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范文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精选(九篇)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1篇: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范文

《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本条中提出,制定规范的目的是“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实施的条件下,公安部进一步制定《规范》,就是为了规范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案,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

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是公安部赋予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案监督的重要途径。但是,很明显,本条缺乏操作性。

2004 年5月1日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七十三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后,先后有多人向笔者请教事故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但是,当事人仅仅只能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当笔者要求当事人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复制证据时,都碰到了无法复制到位的难题。办安单位提出的问题有:1、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2、(办案单位)领导不同意。3、没有原因,就是不给复制。

由于办案单位拒绝复制证据,当事人又无法证明在自己已经提出《复制证据申请》后办案单位拒绝复制证据的证据,所以,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办案单位行政不作为,以达到复制证据的目的,就变的难度巨大,几乎无法操作。由于没有相当的证据,所以,就无从对办案单位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客观的评价。无从谈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公安部“以公开办案促进公正办案”的良好愿望就无法实现。

第2篇: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贯彻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例》和“三个必训”为主线,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以能力建设为重点,以深化交警系统业务练兵为关键,以基层为重点,紧紧围绕我市交通管理工作和交警队伍建设的实际,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公安民警大练兵的意见》,全国“二十公”、自治区“十九公”会议精神,立足岗位,注重实效,全面加强公安交通民警必需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体能的学习和训练,切实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技能和体能素质,建设一支训练有素的正规化队伍,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有序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巩固20__年练兵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深入开展全员练兵活动,突出岗位练兵,使全市广大交通民警进一步熟练和掌握本职岗位应知应会的基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实战技能,端正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增强综合素质和实战能力,培养优良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推进全市交警系统整体练兵活动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实现“平安__”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三、练兵内容及目标

根据交通民警的工作实际,将大练兵的内容分为共同科目和岗位科目两大类。共同科目为全体民警的必训科目。

(一)共同科目

1、政治理论:主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程》,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总书记在观摩全国公安民警大练兵汇报演练时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二十公精神100问”,公安民警大练兵100问,交警业务200问等。同时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二十公”、自治区“十九公”和全市公安大会精神。

2、思想作风:主要学习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训练条令,人民警察着装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执法艺术和队列、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的训练等。

3、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宪法》、《刑法》、《刑诉法》、《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4、基础警务技能:交通指挥手势,警械使用,徒手攻防,现场急救,手枪射击,控制与搜身带离,擒敌拳,犯罪嫌疑人抓捕,小型汽车或摩托车驾驶,计算机应用、网络办公,公文写作等技能训练。

5、基本体能训练:按照《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要求,重点进行太极拳、擒敌拳、引体向上、俯卧撑、仰卧起坐、3公里武装越野、10米×4往返跑、100米、400米、800米等专项训练;同时开展跑步、跳跃、投掷等基础训练及球类、广播体操等群众性体育活动。每位民警至少进行五项基本体能考核。要求90以上的民警达到《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二)岗位科目(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岗位科目分为城市道路、公路巡逻执勤、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交通安全

宣传、大(中)队领导和其他岗位。

1、城市道路执勤岗位

目标要求:通过学习和训练,熟练掌握城市道路执勤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路面交通指挥、疏导、管控和快速处理事故现场等方面的能力。

业务知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易程序部分)、《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范》和交通指挥疏导、维护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等。

个人技能:熟练掌握交通堵塞疏导,复杂路通指挥,交通违法行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执勤民警规范用语等。

团队技能:重大活动交通警卫和多警种协同查缉、堵截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人员。

2、公路巡逻执勤岗位

目标要求:通过学习和训练,熟练掌握公路执勤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路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业务知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易程序部分)、《公路巡逻民警执勤执法规范》和交通指挥疏导、交通秩序维护、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预防、治安管理等公路巡逻执勤业务知识。

个人技能:熟练掌握辖区道路交通情况,机动车巡逻的基本要领,交通违法行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处理,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人员的堵截、查缉、盘查技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和一般程序的先期处置、伤员现场救护,执勤民警规范用语等。

团队技能:与有关部门联合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多警种协同处置公路上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查缉、堵截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人员,交通警卫的组织,交通事故的分析、研究和预防对策。

3、交通事故处理岗位

目标要求:通过学习和训练,熟练掌握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处理水平,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做到依法、公正办案。

业务知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证据审查、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损害赔偿调解、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等。

个人技能: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包括:接警、出警、现场保护、现场救护、现场秩序维护、现场清理及交通事故勘查安全防护。调查取证,包括:现场照相、现场录像、现场图绘制、现场痕迹物证提取、现场笔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分析、交通事故调解及文书制作、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交通事故信息采集和统计分析。

4、车辆管理岗位

目标要求:通过学习和训练,熟练掌握车辆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程序办事,切实把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业务知识:《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批管理规定》(公交管[20__]193号)、《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20__版运行管理规定》(公交管[20__]193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__)、《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468-20__)等。

个人技能: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操作,机动车类型分类标准和机动车登记操作规范,行驶证构成要件及种类,车辆管理业务操作程序,机动车检验标准、方法;机动车档案管理,被盗抢机动车特征识别和发动机号、车架号查验、比对;机动车档案真伪识别;车管所便民措施及规范用语。

5、驾驶人管理岗位

目标要求:通过学习和训练,熟练掌握驾驶人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程序办事,切实加强驾驶证管理,把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业务知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等。

个人技能:驾驶证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操作使用;驾驶证构成要件、种类;办理各项驾驶证业务的受理条件、工作要求、操作程序;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内容、程序、规定、评判标准;驾驶证档案内存资料、档案管理和档案真伪识别;车辆管理所便民措施及规范用语等。

6、大(中)队领导岗位

目标要求:通过学习和训练,熟悉掌握道路交通管理和队伍建设的基本知识,提高驾驭交通管理和抓队伍建设的水平。

业务知识:掌握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交通管理、行政管理学、领导科学、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督察条例等相关内容,了解车辆管理和驾驶人管理主要业务。

个人技能:各项交通、治安管理业务的基本知识;计算机操作、网页浏览器、办公自动化、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监控系统和警务工作站等的基本应用;交通安全违法处罚、事故处理和治安处罚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公文处理与写作;掌握警力合理调配、预防交通事故、交通勤务管理、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和队伍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技能。

7、其它岗位

指挥中心、文秘、政工、宣传、法制、科技、、后勤等岗位民警,要通过学习和训练,熟悉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基本业务知识和技能。

四、练兵对象和练兵形式

全市交警系统全体民警,重点是基层一线实战单位民警,练兵形式以集中强化训练、岗位练兵、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竞赛作为大练兵的基础形式。本着“边训边战,战训结合”的原则,以大队为单位,组织民警集中强化训练不少于15天,部门集中训练不少于10天。训练内容要做到与实战同步,实现学与练、练与战良性互动。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统一建立“训练日”制度,坚持“每日一学,每周一评,每月一考,每季一赛”“四个一”,苦练基本功制度,并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检查。

五、练兵方法与步骤

按照市公安局和内蒙交警总队的统一部署,20__年全市公安交警系统

大练兵活动总体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部署年度练兵任务阶段(时间为4月1日至4月10日)

认真组织全体民学习有关大练兵会议精神,领导讲话,上级业务部门大练兵方案,开展宣传教育,层层发动,全警动员,深刻领会大练兵活动重要意义,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20__年大练兵工作。在总结20__年大练兵活动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本大队实际情况,全面部署20__年大练兵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各大队的练兵计划上报支队大练兵办公室,同时按照公安厅的统一标准,建立《大练兵考核登记表》、《民警训练手册》、个人练兵电子档案、切实推进大练兵活动长效机制建设。

第二阶段:大练兵实施阶段(4月11日至8月20日)

各大队根据练兵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扎实地组织实施全面练兵活动。要培养充实练兵教官队伍,以集中、强化训练为主要形式,民警参加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每天不少于1小时专门业务自学自练,每周不少于半天的专门集中训练,每月组织一次讲评,每季度进行一次测试。全面推行“战训合一、轮训轮值”制度,结合岗位特点,“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要参照去年大练兵活动的成功经验,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措施,激发练兵热情,不断增强练兵效果。要通过汇报演练、比武竞赛等多种形式以赛促练,掀起大练兵活动的高潮。支队大练兵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各大队的大练兵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确保练兵活动健康顺利的开展。

第三阶段:组织比武竞赛和进行自检自查阶段(8月21日至9月30日)

在认真抓好普遍练兵的基础上,支队将分岗位组织车管业务、事故处理、安全宣教、岗勤路勤民警等分别进行比武竞赛。同时采取随机抽考、普遍考查、重点考核等方式,自上而下逐级对大练兵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估。考核以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为重点,突出抓好一线民警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支队将按照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考核标准,既要看练兵竞赛取得的成绩,又要看日常工作的综合评价,做到练兵工作两不误。

第四阶段:全面考核验收阶段(10月10日至11月20日)

公安厅拟于11月15日前完成对各盟市公安机关大练兵考核考评,市公安局将于10月20日前完成对旗县公安局、局属各单位考核,支队将在10月10日前对全市交警系统考核,通过各级全面、真实、公正、科学的考核评估,进一步检验练兵成果,增加练兵实效。

各大队要根据大练兵考核考评情况,认真总结本年度练兵活动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并形成大练兵专项总结报告,务于12月1日前上报支队大练兵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广大民警对大练兵活动的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交警系统大练兵活动的顺利开展,支队成立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支队杨继担任,副组长由副支队长侯文瑞、马燕军、副政委李青担任,成员由各大队大队长和各科科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支队政工科,办公室主任由崔建平同时兼任。各大队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大队长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明确职责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大练兵活动经费,购进学习教材,配备训练器械,加强练兵基地设施建设,为大练兵活动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加强教官队伍建设。各大队要以大练兵为契机,把练兵能手的选拔与教官队伍的建设密切结合,认真抓好教员与业务骨干双向交流制度的落实,通过采取选拔培养、内请外聘,逐步建立一支数量适当、综合素质较高的教官队伍,切实解决基层一线单位练兵难以及教官短缺、素质不高的问题,保证大练兵的质量和效果。

(三)强化练兵奖惩激励机制。把领导班子组织大练兵活动的成效作为目标实绩考核及单位评先创优的重要内容,把民警参加练兵和比武竞赛的情况记入民警训练卡片与档案,与民警的政治、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实现奖惩兑现,不断激发广大民警练兵的动力。

第3篇: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范文

1基本情况:

2003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共接警1624起,出警1624起,立案受理道路交通事故456起,死亡35人,伤509人,直接经济损失340920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四项指数分别+3.64%.+66.67%.-3.26%.-3.43%;共发生逃逸事故22起,侦破10起,破案率45.45%;结案321起,结案率70.39%,归档321起,归档率70.39,行政诉讼案件0起;向市交警支队复议10起,维持8起,撤消2起,能够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有序;共收到锦旗12面,感谢信11封,满意率达90%。

2清案情况:

(一)死亡事故审结、责任认定、调解情况:

2003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我大队辖区无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立案处理的死亡事故共32起,现已审结归档24起,结案率为75%,其中按期责任认定29起,按期认定率为90.63%。

(二)案件移送、拘留及行政处罚情况:

2009年依照法律规定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16人;拘留91人,吊销当事人驾驶证14本,注销4本,吊扣证件121本

(三)伤人事故审结、责任认定及调解情况:

2003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共办理伤人交通事故379起,现已审结归档260起,归档率68.60%,其中按期责任认定273起,按期认定率72.03%。

(四)财产损失事故审结、责任认定及调解情况:

2003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共办理财产损失交通事故45起,现已审结归档35起,归档率77.78%,其中按期责任认定45起,按期认定率100%。

(四)逃逸案件发破情况和对未破案件如何组织再侦的情况:

1、2003年12月21日至2009年11月20日,我大队共受理逃逸案件22起,现已侦破10起,侦破率为45.45%,对于侦破后的事故当事人,大队均能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理,没有存在降格处罚问题。

2、对于历年来未破案件,我队主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案件,分发案件协查通报,上墙公示的形式发动群众提供线索等签途径继续侦查,并适时到其家中进行搜查,加大侦破力度。

3交管业务办案情况:

(一)办案程序、办案质量。

1、交管股受理接处泉港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办案人员均有相关的事故处理证。

2、事故处理工作中着重从“接处警”、“立案”、“责任认定”、“调解”、“归案”等环节,注重办案时效性程序,办案质量有所提高。

3、依法办理强制措施审批手续,及时做到法律文书合理规范,建立各种事故处理台帐。

4、重视对交通事故车体检验证据。大队自行设计增加事故处理现场处置工作的《车辆痕迹勘验记录》、《事故现场车辆静态勘验记录表》、《肇事车辆勘验记录表》三种勘验记录表格,强调对人、车、路三大主体因素相互间的相互碰撞点的确定,注重对当事人的自述材料及旁证材料的证据力作用,为我们进一步调查取证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事故公开、公正处理。

1、大队于2000年六月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委员会,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开、公平、公正地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充分发挥了责任认定委员会的作用,按民主集中制依法、公正办案。

2、自2003年3月份开始,大队在原有的“事故公开处理室”的基础上新配备了电脑、投影机、大屏幕等一系列多媒体电脑网络,通过在大屏幕上回放现场照片,放大现场勘察草图、分析事故成因,讲解当事各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过错程度,从而促进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工作透明度,人民群众满意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我们的工作也得到了省总队、泉州市纪委、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区委、区政府、区公安分局等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并被评为泉州市人民政府行风建设示范单位。

(三)、内业管理

这半年来,交管股在规范案卷内业文书及档案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提高,配备了专职内勤人员,对交通事故的档案建立、移送

、交接、登记和归档等工作进行专人负责,并及时输入电脑纳入微机管理,在事故吊扣证件方面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并在今年十月份开始,全面启用新的交通事故法律文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对事故预押金和事故罚款、事故处理收费等方向也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来执行。

4交管业务办案薄弱环节

1、个别案件存在未及时调查取证的情况,致使有些案件出现超期责任认定的现象。

2、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暂扣肇事驾驶员证件或暂扣肇事车辆未及时开取暂扣凭证现象。

3、存在对个别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超期。

4、因为分管事故处理的大队领导班子调整的关系,在今年5-6月份间,出现一些案件未能及时审批,从而出现责任认定书超期送达的现象。

5、在对群众的解说和调解方面还不够耐心细致,致使当事人到支队申请复议7起,行政诉讼1起。

6、一些调解结案的案卷未能及时整理归档。

7、在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有较大的变动,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对新法的有关规定解说工作做的还不够,致使部分群众因不理解而造成工作中被动的局面。

6针对存在办案薄弱环节,将采取以下措施整改。

1、继续深入贯彻全市交警系统开展的“严肃执法纪律,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质量,落实‘五条禁令’”队伍纪律整顿活动,组织全体民警系统地学习道路交通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注重办案时效,巩固办案成果,提高办案质量。

2、建立严格完整的暂扣凭证管理使用规定,督促办案民警按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开具暂扣凭证,及时登记、上交所暂扣的证件。

3、每月按照大队制定的《执法质量量化考评制度》对股里民警办案情况、办案质量进行量化评比,奖优罚劣。

第4篇: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范文

关键词:船舶 事故 适航性

1.现状

目前,除海事部门强制或船方主动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以确保船舶安全适航外,内河部分船舶发生事故后,因无须向保险公司索赔,各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未经正确适航性研判擅自开航,造成部分内河事故船“带病”航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本文就内河船发生事故后,如何正确开展适航性研判,提出一些意见和见解。

2.造成事故船“带病”航行的原因2. 1内河船方习惯性瞒报事故险情

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船舶报告事故险情的义务,但发生事故后,在船舶和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且无人员伤亡,各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无需海事部门出具《海事签证》或《事故调查结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船方往往瞒报事故险情,使得船舶“带病”开航。

2 . 2事故险情瞒报查处不严

由于内河通航水域狭长,水网交织,船舶流量较大,且内河海事管理机构信息化监管手段尚处于起步阶段,无法对辖区内所有船舶实施全程有效监管,船舶瞒报事故险情时有发生。同时也有基层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险情采取不报不理的原则,有的为保证辖区良好安全记录,甚至不希望船方上报事故险情,忽视了对事故船适航性的安全监管以及对瞒报事故险情船舶的行政处罚。

2 . 3法律法规对事故船适航性研判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虽《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船检规范要求,船舶在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向船检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海事部门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以此要求船方和船舶所有人保证船舶的安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31条也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当在船舶签证簿中予以记载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以便于对其实施后续安全监管,但由于法律法规间缺乏衔接,对事故船适航性的研判程序、研判责任和研判标准不明确,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强。海事执法人员对是否需要对事故船适航性进行研判不清楚,有的则受专业知识限制,不敢轻言研判,任由船方处置;有的要求船长出具《船长开航前声明》以自保。

2.4内河船舶维修点少且分布不均,事故船很难找到合适的维修点

由于内河各地船舶修造水平发展不平衡,船舶维修点分布不均,有时事故船不得以“带病”开航或拖带到远距离的维修点修理。

3.对策

3.1提高船员安全意识,为事故险情上报营造宽松环境

①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通过开展船员培训、定期实操性检查、企业安全宣传等方式,提升公司船员专业能力和安全意识,同时明确发生事故后应急处置程序以及船舶适航性研判程序,提高保障公共安全、船舶自身安全的能力和意识,遵章守法,主动报告事故险情,认真检查并研判船舶受损程度,确保事故船按法定程序开航。

②加大事故险情巡查力度。通过提升信息科技监管手段、完善巡航执法机制,加强巡航检查力度,强化船舶航行过程监管,提升海事执法能力及时发现并排查事故险情,正确宣传并引导事故船正确研判船舶适航性,确保事发后继续安全航行。

③简化事故船临时检验手续。在降低事故船申请临时检验费收取标准的同时,加快船舶检验平台的联网和数据共享,放宽对事故中受损船舶临时检验的限制,切实简政放权、服务船方。例如:破除区域壁垒,授予事发地船舶检验机构对非本船籍港事故船实施临时或公证检验的限制性条件,赋予其主动检验的权限。

3 . 2优化事故险情上报程序,强化瞒报责任追究

①优化事故险情上报程序。在明确小事故不列入事故统计范畴的基础上,继续明确险情数量不纳入年度安全形势考核等制度,优化事故险情分级上报原则;同时严肃处理不按规定上报事故险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②强化瞒报责任追究。明确一般等级及以下或无人员伤亡的事故险情,不追究责任船员的责任,为各方齐心协力消除隐患、共筑水上交通安全营造宽松的良性氛围。同时,对隐瞒事故险情,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依据《内河条例》第76条对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船舶和责任船员予以处罚,以降低船方瞒报行为。

3 . 3完善立法,制定事故船适航性研判规定

通过立法,明确船方、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等部门在研判事故船适航性、允许船舶开航等方面的责任、权力与义务,划清“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保护公民权利,确保事故船和公共安全。

(1)明确研判权限。根据内河交通安全实践、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海事法律法规及船检技术规范要求等,综合考虑事故船受损程度、船舶类型、货物种类和船员配备等因素,明确船方、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等各方研判船舶适航性的权限、责任和义务,做到既方便船方又保障公共安全。

例如:参考《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可将权限分为:①对事故船船体表面及相关舾装构建轻微凹陷、刮痕等,船舶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船舶的适航性,由船方自行研判;②对未构成事故船船体骨架结构损坏的小面积(不超过50cm×50cm)凹陷、水线以上部分小面积(直径不超过10cm)穿孔、船体上层建筑损坏等不影响动力系统正常运转和船舶安全操纵或船舶直接经济损失5-20万元以下的,由海事管理当局指派执法人员现场研判;③对事船翻沉、船体骨架结构损坏的大面积凹陷、船体进水、动力和操纵系统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由海事管理当局责令船方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实施临时检验,并及时跟踪并督促船舶维修。

(2)明确适航性研判和开航程序。通过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明确船方、海事管理当局、船舶检验机构等在事故船适航性研判、责令临时检验、允许事故船开航等方面的程序规定。例如:制定《事故船适航性研判手册》、《事故船复航工作流程》和《事故船安全开航指引》等,进一步明确各方研判标准、流程、开航程序等事宜。

(3)明确适航性研判责任。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船方、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在研判事故船适航性方面的责任及海事管理当局安全监管责任。例如:船方自行研判并开航的,由船方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负全部责任;由海事管理当局研判并允许开航的,由海事管理当局对研判结论负责,但不免除船方开航前检查和航行中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任;由船舶检验机构或专家组研判的,由船舶检验机构或专家组对研判结论负责。

(4)重视事故船后续安全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法规,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程序、船舶安检选船标准、巡航监管制度、船舶签证规范等,建立事故舶后续跟踪检查制度,明确海事管理当局对事故船实施安全监管的责任,强化后事故船续安全监管。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31条等法条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在船舶签证簿中予以记载,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后续跟踪和安全监管。

3.4完善内河船舶修造体系

完善内河造船和船舶维修基地的布点规划和建设扶持,鼓励内河造船业融资和发展,打造内河船舶建造、零配件供应、设备维修、信息反馈于一体的船舶“4s”店,为遇险船舶维修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S].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S].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S].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S].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S].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S].

第5篇: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范文

一、构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处理模式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1]。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本身看,它属于过失犯罪案件。相对而言,过失犯罪较之故意犯罪罪过较轻,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无宿怨,彼此之间的矛盾冲突也相对较少,当事人双方更易趋向达成和解。对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而言,刑事和解所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以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在公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审查下,和解协议得到确认。它与交通事故的“私了”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由此可见,对交通事故的自行解决(“私了”)有两个条件:第一,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第二,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简言之,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可以“私了”解决。在实践中,除了轻微交通事故实行“私了”,一方或双方酒后开车,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交通规章的行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甚至触犯刑律的,也在私下解决。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庭鹏认为,这将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应当明确规定此种“私了”为无效“私了”,肇事方在受到严惩的同时,也要出台有关政策和法规,对非肇事方进行相应法律制裁,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2]。我们研究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促使立法将一部分“私了”案件合法化,以使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目前,我国正在讨论修改1996年《刑事诉讼法》,陈光中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明确提出,刑事和解应当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立。有鉴于此,本文仅围绕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适用阶段、程序的启动以及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地讨论。

(一)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当适用刑事和解

我国《交通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明文规定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程序。例如,《交通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程序。《实施条例》第94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

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96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由此可见,我国对现有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无论是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还是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交通肇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程序。在我国,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刑事司法机关,因此,交通肇事案件的调解具有行政调解与刑事调解的双重性质[3]。 从实践看,不论属于交通事故还是一般的交通肇事犯罪,公安交警部门均可介入对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予以认定,并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此认定书便类似于刑事证据中的鉴定结论,对案件起证明作用。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在调停双方纠纷的基础上撤销案件,而应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2006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驾车搭乘张某、邹某、杨某三人从四川省武胜县往岳池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岳武路某路段时,因散落在路面上的鹅卵石引起车辆侧翻,造成张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其余人受伤和车辆部分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负主要责任。12月20日,武胜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将此案移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鉴于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且其家人正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于12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在和解会上,刘某的家属对被害方真诚地表达了歉意,并转达了刘

某的悔改之情,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被害方书面申请对刘某从轻处理,双方达成书面的刑事和解协议。武胜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4]。笔者认为,这起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存在以下几方面刑事和解基础: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及时抢救被害人,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态度较好,社会舆论倾向于赔偿被害人损失、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与之相比,在严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报应心理较强,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态度消极,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因此,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处理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1肇事者的有罪答辩。有罪答辩意味着肇事者承认犯罪行为是自己所为,认识到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危害。近年来,随着强制保险制度的推行,因交通肇事案件引起的肇事者对被害方的损害赔偿的履行有了更好的保证。在确保损害赔偿的基础上,重在精神补偿与关系修复是刑事和解制度设计的初衷。以肇事者有罪答辩为先决条件的交通肇事刑事和解程序能够为被害人提供疏通被阻滞情感的渠道。21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双方自愿。交通肇事案件能否进入刑事和解程序,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严格的意思表示,特别是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只有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通过刑事和解处理纠纷时才能适用刑事和解。即无论是肇事者的悔罪、道歉和赔偿,还是受害人放弃对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都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因为如此,刑事和解协议达成后,加害人或者受害人均可以随时撤回。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三)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

依据我国《交通法》的有关规定,虽然公安交警部门具有先行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介入权,对事故所涉及的当事人、亲属、矛盾点等情况比较了解,但是,公安机关不能在调停双方纠纷的基础上自行撤销交通肇事案件,而应该移送检察院审查。在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没有实体处理权,只能移送检察机关作出不的处理决定,致使诉讼过程明显拉长,诉讼成本增加,诉讼效率低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也陷于诉累之中。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犯罪的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

具体而言,在犯罪的侦查阶段,应当赋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实体处理权。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刑事和解方式处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已不在少数。与其听之任之,不如在法律上明确赋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不移交的权力,并加以严格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修改完善《交通法》,对于符合一定条件、可能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赋予公安机关一定的实体处理权。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1肇事者与被害人有亲情关系,肇事者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由于一般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刑事赔偿往往针对亲属进行;如果交通肇事发生在夫妻、父子、父女等亲属之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亲属间可以达成谅解,追究刑事责任则比较牵强。因此,此类案件可以分流给公安机关以和解方式结案,而不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21双方当事人在肇事后已达成协议,且被害人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即在公安交警部门依行政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双方当事人就责任认定及赔偿等都已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被害方明确表示不必追究肇事方责任。对于这种情形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可分流给公安机关处理。当然,公安机关作为犯罪的侦查机关,如果对刑事案件有过大的实体处理权,可能会产生随意放纵犯罪的弊端。因此,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情节较轻的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行“必要的审查”。例如,公安机关定期向检察院报送自行处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简要案情及处理情况;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抽查部分侦查案卷等。根据诉讼经济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必要审查的基础上,将部分情节较轻的涉嫌交通肇事的案件分流给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不仅能够使受害者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而且能够减少司法机关与当事人双方的诉累。

在审查阶段,公诉机关掌握是否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权力。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被害者一方,可以主动向检察机关提起和解请求,包括被害人的诉讼人、法定人以及近亲属在被害人授权或被害人处于无法表达自己意志的情况下,可以代为向检察机关提出;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其法定人及其委托辩护人,也可以代为向检察机关提出和解请求。当公诉机关收到被告(害)一方的和解请求之后,应当立即向被害(告)人发出告知书,告诉对方请求和解。对有和解可能性的案件,公诉机关应该立即进入对案件的审查工作,并最终由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作出决定是否启动和解程序。如果检委会决定可以启动和解程序,那么将进入正式的刑事和解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审查阶段双方已经提出过和解的要求,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适宜适用暂缓,并向审判人员提出启动和解程序的建议,法官认为可以进入审判阶段的和解程序。该程序基本和审查

阶段的过程一致。不同的是,被告人可以提出对自己适用什么量刑的建议,经法院审查后,宣判对其适用缓刑或相对较轻的刑罚;另一种情况是,在审查阶段当事人并没有提出刑事和解的请求,或者虽然当事人曾经提出但被检察院驳回,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再次提出刑事和解的请求,由法庭审理认为有必要启动和解程序的,应与检察机关协商决定是否启动和解程序。如果决定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由被告人、被害人、法官、公诉人四方参与和解。2006年1月7日凌晨,24岁的大学生张强(化名)因酒后驾车失控撞死路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张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同时也流露出对前途感到茫然。庭审后,法官到张强所在的某戏剧学院进行走访。从校方反馈的信息看,张强在校期间成绩优异,为人也不错,即将毕业步入社会。但根据校规,其一旦被判处刑罚就会失去学籍,校方为此也深感惋惜,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事发后,张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40余万元,被害人家属也对张强表示谅解。综合考虑张强的悔罪态度、对受害者的赔偿及其个人前途等因素,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5]。新晨  (四)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及监督

鉴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整个诉讼阶段,可以考虑将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权分配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来决定是否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但是,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公、检、法三机关也有义务告知有关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在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启动刑事和解程序。

公、检、法三机关在接受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之后,应当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可行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犯罪及其悔悟态度如何;被害人对参与刑事和解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尤其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加害人“以钱买法”或受害人被胁迫参与刑事和解的情况。经审查,如果认为具备了刑事和解条件,即可以启动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程序。

二、探索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者的社区矫正处遇模式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6]。目前,我国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已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在各地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因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所占比例很大。据常熟市司法局介绍,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中,其中一半以上为交通肇事罪[7]。2006年8月,笔者在天津市北辰区S镇社区矫正调研中发现,该镇有社区矫正对象10名:其中缓刑犯8名、假释犯1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1名。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有7名。笔者对这7名社区矫正对象以及对其进行帮教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了深度访谈,与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一道,探索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者进行社区矫正的处遇模式。

相对于监禁刑罪犯而言,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会中进行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难度更大。为落实分管分矫制度,2S镇司法所对7名因交通肇事罪而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以学习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知识为重点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虽然因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罪名相同,但是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其家庭情况、生活经历、个人需求以及个性特点各不相同,也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根据管理教育个别化的原则,采取个案矫正模式。

个案一:社区矫正对象何某因交通肇事赔偿受害者家属而借债18万元,妻子下岗,儿子上大学。因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夫妻俩经常吵架,何某精神压力非常大,曾产生自杀念头。社区矫正工作者将情况向S镇司法所汇报后,S镇司法所找到社区矫正志愿者朱某(私企老板)。朱某给何某在企业里安排了一个机修工的岗位,目前何某每月有800元到1000元的工资收入。S镇司法所还为何某儿子交学费募集捐款4000元。何某十分感动,放弃了轻生的念头,工作也十分积极努力。S镇像朱某这样的志愿者还有很多,他们活跃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为矫正对象重拾生活信心作出自己的贡献。

个案二:40岁的于某曾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因为醉酒驾车将一名行人撞死,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他在接受访谈时对我说:“服刑期间,车是不可能再开了,还好我会修理汽车,现在就靠帮别人修车来维持生计,一个月下来能挣到七八百元钱,生活虽然过得拮据了点,但是,起码的生计还可以维持。司法所的黄科长经常到家里去,看望我生病的母亲,还帮助我的母亲找老中医治病。我是一个囚犯,在服刑期间,不但没有人看不起我,还处处帮助我,时时询问我的困难,我特别感动,社区矫正真的充满了人情味??”

  个案三:32岁的胡某(女)原本是一位公交驾驶员,两年前驾驶公交车与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张某相撞,导致张某脑部受伤,因抢救无效而亡。胡某在肇事当天中午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与张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支付张某在医院的抢救费用和经济损失7万元>!<。鉴于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县法院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胡某需参加社区(乡村)义务劳动,接受帮教和学习,不得随意外出。尽管胡某还有1个月就可以解矫了,但她一直无法走出那场交通事故的阴影,因神经衰弱而经常失眠。笔者在访谈中发现,胡某

第6篇: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范文

关键词: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行政行为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湖南人大法工委的法工办复字[2005]1号批复中,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笔者认为,该批复内容似可商榷。

首先,从逻辑进路来分析,前后存在矛盾。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责任认定书属于民事证据,不是行政行为。这种"法定解释"的法理存在着逻辑谬误,司法实务中的确常常把责任认定书当做证据,但是,公安的责任认定行为本身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究竟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这种基于行政法理论中的认知分析和判断,从一开始与民事诉讼理论没有任何联系,不能从之后的实践结果出发,进而分析该行为的法律性质。该解释着重追求的是排斥该认定书的诉讼救济途径,也即不允许当事人对该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但问题在于:2005年之前的司法实践均将该行政认定书视为行政行为,并允许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而在2005年对于公安行政责任认定书,法律实务和法定解释却做出截然相反的规定,对于如此巨大的变化,我们至今没有见到详细的理论论证,这种法律方法缺乏正当性证明,在理论上和逻辑上均存在缺陷。

其次,解释主体资格的困惑。全国人大法工委不是法定的法律解释主体,按照《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法律;"也就是说,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解释法律的职权,而没有赋予全国人大法工委以解释法律的权力。根据《宪法》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由此可见法工委的权力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我国《立法法》第17、18、22、30、31等条款具体落实了宪法内容,再次明确了法工委的法定职权,基于宪法和立法法,完全可以认为法工委所谓的"法定解释"和宪法和立法法有不一致的地方,故而其解释效力值得商榷。

最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符合行政行为构成要件。

(一)基于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

从主体要件看,公安机关是法定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机关,享有法定职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从客观要件看,公安机关确实实际运用了这种权力,作出了处理决定。不论该权力的行使合法与否,行政权在事实上发生了、存在了、运用了,这是客观的、物质的、不因人的主观认知而转移的。从客体要件或实际效果看,该责任认定已经影响到了当事人的实际权利和义务。第73条所规定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指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的证据,而绝非作为民事判决的证据。从本条款的前后文、上下文综合分析,该条款不关乎法院的事情;认定书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可以称之为"行政确认",确认肇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基于责任认定,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进一步的行政处理,如罚款、扣分、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等等,则是又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两种行政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并且相互独立的。

(二)公安部104号部委规章肯定"道路事故认定"属于行政行为

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属于部委规章,该规章第45条明确了责任认定的行政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该条的描述从程序的角度证明了其为行政行为;该规章第51、54条规定了对责任认定不服所应遵循的内部行政救济途径,从而肯定了责任认定的行为不是民事证据,而是行政行为;第51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该规章54条更清晰地说明了该认定行为的"行政性质和被监督性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如果法工委的说法是成立的,即认定书是证据或民事证据,则公安机关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的行为,岂不成为维持"证据"了,这在逻辑上或语义上都是荒谬的。鉴于公安部的规章已经确立了对认定书的内部复核途径,而且该规章并没有指出该行为是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笔者大体认同"责任认定书不可诉"的结论,但不可诉仅仅指不能到法院诉讼,绝不是指认定书不属于行政行为。

从责任认定书对肇事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以及该影响所扩及和辐射的民事和刑事诉讼领域来看,将其视为证据有规避法律责任之嫌。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一定程度地影响到了肇事方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种影响都是基于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引发的,如认为其不是行政行为,则内部的行政复核程序将面临"涉嫌违法"的尴尬境遇;而公安机关即便作出了重大违法的认定,抑或暗中操作违法认定,当事人也不能找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在这样的法律现实面前,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就更困难了。

参考文献:

[1]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Z].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5).

[2]樊静.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

[3]杨立新.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进展及审判对策[J].法律适用,2008(3).

第7篇: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范文

一、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容易引起投诉和的原因。

一是事故现场处置不及时。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出于抢救伤者,保护现场、防止肇事者逃逸等目的,要求交警部门尽赶赴现场。但由于警力、车辆装备、值班备勤、接处警衔接等问题,不能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延误了对事故现场勘查、调查的最佳时机,以及民警勘查不仔细、取证不认真,做出事故认定后,当事人不满投诉。

二是处理事故不规范。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调查取证不深入,证据材料不全面,民警对检查鉴定重视程度不够,对检验鉴定结果未研究论证,造成重新申请。对视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告知不全面、不及时,不耐心听当事人辩解,未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和调解劝说工作。或拖延事故责任论定,超期限扣留肇事车辆等等,因而引起当事人的投诉。

三是事故责任认定缺乏透明度。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宣布时,未能向事故各方讲清事故责任的相关证据、对事故认定的依据和理由不能对事故当事人各方进行认真解释、对取证不全,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纠纷的问题有推委敷衍现象,从而使当事人怀疑有“暗箱操作”,认为交警处理事故不公正,引起投诉和不满。

四是逃逸事故案件久侦不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事故立案侦察,但由于受人力、装备、日常事务等客观因素影响,案件一时无法侦破,使死(伤)者一方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上访投诉警方办案不力。

五是事故处理中,其他部门收取的施救费、抢救费、赔偿交通设施损坏费,特别是一些无法得到保险的估价费、停车费等费用,事故承办民警由于没有做好解释,当事人认为太贵或不合理而不肯交,导致事故没有了结,使当事人产生有“权钱交易”的怀疑,引起不满而投诉。

六是久拖不决的事故案件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特别是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的案件,由于交警部门处理的意见与检察院、法院在环节上衔接不够,存在异议和分歧,者找到最初受理的交巡警部门纠缠,甚至投诉上访。

七是民警在接待群众时态度不端正,形象不佳,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缺少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简单一句“你不服找上面”或者“去法院解决”。使当事人感觉办案民警不重视他们的问题和利益,用“踢皮球”的方式敷衍,本来就矛盾的心里更加不满,引起上访投诉。

八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由于当事人受教育的层次不一样,个人素质也不同,有的缺乏法律知识,有的甚至是法盲,为达到交警部门采用“强制措施”满足其赔偿或个人其他目的,采取“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正常心态违法上访。

二、“三加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投诉和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执法意识。在通事故处理中容易引起群众投诉、的原因,最主要的是由于群众对我们交警部门不满而造成的,其中有当事人对交警执法行为的不理解甚至是误解,但在实际工作中,客观存在一些诸如为民服务意识淡薄,执法意识不强等问题,给当事人提供了上访的空间。因此,紧紧抓住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多发性、易发性问题,从源头管理、基础建设、制度落实三个方面着手,确保事故处理人员能够严格、公平、公正、文明地处理每起事故,不发生或少发生问题。

二是加强依法办案,提高执法水平。交通事故处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当事双方都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开展执法。一方面,狠抓事故处理规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保障、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强执法监督,增强事故处理的透明度,防止不按规定接处警、超期扣留车辆、违反程序办案,办人情案、关系案。

第8篇: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范文

关键词:调度交换机 应急 突发事件

中图分类号:TM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3)09-0210-02

哈里斯调度交换机作为目前廊坊供电公司调度交换机,其地位和作用相当重要,一旦交换机发生故障,可能会造成调度通信网瘫痪,影响调度命令的上传和下达。冀北地区规定调度交换机故障全停时间超过10分钟为一次障碍,且根据2012年1月1日其施行的《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关于因通信业务中断造成的事故的规定相当严格。因此,调度交换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好坏直接影响到通信系统的保障率,本文即是对调度交换机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方案的阐述分析。

1 突发事件特征

调度交换机突发事件是交换机主控系统、功能板、用户板、电源、传输电路、调度台、录音系统等故障,可能导致其承载的调度交换业务中断或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

2 应急组织快速相应,并行使其职责

2.1 启动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公司通信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后,所属通信运行维护单位应迅速成立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成员包括通信运行维护单位及设备厂家等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2.2 明确并行使应急组织的职责

2.2.1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接受上级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适时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统一领导通信系统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2.2.2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职责

执行现场处置方案中的应急处置措施,接受上级监督检查。根据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和通信系统运行情况,迅速、准确地判断突发事件性质及影响范围,并向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开展通信系统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

3 应急处置

3.1 应急处置的原则

突发事件处置按照“先生产,后其他;先上级,后下级;先干线,后支线;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认真执行现场处置方案流程,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迅速调动所需通信资源,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防止发生由于通信原因导致事故影响范围扩大化。同时,要防止引发新的突发事件,保证电力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3.2 事故预想及应急处理

3.2.1 交换机主控系统故障

(1)故障现象:交换机主控板、矩阵板或总线告警,交换机接续正常。

(2)故障原因:a.主控板故障或者退出服务;b.矩阵板故障;c.总线分配板故障。

(3)故障处理:a.观察主控卡或矩阵卡告警显示灯,查看自诊断程序界面告警情况确定故障板件;b.更换故障板件,若主控板故障,还需进行硬件初始化;c.加载数据并恢复系统;d.通过维护终端将交换机数据库资料进行备份,并拷贝到外置硬盘进行保存。

3.2.2 交换机电源故障

(1)故障现象:交换机全部停电或机框电源板告警。

(2)故障原因:a.直流自动切换模块或者高频开关电源故障;b.机框电源板故障。

(3)故障处理:a.观察机柜内所有板件的指示灯,如果指示灯全灭,判定为外部电源故障。b.直流自动切换模块输入电压正常输出不正常,判定为直流自动切换模块故障,更换直流自动切换模块。c.直流自动切换模块输入电压不正常,判定为高频开关电源故障,通知电源维护专业人员。d.外部电源恢复后,重启系统,自动恢复原有数据。e.机框电源板红色告警灯亮判定为电源板故障,进入管理维护终端的自诊断界面,查看电源告警细节。f.更换故障电源板卡,恢复机框电源的1+1备份状态。

3.2.3 数字(模拟)用户业务故障

(1)故障现象:数字(模拟)话机不能实现正常接续和通话。

(2)故障原因:a.数字(模拟)话机故障;b.数字(模拟)用户线路故障;c.数字(模拟)用户板故障。

(3)故障处理:a.检查数字(模拟)话机接口,重新插拔,如果恢复正常,判定为话机接口故障,重做接口。b.更换数字(模拟)话机,如果恢复正常,判定为数字(模拟)话机故障。c.进入交换机的自诊断程序,检查端口故障现象及告警信息。d.更换数字(模拟)用户板,如果恢复正常,判定为数字(模拟)用户板故障。e.经过以上工作还不能排除故障,在配线架上测试该接口,判断故障段落,逐段检查处理,直至解决问题。

3.2.4 交换机的机框公共板故障

(1)故障现象:交换机双音多频记发器、三方通话、电话会议、广播扩音接口、远端集中维护等部分功能丧失,相关板卡红灯告警,用户接通率变低。

(2)故障原因:a.多功能服务卡故障;b.双音多频记发器卡故障;c.电话会议汇接卡故障。

(3)故障处理:a.用户近期摘机听忙音的概率增高(≥0.01),可判定为多功能服务卡或双音多频记发器卡故障。b.交换机电话会议工作不正常,可判定为电话会议汇接卡或多功能服务卡故障。c.交换机三方通话不正常,可判定多功能服务卡故障。d.交换机远端集中维护功能不正常,可判定多功能服务卡故障。e.交换机广播扩音功能不正常,可判定多功能服务卡故障。f.观察公共板卡告警显示,红色告警灯亮说明该板卡故障。进入管理维护终端的自诊断界面,查看板卡告警细节。g.更换故障板卡。

3.2.5 交换机2M数字中继故障

(1)故障现象:2M数字中继板卡红灯告警,该局向不能正常接续。

(2)故障原因:a.交换机本端2M中继板故障;b.传输系统故障引起的中继电路中断;c.对端交换机设备故障;

(3)故障处理:a.观察2M中继板运行指示灯,红色告警灯亮,说明2M中继故障。进入交换机的自诊断程序,检查该2M端口故障现象及告警信息。b.如果重要2M中断或者多个2M中断,在第一时间通知主管领导。c.在DDF配线架上对告警的2M数字中继接口进行近端和远端环回试验。d.近端还回正常,远端不能正常还回,判定为交换机外部故障,通知传输系统运维人员检查传输系统。e.传输正常,判定为对端设备故障,通知对方交换机维护人员检查对方交换机。f.近端环回不正常,判定为数字中继接口板故障或2M线路故障,更换告警数字中继板或检查2M线路。

3.2.6 调度台触摸屏故障

(1)故障现象:调度台触摸操作不正常。

(2)故障原因:a.触摸屏设备故障;b.调度台主机故障;c.调度台主机软件故障;d.调度台主机与触摸屏之间的连接线缆故障。

(3)故障处理:a.重新启动调度台主机和触摸屏,如恢复正常,判定为软件故障;b.更换触摸屏,如恢复正常,判定为触摸屏故障;c.更换调度台主机,如恢复正常,判定为调度台主机故障;d.如果完成了以上工作,调度台还不能正常工作,判定为连接线缆故障,需要更换触控连接电缆。

3.2.7 调度台话机故障

(1)故障现象:某个调度台单个话机接续、通话不正常。

(2)故障原因:a.调度台话机插头接触不好;b.调度台话机本身故障;c.调度交换机数字用户板故障;d.调度交换机数字用户板至调度台话机之间的连接线缆故障。

(3)故障处理:a.重新插拔数字话机连线,如果恢复正常,判定为水晶头接触不良。b.更换数字话机,如果恢复正常,判定为数字话机故障。c.通过交换机自诊断程序检查端口故障现象及告警类别。d.重新插拔或更换数字用户板,如果恢复正常,判定为数字用户板故障。e.经过以上工作后还不能恢复正常,判定为线路故障,用数字话机在线路上逐段进行测试,判定故障段落,更换相应电缆。

3.2.8 集中录音系统故障

(1)故障现象:集中录音全部停止工作。

(2)故障原因:a.集中录音系统主机设备故障;b.集中录音系统主机上的2M录音板故障;c.系统软件、录音软件或者2M录音板驱动软件故障。

(3)故障处理:a.关机并重新启动集中录音系统,若系统恢复正常,可以判定为软件故障;

b.关机后系统无法启动或启动不正常,可以判定为系统硬件或者软件故障,需要对主机设备进行检查或者重新安装软件;c.系统重启正常,但无法进入应用程序界面,应重新安装应用程序;d.如果依然不能排除故障,更换集中录音板并重新安装应用程序。

3.2.9 分散录音系统故障

(1)故障现象:分散录音系统某一个数字通道告警。

(2)故障原因:a.分散录音主机上录音板的单个端口故障;b.分散录音主机、数字用户板、数字话机之间的连接线路故障;c.数字话机本身故障;d.调度交换机数字用户板故障。

(3)故障处理:a.检查数字话机工作是否正常,如不正常,则处理数字话机故障;b.在录音采集线路上并机测试录音线路是否正常,如不正常,判定为线路故障;c.经过以上工作依然不能正常录音,更换一个录音端口进行测试,如录音恢复正常,判定为录音端口故障。

3.2.10 交换机维护终端故障

(1)故障现象:两台交换机共用一台维护终端,其中一台工作不正常,另一台工作正常。

(2)故障原因:a.维护终端的串口故障。b.维护终端串口与交换机多功能服务卡之间的连接电缆故障。c.调度交换机多功能服务卡故障。

(3)故障处理:a.观察多功能服务卡告警灯,红灯亮判定为多功能服务卡故障,更换多功能服务卡。b.重启维护终端,若恢复正常,判定为串口吊死。c.重启后故障依然存在,交换两个COM口连线,分别检查与交换机的连接情况。d.根据端换前后情况对比,判定串口故障或者是线缆故障,更换相应设备。

3.3 应急处置后期观察

(1)现场应急处置完毕后,现场抢修人员须确认电力通信系统业务电路已恢复至正常运行状态,系统稳定运行30分钟后,可视为故障隐患已彻底排除,方可向通信调度申请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撤离现场。

(2)通信调度接到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申请,确认业务电路恢复正常,经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同意,方可下达现场撤离命令。

3.4 事件整理汇报

(1)事件报告分为紧急报告和详细报告。紧急报告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口头汇报突发事件的简要情况;详细报告是指在完成突发事件处理后,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全过程报告。

(2)现场处置工作组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响应情况和现场人员、设备受损程度,评估现场应急处置的困难和效率。报告频率:每30分钟一次,若出现重大变化立即汇报。

(3)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情况,评估业务迂回和故障排除时间,准确掌握现场处置进度,向上级报告。报告频率:每30分钟一次,出现重大变化立即汇报。

参考文献

[1]《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通信调度管理规定》.

第9篇: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范文

交通事故不结案,会造成车辆无法驾驶上路和年审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事故拖着不结案,受害人可以凭交警裁定到法院提起诉讼,上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