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精选(九篇)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

第1篇: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

由于宝安、龙岗两区是深圳市的行政区域,却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的范围;同时宝安、龙岗两区又属中国和广东省的普通行政区域。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深圳特区的劳动立法又存在一定的冲突,这就存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如何适用的问题。笔者在为劳资双方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同类案件、同在宝安、龙岗两区,不同的仲裁员、不同的法官就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作出不同的裁判。这样一来,就有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法律感到困惑和无奈,从而失去依法维权的信心,不利于全民普法活动的开展。有感于此,笔者想就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的适用问题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见解,也许笔者的某些观点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争议,笔者欢迎持不同观点的各界朋友提出宝贵意见共同商榷,望能抛砖引玉。

要正确适用法律,必须明确法律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范围。法律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要正确适用法律,就必须根据法律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范围去适用。

根据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的规定,对法律的效力层次和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如下: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内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

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6.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级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7.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8.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9.法律、法规、规章一般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不再必然高于上级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以往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必然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95年12月27日《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问题的复函》 (下称《复函》)的规定,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宝安、龙岗两区)但法规中有关国家赋于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方面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所属经济特区。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在非经济特区宝安、龙岗两区实施时,如果与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发生冲突,应适用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复函》没对深圳特区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广东省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规定的事项,宝安、龙岗两区可参照执行深圳特区规章的规定。“参照执行”不同于“适用”,所谓“参照执行”是指对某一事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广东省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规定的,才执行深圳特区规章的规定。否则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广东省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

下面分门别类,一门一门法律,一个一个问题地细谈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和理解问题。

一、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

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只要有:《劳动法》(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特区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市政府规章),《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省级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省政府规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动部规章)。《劳动法》只是对社会保险作了强制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而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事项都没有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这些事项只要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详细规定(下面就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弓用《劳动法》时不再重述)。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工伤保险条例》,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和范围、工伤费的缴纳比例、工伤保险待遇高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和方式等事项都规定不同。例如同一工伤事故兼有商业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时,三种补偿或赔偿可否兼得?上面几个法律文件的规定都不相同。《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商业保险赔偿、民事赔偿可全部兼得;《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只补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究竟宝安、龙岗两区应适用哪个规定?

根据《复函》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与《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发生冲突时,宝安、龙岗两区应适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的规定,当《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宝安、龙岗两区应适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还是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还得由国务院决定或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也许有人认为,按以往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法规的效力当然高于

部门规章,宝安、龙岗两区自然应当适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并非如此。当然,根据地方法规优先适用的原则,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宝安、龙岗两区还得适用《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都必须依法为本单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据笔者所知,宝安、龙岗两区尚有不少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只为部分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这些用人单位为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有关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

有关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只要有:《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法规性文件)、《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特区法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省级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省政府规章)。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和深圳特区的养老保险法规、规章都是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实施后制定的,是对《决定》的具体化,与《决定》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复函》的规定,在宝安、龙岗两区,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 2000年12月22日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两处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一是修改前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适用于整个深圳市行政区域(包括宝安、龙岗两区);修正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适用于深圳特区内的企业及其员工,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执行。二是修正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增加规定了养老保险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两年(《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没此规定)。之前,各级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裁决,普遍认为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不应受《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六十日仲裁时效的限制,所以多数裁决都要求用人单位补交多年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一方申请仲裁是否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六十日仲裁时效的规定?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六十日仲裁时效的规定,因为社会保险事项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凡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就得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六十日仲裁时效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不应适用六十日仲裁时效的规定,因为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不应受

时效的限制。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因社会保险事项争议申请仲裁应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从2000年12月22日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规定看,社会保险事项争议也应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只不过是此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与劳动法规

定的仲裁时效不同而已。笔者认为,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作变通规定是可以的。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宝安、龙岗两区,宝安、龙岗两区应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仲裁时效。另外,笔者认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只是仲裁时效(包括诉讼时效),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宝安、龙岗两区的劳动者向社保部门和劳动部门投诉,由社保部门和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不受《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仲裁时效的限制。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据笔者所知,宝安、龙岗两区还有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这些用人单位为全体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有关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

我国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只要还是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 1993年10月,原劳动部提出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在试点地区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的,社会化程度较高的,覆盖城镇全体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深圳市作为我省医改试点较早的城市,1996年5月,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住院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特殊医疗保险三种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方式,具有深圳市户口的员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根据《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工尚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劳务工也无需负担医疗保险费。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法规性文件),要求城镇所有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笔者认为,广东省和深圳市都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精神,尽快进行医疗保险立法,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目前,《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都适用于宝安、龙岗两区。

根据《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适月于深圳市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据笔者所知,宝安、龙岗两区还有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这些用人单位为全体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

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只要有《劳动法》、 《失业保险条例》 (行政法规)、 《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 (省政府规章)、《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特区法规)。由于《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是1996年11月颁布的,其内容与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有许多抵触之处,其中最大的抵触是《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j》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仅限于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没有户口条件的限制,只要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箩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笔者认为,深圳市应当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尽快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进行修改。广东省人民政府已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正。目前,《失业保险条例》和

《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都适用于宝安、龙岗两区,而《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则不适用于宝安\龙岗两区,但《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没有规定,而《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有规定的事项,宝安、龙岗两区可参照执行。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失业保险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据笔者所知,宝安、龙岗两区大部分的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这些用人单位为全体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有关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

目前有关生育保险的

法律规定只要是原劳动部的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由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女育保险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比例,而广东省和深圳市都没有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难于实际操作,可以说在广东省、深圳市,生育保险立法还是一片空白。目前,在广东省和深圳市,对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保护,只要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行政法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省级法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省府规范性文件)、《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特区规章)。这些法规、规章,除《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不适用于宝安、龙岗两区(但可参照执行)外,其他均适用于宝安、龙岗两区。我们认为,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都应尽快进行生育保险立法。

六、关经济补偿的法律、法规、规章

在此,笔者主要就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在宝安、龙岗两区,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按员工工龄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或称生活补助费)的问题谈下自己的观点。《劳动法》没有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按员工工龄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或称生活补助费)的问题作出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特区法规)和《深圳经

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特区法规)也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属部门规章,下称《意见》)第38条却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行政法规)第十七条、《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章)第二十九条、《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章)第二十一条却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应当按员32t_龄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或称生活补助费)。究竟在宝安、龙岗两区,应当适用哪个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员工是否仍享有经济补偿?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劳动部规章,我们认为,全民所有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仍享有经济补偿口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的规定,笔者认为,在非经济特区的宝安、龙岗两区,除全民所有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外的其他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享有经济补偿,不能由仲裁员和法官自由裁量。如果有些仲裁员、法官适用广东省劳动规章的规定,裁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给员工经济补偿;而有些仲裁员、法官却适用劳动部规章的规定,裁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给员工经济补偿;那么就有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口我们认为,正确的做法是依原劳动部《意见》第99条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由省、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将情况报劳动社会保障部,由劳动社会保障部报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裁决,并通知制定机关。

笔者在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深圳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普遍是适用原劳动部《意见》的规定,不支持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的。根据目前劳动用工的实际情况,为免用人单位规避对员工的经济补偿,并从经济补偿的“补偿”性考虑,笔者认为,《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更为合

情合理,而原劳动部《意见》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则相对不合情理。例如,一个在某用人单位工作了九年的月薪数千元的员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他一直与用人单位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想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则依法用人单位应当给该员工数万元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想规避对员工的经济补偿,则其与该员工签订一年或几个月的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期满后再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则依原劳动部《意见》第38条的规定,无需给该员工任何经济补偿。但如果离合同期满之日还差一天,甚至只差一小时或半小时,用人单位解除了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则又要给该员工数万元的经济补偿。可见,不考虑劳动者的工龄,只根据劳动合同期满与否来决定是否给员工经济补偿是相当不合理的。经济补偿的性质只要是其“补偿”性,员工在某用人单位工作多年,为该用人单位奉献了多年的青春,依情依理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工龄长短给予相应经济补偿。我们认为,《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更为合情合理。在非经济特区的宝安、龙岗两区,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普遍适用原劳动部《意见》的规定(不适用广东省劳动规章的规定),裁决不支持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的做法,无论依情依理依法,都值得商榷。

笔者在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还注意到,在深圳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普遍不支持劳动者要求将加班加点工资计作工资的请求。根据原劳动部《意见》第53条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

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我们认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应当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七、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规章

在此,主要谈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时,如何赔偿或补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宝安、龙岗两区的适用问题。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原劳动部规章)、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原劳动部规章)、《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省级法规)、《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省政府规章)、《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 (特区法规)o而这些法规、规章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时,如何赔偿或补偿劳动者损失的问题,却有不同的规定,在宝安、龙岗两区,究竟应当适用哪个法律规定?

先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赔偿或补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规定。

原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外,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赔偿金;

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第二十条却规定,应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每日按低于部分总额的1%赔偿或补偿给劳动者。

从上面规定可知,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赔偿或补偿劳动者损失的问题,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规定并不一致。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深圳特区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是没有争议的;但在非经济特区的宝安龙岗两区应当适用哪个法律规定,实在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在非经济特区的宝安、龙岗两区应当适用哪个法律规定,还是应当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国务院决定或由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再谈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如何赔偿或补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却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从超过规定时间的第六日起,每日按欠发工资的1%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

由上面的规定可知,存在深圳市法规与广东省法规发生冲突、广东省法规与劳动部规章发生冲突的问题,在宝安、龙岗两区,究竟应当适用哪个法律规定?根据《复函》的规定,在宝安、龙岗两区应当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宝安、龙岗两区是应当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规定,还是应当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还得由国务院决定或由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据笔者所知,深圳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赔偿或补偿劳动者损失的争议案件,普遍适用广东省和深圳市的规定;而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

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争议案件,又普遍适用劳动部规章的规定。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能否如此适用法律,是个严肃而值得商榷的问题。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如此适用法律的话,《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岂不成了废文?一直未被适用的法律规定(如广东省劳动规章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仍享有经济补偿的规定)岂不也同样成了废文?

第2篇: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保障功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妥善解决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问题

(一)老工伤人员的范围以及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1.截止*年11月1日(《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9号)规定参加我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在其参加工伤保险之前,该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伤人员,属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

(1)因工死亡的职工;

(2)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现仍在原单位的在职职工;

(3)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办理退休(含已社会化管理的)并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2.上述老工伤人员*年10月1日后产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

3.具体办理程序和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工伤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企业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我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其整体参保前发生工伤的职工,从整体参保之日起,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明确患职业病人员的认定和待遇支付办法

(一)职业病发生单位(即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所载明的用人单位)属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

(二)职工按照本条第(一)项的情形被认定为工伤的,如果职业病发生单位在其离职前已经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费用。

职工按照本条第(一)项的情形被认定为工伤的,如果职业病发生单位在其在职期间没有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三、统一按上限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限,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各地要在*年10月底前完成调整,实施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四、落实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具体实施办法,定期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促进企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五、拓宽工伤预防费用使用范围。工伤预防费除可以使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培训外,允许用于补助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企业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评估等项目,促进工伤预防的开展。

第3篇: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近几年来,广东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心系民众,情结民心,不断增强宗旨意识和服务观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急民所急,解民所忧,一心一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着力解决了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群众在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等方面筑就一道道安全港湾,使广大人民群众在经济改革大潮中充分享受到社会发展带来的丰硕成果。

铺筑民生路——切实解决群众就业难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是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内容。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经济增长速度较快,可提供的就业岗位相对比较充裕,但由于大量的生产性和技术性岗位不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这使就业和再就业问题日益成为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成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因此,解决好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问题,努力为困难群众铺筑就业和再就业的康庄大道,就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广东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再就业工作方针和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各项再就业工作。特别是去年9月份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从构筑再就业扶持政策平台入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20多个再就业扶持政策,努力争取财政支持,今年全省省、市、县三级财政共预算安排再就业资金10.09亿元,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和资金基础。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不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完善服务功能,大力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失业登记、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档案托管、培训申报等“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各地劳动力市场等就业服务机构坚持按照“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的标准,贯彻“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服务宗旨,不断改善群众办事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争创文明窗口。同时,进一步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对“4050”人员实行岗位援助和服务承诺制度,提供“一帮一”跟踪服务,始终做到把服务对象挂在嘴上、记在心里,把服务措施落到实处。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共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24.08万人次,培训下岗失业人员18.83万人,培训后再就业率达67%,到7月底共安置“4050”人员5.25万人。

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特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着力开发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特别是大力开发政府投资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市政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项目和财政拨款单位等方面的公益性岗位,还通过发展劳务派遣、提供社区就业补贴等措施,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岗位,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仅广州市上半年就有4.6万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在社区岗位实现再就业,其中享受政府资助的达2.8万人。同时,省委、省政府还增加安排了5000万元,用于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取得了初步成效。上半年全省民营企业和个体户共吸纳下岗失业人员7万多人,占再就业人数的40%.为了解决农村贫困家庭子女的就业问题,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还在全省深入开展了智力扶贫工程。从2002年至2005年连续四年,省政府每年安排2.1亿元,招收5000名农村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技工教育,通过技工学校的培训,做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2002年度招收的5000名贫困家庭子女正在全省42所技工学校接受正规的技工教育。2003年的招生工作也正在进行。这一具有广东特色的扶贫方式深受社会各界的好评,被群众誉为扶贫“民心工程”。

就业民生路的铺筑,使广东省就业局势保持了稳定。据统计,至今年6月底,全省净增就业岗位38万个,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7.6万人。

1-6月全省累计安置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1.1万人,6月底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 0%,比上年末下降了0.1个百分点。

编织安全网——使群众老有所养,失有所补,病有所医

社会保障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人民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乎国运、情系民生,是帮助困难群体摆脱困难的治本之策。

近两年,广东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群众编织了一道“老有所养,失有所补,病有所医”的安全网。

——坚决落实“两个确保”。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不折不扣地把“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落到实处,不留死角。2002年,全省共筹集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1.15亿元,切实保障了已进中心签协议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进中心签协议下岗职工全部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早在2000年10月底,广东省就实现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100%社会化发放(不包农垦)。今年上半年,全省6.43万名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也实现了社会化发放。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能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当期和累计均无拖欠。此外,继续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经济补偿金,理顺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基本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

——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大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职工纳入社会保险“安全网”。到2003年6月底,全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数分别达1106.9 5万人、891.96万人、780.55万人、1074.39万人和398.12万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均居全国首位,分别约占全国的10.9%、8.9%、7.7 %和24.4%.——调整完善养老、失业保险政策,努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首先是做好基础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工作。2002年和2003年,广东省都调整了企业养老金。2002年全省企业平均养老金水平达656元/月,比2001年增加了88元,增长了15.5%.今年的正常调整工作正在实施。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2002年10月,又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和1953年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干部(包括军转干部)再次提高了养老金待遇。

出台了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使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能顺利转移,从而使职工的社保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妥善解决了农垦和华侨农场参加地方养老保险问题。2003年,广东省通过省、市两级财政补缴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一次性保险费以及省社保、省财政、省农垦对农垦系统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收支缺口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把华侨农场和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完全纳入地方统筹。

较好解决了科研转制单位养老保险问题。我们经过充分协调,兼顾各方利益,于今年1月下发文件,在充分保障转制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同时,明确了今后科研转制单位职工参保缴费的具体办法,消除了转制科研单位职工的后顾之忧。

出台了《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02年7月,省人大颁布了《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通过立法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广东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及城乡差距逐步缩小的客观现实,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使更多的劳动者遭遇失业风险时能够得到保障。

——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

近年来,广东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为了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大力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到今年6月底,21个地级以上市全部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达到了780.55万人。同时,各地不断完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对破产、关闭和产权转让企业的退休人员,规定由企业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对于困难企业,允许用较低的费率参加大病住院保险,对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的照顾,等等。为了适应当前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日益增加的形势,充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以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接续保险关系为重点,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采取积极的措施,帮助他们参保,方便他们参保。

在今年非典防治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的作用,确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能得到及时诊治。据统计,在今年广东省的非典患者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243例,疑似病例11例,治愈出院221例,死亡18例。总计医疗费用578.18万元,有效发挥了医疗保险在抗击非典斗争中的作用,也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的影响。

当好守护神——大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和群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广东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从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确保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不断加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大力实施劳动者权益保护工程,使广大劳动者深深感到:劳动保障部门是他们合法权益的守护神。

——不断完善预防和处理拖欠工资案件的制度,严厉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广东省总结推广了佛山市南海区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工资支付监控的经验和做法,在珠江三角洲8个市建立了企业工资监控系统,并准备在全省全面推行。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日常巡视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等途径大力查处企业拖欠工资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据统计,2002年,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0.84万户,涉及劳动者869万人。共查处企业拖欠工资案件12558宗,为85.6万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的工资5.9亿元。

其中,非公有制企业拖欠工资案件9573宗,涉及劳动者68.9万人,金额4.7亿元。今年上半年又为劳动者追回被拖欠的工资2.5亿元。全省还开展了禁止使用童工执法检查、妇女权益保护检查、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检查等多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各地及时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及时审结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广东省各地普遍建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和政策进行协商研究。同时,积极推进劳动仲裁实体化和仲裁庭达标,省、市、县三级建立了仲裁机构,发达地区从市到县(区)、乡镇都设立了独立的仲裁机构。2002年,广东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5万宗,涉及劳动者13.3万人,涉案标的达7.4亿元,结案率达96%以上。对生活困难的劳动者实行减、缓、免交仲裁费等措施,积极帮助困难群众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4篇: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公平效率价值取向

1 前言

1.1 问题的缘起

2004年以来,在流动就业人口大量涌入的珠三角、长三角地区陆续爆发了农民工“退保潮”。据统计,广东省东莞市2004年有105万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年有40万人退保,2007年退保人数达到60万人次;深圳市2007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工总数为493.97万人,退保人数高达83万,占外来工参保人数的16.8%。截至2007年年底,珠海市养老保险参保总数已达68.8万人,外来工有38.7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34.2万人。2007年全年农民工退保人数有14.2万人次,占农民工参保人数的41.5%。

1.2 退保之因

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概括来说,农民工群体出现“退保潮”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 经济 压力。农民工收入水平低且不稳定,现行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对农民工及其家庭带来明显的经济负担,出于现实经济压力的考虑,农民工自身参保积极性不高;其次,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强,绝大部分人难以在一个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5年甚至更久,达不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第三,与低缴费相关的低待遇水平。不少用人单位为缩减人工成本,存在不给农民工参保或者以低标准参保的现象,比如就有不少单位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因为缴费标准与参保人未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正相关,即使缴费满十五年,预期养老保险待遇仍然偏低,难以满足其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养老需求;第四,难转移。长久以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一直停留在市县统筹的基础之上,全国只有北京、上海、陕西等个别地区实行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这样一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就被人为的分割成了2000多个统筹地区。由于各地区经济 发展 水平参差不齐,养老保险待遇 自然 有高有低。各统筹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考虑到因劳动力流动引起的未来养老金支付压力,纷纷制定了不少政策性壁垒提高转入门槛,使得农民工养老保险难以在不同统筹地区间转移接续。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自1998年以来就将农民工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实行养老保险属地化管理,各个统筹区都有自己的规定。比如深圳市就规定参保人必须有深圳户籍才可转入[①],且“户籍迁入本市但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计算 ,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②]广州等其他地市的转入政策大体一致。[3]面对如此严格的转移政策,农民工离开参保地时选择退保也自然成了他们无奈然而却是经济的选择。加上新型 农村 养老保险尚未在全国全面覆盖,农民工的养老也因此呈现“有险无保”的尴尬处境。

1.3 农民工退保的三方影响

不言而喻,农民工一旦退保,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后难以保障自身的养老权益。按照现行政策,若农民工退保,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④]由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个人缴费基数的12%)则充入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如果农民工日后又参加了养老保险,则个人参保年限要重新开始计算。对于一直处于流动就业状态的农民工而言,在同一统筹区连续缴费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就成了一个不可逾越门槛。

另一方面,庞大的退保大军使得地方政府“截留自肥”。据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坤统计,仅珠海市某一日资 企业 2007年全年就有4256人次退保,退保后留给当地统筹基金的社会保险费竟高达1724.7万元。而据相关人员测算,深圳市2007年共83万人退保,假定每人平均只缴费一年,则深圳市就有8亿元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截留。2004年广东省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597亿元,占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总额的五分之一。广东省也有此成为从农民工养老保险中获益最为明显的省份。而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则又会随着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一系列经济指标不断调整,这势必使原本养老金水平就比较高的地区更加“富有”。

与此相对应的,退保的农民工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后必然返回户籍所在地养老,势必使得当地政府承担了更重的养老负担,而农民工大量流出的地区往往也是经济上的欠发达地区,这就极易导致当地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出现赤字,难以为继。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引起的统筹地区政府间博弈使得我国国家强制性的养老保险蜕变成了地方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后果之一就是大量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口丧失了养老保险权益,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马太效应”。它已严重影响到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转,严重影响到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原则。

2 养老保险的价值取向

2.1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公平与效率问题逐渐成为人们的关注焦点,并由此产生了“公平与效率之争”。我国养老保险的 历史 沿革也明显反映出这一现象。公平最高目标论认为,公平与效率属于不同的范畴和逻辑层次,公平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目标。公平与效率是不同逻辑层次的概念,效率只是人们追求公平目标的一种手段,公平与效率问题的实质是处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公平永远比效率重要,两者之间不存在优先、并重或兼顾的逻辑对等关系。

十六大报告回答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在强化效率优先的同时,开始了对公平正义的探索。

2.2 养老保险的价值取向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再分配的目标是社会公正。而政府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养老保险的核心理念与基本价值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减少老年贫困与调节收入差距。我国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实行“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统筹基金具有互助共济的功能,采用现收现付制,可让劳动者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体现公平;个人账户针对劳动者缴费的历史积累,反映不同缴费基数、不同缴费年限的差别,体现效率。

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是“公平正义”,着力点之一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申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

2006年以来,我国养老保险统筹账户规模由原来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7%调整为20%,将个人账户规模由原来的11%缩减为8%,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突出养老保险的公平取向,使之真正具备较强的互助共济和更好的解除人们养老后顾之忧。

2.3 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缺失

然而,美好的理念与目标因为制度设计上的缺失难以有效实现。制度性的不公平才是最大的不公平。美国 经济 学家阿瑟·奥肯曾说:“缘于机会不均等的经济不均等,比机会均等时的经济不均等,更加令人不能忍受(同时,也更加可以补偿)”。对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口而言,眼下最大的问题在于“制度分配不平衡”,即流动就业人口不能享有正常的“社会保障供给”的权利。而这种状况无疑根源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失或不公平。这导致了城乡就业群体间、城镇不同就业群体间参保机会上的不均等。由于制度设计上的公平缺失,导致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口的养老保险权益丧失,无法实现养老保险的公平理念;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养老金支付的责任、压力不平衡,又使得养老保险的再分配功能缺乏效率。那么,以公平的名义进行的再分配就是以损失经济效率为代价的。

养老保险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是公共性较强的准公共品。由于私人提供公共品普遍不足且缺乏效率,政府必须介入以鼓励公共品的生产和有效提供。因此,政府在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时,更应坚定养老保险改革的公平取向,从制度上扭转养老保险的不公平现状。

3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政策分析

针对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运行出现的问题,全国各地展开了养老保险改革的积极探索。2008年12月,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⑤],办法提出,为加强劳动力的合理正常流动,参保人员在广东省内流动就业参保时,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帐转入新参保地。在随后的《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⑥]中又详细规定了实行省内转移后各地应担负的养老金标准。其中,“根据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时段缴费记录 计算 的基础养老金由最后参保地承担;在其他参保地参保时段缴费记录计算的基础养老金由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承担”,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养老待遇支付中的责任。

尽管只是在广东省内实现了无障碍全额转移,但这却是基本养老保险跨统筹区转移接续的破冰之举。广东省在整体经济实力上较强,但同样也存在着地区 发展 不均衡的问题。因此,广东省此次养老保险的制度改革必定可以为以后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无障碍转移以及全国统筹积累宝贵的经验。

2009年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 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进行跨省流动就业时,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本人全额转移,同时按本人实际缴费基数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

从这两个办法可以看出,本次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目标着力于公平取向,即在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未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在养老保险覆盖面上,继续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从统筹层次来看,正在实行市县统筹向省级统筹的转变。不久之前,国家也已经对于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开出了时间表:2009年底实现省级统筹,2012年实现全国统筹。同时,国家也应在制度设计时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如社会保险信息与居民户籍信息全国联网,防止全国统筹所带来的养老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用更有效率的制度达到公平的最终目标。

注释

[①]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山分局,/instructionshow.asp?p_id=76.

[②]《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的决定》第九条。

[③] 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jsp/common/wsbs/workguide.jsp catid=4472&workguideid=9q6c n1vg-wham-ne2j-55hg-yo147ku2xgwp.

[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

[⑤]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2008]76号。

[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

参考 文献

第5篇: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

关键词:粤港澳;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F7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B)06-0045-08

收稿日期:2010-03-12

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各种帮助和服务。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全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障是一个由诸多内容构成的综合体系,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四个方面。香港和澳门作为祖国的一部分,有着和大陆不同的社会保障理念、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运用以及社会保障覆盖面。但粤港澳三地地理位置相连,风俗文化相同,港澳的社会保障文化开展的历史较长,港澳两地在各自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过程中,其经验和教训可以给广东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宝贵的学习和借鉴的价值:

一、粤、港、澳三地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分析

(一)广东省社会保障制度

1.广东省社会保障的理念。广东省即大陆的社会保障理念的根本出发点是平等公平地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不论其贫富,也不论其承担义务多少,向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其应该享受的公民权益,借此把因强调效率优先而产生的社会不公平问题,通过社会保障予以缓解,最后达到社会成员共同享受现代社会所带来的普惠。从社会保障的分配行为看,通过社会保障达到均衡国民收入分配的目的。因此社会保障中的“公平”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即在任何一项制度下,权利是普遍享受、不被歧视和受法律保护的;每个人在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上是平等的,而且在每个项目中规定得到的给付和服务待遇是平等的。在社会保障中也强调效率理念,但这里的效率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通过外部调节收入差距,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等产生的间接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社会保障的经济活动,特别是正确实施筹资和给付以及合理的资金运作等产生直接效率,即社会保障资金有效利用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可见,大陆的社会保障理念一是强调公平而创造和谐发展经济社会环境,二是强调经济效率提高而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因此,社会保障必须强调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广东省社会保障发展的进程。广东省社会保障体制改革采用渐进方式,基本进程是从1984~1986年开始触动养老保险,在部分县市实行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1987~1995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扩大养老保险金的实施范围,使得养老保险改革逐步深化。1996年以后,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制订并出台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1998年成立了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初步建立了自上而下、垂直领导、高度民威的社会保障机构。

3.广东省社会保障体制。目前广东省社会保障的机构设置,是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纵向机构设置,大体分为三个层次:中央、地方和基层。横向机构设置,从上到下每一层按照不同的职能性质设置包括行政管理机构、业务经办机构、基金运营机构和监督机构在内的四大类机构。

广东省政府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厅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民政厅负责管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项日;卫生厅负责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财政厅负责制定社会保障的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的财政监督,为社会保障计划提供补助资金等。市、县分别设立隶属于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非营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办理参保登记,收缴社会保险费,记录缴费,管理个人账户,确认并支付待遇,管理社会保险资金。提供查询等(见图1)。

4.广东省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和应用。目前,我围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三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补充保障基金。主要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企业(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及劳动者个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且通常是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下来的。地方政府能够使用的只有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是由企业和个人缴费形成的基金,主要包括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中央财政拨人资金、国有股减持和股权划拨资产、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以及投资收益所形成的基金。该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统一使用。补充保障基金是由企业和个人缴费形成的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中占主导地位和作用。

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类。

5.广东省社会保障覆盖面。目前,广东省社会保险覆盖面已经基本包括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截止到2008年底,全省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为2444万人、2371万人、1442万人、2302万人、1011万人(见表1)。五大险种的参保人数均居全国首位。从绝对数上看,广东省的社会保险工作处于全国领先的地位(见表2),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出现了大量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这部分人的社会保险工作应当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因此,广东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依然任重而道远。

(二)香港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种种原因,香港政府(尤其是1997年之前的港英政府)一直没有为全港市民推行全面的社会保障政策,但是,香港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社会福利的管理水平仍处于亚洲先进水平之列。

1.香港的社会保障理念。香港依托于其特殊的背景,即东西合璧的文化背景、现代化的社会发展背景、自由主义的经济制度背景、行政为主导的政治制度背景,确立了多元主义、选择主义、渐进主义的社会保障理念。

(1)多元主义理念。香港的多元文化造就了政府、社会、家庭、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多元主义社会保障理念。在社会发展方面,政府有四个同等重要的责任:一是提供达至一个人人都能够参与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特别着重青少年的教育和健康成长、在职人士的知识和技术更新;二是对老弱伤残人士提供一个资源充分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兼顾的

基本安全网;三是对失业、低收入和其他弱势社群提供支援,并注意增强而不是削弱他们自力更生的意志;四是鼓励一切有条件的个人和群体发扬服务和仁爱精神。积极投入各种性质的志愿工作,共创和谐及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这种多元主义理念融政府主导与民间参与、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政府责任与家庭、个人责任为一体,倡导人们自力更生地去改善生活状况,主张政府有限介入和创建高效灵活而非集中统管的社会保障系统。香港始终特别重视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基础地位,这与中国文化强调家庭互助、重视子女教育、敬重照顾老人的优良传统有关(任春雪、朱琳琳,2007)。

(2)选择主义理念。香港的选择主义理念源自“小政府、大社会”的经济自由主义的立场,它对社会福利遵循低供给的原则,强调保障的贫困救助作用,主张向不能自助者提供经济援助,建立避免弱势群体陷于贫困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满足其基本人类需要为目的。香港之所以没有效仿欧洲福利国家的做法,主要是顺应了香港自由港发展战略和贸易中心、金融中心、旅游中心的定位以及港府积极不干预的经济政策。

2.香港的社会保障管理机制。总的说来,香港已建立了一个以政府为主导,民间自愿团体和宗教团体扮演重要角色,分工明确而又协调合作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社会保障是香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由卫生福利司统筹管理,其下的社会福利署、卫生署、医务事务署、屋字署等机构专职负责公共援助、卫生医疗等福利政策的实施。房屋委员会、劳工顾问委员会等公务委员会为政府的成功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政策起到了相当大的咨询和促进作用。

3.香港的社会保障基金。

(1)香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香港政府对所有社会保障计划及其筹资方式都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和规范。香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是税收及社会各界的捐赠,此外,如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的基金,除税收外,还来自车辆牌照费、驾驶执照费等。

如果将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划分为现收现付制、预筹积累制和混合制的话,香港的社会保障基金则多基本属于观收现付制。所谓现收现付制是指根据一定时期内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一种方式:因此也产生了香港社会福利政策的最大问题:即社会福利政策不是建立在满足市民的需要上,而是建立在财政资源的提供上,社会福利随着经济增长幅度大小而起伏波动,不能保持稳定。

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划分,香港社会保障基金可分为政府管理的基金(如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天灾人祸紧急救济基金等)和非政府管理的基金(如公积金、公益金)。值得提出的是,长期以来,香港政府当局制订的法律偏重于边际福利及善后补救措施,而无视雇员最担心的退休后生活保障。香港只有少数私人企业有公积金制度,但这些企业大多是为了照顾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而设,并不是所有雇员都受益。在全社会舆论压力下,退休保障制度由雇主雇员两方面供款建立公积金,待雇员退休时全部领取,至于公积金的统筹管理,则由私人机构自行负责,政府部门不插手。

(2)香港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形式是指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支付社会保障基金时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2007年香港社保基金的支出总额为348.96亿港元,比2006年增长了近13亿港元,香港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同其他各国一样,有两种基金形式:一是货币形式或称现金形式,如公共援助金、特别需要津贴、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等都属于此类;二是实物形式,即指政府直接为市场提供特定商品或劳务,如直接福利、医疗卫生等。

4.香港的社会保障覆盖面。

(1)社会保障救助金。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的人数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偏低。香港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政府供款的综合保障援助计划为主体。但是,这一主体保障计划却没有真正起到主体的作用,因为接受综合保障援助金的人数至今也未超过香港总人口的10%,更不要说社会保障应该面对全体社会成员了。

至1998年初领取综合援助金的家庭10万个左右。根据香港社会服务联合会公布的数据,1997年在领取综合保障援助金的人士中,老年人占58.56%,伤残及健康欠佳者占17.79%,而失业者仅占8.99%,低收入者也仅占到2.19%,由此可见,综合保障援助金与绝大多数香港市民是毫无关系的,它所保障的仅仅是一部分社会弱者。

(2)公屋制。作为香港社会重要福利项目的公屋制,在实施的近40年中,居住公屋的居民始终没有超过50%,所以,香港学者周永新(1994)在其所著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争议》一书中指出,“到了今天,公屋仍非全部市民享有的福利,公屋福利只给予那些收入较低的市民。”香港的公屋制开始于1962年,最初的目的是为那些无家可归者提供住房,并且规定全家月收入超过18000港币者便不能享受这种福利,后来,虽然收入标准的规定有所提高,但由于私人楼宇售价过高,大多数中下收入者仍选择申请居住公屋。近年来,由于几次提高公屋租金,加上政府推行公屋出售计划,使原本具有福利性质的公屋制,逐渐淡化了社会福利成分。

(3)退休制度。香港的退休制度仅在公务员及部分大学教师中实行,而绝大多数从业人员并没有任何退休福利可享受。香港迄今实行的只是自愿性的私人退休保障制度。所谓自愿性,是指老人是否愿意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倘若愿意并得到批准,才可能得到为数不多的老年补助和70岁以上的高龄津贴,根据1998年香港社会保障学会提供的统计数据,在60岁以上的老人中,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的仅占10%;所谓私人性,是指香港社会并未实行法定的退休规定,更没有专门的退休金制度,个人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基本上是由自己选择解决的办法,社会没有承担起对全体社会成员的退休保障责任,仅仅负担了政府公务员以及公共服务部门员工和部分大学教师的退休保障责任,这几部分人的总和也没有超过香港人口总数的4%。

(三)澳门的社会保障制度

1.澳门的社会保障理念。澳门社会保障体制的理念包括:把经济发展放在首位,认为社会保障是需要有良好经济作为基础;主张以个人及家庭为中心的社会政策,政府只扮演规划及鼓励的角色;保障条件仍然偏低。以往一般澳门居民对政府的福利要求一向偏低,他们倾向于以个人或家庭的力量去解决问题,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主张自食其力、自力更生不无关系。学者梁启贤亦曾经对澳门的社会福利体制作过较透彻的分析,并认为澳门的社会保障体制与东亚地区的福利体制有着很多吻合的地方,福利体制主要受儒家思想及文化所影响,弘扬敬老美德,十分重视教育。认为良好的教育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劳动力,能促进经济发展,从而使社会问题迎刃而解(梁启贤,2005)。

2.澳门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澳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1989年,

在澳门政府、劳方和资方的共同努力下,设立了社会保障基金,对处于疾病、失业、年老和残疾等状况的劳工给予救济和援助,改变了以往仅以澳门政府社会工作司为主负责提供公共援助和社会服务的模式,形成了由社会工作司、社会保障基金以及民间的社会福利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工作司是通过金钱和物质的方式,向经济贫困的人士和团体提供援助的政府机构,其下设有87个福利单位,包括17家托儿所,9个儿童及青少年之家,10个老年之家,7个伤残人士之家,8个健康中心,7个复原中心,5个学校食堂,1个灾民收容所,10个医疗所,10家儿童及青年中心和3个其他单位(周永新,1994)。社会工作司的职责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对年老、贫困、残疾人士提供救济和津贴,以及援助灾民、资助贫困学生和穷困家庭的殡葬等,并开办食堂、托儿所、收容院、老人院等福利设施,提供托儿服务、儿童及青少年院舍服务、安老服务、社会服务、弱能人士院舍及康复服务、接待露宿者和善终服务。另一类是对不牟利的社会服务团体,政府通过社会工作司给予财政资助和技术支援,或者将政府的设施及设备交由私人团体管理,但这些社会服务团体须接受礼会工作司的监督。此外,澳门政府还给教育以津贴,由教育司执行。

澳门民间的福利机构主要有同善堂、仁慈堂、镜湖医院慈善会、明爱中心和街坊总会等。他们所举办或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多与家庭问题、人际关系和人格成长等有关系,具体可分为:社会保障服务、幼儿服务及家庭服务、儿童及青少年服务、安老服务、康复服务、医务社会工作、预防及戒毒服务,为罪犯及释囚提供的服务和社区服务。

3.澳门的社会保障基金。

(1)社保基金的来源:澳门社会保障基金由政府的拨款和雇主以及雇员的供款组成。其中政府每年的拨款额为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实际结算数的1%,雇主为每位本地雇员每月供款20澳元,为非本地雇员供款30澳元,雇员自己供款10澳元。凡在澳门居住并为他人工作的雇员,以及以合同雇佣劳工的雇主,均须在社会保障基金登记供款。

社会保障基金组织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行政管理委员会及监事会,基金是受最高行政长官监管的,具有行政和财政自治权的公法人,基金的行政管理委员会必须有来自劳工和雇主的代表,最高行政长官有权核准基金的财政管理计划,政府对基金的给付负连带责任。

(2)社保基金的支出。社会保障基金将依情况为已登记供款者发放养老金、残疾金、救济金、失业津贴、疾病津贴、出生津贴、丧葬津贴等。凡年满65岁,已在澳门常居至少7年,并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满5年者,可获发养老金。凡年满18岁,已在澳门常居至少5年,并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3年以上者,如长期丧失工作能力,将可获发残疾金。凡在澳门常居7年以上,年满65岁或年满18岁的残疾人士,若无权享有养老金或残疾金,且未从事任何有薪工作而无法维持生存者,可获发救济金。而对符合条件的失业者,可在1年内最多领取90日的失业津贴(见表3)。

4.澳门的社会保障覆盖面。澳门特区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人士发放养老金、残疾津贴、社会接济金、失业津贴、疾病津贴、丧葬津贴、出生津贴和结婚津贴等,其中养老金现每月1000澳元、失业津贴为每日35澳元,最多领90天。1997年,社会保障基金共发放各种援助金9038万澳元。此外,政府也兴建了社会房屋、经济房屋、开展免费医疗和免费教育、兴建和管理社会服务设施或兴建后委托民间机构管理、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供应膳食、预防和戒毒服务以及囚犯和释囚重返社会的服务等,同时增加对不牟利民间机构的资助,加强与这些机构的合作,使澳门的社会保障覆盖面有了一定提高(林毓铭,2006)。

假若以“全民保障”的角度来看,现行澳门老年保障制度的覆盖程度仍然不足,养老金的覆盖程度仍然有限。在2006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为10,820人,而全澳65岁或以上的人口为36,027人,故养老金之覆盖率为33%。特区政府近年来不断扩大纳入社保基金的行业,受保障的就业人口不断增加。社保基金的覆盖率,从2000年的58.4%增至2006年的74.1%。所以在中、长期而言,有很大部分的劳动人口在退休后可受惠于养老金。但是,澳门的劳动力参与率只有七成,而男性的参与率则远高于女性。这反映有相当部份成年人口可能因未能参与劳动市场而日后得不到老年保障,而得不到保障女性的数目远多于男性。

澳门居民在医疗保障方面大概可划分为:一是公务员及大型企业员工享有免费医疗或全数企业承担;二是中型企业员工由企业承担部分医疗费;三是一般居民基层社群(既非弱势社群)无法取得特区政府免费医疗,也无企业医疗福利,多自己购买医疗保障;四是弱势社群可享受特区政府的免费医疗援助。对要依赖私人医疗保险保障的一群,尤其40岁以上的人士,保费昂贵,保障有限,遇上大型手术或严重疾病,无法承担。

二、粤、港、澳三地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一)粤、港、澳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似之处

仔细分析粤、港、澳三地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看到,在其保障理念、经济依托、筹资来源、管理体制等方面有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现归纳如下。

1.社会保障理念。粤、港、澳三地都有相同的价值观,即中国传统价值观: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万事不求人。都把儒家文化视为正统文化,它强调民本主义,要求政府对国民尽到爱心、关怀和救助的职责。同时传统的权利观、互助观等亦成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维系要素,故民间的慈善文化源远流长。香港和澳门在沦为殖民地的一百多年中,尽管受殖民文化的统治,但是,香港和澳门具有数千年历史的中国文化传统,以博大的包容性和锐不可当的穿透力,渗透于香港、澳门社会的各个角落,儒家文化实际上始终处于社会的主体地位,成为舆论导向、政策制定、决策形成的重要客观因素。

2.社会保障的基础。粤、港、澳三地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是激烈的,经常出现企业破产和倒闭的现象,从而随时都会出现失业人口。加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的经济利益矛盾尖锐,工会力量日益强大,不时会出现劳动者一方要求提高待遇、改善生活条件的集会和罢工。为了缓解矛盾,安定社会,三地相继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

3.社会保障管理主体和方法。一是三地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实施的主体是政府。由于社会性是社会保障的特征之一,也是其基本原则之一,为此,其主体都必然是政府。二是三地社会保障制度都必然法制化。粤、港、澳三地都普遍通过立法,把社会保障纳入其社会经济体制之内,使之具有制度上的合法性。这样,粤、港、澳三地政府就不仅仅把提供社会保障看作是一种责任,而是把提供、组织、管理社会保障归为一种制度;民众也不再仅仅把享受社会保障作为一种补偿,而是作为一种基本社会

权益。

4.社会保障基金。

(1)从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来看,社会保障基金一般通过劳动者与其雇主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形成基金,政府在税收、利率、财政上进行资助,而且都受到国家或者地方立法保护,并有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粤、港、澳三地社会保障基金是保障社会劳动者在丧失劳动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除此之外还包括慈善捐助,供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专项资金。

(2)从社会保障基金运用来看,粤、港、澳三地社会保障基金支出都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最基本的五大类,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社保基金支出的公平性是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数额巨大,且影响面极广,关系到粤、港、澳三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5.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具有广泛性。就保障项目而言,粤、港、澳三地的社会保障几乎囊括了从生、老、病、死、伤、残、子女的抚养,到各种收入保障和医疗服务等所有项目。三地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险项目基本相同。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三地都普遍设立了五大保险项目和八种给付。五大保险项目是养老、残废和遗属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家庭津贴。八种给付是养老金给付、残废抚恤金给付、遗属抚恤金给付、医疗给付、生育给付、工伤给付、失业救济金和家庭津贴给付。

(二)粤、港、澳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性比较

由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历史等方面的不同,使得广东、香港、澳门三地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别。

1.社会保障理念存在明显的差异。广东省属于社会主义范畴,社会保障理念注重效率和公平,社会保障必须强调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而且确保制度本身经济上的可持续性,兼顾了保障范围、水平和程度的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而香港、澳门属于资本主义制度,以香港为例,香港的选择主义理念源自“小政府、大社会”的经济自由主义的立场,它对社会福利遵循低供给的原则,强调保障的贫困救助作用,主张向不能自助者提供经济援助,建立避免弱势群体陷于贫困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满足其基本人类需要为目的,因此香港政府(特别是港英政府)一直没有为全港市民推行全面的社会保障政策,香港的多元福利意识决定了香港社会保障的重点是扶持家庭。而广东省以社会公正为理念基础,社会保障的重点是个体。

2.社会保障的经济基础存在差异性。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成正相关水平,一个地区的经济越发达,其社会保障水平就越发达。由于香港一直实行“低于预资本主义”的运作模式及自南市场体系,这种经济模式在过去数十年的确产生了很大的资本积累作用,香港的经济获取高速的发展,市民整体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改善,因此香港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社会福利的管理水平确是处于亚洲先进水平之列,2008年香港的人均GDP为220072.9元人民币,是广东省的近7倍(见表4),在这种情况下,香港主流社会倾向认同实施多年的资本主义制度。而广东省,社会保障对象遍及民众,保障项目相对全面。从表4可以看出,广东省的国民生产总值是香港的两倍多,但广东省人口基数大,因此人均GDP与香港和澳门相差极大,粤、港、澳三地社会保障在资金来源方面相差很大。

3.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存在差异。大陆的礼会保障制度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的计划一中央政府的职责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对困难地区提供资金帮助;地方政府的职责是:根据中央的统一政策制定本地法规、政策和标准,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社会保障的机构设置,是在协务院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社会团体在利:会保障中的作用很小,而香港、澳门是以政府为主导,民间自愿团体和宗教团体扮演重要角色,分工明确而又协调合作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例如澳门民间的福利机构主要有同善堂、仁慈堂、镜湖医院慈善会、明爱中心和街坊总会等。

4.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存在差异。广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按照=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国家、企业(劳动者所在经济单位)及劳动者个人都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一般认为财政的比例大约是全部社会保障费用的30%~40%,企业缴费比例一般都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香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及社会各界的捐赠,除税收以外,还有如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的基金、车辆牌照费、驾驶执照费等收费收入;而澳门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的拨款和雇主以及雇员的供款组成。其中政府每年的拨款额为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实际结算数的1%,雇主为每位本地雇员每月供款20澳元,为非本地雇员供款30澳元,雇员自己供款10澳元(涂晓芳,2005)。

5.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存在差异。首先,粤、港、澳三地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存在差异性。广东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和个人实行强制缴费,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扩大基本养老金覆盖范围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香港2000年12月开始正式实施养老保险的强制性计划,强制性养老基金制度是以雇佣为基础的退休保障制度,是一种完全养老基金制。按照规定,除部分获豁免人士外,所有18至65岁的雇员或自雇人士都必须加人强制性养老基金计划。澳门实行的是非强制中央公积金,2007年澳门老年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更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老年人领不到养老金。其次,粤、港、澳在医疗保险方面存在差异性,广东省医疗保险呈现城市和农村两极分化,城市逐步完善了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医疗设施数量、质量都有很大幅度的提高。广东省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后,2008年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农村人口的95.21%,但和城市相比,差距依然非常明显。香港的医疗机构分为三类:公立医院、补助医院和私立医院。在前两类医院里,市民只需交付低廉的费用,便可得到医疗服务。澳门居民在医疗保障方面大概可划分为:一是公务员及大型企业员工享有免费医疗或全数企业承担;二是中型企业员工由企业承担部分医疗费。

三、香港、澳门社会保障制度对广东省的借鉴意义

(一)社会保障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

广东省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效率与公平,以政府为依托,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并未注重社会群体意识的灌输,应借鉴香港、澳门的社会保障理念,作为保障主体的国家政府,理应积极努力,毫不推脱地承担起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责任。但教育人民树立社会保障意识的同时,一定要注意激励社会成员建立自力更生,争取自我保障的信念。切莫过分依赖社会保障,以免吃惯了社会主义“大锅饭”的人,再抢吃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大锅饭”,而不思进取、不想自强、不肯奋斗。

(二)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广东省社会保障制度是由政府主导的,缺乏民间社会团体的参与,应鼓励民间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服务。广东省应在健全法律、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的情况下,逐步将绝大部分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交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组织和企业具体实施。政府有关部门则主要负责政策制定、从业资格审查、审批以及进行管理、监督和培训,并对经费实施统一的筹集和分配,逐步与民间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形成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由于广东省社工队伍尚未组成,可以利用现有的各级民政机构、工会、青年团、妇联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中的工作人员,在逐步接受社会保障专业训练后,即可形成一支庞大的社工队伍,在他们的组织带领下,动员社会上热心公益事业的社团和人士,推动和实施社会保障计划,促进广东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三)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有待进一步拓展

第6篇: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探索

abstract:the guangdong countrysid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construction process experienced the centralization,the decentralization,the multiplication has safeguarded three stages.in recent years,while vigorously advanced the cities social security systems establishment and consummation,has carried out the countryside society old?age insurance,the medical insurance and system and so on lowest social security experiment site work,has obtained certain result,according to the above but also had some problems,this article carries on analyze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proposal.

keywords:countrysid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construction exploration

【中图分类号】[f32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7-0082-04

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和必然要求,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而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切实改善广大农民生活状况的重要保障,更是整个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保持和谐稳定的根基。进一步加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意义深远。

1.广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

根据历史与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将广东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1.1集权化保障阶段(1949~1977年)。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中“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的规定,广东根据国家政策逐步建立了包括劳动保险、困难补助、生活补贴、社会救济和农村“五保”供养等制度。1958年以后在建立了敬老院、合作医疗、赤脚医生等简易的社会保障组织。“”时期,已经基本社会化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遭到破坏,企业与农村集体一样承担起了低水平的保障功能。计划经济体制下,广东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分配制度,家庭、市场等经济保障功能基本丧失,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集权特征。这个时期农村绝大多数农民基本处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城镇居民享有的就业、医疗、住房、退休金等福利农民均无权享受。

1.2分权化保障阶段(1978~1988年)。在分权化保障阶段,农村推行联产承包变革,实行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模式,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的制度安排。家庭经营制度实际上成为农民生活保障的主要形式,也相对扩大了农村居民就业和消费的选择自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农村扶贫制度的建设,而且强调开发式扶贫、生产性救济,充分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在这一阶段,广东各地集体经济基础的差异使农村地域间集体福利千差万别,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的集体福利和保障水平越高,经济发达地区有条件通过发展乡镇企业来以工补农,减轻农民负担,提高福利水平;而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各项事业主要依赖于收取税费来运转,因而集体福利与家庭经营自然会存在一定的矛盾。

1.3多元化保障阶段(1989年以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出台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与我国目前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并规定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1998年九届人大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组建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统一主管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保障工作。广东在大力推进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同时,有关部门进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国农村推广试行。

2.广东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践探索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提出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

2.1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在全省分区域、快速有序推进。

2.1.1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广东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始于1992年,经过不断探索,深圳、东莞、中山、佛山、珠海、广州等珠三角地区的六个地级市全面实施了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广州、深圳、佛山的实施对象是全征地农民,中山、珠海、东莞是全体农民)。截至2007年6月底,全省共146万农民与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其中46万人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均月养老金228元,农保基金累计结余38亿元。

2.1.2在欠发达地区开展试点,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从2006年9月起,广东先后以珠海市、阳工市阳西县、惠州市博罗县、肇庆市端州区、湛江市开发区、韶关市武江区为试点,进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各试点先后出台了保障办法,覆盖了当地14万被征地农民。据统计,截至2007年5月底,各试点累计参保人数16334人,领取养老金或老年津贴人数4991人。其中肇庆市端州区进展迅速,截至2008年5月底,端州区35~59周岁的中年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率已达97%,60周岁以上老人中有98%领取了老年津贴。试点工作开创了在省内欠发达地区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先河,在全省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

2.1.3为村干部等农村重点人群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全省按照先易后难的思路,在农村选择村干部、计生对象等重点人群,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以来,云浮市云城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源市源东县、惠州市等地先后开展了村干部养老保险。四地共有8363人参保,2034人领取待遇。东莞市、惠州市先后开展了计划生育对象养老保险,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

2.2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省农村,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00年前,广东没有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2001年后在省人大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决定由省政府组织、省农业厅承办,于2002年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工作,加大政府的资金补助力度,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工作转交省卫生厅承办,2004年后省财政给每个参保人补助10元,市、县财政补助10元,个人承担不少于10元;2006年省财政对每个参保人员的补助增加到25元,2007年增加到35元,市县增加到15元,大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2007年,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达4137万人,覆盖率为83.8%,比2005年增长了23?1%。同时提高了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77个县(市、区)的农村合作医疗转变为县级统筹,加大了费用报销比例,2006年,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额15.8亿元,平均补偿费用占医疗费用的32.9%。另有2.3万人次得到医疗救助,救助金4116万元。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补偿封顶线提高至1万元以上,最高达6万元。部分地方实行了门诊补偿制度,扩大了受益范围。

经济较发达的东莞市、佛山市在2004年试行了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自运行以来,基本实现了参保人员全覆盖,全部基金也顺利征缴到位,达到了改革设想要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两市通过建立农医保制度,解决了城乡居民大病住院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基本上缓解了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2.3农村低保制度起步较早并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低保资金不断增加。广东在全国率先将最低生活保障面从城镇拓展到农村,低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全省1995年开始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8年这一制度开始覆盖农村,省财政每年对全省年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100多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实行低保补贴,全省享受低保救济人数从1997年10.5万人增加到2007年7月底的68.9万户、171.85万人,增加了16倍,占全省户籍总人口的2.25%,其中农村54.43万户、134.03万人,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2007年,省委省政府提出适当提高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将农村人年均收入低于1200元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目前,许多市县已开始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0元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救济范围。

低保资金不断增加,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不断提高。2007年上半年,广州、深圳、佛山、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揭阳、湛江、茂名、清远、潮州等14个市75个县(市、区)分别提高了城乡低保标准。城镇提高了10~100元,农村提高了9~70元。据2007年6月统计,全省城镇低保标准为人月125~361元,农村人月91~320元。城镇人月平均低保标准为226元,比2006年提高12元;农村人月平均低保标准为168元,比2006年提高13元。截至2007年7月,全省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为46元,同比提高了12元。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7市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85元,比2006年月人均提高8元;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39元,比2006年月人均提高8元。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低保人数增加,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提高情况,逐步增加了低保资金。全省低保资金从1996年的2113.7万元增加到2006年9?37亿元,增加了44倍。2007年省财政增加了对经济欠发达市的低保补助金额,从2006年的2.5亿元增加到3.85亿元,增加了1.35亿元。2007年1~7月,全省发放低保金7.0069亿元,比2006年同期增加发放1.748亿元。其中农村发放低保金4.1954亿元,同比增加1.115亿元。

2.4农村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也不断加强,对农业及农村发展的作用日益凸现。广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突出的还包括社会救助中的生产救助(防灾、救灾)、农业保险,特种救助、农村优抚。农业产业自身的弱质性以及广东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广东农业生产面临着相当大的风险,尤其是遭受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风险,近年来全省财政不断投入大量资金构建农业生产和农村地区的防灾抗灾体系,大大降低了农业灾害的破坏程度,提高了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另外,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省一直在探索实施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在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下,农业保险覆盖面也不断扩大。

农村中的特种救助主要针对特殊人群——五保户实施供养制度,其保障水平高于低保水平,其生活水准也不低于农村的平均水平,多数地区设有农村敬老院,其设施也比较完备,服务水平也比较高。农村优抚、社会福利方面,优抚安置工作成效明显,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为中心,职业培训、推荐就业和优惠政策扶持相配套的安置改革顺利推进。“十五”期间共完成对14.7万名退役士兵和4107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90%。建立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

3.广东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广东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上已做了大量工作,并已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人们称它为“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3.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还不够完善合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此基础上逐步打破城乡社保建设的“二元社会结构”,最终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广东虽然在农村设立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和养老保障、大病统筹的新型合作医疗、自然灾害社会救助制度,但缺乏在贫困人口中设立一个生活安全保障制度。因为农村居民目前还不富裕,人均纯收入刚过5000元大关,仅跨入小康水平,还有100多万年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和近300万人年纯收入在1000~1500元之间的相对贫困人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是先解决农村贫困问题,而不是急于建立过于庞大和周密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最需要受社会保障扶持的是贫困人口,这一群体的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我们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是不全面的。

以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为例。目前,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计算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城镇正规就业情况设定的,对于劳动关系松散、就业地点频繁变换、工作单位不固定、工作时限不定、收入水平较低的广大农民来说,不大合适。现行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域统筹,条块管理,对跨省区流动就业的农民来说更不合适,加上目前设计15年缴费年限和缴费标准成为农民难以逾越的门槛。农民要在同一个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累计缴费15年不容易,农民的经济收入并不宽裕,除外出打工外,他们的收入是以年为时间单位结算的,要在15年内保证每次资金的交纳,难度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参保易,退保难,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更难,缺乏灵活性。

3.2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具有狭窄性,覆盖面小。广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项目,其保障都只是覆盖少部分农村社会成员,或者说大部分农村社会成员仍被排除在农村社会保障范围之外。如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仅在珠三角地区建立起来,全省大部分农村并未推广。在珠三角中也仅覆盖5市,120多万农村人口,其他两市的广州、江门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一些有条件的县镇还没建立,仍在探索之中,或仅对少部分村干部和失地农民实施养老保险。即使是社会救济,也只是救济那些“重点户”,难以将所有农村的老弱孤寡、残疾者以及因天灾人祸而不能维持最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囊括在内。同时,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还处于探索阶段。

3.3保障力度区域差异较大,保障水平总体呈现低层次性。广东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在地域范围上存在非均衡性,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保障水平高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保障水平则低得多。就拿农村中的五保户来说,一些富裕地区的农村敬老院的设施完备,服务水平也相当高,有的五保户甚至还有储蓄,可以资助其他困难的亲属,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只能将一部分五保户纳入保障范围。另外,现行广东农村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较低,根源在于农村社会保障经费在地方政府的财力分配上很有限,如在社会救助的支出上过分依赖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的救助经费拨款既未制度化,又不能及时到位。目前广东全省基本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除较富裕的农村地区外,大部分农村社会保障只停留在对贫困者进行救济的低层次上,一般只能帮助被保障者暂时脱离困境,难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无助于农民的长远发展。

3.4许多农民对参与社会保障还持观望态度。在养老保险方面,许多农民把自己未来养老的希望寄予后代,他们对养老保险缺乏认同感,存在疑虑心理;在农村合作医疗方面,农民参与的意愿不够强,积极性不够高,其主要原因在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不到位,有不少农民甚至不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何物,即使知道这项政策,也由于以往基层政府的承诺不兑现,而对新型合作医疗缺乏信任,甚至存在抵触情绪。课题组在兴宁市调研农村合作医疗时,当地相关机构建议把农民应该交的钱由政府出,因为兴宁市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只须交10元/人,另外政府补贴门诊挂号费7元/人,事实上每个农民只须交3元就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然而政府在引导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所付出的成本比3元/人要高,因而他们认为还不如让政府直接代交这3元/人的费用。

4.进一步加强广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4.1加大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保制度的宣传力度,促进农民转变思想观念。要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在新农村建设中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民生活状况的切实改善为根本,把农民观念的更新放在新农村建设的首位。当前,全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广大农民对农村各项社会保障的认识不足、了解的不充分,致使许多农民还持观望态度。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要以占主体地位的广大农民的认可和参与为基础,因此,一方面各级政府决策和研究部门要积极探索有效的政策和实施措施,另一方面要向农民做好宣传,增强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4.2完善农村社保工作机构,加强农村社保管理工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涉及面广、覆盖人口多,加之全省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大,使得任务异常繁重。以农村低保为例,广东1997年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保障人数已经达到133.51万人,但各市县民政部门由于编制所限,普遍没有设立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乡镇一般只有一名民政工作人员,难以进行规范管理。

为使全省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上级管理决策部门,以及省、市的各项政策部署和规定迅速落实到位,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各层次的农村社保工作机构,完善农村社保管理体系。既要加强面上的领导,建立社会保障工作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保障工作,不断增强其整体合力;又要注重基层社会保障网络建设,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要求,明确各级职能,确保保障到一线、服务到基层、覆盖到村落。

另外,由于人们的收入是不断变化的,必须做好农村社会保障特别是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因此,由手工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过渡是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必然选择。由计算机对农村社保对象进行信息处理、人员录入、档案管理、信息调阅,既可减少人力,又可节约资金,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4.3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农村社会保障是一项群众性、政策性、法规性很强的工作。鉴于国家目前社会保障法还未出台,广东可以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台新的地方性法规。在保险对象、交费年龄、交费标准、基金管理、基金增值、经费来源等问题上设置新的操作规范,尤其对新形势下比较敏感的问题(如农村土地问题、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等)制定明确的法规,切实保障失地农民与进城务工农民享受到与他们的付出相对等的权益,从法律的高度指导和规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相应的司法机制的完善上,广东可尝试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

参考文献

[1]闫玉科.广东“三农”问题:路径与政策选择.农业出版社,2006

[2]宋峥嵘.论中国特色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金融经济.2006(14)

[3]广东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粤府办〔2006〕90号

第7篇: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

四川两会:建议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

?“在养老体系的建立中,很多业内精英总是纠结于城乡养老的区别问题上,认为农村有土地,农村老人养老金可以大幅度减少。

遂宁代表团的刘章华代表是蓬溪县赤城镇连珠桥村党支部书记,他说,国家近几年在努力加大对农村养老事业的投入,但城乡养老差距确实存在。

针对这一系列问题,刘章华说出解决办法,“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提高农村老人的养老金标准;另一方面修建农村养老院,让农村老人们老有所养;继续加强对年轻人进行教育,促其尽应尽的孝道,而不是一味地在外挣钱。”

来自内江代表团的何圣东代表也道出了养老方面出现的问题,“工作总体比较平稳,但也发现以个体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够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后,退休时初始基本养老金太低。”

据何圣东称,以内江为例,2010年全市累计缴费满15年并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有3625人。据计算,这部分人15年累计缴费约3万元,2010年开始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平均仅为387元,较内江失业救济金低114元,仅为内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

“这类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缴费总金额增长很快,而退休时初始养老金却增加很少。”为此,何圣东建议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使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与养老金领取标准更加趋于合理。?

湖北两会:给乡村医生发退休金

湖北省政协委员在提案《关于加强村卫生室、村医队伍建设的建议》中称,乡村医生是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的重要力量,在农村防病、治病第一线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议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逐步提高这一群体的待遇,解除其后顾之忧。

委员建议,应逐年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着力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对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给予补助,武汉市近期也拟出台政策,规定6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每月可领取500元左右的“退休金”。同时,可借鉴江苏、浙江等地的办法,乡村医生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施乡村一体化后,乡镇卫生院应加大对村卫生室的统一管理。乡镇卫生机构可按照企业的模式,由个人承担一定参保金额,政府对乡镇卫生机构给予适当补贴,用于乡医参保不足的补充,形成类似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提高参保的可行性和稳定性。形成这种管理,需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的资格及准入制度。

河北两会:养老金年内至少上调10%

河北省人大代表、省人社厅厅长付文才明确表示,今年养老金调整幅度不会低于10%,同时还将适时适度提高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确保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付文才说,截至去年,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经连续上调了7次。“今年将继续提高。调整的幅度正在测算,暂时还没有确定,但上调幅度不会低于10%。”

“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将普遍达到70%,同时适时适度提高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确保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付文才表示,今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将提高到年人均240元,还将用部分新增补助资金通过购买大病保险等方式增强保障能力。

除了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原制定的断保补缴、“五七工、家属工”参保办法要继续实施。去年,全省有8万多名历史遗留人员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解决了企业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明年要全部推开,实现全面覆盖,其中新农保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也就是说,城镇未就业的群体、农村居民只要达到60周岁,就可以按月领取相应的养老金,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将不再是梦想。

陕西两会:农民工应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

据统计,目前在陕西省境内就业的农民工人数为346万,其中本省农民工为216万人,外省来陕就业的农民工为130万人。然而,农民工社会保险还存在法规层次低,覆盖面窄,记录、接续、转移制度缺失等设计不完善之处。

陕西省政协委员建议,针对当前存在的制度不完善问题,应尽快完善立法,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之中。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应提升至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层次。建议修改《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专章规定;建议制定《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章规定。

同时,委员们建议,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陕西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坚持分类分步、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且已在城镇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应考虑直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对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下劳动合同,就业状况不稳定的人员,应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逐步纳入保障。

贵州两会:确保养老保险覆盖1000万人

2012年,贵州省将实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确保1000万人参保,其中380万符合条件的老人必须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并探索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机制,在全省普遍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至年底,贵州城镇职工养老、城镇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将分别达到293万、640万、170万、216万和210万,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同时,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试点县52个,达到77个,占总数的83%,纳入国家试点的覆盖面位居全国前列,目前已经有849.7万人参保,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

网民之声

全国应完善退休养老制度?

对养老待遇公平的诉求,引发公众对于“双轨制”的强烈质疑,并呼吁改革。网民指出,虽然国家年年为企业退休职工涨养老金,但相较于不断上涨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退休金,养老差距过大问题很难改变。网民希望,国家倾听百姓诉求,制定出国家公平合理退休金政策,缩小贫富差距,更不该让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期待国家完善退休养老制度,体现公平。

IP(124.232.149.):缩小企业退休人员与公职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差距,传统的10%的微调,所谓的“八连调”之类,肯定是缩小不了差距的,与不声不响上调的同类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相比较而产生的落差,年年在拉大。

IP(218.8.55.):人社部应就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长期偏低问题,到各省企业退休人员中调研,倾听呼声诉求,制定出公平合理的退休金政策,体现公平公正,执政为民,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和谐,共同富裕。

IP(61.158.248.):中国人即将进入领取养老金的高峰期,农村城市化改革进程加快,必须保证农民将来也能够领取足够的养老金。

IP(116.114.22.):强烈要求政府在调整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资时,充分考虑到远离退休工资平均水平之下的广大退休职工。

第8篇: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

[关键词]广东;农村社会保障;经济发展;同步性

一、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阶段同步性的理论剖析

综观人类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保障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现代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一定的经济条件是社会保障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和客观条件,而经济发展以后必然会对社会保障产生新的要求,要求社会保障发生相应的变化。可以说,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因为社会保障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团结与和谐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可缩小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同时对中、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进行适当调节,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稳定。而经济发展又是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和前提。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之间既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社会保障的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社会保障发展的制约。只有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才能有稳定的发展环境,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与繁荣进步。

如果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阶段不相适应,就会影响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过去,小生产条件下的自然经济只能产生由个人、家庭和亲属提供保障资料的家庭自我保障方式,而生产的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的运行与发展则要求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实行社会保障。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进行社会保障,才是反映社会化大生产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社会保障方式,而且经济才能得以发展,社会保障进而才能得到逐步完善。

农村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社会保障的完善,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无法实现全面发展,整个国民经济也可能因此遭遇“瓶颈”。因此,农村社会保障也必须与经济发展阶段实现同步性,这才能保证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二、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与经济发展阶段同步性的指标设计

笔者认为,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与经济发展同步性的评价指标体系。是保证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与经济发展同步性的重要一环,因此,我们提出了以下评价指标:

1、经济性指标。即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GDP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使用该指标就可以较好地反映农村社会保障规模与经济发展适度性。该指标的优点是数据容易获取,可操作性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一般都在10%~20%之间,超过20%或略低10%的国家和地区只是极少数。一般来说,我们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及近期发展的趋势,确定一个适当的比例,以这个适当比例作为该地区农村社会保障近期宏观发展目标的水平。

2、财政性指标。即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度的社会保障支出规模,能够有效地保证社会保障对经济促进功能的发挥,但社会保障支出规模也必须以本地区财政能力为基础。一定的财政收入,可保证相应程度的社会保障支出,并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社会保障支出规模与财政收入不协调,尤其是社会保障支出规模严重超出财政收入规模,则会导致整个国民经济受到损害。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西欧、北欧的高福利国家,财政收入的45%以上是用在社会保障上的,美国也有1/3以上的财政收入用在社会保障方面,社会保障支出是许多国家和地区财政支出中的“大头”。

3、内容性指标。即体现在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上。社会保障的内容很广,如养老、医疗、失业等,但社会保障的范围必须因地制宜,量力而为,“”或者“畏首畏尾”的做法都不可取,还是需要以经济基础为保障。

4、公平性指标。即体现在农村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上。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性的基本特征,社会保障只有体现了普遍性特征,才具有确实的保障性。但农村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宽广与否,必须与经济实力和经济发展阶段相协调。

5、制度性指标。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制度的规范化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因此,随着经济发展,社会保障也必须日益实现制度规范化。而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化体现在许多具体项目上,如社会保障费负担情况、社会保障费用缴纳与发放程序等等,都需参照国际惯例及经验进行规范化,以便避免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及管理中的漏洞与失误,使社会保障制度能更好地发挥它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广东省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经济同步性评价与战略对策

1、广东省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经济同步性评价。广东省是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也必须与时俱进,与经济发展同步。我们综合运用以上各种评价指标,分析得出广东省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情况:

(1)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GDP或者财政收入的比重偏小,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步伐仍然跟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如表1所示,广东GDF2001年为12039.25亿元,2006年达到26204.47亿元,增长2.2倍;自2001年以来,广东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其中,广东财政总收入由2001年的2541.21亿元增加至2006年的5122.25亿元,增长2倍。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广东各级政府用于农村社会保障支出仍十分有限,大概占全省GDP的0.01%和占全省财政收入的2%不到,而且年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GDP和财政收入的增长率(2)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逐步扩大,循序渐进,但城乡和地方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逐步扩大,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建立起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但是,目前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并没有明确的分工,城乡和地方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以农村合作医疗为例,有的地方统筹到市,有的统筹到镇,保障水平和规定都不同甚至差距巨大。

(3)农村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有进一步扩展,但有待提高。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广东省绝大部分城市已经建立起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但农村仍以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为主,而且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仅在珠三角地区建立起来,全省大部分农村并未推广,仅珠三角地区的深圳、东莞、珠海、中山、佛山五个市实行了农民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在珠三角地区中也仅覆盖5市120多万农村人口,广州、江门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一些有条件的县镇还没建立,仍在探索之中,或仅对少部分村干部和失地农民实施养老保险。此外,广东省自2002年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截至2005年,全省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为2546万,仅占全省5047万农业人口的50.5%。

(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亟待完善。目前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没有明确的分工。如广东基本以镇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收费水平不一样,保障程度也有差别,这不利于资金的有效利用和财务监管。就主管部门而言,以前是卫生部门(从省卫生厅到市县的卫生局),现在即将改为农业部门(从省农业厅到市县的农业局),使得基层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养老保险方面同样职责不清。一些保险公司则多头联系,与妇联一起开展对农村儿童的“平安保险”、与教育部门开展对乡村教师的保险、与组织部门开展对农村干部的保险。

2、战略对策

(1)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础,应增加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机制。广东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领域的投入在“十一五”期间应当与经济同步,并严格规范和界定各级财政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必要投入,而且要把农村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把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社会公众的制约和监督之下,以更好地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此外,我们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随着广东省人口老龄化,农村年轻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不断扩大化,农村老人越来越多,仅靠国家负担是不够的,要多方筹资,在农民适当缴费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缴费比例,但不能超过农民的承受能力。而集体筹资则可以是村或乡镇从发展基金或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收入中按比例的划入农民的保障基金中。与此同时,要努力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以提高农民资金的回报率。社会保障资金可以用于投资,但政府要对投资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管和政策扶持,以规避风险。

(2)实现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化。经验证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比较成熟,一方面有其较强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是靠完备的法律体系强制推行的。在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的情况下,广东省应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专门适用于农村的社会保障法规,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最基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鼓励有能力的地方政府建立起更高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近期目标是,应该规定在全省农村范围内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用制度规范行为,保证越来越多农民受到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

第9篇: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范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首次以国务院条例级别明确了社保基金运作规范,也使得千亿养老金入市的预期变得愈发强烈。众所周知,社保基金被誉为“股市风向标”,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市场关注。社保基金一般以中长期投资为主线,因此,社保基金入市表明中长线股市趋势向好。

社保基金投资不等于“养老金入市”

这个条例的出台不仅表明掌管着近两万亿元资产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终于可以有法可依地运营人民的“养命钱”,而且也意味着基本养老金入市的脚步渐行渐近了。

但是,社保基金投资和常说的“养老金入市”是两个不同但有关联的概念。

全国社保基金于2000年8月设立,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养老金入市则是指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集结而成)中除了确保当期发放的养老金外,结余基金用于投资运营以获得增值。这个思路最早在2011年由时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提出。

虽然只是充当“备胎”的角色,但社保基金的总资产量级已经和“五险一金”一样,达到了万亿元级别。2014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3.98万亿元,同期社保基金总资产1.54万亿元。

2006年,全国社保基金就已经开始接受一些地方的养老金投资委托。当年12月,社保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中央财政补助九个试点省市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2012年3月,广东省政府委托社保基金理事会就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结存资金中的1000亿元进行投资运营;2015年7月,山东省确定将1000亿元职工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委托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作。

因此从基金权益的来源上讲,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目前包括全国社保基金、试点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省级政府委托资金三部分。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外的存款、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收益率的历史最高水平是2007年的43.19%,最低水平是全球金融危机的2008年,为-6.79%。2009年取得的16.12%的收益率是经济危机后的最高水平,2015年的收益率已接近这一数值。

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操作可分为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两种,其中委托投资是指社保基金会委托境内、境外投资管理人运营社保基金的投资。从2003年社保基金开始委托投资起,委托投资的占比由最初的24.07%一路飞涨至2014年的49.74%。据了解,“股市中的社保基金资金正是来源于委托投资这一渠道”。

能掀起A股市场多大浪

按照人社部测算,目前养老金委托投资运营资金规模约2万亿元,以30%的比例,将有6000亿元资金可入市。但是,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比较分散,今年归集的入市养老金“能够超过一万亿就很不错了,基本养老金投资运营细则出台后,投资运营资金量也不能像社会上期望那么高”。

不可否认,养老金的入市预期强烈,给予市场带来了或多或少的提振影响。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养老基金属于长期性资金,其或将给市场带来一定的新增流动性支持;另一方面则在于养老基金的独特身份,或预示着当前的市场点位已基本具备投资的价值。

但作为老百姓的养老钱,养老金的入市安全却需要高度重视。其中,按照相关的规则,为保障基金安全,投资机构和受托机构分别按照管理费的20%和年度投资收益的1%建立风险准备金,以专门应对养老基金投资可能出现的亏损状况。

根据前期国务院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中显示,投资股票、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的资产净值的30%;而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因此,作为长期性投资基金的养老基金而言,其实际入市的资金规模或许并不会太大,且其入市目的并非在于救市、托市,但它对市场的心理影响将会远大于实际影响。不过,从另一种角度去思考,随着养老金入市预期的强烈,其给市场也会带来一定的积极性预期。

“神”一样的战绩

社保基金多年来一直保持着“神”一样的战绩,数据显示,全国社保基金2000年从财政拨款200亿元起步,到2015年底其规模已经接近2万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15年来平均投资年化收益率为8.82%。我们可以看到社保基金规模15年增加了74倍,跑赢GDP,战胜通货膨胀,在风险市场当得了应有的回报。

社保基金15年来能保持不败的战绩的第一条投资逻辑就是:1、安全性;2、收益性;3、长期性。所以,很容易得到社保基金将在市场上选择绩优蓝筹作为投资标的的结论,因为蓝筹股业绩好,走势稳健,并且有足够的能力持续分红,这样就满足了社保基金的三个投资逻辑。

如果在一个股票市场中指数的上涨是以蓝筹股的拉升为中心的,那么还会出现暴涨暴跌的现象吗?目前整个蓝筹板块估值普遍偏低,而大多数蓝筹股价值由于前期市场投资观念的偏离并未得到真正体现,所以现在蓝筹股还是有比较大的投资空间。

这次社保基金入市不仅为市场带来了持续的资金增量,也将有助于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因为当社保基金成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时,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提供一定的帮助,同时也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