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0 15:25:01
第1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京政办法〔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计划、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住宅项目。
第三条 市、区县物价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人收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费用由产权人交纳。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包括公共区域保洁、保安、小区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小修、小区的日常管理。小区绿化率在30%以下(含30%)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绿化率在30%以上的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2元。
第六条 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小区的,在有效期内(部优三年,市优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上浮25%。凡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不得执行此项规定。
第七条 配有电梯、水泵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水泵运行维护费每泵组每年18684元。
电梯运行维护费(一运一备)每年为:调频、调压、调整电梯49379元;交流双速电梯继电器控制的52048元、微机/PC控制的53383元;直流电梯及交流调整电梯继电器控制的56052元,交流调速电梯微机/PC控制的62725元。以上费用应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产权人提供特约服务的,其特约服务费用由产权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 居住小区内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配套用房,产权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由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条 小区内发生的装修垃圾外运费、自行车存车费、机动车存车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等项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的各项收费应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上述收标准均已含营业税及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另行加价。
第十二条 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应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向产权人收取,也不得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产权人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维修费用由双方协商。
第十四条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30元,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均应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时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公布。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住户公布收费收入和支出项目,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产权人的监督。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产权人应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定期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
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 | 大型车210元/辆.月 |
| 机动车存车费 | |
| | 小型车150元/辆.月 |
|------------|-------------|
| 自行车、摩托车存车费 |执行各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标准|
|------------|-------------|
| 装修垃圾外运费 | 21元/自然间 |
|------------|-------------|
|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 |
| | 1元/户.月 |
|(水费、电费、燃气费等)| |
第2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
为加强本市内销商品房的售后管理,维护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开展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核准工作。现具体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开发企业出售内销商品房必须制订公约。公约应包含《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基本内容》(见附件)中所列示的内容。
二、开发企业在办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向市房地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提交公约文本三份。经审核同意后,由市房地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发给书面通知。
修改已经核准的公约,应重新核准。
三、开发企业在出售内销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提供经核准的公约。购房人在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或《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时,应书面承诺遵守公约。
四、未办理公约核准手续的开发企业,应在本通知后三个月内到市房地局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补办核准手续。
附件:内销商品房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基本内容
关于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座落、四至、建筑面积、用途。
*物业的合法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
*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及明细。
关于公约涉及的各主体基本情况*开发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情况等。
*产权人: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指定,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选聘;
具有《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关于一般规定*公约的效力:及于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以及北京市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
*生效日期:自市房地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约的解释与修改:
解释权:管委会拥有对公约的解释权,但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解释。
修改权:管委会成立前,不得对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管委会成立后,可由管委会根据产权人大会决议对公约进行修改。
公约及其修改版本,须经市房地局核准。
关于产权人权利义务*依法对其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依法使用共用设备、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有权要求召开、参加产权人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权向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执行产权人大会及管委会决议。
*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出租、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提前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保证承租方和受让方遵守本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
关于产权人大会及管委会*产权人大会和管委会的组织及其职责,应符合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的规定。
关于开发企业权利义务*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产权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管委会成立前,开发企业有权直接或指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依法制定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开发企业直接对物业进行管理的,有权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组织筹建管委会。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和修缮。
*制订物业的管理规章制度。
*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建立物业管理收支帐目,定期向产权人公布,接受管委会查询。
关于房屋使用、管理、维修*有关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内容,由开发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制订。
关于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制订及收取办法应执行政府有关文件规定。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须按政府规定制订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测算办法和收取办法。出售现房时,须向购房人明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第3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
一、北京市科技创新能力现状
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小组的《中国区域创新能力报告.2008》中,对北京市的科技创新能力进行了详细地分析。
2008年,北京市创新能力综合指标列全国第3位,是全国创新能力最强的地区之一。五个分指标中,知识创造能力和创新环境仍稳居第1位,创新的经济效益列第3位,知识获取能力列第4位,企业创新能力列第7位。2008年北京市创新的实力全国排第3位,效率第2位,但潜力只列18位。
知识获取能力方面,北京市的科技合作综合指标居全国第1位,这与其拥有高水平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密切相关。技术转移综合指标、外资企业投资综合指标分列第3位和第7位。
北京市的企业创新能力综合指标排名第7位,虽然比去年的第11位有所上升,但仍是拖后腿的项目。其中,制造和生产能力综合指标由第6位上升至第5位,表现比较稳定。
北京市的创新环境排名仍位居全国第1名。其中,劳动者素质综合指标、创业水平综合指标均排名第1位,金融环境综合指标排名第4位,市场环境综合指标排名第6位,创新基础设施综合指标表现不佳,列全国第17位,但比上一年的第26位也有较大幅度的改进。
北京市的创新绩效综合指标位居全国第3名。其中,就业综合指标由上一年的第11位上升到第2位。就业综合指标所包含的城镇等级失业率和高技术产业就业人数分别位居第1名和第4名,但这两个指标的增长率分别位居第17名和第11名,略显不足。
二、自主创新政策选择
(一)科技投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京科发[2009]574号),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09]7号),包括:(一)科研条件支撑费。(二)协调管理费。(三)监督检查费。(四)其他间接费用。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中示区组发〔2009〕8号),设立中关村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
《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一[2006]2293号),针对标准制(修)订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结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47号),无偿资助主导制订技术标准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中关村科技园区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8〕5号),支持资金优先用于采购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的技术、产品、服务等。
《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促进园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园区软环境和扩大对外交流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支出。
(二)税收激励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09〕548号)。经认定及年审合格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支持中关村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做强做大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函[2009]103号),支持中关村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进入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行列。
(三)金融支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5号),支持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8号),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有关措施支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6号),补贴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7号),信用贷款的额度和贷款期限,由试点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扩大中关村信用贷款试点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4号),试点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和担保。
《中关村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试点工作的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5号),以保险促信用,以信用促融资,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关于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的试行办法》(中科园发〔2006〕30号),扶持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与发展。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7〕34号),支持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7]10号),对入驻孵化器内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7〕43号),“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可获得贴息支持、担保费用补贴等。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33号),为企业提供资信调查费补贴、保费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
《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引导基金以参股支持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在资本运作方面支持企业。
(四)政府采购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推进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在首都发展建设中的广泛应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208号),为企业采购重大技术装备提供政策优惠。
《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京科高发[2009]186号),支持符合北京市优先发展领域的产品(服务)。
《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试行)》(京财采购[2009]370号),是对已有政策的补充。
《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京科高发[2006]731号),发挥公共财政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
(五)消化吸收再创新与产学研合作
《北京市鼓励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实施办法(试行)》(京工促发[2007]2号),对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京科高发[2007]138号),支持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和实施方式。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京政发〔2009〕11号),积极实施保护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
《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48号),支持企业的专利创造、管理、制度建设和竞争性研究等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入项目专利和版权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13号),加强对政府投入项目的专利和版权管理。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京政办发[2007]33号),“评选表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七)人才队伍建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京科政发[2007]87号),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关于实施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京办发〔2009〕11号),重点聚集一批战略科学家、科技创新人才和产业领军人才。
《关于印发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3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实施股权激励,激发创新热情。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京人发〔2006〕83号),在创新人才培养、选拔、吸引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京政发[2009]14号),给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提供优厚的物质条件和生活方面的方便。
《2006-2010年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京人发〔2007〕113号),着力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自主创新能力。
(八)教育与科普
《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京科社发[2007]501号),支持科普项目,择优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部级科普基地。
(九)创新基地与平台
《北京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京科政发[2006]28号),重点支持自主创新成果和产学研创新模式与机制。
《北京市关于促进科技条件共享的若干意见(试行)》(京科条发[2007]2号),向社会开放各类大型基础实验设备设施。
《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京工促发[2009]69号) ,对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关于落实科技北京行动计划,发挥科技优势,以联盟方式促进三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科农发[2009]286号),为三农领域的创新提供支持。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京科发[2006]790号),对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相关运行费用予以补贴。
《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的实施办法》(中科园发[2006〕36号),对产业技术联盟财政提供资金支持。
三、自主创新政策评价
北京市已经基本形成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巩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自主创新政策体系。在激励企业加大创新经费投入、吸引创新人才和企业创新设施建设方面初见成效。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互动的技术创新体系日趋完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
但也要看到问题,北京市现有政策针对性比较强,但大都处于操作层面,这与北京市现实的科技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大致相适应。长期来看,北京市的政策应具有前瞻性、方向性和根本性,需要在下述方面作出努力:
(一)消除创新的体制、机制
解决研究开发、产业化管理中的问题,避免研发有机过程、全过程的分割;消除科研立项与评价的准计划色彩,以免导致科研开发与市场需求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以技术水平或产业化成果作为评价依据,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二)加强科技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多年来,北京市习惯于对各项科技工作进行总结,而不习惯于规范化的评估。已有的科技评价机构重在评估研发项目,而缺乏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能力与经验。
第4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
5月22日,备受关注的健翔园小区业主与前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随着健翔园业主的败诉暂时告一段落。健翔园业委会对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的追讨是案件的重头戏。然而,法院“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的判决却让健翔园以及其他十几个小区业主的心情跌至低谷。虽然健翔园业委会已提起上诉,但著名律师孟宪生6月20日对记者表示,健翔园业委会胜诉的机会仍然很小。
复杂的政策规定
“我们业主在与开发商发生的各种协议、文件中均未能体现出有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我们是在维权的过程中偶然看相关文件才知道的。”刚刚经历败诉的健翔园业委会主任任晨光对记者说这些话时透着辛酸。
2005年1月,健翔园业委会成立,在维权的过程中,业委会代表发现有一笔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当业委会向健翔物业追讨这笔经费的下落时,得到的答复却是“花光了”。
任晨光说:“我们在提出要求的时候,开发商说是根据政府文件来定的。”于是业委会要求开发商出示其所称的政府相关文件,“但开发商说没有,让我们自己去找。开发商就不想让我们知道这个事。”
经过查阅从1995年到2002年的多个文件中,任晨光对“经费”的认识逐渐清晰起来。其中,北京市在2002年公布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561号文),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产权人已缴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账。
“看到这个文件的时候,我们对大中修费已经了解了,但是我们以前不知道还有‘经费’,看了另外两个文件才明白是怎么回事。”
1995年北京市政府第21号令《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物业管理的启动性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2%的比例,一次费给物业管理委员会(今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1999年北京市政府的1088号文《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已按21号令收取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或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单位必须将维修基金交至市小区办代管。
经过复杂的梳理过程,任晨光认为,“政府文件对这笔钱的规定已经很明确,这笔钱应该由业主共同所有,并且要和公共维修基金并在起,交到小区办,接受政府监管。”
在健翔园小区业委会诉小区原物业公司追讨小区物业启动性经费一案一审开庭之后,又有新天地等4家小区业委会表示要向开发商及前期物业公司追讨业主应得的物业启动性经费。但是和健翔园小区很相似,他们往往会从物业管理公司那里得到两个答复:“没有”,或者“花光了”。
数十亿“经费”失踪
如果说健翔园“经费”的被发现是漏出了“经费”的冰山一角,而当全市其他小区的经费全部浮出水面后,人们才发现,这座巨大的冰山已经残缺不全了。
位于西三环紫竹桥附近的豪柏公寓的“经费”的问题也是从业主与前物业公司对服务质量的纠纷上牵扯出来的。2005年4月23日,通过豪柏公寓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把该物业就解聘。
“在解聘老物业的时候我们才发现有‘经费’这笔钱,我们按建安成本算出共230万左右,和新物业公司交接时,老物业也承认有这笔费用。“于是业委会就向物业公司要这笔费用,但物业又说开发商没给它,业委会交涉说,“如果开发商没给你这笔钱,你给我们出具证明,那我们就不找你要了,但他还不出证明。”之后,包括豪柏公寓开发商、老物业、新物业和业委会之间签了一个四方协议。协议中,开发商和老物业都承认有这笔钱,而且开发商和老物业承诺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但是我们找过几趟要这笔钱,也给他们发过信函,但是到现在他们仍然置之不理。我们也找过开发商,但开发商不予回答。”王国英无奈地说。
6月20日,孟宪生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北京市目前商品房每平方米1500-2000元的建安费标准,一个大型社区的物业启动性费大约为千万元.而从北京市政府1995年颁布第21号令至今的这10余年间,北京4000余家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一家公示过这笔费用。在21号令被漠视的10年,有数十亿物业启动经费神秘失踪。
“经费”权属不清
业委会败诉,判决书中表示,对物业启动经费问题,健翔园业委会自主解释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特别是对于该项费用的定性以及引用相关规定涉及的相应制度及具体执行情况,由于尚无具体、翔实的实施方案和明文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无法给予支持。”
6月20日,任晨光告诉记者,健翔园业委会表示不能接受法院此判决,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孟宪生告诉记者,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健翔园业委会在此诉讼胜算的机会仍不大。孟宪生说,在追讨主体方面,目前法律规定有些混乱。
孟宪生分析,根据1995年北京市文件中用的概念是物业启动性经费,没有明确是“资金”还是“基金”。按照2002年的规定也不是很明确,如果说纳入基金管理,管理人应当是法定或者是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在追索时应由基金管理机构来追索,全体业主作为受益人来最后享受利益;如果说不是基金,只是一笔启动经费,只要掌握在物业公司手里,这笔钱很可能就会被物业公司花掉。“业主委员会如何代表全体业主进行追讨,其法律地位如何定义,目前都属于模棱两可的状态。”
第5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自治;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公司
一、社区业主经济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社会背景
实现城市社区依法自治。是党和政府长期以来倡导和努力的战略性目标。随着中国住房体系公有住房占主体地位的解体和私有住房社会群体的兴起,社区的依法自治才具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内涵和历史必然性。而物权法的出台和实施,则为社区业主的经济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民安则国泰。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政府如何顺势而为,依法规制和引导以社区业主共有产权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业主自治组织,充分尊重和发挥其自治组织的社区自组织功能,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政府公共管理资源,并取得首都社区治理中政府与业主互动的最佳效果,是摆在我们面前重要的历史课题。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现状有悖于实现社区的和谐和经济自治
社区业主自治首先表现为经济自治,经济自治是业主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实现社区业主经济自治,即居住区业主大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通过制定业主公约,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选举产生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其居住区的共有财产和资源,行使当家作主的管理权力,使其家园文明、有序、保值、增值。这本是人类社区管理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更是国家、社会和业主均受益的社区治理模式。自然,作为社区自治的重要主体-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和有效运转,是推动和实施社区经济自治的主导力量。具体表现为:①业主委员会的存在使得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表达和诉求变得更加有序、理性,业主有了表达自己不同意见并进行讨论乃至决议的合法平台,有利于社区的和谐、稳定;②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建立良性的沟通互动机制,很大程度上化解和规避了分散的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对抗所产生的经营风险:③通过依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事务中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使政府由原来的对社区的直接管理,变为通过法律程序制定规则对社区的自治进行间接调控和监督。社区在法律框架下的真正自治将极大激发广大业主参与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主人翁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社区管理质量和效率,同时将极大地节约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④业主委员会作为较业主更为专业的物业管理组织,能够更好地对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有利于业主共有权益的保障和物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换言之,没有业主经济自治组织的存在,实现业主的经济自治是不可想象的。然而,北京目前社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现状却令人担忧!
中国商品房社区的兴起至今有十年的历史,根据2008年12月23日北京晚报提供的数据,北京市目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仅占20%左右。即还有80%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即使在业主举步维艰终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大多数组织在行使业主物业管理主体权利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阻挠、处境艰难,有些业主委员会已流于形式或形同虚设,难以有效地正常开展工作。
如果没有一个代表业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组织的存在和有效运行,社区经济自治的合法基础和制度前提也就无从谈起。如此实现社区业主共有财产的经济自治也就变得扭曲和异化。经济自治主体的缺位和弱化,导致社区业主共有财产自治权出现真空地带,然而社区的管理和运行又不可能处于无人监管和实施的无政府状态。因此,出于不同动机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组织或利益集团的越位介入、或错位替代社区经济自治便“十分自然”地产生和形成了。由于物业服务公司等与业主之间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关系,业主委员会的缺失必然导致业主的整体利益诉求难以通过物业服务公司在社区内实现;由于社区内部架构中自治决策和管理主体与服务主体关系的失衡或单一服务主体的存在,必然导致社区内部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非理性冲突不可避免;由于业主缺乏自己的利益表达诉求组织,必然导致业主只能以分散的个体和独特的方式进行抗争,使游戏规则被漠视、社区管理变得混乱和无序;由于物业服务公司在社区“管理”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必然导致社区的管理和自治仍然变相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之中。其带来的后果是政府、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三输的结局:①政府在管理成本加大、管理效果不佳的同时,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受到严重影响;②业主的经济权利被剥夺的同时,社区的安定和有序管理受到严重影响;③物业服务公司在求得短期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其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和行业信誉受到严重影响。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政策环境分析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配合责任界定不明确
按照北京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社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按其规定必须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准备十余种不同种类的文件,并负责做好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期组织准备工作。然而向小区办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供的重要文件如《产权清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和规划批准文件》等建筑批准文件,均掌握在开发商或物业服务公司手中。由于现行政策缺乏对相关单位的不配合的处罚规定,导致开发商或物业服务公司相互扯皮推托或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造成业主委员会无法完成备案手续。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需要业主联系方式的花名册、需要在小区公告、或将会议通知投入业主信箱等都受到一些物业服务公司的变相阻挠,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不合作行为,使之本来十分困难的群体性组织工作变得难上加难。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指导权时,其权利和相应责任的界定不对称
由于中国基层社会缺乏民主的传统,更无开展民主工作的经验。从社区稳定和业主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业主委员会筹备初期,政府就对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进行规范,要求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筹备组的成员要求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等几方组成,从整合社区各种资源,充分取得各方的理解和大力支持看,政府的初衷和良苦用心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十分困难:①有关基层部门人力资源和经费有限,参加筹备组的指导监督过程在时间上难以协调和落实;②有关部门的人员对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程的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和学习,难以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③政府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行使指导权的同时,对其推诿、拖拉造成业
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的延误没有明确的罚则,也未将推动和促进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纳入重要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导致相关部门的动力不足、责任心不强,实际上掣肘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进程,加大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政策成本。有的部门甚至不是支持、指导和协调,而是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制变成了审批制。
(三)筹备组业主成员的确定,其行政色彩浓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推举背离了业主民主自治的原则
北京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入住率已超过50%的小区,产权人、使用人要求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各区县小区办“应当”向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发出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开始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逾期不组建的,区县小区办“可以”指定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筹备组。
这种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行政干预,虽然对早期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会有积极作用,但对贯彻业主“自治管理”无疑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①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主导权应当由业主来掌握,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负有配合的义务;②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业主人选的推举应充分体现广大业主的意愿,物业使用人并不具有物业产权人在物业管理自治权力的同等法律地位。如果没有代表业主意愿的业主代表主持筹备组的工作,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公信力将会大打折扣,业主参与和配合的积极性自然会受到很大影响。
北京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还规定:筹备组应与物业产权人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这里存在两个政策误区: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权力实际上由筹备组、物业产权人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共同掌控,这是对业主民主选举权利的一种分割和削弱,与业主的自治精神相背离,难以得到业主的响应和认同;②剥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自荐权,使真正具有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意愿的业主丧失了通过民主程序而当选的渠道,而被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却未必有着强烈的工作意愿,这种带有指定性质的“选举”机制,使之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很难对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负责。作为一个理性的业主,业主对选举工作的漠视和不配合,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四)《物业管理条例》缺乏对业主委员会权益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动力机制设计存在缺陷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之一是必须有业主自愿参与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意愿,并作为自荐候选人表达自己的竞选理念。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看。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不仅要求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还要有一定的物业政策水平、政治智慧、任劳任怨的品德和顽强的韧劲。而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十分稀缺,自然,其机会成本是很高的。
业主委员会的本质实际上是居住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理财机构或组织,她肩负着居住区业主共有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业主委员会的付出和工作业绩,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也是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价值的肯定和尊重。
由于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缺乏对业主委员会权益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运行费用来源更无相关的规定,现实中很多业主委员会的费用都是业主自掏腰包、或部分业主赞助。而大多数业主的理念是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公益性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费用应收支平衡,委员们领取少量的工作津贴也就可以了。而业主委员会从成立伊始,不仅耗费了大量时间承担繁重枯燥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而且还面临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风险,所承受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不是少量工作津贴就能弥补的。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提出更多要求和责任时,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要求监督时,当业主委员会做出不俗的业绩时,当业主委员会收入和支出、责任和义务明显不对称时,有什么样的制度保证业主委员会的权益?有什么样的机制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积极性的可持续发展?
四、政策建议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已有五年之多,但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践中,确实存在着物业产权人、物业租用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之间在政策层面上权力界限模糊、权力与责任不对称、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这是造成业主委员会成立缓慢、乃至处于停滞状态的重要因素之一。现提出如下政策建议,希望为北京市物业管理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供参考。
(一)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指导权的同时,应明确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建议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由规定一定数量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时间内牵头,负责组织小区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发起人等代表,就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需提供的指导性政策和相关服务举行联席会议,明确参会各方的具体义务和责任。街道办事处具有协调参会各方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的权力和责任。
建议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情况,如从发起到正式成立的时间、是否有过投诉、是否与物业服务公司发生冲突、筹备组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评价等,纳入街道办事处业绩的考核指标体系。
由于《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予以审查批准。建议明确小区办备案不是审查性备案,而是一种告知性备案,故该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亦不具备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二)应明确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配合是开发商售后服务的一部分
应明确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只是服务提供商。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开发商应履行将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全部图纸材料文件等按监管审查程序全数移交的义务。如不合作,应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进行监管处罚并责令开发商履行义务。
(三)建议依法明确物业产权人、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委会之间的定位和权责边界
建议明确物业使用人在拥有物业产权人的书面授权后,方可具有在小区共同财产管理权方面的表决权和被选举权资格,否则,物业使用人的权力和义务仅限于与物业产权人签署的“房屋使用和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物业使用人的权力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人选,应充分体现大多数业主的意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机会均等的原则,通过推举和自荐,选举业主代表。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垄断或干预筹备组代表人选的产生过程,以避免损害业主的整体利益。
筹备组涉及外部有关各方的协调工作,应明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督办,筹备组中由街道办事处派一名代表参加,主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证整个筹备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对筹备组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和小区办应书面依法提出异议,如筹备组仍不改正,则提请司法诉讼裁决。
(四)建议政府倡导建立业主委员会动力与责任相平衡的激励与督导机制
建议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予以监
督的同时,明确业主委员会具有对全体业主共有财产进行理财、保值、增值的经营性质,倡导业主委员会所取得的成果全体业主分享之余,应按照市场原则给与小区经营者们公平合理的报酬,并使之制度化、科学化、市场化,以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五)建议成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积极有序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
国家面对新生的、且不断发展壮大的业主社会群体,如何从政策、法律和制度体系的改革上科学、积极、主动适应已经深刻变化了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与时俱进,依法保障广大中产阶层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是我国当代政治的重要课题。
建议通过北京市立法,建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对其经济权利主张、社会责任和义务明确界定,形成有效的利益表达和责任约束机制,将物业产权人有序纳入依法治理城市和社区管理的轨道。北京的社区建设、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精神文明等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离开了广大业主的有序参与和支持是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的。政府在制定与业主利益和责任有关的一系列城市公共管理政策过程中,通过业委会协会作为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参政议政,将会极大地改善政策质量、政策执行效果,有效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真正建立和谐、文明的居住社区。
(六)北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应遵守科学组织和民主决策的原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制定首先应明确参与主体的构成。考虑到物业管理权是业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涉及到业权和物业服务公司利益的重新分配问题。为避免有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局限性,建议由行政地位更为超脱的北京市法制办或民政局牵头,会同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北京学术界、法律界、北京市业主委员会推举的代表、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业服务协会等单位或团体进行研究制定。
北京市各界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抱有极大的关注和热望,其政策的出台是否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取决于是否得到广大业主的理解和肯定。因此,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论证应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广泛吸取民智、尊重民意,认真听取和分析不同的意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郑重接受社会各界的质询。建议政府牵头部门应积极利用北京市各大媒体就拟出台的政策草案以充足的时间进行公开讨论和答辩,并举行由各界代表参加的公开听证会。
(七)鼓励业主进行自营管理模式的试点
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对京、沪、穗500名公众的调查统计,有49%的被访者表示希望采用业主自营式管理办法管理自己的物业。这个数据表明,有半数业主要求自己管理物业,不同意交给物业服务公司管理。
第6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
2003年10月8日,中央在京单位职工的已购公房(俗称“央产房”)可以正式上市了,坐落在朝外大街蓝岛大厦西区甲10号的“央产房交易大厅”在举行一个简短仪式后,正式开业。在“央产房交易大厅”新挂了三块牌子:“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产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央产房全称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本次允许上市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央产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所指“中央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几家经纪公司认为,央产房上市短期内不会对二手房市场价格造成冲击。央产房多集中于东、西、北二、三环一线的大中型社区,价位不会太低。
从整个市场环境看,北京的二手房市场开放3年多以来,成交总量只有3万套,供需极度失衡。链家宝业的市场专家分析,央产权房放开后,会大大缓解供需失衡,但短期内不会缓解供应小于需求的局面。
冲击期望?
央产房大量上市有力地促进了北京房地产一二三级市场的全面繁荣,为广大中低收入阶层购房提供了更广阔的选择空间,真正实现了北京房地产一二三级市场连动,以及房地产梯级消费格局的形成。北京存量房总计2.2亿平方米,230万套,其中商品房8000万平方米,80万套;公房1.4亿平米,其中央产(未上市)5000万平方米-60多万套。预计七成的央产业主有上市意向。2001年北京全市二手房交易量仅5000套,2002年达9000多套,2003年上半年虽然有SARS的影响,已经突破1万套。目前,北京交易的二手房中,二手已购公房占70%多,二手商品房占20%左右,二手经济适用房不足10%。
“央产房”对一级市场的影响:第一,据我爱我家统计,超过50%的人卖掉二手房是为了购买新房,所以“央产权房”大量上市后,二级市场交易量的增加,会直接促进一级市场交易量的上升。如果二级市场上增加2万套的交易量,那么一级市场上就可以增加1次的交易量。第二,二级市场房屋价格的下降也会相应打压一级市场新房的价格,促使一手房价格进一步下降。
央产房上市对北京市二级市场格局的影响:第一,二手房交易量将会大幅上升。2001年全市二手房交易量仅5000套,2002年达9000多套,2003年上半年虽然有SARS的影响,已经突破1万套,如果今年没有央产上市,全年交易量应该在2万套以上;央产房上市后,今年二手房交易量可能会达到3-4万套。当然,北京的二手房交易量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2002年北京二手房交易量9000多套,上海2002年的二手房交易量超过16万套,已经超过了一手房交易量;北京二级市场如果市场准入、金融服务、消费心理、市场环境等各方面问题都得到完满的解决,理想条件下,一年的二手房交易量应该在18万套以上。第二,央产上市后,随着二手房房源的增加,二级市场房屋供不应求的局面会大大缓解,二手房价格会逐步下降。
央产房上市对三级市场的影响不很明显,央产房未上市时,一部分央产就已经进入了租赁市场,央产房的上市会使三级市场的房源有所增加,交易价格小幅度下降。
八问八答
问:该办法适用中央在京单位哪些已购公房?
答: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本办法不含部级干部住房上市出售。
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是哪?
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房主上哪去交易已购公房?
答: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服务工作。
问:中央在京单位的哪些已购公房不能上市出售?
答: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
问: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谁交土地出让金?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比例是多少?
答: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收入用与原单位分成吗?
答: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由谁交?
答: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签订新的协议,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7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及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的购买人(以下称购房者),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二、商品住宅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本标准交纳。
三、本通知后,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
四、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至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
五、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代管,房地局应将代收的维修基金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在代管期间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市小区办应及时将代管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七、本通知前,已按《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收取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或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单位,必须将维修基金交至市小区办代管。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本通知之日内签定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如未交纳维修基金,必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按本通知规定向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八、不缴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房地局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九、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1.售房单位从其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的比例划拨。
2.购房职工按购房当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
十、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应按第九条规定的比例代收公有住房维修基金,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并由市中心出具交存证明。
十一、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的,原代收单位应将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十二、对于已经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售房单位应按本规定足额提取公有住房维修基金。
十三、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十四、本通知由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其中,关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归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第8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
人文环境。北京植物园于1956年经国务院批准并拨专款建立,现隶属于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北京植物园是以收集、展示和保存植物资源为主,集科学研究、科学普及、游览休憩、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和新优植物开发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植物园。规划面积600公顷,现开放面积200公顷,由植物展览区、人文古迹区、自然保护区和科研区组成。收集展示各类植物1万余种(含品种),是国内重要的植物资源收集保存基地之一。植物展览区包括观赏植物区(15个专类园)、树木园、温室花卉区、盆景园。月季园是我国规模最大的月季专类园,栽培了近1000个月季品种。桃花园是世界上收集桃花品种最多的专类园,达60个品种。热带植物展览温室被评为北京九十年代十大建筑之一。
植物文化优势。2003年完成湖区建设。人文古迹区由卧佛寺、曹雪芹纪念馆、樱桃沟、“一二·九”纪念亭、梁启超墓地等组成。十方普觉寺(卧佛寺)是部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曹雪芹纪念馆是国内第一个以研究展示曹雪芹身世为主题的纪念馆,曹雪芹在西山的传说被列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樱桃沟是北京近郊重要的自然保护教育区。
北京植物园坚持以“优美的环境、优良的秩序、优秀的文化、优质的服务、优化的管理”迎接国内外宾客,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年接待游客300多万人次。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双认证,先后荣获了国家首批AAAA级旅游景区、第一批国家重点公园、北京市精品公园、北京市一级公园、北京人喜爱的公园等荣誉称号。
人才优势。北京植物园确立了“人才强园”战略,牢牢把握选、招、育、用、留等人才工作环节,造就了一批活跃在国际国内学术舞台上的学科带头人。目前,植物园现有职工513人,其中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5人,副高级职称18人,中级职称39人,高级工52人。其中1人荣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有省部级劳动模范2人。有博士学位7人,硕士学位20人,大学本科102人。行业结构以园林绿化系列的专业为主体,共有121人,已经形成专业技术人才占主体的干部队伍结构,基本形成了有利于植物园发展的人才梯队。
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学习提高,园内制定了相关政策,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提高,对取得高一级学历的职工进行奖励;同时,公园在近5年期间先后派出9名专业技术人员前往美国、日本、波兰、南非等国家培训和进修,同时有多人攻读在职研究生以及高一级的学历,为公园今后发展提供保障。
邀请美国哈佛大学、阿诺德树木园、英国爱丁堡植物园、俄罗斯科学院莫斯科总植物园等国外同行和专家作报告,让技术人员对国外植物园的发展状况有更好的了解。还为技术人员提供参观、学习和培训的机会,提高大家的岗位技能水平。
北京植物园在人才培养上取得了骄人成绩,先后被评为全国建设人才先进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首都文明旅游景区、京城文明公园等称号。
创造优美园林景观
北京植物园各项绿化工程和项目提升了园区景观环境,植物种类不断增加,造景水平不断提高,各类科普游览服务设施不断完善,花卉展览等各项文化活动提升了游客游园的幸福指数。北京植物园多次被评为首都绿化美化先进单位。
北京植物园自建园以来,一直坚持以规划为龙头,以植物造景为主线,坚持“科学的内容、艺术的外貌、优秀的文化”相结合的原则,展示植物的多样性、艺术性和文化性,现已建成树木区、15个专类园、温室花卉区和盆景园。近些年完成了北京市发改委的“北京植物园景观彩化工程”、牡丹园西区改造工程、海棠枸子园改造工程、竹园绿化改造工程等多项工程,极大地提高了植物园的植物景观水平,同时也完善了科普、游览和服务设施。
海棠枸子园改造工程于2010年由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立项,根据植物园总体规划,将西区约1.77公顷山地进行规划设计,包括地形和植物调整、道路和广场铺装、设置坐凳、木平台等景观小品,进行土壤改良,并栽植展示更多的海棠和子等新优植物品种。同时对东区过多过密的植物进行移植,梳理种植空间,优化整体景观和游览设施。工程共完成整地38000平方米,进行地形调整5000立方米,土壤改良1350立方米;移植乔木47株,移栽灌木15株,新植乔木170株,新植灌木101株,铺种结缕草13000平方米;透水砖铺装333平方米,青石板铺装690平方米,防腐木铺装53平方米,花岗岩铺装168平方米,广场砖铺装982平方米,砌毛石挡墙10.5立方米,坐凳24延长米,置景石20吨。通过植物调整,一批新优植物品种充实进了专类园,海棠品种由原先约20个增加到80余个,其中包括10余个海棠原种,使植物园的科学内涵得到极大提升,成为我国收集展示海棠最多的专类园之一。
竹园改造在竹种规划的基础上,将集秀园和隆教寺作为竹子的展示区,扩大竹种的种植展示面积。通过地形和道路调整、水系修复、山石码置、植物更新、下竹隔断等措施,整体景观得到极大提升。移植竹子533墩,种植各类竹子760株,新铺青绿苔草907平方米。使竹园的竹类收集和展示达到14属78种,冬季景观明显改善。
北京植物园园林景观彩化工程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北京市植物园承建,在植物园内选取适宜地段,选取适合在北京地区生长的彩叶树,经合理配置,保证其正常的生长同时达到优美的园林景观效果。在植物园试验成功后,将把适宜的彩叶树种及植物的配置方法向全北京市进行推广。项目栽植新优乔木18种,灌木67种,花卉26种,共计栽植乔木305株,灌木15251株,花卉8079株,铺草坪10550平方米。春季,“金山”、“金焰”、“小公主”等多个品种绣线菊组团种植,色彩富于变化。夏季,金叶复叶槭、杂种胡颓子、花叶芦竹、彩叶草、金叶番薯等增加了色彩。秋季,‘弗莱明哥’复叶械、‘秋紫’白蜡、‘红王’挪威槭、金枝国槐等色彩斑斓,达到春、夏、秋三季均有彩叶植物可以欣赏的效果。
牡丹园西区绿化改造工程对牡丹园西区杂乱的环境进行整理,通过地形调整、土壤改良、基础绿化恢复以及牡丹新品种的栽植展示,达到扩大牡丹种植面积,增加牡丹品种的目的,满足牡丹的引种和展示需要,提升了园林景观效果。
2006年完成孙传芳墓及其周边环境改造,隆教寺、龙王堂三亭修缮和卧佛寺西跨院的普查工作。2007年投资59万元对卧佛寺东西配殿进行了恢复。2008年,曹雪芹纪念馆进行了重新修缮展陈。2009年国庆节前,投资200万元完成卧佛寺佛像修缮保护工作。全面保持了文物古迹和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据初步统计,仅最近三年来累计投入资金1.24亿元,用于景区基础建设、景观创造、生态改善、文物保护、古建修缮等建设管理与保护工作。
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相和谐。建成了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蓄水量15-25万立方米的人工湖,实现雨水回收和水资源循环利用,满足灌溉用水,同时形成了植物园一个新的亮点。修建了105万平方米的智能灌溉系统,构成一个遍布全园的绿化用水管网系统,节能、节水效果明显。铺装透水砖1万余平方米,能使降雨除形成径流之外的部分充分渗入地下,及时补充地下水源,保护生态。实施水体净化工程,以高效生物生态基为填料,形成高效微生物处理体系。加强水体监测和水面保洁,种植水生植物净化水质,维护水体景观效果,水质符合景观水2级以上标准。园内输电、通讯线路、管道等全部采用地下隐蔽性铺设。绿化覆盖率达至94.6%,取暖、餐饮等全部使用天然气、电能等清洁燃料,建筑设施采用环保型材料。
推动科技进步
北京植物园积极创新管理方式,绿化养护由原先的按地域分块管理方式转变为按业务内容管理的方式,让管理更加系统化、专业化、精细化,使得劳动工具和生产资料的利用率也得到提高,同时由小班的管理模式逐渐转为大班的管理模式,资源整合,分工更细,也便于管理。部分绿化实现了社会化管理,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启用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类园的管理,给他们压担子,班组的管理焕发了活力,由于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强,敢于采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方法,植物养护管理得到了改进和提高,主要游览区绿化养护达到特级绿地养护质量标准,非主要游览区绿化养护达到一级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植保工作采取天敌治虫、以鸟治虫、以菌治虫、以虫治虫等生物防治技术和树干涂胶、围塑料环等物理防治方法,对园林病虫害进行及时防控;坚持使用低毒、低残留、绿色环保的生物药剂降低农药对益虫特别是天敌的影响;在樱桃沟实行无农药防治,完全靠天敌有效控制害虫的种群数量。古树保护采取加围栏、修复树洞贴假树皮、仿树艺术支撑、挖复壮沟等措施,全部达到《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要求。
注重科技创新,科研工作硕果累累。北京植物园不断丰富科学内涵,科研科普工作实现新突破。八年来,共完成科研课题29项,其中荣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两项,中心科技进步奖18项,在国际、国内园艺专项展览中荣获各类奖项100多次。从国内外新引种植物6252种(品种),其中具有我园自主知识产权的“金园”丁香、“品霞”和“品虹”桃花已获得国家新品种保护,钻石海棠、桃等26个品种获北京市颁发的良种证书。2005年,我园完成的第一个人工杂交新品种——粉花山碧桃开花,北京植物园成为世界上收集栽培桃花品种最多的植物专类园,也是全国园林系统唯一的植物新品种测试基地。2011年5月27日,经过精心培育的世界珍稀植物巨魔芋在我园成功绽放,填补了国内空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北京植物园自建园以来,依据技术人员和植物资源优势,结合植物园功能和定位,承担科研课题70余项,先后共获得各类奖项48个,其中获得部级、省部级以上奖项14项,专利11项。近10年来,承担国家自然基金委项目1项、国家林业局课题1项、北京市科委课题3项、北京市自然基金委课题1项、北京市农委课题1项;承担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课题40余项。在桃花、丁香、海棠、月季、兰花等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育及研究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近10年来植物园技术人员在各类刊物上上近200篇,其中SCI收录文章10余篇,核心期刊30余篇。出版《花境设计与应用大全》、《园林花卉应用设计》、《中国月季》、《观赏桃》、《世界观赏兰花》、《园林树木选择与栽植》等专著20余部。
目前全园共收集展示植物10000余种(包括变种及品种),有水杉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3种,银杏等国家二级保护植物13种,樟子松等国家三级保护植物23种。对引种栽培植物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了植物管理的科学性和信息化。新优植物的育种、繁殖、推广成绩斐然,共有314个种及品种(包括红王子锦带、紫叶矮樱等)推广到我国北方各城市。其中具北京植物园自主知识产权的‘金园’丁香、‘品霞’桃花和‘品虹’桃花3个新品种已获得国家新品种保护,钻石海棠、桃等26个品种获北京市颁发的良种证书。
为提高植物园的发展水平,共同完成全球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植物资源,北京植物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世界其他植物园进行种子交换。与英国爱丁堡皇家植物园、澳大利亚悉尼皇家植物园、美国旧金山Quarryhill植物园、美国Morton树木园签订了合作协议。与日本东京都神代植物园、捷克共和国布拉格植物园等世界植物同行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积极参加植物园保护国际联盟、国际风景园林师联合会、国际园艺学会、美国园艺学会等组织的重要国际会议,以及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植物园学会、北京园林学会等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是多家协会的常务理事或理事单位,积极组织行业学术交流,多次荣获北京园林学会优秀组织奖。
加大科普力度。北京植物园在科普教育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先后荣获了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全国野生植物保护科普教育基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基地、北京市科普教育基地、北京市环境教育基地、北京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基地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北京植物园圆满完成了各项重点任务,为百年奥运和六十年国庆做出积极贡献。全力做好2008年迎奥运“五环连五洲”世界花卉展工作,以“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为主题,集中展示了国际奥委会205个成员国和地区的109种国花国树及代表性植物,开创了用国花国树来诠释奥运精神的先河,被授予“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先进集体”。出色完成全国第七届花卉博览会“花与科技”专题馆布展,布置了国内最大的多媒体球幕阵及航天育种等各类科普展项30余个,荣获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北京展区)突出贡献奖和最佳创新奖。成功举办庆祝建国60周年“盛世华章”大型花展,在首都庆祝建国60周年花卉布置评比活动中荣获特等奖。完成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南入口等对外绿化工程,多次荣获“奥运精品工程奖”和“北京市精品工程”等奖项,为建设绿色奥运和绿色北京做出了积极贡献。
管理创新上水平
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北京植物园瞄准建设世界一流植物园的目标,提出了“发展科技为先导,加强管理为依托,广泛育人为根本,创建一流为目标”的建园方针,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双认证,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检查、事后有分析,各项工作循序渐进,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为了适应植物园管理发展需要,重新修订《北京植物园管理制度汇编(试行)》,做到依法治园、制度管园,大力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实现科学化管理。制定了《北京植物园质量/环境管理手册(C/0版)》和《北京植物园程序文件(C/0版)》。特别是依据ISO管理体系制定了《北京植物园综合检查规定》、《北京植物园规范化综合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着力加强科学管理,保证了各项工作规范高效、安全有序运行。制定了《北京植物园管理制度汇编》,完善IS0管理体系,不断强化对人财物等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完成网络安全升级和新办公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网络化办公。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切实加大对车辆入园工作的管理力度,全面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拥堵和“打非治野”各项工作,营造安全有序的游览环境。
完善各项服务设施。北京植物园着重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游客满意度。在工作中牢固树立“以游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的工作理念,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编写《北京植物园规范服务案例》,大力开展奥运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全面提高职工的服务水平。着力开展微笑服务、亲和安保、志愿服务行动和厕所文明行动,免费为游人提供手纸、洗手液、饮用水等“九项公共服务”,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广大游客的好评。及时妥善处理游客意见,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游客的满意度,达到95%。
不断完善基本建设。顺利完成了东南门、南门、西内环改造等工程,门区环境焕然一新,樱桃沟亲水栈道受到广大市民和游客的喜爱。新建游客服务中心和全园电视监控系统,新增数十处休闲小广场,为广大游客提供更加安全舒适的游园环境。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完成了卧佛寺佛像修建、贴金和古建彩绘工程。完成湖区水体净化、温室供暖改造、全园节水灌溉系统、道路和厕所改造工程、垃圾资源化管理试点工程等,全园基础建设和硬件设施水平明显提高。
二是禁止设置广告和标识牌示。购物网点采取竞拍形式由职工个人承包,明确责任、权利和违规处罚标准。所有经营点实行“门前三包”。定期邀请地方卫生防疫、工商、税务、公安、消防、旅游等管理或执法部门来园检验指导,做到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采取十项措施严格从业人员管理:一是在规定区域内经营。二是禁止设置广告和标识牌示。三是严格执行公园统一制定的商品价格,明码标价。四是严格按照经营协议和安全责任书合法经营。五是统一着装,佩带工作牌,“三齐”上岗。六是落实“门前”三包。七是说好第一名句话,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唱收唱付。八是严格落实进货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商品质量关。九是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营项目经营,不得销售散装食品和炸烤类食品,严禁销售过期食品。十是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技能。
游客服务中心建在东南门内,位置优越,标识醒目。整个建筑采取庭院式设计,木本色建造,造型与四周景观有机结合,能够烘托景观环境。内部配备电脑触摸屏,内容丰富,性能完好,设有独立影视播放设备。提供游客休息的座椅,游客能获取主要导览宣传材料,免费提供植物园导游线路图。配备了拐杖、轮椅、婴儿手推车、雨伞、报纸、小药箱等物品。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佩带工牌,提供咨询接待服务,职责明确,服务优质。有景区活动预告及阶段活动预告,在主要门区公示,在报纸,并利用网络宣传。提供全园导游讲解服务,满足饮料、纪念品等购物需求。
三是景区牌示标准化、规范化、双语化和人性化。公园5个门区入口各有1块导游全景图,正确标识出主要景点及旅游服务设施的位置,包括各主要景点、游客中心、厕所、出入口、医务室、公用电话、停车场等,并明示咨询、投诉、救援电话。公园门口及主要景点周边共有70块引导牌,并且安装了导览图,标明游客所在位置及周边景点和服务设施。还设置了景点说明牌、标识牌、警示牌、电子公告牌、留言牌等牌示,布局合理,牌示外形别致,具有艺术感。牌示设计制作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撰稿、统一校对、统一标准”的原则,图案根据不同位置采取不同造型、规格、材质、工艺和颜色,牌示与四周环境有机结合,游客在游览阅读的同时,产生与欣赏景点一样的美的感受。材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与景区协调。各种牌示全部实行中英文对照,植物名牌采用了拉丁文说明。有专人负责对各种牌示进行维护。
植物园现有果皮箱320个,路椅564个。果皮箱为深咖啡色、小木屋型,路椅有米黄、乳白、咖啡三种颜色,布局合理,造型、色调与景观环境相协调,而且制作精美,材质环保,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及时。园内各种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全部采取国标图案,如:厕所、无障碍、茶室禁烟、防火等符号,图形符号设计规范,位置、数量科学合理,与景观相协调,突出文化特色,视觉效果精美,有专人维护保养。
四是加大科普力度,提高非紧急救助服务工作水平。北京植物园现有专职导游讲解员21名,高级专业讲解员10名,可提供英语、日语、法语导游讲解服务。展览温室可提供便携式语音导览器,根据需求可选择播放语言。两万余字导游词主要介绍了各景点的历史、发展、现状、规模、作用、特点等方面的内容,并全部经过专家论证。语音导游词为专业导演、演员录制。导游讲解服务做到服饰整洁、吐字清晰,耐心解答游客询问,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满足游客需求。特别是外语服务,我园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讲解方式,重大活动从全园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轮流到重点门区支援,充分发挥外语骨干的作用。对于重要领导、贵宾、外宾团队或外事接待任务,由管理处统一调配力量做好服务接待工作,做到“外语服务无障碍”。
北京植物园设入园门票、展览温室票、卧佛寺票、优惠套票四个票种,曹雪芹纪念馆免费开放。我园严格执行市政府定价制度和门票减免政策规定,并且将各种票价、优惠办法、减免规定在各售票处公示。各种票种设计力求突出本景区特色,制作精美,便于游客收藏。各种票背面有游览简图、咨询、投诉、紧急救援电话和温馨提示,方便参观游览。
打造植物文化品牌
科技创新促发展 建设世界一流植物园。
古树管理网格化。古树被称为活的文物,进行了重点管理。对全园638棵古树进行GPS定位和测定,建立一树一档案的数据库。实行网格化管理,由专人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根据轻重缓急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保护、修复、复壮等措施。
古树保护方式有围栏、支撑、清理周围环境等措施。对游人量集中地区的重点古树进行围挡,避免人为破坏,做到围挡材料、质地和样式与周围环境相宜。在重点部位对部分古树采取艺术支撑方式,改善了景观效果,得到了好评。对古树冠幅内的杂木进行清理,为古树营造良好的生长环境,避免与古树争夺光照、水分和养分。杂木清除后有利于保护古树正常生长。
采用先进技术,对容易出现空洞的国槐古树进行无损测定,分析不同高度树干空洞情况,制定计划,采取科学有效措施进行修复处理。通过空洞清理、填充、埋导水管、贴树皮等方法,使树洞修复后的古树基本恢复原貌。
草坪地被植物多样化。坚持“适地适草”,根据不同地段的立体条件和景观要求,采用适合的草种,形成了野牛草、结缕草、草地早熟禾、高羊茅等多种草坪。草地上安装智能灌溉系统,通过科学合理设置,控制喷灌时间和水量,达到节水、节省人工的效果。
地被植物坚持本土化和多样化相结合,根据不同环境条件,应用大叶铁线莲、甘野菊、鳞毛蕨等乡土地被植物,同时适当选择玉簪、萱草、矾根、景天等地被植物品种,形成丰富的地被植物景观,达到景观与生态相结合的效果。
草本花卉新颖化。植物园应用的草本花卉品种超过1000个,每年都有新品种亮相,以新方式展现。举办世界名花展时,筛选了100余个郁金香、番红花、贝母、观赏葱等球根花卉品种,在设计上注重植物材料特点把握和层次搭配,采用多种搭配组合;以冷季型草坪作为底衬,突出图案设计表现力。在花卉种类应用上注重了推新求变,球根花卉中加大了蓝色的葡萄风信子的用量,突出了展示主色调和铺垫了底衬。通过技术手段,使不同种类球根花卉花期都能连续不断,开花一致。对洋水仙品种区进行了冬季覆盖催花,使其在早春桃花节初期就能整齐绽放;还应用郁金香5度球使桃花节期间球根花卉观赏期提前了十多天。
病虫害防治综合化。北京植物园坚持以生态友好型方式防治病虫害,加大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的力度,尽量减少农药的用量,使用生物制剂和低毒、低残留农药。物理防治措施有悬挂诱捕器、诱虫灯、糖醋液,树干涂胶、绑草绳、缠塑料带等措施。生物防治方式有放养瓢虫防治蚜虫,以双条杉天牛作为中间寄主规模化繁育蒲螨和肿腿蜂,用来防治美国白蛾、柏肤小蠹和松墨天牛等害虫。还在树上安装鸟箱,达到以鸟治虫。
打造特色品牌
按照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服务首都生态文明,传承北京历史名城文化,打造世界一流名园”的战略思想,北京植物园本着“传承、挖掘、创意、创造、创新”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单位主办、群众参与、社会支持的管理模式,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大力挖掘弘扬植物园“植物文化、园林文化、科普文化、红楼文化、寺庙文化、花卉文化、生态文化、西山文化、旗营文化、餐饮文化”等十种文化,打造树立了北京桃花节、月季文化节、科普夏令营、文化节、曹雪芹艺术文化节、腊梅迎春会等文化活动品牌。
北京兰花展。北京兰花展迄今已举办了8届,成为北京市民春节期间赏花的重要场所。2012年兰花展共展示各类花卉400余个品种,2万余株。分洋兰和国兰展区两部分。洋兰展区位于热带展览温室,占地3500平方米,共设九个主题展区。蝴蝶兰、大花蕙兰、卡特兰、兜兰、文心兰等众多的兰花品种一起搭成为不同的造型。国兰展区位于科普馆,以展示国兰的各种变异类型。
北京桃花节暨世界名花展。桃花节迄今已成功举办了24届,世界名花展举办了9届。2012年桃花节主题为“寻找心灵的桃花源”,共接待游客106万人次,同比增加19%,门票收入935.79万元,同比增加2%。布展总面积达2万余平米,147个品种40万多株。其中郁金香106个品种,其它球根花卉42个品种。草本花卉70个品种,约9万株。
北京桃花节成为北京市民春天踏青赏花的首选。桃花园收集展示桃花品种近70个,是世界观赏桃品种最多的专类园之一。每到春季,园内迎春、玉兰、桃花、郁金香、丁香、海棠、牡丹等次第开放,桃红柳绿,姹紫嫣红,北京植物园成了花的海洋,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接待100多万人前来踏青赏花,连续两年被北京市公园绿地协会评为年度优秀文化活动,还被评为北京公园十大品牌文化活动。
北京月季文化节。月季文化节迄今已举办了4届。依托北方最大的月季园,2012年主题为“月季一北京之花,北京一月季之城”。分为入口引导区、精品盆栽月季区和自由赏花区三个展区。树状月季展示区最为特色。精品盆栽月季展示精品月季百余种,盆栽月季2000余盆。自由观赏区栽植月季1200余品种,近10万余株,及百余种名贵月季。开展“万盆月季进校园”、“跟行家认月季”和“E时代一月季摄影赛”等科普文化活动。
北京文化节暨北京植物园市花展。文化节迄今已举办3届,展举办。2011年展以“秋色雅韵”为主题,花卉布展面积约5000平方米,展出各色花卉300余个品种,20万余株。布置“玉兔祈福”、“五谷丰登”、“金秋雅韵”等景点,有高达6米的11层塔菊、6米的篆书“菊”字花坛及200余个经催花处理的独本菊品种。举办“文化与生活”科普展,制作了大型科普展,介绍的文化和生活。现场还展示了各种茶菊、枕、垫等产品,体现出与人们生活的密切相关性,达到科普与展览的结合。
芳香植物展。展出薰衣草、迷迭香、罗勒、薄荷、到手香、蜡菊、香妃草、驱蚊草、百里香等20多种芳香植物。浓郁的花香沁人心脾。在赏花时,除有视觉享受,还可以得到嗅觉享受,体验不同植物制作的精油。
清明植物文化展。以柳树、桃花、迎春花、等20余种清明植物制作切花、盆花、盆景、植物人时装展。游客还可参与编柳、戴柳、佩戴柳帽、观看编艺表演等活动。
其它花卉文化展览活动还有向日葵展、盆景展,蝴蝶生态文化展等。
深入挖掘文化内涵
北京植物园依托植物资源优势和技术人员优势,通过举办大量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寓教育于游览之中,在服务游客的过程中不断提升植物园的景观环境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北京植物园每年举办“桃花节”、“世界名花展”、“市花展”等大量文化活动,展示植物园花展文化、园林文化。利用曹雪芹纪念馆、卧佛寺等文化资源,先后举办了“红楼梦版本展”、“红楼梦与中国玉文化”展、卧佛文化展、腊梅迎春会等多项活动,弘扬民族精神,展示中国悠久传统历史文化。利用“一二九”运动纪念亭、梁启超墓等场所,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2008年,我园举办了北京2008“五环连五洲”世界花卉展,展出了来自五大洲205个奥运成员国和地区的国花、国树和代表性植物1000多个品种100余万株。诠释了“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体现了北京奥运“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主题。2009年国庆节前,植物园组织参与了七博会“花与科技”专题馆的布展与展示工作,布置展板和宣传牌示200余块,触摸屏14块,液晶播放器13块,多媒体投影装置10余套,LEO显示装置20余平方米和国内最大的多媒体球幕阵、世界最大的万花筒群及航天育种等各类科普展项30余个。国庆假期共接待游客100余万人,日均接待10万人以上,得到了回良玉、刘淇等领导的高度评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大大提高了北京植物园的社会知名度。2009年国庆节,植物园组织了迎国庆60周年大型花展暨第17届市花展,活动“盛世华章”为主题,通过造景手法的多元化、植物材料的丰富化进行环境美化、景观布置和展览展示,共分为五大展区,设置“盛世花章”、“普天同庆”、“和平盛世”等大型立体花坛,杨树区设置“华彩乐章”花坛,将民族图腾和典型的少数民族建筑及舞蹈动作制作成立体花坛,作为“盛世华章”的主展区之一;温室前广场设置“欢庆锣鼓”花坛,采用真锣鼓与花卉制作的假锣鼓立体造型相结合的做法,表现了锣鼓声声、太平盛世的宏大场面。整个花展共选用花木300多个种(品种)、60余万株,布展总面积约2万平方米。国庆期间接待游客15万人次,展览得到了社会各界及广大游客的普遍赞誉和高度评价。
北京植物园以文化建园为突破,按照举办“四季花节”、“十项活动”、“六条特色游览线”的工作思路,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努力培育文化品牌。积极推动曹雪芹西山故里项目和卧佛寺文化景区的规划建设工作,不断彰显文化影响力,实现发展新突破。成功举办了兰花展、向日葵展、荷花展、热带亚热带珍奇植物展、盆景展、蝴蝶生态科普展、曹雪芹生平展、卧佛展、世界著名的巨魔芋之夜等优秀展览展陈,每年都吸引300余万游人参观游览。按照四季花开、景观常新、文化活动不断线的要求,举办了国际仙人掌多肉植物展、亚太地区第八届盆景赏石展、北京市花展、曹雪芹文化艺术节、卧佛寺腊梅迎春会、传统节日民俗和专类植物文化展等各种高品位、有特色的文化活动和主题展览,不断彰显植物园特色文化。以郁金香为主成功举办了九届世界名花展,形成了我园又一张靓丽的新名片。“曹雪芹西山传说”被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北京植物园注册了园标(LOGO),并在宣传品、门票、工作牌、书籍等上使用,形成独特的外在标志形象、文明员工形象。
第9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范文
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中心区货运汽车营运技术要求》(DB11/T761-2010)(以下简称:《标准》)于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为推动该《标准》的宣贯实施,推进城市中心区在用货运车辆和新增货运车辆的达标进程,为道路货运和物流企业与汽车制造厂商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指导下,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主办、北京博瑞启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办了此次大会。
“蔚蓝”天空需要“绿色”交通
此次大会提出以《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为依据,以《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物流业发展规划》为指导思想,通过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地方标准《城市中心区货运汽车营运技术要求》,重点宣传“绿色物流战略”,倡导节能减排、安全环保、低碳运输、经济便利的发展理念,引领和推动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迈进。
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会长崔燕萍首先发表热情洋溢的致辞。向前来参加此次大会的政府部门、汽车制造企业、道路运输企业等表示欢迎,并表示北京道路运输协会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推动“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绿色交通”的发展,促进城市物流配送体系的建设,提升城市配送车辆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质量。
这一《标准》的推出体现了北京市在积极推进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响应环保要求等方面,所做出的积极有益地尝试和探索。同时,也传递着以北京为试点,将在全国积极推进的城市配送车辆标准的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
北京地方《标准》规定了城市中心区从事经营性货运汽车的类型及运输范围、技术要求、标志标识和检验方法。按北京地方《标准》规定的执行时间计算,目前距正式法规执行还有近2年的缓冲时间。那么,对于在2014年4月1日以后,仍不能符合《标准》的城市配送车辆,北京公安交通,及运管部门,将不予发放通行证和营运证。也就是说,未符合《标准》的配送车辆将不得上路。
可以说,本《标准》涉及内容之全面,限定标准之严谨,已具有国际标准惯例特点。那么如此严格的《标准》作用何在呢?据测算,一辆载重量为2吨的轻卡可以完成4辆轻客的货运量,这表明,客货混运不仅效率低,而且加剧了道路拥堵、城市污染,为交通安全带来隐患。政府相关领导表示,《标准》正式执行后,将严厉打击对黄标车上路行驶、客车拉货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在政府的有力监管下,企业协同响应、物流用户对自身发展不断提出要求,积极贯彻实施《标准》不仅可以提高车辆技术水平,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货运车辆对道路资源的占用,缓解交通拥堵;还可以规范车辆燃料限制,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提高空气质量、降低PM值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北京《标准》凸显深远意义
在会议中,交通委运管局领导对《标准》进行详细解读。阐述了北京地标和绿色车队政策,强调《标准》本身的政策严肃性,以及在三年承诺期后应自觉履行的义务。
据了解,北京正在努力推进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推动实施城市中心区货物配送的货运企业标准与车辆车型、外观、安全、环保等标准,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并选择鲜活农产品、药品、成品油配送等为试点,探索建立城市中心区物流配送模式。
与此同时,交通运输部正在以北京地方《标准》为重要参考依据,在北京为试点城市的基础上,进行着全国城市中心区营运货车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北京作为首善之区,地方《标准》的成功经验将辐射全国,为全国城市货运标准确立标杆作用。
从《标准》中可以看出,政府施政思想在发生转变,从“限制高压”向“开放引导”方向转变,与车企和道路运输企业一道为城市配送创造良性竞争的环境。在此时机,顺应政策方向的车企与道路运输企业必将为自身长远发展拓宽道路。
值得指出的是,北京市在配合《标准》推出的同时,还在财政上给予了积极的引导,了《2011-2015年北京市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车辆购置专项补助管理办法》,对于确定为“绿色车队”的企事业单位贷款新购置绿标货车给予车辆购置贷款贴息补助,对于上述单位淘汰黄标车并新购置绿标车则直接给予更新补助。
响应《标准》益于企业长远发展
据记者观察,大会不仅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大力支持,同时国内各大商用车生产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也积极响应。参会货运企业数量就达到500家之多,各企业本着合作、互惠、共赢的原则,积极推动北京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创建互通与合作的垂直平台。
会上,由北汽福田、东风商用、北汽制造、东风股份、江铃、江淮、奇瑞等汽车生产企业代表上台讲话,并共同推倒多米诺骨牌,表达对《标准》贯彻实施的支持和信心。各车企单位还在现场展示符合《标准》要求、品系丰富的城市货运展车,供用户现场参观、选购,并为用户提供可定制化的物流解决方案。
众所周知,对于企业能否长远发展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政策的深度把握,二是对市场的敏锐嗅觉。北京地方《标准》作为中国城市配送车辆发展方向的“示范性标准”,相关企业对其的准确把握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