1)未就业人员(尤其是农村居民)大多没有稳定收入,缴费能力较差;(2)缴费档次的高低,只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有关,并不影响基础养老金。同时,个人账户的回报率较低,并非“多缴多得”,导致人们有激励选择较低档次缴费;(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晚,人们对制度究竟能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缺乏信心,在求稳怕变的心理下,会选择较低缴费档次来“试一试”。王敏(2017)以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为基础,梳理了中央及全国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基本情况,分析了该政策面临的不公平、激励性不足、补贴水平低和责任分担失衡四大困境。

三、健全与完善综述

对于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城乡分离、阶层分化和地区分割的失衡局面,王晓东(2017)认为应当由政府主导,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统筹治理战略思维和自下而上的利益导向改革机制,建设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发展的制度结构和服务模式。通过建立城乡均衡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增强养老保险多元化主体的合作治理能力、创新一站式和流动服务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服务模式等具体策略,完善城乡统筹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保险服务升级与制度整合的联动互促发展,最终实现欠发达地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一体化。李琼、李湘玲(2018)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中的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提出释放增长潜力、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进程;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改变统一比例的财政补贴分担方式等完善措施。学者郭光芝、曾益(2018)从参保居民需求角度出发,认为城镇与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后,短期内应因地制宜地选择是否采用城乡统一的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城乡居保制度今后可参照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进入统筹账户的缴费部分占所有个人和企业缴费的比例,安排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在居民养老金中所占份额,即为70%,个人账户养老金占30%;基础养老金应能满足老年居民对食品的基本需求,其增长应不低于基本需求的增加速度;积极探索如增加对长缴、多缴参保者奖励的政策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年轻人缴费参保,有利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远发展。刘晓玲、屠堃泰(2017)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效率进行评价时指出:逐渐改善相关资源分配不充分的问题;养老保险“捆绑制度”会增加地区参保率,因此其他地区也可以通过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效率;对于部分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较多造成投入冗余,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运作等途径加强基金的保值增值;技术创新的退步对提高我国养老保险绩效水平有较大阻碍。张怡、薛慧元(2017)针对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提出以下建议:参照经过计算的有效缴费标准区间和居民缴费能力来设定缴费档次;根据收入增长情况逐年提高缴费标准,适时改为比例费率制;提高最低缴费年限,由目前的15年提高至28年;完善缴费激励政策,鼓励居民长缴、多缴,一是对长期缴费人员所加发的基础养老金部分,采用超额累计制、阶梯式补贴的办法;二是采取缴费年限越长,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越高的做法,还可以采用比例制的办法来进行补贴;适时改为强制缴费;努力增加居民收入,重视城乡居保的可持续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职责方面,文太林与胡尹燕(2016)提到可以通过提高财政补助水平,调整不同层级政府的补贴责任以及个人账户的市场化投资等手段加以完善。

四、评述

第5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

在人口老龄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整合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重要政策。近年来,江苏省大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统筹。在此过程中,江苏省针对一直以来发展存在差异和差距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加快其制度整合,根据自身经济、社会条件不断地进行尝试和实践,提高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促进人口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推动城镇化进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一、 江苏省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1. 有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江苏省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消除影响人口合理流动的制度障碍,缩小城乡差距,最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江苏省从2009年以来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2011年底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充分考虑了两项制度基本框架的一致性,为统一整合做了准备。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使城乡居民享有同一的政策标准和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城乡统筹,从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2. 有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当前,新型城镇化发展速度较快。在此过程中,应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整合。如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按照原有的“碎片化”模式存在,则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更多劳动力从农村涌入城镇,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加大等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因此,江苏省“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整合不仅有利于消除城乡差别、促进城乡融合,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推动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江苏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城镇偏低,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促进人口流动、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增强社会安全感将产生深刻影响,对新型城镇化进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 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人口老龄化的根本原因。江苏省作为我国的经济大省,也是全国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省份之一。从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分城市、镇、乡村的人口数来看,城市约为252.99万人,镇约为177.88万人,城镇总和为430.86万人,乡村约为424.98万人。城镇和乡村相比,老年人口绝对数已经大体相当。这一现象反映出当前城镇和乡村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大致持平,由于一直以来城镇老年人口社会保障水平高于乡村,因此乡村老年人口的老龄化、高龄化问题及其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更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从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分城市、镇、乡村的人口数占江苏省总人数的相对比重来看,城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苏省人口总数的比重为3.22%,占江苏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为29.56%;镇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苏省人口总数的比重为2.26%,占江苏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为20.78%;乡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苏省人口总数的比重为5.4%,占江苏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为49.66%。可见,乡村老年人口不仅绝对数量大,相对比重也高。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每一位老年人都关联着一个或几个家庭,在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的背景下,有效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公平均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不仅直接惠及城乡老人,也惠及众多家庭,可以使全体城乡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城乡居民共同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 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的历程

1.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发展。江苏省的“新农保”试点起步于2003 年,省内各地结合实际纷纷开始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到2006年末,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群达189.97万人。2007年起所有省辖市都了进行“新农保”试点。到2007年末,累计已有3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保制度建设试点,参保农民达194万人。

2008年12月17日,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明确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2009年12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2011年末江苏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 557.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2.8万人。

2.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一直未被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2011年6月13日,国务院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于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10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11]144号),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即“城居保”,将所有城镇无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到2011年底,江苏省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全省13个省辖市均已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3. 江苏省“新农保”与“城居保”的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是大势所趋,苏州、南京等地先期已经做了大量的尝试和实践,因此,江苏省“城居保”和“新农保”制度上的整合起步较早。截止2012年10月底,江苏省的苏南、苏中、苏北13个市已基本完成了“城居保”和“新农保”制度上的合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级标准即将推出,这意味着江苏省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不久的将来会逐渐趋于一致。

2013年11月20日,江苏省政府2013年第144号文件(苏政发〔2013〕144号),正式颁布《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江苏省“新农保”自2009年开始正式实施以来,参保人数逐年增加,2009年~2011年参保人数分别为591.37万人、1 514.56万人、1 557.4万人;基金收入2010年~2011年分别为140.06亿元、140.9亿元;基金支出2010年~2011年分别为76.45亿元、100.5亿元。2011年10月20日,江苏省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2012年,《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开始将“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参保人数和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整合统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统计数据:2012年~2013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 479.4万人、1 445.4万人;2012年~2013年基金收入分别为153.5亿元、187.2亿元;2012年~2013年基金支出分别为109.7亿元、147.7亿元。

三、 整合前后的制度比较

1. 主要的相同点。三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方式均为自愿参保;筹资模式均为完全积累;缴费模式均为缴费确定型;账户管理方式均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条件均为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

2. 主要的不同点。覆盖群体不同:“新农保”覆盖农村居民;“城居保”覆盖城镇非从业居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

基金筹集来源:“城居保”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新农保”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均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标准:“新农保”为100元~600元6个档次, “城居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致,为100元~1 200元12个档次。

基础养老金标准:“新农保”和“城居保”均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最低80元。

统筹层次:“新农保”为县级统筹,“城居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均为市、县(市、区)级统筹。

四、 整合进程中面临的问题

1. 易于做到制度覆盖,难以实现人群覆盖。江苏省从2009年以来实施“新农保”制度,到2011年底建立“城居保”制度,已经考虑了两项制度框架的基本一致性,为统一整合做了预先准备。由于这两种制度的参保方式均为“自愿参保”,整合之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然采取了“自愿参保”方式。因此,当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易于做到制度覆盖,却难以实现人群的全面覆盖。要想实现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所有人群,还需要就现有制度做进一步的调整。

2. 城乡养老金待遇水平差异和差距较大。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缴费标准统一整合为100元~1 200元12个档次,个人账户终身有效。这使城乡居民缴费有了同等的机会和自主选择权,无论来自乡村还是城镇,居民可以在同一标准中选择参保,并享受对应的待遇。

但是,统一制度所带来的机会和权利的均等并不能有效地消除城乡差异和差距,由于不同制度间的差异较大,以及居民选择的缴费档次不同等原因,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参差不齐。以江苏省苏南的JY市为例,部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每月养老金可达6 000元左右;部分参加“城职保”的退休人员,每月养老金可达3 000元左右;部分被征地农民加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每月仅有约500元左右的养老金。此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由于主观选择缴费档次不同,以及各地区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有高有低,也导致了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较大。苏北的SN县,90%以上的人都选择缴费100元档次,缴费额偏低,目前月领养老金为100元左右,无法满足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3. 统筹层次低。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城乡分割的二元模式,“碎片化”的特征明显,加上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提升统筹层次一直是一个难题。江苏省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地区,跨越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条件还不成熟。统筹层次低带来的是转移接续困难、手续繁琐、管理服务职能分散、标准参差不齐等问题,不利于人员流动、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城乡融合。

4. 衔接方式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由于长期以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分割,人员流动过程中,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接续一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目前,“新农保”和“城居保”在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得到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为保障劳动者在城乡之间流动时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结合江苏省实际,2014年7月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联合《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互转和其他相关问题制定了实施意见。但不同险种之间的转移接续,涉及的统筹地区、资金来源、给付标准等均不相同,因此,当前还面临不同险种之间的衔接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和实施这一关键问题。

5. 信息系统建设滞后。“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整合、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都有了明确的政策,当前信息系统的建设成为重点问题。做好信息系统的整合将对城乡户籍制度的改革、劳动力市场的健全和完善都有好处,也会为今后实现全国统筹打下良好的基础。近年来,江苏省各市均大力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区)、乡镇、村五级网络互通,参保人员的信息全部进入信息系统管理,个人账户建帐率接近100%。但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后,对信息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涉及城镇居民、乡村居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群体的基本信息资料登记和管理,养老金的计发和领取,以及不同险种间的转移接续等方面,信息系统建设将面临挑战。

五、 对策建议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江苏省提高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人员流动、应对老龄化、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都有重大意义。针对以上在整合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 变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江苏省目前已经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全覆盖,但由于参保方式为“自愿参保”,由于各种原因,仍有大量未参保群体游离在外。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有100元至1 200元12个缴费档次,不同收入水平的城乡居民均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档次缴费。因此,变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不仅可行,还将增强城乡居民参保意识,提高参保率,真正实现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群全覆盖。

2. 缩小城乡差异和差距。江苏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城乡差异和差距由来已久,缩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职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差异,以及自身内部的城乡差距,需要多管齐下。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让有能力的城乡居民合理选择缴费档次,长缴多得;发挥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引导作用,让参保者享受到切实的养老金待遇。

3. 提升统筹层次。目前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地区,跨越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能实现省级统筹目标,《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将得到有效落实,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在城乡之间流动时的养老保障权益、促进人员在城乡间流动、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也为将来实现全国统筹打好基础。

4. 有效落实衔接方式。江苏省已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互转和其他相关问题制定了实施意见,但不同险种之间的衔接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和实施还取决于各方面的因素。除了提升统筹层次以外,还应该有效整合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和其他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和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方面,建议将原来的“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统一成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规范投资运营方式。

5. 健全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整合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和信息资源,逐步形成由市、县(市、区)一级到省一级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从江苏省“两个率先”的角度出发,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要做到一体化、一卡通,推行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同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更高层次的统筹管理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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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可欣.关于城乡居民养老制度的思考.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4,(5):43-44.

7. 程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方向.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5):45-51.

8. 施建祥,葛志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现状及效果的调查分析,2013,(5):59-65.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研究”(项目号:11GLD017)。

第6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现实需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城镇化进程中逐渐形成了2.6亿农民工群体,这部分农民工群体积极参与到城市化的建设中,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很难同城镇户籍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这已严重影响到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就养老保险而言,目前,农民工由于工作不稳定,在频繁的流动过程中,他们很难实现在一个地区累计满15年的最低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再加上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统筹层次低而带来的分割化和碎片化,许多农民工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而无奈选择退保,这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益,也有悖我国为劳动者提供退休保障的初衷。因此,如何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衔接,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参保权益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二)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的迫切要求

城镇化是人口向城市不断迁移而积聚的一个过程,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进程之中,且城镇化的速率呈现不断加快的趋势。据相关数据统计,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按常住人口测算已达到52.57%,若按现有的发展速度估计,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2030年则将逼近70%。快速的城镇化使得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农村迁移劳动人口在城镇的就业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截止2012年底,我国进城务工农民数量达到1.63亿人,占城镇就业的比例高达44%。然而,在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人口也面临着一定的阻碍,例如,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障碍。合理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法,可以促使农村流动人口更快地融入城市生活,同时也将促进城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中,研究城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具有一定的迫切性。

(三)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理念的必然举措

早在2012年,党的十报告中曾明确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同年,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17号)也指出:“推进制度整合和城乡衔接,促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见,政府对于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建设已给予高度的关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也一度成为最热门的词汇之一。而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城乡割裂已是不争的事实。通过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进行研究,将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壁垒,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以全面贯彻现阶段我国所倡导的城乡统筹发展理念。因此,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与衔接实为题中之义。

二、对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方案(暂行办法)的分析

(一)《暂行办法》的突破点

1.将新农保与城居保整合,实现城乡养老保险顺利衔接。《暂行办法》颁布以前,我国有关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方面的政策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社会保险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这些方案旨在对新农保与职保之间、城居保与职保之间以及新农保与城居保之间的衔接进行规定。由于所涉及到的项目过多,方案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显得较为繁琐。《暂行办法》的颁布,在承认将新农保与城居保整合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无需考虑城居保与职保之间以及新农保与城居保之间的衔接,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进行自由衔接转换,大大简化了方案的内容与操作过程。

2.设置合理的时点作为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标准。《暂行办法》在第3条中明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应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在此,《暂行办法》以是否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在职保缴费是否满15年作为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标准是该方案的一大突破点。这主要是因为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规定以缴费年限满15年作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且职保的待遇较高。依据规定,只要满足累计缴费年限15年无论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再次,考虑到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工群体,这部分群体中的一些人在城乡频繁流动,部分人在进城务工时会选择参加职保,其后又会因为返回农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能面临养老保险关系的多次转换。而统一在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确定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将有利于简化程序,降低社会的管理成本。

3.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暂行办法》颁布以前,我国所涉及到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往往侧重于转移衔接的条件和方法,而对转移衔接的程序缺乏较为详细的论述。《暂行办法》中的第9条按照一到四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转移衔接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在程序上保障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的顺利衔接。

4.关于重复参保问题的处理。目前,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存在障碍以及各制度规定的缴费时间存在差异等原因,致使许多往返城乡就业人员中出现重复参保、重复交费甚至是重复享受待遇等现象。根据2012年审计署第34号《审计结果公告》的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重复参加三类养老保险的人数高达112.42万,而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则有9.27万人。基于此,《暂行办法》第7条和第8条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二)《暂行办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1.转移衔接的条件不对等。《暂行办法》中的第3条明确规定:参加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若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转入职保必须达到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最低要求,而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没有对参保缴费年限做出相应要求,这就使得从待遇较高的职保转移到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对容易,而进行反方向转换时则显得比较困难,致使部分在城乡频繁流动的农民工群体由于很难达到职保缴费年限15年的要求,而被迫转入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而影响农民工参加职保缴费的积极性。

2.城乡养老保险与职保的缴费年限折算政策不合理。按照《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在此,笔者认为,对于参保人员而言,倘若不属于对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重复缴费情况,那么此举措无疑相当于达到职保退休年龄后,他们被迫选择退保,稍微存在差别之处只是在于转换时,个人账户中的地方财政缴费补贴(30元/年)依然存在,但是,这些缴费补贴的累积数额毕竟有限。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转入时,缴费年限既不累加也不折算,实在是有失妥善与公平。其次,这在年轻人看来,一旦他们有自信参加职保满足缴费年限最低要求15年,那么他们目前参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终将会与退保的实质并无多大差异,何况,《暂行办法》也做出规定,不能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保待遇,因此,他们会选择放弃对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加入。这无疑不利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尤其是年轻人群体的参保缴费的激励,也会使我们计划中的转移接续工作失去意义。

3.职保的统筹基金不转移,有失公平。按照《暂行办法》中的第6条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而并未提及将职保的统筹基金进行相应转移。对此,官方给出的解释是:

(1)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如果职保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2)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影响参保人个人的权益。然而,笔者认为,在职保缴费的资金筹集过程中,参保者任职单位所缴纳的20%的部分虽然是纳入统筹基金,但这与参保者的劳动却息息相关,试想如果参保者并未给企业创造相应劳动价值的话,企业何来的资金为参保者缴纳保费。但是对于部分往返城乡就业的特殊群体而言,由于在城乡频繁流动,他们很难满足职保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要求,因而,最终只能被迫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倘若依据《暂行办法》的该条做法,职保统筹基金不进行相应转移,那么对于他们而言无异于为城市待遇领取人员做贡献,而自己本身的利益却受到损害,再加上转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他们所享受的待遇相对较低,《暂行办法》的该条规定实在是有失公平。

三、关于《暂行办法》完善的建议

(一)设置合理的年限折算方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的顺利衔接

针对《暂行办法》中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案对缴费年限进行折算,一是设置合理公式直接计算折算年限,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参照公平、合理的标准进行折算,在此,笔者建议采用职保制度最低缴费标准(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主要是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积累额相对较低,再加上农民工群体实际工资待遇水平普遍偏低,以此作为折算标准,可以确保农民缴费积累资金在年限折算过程中的价值。具体操作思路如下: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的缴费额分别除以统筹区对应年度职保制度最低缴费标准,最终所得到的各年限之和即为总的可折算年限。二是通过对差额补足后,可视同二者缴费年限。简单来说,按照职保缴费标准,计算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年份应缴的职保缴费额,再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抵冲职保缴费额,若存在差额,则需将其补齐,补齐之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份即可视同职保缴费年限,但不能重复计算二者交叉的年限。

(二)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统筹账户基金应按适当的比例随个人账户相应转移

第7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我区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统一规划实施保障,结合被征地农民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区别对待,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被征地农民保障三者衔接为一体,根据中央和省市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对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区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凡户籍在本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十二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领。区政府根据省政府调整情况,结合我区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一是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二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选择缴费标准档次100元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缴费标准档次200元以上的每提高一档增加补贴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5元。三是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城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元)。四是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在每人每年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建立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区按此标准执行。

(二)被依法征收农村耕地,被征地后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全区人均耕地0.143亩/人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按户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土地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按全村(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具体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被确认为被征地对象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80元。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存款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一)参保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纳参保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体、退休、退职待遇的城乡居民,在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享受规定的养老金待遇。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体、退休、退职待遇的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指在同村或同社区居住的:儿子、儿媳、未婚女儿、招婿上门的女儿和入赘的女婿,不包括嫁出去的女儿)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标准不低于补缴时的当年最低缴费标准。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九、基金监督

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村或社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管理服务

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应建立参保档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镇(街)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城乡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村(社区)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已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第8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我县已建立了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为补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取得积极成效。截止20*年底,在全县11.14万名常住户籍人口(城镇居民2.*万人,农村居民9.11万人)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8334人,占7.48%;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2674人,占2.40%;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4620人,占4.15%;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18928人,占16.99%。上述制度的建立,解决了部分居民群众的养老保障问题,化解了一批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问题,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全县还有约8.15万名城乡一般居民(占全县常住户籍人口的73.16%),缺乏系统性的养老制度保障;同时,由于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思路不尽合理,致使农村原参保人员的养老问题实际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加上这一块,相当于全县实际上有90.15%的居民群众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障。因此,在不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并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的基础上,有必要加快探索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思路,尽快解决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第一,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注重社会公平,注重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使全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养老保障方面,只有实现广覆盖,使城乡居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才能体现公平,才能实现共享,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目前,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只覆盖到城镇从业人员和农村部分居民,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缺乏应有的保障功能。因此,探索建立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客观使然。

第二,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摆在首位的具体表现。一方面,受工业化、城市化的影响,城乡大批青壮年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人口地域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农村老年农民的日常生活较为困难。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越来越多的城乡家庭呈现上养四位老人、下养一个孩子的“四二一”结构,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功能受到严重削弱,城乡家庭养老功能逐步淡化和弱化,靠代际供养已经难以解决养老问题。再一方面,随着老龄社会的提前到来,加上目前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于覆盖面窄、参保人数少、保障程度低等缺陷,无法满足参保人员养老的需要,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我县城乡社会养老所面临的问题日趋突出。因此,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这几年来,城乡居民要求解决养老保障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社会各方面的呼声越来越高。针对这种情况,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抓紧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展到全体城乡居民,这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反映了他们的实际需要,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从而缓解广大居民因老致贫、因老返贫等问题,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时代要求。

第三,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依据统计学上的“大数法则”,各类保险只有不断扩大覆盖面,才能提高保险基金的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十五”期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支付能力越来越强,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单位扩大到了非公经济组织,从正规就业人员扩大到了灵活就业人员,从城镇从业人员扩大到了进城务工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城乡居民,符合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

第四,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大社保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也是一种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近年来,我县相继出台实施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新制度,扩大了社会保障的受益面,也受到了广大居民群众的欢迎。在此基础上,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之忧,正是坚持探索、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丰富了大社保体系的内涵,必将推动大社保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二、我县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1、发展历史及沿革

根据国家"七五"计划关于"抓紧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年就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2号),并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

我县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过程共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试点探索阶段:*年实施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浙政发〔*〕4号)规定,从*年起,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为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类人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暂行办法》精神,我县出台了《关于建立云和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云政办〔*〕16号)和《云和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办〔*〕21号),并于*年4月在云和镇红光、沙溪两个村进行了试点。二是全面推广阶段:*年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全县铺开,覆盖了全县所有乡镇和行政村、11家福利企业及1个零散户。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上不封顶(浙政发〔*〕4号文件规定的月缴纳标准分为2、4、6、8、10、12、14、16、18、20元等十个档次);农保基金主要依靠银行定期存款实现保值增值,同时,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情况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三是整顿规范阶段:*年,国务院将此项工作从民政部门划归劳动保障部门。*年,受宏观经济影响,国务院要求停止接受新业务,对“农保”进行整顿规范。我县的农保工作以保持稳定为原则,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基金不丢”,并于20*年9月把该项工作从县民政局下属的农保处整体划入县社保处管理,顺利完成了农保机构的职能划转。

2、工作现状

通过十多年的努力探索,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前已达到一定规模,在农村也有一定的影响面,但成效一般。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有14个乡镇、170个行政村、11家福利企业和1个零散户开展了农保工作,参保人数有18928人,参保率为20.77%;积累基金341.54万元,累计支付待遇1.49万元;在目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286人中,享受待遇最少的每人每月只有0.21元,最多的每人每月也只有21.42元,月平均待遇为2.20元,月领取额在1元以下的有194人,20元以上的只有2人。由于缴费起点低、待遇标准低,目前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没有新保及续保人员,实际上已处于停滞状态。为维护农保政策和业务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县农保工作处于不宣传、不发动,上门参保不中止的状态。

三、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农保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县现行农保制度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年由民政部制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其主要政策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参保对象范围:60周岁以下农村户籍公民,包括务农务工经商人员及乡镇招聘干部、应征入伍青年、民办教师、医生和其他各业劳动者等。

2、资金筹集方式:坚持农民自我保障为主和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含国家让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和储蓄积累式的办法进行筹集;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3、资金积累方式: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国家让利)均记在个人名下。

4、待遇享受规定:我县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0周岁,待遇标准按达到领取年龄时个人账户的积累总额确定,并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调整情况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十年。

5、基金管理方式: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并按国家有关金融政策运营管理,主要依靠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二)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分析

现行农保制度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规划制订的,符合当时国民经济状况和农村特点,也曾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农民生活生产方式的转变,我县农保工作出现了因缺乏激励机制和扶持政策而“扩不出”、因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而“保不齐”、因制度衔接性差而“流不动”等问题。现行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稳定性和适应性差。首先,我县现行的农保制度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因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导致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其次,在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将乡镇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主和雇员等有劳动关系的群体继续纳入现行农保制度有失公平性。第三,缴费机制设计时尽管考虑到了农民收入季节性和不稳定的特点,但是明显缺乏弹性。如按*年我省暂行办法规定,按月缴费标准一直维持在6—20元之间,但十年前的缴费标准是无法适应如今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的。第四,现行的养老金计发系数按8.8%的利率测算,具有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经济高利率和高通胀的鲜明特征。但是随着国家连续降息,如此高的利率已经是“可望而不可及”了。

2、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和投资人才,都是将基金存入银行进行管理。但是,由于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如一年期存款利率已从*年的10.98%下调至现在的4.14%),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实现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就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现了参保的人越多而国家赔得越多的尴尬局面。

3、保障功能弱。一方面,由于实行自愿投保,大多数人员采用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总额普遍较低。同时,基金积累类似于银行存款,靠自我积累模式,而养老金待遇则仅靠自我缴费的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来确定。加之,当时是在预定利率12%的情况下制订政策的,较少考虑到金融风险,结果在政策推出后,银行利率接连下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农民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1997年1月下调至8.8%,*年1月下调至6.8%,*年7月下调至5%,*年7月起更下调至2.5%),造成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不高,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待遇享受没有设计增长机制,几十年同一标准。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养老金事实上是在不断地“缩水”之中,不仅难以吸引农民参保,更难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作用。

4、政府责任缺位。原民政部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一方面,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硬性规定政府责任的具体机制,而变成了完全依靠个人积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实现保障和收支平衡。面对增值渠道不畅通的现实,以理论上较高的支付系数和实际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实,基金明显孕育着较大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四、我县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分析

(一)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条件。

1、较高的养老意识为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了思想基础。

由于多年来各类养老保险宣传以及社会高度信息化,广大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有了基本认识并产生较为强烈的要求。一是城乡居民的养老意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要求出台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或完善现行“农保”政策)、依靠养老保险实现养老的意愿较为强烈。二是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的广泛传递,广大城乡居民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比较羡慕,从而增加了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和要求。三是商业保险公司的大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多了一份比较。绝大部分居民感觉商业养老保险有吸引力但缴费额较高,希望政府能承办低缴费额的“政府福利型”养老保险业务。这都为尽快建立并完善科学合理又适应广大城乡居民缴费能力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基础。

2、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了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走向。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党的十六大早已经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2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除了继续重点“关注”农业保险外,还以农村人身保险为突破口,首次出现了“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表述。

(3)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是“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同时,要求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时,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28号)提出,要“围绕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加快建设覆盖广泛、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管理规范方便有效、与全面小康社会发展水准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养老储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快建立面向农业劳动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20*年云和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把“重视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列入今后五年要抓好的七个方面重点工作之一,提出要“继续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3、多年实践所积累的管理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我县现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比较健全,队伍比较稳定,管理基础工作比较规范,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为下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经济条件还比较薄弱。

建设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除了要考虑社会认同程度、制度发展方向、现有工作基础等方面因素外,重点要考虑地方财政支持能力、城乡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制度本身保障功能及其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据统计,从*年到20*年,全县生产总值从8.01亿元增长到22.41亿元,年均递增11.9%;人均生产总值从7530元增长到20158元,年均递增11.7%;农业占三产结构的比重,已经从24.6%下降到12.5%。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农业占有生产总值的比重仍然较大,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重高达82%,同时,财政收入只有2.82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只有1.6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455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也只有4267元。因此,我县经济社会仍将以发展第二和第三产业为主,离“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政府财政支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能力还不够强,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仍然较弱,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必需的物质基础还较为薄弱。

五、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以上分析表明,我县建设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具备了一定思想认识基础和工作经验,制度建设的政策走向也已经较为明确。虽然目前的经济条件还比较薄弱,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执政为民和关注民生的角度出发,我们应主动创新,稳妥谋划,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情况和适应民生需求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立以储蓄积累与享受待遇调整机制为核心的“低门槛、多层次、广覆盖、可接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为新型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的原则。从近期看,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进入二、三产业,或者季节性、阶段性地从事非农产业。因此,当前这个阶段要有所侧重,重点解决好大龄农村人员(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养老问题,对此年龄段以下的人员,可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将其逐步纳入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长远看,随着政府财政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提高,养老保障体系的容纳能力会不断增强。所以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从适应户籍和职业转移的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角度来设计,以利于今后的沟通和衔接。

2、保障水平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的原则。从我县实际来看,首先,区域之间也还存在着经济不平衡,各乡镇以及同一乡镇的各个村之间的经济情况存在不小的差异性,由此造成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支出存在着较大不同。其次,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与农村居民毕竟有所区别,农村居民或多或少还拥有着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源的土地,相对而言,他们的生活费用中需要由现金支出的比例相对低一些,而城镇居民的衣食住行基本上都要用现金来获取。同时,这两个群体的医疗需求也存在较大距离。因此,当前设计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要着眼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通过养老保险来为他们年老以后的生活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助,同时继续立足于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多层次、多方位地解决其养老问题。

3、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原则。设计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必须弥补原先制度设计中缺乏政府投入机制的不足。缴费可以以个人为主,村集体视自身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明确政府缴费补贴的具体比例,并对经济困难群众予以适当倾斜。

4、简洁直观、便于接受的原则。居民群众是最讲实际的群体,需要的是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利益。因此,新制度的设计必须简单直观,具有灵活性,让城乡居民真正感觉到实惠,这样才易于群众的接受和参与。

(三)具体设想

1、制度定位。新制度应该定位在建立我县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不是对现行农保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新制度出台后,应该明确暂停受理老农保业务,通过制度衔接,逐步消化老农保,以利于推进新型养老保险。

2、范围对象。新制度的实施对象界定为在云和县行政区域内16周岁至60周岁、具有我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由于生产经营方式的转换,城乡居民中已经有部分参加了现行的各类政府性养老保险,所以重点解决对象是除已参加政府性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中的大龄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

3、缴费标准。考虑到城乡居民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参保时年龄未满60周岁的人员采取按年缴纳的方式缴费,缴费金额按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首先,根据我县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县财政的支持能力,同时考虑到有关统计数据的公布时间有一定的滞后性,一方面,缴费基数可按上上年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另一方面,缴费以个人为主,村集体视其自身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助(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的缴费比例不低于8%),同时县财政可按不低于上上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标准进行补贴,并向经济困难的群众适当倾斜(县财政按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补贴)。其次,为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也为了提高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意识,可确定缴费年限为15年。再者,参保时年龄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由于年纪较大,逐年缴纳不现实,所以可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金额按缴费时上上年全县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和缴费月份确定,缴费月份具体标准视年龄增长情况逐年递减。

4、帐户管理。为确保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确定性,可将个人缴纳部分和村集体补助部分用来建立个人缴费帐户。同时,为提高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水平,可将县财政补贴中的一部分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帐户(比如县财政补贴5%,其中3%补贴到个人),并按规定与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合并计算养老待遇。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可将县财政补贴部分的其余部分(比如县财政补贴5%中的2%部分),用于建立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借以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也为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补贴账户和统筹帐户每年可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帐利率标准计息一次。参保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再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迁居,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能转移的,转移迁入地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转移的,可一次性退还本人。

5、待遇享受。设计待遇时要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待遇计发办法采取缴费确定型,根据缴费账户积累总额确定待遇标准;二是设置养老金调整机制,养老金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付能力及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具体来说,月养老金起领标准为缴费账户积累总额乘以待遇计发系数。假定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3年,则年满60周岁人员的待遇计发系数为1/156;60周岁以上人员的待遇计发系数则与其缴费月份保持固定的比例关系。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制度衔接。本着平稳过渡、操作方便的原则,新制度可以与原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一定条件内衔接,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可以按有关规定折算过渡,以利于今后城乡保障方式的融合。

(四)费用测算

鉴于我县实际,在设计我县建设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一方面,城镇居民的保障水平应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鉴于大部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还可以借助耕地来实现基础保障,其保障水平可略低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从目前情况看,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7*.8元(其中单位缴纳2648.4元,个人缴纳1059.4元),月平均养老金享受标准为1164.32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四个档次的平均缴费标准为每人2.7万元(其中

政府补助1.375万元,个人和集体缴纳1.325万元),月平均享受待遇为150元。

第9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陆坪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1.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结构状况

福泉市陆坪镇辖10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总人口50178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计算,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35125人,其中,16~40岁12124人,占参保人数的34.5%;41~59岁16274人,占参保人数的46.33%,60岁以上人口6727人,占总人口13.4%,65岁以上人口4104人,占总人口8.1%。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状况

2011年底,共投保18750人,共收缴养老保险费147.3万元,参保率达53.4%;2012年共投保19178人,收缴养老保险费150.5万元,参保率达54.6%;2013年共投保21244人,收缴养老保险费175万元,参保率达60%;2014年共投保26107人,共收缴养老保险费215万元,参保率达74.3%。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待遇发放状况

2010年底,发放待遇5660人;2011年发放待遇6233人,2012年发放待遇6428人。2013发放待遇6757人;2014年发放待遇6823人。

二、陆坪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补贴标准低,互济性不强

为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养老保险,政府对参保缴费居民给予适当补贴措施。一是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分为三个标准:缴费100~400元、500~900元、1000~2000元分别补贴30元、60元、90元;二是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即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贴70元外。政府鼓励城乡居民提高缴费档次,延长缴费年限。但是,不同缴费档次和缴费年限之间待遇领取差别小,缴费档次高和缴费年限长对提高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对于家庭富裕的居民来说,缴费越多,未来领回本金所需的时间越长,因此不愿多交;对于贫困人群,更是无力提高缴费档次,只能选择较低档次进行缴费,领取养老金自然很少,很难真正起到养老的作用。

2.外出务工人员多,养老保险费用征收困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明确规定,参保的城乡居民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并填报参保登记表才能办理参保手续。但是,现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陆坪镇每年大约有1.5万人外出务工,有的甚至整户外出,几年不归,增加了建立参保对象档案的难度,影响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正常开展。

3.宣传力度不够,参保对象认知出现偏差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是先缴费,后受益。农民是相对较为“短视”群体,缺乏投资理念,要让农民认可并接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把手中钱投入到今后的养老中去,这就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认知度。但是,一些乡镇在工作中不重视政策宣传,宣讲政策缺乏耐心,没有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筹集渠道,养老金的支付结构以及养老金如何运作等信息传达出去,在缴费和待遇上没有向农民解释清楚,农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知之甚少。一些乡镇工作人员甚至为了完成参保任务,采取了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进阶段,要求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可以领取55元的养老补助金。一些乡镇为了完成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采用“土政策”,把农村老年人领取养老补助金与子女缴纳养老保险情况挂钩,子女有没有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父母就不能领取养老补助金。有的农民就认为自己可以不交,只要子女交就可以了,自己是领子女所交的钱;部分不和睦的家庭,子女不愿投保,认为自己投保是给父母领取。有的认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15年,很多年轻人就觉得自己还年轻,等到年纪大点有钱了再交,有的甚至认为现在开始交,如果活不到60岁就等于白交了。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力度不度,城乡居民的对养老保险的缺乏认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4.政策不衔接,制度不完善

上世纪90年代,福泉市组织农村缴纳农村养老保险(俗称老农保),保险费由市民政局统一征缴、保管和使用,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没有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后,原有老农保所缴纳的费用不能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能退回当年所交的本金及利息,这使农民的钱大大缩水,导致农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去信任,不敢轻意缴纳。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鼓励居民积极自愿参保,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也可以补代缴”,既然规定自愿参保,就可以不参保;既然规定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可以补代缴,到60周岁一次性补缴。政策还规定,只能补缴,不得提前缴费,有的人因工作忙或远在外地想一次足15年,而根据政策规定不得提前缴纳,只能补缴,这样这些人就不愿参保,从而影响了参保积极性。

三、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1.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宣传力度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点工作,是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核心内容。对于城乡居民来说,社会养老保险还是一件新事件,要让城乡居民接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组织引导,居民积极自愿参保”原则。政府部门必须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要利用新闻媒体、广播、张贴标语、宣传栏、村民大会等多种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基层工作人员应深入群众,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耐心仔细地向城乡居民讲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让农民了解缴费高低、缴费年限长短与享受待遇等,让城乡居民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惠民利民工程,增强农民的参保意识,提高参保积极性。

2.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

为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了一定的资金补贴,但补贴经费太少,不能有效发挥激励作用。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应根据农民收入增长率,通货膨胀等因素,将补贴数额与特定指数挂钩,让政府补贴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和物价增长而相应增长。对于经济收入较差,无力投障的城乡居民,政府应该加大财政倾斜力度,适当增加补贴标准。调整不同缴费档次、缴费年限的补贴标准,使不同缴费档次待遇享受差异明显化,鼓励更多农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和较长的缴费年限。

3.建立和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经费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