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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总结精选(九篇)

大气污染防治总结

第1篇:大气污染防治总结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天堂雨”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总结

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收官之年,全市上下锐意进取、尽锐出战,深入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0年赣州市中心城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34%,全省排名第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为4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69%;优良天数比例96.7%,同比增加5.6个百分点;市中心城区及其余县(市、区)PM2.5年均浓度全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开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如下:

(一)“以上率下、联防联控”机制健全,组织领导不断加强。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手抓。市委主要领导多次批示并亲自调度部署,市政府主要领导经常暗访、夜查,分管市领导常态化调度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人大、政协领导督导抓。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心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开展集中视察,市政协组织中心城区扬尘治理专题民主监督。各地党政领导带头抓。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了“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领导经常亲临一线巡查,现场解决大气污染焦点、难点问题。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表率带头,为我市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保障。

(二)“科技支撑、精准施策”措施得力,治污能力有效提升。中心城区安装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和PM2.5实时监测系统项目320个,安装油烟在线监测系统80套,科学高效监管污染排放。充分利用解析车走航、3D雷达扫描、无人机监测等方法,对中心城区分区域、分时段进行组分分析,为科学管理提供决策指导。建立健全网格化精准监控系统,在重点区域、企业、工地布点安装了PM2.5、PM10、TVOC等污染物微型监测站110套,实现大气污染源精准监控、网格化管理,做到污染源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

第2篇:大气污染防治总结范文

2月12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针对全区提出了整治要求。根据会议精神,社区随即成立社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工作组围绕小锅炉整治、裸露土地围挡绿化补植、建筑工地扬尘整治、餐饮油烟企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四个方面,历时3个月,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现将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1.小锅炉整治:辖区内存在1处需要整治的小锅炉目标任务。工作组先登门查看小锅炉情况,并对商户进行动员、宣传。在随后的几周内,工作组在区大气办的指导下,在网格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对小锅炉顺利完成了移除、切割销毁。工作组将相关资料整理汇报区大气办,为该商户争取到了补助资金,圆满完成了辖区小锅炉整治目标。后期工作组仍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区进行巡查,防止新增小锅炉现象的发生。

2.裸露土地围挡绿化:辖区共有4处裸露土地需要进行围挡绿化。截止目前,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的裸露土地作为合肥金融港工程用地,已经围挡施工;庐州大道与锦绣大道交口空地作为安徽中城联盟置业工程用地,也已围挡施工。下剩两块裸露土地,其中会展二期地块在市指对接会上明确表示,将于近期清运土堆,实施绿化。另一块已与市指对接中,计划尽快完成整改。

3.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辖区共有14家建筑工地需进行扬尘整治。工作组在区大气办、区住建局的指导下,联系指派的督导员,有计划的深入到工地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社区大气办为14家工地负责人建立了一个QQ交流群,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在群中进行通报,敦促其及时完成整改。目前辖区14家建筑工地除3家处于完工状态外,其余11家全部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完成了销号工作。

第3篇:大气污染防治总结范文

成立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站、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分解落实了考核目标任务,明确了奖惩措施。通过将任务目标层层分解,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下联动,协调开展,形成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层次的工作机制。

工程建养是能源消耗、资源利用的过程,也是对环境影响最重的阶段。我们从各方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和技术规范,建立环保制度,实施全过程跟踪检查,合理选择土场,减少临时占地,规范施工队伍办公生活环境要求,严格执行垃圾噪音空气污染排放处理要求;健全完善机械节能管理制,做到领用有手续,消耗有记录,重点设备有考核,沥青拌和设备全部安装二级除尘设备,排放达到三类标准。

当前能源紧张、环境变化、气候变暖、极端天气频发、自然灾害恶化的惨痛现实,警示人们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已迫在眉睫。公路绿化是改善环境,保护路基,增加植被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提高养护质量的重要措施,同时,绿化更是大气污染防治的有效途径。积极响应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号召,加强公路绿化,形成了公路绿化长廊。为__景观大道、正港公路、正港绕城公路、__公路__南段、马王公路等,全长70公里,绿化面积近80万平米。种植乔木8万棵,花木10万棵,常绿灌木220万株,种植草坪20万平米。建设开发区带状公园1处2公里,大型园林节点4处,总投资约3000万元。

2014年对新增客货等运输车辆全部按照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使新许可的道路运输车辆的燃油消耗量全都是达标车型。其中客车管理方面引导客运公司更新购置了部分燃汽车辆,我县城乡客车已有燃气公交车19辆。在车辆管理中按规定要求旅游客车、危货车等全部安装了GPS 全球定位系统。对出租客车要求更新换代,目前大部分夏利出租车已更新换代为捷达,面包出租车已全部淘汰。在汽车驾驶模拟训练中要求各驾校购置了汽车驾驶模拟设备,每年将节约燃料10%。按照上级要求,清理黄标车28辆。

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学习,从领导到职工,从机关到基层,认真学习了《节约能源法》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文件,扎实开展了节能宣传活动,进行了能源短缺体验,通过多种形势的宣传教育,教育大家反对浪费、崇尚节约,形成人人讲节约、处处爱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深入人心,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大气污染防治利国利民利己,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伟大工程,应贯穿于公路各项工作中去。

第4篇:大气污染防治总结范文

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 倒逼机制 财税政策

近年来,北京市被雾霾笼罩,空气质量日益恶化,给首都形象和首都人民的身体健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带来了消极影响。北京市环保局数据显示,2013年北京市PM2.5年均浓度值为89.5微克/立方米,该数值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标准值的1.5倍,空气质量为优良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48.2%,北京市大气污染严重,需要发挥财税政策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作用。

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现状

来自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北京市逐步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投入,包括增加空气质量监测站和细分空气污染源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处理工作等措施,2012年增加了对PM2.5的监测,确定了以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思路,编制了《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并于2013年3月实施,该措施具体部署了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的方案和目标。表1是2003-2010北京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及处理情况。

从表1中可以看出,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的状况:从废气治理的设施数的变化来看,北京市废气处理设施数量2005-2009年一直处于增长趋势,但是增长幅度较小,甚至2010年投入总量较2009年还有所减少,而2010年投入量仅为2003年的1.08倍。从北京市治理污染的能力来看,污染处理能力逐年提高。将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和去除量进行综合比较:工业SO2排放量2010比2003年减少了一倍,但是去除量却是2003年的5.4倍。去除率由2003年的0.21增加到2010年的2.2。工业烟尘去除率由2003年的60.28万吨上升到2010年的90.86万吨。工业粉尘去除率由2003年的27.63万吨上升到2010年的45.94万吨。

总的说来,北京市虽然加大了在大气污染治理上的投入,提高了治理大气污染的能力,然而,大气污染一经形成,其修复与治理是一个长期过程。

大气污染治理倒逼机制下的财税政策支持

大气污染治理能够对经济系统从宏观、中观以及微观三个不同的层面形成倒逼机制,如图1所示。

(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大气污染治理急需财税政策的有力支持,通过大气污染治理倒逼财税政策改革,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大气污染防治效应。大气污染治理具有正的外部效应,需要政府强有力的调控,通过财税政策的有效运用鼓励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人力资本的形成和发展,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达到经济增长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统一,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通过财税政策改革倒逼产业结构调整,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根本途径。首先,充分发挥财政支出政策的乘数效应。通过财政投资性支出等政策提升传统产业、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通过财政优惠政策扶持节能环保产品的开发利用,设立大气污染治理科研专项支出,加快大气污染控制环保技术的开发利用。其次,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量效应和替代效应。利用财税手段实行严格的能耗和排放标准坚定有序地淘汰落后产能,改造传统产业,加快高污染产业退出市场步伐,推进环保产业化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改变微观个体的经济行为

财税政策倒逼企业和消费者个体改变其经济行为,致力于源头防治。通过税收、财政贴息、排污付费等财税手段使其有压力感、危机感;积极引导并促使其改变其生产方式,激励技术创新,从被动治理到主动预防。对于消费者个人而言,税收政策的运用使外部成本内在化,通过产品价格来引导消费,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通过消费者行为的改变来刺激生产者减少或改变其污染行为。此外,企业生产技术的创新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加就业有积极作用。

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大气污染治理投入总量不高且投融资结构不合理

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治理虽然投入总量有所增加,但是在污染治理投入中所占比重还很低,从2011年的3.48%下降到2012年的1.24%,并且整个污染治理投入所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很小。

大气污染治理投融资总量不高、结构不合理。近年来,我国环保投资虽然表现出较强的增长态势,但投资总量不足仍然是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投融资面临的突出问题。我国的环保主要投资范围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污染源治理,在北京市的大气污染中,工业污染占据较大比重,为了提高空气质量,北京市通过各种渠道投融资致力于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治理大气污染的投资来源主要是政府补贴和企业自筹。以2003-2010年工业污染投资源来源为例,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北京市2004年以前工业污染投资以政府补贴为主,2004年后企业自筹资金开始增加,并且大幅度超过政府补贴数量,但是从总体趋势看,投资总量从2009年开始下降。大气污染防治具有正的外部性特征,需要政府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引导各经济主体行为,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投资总量的下滑和融资结构的不合理,与不断增长的污染治理需求是相矛盾的。

(二)环保税收政策不完善且执行力度不够

北京市对大气污染治理高度重视,但是重治而轻防,雾霾天气已经给北京市的空气质量和空气污染治理敲响了警钟。近来年,税收手段并没有完全发挥其资源配置和经济稳定的调节作用,对减少重污染企业的排放和建立惩罚机制以缓解和改善空气质量作用并不显著。另外,我国环境税还未建立,缺少了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税收手段。最后,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其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出现税收调节的主观和客观缺位。

(三)城市间的大气污染联防治理不够紧密

由于环境系统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在治理大气污染中需要形成区域联防体系。有数据显示,在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的来源中,外来的污染物约占20%。由此可见,除了结合本市污染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外,城市之间联防联治是极其重要的。由于季风气候等的影响,城市间的大气污染会相互影响,但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分配不尽合理、“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存在及联防方案还未明确,统一的应急联动体系还未建立,直接导致大气污染治理执行力度不够。

大气污染治理的财税政策优化建议

完善的财税制度保障是大气污染治理的基础,充分发挥大气污染治理的倒逼作用,促进财税政策的优化,对完善财税体系、环境保护、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政府预算支出管理体制以实现财政支出、投融资结构合理化

我国目前节能环保预算资金属于财政预算专项投入,用于环境治理和资源利用。增加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配套设施投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统筹安排,配套改革。同时,扩大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融资渠道,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结合起来,合理安排政府补贴和企业自筹比例,促进大气污染投融资结构合理化。

(二)加大税收政策调控力度并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加快税制改革,充分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引导和调节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实现大气污染的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税种主要包括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等。一方面,推进消费税、资源税改革,达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调控的目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将煤等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将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推动北京“三高”企业的产业转移。加快资源税改革,推进煤炭从价计征改革,削减并控制燃煤总量;给予新能源、清洁能源产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加大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完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奖励税和惩罚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另外,加快环境税的立法步伐,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达到环境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目的。

(三)创新财政投入机制

除了政府财政预算投入外,积极运用财政贴息、“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财政补助方式,支持污染企业减少排放和环保项目的研发与建设。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充分地利用信贷资金,弥补公共财政预算环保资金的不足;将“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结合起来,通过预算补助的方式引导和激发企业改善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合理解决区域间联防联治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促进区域联防治理体系的建立。

因此,在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背景下,优化财税政策,将财政支出政策和财政政策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财政支出政策的乘数效应和税收政策的产量效应、替代效应,促进北京市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引导微观个体的经济行为,实现北京市大气污染的有效防治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梁云凤.绿色财税政策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5)

2.储德银.财政政策与产业结构调整―基于总量与结构效应双重视角的实证分析[J].经济学家,2014(2)

3.苏明.促进环境保护的公共财政政策研究[J].财政研究,2008(7)

第5篇:大气污染防治总结范文

[关键词] 雾霾;PM2.5;法律规制;预防;治理;救济

【中图分类号】 F4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31-1

2013年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相继出现了长时间和大范围的雾霾天气,整个华北黄淮甚至江南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雾霾天气的形成既有客观上的自然因素,也有人为的主观原因。雾霾的复杂成因决定了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综合治理的手段,其中,系统而有效的法律应对机制是雾霾防治工作的根本保障。本文拟从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度运行的视角来分析现有雾霾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探寻问题应对之方,希望能够为我国大气环境的改善有所裨益。

一、雾霾防治相关的法律制度现状

当前,在和雾霾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形成了以《环境保护基本法》为指导,《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项治理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辅助实施的框架结构。除此之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中也包含有防控大气污染的规定。总的来说,具体的防治制度包括从源头控制角度来看,有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标准制度、产业政策目录制度、排污申报许可制度。从事中控制的角度来看、有排污收费费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环境目标考核责任制等。从事后救济制度来看,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中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救济制度。除此之外,协同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配套制度还有清洁生产制度,循环经济制度,经济激励措施等。

二、雾霾相关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层面法治运行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理念滞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立法目的上持“目的二元论”,即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对范畴中,既要“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还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者并行不悖,并无主次之分。然而在现实的法律运行过程中,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很难协调一致,往往是牺牲环境利益保障经济利益,从而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恶性循环,加大了环境治理的成本,这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甚至是我国当前整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原因。

2.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中同样存在上述症结。政府部门在战略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制定,比如产业结构的调整战略、项目的审批、具体监管执法等领域。受地方利益和个人政治前途因素及信息不足、认识能力有限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往往重视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利益,政府执政思路的迷失对雾霾的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3.公众和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雾霾的频发不仅是“天灾”更多的源于“人祸”,公众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亦是导致环境生态恶化的主要诱因,民众的范围不仅包括对环境污染负有直接责任的中小企业,还包括现实生活中以邻为壑的环境污染者个人。

(二)微观层面具体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PM2.5法律规制出现空白。PM2.5作为雾霾天气的主要诱因,亟需法律加以规制。然而,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没有针对PM2.5的具体规制措施,这与当前的雾霾治理要求严重脱节。

2.总量控制的范围和标准有待提高,雾霾产生的实质根源在于人类的排放行为超出了大气容量极限。即违背了环境科学上的《负载定额律》,因此。实施总量控制是应对大气污染尤其是雾霾天气的基本手段。

3.区域联动治理机制缺失,雾霾的发生具有区域性特点。但是。现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并没有建立区域联合治理的管理模式,以京津冀鲁地区为例。北京以南的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几个省份都是大气排放较高的区域。地理相连)大气相通。如果没有区域联动的预警机制和合作治理。则很难对雾霾问题予以根治。

三、雾霾防治的具体对策

从雾霾的发生机制来看,治理雾霾是一项复杂工程。离不开多种手段的全力配合。在预防、监管以及问责机制的每一个环节中,法律及相应的配套制度都不能出现软肋。本文结合新近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以及雾霾的发生机制。从防、治和问责三个微观层面提出了具体的应对之策。

(一)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总量控制制度仅适用于环境质量未达标区域,国务院批准的酸雨控制区和SO2污染控制区。下一步针对防治PM2.5污染的现实需求。应把氮氧化物纳入总量控制中来。其次。在严格保证总排放量不变的情况下,适度加大减排的力度,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协调问题,各类污染物的减排力度应逐步加大。

(二)建立雾霾区域联防机制。雾霾的治理离不开政府间的合作,应尽快建立地方政府间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可以考虑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设立由环保部和发改委共同牵头的区域雾霾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统一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区域内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共同推进雾霾的防治工作。此外,还应借《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之际。在法律中明确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将这一管理机制法定化。

(三)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制度。雾霾的治理,必须加大对被环保部门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其中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制度是有效预防企业超标排放的重要手段。

(四)强化企业和公众的环境责任。企业环境责任和公众环境责任二者在责任的落实程度和要求上应有所不同。除了加强对企业强制性规范遵守的监管之外,还应注意经济手段的调控作用。比如酝酿开征碳税。征税对象范围主要针对那些导致雾霾频发的高能耗排放企业,比如钢铁、石化、电力等企业。

参考文献:

[1]吴兑.霾与雾的识别和资料分析处理[J].环境化学,2008,(5).

[2]综合.北京雾霾检出危险有机化合物[N].北京青年报,2013-02-17(3).

第6篇:大气污染防治总结范文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 政府责任 原因

大气作为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之一,其质量的优劣,与人类健康、生活质量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然而,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环境问题尤其是大气污染问题也日渐突出,而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政府责任的缺失是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缺失主要表现在决策和监管执行上。首先,在决策上,政府选择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环境治理道路,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侧重于经济发展的投入,从而忽略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先污染后治理”就是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的经济效率,先任由污染发生,或者在人们还未意识到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了污染,最后再采取措施减少和治理污染。其次,在监管上,我国政府不仅对涉大气污染新建企业的行政审批把关不严,而且对新建企业的大气污染影响评价也流于形式。另外,政府对企事业单位治理大气污染的监管也存在懈怠。政府在面对企事业单位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大多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这一方面受限于大气污染测量技术的落后,同时与政府和企业相互的“灰色利益”也密不可分。

究其原因,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的缺失,从理论上可以用公共选择理论来分析。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组织及其政府官员和其他社会主体一样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不受公共利益的激励,他们的行为是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以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政府组织往往为了达到预算的最大化,不断追求组织规模的扩张和公共产品的无限提供;而政府官员则追求权力或金钱的最大化。地方政府实施管理地区性公共事务的时候,往往同时承载着国家利益、地方利益和政府自身利益等多重利益。由于目前我国的政绩考核大多以GDP为导向,与官员的自身利益是正相关关系,所以政府官员往往更注重眼前利益,过多地关注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因此,在涉及经济增长和大气污染治理时,经济发展通常会超越环境保护目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是让位于经济增长。

然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缺失更多的可以归结为以下现实原因: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理念滞后。政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末端治理”方式是不可取也是不科学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复杂性和整体性要求政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治理理念,必须从源头上防范大气污染问题的产生,从而彻底摈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末端治理”理念。此外,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理应具备的基本责任意识被日益扭曲和畸形的政绩观淡化,政府责任意识严重缺位。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上存在缺陷。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规范和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其一,立法观念落后,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总是侧重制定具有指导意义的整体性法律法规,忽视制定有助于落实的具体法规。其二,立法体系不够健全,我国目前缺少一部将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要求纳入综合型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我国环保部政策法规司的司长之前在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重点时曾强调,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中,要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其三,立法内容不完备。在我国,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过程中,政府只设立了总量控制指标,没有将该指标细化、量化和标准化。在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方面,存在明显的法律责任不明,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原本应该是“事前申报”的许可证申请要求在排污企业为避免更多责任,承担治污成本和环保单位为避免投入资源进行数据审核的双方趋利避害行为下变成事后申请和确认,对于这些行为,法律中的处罚规定不明,罚款较少,从而使得大气排污许可证成为摆设。

再次,对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履行环境责任缺乏监督。政府的理性是有限理性,如果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完善的外部监督,我们很难保证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都能做到全心全意为环境公共利益行事,而不利用权力寻租。此时,寻求有效的外部监督及其重要,行政问责机制和社会公众监督是外部监督的两种最重要的监督形式。目前,政府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尚缺乏有效的系统的监督机制,不但行政问责机制不完善,而且社会公众监督环节也相当薄弱。监督职能的弱化和监督力度的不足是导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第一,行政问责机制不完善。问责政府不当的行政行为已成为衡量政府执行力的标准之一。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普遍存在着“重企业环境责任、轻政府环境责任”的特点,而少数规定政府环境责任的法律条文则呈现出“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义务”的特征。而有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严重缺失,这使得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及时的监督和纠偏,行政问责机制有待完善。第二,社会公众监督环节薄弱。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规定单位和个人用有检举和控告权利的同时,却在如何实施检举权和控告权方面没有相关规定,这就造成了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缺位。同样,法律在规定公民就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权也是如此,监督权如何实施是最大难题,公民获取信息渠道受到限制,参与面相当狭窄,很多公民基本都是“被代表”,公民的监督权无处并且无力实施。

为此,我国政府要强化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可以在加强政府责任意识,规范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的立法,加强政府环境责任的内外部监督等方面采取措施。只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将生态经济观念纳入政府绩效的考核体系,才能保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构建生态文明与经济富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吕景城.论政府责任及其实现控制机制[J].东南学术,2005,(3).

[2]高涛.污染治理对策研究――以大气治理为例[J].生态经济,2009,(2).

第7篇:大气污染防治总结范文

一、大气污染防治现状及开展清洁空气行动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县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开展生态县建设,先后实施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认真落实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过严格环境准入制度、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等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在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总量剧增的情况下,全县二氧化硫减排已基本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十一五”减排目标,大气环境常规因子质量状况稳定,SO2、NO2、PM10年均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县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阶段,“十二五”期间SO2、NOx、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增量和能耗增长较快。此外,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机动车尾气污染日益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城乡餐饮油烟、建筑施工扬尘也都不断地向大气排放各类污染物。

上述这些问题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及时开展清洁空气行动,全面整治大气环境污染,让人民群众呼吸到清洁的空气,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加快推进全县环境质量改善的必然选择。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清洁空气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要求,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力争尽早取得成效,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一三四八”战略,以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抓手,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为保障,以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预警体系为支撑,全面加强联防联控,全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向多因子、全方位、区域协同控制转变,为建设生态文明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方针

——统筹协调,联防联控。着力增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合力,加快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考虑城区和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治理固定源和移动源、高架源和低架源,联合控制常规污染因子和特种污染因子;充分调动公共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积极性,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分清主次矛盾,紧紧抓住重点,先主要后次要,先重点后一般,分阶段推进竹木加工、玩具制造、造纸、医药制造、食品加工等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统分结合,梯度推进。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联运相结合,先行试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按照全县统一要求和统一部署,发挥各乡镇(管理区)各有关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全力推进大气污染整治各项工作。考虑到各行业的大气污染现状、行业企业规模大小的异同,对各类大气污染源采取各自相应的治理对策,准确把握梯度推进的方式和节奏。

三、主要目标和实施阶段

(一)主要目标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力争到2015年,区域大气环境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全县大气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所下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全面完成国家及省、市下达的“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竹木加工、玩具制造、造纸、医药制造、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口与厂界双达标。

——建成覆盖全县的机动车尾气监测监管体系,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以上。

——城区餐饮业油烟规范达标排放,并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城区所有施工工地现场(包括建筑工地、房屋拆迁工地、土地整理工地等)达到扬尘控制要求。

——基本杜绝沿路沿河沿库区秸秆野外焚烧现象;确保全县新增“烟尘控制区”面积划定科学合理,与城市化扩建同步进行;确保80%以上矿山创建绿色矿山。

——全县森林覆盖率稳定在77%以上,林木蓄积量达到760万立方米以上,力争林木绿化率达到79%以上。

——全县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和预警体系建成投运,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逐步完善。

——全县空气质量年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县酸雨率和酸度均有所下降,保持现有良好大气状况。

(二)实施阶段

清洁空气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去年为启动阶段。初步建立区域大气环境管理与协调机制;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调查研究,确定重点整治目标,编制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明年为推进阶段。全面开展工业、交通物流、城市、农村等领域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完成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启动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到今年,全县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增强,环境空气质量继续保持现有优良水平。

第三阶段:明年—2015年为深化阶段。巩固和深化工业、交通物流、城市、农村等领域的污染治理成果,确保到2015年全面完成国家及省、市下达的“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县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区域保持在现有良好水平,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提高,充分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充分结合“飞地”丽景民族工业园建设规划,合理优化城区工业布局。加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结合“飞地”建设发展,通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合理布局,提升县域大气环境质量。对城区大气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高污染企业加大整治和淘汰力度。同时,严格限制在城区及其近郊建设各类废气高排放企业。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在城区及其近郊工业炉窑及其他工业烟尘污染源宣传推广采用布袋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提高除尘效率。

2.加强阀门、不锈钢等行业大气污染整治。今年底前钢铁(含冷轧、锻造、铸造)企业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并投运。鼓励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到2015年,使企业生产设备排放的粉尘及无组织排放的粉尘达到相应国家标准。

3.推进有机废气污染控制。有机废气排放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加快竹木加工等行业水性树脂、水性漆的推广应用;加强对有机废气的收集,增强废气净化效果,做到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

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及省、市各级要求按期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关闭石灰窑土窑和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生产企业,严格限制工艺落后的生产稀释剂、涂料、黏合剂等的小化工企业和污染严重的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准入。

(二)实施绿色交通物流工程

1.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各地要继续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并逐步对“黄标车”实行区域限行,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

2.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检测方法及时间要求,建设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制度。各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委托证书和计量认证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我县环保部门依法对检测机构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3.加快油气回收工作进程。遵循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县域内现有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开展油气综合治理,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建设。全县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排放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构建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快建设以城区为核心的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完善区域交通网络。推进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合理分配交通流,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造成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

5.发展“绿色”物流。加强对物流货物装卸、物料堆场、化工原料储罐的管理,大力整治相关的粉尘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强化对低速货车和非道路机械的环境管理,督促物流企业建立符合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的货物运输车队,规范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制度,努力减少因交通运输及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

(三)实施城市“蓝天工程”

1.推行清洁能源。全面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在城区大力推行以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逐步淘汰效率低下的燃煤小锅炉和炉灶。到2015年,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以上。

2.防治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规定。确保城区所有施工工地现场(包括建筑工地、房屋拆迁工地、土地整理工地等)达到扬尘控制要求。

3.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城区餐饮业油烟规范达标排放,并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确保餐饮业油烟排放浓度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4.整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废气。采取适当方式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和净化。鼓励回收利用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禁止直接排空。逐步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采取气体导排、处理、利用和除臭等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垃圾焚烧设施的废气治理设施建设,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5.大力控制地面和道路扬尘。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绿化水平,减少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地面。加大道路和地面改造的投入,逐步改造低质材料路面,减少城市道路扬尘。对绿化带高于路面的道路,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泥土流入路面,造成路面扬尘。积极推行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制度,有效控制道路扬尘。

(四)实施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力争到2015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利用的格局,基本杜绝沿路沿河沿库区秸秆野外焚烧现象。

2.加强烟尘控制。继续开展“烟尘控制区”建设,城郊结合部,高速公路以及国道、省道两侧至第一山脊处范围内的区域全面创建“烟尘控制区”。各类炉窑灶排放的烟尘、粉尘和林格曼黑度均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到2015年,确保新增“烟尘控制区”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同步进行,合理部署。

3.防治矿山开采污染。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努力减轻矿山开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矿山开采、加工作业、废弃物堆放、矿石装运过程中的粉尘排放。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到2015年,全县符合创建条件的生产矿山80%以上要建成绿色矿山。

4.大力实施森林碳汇工程。加快绿化造林,大力开展中幼林抚育,实施阔叶化改造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加快村庄绿化步伐,着力提高森林质量,不断增强森林碳汇功能。到2015年,全县森林覆盖率稳定在77%以上,林木蓄积量达到760万立方米以上,城市林木绿化率达到79%以上。

(五)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评价体系

1.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按照合理布局、科学配置、统一规范、资源共享的原则,在现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气象监测系统的基础上,优化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位,选择性增加大气臭氧、细颗粒物、一氧化碳、有机污染物、大气能见度和灰霾等监测设备。到2015年,按要求完成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监测信息实现互通和共享。

2.提高特殊污染因子的监测水平。加强对大气特殊污染因子的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掌握大气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等特殊污染因子,为污染治理、事故处置及制定恢复措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3.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利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深入研究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及其传输特征和危害。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把臭氧、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废气等因子逐步纳入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范围,使空气质量评价结果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4.逐步开展低能见度和灰霾等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区域大气能见度、灰霾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依托大气环境质量、气象信息等系统有关信息,服务广大公众。逐步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动态调控不利气象条件生成区域的社会生产和区域交通等活动,尽可能降低低能见度和灰霾天气的危害性。防范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对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响应,协调处理突发大气环境应急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创新机制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自治县清洁空气行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实施全县清洁空气行动,与周边县市共同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环保、发改、经贸、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卫生、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抓好落实。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国家及省、市要求,“十二五”适时增加总量控制指标,拓展总量控制范围。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总量控制要求,结合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制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通过排污许可证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其他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有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减排任务。

(四)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加强大气污染源头控制

从空间环境准入、总量环境准入、项目环境准入入手,完善环境准入的决策评价机制,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从源头预防大气污染。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加强高耗能、重污染项目的审批管理。

(五)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标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一步强化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加强大气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提高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在飞行监测中的比重和频次。继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六)加快推广污染防治先进技术

通过设立科研专项,加强部门合作,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科技攻关,加快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的研发与推广,积极推广环保先进适用技术。以竹木加工、阀门、不锈钢等重点行业工艺废气减排为重点,通过建设示范工程,推广一批能够解决目前重点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的先进适用污染防治技术。

第8篇:大气污染防治总结范文

1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

陈仓区畜牧业生产稳定发展,畜牧业总产值达14.03亿元。畜牧业产值占到全区农业总产值27.07亿元的51.8%和宝鸡市畜牧业产值69.38亿元的20.2%。畜牧业已成为宝鸡市陈仓区农业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2陈仓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

2.1畜禽废弃物产生量根据2010年全区畜禽的饲养量,参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畜禽粪便排泄系数,可以计算出,2010年全区畜禽粪便的产生总量为177.34万t,污染物COD为31957t,BOD为27068t,NH3-N为3097t,TP为1650t,TN为7708t,废水为1038万t。畜禽养殖粪便产生量是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4.3倍(陈仓区工业固废产生量为41.42万t),畜禽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仅COD产生量就是工业和生活废水COD排放量之和的7.3倍(陈仓区工业和生活废水COD排放量之和为4356t),成为不可忽视的重大污染源。

2.2畜禽养殖业主要环境问题

2.2.1污染水体陈仓区畜禽养殖场污水普遍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含有大量高浓度的有机物废水排入河流,导致渭河(陈仓段)及其支流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据今年对陈仓区沿渭13个排污口调查监测结果显示,有2个排污口COD浓度超过了1000mg/L,是其它排污口COD均值的12.5倍,原因是其排污口上游均有大型畜禽养殖场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由于相当一部分养殖场(户)对养殖场、排水渠、堆粪场未作防渗处理,有的则排入池塘,导致污水长期下渗,严重污染了周围群众的饮用水。据90年代对养殖大村阳平镇野寺村及其下游的大帐寺村地下水监测结果表明,饮用水中色度、高锰酸钾指数、亚硝酸盐氮严重超出生活饮用水标准,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密不可计,导致饮用水已无法使用,群众投诉不断。

2.2.2污染空气由于许多养殖场为便于生产、运输,多建在城镇、村庄周围,加之管理不善,粪便乱堆乱倒,污水肆意排放,恶臭污染养殖场及周围空气,严重影响养殖场员工及周围群众的身心健康。

2.2.3传播病菌由于养殖场对粪便、废水、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消杀灭菌措施跟不上,使环境中病原种类增多,病原菌和寄生虫大量繁殖,极易造成人、畜传染病的传播蔓延,给人畜代带来灾难性危害。

2.2.4危害农田生态有的群众经常使用高浓度的畜禽养殖污水灌溉,会使作物陡长、倒伏、晚熟或不熟,造成减产,甚至毒害作物出现大面积腐烂。同时,高浓度污水可导致土壤空隙堵塞,造成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严重影响土壤质量。

2.3畜禽养殖污染成因分析

2.3.1产业布局不尽合理大中型养殖场布局多从生产、销售、运输等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而较少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陈仓区多数养殖场建在距离城区、镇村较近的地方,有的还建在城区、镇村的上风向。随着城区发展不断外延扩大,一些养殖场逐渐进入城市范围,导致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2.3.2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缺乏陈仓区绝大多数养殖场粪便处理设施属于简易晒粪、堆肥场。粪便在露天下堆放自然发酵,多数没有防渗、防淋失措施。大多数养殖场没有废水处理设施而直接排入环境。有的养殖场虽建成了沼气池,但一到冬天,由于气温低,发酵效果差,基本不用,达不到应有的处理效果。

2.3.3养殖工艺较落后,管理不科学饲料及添加剂选配不环保,饲料利用率低,饲料及添加剂中微量有毒物质随粪便排入环境。“雨污分离,干湿分类,粪尿分离”等措施落不到实处。由于管理缺乏科学性,养殖业粪便乱堆乱倒、废渣运输沿路遗撒、污水下渗乱排、动物尸体乱扔等问题突出。

2.3.4畜禽养殖环境管理起步晚,管理相对薄弱过去,在畜牧业发展上,由于农业政策与环境政策脱节,出现了“政策真空”,“管理空挡”。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的相继出台,畜禽养殖环境管理才刚刚纳入农业、畜牧、环保等职能部门的管理范畴,对畜禽养殖的污染管理还处在起步阶段,加之一些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制度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执行难度大,和目前陈仓区畜禽养殖业发展情况相比,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与环境管理严重滞后。

3总体思路和目标

3.1总体思路

以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为目的,以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为立足点,以环境容量为基准,以责任制为龙头,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用化为原则,合理规划、防治结合、强化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和环境建设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3.2总体目标

到2015年,使畜禽养殖产业结构更趋优化,布局更加合理,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得到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步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畜禽养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规模进一步扩大,基本建立起种养平衡的生态养殖模式。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废水处理达标率达到85%,养殖业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4.1加强领导,强化考核

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一是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全区目标责任制、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形成政府领导,环保统一监管,畜牧、农业、卫生等部门及各镇分工协作的组织保证体系。二是编制规划。科学编制《陈仓区“十二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将养殖业污染防治纳入“十二五”全区污染减排计划,做到有目标,有任务,有重点,有步骤,有措施,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三是结合陈仓区实际,制定《陈仓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就部门监管职责、禁养区、限制养殖规模、场地选择、产业布局和污染物处理等做出具体规定,使陈仓区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和科学化轨道。

4.2合理布局,优化畜群结构

充分考虑陈仓区环境、土地消纳能力、污染减排计划等因素,结合地域优势、资源优势,发展优势产业。稳定禽业、肉羊生产,大力发展生猪、奶牛规模化养殖,重点提高养殖效益,突出抓好肉牛、土杂鸡产业开发,积极发展适销对路的特种养殖。在周原、慕仪各镇大力发展奶畜生产;在渭北塬区的慕仪、周原、贾村等镇大力发展生猪和蛋鸡、肉鸡生产;在西部山区八镇和桥镇发展秦川牛、肉羊、土杂鸡。稳定虢镇、阳平工业走廊畜牧业生产规模,并逐步将这两个镇的大场大户向塬区和山区迁移。从产业布局,畜群结构等方面减少畜禽养殖污染,减低畜禽污染程度。

4.3强化依法监管,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现行有关制度和政策,将行之有效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创造性地运用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来,严格实施依法监管。一是对畜禽养殖场的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污染防治等情况进行全面申报,摸清底子,建立数据库,为将畜禽养殖业依法纳入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对规模化养殖场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提高养殖户自觉防治污染的主动性。三是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根据项目规模大小,报批环评手续。对地处禁养区、城市、镇村上风向的畜禽养殖场坚决不予审批,已建成的坚决予以关闭。严格执行“三同行”制度,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凡没有粪便利用设施和污水治理设施的一律不准投入生产。

4.4实施清洁养殖,全过程减少排污量

引导和鼓励畜禽养殖场改进养殖技术,实行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污染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污染物的排污量,为实施资源化利用、降低处理难度和成本创造条件。一是推行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减少散户养殖规模。探索建立种养结合的各类生态养殖模式,便于养殖业污染物的收集、处理、消纳和控制。二是引导养殖场采用环保饲料和环保饲料添加剂,提高畜禽饲料的利用率,降低排泄物中氮、磷、有机有毒、重金属等对环境的污染。三是推行干清粪工艺,实施“雨污分离,干湿分类,粪尿分离”等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四是积极推广厌氧消毒、化学消毒等有害微生物消毒技术,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病菌传播。五是探索推广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等除臭技术,消除畜禽养殖恶臭污染。六是要求养殖场对畜禽圈舍、运动场、排污渠、堆肥场做硬化处理并加强管理,防止畜禽废弃物溢流、渗漏、雨水淋湿、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七是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八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绿化工作,美化场区环境,净化空气,实现清洁养殖。

4.5加快实用技术推广,提高畜禽污染防治水平

采用举办畜禽养殖业实用技术讲座、召开流动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组织专家教授、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观摩参观等形式,加快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五年内,使陈仓区养殖大户、小区、大村接受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清洁、健康养殖管理,畜禽养殖实用技术推广系统培训。逐步在川道地区建成“猪-沼-菜”、北川原地区建成“猪-沼-粮(菜)”和“秸秆-肉牛-沼气-温室蔬菜”、西部山区“秸秆-肉牛-沼气-杂果”三大生态养殖模式。严格实施科学管理,每年抓成1~2户示范点,树立样板,一点带面,稳步推进陈仓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上水平。

第9篇:大气污染防治总结范文

关键词:大气污染;温室气体;环境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3-0081-007

引 言

我国举世瞩目的雾霾问题,以及公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加速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依据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进行评价,74个城市中仅有拉萨、海口、舟山三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4.1%;超标城市比例为95.9%。北京市达标天数比例为4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16.2%。主要污染物为PM2.5、PM10、NO2。与此同时,我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也迅速攀升,2013年的能源消费总量增至37.5亿吨标准煤,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4.4%。根据2014年《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的信息,继2011年超过美国之后,中国成为世界最大能源消费国,其2013年的能源需求,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2.4%,占全球净增长的49%。与此同时,能源结构存在着对煤炭的深度依存,清洁能源所占比例仍然偏低,2013年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为9.8%,而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比例分别是66.0%、18.4%和5.8%。从《大气污染防治法》本身来看,也有进行及时修订的必要。1987年制定和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经1995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改,但均是对1987年旧法的小修小补,且距今已逾15年,其立法滞后性日益突出。首先,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规定明显滞后,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一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总量减排的需要。而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另一方面,现行法未能对新时期复合型的大气污染问题予以回应,缺乏对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的要求,也没有能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调控制。(1) 其次,很多创新性的制度措施未能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致力于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采取了很多具有创新性的制度措施,例如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的10条35项综合治理措施,创新重点大气污染区域的联防联治,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及信息制度的建设,积极促进和保障清洁空气科学研究。这些卓有成效的制度措施,亟待国家层面法律的确认。最后,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大气污染物质往往会通过迁移转化为土壤或者水体中的污染物,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考虑到其与其他环境要素保护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合。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我国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与环境保护法、能源法,以及正在起草的气候变化法等部门法律之间也具有极强的牵连性,但现行法并未能与该些法律形成协同配合。

2014年11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原来的7章66条增为草案的8章100条,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第三次修改,首次全面修订。草案对既有条款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调整和重新建构,强化了企业、政府和公众的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合防治、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公众关心的雾霾问题进行了回应。(2)但从学界反应来看,修订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补充或者修改还很不够,难以改变目前严峻的大气环境污染局面,难以满足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甚至一些学者建议,把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架构下大修大改。[1]对修正案的不同意见表明,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基本问题上,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需要从学理上进行澄清。

一、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及其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将此次修法的目的定位为“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可以看出,本次修法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于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困局的破解。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学界针对草案意见稿的争议、批判表明,从根源上看,是对于修法宗旨尚没有达成共识。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体现为三点,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的“基本法”,以解决新时期具有多源头、跨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实践导向,同时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

第一,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这就意味着,此次修法不能是小修小补,而应是对于大气环境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的重构。有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法律架构下大修大改。综观整个法律文本,可以发现,其修订仍然以污染防治立法为导向,鲜有涉及大气环境保护的规定。本文认为,虽无须过多异议、争论法律名称,但在修法思路上,应采行综合性清洁空气立法模式,在预防、治理大气污染之外,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以促进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的保护、改善,保障公众健康。

第二,以日益严峻的新型大气污染问题作为修法的实践导向。修法的目的,在于对法律制定之初未能预料到的现实情况予以修正、进行回应。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目的在于及时规制日益严重的煤烟型污染,其中很多条款都是直接规制燃煤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新时期,我国大气污染呈现出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多尺度关联、多过程耦合、多介质影响的复合型特征,因此本次修订应加强对多源头的治理,并对频发的雾霾天气以及其他跨区域性大气污染等问题予以有效回应。

第三,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属地管理局限、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造成我国大气环境的持续恶化的局面。因此,本次修订应当强化政府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包括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的责任,做好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境准入。加强对大气违法行为的制裁,加大大气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协同管控大气污染,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转变。《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2条写道,“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质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把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质相并列,传递出立法者对两者进行协同管控的意图。尽管学者对温室气体是否为污染物质存在争议,但这并不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如果法律对其进行授权的话。本文主张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是污染物,理由如下:一是科学证据表明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和公共福利具有危害性,美国联邦环保署(EPA)于2009年12月发表的温室气体危害性发现报告,报告认为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二是2007年马萨诸塞州等诉美国环保署(Massachusetts vs.EPA)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二氧化碳为污染物质;三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重承诺了温室气体强度减排目标,法律上有必要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四是环保部门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管理是恰当的行政管理部门,因为它具有监测网络,从技术层面来看,增加部分温室气体的监测并非难事。因此,从法律上来明确温室气体的属性,有利于温室气体的减排顺利进行。退一步来说,即使不明确提出温室气体是污染物,也应将其纳入污染物管理,否则不利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气候变化法的制定将需要一个过程,即使顺利通过,也不会是一个具有较强可执行性的法律,如何对温室气体进行监测之类的条款基本上不会涉及,必然需要等待其他配套法规来实施,这样更加旷日持久。由此,将温室气体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之中进行协同管控是一明智之举。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规定和学者的主流观点(3),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明文确立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大气质量优先原则。法律的目的或者说功能,在于“发现并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不同类型的利益,或者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2]284。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折射到法律语境中便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关系。生态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利益类型,应归属于庞德所理解之社会利益,即它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正常活动而提出的需求或愿望。它是人们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提出的满足其正常生活的生态方面利益之整体,主要有保护资源之利益、享受良好环境之利益等,有学者称之为生态法益或环境权益。它不同于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也不同于从政治社会角度出发以政治社会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2]284-288在秉持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视角中,二者均具有正当性,很难说哪种利益应处于绝对的优先地位。因此,当两者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便需要给出处理这种矛盾的具体规则,如果无法给出具体规则,最起码应当确立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人类社会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利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防治、恢复和改善,应当确立由《环境保护法》第5条所提出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坚持大气质量优先于大气环境容量的开发利用原则,因为,清洁的空气是公民健康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健康权优先于发展权和经济权利,当其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大气质量。保护大气质量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环境职责,大气质量与其他环境质量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其次,应当坚持大气质量维持原则,对那些大气质量优良的区域,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义务维持和改善现存的大气质量,不可以让大气质量下降。

2.大气污染预防原则。预防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环境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的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3]178预防原则应当成为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环境保护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具有统摄地位,其涵盖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预防性法律制度,生态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草案意见稿第2条明确了规划先行原则,并增设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一章,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了规划环评,在具体污染防治措施中,也体现了预防原则,如增加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评估制度。

3.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多样性与整体性导致了其发生原因的复杂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承担方式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其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性与承担方式的复合性。将其反映到法律原则之上,便是“共同责任原则”,即大气污染或环境破坏的法律责任应当由造成该污染的行为者或从中得到利益者共同承担的准则。例如,集体负担原则,是指在损害者难以确定的前提下,由造成同一损害的全体损害者负担防治、治理费用,如多个企业共同对大气污染承担法律责任;共同负担原则,由多个污染者造成损害而责任人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社会共同体负担有关费用,如当前造成北京市的雾霾污染部分原因是来自于机动车的尾气,全体机动车使用者应当相应地承担由机动车尾气而导致的那部分损失;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从环境损害避免或者减轻措施中得到利益者,应当对为此付出代价者支付一定补偿,主要体现为横向或者纵向的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4]例如,在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机制下,为减排大气污染物质而付出代价的区域或者企业理应从受益地区获得补偿。

4.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既是法律赋予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应当积极履行的一种义务。草案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较为乏力,仅有第7条第4、5款的规定,即公民有检举、控告并获得奖励的权利。本文认为,应当在新法中增加旨在提高公众大气环保意识的环境教育条款以与未来可能出台的环境教育法形成衔接,拓宽公民获悉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渠道并建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与新环境保护法形成衔接,此外,应当切实建立起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参与制度、过程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4)

二、治理机制:多元化大气环境

治理机制的立法构造

兴起于20世纪末的治理浪潮,为社会管理带来了新思维,开启了不同于“国家”和“市场”的第三条道路。检索各种文献,可以发现,关于治理,有种种理解,也有种种用处。但存在一种基本的共识,即治理是统治方式的一种新发展,其中的公私部门之间以及公私部门各自内部的界限均趋于模糊,它所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而发挥作用,是要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5]可见,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克服国家作为单一治理主体带来的弊端,各国将市场机制的引入、培育奉为解决政府失灵的圭臬。但事实证明,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良药,在关涉公共环境问题的方面难免显得孱弱,特别是在作为公共物品领域的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环境问题的公共治理理念应运而生,并推动着环境保护从行政管制模式朝着开放性、参与性、协商性、合作性和包容性的社会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6]新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新型环境治理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提供了指导方向。本文认为,应当在广泛的主体参与、沟通和协商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以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规制为支点,建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气环境公共治理机制。

(一)多元化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主体

在共同治理目标的支持、指引下,公共治理范式试图描绘、构建一种多中心的合作、互动、协商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图景,在这幅图景中,公共事务便成为政府及其行政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处理的对象,且其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非政府单向度的强制性权威和制裁,而是表现为社会对话、沟通、协商的法治和民主机制。具化到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伙伴关系有两种,政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作为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市场、社会主体之间就大气环境治理达成的合作伙伴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将上述伙伴关系中的治理主体确认为法律主体,并赋予权利、课以义务,以实现多元共治大气环境。综观草案,可以发现,涉及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共有25条,而涉及政府的仅有2条,而且缺乏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议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细化其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情形,并课以法律责任;增设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章节,并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之规定。

(二)综合性大气环境治理手段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制度

污染治理中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为建立健全大气环境治理工具的选择指明了方向,大气污染的负外部性以及大气本身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政府规制成为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手段,而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自然成为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市场策略的重要理论依据。[7]风险社会的存在,也使得社会机制成为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新型治理手段。通读修订草案,可以发现,其中仍然呈现的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的威权体制特征,统治方式仍以行政规制为主,而市场激励、社会保障机制明显不足。建议在完善行政主导大气污染规制制度措施的同时,还应积极引进市场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研究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大气污染物排放交易、大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大气污染税等法律制度,并深入分析其入法的可行性。

(三)确保大气环境公共治理得以有效实施、运行的治理规制

大气环境治理的目标能否有效实现,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治理规则的规制、调整。由前文所述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不可避免的要和其他立法存在衔接、配合问题。修订草案意见稿第2条提出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放在一起,予以协同控制的思路,就势必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与能源法,甚至是未来可能出台的气候变化法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新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的创新性规定,可以也应当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予以回应,修订草案吸收了按日计罚和治安拘留规定,但却回避了有关公益诉讼、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保险、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规定。本文建议,修订草案应该在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吸收更多的创新性规定,并通过法律条款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以确保衔接和配合。

三、政府责任:完善政府大气治理

法律责任的理由与建议

无论是英美国家提倡的“公共信托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确立的国家义务理论,均对政府环境责任起到了理论上的支撑作用。在英美国家,“公共信托”理论是支撑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主要理论学说。这一学说认为,政府作为环境资源这一全体共有人的受托人而享有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的环境义务及责任理论可以从国家义务理论推导出来,具体而言,这种义务包括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给付义务。[8]我国目前的大气环境法律责任以规制污染源企业为核心的单向度的行政主导模式为特征,针对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很多,而有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十分原则。过于浓厚的行政化色彩,难免造成了监管者被捕获、政府失灵的问题,使得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力寻租”或轻微的行政责任掩盖了排污缺陷。[9]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指导下的新型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主张“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法律责任机制作为治理规制的重要一环也应当兼具整体性和体系性,进一步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实施大气环境治理的应有之义。更何况,作为环境保护主导力量并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在很多场合恰恰也是导致环境恶化的来源,完善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控制“脱缰”政府的利器,得以将政府强劲的行政权力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5)综观草案,可以发现,针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虽有所调整、更新,但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辖区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草案第4条规定了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为确保公众参与,草案规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未能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其本质目的是通过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来落实地方政府对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职责。通过对草案的分析,有两点不足,一是未能就其与现行的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关系作出规定;二是草案规定的考核结果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可能无法真正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应当结合现行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提出整改措施后不落实或落实后仍不达标的地方政府采用“区域限资”、“区域限批”措施,结合新环保法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可采用如任免升迁、物质奖励、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城市人民政府限期达标责任。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使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为确保这一责任的落实,修订草案第11条针对城市人民政府设置了限期达标的责任。根据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实现限期达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草案第15条第2款规定,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未完成限期达标任务的,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人事等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对于草案的这种制度构建,我们存在两点疑问,一是它能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限期达标计划的落实。根据草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并不负有限期达标责任,同时一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限期达标计划仅需要报环保部备案,建议将限期达标规划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省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拟备案限期达标计划的可行性。二是对于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仅以约谈予以约束是否合适与足够。首先,约谈并不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容易使得被约谈对象出于自身政治利益的考量,忽略依法行政的问题,不区分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而一并予以限期整改、关停。其次,约谈产生的是政治压力,没有体现经济制裁,建议仿行美国大气环境治理中州实施计划,对未完成限期达标计划的地区实施经济制裁措施,主要是区域限资,即限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该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

第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增设第五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要求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本区域产业准入标准,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但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缺乏有关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法律责任规定,这无疑会制约制度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当设立专门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如针对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面设立一些新的责任。[10]为体现区域公平理念,国内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共同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两点,一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调共同责任,强调该责任是各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的监管责任。二是这种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共同责任,这种区别责任是由不同行政区域的发展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历史和现时差异所决定的。应当充分考量重点区域内不同政府辖区内排放对污染的贡献,并据此分配责任份额。

第四,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保障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大力支撑,自然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和法制保障。为确保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有效开展,美国政府通过《清洁空气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在负责制定全国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全国大气污染治理计划的同时,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科学研究。我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相关科学研究,如环保部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而开展的《清洁空气研究计划》2014年度项目,2013―2017年预期投入经费10亿元,以突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综合减排、空气质量监测与污染来源解析、重污染预报预警与应急调控、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和环境经济政策等技术任务,并构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并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实施工程示范。本文建议,应当在立法中确立国家保障并支持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规定,确保科技治霾的法制化。

结 语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读程序的开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讨论已经进入到关键阶段。本文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理论导向,着力解决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在法律原则上,建议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条文确立大气质量优先原则、大气污染防治预防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在治理机制上,建议改变现行的以政府针对污染源企业的单向度的行政管制模式,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的保障机制,引入市场经济激励工具和社会化的保险机制,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法”定位,并在立法体系中与其他相关立法做好衔接、配合;具体法律制度上,本文选取两个基点,建议在草案中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确保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得到切实的法制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政府大气环境法律责任,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确实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结构、治理模式的选择,也有具体制度的设计,需要反复斟酌、广泛讨论,以更开放式的全方位思考,不仅是制度设计理性的要求,也是环境公共治理机制的体现。修订草案诚然有诸多令人遗憾的地方,但也有很多创新之处,如低排放区、分类污染源防治措施的改进等,囿于文稿篇幅,本文暂不作讨论。本着参与精神,本文选取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论述,希冀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

注释:

(1)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环境保护部部长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

(2)参见中国环保网:“大气污染防治法27年首次全面修订”,http://,2014-12-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4)有关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参见:高桂林、陈云俊:《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的法经济学分析》,载《陕西社会科学》,2014,(11),第81-87页;李艳芳:《公众参与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3),第52-54页。

(5)有关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理由,还可参见李俊斌,刘恒科:《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论纲》,载《社会科学研究》,2011,(2),第75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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