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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诉讼法精选(九篇)

时间:2023-05-31 19:01:02

法学诉讼法

第1篇:法学诉讼法范文

针对刑事诉讼法学这一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来说,学生在大学学习时间就能接触并学习到大量的与社会实际联系紧密的案例,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4、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在教师讲授相关知识点之后,让学生自主分析案例,必要时,教师可以给予一定启发,并在课堂上讨论、提问,课后归纳总结,能有效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实践能力,从而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教学目的。5、过程的动态性。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存在着老师与学生交往,学生与学生间交往,也就是师生互动、生生互动。

案例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学运用中的问题

由于案例教学法具有明确性、启发性、实践性等特点,在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被广泛运用,确实起到了理论和案例实践相结合的作用,达到学以致用目的,但是在实践运用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案例选择不规范,教学案例库建设不够投入。据相关资料介绍,哈佛大学的案例库建立历经十几年,由专门人员负责案例的搜集分类,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并且在哈佛大学采取的是单纯的案例教学法。我们有些学校所推行的教学案例库,只是对案例习题的一个再汇编,充其量只能作为课程考试的参考案例,如果作为教学的案例使用,实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然,还有些学校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库,基本上由授课教师自行搜集。第二,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不高。我们现在针对刑事诉讼法学的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主要是教师举出案例,用引导、启发方式让学生进行分析、判断,独立思考。但是,实际上不能调动全部学生动脑随老师一起思考,更不能起到讨论气氛活跃的课堂互动效果。第三,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仅仅注重的是课堂上的分析、讨论,往往列举、分析完即可,而忽视了督促、要求学生课下对案例的进一步思考与总结。

第2篇:法学诉讼法范文

关键词 : 刑事诉讼法 特点 课堂教学 目标 方法

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和必修课程,其在整个教学计划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本课程的教学,应以课堂教学为中心,并根据其特点和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做到重点突出,精讲多练,方法多样,粗细有别。

一、刑事诉讼法学科的自身特点

刑事诉讼法是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学科,其教学除了象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具有一定的理论性之外,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另外,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涉及到的是程序上的法律关系,而不象刑法、民法等涉及的是实体上的法律关系。但也正是由于此点,使得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看似简单,实际上相对于实体法来讲更具有抽象性。特别是对于本科学生从中学直接到大学,缺乏社会阅历和经验,对诉讼程序更是缺乏直观性的认识,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往往不如对刑法、民法等实体部门法理解的好。在对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和学习中,该学科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不容忽视。由于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对犯罪如何追诉,其关乎着基本人权问题,所以,立法和司法都对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了繁杂和精密的设计。这就导致了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不只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还有大量的规定以最高法和最高检司法解释的形式存在,甚至司法解释的内容已经超过了刑事诉讼法典本身。因此,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和学习中就不能只关注刑事诉讼法典,更多的还是要看司法解释。由于涉及规定众多,又很分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教学和学习的难度。

二、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的主要目标

针对刑事诉讼法学科的自身特点,对于法学本科生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教学主要是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使学生掌握和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

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以刑事诉讼法典及刑事诉讼法学相关理论作为该门课程教学的最基本的内容。通过对诉讼基本理论的讲授,既可以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具体诉讼制度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还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与此同时,还可以有选择性地讲授教材提及的国外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和原则,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扩大视野。

(二)以素质教育为主,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的,使学生熟练掌握刑事诉讼具体制度和程序。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具有很强的实务性,因此,在教学内容上,既要有基本原理的提示和讲解,更要有案例分析和讨论。在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教学中,只有走一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条与案例相结合的道路,才能有效提高学生运用所学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三)把刑事诉讼法教学和学生的就业、考研联系起来,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应试能力。现今的司法考试、刑诉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甚至还有公务员考试,都会考察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在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教学中要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训练学生的答题能力。特别是对于司法考试考察法条细致的特点,在教学中要使学生关注知识的细节,关注法条的细微差别,使学生养成一个认真细致、严谨的做事习惯。当然,这样进行教学也对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研习教材,还要研究历年来司

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由于其对刑事诉讼法的考察偏重于理论,所以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教学中不仅要注重讲授法条,分析案例,还要有选择性地教授国内外的诉讼理论,介绍专业前沿问题。至于公务员考试,由于其对刑事诉讼法的考察比较简单,而且刑事诉讼法在其中所占比例通常很小,因此,对于涉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公务员考试试题,授课教师只进行简要提示即可。

三、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的主要方法

(一)讲授法

讲授法可以说是所有法学学科教学中最基本的教学方法,对于刑事诉讼法教学亦是如此。讲授法有其自身的优点,比如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是依靠讲授法完成的。但讲授法也存在弊端,就是容易使课堂教学演变成“填鸭式”或者“满堂灌”式的教学。所以,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能只是自己单纯地讲授,要经常启发学生的思维,进行适当地提问。这样才能避免“填鸭式”、“满堂灌”式的教学,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观能动性,使学生理论学习不枯燥。

(二)案例分析法

所谓案例分析法,简单的说就是一种举出案例,让学生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进行分析的教学的方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运用案例分析法,一方面可以克服传统的讲授法易带来的课堂气氛沉闷,学生思维不活跃等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第一学历教育,所以学生在学习中主要学习的还是一些基础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而采用案例分析法,在教学中进行案例的穿插教学,则可以有效增进学生对基本知识的理解。在刑事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案例的运用可以使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得到提高,毕业后也能迅速适应司法实践中的工作。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所以案例分析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运用不同于在刑法、民法等实体法教学中的运用。最重要的区别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往往采用的是辨析程序对错、寻找程序错误的形式,其通常不会涉及到对实体法律关系的分析。

(三)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通过对比、分析,找出研究对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一种认识事物的基本方法。在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最常用的比较就是对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进行的横向比较。因为三大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在一些基本原则、具体制度和程序上具有相同、相通性。所以,在法学的部门法体系中,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具可比性。此外,还经常运用比较法教学的,就是以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为界,对新、旧刑事诉讼法进行的比较。至于中外刑事诉讼法的比较,由于受限于国外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开设时间,所以,此类比较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并不经常用到。

(四)图表法

图表法是将教材有关知识经过整理、总结,制成各种图表,用于课堂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此种方法在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主要运用于对具体制度的讲授。如,对刑事诉讼的期间进行总结时,为了方便学生记忆,也常采用此方法。

参考文献

【1】梁 静:《刑事诉讼法多元化教学模式探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第3篇:法学诉讼法范文

1.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目标

(1)强化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2)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3)提高学生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相关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4)促进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1.2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优化原则

(1)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和优化应当遵循中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目标。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2)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和优化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本身的特点。首先,民事诉讼法学体系和内容庞大,既包括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篇,还包括程序篇。在具体讲授时需要的课时数较多。其次,民事诉讼法学在法学科目设置中属于基础性的、必不可少的科目。它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其它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程序法的保障。其三,民事诉讼法学虽然属于程序法的范畴,但它并不仅仅是实体法的助法,它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和意义,绝不能忽视其中基本的原理和制度的学习。其四,民事诉讼法学属于一门实践性很强的部门法,不仅仅讲授基本理论,还讲授具体的程序运作和诉讼技术,仅仅靠理论学习难以掌握其精髓和实质,更多地需要进行具体的实习和实践活动。其五,民事诉讼法学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必备学科。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关于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程序运作、诉讼技能的学科,所以民事诉讼法学和法律职业主体的执业能力的培养密切相关。

2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之优化路径

2.1拓展式教学方法——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

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优化路径的理性选择根据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在培养过程中坚持厚基础、宽口径,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方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民事实体法互为依存、密切联系,尤其是在分析和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诉讼法学课堂教学中绝不能只是单纯地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应当拓宽讲授范围,适时地增加其它法律部门中和民事诉讼法学有关联的知识,一方面拓展学生的思路,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2“拓展式”教学方法的实施思路

(1)教学内容上的拓展。在教学内容上,要从程序法的讲授拓展到实体法的讲授,从理论讲授拓展到法律技能的培养,从诉讼法学专门知识的讲授拓展到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的讲授,从关注讲课质量拓展到关注学生未来就业,从诉讼法学知识的讲授拓展、渗透到社交礼仪等人文知识的讲授。

(2)课程体系设计上的拓展。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从必修课程拓展到专题研究等选修课程,从理论课程拓展到案例分析研究课程,从教材知识的讲授拓展到司法考试专题知识的讲授。

(3)教学场地的拓展。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场地不仅仅限于课堂上,应从课堂教学拓展到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甚至校外实习基地等场地。

2.3拓展式教学方法上的具体实施

2.2.1民事诉讼法学必修课之拓展式教学方法

民事诉讼法学在高校都是作为必修课来开设的,且以课堂讲授为主,但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比较散,不易抓住要点,难以理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教师的课堂讲授易使听者产生繁琐、厌倦的的感觉,在日本有学生将民诉称为“催眠之诉”。为了克服民诉法课堂讲授带来的弊端,作为必修课的民事诉讼法应当采用拓展式教学方法。第一,课堂教学方法的拓展。首先,讲师在课堂讲授过程中,可以采用启发法、提问法、小组讨论法、具体事例阐述法、案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此克服民事诉讼法学枯燥、空洞的特点。其次,采用有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养成的专业法学教学方法。民事诉讼法中主要解决两大问题,即事实认定和法律的选择和适用,这就涉及到事实判断、价值判断、法律的解释和选择等问题。如何有效培养学生在面对一个具体特定的案例时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的选择与适用的能力?必须采用专业的法学教学方法,比如可以采用“要件事实分析方法”“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往返流转分析方法”、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推理方法、经验判断方法、价值判断方法等。第二,教学内容上的拓展。首先,应将民事诉讼法学和相邻法律部门进行比较讲授。不能只讲授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还应当讲解民事诉讼法学和宪法及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比如和民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及和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等其它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因为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运作不是孤立的,而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视角下的协同运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间或交叉混合存在,及公证、仲裁、诉讼程序的选择适用。其次,在课堂讲授中灌输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社交礼仪知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仅仅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实践活动的需要,还有必要在课堂中适时讲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社交礼仪知识及其它人文社会学方面的知识,加深学生对民诉法实践性特点的认识和了解。

2.2.2民事诉讼法选修课之拓展式教学方法

(1)案例分析选修课之教学方法。在讲述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选修课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方面的案例,还应当从程序法方面的案例分析适当加以拓展,在案例中加入实体法方面的案情,让学生对既涉及实体又涉及程序的案例加以综合分析。此外,还应当从某一制度、某一程序方面的案例分析拓展到综合性的案例分析;从一审程序的案例分析拓展到包括二审、再审程序的全程性的案例分析,从普通程序的案例分析拓展到特别程序的案例分析,从学理型的案例分析拓展到司法实务型的案例分析以及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分析。可以采用讲授法、多媒体教学法、设问法、辩论法、总结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具体到案例分析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也应当拓展视野和思路,将实体和程序中的分析方法融会贯通加以运用,比如在分析某个特定案例中的案件事实和所要适用的法律时,不仅要运用程序法中的“七何法”,还需要拓展运用民法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分析案件中的证明对象时,不仅需要研读案情,并通过实体法找到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还应当通过实体法中规定的要件事实,最终找到待证的要件事实。

(2)民事诉讼专题研究选修课之教学方法。讲述作为选修课的民事诉讼专题研究,除了在内容上加以深度拓展,即将民诉法理论和原理上进行深度挖掘和知识的系统化外,在教学方法上也应当加以拓展,既可以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还可以采用提问法、启示法、小组讨论法、学生就某个专题、某个法条进行分析阐述等教学方法。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是因为专题研究首先需要在理论上帮助学生理清民诉法中最主要的原理和较为重要的制度和程序,使这些重要的原理和制度变得系统化、清晰化。采用提问法、启示法、小组讨论法,是为了克服专题研究理论化、抽象化和枯燥的特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4篇:法学诉讼法范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大法。一切公共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是现代法治的核心问题,行政权作为重要的公权力之一,必然也要依法行使。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制观念,认清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充分发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治理国家、促进改革和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要求学员了解并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责任及行政救济等主要内容,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方法

1、系统论的方法。系统论的方法要求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一个整体来学习,只有这样才能把握住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诉讼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和社会的联系,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有助于从静态和动态的结合上认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法规与其所调整的实际社会关系相结合的方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的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性与多变性,往往导致行政法立法的多元性、多层次性与不稳定性,所以那种只片面研究法律法规,不注重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的学习方法是不可取的。应当在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活动与行政诉讼的特点,学以致用,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案例分析的方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运用案例分析法进行学习,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一个好途径,它能使学员对行政法的抽象原理、原则有具体的、形象的认识,对行政法立法的根据有更深刻的理解。案例分析对于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方法。只有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调整和规范行政执法、行政诉讼行为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才能学会如何在实际社会关系中运用这些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从而才能真正从动态上、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体系结构、主要内容及重点难点问题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体系结构及主要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共十八章,分为两大部分。

1、行政法。分为四部分:

(1)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包括第一、四章,涉及内容为行政、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基本原则及行政违法、行政法律责任、对行政的监督。

(2)行政主体法。包括第二、三章。涉及内容为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行政主体的类型及国家公务员。

(3)行政行为法。包括第五章至第九章,内容涉及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非强制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及行政程序法。包括第十、十一章,内容包括行政复议及行政程序的基本理论。

2、行政诉讼法,分为两部分:

(1)行政诉讼法基础理论。包括第十二章至第十四章,涉及行政诉讼的特征、原则,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证据。

(2)行政诉讼程序。包括第十五章至第十八章。主要内容有行政诉讼的第一、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涉外诉讼,行政赔偿与赔偿诉讼。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重点内容及难点

1、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该部分重点应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违法的种类,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难点问题为: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本准则,是行政法的灵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民主与效率相协调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重点掌握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了解信赖保护原则。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行政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其要件为: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主观方面为主体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行政主体必须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而且该行政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政违法行为侵害客体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2、行政主体法。本部分重点应掌握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的区别、行政主体的类型,国家公务员的特征及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标准。难点问题为: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之区别。行政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它包括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即组织和自然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表现形式之一,指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的一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标准。公务员因担任公职而具有公务员身份,但并不丧失其普通公民身份。划分其双重身份的标准是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的属于行政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是个人行为。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属行政机关行为,如果超出职权范围要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才能决定。#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行政命令或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论行政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均属行政机关行为。

3、行政行为法。这部分重点应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种类;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类型,特别是行政许可;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类型,特别是行政处罚;非强制行政行为的种类,特别是行政合同。难点问题为: 转贴于

(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合法的主体要件,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是行为权限和内容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行政事务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被授权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三是行政程序和形式合法。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特定性,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特定性;"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反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反复适用性,而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反复适用性;#如果是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的行为则为抽象行政行为,是适用于具体的人或事的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抽象行政行为要按照规定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则按执法程序进行。

(3)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法》已于2007年7月1日实施。对于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该法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和省级政府。其中省级政府只有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时,才可制定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4)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主体。行政处罚的种类为: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能力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扣留或吊销许可证;人身罚,包括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限期出境。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除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所有的行政处罚,但不得与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行政规章只能规定一定数额范围内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且具体限额要由制定行政规章的政府的同级人大批准。

4、行政复议及行政程序法。重点内容为行政复议概念、特征、范围、行政复议的机关与管辖、行政复议的参加人,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行政许可的程序。难点问题为:

(1)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法》没有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权;行政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2)行政处罚的程序。一是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的依据,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当场处罚。二是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决定、制作决定书、行政处罚的送达。三是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须公开举行听证会。

5、行政诉讼法基础理论。重点要求掌握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证据。难点为:

(1)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的诉讼地位。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具有当事人地位。享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履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义务,行政诉讼程序只能由原告启动。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中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

6、行政诉讼程序。重点内容为:行政诉讼的第一、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行政诉讼的裁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赔偿与赔偿诉讼。难点为:

第5篇:法学诉讼法范文

关键词: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案例研讨;模拟法庭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7-0131-03

一、我国传统诉讼法案例教学法的缺陷

在英美的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历史颇为悠久的教学方法,其优势在于能够有效地促进学生独立思考、提升其交流与沟通能力、引导其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运用中它发挥了传统的理论讲授法所无法达到的功效。自从世界上第一本关于案例教学的教科书《合同法判例》[本书的作者兰德尔(Langdell,1826―1906)]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1871年,他首创以案例讲授法律的方法。本书《合同法判例》是世界上第一本案例教学的教科书。成书以来,该方法便受到广泛关注,并逐渐成为西方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教育界才开始关注案例教学法,随后才在法学的各个部门法的教学中引入这一方法。

我们知道,诉讼法与司法实践的联系相当密切,尤其是考虑到其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影响,这使得诉讼法学的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还是颇受重视的。在传统的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各大院校纷纷引入案例教学法以期增强其教学效果。事实上,这一方法的引入的确产生了比较好的效果,同传统的讲授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更加生动,更加容易调动学生思考的积极性,更易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然而,传统案例教学法的缺陷也非常明显。就诉讼法案例教学来看,无论是教学内容还是讲授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础理论仍是第一位的,案例教学仅仅被用来印证相关的理论,二者表现为简单的印证与被印证的关系。在教学中,为了解释某一理论,教师通常先介绍一到两个案例,然后进行分析,指出其中所包含的问题,再由案例回到理论的解释。然而,这种简单的案例印证的结果常常是“听过作罢”,距离调动学生思考的积极性尚有很大的差距。学生很少能够通过案例的分析进而对理论进行思考甚至提出质疑。这种简单的印证关系的后果是,初期的案例教学也许能够吸引学生,并营造较好的学习气氛,但从长远看,由于在此过程中学生更多的仍是被动接受和被动地参与讨论因而教学效果并不好,也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二,注重通说,忽视少数意见的讨论和分析。不可否认,诉讼法教学中通说的讲授对于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相关的案例教学也是围绕通说展开的。然而对于少数意见,我们常常缺乏足够的关注,造成学生趋向主流观点的思维定式,这显然不利于学生创造力的培养。

第三,案例讨论的功能定位不明、案例讨论的组织欠科学性,导致案例教学的作用相当有限。在诉讼法乃至整个法学的教学中,如果依教学目的和效果来划分,那么传统的案例教学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一是知识传播型,即用案例来加深学生对基本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二是考试应对型,即运用案例讲解来帮助学生掌握应试技巧和方法;三是活跃气氛型,即运用经典、幽默的案例来活跃课堂气氛,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这三种类型的案例教学往往是并存的,并且长期占据着课堂教学的主流。就其现状而言,它们的确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们共同存在的缺陷是不能真正调动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课堂上热闹有余却思考不足,也难以形成有效的师生间的互动。同时,在案例的讨论中也没有经过恰当的设计与有效的组织,这使得案例教学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现代诊所式教学在我国的困境

案例教学法在西方法学教育中的发展非常迅速,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成果就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法律诊所教育”。说得形象一点,法律诊所教育的运作可以这样描述:在一个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针对委托人所提出的问题,在进行“诊断”后开出解决问题的“药方”。当初,美国法学院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职业技能训练;二是职业道德训练;三是促进社会正义。[1]在当代法学教育日趋国际化、竞争化的背景下,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被引入我国的法学教育中。一般来说,法律诊所课程包含两个组成部分:一是课堂面授教育,和其他法学教育课程一样,每周要完成即定课时的教学活动;二是案件的,它们通常被安排在课余进行,案件基本由学生办理,但是学生不能脱离教师的指导,教师必须安排一定的实践与法律诊所的学生会面并进行“个案指导”,以保证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2]这种将实践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的教W模式在我国各高校实施后,对于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的确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不过诊所式教学在我国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如果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将会影响其在我国的发展。这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诊所式教育的功能及其局限性的认识尚有不足之处。应当承认的是,诊所式教育是对传统法律教育方法的一种革新,它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具有重大的价值。但,这并不等于说诊所式教育能够完全替代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培养目标相对单一,突出的是实践能力的培养,而很难兼顾其他方面的目标,因而难以单独承担整个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重任。而目前,在各大法律院校纷纷引进诊所式教育模式情况下,我们更要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培养结构失调的结果。

第二,教学体制陈旧、观念落后、定位模糊是制约诊所式教学有效发展的三大因素。诊所式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园地”里的“一株奇葩”,它依托于整个教学体制并受制于现行的教学观念,而现行的教学体制依然非常重视传统的法学应试教育,因此如何与现代的能力培养型教育相协调则是目前的一大难题。同时,诊所式教学在我国究竟如何定位则是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它究竟是一种单纯的教学方法?还是可以上升为一种教育模式?目前恐怕还难有定论,但不论如何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到诊所式教学的发展。

第三,本国学生的知识背景难以适应诊所式教学的需要。诊所式教学法与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区别在于,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知识背景和生活经验,从而有助于他们能够应对案件中的各种问题。在我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并不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在攻读法律专业前需要有其他本科背景,而是直接招收经高考升入大学的高中生。从整体上看,他们没有任何其他专业背景,生活经验更是相对缺乏,即便是经过两到三年的法学教育也只能算作入门,这种情况为诊所式教学带来了较大的障碍。

除了上述困境外,诊所式教学在我国还面临着诸如参与诊所式教学的教师数量有限且整体水平不高、课程时间与案件周期难以有效协调、经费不足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都是未来需要解决的。

三、“案例研讨+模拟法庭”教学法初探

就目前而言,国内的诉讼法学的教学中,案例教学主要是通过案例讨论、法庭旁听、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方式展开的,但前文业已指出,传统案例教学法弊端颇多,而诊所式教学则又遭遇诸多困境,同时一些其他的方法看似有效,却同样值得反思。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在于:第一,这些方法(案例讨论、法庭旁听、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的运用,尚未形成一个合理的系统,在实践中常常是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其相互之间的协调性更是缺乏论证。第二,目前的诊所式教学正面临着一个脱节的问题,即法学本科生从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法条知识)到参加诊所课程并具体案件之间缺乏必要的过渡,尽管有教师负责进行指导,但大多数学生并可以说毫无经验,也谈不上有足够的准备(包括心理上的),因而诊所课程中的案件常常变成指导教师唱“独角戏”,学生更多的是起辅助作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结合近年来在诉讼法教学中的思考和探索,笔者试着提出“案例研讨+模拟法庭”的复合型模式作为目前诉讼法学案例教学的过渡阶段。所谓“案例研讨”,乃是吸收了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教学法的精神,即让学生“在行动中学习”取代以往的“教师传授、学生接受”的教学模式,通过真实案例的提供、前期准备、课堂上的分析、提问、讨论、归纳来帮助学生真正在实践中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将模拟法庭真正引入到教学环节,而不仅仅是一种提高兴趣的表演活动,通过案件的模拟,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这样一种“一实”(真实案件研讨)“一虚”(由学生模拟该案件的和审理)的组合,真正实现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具体来讲,笔者有如下设想:

1.“案例研讨+模拟法庭”复合型教学的规模。宜采用小班教学,一般来讲二十人左右较为适宜。其原因在于,人数过多的话将会影响到教学的效率,不利于每个学生都能及时有效地参与到案件的分析、讨论及模拟法庭的实战训练。可以说,这是确保复合型教学有效运作的基础。

2.做好案件(案例)的选取工作。复合型教学的关键内容也许就在于案件(案例)的选取。以往案例教学中所使用的案例要么过于复杂或过于简单,要么牵强附会而不适合研讨。笔者认为,可以由教师与学生共同收集案例,尤其是一些真疑难案例的引入将有助于调动学生参与研讨的积极性,也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现实。另外,在实践中,我们与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院展开长期合作,邀请办案律师和法官为我们提供一些法律援助案件或有一定争议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作为研讨案例。

3.师生“平等对话关系”的实现和有效讨论规则的建构。复合型教学的一大忌讳就是权威对于非权威的压制,这种情况长存于传统的教学当中。因此需要建构一种师生之间的平等对话关系,从而保证每一个参与者能摆脱以往的思想束缚。我们认为应以“充分参与”和“有效引导”为原则,可以考虑采用主题讨论会的形式,先由学生提出问题、归纳问题,再由每一个学生有针对性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在此过程中教师需要做的是及时地引导和总结,确保讨论的有序化。

4.将模拟法庭教学纳入诉讼法学的教学计划中。与传统的模拟法庭教学相比,我们所提出教学法是将模拟法庭作为诉讼法教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构建一种“真实案件+模拟审判”的教学格局,这意味着从案例研讨到模拟法庭的运作是一个前后衔接的过程。其中,如下问题需要做详细的规划:(1)长效合作机制的建立,包括与律所之间、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合作,以确保有充足的真实案源;(2)前期案件的甄选和整理,以确保案件的研讨价值;(3)学生的合理分工,以确保案件讨论的针对性和充分性,并为随后的模拟法庭做好准备;(4)指导教师的专业性引导,特别是指导学生学会归纳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同时注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以确保案件讨论的质量。

经过前期的研讨,同时兼顾该案件的实际运作情况,及时收集案件处理的最新信息,在进行必要的汇总和准备之后,进入模拟法庭运作阶段。

首先,根据学生的角色意向和参与情况,进行角色分配,以明确其在模拟中的角色和任务。

其次,按照现行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来展开模拟。经过几年的探索,我们已经从较为单一的法庭审判模拟推进到包括模拟会见当事人、模拟谈判、模拟调查取证、模拟证据交换、模拟庭审在内的近乎全程的诉讼模拟。

再次,在模拟中我们特别强调真实、真实对抗、真实审理的再现,尽量接近真实的操作。过去很多高校的模拟法庭一般是由教师提供剧本,然后由学生根据剧本表演,这种做法其实并不能真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因而正逐渐被淘汰。对此,我们的做法是不给学生提供任何剧本,而是让其在我们设置的语境中通过角色扮演来完成诸如接受、案情分析、诉状制作、调查取证、庭前交涉、庭审对抗等一系列的活动。

再次,为了考查学生的专业能力和应变能力,我们在模拟的过程中首先会考虑现行法律的规范、实践中和审判的要求以及特定角色的特别要求,这在前期培训中会有大量的讲解和分析;其次会设置一些难题,例如在庭审中在参与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设计突发事件或伪证,以考察各方的应变能力。

最后,在模拟审判结束后,我们会组织专业的点评活动,针对整个教学过程和模拟过程,由本院的教师,有时也会邀请专职律师、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有针对性的点评。这可以帮助学生找出自己的问题和缺陷,加深其对于法律实践的理解,并为今后的学习设立恰当的目标。

5.改革考核方式。魍车目己朔绞蕉杂诳疾檠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却考查不出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笔者认为,对学生的考核不仅应当注重结果也要注意过程,不仅是总结性的考核,也应注重过程性的考核。因此,复合型教学的考核应当注重过程性考查,甚至可以放弃传统的书面考试或论文考查,取而代之的是将每一次的研讨和模拟法庭中每一阶段的表现都计入个人成绩,评定的标准是学生的有效参与,具体来说表现为发表意见的新颖性、创见性,角色扮演的专业性。

参考文献:

[1]左卫民,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5,(3).

[2]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简介[EB/OL].http:///law/News/NewsShow_1516_1.aspx.

第6篇:法学诉讼法范文

论文摘要:诉讼法学教学内容以法典为基础、以注释为方法,基本组成是基础理论、基本原则、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四大版块。笔者建议拓展法律适用的教学内容,因为它是诉讼制度中的必要组成部分。

诉讼法学课程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教育部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是独立的一门课,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合成一门学科。对于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哪些应当固守、哪些应该拓展,笔者谈一点个人己见。

一、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组成与固守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诉讼法学统编教材的体例和内容,就会发现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安排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体例和知识点与法典几乎是同质同构;第二,理论内容主要是对法典条文的注释。例如,陈光中先生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材,其第一编“总论”主要对应《刑事诉讼法》法典第一编“总则”;教材第二编“分论”主要对应法典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四编“执行”。[1]再如,宋朝武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教材“理论编”包含了《民事诉讼法》法典第一编“总则”的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教材“制度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一编的第二章至第十一章;教材“通常审理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二编“审判程序”的第十二章至十四章、第十六章;教材“特殊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二编的第十五章、第十七章和第十八章;教材“民事执行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三编“执行程序”;教材“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主要对应法典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2]这样安排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是科学合理的,它的好处在于便于学生迅速地掌握国家法律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理解现行法律法规。

以法典为基础、着力注释法典内涵其实是诉讼法学教学的传统风格,在大陆法系各国以及旧中国都存在着这种现象。例如,民国时期陈瑾昆著述的《刑事诉讼法通义》就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法典有紧密的对应关系。[3]再如日本学者松尾浩也著述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与日本刑事诉讼法典也存在着密切的对应关系。[4]在西方,中世纪后兴起的法学,首先一个流派就是注释法学派。通过对罗马法的注释,传播法学知识、灌输法律理念,对西方法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今天我们进行包括诉讼法学在内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应当坚持这个传统,提高人才培养的有效性。

当然,言讲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与法典同质同构、以注释法典条文为主,绝不意味着我们的教科书和课堂教学就是简单的法条释义。理论的铺垫、理性的解剖、理智的批评、理想的建议,在诉讼法学教学中是随时都存在的。比较而言,本科教育着重解决“是什么”的问题;研究生教育则以“为什么”或“应该怎么样”为主。笔者认为,可以把我国现行以法典为基础、结合理论论述的诉讼法学教学内容分解为四大组成部分,它们分别是:

1.基础理论

该部分主要讲解这门学科的基本概念、历史沿革、若干诉讼原理和诉讼理念等。[5]台湾学者的教科书也有这部分内容,尽管有人阐述得多,有人介绍得少。[6]???

2.基本原则

这部分基本都是把相应法典中的基本原则加以详细介绍。稍微复杂一点的会增加外国法律中的基本原则和学理上主张但立法尚未采纳的一些基本原则。从法的要素角度看,法律原则是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并列的组成部分。从法的适用角度分析,法律原则有助于准确理解法律、正确运用法律,以及可以弥补具体规则之漏洞。因此,这部分的学习其实非常重要,但常被学生所忽视。

3.诉讼制度

诉讼法学对诉讼制度的介绍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三大诉讼法共同的、内容基本一致的诉讼制度,往往称之为“基本制度”,例如回避、合议、两审终审、公开审判、陪审等;另一类是某诉讼法独有的,或者其制度安排有特色的诉讼制度,例如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制度等。诉讼制度作为比较集中的规则安排,对于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是学习的一个重点内容。

4.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是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重中之重,是最为复杂的一个版块。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例,首先,它可以分为国内诉讼程序和涉外诉讼程序;其次,国内诉讼程序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第三,审判程序可以分为通常审理程序和特殊审理程序;第四,通常程序又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特殊程序又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海事诉讼程序等;第五,一审程序可以分为一审普通程序和一审简易程序。如此众多的诉讼程序构成一个严谨的体系,内容复杂,学习难度也大,但是也最重要。

笔者认为,以上这些教学内容都是诉讼法学应该固守的。但是,除此之外,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还需要拓展。

二、诉讼法学教学内容的拓展与理由

笔者一直主张且在自身的教学实践中施行,诉讼法学应当拓展法律适用技能的讲授。

1.在诉讼法学中增加法律适用的教学内容的理由

(1)这是司法裁判的本质要求。陈光中先生指出:“司法”从中外的词义来说,具有以下三项相关的内涵:其一,实施法律;其二,解决狱讼;其三,体现公正。而作为司法中心的审判,则是指法院或者法庭对案件通过审理,认定事实,适用相关法律,加以裁判的活动。[7]这充分表明,诉讼活动是一个法律适用的活动,就是把相关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把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运用三段论推理得出裁判结论的过程。诉讼法学作为研究诉讼活动的法学学科,为什么重视事实认定而轻视、甚至忽视法律适用呢?为什么看到裁判推理的小前提而忘却大前提呢?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那就是认为事实认定困难、法律适用容易,是法官就自然会法律适用。其实,不是这样,至少不完全是这样。

(2)这是诉讼程序救济的审查内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89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行政诉讼法》第61条都规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判的必要条件之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二审法院更改一审裁判的充分条件。可见,在程序救济的体制安排中,一审中的法律适用是与事实认定、程序规范一样作为审查的内容的。毫无疑问,诉讼程序有三个主要问题:一是事实认定,它要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程序操作,它要求规范合法;三是法律适用,它要求正确、准确。既然都是程序的组成部分、都要面临上级法院、社会大众的监督,为什么只是关注程序操作和事实认定,偏偏又忘却了法律适用呢?

(3)这是有效解决疑难案件、遏制司法错案的具体措施之一。什么是疑难案件?无非是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难,或者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结合难。[8]什么是错案?也无非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如何解决这些疑难案件或者错误案件?当然应当采取包括提高法律适用技能在内的各种综合措施。如果仅仅解决了事实认定中可能出错的地方,而忽视法律适用中的错误,同样会发生疑难案件和错误案件。

有人认为,外国和民国时期的诉讼法学教育也没有法律适用的专门内容,不是照样培养了许多合格的法律人才,这如何解释?笔者认为如果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科学生,他们本身的教育模式就是以法律适用为教学依归,那么诉讼法学教科书中有无这个内容就不重要,因为他们每堂课都在学习着活生生的法律适用。美国的判例教育法就是如此。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科学生的教学计划中有专门的、必修的法律适用方面的课程,那么诉讼法学也可以忽视这部分内容,因为学生可以在其他课堂上学习到法律适用的技能。德国注重法律方法论的学习就是如此。假如这两类情形都没有,试问:法科学生何以获得法律适用技能的理论学习与培训呢?仅仅在法理学课程中讲一点就足够了吗?笔者认为不够。而我国法科学生现行的教育模式和教学内容恰恰就是欠缺这方面技能学习的。所以,作为诉讼法学教师,笔者主张应当首先在诉讼法学教学内容中拓展法律适用技能的学习。 转贴于

2.诉讼法学中增加法律适用部分的内容

如果说在诉讼法学教学内容中增加法律适用的部分是有必要的,那么我们应当给学生讲授哪些具体内容呢?笔者主张最低限度应当告诉学生如何找法、定法、释法、用法。

(1)所谓找法就是三段论裁判大前提的寻找与确立。找法可以分找到、找不到、找到不太适合的等情形,出现这些情形时法官如何采用体制内许可的方法加以解决是一项重要的技能。[9]笔者认为:找到合适的法律规则需要对其进行结构分析;找不到法律规则就要进行诸如漏洞补充的措施;找到不太合适的法律规则就要进行诸如利益衡量的措施。

(2)所谓定法就是排除已经找寻到的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如果说找不到适合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消极冲突,那么找到两个以上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而彼此又有矛盾,就是法律的积极冲突。由于立法主体的不同、立法背景的不同、立法目的的不同等原因,法律规则之间的积极冲突是一个无法根本杜绝的现象。出现这些现象就要遵循一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加以确定。这些规则很多,诸如“新法大于旧法”、“特别法大于一般法”等皆是。

(3)所谓释法就是对确定下来的法律规则进行一定的解释,包括文义解释和各种论理解释。[10]正如本文前述,诉讼法学本身的内容结构就是一种对诉讼法典的解释。培养的法律人才也应当会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必要的解释。

(4)所谓用法就是将法律规则这个大前提与案件事实这个小前提进行结合推理和法律论证。推理要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包括形式逻辑的规则和辩证逻辑的规则。这种规则的运用还要体现为心证公开中的裁判理由公开。也就是说法官不仅要会推理论证,还要把这个过程表示出来接受上级法院和当事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三、结束语

诉讼法学应当为培养合格法律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某些场合,法学已被人戏称为“垃圾专业”了。当然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值得讨论。但是,某种程度和某些方面的贬抑应当引起我们从事法学教育的人的思考:我们应当如何培养法科学生?合格法律人才的标准又是什么?笔者认为,法学教育不能培养“华而不实”、“夸夸其谈”的人,应当培养能够熟稔运用法律的人才。法学是一门应用之学,不能教给学生“屠龙之技”,而应当传之以“杀牛之术”。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3 陈瑾昆.刑事诉讼法通义(郭烁整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 [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丁相顺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 刘玫.刑事诉讼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6 褚剑鸿.刑事诉讼法论[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2001

7 陈光中.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4~9

8 邱爱民、张保玲.论司法裁判中的辩证推理[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1):120~121

第7篇:法学诉讼法范文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模拟构建;课程性

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教学重点在于理论+实践,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以课程内容教学为主,案例模拟教学为辅,将社会热点案例作为教学素材,以法学的角度,来模拟诉讼实践。如此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得学生能够参与到实践教学来。

一、《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任何的教学框架设计,均需要围绕着教学目标,而法学教育目标决定着《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目标的确立与实施。因为《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同人权保障以及法治建设,有着直接的关系,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凸显出学科特点。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基于法律教育理念,合理设计实践教学程序,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运用法律来保障人权的能力。

二、《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构建分析

(一)制定教学计划

基于《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目标,即培养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侧重于培养人才的应用能力与综合素质,采取立体式规划设计,合理的制定教学计划,将教学组织与课程设计等,容纳到教学计划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实践教学模式

因为《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主要分为课程性实践教学与集中性实践教学模式,其设计理念不同,因此教学方式不同,对教学模式要分别设计:1)课程性实践教学。教学方法多采用案例教学法与模拟庭审教学法,中间环节是物证实验,以实践教学课程作业的形式,来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加深学生对知识的认知,起到检查督促的效果。2)集中性实践教学。以社会调查为基础,采取参观与庭审观摩的方式,运用法律咨询和服务教学法,开展校内实践教学,以实习或见习的方式,来开展校外实践教学,以毕业论文的形式,检验学生的实践效果。多数《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采取的是集中性实践教学,虽然符合教学实际,但是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若能够将案例教学法与模拟审判法等,引入到实践教学中,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包括法律援助与辩护技能等,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有着积极的作用[1]。

三、《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实施策略

(一)合理选择教学案例

《刑事诉讼法学》多采取集中式教学模式,基于此模式的教学弊端,提倡引入案例教学法与模拟庭审法,开展实践教学。运用此方法,需要合理的选择,以某些社会热点案例为例,将其作为教学案例,能够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因为社会影响较大,而且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是此类案件诉讼程序具有时间跨度长的特点,在不同诉讼阶段,其职能不同,对于《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学生的诉讼能力培养有着不同的要求,对此可以采取分阶段案例分析教学方式,按照时间脉络,逐一跟踪模拟教学,或者采取综合案例模拟教学法。值得一提的是,在选择案例时,要注重选择具有典型性的案例,能够符合教学目标与授课内容要求,体现理论知识。

(二)注重实践

《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重点在于实践,要遵循知行合一的原则,先做到“知”再做到“行”,开展实践教学需要扎实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使其能够明确此程序法的各项法条内容以及诉讼环节,这是最基本的内容[2]。在实际授课的过程中,组织学生以小组研究的方式,充分的了解法条规定与相关理论知识,再开展案例分析,运用庭审模拟教学法,来模拟案件庭审场景,实现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行合一”。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将学生放在主体地位,注重引导学生,以学生的兴趣点出发,来开展实践教学。丰富教学评价方式,采取阶段评价方式,做好学生日常表现记录,打破以论文作为最终评价的模式,采取多元化评价方式,合理的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

(三)结合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

采用集中性实践教学模式时,运用案例跟踪模拟教学法,为了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增强学生外界信息获取能力,可以结合运用PPT教学法、课堂讨论法等,来开展案例跟踪模拟教学。利用PPT教学法,可以利用图片与视频等形式,将案件的最新进展与观点争议等,及时的呈现出来,同时还可以借助互联网,及时搜索有关《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内容或者其它原有的内容,因为法学的内容较多,条例数目庞大,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能够加深学生的印象,可以借助多媒体与网络等途径,来配合实践教学,能够提高教学效率。

四、结语

《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主要分为集中性与课程性教学模式,两者各有优势与缺点,因此为了能够提高实践教学的有效性,可以结合运用此模式,结合教学实际,合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陈志英.刑事诉讼法案例跟踪模拟教学研究[J].潍坊学院学报,2014(05):96-97.

第8篇:法学诉讼法范文

[关键词]非诉讼;法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

1非诉讼业务能力培养在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性

非诉讼业务是律师接受委托,在无司法机关介入的情况下,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方办理各种不涉及诉讼的法律事务。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非诉讼法律业务快速发展,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介入非诉讼业务。从实务来看,在民商事领域,绝大多数的非诉讼业务集中在合同、公司、知识产权、劳动、婚姻继承等法律领域,且通过调查发现,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拟定、纠纷处理以及公司设立、投资融资、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方面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占律师业务总量的60%~70%,而且这一比例随着经济的增长仍在不断提高。总之,非诉讼业务正在成为我国律师业务中的重要内容,有着广泛的现实需求和巨大的发展前景。因此,法学专业教学中,应当将培养学生的非诉讼业务能力作为一项基本要求,从而使学生能够兼备专业知识与实务能力,更好更快地适应律师工作的需要。

2非诉讼业务的发展对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挑战

2.1非诉讼业务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非诉讼业务涉及领域广、工作内容非常复杂,因此对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要求更高。首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必须拥有全面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这是非诉讼律师开展业务的前提。其次,在业务素质方面,非诉讼业务律师必须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分析能力。再次,从事非诉讼服务的律师要具备宏观和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要注重从商业的角度考虑问题,力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客户最大化地实现商业目标。最后,在知识结构方面,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在精通法律知识的同时,需要其他学科如会计、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的辅助,形成多学科的知识体系。此外,在涉外的非诉业务中,熟练掌握外语将占据优势。

2.2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在内容和方式上的欠缺

如前所述,非诉讼业务的承担,需要完整的知识体系和全面的能力。而我们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上,都还存在较大的欠缺。在教学内容上,传统的法学教学通常按照法学的基本分类,以民商法教学为例,多数学校开设民法、商法两门专业课程与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劳动法等基础课或选修课;在内容上基本以教师讲授为主。与非诉讼业务的实际需求相比,一是专业课程设置不科学,缺少综合性法学课程。二是在教学中未能考虑到实务中诸如合同的起草修改等具体要求。三是忽视了企业管理、经济分析以及专业外语等相关课程的配套。在教学方式上,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多采取“灌输式”的教学模式,把法律知识以理论讲解和法条阐释的方式,单纯通过课堂教学环节来完成,忽视了学生自身学习能力、分析能力以及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目前已有的“案例教学”中所谓“案例”是经过删减、提炼和加工的“教学案例”,无法达到实务训练的真正目的,且限于教学时间的安排,案例大多是由教师讲解,学生无法真正参与分析。另外,传统的试卷或论文的考试方式,也无法判断学生掌握知识的真实情况和衡量学生实际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适应非诉讼业务能力培养需求的法学教学内容调整提高

法学专业学生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的非诉讼业务能力,需要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以下的调整:首先,课程设置应当科学。既要考虑到打好全面的法学基础的需要,也应当顾及实际工作中各类法律学科应用的广度与深度,同时根据课程的难易程度以及各类课程内部的关联性,合理安排开设的学期以及课时。其次,在课程具体内容的安排上,要理论知识与实务训练并重。例如:在民商法教学中,增加合同起草、修改以及公司设立、合并、收购的相关法律实务知识。考虑到课时安排方面的限制,本人认为应当借鉴英美国家法学院的教学方法,适当调整讲授部分的比重,课堂时间重点放在教学重点和难点上,对学生完全可以通过自学掌握的内容进行检查和简单总结。再次,应当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结束后,另安排模拟律师开展非诉讼业务的综合性课程。这一过程中,学生需要综合运用法学专业各科的基础知识,全面把握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灵活地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有利于其业务能力的全面提升,满足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需要,最终促进就业。最后,在选修课程的设置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此种现实需求,多开设一些会计、投资、金融、税收方面的基础课程,从而帮助学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问题的经济背景,对于将来提供适应企业商务发展需要的非诉讼服务尤其重要。对于具备较好外语基础的学生,可以提供法学专业英语能力的培训课程,以便更好地开展涉外非诉讼业务。

4适应非诉讼业务能力培养需求的法学教学方式变革

非诉讼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学生实际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十分重要,因此,法学的教学必须重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必须改革教学方式。

第一,应当改变教师的“填鸭式”授课方式,要求学生根据老师的适当指导进行课前自学,教师在课堂上集中讲解重点和难点问题。同时,由教师事先给出课堂需要分析的实例或探讨的问题,学生在课下进行充分的准备并在课堂上作为主角辩论、分析、研究,教师负责把握问题分析的大方向及启发学生分析问题。

第二,关于案例教学,可以将经过提炼加工的案例与原始案例相结合。“教学案例”用于基础学习或初次接触相关知识点时,以加深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原始案例则用于课程结束后,以提高学生的全面分析能力。尤其在前文提及的综合性课程必须学习和研究实务案例。

第三,必须将学校教学和法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法院旁听必不可少,但远不及到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的学习来得直接、迅速。目前,法学专业的实习通常安排在最后一个学年,但是由于考研、司法考试及找工作等原因,实习人数寥寥可数,因此,笔者建议将实习安排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之间,或者可以拆分成二到四次,可以在每个学期末甚至假期安排实习。学校也可以同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处建立合作关系,随时安排学生的实务学习。

第四,法学专业学生实务能力的提高,与教师的能力密切相关。因此,应当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给予法学专业的教师更多接触实务的机会。同时,应当将从事非诉讼实务工作的专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以及专家学者作为特聘教师,以弥补专业教师在实务经验方面的不足。

第五,应当改革法学教学的考试方式,可以将平时课堂教学中的每一个讨论、分析以及每一次法律文件的拟定,都作为确定学习成绩的依据;也可以根据每门课程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置考核内容。

总之,灵活的考试方法对于准确衡量教学效果、激发学生学习热情都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宋艳.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研究[J].教育探索,2010(4):53-54.

[2]胡辉,黄维娜.论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及培养[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76-77.

[3]王天欣.高校法学本科考试制度研究[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8.

[4]陈育君.浅析法学教育现状[J].知识经济,2009(13):117-118.

[5]蔡科云,宋晓培.商法课内实践教学环节落实的障碍及克服[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7):79-81.

第9篇:法学诉讼法范文

内容提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在理论研究、立法服务、组织建设、人才培养等多方面都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在回顾、盘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取得成绩的同时,总结其间的经验得失,有利确定今后几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30年,是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辉煌成绩的3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取得显著成绩的30年,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刑事诉讼法制建设在互动中取得令人鼓舞的成就的30年。现就刑事诉讼法学研究30年的成就作一概括性的回顾。

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丰硕

改革开放以来,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出版了一大批框架比较定型、内容比较成熟的教材。据粗略统计,1978年以后公开出版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教材达200多个版本,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张子培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程》、严端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程》、王国枢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程荣斌主编的《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徐静村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陈光中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樊崇义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崔敏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程》等[1]。除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教材以外,外国刑事诉讼法教材也多有问世,其中王以真主编的《外国刑事诉讼法学》、程味秋主编的《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卞建林和刘玫所著的《外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著的《外国刑事诉讼法》较具代表性。[2]在证据法学教材方面,先后出版逾60部。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巫宇甦主编的《证据学》、陈一云主编的《证据学》、卞建林主编的《证据法学》、樊崇义主编的《证据法学》、裴苍龄所著的《新证据学论纲》、刘金友主编的《证据法学新编》、何家弘和刘品新所著的《证据法学》。[3]从内容上来看,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经历了从单一性到多元化,从偏重法条注释到强调学理阐述的逐步发展过程。在形式上,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教材版本众多、风格各异,既有集体合作完成的,也有个人独立完成的;既有结合实际案例的,也有图文并茂的。这些教材不仅很好地满足了高等院校的教学之需,而且对理论及司法实务部门的研究工作具有相当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专著方面,改革开放30年来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呈逐年递增之势,从一开始的每年出版几部、十几部逐渐发展到现在每年出版几十部专著,其中不乏具有一定质量、一定深度的学术精品。据粗略统计,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数量均达到了90部以上。从内容来看,这些专著题材丰富、涉猎广泛,其中代表性专著包括:张子培等著《刑事证据理论》,陈光中、沈国峰著《中国古代司法制度》,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程荣斌主编《检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王桂五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李建明著《冤假错案》,崔敏、张文清主编《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李心鉴著《刑事诉讼构造论》,卞建林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左卫民著《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宋英辉著《刑事诉讼目的论》,陶髦等著《律师制度比较研究》,沈德咏著《司法精要》,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熊秋红著《刑事辩护论》,张慜、蒋惠玲著《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研究》,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王敏远著《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检讨》,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孙谦著《逮捕论》,谢佑平、万毅著《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陈光中主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与实施问题研究》,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杨宇冠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徐静村著《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研究》,沈德咏著《司法改革精要》,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谭世贵著《中国司法原理》,顾永忠著《刑事上诉程序研究》,叶青著《刑事诉讼证据问题研究》,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朱孝清著《职务犯罪侦查学》,陈瑞华著《程序性制裁理论》,杨宇冠、吴高庆主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汪海燕著《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张毅著《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陈卫东著《程序正义之路》,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姚莉著《反思与重构——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审判组织改革研究》,宋世杰著《刑事审判制度研究》,汪建成著《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崔敏、陈存仪主编《毒品犯罪证据研究》等。[4]

在论文方面,发表数量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近40种有代表性的学术刊物在1978年至1988年共刊载刑事诉讼法学论文近900篇;1989年至1998年共刊载刑事诉讼法学论文3000余篇;1999年至2008年9月共刊载刑事诉讼法学论文超过4100篇。[5]在内容上,这些论文既有专门论述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主题的,也有涉及检察学、律师学等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成果。在形式上,除了公开发行的法学期刊外,一些学术单位还定期出版“以书代刊”的刊物,用以专门登载诉讼法学乃至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例如《诉讼法论丛》、《诉讼法学研究》、《证据学论坛》、《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刑事诉讼前沿研究》、《刑事司法论坛》等,这些刊物为刑事诉讼法学者交流学术观点、展示最新研究成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

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理论成就突出

(一)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不断突破创新

20世纪80年代以来,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逐渐得到恢复,并不断取得突破和创新。学界对刑事诉讼法学诸多基本理论范畴进行了大胆而富有成效的研究,视野不断扩展,探索日益深入,理念不断更新,对立法、司法实务界的影响也日益彰显。30年来,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集中于目的论、构造论、公正论、真实论、效率论以及刑事和解理论等范畴。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学界最初根据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规定,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罪犯。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提高,一些学者提出了刑事诉讼应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新论断,并在如何阐释“人权保障”的内涵方面进行了探索,也有学者主张刑事诉讼目的就是或主要是保障人权。总体而言,刑事诉讼双重目的性理论被学界和实务界多数人接受,单纯的犯罪惩治论已经无人主张。不过,人权保障的对象主要指被追诉人,抑或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并重,认识并不一致。

关于刑事诉讼构造,多数学者对我国过去采用所谓“超职权主义”诉讼构造进行了反思与批判,认为应当同时吸收职权主义和对抗主义的合理因素,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筑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构造。学者们还认为,在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过程中既要传承历史积淀下来的精华,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也要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这样才能形成既具中国特色又符合世界潮流的刑事诉讼构造。

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法学界持续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通过不断的探索、反思、争鸣,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主张在理论上已不复存在,而代之以“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程序优先”、“程序本位”等不同学说,其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已被政法领导机关文件所确认。通过对公正问题的讨论,“程序公正的价值不仅仅限于保障实体公正、为实体公正服务,同时还具有独立的价值”以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在观念上更加重视程序公正”等观点,已经成为学界共识。同时,为了确保诉讼程序公正,学界进一步开展了对程序性违法、程序性裁判和程序性制裁等新课题的研究,从而推进了正当程序理论的研究深度。

围绕诉讼真实问题,刑事诉讼法学界掀起了参与人数众多、各派观点林立的热烈争鸣。传统的“客观真实论”受到了广泛质疑和挑战,形成了“客观真实论”、“法律真实论”、“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结合论”、“相对真实论”等多家学说。随着讨论的深入,在理论上逐步深入到了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等基础理论范畴,在制度规则上直接涉及证明标准的改革。在争鸣中,刑事证明标准具有层次性的观点逐渐得到多数学者认同。

关于“诉讼效率”,多数观点认为诉讼效率是诉讼中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所取得成果之间的比例,而有别于“诉讼效益”(包括对结果社会效益的追求)。在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上,则形成了“公正优先说”和“两者并重说”等不同观点。在如何提高诉讼效率的问题上,学者们就刑事简易程序、辩诉交易、普通程序简化审等程序完善与建构问题进行了广泛探索。虽然在具体问题上观点不一,但通过讨论,当代刑事诉讼要重视效率价值的追求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

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刑事和解理论近年来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并开展了广泛的学术研讨,在多个地区进行了刑事和解的实证性试点研究工作。学者们一致认为,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和解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平衡刑事诉讼多元价值,也反映了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学界已提出从立法上将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规定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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