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试用期规定范文

试用期规定精选(九篇)

试用期规定

第1篇:试用期规定范文

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的约定试用期呢?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本来就是包含五天的。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另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有的企业招来新员工后不签订合同,只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新员工通过了试用期,企业认为新员工合格,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试用期合同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前几个月是试用期,而不能说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再签正式合同。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劳动法》第21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试用期合同范文:

甲方:

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 个月,自__年_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 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_____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2.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签字:

第2篇:试用期规定范文

 

关键词: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度;职工权益;企业内工会组织

一、问题提出

劳动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与劳动相关的那一部分生产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状态决定着全部社会体系的状态,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则整个社会和谐就有了重要基础。但是,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也在骤然上升,如2001年一2005年仅广州市两级法院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就达34775件,年均量是1997年的16倍。劳动争议的高发率和所引发极端事件的产生已造成了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给中国现代化进程及社会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所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问题研究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有关劳动关系的研究虽然在国外已有丰硕成果,但大量的比较劳动关系文献指出,由于国家独特制度因素的影响,国家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相当大且持续性的差异(Katz & Darbishire,2000)。虽已有学者对中国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程度到底如何、影响因素有哪些、如何进行管理与改善等问题进行过理论阐述,但多以阐释政府政策或典型个案列举为主,以企业员工为样本总体的大样本量化研究成果需进一步丰富。本研究将在文献研究、访谈与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测度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性,确定其解释变量,为企业营造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政策制定的科学依据。

二、和谐企业劳动关系测度的理论意义与影响变量选择

(一)企业劳动关系的含义

劳动关系有多种称谓,如劳资关系(Labor Capital Re.1ations)、劳使关系、劳雇关系(Employment Relations)、产业关系(Industrial Relations)等。一般来说,劳资关系、劳雇关系是指私有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反映的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劳使关系是日本人为了更准确地说明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而使用的称谓;西方教科书中经常使用的产业关系概念,足指产业经济中的雇佣关系,其涵义的中心内容涉及与雇佣关系相关的所有方面:个人、企业和社会,即小仪包括从社会角度而言的人力资源政策,也包括从企业和社会角度而言的劳动关系和集体谈判,同时还包括从企业角度而言的员工管理(M.H.Sand-ver,1987)。劳动关系的定义也表述不一,一般分为两类:一是抽象劳动关系,二是具体劳动关系抽象的劳动关系是指I一劳动相关的那一部分生产关系;具体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由于具体的劳动关系相对于抽象的劳动关系来说,具有可操作性、且能较好地符合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现实的特点,因此本研究所涉及劳动关系(Labor Relations)概念指的是具体的劳动关系,即企业劳动关系是指企业劳动力使用者或雇主与企业劳动者或雇员住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结成的与劳动相关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其中企业劳动力使用者是指企业中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即管理者、经营者。

(二)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含义与管理意义

基于企业劳动争议事件剧增的现实,企业劳动关系改善、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问题成为了劳动管理研究热点,中国学者们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含义与特征给予了各自的表述。陕西省总工会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课题组(2003)定义和谐劳动关系应该是劳资双方共谋发展的双赢关系,是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是矛盾协凋的依存关系;王贤森(2005)将有着企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相互沟通、依法协调、和睦相处、有序参与、公平正义、积极有为特征的劳动关系,称为和谐劳动关系。黄德明(2006)提出和谐劳动关系就是和谐社会的特征在劳动关系上的体现,就是要让劳动者劳动更有尊严、生产更加安全、分配更加公平、生活更有保障。这些定义尽管措词不一,但却毫无例外地将和谐劳动关系理解为劳动关系运作的合作表现,所以本研究将和谐企业劳动关系界定为企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及其代表在处理与劳动相关的经济利益时所持的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态度和立场及其外在表现形式。

和谐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意义主要体现在其对企业生存与发展有着积极影响:Harry.C.Katz(1983)收集整理通用公司18个工厂1970年一1979年的数据,分析后发现劳动关系和企业绩效之间具有很强的积极联系。Morris M.Kleiner(2002)收集美国一家制造企业从1974年一1991年劳动关系事件和企业绩效的基本数据,得出劳动关系和谐性会对企业绩效产生强烈影响的结论;Jody Hofer Gittell(2004)在飞机制造业问题的调查研究中则以工作场所的氛围和谈判中的冲突作为劳动关系主要特征,指出工作场所氛围和谈判中的冲突比工会结构、政府管理和员工薪酬等因素对企业绩效具有更大影响;吴功德、黄攸立(2005)通过引入员工激励、员工能力和企业氛围等中介变量,劳动关系通过影响这些中介变量间接作用于企业整体绩效。孙丽君和陈莹(2007)调查了51家广州市企业劳动关系状况,验证了前人所得——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水平显著正向影响企业绩效的结论。

(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之影响变量选择

为了考察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程度及其影响因素,本研究以劳动争议为企业劳动和谐性的观测点,用半开放式问卷调查的方式向广州市区247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查,请其列举所在企业引起劳动争议事件的原因。经归纳整理,引起广州市区企业劳动关系冲突事件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3篇:试用期规定范文

关键词:劳动合同 试用期 问题 建议

一、试用期概述

(一)试用期的界定

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应该界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时,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当事人相互了解、选择而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解除条件相对宽松的考察期。

(二)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及其特征

1.自愿性:试用期的约定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劳动法》规定“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必须,也不是自动存在与劳动合同之中,只能由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约定。未经协商一致或者可以证明不是双方合意形成的,就不能认定为存在试用期。

2.非独立性: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点毫无疑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文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双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说法。

3.不稳定性①:劳动关系并不稳定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除了考察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要求,而劳动者除了考察工作内容、环境外,还会考察诸如能否解决子女上学问题,用人单位的发展前景等。任何一方不满意,劳动关系在履行程序后都会终止,显然没有试用期之后的劳动关系稳定。

二、试用期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1.试用期约定形式规定不明确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没有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的形式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还是其他形式。

2.试用期次数约定存在缺陷

为了防止劳动者被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反复试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这一款,对于保护劳动者来说是合理的,但太过绝对。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员工离职后又回到单位工作,或者更换了工作岗位,如果不再试用的话,用什么来确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单位要求。

3.试用期内的工资规定存在缺陷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在本条中,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不得低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其中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都合法的。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无保障

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②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还不是单位的“正式工”为由而不办理社会保险,。

2.试用期内工资无保障

试用期内的工资往往不高,不但与用人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差距较大,甚至有的单位仅仅向劳动者支付一点生活费。有的用人单位将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混淆。更有甚者,认为试用期属于培养期,所以不支付薪酬,试用期变为“白用期”。许多劳动者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

3.用人单位录用条件不明确、滥用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这赋予了用人单位极大的用人自由权,但一些用人单位看到试用期工资低、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而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甚至在试用期满前一天将劳动者辞退。

三、完善我国试用期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1.要在法律规定中明确试用期的约定形式,确定试用期约定的有效形式只能是书面形式。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约定的试用期都应该无效,如果不是书面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应该是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2.对于试用期的期限,与合同期限的长短挂钩是一种不错的方式,但是,并不是最合理,我认为试用期的长短应该和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以及劳动者的学习能力结合来确定。再次对于试用期的次数,不能一概而论的规定为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针对于离职后又重新回到用人单位工作,或者改变其工作岗位的,应当允许再次约定试用期。

3.对于试用期内工资的规定,笔者认为应该更加明确和合理,笔者认为,应该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条文中增加限制性规定,即为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二者中最高的百分之八十,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

(二)实践中更好地处理试用期纠纷

1.对于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试用期的劳动者享有和其他劳动着相同的其他福利。

2.对于试用期内的工资无保障问题,由工会牵头,由用人单位出资建立试用期工资基金,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确付出劳动,但拿不到工资的情况下,由试用期工资基金发给劳动者工资。

3.要明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不能由用人单位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直接解除,事先将将录用条件明确化、具体化,并且进行公示,如果录用条件就是岗位要求的话,还应该完善用人单位的考核制度。一旦进入试用期,劳动者符合从业标准,用人单位就不能单方解除。

(三)职能部门积极发挥其监督作用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建立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的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与用人单位的资质审核、税收优惠、政府扶持等挂钩,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提高自己的谈判地位,增强谈判能力和在用人单位用工决策上的话语权,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核心。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受理的关于试用期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郭捷,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郑尚元,主编.劳动合同制度与理念[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罗威.关于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研究[M].合肥学院学报,2009年1 月第一期

[5]杨嘉.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之不足与完善[M].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4期(下)

注释:

第4篇:试用期规定范文

    [关键词]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 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对试用期制度的完善也成为了该法的一大亮点。由于实践的复杂性及立法者的疏漏,《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制度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欲对该法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发表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没有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起算

    河南省劳动厅曾就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等问题向劳动部请示,但劳动部对这些问题没有直接予以答复(参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没有规定。按一般的逻辑推理,所谓“试用”即先试后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的过程中为了达到随意解雇劳动者的目的,突然向劳动者提出“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提出已经上班八个月了,企业说试用期是从昨天开始,我们是依法办事的。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出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终于有了说法。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没有定论

    对于试用期能否延长,《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也没有定论。有学者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后,当事人无权延长试用期。但笔者认为,既然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那就意味着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意思自治,同时也要承认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对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能否延长,首先,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当事人对试用期延长能否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延长试用期;需要说明的是,在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双方也无权延长试用期,因为此时的劳动合同已经进入了正式期了。其次,当事人就试用期延长达成一致意见,也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变更。例如,张三应聘到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30天的试用期。在试用的过程中,某公司为了更全面考察张三,与张三协商延长试用期,双方同意将试用期由原来的30天延长到45天。二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延长了。如前例,某公司为了留住人才愿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但又担心对张三的考察不全面,因此与张三协商在延长劳动合同的同时延长试用期,即劳动合同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四年,试用期由原来的30天延长到90天。上述两例中延长后的试用期都符合立法规定,因此是有效的。

    三、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表面上看,该条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规定,但实际上该规定仍然不明确,存在严重的漏洞。因为从该条可以得出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条款文字上来看,两种理解都没有错,但是,一个法条不可能有两种理解,否则无法操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学术界、立法者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条规定采纳了上述第二种理解,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又有可能产生新的问题,即作为处于强势的企业方会在“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中选择最低者,因为“或者”是选择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笔者建议在该条文中增加“三者中取其最高者”的字样。

    四、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实践中起争议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回到原单位的劳动者有的可能从事原来的岗位,有的可能从事新的岗位。对于劳动者从事原岗位工作,单位对其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不需要再次试用;而对于后者,劳动者从事全新的岗位,若不试用,用人单位就有可能不能全面了解劳动者,进而担心其能否胜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因考虑现行立法规定而拒绝录用离职员工,这对劳动者而言也是很不公平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十分合理。进而笔者建议,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后加上“但书”,即“但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双方可以自愿约定试用期。”

    五、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存在漏洞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即无过失性辞退),但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又排除了第(三)项的适用,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与第四十条自相矛盾,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避免地正好发生在劳动者试用期期间,既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试用期内理应也可依据此项规定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正式合同期”可依据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而处于互相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却不能依据该项解除劳动合同,这与试用期的非独立性相冲突,十分不合情理。

    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即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身上,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却不得依据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在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及程序下,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可裁减“正式”员工,却无法裁减“试用”员工,这不得不令人感到奇怪。难道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还更大于处于“正式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试用期”本来就是一个双方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磨合期,这段时期劳动关系并不稳固。既然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一位劳动者的权利,那么为何又要赋予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以特权,以此来限制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呢?其实上述限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等多几天(毕竟试用期不长),等到试用期满再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员,同样可达到目的。

    值得欣慰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减人员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至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中存在的漏洞有望解决。

    参考文献:

    [1]石先广:劳动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李景森 贾俊玲:劳动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第5篇:试用期规定范文

一、试用期如何约定

1.三类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可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短期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及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设置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70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不能单独设定

实践中某些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也有人称之为“空城计”,针对这类现象,《劳动合同法》也做了明确规定,明确该试用期并非试用期而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只能试用一次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反复试用,有人称之为“连环计”,重庆市曾经发生过一女工被同一家单位连续试用四次而每次又都难逃被解雇的命运的案例。针对这类现象,《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一次试用期制度,第1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次试用制度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论比较多。

首先,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就是对于二次雇佣的(即某个员工从公司离职一段时间后再次加盟),能否与该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对此,各界看法不一,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也不允许约定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法》的文意来看,并未留下任何活口,应当理解为不允许例外情形的出现。

其次,实践中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案例:一家公司与新进员工均是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形最长可以约定六个月试用期。然而,如果与每位员工均约定六个月试用期的话,在招工时会遇到困难,员工的抵触情绪也比较大。在新员工中,大部分人通过三个月的试用便可以达到公司的要求,只有极少部分员工可能无法达到。因此,为了吸引人才及不让大多数人产生不满情绪,公司统一与新员工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而非六个月。不过,对于这极少部分员工,公司也愿意再给予一次机会,如果三个月考核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则公司可以不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希望与员工协商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如果六个月满前能够达到公司的要求,也可顺利转正。那么公司能否与新员工协商一致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呢?笔者认为,能否协商延长至六个月,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在三个月的试用期内,则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试用期从三个月变更为六个月,这是一种试用期的变更,还是只约定了一次试用期。而如果是已经过了三个月试用期,则不能再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因为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已经结束,此时如果再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的话,相当于再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再次,在实践中也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新进员工刚入职不久便不幸生病住院,而等其出院后重新进入工作时,可能还有几天试用期便将届满甚至早已过了试用期。实际上,员工根本没有进行什么实质性的工作,当然也没有能够考核,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下,公司能否延长试用期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公司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只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延长,而且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需要满足以下两大要件:(1)双方原本约定的试用期不满其劳动合同期限所允许的最长的试用期长度;(2)在试用期内能够协商一致。

最后,在实践中,升职后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也经常会成为一个疑问,比如,张某原本为某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销售业绩出色,公司决定将其破格提拔为销售经理,这时公司能否与其再次约定试用期?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不能再与其约定试用期。在本案中,张某做销售主管固然出色,但是谁能够保证其在销售经理的位置上同样出色呢?如果他不能胜任销售经理的岗位,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如何应对这种风险呢?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升职的情形,劳资双方可以约定一个转岗考核期或者称为转岗考察期,在考核期或者考察期内,如果经过考核或者考察,其能够胜任新的岗位的话,则予以转正。如果其经过考核评估不能胜任新的岗位的话,则可让其回到原先的岗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张某只能够回到原岗位,而不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设试用期期限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采取了试用期期限的设定需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的模式,《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5.试用期期限严格限定

针对实践中有些单位与劳动合同对于试用期工资随意进行约定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也做了特别限制,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一定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试用期工资的标准,实质上是做了两大限定:一是选择性限定,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满足二者之一便可以;二是强制性限制,即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试用期约定违法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法,那么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举例而言,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500元。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因此,小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五个月,则公司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0500元(35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5000元(3000元×5个月)。

二、在试用期内,哪些情形下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有人认为,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以及第40条规定的两种情形,而不允许在其他任何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也不能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对于试用期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经济性裁员为由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协商解除,而对于试用期员工这三种情形均不适用。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1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不包括与劳动者协商解除的情形。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

三、如何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八种情形中,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在一次HR论坛上,笔者惊闻沪上某律师曰:企业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非常容易的,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至少企业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做好事前的实体设定和事后的程序控制工作,具体说来,关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应当从以下三点加以把握:试用期解除的实体条件、试用期解除程序控制以及试用期解除的时间控制。

1.试用期解除的实体条件

顾名思义,试用期解除的实体条件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这里就涉及到了什么是录用条件、为什么要设定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如何设定等一系列问题。

(1)什么是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确定所要聘用的劳动者的最终条件,符合录用条件的,在试用期满时予以转正。

录用条件不同于招工条件,招工条件仅仅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选择候选人的最基本资格要求。另外,招工条件的撰写应当相对简单,以吸引更多的求职者来应聘,而录用条件则应尽量严密、完善,并主要注重对劳动者能力的考核,要更具可操作性。

(2)为什么要设定录用条件。不符合录用条件是试用期解除的实体条件,因此,录用条件设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对劳动者而言,录用条件是其开始工作的行为准则,设定了录用条件就相当于为劳动者设定了一个目标指向,其一切行为表现均将围绕这一目标指向而展开;其次,对用人单位而言,对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评估也要围绕事先设定好的录用条件进行,通过试用期评估确定新进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于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转正,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对裁审机关即一裁两院而言,录用条件则是他们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由于没有事先设定明确的录用条件而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

(3)录用条件如何设定。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录用条件的设定是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如果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必先事先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而且要让劳动者知晓。那么录用条件具体如何设定呢?笔者认为,录用条件的设定可以从共性与个性两个方面来进行。

所谓“共性”, 即所有的员工都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比如不负竞业限制义务等等,共性的录用条件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

所谓“个性”,即每个岗位自身所需的特殊要求,比如学历要求、技能要求等。笔者认为,个性的录用条件可以双方单独签订录用条件协议的方式加以明确。

2.试用期解除的程序控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一是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二是要经过工会程序。

(1)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经过工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程序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雇员工的必经程序,在这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是为了保障工会对企业“解雇员工的知情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是赋予工会对单位“不当解雇的建议修改权”。关于工会的监督程序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虽然法律赋予了工会“解雇员工的知情权”和“不当解雇的建议修改权”,但是解雇员工的最终决定还是由企业一方单方决定的,企业只是“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二是如果是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经过工会程序。

3.试用期解除的时间限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而不需要提前通知。这一点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很大不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第6篇:试用期规定范文

企业应该利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契机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为此,法制日报法务专刊与劳动法世界laboroot.省略首席顾问魏浩征先生对话知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总监,结合典型案例,就企业常见的劳动法律纠纷进行分析,以期提升企业劳动法务管理水平。

【案件回放】

某酒店与卞某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酒店人事主管与之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不交社会保险,等到试用期过后再补交。卞某同意了。在卞某工作1个月后,该酒店以卞某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卞某不服,要求补交试用期社保,同时,提出这样的疑问: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有效吗?

为此,卞某咨询了资深的《劳动法》专业人士,得到的答复是:一是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二是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点评】

■联想集团华东区总部行政人事总监曹金昌:

从《劳动法》规定看,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但这需要在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不可以口头约定。按照上海市的做法,试用期内如果员工是在15日前入职的,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是15日以后入职的和月底前离职,企业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我们的做法是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劳动合同期限在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实践中,因为员工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其社会保险可能会造成断档期,所以建议国家法律应该给予明确规定。

■携程旅行网高级人力资源总监施琦:

在本案例中,酒店的做法明显有误。虽然《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是子母关系,没有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试用期。因此,口头约定试用期也应视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单位和员工之间同样具有法定劳动关系。因此,在此期间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非说一定要有劳动合同才需缴纳社会保险。另外,酒店解除事实劳动合同的程序也违反相关规定。

很多单位之所以口头约定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确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图逃避法定义务,但也不可忽视现在国内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强,入职一两个月公司觉得不合适被辞退或主动离职的事例相当普遍。而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繁杂,短期内频繁地入职离职,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从简化工作的角度考虑,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规范。

笔者认为,一个公司要正常良好运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在坚持符合《劳动法》的要求下,通过建立人力资源业务的规范化流程和制度,使得各项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开展。加上拥有一支专业化程度高的人力资源队伍,从规模化的招聘、入职,到及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甚至应对员工离职都有高效人士的专业支持。我们在招聘新员工时,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职位职能的不同约定有或没有试用期。与此同时,通过对试用期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文化认同教育,加强这些新员工对公司的向心力,即使有些新员工表现的不是很理想,我们也会多次提供机会,帮助他提升,从而争取尽可能多的留住合适的员工。

■劳动法世界首席顾问魏浩征: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单方甚至和员工协商决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再行补交。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劳动关系建立后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对于建立了劳动关系应该缴纳社会保险应该已有了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单位却提出,他们并不认为试用期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尤其是实践操作中试用期并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

第7篇:试用期规定范文

2013年1月,某村村民王某利用农闲时间到县城打工。王某提出用工期限为两个月,两个月期满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用人单位表示同意。但用人单位提出,因不了解王某的工作能力,前一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后一个月转正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王某认为,本来合同期限就两个月,再扣除一个月的试用期,王某只能拿到一个月后的转正工资。因王某不了解有关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想要咨询法律对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的张浩律师对王某咨询的问题做了详细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王某的劳动期限为两个月,此时用人单位不得与王某约定试用期。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试用期,也是违法的。另外,试用期的工资也有法定强制标准,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王某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没有满足百分之八十的法定标准。这也是违法的。如果王某与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王某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该用人单位应当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补发试用期工资的差额。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外出劳务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多咨询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委托律师见证,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8篇:试用期规定范文

公司员工试用合同模板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聘用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受聘方)

根据国家和本地劳动管理规定和公司员工聘用办法,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下列条款:

一、试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个月。

二、工作岗位:试用岗位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请乙方在_________担任_________工作。

三、工作时间:每日八小时,甲方因生产需要加班,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乙方月收入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_元,该收入由_________构成。

五、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有权对乙方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3)对试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4)甲方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考核乙方。

2.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薪金;

(3)对试用期乙方因工伤亡,由甲方负担赔偿;

(4)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六、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2)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就业保障的权利;

(2)乙方享受公司试用期工资待遇;

(3)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4)对试用状况不满意,请求辞职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2)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3)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七、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试用期满,经以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不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对员工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试用期乙方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4.试用期甲方一般不为乙方办理各项保险手续,如乙方被正式录用,可补办有关险种,从试用期起算;

5.试用期内,乙方请长病假10天、事假计超过7天者,试用合同自行解除。

八、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乙方有突出表现,可以要求甲方奖励;

3.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4.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九、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所规定的一切规章条款,尽职尽责、服从领导,与公司全体同仁团结合作,如有违反或不能按期达标者,被甲方调离现工作岗位或辞聘亦无异议。

十、乙方应严守工作中所获得的有关本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等机密,违反《保密制度》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理。

十一、乙方因工作绩效不佳、品德不良、有重大失误或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者,甲方可随时解除此协议,甲方亦不负任何责任。

十二、乙方如被解聘或自动请求解聘时,一经核准,应立即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十三、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在不说明任何原因的情况下辞职,甲方无异议;但乙方辞职必须提前5天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试用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适宜甲方工作等情况的,可以随时终止试用,解除本合同,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乙方应于试用期满前一周向甲方提交工作总结及转正申请,甲方根据乙方表现作出是否批准乙方转正的书面决定,若批准,则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员工试用合同模板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和本地劳动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按照甲方关于公司新进各类人员均需试用的精神,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试用合同。

一、试用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有效期为_________个月。

二、试用岗位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请乙方在_________工作岗位。

三、试用岗位根据双方事先之约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_________元,该项报酬包括所有补贴在内。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有权对乙方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3)对试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薪金。

(3)对试用期乙方因工伤亡,由甲方负担赔偿。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2)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就业保障的权利;

(3)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4)对试用状况不满意,请求辞职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2)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3)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试用期满,经以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不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对员工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试用期乙方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4.试用期甲方一般不为乙方办理各项保险手续,如乙方被正式录用,可补办有关险种,从试用期起算;

5.试用期,乙方请长病假10天、事假团党委计超过7天者,试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乙方有突出表现,可以要求甲方奖励;

3.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4.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一般情况下,试用期间乙方岗位不得变更。若需变更,须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员工试用合同模板三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

根据国家和本地劳动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按照甲方关于公司新进各类人员均需试用的精神,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试用合同。

一、试用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日上,有效期为 个月。

二、试用岗位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请乙方在工作岗位。

三、试用岗位根据双方事先之约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元,该项报酬包括所有补贴在内。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有权对乙方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试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薪金;

对试用期乙方因工伤亡,由甲方负担赔偿。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乙方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就业保障的权利;

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对试用状况不满意,请求辞职的权利。

2. 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经以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不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对员工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试用期乙方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 ( %),乙方承担 (%);

试用期甲方一般不为乙方办理各项保险手续,如乙方被正式录用,可补办有关险种,从试用期起算;

试用期,乙方请长病假 天、事假团党委计超过7天者,试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现,可以要求甲方奖励;

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一般情况下,试用期间乙方岗位不得变更。若需变更,须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乙方:

第9篇:试用期规定范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治理规定及制度,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发放。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五、乙方在试用期内,除工资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内。

六、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发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个月时,按月工资比例折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日顺延发放。

七、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将根据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论处。

八、乙方如在报到后工作时间不满一月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将扣除招聘、培训等费用后,按照800元/月的标准发放报酬。

九、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乙方实际考勤(或计件工资总额),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十、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乙方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额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二、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缴纳养老保险。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予以解雇或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期内仍不合格者,公司应予以辞退处理。

十三、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起生效。

十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劳动合同试用期(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

根据国家和本地劳动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按照甲方关于公司新进各类人员均需试用的精神,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试用合同。

一、试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上,有效期为 个月。

二、试用岗位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请乙方在 工作岗位。

三、试用岗位根据双方事先之约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 元,该项报酬包括所有补贴在内。

四、甲方的基本权力与义务:

1.甲方的权力。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有权对乙方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试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薪金。

·对试用期乙方因工伤亡,由甲方负担赔偿。

五、乙方的基本权力和义务:

1.乙方的权力。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力;

·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就业保障的权力;

·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力;

·对试用状况不满意,请求辞职的权力。

2.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力、义务:

·试用期满,经以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不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对员工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试用期乙方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 %(90%),乙方承担 (10%);

·试用期甲方一般不为乙方办理各项保险手续,如乙方被正式录用,可补办有关险种,从试用期起算;

·试用期,乙方请长病假10天、事假团党委计超过7天者,试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权力、义务:

·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现,可以要求甲方奖励;

·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力;

·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一般情况下,试用期间乙方岗位不得变更。若需变更,须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