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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船舶运载 危险品 探析 管理
1.前言
我国的船舶运输也是目前我国运输方面的一个不可小觑的力量,在运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运输一些散装的危险品,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相关的措施和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散装危险品的运输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例如《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船舶散装危险品海事管理
2 . 1加强危险品运输申报的管理
船舶运输散装危险品在运输时,必须按船舶海上散装危险品运输申报制度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在运输危险品的时应该加强申报手续的审核和检查,只有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才可以将船装载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牵扯到的单位应该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并且在申报审批的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对危险品的物理性质以及危害性进行鉴别。同时,要求运输的单位提供能足以说明危险品性质和危害程度的相关技术资料,以及相关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
2 . 2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
危险品在经过检查和技术鉴定后,在运输的过程中也应该加强管理力度,尤其是一些化学药剂应该充分的掌握这些运输危险品的化学性和物理性质,在运输的过程中应该及时地检查这些危险品的性质的转变,对一些散装的危险品应该进行适当的处理,例如碳酸钠就是一个很危险的物质,如我们不能了解和掌握碳酸钠的化学性质,就很容易在运输的过程中出现危险。因此,在运输的过程中海事主管部门应该对危险品性质以及特性进行详细的了解和检查,在船舶起运前对相关的运输物质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防护。
对检查合格的,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允许运输的船舶散装危险品应该进行明确的标识,只有严格的标识才能很好的区分危险品的类型和性质,在此之前国家的相关部门应该把好审批这关,在海事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品检查时应该做到有针对性的检查,对船舶运输危险品进行定性的分析,主管部门严把审批关对危险品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检查合格后对危险品进行明确的标识,只有对危险品进行了明确的标识和检查才能保证运输的安全。其次,加大船舶危险品运输的宣传管理力度,要求运输的相关人员对于危险品运输的相关管理法规和条例,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相关的国际法规和条例进行学习和宣传贯彻。
2 . 3加强对船舶危险品瞒报、谎报的查处工作
在船舶运输货物检查的环节是最为重要的运输环节,在船舶危险品的运输检查时应该加强相关的检查力度,相关的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检测,对于检查后的结果应该及时的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上报,不能出现瞒报和谎报的现象。同时,在船舶运输的过程中牵扯到相关单位比较多,也会出现管理部门的过多导致监管责任的互相推脱,这个管理部门指靠下个管理部门的监管,这样一个推一个的部门监管必然会导致管理出现纰漏。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船舶运输管理部门的相互合作,并相互之间建立完整的信息平台,采取比较先进的信息管理模式对船舶运输的货物检查的结果进行交流,这样信息平台的交流可以达到资源和信息共享的目的。对此,只有各个管理部门的相互合作,才能很好的控制谎报、瞒报的现象出现。另外,海事管理部门应该加大谎报瞒报的处罚管理力度,如果触犯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应对其进行刑事处理。
2 . 4加强管理船舶公司以及落实对危险品的监管措施
海事相关的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船舶公司的管理,督促相关运输单位完善危险品管理制度和相关的管理体系,海事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船舶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对船舶公司的运输能力和船舶公司对危险品运输的经验是进行检查,在船舶运输审批时,对于运输的船舶公司的资质和运输范围进行仔细的甄别,并选择有经验的船舶公司对危险品进行运输,另外还要对船舶公司的危险品运输的预案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进行审查,对危险品的运输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海事管理单位在进行危险品运输申报审批时,应该考虑船舶公司对危险品监管的力度和措施,船舶公司应该具有完整的危险品运输管理体系和监管措施,对于船舶公司的危险品运输的监管力度应该加强,在运输审批时应该仔细的审批运输时保障措施和相关的处理危险品的相关办法,如果该船舶企业具有运输危险品的资格和能力,并具有完备的相关危险品运输的管理体系,就可以承担海上危险品运输的业务。因此,加强管理船舶公司和落实对危险品监管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很好的管控措施。
2 . 5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管理
2.5.1受理
在受理时,应对申请人和船舶公司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人出示相关单位的具体材料,以及相关船舶载运危险品申报单和船舶的运行的相关证件,以及船舶运输危险品的经验和能力,对于运输危险品遇见危险情况时的控制措施和解决办法。其次,在运输危险品时,应提供检查员签字的危险品运输证明材料,以及运输危险品的器具的相关检测报告和验收合格证明书。对申请的材料和表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该船舶公司或者个人没有依法取得许可的不能予以受理。
2.5.2审核
经严格检查符合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在受理人审核同意后,主管部门应该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上相关签字的位置进行签字,并且签上具体的日期和批复意见,同时盖上相关单位的专用章。另外,在审核的过程中海事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审核的力度和审查的力度。对于船舶运输危险物品的运输的适装流程的管理,从审核到最后的审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经过严格的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和条例,予以审批。只有严格的审查管理制度才能确保船舶危险品运输的安全。
3.结束语
加强船舶海上散装载运危险品海事管理,对于我们国家的海上运输安全是十分有利的,船舶运输的安全是我们每个海事主管部门的职责,只要各个主管部门加强横向联合和相关检查信息的沟通,才能很好的保障船舶海上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性。对此,海事管理部门应从危险品运输申报的管理、危险品运输管理、船舶危险品瞒报、谎报的查处工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力度。同时,海事管理部门还应切实履行自己职责,对于船舶散装危险品运输检查结果瞒报、谎报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这样才能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船舶运输危险品的不安全性,确保船舶运输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郝喜兰,孙渝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标准体系研究[J].交通标准化,2007(5).
[2] 王晨阳.浅谈台州港海门港区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交通建设与管理,2007(1).
危险品保管细则一一、教学活动用化学危险药品必须贮藏在专用柜内,并按各自的危险特性,分类存放,不得和普通试剂混存或随意乱放。
二、化学危险药品柜,必须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懂得各种化学药品的危险特性,具有一定的防护知识,对危险物品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一锁由管理员掌握,一锁由分管领导掌握。
三、化学危险品室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黄沙等,学校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节假日安排值班时,要把化学危险品室列为重点防范区。
四、定期对化学危险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核对库存量,务使帐物一致。
五、对活动中危险品的遗弃及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在活动室存留,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
六、危险试剂的管理方面如出现问题,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如实报告不得隐瞒。
八、专管人员对化学危险品的保管的安全性负有全部责任。
危险品保管细则二1、化学仪器室设有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柜。
2、危险品柜备有专用锁,钥匙有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分管校长共同保管。
3、凡任课教师需取危险品时,有实验室二位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开启,并填写记录单,用后有多余的在半天内归还。
4、平时半月开锁检查一次。核对所存危险品数据。
5、备有危险品专用帐单,以便查考。
6、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一律不出借。
危险品保管细则三在危险品物流管理过程中,为减少危险品物流过程中的事故损失,降低危险品物流风险,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从社会效益的角度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规划设计的危险品物流网络,例如优化危险源的布局、限制危险品运输的路径、危险品运输的时间等,尽量避免在人口密集的地区、时间进行危险品物流操作。而危险品物流企业在政府规划设计的危险品物流网络,通过加强危险品物流的操作管理,选择优化的危险品运输路径和操作方式,从经济效益的角度使企业的成本最低。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建立危险品物流管理体系,使危险品物流既能符合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能兼顾社会效益。在这样的体系下,结合我国目前危险品物流现状和国外危险品物流管理的经验,政府和危险品物流企业应采取以下相应对策和措施,加强对我国危险品物流的管理。
(1)合理规划危险源的布局,建立健全危险品物流的相关规章制度。
政府在进行规划时将需要使用危险品的企业置于合理的地理位置,从宏观角度规划出风险最小的危险品运输网络,并建立快速应急措施,以便在事故发生时快速处理,使损失降至最低,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建立健全的危险品物流管理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逐步规范危险品物流的管理操作,做到有法可依,使相关行业有一套可以落实到管理过程中的标准。
(2)参考国外危险品物流的管理经验,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行业标准。
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行业标准,从事危险品物流的企业就能够参照这套科学的规范制定出安全合理的管理方法。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对不同危险品从物流操作的角度进行分类,给出不同分类的危险品适宜的操作环境、不同危险品的包装规范、运输设备要求等等,以降低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系数。对从事危险品操作的从业人员根据其工作性质进行严格的培训,并且定期进行评审,检验其是否具有从业资格。
(3)建立一套合理的检查方案,并制定相关的惩处办法。
对从事危险品物流操作的单位企业要定期检查评审其是否具有从事危险品物流操作的资格,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对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单位企业要查处,对于在从事危险品物流操作过程中违规甚至违法的单位企业,要予以惩处。
(4)建立危险品物流管理关键控制点控制体系。
任何检查监督措施都有局限性,一方面不可能检查到所有危险品在任何时间的物流操作,另一方面,即使检查出了问题,事故隐患已经存在,再采取措施,必然加大处理成本。因此应采取事前预防性的措施,而不仅仅是事后的检查监督。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控制体系是一个可以借鉴的方法,即通过分析危险品物流环节中可能发生的危害和表现特征,制定危害发生的纠正措施,减少危害发生,确保危险品物流作业的安全。
(5)由专业化物流公司负责危险品物流。
现代物流理论和技术的发展为危险品物流管理提供了基础,利用第三方物流理论整合危险品物流企业,由专业化物流公司来负责危险品物流操作管理,一方面可以改变目前危险品物流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的格局,提高危险品物流的集成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为政府监管危险品物流、保障危险品物流的安全提供了基础。同时,无线射频技术(RFID)、卫星定位技术(GPS)、地理信息系统(GIS)等现代物流技术为危险品物流过程的跟踪、监控、管理等提供了技术支撑,为事故发生后的应急管理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
关键词:突发性、水环境污染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13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危害影响分析
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使污染物介入河流湖泊水体,导致水质恶化,影响水资源的有效利用,造成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事故。[1]。比如说,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100吨苯类污染物经排污口进入松花江,造成的污染带长约80公里,导致哈尔滨市区停水4天,沿江数10个市(县)及下游俄罗斯遭受影响。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加上下游城市停水、河流生态遭受的破坏,整个事故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二、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产生原因和主要特征
从以往发生的水环境污染案例来看,造成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了各类化学物品的泄露、工业企业的事故性排污以及各类重污染物品的运输这三方面。突发性水环境污染的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
2.1突发性。这是指在水污染往往是突然发生的,来不及防护。比如说突然的石油泄漏给水质造成的污染等等。
2.2扩散性。由于污染水质的大多数是危险化学物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水本身是在不断流动的,会导致危险污染物在水中迅速扩散。
2.3危害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可能严重破坏整个受污染区域的水生态系统有的还会造成人身伤亡以及公共、私有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三、水环境污染防治常规措施和应急措施
3.1常规措施
3.1.1加强危险源管理防患于未然。危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的全过程必须要进行严密的监控,将事故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3.1.1.1存储。各危险品仓库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堆放、搬运过程避免碰撞,定期检查保证存储容器的完好,以防止危险品泄漏。杜绝火灾隐患,防止因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
3.1.1.2生产和使用。全面调查全市涉及到危险品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制定危险品生产和使用情况登记表,分别列出危险源单位、其所在地址、所使用和生产的危险物质种类。对登记在册的各个单位,应针对各自使用的危险品进行引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监测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检查。
3.1.1.3运输。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的管理,首先对危险品的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在运输前,业主向有关部门提出运输许可申请,明确运输的线路、地点,驾驶员凭运输危险品上岗证书上岗,经批准后再实施运输。对运输数量大、剧毒危险品设立全程跟踪式管理,可以大大降低发生运输事故造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几率。其次应明确划分危险品禁止运输的道路区间。部分道路应禁止运输危险品的车辆通行,制定相应的危险品运输路线方案,在禁行路段建立危险品禁行标志。
3.1.2构建水质监测网络。针对全市的主要河流、水库、输水管线、水厂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实时监控水质的变化情况,可尽早发现水污染事故,同时也可以及时了解污染的扩散和分布,有利于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为减轻事故的影响争取时间。
3.1.3城市规划制定合理的城市空间布局。在城市规划中应对城市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区内严格执行相应的保护措施;危险品仓库布局应避开上述保护区,并与城市建设用地保持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生产和使用危险品的工业企业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地区,并划出相应的防护绿地与周边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隔开。
3.1.4构建安全供水系统。通过管网改造建设城市分质供水系统[2],主体供水系统只提供经过深度处理的优质饮用水,另外建立局部性的非饮用水管网供应系统,如居民区中水回用、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和工业水回用系统。分质供水系统在实现对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同时,也可提高城市的供水安全性。城市饮用水处理工艺必须进行微污染原水深度处理改造,平时可以提供优质饮用水,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也能有效适应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降低。应开发并建立城市备用水源,提高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保障。
3.2应急措施。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的核心为控制污染源和保障饮水安全。
3.2.1现场紧急处理。现场紧急处理是控制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关键。应根据全市水资源分布,结合突发性水污染的三个主要因素,假设可能发生的事故地点,预设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类型,选取典型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现场紧急处理预案,一旦事故发生,能大大缩短事故应急反应时间,可有效控制污染源的影响范围。
3.2.2制定安全供水应急方案。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分析其可能对城市供水产生的影响,根据其影响程度提前制定出不同级别的安全供水方案,有效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
3.2.3事故期间适当降低供水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对各项水质指标均规定了单一的浓度限值,以保证居民终身饮用安全,均是以慢性长期接触为基础的慢性标准值。而参考《美国饮用水标准和卫生建议报告(EPA822-B-00-001)》,美国现行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定了两个浓度值,即污染物最大浓度目标值(MCLG,在该浓度下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已知的或可能的伤害);污染物最大浓度值(MCL,强制性指标,在考虑水处理工艺、技术等方面的因素后要求尽可能接近MCLG),另外还依据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信息,将饮用水中某种化学物质的可接受的浓度预测值作为卫生建议,共分为三种:1日卫生建议、10日卫生建议和终生卫生建议,即经预测,暴露1日、暴露10日或者终生暴露不会造成任何有害的非致癌性影响的某种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所以,在现有的水质标准的基础上,可在保证人体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增加类似1日卫生建议、10日卫生建议之类的短期标准,在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期间可以暂时适当降低饮用水水质标准,采用短期水质标准来保证事故期间的供水需求,等事故影响消失后再恢复为长期水质标准。
四、总结
水是孕育生物的摇篮,是一切生命体存活的关键。总的来说,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必须想办法将其危害降到最低。如何对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防治,还需要学者们不断的思考与总结。
参考文献:
*县化学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县化学危险品运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保证在事故发生后,尽快组织实施抢救,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根据安徽省有关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化学危险品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第三条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1、救人高于一切;2、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3、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4、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5、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损失;6、实施属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接受同级及其以上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第四条*辖区内从事化学危险品道路运输的经营业户发生的道路交通运输险情事故,应当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第五条运政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征用交通运输设施。交通运输经营业户必须坚持人道主义,并无条件地服从调度和征用。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当事方有关部门请求给予适当救助补偿。当事方有关部门应视情给予适当救助补偿,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给予适当救助补偿。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第六条县运管部门和全县各危货运输企业共同构成全县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处理网络,各部门货运管处科为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常设机构。运管部门和所有货物运输企业办公室应当配备险情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保护用品、取证设备等设施条件,要确保完好有效、调度灵敏;建立事故抢救专家、设备、物资信息数据库。第七条事故发生后,肇事单
位及其上级单位以下简称当事方有关部门),应立即分别成立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立即奔赴现场。交通局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成:组长:梁峰副组长:陈晓明付明侯保义、张锦、李春伟成员:危货管理有关成员第八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批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4、完成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九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可视情况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成立现场施救组、善后处理组、通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运行稳定组、原因调查组等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办事机构,明确责任人、联络人。各组负责人须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第十条交通战备专业保障队伍是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骨干力量。交通战备专业保障队伍及其设备、物资必要时由运管部门向交通战备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调度,后补办文书手续。第十一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当在同级及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第三章应急处理程序第十二条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当事方有关部门未到达现场前由协助方有关部门负责,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部署工作前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上级机关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级机关负责,主动开展工作。第十三条肇事呼救。险情事故发生后,肇事单位应立即向当事方有关部门和协助方有关部门紧急呼救,并开展自救。当事方有关部门可向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救助;县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大力支持。第十四条启动预案。当得知发生事故或收到肇事呼救后,当事方有关部门,协助方有关部门应当自觉的启动实施本预案。第十五条通讯联络。通讯联络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昼夜值班制度,作好值班记录,调度安排应急处理工作。1、
贯彻落实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或应急处理协助小组的决定及交办任务。2、迅速收集、汇总事故应急处理的统计和动态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3、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各办事机构、同级政府有关办事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联系,必要时派出联络员参加同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相关办事机构工作。4、协调交通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理工作。5、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第十六条紧急报告。当事方有关部门、协助方有关部门接报后,均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紧急报告。紧急报告须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或应急处理协助小组组长同意批准后向上报给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的单位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类型;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救援处理的措施和进展情况;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第十七条赶赴现场。险情事故发生在其他行政区域时,协助方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同时及时向当事方有关部门联系、互通情况。当事方有关部门得知发生险情事故或收到肇事呼救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当事方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协助方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前期工作情况,协助处理后期工作事宜。第十八条现场施救。现场施救组工作人员应本着“救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积极救治死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伤人数和损失,千方百计地做好防止和减轻损失工作。必要时可将伤亡者分送数家医院救治、存放。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化学危险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化学危险品性质及危害程度;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第十九条善后处理。善后处理组工作人员应当从快处理善后事项。转运有关受害人,必要时应当采取统一管理、分散接待的方法,做好死伤者家属的食宿安排等接待工作,并做好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应当及时制定事故处理赔付标准和规定,积极做好事故处理赔付工作。第二
十条原因调查。原因调查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对其他目击证人做好登记核定工作。第二十一条后勤保障。后勤保障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有关物资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急需,为应急处理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第二十二条运行稳定。运行稳定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思想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证日常工作有序进行。第二十三条新闻报道。事故发生后,当事方有关部门、协助方有关部门应当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严格新闻采访程序,认真核定新闻报道统稿,客观公正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第二十四条工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逐级书面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具体详情。第四章奖惩第二十五条县交通局根据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与救助效果,对应急处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六条经查实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时限或虚报救助实效的,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按党纪政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七条本预案是县局针对有可能发生的化学危险品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第二十八条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预案》,制定出各单位具体的应急救援方案,报县安全办备案;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发生后,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部门提供我县重大危险品的详细情况,检查各危货运输企业是否编制和准备了事故应急处理方案,组织方案模拟,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第二十九条当事方有关部门系外县而在我县行政区域发生事故时,我县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执行,协助外县当事方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在外县行政区域时,当事方有关部门应当向肇事发生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有关交通单位求助。第三十条各交管站、全县危货运输企业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化学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处
关键词:危险品船舶 火灾 救助
0 前言
危险品是指爆炸品﹑易燃气体、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放射性材料等。危险品船舶是装运危险品或装载过危险品还未清舱的船舶。
危险品按照其呈现的危险性有9类,分别为: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五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七类:放射性物质;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类物质和物品。
危险品的海运运输逐年增加。《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危险品货物已有300多种,超过50%的海运货物属于危险品货物。世界各国都对危险货物运输进行相当严格的管理,以便减轻危险品货物运输带来的危害,对危险品运输的强制性责任的规定已经在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中强化。然而在这样的环境下,重大危险品运输中仍不断发生事故。
在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品运输船的救助行动中,针对当时现场情况的风险因素做出准确的评估和分析,根据拥有的消防救助设备配备的情况,做出相应防范措施,才能保证成功救助。
1 分析风险因素
救助之前应当对救助过程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与评估,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对于发生火灾的危险品船舶来说,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以下几点:
1.1危险品泄露
由于爆炸、流动、燃烧等情况,危险品会由遇难船泄露出去,泄露的危险品进入港池、海洋导致环境污染,并可能危及救助船舶及港区安全。危险品燃烧释放大量的一氧化碳、氮、硫等有害气体会威胁遇难船舶和救助船舶上人员的人身安全,影响救助进度。一氧化碳和可燃油气扩散也会导致爆炸或者火势扩大。
1.2水灭火降低船舶稳性
稳性是船舶受倾斜力矩作用偏离其初始平衡位置,当倾斜力矩消失后能自行恢复初始平衡位置的能力。稳性降低可能导致船舶的倾覆。用水灭火时会有大量的水进人船舱或机舱降低船舶的稳性。水在船内形成自由液面,另一方面水在上层船舱提高了船舶的重心,稳性进一步降低。
1.3天气条件变化造成情况恶化
在海上天气可能会复杂多变,并且应考虑天气恶化的情况,比如风力加大,风向改变、出现雾等。风浪增大对船舶作业产生的影响会比较大。
1.4对救助船造成危险
危险品的泄露、风浪变化、危险品燃烧释放的有害气体均会对救助船舶和救助船上的人员产生威胁,使得救助不能顺利进行。
2 消防救助设备
通过分析救助现场的情况,针对风险准备好救助船的设备才能做好有针对性的救助计划。
2.1 消防炮
消防泡沫炮是产生和喷射泡沫,远距离扑救甲、乙、丙类液体火灾或喷射水远距离扑救固体物质火灾的灭火设备。救助船舶的消防炮装设于顶甲板上,以便增大作用距离和喷射势能,并且具有直流和开花喷射两种功能。
2.2泡沫炮
泡沫炮是由消防泵打海水到泡沫剂集中柜,吸入高倍泡沫剂后,按照一定比例混合,通过泡沫炮喷射嘴喷出与空气混合形成泡沫,喷洒到燃烧物的表面,隔绝空气达到灭火效果。泡沫炮是喷射空气泡沫,远距离扑救甲、乙、丙类液体火灾的消防设备。
2.3 水幕系统
水幕是从消防管系统引出的支管布设到需要保护的甲板表面或船舷上,支管上安装若干具有定向射水功能的喷头,压力水自喷头射出水雾,如伞状,即形成了水幕防护墙。可以有效地阻挡辐射热穿透,阻断可燃气体通过,细微水滴热蒸发能消耗和带走大量的热量。以保护本船的救助消防人员和设备能持续有效地从事灭火救助。
2.4中心液压系统
中心液压系统是消防液压装备的心脏,动力来源于柴油机主动力机组,为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高压水射流切割系统、液压救援工具以及液压消防水炮提供液压动力源,特点是:体积小、重量轻。
2.5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作用有:
a.高效吸热作用:由于细水雾的雾滴直径很小,相对表面积较一般水滴小1700~5 800倍,在汽化的过程中,从燃烧物表面或火灾区域吸收大量的热量。按100℃水的蒸发潜热为2 257kJ/kg计,每只喷头喷出的水雾吸热功率约为300kW。实验证明直径越小,水雾单位面积的吸热量越大,雾滴速度越快,直径越小,热传速率越高。
b.窒息作用:细水雾喷入火场后,迅速蒸发形成蒸汽,体积急剧膨胀,降低氧体积分数,在燃烧物周围形成一道屏障阻挡新鲜空气的吸入。随着水的迅速汽化,水蒸气含量将迅速增大,同时氧含量在火源周围空间减小到16%~18%时,火焰将被窒息。另外火场外非燃烧区域雾滴不汽化,空气中氧气含量不改变,不会危害人员生命。
c.阻隔辐射热作用:高压细水雾喷入火场后,蒸发形成的蒸汽迅速将燃烧物、火焰和烟羽笼罩,对火焰的辐射热具有极佳的阻隔能力,能够有效抑制辐射热引燃周围其他物品,达到防止火焰蔓延的效果。水雾对辐射的衰减作用还可以用来保护救助人员的生命。
d.浸润作用:颗粒大冲量大的雾滴会冲击到燃烧物表面,从而使燃烧物得到浸湿,阻止固体挥发可燃气体的进一步产生,达到灭火和防止火灾蔓延的目的。另外,高压细水雾还具有洗涤烟雾、废气的作用、对液体的乳化和稀释作用等。
2.6 高压水射流切割系统
高压水射流切割的原理是将水增至超高压100~400MPa,经节流小孔(φ0.15~φ0.4mm),使水压热能转变为射流动能(流速高达900m/s)。用这种高速密集的水射流进行切割。高压水射流切割系统,用于切割船体、消防灭火,不产生任何火花,无引燃危险。
2.7液压救援工具
主要破拆液压救援工具有液压切割机、液压链齿锯、液压潜水泵以及其他救援工具。
3 救助步骤
3.1 信息来源
救助指挥值班室收到危险品船舶遇险需要救助的信息后,应立刻向遇险船附近的救助船舶下达救助任务书,同时救助指挥值班室需向报警人了解危险品船舶的相关信息,如遇险船舶位置,遇险人数和伤亡情况,遇险性质,需要救助的类型,所装载危险品的品名,数量,装载位置,危险品的一些物理和化学性质以及目前遇险船舶的实际情况等。
3.2 救助方案制定
救助船到达现场,及时与难船取得联系,了解详细现场资料,如现场海域水文气象、底质、水深、碍航物和周围影响救助的相关情况,特别是目前危险品及其周围舱室的状况,并报告给指挥部门,针对当时现场情况的风险因素做出准确的评估和分析,并做好救助准备工作(如:选择适宜的灭火剂或中和剂,检查消防炮射程和排量处于最佳状态,测试仪器是否在可用状态等等)和自身防护措施。
3.3 采取灭火和施救措施
1.货舱失火
火势太大、傍靠困难时,则进行近距离使用消防炮灭火。这种情况遇险船人员一般已经撤离。
应根据起火货物的性质决定使用灭火剂。首选使用消防水龙进行灭火,并喷水冷却失火部位周围甲板,水灭火时注意观测船舶吃水变化,防止船舶倾斜和储备浮力减少,同时及时检查其他舱室排水情况,确保船舶稳性处于正常范围。大风浪中短时间内不能控制火势且船舶出现大角度倾斜时,应考虑人员安全撤离,再伺机将遇险船拖往就近的安全地点继续实施灭火。
2.机舱灭火
机舱起火,在探明火情不能控制的情况下,立即撤离机舱人员实施封舱灭火,辅助使用喷射海水对机舱周围进行降温冷却。估计机舱火已经扑灭时,开舱前要首先进行探火,确认明火已经熄灭后方可打开通风,同时要预先准备适宜的其他灭火器具,防止复燃。
3.住舱灭火
立即封堵门窗,控制火势。如火势较小,可穿着隔热服,戴呼吸器深入住舱,使用水枪或泡沫灭火,并喷淋冷却火源附近未燃烧的区域,防止火势扩大。如火势较大,能封舱的则进行封舱灭火或由救助船向失火部位释放泡沫灭火。在用水灭火时,需注意失火船储备浮力损失情况,一般通过观测船舶吃水变化、船体倾斜程度等船舶姿态变化进行经验判断。
4.无法控制火势并有爆炸危险的情况
救助船保持适当安全距离进行监视,围绕失火船巡视火情发展态势,警告附近航行船舶远离遇险船,待时机好转后再进行扑救。
5.水面溢油燃烧形成大面积流动火
扑灭流动火灾的方法,建议先采用防火围油栏把水面漂浮的油火围挡在安全水域里,再进行灭火作业;用多船从四面八方包抄并施放不可燃化学药剂(如乳化剂等),使石油凝集或沉入水中,防止溢油四处飘散扩大火势蔓延。如没有防火围油栏,可用消防炮大剂量喷射水雾形成水幕墙进行拦堵阻截,并通过加注喷射泡沫或强大水流冲击灭火。如没有拦油浮漂和化学药剂,亦可使用木(或竹)排或者其他漂浮物体设置拦油物障作为临时应急措施,阻滞油火漫延扩散。
6.全船失火或多处起火
先喷射海水,冷却失火船船体和附近水域,同时做好其他准备工作。灭火船员要采取戴好防护面具或披湿棉被等防护措施。现场消防灭火力量使用泡沫设备等集中向起火货油舱根部喷射灭火直至扑灭火灾。泡沫灭火时泡沫供给强度一般为:当油品闪点小于60度时为(0.8—1.0L)m?/s;当油品闪点大于等于60度时为(0.6—0.8L) m?/s ;当消防力量较弱时要适当提高泡沫供给强度。使用干粉扑灭油火也有较好的效果,使用干粉和泡沫混合联用灭火效果更好。
4 救助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
1.进行救助作业宜选在上风舷,但天气等环境因素变化会影响到救助船自身的安全。必须加强危险气体的监测,监测情况及时传到救助指挥中心,根据监测情况作出恰当的行动判断,必要时撤离,等天气好转,条件许可时再组织救援作业。
2.天气变化,若风向不定,频繁变化时,有害气体极易对船舶产生威胁,应停止作业撤离。
3.风力较小时,易燃、易爆、有害气体会聚集在船舶内,有发生燃烧或爆炸的危险,有毒有害气体被人员吸入后会发生人员中毒,甚至死亡。应加强防护,及时规避。
4.风浪较大时,傍靠作业时应注意缆绳、船体之间的摩擦等情况产生火花、静电,应立即停止作业,等风小时再进行。在此期间应注意观测气象环境和气体的浓度。
5 结束语
文中介绍了救助发生火灾的危险品船的危险因素,准备内容以及救助的注意事项,确保在救助发生火灾的危险品船舶的情况下能够做好充分的准备,做到有的放矢,减少损失,提高救助效率。
参考资料
[1]刘德良.救助危险品船的不安全因素和防范措施探讨[C] 救捞专业委员会2004年学术交流会论文集.2004.30-34
[2] 彭宏恺,汪家兵. 危险品船舶救助中风险因素及施救措施 [C] 中国航海科技优秀论文集. 2009.258-264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风险分析检验监管
危险化学品作为重要的化工原料,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包装作为危险化学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严格的使用限定和应用标准,规格要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所列的危险货物的包装形式。检验检疫机构作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时常发现进出口危险品的包装出现不规范、标识不清晰的情况,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的情况也时常出现。每年因包装破损和质量问题导致的腐蚀、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远远超出了货物本身的价值。因此加强危险化学品品包装的检测,提高包装质量,促进其与国际标准接轨,亟待重视。
1国内外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现状
1.1发达国家危险化学品监管体系
2006年正式颁布《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REACH)是一个涉及化学品使用、贸易和生产安全法律,还是一个包括技术性、环境和社会壁垒在内的新型的贸易壁垒。2008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CLP),是在GHS的基础上,对REACH起到巩固作用,为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维护的注册物质的分类和标签数据库建立提供了相应的规范。从2015年6月1日起,所有在市场上投放化学配制品的应按新CLP法规进行分类标签。日本化学物质控制法(CSCL)于1973年颁布,于2003年修订,是对新化学物质实施事前危害性审查制度的法规。改法规以科学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对所有使用、进口和生产的化学物质实施分级别、分层次的风险管理和评估。而2012年3月26日美国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险公示标准,是基于GHS第三修订版,并于同年生效。
1.2我国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于2006年《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等26个以GHS为基础的国家分类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随后国家质检总局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根据名录实施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做好前期的准备。
1.3其他方面的技术法规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和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是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1996年推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将危险化学品分为9大类,包括了联合国危险货物类别、编号和分类原则,也包括按健康、环境和物理危害等对危险品进行分类的统一标准和公示要素的要求,逐渐成为指导各国控制化学品危害、保护环境的标准性文件。
2检验监管发现常见的问题
2.1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编制质量不高
目前企业制作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有的依靠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制;或是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编制;还有的依赖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编制。第一种途径由于企业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人员,编制过程随意,大多应付了事;第二种途径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样版也不尽相同;只有第三种途径编制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质量比较有保证,但由于费用较高,中小企业普遍不愿采用这种方法,这就导致企业在实际使用中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可信度低,缺项目、篡改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我局在现场查验中曾发一批进口聚氨酯胶黏剂,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与随附的英文资料不完全一致,未列明所有危险性成分,不符合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要求,后经企业申请调回厂后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了整改。
2.2 与《危险化学品名录》申报不符
依照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名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但报检企业或国内收货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比较熟悉,而对危险化学品名录缺乏了解,导致未能按照名录的品名进行申报,例如某企业申报“清洗剂”商品,通过监督抽查中发现,实际货物中含有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等目录内危险化学品。有些危险货物HS编码不在法检目录中,但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企业仅按照其商品名称申报,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品名申报。还有甚者,不少企业偷梁换柱逃避危险化学品监管,给进口危险化学品埋下安全隐患。例如:我局在对一批进口黑色油墨现场检验时曾发现,货物名称为Paint Related Material(涂料)、型号为RE007PJ(UN 编号1263),与申报的货物名称油墨、型号RED07/EPI(UN编号1210)以及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符,涉嫌虚假申报。我局还发现一批来自韩国的“丙烯酸电泳漆”(属3 类危险品)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钢桶包装上无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定的运输包装标记,不符合质检总局30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督下使用救助包装等形式进行了整改。
2.3危险化学品的瞒报、误报、漏报时有发生
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出运既有监管机构自身检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险品托运人和货代公司瞒报、误报的原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可能未考虑到某些物质可能带有的危险性凭经验把危险货物误判为普通货物,如钢屑,本身是普通货物,但因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钢屑上沾有油类物质,从而成为易自燃固体而变成危险品。例如我局曾对来自台湾的申报品名为“碱性颜料”的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其外包装和集装箱均贴有易燃等危险警示标识,货物标签、提单等单证上货物名称均显示为丙烯酸清烘漆和脱漆剂,这两种物质均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对此进行了立案处罚。
3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3.1检验监管法律依据滞后
现行《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内包含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远少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导致许多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却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外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游离于正常监管范围之外。
3.2部分企业存在安全问题
(1)宣传不到位,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够,存在麻痹大意的心态。(2)知识未培训。人员流动大,没有对员工进行及时安全培训。(3)机制不完善。一些企业规模偏小,企业对于生产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保证能力有限,管理机制存在漏洞。(4)资源未储备。一些中小企业的生产现场或者储存环境不达标,安全隐患排查和设备检修工作未定期地进行,提示不清晰,从而埋下安全隐患。
3.3包装使用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包装使用的不适用。出现装有危险品的包件实际重量超过了标记的毛重,或是实际所装危险品的密度超过了包装标记规定所能盛装的物质密度;有的还出现实际所装危险品需要的包装类别高于包装的实际类别等问题。(2)包装使用的不当。出现包装在装入液体危险品时盖子没旋紧而发生的泄漏;包装在装入危险品时,腐蚀或损坏了包装的外表面;甚至使用已过期的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4加强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对策
4.1提高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作
企业自身要不断学习,自觉遵纪守法,并结合进出口产品的实际情况,落实各项检验监管要求。其次,检验监管人员要形成统一的思想认识,切实认识到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再次,企业与检验检疫部门要增加相互之间的沟通和配合,确保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2强化部门协作,完善标准体系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后,各部门如质检、交通、海事等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覆盖所有的产业和物流环节,环节之间存在监管盲区,这些问题为企业创造了违法的机会,也给某些企业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困难。因而要各部门间要及时沟通,协调,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使产业的发展更加健康。
4.3加大能力建设,提升检测技术
重视化学品的分类鉴别和评估,督促企业或检测机构依据TDG以及GHS的标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的分类定级检测,必要时进行理化监测。其次,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探索快速检测的手段,保证检测质量,缩短检测周期,提高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通关效率。最后,加强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技术指导,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确保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国际标准。
4.4完善标准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质检、环保、安监、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但目前这些法规、标准还不能做到产业链各环节间全覆盖,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既给不法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也给守法企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需要根据新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永华.欧盟REACH法规中危险品分类与标签[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08(8):27-33.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交通事故为目标,以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企业对营运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动态监控为重点,坚持源头管理与路面监管并重,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预防交通事故各项工作,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
二、整治内容
(一)全面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保证安全必要的生产投入,加强对安全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2、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及时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及时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3、加强对企业所属车辆技术管理。建立和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二)全面落实“一带、一速、一平台、一防护”规定
从集中整治开始之日起,全县客运企业、旅游包车企业和危险品运输企业必须全面落实“一带、一速、一平台、一防护”规定。
“一带”,即安全带。全县旅游客车和三类以上班线的中高级客车必须按核定座位依法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做到一人一带,客运企业必须指定专人督促司乘人员系用。凡未安装到位的,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凡未按规定系用安全带的,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
“一速”,即控制车速。全县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高速公路分车型、分天气限速规定和其它公路的限速规定。对超速的车辆,公安部门要依法给予扣分和罚款;车辆主管企业还要对驾驶员本人予以经济处罚,对超速50%以上的要坚决吊销驾驶人的驾驶证,并通报车辆所有单位。对发现严重超速或一企业有多辆经常超速的,公安部门要通报给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并依法给予处理。
“一平台”,即GPS监控平台。全县旅游客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卫星定位装置,凡未安装的,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对已安装GPS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应逐步增加行驶记录功能。旅游客运企业、三类以上客运企业和危险品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GPS监控平台,实行GPS监控员24小时值班监控制度,随时监控所属车辆安全运行状况。企业要对GPS监控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年内GPS监控平台未安装到位的企业,一律给予停业整顿。
“一防护”,即安全防护装置。全县危险品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内容,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货车和挂车必须按要求安装符合国标的安全防护装置;对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的货车和挂车安全防护装置安装情况要进行专项检查。对未安装符合国标防护装置的,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对已安装的不符合国标的,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并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要通报给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及时整改,并按规定及时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三、整治范围
全县客运企业、旅游客运市场、危险品运输市场。
四、整治时间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时间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0月1日至10月31日,重点是抓好宣传发动、制订具体方案、进行排查和开展全面整治;第二阶段,从11月1日到12月31日,重点是巩固第一阶段整治成果,组织检查并做好迎接市组督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成立整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集中整治工作,由县安监局副局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副政委、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县交通局副局长、县安监局副主任科员任副组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县安监局监管三股股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县安监局监管三股副股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整治工作。
2、加强统筹协调。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各相关运输企业要按照“五整顿、三加强”要求,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健全合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3、加强宣传发动。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出动宣传车、悬挂标语、播放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集中宣传“一带、一速、一平台、一防护”的规定,不继提高社会公众交通安全素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人人维护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要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不乘超员车、不乘带“病”车、不乘超速车。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
(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企业凭筹建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企业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
(一)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条租用外国籍船舶进行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中国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及能够证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该申请事项的理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间、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的适航状况等。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条从事国内船舶运输或者拖航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有效维持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资质后,应当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营企业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继续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应当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制度。对于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其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内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是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是指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并处于适航状态的船舶,其中船舶属共有的,经营人所占该船舶共有份额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
第三十六条已经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的中国企业,要求兼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七条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以及相邻乡镇、村之间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乡镇船舶(含乡镇客渡船)运输经营资质不适用本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经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其经营资质条件不适用于本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船舶,申请从事内地港口之间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比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关键词:高速公路;穿越;饮用水源;保护措施
收稿日期:2011-11-01
作者简介:陈会东(1978―),男,河北保定人,副研究员,主要从事交通环境保护工作。
中图分类号:X7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1)11-0131-02
1引言
为了保护水环境和居民的饮水安全,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由于有些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较大,或者有些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为河流或者输水渠,流经长度较长,高速公路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或跨越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因此高速公路在建设过程中要做好在跨越饮用饮用水源地路段的保护工作。
2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以及《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新建公路项目,应当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公路建设应特别重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路线设计时,应尽量绕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防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对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二类以上水体的桥梁,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应在桥梁上设置桥面径流水收集系统,并在桥梁两侧设置沉淀池,对发生污染事故后的桥面径流进行处理,确保饮用水安全。
3施工期保护措施
(1)在工程招标阶段招标文件中将明确通过水源保护区路段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投标阶段工程承包商要承诺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责任和任务,接受业主和地方环保、水利部门的监督。
(2)施工前期,将经过的输水明渠修改成暗渠,修改暗渠路段的长度不小于100m,保证桥梁施工污水、施工垃圾不得进入输水渠,施工中要保持与水利部门的沟通,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利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防止施工过程中对输水管道的破坏。
(3)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路段全部调整为以桥隧形式通过,不得有路基施工,尽量减少处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桥梁的桥墩数,使桥梁大跨度的越过相关河流和输水渠道。
(4)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跨越水体的桥梁设计风险事故应急回收系统。在桥梁两侧防撞护栏内设置排水槽,将桥面径流经排水槽汇入桥梁两端下方的4座容积一般不小于50m3的危险废液应急储存池(应做防渗处理),位于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外;事故应急池的污水一般情况下为桥梁初期雨污水,对于事故应急池的雨水经沉淀后,应有高速公路养护中心通过槽车定期抽走,用于高速公路绿化用水,对底泥进行定时清理;大雨情况下,雨水储满应急池后,通过溢流管排入两侧边沟(图1)。完善工程穿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路段两侧的排水系统,对上述路段边沟做防渗处理,边沟水不得排入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5)在水源保护区路段有隧道时,施工过程中,注意采取合理有效的开挖方式,避免因野蛮施工造成山体滑塌,影响沿线水体安全。在施工中,施工营地、搅拌站、堆料场、预制件场等临时施工场地不得设置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该范围内也不得堆放含有有毒物质的材料如沥青、油料、化学品等(图2)。
(6)尽量选择枯水期进行桥梁施工。桥梁施工采取先进的施工工艺,如采用成型的预制构件等,缩短现场施工作业时间;桥梁下部结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渣,必须运至水源保护区以外进行处理,特别是跨越水体桥梁施工过程中,禁止有涉水施工,桥梁必须一次跨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施弃渣场,做好生态修复和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4营运期保护措施分析
(1)通过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桥梁采取整桥密闭,禁止设置排水口,桥梁两侧安装防落网,增加桥墩的防撞等级,避免运输危险品的车辆经过桥梁时车上的货物翻落到桥下,造成污染。在进入保护区的路段两侧设置警示牌(如饮用水源保护区,请您谨慎驾驶),实施限速行驶;在附近的收费站对通行危险品车辆进行流量和时间通行限制;加强对在保护区内跨河、跨渠桥梁的日常巡护工作;沿线收费站等管理单位,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风险事故处理并备有必要的应急处理设施。
(2)制定严格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安排专人负责,保证本工程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防止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和影响。在穿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桥梁上需设立监控系统,适当加密工程位于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监控探头,并设置紧急报警电话一览表,注明相应公路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环保部门的电话号码,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及工作人员等可汇报公路管理部门、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
(3)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跨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路段的日常巡护工作,同时建立专门的部门在上述路段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押运或者设置陪车,陪同的押运车辆应配备沙子等及应急回收物资,以防突发风险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在最短时间内将污染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当有可溶性危险品进入该水体时,除及时向当地政府、公安、环保、消防等部门汇报,请当地政府派出环境专业人员和监测人员到场工作,对水体污染带进行监测和分析,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公告、化学处理等措施,对掉入水体的容器进行打捞外,还应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大小及时通知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下游的政府,严密监控水源水质污染情况。
(4)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路段配备必要的环境风险应急材料,如灭火器、吸油材料、围油栏、沙子等。为了确保发生突发性事故时可以得到及时处置,工程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在工程营运期建立一支小型应急消防队伍,同时在发生危险品逸漏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部门,并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指挥下,与地方消防、公安和环保部门一起,及时妥善处理好事故。
运输途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时,驾驶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品货物的性质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当地道路管理行政机关和当地消防、公安、环保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清除危害。如危险品为固态物质,一般可通过清扫加以处置,到场行政管理人员应进行备案。如危险品为液态物质,并已进入敏感水体时,除上述部门到场外,应同时派出环境专业人员和监测人员到场工作,对水体污染带进行监测和分析,并视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如危险品为有毒气态物质时,消防人员应戴防毒面具进行处理,在泄漏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需马上通知当地的政府部门公安、环保部门,必要时对于处于污染范围内的人员进行疏散,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5结语
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大部分已建成的高速公路,在通过饮用水源保护区路段时,施工期和运营期均采取了一些对水环境的环保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部分高速公路在建设中环保措施不到位,存在污染水体的现象。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对水环境的保护工作还需要不断地加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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