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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税务管理精选(九篇)

数字化税务管理

第1篇:数字化税务管理范文

1电子商务及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1电子商务及其分类目前,从世界贸易组织、欧盟、美国政府、加拿大电子商务协会等国际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给出的电子商务定义来看,定义不统一。但“借助现代化的计算机通讯技术,通过互联网络从事商业交易活动”,通常被认为是属于电子商务概念涵盖的范围。根据交易履行交付义务方式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离线交易(off-line)和在线交易(on-line)。离线交易又称间接交易,此种交易的对象是有形商品,例如衣物。购买者在网上挑选商品、支付价款,卖方采用传统的物流方式(如邮寄)将货物交给买方,完成商品的交付义务。由于离线交易方式没有脱离实物的传送,与传统的交易方式没有根本的区别。在线交易也称直接交易,此种交易的对象是无形的商品和劳务,如数字化后的电子图书、音乐、计算机软件、彩玲等商品以及证券交易等金融。数字化后的商品和劳务无法、也无需经由传统的物流方式购买和交付,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价款的支付以及商品的运送均通过网络完成。这种交易不需要交付任何有形商品,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以将产品传输给买家;买家通过信用卡或电子货币完成支付行为。

1.2电子商务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无界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纸化等特征,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其中,无纸化特点对税收的征收管理影响很大传统贸易用各种纸质的合同、票据、凭证、帐簿、印章、签名等记载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这种信息在电子商务中被数字化了,由电子表单、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就连签名、印章等这些至关重要的东西也被电子签名、数字图章等所替代;而且,电子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和线索。此外,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这使电子商务活动表现出明显的隐匿化与无纸化特征。虽然数据信息加密技术维护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但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企业的交易资料,无法进行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

2电子商务对帐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但电子商务环境下,这种以纸质发票、票据、账簿等为征管依据的管理制度难以有效实施。传统贸易下,纳税人用纸质的合同、票据、凭证、帐簿和印章、签名等记载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其记录不易被篡改,即使被篡改,也会留下刮、擦、挖、补等痕迹,因此它们是税收征管的可靠信息来源,也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主要依据。但这些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在电子商务中被数字化了,由电子表单、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就连签名、印章等这些至关重要的东西也被电子签名、数字图章等所替代,而数字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和线索。由于税务机关对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追踪查询难度大、成本高,就会使税收管理工作在失去纸质的财务会计资料后变得十分被动;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税务机关很难准确确认其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损益情况,税收征管因此失去可靠的基础。此外,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虽然数据信息加密技术维护了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但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内容及财务信息的难度,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

3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管理的完善建议

电子商务中,由于记录经济活动发生与完成的信息呈数字化,由电子文件、甚至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所取代,而数字化了的信息、资料可以轻易被修改、删除却不留痕迹;而且,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税务机关如果无法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其税收征管工作也难以有效完成。但电子发票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电子发票是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由相关机构提供、经营者利用电脑,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一种电子凭证。电子发票的正常使用,必须以相应的技术规则为保证。

如为防止电子发票被转移使用,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申领发票的有关项目进行预填;为保证电子发票的真实,税务机关对企业申领的电子发票必须添加数字防伪标识;为防止电子发票的内容被修改,税务机关应使企业开具完毕的发票只能以“只读”方式打开阅读,而不能以“读写”方式进行修改;为保证税务机关的稽查需要,企业填写完的电子发票必须经税务机关备份后才能传递给交易方;等等。税务部门应当设计出成套的电子发票,以配合纳税人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交易信息载体的电子一体化。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电子发票。2004年8月28日我国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使电子合同具备了法律效力《,票据法》也应明确电子票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应明确电子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发票的申领、填写、使用、保管、及缴销等相关程序。税务部门应积极与金融部门、电子支付公司以及相关机构合作,研究、开发和使用电子发票。

第2篇:数字化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课税;税制改革

1

1 电子商务课税研究的现状

目前,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进行课税的研究,绝大多数研究者(包括官方观点)都是主张不开征新税,而沿用现在的税制。在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对如何适用现行税制,即征收哪种税,则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比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上提供的数字产品(如计算机软件),究竟是有形货物、劳务服务,还是特许权转让?有形货物适用增值税,劳务服务、特许权转让则适用于营业税。

已有的观点及理由如下:

1.1 认为是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

此类研究者认为,通过网络直接发送或下载的数字产品(如电子书刊、音乐和影像等),在流转税属性上与其有形的形式,在功能用途上基本相同,在税收上应该与其有形的形式同样对待,视同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2 认为是网络服务或授权行为,应征营业税

认为在线交易中,卖方提供的并非是有形的货物,而是无形的数字产品,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数据资料著作权的行为,应该像无形劳务或特许权转让一样对待,征收营业税。

1.3 认为应该区别对待

持此种观点者认为,数字产品的性质介于有形货物和服务之间,应分类区别对待。其中像计算机软件、电子书籍等,尽管是通过网络传输,也应认定为有形货物销售。至于音乐、影像和动画之类的数字产品,依据消费者是否能通过网络合法下载并可永久性储存于储存装置内,可区分为购买有形商品或服务。近几年来,此类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研究结论与以上观点大同小异,分歧和争论一直持续着。

2 现有研究的评价

现有的对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研究,始终没有摆脱传统思维的束缚,在研究的视角、研究的方法以及研究的思路等方面,均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2.1 研究视角的时代错位

现有研究中的分歧,主要源于对数字产品认识上的模糊,即并未认清数字产品的时代属性,数字产品是知识时代的产物,已经不属于工业时代。当研究者试图用工业时代的税制,去对知识时代的数字产品征税时,发生了时代错位。

2.2 研究方法的形而上学

所谓形而上学,就是指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去看待事物,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孤立的,永远不变的;如果说有变化,只是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这种增减或变更的原因不在于事物内部而在于事物外部。现有研究者没有摆脱传统的思维方式,把数字产品只看成是工业时代产品在形式上的变化,而没有看到其性质的改变,最终得出错误的结论。

2.3 研究思路的舍本求末

现有的研究思路是对现行税制进行微调,以适应数字产品这一新生事物,着眼于怎样适用现行税制。结果陷入“数字产品属于哪种课税对象、征什么税”的细枝末节的问题中去,既浪费了时间精力又难以形成一致意见。而没有关注数字产品属性的根本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应不应该适用现行税制”的根本问题。

3 数字产品的特征

数字产品是指用数字格式(即编码成一段二进制的字节)进行表示,并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的产品或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电子期刊、各种网上音频视频产品、股票指数、电子邮件、定制服务和数据库等。数字产品作为信息产品,与工业产品有本质区别,具有显著的物理学和经济学特征。

3.1 数字产品的物理特征

(1)非物质性。数字产品不同于工业经济中的物质产品,它也许只是一个方法、技术,或者是一个创意、理念,属于信息产品。其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属于无形产品。

(2)可复制性。数字产品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它们可以很容易地以低成本进行复制,即可以无限次地复制而不影响效用。而工业产品的复制,只能是再造一个“同样”的产品。

(3)可修改性。数字产品由载体的物理性质决定,其内容存在可变性。从数字产品的生产,一直到其消费的全过程中,它们随时可能被修改。在生产时、网络的传输途中、到达用户手中后以及生产商对它们进行升级,都可能造成数字产品的改变。

(4)非磨损性。数字产品一旦创制出来,就能永久存在,是名副其实的“耐用品”。不像传统的有形工业产品,会随着使用时间和频率增加慢慢磨损,直至被消耗掉。

(5)传播的快捷性。该特征是虚拟的数字产品所特有的。人们通过网络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把数字产品传送至世界任何地方,如发送电子邮件。而工业产品只能借助各种交通运输工具进行传送,但再快的交通工具也无法与数字产品传播速度相比拟。

3.2 数字产品的经济特征

(1)生产方面。数字产品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制造过程和销售过程,研发后可以大量低成本复制,零库存,成本的虚化,收益的长期性,遵循边际收益递增规律,采用与工业品完全不同的定价方法。

(2)流通方面。数字产品的销售和货款的结算可以在线完成,贸易无形化,可以广泛地、快速地传送。传统的中间流通环节消失,生产消费直接接触,国际交流极为便捷,国际服务贸易持续增长。

(3)分配方面。数字产品在分配上采用更有效的技术,以一种产品或服务代替已过时的产品或服务,或通过其他方式改变获取数字产品的途径,都会导致数字产品分配与利用状况的改变。

(4)消费方面。数字产品属于经验产品、外部性商品。因其可复制性和共享性,又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在消费上有非排他性。

4 基于数字产品的课税对策

在认清数字产品的物理和经济特征之后,就要纠正电子商务课税的传统研究视角、方法和思路,立足时代高度进行创新,抛开时代错位下的关于税种适用的无谓纷争,创建知识时代的电子商务新税制。

对电子商务课税实行的具体对策是:本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负、易征管”的思路,设置一个新税种,实行单一比例税率,以在线电子商务交易额为计税依据,以购买方为纳税人,以资金支付环节为纳税环节,以购买地为纳税地点。

在税收征管上,由现行控制信息流变为控制资金流。因为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交易中,物流消失了,而资金流的控制节点少于信息流,实践可操作性更强。为此,要在买方通过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付款环节,植入计算机程序,自动扣缴税款入库。这种自动扣缴模式,忽略对交易内容信息的监控,免除普通税务人员的人工干预,可极大地简化征管工作,且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总之,通过在资金支付环节自动扣税,可以形成一个税制简单、征管效率高、征收成本低、完全自动化的新型电子商务课税模式。

参考文献:

[1]陈雪.数字产品研究综述[j].天中学刊,2007(4).

第3篇:数字化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第4篇:数字化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第5篇:数字化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第6篇:数字化税务管理范文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第7篇:数字化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数字文化产品;国际贸易;关税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避免,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数字化文化产品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关税的征收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因此,应加大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管力度,保障经济效益。但是由于数字化文化产品自身的独特性,其关税征管的难度比较大,这对数字化文化产品税收征管模式及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1.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关税征收存在的问题

关于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关税征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以往,在对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国家贸易进行关税征收的时候,对关税是否征收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并且尽管对关税征收保持统一的意见,但是真正实施起来在技术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问题。(2)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征收关税的成本要远高于对数字化文化产品所征收的关税所得。新技术出现后,在线视频点播技术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就给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关税征收问题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尤其是付费电影的下载,如何对其进行关税征收更是存在很大的难度。以A、B两国为例,A国消费者通过服务器从B过电影网站上下载电影,并以电子支付的形式完成交易,这其中并未索取发票,因而A国相关部门对交易的发生与否并不知情。(3)不同国家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关税征收立场不同,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不主张征收,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不征收关税会对自己本国数字化文化产品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

2.世界贸易组织暂时免征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计划

一直以来,世界贸易组织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关税征收问题都比较重视。1997年,经合组织组织的会议中,制定了适用于电子商务税务框架条件,提出了“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1998年,世界贸易组织就与电子商务相关问题开始进行审查,并对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关税征收提出了一个工作计划,即以电子传输方式进行贸易延迟征收关税。但是对于这一计划,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看法,主要表现在西方发达国家与其他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关税的征收存在分歧,但是发展中国家最终也赞同了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暂时免征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的计划,认为这一计划符合他们的国家利益。然而关于永久性免征关税方面,相关成员都不愿意做出承诺。一方面,有的认为永久性免征将会导致相关关税永久丧失;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考虑到长远国家利益,只是希望通过暂时免征来获取发达国家更多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无论如何,在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收问题上,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仍未达成一致。

3.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暂时免征关税的弊端

暂时免征关税,从全局出发考虑的,既有利也有弊,因为暂时免征关税这一举措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既表现在发达国家,有表现在发展中国家。综合当前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来看,暂时免征关税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以电子传输方式进行的贸易所涵盖的范围不是十分清晰。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各国对什么是电子交付并没有形成共识,各成员国之间对电子传输的理解存在分歧。因此,就导致了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管难度增大。各成员国具有不同的国情及对电子传输贸易标准的定义,并且在电子支付及电子传输中有不同的方式,所征收的关税比例和种类难免不同。因此各成员国制定的数字化文化产品及所征关税的标准具有差异,为保障各自国家的经济主体及利益,暂时免征关税也是难免。(2)暂时征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达成的政治性共识不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援用。暂时免征关税从其名字就不难看出,该举措其实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无奈之举,是一个无法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得以强制执行的政治义务。(3)暂时征收关税在解决影响服务贸易歧视性原则上还存在很大问题。国际贸易中存在一定的贸易歧视、贸易壁垒,暂时免征关税的举措并没有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有何实质性的作用。针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进行暂时免征关税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国际贸易中问题的爆发,并且正在制造新的贸易问题。因此,暂时征收关税存在很大的弊端,影响了国际贸易正常进行。(4)暂时免征关税在实践中并没有阻止对电子商务征税。从目前暂时免征关税的实践来看,以欧盟为例,认为数字化文化产品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不应该承担传统贸易不存在的税收形式,并不希望将电子商务活动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而增加新的税种。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导致暂时免征关税举措的实施难度非常大,且实施这一举措可能造成更大的国际贸易中服务贸易问题,对各成员国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经济主体、经济造成损害。

4.结语

总之,关税问题是国际贸易开展过程中最为关键、最为主要的问题。数字化文化产品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之一,应当处理好关税征收的问题,净化数字化文化产品的贸易环境,及早提出一个能够长久解决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收争端的举措,为构建一个可以预测的数字化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框架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徐雨微.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的关税问题研究[J].楚天法治,2015,12(7):191-192.

第8篇:数字化税务管理范文

随着计算机技术换代升级的加快,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E-commerce)成为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誉为现代营销学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师对来势汹汹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冠以“新经济”的概念来概括,也就是用数字革命以及对顾客、产品、价格、竞争对手和营销环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来构建“新经济”的基础,而电子商务则是“新经济”的主要代表。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面对日益普及和发展的电子商务,在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不仅是一个国内问题,又是一个国际性、全球性的问题;不但涉及较高的技术性,又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据专家预测,到20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完成。当前,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已成为焦点问题。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有着不同的观点。美国依然推行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支持。德国税务工会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国《商报》采访时透露,因无法控制众多的企业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联邦财政部每年损失税款近200亿马克。不可避免地,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必将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从而给予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1.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原有的所得来源的确认标准的冲击。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2)电子商务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颇为困难。

(3)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2.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无纸化,使得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而INTERNET的发展促使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不断走向无纸化。传统财务软件中存贮账表的是纸介质和磁盘,而INTERNET财务软件中的存账表越来越趋向于网页方式和以网页为主体的多媒体方式,而且,网页数据可以轻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使得交易无法追踪。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跨国交易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如果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开设联机银行,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存在类似问题,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难以追踪。

(3)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务征管难度加大。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加以保护,又要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鉴于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建立由工商、税务、信息产业部门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即凡是具备网上交易的企业都纳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

2.制定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企业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政策,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3.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暂时可以设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化,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与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全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逃税地的站点,以防止网企偷逃税款。

5.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6.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这既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要求,也是适应网络经济的要求。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管理,税务干部队伍不仅要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更需要精通电子商务管理技术,只有拥有一支一专多能的税务干部队伍,才能应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提出的严峻挑战。

参考文献:

[1]吕延杰.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1999.

[2]Cal-tax.DeanAndalonElectronicCommerce.CaliforniaTaxpayers''''Association.2000

[3]萧琛.全球网络经济.2004.

第9篇:数字化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账户和安全认证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特别是互联网在全球的普及,使用人数急剧增加,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目前。电子商务的业务已涉及网上信息服务、电子购物、电子货币、电子银行和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与传统商务模式相比,电子商务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特别是给现行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等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起步虽然较晚,但发展趋势迅猛,它作为一种未来的主流商务模式已不容置疑,因而加紧研究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和政策,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一般是指交易双方通过INTERNET(国际户联网)进行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

广义上讲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以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二)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它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电子货币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蔽、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大大增强。

(三)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进行交易,交易双方的名称和经营地点不易确定,具有隐蔽性。

(四)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互联网上的商店是一个虚拟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五)电子商务中的信息载体是数字化和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和挑战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对提高我国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电子商务交易“虚拟化、数字化、隐蔽化”的特点,也给现行税收带来影响和挑战。

(一)税收缺位导致税款流失。由于电子商务带给用户更加便捷的交易方式和低廉的交易成本,电子商务得以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政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真空和盲点,导致应征的税款大量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的电子商务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对现行税收政策产生影响。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某些活动在税收政策的适用方面出现了真空。

1.征税对象的认定。现行税制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规定不同的税种和税率。而互联网使得有形产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将原来以有形产品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化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企业可以通过任何站点向用户发赦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以及各种软件制品等,用户只需通过有关密码将产品打开或从网页上下载就可以了,并且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复制。这就彻底打破了传统的销售概念,给税务管理部门确定征税对象,核实销售收入造成了困难。

2.应税行为的判定缺乏依据和标准。一是应税行为与非应税行为的判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货物的赠送、抵债、以物易物等,都应认定为“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发生的类似行为,是否应判定为应税行为,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应税行为种类的判定:对电子商务中的经济活动,是按传统标准进行判定,还是新设标准进行归类判定。如助销行为的经济性质是代为销售还是中介服务;商业信息行为的经济性质是广告还是信息服务等。

(三)对税务征收管理的影响

1.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发达国家侧重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因是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跨国经营,能够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而发展中国家正好相反,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管辖权。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居民管辖原则和地域管辖原则并重的方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辖应遵循的原则和可适用的方式是否需要改变,将面临严峻考验。

2.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确定,是实施税收管辖的重要前提。在传统商务活动中,纳税人的经营地点相对固定,相关经营行为所围绕的地理中心也相对明确,因此,纳税义务发生地比较容易确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是多变的,流动性很大,交易地点是很难确定的,致使纳税义务发生地难以确定。

3.进出口管理。在传统商务活动中,海关管理是进出口贸易不可逾越的一个关键环节。但电子商务的跨国直接交易,使海关管理从交易过程中消失了。这给对外贸易的进口和出口应如何判别提出了新的课题,也直接影响到税收管理制度的调整和制定。

4.源泉管理和代扣代缴方式的采用。源泉管理和代扣代缴是一种简单易行的税收征收方式,不仅效率高,而且征收成本很低,在传统商务状态下运行非常有效。但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实行网上支付,由于生产的多样化、交易的频繁化、支付的小额化,以及收受者的经济性质、法律地位、税收待遇等并不能被支付人真实准确的把握,使得传统意义上的代扣代缴方式如何适用、代扣代缴的义务如何设定、代扣代缴的方式如何操作等均面临着新问题。

5.税务日常管理。在传统商务状态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税收日常管理制度,如税务登记、发票管理、日常检查、纳税申报等税收征管制度,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出现根本性的不适应。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

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的,税务管理部门可以据此进行检查和监督。但是,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的出现使纸质凭证均不复存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发票、账簿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且容易被修改,不留任何痕迹,这使税务管理部门无账可查,税收征管便成为一纸空文。再者,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税务管理机关无法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客户身份模糊化,同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企业使用加密技术设置计算机密码,即使税务管理部门实施网络数据共享,仍然无法获取所需的检查资料,稽查工作难度加大,企业偷漏税的可能性更大,导致税款大量流失。

(四)国际避税问题加剧,国家税收流失风险加大。互联网的发展大大促进了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电子邮件、IP电话等技术为企业架起了适时沟通的桥梁,通过网络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化”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加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随着银行网络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同时电子货币和信息加密技术的广泛运用,也使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这一切均能导致国家税收经营受到制约,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五)常设机构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在现行国际税收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和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按国际惯例,企业只有在某一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对其进行征税。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只需装入事先核准软件服务器,消费者在满足了付款等先决条件后,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下载服务器中的任何数字化商品,这与订立销售协议完全不同。由于服务器中只有数字化资讯,进货和库存变动的概念不复存在,商品被谁下载也就难以认定,而且服务器能否算作常设机构,现行税收政策尚未明确。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讨

随着电子商务进一步的发展和更为广阔的应用,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加强国际间税收征收管理的协调和合作已成为我国税务管理部门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建立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尊重经济行为基本性质的原则。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经济发展、技术创新应运而生的,体现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正确认识税收制度和税政策的地位,理顺与电子商务的关系,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应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交易形式,在改革和整合时,要把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作为发挥税收政策宏观调控作用的基本目标,要平衡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的关系,按照税收中性理念,不对任何贸易形式歧视,既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也不对电子商务实行全面的免税,但可基于发展的目的对电子商务予以适当的扶持。

3.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以现行税制为起点,研究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断改革和完善税收政策,应该是较好的选择。这样,既能保证税收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又能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

4.便于税收征收管理的原则。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效用,是建立在有效征收管理基础之上的,合理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只有通过正确、及时的征收管理才能予以落实。因此,在改革和整合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及手段,力求税制简化,便于充分考虑操作。

5.合理分配国际税收利益的原则。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更重要的是为国际利益的分配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环境和更加规范的秩序。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会影响各主权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货物和劳务进出口贸易、跨国投资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等的基本态度。只有形成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的格局,才能为国际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提供最为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措施和设想

1.在税收政策方面,为了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有关部门应当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做出解释。

(1)制定直接电子商务形式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应税行为类别的判定标准;(2)对网上无偿提供具有商品性质的数字化商品,应规定属于“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适用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征税;(3)对助销行为,即凡在网页上制作、了有关助销商品信息的,则该助销行为应被认定为销售;(4)对网上商业性信息而取得等价支付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属于广告服务;(5)对劳务发生地的认定,根据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这一原理,应将劳务接受者所在地作为判定劳务发生地的基本标准。

2.在税收征管方面,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收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除了现有的规定内容外,还要增加网址、服务器所在地、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有关网络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建立电子发票制度。在现行发票制度中增加电子发票,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核算依据,并指定电子发票的制作、使用、保管、缴销等规程,通过在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终端上加税控装置或是在相应的认证平台上加载电子发票装置,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

建立网络稽查制度。通过网络对纳税人的电子账务进行稽核检查。

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建立在线跟踪监测工作站,对网络信息传输进行必要的跟踪和监测,筛选出有价值的电子商务信息和税收监管信息。

完善网络申报制度。自我申报和预缴,须经审核后汇算清缴。

3.在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方面,应对现行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做合理调整。

(1)对居民管辖原则和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主要是扩大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应缩小居民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适用和来源地管辖权优先行使后,居民购买力管辖权再行使时缔约国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的义务。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方法和标准进行补充完善。主要是明确规定,服务器在一般情况下均构成常设机构。但有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不构成常设机构。特定情况是指:服务器的功能只是一般性的商业信息和介绍商品的主要功能,但不参与商务交易活动全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

(3)调整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划分方法的标准。此项调整工作,可结合前面所述有关数字化商品有偿提供的应税行为类别判别的方法和标准来进行。凡是属于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费而取得的所得,应被认定为营业利润;凡是属于有偿转让受法律保护的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应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4.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方面,应通过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有关电子商务的一些特定内容,纳入法律、法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