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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会计主管履职报告

第1篇:会计主管履职报告范文

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2篇:会计主管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 审计导向模式; 经济责任人; 行为责任; 报告责任

一、引言

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首要前提。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督制度,是现代审计制度在中国的一种创新。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确立的基本依据可以用审计动因学说之“受托经济责任观”给予恰当的解释,它是审计产生之历史本原的回归。当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还处于探索与完善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理论方面深入、系统的研究仍然缺乏,尚待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确立为我们创新审计导向模式提供了现实可能。本文提出的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是适应受托经济责任内涵的拓展而对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理论创新,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完善国家治理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受托经济责任理论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是关于审计前提与目标的一种普遍认同的审计动因理论。受托经济责任是现代会计、审计之魂。受托经济责任内涵的不断拓展,是推动审计理论不断创新的内在依据。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委托人对受托人经管受托经济资源的要求不断变化,致使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从受托财产保管责任扩展到受托经营责任、受托管理责任,使审计目标从查错防弊转向会计报表的公允性、可信性,审计模式从账项导向审计模式发展到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再发展到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审计种类从单纯的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管理审计、“3E”审计、绩效审计发展,甚至使审计超越了传统审计的领域,如环境审计、社会责任审计等。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认为,现代审计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其本质目标是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受托经济责任就是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并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义务。审计产生、发展的首要前提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

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委托人自然希望受托人能够诚实地、令人满意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不仅要实现其受托财产(资本)的保值,而且要实现其财产(资本)的增值;而受托人也具有向委托人交待或表明其在诚实地、认真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以便继续获得委托(投资)的内在需要与动机。基于受托人的需要与动机产生了会计的需要,即借助于会计来反映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基于委托人的愿望和保证受托人会计反映的真实公允性或可信性,产生了对审计的需要,即委托人借助于审计来控制受托人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过程和状况,以及受托人提供的会计报告的质量(即真实公允性或可信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与受托人特别是经营管理活动存在着法律上、空间上和时间上的分离性,以及专业知识障碍和时间、成本方面的若干限制,委托人往往不能直接控制受托人的受托经济责任履行过程和会计报告的质量,必须借助于一个独立的第三者来实现这种控制,即审计产生的重要原因。而受托人为了表明其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并取信于委托人,也愿意接受此种控制。

为了保证和促使受托经济责任得到有效的履行,就需要有相应的审计模式对委托人所掌管的经济资源及其投入和产出的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以如实反映受托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着重研究了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本文的系统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受托经济责任狭义与广义的阐释

1.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受托经济责任狭义的解释

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狭义的受托经济责任是一种法律概念,它是指经济责任人对资源的法定的直接利益所有者(委托人)的责任。这种法定的利益所有者包括股份企业或公司的股东、国有企业的国家(政府)、政府的纳税人、慈善机构的捐赠者等。按照狭义的受托经济责任理论(也称为传统受托经济责任理论),经济责任人应该向也只向委托人即直接利益所有者报告资源的经管状况――其所应承担并履行的受托经济责任。因此,在狭义的受托经济责任理论下,责任的指向是单一的,因为其委托人是单一的。

2.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受托经济责任广义的解释

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广义的受托经济责任是一种社会概念,它是指经济责任人对其有关的所有的利益关系人的责任。这些利益关系人是一个群体,除了特定的直接利益所有者外,还包括虽然不具有法定所有权但与经济责任人所代表的组织有着某种经济或社会联系的其他利益关系人。对于企业而言,除了作为其直接利益所有者的股东或国家之外,其他利益关系人还包括投资者、债权人、贷款人、供应商、雇员、消费者、政府部门、地方团体、银行、税务机关等等。按照广义受托经济责任理论(也称为现代受托经济责任理论),所有这些方面都是经济责任人应予负责的对象。这是因为,任何经济责任人及其所代表的组织都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之中,一方面,其行为将影响到其各种利益关系人;另一方面,其生存与发展又必然依赖于各种利益关系人,所以,其行为必须对包括直接利益所有者在内的所有的利益关系人负责。显然,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所指的受托经济责任是广义的。

3.保证和促进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

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目标是确认和解除特定组织之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其本质是保证和促进其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所谓“全面”,是指全面履行“行为责任”与“报告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与报告责任的各项内容;所谓“有效”,是指每一项责任都必须得到切实履行,都要真正符合要求。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就是要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检查,对经济责任人履行的经济责任状况予以确认,看其是否符合“全面有效”的目标要求,一旦发现偏离此目标要求的情形,即通过审计反馈进行纠偏,以促使经济责任人全面有效履行其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账项导向审计模式、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和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由于在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审计流程、审计方法、审计评价标准和审计报告等方面均没有明确针对受托人行为本身,因而对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的纠偏几乎是不可能的。

可见,本文构建的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是对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理论创新,是汲取账项导向、制度导向和风险导向等审计模式的成果,基于受托经济责任内涵的拓展,形成的针对特定组织之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状况的一种新型的组织审计行为活动的审计方式。

三、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的内涵剖析

具体来说,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就是指审计机构和人员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界定、评价特定组织的经济责任人的目标经济责任为重点,在确定目标经济责任的前提下,决定审计测试的范围与程度,通过审查经济责任人的履责报告,对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发表审计意见、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的一种审计组织方式。

对于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的内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与理解:

1.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主体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审计主体划分,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类型包括政府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种。

2.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客体是特定组织的经济责任人。本文所指的特定组织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按照对特定组织类型的划分,经济责任人包括从事公共管理的各级政府官员和非营利组织的各级负责人、从事营利活动的企业各级负责人。从理论上讲,凡是存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受托方,均可作为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客体。

3.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目标是确认和评价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经济责任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其中,行为责任是经济责任人经管经济资源的责任,目标经济责任是行为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报告责任是经济责任人通过履责报告解释说明其履行经济责任状况的责任。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目标表明经济责任人不仅应当全面履行包括行为责任与报告责任的各项内容,而且每一项责任都必须得到切实履行,都要真正符合要求。

4.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审计策略是为了实现确认和解除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状况的审计目标而设计安排的一整套措施。具体包括审计计划和流程的设计、审计方法的选择与运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和审计报告体系的改进等。

四、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概念框架

(一)责任的涵义辨析

研究责任的涵义有助于界定经济责任的内涵,因为经济责任与其他责任的涵义之所以不同,并不在于责任的涵义发生变化,而在于责任前面的修饰词“经济”,在理解责任的涵义的基础上才能理解经济责任的涵义。

在古代汉语中,“责”与“任”连接形成“责任”的用法并不多见,常见单用“责”字。现代汉语中的“责任”是从古代汉语中的“责”发展而来的。“责”在古代汉语中是一个多义的概念,至少有六种涵义:一是求、索取;二是诘斥、非难、谴责;三是要求、督促;四是处罚、处理;五是义务、责任、负责;六是债。

在现代汉语中,《汉语大词典》认为,汉语中“责任”有三层涵义:其一,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其二,分内应做之事;其三,做不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第一层涵义,实际上仍然把“责任”作为复合词,大都见于古代汉语中。在现代汉语中,“责任”的涵义一般是指后两种。

张文显认为“责任”一词的基本语义有三方面:其一,“责任”即为分内应做的事,如“岗位责任”、“尽职尽责”等。这种责任实际上是―种角色义务,在这种意义上使用“责任”,其中心意思仍为“义务”。其二,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义务。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其三,因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赔偿责任”等。

冯军收集了《法制日报》1993年4月1日至30日76个有关“责任”的用语例,并对所收集的用语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责任’一词是在三种意义上被使用的,即‘义务’、‘过错、谴责’、‘处罚、后果’”。

刘作翔、龚向和认为,“从语义的角度来分析,‘责任’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责任一般是指在政治、道德或在法律方面所应为的行为的程度和范围,在这里,责任是主体的角色义务或职责,可以通俗地理解为特定主体分内应做的事。狭义的责任是主体违反某种义务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或不利的状态,也就是有的学者所言的‘基于一定的义务而产生的合理负担’”。

张贤明认为责任包括两层涵义。第一层涵义属于积极意义上的责任,说明责任与责任主体的社会角色是相联系的,是各种社会规范要求社会成员负担与自己的社会角色相适应的行为,表明了社会对责任主体的行为预期;第二层涵义属于消极意义上的责任,说明社会对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的成员所给予的谴责和制裁,反映社会对其成员不履行或没有履行好积极意义上的责任进行的处置,是社会成员因为没有做好分内之事而引起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只有首先界定了前者,才有可能界定后者。

张贤明进一步指出,责任的两层涵义中包含着评价的因素,即对责任主体的行为是否做好了分内之事以及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时应该受到何种处置进行评价。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认为,责任是一个人应尽的职责,应该承担的过失。或者说是一个领导干部应当做的事做了没有,做的效果如何。

综上所述,责任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和多层次性。它包括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第一,责任主体的分内之事;第二,责任主体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时应受的谴责和制裁;第三,对责任主体行为的评价。这三部分都与责任主体的社会角色相关。在社会中的角色不一样,责任主体的分内之事、评价的标准、应受的处置就不同,责任的具体内涵也就有所区别。

(二)经济责任涵义的界定

姜彦秋认为,经济责任主要是指作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承担的经营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

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规定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定义为:“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陈波认为,经济责任其更为准确的表述应该是“受托经济责任”,即由于受托管理他人资产而承担的相对于委托人的责任 。

李三喜认为,经济责任分为三类:一是经济责任应当是当事人基于特定的职务而应承担或履行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二是经济责任应当是当事人对其与经济责任相关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三是经济责任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经济上的后果,如经济上的赔偿、补偿等。

笔者分析认为,上述有关经济责任涵义的界定并不是很完整,但对本文研究界定经济责任的涵义是有启发意义的。

事实上,经济责任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资源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资源委托与受托关系引起的经济权力与经济义务。在社会的分工协作体系日益细密的情况下,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成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关系,也是现代审计赖以产生的基础。可以说,社会上的每个组织、每个人都承担着各种性质不同、内容不一的受托经济责任。从历史上看,基于产权关系和市场交易所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很早就在人们的经济交往中得到承认和履行。因此,笔者认为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将经济责任的涵义界定为受托经济责任更为完整和恰当。

(三)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受托经济责任的概念体系

根据现代受托经济责任理论,笔者认为,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受托经济责任是指经济责任人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并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义务。由此推论,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应该明确界定包括经济责任人、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三位一体的受托经济责任的概念体系。

1.经济责任人

在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受托经济责任存在于一种委托与受托关系之中。在这种关系中,至少存在委托人和作为受托人的经济责任人两方,委托人授予经济责任人管理和经营经济资源的权力并要求其对管好、用好该种资源负责;经济责任人接受委托人的授权或委托并承担起履行相应责任的义务。根据前文对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内涵的剖析,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中的经济责任人是指特定组织中受托经管经济资源的行为人,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官员、企业负责人和非营利组织负责人。作为承担并履行经济责任的主体,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中的经济责任人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委托受托关系以及与受托经济责任的关系如图2所示。

2.经济责任人的行为责任

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经济责任人的行为责任是按照委托人关于治理性、控制性、合法合规性、效益性、环境性、社会性等要求经管受托经济资源的责任。委托人的要求代表了其对经济责任人之理想行为所持的期望,反映的是社会的客观需要,而社会需要的层次与水平总是不断提高和发展的,因此,受托经济责任的内涵自然呈现出不断拓展的趋势。

经济责任人的行为责任一般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予以确立,从而形成行为责任的目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目标经济责任。目标经济责任既可以通过法律、法规、预算、计划或合同、契约等形式确立;也可以由习惯或习俗确立;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治理责任、经济权力控制责任、管理舞弊控制责任、绩效责任、环境保护责任和社会责任。

3.经济责任人的报告责任

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受托经济责任应具有可计量性,即能够通过货币形式或其他标准予以计量,并通过报告的形式(如财政财务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对计量结果予以报告。报告的形式也将随着受托经济责任内涵的变化而变化。

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经济责任人的报告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公允性或可信性的要求编报履责报告,以公允反映经济责任人履行行为责任方面的内容。

由于目标经济责任是行为责任目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经济责任导向审计模式下的履责报告实质上应该是解释说明经济责任人履行目标经济责任状况的报告体系,为了全面反映治理责任、经济权力控制责任、管理舞弊控制责任、绩效责任、环境保护责任和社会责任,履责报告体系应当包括财政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治理结构报告、财经法纪遵循报告、经济权力行使报告、经营活动报告、经营目标报告、舞弊防范报告、环境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如图3所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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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陈波.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J].审计研究,2005(5):84.

第3篇:会计主管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集团公司;外派;财务负责人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09-019-01

集团公司通常通过对下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来实现财务控制,对任职单位的重大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以保证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能够履行职责,集团公司对外派财务负责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规定外派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对外派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以及对公司文化的认同度;二是专业胜任能力;三是财务工作以及行业管理经验。

同时,还要注意一些限制条件,例如是否因渎职给任职企业造成过重大经济损失,是否有过违反国家法规,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等。

二、明确外派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权限

公司法规定,企业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但作为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的集中管理是大股东的天然权力,外派的财务负责人应该由集团公司行使任免权,这是集团公司作为大股东行使管理权的客观要求。无论是从企业内部员工中选拔还是从社会上直接招聘,都要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初步审核,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任免。

三、明确外派的财务负责人的权限职责

对外派财务负责人的权限职责要有明确规定,以便真正地履行其职责。外派财务负责人主要包括:

1、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下属公司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效益情况和资金收支情况;

2、组织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管理和资金管理;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的任免、聘用、晋升、奖惩等管理;

4、对集团公司批准或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做出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5、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报告企业经营管理业绩;

6、拟定公司财务预算算方案、公司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控制计划、融资方案;参与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参与公司项目投资、对外投资和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重大财务决策。

同时,对于重大资金调度、对外提供担保、资产抵押、重大固定资产投资或购置、核销坏账及处置不良资产、工程项目招投标,重大信用销售和经济合同的签订、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等重大事项,应当实行财务负责人与总经理或董事长联签制度。

对于违反规定的事项,财务负责人有权拒绝签字并停止支付资金,并有责任予以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四、完善外派财务负责人报告制度

对外派的财务负责人要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即时报告。

财务负责人述职报告是定期报告的主要形式之一,财务负责人在述职报告中应全面报告任职单位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财务资金管理制度情况、财务负责人职责的履行情况、任职单位的财务状况、效益情况、税务情况、资金使用和融资情况、成本费用控制情况等。通过述职报告,集团公司可以全面了解下属企业的基本财务管理状况。为了规范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述职报告,保证信息的有用性和及时性,集团公司一般可以要求财务负责人每季度或半年述职一次,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述职的重点内容做出要求。

重大事项即时报告是指对于任职单位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和任职单位的重大违规事项,财务负责人应该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以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注重业务培训,提高胜任能力

作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不仅要具备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了解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要懂得一些领导艺术。为了让外派财务负责人更好地履行职责,集团公司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每年组织外派财务负责人参加培训,以不断提高外派财务财务负责人的业务素质,有效促进行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

六、加强考核与评价管理

为全面衡量和正确评价外派财务负责人的工作业绩,集团公司应该制订外派财务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与评价管理办法,采用定期考核与不定期业务检查的形式,对外派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通过考核,激励工作优秀者,鞭策落后者,督促外派财务负责人认真履行监督与管理职责。

集团公司对外派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履行财务监督职能的情况、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上级公司安排任务完成情况、财务会计团队建设情况等方面。

第4篇:会计主管履职报告范文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超级秘书网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5篇:会计主管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国库;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目标;信息质量特征

中图分类号:F830.4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08)11-0025-03

在整个会计体系中,国库会计兼具预算会计和银行会计的双重属性。从国家预算角度看,国库会计是国家预算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税收会计等共同参与预算执行;从银行角度来看,国库是人民银行履行经理国库职责而专门设置的一个职能部门,其业务纳入人民银行会计体系统一管理。加深国库会计基础理论研究,确立国库会计基本假设、厘清国库会计目标,构建国库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对于推进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预算会计改革与发展有积极意义。

一、文献综述

目前对国库会计基础理论的研究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探讨国库会计职能。李勇(2007)结合财政制度改革,提出要从体制上加强国库会计建设,从制度和体制上保证国库会计职能履行,从技术手段上增强国库会计履职能力,营造环境以提高社会对国库职能的认识。第二类是探讨国库会计与预算会计体系的关系。唐树君(2005)分析了税收会计、国库会计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联系,指出三者都是为执行政府预算服务的,同属于预算会计组成体系,有相同的目标,同反映政府资金活动。但三者的会计主体存在差异。

根据笔者的阅读范围,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对国库会计环境、会计对象、会计假设、会计目标、信息质量特征等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的著述。尽管如此,由于国库会计隶属于预算会计体系,还是有必要对相关的研究(主要是预算会计基本理论的文献)做一个梳理。相关文献中的一些思想和方法对本文的研究有很好的启发意义。李建发(1996)通过回顾预算会计的历史沿革,对比中外预算会计,提出预算会计的环境性前提与规范性前提概念。在会计目标上,他针对政府的客观环境指出政府财务报告应以受托责任观作为基础,并提出扩大中国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把国家资源、国有资产、国家债权债务和社会保障基金纳入预算会计核算体系。赵建勇(2001)结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的研究报告第11号,和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发的第34号关于政府财务报告的最新研究成果,对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主体、计量基础、报告模式、预算报告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郭彤(2003)认为政府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是为了履行政府对其委托人的报告责任,而政府报告责任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发展变化反映了政府职能的变化和人民对政府要求的变化。预算会计和财务报告制度的改革,必须以履行政府报告责任的认识为出发点,以满足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王晨明(2006)对预算会计信息使用者和会计信息供给者的特征进行了分析,阐明了会计信息供求状况对会计目标的影响,认为明确报告的受托责任和提供有利于决策的信息作为预算会计的主要目标。

借鉴预算会计理论的已有研究成果,本文从三个方面开展更深入的研究:确立国库会计基本假设,明确国库会计目标,构建国库信息质量特征体系。

二、国库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是指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中,根据已往的实践和理论,对会计领域中尚未肯定的事项做出的合乎逻辑的假设。会计基本假设对国库会计而言是重要的,因为国库会计与其他会计一样都处于特定的客观经济环境中,都会遇到许多不确定事项,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同样需要依赖事先确立的若干会计基本前提。笔者认为国库会计基本假设应由会计主体、持续性假设、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组成。因为这四项假设是比较公认的,也符合国库会计所处的客观环境,便于对国库会计理论体系的研究。

(一)关于会计主体假设

主体观念是建立会计科学和进行会计实务处理的几个最基本的假设之一。在会计基本假设中通常把会计主体列为首要的假设。国库会计的会计主体比较复杂,它对外承担受托责任的整体是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需通过银行会计核算方式对各级预算收入、支出、退付及划拨、清算等资金运动情况进行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记录、反映和监督,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务资源的收支情况和结果,同时还需将同级财政收支情况反映在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因此,国库会计主体采用了双重视角,分为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即记账主体是中央银行,报告主体为财政部门。

(二)关于持续性假设

持续性假设基本含义是指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将按照现在的形式和既定的目标无限期地继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计主体不会进行清算。国库会计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重要基础手段,国库部门不以盈利为目的,开展各项活动不仅不能带来赢利,而且所有的活动都必须耗费一定的资财,如果不做持续性假设,我们就很难想象一个社会能够延续下去,所以在国库会计中,强调国家公共活动的持续性是非常必要的。

(三)关于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假设

会计分期假设基本含义是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可以被划分为相等的时间单位,以便对会计主体的经营状况进行及时、连续的反映。这种为了会计核算的需要而人为划分的相等时间单位称为会计期间。国库部门除了按月份、季度、年度进行分期核算和报告外,还要求按旬核算并提供预算收支的旬报。与企业的会计分期相比,国库会计分期显得更详细、更重要。会计分期的假设保证了资源的委托方能够定期了解到国库部门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

国库会计对象是预算收支的增减变化,因而货币计量自然成为国库会计的一个基本前提。此外由于国库不计算盈亏,因而只以历史成本作为计价基础,除非特殊情况,否则不要求采取类似于现行成本、现行市价的计量属性。

三、国库会计目标

会计目标是指会计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要得到的结果,体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关于财务会计目标,二十世纪80年代左右形成了两个有代表性的观点: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笔者认为:国库会计目标应定位于受托责任观。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资源的受托者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央行国库部门承担了如实地向资源的委托者报告其受托责任的履行过程与结果的义务。这一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央行经理国库的法定性决定国库会计的受托责任

从我国国库会计实践看,《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因此央行经理国库具有法定性、唯一性。根据政府委托理论,央行国库部门是公众的受托人,央行国库与公众之间是委托关系,对公众承担着巨大而广泛的受托责任。央行国库为了履行受托责任,必须有可供使用的资源(如机器设备、人员经费),而这些资源大部分来自于税收。公众对于资源的提供不管自身是否自愿都无法回避,更不可能通过市场来改变这种受托关系,因而公众关注点只能定位于对受托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因此,决定国库会计目标以反映受托责任为主。

(二)国库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关注于央行国库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在我国有关预算会计的规范中,无一例外地的将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界定在政府内部。作为预算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国库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也限定在政府内部及立法监督机构。上述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国库信息的关注点均侧重于国库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从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征收机关)看,作为政府的管理者,制定经济决策和加强公共财政管理都需要获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国库会计信息。财政部门、征收机关作为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机构,也需要反映国库资金运动情况的所有国库会计信息。从中央银行看,国库是人民银行为了完成国家赋予的经理国库的职责而专门设置的一个职能部门,国库会计核算统一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其会计信息理应提供给中央银行。从立法机关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我国的立法机关,负责审批政府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报告,并监督政府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使用,需要借助国库会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来评估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对公共资源的管理与使用情况,预算执行的合规性等。

综上,各信息使用者关心人民银行履行经理国库职能方面的信息,包括是否及时收纳国家预算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等,以评价国库是否履行了保护、使用和维护受托资源的职责。

四、国库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所应当达到的质量的要求。在整个财务会计理论的概念框架中,信息质量特征是联结会计目标与会计确认、计量及财务报告信息表述的桥梁和纽带。如果会计信息不能在质量上达到保证,会计目标就无法实现。各国预算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十分重视,了多项政府会计概念公告,提出预算会计信息质量应具备的特征。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也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可理解性、重大性、及时性、真实性、客观性、可比性和一致性。为了解除国库会计对公众的受托责任,在国库业务处理规范中,也要求国库会计信息质量满足一系列的信息质量要求:

(一)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必须清晰、简明,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理解与使用。政府各部门、立法及监督机构、人民银行及上级国库部门等信息使用者关心国库会计信息,关注国库会计是否及时记录、反映国家预算收支变动,以评价国库是否履行了保护、使用和维护受托资源的职责,必然要求国库会计信息明晰、便于理解。

(二)客观性

客观性要求国库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地反映国库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在目前国库业务处理中,制度要求国库收入必须以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开具的缴款书、税票作为记账依据,国库支出必须以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凭证为依据;这些制度规定,体现了国库会计核算的客观性要求,从而保证形成的会计处理结果真实客观。

(三)及时性

及时性要求国库会计主体应当及时地收集会计信息、及时地对收到的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及时地将会计信息传递给信息的使用者。现行国库会计制度对会计信息及时性有明确要求。例如在1989年颁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国库的基本职责规定为:“准确及时地收纳各种国家预算收入……”。此外,从国库会计报告的提供频率上也能体现及时性要求,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库收支动态,对国库预算收入报表的及时性要求也较企业更高,除了提供正常的月报、年报外,国库部门还提供旬报,每日产生预算收入日报表。

(四)可比性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科目应当一致,相互可比,并且会计处理方法应当保持前后期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因为国库会计反映预算资金的收缴、划拨、留用、上解过程,不仅直接反映国家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而且还反映政府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成败,如果核算口径不一致,导致提供的信息不可比,前后期不一致,将很难评估国家制定实施的各项政策是否成功,因此与企业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相比,国库会计信息对可比性的要求更高。

(五)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特征要求在会计处理中应注意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能仅仅局限于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从而防止企业利用法律和规则的现有漏洞,进行虚增利润、隐瞒债务等舞弊和粉饰财务报表的行为。尽管我国国库是非赢利性质,但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仍然是国库会计信息质量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主要是地方政府由于存在大量的债务而导致财政风险不容忽视,地方政府通过所属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债务融资,表面上看是企业债务,而实质上是政府的债务。因此,国库会计要全面反映政府的预算执行状况,有必要将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作为重要的信息质量特征,对或有负债进行全面揭示。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西南财经大学:《国库改革与发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

第6篇:会计主管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促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预防系统;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

(六)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九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二)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加强对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条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

(三)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七)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六)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

(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

(四)收集、分析、、处理财经违纪信息;

(五)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三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检察建议等相关建议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第十九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

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国有公司、企业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公司、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造成后果的;

(五)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7篇:会计主管履职报告范文

述职报告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应用文体,对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公司监事长年度工作述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公司监事长述职报告1本人现任睢宁农商行监事长、纪委书记,主抓监事会、纪委工作,分管监察、工会、基建和信访等工作。现将20____年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绩

20____年,本人重点在监督、质询、反馈、协调、参与等方面,认真履行本岗职责,在农商行经营合理性、有效性方面动脑筋想办法,加强监督与审计,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在监事会的有效监督下:一是董事会的方向把握正确,各项决策较为科学;二是行长室的各项业务指标完成较好;三是资产质量进一步夯实;四是风险防范到位,流程化操作进一步规范;五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六是企业形象、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快速提升;七是农村商业银行成功组建。

二、主要工作内容和做法

(一)以完善法人治理为前提,提升监督制衡能力

借农商行组建之机,按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制定《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等,从制度上明确了监事会的工作程序、议事规则、监事长和监事的职责权力以及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奖惩考核等,加强监督与协调,更好地服务于业务经营管理。

(二)强化履职与监督,把关单位运营方向

1.独立执事,加强监督。

认真行使监事会监督决策职权,参与董事会相关会议,对董事会制定的各项经营目标、相关规定等提出可行的建议,从监事会的角度对董事会的议事程序、议事规则的合规、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对行内涉及高管人员聘任或解聘、利润分配方案、重大关联交易及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责,为农商行发展保驾护航。

2.推动“三长”协调运转。

做好“三长”工作日志,与董事长和行长之间经常通报情况,使“三长”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做到履职不越位、办事不错位、工作不空位,体现“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要求。20____年,本人共列席董事会6次,列席行长室会议20余次,主持召开4次监事会。

3.积极监督重要环节。

对重要岗位人事变动、大额费用支出、集体物品采购、网点装潢装修、信贷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并形成机制,增加决策的透明度。

(三)加强教育与责任落实,深化党风廉政建设

把党风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案件防控治理工作职责分解到各部室、支行、岗位、人员,层层签订《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进一步完善责任落实体系。充分利用员工入党、干部提拔、节假日等时机,开展预防教育,切实关注“九种人”,让干部职工给爱好“上把锁”,给交往“设道岗”,自觉抵御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

(四)做实监察和信访工作,强化问责与监督

1.加大警示教育力度。

邀请县法院、纪委、公安部门专家给全行信贷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警示教育图展等方式,对易发案件环节的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取得较好效果。

2.发挥监察“侦查”作用。

坚持对基层支行调查走访制度,定期参加支行民主生活会,关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思想动态,倾听基层员工和群众的意见,把建议和意见反馈给总行,发现苗头、倾向性问题及时给予提醒和告诫。

3.健全信访工作网络。

重点解决业务发展中的焦点、热点及信贷人员廉洁等问题,特别是在十八大期间,严格落实“零报告”制度,重大紧急信息随时报送,建立起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排查网络,为单位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积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和查处工作,群众来信来访查结率达100%。

(五)保障权益,加大投入,促进农商行和谐健康发展

继续推行爱心工程、温暖工程、健康工程、文化工程“四项工程”,开展在职工生日当天赠送鲜花和生日蛋糕活动,为考取大学的职工子女送去励志费,为六周岁以下的职工子女发放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为职工子女发放读书费,为干部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加大对员工的福利待遇管理,确保职工利益最大化,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同时,积极开展多姿多彩的职工文化活动,通过元旦健身走、舞动乡村、合规文化建设征文、春节晚会等活动,以此增强企业向心力与员工凝聚力,提升企业内涵。

三、政治表现和廉政建设情况

本人作为睢宁农商行监事长和纪委书记,自觉将自己置于党和员工的监督之下,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狠抓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提高廉洁从业的自觉性,保持清正廉洁的高贵品质。同时,本人能坚持勤政廉洁,坚决做到“三不”:不以权谋私,未借工作之便为家人和亲属谋私利;不搞权钱交易,无“吃、拿、卡、要”行为;不用公款相互宴请、铺张浪费,在廉洁方面经得起考验和检验,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四、存在的不足

20____年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不足:监事会的监督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监督层面还需要进一步拓宽;外部监事的履职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同时,监事会深入基层的频率有待加强,在如何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努力。

五、下一步计划

本人将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加大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与监事会成员一道,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搞好组织配合,为董事会决策和经营班子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证,促进经营决策科学化、业务管理规范化、岗位操作流程化,实现睢宁农商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以上述职,请予评议!

公司监事长述职报告2各位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我受监事会委托向大会做20____年监事会述职报告。请予审议。

一、20____年监事会工作回顾

20____年,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以维护和保障股东利益为己任,履行监督职能,参与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发展建言献策。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据集团“一建、四统一、两监督”的管理模式和集团管理标准,履行监事会在财务监督方面的职责,着力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财务监督,坚持以内部审计为主,并开展专项检查,推动了财务管理水平上新台阶。

1、定期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报告,有计划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20____年按照集团内部审计计划的要求,内部审计小组完成了______有限公司20____-20____年年度财务审计;______有限公司20____年年度财务审计;______有限公司20____~20____年的审计报告传阅工作、______有限公司20____-20____的年财务审计报告传阅工作。审计指出了各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2、维护企业利益,监事会加强对重点问题的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小组对中石化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管理局、新疆爱克特流量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天德诚贸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在外资金和在外未结算产品进行核对,并督促结清新疆天德诚贸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尾款。提出统一发货单据、统一名称图号等合理建议。

二、20____年监事会工作要点

监事会确立的20____年总体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公司20____年的生产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紧密结合企业特点和公司管理实际,创新监事会工作方式、方法;坚持以财务监督为中心,增强当期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注重协调落实,提升监事会报告处理的效率和水平。加强对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和重点部门的审计监督,关注公司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探索监事会对企业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切实履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股东、职工和企业利益,保障资产保值增值。

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一)、依法完善监事会的各项监督职能,规范公司生产经营各方面运作模式,确保监事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依据相关规定完善监事会工作职能,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方式,使监事会工作有法可依,转变思想,将被动监督变为主动要求监督,积极参与公司的有关会议,充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继续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点面结合重点检查,做好数据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做好数据转换工作。

(二)、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增强主动服务意识,落实专项调查处理结果,监督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要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主动深入部门和职工中去,多联系多沟通,带着问题搞研究,广泛收集意见,确保监事会日常工作务实科学细致深入开展。紧密配合董事会工作,落实董事会相关决议,保障相关决策顺利执行。

(三)、强化对重要部门的监督力度,提高监事会工作人员综合技能,提升监督水平。

坚持每年一次对集团内公司财务及重要部门的审计检查工作,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经济运行状况。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注重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加强审计、企业内部管理等各方面的学习,增强自身的业务技能,提高监督水平,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新的一年,公司仍然会有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齐心协力。监事会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董事会和经营层依法开展工作,在20____年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政策和公司章程办事,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充分发挥好现有治理结构优势,牢固树立维护大局、维护股东利益的一致目标,诚信正直、勤勉工作,就一定会战胜未来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圆满完成公司20____年的任务目标。

谢谢大家

公司监事长述职报告320____年,本行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本行《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对合行、对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本行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有效的跟踪监督,认真履行了监事会的职责。现在,我受监事会委托,向本次股东大会做20____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

一、20____年监事会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坚持定期会议制度,加强内部工作协调。根据本行章程和董事会的安排意见,监事会坚持了定期会议制度。每次会议召开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本行《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同时,监事会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合行信贷、财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改进意见。

(二)全面履行监事会职责,加大审计、监察工作力度。主要是稽核监察部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标准,紧紧围绕省联社的案防工作意见,结合本行案防工作管理现状,加强对可能出现案件风险隐患的重要岗位、重要部位和环节、重要业务等方面进行了现场审计和检查。

1.加强案防制度学习,增强案防管理责任感。

在年初通过对往年的案防管理制度的学习,结合当前案防工作形势,拟定了20____年度稽核监察工作意见,并提出了年度案防工作计划和目标。重点加强对支行行长、主管信贷、主管会计的履职案防管控,重点排查“四个一”“五个一”案防制度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2.层层签立案防责任状、人人签订承诺书。

全员细化为52个岗位,分别签订案防责任状30份;签订条线责任书7份;签订员工案防承诺书241份;收缴案防保证金34人45000元,其中董事长9000元(年初已上交三峡农商行),分管和监督第一责任人各2000元、支行行长及部门经理各1000元。全员签订员工自控互控联保责任书239份,做到自我约束、上下制衡、左右衔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再以支行部室为单位与合行党委书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29份,党员签定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78份。

3.积极落实省、市两级案防工作意见方面。

紧紧围绕依法合规经营,结合新业务系统操作流程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开展序时审计和各类专项审计,督导条线岗位互控监督。强化重点人制度学习,对潜在的“习惯性违规、服从违规和不作为”进行了警示教育。督导所有网点进行了案防量化考核自评和检查。适时对86人次进行了轮岗审计,230人次强制休假审计。

4.开展了9期(274人次)反腐倡廉、商业贿赂治理等教育培训。

通过“教育为主、预防为先”,培育一种好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取向。彻底摒弃“熟人文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钱就能使鬼推磨”的价值取向。

5.积极接访,细化排查维稳。

春节、两会、十一期间,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信息排查,督导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汇报或化解矛盾,加强与政府群工部的联系,确保平安无事。

6.加强对员工不良行为、重点人员及负面信息的排查。

20____年共找员工谈话59场(人)次。排查出重点人员5名,其中已解除2名,重点关注3人,已调离重要岗位1名,有2名重点关注人员未调离重要岗位,已落实帮教措施3名。

7.为防止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恶化,有效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平安稳定。

根据《宜昌市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启动了以建设和谐家庭为目标,对合行所有员工婚姻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大整治的活动。稳控不稳定因素源头,有效预防因婚姻家庭矛盾和邻里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创建“平安家庭”,以家庭的平安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和合行业务的健康发展,提升员工处理人际关系调适自我心理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8.加大了对违纪行为行的处罚力度。

对贷款违规责任人发出《处理责任贷款违规行为决定书》6份,其4名责任人共代偿9.7万元不良贷款。20____年度对一般性违规处罚52人次,处罚金额1.58万元;扣留绩效工资7人9.09万元。

(三)监事会派员会同财务、基建、审计等职能部门对本行招投标项目进行了全过程监督,并对已完工项目进行了现场审计。

(四)监事会派员参与了本行20____年的增资扩股工作,强力推进了本行资本补充和产权改革工作的顺利完成,为后期稳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监事会对本行20____年度工作的整体评价

监事会认为,一年来,宜都农村合作银行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奋斗,全面实现了年初董事会制定的各项经营管理目标,各项业务得到了突破性的发展,顺利完成了资本补充等深化改革工作。

经省联社对我行进行20____年度决算真实性审计,宜都合行20____年度经营管理工作做到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立足于资产分类准确、拨备计提充足、做实利润、风险指标达标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年度经营状况和成果。按照银监会根据新《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评级系统测试,宜都农村合作银行20____年度监管评级仍为三A级,为推动本行按现行高标准组建农商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20____年监事会工作重点

20____年,金融业面临的困难和机遇并存,改革和管理的任务依然繁重,需要我们齐心协力,奋发有为的开展工作,开创稳定发展的新局面。监事会确立的20____年的总体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合行20____年业务发展、经营管理目标和工作任务,加强经营风险监管,注重协调落实;加强对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跟进监督;拓宽监管工作的覆盖面。”

1、按照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监督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进行。

更加关注合行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的协调运作;关注经营班子的和谐关系;关注各级管理人员的道德修养,尽职敬业,工作业绩等。

2、进一步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加强审计工作。

3、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监督制度,不断推进监督常规化、系统化,促进企业规范运作。

4、进一步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注重监事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监事会将继续加强会计、审计、金融等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积极开展工作交流,增强业务技能,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监督水平。

各位股东:合行20____年任务目标已经明确,监事会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依法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好监督职能,维护稳定大局;维护股东利益,诚信正直;勤勉工作,圆满完成公司20____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促进合行长足发展。

谢谢大家!

公司监事长述职报告4根据《温州港集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集团职工监事,能够按照监事会有关规定,严格按企业职工监事程序,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努力工作,认真履职,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企业利益与职工权益方面主要做了一些工作。现将任职工监事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为了能够充分发挥职工监事作用,提高自己的参与议事和监督能力和水平,认真学习职工监事等相关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通过学习,对职工监事职责有了进一步认识,强化了民主管理意识,为源头参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主动参与,促进各项管理协调发展

积极参与集团董事会的重大会议、监事会会议,参与集团重大经济工作决策、管理、重大决定的监督,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在董事会决定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方面发挥了参与维护作用;在企业实施董事会决议方面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在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监督协调作用。

三、忠于职能,努力发挥监督保证作用

监督管理是稳健经营的重要保障。能坚持把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贯穿于促进业务发展的整个过程,履行集团职工监事以来,在集团监事会的领导下对董事会、经理层运作及职代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对监事会议题积极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坚决执行维护监事会决议。

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今后打算

通过回顾总结深深感到自己在工作上还存在许多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缺乏深入细致的工作,影响了履行职务的效果。争取在20____年,依照监事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内容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履职为集团的发展效力尽责。

1、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专业能力,做一名高素质的职工监事,为履行职责提供理论政策等方面的保障。

2、关注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推动企业发展成果普惠职工方面发挥作用。

3、拓展监督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增强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通过列席和参加集团有关会议,提前介入有关决策事项,加强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

各位代表,集团发展将再谱新篇章,作为一名职工监事,我将时刻牢记肩负职责,在监督决策过程、督促工作落实等方面谋求工作突破,在维护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奋力而为。

公司监事长述职报告5各位领导,同志们:

现在由我向大家做述职报告。

我叫______,现任______市商业银行监事长,主要负责监事会的工作,分管稽核监督部和风险控制部。一年来,监事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银监分局、市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督和指导下,在行党总支的直接带领下,以“履职责、强监督、求创新、务实效、严规范、促发展”作为整体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监事会工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认真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积极推动董事会、经营班子制订的科学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初步建立了一套能够较好的促进商业银行发展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在有序运行中初见成效。

一、主动参与,认真履职,积极推动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

过去的一年,是商业银行的开局之年,也是关键的一年。一年来,在我的带领下,监事会立足于商业银行科学和谐发展的全局,主动增强监督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多次列席我行董事会、行务会等重要会议,在发展战略制订、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规范经营行为、风险防范、高管人员履职监督等方面,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对涉及到风险防范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并认真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同时,根据章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需要,我及时组织召开了20____年监事会会议,会议通过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和制订了监事会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20____年,是商业银行流程再造的关键年,城市信用社式的管理制度、经营模式和业务操作流程都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商业银行的经营和发展,各项制度都需要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各项业务的操作都需要进一步的严格规范。在董事长的带领下,监事会从制度建设和构建风险防控体系的高度入手,精心组织有关科室,落实金融法规、风险指引等有关规定和董事长对流程再造的高标准要求,修订完善了全行10大类、102项操作流程,内容涉及风险控制、稽核监督、财务会计、信贷管理、办公行政、人事劳资、资金管理等全行各类业务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同时,我们还组织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对修订后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客观的评价,紧紧围绕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业务操作流程、新业务拓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风险性等工作重心,对在业务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科学的论证。我们从操作流程的合法性、科学性、全面性、审慎性等方面对全行所有操作流程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价,并拿出规范性意见,切实将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落实到了业务操作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做到制度先行、内控优先。同时,我要求监察稽核部门,对操作流程实行定期、不定期的对各操作流程进行评价,确保操作流程的及时性、有效性,通过严密的流程操作,严格控制各类风险,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初步构建和形成了以客户为心,以风险控制为主线的防控体系。

二、高度重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加强事后监督和内部稽核体系建设

强化关键岗位、敏感环节工作人员的监督展。案件专项治理是监事会常抓不懈的工作,在我的带领下,监事会全面贯彻《关于落实案件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银行案件风险的通知》、《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13条”措施》等文件规定和山西银监局加强防范操作风险暨案件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通过创新措施、完善机制,全面推动案件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上半年,我们组织召开了由各支行行长、各部门经理参加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省、市银监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了20____年全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20____年,我一直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三月份,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关于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和内控“十个联动”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制订了《案件防范处理应急制度》、《案件防范问责制度》,要求纪检部门建立健全问责制度,探讨建立独立问责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问责相关的考核办法,监督问责执行情况,把实施严格问责与奖励合规有机结合起来。

为进一步加强稽核部门的建设,由我牵头组织,在全行范围内公开选拔优秀稽核人员,通过业务考试和资格审查,选拔了一批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硬的业务尖子,充实到稽核力量。在监事会的领导和督促下,我要求事后监督中心和稽核监督部门,根据全行新业务系统上线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督工作的重心,更新监督方案和措施,保证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对关键岗位、敏感环节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是完善基层机构负责人、重要岗位人员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建立不当行为档案和相应的行为失范监督制度,发现有涉及黄、赌、毒,以及未报告买卖股票的`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立即建议调离原岗位并进行审计;监督落实基层主管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明确具体的程序和规定;

二是落实强化与客户对账制度,督促开展经常性的全面对账工作,保证对账覆盖面,提高对账的频率,改进对账方式和手段,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过程控制,实行独立审核和责任复核;

三是建立完善内部信贷、会计、资金营运、票据业务、柜台操作等各个要害岗位风险管理制度,并切实监督落实;

四是建立信贷、会计结算等各项业务的档案和台账,强化对要害岗位和重点业务全过程的即时监督。

20____年,稽核监督部门开展了多项现场稽核检查工作,重点对银企对账、不动户存款、其他应收(付)款、长期待摊费用等账务进行了检查,全年银企对账率达到了95%以上,对七家支行存在的无证户提出了整改,全年提出稽核建议19项,解决各类共性问题13条,个性问题73条,下达整改意见书92次。事后监督中心在对全市17家支行和资金结算部的业务进行监督中,累计监督业务量达3106375笔,较去年增加业务量610539笔,平均每天业务量为8629笔,平均每个监督员每天监督1726笔,监督出差错432笔,较去年减少了231笔,差错率为1.39%,较去年下降1.27个成分点。

三、加强监督,创新方式做好高管人员的动态化管理

20____年,我们实行高级管理人员“审查与考试相结合、履职监督与情况通报相结合、动态监督与档案建设相结合”,进一步强化了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我要求稽核部门对全行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对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风险控制情况、违规违纪情况、政策执行情况以日常行为规范进行全程、全面记录和持续监督,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高管人员是否称职的依据,建立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对高管人员可能发生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实施动态监督。

20____年,我行提拔了四名支行行长和部分部门经理,对经营业绩一般,能力不强的四名支行行长进行了降职处分,我领导稽核监督部对离任的四名支行行长进了离任审计。

四、理清思路,创新方式强化不良贷款管理工作

针对我行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强化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我要求风险控制部门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______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实行新的不良贷款管理制度,要求风险控制部门建立了规范的信贷管理台账,实行严格、规范化的台账管理,清一户,销一户,督促各支行针对所有不良贷款进行分类汇总,做到一户一策、一部一策。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及时深入了解有关不良贷款企业的动态,并逐月上报不良贷款户的情况、清收计划和清收进度。

针对部分不良贷款,通过风险控制部组织全行不良贷款专项会议,要求各支行对我行____年上会以来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逐户汇报,并根据不同企业情况,研究制订了具体措施,同时,强化不良贷款催收制度,保证贷款诉讼时效的延续。对不良贷款要求各支行定期进行债权确认,不能进行债权确认的要上报总行风险控制部,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债权的连续性。

20____年,我们按照总行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行长负责的盘活信贷资产目标责任制。对历史形成的不良贷款,新官要理旧账,努力采取措施逐步化解。对新增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要严格信贷风险追究制度,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并根据目标责任书,对各支行不良贷款情况进行考核。截止20____年12月末,我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10626万元,较年初下降2640万元,占比2.13%,较年初下降1.87个百分点,实现了不良贷款的双下降。

五、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进一步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自我约束机制,规范监督行为,一年来,我们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学习方式,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并将所学应用于日常工作,从思想建设、制度完善、素质提高、措施加强等方面进一步提高监事会自身建设,积极促进内部监督的科学化、业务管理的规范化、岗位操作的制度化。同时,不断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了监督检查有章可循,查处问题有据可依。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开展反腐败斗争是我们搞好其他各项工作的根本和保证,我作为______商业银行的一名干部,首先要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考核到位。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认真学习党的指导思想,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不搞特权,在党总支的统一部署下,勇于开拓、求真务实、切实做到真抓、抓紧、抓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8篇:会计主管履职报告范文

内部控制通常被认为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财政部等五部委在2008年制定并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明确指出:内部控制的目的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随后颁布的相关配套指引则明确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财务报告等都属于企业内部控制的范围。但是近年来,随着三鹿、中航油、南方航空等企业内控失败事件的曝光,引发了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担忧。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全体员工负责执行的,目的在于合理保证企业的经营合法合规及财务报告信息完整可靠,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与企业的内部治理联系密切。参考美国的做法,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并对内控的实施及自我评价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内部控制审计等。也就是说,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内部控制运行的专门机构,理论上来说应该可以提高内部控制的质量。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已经经过十余年的实践与发展,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在国外,审计委员会也已被实务界及理论界证实是一种有效的上司公司治理机制。但是,有研究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更多的是为了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安抚媒体、传递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信号。因而,在中国独特的经济运行背景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设立起来的审计委员会是否能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内部控制质量这个问题十分值得进行探讨。对此,国内学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是结论存在争议。

二、理论研究成果回顾

杨忠莲和杨振慧(2006)指出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可以减少财务报表重述的发生,即审计委员会能一定程度地帮助改善财务报告的质量。宋绍清和张瑶(2008)发现,设立审计委员会可以增加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程度。张先治和戴文涛(2010)使用问卷调查,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对企业内部控制有积极的影响。宋文阁和荣华旭(2012)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有利于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证明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所做规定的合理性。董卉娜和朱志雄(2012)发现,审计委员会设立时间、规模和独立性等特征对内部控制质量有正面影响。刘焱和姚海鑫(2014)指出,专业的审计委员会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但是另一方面,部分学者认为审计委员会并没有发挥对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其中,程晓陵和王怀明(2008)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能提高公司绩效,但对财务报告质量和公司对法律法规遵循影响不明显。洪剑峭和方军雄(2009)实证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没有发挥提高会计盈余质量的作用,并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设计尚不完善。鄢志娟等(2012)使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发现审计委员会的功能不完善会造成公司财务报告的违规。陈汉文和王韦程(2014)则发现审计委员会在内部控制质量改善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从以上研究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质量影响的文献回顾中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作为治理结构中监督内部控制运行的专项机构,其对内部控制的治理效果并未得到学术界的一致认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审计委员会并未发挥改善内部控制的作用,没有达到监管机构制定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初衷。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样一个理论上可行,在美国可行的一个制度在中国企业的治理效果打了折扣?

三、审计委员会治理效果不理想原因分析

(一)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不强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对内部控制运行的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时,其成员必须具备很强的独立性,才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其职权。因此,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发挥其在内部控制方面职能的重要保障。但是现实情况是,由于我国制度安排及企业本身特有的原因,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并不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位也往往重合,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其成员由大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和任命,也就是说实际上是大股东进行选定的,他们与大股东及公司高管有着密切的利益联系,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产生消极影响,无法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董事会负责内控控制的建立和运行,当其维护大股东的利益时,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往往会被迫放松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最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而不是全部,使得上市公司出于机会主义的动机而尽量降低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且有部分上市公司并未达到要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二)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有待改善

审计委员会的履职能力是保证其顺利完成其对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专业能力、履职时间及获取信息能力。由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就是审核管理者是否依据适用的会计准则来编制财务报告,以提供完整可靠的财务信息。因此,其工作与公司的会计、审计工作关系联系紧密。对于专业能力来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只规定了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而对其他专业人士没有做任何规定。但是对于审计委员会来说,其职责还包括对内部控制其他方面的监督评价,成员仅仅拥有财务、会计知识是不够的,且现实中部分上市公司仅限于达到监管机构的要求甚至并没有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还有待提高。而就履职时间来说,充足的时间是审计委员会成员适当履行其对内部控制监督职能的最基本前提,但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般都兼职于多个企业,缺乏适当履职的时间,使得他们无法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了解并发表有意义的建议,损害了其履职能力。对于获取信息能力来说,董事长和总经理常常两职合一,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者,可能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拒绝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内部控制运行的关键信息,阻碍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最后,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积极性。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仅领取固定的津贴,且缺乏对其履职情况的考评机制,这对其履职的积极性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四、改善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治理效果的建议

(一)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内部控制质量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为了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监管机构及上市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为了避免使审计委员会成为公司大股东跟管理层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制度工具,必须在相关制度安排上改变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聘任规定,彻底改变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任用与解聘的绝对权力。对此,可以尝试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相关中小股东共同推荐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人选,在股东大会上尽量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选聘,使得选聘出来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并不仅仅代表大股东及管理层的利益,而是成为真正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代表。其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因此监管机构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在制度上强制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必须达到100%,否则,能真正独立于公司及相关管理者的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少就会影响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导致审计委员会无法公正、严格地监督内部控制的运行,履职效果没有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

第9篇:会计主管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