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范文

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精选(九篇)

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第1篇: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执行;问题;对策

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也是一直未解决的老问题。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广大农村居民养老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一、困难和问题

新农保开启了农民养老保险新篇章,但在推进过程中,也遇到诸多困难与挑战。

(一)宣传力度不大,群众参保意识不强

一是由于老农保存在的问题很多,所支付的养老金也起不到养老的作用,造成部分群众不愿参保;二是有的群众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使之失去信任感;三是有的将新农保与社会救助政策相比较,认为即使不参保,年老后生活无着落还可以享受低保;四是从老农保到中农保再到新农保,制度变化快,群众认识跟不上,导致以下两个问题的出现:中农保参保对象认为和参加新农保的人相比,自己多交了钱,享受待遇却差不多,自己吃了亏,所以思想上有排斥;前后对比新农保的普惠制增加了群众的社保社会依赖性,许多农民认为,现在不参加新农保,以后会有更优惠的参保政策;五是大部分农村居民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加上历史形成的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认为养儿防老、储蓄防老比较可靠;六是一些年龄大的农民认为,短期内要缴大几千,领取时每月才一百元左右,划不来;年轻的农民则因短期内只有缴费义务,得不到可见利益,而采取等待观望态度。这些问题的出现,仅凭电视、报刊、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不深入到农户讲深讲透政策,很难增强群众的参保意识。

(二)工作人员不足,办事效率不高

一是随着扩面工作的开展,新增参保的农村居民会越来月多,面对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待遇计算、档案管理、养老金资格认证等业务的办理,如此庞大的工作量,仅靠目前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乡镇劳动保障所兼职人员去完成,已远远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而且服务队伍建设滞后,一般乡镇主管,服务人员一共就两到三个人,而新农保工作重,事情杂,很多工作人员都感到力不从心,这必然要影响到新农保工作开展的质量。二是部分工作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的培训,未能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群众的想法和参保的阻力所在,没有真正做到政策联系实际,联系群众,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致使阻力越来越大。三是参保宣传工作由村干部及村小组来完成,然村干部或小组长缺乏对政策的深入了解,知其皮毛,不知其精髓,很难传达出中央所要表达的文件精神。

(三)办公设施不齐全,基层网络不健全,成为扩面的不利因素

目前,电子平台先是实用性差,后是断档时间长,造成了工作开展的诸多不便和安全管控效率低。对参保人员信息录入所需的自动化办公电脑及各类表、单、帐、卡、册等的存放和以后参保人员的管理缺乏详细的考虑,显得相对滞后。加之系统设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系统功能设置与实际操作应用不配套,有些功能设计本身存在缺陷,这一切已成为迅速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利因素。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法律保障

从整体发展过程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缺乏法律性规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会议决定等形式进行制度落实,缺乏稳定性和持续发展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专项制度,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向专项化方向发展。如四川省颁布了《四川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四川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轮换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

二、对策与建议

新农保是政府为农民办的一件好事、实事、大事,也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深远,涉及千家万户的难事。针对目前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我建议:

(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发展社会养老保险

新农保政策执行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即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各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的不同适时、适当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当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能够提供剩余积累,而且从积累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没有影响时,建立社会保险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时就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还应坚持循序渐进原则。第一,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二,资金的筹集在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今后,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集体和国家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第三,逐渐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衔接,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四,现阶段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与家庭养老等保障制度相结合,今后慢慢过渡到完全的以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养老问题。

(二)加快社会保障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

制度的合法性、实施的强制性最终需要以立法来保证,尽早制定社会养老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各国养老保障实践表明,依靠法律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方面临时性的决定多于法律、法规,即使在某些方面颁布了行政条例,也多因注意局部而忽视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以德国为例,德国的养老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推行的,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已经成为雇员和雇主的自觉行动。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不高,覆盖面不广,当前群众对新农保的不信任,主要原因是国家还没有立法,就使得一些企业的法人代表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提出种种理由不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的滞后,消弱了政策规划的权威性,导致了政策执行中的不规范现象,大大提高了实施的成本,降低了制度的实施效率,极大地阻碍了制度改革的进程。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在保证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可行性的基础上,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使政策制定最终具有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从而有效地减少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提高政策执行的绩效。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或养老保险条例,逐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征费率,增强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能力。

(三)基于实际购买力,建立动态的新农保标准计算体系

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农民享受新农保金额的实际购买力, 建立动态的新农保标准计算体系。所谓实际购买力(real purchasing power),是指货币能够买到的实际商品和劳务的数量。货币的价值不再用其本身的含金量而是用其购买到的商品和劳务来衡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近年来,国家连续8次下调银行存款利率, 利率水平已从1993年的10.9%下降到现在的2.25%。再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基金要保值已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从新农保的资金筹措来源看, 三方共筹的实际额度是依照当前社会消费水平作为参照标准的, 三方承担的金额比例也是依照这个标准确定的。应当明确的是, 固定金额的实际购买力是伴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状况变化的,今天每月100元的生活保障标准可能给予农村养老以基础性支持, 但15年之后这一额度是否具有当前的基础性作用应该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足够的重视。所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有必要每年确定一定比例来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 而且要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目前,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 大多数农民的投保金额都集中在最低档次的投保水平上。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 如果农民在缴费15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领取100元,这对农民来说很难保证其基本生活。因此,从长远发展来看,必须要建立一种动态的计算方法,充分考虑购买力变化的因素,以确保新农保资金对农村养老支持的有效性。这种计算方法应该在试点阶段逐渐引入并进行多区域的试验。

(四)继续发挥家庭在养老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赡养和孝敬父母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赡养老人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赡养老人仍是一种责任、一种美德。同时,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收入上的提高也为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基础。此外,家庭养老还可以避免西方国家那种由于过度推进社会保障而带来的家庭危机,从而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促进农村社会进步。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出台强制或激励参保与自愿参保相结合的政策。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农村居民实行强制或激励参保,同时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长短挂钩;对4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实行自愿参保。这样,既可增强新型农保政策的严肃性,使政府行为变得更加强力有效,又能够使新型农保事业的发展持续推进。二是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化操作程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办法》等系统的法规和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六)搞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和衔接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由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制度组成的完整体系,各项制度功能各异,不可或缺。同时,各项制度又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搞好各项工作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十分重要。因此,在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的同时,应着眼长远,立足当前,从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等城镇社会保险相衔接的保险格局出发搞好统筹协调,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能转移”的原则,做到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有接口,好衔接,可转移,并确保转移过程中参保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失,真正为农民群众筑起一道科学、便捷、顺畅、牢固的社会保障防线。

[参考文献]

[1]吕学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2):84

[2]朱崇实社会保障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10):145―148

[3]龚维斌中外社会保障体制比较[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7):73

第2篇: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范文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未有效建立起来,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主要依赖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等非正式制度安排。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政部开始在部分富裕地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民政部从1992年开始推行"老农保”政策,但由于政府责任缺位、集体补助不足等因素,“老农保”制度很快陷人困境,广大农村居民继续依靠土地和家庭等传统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进行养老。2007年8月,劳动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加强了对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2009年年初,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对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模式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直到2009年年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起来。与此同时,我国地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探索、制度建立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尤其是2007年中央开始重新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以来,各地纷纷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探索。从地方的制度探索实践来看,从2007年至今,许多地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均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然而,已有研究对这段时期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频繁变迁的现象却关注不够,并且缺乏对这一现象的系统的理论解释。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研究背景;第二部分为文献回顾,重点梳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文献的研究发现并做简要评述?第三部分为案例情况介绍,通过对广州市的个案研究,从一个侧面揭示了2007年以来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以及制度变迁所带来的影响?,在第四部分,本文尝试对''''‘短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频繁变迁”现象进行理论解释,并从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角度探讨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主要动力;第五部分为研究结论与讨论。

二、关于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综述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政府的足够重视。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政部开始在部分富裕地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1992年,民政部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要求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广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随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许多地方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渐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要内容。早期的研究主要关注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问题以及对策建议(于潇、申斯迎,2000;王凯、雷丽,2001;尚长风,2004;安增龙,2004;乐章,2004;杨玲、吴湘玲,2005;方越峦、黄富荣,2005;文莉等,2006)。与此同时,许多学者围绕“是否要在全国普遍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对这一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在全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发达地区可以优先推进,落后地区则应暂缓推行(杨翠迎、庹国柱,1998;何文炯等,2001)。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和战略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卢海元,2003;范献亮,2009),应尽快在全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从人口老龄化加速、农村家庭和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农村养老保险发展滞后、政府责任缺失、消除城乡二元分割等方面论证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王延中,2001;殷俊,2002)。此外,也有研究认为,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决定性因素不是经济发展水平,而是政治因素,而且政治领导人的态度对于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影响(贡森、侯塞因,2004)。在农村土地保障、家庭保障功能不断弱化与“老农保”制度实施陷人困境等背景下,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强烈,在全国普遍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成为政府和学术界的共识。尽管如此,对于如何推进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改革这一问题,学术界尚存有诸多分歧。其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成为争论的焦点。关于制度模式的选择,许多学者认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应根据不同人群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分类设计、分步实施(郑功成,2002;卢海元,2003;刘洪波,2005;李春根,2006;杨翠迎、米红,2007)。有些学者认为,养老保障模式的选择应该回归传统,充分发挥家庭在养老保障中的主体作用。如陈银娥、王亚柯(2002)提出,应按照自下而上,经由自我养老保障一家庭(宗族)养老保障一社会养老保障一政府养老保障的路径,推行内敛型养老保障模式;应以家庭(家族)养老保障为主线,建立家庭(家族)养老资源的纵向风险分散机制,构建内源式生长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杨复兴,2005,马红鸽,2012)。同时,也有学者主张强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政府责任,如陈志国(2005)认为,应在中、低收入地区实施非纳费型养老金计划,并逐渐由商业保险取代个人账户养老金,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整合统一;宫春子、王杰峰(2008)则建议采取缴税、出售或出租集体资产、分享部分国有资产变现收人或国企利润、政府财政“买单”等方式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此外,部分学者提倡建立‘‘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模式,如尚长风(2006)提出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伙伴关系(即PPP模式);范献亮(2009)提出,应建立具有收人补充型、农民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普遍覆盖、现收现付制、DBS、PPP型基金管理、市(省)级统筹等特点的养老保障模式。也有学者主张建立基金积累制(曾毅,2005;刘昌平、谢婷,2009)和普惠型(杨德清、董克用,2008)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实践中,虽然形成了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模式,如北京模式、苏州模式、嘉兴模式和宝鸡模式等(黄庆杰,2009),但各地在养老保障制度模式选择方面仍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一是制度模式覆盖范围趋向于“全覆盖”;二是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三是缴费标准参照城镇,缴费方式更加灵活;四是建立以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为主、社会统筹账户为辅的模式(刘昌平等,2008)。广州市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较迟,因此针对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不多,但也有这方面的文献论述。裴培(2009)认为,广州市当前主要采取“分类分层保障”的模式,对不同类型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保障措施,且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城镇与农村二元分化问题。此外’也有学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变迁进行探讨。已有研究大多从历史演变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变迁路径及总体特征进行梳理(王国军,2004;刘荃玲,2007;黄佳豪,2009;张艳,2012)。关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原因,有学者分析了制度变迁中出现的各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形式存在和发展的政治、经济及社会根源,认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导致的集体经济力量削弱和家庭养老负担的增加等一系列矛盾,催生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的萌发(王国军,2004);也有学者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处于诱致性变迁的过程中,强制性变迁则很少发生(刘荃玲,2007);张艳(2012)则认为,由于受到工业化、城市化、人口结构变化、家庭模式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家庭的养老照料以及经济保障功能的弱化,从而推动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向社会化养老模式转变。综上所述,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已有研究在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模式选择、筹资机制等方面做了一些理论探讨,近年来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实证研究方面有所加强,对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及基本经验的介绍有所增加。然而,巳有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专门针对典型地区的实证研究较少;相关的专题研究较多但专题间的关联研究不够,相对缺乏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整体性和全局性的把握,且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识和研究不够深人(王晓琴、杨翠迎,2011)。此外,从地方的制度探索实践来看,2007年以来许多地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均经历了几次变迁。然而,目前关于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研究仍然较少,已有研究对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频繁变迁的现象却关注不够,并且缺乏对其制度变迁动力的系统理论解释。本文将重点关注2007年以来我国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频繁变迁现象。通过对广州市的个案研究,总结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基本经验,本文尝试从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视角,探讨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主要动力’以期对上述‘‘频繁制度变迁”现象进行理论解释。

三、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变迁

本研究拟采用个案研究方法。罗伯特?殷(2004)认为,案例研究法最适合用于如下情况:研究的问题类型是“怎么样”和“为什么”,研究对象是目前正在发生的事件,研究者对于当前正在发生的事件不能控制或极少能控制。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初步建立阶段,而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频繁变迁这一现象及其所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至今仍未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已有研究对制度变迁的动力讨论也不深人。本文选择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个案,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广州作为省会城市,不仅具有一般地级市的所有属性,而且在政策制定方面通常比普通地级市拥有更多的自;其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社会领域的许多制度创新或试点均发源于广东省尤其是广州市,然而,近些年来广州在社会政策领域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政策方面却明显缺乏政策探索的主动性和政策创新的动力;再次,自2007年以来,许多地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均伴随着频繁的政策调整’而广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变迁的频繁程度却明显高于周边其他大部分地级市。本文旨在通过对广州这一典型案例的梳理,探讨制度变迁过程中地方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互动机制,以及这些互动是如何推动地方制度变迁,从而为解释国内其他地方的农村养老制度变迁提供参考。本文通过利用网上公开资料(包括相关政策文件、政府工作报告、统计数据等),开展实地调研,以及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主要负责人进行半结构化访谈等方法,获得了大量关于广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手或二手数据资料。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仅制度建立时间较晚,而且伴随着频繁的制度变迁。截至2006年年末,广州市登记农村住户人口为316.59万人,农村居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为0.89万人①,仅占农村人口的0.28%?,绝大多数农民仍缺乏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总体而言,广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次重大变迁(见表1)。

(一)第一次制度变迁: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除制度的初步探索2008年4月,广州市颁布实施了《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将“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未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纳人制度覆盖范围。广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A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年龄情况,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分类保障”:即对于达到35岁但未达到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采用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办法,实行养老保险的保障原则;对于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其可以选择用缴费的方式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选择不缴费但直接领取老年生活津贴,实行福利保障;对年满16周岁但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通过以培训后转移就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的方式,或者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方式来保障其生活,主要实行就业保障。同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保险费主要由个人缴纳,对个人缴费设定了从每月50元到130元五个档次标准,每个档次相差20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规定了每月20?60元五个档次标准,每个档次相差10元(见表2)。而根据《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规定,各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坚持“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担筹资责任”的原则,但由于并未明确三方尤其是政府应承担的筹资责任及具体比重,导致广州市在执行上级政策时将主要筹资责任转嫁给了“被征地农民”。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实现在2008年4月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后,于同年11月颁布并实施《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标志着广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制度覆盖范围从原来的“被征地农民”扩展到“16周岁以上、未参加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含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基本实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全覆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沿用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分类保障方式和筹资模式,并明确了政府的筹资责任,规定了对集体缴费和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见表3)。

(二)第二次制度变迁: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新农保

2010年11月1日,广州市开始施行《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原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合,标志着新农保制度在广州市正式建立。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新农保制度在以下方面做了调整:⑴改革制度模式。新农保制度实行“统筹账户+个人账户”的模式,参保人每月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全额由财政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平均余命系数。(2)强化政府的筹资责任。从表3和表4的对比可以看出,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新农保制度降低了个人的筹资比重,增加了政府的筹资比重,政府和集体承担了新农保的主要筹资责任。同时,为了解决新征地项目社会保障工作中征地主体与失地农村居民商定缴费档次耗时过长、征地主体承担的社会保障费用过重的问题,新农保制度重新规定新征地项目征地主体应按第5档标准(90元/月)预存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共1.62万元),并规定征地主体所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应单列计提,并列入征地成本,从而明确了征地主体所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资来源。(3)激励参保人长期缴费。为鼓励45岁以下的参保人提高缴费年限,新农保制度对于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每超出1月增加0.1%的基础养老金。

(三)第三次制度变迁:从新农保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12年8月,广州市颁布了《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以新农保制度为政策框架,在对原新农保制度进行局部调整的基础上,将新农保与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筹资标准和养老金待遇的城乡一体化。尽管总体上依然遵循原新农保的制度框架,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在筹资和待遇给付两方面强化了个人增加缴费的激励: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补助的参保人,可参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标准缴纳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费用,同样享受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对应的补贴”“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6元”?,强化了参保人提高缴费水平和延长缴费年限的激励。

四、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动力

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一个缩影,其制度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探索、制度建立到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从2008年4月至今,广州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了3次较大的调整。我们不禁要问:为何在短时期内地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变迁如此频繁?制度变迁的主要动力是什么?在推动地方制度变迁过程中,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呢?围绕上述问题,本文尝试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的角度,对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动力进行探讨。

(一)分析视角: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

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来看,在过去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由于权力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加之其垄断了国家几乎所有的重要稀缺资源,中央政府制定政策的自主性程度很高,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方面的自主性相对较小。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政府“放权”和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自主性逐渐增加①。在改革过程中,中央政府只是提出一些原则性的政策,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和立法规范,同时鼓励地方积极进行试验和探索,对下级的变通行为表示默许,而下级对政策变通的运用完全出于地方的利益驱动(孙立平,1996)。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中央政府政策就不是靠强行指令就能实现的,它需要依赖地方政府的积极合作和支持(金太军,1999);另一方面,当中央政府需要重新确立自己的权威时,原先地方政府采取的变通措施(试验或探索),可能与中央政府的政策目标发生冲突(孙立平,1999)。在社会保障政策制定和实施方面,尽管中央政府通常是政策的制定者,地方政府则负责政策的具体实施。然而,在社会保障政策实践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划分依然模糊,“统放不分”的现象仍然存在(黄书亭、周宗顺,2004)。在中国当前行政体制下,尽管市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性’但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中仍起着主导作用,上级政府的政策安排对于市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调整具有重要影响。

(二)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

随着中央和省政府新农保政策的出台,广州市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很快被新农保制度所替代;随后,广州市又确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体而言,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是上级政府政策推动与市级政府自发探索相结合的产物;具体来看,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次制度变迁的动力仍存在一些差异。首先,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一次制度变迁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地方政府在议程设置上的政策自主性,但政策内容上缺乏实质创新。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体现了由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过程。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针对这一问题,2006年至2007年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并设定政策目标;广东省政府很快出台实施办法,对中央的指导意见和政策目标进行细化;广州市政府则根据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政策要求,制定具体的、可操作化的政策。尽管广州市在2006年提出要“探索失地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并于同年出台了“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07年又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研究被征地但未‘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但却一直未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政策。为贯彻中央和省政府政策文件,广州市直到2008年4月才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由此可见,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其主要的动力还是来自上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推动。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则更多地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性。2007年5月,广州市提出要“着力研究农村农民养老保险办法?”。2007年8月,劳动保障部等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东部经济较发达的地级市可选择1?2个县级单位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广州市名列其中。2007年11月,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转发了上述通知,并在覆盖人群、筹资原则、制度模式等方面对各市开展新农保试点做出要求。在此背景下,广州市在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合的基础上,于2008年11月在全市范围内探索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次变迁。在本次制度变迁过程中,中央政府只要求广州市等地级市选择1?2个县进行新农保试点,广东省政府主要负责向市级政府传达中央的文件精神,而广州市则在执行上级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建立了覆盖全市所有县级行政区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如在访谈中广州市人社局的一位官员所说:‘‘农保政策不是说2008年才有的,早在1998年的时候就有了农保(老农保),这是大势所趋,是必须要做的一个事情,这跟‘有没有试点’是没有关联的。直接实现制度全覆盖,是大势所趋。这主要是国家(中央)的要求,是在建立制度全覆盖大趋势的前提下。”(GBOHRASSQ09Z01)由此可见,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一次制度变迁的发生,是中央政府行政推动与地方政府自主探索相互作用的产物,尽管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地方政府的政策自主性,广州市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就出台了新政策,实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全覆盖,加速了制度变迁的到来(或加快了议程设置),但是在总体上还是自上而下的产物,中央政府仍是推动制度变迁的主要力量。其次,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第二次制度变迁,主要是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的产物。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政策安排对于广州市新农保制度的加速确立起了关键作用。2009年年初,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新农保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主要政策和有关要求,新农保开始正式列人中央政府的“议事日程”。为了回应中央的政策要求,广东省政府于同年11月印发了《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对新农保试点的目标、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养老金待遇、待遇领取条件、相关制度衔接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在上述背景下,为执行中央和省政府的政策,广州市政府在对原来两项制度进行整合的基础上,于2010年11月确立广州市新农保制度,导致仅仅实施两年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搁浅。关于此次制度变迁,广州市人社局一位官员认为:“跟省政府基本上没有关系,这主要是跟国家大的政策环境的调整有关系。因为广州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主要是看国家大的政策环境背景的’这跟某些人为的或者某些省领导的重要讲话是基本没有关系的’还是主要根据中央政策的大方向来确定。”(GBOHRASSQ13ZOD可见,第二次制度变迁主要是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推动的产物,省、市两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执行中央的政策,市政府在本次变迁过程中相对缺乏政策的自主性。再次,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次制度变迁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产物,但市政府对于加速制度变迁的到来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中央政府早已明确“城乡统筹”的发展方向,如国务院于2011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紧接着,2011年8月,广东在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农保试点经验交流会议上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城乡统筹为方向,着力抓好两项制度的政策衔接。各地在制定试点实施办法时,对城居保的各项具体规定要尽量与新农保保持一致,以利于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①,,但是中央与省级政府却一直未出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制度并轨的具体实施办法。在此背景下,广州于2012年7月启动实施新农保与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并轨,并于同年8月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在具体做法上基本遵循了中央与省政府所提倡的并轨模式。“广州从上到下都是按照国家的模式来实行的。国家出台政策都不是一时兴起,也都是经过实证调研,所以这个思维在运用的时候它基本上是定型的。所以’我们很多思路基本上与国家模式是一致的。”CGBOHRASSQ17ZOD“就广州的情况来讲,在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的时候之所以采取与其他个别城市不一样的制度并轨模式,是由于各个地方的不同条件所造成的。之所以在2012年的时候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是因为我们认为条件已经成熟了,跟省领导的个人讲话或意志没有关系。我们都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来做的,因为省里面对于这两项制度并轨的工作还没有具体展开。当时,广州相对来讲在全省是走在最前列的,在全省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办法。关于城乡一体化的办法,全省其他城市多数是今年(2013年)出台的。”CGBOHRASSQ16Z02)由此可以看出,在第三次制度变迁过程中,虽然广州市(地方政府)在加速政策议程方面具有一定政策自主性,但中央政府在这一政策变迁过程(如政策模式的选择)中仍起主导作用。

五、结语

第3篇: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政策衔接;财政补贴

2009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决定启动黑龙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试点工作。试点工作首先在国家正式批准的黑龙江省14个县(市、区)展开,并准备逐步在全省推行。截至2010年2月9日,全省14个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共有27.028 3万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领到国家发给的基础养老金,还有3.421 7万试点地区农民因没有农村户籍、没有第二代身份证、户在人不在以及联系不上等,没有发放基础养老金,待进一步核实后再做补发工作。截至2010年4月12日,全省14个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共有164.064 9万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参保。可见,目前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尽管有了良好的起步,但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

当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相关保障的衔接政策。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都没有出台。黑龙江省对于以上问题的处理也只是自行探索,主要还在等待中央政策文件出台。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农民的参保热情,其结果是导致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强制力降低。因此,必须尽快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相关政策衔接方案。

(二)中青年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目前,参保对象积极性最高的是补缴保费就能享受待遇的60岁以上人员,45岁以下的适龄参保人员持观望态度的较多。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主要依靠家庭养老解决,家庭养老占了绝对主导地位。究其原因,第一,45岁以下的农民年富力强,还没有过多想到养老问题,因而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关心;第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将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再长,基础养老金也还是55元,中青年农民觉得不划算;第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如果个人账户每年交纳100元,连续缴纳15年,农民年满60岁后,每月个人账户才能领到15元左右,加上最低55元的基本养老金,这样,农民每月才能领到70元的养老金。从黑龙江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群分析,出现了年龄越小,参保率越低的状况。

(三)县级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难以稳定

按照政策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这种缴费方式,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中要有财政的资金支持。从试点的实际状况看,资金缺乏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构建中的核心问题。在筹资机制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三方分担的原则,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政府的责任。但在少数试点地区,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主要表现在中央、省级基本投入,县级财政的补贴没有到位。从目前的体制看,黑龙江部分县级政府,存在严重的财政困难。县乡财政多维持在“吃饭”的水平上,用来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等“办事”的能力非常有限,因而对新农保的补贴力度小,且资金来源不稳定。

(四)经办工作机构不健全

一是县级经办机构编制不足。新农保受益对象为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需要深入千家万户开展工作,而目前县级经办机构编制不足,制约了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经办力量不适应当前工作需求。主要体现在县、镇、村经办力量严重不足,经办网络还未有效建立。由于新增编制未到位,各县农保局为确保工作运转借用人员达8人之多;所有乡镇均采取从其他站、所或大学生村官中抽调的办法来开展“新农保”工作。而具体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只有6个人员编制,平均每人要负责10万农民的参保工作,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二是乡镇经办人员不固定。一些地方乡镇社保人员匮乏,负责经办的人员稳定性差、工作变动频繁,不利于新农保试点的开展。三是工作经费保障缺乏长远规划。各试点县只安排了新农保启动专项经费,对以后的工作经费缺乏长远规划。

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对策

(一)尽快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相关政策衔接方案

为更好的解决新农保与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问题,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制定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和转移接续办法。二是探索新农保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尽早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新格局。三是尽快出台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在《指导意见》中提及的制度间的衔接与转换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讨论出台正式政策,以确保制度间转换的规范化,维护转换制度者的利益,尽可能减少其因制度衔接转换而出现的损失。从目前各试点地方出台的细则看,制度衔接与转化地方化色彩较浓,不利于跨地区转接。因此,建议建立全国层面的制度衔接与转换机制,保障各制度间的平稳衔接与过渡,并促进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的实现。

转贴于

(二)加大财政支持以提高资金保障度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养老制度应是所有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政策歧视与制度歧视。所以,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理应承担责任;相应地,国家财政理应承担相应的支出。

首先,国家财政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预算支出安排。要把握财政投入重点。中央财政应当向中西部地区、以及相对贫困地区倾斜,加大对这些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黑龙江省财政在确保省级支农资金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新增财力的支出应当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倾斜,建立各级财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资金。通过加大对下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基层财力和各地自主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方面问题的能力;并通过运用补贴、贴息、税收优惠等手段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建立起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奖补结合等多元化投入机制。其次,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善于运用财政政策,积极探索利用补助、奖励、贴息、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把资金投入养老保险上来,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资主体多元化。最后,调动县乡政府主体地位的积极性。地、市财政部门要利用财政政策和相应的资金扶持,发挥县、乡政府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作用,挖掘自身潜在的人、财、物力,杜绝资源使用中存在的浪费。

(三)完善工作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基层农保机构建设与农保业务的开展有着重要的关联性,基层农保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强硬,经办经费充足,农保业务的开展就相对要顺畅一些,反之亦然。而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将关注的焦点都放在了制度创新和实施机制的完善上,对基层农保机构的建设关注度稍显不足,这将无疑成为制约新型农保试点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一是扩大并完善县级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县级政府应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按照“工作、场地、制度、人员、机构、经费”六个到位要求,落实县级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二是完善乡镇社会保障管理平台。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重心要下移,将社会保险工作平台延伸到乡镇,健全县、乡(镇)农保服务网络。乡镇应在劳动保障事务所确定专职人员,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三是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确保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的全部费用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不从基金里面提取管理费。四是抓好业务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思想教育和系统的业务培训,巩固和提高新农保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事能力,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有可靠的人才保证。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提高新农保政策的民众知晓度

任何制度的确立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同,否则就难以长久,而民众认同的内在基础是意识的接受或心理上的认同,新农保政策也不例外。所以政府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传播媒介和舆论工具,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形成全方位的宣传效果。总之,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要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参加新农保不仅使自己老来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使广大农村居民从思想上达成共识,在行动上积极参与,变被动为主动,由政府引导转变为自觉投保。

参考文献

[1] 陈淑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研究[J].学术交流,2009,(7):83-86.

[2] 李剑阁.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与重点[J].决策咨询通讯,2007,(6):14.

第4篇: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现状 必要性 建议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峻,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8.87%,我国己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根据OECD预测,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深的国家。特别是农村地区,其程度更多体现在“未富先老”或“未备先老”状态。有学者指出我国近年来老龄化的特点,包括速度快、来势猛,绝对数量大,高龄化趋势明显,老龄人抚养比明显偏大,地区间老龄化差异大,未富先老这6个特点。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而农村地区的经济与保障制度却无法及时跟上,“老有所养”目标未能达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不得不引起重视。

一、我国近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作为五大险种之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根据一定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的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者相结合的筹资模式。该政策与旧农保相比在于筹资方式不同,旧农保以居民自我储蓄为主,新农保以三方筹资的模式为主。并且新农保中农民账户包含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该项制度在2009年开始试点,于2012年实现了全国基本全面覆盖的目标。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新农保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依附于我国经济特别是农村地区本身的经济发展。其施行年份也并不久远,尽管是基本覆盖各地区,但还是处于一个不断探索不断进步的过程。所以在实施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现实问题。

1、三大筹资模式不平衡

前文已提及新农保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者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但这三个资金来源比例却分配不均,导致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出现困难。王旭东指出,我国农民过于依赖政府补贴,使得国家财政支出压力过大]。李海东也指出,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资金筹集模式问题,并提出渠道需要更加多元化的观点。王云璐指出稳定、低成本的长效筹资机制是社会养老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而我国乡镇政府担负农村治安、医疗教育、保险等各方面的支出,其财政支出压力越来越大。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三方集资方式,其不平衡模式使得政府财政支出压力越来越大,虽然已经实现基本养老目标,却日益加重政府负担,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潜在问题。

另外田文军认为,农村地区经济相对不发达,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农民得不到该方补贴,该制度实际上成为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

2、实施不平衡

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无论是东西部的差别还是城乡差别,最终皆导致了各种制度措施的施行不平衡,新农保也不例外。比起城镇养老保险,农民在个人账户中的投入不足,经济基础有一定的局限性。甚至在农民个体上也存在着差别。农村中有以土地为主的耕地农民,也有其他身份的农民,比如农民工、失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等不同群体。所以身份的极大差异性导致经济收入不同,从而加剧了不同群体的缴费能力和养老保险的需求不同。换言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在地区上、在个体上均存在着实施不平衡的状态。与此同时,农村地区信奉养儿防老观念,把希望更多地寄托在后代身上而不是制度保障方面。这导致了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更难深入实施。相对于城镇而已,这在公平上是一个问题,但更多体现了制度的不足,无法使贫困地区的老年人得到好的养老保险保障。

3、其他问题

制度本身即存在集资与实施具有矛盾,而针对农村地区其他情况,也是问题重重。张峰指出,由于农村人口迁移及计划生育的实施,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其本身负担养老缴费是一个大问题。从张洋的调查中可知,参保人员多是年老、收入较低的人群,收入较高的青年却极少参加,使得制度呈现逆选择典型现象。在笔者看来,因有钱的中年不参保,这更容易造成穷人更穷、政府负担更大的恶性循环。而学者万婕深刻指出,新农保忽略了养老金待遇与时间、物价、通货膨胀等社会经济问题相结合的长远问题,将会导致农民的实际保障水平过低。安燕指出,新农保基层管理平台脆弱、管理能力不强,并且宣传力度不够、缺乏长效动力机制。

综上所述,新农保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矛盾,包括资金来源、制度本身、实施过程、经济水平、管理体制等皆或多或少存在着不匹配的问题。然而,我国老龄化趋势越来越严重且短时间内无法逆转,解决新农保出现的问题具有紧迫性与重大意义。

二、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分析

(一)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

我国经济发展存在区域性问题,城乡差别明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慢于城镇养老保险的实施使得农村养老负担大,从而又加大城乡差别。因而加大农村养老保险有利于经济协调发展,而经济协调发展又进一步促进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成就一个良性循环。然而当务之急即是解决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所出现的问题,只有解决其问题,才能减轻家庭养老的压力,提高农村消费,拉动农村内需与经济发展。与此同时,经济协调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内容目标之一,促进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才能推动经济协调发展。黄勇平指出,只有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城乡差距,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二)社会公平、稳定的要求

区域、城乡、个体等方面的差异与不平衡,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发展。只有解决好农村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对农民的收入进行再分配,从而缩小个体差异及收入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缺陷而使农民享受到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公平。而关于“稳定”问题,即人口老龄化极速发展的状态下,很多家庭陷入未富先来、未备先老的状态,这对家庭、社会的安稳产生极大的挑战。只有解决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才能缓和家庭矛盾实现社会稳定,达到社会公平、稳定的要求。

三、建议与对策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制度(新农保)在方方面面都遇到一定的发展瓶颈,各种资金、实施、长效机制问题接踵而来;同时,解决其问题又具有紧迫性与重要性。政府、集体、个人必须作出相应的改变,对于政府方面,其解决措施应该具备以下几方面。

(一)发展农村经济

发展经济乃第一要义。政府只有加大农村的经济发展,提高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才能提高农民收入,从而降低农民支出压力,促使农民有更多余钱用于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投资。而发展农村经济的政策措施可以从多方面进行,比如政府已经取消了农业税,在2013年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强政府的投资引导,提供税收、土地优先供给等优惠政策。同时,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环境,以此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农民收入,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严重依赖性也是举措之一,这样国家将有更多收入可以用于地方财政拨款、同时提供大量就业机会,缓解农村经济压力,一举多得,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建立长效机制

发展农村经济为基础,而政策方面则需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长久有效机制,提高政策吸引力,号召更多农民加入到农村养老保险行列当中。凯恩斯在《就业、信息、货币通论》中提出,政府需承担社会福利的责任,对生活贫困的公民进行救济,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促进有效需求增长,实现社会稳定。因此,中央政府应加大对地方财政的拨款,特别是对农村养老保险专款专项补助,使地方政府有能力加大养老保险财政支出而不至于财政赤字。同时,应不可忽视随时间而产生的通货膨胀、物价波动影响养老金待遇水平降低的问题,政府承诺或以文件出台形式对一定时间后领取养老金有一定的补贴,以此使养老保险机制长久有效。

(三)加大宣传,提高参保人数

农村地处相对偏僻,农民受教育程度低,受家庭养老传统观念影响深刻,在某些程度上会有思想落后的倾向,从而导致了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忽略与不理睬、不信任。所以,政府应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制度机构,进行制度宣传,让更多地农民了解养老保险并参与进来。虽然我国实现全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但在农场中依靠家庭养老的人数绝对值不小。提高参保人数仍是发展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项重大任务。

(四)开放二胎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计划生育,在控制人口方面结果显著,但同时引发了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到来。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进度与深度却跟不上因老龄化日益严重的进程,国家放松计划生育政策,从而实行开放二胎政策。这从长远上,为缓解以后的人口老龄化路程铺上了基石。同时,政府要切实推行“开放二胎”政策的逐渐试点与实施,真正做到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降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压力。

四 结束语

本文基于人口老龄化角度,不同于以往只关注城镇的养老保险,而是以农村地区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分析法、对比分析法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解决问题的必要性,从而得出相关的政策措施,为政府提出与实施相关政策提供科学指导。但由于笔者受限于理论知识,且对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不深刻,得出的结论不一定全面,需今后通过更多地文献及实地考察得出更全面的结论。

参考文献:

[1]殷晨昕.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最优延迟退休率及社会统筹养老保险替代率研究[D].厦门大学,2014.

[2]蔚志新.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流动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参与实证研究[D].吉林大学,2014

[3]田文军.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析[D].西南财经大学,2004

[4]陈浩.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南京大学,2013

[5]李海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农村实施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4

[6]王旭东.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4

[7]王云璐.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8]蔡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理论与政策研究[D].武汉大学,2011

[9]张峰.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

[10]张洋.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09

[11]万婕.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优化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第5篇: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喀什;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一、喀什地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状

喀什地处于中国西部边陲,新疆西南部,北接天山,西连帕米尔高原,南依喀喇昆仑山,东临塔克拉玛干沙漠,全区总面积16.2平方公里,辖1市11县。据2011年的统计喀什地区的总人口(不含图市)409.4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11.6万人,非农业人口92.09万人。喀什是以农业为主的欠发达地区,农村人口占全人口的76.11%。2011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270元,比上年增加600元,增长16.35%。喀什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553元,比上年增加742元。

目前喀什地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普及,农业保险已经提上议事日程。随着喀什农村人口老年化及家庭养老功能的减弱,“老养所养”,“老有所依”,已成为大部分农民普遍关心的中心话题。社会保险工作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喀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农村医疗条件的改善,农村老年人口的平均寿命已有所提高。喀什农村养老保障作为喀什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大局。

喀什地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县(市)12个,参加新农合的人口占总人口的74%。2010年7月1日起,自治区南疆三地州所有县(市)及其他地州边境县、贫困县共计43个县(市),将被纳入新农保试点范围。管辖与喀什地区的塔什库尔干县、岳普湖县、疏附县、疏勒县、叶城县、英吉沙县、伽师县、莎车县等7个地区占16.28.%。

二、喀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截止2010年底,全地区有12个县(市)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参加新农合的人口303万人。但是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人不多。从现状来看:其一,覆盖乡镇和人口较少。喀什市周围的疏附县疏勒县等几个乡镇大部分建立好新型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但是塔什库尔干县等大部分较远乡镇还没有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其二,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少。据喀什市统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120.52万元,养老金支出1748.16万元, 2011年6月底基金结余2372.35万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积累与支出不容乐观。

2.农民参保意识薄弱。长期以来,喀什地区农村封闭的自然经济占主体地位的现实及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决定了家庭养老仍是目前农村居民养老的主要方式。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已成为喀什地区农村居民的传统思维与行为模式。喀什地区农民普遍文化素质低,对政策理解能力不强,农民对将来的养老保险感到信心不足,同时也担心负担过重,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自己有积蓄养老或打算依靠子女赡养。

3.经济发展水平制约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自然、社会和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喀什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全国、全疆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是典型的边、穷地区。新疆有27个部级贫困县,其中喀什地区就有7个。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薄弱,自然环境恶劣,生存生产条件差。喀什农村乡镇企业发展数量少,规模少,农村从业人员从事非农劳动的比例非常少,所以农民收入来源单一,主要来自经营土地的收入,大部分农民靠贷款生产。2011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270元,比上年增加600元,增长16.35%。喀什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553元,比上年增加742元。但是与猛增的物价相比这个增加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仍然制约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普及。

4.政策宣传不到位。由于喀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缓慢,农民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农民认识能力、理解能力较肤浅,大多数农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不清楚,有些认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还在试点阶段,政策不稳定。对是否参加新农保持观望态度。

三、作出喀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困境的对策

1.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宣传“社会保险法”,全力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做好扩面续保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各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在巩固参保率的同时,建立养老待遇标准与财政收入同步提高机制。积极探索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平台向村,社区延伸新路子,不断扩大服务保障面。

2.加强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力度,抓好社保基金监督软件联网应用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各县市人社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农村养老金按时拨付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断完善养老金年审制度,确保养老金收支结构合理。

3.抓好各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全力做好促养老保险工作。广泛扩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学习宣传贯彻活动,从人社统干部的学习培训抓起,建立一支宣讲骨干队伍,有计划地面向用人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广大群众开展宣传培训,形成人社干部熟知,用人单位负责人清楚,广大群众普遍了解,全社会关注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促进群众,尤其是农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观念进一步转变。

4.扩大投资渠道,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全面覆盖和良好监管是检验一国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程度的基本标准。近几年以来,农村养老保障基金损失的原因很多,如严重的通货膨胀,不良的投资政策或者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滥用。为减少农村养老基金的损失,增加养老基金总额,政府增加补助费的基础上大力动员社会的各大企业家,商人从事善事。为减少农村养老基金的经营风险,政府规定养老基金只能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获取利息,不能购买股票和进行其他投资。

参考文献:

[1]李慧娟,米迎海.南疆少数民族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评析-以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为例[J].

[2]阿里木江·阿不来提,阿曼古丽·苏丽坦.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对策[J].

[3]赵珍,王伟.新疆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测算分析[J].

[4]阿里木江·阿不来提.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研究[J].

[5]2005-2011年度喀什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R].

[6]阿里木江·阿不来提,阿不都外力·依米提.新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机构研究[M].

[7]喀什地区政府信息网.

第6篇: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发展型社会政策;城乡;社保一体化

2007年3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提出在未来几年逐步建立起覆盖当地全体居民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随后全国各地开始着手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城乡社保一体化成为一股强大的社会建设潮流。笔者以发展型社会政策这一公共政策视角,探讨如何有效实施城乡社保一体化及城乡社保一体化应该采取怎样的社会保障政策理念和遵循着什么样的推进策略。

一、发展型社会政策下城乡社保一体化的内涵

1.发展型社会政策

发展型社会政策是由著名社会福利学者梅志里(J.Midgley)提出,这一理论注重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结合,强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注重国民社会福利的提高,从政策上保障国民基本生活福利满足,起到预防贫困的作用。

2.发展型城乡社保一体化

发展型城乡社保一体化是遵循发展型社会政策理念和要求所构建的体现社会保障自身不断进步发展的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内涵包括两点:

(1)社会政策过程的制度公正。目前我国城乡一体化首当其冲要改变的是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不公正的制度设计模式,正是这种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城乡二元差异。因此,改变制度设计思维,体现社会政策制定的机会公正、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是根本所在。

(2)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一体化绝不是城乡一样化。这绝不意味着城乡社会保障覆盖水平和保障人群的同等化,区域间、省际间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绝对公平等。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应该力图达到政策效益最大、成本最低、政策最公平。

二、池州市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实施现状

池州市位于安徽省西南部,是著名旅游城市、部级生态经济示范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市。全市面积8271.7平方公里,全市户籍总人口160万。池州市正在积极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1.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池州市城镇养老保险从覆盖人群来看,已经实现了从部分人员参保向全体劳动者参保的转变,至2010年年末全市参保职工84371人,企业职工参保覆盖率达97%;从体系建设上来看,己经实现了从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向多元化、多层次保障体系转变,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从管理模式上来看,已经实现了从企业各自负担、社保机构单独管理向国家、企业、个人责任共担转变。池州市农村养老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即针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原先参加老农保的居民也在逐步采取过渡措施实现并轨。第二类是被征用土地农民实行“土地换保障政策”,根据不同年龄实行不同补贴政策。虽然农村养老保险在不断地调整改革中,但由于农村居民在不公平的二元养老保险体系下处于弱势,所以无论是从覆盖人群还是养老保险的标准和层次,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与城市居民相比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2)医疗保险。池州市医疗保险由两大块构成:一类是面向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另一类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至2010年年末,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26432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达97.5%;新农合参合人数2010年年末达到1278071人,受益人数686532人。由于在二元社会结构下一直过多关注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构建,农村居民真正的医疗保险是从2005年才开始建立的新农合,虽然池州市政府也在不断扩大新农合的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但是这种建立时间晚、保障水平低的医疗保险还是不能够真正满足农村居民的需求,农民还是难以摆脱“看病难”的困境。另外,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分别归属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管理分散,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及部门执法过程中的协调困难,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一体化改革进展缓慢。

(3)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目前池州市只建立了城镇职工失业和工伤保险,农民工和农村居民这两类保险还是空白。

(4)生育保险。池州市自2007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生育保险,至2010年年末,全市有1154户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职工达50906人,其中女性18235人。参保覆盖面逐年扩大,对生育职工的保障能力逐步增强,而池州农村居民一直实施的只有计划生育保险,即对符合晚婚、晚育的农民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实行生育奖励,城乡人群生育保险差距显著。

2.社会救助

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包括低保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其中低保与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核心内容。从池州市困难群众救助情况来看,2010年,全市民政部门发放救助金0.89亿元,集中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救助金、伤残人员救助金,救助困难群众8.3万人次。但是,这其中也存在问题。城乡一体化现在只集中在低保和医疗救助,其他社会救助还未启动;社会救助不同项目分散在不同部门,利益难协调造成进程缓慢。

三、发展型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借鉴发展型社会政策科学的政策思路与政策设计理念,笔者认为发展型的城乡社保一体化政策实现路径过程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1.城乡社保初等层次一体化(2011~2014年)

(1)社会救助层面。第一,继续完善城乡居民低保体系、医疗救助体系和其他社会救助类型,扩大覆盖面、提升救助标准,使这一层次的保障能够真正起到兜底作用。第二,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林林总总地制定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制度化的整合机制和实施动力,急需制定并出台统一的社会救助法,用法律的形式定位社会救助方案,规范目前社会救助中存在问题,透明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及监督方式。

(2)社会保险方面。建立政府、市场、个人互动共担机制,从根本制度上变革社会保险城乡之间的差异,保证城乡居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机会公平。第一,养老保险方面,提高农村“新农保”标准和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普通居民养老保险,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建立农民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机制;做好“新农保”向居民养老保险过渡的资金、管理机制等方面准备;开展被征地农民“土保”转“城保”工作,建立合理有序的衔接机制。第二,社会医疗保险方面,把城乡各类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统一整合进“职工医疗保险”中,逐步实现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全覆盖;继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覆盖范围的扩大及保障标准的提高,缩小城乡差距;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异地就医和“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转接制度。第三,生育保险方面,建立农村居民生育保险制度、灵活就业人群和农民工生育保险机制;继续完善和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第四,工伤保险方面,建立农村居民工伤保险;扩大城镇职工、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标准。第五,失业保险方面,建立农村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同时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

2.城乡社保中等层次一体化(2014~2018年)

(1)社会救助层面。在政府救助基础上,挖掘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功能,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第一,整合城乡居民低保体系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统一的居民低保制度和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其他类型社会救助制度。第二,发挥第三部门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政府可以向第三部门购买公共服务,鼓励社区自助和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作用;积极开发其他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的能量。

(2)社会保险方面。政府加大发挥政策调整功能。第一,养老保险方面,全面推进“新农保”向居民养老保险过渡,扩大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城乡标准的统一化;完成全部被征地农民的“土保”转“城保”工作。第二,医疗保险方面,建成统一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将农民工医保纳入其中;整合城乡被征地农民医保及普通农民“新农合”进入居民医疗保险,初步建成覆盖所有城乡居民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大中专生医疗保险,初步建立“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第三,生育保险方面,逐步提高和完善普通农民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和标准;整合农民工生育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机制进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第四,工伤保险方面,整合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普通农民工伤保险和农民工工伤保险,初步建立统一的“居民工伤保险”。第五,失业保险方面,整合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农村居民失业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初步建立统一的“居民失业保险制度”。

3.城乡社保一体化高等层次一体化(2018~2020年)

(1)社会救助层面。全面完成“居民低保制度”、“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及其他类型的居民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建设,继续对政策运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保证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制度的功效。

(2)社会保险方面。第一,养老保险方面,全面建成包括城市普通居民、农村居民、灵活就业者、被征地农民的城乡一体化“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成并完善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农民工在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第二,社会医疗保险方面,全面整合完成城乡职工一体化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城乡普通居民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第三,生育保险方面,整合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与农民居民生育保险,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居民生育保险制度”。第四,工伤保险方面,全面建成“居民工伤保险制度”。第五,失业保险方面,全面建成“居民失业保险制度”。

作为当下政府、公众最为关心的社会问题之一――城乡社保一体化是缩小城乡二元差距,实现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平等、公平、公正的关键性问题。建立在发展型政策理念指导下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必将带来公众幸福感的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加强,实现经济、社会的良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天祥,饶先艳.“渐进式统一”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模式――以东莞市为例[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1).

[2]关信平.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建设的意义及相关政策[J].东岳论丛,2011(05).

[3]魏亚萍.发展型社会政策对我国社会政策建设的启示[J].新疆社会学,2009(03).

[4]王红茹.“发展型”社保体系更适合中国[J].中国经济周刊,2009(21).

[5]黄英君,郑军.我国二元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反思与重构:基于城乡统筹的视角分析[J].保险研究,2010(04).

第7篇: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范文

据2008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结果推算,2008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已占总人口的8.3%,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又上升了1.3个百分点,表明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仍在进一步发展,并有加速趋势,而其中农村老龄人口占75%左右。这就意味着解决了农村养老问题,就等于解决了中国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养老保险制度是化解老年经济生活风险的重要管理方法,是保障老年经济生活安全的有效约束机制,也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现行农村养老现状分析

我国农村居民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家庭+土地”为主的养老保障模式,农村老人的养老生活方式主要有多代同堂型、分居赡养型和独立生活型三种。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农村人口加速老龄化;大量农用土地被国家和集体强制征收用于城镇建设,耕地减少,农民难以增收,土地养老模式被打破,失地农民亟待养老保障;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农村家庭规模加速小型化,农村家庭人口已经实现了由多子女家庭结构向“421”家庭结构的转变,目前逐渐出现“621”乃至“821”家庭结构,这种家庭结构的变化客观上使得子女养老的比例在下降,传统的养老观念受到冲击。这些给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模式带来巨大的冲击。

我国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进行试点的,主要依据民政部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及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指导性文件,基本运作方式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农民设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给予适当的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以县级为基本核算单位,逐步分级负责保险基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参加保险者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总数确定领取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计发养老金。但是,“老农保”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大部分地区的集体经济处于非常薄弱状态,各地集体补助标准千差万别,甚至很多地方根本得不到落实,没有体现出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互以及公平性原则;税务系统并没有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规定可以执行;国家财政、地方政府均没有给予应有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支持;投保金额基本上都集中在低档次的投保水平上,所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很难实现;缺乏有效的基金监督机制,以致造成过多的行政干预和违反政策,强行拆借、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基金已被挪用多年,至今难以收回。这样,参保农民的养老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重要任务。我国是人口大国,并且80%人口在农村,因此,农民问题的解决便成了完成这一任务的关键,而农民问题中养老保险又是重中之重。鉴于旧农保制度由于种种原因出现停滞和落后,所以亟需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发(2009)3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这一政策的出台和试点实施,意味着中国农民自古以来依赖土地和家庭养老的模式即将发生改变,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可谓是一件大事。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但是,中国农村养老问题是否能就此解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怎样的生命力,有待探索。

三、“新农保”在执行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不到位。对于“新农保”的宣传与推广,采用的宣传手段较为单一,主要是以本地政府宣传部门为主,并没有过多的借助其他媒体手段。而农村人口,尤其是青年劳动力流动频繁,且有部分是常年不在家,家中多为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对于政策的理解并不到位。

(二)缺乏指导各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具体政策。由于各部门认识不一致,具体规范新型农保制度的制度模式、筹资方式、政府补贴、待遇调整、工作机制等重要内容的具体指导意见一直没有出台,再加上乡镇缺乏专职、专业保障人员,且缺乏专业知识,对于新事物适应能力缺乏经验,群众有疑惑得不到及时答复和解决,影响到了政策的推行。

(三)部分地区融资压力较大。虽然“新农保”政策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但是,在一些西部财政情况不太好的地区和贫困地区,个人缴费这块恐怕对一些家境不好的农民也会形成一定的压力。

(四)制度衔接问题。一方面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人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但是,有一些。‘老农保”参保人以前缴纳的保险金以何种方式并人,资金以前运用产生的收益如何计算。另一方面,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意味着这一部分人的基础养老金将形成“国家债务”、“转制成本”,长期看对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会形成多大的需求和财务压力。此外,不少地区还探索出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等特殊的养老保险制度,参加“新农保”后,这些制度怎样处理。 (五)资金运作与监管问题。由于新农保的建立符合中国农村养老需求,当期马上就会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加入进来,这样也会形成相当大的缴费收入,对于新农保的农村养老基金的管理、增值保值带来新的挑战和问题,要有什么样的投资策略,如何增值保值,资金的安全性有谁来保证,由谁来监管,这也需要在管理方面马上出台相应的新政策。

四、对策与建议

(一)采取积极全面的宣传政策。针对目前农村人口流动频繁,群体意识不强的现状,循序渐进,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在全国各地采取办电视专题讲座、印发宣传手册、制作宣传牌、彩装宣传车等形式,合理有效地宣传农村社保的政策,提高农民的养老保险意识,教育群众树立防老、养老、敬老意识,使农民真正意识到社会保险是养老的可靠保障,自觉、积极参保,使保险进入农民的思想里,成为生活的部分。同时也要将政策宣传到位,不能急于求成,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项工程非常浩大的工作。

(二)出台具体的指导措施。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和人口结构,在全国性政策的指导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快制定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对于新型农保制度的制度模式、筹资方式、政府补贴、待遇调整、工作机制等规范到位。同时抓紧建立专业的基层社保单位,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建立多渠道的资金来源。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缴纳保费的多少应取决于当地的经济情况,设置多个缴费档次,鼓励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对于特殊地区,国家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变全年一次趸缴为分期收缴,以缓解群众和地方政府的经济压力。

(四)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新老制度的衔接是“新农保”政策开展的一个关键点,其制定和实施得难度比较大,需要进一步研究制度衔接的办法,兼顾公平与效率。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应可以相互转换、衔接。“新农保”在制度制定时需留有接口,以便将来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衔接。一是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详细转换办法在统筹区域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衔接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完善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把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都予以体现。

第8篇: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范文

根据人口普查局的官方数据,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占全国总人口的60%以上,而全国60岁以上的人口当中,农村人口占的比例约为65%,根据2010年的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人口数量为1.776亿,占总人口比例的月14%,而农村人口中60岁以上人口数量为1.23亿,这个数量远远大于城市人口总60岁以上的人数,约为城市60岁以上人口数量的1.7倍。而在所有的农村人口中,农村老龄人口约占20%,与之相对比,城市人口中老龄人口占总城市人口比例约为8%,这一比例足以看出农村老龄人口比例之高,突出了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重性。相比而言,城市人口有着较高的收入,这使得本来已经较为严重的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引申出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农村社会养老问题,低收入外加过高的老龄人口比例,养老保险问题在农村社会成为了一项关注度极高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已经高度重视社会养老保障问题,2009年9月,国务院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表明了政府对于养老保险的关注度的提升,2010年,将加快养老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但是,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政府将养老保障视为全社会的试点工作,这一工作的普及必然首先起步于城市,目前,城市养老保障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但是农村养老保障实施现状却不容乐观。从目前已经出台的政策来看,政府没能将城市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区分开,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还不容乐观。

2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制度现状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农村地区养老保障制度问题进行研究,如今已有10几年的研究过程,也呈现出了多种现状以及特征,综合多数学者的观点,目前主流的观点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分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养老制度、传统救济养老模式三大类,而从各个学者的研究中能够发现,目前许多学者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的认识还比较局限,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许多人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简单的理解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去研究,而缺乏了对福利待遇、救济制度等问题的研究。综合各类观点,笔者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将其分类: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其中,社会救济是指传统的对于农村贫困老人由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的救济金、救助款以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险是指农村老龄人口应该被给予的各类保险款项,包括养老保险、土地保险、土地征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农民工社会保险等项目。农村社会福利是指农村老龄人口应该享受的相对于年轻人来说的优待项目,包括社区养老服务、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津贴、医疗服务等。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含义与这三大类息息相关,它是指用来指导三类中具体项目实施规则的国家规定。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于各个项目中,具体制度如下:

3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政策法规现状

3.1 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

从国家层面来看,目前已经出台了几项针对农村地区社会养老保障的专有政策法规。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个问题国家出台的政策法规占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法规的大多数,国务院于1991年出台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中将农村地区养老保险问题上升到了国家层面,即规定农村地区养老保险直接由民政部负责,下一年中,根据《决定》中提出的关于农村地区养老保险的纲领性指示制定了细节的实施方案,即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方案》中明确了实施养老保险的细则,包括养老保险发放的途径、申请的标准等等细节。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向全国各地区发放正式通知,强调各地区要根据《决定》与《方案》认真开展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工作,体现了国务院关于该问题的重视。2002年又出台了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整顿工作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利益。2007、08年,国务院联合国家几个部委一同探讨10几年来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出台解决方案。2009年,国务院出台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新政策,旨在改革农村地区养老保险的模式,使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更加有利于农民,并于2009年、2010年分别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二者都明确指明要狠抓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提高老龄农民待遇。

图1

同时,国务院也出台了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国务院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出台《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弥补农民因被征用土地而对其造成的重大损失,基本上解决了农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意在使农民不因其土地被国家征收而造成其个人生活质量严重降低,表明了国家不因整体利益而损害农民个人利益的态度。国务院同样也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相关政策法规,目的是保障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又拥有农村户口的打工群体的利益。国务院于2001年、2006年分别出台《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一直以来农民工问题就是社会中最有待解决的问题,农民工随身处城市,但并不能享受城市人口养老保险政策,《通知》和《意见》给了高龄农民工以社会保障。

我国目前存在的国家层面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法规如图1:

3.2 地方层面的政策法规

地方层面的相关政策法规是以国家出台的农村地区养老保障政策法规为基础,针对地方不同情况而出台的具有地方特性的政策法规,地方层面的政策法规中有些地区为国家关于农村地区养老保障政策法规的试点地区,因此其更具有创新性。而有些地区农村迅速城市化,大量农民土地被征,因此其补偿力度较大。而有些沿海省份经济较为发达,其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因此出台了较为有待的农村老龄人口福利待遇政策。因此,基于我国地区不一样的经济情况、政治情况,我国目前地方性的农村地区养老保障政策差异也相对较大。笔者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对这些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障政策法规现状加以分析。

北京为我国首都,经济、政治等各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农村养老保障政策较为优待。北京对于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保障主要通过调剂金、基础养老金等形式发放,具体的较为标准为根据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9%-30%位农村老龄人口缴纳保障金,每人每年补贴30元作为缴费补贴,同时对于残疾人老龄人口将按照等价给予参保补贴,其待遇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通过个人专门的养老金账户按月分发,并且农村养老保障政策可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苏南地区的养老金缴费标准分为100、200、300、400、500、600、720、1200、1800元九个档次可供农民选择,根据缴费的多少后期的补贴额也不同,其对农民的缴费补贴为每年60元,对于残疾人的补贴政策与北京相同,对于缴费15年以上者每月补贴120元起,多缴费者补贴额更高,缴费不足15年者每月补贴100元,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发放养老补贴,同时可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广东东莞地区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最低工资的15%收取费用,其中,由单位缴费7%,个人缴费8%,对于缴费未满15年的人员由单位补缴,市镇村按3:3:4的比例分担费用,从来未缴费的人员每月补贴200元,缴费满5年的人员每月补贴430元,缴费不足5年者每月补贴300元,同样采取按月发放并可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的政策;山西宝鸡地区缴费标准分为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八个档次,对于缴费200以下者补贴30元,缴费300元则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以上者补贴50元,对于60-69周岁的老人每月补贴60元,70-79岁老人每月补贴70元,80-89岁老人每月补贴80元,90岁以上老人每月补贴90元,采取按月发放并可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的政策,但其养老关系不可转移。

从以上各地区政策可以看出,虽然全国的国家性政策相同,但是各地地方层面的农村养老保障政策差异很大,呈现出综合保险与专项保险并存、市民待遇与差别待遇并存、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并存、整体保障与特殊群体保障并存的特点。

4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实践现状

4.1 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项目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

虽然各个地区有着差别较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法规和制度,但是,从目前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开展情况来看,各个地区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各个地区目前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已经开展的较为全面,也对提高农村老龄人口待遇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是,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其他类别的开展水平则较低,绝大多数地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方面在农村人口中的覆盖率和实施水平就低,很多地区甚至还没有开展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相关的服务也业务。并且从目前的形式来看,我国政府最关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时间段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到2010年间,在近五年的时间内,国务院仅仅了少数几项关于农村地区养老保障的相关通知,但是并没能出台改革政策和重大改进措施,同时各个地区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领会偏差的问题,即使各个地区的地区层面政策不一致,但国家政策和制度的主旨是一致的,仍然有地区背离主旨开展养老保障活动。

4.2 社会保险项目有待完善

第9篇: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范文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家庭结构的改变,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成为了国家关注的重点,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对经济、社会、政治发展乃至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我国实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发,通过对这一政策的分析,提出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几患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建议

据2008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结果推算,2008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已占总人口的8.3%,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又上升了1.3个百分点,表明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仍在进一步发展,并有加速趋势,而其中农村老龄人口占75%左右。这就意味着解决了农村养老问题,就等于解决了中国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养老保险制度是化解老年经济生活风险的重要管理方法,是保障老年经济生活安全的有效约束机制,也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现行农村养老现状分析

我国农村居民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家庭+土地”为主的养老保障模式,农村老人的养老生活方式主要有多代同堂型、分居赡养型和独立生活型三种。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农村人口加速老龄化;大量农用土地被国家和集体强制征收用于城镇建设,耕地减少,农民难以增收,土地养老模式被打破,失地农民亟待养老保障;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农村家庭规模加速小型化,农村家庭人口已经实现了由多子女家庭结构向“421”家庭结构的转变,目前逐渐出现“621”乃至“821”家庭结构,这种家庭结构的变化客观上使得子女养老的比例在下降,传统的养老观念受到冲击。这些给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模式带来巨大的冲击。

我国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进行试点的,主要依据民政部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及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指导性文件,基本运作方式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农民设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给予适当的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以县级为基本核算单位,逐步分级负责保险基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参加保险者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总数确定领取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计发养老金。但是,“老农保”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大部分地区的集体经济处于非常薄弱状态,各地集体补助标准千差万别,甚至很多地方根本得不到落实,没有体现出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互助性以及公平性原则;税务系统并没有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规定可以执行;国家财政、地方政府均没有给予应有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支持;投保金额基本上都集中在低档次的投保水平上,所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很难实现;缺乏有效的基金监督机制,以致造成过多的行政干预和违反政策,强行拆借、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基金已被挪用多年,至今难以收回。这样,参保农民的养老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重要任务。我国是人口大国,并且80%人口在农村,因此,农民问题的解决便成了完成这一任务的关键,而农民问题中养老保险又是重中之重。鉴于旧农保制度由于种种原因出现停滞和落后,所以亟需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发(2009)3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这一政策的出台和试点实施,意味着中国农民自古以来依赖土地和家庭养老的模式即将发生改变,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可谓是一件大事。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但是,中国农村养老问题是否能就此解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怎样的生命力,有待探索。

三、“新农保”在执行

编辑整理本文。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不到位。对于“新农保”的宣传与推广,采用的宣传手段较为单一,主要是以本地政府宣传部门为主,并没有过多的借助其他媒体手段。而农村人口,尤其是青年劳动力流动频繁,且有部分是常年不在家,家中多为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对于政策的理解并不到位。

(二)缺乏指导各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具体政策。由于各部门认识不一致,具体规范新型农保制度的制度模式、筹资方式、政府补贴、待遇调整、工作机制等重要内容的具体指导意见一直没有出台,再加上乡镇缺乏专职、专业保障人员,且缺乏专业知识,对于新事物适应能力缺乏经验,群众有疑惑得不到及时答复和解决,影响到了政策的推行。

(三)部分地区融资压力较大。虽然“新农保”政策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但是,在一些西部财政情况不太好的地区和贫困地区,个人缴费这块恐怕对一些家境不好的农民也会形成一定的压力。

(四)制度衔接问题。一方面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人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但是,有一些。‘老农保”参保人以前缴纳的保险金以何种方式并人,资金以前运用产生的收益如何计算。另一方面,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意味着这一部分人的基础养老金将形成“国家债务”、“转制成本”,长期看对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会形成多大的需求和财务压力。此外,不少地区还探索出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等特殊的养老保险制度,参加“新农保”后,这些制度怎样处理。 (五)资金运作与监管问题。由于新农保的建立符合中国农村养老需求,当期马上就会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加入进来,这样也会形成相当大的缴费收入,对于新农保的农村养老基金的管理、增值保值带来新的挑战和问题,要有什么样的投资策略,如何增值保值,资金的安全性有谁来保证,由谁来监管,这也需要在管理方面马上出台相应的新政策。

四、对策与建议

(一)采取积极全面的宣传政策。针对目前农村人口流动频繁,群体意识不强的现状,循序渐进,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在全国各地采取办电视专题讲座、印发宣传手册、制作宣传牌、彩装宣传车等形式,合理有效地宣传农村社保的政策,提高农民的养老保险意识,教育群众树立防老、养老、敬老意识,使农民真正意识到社会保险是养老的可靠保障,自觉、积极参保,使保险进入农民的思想里,成为生活的部分。同时也要将政策宣传到位,不能急于求成,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项工程非常浩大的工作。

(二)出台具体的指导措施。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和人口结构,在全国性政策的指导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快制定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对于新型农保制度的制度模式、筹资方式、政府补贴、待遇调整、工作机制等规范到位。同时抓紧建立专业的基层社保单位,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建立多渠道的资金来源。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缴纳保费的多少应取决于当地的经济情况,设置多个缴费档次,鼓励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对于特殊地区,国家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变全年一次趸缴为分期收缴,以缓解群众和地方政府的经济压力。

(四)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新老制度的衔接是“新农保”政策开展的一个关键点,其制定和实施得难度比较大,需要进一步研究制度衔接的办法,兼顾公平与效率。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应可以相互转换、衔接。“新农保”在制度制定时需留有接口,以便将来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衔接。一是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详细转换办法在统筹区域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衔接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完善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把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都予以体现。

(五)保证资金运作的安全性。新农保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其中个人账户将会积累起大量的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将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重大挑战。为了更有效率地运用农保基金,保证其安全性,必须提高新农保基金的统筹层次。要加强立法,为农保资金的运营和投资营造良好的环境。要加强监管,防治农保基金的挪用、挤占、挥霍与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