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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的意义精选(九篇)

水污染防治的意义

第1篇:水污染防治的意义范文

摘要阐述了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并针对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客观现实,分析了当前农村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和成因,提出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措施,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治理农村面源污染以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污染防治;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0)06-0391-03

envirinmentalpollutioncontrolofruralregionbasedonconstructionofnewsocialistcountryside

chen yong-hua 1fu wei-zhang 2 *chen hong-gang 1

(1pingyi environment protection bureau of shandong province,pingyi shandong 273300; 2college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abstractthe target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under new situation was introduced in this paper.according to the objective reality of increasingly serious enviromental pollution in china’s rural region,the primary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current rural region were introduced.then the main reasons which led to the enviromental pollution were analyzed.finally,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measures f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were proposed,which had guiding significance in rur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ural pollution management,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rural society,economy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key wordsnew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pollution control;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新时期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wwW.133229.CoM围绕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这一核心任务,全面推进环境友好型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培育农村生态文明,以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1-3]。

1目前农村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1)农村饮用水仍存在安全隐患。全国仍有3亿农村人口饮用水不安全,其中因污染造成饮用水不安全人口达9 000多万人。大多数农村饮用水源地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污染治理不力,监测及监管能力薄弱。

(2)农村生活污染加剧。据推算,全国农村每年生产生活垃圾约2.8亿t,生活污水约90亿t,人粪尿年产生量2.6亿t。绝大多数没有处理,生活污水和垃圾随意倾倒,随意丢放,随意排放。“室内现代化,室外脏乱差”成为一些地区的形象写照。

(3)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日益突出。我国是世界上化肥、农药使用量最多的国家,据统计,全国化肥和农药年施用量达4 700万t和130万t,而利用率仅为30%左右。流失的化肥和农药造成土壤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 000万hm2 [4]。

(4)畜禽养殖及农业生产废弃物污染严重。全国畜禽粪便年产生量达27亿t,80%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没有污染治理设施。在个别地区,畜禽养殖污染成为水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每年产生的6.5亿t各类农作物秸秆有20%未综合利用,或被焚烧,或被堆积于河、湖、沟渠或道路两侧。每年地膜残留量高达45万t,造成土壤污染严重[5]。

(5)农村工矿污染突出。乡镇企业布局分散,工艺落后。绝大部分没有污染治理设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污染引发的上访、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城市工业污染“上山下乡”现象加剧,全国因城市和工业固体废物堆存而被占用和毁损的农田面积已超过13.3万hm2。

(6)农村生态破坏严重。目前,我国农村还存在着大量掠夺式的采石开矿、挖河取沙、毁田取土、陡坡垦殖、围湖造田、毁林开荒等现象,很多生态系统功能遭到严重损害。

2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

(1)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现有的环境管理体系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工业污染防治建立的,缺乏城乡统筹考虑,对农村环境问题重视不够。一些地方“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严重,片面强调农村经济发展,忽视农村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农村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监管能力薄弱。农村环保工作起步晚、基础差,缺乏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相关立法仍处于空白。

(2)农村环境监管能力严重不足。大多数基层环保部门经费紧张,监测设备陈旧落后,人员不足,无法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和监察工作,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得不到履行。

(3)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长期以来,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十分有限,缺乏投、融资机制和政策,村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严重缺乏。目前,我国近4万个建制镇和集镇绝大部分没有集中的污水处理设施,300多万个村庄的生活污水大部分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

(4)农村环保科技支撑薄弱,宣传培训亟待加强。由于多种原因,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尚未建立起配套的科技支撑体系。农村环保多是直接套用城市环保的办法,很少重视科技创新,缺乏适应农村区域特点的农村环保运用技术。农村地区的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还很有限,导致一些干部、群众的环境法制观念不强,环保意识薄弱。

3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

(1)科学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参照有关规范要求,尽快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确定保护区等级和界限,并设立警示标志。优先划定人口比较密集的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把水源地保护区与各项自然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农村分散式应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摘要阐述了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并针对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客观现实,分析了当前农村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和成因,提出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措施,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治理农村面源污染以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污染防治;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0)06-0391-03

envirinmentalpollutioncontrolofruralregionbasedonconstructionofnewsocialistcountryside

chen yong-hua 1fu wei-zhang 2 *chen hong-gang 1

(1pingyi environment protection bureau of shandong province,pingyi shandong 273300; 2college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abstractthe target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under new situation was introduced in this paper.according to the objective reality of increasingly serious enviromental pollution in china’s rural region,the primary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current rural region were introduced.then the main reasons which led to the enviromental pollution were analyzed.finally,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measures f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were proposed,which had guiding significance in rur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ural pollution management,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rural society,economy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key wordsnew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pollution control;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新时期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围绕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这一核心任务,全面推进环境友好型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培育农村生态文明,以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1-3]。

1目前农村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1)农村饮用水仍存在安全隐患。全国仍有3亿农村人口饮用水不安全,其中因污染造成饮用水不安全人口达9 000多万人。大多数农村饮用水源地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污染治理不力,监测及监管能力薄弱。

(2)农村生活污染加剧。据推算,全国农村每年生产生活垃圾约2.8亿t,生活污水约90亿t,人粪尿年产生量2.6亿t。绝大多数没有处理,生活污水和垃圾随意倾倒,随意丢放,随意排放。“室内现代化,室外脏乱差”成为一些地区的形象写照。

(3)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日益突出。我国是世界上化肥、农药使用量最多的国家,据统计,全国化肥和农药年施用量达4 700万t和130万t,而利用率仅为30%左右。流失的化肥和农药造成土壤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 000万hm2 [4]。

(4)畜禽养殖及农业生产废弃物污染严重。全国畜禽粪便年产生量达27亿t,80%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没有污染治理设施。在个别地区,畜禽养殖污染成为水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每年产生的6.5亿t各类农作物秸秆有20%未综合利用,或被焚烧,或被堆积于河、湖、沟渠或道路两侧。每年地膜残留量高达45万t,造成土壤污染严重[5]。

(5)农村工矿污染突出。乡镇企业布局分散,工艺落后。绝大部分没有污染治理设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污染引发的上访、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城市工业污染“上山下乡”现象加剧,全国因城市和工业固体废物堆存而被占用和毁损的农田面积已超过13.3万hm2。

(6)农村生态破坏严重。目前,我国农村还存在着大量掠夺式的采石开矿、挖河取沙、毁田取土、陡坡垦殖、围湖造田、毁林开荒等现象,很多生态系统功能遭到严重损害。

2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

(1)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现有的环境管理体系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工业污染防治建立的,缺乏城乡统筹考虑,对农村环境问题重视不够。一些地方“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严重,片面强调农村经济发展,忽视农村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农村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健全,监管能力薄弱。农村环保工作起步晚、基础差,缺乏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相关立法仍处于空白。

(2)农村环境监管能力严重不足。大多数基层环保部门经费紧张,监测设备陈旧落后,人员不足,无法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和监察工作,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得不到履行。

(3)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长期以来,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十分有限,缺乏投、融资机制和政策,村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严重缺乏。目前,我国近4万个建制镇和集镇绝大部分没有集中的污水处理设施,300多万个村庄的生活污水大部分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

(4)农村环保科技支撑薄弱,宣传培训亟待加强。由于多种原因,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尚未建立起配套的科技支撑体系。农村环保多是直接套用城市环保的办法,很少重视科技创新,缺乏适应农村区域特点的农村环保运用技术。农村地区的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还很有限,导致一些干部、群众的环境法制观念不强,环保意识薄弱。

3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第2篇:水污染防治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土壤污染;英国污染地块;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一、我国的现实背景

土壤是几乎所有污染物最终的宿营地,土壤污染也称为“农产品安全的隐形杀手”。当前,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类型多样化,其中严重的是重金属污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hm2,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1]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实施,我国由工业企业搬迁而废弃遗留下来的城市污染地块(棕地)超过50多万,成为我国许多大中城市土地资源安全再利用的限制因素。另外由于长期使用化肥与农药引起的面源耕地污染、矿山与油田开采导致的流域性污染,形成了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的复杂格局。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4件,其中,吴青、杜国玲等69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2件(第59、185号)。议案提出,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土壤污染等环境侵权诉讼案件频发,而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局限性,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污染的监测评估、污染控制以及污染后的治理与修复及污染责任等做出专门规定。

年初,环保部《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术语》5 项污染场地系列标准,于2014 年7 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促进污染场地修复产业的快速发展。[2]

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面对污染,总理掷地有声:“我们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

在此背景下,探究发达国家土壤污染防治应对土壤污染的模式,并在对这些制度和措施进行全面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选择性吸收国外成功经验,取其精华,以期为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治理工作提供有益借鉴,为我国实现绿色中国梦提供参考。

二、英国污染地块法律制度

英国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蓬勃的工业发展不仅带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由工业废弃物排放带来严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问题。面对严峻的污染问题,英国开始研发专业的技术体系,并制定严格可行的政策法规体系。随着实践的深入,英国的立法指导思想逐渐发展为通过制定有科学依据的标准来避免产生环境问题的污染预防,立法主要遵循可持续发展、污染者付费、污染预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并据此形成了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综合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标准。依靠和运用法律手段特别是采用环境标准是英国环境控制体制的核心,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法规体系。

《1995环境法》中的第57章的内容形成了《1990环境保护法》中《Part 2A污染场地管理框架》,是污染场地治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并于2000年在英格兰与苏格兰生效,2001年在威尔士生效,2012年在英格兰与威尔士更新。该法规提供一套识别和污染场地治理的标准流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同时还制定了《1990年城乡规划法令》,确定了土地开发商为责任主体,使得污染场地(棕地)再开发与治理过程具有安全、可持续性。该导则在使用的同时也不停地进行修正和完善,使监管机构判断场地是否发生污染有了更具体的依据,更注重对最需要治理的地块进行最优化治理设计,使地方政府可以采取谨慎而针对性更强的治理策略,避免过去制定的一刀切做法。2012年更新的Part 2A具有治理成本更少、效果更快、策略更具针对性等潜在优势。在处理污染场地的同时,可让决策层在污染场地治理时选择最优的治理策略。

《1990年环境保护法》Part 2A中对“污染场地”进行了定义,用以规范地方政府(特殊场地如放射性污染场地除外)对污染场地进行判别:

“污染场地”是指在地方政府所管辖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场地:(a)正在造成显著危害或者产生显著危害的可能性很高;(b)正在对水环境造成显著污染或者产生显著水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很高。

“危害”是指对生物体健康的损害或对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干扰,还包括对人类财产的损害。

针对如何界定危害或水污染是否达到“显著”水平,以及危害或水污染的可能性是否达到“显著”水平,可根据2009年定稿的污染场地暴露评估导则来确定。

根据Part 2A,法官有义务对承担治理费用的责任人进行初步鉴定。在进行初步鉴定时,每个重要污染物链条进行单独考虑(除非由于责任部分相同可以进行多链条考虑)。法官首先根据有关章节寻找造成或故意允许他人造成污染的责任人(即A类责任人)。若未能找到A类责任人,法官通常对场地的所有者或占有者(即B类责任人)进行鉴定,但此步骤并不适用于控制水源区的单独污染。对每个链条负责任的责任人组成该链条的“责任小组”,责任小组可由多人组成,根据“A类责任小组”与“B类责任小组”的指导意见反映小组中责任人的性质。若有多个A类与B类责任人,地方政府必须进行法律责任分配。无法找到A类和B类责任人的污染场地需用特别基金进行治理。

Part 2A具有一定的适用弹性,如皇家维勒市当局于2006年为某垃圾填埋场制定的管理及治理策略,尽管场地周边发现了两例因急性白血病死亡患者,但因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与场地有关,因此并未予以考虑。此外,尽管某些地块土壤中存在高浓度镉,但经详细地球化学调查后发现,无明确证据表明土壤中高浓度的镉会通过可能的暴露途径对人体产生危害。值得一提的是笔者作为伦敦奥运会高级环境顾问参加的2012年伦敦奥运会奥运公园的治理工程也是在《1990年环境保护法》Part 2A和《1990年城乡规划法令》框架下进行的,首先制定了《奥运公园整体治理策略》,其中推到了针对不同使用功能与规划的土壤与地下水筛选标准,制定了从调查,评估到治理技术筛选的工作程序,同时强调了每单元地块必须进行详细调查及使用评估技术制定修复目标的重要性,最终实现了伦敦东部可持续性旧城改造及绿色奥运的主旨。

三、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思考

英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成功经验, 无论是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模式的选择方面, 还是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和具体制度的建构方面, 均具有重要的启示性意义,具体而言:

1、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相关法律以应对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法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是我国环境污染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受环境污染法总体规则的规范。不论是土壤污染还是其他各种形式的污染,都应该视为是环境污染法调整的对象,也应该成为其他法律部门面临的新的法律事实,对其他法律部门的发展和演化带来一些新的力量。我国现存的以1989 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为首的污染防治法体系,形成于20 世纪末或者21 世纪初,其中很多环境管理规范都与当代的环境保护理念不符,应该借《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机会对一般环境污染规范进行完善,以应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污染形式。

2、强化土壤安全意识,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立法中,要把土壤污染防治的问题提到国家环境安全的高度,通过立法强化各级政府、企业和全国公民的土壤安全意识,明确政府、企业、公民的职责和责任。在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实行连带、无限、不溯及既往的归责原则,并对我国污染土地的修复程序和措施做出明确具体的构建。在分析英国污染地块法令法规的基础上,主张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原则要与环境法其他原则协调一致,按照“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付费”原则,从严设立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规定严厉的惩罚措施。特别是针对我国有的企业违法排污十分恶劣的状况,应借鉴英国的做法,给予其足于破产关闭的严厉的经济处罚,并且规定相关人员严厉的刑事责任。切实贯彻和实行相关立法,莫让法律规范成为“无牙的老虎”。

四、结语

土壤经不起污染,守护土壤安全,义不容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保护土壤生态环境,是建设生态文明,快速引导我国环境修复产业的健康发展,弥补透支环境红利造成的损失,实现发展与环境关系的再平衡,成为当前土壤污染防治的第一要务。我国应坚持务实的态度,借鉴英国治理模式的可取之处,立足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和制度体系,采用“利益主导模式”,将土壤污染整治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结合起来,灵活选择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有效地降低污染土壤的清理费用,通过土壤污染整治实现土地的再利用,实现绿色中国梦,法治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注 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EB/OL].(2012.06.06)[2012.10.08].http://jcs.mep. /hjzl/zkgb/2011zkgb/.

[2] 陈梦舫,我国工业污染场地土壤与地下水重金属修复技术综述,中国科学院院刊,2014.3.

【参考文献】

[1] 陈梦舫,我国工业污染场地土壤与地下水重金属修复技术综述[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4.3.

[2] 陈伟,夏保强.“刮骨疗毒”土壤污染治理困局待破,经济参考报,2012.06.14(5).

[3] 王树义.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法学评论,2008.3.73-78.

[4] 王世进,许珍.美、英两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2007.6.

[5] 王虹,马娜,叶露等.国外土壤污染防治进展及对我国土壤保护的启示,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6.5.

[6] 罗丽.外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之比较研究,当代法学,2008.4.

[7] 霍洪宝.国外发达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法制与经济,2009.

第3篇:水污染防治的意义范文

 ***湖、百花湖、阿哈水库(以下简称“两湖一库”),是***市及周边地区重要的饮用水源,同时也是近郊著名的旅游风景区,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事关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市及周边地区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和社会稳定。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两湖一库”均为***市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着手建设的三座大中型水库。其主要的功能定位随着时代的变迁已由过去的蓄水发电和农业灌溉向今天的保障周边城乡建设和居民生活用水的方向转变。近年来,随着流域人类生产、生活活动的不断加剧,“两湖一库”及周边环境受到污染的程度日益加深,水体水质总体上呈现出逐年下降的不良趋势。***湖除泵房和出水口两个监测点外,其余均为五类或劣五类水质。百花湖也是这个情况,水质基本停留在五类或五类以下。阿哈水库因受污染相对较少并与松柏山水库和花溪水库连通,水体循环和自身净化能力较强,目前水质基本为三类,但也同样面临逐年下降的现实威胁。

水污染与缺水是目前我国城市生态系统中最为脆弱的两个方面,近年来,太湖、巢湖和阳宗海等相继爆发的大规模污染事件,以及中国今年北方遭受的半个世纪以来最为严重的大旱,都深刻地反映出中国水问题的日趋严峻,中国水资源仅为世界各国人均量的25%,节约用水和保护洁净水源已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就总的情况看,“两湖一库”污染加重、水质恶化的严峻形势与我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已属中度污染的整体状况基本上是一致的,从遭受污染的原因分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湖一库”周边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

2、“两湖一库”流域农业生产常年使用的化肥和农药残留物形成的面源污染。

3、“两湖一库”周边区域较大规模的水产、畜禽养殖所投放的饲料和养殖物排泄的粪便。

4、“两湖一库”观光旅游和环湖“农家乐”、“乡村游”等休闲度假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5、“两湖一库”常年水量补给严重不足,水体置换缓慢,自身净化能力减退。

6、“两湖一库”水体固有的相对静止性,其水质本身就是一个不断退化的过程。

上述原因中,危害最大的是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农业生产面源污染所析出的氮、磷、氨、汞、镉等多种化合物,它对“两湖一库”水质所造成的污染和影响将是长期的和复杂的,治理起来也相当困难。“两湖一库”水体污染从物理表相上看,主要表现为水质不清、水色渐绿、粘稠度增大、有害蓝藻繁殖较快。就化学分析而言,主要体现为水体中氮、磷、氨、汞、镉等多种化合物含量不断增高,水质富营养化,使得一般意义上的物理净化措施和手段都难以取得明显的治理效果。就目前的科学技术和人类的认知能力而言,了解和认识这些问题并不困难,困难的是解决这些问题所涉及的复杂领域和巨额的资金投入。

***市“两湖一库”环境污染、水质恶化的问题引起了中央、省市领导和各个方面的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以尽快扭转“两湖一库”水质恶化的不良趋势,争取水体水质逐年有所好转。***市委、市政府从政治的高度极端重视“两湖一库”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一是迅速组建成立了***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严格实行政企分开,依法履行治理和保护“两湖一库”的管理、监督、执法职能;二是大幅度提高排污成本,让排污者排不起污,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三是筹备成立环境保护法庭,负责统一审理和执行涉及“两湖一库”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解决长期以来“两湖一库”污染因行政区划、隶属关系不同而难以治理的根本问题;四是建立“两湖一库”治理和保护基金会,在全社会广泛筹集治理“两湖一库”所需的庞大资金;五是拟定“两湖一库”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规划,拟投资17亿元用于治污;六是制定了《***市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调动了水源保护地、森林资源保护地保护生态的积极性;七是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唤起全社会“依法治污”的自觉性,把“两湖一库”污染治理纳入广大群众的监督。上述措施的综合运用,使“两湖一库”水质恶化的趋势得到了初步遏制,“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当前,从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律和普遍经验出发,应该坚持不懈地从以下几个方面把“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工作继续向前推进。

一、水是生命之源,生命之源常清是我们各级政府和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环保责任。要从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水资源对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迅速提高全社会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重要性的认识,深刻理解当前我们在水环境和水资源问题上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下最大的决心,采取最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对“两湖一库”乃至整个水资源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尤其需要清醒认识的是,***湖是百花湖的上游,阿哈水库与松柏山水库和花溪水库又是相互连接在一起的。进而言之,我们周围的水系构成的是一个联系紧密的有机整体。如果“两湖一库”环境污染、水质恶化的情况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那么,水资源受到污染的范围就会很快扩展到整个水系,我们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仅仅单纯依靠湖区、库区范围内的治理就能收到实际效果的。它涉及整个流域、尤其是上游广大地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需要建立一个具有相当权威性、类似“长江流域规划和管理办公室”这样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以彻底理顺“两湖一库”饮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行政关系,真正落实“两湖一库”污染防治所需巨额资金的来源和筹措,建立健全流域行政区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近期目标和远景规划,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流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科学谋划黔中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目前流域行政区划各自为政、各负其责的传统方式极易导致相互掣肘、相互扯皮,最终的结果是谁都难以负责、谁也负不起这个责。

三、要把“两湖一库”上游地区和补给水系的污染防治和生态重建作为重点,从源头上遏制住“两湖一库”水质不断恶化的不良趋势。要将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纳入城市和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健全完善城乡污水处理和收集的系统工程,认真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组织实施。要把“两湖一库”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和实质污染物的有效控制结合起来,重点强化对实质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对现有排污口和污染源进行详细的排查和监控,坚决杜绝新的排污口和污染源的出现。要按照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确立的精神和原则,依法加重对水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使随意排污不再成为一种不受重罚和有利可图的无良行为。要加快“两湖一库”周边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现有的工业企业要扎实抓好节能减排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妥善处理好“两湖一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地和旅游风景区在功能定位上的相互重叠。从根本意义上说,饮用水源保护地和旅游风景区二者之间是难于统一在一个空间尺度内的,但现阶段又只能设法寻求二者之间的科学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活动对饮用水源区生态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尽力保持区域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要严格禁止“两湖一库”水面旅游,科学控制周边“农家乐”和“乡村游”的经营规模,并对其污染物进行无害化的集中处理。风景如画的自然景观更多意义上是可以通过“看”来赏心悦目的,不一定非要身临其中零距离的去“玩”。管理科学既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充分利用,又能最大限度地兼顾饮用水源区的环境保护。

五、在“两湖一库”周边设置水体净化带,恢复原始湿地,科学指导流域内农业生产化肥及农药的施用,大力推行无公害的农业生产方式,努力减轻农业生产所带来的面源污染。取消“两湖一库”水产养殖,严格控制周边畜禽养殖规模,在流域范围内着手限制含磷洗涤剂的使用。严格约束“两湖一库”电厂的发电,并在现阶段按照市场规律作出适当的补偿。在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客观形势下,储水保源和放水发电是一个难于统筹兼顾的两难选择,需要从人类生存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取舍,着手谋划“两湖一库”周边电厂的整体搬迁,清晰界定“两湖一库”城乡居民饮用水源的功能定位。因为从现实情况看,电力供给尚有选择的余地,而饮水资源却无更大的回旋空间,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以放弃发电来确保饮用水资源的保持。

第4篇:水污染防治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码头防污 专项验收 应急能力

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的意义

1、建设意义

随着海洋经济、港口产业尤其是石化工业的迅速发展,沿海港口综合运输能力持续提高,船舶进出港艘次和危险品船舶货运量增长迅速,船舶大型化趋势日益明显,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风险不断增加。近年来国内外频繁发生的重大海洋污染事故和敏感脆弱的海洋生态环境使得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更为迫切。

2、法律依据

2010年3月正式实施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港口码头”)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4号令”)在《防污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的具体涵义,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3、建设内容

从上述法律来源分析,港口码头的防污应急能力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体制机制、应急信息系统、应急设备设施、应急队伍建设五方面。其中应急设备设施主要应从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行建设。监视监测能力体现了港口码头的防污染预防预控能力,污染物接收能力体现了港口码头的污染物的消化处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则体现了港口码头对污染物的卸载、围控、回收、清除等能力。三种能力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港口码头的防污应急能力的建设目标确定主要依据现有的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行业标准《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要求》(JTT 787―2010)、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港口建设项目船舶污染环境风险评价专项技术导则》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批复同意的《船舶污染风险和防治能力评价报告》。

专项验收制度取消后防污应急能力建设面临的困境

专项验收制度是在《防污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中明确提出的,旨在通过验收这一重要抓手来推动港口码头企业加强防污应急能力建设。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4号令第三章具体对专项验收程序、内容、审批等进行具体规定。十以来,在中央简政放权、职能转变的改革背景下,“专项验收”制度被列为交通运输部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之一。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标志着专项验收制度正式取消。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删去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19号令对原“4号令”进行修订,删除了原来第三章“专项验收”的全部内容,取而代之的是在第七条后新增“第八条、第九条”。第八条内容为:“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内容为:“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与“4号令”原文相比,新修订的“4号令”的第八、第九条虽然删除了“通过海事管理机构专项验收”的表述,但仍延续了修订前关于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概括性要求的具体规定。由此可见,专项验收制度的取消,并不意味着港口码头业主单位可以终止或免除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依然是港口码头业主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专项验收制度取消后,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面临的几个问题:

专项验收制度取消后,部分码头业主对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片面地理解为专项验收制度的取消同时也免除了其应急能力建设的义务,对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有所松懈,主观上存在“等、拖、推”的消极思想,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推进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专项验收制度取消后,如何落实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的问题尚未明确,具体的配套操作性文件尚未出台,处于政策过渡期中的海事管理机构对应急能力建设推进力度底气略显不足,推进要求无依据,检验方式不明确,保障机制未形成。

虽然新修订的“4号令”中提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笼统地规定了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情况的检验方式和时间,但上述规定仅要求在码头验收时开展应急能力的核查确认工作,对当中所指的“验收”具体为哪种验收,实施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为谁都未予以明确,而且对于大量的现有码头的核查工作如何落实也尚未明确规定。

新形势下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的思路

根据目前港口码头企业在建设、运营阶段所需要做的验收、核查等行政审批的情况,按照“验收”的种类和实施单位不同,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可能产生以下几种模式:

1、海事部门采取多种方式推进

海事管理机构在进行船舶进出港靠泊审批时,码头适靠是审批的重点之一。若海事部门作为应急能力建设的主管部门,可依托船舶进出港审批权继续推进港口码头防污应急能力建设。对于潜在的污染风险的船舶,如果港口码头明显不具备与船舶污染风险相适应的防污应急能力,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此为由拒绝船舶进港作业。对于不同建设阶段或要求的港口码头可采用不同的方式:

新改扩建码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部2011年5号令),码头进行新改扩建工程均需开展“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该工作要求对船舶防污染内容进行简单评估。因此,可以在通航安全批复和码头运行前的通航安全核查中,将码头防污染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一并纳入核查。此外,对新建码头,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将防污应急能力建设完成情况作为出具码头验收意见、口岸开放意见的重要依据。港口码头验收的牵头部门是地方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码头的开放验收主管部门是地方口岸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作为两个验收都必须参加的成员单位,可利用出具会签意见的契机,提出防污应急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但应注意提前介入,尽早部署、统筹安排,避免出现严重影响港口码头生产建设的情况。

对于需要实施口岸对外开放的港口码头,可以将“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与其所必需的能力相适应”作为对外开放的审批条件。在这里,“验收”可以理解为对外开放审批前的验收。

对于不需要对外开放的现有码头,虽然没有了“专项验收”这个抓手,依然可以采用多种手段督促其“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与其所必需的能力相适应”。其实对于此类码头,即使在“专项验收”取消前,也同样面临这个问题,因为对于未通过“专项验收”的现有码头,没有明确罚则。

2、纳入环评和环保验收工作,海事主管机关参与环评审查和环保验收

目前“环评导则”正在进行修订,“大连7・16”事故后,在环评审查中越来越重视污染风险部分的内容,纳入环评和环保验收工作,对于新建码头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但这种模式仅适用于新建码头工程,不适用于现有码头,会产生不同阶段的码头多部门管理的情况;海事主管机关参与环保验收,还需要与环保部门进行协调;而且海事主管机关只是参与验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不是完全相符,与海事部门主管船舶污染应急也不相适应。所以,不建议采取此种模式。

3、纳入港口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中

此种模式能够同时解决新建码头和现有码头的实施问题。港口管理部门对现有码头的行政审批主要是“港口经营许可证”三年一次的换证,在换证条件中需要加入防污染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但这种模式涉及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部门的合作,由港口管理部门推进港口码头应急能力建设,而后期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等工作由海事部门负责,这种情况下,需要从交通运输部的高度协调部海事局和水运局的工作,各地海事局也要协调与当地港口管理部门的工作。此外,防污能力的建设和使用两个阶段的监管分离,势必会给区域应急能力统筹整合带来问题。所以,如果采用此种模式,需要从更高的层次进行科学统筹。

参考文献: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2009年9月9日

[2]《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年11月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9号.2013年12月24日

第5篇:水污染防治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污染者负担 国际环境法 垃圾回收 垃圾收费

一、我国“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发展过程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国际环境保护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通过要求污染者对其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主动防治,以付费等方式在预防污染以及产生污染后的治理方面进行控制的手段。

我国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曾提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最早开创了我国“污染者负担”的概念。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将一原则变更为“污染者付费”。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都有关于“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相关规定,目的就是为了控制环境污染的蔓延和发展。

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意义

“污染者负担”原则强调排污者应当承担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防治污染的费用,而不应将其推卸给国家和社会。污染者有责任承担污染的治理,有责任防治区域的污染,有参与区域污染控制并承担其治理费用的责任。这一原则并未将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局限于排放者,还包括了污染物产生者;治理污染的责任范围不仅是主体自身,还扩展至区域环境保护。

所以,“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目的是确立一种意识,即不仅从经济上承担造成污染的责任,还要从各方面主动进行污染的防治。其意义在于要求全社会在预防污染的道路上进行有益的努力,在没有污染产生之前就进行投入,在污染产生之后运用综合手段进行治理,而不是仅仅运用经济手段,简单用金钱代替环境的损失的方式。

三、“污染者负担”原则与垃圾收费

垃圾收费则是首先产生于发达国家的一项制度,以日本为例,日本采取了垃圾分类回收以及对垃圾进行有偿处理的制度,对产生特殊废物的企业收费,同时在垃圾分类治理的问题上,进行了不同种类的垃圾在不同日期回收的方式,这一方式是全世界垃圾分类回收的典范。这一制度决了如下问题:

(1)仅由政府进行垃圾的回收和治理是一种先污染后治理的消极措施。不从根本意识上解决环境保护的问题,就只能是污染越来越严重,政府只能用人民的税来买人民制造的垃圾,这不仅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环境的破坏也是无法买回的。而进行垃圾收费之后,个人和企业同时承担了这一责任,在全社会进行监督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之下,可以在垃圾产生伊始就控制其产生量,从而预防污染。

(2)个人、单位对于垃圾回收没有自主的意识。过去普通人认为自己的上缴国家的税金用于处理垃圾是看不见收益且无法透明的支出,而现在要求他们对于自己产生的垃圾进行负责最好的方式就是收费,让他们切实感受到自己制造垃圾的行为对环境的损害是巨大的,自己就应当承担同等的责任。

(3)垃圾回收是自愿的而非强制的手段。我国进行垃圾回收制度的数年来,人们对于垃圾回收的认识仍停留在公共道德约束而非法律强制规定上,这样仅靠个人依照自觉进行的污染防治是比较低效的。

四、垃圾收费对我国“污染者负担”原则发展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的垃圾收费制度仍处在发展过程中,主要目标是:促进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增加垃圾可循环利用的价值,尽量减少末端垃圾的剩余量;充分体现谁污染谁负担原则;加强全民环保意识的培养;增加相关公共财政收入以进行垃圾处理。垃圾收费在我国“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发展并实现以上几个目标的过程中,起到了以下几个关键的推动作用:

(1)垃圾收费制度体现了社会公平。如前文所述,在垃圾收费的过程中,不再是回收责任都推卸给政府,而是普通人依照垃圾产生量支付可再生处理的费用,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理念。

(2)垃圾收费制度推动了全民环保意识的进一步发展。以塑料袋收费制度为例,经常使用塑料袋的人会有意在使用过程中提醒自己“塑料袋是收费的”,于是有意识的对塑料袋进行回收利用。同样,在产生垃圾的过程中,如果垃圾回收有偿,人们也会提醒自己,产生更多垃圾意味着必须承担更多费用,从而自觉对可回收资源进行重复利用。

(3)垃圾收费细化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范围。“污染者负担”原则作为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一项宽泛的规定,对于何种情况下应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哪种治理没有具体要求。垃圾收费进入我国法规范围内进行调整之后,实际上就是在垃圾回收治理的范围内进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实施,规定了在产生垃圾的时候要求垃圾产生者以付费的方式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即以加诸义务的方式要求垃圾产生者自觉减少垃圾产生量。

综合以上三点,可以看到我国的“污染者负担”原则正在通过不断细化的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贯彻实施,只有将法律规定落到具体方面,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在全民环保的意识的推动过程中,以强迫承担义务的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措施,“污染者负担”原则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一种方式,将这种方式体现在垃圾收费、水污染收费和空气污染物排放收费方面是一种有效的手段,虽然必须配合其他方式进行才能达到真正的“负担”而非仅仅“付费”,但至少“付费”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所以“污染者负担”原则虽然仍在发展中,在发展过程中做出的尝试也不尽相同,但目前看来垃圾收费制度对其起到了良性的、有益的推动。

参考文献:

[1]赵旭东.环境法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研究[N].中国民商法律网,2005年

第6篇:水污染防治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土壤污染;防治;成效;对策;河南方城

中图分类号 X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9-0256-01

近年来,方城县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有效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 土壤污染防治的成效

1.1 强化工业污染防治,确保工业企业达标排放

方城县委、县政府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四个不批”和“三个不准”。坚决控制重污染项目的上马,从源头上控制了土壤污染的产生。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污染项目,坚决予以关闭和取缔,近几年来,先后关闭、取缔县酒厂、赵河镇宏达化工厂、博望镇碳化硅加工厂和选金、炼油、电镀等重污染企业20余家。坚持工业项目建设园区化,方城县委、县政府规划建设了新能源产业聚集区和超硬材料产业园区,每个乡镇规划建设1个创业园,为防止项目随意建设污染土壤环境,所有工业项目均进入了县产业聚集区或乡镇创业园,各园区大力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严格做到废物充分利用,强化工业企业治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在狠抓污染治理的同时,强化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监管,确保工业企业“三废”达标排放,有效控制了企业排污对土壤的污染。

1.2 狠抓矿山污染防治,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国土、水利、安监、环保等部门狠抓矿山生态保护,规范矿山开采和加工,对矿山开采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严格管理,妥善处置,严禁随意排放废水,严禁随意抛洒、堆放废渣、尾矿污染环境和土壤。方城县铅锌银矿在杨楼镇枣庄村建设了标准化危险废物填埋场,对危险废物(铅锌尾矿)进行了妥善处置。方城县兴发石业有限公司狠抓采矿过程中的生态保护,配套建设石子加工厂,不仅将本企业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石运送至石子加工厂加工成建筑石子,还为其他企业消化了大量废石,减少了存放废石的大量占地,消除了安全隐患。

1.3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有效消除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

2007年方城县政府投资9 079万元建成了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其中污水处理厂占地2.87 hm2,处理工艺为氧化沟法,设计规模为日处理生活污水2.5万t,污水收集管网75 km,县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以上,出水指标达到国家一级B标准,年处理生活污水逾800万t,削减COD排放量逾2 600 t、NH3-N排放量逾160 t;垃圾处理场总占地11.53 hm2,其中填埋库区占地10 hm2,总库容90万m3,日均处理生活垃圾145 t,服务年限为13年,目前第一分区已基本达到设计库容,投资2 100万元的扩建工程(第二、三分区建设)已于2014年3月开工,预计7月底可建成投用;2012年投资1 100万元建设了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工程,已建成投用并通过南阳市环保局组织的环保达标验收,城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得到了有效处理处置,解决了生活污水对下游农田和河流造成污染,垃圾围城和污染农田等问题。

1.4 大力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逐步解决养殖业污染问题

大力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方城县314家规模化以上养殖场中,有7家大型养殖场配套建设了干湿分离机、沼气发酵设施和沼液贮存池;有125家规模化以上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工艺,粪便清理到贮粪场进行堆肥厌氧发酵处理,有效杀死粪便中的各种病原微生物,防止蚊蝇及其他致病昆虫、微生物的孳生和蔓延,减少恶臭污染;有63家规模化以上养殖场采用水泡粪工艺,配套建设了沼气发酵设施处理污水;其他养殖场均建设了有关处理设施,养殖废水、粪便得到初步处理。规模化以下养殖场,采用吸附性物质(干土、草木灰、秸秆等)垫圈等处理方式,基本实现了养殖粪便、废水的处理和利用。

1.5 以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等农业新技术推广为抓手,助推生态农业建设

大力推进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等农业新技术,通过土壤成分化验,根据所种植作物需要科学施肥,通过秸秆粉碎还田、秸秆覆盖免耕播种、增施有机肥等途径,减少化肥的使用量,改善土壤中有机质含量,减少农药化肥对土壤的污染,提高农作物品质,方城县现有耕地7.66万hm2,其中有6.894万hm2耕地实行了配方施肥,占耕地总面积的90%,有5.60万hm2耕地实行了秸秆还田,占耕地总面积的73.1%,通过农村国债沼气池建设项目的建设,全县农村大部分生活污水和小型家庭养殖户养殖废水得到净化处理,目前全县发展无公害农产品19个,绿色食品2个,有机食品5个,基地面积达到4.13万hm2,占全县耕地面积的53.96%。

2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1 土壤污染有待进一步治理

尽管方城县工业企业较少,工业污染相对较轻,但是由于方城县矿山较多,涉及有铅、锌、金、银、钼、镉、铁、钛、锰、等金属矿和滑石、白云岩、大理石、花岗岩等非金属矿,有的金属矿埋藏较浅,可能对土壤造成一定的污染[1-3];方城县是养殖大县,一些养殖场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简陋,养殖粪便污水污染了土壤和水体;在2007年垃圾处理场未建成投用之前,生活垃圾中的废日光灯管、废电池等危险废物也可能对土壤造成一定污染;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和包装物、农膜等对土壤造成了一定污染。早些年方城县开展了土壤污染调查取样工作,全县共采集土样 700余个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监测化验,由于一直未得到土壤污染调查反馈结果,至今土壤污染情况尚不明确。

2.2 养殖业发展规划和养殖业污染治理规划亟待完善

目前,全县养殖业的发展与农业生产、环境容量不够协调,养殖业发展规划和养殖业污染治理规划不到位,养殖场建设未充分考虑土壤、环境的承载能力,农作物的种植依靠化肥、农药提高产量,大量属于优质肥料的粪便、污水未得到综合利用便直接排放,造成了一定污染[4]。

2.3 农村生活垃圾存在污染隐患

虽然在杨集乡建设了垃圾处理场,对县城和附近村组的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但是边远乡镇由于距离较远,难以运输到垃圾处理场,基本上是乱堆乱倒,存在土壤污染隐患,因而亟需建设垃圾处理场。

3 对策

3.1 加强领导,进一步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土壤是植物生长的基础条件,应充分认识到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对工业企业、养殖企业、矿山企业污染的监管,加大土壤保护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6]。

3.2 严格管理,预防为主,坚决控制重污染项目建设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十五小土”等重污染项目坚决予以否决,从源头上坚决控制重污染项目建设,防止土壤污染发生。

3.3 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监测体系,调查土壤污染情况,积极争取防治项目

土壤监测是摸清土壤污染的基础,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监测能力建设,购置监测设备,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监测体系,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尽快对全县土壤污染进行普查,摸清土壤污染状况,积极争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抓住机遇,创造条件,规划建设乡镇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减少生活污染,切实解决辖区内土壤污染问题。

3.4 树立生态循环理念,化害为利,促进农业生产良性循环

大力推行秸秆饲料的使用,发展牛羊等食草型动物养殖,实现秸秆过腹还田,对农牧业生产进行统筹规划,根据农业生产面积规划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养殖场,严禁养殖场存栏量超过土地消纳能力,同时配套建设沼气发酵设施,用粪便生产有机肥,沼液、沼渣肥田,实现种养结合,废物循环利用,大力开展配方施肥,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降低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农业生产良性循环,改善农产品品质。

4 参考文献

[1] 张东,徐,陈斌,等.畜禽粪便沼气工程处理技术[J].浙江农业科学,2012(2):223-227

[2] 熊严君.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10(8):294-295,297.

第7篇:水污染防治的意义范文

[论文摘要]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水环境治理已经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以贵州红枫湖为例,在对水环境形式的分析研究后提出了运用政策法规,控制污染源等综合治理湖泊水环境的方法。 

 

红枫湖地处贵州中部乌江主要支流猫跳河的上游,蓄水面积57.2km2,库容6.01亿m3,流域面积1551km2,为目前贵州高原最大的喀斯特人工湖泊。红枫湖肩负着饮用水、发电、农灌、养殖、防洪 、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等多种功能,是贵阳市和周边人民最重要的生活饮用水及工农业用水水源。该湖水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库区周边工农业生产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 

 

一、水环境形式及形成原因 

 

(一)目前水环境形式严峻。从对红枫湖的考察分析可知,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水环境自净能力。废水排放主要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废水中cod排放量超标。红枫湖周围有贵州有机化工总厂、贵州化肥厂等污染源,贵州有机化工总厂污水量为10万t/d,主要是有机污染物,cod为854mg/l,污水直接排入到红枫湖。贵州化肥厂污水排入红枫湖北湖,主要污染物为nh4-n,污水量为10万t/d。1996年至1997年年排nh4-n约为1400t。第二,水污染严重。氮、磷等营养类污染物未得到有效控制导致湖泊出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第三,饮水安全受到威胁。红枫湖周边地区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不高,很多农村人喝不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第四,水生态失衡。湖泊退化是水环境恶化的重要表现,主要表现在湖泊面积的缩小;第五,水体污染、水资源短缺、严重缺乏生态用水和水生态失衡。这些对环境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二)成因分析。经济的快速发展是湖泊水环境受到污染的原因之一。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城镇工业的发展,城镇工业的超量排放污水使很多湖泊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排入湖泊内的污染物不断增加,而导致湖泊环境受到来得污染;人口数量的增加是湖泊水环境受到污染的另一原因。人口的增长,生活排污不能及时处理,导致湖泊水环境受到污染;农业的发展也是湖泊水环境受到污染的一个原因。农业的发展,农用化肥及农药的大量使用,使排入湖泊、水库的磷、氮、钾等营养物质增加,使湖泊富营养化严重;西部开发产生的城市化倾向也是水环境受到污染的原因,在西部大开发的政策下,西部工农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排污问题没有彻底解决方案的前提下,湖泊水环境受到污染便是不可避免的。 

 

二、水环境污染防治的意义 

 

(一)政治意义。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就环境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措施,政府在环保治理上充满了信心和决心。2000年底国务院“一控双达标”工作的完成,污水的集中处理将成为水污染治理的首要任务。 

(二)经济发展意义。建立城市污水处理体系对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行业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与产业发展前景,近年来,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城市污水治理工作十分重视,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基本建设保护领域中重点支持的产业之一,城市污水处理领域将出现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 

 

三、水环境治理 

 

(一)制定相关法规和制度。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以后先后出现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及《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水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政策。贵州省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一系列防治水污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针对红枫湖治理而言,自1996年以来力度逐年加大,1997年,贵州省政府和贵阳市政府决定对红枫湖进行综合治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二)控制工业污染源。1997年,贵州省政府和贵阳市政府决定对红枫湖进行综合治理,对该湖泊产生的工业污染源的贵州有机化工总厂和贵州化肥厂采取关、停、并、转、改、治相结合的治理办法。综合治理后,贵州有机化工总厂、贵州化肥厂都实行达标排放,消减总磷46.35-67.5t/a,总氮90t/a,尤其是1999年实施了以削减氮、磷入湖排放量为目的的红枫湖综合治理一期工程后,红枫湖水环境质量有了质的变化,从而使红枫湖水质明显改善。 

(三)控制农业污染源。贵州省政府和贵阳市政府在对红枫湖形成的农业污染源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长远的治理措施。一方面加强畜禽养殖的环境管理,扼制污染源,另一方面开展生态农业、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小城镇建设从本质上削减农业污染源的排放;另外,通过开发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措施,加大了农村环境保护的力度,减少了污染源。 

(四)红枫湖综合治理成效。1997年贵州省政府,贵阳市政府对红枫湖进行综合治理,取得了很大的成效。2001-2002年与1996年在“治理前后的水化学成分浓度”、“治理前后的水体几种污染物浓度”和“治理前后浮游植物密度的变化”三方面数据对比中可以看出:综合治理后,污染物浓度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降低的幅度由大至小为codmn>no2-n>f>tn>no3-n>tp,codmn由水质v类值达到ii类值,no2-n由水质iv类值达到i类值,tn降低幅度较大;浮游植物发生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个体密度大幅度下降,治理后红枫湖的细胞密度在春夏秋冬四季分别为治理前的1.91%、0.59%、1.03%和0.84%;二是浮游植物的组成结构发生变化。实施治理后,红枫湖的种类数是治理前1.72倍(平均)。 

 

四、结束语 

 

净化湖泊水环境,加大湖泊水环境保护力度必须建立和完善湖泊水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区域性水环境保护法规;开展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资源环境价值的认识;削减内外污染源,推行科学施肥及合理灌溉技术,保肥节水,减低氮肥和磷肥流失;采用生态工程,增大水体自净能力,美化水体景观。 

 

参考文献: 

[1]聂梅生,《中国城市水与废水的科研与开发.给水与废水处理国际会议论文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4年7月. 

[2]梁小洁,张明时,王爱民等。《红枫湖、百花湖水源、污染源主要营养元素及污染物调查》,《贵州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9年2期. 

[3]张统,《cass工艺处理小区污水及中水回用》,《给水排水》2001年7月. 

第8篇:水污染防治的意义范文

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就要结束了。虽然一共只安排了两天的学习考察和会议,但大家普遍反映收获很大。周生贤部长对此次会议高度重视,亲自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总结了上半年全国环保重点工作的总体进展,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与会代表就周生贤部长的重要讲话,以及如何进一步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

大家一致认为,这次会议是新时期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次重要会议,是落实国务院批复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的一次重要会议,对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开得很成功。根据会议情况,我讲三点意见:

一、会议的主要收获

周生贤部长在讲话中精辟地阐述了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来看,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是综合运用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指导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体现,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上,周生贤部长结合当前的新形势,就如何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发表了重要的意见。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周生贤部长的讲话,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强调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家表示,要从全国的大局出发,本着对国家可持续发展事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坚持不懈,进一步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生态环境。

大会还安排了*、*、*、*环保局(厅)的负责同志从不同方面介绍了重点流域这几年的治污工作经验,对与会同志有很好的启发。

*省在多年的流域治理实践中,摸索出了一条“治、用、保”并举的综合治理思路,将全省划分为53个小流域单元,分别编制了综合治理规划,并狠抓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省的“一规、两控、三建、四严”治污思路和做法,以及在污染严重的子牙河水系率先试行的跨市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非常有特色,水质也正在逐渐得到改善。*省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和铁石心肠的“三铁精神”,举全省之力治理辽河,通过积极实施加严地方标准、绿色信贷、断面考核补偿等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监测和监管能力,辽河污染治理取得积极进展。*省积极探索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新思路、新举措,率先在太湖流域建立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河长制”,并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和区域环境资源补偿,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落到实处。

虽然这些地区的经验介绍各有侧重,但都有一条重要经验,就是以改革和创新为动力,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推进重点流域治污工作的思路与措施,这说明各地在这方面有很多创造性经验和成功的探索。

在本次会议上,与会代表还分组讨论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估暂行办法》),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有三点:一是环境质量的权重偏低。二是考核的内容太多,应以考核水质和项目进展为主。三是被考核的部门不应该是环保部门,而是地方政府。我们将把大家的意见带回去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充分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后,联合相关部门印发。

这次会议除了重点流域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负责同志参加以外,还邀请了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相关司局的负责同志参加,加强了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及国务院各部门与地方之间的协作和沟通,上下互动,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为落实总书记关于要重点搞好淮河、巢湖流域环境整治,让江河湖泊得以休养生息、恢复生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周生贤部长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六项工作要求,以及各地流域治污工作中的经验,我再强调一下要重点做好的八项具体工作:

一是落实责任,实施断面考核。

为促进沿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巢湖、滇池等重点流域有关地方政府落实辖区水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全面推进重点流域治污工作,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由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求,我部商相关部门制定了《评估暂行办法》。在国务院批准的《规划》中,明确指出重点流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评估暂行办法》就是要将地方政府实施《规划》的责任落到实处。

重点流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实事求是地分解任务和目标,由相关地方政府印发实施。各级地方政府每年年初要对下一级政府上一年度治污工作完成情况和《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自2009年起,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对上一年度《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而且评估结果要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国家考核评估的重点是列入《规划》的跨省界水质监测断面,具体考核评估断面商重点流域相关省份确定后,将向社会公开。相关省份也要对地市交界断面进行考核。

二是要确定总量,进行污染补偿的试点。

今天介绍经验的*、*、*和*4个省都已经开展了污染补偿的试点。我部已经和财政部进行了协调,初步决定在淮河流域开展污染补偿的试点。关于跨省界断面污染补偿制度,我部与财政部已经研究了多年,我们争取尽快与财政部落实污染补偿的资金标准及实施细则,把这件事情办好办实。希望重点流域的相关省份,也要选择一些典型支流进行试点,通过大家的共同试点,取得经验,并加以完善后,在全国进行推广。

三是明确目标,敢于铁腕治污。

重点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各自重点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污染的实际状况,采取针对性的手段,明确各重点流域分年度的实施目标,实行铁腕治污。在我们治污工作开展了十多年的重点流域,仍然存在违法排污的问题,表明我们的认识、我们的监管力度仍然不够,要敢于铁腕治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要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对长期存在问题的地区,一定要实施区域限批,并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明确任务,落实《规划》项目。

实现规划目标,最重要的就是要完成规划项目的建设。一定要重点抓好工程项目的落实。流域的很多规划项目和减排项目是结合在一起的,这些项目不完成,减排任务也无法完成。*省环保厅和财政厅近期安排《淮河流域治污工程完善和重点断面水质达标》省级补助资金7.2亿元,正在解决淮河几个水质断面的稳定达标问题,值得鼓励。其他各省环保部门也要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积极落实项目资金。同时,要做好项目实施进展的督查和调度,及时掌握项目开工率、竣工投运率、稳定运行率,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牵头作用,确保《规划》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五是创新思路,建立长效机制。

要积极探索流域污染治理新思路、新手段、新机制,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摸索出一套流域治污的新思路。同时要在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方面下功夫,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有严格的标准。现在太湖实施了最严格的排放标准,*、*也都加严了地方标准,对引导产业结构的良性发展发挥了突出作用。二是要研究经济政策,用市场的手段解决问题。比如脱硫设施建设的大发展,就是得益于1.5分钱的脱硫电价。现在污水处理厂的经济政策还没有完全得到落实,一定要将优惠电价等经济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三是要有严格的监管。在线监测平台的建设各省的进度还不一致,要加强在线监测装置的建设,以便更好地进行监管。事实表明,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排污企业的稳定达标率有了很大提升。

当然,还有绿色信贷等多种经济政策,要研究用多种手段来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流域治污成果,防止污染反弹。

六是突出重点,保障饮水安全。

要抓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问题。重点流域内的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仍然存在超标的现象。国务院已明确今年的目标是113个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除自来水厂能够处理的指标外,到年底要先期实现100%达标。113个城市所在的相关省份,要立即行动起来,抓紧时间搞清楚每一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达标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分析,认真加以解决,确保目标的实现。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加快建设城市第二个及多个水源地。

七是综合规划,实现科学治污。

*、*在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规划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提出了“治、用、保”并举的综合治理思路,以及*提出的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子牙河水系水污染综合治理等规划或实施方案,初步建立了规划的定期调度、通报和考核制度,形成了推进规划目标落实的部门联动机制,值得各省借鉴。

国务院已批准的水专项已正式开始实施,相关地方要做好地方配套资金的准备工作,全力配合,积极推动水专项的实施。

八是公众参与,加强督查调度。

“*”期间,我们将严格按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要求,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建立环境公告制度。希望各省也要建立这样的公告制度,对各市县的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环境质量、项目实施进展、企业的排污情况等环境信息,都要向社会。

在这里我再重申一下,环境保护部各区域督查中心要按流域加强对《规划》实施进展的日常督查和定期调度。在这项工作中,相关的督查中心按流域范围分工,具体为:华东督查中心负责太湖、巢湖和淮河流域,华北督查中心负责海河流域,东北督查中心负责辽河、松花江流域,西北督查中心负责黄河中上游流域,西南督查中心负责三峡库区及上游和滇池流域。各督查中心要制订督查办法,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定期调度,定期报告我部。在《规划》执行情况的督查调度工作方面,各督查中心接受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的业务指导。

三、切实做好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工作

要认真做好宣传贯彻会议精神工作。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必须在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希望大家回去后,要向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这次会议的主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学习,深刻领会,制定好工作计划,明确贯彻落实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不仅仅是哪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全民的行动,需要一场全社会文明运动提高每一个公众的觉悟。要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将这次会议的精神传达贯彻到有关单位和基层,提高人民群众对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使环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9篇:水污染防治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环境法制;环境立法;环境政策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步。昔日的山青水秀土肥村美的秀丽乡村,出现了水体大面积污染、土壤肥力下降、垃圾随意堆放、工业污染加剧的情况。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不够,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落后于城市速度,对农村居民卫生和健康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尽管近期国家加大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力度,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农村的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使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并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切实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政策、法规与制度体系。

一、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表现

(一)水体污染严重,水生态系统破坏

农村水体污染主要表现是工业污水、农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三污合流”,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污染饮用水源,无法满足农田灌溉;同时近几年农村旱涝灾害频发,河流断流,湖泊萎缩,鱼虾绝迹,天然绿洲消失,水库蓄水减少,地下水位下降严重。

(二)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固体垃圾污染严重

长期以来,村庄建设规划差,基础设施少,道路无硬化、无公厕、人畜居住混杂、不可降解农膜使用量急剧增加却无法回收,固体垃圾随意堆放。

(三)农业生产不当,环境资源破坏严重

农民环保意识比较薄弱,滥施农药、化肥,恳荒围湖造田,乱挖乱采,不仅农业产品受到严重污染,也逐渐污染了土壤、空气、水源,对农业生态系统造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人多地少,再加上自然灾害多发,土地退化、沙化、碱化严重,进—步加剧了人地矛盾。

(四)集体林权改革滞后,林业生态系统破坏

集体林权改革滞后,经营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其次地方政府决策不当,盲目开发山区,发展果业,加剧了森林植被破坏。再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农民伐木为柴,乱砍滥伐现象屡禁不止,结果是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使生物多样性环境遭受了破坏,并造成了大量水土流失,土地蓄水量下降。

(五)工业向农村的转移,加剧了农村的工业污染

乡镇企业大多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布局不合理、无集聚效应、粗放经营为特征的工业化。由于其生存环境、基础条件及管理水平的相对薄弱,造成污染后缺乏治理技术与资金,治理困难,使农村生态环境产生工业化污染问题。同时大量污染严重的城市工业企业搬迁到城郊或农村地区,或者直接将城市垃圾运往农村,造成城市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法制成因与对策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有着自然、历史、经济与社会等诸多方面原因,这里只对其法制成因与对策进行分析。现行法制状况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不够,立法是从过去的经济发展为重,环境保护为轻出发,“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以新的角度和新的观念完善环境法治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下面对影响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成因逐一进行分析。

(一)环境政策原因环境政策原因主要表现是环境政策失灵。环境政策失灵是指国家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宏观政策失灵和微观政策失灵。宏观政策失灵集中表现为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忽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缺乏必要的环境问题保护对策,只到07年国务院专门召开的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才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才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与城市相比,城市早已在这些方面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环境噪声和烟尘控治、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循环经济与节能及减排、综合利用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同时还有“创建环境模范城市”的鼓励政策以及有“飞行监测、限期治理、关停企业”等强制措施,而农村在这些方面几乎是空白。微观政策失灵是指具体的环境保护政策的缺陷而导致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政策不够健全,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实效性强的政策,即使有政策但因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而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已有的环境保护政策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之处,尚需完善。无论是政策体系,还是工作力度,农村环保工作都还在起步阶段,其中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农药和化肥面源污染防治等政策几乎是空白。因此,要根据农村环境问题量多面广、监督对象复杂的内在特点和工作基础薄弱的实际现状,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政策支持工作,在政策上倾斜,在经济上扶持,在技术上支持。要多出台农村环保财政补助、污染减排财政奖励等政策手段,推动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尽管中国农村环境与经济的矛盾有别于城市,但城市环境保护积累的经验和各项管理制度足以供农村环境管理借鉴。”环境问题的出现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资源、环境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基础,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生态环境支撑。所以加大政策保障措施,优化农村生态环境,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二)立法原因

立法原因主要是指农村生态环境立法缺位,已有立法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够。《环境保护法》立法时间较早,受时代影响侧重于工业污染控制和城市环境保护,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关注不够,仅有几个条文很简单。我国目前的诸多其他有关的生态环境法规,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与制度规定不足。二是农业自然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缺乏统一规范,并且未能将农村环境、农村自然资源和农村生态的保护统一起来,农民的环境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三是行政法规不到位,本应弥补农村生态环境的上位立法的过于原则性和不足这种情形,却未能出台一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噪声污染、农村生活污水污染、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基本是空白”。各地方即使有相关地方法规,在规定上也不尽相同,比较混乱,并且是条块分割,形不成完整统一制度体系。如农业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保护和管理农业环境,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农村村镇环境保护工作,各个地方政府所颁布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涉及到渔业、水利、林业多个部门,内容和规定都存在差异。因此,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农村环保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将来的《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强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并制定农村生态环境单行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也要关注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专项法规,逐步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体系之中,修订原有涉及农村环境保护而不适宜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责权清晰,有效防止农村地区种植业、养殖业、工业、生活以及外来污水和废弃物的污染,防止农村生态遭到破坏。

(三)法律制度原因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方面,考察现有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会发现现有的制度比较零散、不全面,缺乏对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无法满足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需要,从而导致制度缺位、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的情况。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虽已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污染制度等一系列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主要应用于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同时在农村生态保护方面仍存在制度缺位现象,至今仍没有一套治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制度具体安排。在这种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诸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水资源浪费与污染严重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再次,尽管在有些方面建立了制度,但由于制度执行不力,致使制度功能不能有效发挥。从环境污染的治理制度来看,如排污收费制度,资源收费制度虽然对控制环境污染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存在着一定问题。此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计划、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和科技等多个部门,管理体制与环节多、各项治理措施相互脱节,造成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力。因此要尽快建立起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制度。“农村环境保护制度和考核体系建设要尽快建立,将城市环保和农村环保置于平等位置,从法律、法规体系上,对农村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它是构成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基本内容,对于实现生态环境建设法律的目的与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些制度应当包括:除继续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制度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切实可行外,还应建立如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度、农村清洁生产促进实施制度,生态环境建设问责制度、农村环保责任制度和农村生态环境考核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农村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生态环境破坏事故防范与预警制度、农村环境纠纷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制度等。

(四)政府管理原因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环境管理不当。主观上来看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是有政策但政策在部门之间协调不足或冲突,无手段和措施来达到政策目标;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有效行政管理工作体系和管理措施。客观上是农村生产与生活中不科学的行为,长期形成的一些生活陋习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缺失,企业地处偏远、点多面广,排污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监管主体很难界定,难以用城市的监管的手段与用行政执法的手段来治理。因此要克服以上不足,农村环境治理要走与城市环境治理不同的工作思路,要创新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变监督管理为预防管理,变单纯的依法行政为服务与执法相结合。具体工作中要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工作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落实工作人员与经费,探索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农村环保治理社会化管理模式和机制。其次,制订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意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将各项整治和建设任务分别落实到相关部门,并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制,设立环境指标作为对乡镇考核的重要指标,专门出台年度生态任务和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再次,要强化农村环境服务与执法力度。在服务上,要象创建国家环保城市一样大力开展生态乡村示范创建,重点开展农村工业点源污染防治、生活污水与垃圾治理、农村畜禽养殖业的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流域河道整治、生态产业实施等关键工程。加大农村农业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的推广运用力度,落实好“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的政策措施,做好农村环保项目申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里的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在执法上各执法单位要切实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监管和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力度。

(五)生态环境技术规范制定与推广原因现阶段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尚不足,对环境保护的知识很欠缺。滥用化肥与农药、秸杆随意焚烧、家禽粪便污染水源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却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浑然不知。长期以来,农民缺乏环保理念,而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主导作用不足,农民缺少科学规范来保护环境,也缺乏科技与资金,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过去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随着各乡镇精简与压缩,基本处于瘫痪与失灵状态。既是尚存的农技推广系统由于缺少财政支持,也无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从而切断了农民获取环保措施的最重要渠道。农村的环境污染治理正是由于存在着政策、技术、经济等方面问题,从而使农村污染治理体系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基本没有形成有效防控与治理机制。因此要组织农业科技服务专家队伍,在农村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提高农村干部群众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大力推广绿色植保和环保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发展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畜牧业、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等环境问题;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的监测工作,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要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现状和农民群众的特点,采取符合农村实际、贴近农民群众的形式,制订简单易懂的安全控害技术规程,把农产品安全生产安全与监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药化肥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技术编发成切合实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手册,把生活与生产活动的科学规范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送到农民身边、农户家中,使环保科技知识与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三、结论

环境法制建设是事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因此针对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