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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1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十五条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三章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二条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减免税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另行规定下发。

第五章附则

第2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

近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减免税相关文书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不够。

根据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行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两大类,而备案类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报批类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是指取消审批手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不同的减免税事项使用的文书资料各不相同,但总体要求应当规范、齐全、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方可予以受理。然而,在执法检查中总是会发现,审批类或备案类减免资料存在着诸如纳税人申请报告内容不祥、要点不明、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内容简单、模糊、文书签字、时间、内容填写不全,备案文书混同审批文书等这样那样的问题。

2、减免税办理的及时性不够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审

批类减免税,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然而,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出于对税收执法责任及风险的考虑,减免税逾期审批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的属于事前备案的项目,也要待来年才受理,其实事前备案的减免税是在本年年初即可办理的项目。另外有的部门干脆把备案表日期栏空着,最后在期末集中填写,用于应付执法检查。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也影响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3、季(月)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缴审核把关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申报方式。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但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些纳税人已上报减免税申请但在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日常申报时)往往人为调节,应预缴税款而不缴、迟缴或少缴所得税的现象较为普遍。纳税人为了减少资金占用,往往要等到年终汇缴或减免税批复下达后才进行一次性缴纳或一次性补充申报,这就是所谓的“保险起见”。这反映了当前减免税审批管理中逾期审批、人情审批等不规范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影响着税务机关审批管理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评估检查不到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参加汇缴的主体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的好坏必须通过我们税务部门加大评估和检查力度来加以验证,从而减少税源的流失,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但我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普遍现象是:汇缴评估和检查往往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就没有开展,对于减免税企业更是放松了管理。这一方面是当前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还达不到所得税管理的要求,不能适应复杂多变、专业性很强的所得税业务发展要求,制约着所得税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另

一方面这也是思想认识的不到位。由于所得税是中央地方分成收入,地方只占到40%的比例,因此财政税务部门重流转税轻所得税的传统思想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影响着税收征管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5、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免税事项的审批和备案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和备案,但这并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重审批轻管理及轻备案的认识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对减免税企业的后续管理往往跟不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同时纳税人必须是查帐征收,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总额才能享受减免税。但在实际工作中,一旦纳税人取得减免税批复后或是备案后,税务部门基本上就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查监管。个别税务人员认为既然都已经免税了,还去检查干什么,查出问题也只是罚款了事,不愿或认为没有必要投入更大精力进行日常监管。因此,纳税人季度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财务核算的健全程度往往成为税收征管的盲区,这就影响着减免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控力度。

二、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所得税业务知识的学习。目前,不少基层局由于人员调整变化较大,很多所得税管理干部又都是新进干部,业务知识能力还不强缺乏实际经验,再加上所得税管理又是所有税种中最复杂和专业的,因此造成了所得税管理工作存在着一些被动。因此,有必要不断加强基层税务干部的学习培训,转变思想认识,使其真正了解所得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具体操作流程,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好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2、加强监督,规范流程。上级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税务部门的减免税管理的监督指导,纠正在减免税管理工作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同时不断完善执法检查、监督,补充相应内容,规范工作流程,促使减免税管理工

第3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

一、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该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对于鼓励下岗职工创业热情,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也有一些不法分子以各种形式钻政策空子,想方设法骗取税收优惠,使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成了不法分子的“免费午餐”。不仅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非下岗失业人员偷梁换柱,骗取税收优惠

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有些从事个体经营的非下岗失业人员,租、借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并以其名义申请税收减免,骗取税收优惠。

(二)变更不申报,转移税收优惠

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后,由于经营不善,将经营项目出兑,但不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不注销原登记,甚至存在下岗失业人员将税收优惠作为出兑条件加以转让,与非下岗失业人员一起对税务机关隐瞒事实,转让税收优惠。

(三)用证不用人,占有税收优惠

政策规定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当年用工人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有些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因岗位安排或嫌下岗失业人员年龄偏大等原因,用证不用人,只给一点点补贴,而税收优惠实际上由企业占有。

(四)申报用工人数不实,窃取税收优惠

一些下岗失业人员经营的规模大、免税多,不符合国家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弱势群体的初衷。20*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228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对其规模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由于个体雇工人数不固定,“雇工”与“帮工”很难区分,有一些经营者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因此这一规定只能限制规模特别大,用工远高于8人的情况,而用工人数在8人左右的却成为政策执行中的难点。

(五)代开转卖发票,非法获利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对一部分行业实行以票控税,由于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免税提供发票。这样就有个别下岗职工不依法经营,将免税取得的发票用于代开、转卖,非法获利。造成税款流失,扰乱了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秩序。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纳税人素质不高,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的人为因素,也暴露出政策本身以及税收执法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自身存在的问题

1、政策复杂,规定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以来,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就有十几份,内容多、规定散、补充繁、变化快。如在税收优惠对象上,区分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在享受政策的行业上,区分服务业、工业、商业,而且服务业中又剔除桑拿、按摩等行业;在减免的方式上,既有比例减免又有定额减免;在减免的形式上,有从事个体经营户的减免和企业吸纳下岗人员的减免。政策缺乏系统性,也不够规范,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大为降低。实施中,征纳双方都难以准确把握,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成本,容易形成新的税收漏洞。

2、政策不细,争议多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在一年之中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以某个时点为准,还是以每年平均数为准存在争议;二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还是直接在当月或当季减免存在争议;三是一些企业在优惠政策下发前已经开办,并且安置了大量的下岗职工,对这类企业能否比照新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存在争议。

(二)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执法难度大,漏洞多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财务管理相对不规范的私营企业。这一群体的纳税意识相对较差,基本没有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没有固定的用工机制,因此征管难度大。体现为“两难”:一是控制难,由于申请人帐目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经营状况很难短时间查实,而政策规定即时办结,因此事前控制难,再加上户数多、税额小,税务部门的人员有限,检、稽查面不能达到100%。因此,事后控制也难;二是管理难,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难点,关、停、转、扩大规模是常有的事,如果纳税人不履行相关手续新旧业户之间也很难区分。再加上纳税人法制意识淡薄,受减免税的利益驱使,不仅不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出兑、出让不能及时申报,甚至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

2、税务干部把关不严,责任心不强

部分税务干部对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把关不严,责任心不强。没有做到跟踪管理,不能及时掌握享受优惠政策的业户情况,甚至有极个别干部为不法分子偷、骗出谋划策。

3、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打击力度不够

税务部门对利用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偷、骗税的查处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偷、骗税者的处罚力度不够,有些原本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看到偷、骗税者骗税也没有被查出来,或者是查出来后也不过是补税而已,偷、骗税没有成本,于是争相效仿,造成了偷、骗税的“多米诺”效应。

4、对反面案件的宣传不够,社会影响不大

税务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多,对偷、骗税的危害和偷骗税受到处罚的反面案例宣传微乎其微。因此,下岗失业人员不了解租、借下岗证对国家的危害,也不知道自己也会因此失去享受优惠的资格,对企图偷骗税者也没有警示威慑力。

5、部门间沟通不畅,没有实现信息共享

由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劳动、工商、国地税、防疫等多个部门,信息沟通不畅。造成各部门的信息不对称,给不法分子偷、骗税收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截止2005年10月,我市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累计达1366人,减免各种税收540余万元。预计这一政策执行期满将累计减免税收1000余万元。因此,加强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既使下岗失业人员真正享受到优惠政策的照顾,又不让偷、骗税者有可乘之机,是当前税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税务必须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健全制度,完善办法,加强对已经享受税收减免的业户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梳理政策,解决争议

1、针对优惠政策本身存在内容多、规定散、补充繁、变化快问题。税务部门应及时对现行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认真的梳理,从政策规定的不同侧面,分对象、分行业、分税种对政策进行整理,对税务干部和纳税人进行辅导。并对政策的执行期限、限定条件(如个体雇员人数)等重点和难点问题加以强调。印发相应的宣传材料,以便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全面掌握税收政策。

2、对政策执行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总局应加以明确,以便规范执行。建议一是针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处于经常变化之中的状况,从既考虑企业人员的变化因素,又方便税收管理的角度看,应以平均数为准,计算确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二是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采用平时先预缴,年终时汇算清缴,办理减免。这样做既符合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规则,同时,也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减轻平时征管工作压力,提高征管效率;三是对企业在政策下发之前已经开办的,不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原因是不符合税收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一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后,之前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二)健全制度,完善办法

1、做好基础工作,强化源泉控管

(1)做好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业户的档案管理

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户,应建立好减免税台帐,并做到减免税资料齐全、完整,一户一档。准确掌握每户的政策执行期限,对享受优惠期满的业户及时恢复征税。

(2)在相应证件上进行标注

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再就业税收优惠管理专用章”,在《再就业优惠证》记录上进行登记,证明已享受优惠,防止一证多用。

(3)在发票上加盖条码章

在发票上加盖条码章作为免税专用发票标记,同普通发票加以区分,防止串用发票而导致税款流失。

2、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监督

税务部门应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完善制度,建立行之的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内部监督、外监督和利用社会监督三方面入手进行管理。

(1)完善制度,强化内部监督

一是成立下岗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小组,制定下岗再就业税收减免的各项制度和审核管理办法。尤其对大额度减免税收的审批一定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防止暗箱操作。二是成立相应的税务调查机构。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相应的税务调查机构,专门从事对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偷、骗税案件的调查。三是加强防腐倡廉教育和警示教育,全面提高班干部队伍廉洁自律意识。四是实行跟踪问效制度,落实过错追究责任制。对不符合政策私开减免税口子,或者是管理不到位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我局今年对下岗失业人员税收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系统的检查,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8名干部对所辖区域内享受税收减免的业户管理不到位,存在不符合政策享受减免的问题,于是对8名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共处经济惩戒5000元。有效的解决了干部队伍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2)加强管理,强化外部监督

一是加强检查,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业户的动态变化。对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检查方式,以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二是严格税收执法,严肃打击和处理税收违法行为,对出借(租)、转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证件者,一经发现,要立即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对租借、受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证件者,发现后要依据《税收征管法》,以偷、骗税论处,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应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者如果使用免税发票除责令补缴应缴的税款的同时,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罚款,并对提供发票者取消减免资格和处罚。通过加大税务违法的预期成本,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使偷税者意识到偷税漏税得不偿失。三是严把审核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批做到好“宣传和查问”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宣传偷、骗税的危害和后果,并结合已处理的案件进行宣传,对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查,由于偷、骗税者大多让下岗失业人员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但下岗失业人员对相关情况并不了解,因此通过仔细的询问就可发现其中的破绽。四是做好走访调查,对涉嫌偷、骗税者要到其经营场所附近和登记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居住地进行走访,了解其经营状况,了解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情况,对平日生活拮据,却摇身一变成了大老板的下岗失业人员一方面耐心细致的教育,另一方面要宣传政策,尤其是反面案例的宣传。

3、建立制度健全制度,堵塞征管漏洞

(1)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公示制,强化社会监督

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公示制。将优惠政策、优惠对象、减免税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动社会力量广泛监督,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实行有奖举报。举报情况一经查实,给举报人重奖。通过广泛的社会监督,有效遏制问题的发生。

(2)实行年检制度,强化后继续管理

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准确的落实,年初我局组织各征收单位对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年检,对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下岗职工审核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有无超标准用工和骗取税收优惠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现象。全区对15户用工超过8人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户取消了减免税的资格,恢复征税,仅这15户,年可增加税收50余万元。

(3)建立诚信机制,实现信息互动

劳动、税务、工商、卫生等部门之间建立快捷的工作和信息协作制度,确保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安置情况及时、准确传递。通过部门间的信息传递,分析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另一方面对在一个部门发现有骗取税收或者费用的情况立刻建立诚信缺失档案,加强对其的管理。应制定相关政策,一旦发现下岗失业人员在一个部门有不法行为的应取消其在各个部门的享受扶持资格,如发现下岗再就业人员有骗税行为,不仅要取消其税收优惠,还应取消其免收工商管理费、卫生防疫费等相关税费的减免资格。

第4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

一、加强组织。

推行政务公开是一项涉及面广。局党组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难度较大的工作。把它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从部署安排、方案制订到具体实施,一环紧扣一环,扎扎实实抓了四个“落实”一是领导机构落实。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及各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二是实施方案落实。精心制订《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详细列出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三是力量落实。从办公室、人教、纪检监察等科室抽调3名同志集中时间,专门抓政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四是经费落实。今年以来,先后投入近20万元资金专门用于政务公开。

二、严格考核。

一是根据政务公开的特点。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科室的工作进行了明确。监审室负责监督检查,机关其他科室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对口政务公开项目的布置和落实;二是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对各税务分局和机关各科室的整体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先、评优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三是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实行政务公开,或按规定要公开的不公开,或弄虚作假,或许诺不兑现、投诉处置不及时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丰富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上。因地制宜,局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以群众看得到看得清、看得懂,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公开。

局正逐步将各分局办税服务厅建成对外税务政务公开的中心。一利用办税服务厅公开。办税服务厅是纳税人了解税务机关政务的主渠道。

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各分局统一设立了内容齐全、简单明了政务公开专栏。违法违规奖励通报等。专栏的基本内容包括: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权限;税务工作人员的职责、服务行为规范和服务承诺;窗口开票的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务登记证办证、验证、发票工本费收取规范。

2设立电子公开屏。局从十分有限的经费中挤出0多万元。利用高科技公开税务政务。有条件的三个税务分局设立了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器。

3编印税收宣传资料、手册。印制《地税纳税须知》文明办税八公开》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项目》等宣传资料余册。基本做到城镇居民每户一册,做到纳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每户一册;与娄星区依法治区办公室等单位联合印制《法律法规学习资料》收集了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让税法深入到千家万户。

4设立税收咨询窗口。每个分局选出一名业务精湛、综合素质较高的税干担任咨询员。为纳税人及时解答办税中遇到难题,大厅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和业务咨询。同时实行分局长值班制。消除纳税人的疑惑。

专门制发了娄星区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方法》电视台、娄底日报》等新闻媒体上播报二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如我局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范围、申请顺序归集整理。

三利用税法宣传活动进行公开。组织税干深入农村。以村支两委为龙头,建设扶贫联系点小碧乡桐梓村。通过文艺演出和抢答赛的形式,将涉农税收政策送到农户手中,积极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

四采用多种形式对内公开。一是召开全局干部大会。如机构改革、征管范围划分等都通过召开全局干部大会进行公开。二是实行公示制度。对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事项采用先公示,公开全局性的重大决策情况。征求群众意见,再由相关科室核实,最后由局党组集体决定的方式。如人事任免。发展党员、房改等实行公示制度,体现了公正、公开、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空虚内容。

政务公开的内容上。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公开的事项,凡是运用“两权”料理的与群众和纳税人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局都将之向社会或内部全面公开。

行政审批方面。一是严格按减免税审批顺序公开减免税政策、要求和标准。实行由专管员和分局初步审定后,公开料理。对纳税户的减免税申请。报税政科审核,最后区局主管局长批准,严格依照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和批准权限决定减免或上报。今年我局依法审批了52户企业的减免税申请,为企业减税532多万元;审核批准下岗再就业个体经营户527户,减免地方各税80万元,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4.32万元,具体执行中严格审核,无一例乱减免、越权减免现象,并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基本情况、减免税额在各分局办税服务厅的醒目位置定期公布。二是严格按税务行政处罚的顺序公开处置税收违法违规案件。向纳税人公开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税款缴纳、偷逃抗税等方面违法违章奖励的依据和标准。向纳税人下达奖励意见书、奖励通知书和强制执行过程中,详细告知纳税人有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等权益以及申请法律救济的手段。今年的执法过程中,未因纳税人不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引发行政诉讼。

2税务管理方面。一是公开纳税人料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征缴及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等事项的具体顺序和手续。办事所具备的资质、手续、证照、时间、地点、款项数额对象要求等条件。二是公开“双定”定税。对纳税人比较敏感的个体定税,如办事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实行“阳光评税”先由纳税人自评,再组织个协和纳税人代表互评,再报分局和征管科审核后,确定合理的双定”定额,张榜公布和下定税通知单,最后按月公开税款缴纳情况,公开定税消除了黑箱操作”减少了征纳矛盾,杜绝了收“人情税”关系税”现象。如九龙小商品市场,纳税人自评的基础上,组织纳税人代表和市场管委会、个私协会的人员召开公开评税会,整个市场定税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三是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基本情况、减免税额在办税服务

厅的醒目位置定期公布。

3内部管理方面。一是公开公务员录用、人员选调、竞争上岗、评比考核、工资调整等人事情况。二是公开财务收入、固定资产的处置、大宗物资推销招标及分配、基建工程招标、房屋分配、车辆管理等情况。三是公开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5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

一、以完税审批制度为核心,整合征管资源,实现集中统一管理

地税部门在“两税”移交初期,对两税征管工作不熟悉。为保证两税征管工作迅速走上规范化轨道,我们推行了完税审批制度,将该制度体现在政府纪要文件中,运用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起到了“一书当关,多税统管,政策到位,应收尽收”的征管效能。

(二)体现制度的可操作性,实行源泉控管。完税审批制度的主体就是运用于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的《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该通知书分上下两栏,上栏由房产、土管部门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办理流程。下栏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审批意见,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此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协税单位,第二联交地税机关。在制度的应用操作上,实行“房产、土管开具,地税机关审批,房产、土管见书办证”的征管流程。凡在房产、土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人,必须通过《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履行了纳税义务后,方能办理权属证书。《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的应用,发挥了“一书当关,多税控管”的作用,强化了两税及相关税收的源泉控管。元至9月份,全市共开具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份,其中,涉及耕地占用税的××××份,涉及契税的××××份,共征收税款××××万元。

(三)体现制度的权威性,实施全市统一。在实施完税审批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了全方位的推进和宣传,做到了完税审批制度“四个有”,即政府纪要有、联合发文有、协议合同有、操作规程有。市县各级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完税审批制度,市政府三次召开由市政府办、开发区管理委会、市编办、财政、土管、房产、地税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在“两税”征管中的重要作用,并形成了《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移交及管理工作会议纪要》下发各地执行。各县(市、区)政府相继出台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推行完税审批制度的重要性。市局与市房产、土管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实行完税审批制度后,双方所承担的工作职能、责任、工作方法及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地税、房产、土管部门在联合发文的指导下,签订了协管护税协议,进一步落实了完税审批制度。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制定了以完税审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耕地占用税操作规程》、《契税操作规程》,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推行,有力保证了完税审批制度实施的权威性,使之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得以统一执行。

(四)体现制度的服务性,落实一窗办结。为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我们依据完税审批

二、以完税审批制度为载体,强化征管合力,加大协管护税力度

在完税审批制度得到政府支持和房产、土管部门的认可后,我们将制度的落实和《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的应用放在首要位置。在实际工作中,部门间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各级政府适时督办,形成了协管护税的合力,营造了齐抓共管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三)部门联合,检查协税情况。建立了地税局与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凡发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未使用《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进行协税护税造成税款流失的,或地税部门不按政策擅自减免税款的行为,双方均可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由政府部门依据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进行责任追究,实施相关处罚。为配合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我们还建立了定期联合检查制度,由政府部门牵头,每年组织一次地税、房产、土管部门参与的联合检查,重点检查房产、土地证书的发放数量与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的开具数量是否一致,应征税款与入库税款是否一致。今年7月份,全市7个联合检查组根据要求对各地协税护税情况开展检查,对76起证、书不符、有证无书的行为进行了纠正和处理,查补税款23.4万元。特别是今年7月份后,各地检察机关进驻房产、土管部门,对其协税护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了一批渎职、失职、不作为的干部,进一步优化了协税护税环境。

三、以完税审批制度为主线,监控征管环节,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两税”移交地税部门征管后,我们发现要抓好两税征管,必须紧紧抓住价格

(一)抓好价格评估环节。“两税”征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就是房产计税价格的确定。针对少数房屋契税纳税人隐瞒、虚报成交价格的行为,我们与房管部门紧密配合,依托房管部门的评估机构,加强对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的审定。在《契税纳税审核表》内设计了房屋价格评估部门意见、评估人签字盖章等栏目。房产局在受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根据申请人填写的《契税纳税审核表》,对申请人提供的房屋成交价格进行审核。对低于市场价格的,由房管部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在《契税纳税审核表》中的对应栏目注明评估价格,签字盖章后交申请人到地税机关办理契税征免手续。如嘉鱼县地税局在价格评估这一环节,实行户户评估制,从而有效遏制了房屋交易中计税价格偏低的现象,保证了契税和相关税收的足额入库。

(二)抓好资料收集环节。“两税”有别于其他税种,特点鲜明,都是一次性征收,只有建立完整的征管档案,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表、纳税申报表、各种征缴文书、税票存根等纳税资料做到逐一归档存查,才能做征管有序。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十分注重对“两税”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分别设计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台账,受理审核岗人员收到纳税人纳税、减免税、退税申报后,及时登记相应台账,并将纳税人基础资料信息录入微机,使纳税人的征管情况一目了然。在基础资料管理上,要求纳税人申报“两税”时,提供由房产、土管部门开具的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房产、土管评估报告,购房、土地转让合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或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纳税人身份证。对购买二手房的,要求提供原房产证的复印件。对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要求其提供农业户口证明复印件,以此作为减半征收的依据。通过严密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手段,确保税源信息得以准确掌握。

(三)抓好税收减免环节。我们严格按照总局的两税减免管理办法,明确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和程序。在审批权限上,实行两级审批。一是办税服务厅“两税”窗口中的受理审核岗,负责审批农业户口人员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的耕地占用税减免,负责审批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夫妻离婚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购买二手房等项目的契税减免。二是县(市、区)局税政股,负责审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两税减免。在审批程序上,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受理审核岗或税政股审核无误后,在纳税人的《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或县局税收专用章,交给纳税人到房产、土管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在减免税工作中,各级审批人员认真把握两税征、免界限,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一律照章纳税,不开任何减免税口子;对在契税征收上开口子、做人情的,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通过对减免税的严格管理,既让纳税人享受了国家的税收优惠,又控制了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保证了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到位。元至9月份,全市地税部门共减免“两税”510.43万元。

四、以完税审批制度为抓手,提高征管效能,促进税收一体化管理

两税移交地税部门征管,其目的就是发挥地税征管优势,以两税征管为把手,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我们按照这一思路,充分发挥完税审批制度的抓手作用,全面落实“一书当关,多税统管”的工作原则,严格把好政策公示、以票控税、电子管理等三个关口,掌握并控管了房地产行业税收。

(二)严把以票控税关。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我们加大了“以票控税”力度,实行“不见发票,不开税票,不发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的管理办法。对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即新建房户,要求提供房屋建筑的发票,以加强对建筑安装税收的控管;对办理购买房屋产权登记的申请人即购房户,要求提供销售不动产的发票,以加强对销售不动产税收的控管;对购买二手房的产权登记申请人,要求提供购房发票和原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的控管。对不能出具发票的,不在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房屋转让者到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开具相关发票。同时,加强对房屋开发商的票据管理,对未按规定开具、取得税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通过严格“以票控税”,有效控管了房地产业相关税收。元至9月份,全市房地产营业税同比增长43.56%,成为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

第6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

一、改善税收环境,服务好纳税人

(一)营造高效便捷的服务环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职责定位由管理执法型向服务管理型转变,并把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质量“零差错”、办税对象“零投诉”、办税程序“零障碍”列为办税服务标准,着力构建规范的税收服务机制。

逐步建立起规范统一、协调一致、多元有序、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体系。改善服务手段,逐步将信息技术手段运用到税收服务中,大力推行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和“一窗式”办理涉税服务事项。改善服务方式,把优质服务渗透到税收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每一个岗位,不断拓展税收服务的新领域。

(二)营造公开公平的办税环境。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政策法规、工作规程、税务违章处罚标准、税务廉洁自律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发票领购办法、服务承诺等全部予以公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政策公示牌,公开个体工商业户税负,设置滚动式政策咨询触摸屏,方便纳税人查询各类税收政策,使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行为都置于广大群众和纳税人的监督之下。对税收征管中反映和发现的涉及有关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的问题,做到“四个不放过”,即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不查实不放过,对查出的问题不分清是非不放过,对违纪人员不处理不放过,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三)营造诚实守信的纳税环境。开展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A、B、C级纳税人。把纳税服务与纳税信用等级相结合,试行纳税人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人的不同信用等级给予有针对性的激励(或限制)措施:鼓励和引导诚实守信行为。在执法上做到公开透明、平等对待。在服务上做到言出必行、信守承诺,积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征纳双方诚信互信机制,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优化发展环境,服务好企业发展

(一)重点企业挂点服务。选定重点企业为挂点服务对象,实行挂点服务,定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企业加强管理、牵线搭桥、提供信息、提合理化建议。定期举办“企业发展与税收服务”座谈会,广泛征询在优化税收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给企业排忧解难,促进企业发展,为税收稳定增长提供可靠的源泉。

(二)招商引资企业跟踪服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对招商引资企业和重点引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企业需要哪些服务,就服务到哪里,重点帮助企业解决好交通、质检、电力等诸多困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意识,加强对破坏投资发展环境的责任追究,努力实现服务执法“零投诉”。

(三)彭励发展企业政策服务。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效用,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法定减免税审批制度,简化纳税人减免税审批手续,缩短法定减免审批时间,实行减免税事项集体审批制度,杜绝各种自行减、免税行为。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用足用活税收政策,扶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三、营造和谐环境,服务好弱势群体

(一)开展致富帮扶。要积极参予开展农民致富奔小康帮扶活动,帮助调整农业结构、修路架桥、整修泵站、救济贫困户和失学儿童、兴建温馨家园、开通有限电视,实行扶贫和扶智相结合,提高驻点村人均纯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达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标。

第7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优惠证的办理环节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再就业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的群体是下岗失业人员,而享受各项优惠的必备资料是《再就业优惠证》。所以,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照顾,必须首先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这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的前置环节。但并非是所有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也并不是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就一定应当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根据政策规定,下列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属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1、已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2、在20__年9月30日以前已从事个体经营并且继续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3、在20__年9月30日以前领取营业执照只要其曾经从事过个体经营达到一个月以上或被用人单位招娉录用或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公益性岗位可分为四类:社会公益性岗位,如交通协管、城市协管、广场管理、城市卫生、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等;社区性公益岗位,如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社区公共设施维护、托老、托幼、卫生保健服务等;单位性公益岗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由政府出资购买,用于安置“4050”人员和双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就业的其他岗位。)或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就业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收入较稳定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4、处于领取失业金期间已实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5、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入再就业中心后在协议期满出中心且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如自动脱离原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但在具体办证过程中,劳动部门只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是否从事过生产经营的证明、原国有企业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改制办”出具的证明)为依据。而该下岗失业人员是否是该国有企业的职工?是否有过从事个体经营的历史?是否已被用人单位招娉录用或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或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就业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收入较稳定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下岗失业人员?用劳动部门的话说:没有责任和义务去调查核实。按规定,劳动部门在办证之前应该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而实质上,劳动部门的办证纯粹就是见手续就办优惠证,上级劳动部门也是以办证的多少来考核劳动部门的工作成绩。虽然在优惠政策出台的同时,也明确了对劳动部门办证的法律责任,但由于缺乏刚性,对不按规定办证的又有谁去进行追究?况且对工商部门出具的虚假证明以及改制企业甚至于政府的“改制办”出具虚假的证明又应当如何进行责任追究?如据我们调查,郧西饮食服务公司曾先后给过4位人员提供了虚假手续,并且劳动部门也给予办理了优惠证,而这4位人员从未在该公司上过一天的班。更有甚者,劳动部门利用税务部门信息不畅的“空挡”,对个人在外地从事经营的更是畅开“方便之门”,而作为经营地税务机关就更是无权也无从查起,只好“听之任之”。如郧西县劳动部门为在十堰从事个体出租 司机办理了一个优惠证,居然将该职工“挂靠”在郧西神龙有限责任公司,而该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但在优惠证中却注明该公司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对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在处于领取失业金期间,劳动部门为了减轻失业金支付的压力,对企业一旦改制,就马上给予办理优惠证件。就郧西办理优惠证的情况来看,为何在一夜之间出现如此之多的优惠证?其中60就是将处于领取失业金期间实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统统纳入办证范围。如此的鱼目混珠,税务机关也是真假难辩。

其二,经营业户的真实身份扑朔迷离。受众多优惠政策的吸引,使得少数人想千方设百计地寻找切入点,成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为了取得《再就业优惠证》,他们利用朋友、亲属等便利条件,找熟人、托关系,使一些社会闲置的《再就业优惠证》流传到了别有用心之人手里,被“合法”的串用、借用或再串用、再借用、租用、买卖。其通常作法是:由下岗失业人员本人抛头露面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在税务检查时,下岗失业人员才“匆匆”赶到,甚至于将真正的经营业主谎称为雇请之人;或是经营老户将登记注销,以下岗失业人员本人名义重新择址开业,甚至于经营地点、经营内容未变,只不过是营业执照的业主姓名为下岗职工取而代之,诸如此类的,特别是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亲属关系居多;或者分明是两人或多人合伙经营的,为了逃避税收,以下岗失业人员一个人的身份办理登记手续。等等。由此以来,使一些过去经营老户或不符合条件的新开业户也打着“下岗、失业”的幌子,享受着本不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这种现象,由于其隐匿性强,私下的交易“不显山、不露水”,税务机关明知是假,有心纠正,却无力操作,最直接的表现是取证难。相关当事人守口如瓶,知情者不配合、不举报,有力的证据很难获得,按照无过错推定原则,只好报上来就批。如郧西县某大酒店,原业主为刘某,属粮食系统下岗职工,因其于20__年以前就开始从事个体经营,本不属于扶持的对象。优惠政策出台后,酒店将原有营业执照注销,又以其下岗的弟弟名义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酒店依然还是那个酒店,人员依然还是原班人马,只不过有了一个《下岗优惠证》,税收全免。

对享受下岗优惠政策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常常与税务机关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人员超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则“摇身一变”:注册为公司;为了达到规定的人员比例,临时招收有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按月缴纳保费也心甘情愿,因为劳动部门要按季如数返还。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减免手续骗到手后,对所雇请的下岗职工以种种理由予以辞退。税务机关进行突击性检查时,往往以该人临时外出等各种理由进行搪塞,又是电话联系又是派员上下找人,下岗职工成了“女郎”。再者,由于雇佣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强,特别是饮食服务行业,对下岗、失业人员进、出或企业人员的增加、减少的发生尤为频繁。税务人员不可能对企业雇佣的每一个人都一清二楚,纳税人为防止人数“超编”,在税务机关抽查时就“东躲”,使税务机关也很难彻底查清。

其三,发票管理面临严重挑战。长期以来,我们对饮食、服务行业已形成了“以票控税”这一行之有效的税收源泉控管局面。纳税人领多少定额发票相应缴多少的税款,从而有效地防止了税收的跑、冒、滴、漏。而如今,对符合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税(费)供应发票。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由于普遍未要求实行建帐,那么纳税人的营业收入为多少?供应多少定额发票为宜?而税务机关实行发票限额供应又不能以理服人。纳税人索取发票无止境又相应引发一定隐患,如发票转让、转借,不仅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难度,更重要的是将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我们已经明显的感觉到不纳税的定额发票需求量在日趋攀升。因为:对于享受减免税照顾的纳税人,由于没有了被控税的顾虑,发票总是免费供应,于是出现高报收入多领发票现象,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使我们多年以来形成的“以票控税”的局面受到冲击。导致发票严重失控,为发票违章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又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运输的,由于运输单位与承运个人一般未签订书面的合同,税务机关在代开运输发票时虽然一律是按6.6征税,但涉及到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应当退税。从目前运行来看,下岗失业人员的“单车退税”远远大于原有的“单车定税”标准。缘由何在?这里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个别纳税人“搭车减免”。当然,即便是下岗失业人员代为他人“行方便”,税务机关也无法识别,并且只能是心存怀疑却无证据,奈何不得。而国家则是“两头”受损:一方面营业税要减免,另一方面增值税还必须抵扣。

其四,优惠政策制定不够科学、严谨。目前,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鼓励实现再就业的人员范围,仅限定在国有下岗、失业、破产需要安置和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尚不包括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那么,纵观郧西县劳动力市场现状,恰恰有大量的原“二轻”、“三轻”和街道办的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妥善安置和照顾,而优惠政策的制定却并没有涉及于此,有着厚此薄彼之嫌。严格意义上说,这是一种政策不公平,是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的政策歧视,隐含了不和谐的社会音符,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再者,在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限上,对下岗、失业人员在20__年9月30日以前已从事个体经营的,即便是一个月的时间,也一律排除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大门之外,更加剧了社会矛盾,也不利于社会的全面稳定。

又如: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的限制在7人以下。由于现有的劳动力市场运作并不规范,个人聘请员工既不签订合同,又不到劳动部门备案,且雇佣人员的流动性又大,隐形的用工让税务机关也很难发现;再者对从事个体运输的下岗失业的人员,其一个人可以经营七台车辆,完全可以用国家税收来养活所雇请的开车司机。

二、应对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共筑税收减免的最后一道防线。尽管劳动部门颁发的优惠证及认定中不乏“水分”,但税务部门处于终端位置,为了保证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一是在税收减免审批环节,应严格审查其相关手续,特别是原有工作单位以及原工作单位的经济性质,对此有疑问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必要时,可调取原单位的人事档案资料加以核实。同时,对由于单位提供虚假手续造成纳税人骗取减免税的,一经发现,对提供虚假手续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即按造成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出具假手续单位实行公开曝光。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且已构成渎职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二是加强与工商、劳动部门的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第一手资料:对照工商部门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逐个核实已办理优惠证的最初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限;通过劳动部门将所有国有企业以及供销系统中原国有身份的人员名单调取过来,作为税务机关的备案资料,并将所有人员名单公布在系统内的网站上,不论是是哪一家税务机关审批,在审批之前首先就可以通过网上查询下岗失业人员是否为该单位职工以及从事经营的时间,核实持证人的身份,利用网络信息对用证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从而让假《优惠证》、不符合领证条件的真《优惠证》的纳税人无孔可钻。三是公开减免税,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奖励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对所有已审批减免的纳税人实行“公示制”,将纳税人的税收减免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尤其是对假优惠证、 借证经营、挂靠经营、名为个人经营实为合伙性质等,要紧紧依靠群众,积极、主动受理群众的监督、举报,对一经查证落实的,对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举报人员根据查实后补征的减免税金额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依法要求纳税人建帐建制,做到有章可循。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凭证簿。所以说,建帐或不建帐不依纳税人的意志为转移,税务机关完全有依据要求纳税人建帐,特别是对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纳税人。对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必须要求依法建帐,强制纳税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酒水单”,以此作为收入的入帐依据。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实际申报的收入为依据提供发票。通过加强对纳税人建帐的管理,即便纳税人做假帐或帐务不真实,也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对新办服务型企业享受下岗税收优惠的,要求企业对其用工情况实行“报告制”:企业雇佣人员发生变化,包括用工总人数的增减、下岗职工的进出、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整等情况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天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便于税务机关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抽人抽岗。

(三)加大发票检查力度,杜绝免税发票在市场中流通。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当加大对正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大户的清理、监控力度,对涉嫌弄虚作假的经营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必要的处罚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享受优惠的业户在向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时,必须当场在所领发票上加盖相应的发票专用章,并随时掌握其用票去向。对利用享受优惠政策倒卖发票、滥开发票的业主,一经发现,从严惩处,直至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非优惠对象的纳税人的检查,一旦发现收入明显不实即可随时实行突击性检查,调查其用票来源。同时,对非优惠对象的未建账纳税人要改变传统的单纯“以票控税”观念,实行足额定税与“票控”相结合,以确保国家的税收应收尽收。

(四)加强税收减免的后续管理,强化税务机关内部责任追究。税务管理人员存在着“重减免、轻管理”的思想,对减免税一旦呈报上级批准后就不闻不问。下岗税收减免的后续管理至关重要,特别是对借证经营、转让经营、重新又就业、雇佣人员比例的变化等等,税务管理人员必须有着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平时加强减免税业户的检查、监督就能够发现诸如此类问题。作为审批机关也应当对所审批的业户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审批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仅应当及时取消该纳税人的税收减免,还应当对过去已享受的减免予以追缴并实行公开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依法收缴或停供其发票。对审批机关检查发现审批后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仅要对该纳税人进行处理,更重要的是对税务管理人员要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以杜绝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严、工作责任心不强、善作好人的思想。

第8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贯彻*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一)强化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对于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企业,总局将加强督导,会同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实行全国联动管理,并适时制定有效的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办法;各地要加强对当地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对于地处县、乡的大企业税源管理工作,上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属于跨国公司、集团公司或者国内跨地区大企业等重点税源,其税务登记和日常发生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可就近在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其税收分析以及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组织基层进行。上一级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分析以及纳税评估等工作中获得的相关信息以及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给基层税务机关,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基层税务机关要结合上级的相关信息,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要充分发挥省、市税务局的组织、协调作用和专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切实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二)积极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执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措施。对于被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要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实行优惠政策;对于被评定为C级、D级和经常出现涉税问题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管理对象,严格管理。要积极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做法,特别是在评定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时,国税局、地税局要执行统一的评定标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同一纳税人被分别评为不同等级的现象。

(三)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54号),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同时,要注意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监管。要按照办税公开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个体税收征管中全面推行电脑定税,提高个体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与准确性。为有效加强税源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地域跨度较大、有一定税源基础的乡镇,应保留一定数量的税务所,不要简单撤并。

三、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创新管理机制(一)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基层税务机关要综合考虑所管辖的税源数量、税源结构、税源地域分布、税源发展趋势、基层人员数量与素质等因素,对管理员队伍进行优化组合,优先保证对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较低企业以及城区等重点税源户的监管需要,并引入风险管理机制,将管理重点放在税源流失风险较大的环节和领域,以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激励机制,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税收管理员的能力差异分配任务,做到以能定级,按级定岗,以岗定责,严格考核,奖惩分明,调动和发挥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

(二)按照“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中,要结合实际,按照岗位的不同,制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规范,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重点,正确处理税收管理员与办税服务厅、税务稽查以及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税收管理员集中精力从事税源管理工作。实行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制度,以规范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行为,形成执法有记录、过程可监控、结果可核查、绩效可考核的良性循环、持续改进机制。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员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制度。

(三)搭建税收管理员工作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辅助税收管理员提高工作效率。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应当包括任务分配、综合查询、工作记录、分析评估以及数据补充和变更等操作功能,并能与“一户式”信息储存管理系统等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平滑对接,做到不同平台之间功能互动、切换便捷和信息共享。

四、加强税收分析,深化纳税评估(一)重视税收经济分析。税收经济分析的重点是税负和弹性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分析税收总量增减变化特点、宏观税负水平及变动趋势、税收增长弹性的基本特征等,以全面掌握税源基本情况,找准税源管理方向和重点,挖掘税源潜力。在具体分析方法上要重视税收与经济结构关系分析,善于将税收总量增减变化与各税种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关联分析,将一个地区税收增减的总体状况,分解剖析到具体税种、具体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等微观方面,以准确把握税源变动对税收的影响,发现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二)扎实推进纳税评估。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43号)要求,综合运用好总局下发的相关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明确工作职责,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纳税评估管理平台,运用指标分析、模型分析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评估,尤其要注重对纳税能力进行估算,分析、查找企业申报和财务数据存在的疑点和问题,提高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在评估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注重人机结合。

(三)注重综合评估与分税种评估的有机结合。纳税评估既要针对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分析评价,又要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加以综合分析判断。要采用总局以及各地制定下达的分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和方法,结合分税种、分行业的税收分析成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税种的特点开展评估工作,并在评估分析其主要税种税款申报缴纳情况时,注重分析与其他税种的关联性,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要切实加强国地税配合与协作,积极探索开展联合评估和税务检查与稽查,做到信息共享,堵塞征管漏洞。

(四)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之间的互动机制。通过税收经济分析发现面上问题,开展企业纳税评估查找具体问题和原因,针对问题采取约谈、实地核查等征管措施及时加以处理,对少缴税的要依法查补税款,并促进纳税人正确申报,涉嫌偷骗税的要移交稽查处理。通过分析评估和处理,进一步研究税收政策、分析评估指标以及管理措施的改进完善,从而实现信息共享,形成以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用于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并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税务检查与稽查又促进分析与评估,促进完善税收政策、改进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分析、评估是税源管理的基本手段,目的在于提高税款征收率,发现税收漏洞,不仅要依法补缴以前少缴税款,而且要促使纳税人按税法及时调整申报,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要加强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案件移送、稽查结果反馈和内部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以评促收、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

五、加强发票管理,推广税控器具(一)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总结近几年来基层征管实践的经验,大力推进“逐笔开具发票,奖励索取发票,方便查询辨伪,推行税控器具”的发票管理机制创新,使得消费者监督、税控器具的电子监督、税务监督多管齐下,促使纳税人依法开票,促进税务机关以票控税,切实强化税源监控。要抓住发票管理的关键环节,改进和完善发票“验旧售新”工作。“验旧”不仅要审验发票是否按规定使用,更重要的是要核查纳税人开出的发票金额是否申报纳税。对于企事业单位,应当要求其定期列出所开具的发票清单,并汇总开票金额,随同使用过的发票一并提交税务机关“验旧”,税务机关则应将纳税人报验的汇总开票金额与其纳税申报表申报的营业额进行“票表比对”,实现“以票控税”;对于个体工商户则可将其报验的汇总开票金额与税务机关为其核定的纳税营业额进行“票表比对”,汇总开票金额大于核定的纳税营业额的,当期即应就差额补征税款,并以此作为下期调整应纳税营业额的参考依据。

(二)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税控器具。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巩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成果、抓紧落实“一机多票”推广的同时,严格按照“标准化、市场化、行政监督”的推行思路,认真贯彻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国税发[*]110号)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适合使用的行业推行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具推行使用后,要将税控器具记录的开票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严格按规定征税,真正发挥税控器具控税作用。

六、运用法律武器,加强欠税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欠税的管理,尽力压缩陈欠,防止新欠。在宏观税负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时,要注意对欠税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清欠。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延期届满要立即督促缴纳;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以防“缓税”变成欠税。落实催报催缴制度,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通知其在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缴纳。要将纳税人欠税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促进及时足额纳税。严格发票控管,对于欠税又无合理原因的纳税人,要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供发票,确实需要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并同时收税。对已经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38号)文件规定,限期缴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逾期仍不缴纳的,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加收滞纳金、阻止出境以及运用税收优先权、权、撤销权等措施,强制执行并处罚;对欠税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的,税务机关要坚决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追缴欠税、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守政策界限,严格控制减免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减免税的审批,切实加强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后续管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精神,严格落实税收减免的原则、申请审批程序、监督管理以及备案制度。严格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各地税务机关对地方政府越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不得执行,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严格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减免税审批纳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已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要按规定纳入正常申报管理,进行减免税申报;对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要督促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理,对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依法立即取消其减免税待遇;对骗取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八、加强征退衔接,管住出口退税建立健全征收环节与退税环节之间的联系与配合机制,将征、退税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化。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控管税源上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逾期未申报退税、不退税等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全面了解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推进出口退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开展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九、完善征管手段,提高应用水平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推广应用综合征管软件,提高系统运行质量。加强涉税数据管理,规范数据的报送、接收、审核、录入、处理、分类、存储、维护和清理工作,明确有关部门采集、使用、数据的权限和保密规则,提高信息数据应用水平。做好综合征管软件和其他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加强问题的收集、整理和提交等工作,力求新增业务需求与软件开发同步、政策变化与实际操作变化同步。加强对税收数据和企业财务数据的采集、审核和评价,利用数据做好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

第9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范文

一、凡符合国家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申请减免税。

二、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5.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护照)〕;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销售房改房(包括集资建房)

1.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改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3.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4.买主身份证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1.省级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5.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6.工程结算表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7.回收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8.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9.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10.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找到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鉴定盖章后,视同原件资料对待。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项目经省地税局确认后,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销售空置商品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报送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必须当场受理,并开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一次性说明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和表格进行核实,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初审无误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核报或审批。减免税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应制作《批准减免税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同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

(四)提高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效率。基层税务机关(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初审,市、县和省级税务机关核报或审批手续原则上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申诉和罚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

1.纳税人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完整,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且不说明正当理由的;

2.主管税务机关因纳税人申请资料不全等原因不予受理,纳税人按要求补充资料后仍不受理且无正当理由的;

3.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超过规定时间未办完核报或审批手续的。

纳税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应填写《纳税人申诉呈报表》或者当面口述申诉原因和内容。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诉后,经调查确属税务机关原因不予受理或造成延误的,应书面责令下级税务机关改正。未受理的必须当天受理,超过时间未办完核报手续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3个工作日内仍不上报的,上级税务机关视为已经同意,凭《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有关资料直接办理核报或审批手续。对在受理、核报和审批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三)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免税的,按偷税论处,并停止其申请减免税的权利。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伪证,致使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未尽事宜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九税二费”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120号)执行。

七、本规定自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类)(略)

三、减免税调查审核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