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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共享税务管理精选(九篇)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

第1篇: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

[摘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坚持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目前我国存在的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不匹配应做两方面理解:一是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不匹配;二是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我国需要坚持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匹配,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坚持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相匹配,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财力结构。

[中图分类号]F12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3-0022-09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事权与财权财力不匹配

事权是指政府的权力和职权,即政府基于自身职能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等方面的权力和职权。财权,也称财政权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理解,财权包括政府资产所有权、大型项目的审批和投资权、财政税收方面的权力;从狭义上理解,财权仅指财政税收方面的权力。本文财权主要是从狭义上理解的,是指“政府在取得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以及对财政收入和支出过程进行管理等方面的权限”。

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划分,实际上反映了政府动员的社会资源在各级政府之间如何分配和使用。分税制要求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税种划分财政收入,以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其中,事权与财权相统一,遵循的是匹配性原则。匹配性原则(Perfect Correspon―dence)是指在政府结构中“辖区的权限不仅决定了每种公共物品提供的水平,同时也精确地决定了消费这种物品的人群范围”。

财力是指政府拥有的以货币表示的财政资源。具有一定的财权,一般而言就具有相应的财力,但具有一定的财力,却并不一定就有财权。进一步而言,财权并不等于财力。处于不同区域的同一级政府,即使拥有相同的财权,也会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拥有不同的财力。

事权并不等于支出责任,但由于财政支出便于衡量,理论界与实务界往往倾向于以财政支出责任来反映事权。这就有了关于事权的两种理解,一是公共服务职责,二是支出管理责任。“公共服务职责”是指各级政府承担的由本级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能和责任。而“支出管理责任”,顾名思义是指对财政资金支出实行具体使用的管理。一般而言,“公共服务职责”与“支出管理责任”是统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又并非完全一致。如义务教育,由于具有较强的外溢性,属于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共同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财政支出效率的考虑,义务教育的支出管理责任最好由县乡负责。这样,如果将事权理解为公共服务职责,则应强调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如果将事权理解为支出管理责任,则要强调事权与财力相匹配。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通过制定相关基本公共服务最低标准,确保不同地区、城乡、不同群体的居民享有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等、具有自由选择权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国际经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实现手段是财政能力均等化。这就需要以提供公共服务为重点,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关键是要使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匹配、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相匹配。然而,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现状是,事权与财权财力划分不匹配,致使中央有权有财无责,地方有责无权无财,严重影响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分配的效率;同时,也使得中央与地方分工不明确、不规范,难以形成严格的问责制。

二、中央与地方公共服务职责与

财权不匹配的现状

中央与地方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不匹配主要体现在地方税权不能满足税收收入调整的需要上。

(一)税权的含义及其划分

税权也称税收权限,又称税收管理权限,是指一级政府对本级税收拥有的权力。在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统一税政,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的原则被提出以指导新一轮税制改革,这是“税权”一词首次在立法文件中出现。税权划分也称税权分配,是指税权在国家机构之间的分配。税权划分有横向划分和纵向划分两种。税权的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一级次国家机构之间的分割与配置,具体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政策制定权、税收执法权以及税收司法权。其中,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税收法律的权力,是税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力,其他权限受税收立法权的制约。税权的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不同级次同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和配置,不仅关系到财权财力的集中与分散程度,而且也影响着各级政府职能的履行。税权的纵向划分有集权和分权两种模式。集权模式强调税权集中于中央,分权模式则主张按照分权原则,在各级政府之间分配税权。本文所及地方税权,主要是从税权的纵向划分来理解的,涉及税权的横向划分时,主要指税收立法权。

(二)地方税权有限及其负面影响

分税制改革以来,延续了改革前中央集中税收立法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权、税率调整权的传统。同时,将改革前地方政府拥有的一定的税收减免权予以取消。中央政府集中税权,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税种开征权、税率调整权、税目增减权、税收减免权。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要将相当一部分中央财政收入作为对地方政府进行税收返还的财源,中央政府对财政收入的控制权虽有增加,但幅度有限。不过,尽管大部分中央政府收入返还给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还是获得了大量的收入分配控制权。首先,应上缴财政部的税收收入,在返还税收收入以前――财政部控制授予地方政府财力的财权――如果地方政府未遵循中央政府的政策,按规定,允许财政部扣留资金。其次,随着税收返还占转移支付总额中的份额下降,财政部分配资金的灵活性逐渐增加――增加了随意决定转移支付的比重和减少公式化转移支付的比重。

由于中央政府集中财权,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如果各地使用同样的税种和税率,难免出现政策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一方面,中央要求地方开征的税种,地方未必有相应的税源,或因税源小而不足以开征;另一方面,各地都有一些属于区域范围内的零星税源,以及随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税源,在不具有税种开征权的情况下,会使这些本应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源白白流失;既不利于地方发挥本地优势,也使得地方政府难以通过税收手段调控经济。中央对地方税控制过严,使地方预算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弱化了缺乏收入自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心,无益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使得地方税失去了其原本意义。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同时,税权也在减少。部分地方政府为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实行“税不够费来补”,致使收费规模不断膨胀,以致出现随意收费、费大于税等现象,不仅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也侵蚀了地方税基。甚至有地方政府擅自变通国家税法,或越权减免

税,或违规批准缓税,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秩序。

三、中央与地方支出管理责任与

财力不匹配的现状

中央与地方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二是地方政府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由于分税制改革并未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支出管理责任划分,财力的划分也不可能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支出管理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而是往往以简单的行政手段,将税收按一定比例划分,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在所难免。进一步而言,由于财力划分的主导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同时,中央政府基于宏观调控的考虑,往往集中财力并下放支出管理责任,这样,中央政府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主要体现为收大于支,而地方政府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则主要体现为支大于收,地方财政收支不平衡加剧。中央与地方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不匹配主要体现在地方财政收入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

(一)地方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

重的提高

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地方政府不仅要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还要为本地居民提供各种公共产品、促进本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地方政府的事权往往大于中央政府的事权。这也遵循了辅助胜原则。辅原则是指为了履行政府某项职能,在最低层次的政府可以得到最有效率的提供。我国分税制改革基本遵循了这一原则。从支出责任看,现行支出任务根源于计划经济体制。那时,地方政府通过收入分享从中央政府获取资金。随着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原有的收入分享不复存在,地方政府独自为提供公共服务筹集资金。同时,市场化进程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与市场经济管理相关的职能及相应的支出责任,如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保障网等,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日益加重。当然,在市场化进程中,部分支出项目也在削减。其中,削减最大的支出是资本支出,即为国有企业提供资金的支出。但由于大部分资本支出由中央政府负责,因此,市场经济改革主要削减了中央政府的支出负担,相应的,地方政府支出的相对份额逐步上升。此外,近年来,中央政府不断向地方政府下放支出责任,尤其是下放了大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2000年,中央政府又下放了许多高等院校的支出责任,等等。基于上述原因,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支出的大部分是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地方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大体在70%左右。除1996-2002年总体下降并略有波动外,这一比重呈持续扩张趋势,尤其是2002年以来,地方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69.3%持续升至2004年的72.3%,再升至2005年的74.1%,2006年的75.3%,2007年的77.0%,2008年的78.7%,到2009年,更是升至80.0%(见表1)。

(二)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的下降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通过重新确立规则的方式(如调整税种划分方式、税收征收办法等)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从比重上看,尽管1996―1998年间低于50%,但大体保持在50%左右。在部分年份,如1994年、2002―2004年、2007年,这一比重接近或略微超过55%。从这一比重的增长趋势上看,尽管1994―1997年间持续回落,但自1997年以来,除2003年、2005年、2008年和2009年略有波动外,大体呈稳步上升趋势。而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则总体呈下降趋势,除1996―1998年略高于50%外,均维持在48.9%以内。在部分年份,如1994年、2002年,这一比重甚至低至45%以内。从这一比重的下降趋势看,尽管1994―1997年间持续上升,但自1997年以来,除2003年、2005年、2008年、2009年略有波动外,大体呈稳步下降趋势。2009年,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为47.6%,低于1995―2000年、2005年的比重(见表2)。

(三)地方税与地方共享税难以满足地方

财政支出的需要

地方税收收入由地方税和共享税构成,也称由纯地方收入和地方分征收入构成。由于我国官方公布的财政收入并不包括预算外收入,因此,地方税收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目前的问题是,与地方财政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较大相比,分税制改革并未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收收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地方税种多但收入少。分税制改革将税基大、税入高的税种划归中央财政,将零散的、税入低、稳定性差、征收难度大的税种划归地方财政。比如,许多国家都将个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划归中央财政,而我国在分税制改革之初,则因个人所得税税源较为分散、征管难度大等原因将其划归地方管理。此后,由于我国地区差距、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为实现中央政府对收入分配的有效调控,中央不得不将个人所得税改为共享税,以遏制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势头。自2002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划入共享税,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这样,在地方税收体系中,除营业税的收入较为稳定外,其他多为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的零星小额税种。中央财政呈现出税种少但收入多的特点,地方财政则呈现出税种多但收入少的特点。

二是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位。主体税种是指某税收体系中税源较广、税基较高、征收较容易、收入比重大的某类或某几个税种的统称。目前,在我国地方税收体系中,虽然有一些以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但因彼此间设置不清,经常在相同的税基上重叠,实际税收收入小于收入能力,难以成为主体税种。正是由于主体税种缺位,才使得地方税种虽然数量较多,但实际收入较少。

三是地方税收入弹性较差。许多税种,如房屋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都是采用定额或定率的方式征收,征收范围偏窄、税负偏轻、弹性较差,不能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而相应增长。由于税负较低,往往出现费大于税的状况。如车船使用税,在我国境内行驶的车船除另有规定外,都是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对象,税款要专用于交通设施建设。但因税率偏轻,所征税款远远不能满通设施建设的需要,为此,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养路费、交通管理费、过路费、公路基金、交通基金等,这些费用竟然超出了车船使用税50多倍。

共享税也称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分享收入的一类税收。共享税主要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其开征、停征,税率调整、减税、免税等权限一般由中央政府掌握。按照国际经验,以是否设置共享税,分税制可分为彻底的分税制(也称完全分税制)和不彻底的分税制(也称不完全分税制或适度分税制)。联邦制国家一般不设共享税。设置共享税的目的是调节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比例,缓解政府间纵向与横向财政失衡;一般来说不易过大,否则

会影响中央与地方各自税收体系的独立性。而且,按照分税制中明确划分税种的基本要求,共享税应尽量少设。然而,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如果不设置共享税,很难实现区域间协调发展。如果减少共享税的设置,就会出现地方税因各地差距过大而难以设置;如果按富裕地区的情况设置共享税,就会出现贫困地区的税收远远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如果按贫困地区的情况设置共享税,就会出现富裕地区的税收远远超出财政支出的需要。因此,共享税在我国的存在有其相当的必要性,但同时,共享税的设置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从量上看,共享税税种过多、比重过大。虽然分税制改革只设了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三种共享税,但实际上,真正的中央税只有关税和消费税,真正的地方税也只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也就是说,在中央或地方固定收入中,许多税种具有共享税的性质,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2002年将企业所得税列为共享税后,更是增加了共享税占全部税收总额的比重。共享税税种过多,不利于中央与地方职能界限清晰,也为中央政府调整分成比例提供了相当的空间。比如,1997年以来,中央政府曾多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分成比例。共享税比重过大,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缺少稳定的税源。进一步而言,共享税中中央所占比例过大。如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再如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政府分享94%,地方政府分享6%,等等。其次,从分配办法上看,共享税的分配极不规范。长期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实行按比例分享,“确定一省留成的多少取决于:(1)该省所适用的收入分成办法;(2)具体的留成比例”。比例划分最大的缺陷是主观性强,难以做到科学合理,由此引起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共享税分成比例各执其词:地方政府往往强调自己的比例难以满足正常的支出需要,而中央政府则往往强调自己的比例仍然不能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含混不清的分成制度使得讨价还价甚至比既定的规则还要重要,激励机制严重扭曲。

综上,由于地方财政支出责任较重、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总体呈下降趋势,现行地方税、共享税中地方所得不能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使得地方政府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日趋加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政府推动本地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而且,各级政府间事权层层下放,财权财力却层层上收,致使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主要是由县乡基层财政来负责。据调查,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不足2%;又如,预算内公共卫生支出,中央政府仅占卫生预算支出的2%,其他均为地方政府支出,而在地方政府,县、乡共支出了预算的55%-60%。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上述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此外,从财力和财权上看,地方政府没有独立的主体税种、没有税收立法权和举债权,收入往往依靠共享税和中央的转移支付。这样,事权与财权财力的不匹配就成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关键。长此以往,必将迫使中央政府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这无疑会加重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

四、坚持事权与财权财力相匹配、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建议

就公共服务职责和财权相匹配而言,地方政府财权不足;就支出管理责任和财力相匹配而言,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并不规范,造成地方财政困难,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为此,迫切需要按照公共服务职责和财权相匹配、支出管理责任和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完善财政体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权和财力,以更好地履行相应的支出职责。

(一)中央政府下放财权有助于调动地方政府

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财权是政府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央政府集中必要的财权以保证全国税制的统一是首位的。但同时,地方政府享有部分财权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从而改善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我国,财权长期集中于中央政府,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取消了地方政府的减免税权,几乎完全剥夺了地方政府的财权。进一步而言,历次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调整,其实仅仅停留于“分钱”,而非“分权”。由于地方政府并不具有增加财力的能力,在财力被削弱的同时不得不面临着财政收支不平衡加剧的困难,从而通过收费等非正规方式扩大预算外资金的份额。显然,这不利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而且,通过收费获得的“税权”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往往是成本过高和不公平的。因此,应将地方政府辖区范围内的财权赋予地方政府,以调动其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力与财政责任对等,避免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时的不负责任。从长远看,这种做法也是有利于中央政府的。

(二)中央政府下放财权要坚持公共服务职责

与财权相结合

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结合是分税制财政体制中财权划分的一条基本原则。一方面,公共服务职责决定财权,是财权划分的依据。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标准和政府职能的分工层次标准进行的公共服务职责划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此基础上进行财权的划分,既可以确保各自公共服务职责的有效履行,还可以使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保持相对稳定。另一方面,财权是公共服务职责履行的物质保障。公共服务职责的履行需要以相应的财权为基础,否则,公共服务职责难以得到切实履行。坚持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不仅可以调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各自公共服务职责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规范与稳定。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结合,是指财权划分应尽可能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相匹配。公共服务职责小财权大会造成资源浪费,而公共服务职责大财权小则会造成政府职能无法有效履行。可见,财权与公共服务职责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分税制改革过程中,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划分相脱节是一个严重的缺陷。当然,由于中央与地方的公共服务职责并未得以明确划分,财权划分也不可能与公共服务职责的划分完全相符。这样,地方政府不论公共服务职责大小,总要在缺乏财权的条件下,通过收费积极谋取更多的收入,显然,这并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中央政府必须坚持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使地方政府在承担较多公共服务职责的同时,具备履行相应公共服务职责的财权,以达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

中央政府下放财权,要坚持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相结合,即在明确划分公共服务职责的基础上划分财权。具体而言:首先,要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公共服务职责范围;其次,根据支出范围确定税收规模;再次,根据税收规模划分税种。政府的实际财政收入超过收入规模,超收部分可由该级政府自行支配,以促进本地经济和社

会事业的发展;政府的实际财政收入少于收入规模,由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以保证该地区公共服务职责与财权的统一。

(三)中央政府下放财权的关键是扩大地方政

府的税收立法权

财权的核心是税权,而税权的核心则是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直接决定谁有权设置税种、调整税率等,从而决定税权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收立法权是财政分权具有切实意义的前提,同时也是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制度保障。如果没有税收立法权的保障,税收的征收管理权与收入归属权也就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而且也难以划分清楚。因此,中央政府下放财权,关键是要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

按照国际经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中央集中式,也称完全集权式,如英国、法国等;二是地方独立式,也称完全分权式,如美国、加拿大等;三是中央、地方共享式,也称有限集权式,如日本、德国等。不同的税权划分方法,赋予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各有不同,中央与地方的收入结构、支出范围等也因此而不同。其中,中央集中式有利于确保全国税制的统一,但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地方独立式有利于地方根据自身状况灵活设计税制,但要求有效的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机制及相应的法律规定。相比而言,中央、地方共享式可以同时发挥上述两种方式的优点,如果设计合理,可以实现中央统一性与地方积极性的结合。

对于我国而言,分税制改革明确界定了地方政府的收入归属权和征收管理权,但税收立法权仍集中于中央政府,应着眼于下放。关于税收立法权的下放,有学者担心,“地方政府必然在维护本地财政利益驱使下,利用地方税收立法权,优先考虑扩大税收规模,出台名目繁多的税种或增加一些税目;或对同一税种,施以较高税率;甚至不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追求眼前利益,用行政手段层层下达税收任务,收‘过头税’”。也有学者指出:“地方对税收立法权的滥用造成的影响绝不是一个局部性的问题。进一步讲,把大量课税权放在地方一级不仅与中国统一的宪法不符,而且可能缩减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所需要的政策手段的选择范围,还可能促使地方政府利用立法权控制地方企业,搞地区保护,危害统一市场的形成。因此,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在近期内并非好的选择。”这些担心确实有一定道理。诚然,在单一制国家,如果地方财政自过大,不但下放税收立法权的优势难以体现,反而可能造成宏观调控能力下降、诸侯割据盛行等问题。然而,这只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方面看,税权的高度集中同样也会催生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地方预算外资金的膨胀表明地方政府实际上已经获得了中央政府默许或容忍的税收立法权,只不过还不是正式的、制度化的税收立法权。其实,适当的税权有助于提高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透明度,缓解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与其让地方政府拥有体制外的“税权”,并由此引发地方预算外资金的膨胀,还不如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权,以缓解其面临的现实困境,从长远看,这将有助于中央权威的保持和国家利益的维护。

基于上述考虑,在下放税权的过程中,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中央政府必须统筹规划,按照市场经济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在正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权。二是逐步稳妥地下放税权,使地方政府获得一定的自。与之相应,地方税收立法应遵循有限原则、不抵触原则和不重复原则。具体而言:(1)中央政府掌握中央税与共享税的立法权;掌握全国性地方税的立法权,尤其是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性、事关地区间协调发展、事关中央税基的地方税的立法权。(2)对于其他一些地方税,虽然也具有全国性影响,但不及上述税种的影响程度大,同中央税基关系较小,应采用中央和地方共同享有开征权,但地方具有在中央规定的税率幅度内适当调整税率、减免税审批等权限。从短期看,在全国统一税基条件下部分税率的局部调整权,是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自的可行选择。(3)对于某些地方性较强、不影响全国经济发展和分配格局的地方税的立法权,应赋予地方。地方在其权限范围内,有权决定开征某一新税,或暂停征收某一税种,或制定地方税的优惠政策等。

(四)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财力结构

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财力结构,需要坚持支出管理责任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针对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的现状,迫切需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建立科学的财力下移机制。通过财力下移机制,地方政府可以具有稳定的税基,并依靠制度安排取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具体而言:(1)充实地方税体系。开发适合地方征收的税源,尤其是所得类税。(2)将共享税分解为国税、省税和地方税三个方面。(3)中央政府制定全国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最低标准,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缓解不同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财力差距。

参考文献:

[1]刘溶沧,李茂生.转轨中的中国财经问题[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梁朋,周天勇.解决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失

第2篇: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

(一)评估阶段

(1)公司员工与公司文化。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立等同于对子公司的财务进行新整合,必然会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A公司的筹建小组在评估阶段的报告中着重强调该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2)业务流程。筹建小组首先对适合共享模式的业务进行评估,其次对子公司有关业务的具体运作流程进行评估和分析,对实行财务共享后的具体运作大致设计框架。另外,筹建小组对其它方面进行评估和量化分析,如未来的内部客户能否就此形成共识及配合、如何跟外部供应商进行顺畅的交流和配合等方面。(3)系统与技术方面。筹建小组依据具体操作框架模式对ERP系统进行评估,以确定现有系统功能是否可以满足共享的需求,对于需要开发部分,公司现存的技术是否可以满足要求等,对于如何保障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顺利实行在系统技术层制定了方案。(4)投资的回收期。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立对于资金的需求量很大,具体开支包括:建设或者租用办公场所、系统开支、用品支出、员工遣散开支以及培训费用。筹建小组对上述投资的成本支出和回收期进行评估,同时对投资成本与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给公司带来的利益进行比较,评估该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为总部提供参考。(5)税务与相关法规。由于每个国家的税务规定和法规的差异,筹备小组对准备进入共享服务的子公司所在地的税收政策进行充分分析,对涉及共享服务中心的税务及法律问题进行强调,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规避和解决方案,以保证税务相关法规对项目的影响最小化。

(二)设计阶段

(1)设计流程。筹建小组在流程设计完成后,时常开会商讨这些流程的改善情况,以确保流程可以顺利的运作并且符合业务的需求,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满足客户需求。(2)员工与组织机构。该阶段的建设重点是改变员工的观念和建设企业文化。筹建小组充分研究现实中存在的难题,针对性地制定了沟通方案,经常与员工交流,宣传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立的重要意义。对于相关人员,尽可能的进行转岗安置,确实需辞退的,制定相关的赔偿方案。(3)税务与法规。筹建小组对于共享服务所涉及的区域进行税务和相关法规的研究,并依据法规的特殊性因地制宜的设计了符合不同地区实际情况的流程。以我国为例,税务机关规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保留原件,筹建小组针对性地设计了以下流程: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变,由供应商将发票提供给子公司,再由子公司进行扫描发往深圳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进行会计处理。(4)技术与系统。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立离不开IT部门的支持,其不断地对流程和系统进行改进。因此,在评估阶段及实行阶段,IT部门在系统方面针对流程操作提出具有专业性的判断和建议,在技术方面也引入大量的开发来适应新型的财务管理方式。(5)办公场所。对于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办公场所的选择也是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针对此问题,筹建小组对于待选地点相关方面的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比较分析,主要涉及该地点的通讯开支、人才质量、租金、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城市的位置等方面,最终将地点设在印度钦奈和中国深圳。(6)服务协议。首先,筹建小组对内部客户的期望值及公司预期目标进行了明确。其次,根据数据对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服务成本及服务质量进行深入讨论。以此为基础,筹建小组制定了服务协议,并经多次讨论以后确定了协议的具体内容,这就使得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在后期的运作中有了合同范本。(7)定价模型。对于定价模型的制定,筹建小组坚持简单、便于计算谈判及收费的原则,最终采用了成本弥补方式的模型。该模型就是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运行成本的基础上增加一点的利润,并以各子公司实际业务数量为依据来决定服务费用的分摊。

(三)实施阶段

(1)团队建设。A公司针对苏州工厂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组建了项目小组来负责苏州方面的业务。同时向苏州工厂的财务人员请教学习,并对应收应付的工厂业务进行实际操作等。深圳的共享服务中心也组建了一个功能相似的项目小组,来完成前期的各种交接。(2)流程整合。项目小组以在设计阶段制定的流程为基础,并根据具体需求对实行财务共享服务后的流程进行新整合。在技术和系统方面,项目小组做出了深入研究,同时携手IT部门研发一些子系统,以满足财务共享服务新模式的需求。(3)关键性绩效考核指标(KPI)。A公司的共享服务中心在付诸实施以后,针对实行效果要作定期考核。为了保证考核的质量,可以从定性及定量两个方面来考核,从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运行方面和每个岗位,针对各个关键性绩效考核指标(KPI)来考核。

二、A公司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价值分析

(一)间接降低了成本

在财务共享服务实行之前,A跨国公司在各个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中都设置有完备的财务岗位,人员和岗位的设置以及各子公司之间资源的不协调,加之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给A公司产生了巨大的成本。在财务共享服务实行以后,经过合理的资源调配,不仅完成了扩大的业务,而且中心及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并没有增加,这就间接的降低了人力资源的成本。

(二)形成了总部的财务监管,财务风险降低

在共享服务中心成立之前,各子公司财务处于分散状态,A公司的总部并不能准确地了解每个基层的财务状况。因为监管的缺失,很难发现潜在的舞弊行为。

(三)实现财务业务合流,增强了核心竞争力

由于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立,使得财务都汇聚到了共享服务中心,这就给各个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开放岗位,进行高层次财务人员的补充提供了机会,以此来强调财务管理在公司运行中的重要地位。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实施,不仅推动了财务和业务的合流,而且增强了A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A公司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一)A公司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

(1)对于个别领域而言,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实行之后,工作效率降低了。究其原因,公司内部沟通不畅,由于共享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并未在子公司工作,反馈和处理问题时经常出现迟缓现象。(2)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人员流动性较大,员工更换频繁以及工作的相互交割,严重影响了办公质量和办公效率,经常出现没有对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及时核算而导致货款迟延的现象,加大了共享服务中心与公司内部客户及外部客户进行合作的难度。(3)由于各国家及地区的文化不同,使得共享服务中心与子公司在处理同一问题时,常常存在看法的偏差。因此造成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问题。(4)税务及相关法规的不同导致的问题。在我国,业务单位必须保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件。那么,供应商就要把发票寄往每个业务单位,再由业务单位进行扫描传输给共享服务中心进行处理,这个过程一不小心就会发生票据没有及时入账的现象,严重影响三方的沟通效率,不仅浪费时间,而且没有解决问题。

(二)A公司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完善建议

第3篇: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

    一、课税客体归属关系的判断根据

    课税客体的归属连接着课税客体和课税主体,要确定课税主体,我们就必须明确“归属关系”是什么?由于课税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和事实三类[2] ,对于三类客体我们宜分别探讨。首先,当课税客体为物时,客体的归属关系如何确定?笔者以为,早期的税法将税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对人税着眼于人的因素而设立,而对物税则着眼于物的因素,既然是对物征税,征税机关只需考虑物即可,勿需考虑纳税人为谁。例如对一斤大枣征一两枣的税,将枣从中取走即可,纳税人为谁对征税机关而言并不重要。当然谁从大枣中收益,谁自然就因负担这些税而成为纳税人。但这种以物征物的方式,造成税款形式上的千差万别,显然不符合国家财政的需求,将税款一并折合为金钱已成为现代国家通行的做法。因此,确定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使之于物外另行给付金钱就有十分必要。但我们从这种逻辑演变过程中,可以发现课税客体为物时的归属依据,即谁享有收益,谁就应当以收益纳税,遵循“收益原则”。以“收益”为判断“归属关系”的依据,也体现法律上的公平理念和利益平衡的原则。如果课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没有这种收益关系,纳税义务人没有从中收益反倒为之纳税,其权利与义务显然不对等,其不合理性也十分明显。当然,“收益”并非是一个法学上的标准,税法在确定课税客体的归属的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将作为课税客体的“物”归属于物的所有人,因为物的所有人也多是课税客体的收益人,在二者不一致,即当课税客体即物的形式上的所有人与事实上的收益人不一致时,税法则倾向于将课税客体归属于物的事实上的收益人。

    其次,当课税客体为行为时,课税客体如何确定归属?由于哪些税的课税客体为行为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台湾学者陈清秀的观点,认为消费税和交易税的课税客体主要为行为。对于消费税而言,其间接消费税,如营业税,为销售货物或劳务行为或外国货物之进口行为;直接消费税,如娱乐税等为消费行为。对交易税而言,其中的证券交易税,课税客体为有价证券的买卖交易行为;不动产取得税的(契税)的课税客体为不动产的买卖等法律上的交易行为等[3] .对于课税客体为行为时的归属问题,笔者以为应以“行为者”为判断标准,即对行为的实施者课税。例如,有关国内交易的消费税的课税主体为进行课税客体转让的行为人。但契税的课税主体为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而非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者(行为人),令人费解。

    最后,课税客体为事实的情形主要是指印花税。当课税客体为事实时,应以引起事实发生者为课税主体,即对于印花税而言,为书立、领受相关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如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等。

    以课税客体的分别类型来确定课税客体的归属原则,以这些归属原则确定课税主体,构成课税要件上严密的逻辑结构。但由于课税客体的归属问题在实践中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得一些概念的理解和使用存在混淆之处。例如课税主体(纳税义务人),通常理解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4] .据此,凡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即为纳税义务人。但我们从课税要件的角度看,课税主体应为课税客体所归属者,两个概念明显不同。凡为课税客体所归属的人为纳税义务人,凡与课税客体无此归属关系的人,便不能称为纳税义务人,只能是代缴义务人。而在我国许多税收法律、法规中,纳税义务人与代缴义务人混用的情况很多,例如《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既然全民所有的房产的经营管理单位并非房产的所有者,也非房产的“收益”享有者,与房产并无归属关系,则不应该称为纳税义务人,而只能是代缴义务人。同时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也因与房产并无税法上的归属关系,实质上只是代缴义务人而已。

    二、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课税客体归属问题的判断

    在大多数情况下,税法都直接对课税主体作出明确地规定,课税主体明确,课税客体的归属也就明确了。但当形式上的课税主体与实质上的课税主体不一致时,课税客体的归属如何确定往往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课税客体的归属涉及到课税主体为何人的问题,与课税客体的有无不同,遵从实质而非形式是税法的必然选择。但此处的“实质”是指什么,是法律实质抑或是经济实质?并不很明确。对此日本税法学界素来存在法律归属说和经济归属说的争论。所谓法律归属说是指,当课税对象的法律(私法上)归属在其形式和实质不一致的场合下,应按实质来判断课税对象的归属;也就是说,当法律上的形式与法律上的实质不一致时,以法律上的实质为准。因为实质重于形式,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此说顺承了法律(私法)对于此问题的一般理解,也是较能为学者接受的观点。而经济归属说则认为,当课税对象在法律上(私法)的归属与经济上的经济归属不一致的场合下,应当按照经济上归属来判定课税对象的归属原则[5] .实际上,这两种学说并非绝然对立,他们将形式与实质的不同区分为法律形式、法律实质与经济实质,当法律实质与经济实质一致时,二者并无区别;当法律实质与经济实质对立时,二者的区别就十分明显了。例如,妻子基于其丈夫的全权委托,从事有价证券交易并有所得,此时在税法上有价证券交易的所得应归属于谁,即由谁纳税?由于妻子从事有价证券交易系法律形式,丈夫作为委托人享有收益系经济实质,并且丈夫作为证券交易所得的所有人享有法律上的收益系法律实质,法律实质与经济实质于此时并不矛盾,因此,两说的结果也是一致的,即应由丈夫纳税。但是,如果妻子将所得据为己有,并未将其归还给丈夫,则丈夫作为证券交易所得所有人的法律实质,与妻子作为实际所得收益享有者的经济实质相矛盾,依照法律归属说应由丈夫纳税,依照经济归属说应由妻子纳税,结果产生差别。其实,对课税客体的归属系法律归属还是经济归属之争,来源于对日本所得税法的第12条的理解。该条文规定“当有资产或事业所产生的收益被认为是法律上的归属于某人时,而该人仅仅是名义人,在实质上并不享有该利益,而由该名义人以外的人来享受该利益时,当认定该收益应归属于该收益的享有者。此时对收益享有者应适用实质归属者课税的法律规定。”争论的焦点在于“该收益应归属于该收益的享有者”中的“收益的享有者”,是法律上的“享有者”还是经济上的“享有者”?法律归属说与经济归属说的分野也肇始于此。如果我们单纯依赖文理解释,我们认为经济归属说更有道理。但对该条仅仅从文理解释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以论理解释中的合宪解释来补充,因此法律归属说的合理性就凸现出来。法律归属说不仅仅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而且在确定课税客体的归属的具体问题上,显得更为合理,因为它体现了明确和稳定的优点,应成为我们解释课税客体归属问题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将在下文中有所论及。

    三、特殊类型之课税客体的归属判断

    在确定课税客体归属的判断原则之后,我们有必要对一些特殊类型的课税客体的归属问题作进一步探讨,这些特殊类型包括共有财产、无权占有财产、信托财产收益的归属等。

    共有财产的归属。共有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分。对于按份共有而言,课税客体归属的确定比较简单,由于各按份共有人都按照其应有份额享有收益,也自然应当按照所享有的份额纳税,也就说,按份共有财产作为课税客体按照事先确定的份额确定其归属。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由于在共同关系终止前,财产为全体共有人共有,没有份额之分,所以,法律上全体共有人作为一个整体享有共有财产的收益,理应作为一个整体为共有财产纳税,构成税收之债中的连带之债。如果就共有财产设有管理人,由于管理人并非共有财产的收益人,也不可能成为共有财产的课税主体,即纳税人,仅仅作为代缴义务人代缴税款而已[6] .可见,共有财产的归属关系与私法的相关法理是一直的。对于共有财产作为课税客体的归属问题,在我们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只是见于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通知中,如“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7]又如“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8]基本体现了共有财产的归属关系的法理。

    无权占有财产的归属问题。如果一项财产由无权占有人占有,其纳税义务由谁负担,税法上并不明确。笔者以为,税法所重者为经济事实,基于实质课税原则,也为税款稽征的经济便利,由无权占有人纳税较为可行。那么,无权占有人的税法地位为何?无权占有的财产作为物,其归属应按照“收益”的原则,如果无权占有人最终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成为最终的收益人,即成为纳税义务人,如果未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即非财产收益人,由于课税客体并未归属于他,则仅仅作为代缴义务人而已。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中,仅仅国家税总的一份通知涉及这一问题,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9]

    信托财产收益的归属问题。所谓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10] .在法律上,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在税法上,信托财产仍然视为委托人所有(经济上的所有权)[11] ,当财产转移时,无需缴纳所得税或土地增值税,此涉及课税客体的有无问题,尚谈不到课税客体的归属。但在信托关系存在期间,信托财产因经营或交易从而产生所得时,在税法上如何确定其归属,却是一个问题。由于在私法上,这种所得在他益信托的情形下应归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所有,在自益信托的情形下应归委托人所有,既然受益人或委托人享有收益,作为所得税课税客体的信托财产所得即应归属于他们,由受益人(他益信托)或委托人(自益信托)将其并入自己的所得中纳税。如果存在收益人不存在或不确定的情形,将委托人视为所得的收益人,由其纳税[12] .当前我国信托业的税制问题已经成为信托业发展的顶瓶,但相关立法乃至部门规章在此领域仍然是一片空白,在未来的立法中,信托财产作为课税客体的归属问题,必须在相关法条中予以增补。

    四、课税客体归属判断原则在立法上的明确

    课税客体的归属无论是对税法理论的建构还是对税收实践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立法上对其明确十分必要。对于课税客体的归属而言,由于其主要涉及判断原则和特殊问题的解决,在立法技术上没有困难。当前,我国尚未出台《税法通则》,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规定也十分有限,将来我国《税法通则》的立法也应借鉴德国《租税通则》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如其第39条:“经济财产归属于财产所有人。如果财产所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于事实上管领经济财产,且原则上在通常使用期限内,可以排除所有人对该财产的影响,经济财产则归属于第三人。信托关系的经济财产归属于信托人,让与其所有权以担保债权的经济财产归属于保证人,自主占有制财产归属于自主占有人。经济财产为数人所共同共有时,如果租税课征时有分别归属之必要,按其应有部分归属于各共有人。” [13]当然,德国《租税通则》所谓的经济财产的归属与课税客体的归属有别。笔者以为我国未来的《税法通则》应对经济财产的归属问题作出规定的同时,也应对课税客体的归属原则作出规定。   

    「注释

    [1]由于课税要件要解决的是税收之债是否成立的问题,而征税主体与税收之债的成立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课税要件中的课税主体主要是指纳税义务人。

    [2]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第二版),台湾翰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一款

    [5]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参见黄茂荣:《实质课税原则(量能课税原则)》,植根杂志第十八卷第八期[7]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税地[1989]140号

    [8]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地[1988]15号

    [9]同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11]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12]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4篇: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财务共享中心;集团企业;问题和缺陷;应对措施

一、引言

数据不畅通是以往大多数集团企业比较困扰的问题,由于集团企业往往分支较多,区域跨度大,各个分支间的财务数据不能很好的实现共享,这自然不利于集团企业的宏观把控和统筹规划。互联网和信息化的到来极大的减少了集团企业诸如此类的困扰,财务共享中心便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工具,不过毕竟属于新事物,集团企业仍需面对许多新问题:财务共享中心不适用于集团实际情况;由于财务共享中心为集团财务工作带来的变化;集团财务工作人员的新要求;内部各分支部门的财务规范化等。只有处理好这些问题,集团企业才能良好的运用财务共享中心。

二、财务共享中心为集团企业带来的问题

1.财务共享中心并不适用于所有集团企业

作为集团企业,其经营规模相对于其它企业而言比较大,集团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壮大,谋求产业升级的意愿强烈,更愿意尝试新生事物在企业内用于应用。财务共享中心作为针对于跨空间跨区域应运而生的财务处理工具,自然非常吸引集团企业的兴趣,导致许多集团企业纷纷盲目引进。财务共享中心是对企业信息化要求较高的工具,而对于譬如制造型这类信息化程度较低的企业引进财务共享中心并不能充分的进行运用,还要额外投入大量资金维护该系统;另外,集团企业如果仅仅是站在降低财务成本的角度引进财务共享中心,如果财务中心的应用地点位于类似于北上广这类高薪酬的城市,财务共享中心的维护管理费用甚至会高于原有集团财务管理模式,并没有起到节约财务成本的作用。

2.财务共享中心为企业财务带来的变化

财务共享中心可以说是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一大革新技术,其影响力必然会体现在企业管理的许多方面。凡事有利必有弊,财务共享中心在为集团企业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财务工作与生产销售等第一线脱离,财务人员与企业业务接触减少,这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影响财务人员对参与企业管理的判断力和准确性;财务工作人员集中在总部,各分支部门不再拥有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职能不能具体发挥到区域,实际上降低了集团对下属的管理力度;税务方面,财务共享中心使财务工作人员不再接触各个区域地方税务局,使其税务敏感度大大降低,另外财务共享中心和财务人工处理始终是机器与人工的区别,税务事宜又经常发生变动,财务共享中心的使用有很多的几率触发税务风险,也不利于税务筹划。这些都是财务共享中心为企业带来的不利变化。

3.集团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欠佳

由于财务对企业的重要性影响,集团企业对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都会比较高,在引进财务共享中心后对财务工人员的要求需要更一步提高。大多数集团企业下属分支的会计工作人员还停留在财务会计这种相对初级的阶段,而财务共享中心在账务处理流程中会减少很多工作量,这并不意味着会计工作变简单了,这个要求财务工作人员更多的利用专业知识进行管理工作,从财务会计到管理会计的转变。财务共享中心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实际问题,而这些问题很多需要财务工作人员发挥其专业能力才能处理以及对财务共享中心的认识与应用,如果财务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不够强硬、不能灵活应用财务共享中心,自然不利于集团企业的财务管理。

4.下属企业财务核算未规范统一

集团企业往往规模较大,下属分支多且复杂,管理难度相对而言比较大,财务管理作为集团管理的重要板块,其管理同样复杂且难度较大。尤其是部分集团企业的下属分支财务处理程序没有统一,譬如某集团企业下属的A分公司在材料采购阶段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B公司又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或者本身属于同一科目核算的会计要素,由于不同分公司对明细科目的名称不同而分别核算等。这些混乱都不利于财务共享中心的使用,大大加强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难度,这样开出来的财务报告也会与企业实际财务情况失真,有悖于财务工作的严谨性,也非常有可能引发财务风险。

三、针对财务共享中心对集团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的建议

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引进财务共享中心

财务共享中心固然能够方便集团企业的财务处理,避免了地理区域造成的不便,理想状态下,还能减少财务支出费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不过由于现目前的财务共享中心的实际情况,其还不能广泛用于所有类型企业,财务共享中心对企业的财务信息化要求比较高,另外财务共享中心也需要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维护升级,由于工资薪酬等原因,总部位于一线二线城市的人工维护费用也会比较高,财务共享中心需要的硬件设备也是一笔比较高昂的费用,如果只是为了节约财务费用而引进财务共享中心,就很有必要根据集团企业自身情况试算衡量,避免财务费用的不减反增。当然,财务共享中心是不断更新升级的,暂时不能适用的集团企业可以关注它的发展动态,根据具体情况引进和使用财务共享中心。

2.及时调整财务共享中心带来的财务管理变化

财务共享中心的引进为集团企业带来的财务管理是巨大的,许多原有的财务工作内容会随之改变,这些改变有利亦有弊,对于财务共享中心带来的弊端,集团企业就应该及时发现并进行调整:比如开通财务工作人员与业务销售人员的沟通渠道,避免财务分析只基于财务数据判定,应该财务分析的理论数据与实际业务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出具更客观合理的财务分析;定期安排财务工作人员到各分支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对各分支机构的具体财务状况具体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财务建议,充分发挥强化服务、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对于税务问题,要更多的发挥财务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配合财务共享中心技术人员,实时的调整税务变化,积极构思税务筹划。集团企业应该积极认知和不断调整财务共享中心带来的不良变化。

3.引导财务工作人员从财务会计到管理会计的转型

会计信息化是未来会计工作的趋势,财务共享中心就是这个趋势的具体体现,在未来的会计工作发展中,填制凭证、编制财务报表不再是会计的主要工作,会计工作应该更多地面向参与管理,指导发展方向等方面发展。作为集团企业,其财务工作复杂,需要分析的财务数据众多,财务共享中心的投入运用,极大的减少了财务会计的工作流程和难度,这就要求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转型升级,由财务会计转型为管理会计,对财务工作人员有了更多的要求,企业应该积极组织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和对财务共享中心的灵活应用。另外,财务工作人员也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积极参与集团企业的管理。

4.统一规范集团下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集团是由多个企业分支构建而成,管理难度上自然比单一企业更难,尤其是财务管理,涉及到内容往往繁多而细致,财务工作本身也要求严谨,作为一个团体,统一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必不可少。高质量的财务管理是基于有对比性的财务数据,集团企业应该制定文字性的财务管理制度下放各分支,并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学习。只有规范的财务管理,财务共享中心才能发挥其在集团企业中的积极作用,并引导企业财务走上科学发展道路。

四、结论

财务共享中心是未来企业财务管理发展方向的趋势,必然又是会计信息化的一次大飞跃。不过作为新生事物,它还有其不成熟性,先目前也不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推广运用,集团企业应该就引进的财务共享中心实时调整它所带来的财务工作变化,会计工作人员也要有提高自身专业素养的意识,当然财务共享中心的良好运用也离不开集团企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第5篇: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

显见的事实是,复杂的经济环境,考验着企业的判断力。由于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通过财务行为来反映,企业的判断力首先是财务判断力。有财务判断力就有利益机会,甚至有多大的财务判断力就可能赢取多大的利益空间。

财务判断重要性不言而喻,CFO是链接外部金融市场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灵魂人物,是企业内部信息、尤其是重要财务信息的汇聚点。

以前,人们常说,企业财富是干出来的,也是CFO“算出来”的;现在,更应当是CFO“看出来”的。越是复杂的形势和环境,越是要求CFO提升企业的财务判断力。

在我国整体进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复杂环境下,2011的财界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财务思维和财资趋势,并成为第四届CFO年会上与会嘉宾的共识:资本走向国际化、银企关系进入深水区、财资管理升级、税改加速等趋势。

这些共识是否引起您的共鸣,其实,这也是考验您的财务判断力的一种方式。

资本运作走向国际化

说起去年湖北宜昌的CFO年会,胡女士还很兴奋,她说,今年的年会她也很想来参加,可因为身在国外出差,实在赶不回来。她所在的企业正在和一家美国企业谈并购的事情,作为公司CFO,她最近经常要到那里考察。

其实不仅是胡女士,一段时间以来,中国企业的CFO们,到国外出差已经成了家常便饭,有人是去进行上市路演,有人是去做并购前的尽职调查,有人是去组建私募基金⋯⋯总之这些事情大多数都和资本运作有关。有业内人士是这样解释“资本运作”的:资本运作通常是指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兼并、债务重组和MBO等方式进行盈利的经营活动。若企业去海外进行上述活动,我们可以把它看做是资本运作的一种国际化状态。而现在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资本运作的国际化状态正在成为趋势。

活跃的企业

在本届中国CFO年会的参会嘉宾中,有很多CFO都来自于在海外上市的企业,比如魏萍,她所在的正保教育集团于2008年在纽交所上市,她在年会中发言表示:“我觉得经济的全球化越来越明显,不管哪个国家,最终逃不开在国际大舞台上的竞争。”

有统计显示,2010年中国企业在美IPO为34家,筹资额36亿美元。按2010年末汇率1美元兑6.6227元人民币计算,2010年中国内地企业在香港、美国两大境外上市主要市场筹资总额为2604.04亿元。

而2011年上半年就有40家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上市,包括香港主板、纽约证券交易所、韩国证券交易所主板、NASDAQ市场、韩国创业板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等。而所涉及的行业也越来越丰富,包括生物技术、互联网、能源及矿产、纺织及服装和清洁技术等。

除了赴海外上市,近年来美国及欧洲经济的疲软也给中国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机遇,日益壮大的中国企业纷纷跨出国门,走向世界并购的大舞台,使得中国海外并购数量激增。根据清科数据库统计,截止8月24日,2011年已经完成的海外并购案例有64起,披露总金额达162.63亿美元。而在完成的海外并购中,中国企业收购美国企业的案例数量最多,共完成案例13起,占海外并购总数的20.3%,交易金额共21.44亿美元。

市场的选择

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使得几年来,资本运作的国际化趋势愈演愈烈呢?就拿海外上市来说,有研究指出企业愿意赴海外上市是市场自由选择的结果,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国内融资环境的不尽如人意,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正处于转轨阶段,还很不成熟,市场规模小、功能不健全、发行机制市场化程度低,使得国内企业在融资规模、融资方式和融资时间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制约。而海外融资门槛相对较低,并且只要企业有足够好的业绩预期,就可以随时增发新股。再次,国内欠缺许多资本市场应有的机制和功能(如兼并收购等),企业管理层的激励机制也不到位,且多数投资者不够成熟和理性,上市股票价值和法人股价值关联性不大。

二是企业海外上市潜在的优厚利益回报,尽管海外上市存在诸如发行市盈率低、企业价值普遍被低估、发行费用高以及海内外语言文化差异和海外资本市场企业管理规范要求高,违规代价惨重等劣势,但我国企业还是从中取得了不少实在的利益。一、可以及时获得融资支持,解决最迫切的“资金短缺”问题,避免国内上市过程中诸多烦琐的程序和由此带来的时间成本。二、转换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已成为影响企业估值的重要因素,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将自己“捆绑”在一个法制更健全、公司治理要求更严格的市场,使自己与境内上市公司区别开来,以获得投资者更高的评价和估值。三、利用全流通市场,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提升公司高管人员和大股东利益。四、节约税收成本。国内中小企业板要求企业连续三年盈利且需提供完税证明,这导致很多企业面临补税难题,而海外创业板一般没有盈利要求。这样,国内企业通过转向海外上市,可以避免税收麻烦。

而大量海外并购案例的出现,则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时机成熟。中国企业近十年发展迅猛,为进行海外并购积累了实力。从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美元持续贬值,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屡创新高,海外并购的成本因此降低。美欧公司资产缩水严重,导致他们不得不出售部分企业资产。第二,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并购往往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目前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主要分成三类:资源、资产、资金并购;知识产权、技术并购;市场、经营、效益并购。

不过在如此众多的资本运作事件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比如前段时间多家在美中国概念股涉嫌违规的事件,以及一些并不成功的海外并购案例,都给中国企业的管理层,尤其是CFO们敲响了警钟。

但是,从目前的形式来看,中国企业的资本运作呈现国际化趋势,是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必由之路。在本届中国CFO年会上,很多参会嘉宾都指出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将是大势所趋,来自东道主宁夏的宁夏发电集团总裁何怀兴表示:“现在全球化竞争越来越大,企业一定要有国际视野,而这对CFO的要求会越来越高。”

资金管理升级

通胀危机、流动性收缩、成本上涨……已成为当前困扰企业发展的关键词,在我国整体进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复杂环境下,企业也需要以新的思维和财务战略来适应这种转变,如果缺乏完善、系统的资金管理系统,企业的资金链条无疑将日益紧绷,甚至最终将走向破裂。

持续性通货膨胀在为企业的资金管理领域带来了转型的压力的同时,也凸显出了资金管理软件的价值。但在经过第一轮跑马圈地之后,中国本土资金管理服务商,不再仅局限于资金大集中式服务,开始集体“升级”,并形成各自特色。

“企业正在面临着从资金集中到资金资源统筹管理的转变”,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陶建宇指出,当前企业资金管理呈现出“系统化”、“集约化”和“一体化”等新特点,企业从单纯归集资金发展到现金流整体管控,资金管理的范围不断扩大,监管的活动更为全面。与此同时,资金管理手段也在从粗放型、指令式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与金融服务相结合,并且企业资金管理与企业运营的一体化融合更加紧密。

例如,东风汽车集团在采用九恒星资金管理软件一年后,银行借款规模下降39亿,节约财务费用2.6亿元,净现金流量大幅提升,资产结构更加合理。

显然,对于CFO来说,资金已经不单是支撑企业运营的辅助要素,而是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战略资源。而作为企业运营的关键组成要素,资金的利用必然要以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确保安全、提升效益为目标。在当前愈加复杂的宏观经济背景下,利用信息化手段,引入资金管理软件对资金的收支、筹集、运用、监管等全过程进行系统化统筹协调,已经成为现代企业中CFO实施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

另一个升级的版本是拜特科技,其高级顾问胡勤则以厦门航空的资金管理为例,展示了资金管理精细化的解决之道―智能资金调度系统。

航空业是高资产负债率、高风险、利润率的行业,对资金安全、资金周转有很高的要求。数据显示,实行财务精细化管理为厦门航空带来了三个转变:一是财务管理职能由记账核算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二是财务工作由事后静态核算向全过程、全方位动态控制转变;三是财务工作作风从机关型向服务型转变。目前厦门航空资金集中度已经达到90%,拥有财务系统、工资管理系统、成本管理系统、预算管理系统、收入结算系统、网上报销系统、门户系统等。智能调度平台不仅能清晰地预测未来的资金走势,规避资金风险,还能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智能化也令决策层能够实时、全面、清晰地了解业务动态、市场环境、投资融资等,这为领导层的科学决策和价值管理提供了有效支持。

与九恒星与拜特科技的资金管理的升级方式不同,用友公司国资委信息化服务事业部总经理周殿林认为,财务管理有两大重点,一是避免资金风险,二是提高利润率,两者都需要财务分析与评价。他指出,信息技术应运用到运营管控体系、财务管控体系、战略审计体系、战略执行体系、战略环境建设体系等,任何一个体系没有参与,都没有办法产生作用。

周殿林也与大家分享华润资金管理案例。华润集团是一个典型的央企,在整个企业的团队里分了四层,收支是分离的,内部也进行了行政管理,管理模式是分层管理。在用友资金系统上线至今,内部贷款28.8亿元,以银行同期贷款下浮10%利率计算,共节约资金成本1318万元。

税改提速

事实上,近几年来,我国税收政策制定、改革得到了空前的重视,税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十二五”税制改革的描述,让大家看到了中国接下来税改的决心和方向。

2011年9月8日,在《新理财》举办的第四届中国CFO年会上,国税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刘佐先生表示,当前,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二是要加强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不仅要调节产业结构,还要调节地区的财力、个人收入以及个人财富的分配等等。”

谨慎把握

税改是增?是减?如何权衡?

热议之下,有人高举减税大旗,呼吁“税改当以富民为先”;有人强调“税收需要有减有升”,抽肥补瘦,要符合优化分配收入格局的要求;还有人表示,“中国的宏观税负还无法满足公共支出需求,今后十年,中国税收占GDP比重还将继续上升。”

诚然,中国的改革正在进入深入发展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存在很多问题和矛盾,税收就是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所以,税收改革的难度非常大。

刘佐强调:“税改应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因为财政问题也好,税收问题也好,它实际上都是财政分配、调整的问题。比如说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国家拿的多,企业和个人的所得就会减少;反过来要增加企业和个人的所得,那国家的所得就会相应减少,这里面的利益关系要有一个妥善的协调。再比如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拿多了,地方就拿少了,地方多了中央就拿少了,两个方面的利益都要协调,不能只考虑一个方面,忽略另一个方面。”

除了权衡各方利益以外,税收还有一项重要的作用是,调整产业结构,要促进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这些问题也都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来调节,其中包括税收手段。“十二五”规划提出大力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那么就需要多方面的支持,比如说税收支持,接下来的改革就要解决这个问题。

此外,各种收入之间、收入与支出之间,都需要把握一个平衡的关系。公共财政预算有公共税收和宏观税收,这要进行调节。除了税收收入,还有非税收入,如果加上其他的财政收入,那么全部的收入达到了GDP的20.7%。但问题还没有到此为止,政府除了公共收入以外,还有其他的收入,比如社会保险费收入等等,如果把这些都加进去就超过了30%,按这个口径来看,中国的企业和居民承担的政府收入不是很低,所以要全面地考虑问题。除了收入以外,我们还可以把收入和支出联系起来看,通过一个指标并不能判断国家发展水平的高低,而是要把财政收入和税收收系起来,这样社会就会比较和谐。

设计

税收要起到合理调整国民收入水平的作用,也就是说要提高国民收入分配中个人所得。“这几年国家的财政增加了,但是居民的养老金没有增加,生活水而下降了,所以中国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这就意味着企业的所得和国家的所得要减少,在这样的格局下要规范收入,原来预算外的政府公共财政收入也要纳入预算内,所有的政府收支都要纳入预算,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刘佐肯定道。

“如果说政府的收入既有财政部门管,还有其他的部门管,那就会支解政府的财力,也会影起社会的不满,所以中央采取的财政措施是非常正确的,这里要分清哪些由政府取得,哪些由企业取得。国税局、地税局应该统一规范,精简高效,不然会出现无数大大小小的税务局。要加强政府支出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公开透明,钱不能想怎么花就怎么花,要经过合理的讨论,不能只顾一个方面。不仅要有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各级政府的监督,还要靠民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

税收改革关系重大,前期的设计阶段尤其要审慎、周全。

寻求突破

“十二五”时期应该有一些重点突破,而且这些突破应该是体制上的突破。刘佐对当前存在最多争议的三项税种的改革方向与难点进行了分析。

・增值税

“十二五”规划要扩大增值税范围,这是一个正确的决策。一方面这是经济发展的需要,降低增值税成本,这里涉及到体制的问题,不管是增大比例还是加大转移支付,都要有处理办法,不能没有考虑。另一方面国税和地税要合理分配,这个不解决好那是没有办法操作的。

・个人所得税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计税的模式问题,因为扣除额是一个人的扣除额,如果一个人是单身的是够了,但三口人就不够了,这样就没有办法解决问题。希望在“十二五”期间能够实现这个模式。

这样的模式改革现在我们能不能完成,障碍在哪里?有的人说是税收管理部门意识不强,纳税人的意识不强。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意识强吗?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强吗?他们都可以实行纳税管理,我们就赢不过他们吗?我们可以先把制度建立起来,然后逐步完善。但是这里面涉及到两个体制障碍。现在是地税局来征收,比如说宁夏的人在宁夏纳税,但是在宁夏的北京人怎么纳税,这个很难。现在的税收是中央、地方分享,即便能协调好,实现在宁夏是多退少补,但宁夏只收了40%,多收的60%只能到北京去要了。现在有一些过低的税并不是不能提高的。

・房产税

现在对于房地产税收改革看法不一致,有些人说是压低房价,其实这些都不太正确,对它的功能和地位要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现在房地产税改革遇到的难点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要把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个人,那首先要明确个人所得,要有房地产评估。现在房地产收费很多,既有税,还有费,税里面既有房产税,也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费,所以,这样一项比较复杂且涉及多个层面的工作需要充分的重视,可以从大城市先做起,逐步推广至中小城市和农村,这样既积极又稳妥。

财务云共享深入“企”心

当“云”成为2011年最IN词汇之一,它在企业管理上的投射就是:越来越多的信息共享。建立共享中心成为目前诸多集团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共同选择。但是,“共享”并不能仅仅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也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适合推广这一概念。

在第四届中国CFO年会上,共享服务中心的作用与建设也成为与会嘉宾讨论的热点话题。

共享制胜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2011年4月的一份调查显示,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企业正在越来越多地在中国投资于共享服务中心,以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在中国境内,已有超过450家共享服务中心,涵盖了各行各业。其中金融业占比40%,其次为制造业、服务业、电信和交通运输业。从服务覆盖区域来看,超过60%的共享服务中心目前关注于中国的业务,其余40%则服务于其在国际或亚太市场的业务。从投资方来看,超过一半的共享服务中心为中资投资建设,外资投建的共享服务中心数量占47%,其中欧美占外资投资的绝大比重。

从布局上看,大部分共享服务中心选址在大城市或者其周边地区,其中包括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大连、成都和武汉。这些城市凭借自身的资源禀赋,分别在业务先进性、行业代表性、服务辐射性、规模增长性四个方面呈现出各自的特色。从业务角度而言,北京在信息技术共享中心的拥有量上排第一,上海在客户服务及行业性共享服务中心数量上排第一,大连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拥有量上排第一;从行业角度,呈现出与本地优势行业紧密关联的特点,如上海在金融业共享服务中心拥有量上占有绝对优势,而苏州在制造业拥有优势;从服务辐射区域来看,全球性共享中心多布局上海,大连在服务东北亚地区的共享中心领域有较明显优势,而深圳在服务东南亚市场有较大优势。

安永报告显示,利用共享服务中心,可以帮助企业有效降低成本并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从地区角度而言,共享服务中心的集聚将有助于地区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驱动专业人才的汇聚、优化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

惠普是全球共享中心的先行者。早在十多年前,他们就实现了全球信息化改革。从2006年开始,惠普将全球86个地区数据中心整合成6 个全球数据中心,这为后来的全球IT信息化提供了基础。而据中国惠普副总裁信息产品集团大客户部总经理邵冬介绍,这次数据中心整合使惠普在未来数年内每年节约10亿美元的IT费用。

找准定位

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适合建立共享中心,在这里,你不仅需要有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和完善的管理体系,最重要的是计算共享可以为企业真正带来什么样的价值。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即在西安成立了共享中心,将报销、账务、子公司财务等数据统一处理,2009年,他们又开发了新的系统,解决了差旅方面的信息数据处理问题,下一步,这个共享中心还将把行政、业务等数据纳入统一处理平台。

中兴通讯执行副总裁、CFO韦在胜表示,通常来说,企业建立共享中心最关键的目的与诉求,是降低成本,但在执行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业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其次才是成本和效率。在具体运作中,要先集中,再分散,先将信息处理都集中到共享中心,再按专业进行分散,一个岗位只做一件事。

中兴通讯建立了智慧财务自动报销模式,通过银行公务卡与公司系统直连,相当一部分费用的报销只需要手机、电脑处理,免去了员工到财务报销的工作,这被称为是“会计处理上的一个革命”。他们还在西安建立了云服务基地,员工不需要了解细节,只需要享受服务。西安计算机部分数据的处理通过位于南京的数据中心处理―这是一个活生生的云计算和云服务概念。

邵冬告诉记者,建立共享中心,要注重后台服务部门支持前端销售部门的人数配比,这是科技变革在财务管理上的最显著体现之一。她表示,通过建立共享中心,惠普在资金使用、授信获取等方面,都可以统一调度,从而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效率。

支持战略

德国汉高大中华区CFO王亦东则表示,汉高建立共享中心,一开始并不是单纯从节约资金的角度来考虑。“我们更注重的是管理效率的提高。”

王亦东从三个方面总结共享中心对于汉高大中华区管理水平提高的支持。

首先是提高效率。这个效率体现在很多方面,而效率的基础则是标准化的处理和运作―当你为每一件事情建立了具体规则,大量的重复劳动就可以交给计算机。

以采购付款为例,此前企业向供应商采购一批产品,需要先找生产部门拿到订单,然后找物流部门进行运输,货物运到后还有收货单,期间会牵涉很多部门、很多人,仅单据保管和递送就是个大问题,直接影响了一笔业务的执行。设置共享中心后,所有收到的供应商发票会直接在系统里进行扫描,下订单的部门和收货的部门也是在系统中审核、批准三单,完全实现无纸化办公。

“实现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几乎被所有建立共享中心的企业写进了成绩单。汉高也不例外,而资金运作效率的提高最直接的结果,是降低了该企业的财务融资费用。同时,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也大幅降低。调查显示,目前全球企业财务管理成本占收入的比例,平均数值为1.2%,汉高大中华区在建立共享中心之前即已达到这个比例,但在建立共享中心后,这个数字降到了0.6%―效率提高了一倍。

第6篇: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

一、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现状

1.比较彻底的划分税种办法.主要税种归中央,零星税源归地方

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大税务体系。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等。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陆地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O%。

2.税收高度集中,地方机动权力较小

我国税收立法权比较集中,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传统的体制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也难以完全扭转。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调整经济的需要。无论是中央返还共享的地方税部分,还是税收法律和主要政策包括开征权、征税范围等,均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具体条例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法令执行。但地方也有一定机动权,比如车船税、房产税的开征、停征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部分地方税种的减免按一定权限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3.组织机构分设

九四年实行分税制以来,设置了中央税务系统,即省市县设有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人员及垂直经费的管理,负责中央部分税收收入及共享税的收入;设有地方税务系统,实行人员垂直管理及经费的横向管理,负担地方税的收入。

二、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评价

第7篇: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

一、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

(一)思想上形成共识。国库统计分析是国库会计核算的延伸与升华,而各部门数据收集难度大成为统计分析质量提高的“拦路石”,数据资源的整合具有很强的必要性。人行益阳中支国库多次召集财政、国税、地税、行内调统等部门召开碰头讨论会,并通过建立分析人员交流微信群、QQ群等渠道宣传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努力使各部门认识到资源整合的重要性,从而在思想上形成共识。

(二)行动上形成共振。人行益阳中支国库科不等不靠,把平台建设纳入国库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7月,组织召开了财税库半年度工作联席会,讨论研究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构想。并相继出台了《统计分析信息共享平台方案》、《益阳市财税库国库统计分析联合协作机制》,这些文件明确了平台建设的具体内容,以打造国库统计分析优质品牌为目的,以数据共享为切入点,以平台建设为着力点,努力推进现代化服务性国库建设。具体目标包括加强财税库横向沟通联系,建立财税库统计信息收集长效机制,补充完善信息库;强化常规分析,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多维度、深层次分析数据变化产生的原因,挖掘真实情况;丰富和完善统计分析指标体系,建立科学的反映当地经济特征的分析框架;结合有关焦点、热点问题,跟踪财税政策变化,共同研发具有特色的信息产品,提高调研的决策参考性。

(三)机制上形成合力。人行益阳中支国库科积极与各部门协调沟通,赢得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建立了平台建设的长效机制。成立了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由国库副主任任组长,人行国库科、财政国库科、国税计财科、地税计财科科长任副组长,各部门数据分析人员和相关科技人员为成员,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组,具体负责统计分析平台开发与运维;业务组,负责各部门数据归类整理和上传共享。从而形成了一个人行国库牵头组织、财税库各部门分工协作的有效工作机制。

二、以集中支付系统为基础,搭建数据共享平台

(一)分步骤实施。第一步实现数据的传输与共享。主要通过利用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各部门分行业、分产业的数据进行数据上传,完成数据的存储与共享,建立统计分析数据集中库,达到便于查找、提取的目的。第二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平台分为五个模块。分别为基础数据模块、数据处理模块、图表展示模块、分析共享模块、政策解读模块。通过模块对数据进行深加工和深入分析,形成最终的高质量分析报告。

(二)[KG(01mm]找准突破口。一是借助集中支付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数据的初步传输与共享,获取一手数据资料;二是完善数据库。科技部门协助将财政、税务、统计、房产信息数据进行分类序时汇总,加工获取分税种、分行业、分产业的全口径数据以及各类经济数据,并根据数据制作相关图表,通过图表挖掘数据运行趋势与规律,最终形成集数据与图表为一体的序时数据库。三是数据资料移植。将所形成的数据移植到集中支付系统平台,实现数据的初步存储与共享。[KG)]

(三)搭建共享平台。以集中支付系统平台的数据为依托,对数据进行深加工,最终实现数据的充分共享。平台分为基础数据模块,用于导入各部门的基础数据如国地税的分行业、分产业、分税种数据、财政收支数据等)。数据处理模块,该模块具体加工处理各部门数据,自动生成所需要的分行业、分税种等汇总数据。图表展示模块,通过数据形成相关表格、图形,更直观地反应各类数据趋势。分析共享模块,将各部门形成的分析报告进行上传共享。政策解读模块,各部门将本部门的相关政策变化内容进行共享,提高分析人员的政策敏锐度。

四)建立会商制度。按季度组织财税库、行内调统、货币信贷等部门召开统计分析例会,由以上部门负责人和分析人员参加,半年度和年度例会邀请财税库分管领导参加,例会在季度末前一个月中下旬召开,由国库部门负责召集,财税库轮流承办。例会各单位针对平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通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特点,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对财税的影响,提出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

三、提升平台建设内涵,增强国库服务功能

统计分析交流平台的建设与国库服务职能的提升,两者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统计信息交流平台的创建为国库服务职能的深化奠定了基础和前提;同时随着国库服务职能的延伸,统计分析交流平台的资源共享范围越广,内容越充实,国库服务的核心作用越突出,对宏观经济决策和财税政策实施的支持作用越大。

(一)统计分析“三突破”。一是信息采集面的突破。通过采集财政、税务、统计局的信息,以及金融统计指标、宏观经济指标等信息的采集,突破了以往仅以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数据为信息源的统计分析模式,建立起信息丰富、内容完整、层次多样的国库统计分析报表体系;二是服务对象的突破。人民银行内部相关部门、政府、财政、税务等非国库用户可以访问系统,查询所需的国库数据,改变了以往统计分析系统只为国库内部服务的局限,充分满足了政府、财税等部门以及行内相关部门对国库资金运行相关信息的需求;三是统计分析方法的突破。系统不但有基础数据模块和数据处理模块,而且统计分析人员能根据分析研究需要,自己指定分析指标和设计报表模式,通过不同的组织,进行个性化分析,改变了以往只能依赖TMIS报表的局限,实现了数据的深入挖掘和充分利用,提高了数据加工效率和处理能力。

第8篇: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

一、传统的分散式的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分散的、独立的财务组织效率低下、成本较高

在建立财务共享中心以前,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实行的是分散独立的财务管理,即每个子公司都会设立自己的财务部门,包含财务经理、会计、出纳的岗位。财务部门处理自己公司内部的财务工作,各成员单位财务部门之间相互独立,相互之间并没有沟通。

分散式的财务组织处理的是自己公司内部的事物,不能进行跨公司工作,不同成员单位之间不能实现均衡负载。这样就经常会出现同一企业集团内部某家子公司财务工作繁忙,而另一家成员单位的财务却无事可做的情况。另外,由于没有形成专业化分工,财务部往往对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这也意味着人工成本较高。

(二)无法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财务人员缺乏对企业的战略推进作用

分散式的财务组织也制约了财务人员的战略推进能力。成员单位的财务人员一方面需要从事技术含量较高的财务预算、经营分析等方面的工作,需要学习最新的财会政策,按时出具集团及企业内部要求的各种报表;另一方面,又要处理琐碎的、重复的、技术含量较低的报销、支付、记账等日常财务工作。财务人员有限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日常繁琐的事物占据,不能深入到业务实际,也就无法更好地进行企业战略管理方面的财务支持。

(三)企业集团无法真正实现对成员单位的管控

分散式的财务组织下,各单位财务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企业集团下发政策、规章制度到成员单位后,成员单位在具体执行时却不够积极。而且对于成员单位来说,财务人员与成员单位业务人员长期在一起工作,在工作中出现集团的政策法规与成员单位人员意愿不一致的情况时,财务人员往往碍于情面会向成员单位方面妥协。此外,对于分散的财务部门来说,由于他们的薪资发放和绩效考核都是由成员单位决定的,而集团对他们没有实际的约束能力。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坚持集团的政策制度而违背成员单位的意愿也很难实现。这样就导致企业集团无法真正管控成员单位,下属企业往往财务管理松散,乱象丛生。

二、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共享中心的必要性

正因为分散的、独立的财务管理组织存在着诸多问题,一些企业集团开始寻找解决办法,大力推进企业财务转型和流程再造,通过财务集中管理防范企业风险,加强监管企业财务。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共享中心这一组织形式应运而生。

财务共享服务,是指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共同将大量重复的、附加价值较低的、业务量大的财务工作集中起来,成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财务共享中心,基于信息技术的支持由财务共享中心为企业成员单位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标准化、流程化的共享服务方式。财务共享中心的建立,解决了分散的财务组织面对的种种问题,有利于企业集团的建设,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率

财务共享中心能够集中高效地处理企业集团的财务业务,在公司规模不断扩张和业务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财务人员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在公司新增子公司时,共享中心人员也能够迅速处理新公司的财务工作,免去了新公司招聘财务人员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了企业的运作效率。以一家拥有50家子公司的企业集团为例,在建立财务共享中心之前,每家子公司至少需要3名财务人员(包括财务经理、会计和出纳),这样整个集团共需要财务人员150人以上。但在建立共享中心以后,预计50人就可以完成相同的工作量,人工成本节约近2/3。

在财务共享中心建立地点的选择方面也是节约成本的一种表现。由于企业建立财务共享中心通常都会选择在薪资较低的二线城市或发展中国家,这样也能够节约大部分人力成本。例如,诺基亚公司,其全球财务共享中心就建在薪资较低的中国和印度。

另外,在实施共享中心后,财务流程进行了优化,业务流程、规则进行了标准化管理,流程的优化消除了大量多余的、重复的工作,使得分配在每一地方作业的时间大大缩短,这也极大地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以中兴通讯公司为例,经过实施财务共享中心后,财务每一单据处理的成本由2005年的14元,下降到2007年的7元,财务流程处理的成本下降了近50%。

(二)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建立财务共享中心以后,在降低企业成本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以费用报销流程为例,在实施共享中心前,各成员公司标准不统一,各地执行尺度不同,使得业务人员经常对财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出质疑,员工对财务工作的满意度评价低。实施共享中心后,一方面,有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接口和界面面对员工的单据、流程和员工的提问,提高了服务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财务共享中心的业务人员相对集中,公司在为员工提供相关培训时,也节省了大量的培训费用。此外,财务共享中心人员长期专注于某部分财务工作,人员相关的专业技能较高,专业化的分工也提高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实现公司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实施财务共享中心后,成员单位的财务人员从繁杂的非核心的业务中解放出来,可以将精力集中于经营分析和战略规划等工作。公司财务人员有更多的时间深入到业务实际,实现公司财务、业务一体化管理。同时财务共享中心建立后,共享中心也能为公司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计划经营管理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财务支持。以中广核太阳能各子公司为例,实施共享中心后,公司财务部包括计划经营模块、预算模块、资金模块和业务财务模块。这些模块的财务人员对自己所提供支持的业务领域有深入的了解,财务人员在集团相应模块的领导下进行经营决策,集团的各项战略和财务管理需求直接地与各个模块进行对接,各模块为企业提供战略管理方面的财务支持,这也就有效地推进了企业集团一体化的发展。

(四)企业集团能够对成员单位进行有效管控

在分散的财务组织下,公司内部环境和人际关系都会对财务人员的公正性产生影响,当集团的政策与成员单位的意见发生冲突时,财务人员大多会向成员单位妥协。成立共享中心后,因共享中心人员隶属于集团,与成员单位属于不同企业,相互之间没有利害关系。而且通过信息化手段,企业的每一笔业务会随机分配给共享中心各个不同的财务人员手中,业务人员面对的不再是固定的财务人员,这样也就降低了企业内部人员串通舞弊的可能性。此外,成员单位所有的业务对集团公开透明,任何一笔业务均可以通过财务共享中心进行查阅,这也为企业集团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提供了便利。

三、现代社会财务共享面临的风险与问题

财务共享中心建成以后,对成员单位的财务管理乃至整个集团的管理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这种创新的管理模式也面临着一系列风险,这就需要财务共享中心发现这些风险,并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避。

(一)无法满足企业个性化的管理需求

我国目前在各地的财会政策总体上是沿用国家统一的标准,但在具体实施和操作中却千差万别。另外,各地在税务政策的相关规定也都不尽相同,对税务的执行标准也不统一。这样就要求共享中心人员在进行财务处理时,不能沿用统一的标准,应区别对待。另外,共享中心人员由于与业务单位分离,对前线业务缺乏了解,与业务单位缺少沟通,同时对各地的具体的财税政策也不甚了解,与各地财税人员缺少联系,这就导致其无法满足企业个性化的管理需求,易造成企业法律政策风险。

(二)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存在风险

财务共享中心的建设是以信息技术为平台创建的。从架构上看,这个平台由多个信息系统链接组合形成。例如,中广核集团财务共享中心的建设是基于集团内部UPM系统、ERP财务系统、影像扫描系统、银企直联系统等四部分组合而成。多系统的组合就存在系统衔接、兼容性的问题,而且信息技术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数据存储、安全性、产能、反应速度等问题。如用户密码的泄漏、数据遗失毁损、网络病毒侵入、网络安全技术不过关以及数据备份不及时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到财务共享中心的效率和信息数据的安全性。

(三)在人员管理方面存在风险

共享中心人员终日从事大量的、重复性的、琐碎的财务工作。枯燥的工作内容,单一的工作流程,很容易使人产生厌烦情绪。另外,长期单一的工作内容也制约了员工的职业发展,导致共享中心人员人心不稳,离职率高。如有些跨国大企业集团的财务共享中心会细分成不同的科目组,某个组专门从事某一具体科目的财务工作。例如,诺基亚公司,其财务共享中心下设收入组、付款组、固定资产组、总账组等。以固定资产组为例,其组员会负责诺基亚在全球的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财务工作。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如该组的财务人员可能在工作了几年以后,只熟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账务处理,对会计其他科目的核算都不了解,更不会接触到预算、税务等其他工作,这样极大地制约了财务人员的职业发展,由此导致人员跳槽现象严重。据统计,诺基亚的财务共享中心2年内的离职率高达30%。

四、财务共享中心建设的保障措施

针对以上风险和问题,本人拟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几点保障措施:

第一,首先通过在集团内部建立统一的标准和代码,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统一的会计核算流程,建立系统的对接。其次,应加强共享中心人员与业务单位的及时沟通与联系,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业务单位应有专门的业务财务人员与共享中心人员对接,当共享中心人员对业务有任何疑问时,可统一至共享单位业务财务处,由业务财务联系相关业务人员予以解决。这样就可实现业务财务一体化管理。最后,加强对各地财税法规的学习,必要时财务共享中心可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深入地学习各地的税务政策,并能够跟踪最新的税务政策法规,以避免由于统一的标准化的操作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第二,关于信息数据的安全性问题。首先,通过加强业务人员培训和宣贯,增强个人保密意识。其次,通过控制访问权限,可以保证共享数据的安全性。例如,针对应收账款,设置查询权限,只有相关销售人员才有权查询,采购人员或其他人员没有访问其相关数据的权力。此外,财务共享中心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系统,对系统进行定期查毒检测,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第三,人员流动问题始终是财务共享中心必须面对的问题。为了避免人员流失给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规避:

一是为财务共享中心的财务人员设置清晰的职业发展方向,健全其福利保障体系,加强其业务素质和个人发展的培训,提升个人价值。

二是定期轮岗,使财务人员接触不同的业务内容,以提高其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三是定期组织团队活动,加强团队建设。团队领导人定期与本组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实时掌握组员想法,对员工提出的问题及困惑尽量协调解决。以此鼓舞士气,保证人员的稳定性,加强团队的凝聚力。

四是建立一套适应行业特点的绩效考评体系。通过绩效管理,使得管理者和下属员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职责范围和发展目标,保证员工齐心协力、心甘情愿地为企业效力。

第9篇:财务共享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纳税人概念;国家分配论;权力关系论;公共财政;税收法定原则

一、当下我国纳税人的概念及其形成基础

国内学者在论及纳税人的概念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定义为税法直接规定的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认为“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认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上述定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择其要者有二。

(一)财政学界关于税收概念的界定

长期以来,在我国财政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产生后,就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其职能的实现,于是就出现了财政这一特殊的经济行为。因此,“财政是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价值形式),以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活动”。相应地,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则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看出,在这种概念下,税收被定性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民众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这种取得具有单方性,即表面上看无须取得公众的同意。在这里,突出和彰显的是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所谓“无偿性”和“强制性”,公众(纳税人)的义务被过分地强调,以至于纳税人似乎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与之相反的是,国家的义务却予以淡化甚至忽略,凸显在纳税人面前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税收征管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还时而被滥用。如此背景下,纳税人也似乎就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法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在我国税法学界,多年来,由于在税收概念方面受“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推崇“权力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以税务当局的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及其代表税务行政机关是拥有优越性地位并兼有自力执行权的,纳税人只有服从行政机关查定处分的义务”。依此定性税收法律关系,将使税收行为无异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纳税的核定、执行似乎与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分没有什么两样,而作为类似违法者的纳税人负有更多的义务,也就无可厚非了。

二、纳税人概念应予完善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全面推进依法征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背景下,对已有的纳税人概念予以修正和完善,强调其权利特性,增强其主体地位,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选择。

(一)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已成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导向性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上个世纪末,为了处理好经济社会转轨、政府职能转变而带来的财政职能转变和财政转型问题,我国适时提出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导向性目标。这一导向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要以公民权利平等、政治权力制衡为前提的规范的公共选择作为决策机制,即要实现理财的民主化、决策的科学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这种权力制衡的规范公共选择实际上也是“政治文明”包含的一个基本路径,即所谓权力制衡的理论:以公众的权利来抗衡和制约日益庞大而似乎没有边界的国家权力。在这种机制下,财政活动尽管直接表现为政府以税收为主要形式无偿地转移公众的财产收入,以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等形式提供市场不愿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品,但当家人——财富的终极所有者和享用者却是社会公众(纳税人),此时政府与社会公众(纳税人)的关系是“管家”与“主人”的关系。换肓之,公共财政的钱是主人即社会公众(纳税人)的,而不是管家即政府的。管家能够支配多少钱,如何安排使用这些钱,都只能由主人来决定,都必须禀承主人的旨意。政府主要是通过税收方式获得收入的,而税收由社会公众(纳税人)决

定,即社会公众(纳税人)控制税收决定权,就成为公共财政的起源和基点。依之,应当突出强调的是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而非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的权力,否则便是本末倒置了。

(二)依法治税、建设服务政府已然成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开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伟大变革,不仅仅是为了重塑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更是要高扬法治与规则治理的价值和意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在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之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开启了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征程,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弘扬则是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权利乃权力之本,权力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存,为权利而息,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昔日的规制型政府也日益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因此,改变我国税收法治领域征税主体权力意识极度膨胀、纳税服务意识差的现状,有效控制征税主体权力滥用的欲望和行为的现状,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需要,弘扬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便是当务之急。

三、纳税人概念完善的逻辑

一方面,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纳税人因国家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受益,就应当向后者提供金钱,税收是这两者的交换,这就是所谓税收的“交换关系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个交换关系中,纳税人享有包括税收决定权(是否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税收监督权(征税过程的监督、税收使用的监督)、税收救济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等广泛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可以分为宏观上的纳税人的整体权利和微观上的纳税人的个体权利。纳税人宏观上的整体权利,是指通过税收所体现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中纳税人拥有的权利。纳税人微观上的个体权利,是指具体的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国家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直接相联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征纳程序上的权利),同时负有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纳税的义务(此所谓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或政府享有依照法律征税的权力,同时负有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纳税人首先是一个权利享有者,然后才是一个义务履行者,而且仅仅履行他自己的意志。国家或政府不过是按照纳税人的意志,受纳税人的委托去征税,并按照纳税人的意图去使用税收,这个机制也就是前面所说的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机制。

所以,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行为应以纳税人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应该是而且也只能是纳税人的公仆。对于纳税人来说,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是先有权利,后有义务,而不是相反,这显然异于传统理论中国家或政府对于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的过分强调,而后者在相当程度上也应该为我国公民长期纳税意识的淡薄埋单。

我国目前仅见的对纳税人的法律界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毫无疑问,这里的纳税人不是具有人格意义的人,他只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特定对象,而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纳税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只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不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充其量不过是税务管理意义上的一个称谓。但作为税收交换关系当事人的纳税人,应该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是一个具有完整公民人格的人。理性经济人是自私的,以是否有利于自身作为行为的判断标准。纳税人之所以缴纳税款,是要购买依靠纳税人个体力量无法达到的公共需求如国防安全、礼会治安、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和社会保障,等等。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公共需求不能物超所值,纳税人这一经济人就可能拒绝为此支付款项。所以,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纳税人希望享有权利,希望从自己劳动所得中让渡的那部分收入得到相应的回报,这就是纳税人的权利。只有理性的经济人才可能成为税收交换关系的当事人,因为是理性的经济人,所以纳税人应该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另外,在现代民主国家,公民作为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应该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公民人格,除了负有义务,更重要的是享受权利。

另一方面,在宪政体制下,相对于税收法律领域的“权力关系说”,越来越被广泛被接受的“债务关系说”似乎更契合且更有利于税收法律领域法治目标的达成。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和《德国租税通则》确立了债务关系说。德国税法学者阿尔拜特·海扎尔则在他的《税法》一书中对该学说进行了阐述。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问的对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公众(

纳税人)之间明显的不平等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早就被以平等为特征的服务与合作的关系所取代”。

实际上,西方现代行政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基本思想,更多地体现了征纳双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上的平等地位。如美国在1994年和1996年两次公布了《纳税****利法案》,法案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享有专业的服务和礼遇,甚至在受到粗暴对待时,纳税人有权上告,直到获得满意答复为止。法国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各省都设有省级税务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一半来自税务机关,一半来自纳税人,又称对等委员会。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11月6日,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了《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利与义务的公告》,表明我国在依法保护纳税****利的道路上迈出了标志性的一步。

尽管在是否可以用“债务关系说”解释包括税收实体行为和税收程序行为在内的所有税收行为的问题上尚存争议,但其对于重新审视税收行为、革命性地定性税收法律关系、还原法治国度里对纳税人的应有礼遇、保障和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制约和控制征税主体的权力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征税主体和纳税人双方地位的科学定位,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利于征税主体行为方式由强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最终有利于税收领域法治的实现。相对于“权力关系说”,“债务关系说”彰显了纳税人的权利,与前述公共财政框架下对纳税人主体地位的弘扬遥相呼应。

综上,无论是作为公共财政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共选择理论对纳税人主体及其权利地位的本质要求,还是作为宪政体制下法治政府重要特征之一的服务型政府对纳税****利的尊重,都突出强调了纳税人的权利特性,因此,再将纳税人仅仅定义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变得非常不合时宜,建议将其界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有税收权利、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文字上的更改,但它的背后却折射出观念上的深刻变化:从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从官本位到民本位,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强制型行政到服务型行政。而且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实践力量,进而成为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实现依法征税、依法用税,建设法治政府的潜在动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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