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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精选(九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统筹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不属于《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对象或不符合其它各类社会养老保障条件(农村养老保险除外);

(二)具有统筹地户籍且户籍年限满5年(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下同);

(三)年龄在16至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缴费水平与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水平与统筹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分级管理,以市区、县(市)为统筹范围。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进行衔接。

第二章养老保险资金筹集

第七条缴费基数为统筹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档。农村户籍参保人员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档。

个人缴费费率原则上为8%(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可适当提高)。有条件的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部分可予适当补助。

统筹地财政原则上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4%可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鼓励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给予赞助。

各县(市)的个人缴费费率、财政补贴比例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2个百分点内适当调整。

第八条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九条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的,凭人口计生部门证明,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记入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

上述奖励额度由各统筹地人口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上述人员今后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发现其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奖励额度的本息从补贴账户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资金充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乡镇(街道)组织,以社区(村)为单位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期由各统筹地确定,市区的缴费期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相同。因特殊原因在当年缴费期内未缴费的,允许在次年缴费期内按补缴年度标准补缴,财政仍按上一年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账户建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由个人账户资金、补贴账户资金、统筹资金组成。

社保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及利息组成。补贴账户由财政补贴划入和利息组成。

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按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后,不得退保。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两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户籍迁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转移至迁入地社保机构;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统筹资金来源为政府补贴划入补贴账户后的剩余部分及产生的利息和其它按规定可划入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七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与补贴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56。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个人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财政按照本办法实施当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并按第七条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比照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不补缴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先在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中按比例支付,不足支付的,从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本人死亡。统筹资金不足的,由财政筹措资金解决。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含缴费人员和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养老保险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工作考核;多渠道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

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指导、管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参保对象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贴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户籍迁入年限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街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及具体的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养老保险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二十九条社保机构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第三十一条在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二条已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停止按本办法参保,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不间断计息,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的人员,达到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允许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人不要求折算或不符合折算条件的,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折算办法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再受理。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可退还原缴费储存额,也可将缴费储存额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当年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财政补贴部分按本办法实施当年标准给予补贴。不愿转换及不愿退还缴费储存额的,仍按原办法规定计发和享受养老待遇,但不得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年满60周岁及以上、户籍迁入年限连续满5年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的城乡居民,可按下列办法一次性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一)缴费年限为本人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不足5年或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5年计算。

(二)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按第七条规定确定。按实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

(三)待遇按个人月缴费标准和财政月补贴账户标准之和确定。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处理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按上述办法参保的人员,须在各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按上述办法参保的人员,不再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第2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结合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重大改革。然而,在养老保险的不断改革变化中,也逐渐出现了政府筹集资金难度大,人们参保意识薄弱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就需要建立起新型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确保老人们老有所依。

1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1.1 国家政府参与度与责任认识不到位

国家政府是新农保政策制定者,也应该是政策的执行者。但是在推行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参与度与责任认识明显是不到位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宣传推广力度不够,未尽到强制推行责任。在新政策出台后,政府应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电视广播、金融机构等多渠道多种方式开展宣传,但是目前来看,政府在这一方面所做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是具备“强制性”这一特点的政策制度,但是在推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又强调居民参保“自愿性”,两种概念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带来的效果是明显不相同的;政府资金支持力度不够,政策配套不完善。国家既然出台了新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对于新政的财政资金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这项工作的开展中,政府给予的资金支持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很明显国家还是把大量资金投入到了经济生产中去了。由于资金支持力度不够,使得这项工作开展的比较缓慢,造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广工作效率低下。

1.2 传统思想影响参保工作开展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的历史文化积累的国家,传统的“养儿防老”思想还是比较根深地固的。从目前我国的几个基本养老方式上来看,养老的主要经济来源还是子女养老为主。大城市这一方面体现的还不是很明显,越小的城镇比例越大,农村就基本上是以子女养老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城乡居民把主要的财政收入都投入到了子女身上,对于参保热情不高。这一点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与度上,体现得更加明显。国家给新农村设置了很多个档次,但绝大多数人都选择了最低档次。

1.3 城乡地域差异较为明显,全国难以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

由于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定与实行工作开展的比较晚,从2012年全国全面推广以来,到现在为止,各地方政府也大都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和严格的执行制度。并且由于各个地方的政策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缴费与待遇标准等等很多方面都不相同,所以目前为止,全国还难以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这也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 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2.1 各地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在国家的政策制度下,针对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的问题,当地政府机构应加大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运用媒体、网络、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让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当地政府不能盲目的强制执行,而是真正让城乡居民了解政策制度并了解此项政策法规对自己产生的受益程度,使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转变以往的保障意识,实现逐渐向新时代的城乡居民保障制度的意识转变。

2.2 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

现今,随着国家对城镇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已是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这就需要国家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完善制度的实施,各地政府应积极迎合国家制度的出台并积极配合国家制度的实施,及时最好反馈协调工作,使国家政策真正用于人民、益于人民。

2.3 完善国家政策,提高保障水平

国家应积极调整相应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全面构建覆盖城镇乡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各地政府做好宣传,提高居民对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逐渐形成以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造福人民。

2.4 科学规划政策开展,切忌“一刀切”

由于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了,而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才开展时间较短,所以我们要做的第一步工作就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在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创建系统的适合我国农村发展现状的新农合政策制度。采用科学的规划政策,认识到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存在较大的经济差距,发展情况不同,采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也应相应不同,鼓励经济发达的地区积极探索,实行人员分类、区域分类推进的方法,切忌“一刀切”,为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作保障。

2.5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政府的掌控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的顺利c广泛开展,离不开宣传工作的开展。所以我们应加大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现在发达网络技术、电视媒体、报刊新闻媒体、手机数字、金融机构等多渠道多种方式开展各种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的宣传工作。同时政府应该增强在政策推广中的掌控力。

2.6 建立多种奖励机制,不断完善制度

虽然社会养老保险具有一定“强制性”,但是如果我们能在政策开展中多做探索,建立多种奖励机制,充分调动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对于该项工作的参与度与热情,提高其积极性,对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具有很大的益处的。

3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

养老制度在其直观目的上,既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使得其在年老后可以老有所养,减轻子女的养老压力。同时也解决了农村劳动力迁往城市障碍,缩小了城乡居民经济收入差距。其公平性理念更进一步的有效缓和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了居民的安全感和与政府之间的凝聚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除此之外,参加养老保险也促进居民的消费需求,拉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结束语

建立实施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全体城乡居民养老之忧,是缩小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保证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只有我们不断地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方法,及时处理好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相对人员的参保意识;逐年增加财政投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和经办人员待遇;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及调整的长效机制,让广大城乡居民共同分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成果,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才会快速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3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 重要意义 认识

养老问题不仅仅存在于一些发达国家,也逐渐成为影响我国居民生活的一大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加之计划生育制度实施,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已开始逐渐的浮现出来。作为老年人口数量最大的一个国家,我国的养老问题已成为近期乃至于今后一个时期内子孙后代的一大压力。养老压力日渐加剧,使得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开始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德政工程,特别是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步伐加快,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可靠、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障事关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在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今天,一个家庭养老问题是否能被合理妥善的处理,不仅影响着家庭的和睦,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自国家制定的相关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人们就开始意识到养老保险在国民的日常生活中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养老制度在其直观目的上,既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使得其在年老后可以老有所养,减轻子女的养老压力。同时也解决了农村劳动力迁往城市障碍,缩小了城乡居民经济收入差距。其公平性理念更进一步的有效缓和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了居民的安全感和与政府之间的凝聚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除此之外,参加养老保险也促进居民的消费需求,拉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二、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由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工作还只刚开始,相关制度还有待不断完善,在其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发现了一些问题。

1.经办人员待遇低,工作量大,队伍不稳定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点多面广,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走村串户,征缴相关费用工作量大,任务较为繁重。大部分乡镇基层经办人员力量不足、待遇过低、流动性过大等现象较为突出。待遇过低,队伍不稳定,也直接影响了政策的落实和管理服务的质量,这也对新农保的统计管理、基金安全和长远发展构成一定的挑战。

解决办法:政府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增加相关编制,加强县乡村三级经办力量,稳定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队伍,提高经办人员待遇,明确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关补贴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村级经办力量建议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管理,将整个过程中登记、缴费、资金发放等全部交由服务人员管理,职能部门也要对其在流程监督上加强管理。

2.养老待遇离群众的期盼还有差距

从一些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情况来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相比,新农保待遇还不够高,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对养老问题所真正起到的作用较小。比如目前六十岁以上的居民月领基本养老金80元,尽管比以前略高一些,但还远低于当地一个低保的月补助,离群众的期盼还有差距。尤其是那些当地经济发展比较滞后乡村,缴费就相对比较少,养老保险并不能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和解决基本问题,这样一来,也导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够强,热情也不高。

解决办法:政府要逐年增加这方面的财力投入,提高保障水平,激励居民了解和办理相关养老保险的热情,在真正意义上解决居民养老压力大的问题。

3.衔接问题

新旧制度的衔接和转化一直是政府反复讨论和关注的一个难点,衔接是否合理关系着居民的切身利益,合理的利用转化不同制度和模式的优缺点,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而目前,由于对于一些零碎的相关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办法,有的则是重复和遗漏,因此也阻碍了该制度的推广和试点。

解决办法:按照“制度并轨,账户统一,待遇叠加,平稳过渡”的原则,分类实施,稳步推进。需要政府根据相应的外部环境,在探索中寻找最优方案。同时加强相关机制的调节和完善,将零碎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有效的整合,在保证其基本的保障的前提下,也要广泛覆盖各个方面,并且能够持续性的发展下去,让居民没有后顾之忧。

三、结束语

建立实施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全体城乡居民养老之忧,是缩小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保证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只有我们不断地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方法,及时处理好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逐年增加财政投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和经办人员待遇,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及调整的长效机制,让广大城乡居民共同分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成果,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才会快速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4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路径研究

我国“十二五”计划中明确提出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

一、统筹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内涵

在目前的研究中,学者们针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基金筹集模式、参保方式、社会化程度和保障水平及社会互济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无法满足当前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的背景下,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把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城市与乡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规划,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国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童广印,2007)。在制度设计过程中,要有“城乡整合”的意识和做法(黄英军,2010)。同时,不能把它与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完全等同起来(曹信邦,2006)。具体来说,城乡统筹是手段,城乡一体化是目标;城乡统筹是过程,城乡一体化是最终结果;城乡统筹体现在制度的安排和设计上,城乡一体化体现在制度设计的宗旨中(杨珂,2013)。

总之,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是打破城乡二元化的格局,在覆盖范围、管理模式、资金筹集、管理与服务系统的统筹协调,而不是保障水平、保障项目与保障范围的统一。

二、关于“多步走”实现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的路径研究

由于我国当今国情的复杂性,众多学者认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需要分成多个步骤逐步实现,其主要观点可归纳为“两步走”和“三步走”。

(一)“两步走”战略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可以通过两个阶段的逐步实现,但是这两个阶段的实现方案并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应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情况下逐步实现,而有的学者则表示只有先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分别建立起来,并进行有效衔接,才能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

袁彦东(2007年)认为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分过渡阶段和目标阶段逐步实现。这两个阶段在涵盖的范围、待遇的支付、遵循的基本原则、管理服务和个人账户管理五项内容完全相同。也就是说在统一的制度下,对全体公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制,同时针对城乡和地区的差别,实行差别费率、费基和差别待遇制。在过渡阶段,可能存在财力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在统筹基金筹集方式、渠道和享受养老金的条件两个方面与目标阶段不同,但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保障投入比重的不断加大,国家财力不足的问题也会得到解决。

刘昌平(2009)指出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发展路径可以分为以下三步:第一步,在创建新农保和进一步完善城居保的基础上,实现城乡两类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第二步,通过城乡两类制度的合并从而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此外在整合过程中还应坚持四个原则,即保持基本模式一致,合理划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各自的责任,保持财务的可持续性与规划城乡统筹的推进策略。

(二)“三步走”战略

戴卫东(2009)从全国性层面提出实现城乡统筹分三步推进。第一步:建立起多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并且和其它养老保障制度一同建立起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安全网”。第二步:逐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起来,推行城乡老年津贴制度,并将具有养老性质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保障体系进行合并。第三步:将统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成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提高城乡老年津贴水平的同时扩大其覆盖面。

米红、王丽郦(2010)建议从区域到全国层面进行社会保障体系“三步建”战略。第一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步:基本建立起以东、中、西部为划分的“大区域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三步:社会保障体系应最终走向东、中、西部全面衔接而成的全国和谐社会保障体系。

三、关于“差异化”实现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路径研究

(一)统筹模式“差异化”

在总体规划方面,刘苓玲、李培( 2012) 根据保障水平的不同将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四层次”。第一层次是非缴费型( DB) 最低保障。该层次中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来源于社会的福利以及社会救助,无需个人缴费; 第二层次是确定缴费型( DC) 公共养老金;第三层次是强制性补充保障层次。这部分的资金由职业年金计划提供;第四层次是自愿性补充保障层次。主要通过鼓励居民参加商业保险,从而实现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有效结合。

在具体实施方面,有的学者认为应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条件实行不同制度安排: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可能不完全具备开展养老保险的条件,则应将社会养老保险与社区养老、家庭养老结合起来,并逐步提高社会化养老的水平,最终实现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衔接,并向城乡一体的制度过渡;对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应继续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且伴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与城市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有效衔接。(杨翠迎,2004)。

(二)统筹人员“差异化”

很多学者选择将农民工作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的突破口。寇国明、邱长溶(2008)指出当前的养老制度格局下农村、农民工、城镇等三元条块分割,改革应将实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放在首位,再努力实现全国统筹,从而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进程加以推进。

而对于失地农民,学者也多有关注。樊小钢(2004)指出,农民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政府的相关部门,从而获得和城镇居民同等水平的基本养老金,并将所得养老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彭凤萍、靳环宇(2009)建议,对于尚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居民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居民则按照不同的年龄段一次性补缴一定年限的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处于老龄段的居民则按照不同的年龄一次性补缴一定年限的费用,以此享受养老金待遇。

四、 评述与展望

我国目前还处于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分别实施的阶段,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养老保险是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的必要一环,因此,我们应找出一条合理的路径,实现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

在“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路径”研究方面,首先,应当逐步由定性研究转向定量研究,制定出具体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其次,应当逐步由规范研究转向实证研究,对已实施城乡统筹的北京、嘉兴、无锡等地区进行实地调研,总结经验,推广到全国;最后,加强新农保、城居保与城职保合并的研究。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秉承合并的意识,在将应保人员充分分别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之后的合并工作执行起来比较容易,而对于与运行模式差距较大的城职保如何合并,还需要多加研究,提出行之有效的方案。(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珂:《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研究》[D].河南大学,2013年

第5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一体化 改革路径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作出重要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此前我国三类养老保险:覆盖城镇职工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覆盖16周岁以上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覆盖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金体系居民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2009年开始试点{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2011年开始试点{2},经过短短几年的快速发展,截止到2013年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9750万人,比2012年底增加1381万人;基金收入2154亿元,同比增长17.8%;基金支出1453.7亿元,同比增长26.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达到81元,有15个省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3}。在已基本实现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有利条件下,通过多地开展的一体化试点积累了经验,为全国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部署

2013年11月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对城乡一体化做出了战略部署,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改革举措之一。

同志在《关于的说明》中第四点着重强调了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4}。文章认为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其中,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举措。

三、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大意义

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民生建设的重要一步,同时也有利于保障经济发展、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冲击。

(一)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是改善民生的改革举措

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其次,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可以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问题,有助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机构服务水平,给城乡居民缴纳和领取养老金提供便利,长期来看有利于提高待遇水平,改善城乡居民的福利水平。

(二)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有助于进一步挖掘城市化潜力,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大规模的人口乡-城流动,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已超过50%,预计在未来城市化还将纵深发展。人口流动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不可忽视的是,许多在城市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口社保携带困难,使他们无法享受城市的社会服务,称为城市中的“边缘人”。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保制度城乡一体化的第一步,这一重大举措及其政策指引,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此外,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三)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有助于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增加老年人可支配收入,实现老有所养,缓解我国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养老模式的经济压力。我国在短时间内建立了广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且不断提高养老金支付标准,减少了老年人口的贫困发生率,是影响深远的民生工程。而通过建立广泛的全民养老保障体系,将更多的人口纳入到养老保障积累中,对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而言,意义非凡。

四、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实施的有利条件

第6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柳佳龙 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本文主要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与运作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尚存在一些缺陷,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低且投资渠道单一,不利于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着重提出了完善监管机制、进行多

元化投资等对策。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多元化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现状

2009 年以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本着保基本、广覆盖的

原则,其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多,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基金规模迅速扩大,截至 2012 年末,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试点基金收入 1829.2 亿元,支出 1149.7 亿元,基金累计结余 2302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 1100 多亿元,并且还会以每年 1000 多亿

的速度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巨大成绩,基金规模

不断扩大,于此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也面临着巨大的保

值增值压力。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主要问题

阻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健康、稳定运行的问题主要有三个,

包括个人账户运作不良、基金管理层次低、基金投资渠道单一等。

(一)个人账户运作不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运作不良主要体现在:首先,个

人缴费环节过多,且各地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缴费环节没有明

确的时间限制,部分经办人员未具体记录缴费时间,从而加大了

其上缴保费在时间上的随意性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息起始时

间的不确定性,也影响到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其次,养老保险

档案已按市乡两级建档、存储和管理,但一直没有建立个人缴费

记录卡,给投保人缴费查询、办理养老金领取及退保手续带来一

定的难度

[1]。再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增速有待提

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多档次自由选择的缴费方式,在运行

过程中绝大多数居民偏爱最低缴费档次,不利于基金规模扩大,

同时,该缴费形式给预期现金流量以及基金规模估计带来难度,

从而不能进行高效的现金流量管理与资产配置。

(二)基金管理层次低

当前阶段,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行县级管理,参保

人缴纳的保费在县一级归集,投资管理由县一级社会保障部门负

责,而县级管理机构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投资主体资格和

风险控制体系,县级政府只能选择风险最小的银行存款与国债进

行投资运营。

(三)基金投资渠道单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居民的养命钱,其保值增值至关重

要。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渠道过于单一,局

限于银行存款与购买国债。银行存款、国债都属于固定收益类投

资工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这两种投资,主要面临

的问题有:首先,投资国债与银行存款的收益率较低,在通货膨

胀的年份里很难保值。其次,国债与存款的信用风险虽然较小,

但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仍然存在。因此,将农保资金全部投

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实际上是不利于风险分散。2004-2011 年

八年间,我国一年期存款利率平均为 2.69%,而农村居民消费价

格指数平均为 3.64%,一年期存款利率远低于民消费价格指数上

涨的幅度。换言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压力巨大,更何

谈增值。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

以县为中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中,县级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担当了基金受托管理人的角色,但县级

管理机构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投资主体资格和风险控制体

系,且易于受到当地行政干涉。我国应尽快提升管理层次,由县

级管理向省级管理推进,并最终实现全国统筹管理。可借鉴国外

经验,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逐步从财政部门转移

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承担社会

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保值增值责任。

(二)建立“四位一体”监管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至今,尚未发生重大挪用与贪污事

件,但是我们应警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上发生的挪用和贪污现

象,防患于未然,建立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所谓四位一体是指,

政府部门、国家权力机关、法律法规、社会公众四大主体,对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进行全方位监督。其中,政府部

门监管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支

付、投资与运营等进行全面监管;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指在人大

常委会内部设立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委员会,专门对农

保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法律监督是指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

法律,并依法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监督;社会公众监督是指

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中介机构,直接利害相关者或组

织,利用社会舆论等方式,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

运营等进行的监督。

(三)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从严格意义上讲,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从整体上专门

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我国应尽快完善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法律制度体系:首先,制定基本法,制定专门的《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法》;其次,完善现有的居民养老保险行政法规和行

政规章,这一层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规范将是主体。具体

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例》、《城乡居民养老基金运营条

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

[2]。

(四)拓宽投资渠道与多元化投资

根据马可维茨组合投资理论,进行多元化投资,有利于规避

非系统性风险,做到风险最小时收益最大化。

[3]从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出发,结合国内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程

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多元化投资渠道主要有三类:首先是

低风险与收益双低类,如国债、银行存款以及中央银行票据等;

其次是风险与收益双高类,如股票、企业债券、期权期货、境外

投资等;最后是中风险中收益类,如金融债券、基金等。我国应

尽快出台明确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办法,拓宽投

资渠道,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状

况,权衡风险性与收益性,选择适当的多元化投资渠道,在保值

的基础上实现最大增值。

参考文献:

[1]汤晓阳.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问题探讨[J].政府管理研

究,2010.5.

[2]靳鑫.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完善[J].山东干部

函授大学学报,2010,(2).

[3]林洁.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现行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

建议[J].黑河学刊,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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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我县已建立了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为补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取得积极成效。截止2007年底,在全县11.14万名常住户籍人口(城镇居民2.03万人,农村居民9.11万人)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8334人,占7.48%;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2674人,占2.40%;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4620人,占4.15%;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18928人,占16.99%。上述制度的建立,解决了部分居民群众的养老保障问题,化解了一批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问题,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全县还有约8.15万名城乡一般居民(占全县常住户籍人口的73.16%),缺乏系统性的养老制度保障;同时,由于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思路不尽合理,致使农村原参保人员的养老问题实际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加上这一块,相当于全县实际上有90.15%的居民群众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障。因此,在不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并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的基础上,有必要加快探索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思路,尽快解决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第一,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注重社会公平,注重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使全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养老保障方面,只有实现广覆盖,使城乡居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才能体现公平,才能实现共享,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目前,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只覆盖到城镇从业人员和农村部分居民,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缺乏应有的保障功能。因此,探索建立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客观使然。

第二,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摆在首位的具体表现。一方面,受工业化、城市化的影响,城乡大批青壮年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人口地域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农村老年农民的日常生活较为困难。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越来越多的城乡家庭呈现上养四位老人、下养一个孩子的“四二一”结构,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功能受到严重削弱,城乡家庭养老功能逐步淡化和弱化,靠代际供养已经难以解决养老问题。再一方面,随着老龄社会的提前到来,加上目前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于覆盖面窄、参保人数少、保障程度低等缺陷,无法满足参保人员养老的需要,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我县城乡社会养老所面临的问题日趋突出。因此,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这几年来,城乡居民要求解决养老保障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社会各方面的呼声越来越高。针对这种情况,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抓紧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展到全体城乡居民,这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反映了他们的实际需要,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从而缓解广大居民因老致贫、因老返贫等问题,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时代要求。

第三,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依据统计学上的“大数法则”,各类保险只有不断扩大覆盖面,才能提高保险基金的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十五”期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支付能力越来越强,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单位扩大到了非公经济组织,从正规就业人员扩大到了灵活就业人员,从城镇从业人员扩大到了进城务工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城乡居民,符合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

第四,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大社保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也是一种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近年来,我县相继出台实施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新制度,扩大了社会保障的受益面,也受到了广大居民群众的欢迎。在此基础上,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之忧,正是坚持探索、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丰富了大社保体系的内涵,必将推动大社保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二、我县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1、发展历史及沿革

根据国家"七五"计划关于"抓紧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1986年就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199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并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

我县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过程共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试点探索阶段:1995年实施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浙政发〔1995〕4号)规定,从1995年起,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为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类人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暂行办法》精神,我县出台了《关于建立云和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云政办〔1995〕16号)和《云和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办〔1995〕21号),并于1995年4月在云和镇红光、沙溪两个村进行了试点。二是全面推广阶段:1996年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全县铺开,覆盖了全县所有乡镇和行政村、11家福利企业及1个零散户。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上不封顶(浙政发〔1995〕4号文件规定的月缴纳标准分为2、4、6、8、10、12、14、16、18、20元等十个档次);农保基金主要依靠银行定期存款实现保值增值,同时,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情况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三是整顿规范阶段:1998年,国务院将此项工作从民政部门划归劳动保障部门。1999年,受宏观经济影响,国务院要求停止接受新业务,对“农保”进行整顿规范。我县的农保工作以保持稳定为原则,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基金不丢”,并于2003年9月把该项工作从县民政局下属的农保处整体划入县社保处管理,顺利完成了农保机构的职能划转。

2、工作现状

通过十多年的努力探索,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前已达到一定规模,在农村也有一定的影响面,但成效一般。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有14个乡镇、170个行政村、11家福利企业和1个零散户开展了农保工作,参保人数有18928人,参保率为20.77%;积累基金341.54万元,累计支付待遇1.49万元;在目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286人中,享受待遇最少的每人每月只有0.21元,最多的每人每月也只有21.42元,月平均待遇为2.20元,月领取额在1元以下的有194人,20元以上的只有2人。由于缴费起点低、待遇标准低,目前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没有新保及续保人员,实际上已处于停滞状态。为维护农保政策和业务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县农保工作处于不宣传、不发动,上门参保不中止的状态。

三、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农保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县现行农保制度的主要政策依据是1992年由民政部制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199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其主要政策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参保对象范围:60周岁以下农村户籍公民,包括务农务工经商人员及乡镇招聘干部、应征入伍青年、民办教师、医生和其他各业劳动者等。

2、资金筹集方式:坚持农民自我保障为主和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含国家让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和储蓄积累式的办法进行筹集;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3、资金积累方式: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国家让利)均记在个人名下。

4、待遇享受规定:我县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0周岁,待遇标准按达到领取年龄时个人账户的积累总额确定,并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调整情况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十年。

5、基金管理方式: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并按国家有关金融政策运营管理,主要依靠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二)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分析

现行农保制度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规划制订的,符合当时国民经济状况和农村特点,也曾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农民生活生产方式的转变,我县农保工作出现了因缺乏激励机制和扶持政策而“扩不出”、因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而“保不齐”、因制度衔接性差而“流不动”等问题。现行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稳定性和适应性差。首先,我县现行的农保制度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因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导致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其次,在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将乡镇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主和雇员等有劳动关系的群体继续纳入现行农保制度有失公平性。第三,缴费机制设计时尽管考虑到了农民收入季节性和不稳定的特点,但是明显缺乏弹性。如按1995年我省暂行办法规定,按月缴费标准一直维持在6—20元之间,但十年前的缴费标准是无法适应如今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的。第四,现行的养老金计发系数按8.8%的利率测算,具有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经济高利率和高通胀的鲜明特征。但是随着国家连续降息,如此高的利率已经是“可望而不可及”了。

2、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和投资人才,都是将基金存入银行进行管理。但是,由于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如一年期存款利率已从1995年的10.98%下调至现在的4.14%),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实现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就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现了参保的人越多而国家赔得越多的尴尬局面。

3、保障功能弱。一方面,由于实行自愿投保,大多数人员采用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总额普遍较低。同时,基金积累类似于银行存款,靠自我积累模式,而养老金待遇则仅靠自我缴费的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来确定。加之,当时是在预定利率12%的情况下制订政策的,较少考虑到金融风险,结果在政策推出后,银行利率接连下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农民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1997年1月下调至8.8%,1998年1月下调至6.8%,1998年7月下调至5%,1999年7月起更下调至2.5%),造成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不高,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待遇享受没有设计增长机制,几十年同一标准。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养老金事实上是在不断地“缩水”之中,不仅难以吸引农民参保,更难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作用。

4、政府责任缺位。原民政部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一方面,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硬性规定政府责任的具体机制,而变成了完全依靠个人积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实现保障和收支平衡。面对增值渠道不畅通的现实,以理论上较高的支付系数和实际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实,基金明显孕育着较大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四、我县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分析

(一)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条件。

1、较高的养老意识为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了思想基础。

由于多年来各类养老保险宣传以及社会高度信息化,广大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有了基本认识并产生较为强烈的要求。一是城乡居民的养老意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要求出台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或完善现行“农保”政策)、依靠养老保险实现养老的意愿较为强烈。二是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的广泛传递,广大城乡居民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比较羡慕,从而增加了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和要求。三是商业保险公司的大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多了一份比较。绝大部分居民感觉商业养老保险有吸引力但缴费额较高,希望政府能承办低缴费额的“政府福利型”养老保险业务。这都为尽快建立并完善科学合理又适应广大城乡居民缴费能力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基础。

2、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了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走向。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党的十六大早已经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除了继续重点“关注”农业保险外,还以农村人身保险为突破口,首次出现了“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表述。

(3)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是“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同时,要求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时,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提出,要“围绕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加快建设覆盖广泛、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管理规范方便有效、与全面小康社会发展水准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养老储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快建立面向农业劳动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2007年云和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把“重视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列入今后五年要抓好的七个方面重点工作之一,提出要“继续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3、多年实践所积累的管理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我县现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比较健全,队伍比较稳定,管理基础工作比较规范,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为下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经济条件还比较薄弱。

建设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除了要考虑社会认同程度、制度发展方向、现有工作基础等方面因素外,重点要考虑地方财政支持能力、城乡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制度本身保障功能及其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据统计,从2000年到2007年,全县生产总值从8.01亿元增长到22.41亿元,年均递增11.9%;人均生产总值从7530元增长到20158元,年均递增11.7%;农业占三产结构的比重,已经从24.6%下降到12.5%。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农业占有生产总值的比重仍然较大,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重高达82%,同时,财政收入只有2.82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只有1.6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455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也只有4267元。因此,我县经济社会仍将以发展第二和第三产业为主,离“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政府财政支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能力还不够强,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仍然较弱,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必需的物质基础还较为薄弱。

五、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以上分析表明,我县建设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具备了一定思想认识基础和工作经验,制度建设的政策走向也已经较为明确。虽然目前的经济条件还比较薄弱,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执政为民和关注民生的角度出发,我们应主动创新,稳妥谋划,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情况和适应民生需求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立以储蓄积累与享受待遇调整机制为核心的“低门槛、多层次、广覆盖、可接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为新型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的原则。从近期看,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进入二、三产业,或者季节性、阶段性地从事非农产业。因此,当前这个阶段要有所侧重,重点解决好大龄农村人员(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养老问题,对此年龄段以下的人员,可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将其逐步纳入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长远看,随着政府财政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提高,养老保障体系的容纳能力会不断增强。所以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从适应户籍和职业转移的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角度来设计,以利于今后的沟通和衔接。

2、保障水平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的原则。从我县实际来看,首先,区域之间也还存在着经济不平衡,各乡镇以及同一乡镇的各个村之间的经济情况存在不小的差异性,由此造成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支出存在着较大不同。其次,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与农村居民毕竟有所区别,农村居民或多或少还拥有着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源的土地,相对而言,他们的生活费用中需要由现金支出的比例相对低一些,而城镇居民的衣食住行基本上都要用现金来获取。同时,这两个群体的医疗需求也存在较大距离。因此,当前设计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要着眼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通过养老保险来为他们年老以后的生活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助,同时继续立足于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多层次、多方位地解决其养老问题。

3、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原则。设计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必须弥补原先制度设计中缺乏政府投入机制的不足。缴费可以以个人为主,村集体视自身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明确政府缴费补贴的具体比例,并对经济困难群众予以适当倾斜。

4、简洁直观、便于接受的原则。居民群众是最讲实际的群体,需要的是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利益。因此,新制度的设计必须简单直观,具有灵活性,让城乡居民真正感觉到实惠,这样才易于群众的接受和参与。

(三)具体设想

1、制度定位。新制度应该定位在建立我县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不是对现行农保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新制度出台后,应该明确暂停受理老农保业务,通过制度衔接,逐步消化老农保,以利于推进新型养老保险。

2、范围对象。新制度的实施对象界定为在云和县行政区域内16周岁至60周岁、具有我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由于生产经营方式的转换,城乡居民中已经有部分参加了现行的各类政府性养老保险,所以重点解决对象是除已参加政府性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中的大龄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

3、缴费标准。考虑到城乡居民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参保时年龄未满60周岁的人员采取按年缴纳的方式缴费,缴费金额按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首先,根据我县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县财政的支持能力,同时考虑到有关统计数据的公布时间有一定的滞后性,一方面,缴费基数可按上上年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另一方面,缴费以个人为主,村集体视其自身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助(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的缴费比例不低于8%),同时县财政可按不低于上上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标准进行补贴,并向经济困难的群众适当倾斜(县财政按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补贴)。其次,为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也为了提高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意识,可确定缴费年限为15年。再者,参保时年龄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由于年纪较大,逐年缴纳不现实,所以可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金额按缴费时上上年全县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和缴费月份确定,缴费月份具体标准视年龄增长情况逐年递减。

4、帐户管理。为确保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确定性,可将个人缴纳部分和村集体补助部分用来建立个人缴费帐户。同时,为提高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水平,可将县财政补贴中的一部分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帐户(比如县财政补贴5%,其中3%补贴到个人),并按规定与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合并计算养老待遇。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可将县财政补贴部分的其余部分(比如县财政补贴5%中的2%部分),用于建立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借以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也为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补贴账户和统筹帐户每年可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帐利率标准计息一次。参保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再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迁居,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能转移的,转移迁入地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转移的,可一次性退还本人。

5、待遇享受。设计待遇时要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待遇计发办法采取缴费确定型,根据缴费账户积累总额确定待遇标准;二是设置养老金调整机制,养老金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付能力及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具体来说,月养老金起领标准为缴费账户积累总额乘以待遇计发系数。假定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3年,则年满60周岁人员的待遇计发系数为1/156;60周岁以上人员的待遇计发系数则与其缴费月份保持固定的比例关系。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制度衔接。本着平稳过渡、操作方便的原则,新制度可以与原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一定条件内衔接,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可以按有关规定折算过渡,以利于今后城乡保障方式的融合。

(四)费用测算

鉴于我县实际,在设计我县建设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一方面,城镇居民的保障水平应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鉴于大部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还可以借助耕地来实现基础保障,其保障水平可略低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从目前情况看,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707.8元(其中单位缴纳2648.4元,个人缴纳1059.4元),月平均养老金享受标准为1164.32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四个档次的平均缴费标准为每人2.7万元(其中

政府补助1.375万元,个人和集体缴纳1.325万元),月平均享受待遇为150元。

第8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按照党的十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第9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实施意见》明确,到今年末,全省将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到2020年前,将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我省在新农保、城居保制度试点及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保持基本一致,并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采取更加惠民的政策措施,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吸引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增设缴费档次,鼓励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3个档次,分别是: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与以前政策相比,既保留了原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又增设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个较高档次,为有条件有意愿多缴费的人员提供了政策渠道。

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将依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提高政府补贴标准,最高补贴标准达到160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与以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相比,选择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明确为100元、120元和160元。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明确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目前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省在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从今年1月起,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此项工作已列入2014年度省政府重点民生事项。

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直为广大群众所期盼。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明确提出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与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相比,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体现了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为鼓励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勤续费,制度规定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异地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转移。

统一基金管理,强化经办服务

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全省将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在基金监督方面,我省将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我省还将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参保档案,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作者系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延伸阅读新农保

2009年10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准我省首批21个县(市、区)开展新农保试点,包括:金堂县、富顺县、米易县、泸县、德阳市旌阳区、江油市、苍溪县、遂宁市安居区、资中县、乐山市市中区、南部县、珙县、广安市广安区、宣汉县、通江县、雅安市雨城区、仁寿县、简阳市、汶川县、九龙县和西昌市。

2010年7月,我省藏区县全部启动实施新农保试点工作。同年,国务院批复我省扩大新农保试点县名单,广元市元坝区等16个县(市、区)被列入2010年新农保试点县。全省试点县总数达67个。

2011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全省新增新农保试点县60个,全省试点县总数达到127个。

2012年7月1日,全省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

城居保

2011年9月,《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出台,经国务院批准,全省首批试点县数量达到125个。

2012年7月1日,全省实现城居保制度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