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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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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

第1篇: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一直为大陆法系民法的重要原则。在我国,不少学者将其谓之"帝王条款",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文章诚信原则外延的界定和内涵的完整理解,以及其在民法体系中定位均提出质疑,并对问题作出解答。

一、如何界定诚信原则?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民法学界见仁见智。有学者认其为人类社会的理想,有的认其为交易上的道德基础,有的认其与罗马法上一般抗辩的意义相同,有的认其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比较衡量,有的认其为极端抽象的名词,不如不加解读,采顾名思义为宜,有的认其为帝王条款,为全法域之基本原则。[1]私以为,要全面理解诚信原则应追根溯源,以诚信原则词义的理解为起点。诚信原则源出于一种理念,有学者把它称为"精神境界"[2],其十分抽象。因此,将对诚信原则词义的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准确界定和理解诚信原则。以下从中外两方角度,对诚信原则原义作一些归纳总结。中国古汉语中,"诚"、"信"原是分开使用的,但二字古义是相通的。信的本义是真实无欺。《说文》:"信, 诚也, 从人言。"段注谓:"人言则无不信者, 故从人言。??言必由衷之意。"诚的本义也是真实。《说文》:"诚, 信也。从言成声。"后来,逐步出现了诚信连用的情况:《尚书·太甲下》:"鬼神无常享, 享于克诚。"《孔传》:"鬼神不保一人, 能诚信者则享其祀。"由此可见,"诚"、"信"在中文中的基本含义是真实可信。[3]一般认为,西方的"诚实信用"直接语源来自德语Treund Glauben, 法语作bonnefoi。[4]德国人的主导观点是:"诚信原则的内涵是信赖, 它在有组织的法律文化中起着一种凝聚作用, 特别是相互信赖, 它要求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权益。"[5]英美法中的goodfaith, 常被译为"善意"。但查《牛津法律大词典》中bonafides 一条加括号"(good faith) ", 显然是将二者视为对应词。[6]其释文说:"任何人诚实行事, 不知道也无理由相信自己的主张不正当时, 即是bonafides 的行为。"另条解释Goodfaith 则说:"诚实的行为, 纵有过失, 仍属good faith 的行为。" 从词义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传统的诚信理念注重的是对本人的要求," ……言必由衷之意"[7]足以表明诚信的自律性。而西方的诚信理念更重视社会性,强调本人行为与社会其他人(团体)的利益关系。两种诚信理念虽皆含有真实、诚实之意,但很明显两种诚信理念要现实的价值目标是有所区别的。应该说,在此,我讨论的诚信原则还仍处于道德范畴内。国内多数学者认为,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变之后,从道德诚信逐步发展出了法律诚信,于是诚信原则兼有道德调整与法律规制的双重属性,融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于一身,使其不仅具有指导人们民事行为的一般功能,而且具有平衡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别作用。[8]进而法律诚信的成为了诚信原则的核心内容,甚至等同于诚信原则。这个推理咋一看,逻辑严谨。然,如果深究,发现其难于自圆其说。我国现行民法基本源于西方国家,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也是从西方移植而来。即使从语义上讲,也不是源于我国传统意义的道德诚信,而是来自西方文化中的道德诚信。结合上述中外诚信词义分析,不难发现:诚信原则源于西方,基于西方理念的价值基础,且与中国全然不同,移植中国后,如何能强行按西方诚信理念解述?或是说,这样一个重要的民事原则如果不能依从于本国基本的道德伦理,其存在的意义何在?故,私以为,法律是可以移植的,但一国的道德伦理基础是不适宜移植的,外来法需要"本土化"。质言之,我们在界定该原则时,应考虑中国道德理念中诚信之内涵。也许这才统一目前众多关于诚信原则解述不一的出路。

二、诚信原则是否宜确定为民法基本原则

诚信原则是否适宜确定为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学界一直争议的焦点问题,论证观点无非"支持说"和"否认说"两类。由于"支持说"多为名家力推,故为国内主流观点。如:梁慧星研究员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诚实信用原则应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谓之"帝王条款"。[9]有的学者甚至提出应将其作为民法的唯一基本原则。[10]但一直存疑的是,如果按目前国内主流的法理学观点为基础分析,似乎在推导这一结论的过程中存在某些矛盾,分析如下: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要判断民法基本原则,其实就是要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外延。从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所揭示的本质特征出发,是否可将如下两点定为判断民法基本原则外延的具体标准:1、民法基本原则在内容上必须具有根本性。所谓内容具有根本性是指凡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者其涵盖范围应是市民社会生活的全部而不是市民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而非市民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根本规则。2、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必须是贯穿民法始终的。这意味着凡被确立为基本原则者,必须是在民法的整个制度领域都能适用,而非仅在民法的某个或某些制度领域适用。[11]以此,我们试分析诚信原则。

第一、法律意义的诚信原则的渊源为罗马法关于债的履行中的恶意抗辩制度而来,而法国民法典也是将其规定在"债的一般规定"中。我国合同法第7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许多学者在探讨诚实信用原则时,也认为该原则应适用于合同领域,且主要是适用于财产性合同领域。如梁慧星研究员认为:"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2]。又如张俊浩先生认为"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自觉按照市场制度中对等的互惠性原理办事。在订约时,诚实行事,不欺不诈;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履约"。

第二、从诚信的词义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的诚信理念的价值趋向为更重视社会性。试想,一个需要置于社会环境才能得以完好现实的价值,能摆脱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吗?而交易行为应该是这种交往中最主要且常见的一种。而从诚信理念的内涵来看,其也实难涵盖整个民事制度领域,如:婚姻家庭领域。

如此,我们不难看出将诚信原则定为基本原则的缺陷。当然,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有学者将诚信分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两个方面,进而提出在罗马法上有两种诚信:"一种是债法领域的诚信,另一种是适用于物权领域的诚信"的学说[13]。此说在客观上,其实扩大了诚信在民事领域的覆盖面。然而此举仍不能排除的是疑点:1、尽管法律上诚信义务中仍有对人内心"善意"的主观要求,但仅凭这个主观判断是不足以实施法律强制效力的。最终的落脚点仍要看交易行为主体是否严格履行了不欺诈、遵守信用的义务。2、依此观点仍无法涵盖婚姻家庭领域。因此,我们认为,诚信原则应主要限于适用合同法领域,而不应对其作扩大解释。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进一步认为,诚信理念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均是一种重要的调整人行为的规则(指引)。但不适宜将其作为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而其的定位应为高于原则的法的理念,即诚信理念。

参考文献

[1] 魏振瀛.《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 第26页.

[2] 刘李明, 冯云翔.《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辨析》, 载《学术交流》,2003 年7 月,第7期.

[3] 苏亦工.《诚信原则与中华伦理背景》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

[4] 陈瑾昆.《民法通义债编·总论》,北平朝阳学院1933 年版, 第202页.

[5] 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 第148、150 页.

[6] DavidWalker: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Clarendon P r. 1980.

[7] 引自《说文解字注》的《说文》,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 年版.

[8] 亚理士多德.《亚理士多德全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233页.

[9]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版.第171页.

[10]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版,第9页.

[11] 彭万林.《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第51-54页.

第2篇: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于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各家法学家对其定义存在差异。因此首先需要探讨什么是法律原则,在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再深入探讨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布莱克法律辞典关于法律原则的定义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即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原则作不同划分,如按原则产生的根源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法律体系的始终。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从这一视角来看待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即是体现民法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民事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民法体系的始终。而构成民法某一领域的法律规则只能称之为民法的具体法律原则。有学者从三个方面概括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标准;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①

有学者认为民法基本原则应当具备两个基本属性:一是它的内容的根本性;二是它效力的贯彻始终性。②有学者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叫做民法规则的最高规则,它是民法的本质及其基础的集中表现,是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是民事立法和民事主体进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解释民法,适用民法和补充立法漏洞的基本准则。③

从论述来看,可以抽象出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共性认识:即认可民法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最高位阶属性和贯彻始终性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是民法的强行性规定。所谓强行性规定,是指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规范。民法基本原则的强行性特征,是对自始至终的全部民法规范具有效力的法律规定。法律规范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法律后果的规定。法律规范由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组成,民法兼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双重特征,主要是由行为规范构成。因为,行为规范的目的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行为规范占统治地位。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由两部分组成:(1)首先将一个通过抽象的方式加以一般描写的“法律事实”规定为构成要件;(2)然后再以同样抽象的方式加以描写法律效果,将该法律效果归属于该抽象的事实。④

民法基本原则显然不具有这样的特征,显然不是一般民法的规范。既然民法基本原则并非民法规范,那么,其强制性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如何显现呢?徐国栋的建议值得探析,即民法规范将民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要求具体化,从而间接地实现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强制性。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要求无相应的民法规范加以具体规定时,民法基本原则以抽象的强制性补充规定默示条款的形式,通过对法官的授权,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将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精神转化为规范来具体确定权利义务,以实现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强制性。

三、“近代”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修正

关于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学者间有不同见解。狄骥在剖析《法国民法典》后认为,除家族法外,仅有契约自由,权利不可侵犯,过失责任这三项为民法的基本原则。⑤

我国法学界长期流行此观点,认为《法国民法典》确立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这是按照工具性理解归纳出来的。在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书中,此三项原则是放在“奠定财产法的基础”和“树立个人责任原则”的标题之下论述的。但这三项原则并非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民法基本原则是具有效力贯穿始终性和涵盖内容根本性的准则。而契约自由只在合同法领域发挥作用,所有权绝对只在物权法领域发挥作用,过错责任只在侵权法领域发挥作用。从效力须贯彻民法始终这一标准来看,它们只是在各自的领域制度背景下以不同方式体现了民法的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这些基本价值的具体原则。另外,也可以从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根本价值的法律精神的角度来确定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所谓的《法国民法典》确定的三大基本原则同样不是对这些理念的表达,相反,这三大原则反而存在背离法律精神理念的情况。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这三大原则愈加暴露它的缺陷。比如大资本家与工人形成不公平的地位,使得完全的契约自由可能导致弱肉强食;自然环境问题和社会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绝对化的所有权可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滥用;现代化技术引起的公害现象,过错责任可能导致损失分配失去公平等。

当意识到继续贯彻上述三大原则只会引发更多的不公平时,现代民法学界对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进行了修正,其方向是从极端尊重个人自由转向兼顾社会公共福利或社会公正,产生了现代民法的三大民法修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有权限制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及诚实信用原则。法学界认为,现代民法三大修正原则自1897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发展而来。⑥应该说,法学界认为的现代民法三大原则并非全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三大修正原则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仍然局限于侵权法领域,而所有权限制原则仍宥于物权法领域,都没有达到民法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领域始终性这一要求,只是在具体领域发挥效用,只是民法的具体原则,而非民法的基本原则。

正如美国法学家艾伦所言:在大陆法系,特别是在法典化以前,法条大多出自法学家之手。身居学府的教授,比那些法官与律师,更可能对法律的体系性的,哲学的,结构方面发生兴趣。⑦在这种研究中,自然法理论对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然法是众所周知的人文主义运动,被称为“理性的法律”。法国人文主义运动的理性思潮对民法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从实质上影响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精神,使他们认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分不开的,是由法学家们所处的社会物资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受当时的人文主义思想和启蒙主义思想运动的影响,《法国民法典》作为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典,首先要反对的是封建主义对人身和财产的束缚。为革除封建教会、领主、国王所有的所有权制度结构,在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完全按个人意愿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及法规所禁止使用的不在此限。许多法学家据此条推导出私有权神圣原则,但由此条可看出仅是针对物权的规定。建立于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观点,为强调个人可以凭自己的意思创立契约处分自己的私有财产,《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许多法学家据此推论出契约自由原则。但是应当看到它仅仅规制的是在合同法领域发挥作用,确认的仅是合同自由原则。应当看到契约自由作为革命口号的分量远远超过其作为实定法的作用。《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法学家由此条确立了近代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这一条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对自由的追求,以期保障人的自由的理性主义思路,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道德风尚的需求,避免给他人及社会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但这条原则局限于侵权法中的运用,并非贯穿于民法的始终。谢怀栻先生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书中有一个对法国民法典的基本评价: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学界认为的法国民法典三大基本原则实质上只是分别在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三个领域解放人的具体原则。当时起草法国民法典的四位实务家宥于当时的时代环境,只是从实务的角度规制某一领域的具体原则,尚没有意识到民法基本原则的贯穿民法始终性这一属性。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究竟是什么

从效力贯彻民法始终性这一标准而言,徐国栋认为大陆法系民法只有两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将诚实信用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吸收到民法规则当中,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要求民事行为人应当诚实守信,信守承诺,反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不正当行为的民法最高准则。而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以一般道德为核心,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准则。公序一般指公共道德,良俗是指一般的伦理要求。诚实信用原则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的渐进的过程。诚实信用是作为对罗马法严格的法律诉讼的突破而产生的。⑧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信守诺言;二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诚实与公平。徐国栋认为罗马法上有两种诚实信用,一种是适用于诉讼法领域要求法官遵循正义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的意思表示为客观诚信;另一种是适用于物权法领域要求当事人确信自己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心理状态的主观诚信。近代民法过于追求私有权神圣和契约自由,忽略诚实信用的基础价值。《法国民法典》受意思自治原则约束,法典第1134,1135,1156条都将诚实信用限于契约领域的狭窄适用,仅作为确保契约债务的准则。

在《德国民法典》中,法典第157条和第24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履行及合同解释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法典第242条与第932条以“诚信”和“良信”的不同术语表征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使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形成相互独立的格局,并未使诚实信用原则涵盖全部民事关系,使两种诚信原则分裂。

首开先河真正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典立法中的基本原则,而不再只是契约法中具体原则的是瑞士民法典的功劳。胡贝尔在《瑞士民法典》的开端部分写下如下条款:第1条第2款: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第2条: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2条理论价值在于,它第一次采用了以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法律局限性的模式,它标志着民法基本原则第一次在法典法中的确立,证明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出现是20世纪的事情。《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2条是一个整体,它们共同确立了作为大陆法系所有民法基本原则本源的诚实信用原则。第一条通过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是关于法律渊源的规定;第二条由于适用“诚实信用”的模糊概念,它以默示的方式授予了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民法基本原则所有要素都已体现在《瑞士民法典》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中。当然,允许法官自由裁量并非允许其将个人情绪当作法律,《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3款规定:在这样做时,法官应注意到公认的学说和传统。

民法另一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在近代民法以来,其仅在某一范围被适用。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第1135条规定“如原因为法律所禁止,或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此种原因为不法原因”;最初这两个条款被理解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在法国法研究专家尹田先生看来,这两个原则实际上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在法国法中,公共秩序是一种公共利益,是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对立物。公共秩序不同于“公法”,公共秩序的本质在于保护国家的利益。⑨法国法中的善良风俗实质指社会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都将被宣告无效。同样,《德国民法典》只规定了善良风俗而没有规定公共秩序的概念。《德国民法典》第826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对他人故意施加损害的人,对受害人负有赔偿损害的义务”;确认了善良风俗的概念,但并没有采纳公共秩序的概念。因为起草的法学家认为公共秩序主要是一个国际私法的概念,而且善良风俗已能够涵盖公共秩序的含义所以没有保留公共秩序的概念。⑩在德国法中,善良风俗也是对私法自治的一种限制。从《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的本义看,善良风俗旨在维护一种道德规范。应当看到,无论是《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民法典》都没有将“公序良俗原则”上升到民法基本原则最高位阶的地位。

将公序良俗原则正式上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并在立法中加以规制确认应该归功于日本1947年修正的民法典的功劳。修正后的该法典第1条第1项规定:“私权应服从于公共利益。”以一般条款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日本民法典将公序良俗原则上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在民法典第1条第1款这样的高度加以规制,是与它当时的国内环境分不开的。二战后,日本作为战败国,国内经济秩序濒临崩溃,社会秩序极度动荡,人民生活十分艰苦,个人为了生存导致私有欲望上升,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日本政府为了稳定局势,发展国家经济,鼓励牺牲个人利益而服从于国家利益,因此在立法中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私权与公共利益结合的范围,私权行使应受公共利益要求约束或限制,其行使必须同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日本著名的民法学家我妻荣先生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分为七种类型:违反人伦的行为;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乘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显著的射幸行为。瑏瑡按照我妻荣先生的观点,公序良俗原则覆盖了民法的全部领域,其效力贯穿于民法的始终,是支配民法体系之基本原则。就此,我妻荣先生谓:一切法律关系均应受公序良俗原则的支配,公序良俗实为支配法律全体系之理念。换言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自力救济应有界限。解释法律行为应依法理等,这是公序良俗原则之具体适用。

日本民法典未设立有关暴利行为之规定,我妻荣先生援用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2项的立法例,认为经济上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以调整形式上契约自由之原则,应具特殊意义。

在我国,史尚宽先生认为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共秩序,是指“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秩序。”二是善良风俗,是指“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且须为“现社会所行的一般道德”。

第3篇: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机电类课程设计 工程伦理教育 理论改革和实践

1 机电类课程设计中融入工程伦理教育的目标定位

在我国,由于工科类高校传统的工程教育过于强调技术知识的学习,在课程设计中也仅是要求教师对学生的设计思想和设计方法进行指导,忽视工程伦理教育,从而导致工科类学生群体出现重实务技术轻人文素质、重工具理性轻价值理性、重技术实践轻道德思考的现象屡见不鲜。针对我国工程伦理教育薄弱的现状,在机电类课程设计中,融入工程伦理教育的目标就是强化伦理责任意识的灌输和培养、增强对工程伦理原则及其规范的实践自觉性、掌握规避工程伦理风险解决现实道德难题的基本方法。

其实,在课程设计中蕴含了丰富的伦理内涵。首先,课程设计模拟了工程实践中涵蕴的多元伦理关系,这需要学生们思考包括工程与自然(环境)、工程与社会、工程与人的伦理关系以及工程与经济、工程与文化等的伦理关系。其次,课程设计虽然将工程运作的设计过程微观化、平面化和简单化,但在设计方案的选取中不仅有实践技术维度的协调,也有文化观念维度的协调。再者,面向实践化的产品整体设计,又必然要求学生通过课程设计,达到一个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这其中内涵作为设计者所必须的自然-社会-人的伦理考虑和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的伦理考量。

具体来说,第一,强化伦理责任意识的灌输和培养。在课程设计的工程伦理教育过程中,要教导学生们注重分析蕴涵其中的多元伦理关系,以案例教学或情境教学的模式,分析与具体课程设计相关的人-技术-社会层面中的微观伦理关系,如工程师与雇主(公司)、同事之间的伦理关系,工程发展与工程师责任的关系,明确学生作为未来的工程师在产品安全和质量中的责任;以跨课程模式,拓展课程设计所涵盖的相关工程职业整体的社会责任,树立学生的环境责任意识,强调工程师在职业活动中要把对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负责放到首位;在课程设计过程中,讨论与工程实践有关的公共政策,如可持续发展、低碳消费、清洁技术与绿色工艺等,培养学生对自然-人-技术-社会的整体责任感。

第二,增强对工程伦理原则及其规范的实践自觉性。除了让学生了解到工程师对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首要义务外,还要让学生了解到处理个人与工程职业、个人与工程师同事、工人、雇主、客户等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这涉及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冲突、工程质量与安全、数据的真实性、送礼和贿赂、揭发与忠诚等问题。工程伦理的基本原则及规范,NSPE(美国全国职业工程师协会伦理准则)概括为“①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放在首位;②只在自己能力胜任的领域从事业务;③仅以客观的和诚实的方式公开声明;④作为忠实的人或受托人为每一位雇主或客户服务;⑤避免欺骗;⑥体面地、负责任地、合乎道德地以及合法地行事,以提高本职业的荣誉、声誉和作用”[1]。通过课程设计过程中的规范灌输和原则引导,使学生明确工程技术“在伦理上决不是中性的,它……游移在善恶之间”[2]。

第三,掌握规避工程伦理风险解决现实道德难题的基本方法。在课程设计中通过结合案例,使学生认识到“工程项目是社会试验,既产生新的可能性,也产生风险”[3],并且,工程伦理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技术的非自然性使得技术表现为这样一种事物——即使我们本着善的目的去使用它,也不能保证不产生恶的结果,“处于风险之中就是置身于和受制于现代性世界之中的方式”[4]。因此,规避工程伦理风险,解决现实道德难题,就是要求学生增强工程伦理风险意识与伦理责任感,修养工程师应具有的“对风险保持敏感性”[5]的职业美德,即,①恰当评估可能的技术风险发生的可接受性并提前做好相关应对措施;②在工程活动的整个过程必须保持谨慎而广泛的风险意识;③尽可能地对整个工程项目要有全局性的风险把握和动态监测,而不能过分满意于在每个具体环节上对“安全系数”的符合;④必须关注的是该项目的整体的公共获益性,而不是放任已知的或可知的可接受的技术风险只为短期的、眼下的、部分人的获益。

2 融入工程伦理教育的机电类课程设计的理论改革和实践

在机电类课程设计中融入工程伦理教育,必须将主渠道式理论灌输与渗透式规范引导相结合,将工程伦理理论教学与案例讨论相结合,以激发学生的工程伦理情感和磨砺其工程伦理意志,树立工程伦理信念,养成工程伦理行为。

首先,改进课程设计的形式。表1是以《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A)》为例课程设计改革前后的教学形式对比:

其次,引入面向项目的团队设计作为学生学习的载体。参考以往的教学经验,围绕工业机械手设计,可以出于更贴近实际工程和便于嵌入工程伦理模块的考虑,提出不同设计主题。学生组成的每一个人团队都必须选择其中一个主题,同一个主题有若干团队展开竞争。

第三,根据项目设计工程伦理教育模块。针对课程特点确立的工程伦理教育目标,寻求与之对应的、可嵌入的工程伦理教育模块。如表2所示。

课程设计是高校工科类专业的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是学完技术基础课及有关专业课后的一次专业课程内容的综合设计,其本身包含有构想、计划、选择的慎思过程。在高校机电类课程设计中注入工程伦理教育,就是要求工科学生形成正确的工程观,以便在未来的工程活动中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形成以伦理道德视角和基本原则来审视和参与工程活动的自觉意识和行为能力。

参考文献:

[1](美国)全国职业工程师协会工程师伦理准则.转引自[美]迈克·W·马丁、罗兰·辛津格,李世新译.《工程伦理学》[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33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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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迈克·W·马丁、罗兰·辛津格.李世新译.《工程伦理学》[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3.

[4][德]乌尔里希·贝克.王小钢、沈映涵译,孙国东校.《风险社会的“世界主义时刻”——在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的演讲》[J/OL].ias.fudan.省略/ResearchPersonnel/Detail.aspx?ID=2098.

第4篇: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法律原则;经济法;法理;学理梳理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4-0105-05

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与发展过程中,众多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了各自独到的见解,但众说纷纭,至今学界未能形成基本共识。之所以出现此种状况,一方面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薄弱性有关,另一方面是在经济法基本原则提炼的路径上仍欠缺法理的阐释。如何构建一个稳定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已成为现代经济法理论发展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法律原则的法理内涵

法律原则是法理学的基本范畴,自德沃金与哈特论战后,法律原则论的观点逐渐深入人心。法律原则是沟通法的价值与法律规则的桥梁,为法律规则的形成、法官自由裁量及法的构建理论提供了合理性。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

对于法律原则的概念,国外学者从不同方面给出了定义。德沃金认为法律原则广义上指“法律规则之外的其他准则的总体”,狭义上指“这样一个准则,它应该得到遵守,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保证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社会形势,而是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麦考密克认为“法律原则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贝勒斯认为“原则是说明详细的规则和具体的制度的基本目的的……法律原则是那些由法官作出判决时使用的原则,或是由发展立法以供法官使用的人们所使用的原则”。我国学者主要是从法律功能角度给法律原则下定义的。沈宗灵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舒国滢认为“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张文显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根据国内外学者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原则是一种准则、法律规范;从功能上,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或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原理或价值准则或出发点,是发展立法所使用的原则,甚至可直接用于判决;从内容上,法律原则是法的某种基本价值或其他道德层面要求的载体。

(二)法律原则是政治道德原则和法价值的承栽者

德沃金与哈特论战已成为法学界之经典。德沃金以“自由裁量权”为切入口,创建了“法律原则论”解决规则穷尽时“疑难案件”问题。面对疑难案件,德沃金认为“在缺乏明确规则以解决的案件中,某一方当事人同样具有某些足以保障其获胜的权利;即使在疑难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而非溯及既往地创造新权利仍是法官的义务”。此时,权利即是“来源于政治道德原则的法律原则”,是“法官们用来解释他们对先例推理的那种人们熟悉的概念,深埋于普通法背后或根植于其中的那些原则的概念的形而上学的陈述”。德沃金提倡的“权利命题”断定,“公民具有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和义务,公民具有反对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在现存的法律中得以承认。而政治道德原则就是以平等尊重与关怀的权利命题为内容的。那些通过先例验证的,体现法之内在精神品格的道德权利和政治权利就是法律原则的来源。法律原则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体现了道德情感,使法律具有了道德权威(力量),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平等对待,使法律获得了正当性和有效性,也使法律随着道德和政治权利的变化而变化具有了开放性。在此意义上,法律原则是政治道德原则的承载者。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类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的价值由内在价值、外在价值、评价标准等组成,但一般意义上仅指外在价值――自由、公平、正义等。在一个具有理性的政治道德社会中,权利具有的政治立法性使法律代表了正义、公平和自由,从而区别于其他规则具有受人尊敬的权威,成为真正的法律,与法之价值具有内在契合性。而法律原则来源于政治道德,来源于“权利”,因此,法律原则体现了法之内在价值,正如阿列克西所说,“法律原则是立法者将其确定的基本价值规范化或法律化,体现了法的主旨和精神品格,反映了一个社会发展趋势”。而这些“权利”命题在法律上的追求就表现为法律职业群体或公众形成的适当的观念,如自由、公平、正义等。因此,法律原则同样来源于隐藏于法律规则背后的精神,来源于法的价值,是法的价值承载者。

(三)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出发点

在快速变化发展的社会实践面前,法规永远是保守的,然而正是法律的确定性让人们感受了法的规范价值和约束力。没有确定性,法律法规将失去一切,甚至其本身。法规的确定性与适应性永远是一对相伴相生的矛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规则必然会出现穷尽空白。此时,秉承着法的内在品格的法律原则,不管是实定的还是非实定的法律原则都将成为法官适用法律或创造新法的依据和根源。法律原则成为法律规则发展的根基、促进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扭结点、指导法律推理和司法裁决的依据。法律原则为法的适应性和确定性提供了保障,使法能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原则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经济法原则相对于法律原则是具体法律原则,相对于经济法的部门法的具体法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根据原则间的种属关系,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具有法律原则的属性,应该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和价值的承载,反映着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规则和具体原则的出发点,是隐藏于经济法具体原则背后的原则,贯穿于经济法运行始终,具有最高层次的效力。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法理梳理

改革开放30年来,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重大进展,仍未达成基本共识。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梳理

为了更直观,更好地分析各位学者提炼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将其列表,并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见表1)。

李昌麒以经济法调整对象为轴心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将其概括为:资源优化配置、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寻求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经济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在追求和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中,国家干预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国家干预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民主和经济公平实现,经济效率的提高,达到维护经济安全和实现

可持续性发展的目的。

史际春和邓峰坚持由经济法价值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路径,将经济法原则归结为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经济法具有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不是在国家与私人极端对立下维护任何一方利益的工具,不是国家单纯用以矫正社会不公、保护经济弱者的手段,而是以实现个人、国家、社会调和与实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维护公平竞争是社会化市场的内在要求,将其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从而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

张守文先生通过系统一网络的方法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及其与经济法宗旨、理念的关系,通过SCP(行为一结构一绩效)的方法,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确定为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从结构角度说,规范的形成特别是公法性质的经济法的规范结构与公共物品的提供,与市场主体的利益都密切相关,涉及到国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因而“国民同意”即“法律保留”是经济法规范的应有之意。从行为角度说,国家对经济的调制行为是经济法应当规制的重要问题,确保调制的适度是其中的核心。从绩效角度说,经济法的社会性要求强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经济法宗旨要求。

刘水林从经济学的视角中,总结出效率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其认为经济法产生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而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市场和政府共同作用的经济机制。这种机制运行结果完全取决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政府作用于市场机制的最有利评价方式就是社会经济效率,同时,随着文明的进步,“人不只是工具而且是目的”,公平也成为国家组织经济的目标,且公平在某种意义上是实现高效率的手段。经济法作为达到组织经济目标的制度设计,应当以效率和公平为导向。

(二)共识性经济法基本原则

1 适度干预原则。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遵循市场调节机制的基础性和保护自由竞争目的的原则上,依据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力,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的干预。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为了规避垄断带来的经济无序性、负外部性、无效率性,国家干预逐渐兴起和发展。直到20世纪60年代国家全面干预主义导致了“滞涨”的出现,西方国家通过对凯恩斯主义的修正,新凯恩斯主义提出了“适度干预”,如克林顿政府的“第三条道路”。国家干预经济的发展与变迁过程正是经济法产生与发展以及相关理论孕育、确立、成熟的过程,也是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形成过程。“经济法规制的目的,概括地说,是在于从经济政策上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协调的要求。”适度干预原则体现国家通过宏观和微观措施,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有序竞争的秩序、经济效益、经济公平、经济民主、可持续发展等经济法价值。

2 社会本位原则。“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就是指这个法律部门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基本立场。国家采用什么样的法律形式来平衡和解决这些矛盾就构成了法律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状况,并成为一个法律部门区别于另一个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社会本位实际上是说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以尊重个体利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把社会整体利益作为衡量一切行为的标准”。旧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人的利己本性使得自由竞争秩序混乱、社会公共利益被危害,导致恶性垄断、权力寻租、贫富悬殊、环境污染等重大社会问题不断涌现。以个人为本位的私法只能在微观上对社会整体利益做出有限的调整,无法解决全局性问题。为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间的矛盾,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应运而生。社会本位成为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社会本位原则成为经济法特有的原则,承载着政治道德原则和经济法的价值: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民主、经济效益、经济自由、实质公平、自由竞争秩序、可持续发展等的要求。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在要求,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性,成为解决经济法法规间、具体原则间及法规与原则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理评析

我国众多的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提炼作出了大胆的尝试,从总体上看,都试图凸显经济法之公平精神和效率价值,一些提炼方法也值得借鉴,如由价值到原则的研究思路、以SCP方法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等。然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仍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理论研究的拓展。

1 将法的一般原则视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权利(力)、义务、责任相统一是法的一般原则,不管是经济法、行政法还是民商法皆如此。既无无义务之权利(力),也无无权利之义务。权利、义务、责任相伴而生。虽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准则或本身必须具有的特征,但并非经济法的特有本质,其他部门法皆有之,即其所涵盖领域大于经济法领域,因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不能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 经济法具体原则混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监管法的原则,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阻却,体现“有形之手”对“无形之手”的干预,从而实现经济权力(权利)与经济权利平衡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具体原则,虽体现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但无法涵盖经济法的整体内在品格。同时,维护公平竞争亦有经济学原则之嫌。经济学经历自由放任、国家干预到混合经济的转变,一方面在于追求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从而追求进一步的经济效益。

3 将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相混淆。如将经济法基本原则提炼为经济民主、经济安全、经济效益等。经济法价值从广义上讲是经济法对人的一切意义,包括工具性价值(功能、作用等)和目的性价值,其内容表现为实质正义(公平)、社会效益、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安全等。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价值、基本精神的承载,但其回答的是“法是什么”,经济法价值却是关于“法应当是什么”,两者迥然不同。因此,将经济民主、经济安全、经济效益等价值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失偏颇。

4 将经济学原则或其他非法律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资源配置帕累托有效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一种资源的合理组合,科学配置从而产生出最佳效益的资源利用原则。甚至可以说其虽有原则之名,却只是一种资源利用的指导思想,并没有法律规范之特征,更没有反映经济法的内在品格。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原则,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效率最优原则。效率最优原则对经济学来说是其追求的目标之一,是其价值和宗旨所在。因此,其不宜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路径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性引导并决定着经济法基本

原则的提炼路径的形成。要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路径,必须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的特征和提炼方法。

(一)准确把握经济法基本原则内涵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的一种,具有原则应有的高度,反映法的内在精神,是法的价值载体,贯穿于法律规则始终但又同法律规则相区别,具有综合性、抽象性。首先,它必须是法的原则。不能将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原则提炼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等。其次,它必须是一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原则的一种,是经济法理念的体现,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高度概括性,是在特定经济关系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准则,同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原则相区别,即凡与经济法无关的原则都不应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再次,它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集中体现经济法内在价值,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具有最高的统摄性。因此,不可以将经济法的部门法原则提炼为基本原则,如将宏观调控法原则、市场竞争法原则提炼为基本原则等。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提炼的政治道德和法的价值考量

人们拥有着追求平等尊重和关怀人的政治道德理念,而政治道德理念只有内在于整体性法律理念才有效。法律原则来源于政治道德原则,是政治道德理念的法律理念化,沟通法与政治道德。政治道德原则是人们共同认可的价值判断,是法的价值的合理性来源,如企业的社会责任伦理、公平交易伦理、经济行政责任伦理、可持续发展伦理等社会伦理,正是经济法作为新兴法律部门应有品格的道德来源,也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存在的有效性、正当性体现。在经济法基本原则提炼过程中,政治道德成为必须考量的路径。

“除了声望、财富、荣誉等,理性人也要求诸如自由、隐私、机会平等这类价值。这些价值关联到对法律原则性质和结果的评价”。德国学者比德林斯基更将法律原则定位为法理念与既定法具体规定之间的媒介,认为原则对于获得超越法律评价标准具有法定性的意义,因为通行的社会评价必须“通过法范畴的筛选”,为此,“一则须‘向上’审查其内容是否的确具体化为特定社会中的法理念,二则须‘向下’检视其可否为实证的具体规定之指导思想”。法律原则是法的价值的具体化,相应地,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价值的具体化。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作为对民法规制的修正,其价值在于维护社会实质公平、有序竞争及社会整体利益。提炼出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准确反映经济法的价值,同时得到经济法规则的反映和检验,否则,则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建设性阐释”

第5篇: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视角去研究探讨大学环境道德教育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由刘增惠写作的《大学环境道德教育研究:以思想政治教育为视角》(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一书,紧紧围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聚焦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等热点问题,理论联系实际,明确了高校在大学生环保意识建设上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解决我国环境问题拓展了新视野和新途径,体现了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纵观全书,可以总结出以下三个突出特点:

首先,该书指导思想“明”,准确把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向。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于培养提高大学生政治素养及良好品格修养具有重要作用,而环境道德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发展。该书立足时展,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加入环境道德教育的内容,深化并拓展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作者将世界观贯穿于全书,运用生态观将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与环境道德教育进行有效结合,为大学生环境道德教育的开展指明政治方向。此外,该书还详述了生态观产生的背景、马克思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生态观的阐释等主要内容。其次,该书理论基础“实”,为有效指导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理论来源于实践,最终指导实践。该书十分注重对相关理论的阐释,明确提出大学生环境道德教育要以环境伦理学为理论基础。

基于此认识,作者积极对环境伦理学的产生与发展、主要流派与核心问题、基本原则等进行了的具体阐述,指出自然观和环境哲学是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全书致力于构建起环境伦理学的理论构架和理论体系,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充分结合。如第七章,作者根据大学生环境道德教育的内容、环节、原则,归纳总结出具体可行、贴近实际的方法与途径,增强了社会实践的可行性。最后,该书对传统的挖掘“深”,为弘扬传统道德文明提供条件。该书深入挖掘和梳理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环境伦理的表述,对我国“万物一体”的自然观和“民胞物与”的伦理情怀给予了充分关照。实际上,我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有很多可贵的而且可供现代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参考借鉴的精神文化资源。该书独具慧眼,一方面聚焦时展的环境热点问题,一方面观照历史沉淀下来的传统思维,充分挖掘传统文化中关于环境道德的精华阐释,并对其进行了精辟的解读和具体的阐述,体现出作者对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认可。同时,对传统伦理思想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对于弘扬我国传统文化,有效开展大学环境道德教育发挥着积极、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总之,该书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结构合理,既能够抓住时代关注的热点和重点,也能够较好地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做到理论与实践结合、传统与现代结合、叙述与分析结合。该书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得出方法途径,将思想政治教育与环境道德教育充分融合,对于有效指导高校环境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于光 单位:白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

第6篇: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包容性增长 基本原则 路径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包容性增长作为一种新型词汇,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包容性增长代表着一种全新的经济增长观,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价值判断。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经济的包容性增长问题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在这种形势下,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必然要走上一条包容性增长的道路,这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中国经济改革毕竟处于起步阶段,要实现经济的包容性增长,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可见,如何探索包容性增长的新路径,是中国经济发展应当认真应对的重点课题与难点课题。本文从基本原则和路径转型两个维度,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地分析与探究,以期提供一些参考。

中国经济包容性增长的基本原则

包容性增长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中国经济的包容性增长绝不是一日之功,而要为之付出艰辛的努力。除了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以外,构建价值判断新模式也是必不可少的。对于中国经济的包容性增长来说,价值判断对其具有重要的引导价值,会产生深远的、深刻的影响。为此,中国经济的包容性增长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和谐统一的原则

非包容性增长与包容性增长是一对辩证性的词汇。在以前,中国经济走的是一条非包容性增长的道路,其主要目标是狭隘的经济增长,GDP是衡量经济增长的唯一指标。同时,在这种增长模式下,中国经济陷入了“重效率而轻公平,重眼前利益而轻长远利益,重经济增长而轻社会进步”的误区。可见,非包容性增长经常带来的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一致。为此,包容性增长要摒弃这种错误的趋势,真正坚持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和谐统一的原则,使中国经济走上一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道路。包容性增长认为,衡量经济增长质量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发展状况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也就是说,在包容性增长模式下,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具体而言,经济增长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社会就很难得到很好地发展。与此同时,社会发展是经济增长的条件和保证。进一步讲,如果社会发展受到遏制,经济增长就很难保证其持续性和实效性。因此,中国经济增长必须走一条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和谐一致的道路,而这正是包容性增长所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

(二)坚持经济增长成果惠及全体劳动者的原则

包容性增长不仅指经济高数量的增长,而且指经济高质量的增长,使经济增长成果惠及到广大劳动者。之所以这样说,一方面是因为它与改善劳动者的生活福利有关,另一方面是因为它与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有关。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包容性增长给全体劳动者带来的福音愈发突出。例如,近些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越来越高,劳动者的社会福利水平得到不断改善。同时,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也在不断加大,收入分配公平系数得到不断提高。这充分说明,中国经济的包容性增长,其成果必须惠及全体劳动者,这既是一项基本要求,也是一项基本原则。

(三)坚持经济增长与社会福利同步增长的原则

经济增长与社会福利增长就好比是个跳板,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样才能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具体而言,既不能片面地强调经济增长而忽视社会福利的增长;同时,也不能片面地强调社会福利增长而忽视经济增长。包容性增长可以解决两者间的平衡问题,为两者提供一个完美的平衡点。也就是说,包容性增长坚持经济增长与社会福利同步增长的基本原则,这是实现中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必然选择。在现实中,经济的高增长并不一定代表着贫困的减少。两者之间要想发生联系,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包容性增长很好地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伴随着包容性增长的提高,贫困发生率在不断减少,绝对贫困的人数和比重也在不断降低。因此,中国经济的包容性增长,必须坚持经济与社会福利同步增长的原则,这既体现了包容性增长的民生本位思想,也体现了包容性的内涵和真谛。

(四)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中国经济包容性增长必须始终贯彻的基本原则,这是长期实践得出的正确结论。本文所说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主要包含这样几层含义:首先,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要全面、协调、可持续。一方面,社会进步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和前提,需要经济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积累;另一方面,经济发展的目的是推动社会进步,需要社会进步为其提供客观的条件支撑。其次,物质与精神要全面、协调、可持续。改革开放以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较以前有了质的飞跃。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其对精神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无论是健康安全,还是精神文化和教育水平,都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的精神需求。最后,长期与短期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在包容性增长的环境下,人们对资源和环境的开发或利用必须是持久性的,既不能单纯地追求眼前的利益而损害长远的利益,也不能单纯地追求当代人的利益而损害后代人的利益。中国经济必须走一条长期与短期协调发展的道路。

(五)坚持人文终极关怀的原则

对于中国经济增长来说,数量型增长与包容性增长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这与它们倡导的终极关怀有着本质的联系。就数量型增长来说,其倡导的终极关怀是物质财富增长。在这种增长模式下,人只是经济增长的手段。而包容性增长所倡导的终极关怀是人文关怀。在这种增长模式下,人是经济增长的目的。通过长期的发展实践证明,中国经济包容性增长必须坚持人文终极关怀的原则。众所周知,经济增长的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的幸福感指数会不断提高,两者间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是成正比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一个人的幸福感指数很高,并不一定代表着经济的增长。这两者间要产生直接的联系,还要取决于经济增长的方式。也就是说,要看经济增长是否是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取得的,要看经济增长能否真正地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因此,在包容性增长模式下,中国经济更加注重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健康的增长环境。

中国经济包容性增长的路径转型

包容性增长作为一种全新的增长理念,中国在践行的过程中还要实现路径的转型。具体而言,其路径转型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

总体来说,在包容性增长环境下,经济增长模式要实现由“以物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一直奉行“以物为本”的经济增长模式。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增长模式带来了经济发展的短期效用。但是,从长远的角度讲,这种增长模式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不能给中国经济带来持久性的增长。换句话说,这种增长模式很难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发展。因此,中国必须尽快转变这种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实行“以人为本”的增长模式。首先,在内容方面,经济增长要同时兼顾经济目标与环境目标,切实保证各种经济活动的生态合理性。其次,在衡量指标体系方面,经济增长要通过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具体的指标来衡量。最后,在结果方面,经济增长要满足时间和空间的不同需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满足后代人的需要,营造一个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氛围。

(二)经济增长观念的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屡次创造发展奇迹。这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例如,通过宏观和微观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吸引外资的水平在不断提高,进出口贸易额度不断加大,直接加速了经济增长的步伐。但是,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经济增长与经济波动或经济萧条是同时存在的。尤其是在2009年的经济危机的冲击下,中国经济陷入了艰难的境地。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迫切需要转变经济增长观念,树立科学的增长观,为包容性增长提供合理、有效的引导。首先,包容性增长更强调共同富裕。在改革初期,中国奉行“先富论”。这种发展观念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有效地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它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而包容性增长必须始终坚持并践行共同富裕的理念。其次,包容性增长更强调和谐发展。在现实中,不能片面地认识改革开放带来的影响。它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和谐的问题。因此,包容性增长必须贯彻和落实和谐发展的理念。和谐发展,既包括制度的和谐,也包括社会的和谐,既包括利益的和谐,也包括思想意识的和谐。

(三)经济增长制度的转型

在实践中,经济增长制度转型为包容性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具体而言,这种转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正式制度方面的转型。在改革初期,非包容性增长坚持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度,以及以增值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而包容性增长摒弃了这些传统制度,建立了一套科学的制度体系。其次,非正式制度的转型。包容性增长要建立伦理至善的增长伦理,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在发展取向方面,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要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在发展机制方面,要努力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整体性、多样性与复杂性。最后,制度环境的转型。在实践中,包容性增长要想取得成效,需要有一个和谐的制度环境。一方面,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管理职能,依靠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完善收入分配体制,防止收入差距拉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保险、医疗、住房等各项保障制度,使其符合包容性增长的基本要求。

(四)经济发展战略的转型

经历过一段时间的磨砺,中国逐渐步入新的阶段,这为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包容性增长要想与新阶段要求相适应,充分抓住这个新的发展机遇,就必须创新一套崭新的发展战略。首先,在战略思路方面,包容性增长要坚持“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原则、以人的发展为核心、以知识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努力实现政治、经济的现代化。其次,在战略目标方面,包容性增长要努力实现由短期的、以GDP为核心的增长目标向长期的、以全面发展为核心的战略目标。再次,在战略创新方针方面,包容性增长要避免单纯追求制度创新,而要积极追求综合创新。最后,在战略措施方面,包容性增长要转变以前的“市场化”单一性路径,实行“市场化”、“城市化”、“工业化”、“生态化”等综合性路径。

综上所述,探索中国经济包容性增长的新路径是一项非常系统的工程。要想将该项工程做好,需要有一种务实的态度,并付出艰辛的努力。具体而言,要做好这样几项工作:首先,要对中国经济包容性增长的基本原则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其次,要对中国经济包容性增长的路径转型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最后,要采取各项切实有效的措施,增强转型的实效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中国经济的包容性增长,才能切实提高中国经济的硬实力和软实力。

参考文献:

1.段龙龙,李杰.包容性增长:我国开放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J].理论视野,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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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中起,张玲玲.包容性增长:生态经济建设的新理念[J].生态经济(学术版),2011(1)

第7篇: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生态人格是道德人格的一种新型样态,是生态道德原则与规范在个人身上的凝结和内化,是人的生态道德智慧、生态道德意识、生态道德情感、生态道德意志和生态道德行为等的综合体现,是生态文明时代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性。用美国著名环境伦理学家罗尔斯顿的话来说,生态人格是“一种自在的善,是自然在向文化演进的过程中所结出的一个重要的果实……是地球生态系统顶端的一个实验中心,一种高级的进化成就”[1]458。在生态危机日益严重的今天,在人类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迈进的关键时期,有针对性地培育大学生的生态人格, 既是大学生人格完善的需要,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生态人格教育是生态文明时代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它涉及到大学生对人与自然、对所有生命形态乃至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哲学认识与价值评判。具体说来,大学生生态人格教育的主要内容就是要培育大学生博大的生态整体胸怀、强烈的生态道德关怀和诗意的生态审美情怀。

1.培育大学生博大的生态整体胸怀。博大的生态整体胸怀是大学生对大自然或生态系统产生道德关怀和审美情怀的前提和基础。博大的生态整体胸怀必须以正确的生态整体观念为精神上的支撑,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生态整体观念,这是当前大学生生态人格教育的当务之急。生态整体观念古已有之,古希腊的“万物是一”的思想、我国古代的“天人合一”和“民胞物与”的思想,都是人类文明史上强调生态整体性的重要观念。它们都把人和自然看成一个整体,非常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20世纪中期以来,在西方更是出现了一个以利奥波德、奈斯和罗尔斯顿等为代表的生态整体主义思想流派。这一流派的核心思想是:把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而不是把人类的利益作为最高价值,强调生态系统整体价值的实在性和之于个体价值的优先性,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美丽和持续存在视为最高的善,视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根本尺度和评判人类生活方式、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终极标准。这些思想观念对于调适人与自然的关系,缓解日趋严重的生态危机,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对大学生进行生态人格教育的过程中,我们要使大学生充分领会和发扬古今中外丰富而珍贵的生态整体思想,并将其内化为自身的人格,形成博大的生态整体胸怀。

2.培育大学生强烈的生态道德关怀。大学生光有正确的生态整体观念和博大的生态整体胸怀还不够,还需有一种强烈的生态道德关怀。因为,在理性上认同和接受生态整体观念是一回事,而在道德上去关爱自然和生命是另一回事,后者当属于一个更高的境界。因此,大学生生态人格教育还需在正确的生态整体观念的引导下,培育大学生强烈的生态道德关怀,使大学生成为生态文明时代道德的栖居者。其实,生态整体观念本身并不仅仅是一种理论理性,也是一种实践理性。它内在地包含了“仁爱万物”“尊重自然”“敬畏生命”等以实践为特质的强烈的生态道德关怀。正如利奥波德所说:“不能想象,在没有对土地的热爱、尊敬和赞美以及高度认识它的价值的情况下,能有一种对土地的道德关系。”[2]美国当代著名环境伦理学家温茨也说:“为保护物种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而作出转变的意志中一个必要的部分就是对自然本身的爱与尊重。”[3]449他还说:“尊重自然就增进了对人类的尊重,因而服务于作为群体的人类的最佳途径莫过于关心自然本身。”[3]262因此,大学生生态人格教育要培养大学生强烈的生态道德关怀,使大学生牢固树立关爱自然、尊重自然、敬畏生命、善待生命的生态人格。

3.培育大学生诗意的生态审美情怀。审美是以人的社会实践为基础形成的人类文化生存方式和精神境界,是人的生命活动向精神领域的延伸和拓展,是人类必要的、崇高的精神需求。大学生作为时代的骄子、社会的精英,他们不仅要有容纳自然生态系统的博大的胸怀和仁爱万物、尊重自然、敬畏生命的强烈的道德关怀,还应该具有“乐山乐水”的诗意的生态审美情怀。生态审美情怀作为生态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非常完美的、理想的人格化状态,是生态人格教育的最高价值实现。“所谓生态审美,是以生态观念为价值取向而形成的审美意识,它既是对审美现象和规律的再认识,又是以人的生态和生态系统为对象的美学观照。它以人对生命活动的审视为逻辑起点,以人的生存环境和生存状态为轴线而展开,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现实关注和终极关怀。”[4]生态审美是作为人生的一种境界而存在的。它以系统化、整体化的思维品质,以艺术审美体验的生命情怀,感悟与深层次地体味人的生存魅力,诗意化地演绎人类生态性生命存在的韵律,使人在展现自己的本质的客观活动中超越功利主义的局限,并对自然生态系统这一生命共栖地产生美的体验,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天人合一”的境界。大学生生态人格教育应突破传统道德教育的范式,培育大学生诗意的生态审美情怀,提升和完善大学生的人格,使大学生由传统社会的“经济人”转化为追求“诗意栖居”的“生态人”。

二、大学生生态人格教育的根本目标

上世纪末,思想家池田大作与汤因比在谈到教育的目的时曾经明确指出:“教育的根本课题是在于说明和回答人类应当怎样存在,人生应当怎样度过这些人类最重要的问题。……教育应该是一种探索,使人理解人生的意义和目的,找到正确的生活方式。”[5]这意味着,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使人们找到正确合理的存在方式。因此,大学生生态人格教育的根本目标,是要通过培育大学生博大的生态整体胸怀、强烈的生态道德关怀和诗意的生态审美情怀,使大学生成为生态文明时代“诗意栖居”的“生态人”,即“诗意的栖居者”。这无疑是生态文明时代每一个大学生,乃至每一个人的最合理、最崇高的存在方式。

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在《荷尔德林诗的阐释》中最早提出了“人诗意地栖居”这一生态存在论审美观的重要命题。在海德格尔看来,所谓“诗意地栖居”是针对工业文明时代工具理性过分发展之“技术地栖居”而言的。其意在人类通过“天地神人四方游戏”,建造自己美好的物质家园和精神家园,从而获得审美的生存。海德格尔认为,“人诗意地栖居”有两重含义:一是栖息,二是筑造。栖息意味着人和一切生命一样自然地生存在地球家园中,接受天空、大地和季节的馈赠,尽量让人类个体的生命节奏与自然的生命节奏协调一致。罗尔斯顿也认为,人应把自然当作栖息地来看待,并以满意和感激的心情栖息于大自然中,而不是把自然仅仅当作资源来使用。他明确指出:“成为一个‘栖息者’所要求于人的,要远远多于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环境,尽管它也要求人们明智地利用自然资源。人需要成为‘栖息者’,这包含的内容要多于成为‘公民’。”[1]462作为栖息者,“我们不仅要考虑人对自然物的管理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考虑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问题”[1]462。筑造意味着培育和保护,意味着价值创造。在海德格尔看来,筑造的本质在于对生命的爱护和保养,在于对生命家园的修葺与维护,在于对栖息的守护与积极筹划。他指出:“人不仅培养自发地展开和生长的事物,而且也在建造意义上进行筑造,因为他建立那种不能通过生长而形成和持存的东西。这种意义上的筑造之物不仅是建筑物,而且也包括手工的和由人的劳作而得的一切作品。”[6]

栖息是筑造的目的与前提,筑造是栖息得以展开的方式。人作为“栖息者”,意味着人不可能离开自然而存在;人作为“筑造者”,意味着人不应当停留在单纯栖息的层面上,而应当“超越其他存在物,实现一种与其环境和谐相处、且对其环境有益的有价值的层创进化”[1]461。一个具有栖居意识的人必然会以整体性的思维方式来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并重建人与自然的和谐;他必然拥有对生命的平和之心,并让自身和一切自然生命都处于自由自在的本然状态中;他会理解和尊重作为生命源泉的大自然,并作为大自然的完美的监督者和守护者而存在;他也会敬畏和热爱所有的生命,并通过劳作理解一切非人类的存在与人类的关联,尊重它们独立的生命价值;他会满怀诗意地欣赏大自然的美景,并产生神圣而崇高的审美体验。总之,“诗意地栖居”是人这个智慧物种所独有的,它是人在地球生态系统中终极的、理想的、完美的存在方式。“诗意地栖居”应当是也必然是生态文明时代每一个大学生乃至每一个人追求的目标。

三、大学生生态人格教育的基本原则

大学生生态人格教育的原则应当是能够反映人与自然关系的内在特点,并且能够指导大学生生态人格教育顺利进展的准则。我们认为,大学生生态人格教育的基本原则有人本原则、体验原则和自律原则。

人本原则,即“以人为本”的原则,是指人的一切活动都要以人的存在、安全、自尊、发展、享受等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属。这是现代教育的基本原则,必然也是大学生生态人格教育的基本原则。在人和自然的关系问题上,“以人为本”是从人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来看待人和自然的关系的,它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同时又将人的生存价值作为终极关怀纳入其中;它主张人类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利用和开发自然,从自然中获取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是一种合理的生存活动;但是,它要求人在利用和开发自然的过程中,不能超出大自然的承受能力,不能造成对自然生态系统平衡的破坏,而要从整个生态系统的利益出发,去促进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存、共荣。在大学生生态人格教育过程中,教师应以人为本,尊重人的权利和尊严,启发大学生的自觉性;以人为本,关心人,关心人的利益,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以人为本,开发人的价值和能力,激发大学生的创造性。

体验原则,又称生态体验原则,是指在教育过程中,作为“教育者”的教师和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都作为“体验者”,共同去亲近、欣赏、享受大自然的美好与和谐,共同去学会感激、敬畏与尊重自然与生命,学会与自然和谐相处,养成善待自然的行为习惯的教育准则。生态体验原则把知识学习与体验者的生命意义关联起来,从感性生命个体的生存实践出发,既注重做人的基础品格和健康人格的培养,又注意德育先进理念的引领,主张以自然生态、类生态和内生态之三重生态和谐存在与互动体验为进路,凸显教育的实践性、享用性和反思性表达,使作为“体验者”的师生双方在探究和自主感悟过程中,不断培育和创生健康的人格,最终达到身心合一、天人合一的道德境界。

自律原则,在此又称生态道德自律原则,是指在教育和日常生活过程中,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要自我约束,自觉遵守生态道德原则和规范,自觉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与美丽。要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仅仅依靠外在的法律制度或道德原则和规范等他律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依靠人们的道德自律。马克思曾经说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7]这说明,人类的自律意识对道德人格养成具有重要作用。道德人格的形成依赖个人的道德修养,而道德修养的过程就是人们在道德品质、道德思想意识方面的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锻炼、自我培养和自我教育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个体道德人格的形成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特别需要培养自律意识、发扬自律精神,如果缺乏这种精神,任何外在的道德规范都不会内化为人们内在的道德信念,塑造出人们的道德人格,也就不可能实现道德人格的升华。因此,要培育大学生的生态人格,关键是要遵循生态道德自律原则,不断强化大学生的生态道德自律意识,充分调动大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 利奥波德.沙乡年鉴[M].侯文蕙,译.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264.

[3] 温茨.现代环境伦理[M].宋玉波,朱丹琼,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4] 曾建平.寻归绿色――环境道德教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77.

[5] 池田大作,汤因比.眺望人类新纪元――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谈录[M].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2000:71.

[6] 海德格尔.荷尔德林诗的阐释[M].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02.

第8篇: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生态伦理 企业环境绩效评价 评价维度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2-040-02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各种环境问题不断涌现,使得我们必须考虑企业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如何衡量该影响及如何判断企业环境责任承担。生态环境必然成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已成为共识。人不仅是自然的人、生物的人,更是社会的人、伦理的人,企业亦如此,企业不仅是经济的主体、社会的主体,更是伦理的主体,相应,企业角色也必然会由“经济人”、“社会人”向“经济道德人”进行转变。

“经济道德人”的企业新角色要求其必须重视生产经营对环境的影响,回归生态本质,这必然会对企业绩效评价提出新要求。回顾企业业绩评价的演进历程,从最初的将本求利到财务评价模式,到以EVA为基础的价值评价模式,再到以平衡计分卡为基础的战略评价模式,经历了单一财务指标、以股东利益为主的财务指标、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并重的演变过程,企业绩效评价正向着兼顾企业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各方利益的方向发展,但上述评价模式尚未将生态因素纳入评价范畴,近年来,学界以及政界逐步将评价维度进行扩展,但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二、国内外环境绩效评价的研究现状

1.国外关于环境绩效评价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国外各组织便开始了对企业环境绩效评价较为系统的研究,并相继提出了各评价标准,主要有加拿大特许会计协会(CICA)、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世界可持续发展企业委员会(WBCSD)、GRI以及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等,其中CICA在《环境绩效报告》中分行业列示了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指标;GRI从原料、能源、水、生物多样性、废气污水和废物、产品和服务、法律遵从成本、运输、环保投资等9大方面列示了环境绩效评价的17个核心指标和13个附加指标;ISAR提出对每单位净增加值的能源需求量、水资源耗用量、臭氧损耗量、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对全球变暖的影响5种环境变量进行计量、确认和披露,评价其生态影响;ISO将环境绩效评价指标分为组织周边的环境状态指标和组织内部的绩效评价指标两个部分,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环境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范围;WBCSD提出的企业生态效益指标框架分为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创造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三大类。

2.国内关于环境绩效评价的研究。随着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等理念的提出,我国学者也基于不同角度对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维度进行了研究。

从可持续发展角度进行的研究,温素彬(2005,2007)提出了企业三重绩效评价模型,在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中加入了“生态绩效”的维度;张亚连(2007)从企业产品对环境的“无害性”、企业生产工艺的“清洁化”、企业排放的“低三碳”化、企业支柱的“高科技化”、企业发展的“可持续化”五个维度对企业的环境绩效进行评价。从低碳经济角度进行的研究,王士伟(2010)从生产工艺清洁化、产品无害化、支柱产品新型化、“三废”排放最低化、企业发展可持续化五个维度对企业环境绩效做出评价;秦娟(2011)提出从财务活动层面,经营效益层面两个维度构建企业环境业绩评价体系。从循环经济角度进行的研究,刘建胜(2011)提出资源利用、循环特征、生态效率三个维度下建立企业环境业绩评价体系。赵茜(2012)等在平衡计分卡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加入了内部环境管理维度对企业的环境绩效进行评价。

从国内外研究现状可以看出,国外各组织对环境绩效评价标准的研究,仅仅为企业环境绩效的评价提供参考标准和指标选择范围,尚缺乏理论深度的研究。国内从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低碳经济以及循环经济的视角对企业环境绩效的评价维度进行研究,大都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尚未从深层次的价值观角度进行分析。实际上,伦理学作为哲学的重要分支,是其他学科的基础,近年来,生态伦理学正逐步成为哲学中的“显学”,本文拟从生态伦理视角对企业环境绩效评价进行完善研究。

三、生态伦理视角下的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维度

1.生态伦理内涵及对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影响。生态伦理将传统伦理观念下的人际伦理拓展到人(此处的“人”是泛指个体)与生态环境的伦理关系,具体来讲是指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的伦理信念、道德态度和行为规范的观念体系,是一种尊重自然的价值和权利的伦理价值系统。它以道德为手段去协调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其实践内容主要包括保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合理使用自然资源以及人类保护生态的道德责任等。企业作为道德的主体的,企业的生态伦理理念建设是推动生态伦理观念发展的主要力量。

从国际上看,全球生态观念的转变影响着生态伦理与企业伦理的关系。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浅绿色”生态观念下的生态伦理与企业伦理联系较少,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经济的发展仍处于分裂状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企业管理伦理运动与生态伦理运动相结合,并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标;20世纪90年代以后“深绿色”生态观念下,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经济的发展以及人类的发展相结合,生态伦理也与企业管理伦理相交融,作为企业管理伦理最新的发展逻辑。

纵观历史,我国古代大量的哲学思想中就蕴含着生态思想以及生态智慧,从儒家孔子的“天人合一”、“仁爱万物”,孟子的“性善论”、“天时、地利、人和”再到道家老子的“道法自然”,庄子的“知足知业,可以长久”,这些思想无不强调着人仅仅是自然环境的一部分并不是自然的主宰者。毋庸置疑,企业作为由人组成的组织,必然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具有生态本质性。

纵观企业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具有“外部不经济性”的传统,该传统使得企业自始至终没有将环境责任作为其应承担责任的一部分,企业在产生初期或许并没有预料到其发展会对生态环境带来怎样的影响,伴随着企业的成长、发展,几乎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察觉到企业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而且几乎所有影响都是负面的,正如理查德·T.德·乔治在《经济伦理学》中指出的“世界各国都已认识到自然界所能提供的资源量并非无限,在全球工业化进程中,人类已经付出了巨大代价。整个生态系统处于一种如此精致平衡之中,我们对其造成的每一次改变都会引起诸多连锁反应,而其中一些有害的结果并非出于我们的本意。”哈丁“公地的悲剧”就是这一传统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仍然对其生态影响置之不理是不理性的也是不被允许的。其次,生态伦理的发展影响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内容,生态伦理要求企业将生态环境作为利益相关者,承担生态责任。因此,企业应该完善环境业绩评价内容,把涉及生态伦理的相关指标纳入其中,以突出企业对生态责任的承担。

2.生态伦理视角下的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维度分析。生态伦理理念是处理人与生态关系的伦理原则、规范、实践的总和,是企业伦理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以企业生态责任为核心,坚持生态效益、生态友好两大基本原则,以清洁生产、绿色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具体的伦理价值规范。其中,生态效益原则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其经济效益更要关注其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企业要力求使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最大化。生态效益原则要求企业合理高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肩负生态使命。生态友好原则是从观念层面对企业的要求,企业应从企业文化入手以生态友好为基本原则使生态伦理观念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中。

生态伦理视角下企业的环境绩效评价以生态效益、生态友好两大原则为依据,以生态伦理体系的四项规范为评价维度。如图1所示:

(1)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指在满足人们的需求的同时又能够合理有效的使用资源、能源并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技术和措施,其包括清洁的生产和产品两大方面,从实质上讲,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供、产、销整个过程。

清洁生产的目标是使得资源的使用效率最大化、污染的产生最小化,这就要求企业最大限度地保证原料的无害性;生产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生产后产品使用过程和回收处理过程的低污染甚至无污染。即保证企业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都能够充分考虑到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此,该维度下企业环境绩效评价以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以定量指标为主,从原料的采购、投入、使用效率、耗费程度、生产产品所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最终的废品率等角度进行该维度下指标的设计。

(2)绿色管理。绿色管理主要是对企业观念层面的要求,绿色管理就是企业在政府政策以及群众舆论下能否自觉主动地将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观念融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之中,从企业文化的层次来植入生态伦理观。该维度下考虑主要从企业产品的设计理念、生产技术、营销观念、环保监督机构的建立、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企业环境报告的等方面进行定性指标的设计。

(3)节约资源。自然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往往使得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不注重对资源的节约,但是,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使得我们必须考虑如何使得资源的使用和配置达到最优,合理地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更是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通过节约资源,既可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又可以减少污染和生态破坏,从而可以体现公司的绿色管理,保障清洁生产的实现,因此,节约资源应该贯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该维度下应该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进行指标的设计。定性方面主要考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公司的经营理念、公司生产所用原材料的可再生性、有害性等;定量方面主要考虑公司资源能量的耗用率、公司资源的周转循环率、公司产品的残次品率、使用寿命及回收率等。

(4)保护环境。企业的环保投入是保护环境的主要体现,其要求企业主动关注生态环境问题,在追求企业生产经营利益之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进行投资,主动尽到企业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基于该规范的要求,该维度下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指标设计:企业营销方式的环保程度、环保教育、培训费用投入力度、环保型设备投资占比、环保活动费用比、企业的环境成本、环境负债比例等。

以上四个方面的指标设计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绿色管理是企业文化制度层面的体现,清洁生产、节约资源以及保护环境是企业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双重体现。

总之,企业的生态本质性决定了企业必须树立生态伦理观念,对其生态影响进行量化,承担生态责任。企业承担生态责任是由外部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的紧迫性以及企业内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追求共同决定的,因此,建立生态伦理视角下的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是企业的必然选择。

【本文为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QDSKL1301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龚天平,窦有菊.与生态伦理交融:当代企业伦理发展的新逻辑[J].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2] 张志丹.企业生态责任的生成逻辑—从企业的经济道德人本质谈起[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

[3] 温素彬,薛恒新.基于科学发展观的企业三重绩效评价模型[J].会计研究,2005(4)

[4] 温素彬.基于可持续发展观的企业绩效评价模式研究[J].财会月刊,2007(2)

[5] 张亚连.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企业环境业绩评价探析[J].会计之友,2007(1)

[6] 刘建胜.循环经济视角下的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J].Commercial Accounting,2011(6)

[7] 王士伟.低碳经济条件下构建企业业绩评价新体系的设想[N].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2)

[8] 赵茜,石泓.社会责任视角下的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商业经济,2012(12)

[9] 苗泽华,卞娜,杨琛子.从“天人合一”到企业生态责任[J].经济与管理,2009(12)

[10] 苗泽华,孙曾辉.我国古代生态伦理思想及其启示[J].商业文化,2009(12)

[11] 庄艳.企业生态伦理的价值审视[J].经营管理,2008(17)

[12] 向洪.生态伦理的理论溯源与时代特质[J].湘潮,2011(6)

[13] 范云霞.中国环境生态伦理现状研究综述[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7(9)

[14] 秦娟.低碳经济下企业环境业绩评价研究.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15] [美]理查德·T.德·乔治.李布译.经济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6] [美]芭芭拉·沃德等.《国外公害丛书》编委会译.只有一个地球—对一颗小小行星的关怀和维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第9篇: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工程管理;理论体系;逻辑起点

1逻辑起点分析

管理系统作为一个系统的知识,有自己的结构。一个系统中的元素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结构,组织,和元素的形式。工程管理系统管理理论是一个元素的细胞。多项目管理理论知识,理论的元素是什么框架?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你必须有一个科学理论的逻辑。从科学的角度分析,认识论,逻辑学是一门学科建设的理论出发点。无论是关于这一主题的其他要素理论的建立与发展这一主题,或整个理论建构的逻辑起点,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结构科学、内容完整、概念、逻辑严密的管理系统必须选择一种最原始的、最抽象的理论为逻辑起点,逻辑起点,理论学术界的不同观点,本文着重理论与实践起点起点环境。

1.1实践起点论

关于科学和技术建设的有钱学森科学思想的分析和解决,管理问题的理论建设,从实践开始,项目管理是项目管理理论在实践中的具体概念、范畴和原则,项目管理理论知识在一个成长和综合加固方法,根据其内在联系和抽象的共同规则的一些基本概念,用逻辑的手段,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的逻辑构成,水平和知识结构体系。

1.2环境起点论

作为立论的出发点也值得探讨,环境是更重要的和抽象的范畴。”环境决定一切,存在决定一切”,什么样的工程环境,就有什么样的项目管理理论。在中国的现代项目管理理论框架的研究,仅从环境工程的开始,环境工程有充分的认识,才能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的实质。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由环境因素决定的,如时间,地点等。此外,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又指导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从而促进了理论的发展。”人的意识不是决定人们的存在,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思想的世界,在最后的分析中,通过从现实世界的大脑,基本原则从事物的实际存在,尽管它们可能出现在形式极为抽象的可能将在表面覆盖的事实,外面的世界的起源。”项目管理和项目管理的理论实践的产生和发展也遵循这些原则,不同工程的环境会产生不同的项目管理实践,因此,它会形成一个不同的项目管理理论。工程管理理论只能放回到具体的工程环境,接受工程实践的检验,了解是否正确。一旦工程环境的变化,人们的认识工程及工程管理理论将不可避免地改变环境。因此,环境起点论认为,项目环境应建立在项目管理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具有高度集成,包含一系列的项目管理实践,和怀孕的要素项目管理理论的“胚胎”。我们只有从工程环境的充分认识,揭示了对项目管理和构建一套完整的,科学的结构发展的客观规律过程中所有元素的基础上,统一的概念,项目管理理论的严密的逻辑体系。

双语对照

2工程管理理论体系框架模型

在对工程管理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点画线的单点是本体理论,和双点是可拓理论。本体包括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等等。其理论的核心是工程管理的本质。工程管理实践的出发点和目的地的所有工程管理理论。因此,工程管理理论体系的研究和建设离不开典型的工程管理案例的具体环境下。案例的归纳和分析结果对理论体系研究的基本材料的提供,这是形式,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工程管理理论体系的前提和保证。可拓学是工程管理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工程管理的支持系统。

2.1工程管理基础理论

项目管理的基本理论是指在科学理论体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具有稳定性,基本,一般特性的理论,包括哲学,工程,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律,系统科学。这些基本的支撑和导向作用,形成和发展的整个项目管理理论体系的理论,其内涵和文学中的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

2.2工程管理核心理论

系统的项目管理理论的核心理论包括工程伦理和工程经济学,组织工程学。他们不仅是传统的狭义概念,而是基于项目管理理论的发展指导项目管理应用理论形成和发展的一个很广泛的类别。

(1)工程伦理。工程伦理作为项目管理理论或基本理论是研究现状和作用工程相关学科体系的核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项目管理的基本思想指导。工程伦理的融合将覆盖所有的内容,概括为七个方面:工程的人性理论,社会工程理论,环境工程(自然),价值工程理论,工程创新理论,工程过程(本质)的理论,信息工程理论。

(2)工程经济学。广义工程经济学是工程问题的系统理论和经济分析方法。工程经济学研究各种工程技术政策的经济效果评价,技术解决方案和技术措施,并寻求技术与经济的最佳结合。工程经济学的范围包括在更新建设项目投资评价,比选择标准;会计核算方法,对工程项目的经济分析税收和通货膨胀;成本(费用)估计,公共项目的经济分析,不确定性和风险分析,价值工程,资金来源和筹资方式。

工程管理理论的应用2.3

(1)工程规划技术。与工程有关的产业规划,战略规划,科学的规划,如调查,评价,预测,平衡协调,优化,遥感技术,仿真技术。

(2)工程决策技术。对于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的工程决策,决策支持系统,群体决策技术和情景分析,决策树,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法。

(3)设计,开发管理技术研究。价值工程技术,虚拟技术,设计方法,设计方法和优化设计与开发管理。

(4)目标控制技术。为了控制质量,投资,进度,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手段和平台的五大目标。如PERT计划评审技术,WBS,TQM,挣值法,帕累托分析,零缺陷管理,PDCA循环,因果分析法,事故树分析,合同管理,HSE管理。

(5)规范化管理技术。一套科学的操作在工程管理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工程管理技术。其核心思想是:通过管理合同,管理内容的格式,内容执行程序和执行方式的信息,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目标的实现,包括合同管理,项目管理,格式管理和信息管理技术。

(6)通信技术协调。为了保证工作流中,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必须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常用的目标协调法,权力与责任分配的协调方法,平衡协调法,角色的不同稀释法,权力等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