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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领导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一、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既是改进机关作风的需要,也是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的需要。通过参加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认真学习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觉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斗争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尤其是反复学习了中纪委以精神以及(上级县)县委、县政府《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和《关于对县(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教育,树立起了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廉政建设变成自觉行动,贯穿于日常工作始终,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
二、认真大胆负责,切实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开展经常性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利用检查指导工作、召开会议之机,见缝插针,教育分管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做到警钟长鸣,筑牢拒腐防变的长城。对一些苗头性的腐败问题,做到随时发现,随时解决,随时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帮助指导分管部门把廉政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针对分管范围内不同部门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帮助他们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部门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廉政建设“小立法”,使广大领导干部有令可行,有禁可止,规范约束了干部的行为,杜绝了“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减轻了农民负担,从源头上制止和预防了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教育引导分管部门积极实践“三个代表”,深入开展为民服务联动工程,帮助指导农业局、畜牧局、烟草公司等单位开通了服务热线,增强了领导干部勤政为民的宗旨观念,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三是深入实际,加强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通过走访、座谈、听汇报等形式,调查摸底,掌握廉政建设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决不姑息。今年以来,先后听取了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农机局等部门的廉政建设汇报,召开了各种形式的座谈会20多次。针对今年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时深入部门企业召开会议,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杜绝有关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四是及时搞好汇报。对于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一把手汇报,并提出了一些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第2篇:领导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法定职权范围内。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3篇:领导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同志们:
听取和审议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任期内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履职情况,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三至五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和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2013年3月1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党组)会议通过投票方式,确定了5位同志在今年6月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我们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为更好地听取和审议履职报告,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五位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五个履职情况调查组,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了《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的安排,我们这个组,负责调查煤炭局局长邝良桃同志履职情况。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良桃同志履职情况调查动员大会。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的意义
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有效监督举措。实践证明,这一举措对于依法加强人大监督职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是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应有之义。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和监督的权力。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责任对由其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听取和审议由人大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报告,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由其产生、对其负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和“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并对人大负责的具体体现。
(二)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有效途径。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不仅仅是一种监督方式,其目的在于加强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全面了解他们的履职情况和工作业绩,指出问题,提出建议,促进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促使人大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保证法律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三)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是聚人心促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有了长足发展,迎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时期,这是在历届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真抓实干、广大干部群众开拓进取团结奋斗的结果,其中也包含了在座各位同志的辛勤劳动。立足新起点,谋求新跨越,如何贯彻市委提出的“大干新三年、再创新辉煌”的战略决策,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展好,至关重要。这次需要报告履职情况的五位同志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和社会保障局、食品和药品监督局、规划局、煤炭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无一不和民生息息相关、联系紧密。市人大常委会选择听取和审议这五位同志的履职情况报告,一方面,可以使相关同志及所在部门更加增强责任和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通过履职情况报告进一步了解部门的工作,动员广大群众,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和帮助各部门把工作做得更好,达到聚人心、鼓干劲、促发展的目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
二、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履职情况调查工作
组织调查研究,就是为了掌握真实情况。如果不能掌握真实情况,就失去了调查意义,也就不可能对一个同志作出客观的评价。因此,大家要本着出于公心、推动工作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反映情况,积极配合履职情况调查工作。等会开完动员会以后,我们接着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主要是对良桃同志个人在德、能、勤、绩、廉方面基本情况的评价。大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严肃认真、独立填写履职情况民主测评表,填好后投入投票箱。民主测评后,调查组将进行个别谈话,谈话对象的范围,《履职情况调查工作方案》已经说了,我不再重复。请参加谈话的同志,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实事求是地反映良桃同志的情况。同时,我们欢迎没有纳入谈话对象的同志向我们反映情况。调查期间,调查组将在局里设立意见箱,时间截止为6月5日,同志们也可以把自己了解的情况、意见和建议投入到意见箱。此外,调查组还将查阅相关资料并了解审计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煤炭局办公室准备好相关资料。我们调查组的各位同志,一定要积极认真地履行好职责,服从安排,积极参加调查组的各项活动,对调查的内容要注意保密。调查组的工作人员,要注意及时整理调查材料,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各市人大代表小组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提炼,提出符合实情的、中肯的、客观的、积极推动工作发展的审议意见。
三、强化整改,积极有效地推动全市煤炭工作科学发展
听取和审议市煤炭局邝良桃同志的履职情况报告,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审议意见,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真心实意地帮助良桃同志和煤炭局进一步改进工作,促进全市煤炭工作科学发展。俗话讲:“人无完人,金无赤足。”由于多种原因,我们的同志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是在所难免的,关键是及时发现问题、改正问题。希望良桃同志和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相关的局属机构、部门,对群众和代表反映的各类问题要有正确的认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同时,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整改,给群众和代表一个满意的回复。调查组也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了解整改取得的成效。今天我们到市煤炭局来,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我们可以学习煤炭生产方面的许多知识,从而对我市的煤炭事业有更深的认识,更有利于我们理解和支持我市煤炭事业的发展。
第4篇:领导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领导讲话;述职报告;典型发言;礼仪演讲
行政工作中的演讲主要包括领导讲话、述职报告、典型发言、礼仪演讲四类。以下对这四类演讲的有关知识和技巧作扼要介绍。
一、领导讲话
(一)领导讲话的性质、特点
领导者为实施领导在各种会议上所作的指示性发言,叫做领导讲话。领导讲话的讲话稿或记录稿是会议的主要文件,是反映会议精神的载体、传达会议精神的依据。
领导讲话具有权威性、思想性和鼓动性。领导讲话不同于一般的演讲或发言,其内容是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实施本级组织的决定,对分管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所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领导讲话不能就事论事,而要就事论理,以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成果为指导,分析实际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把人们的思想认识提高到本质和规律的高度,体现出很强的思想性。领导讲话必须具有强烈的鼓动性,在对形势、任务、思想动态深入透彻地加以分析的基础上,以表达必胜信念、充满战斗豪情的语言,鼓动、激励听众立即行动起来,为实现组织的任务和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领导讲话的技巧
1、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权威与平易的关系。领导讲话必须具有权威性,就是要做到立场坚定,原则性强,严肃、认真、坚决、有力,同时还必须言之成理,善于把理说白说透,将深刻的道理和严肃的事项用亲切、自然的语言表达出来,使领导者的权威得到自然而然的显示和贯彻,消除听众的逆反心理,起到讲话应有的权威效果。二是庄重与幽默的关系。领导讲话必须庄重,不能拉家常式地漫谈、闲扯,而要严肃、认真、准确地阐明自己的思想观点。但是,领导者也不能板起面孔,一本正经地教训人,而应当适当增加语言的幽默感,比如讲一种荒唐的现象,讲几件有趣的事情,来两句顺口溜或打油诗,等等。三是深入与浅出的关系。领导讲话固然要讲出深刻的道理来,但深刻的道理如果全是名词、定义、理论观点,就会使人感到深奥难懂、枯燥无味、难以接受。因此,必须用通俗的语言,特别是群众熟知的事例与典故,来阐明深刻的道理,做到深入浅出、雅俗共赏。
2、注意三个问题。一是避免雷同。领导者参加会议应邀讲话,常会遇到几位领导讲同一个问题的情况,这就容易出现讲话内容重复、雷同的问题。怎样避免?第一、可根据领导者的特定身份就会议的主旨阐发观点,展开议论。这样可以比较自然地成为一家之言。第二、变换审视议题的角度,从独特的视角看待问题,阐发观点。这样可以使人耳目一新。第三,选择那些富有新意的材料来说明问题。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听众审美活动和求异思维的需要,使听众开阔眼界,回味无穷。二是独具风格。讲话有自己的风格才能抓住听众。领导者要有创新意识,注意追求和展现自己思维和语言的特点,在讲话中讲出自己的风格来,或真挚细腻,或警策深刻,或文采飞扬,或慷慨激昂,或娓娓道来,或雄辩奔放,等等。三是适当调剂。讲话时间长了,听众会感到疲劳,注意力随之逐渐分散,特别是到了会议的最后阶段,听众的精神开始松弛下来,有的人开起小会,有的人焦躁不安,有的人收拾东西准备走路。这时候,讲话者就要注意调剂情绪了。调剂方法可根据现场情况和领导者的特长来选择、创造,例如结合内容讲一个幽默故事,适当搞点互动,或者一条重要信息,等等
二、述职报告
所谓述职报告,就是年终时领导干部向人大或者本单位职工陈述履行职责情况的口头报告,内容包括所担任职务的工作职责、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存在的差距和改进的打算等。做好述职报告,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述职报告的性质、特点
述职报告的性质,是担任特定职务的领导干部向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单位的职工汇报个人一年的工作情况,以便更好地接受人大或本单位群众的监督,因而其最显著的特点是个体性、汇报性和接受监督性。如果忽略了述职报告的性质和特点,把述职报告讲成本单位的工作总结,在本单位也许可以了事,但是在人大绝对过不了关。在人大过不了关的教训在有的地方的领导干部述职报告中已经出现过。
(二)介绍职责要清晰、准确、全面
每个领导干部都有特定的工作职责,这个职责既是他(她)的工作任务和目标,也是他(她)的工作依据和标准。因此,清晰、全面、准确、深刻地认识自己的工作职责,是领导干部履行好职务责任的前提;如果一个领导干部连自己的工作职责都说不清楚、说不全面,仅凭这一点就可以确定他(她)是一个不称职的领导干部。
(三)汇报履行职责情况要讲究技巧
1、分门别类,有条有理。述职报告内容很多,不能想到哪里说到哪里,必须按照材料性质归类,根据各类材料的关系安排结构,做到条理清楚,避免杂乱无章。
2、锤炼观点,精选标题。述职报告中的思想观点,是领导干部对本职工作的过程、情况的本质认识和规律把握,是具体材料的统帅,也是今后进一步做好工作的基础,因此,领导干部在述职报告中必须注意锤炼出准确、深刻、新颖的观点,并精心选择恰当、精炼、生动的语言表达它们,形成打动人心、吸引眼球的大小标题。
3、突出重点,详略得当。领导干部的工作千头万绪,繁多复杂,述职时必须突出重点,详略得当,才能在规定的有限时间里展现出工作全貌,为人大或群众考察监督提供可靠的依据。述职报告的重点,应当是述职者本职工作中的主要任务的完成过程、具体做法和效果,其他内容如工作背景和认识体会等则可以概略地交代。
第5篇:领导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6篇:领导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根据《**县科级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试行)》(县组部发〔**〕49号)和《关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通知》(县委办发〔**〕28号)要求,县委组织部于近期组织人力,采取查阅资料、座谈走访、统计分析等方式,对全县科级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县科级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试行)》和《关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通知》下发后,绝大多数领导班子都高度重视,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切实抓好落实。大多数科级干部在外出时,都自觉按《**县科级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试行)》的规定程序,向县上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征得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其中绝大部分乡镇、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外出时,都严格按《关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通知》要求,及时向县委主要领导请假,征得县委同意,经县委组织部审批后,向县委办、政府办登记备案。外出归来后,大部分科级干部都能及时销假,因公外出的同志凭县委组织部出具的外出请假证明报销差旅费及出差补助。县财政部门特别是会计核算中心和乡镇财政管理局在报销相关费用时,注意做到严格把关,认真核对,对没有组织部门证明或证明内容不符的,不予报销。通过各级领导班子和广大领导干部的共同努力,全县科级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得到较好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干部队伍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存在问题
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和科级干部在落实外出请假报告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极少数单位对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单位没有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对其重要意义和具体程序不清楚,落实不到位,在到财政部门报销相关费用受阻时,才知道外出前要履行请假手续;少数单位对请假制度认识上有误区,认为外出都是为了工作或者是上级领导安排的,请不请假不重要;个别主管部门不能带头遵守请假制度,对下属单位要求不严,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本系统的单位普遍对请假制度落实不力;个别单位认为自己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不存在到财政部门报账的问题,不按规定进行请销假。
2、极少数科级干部对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认识不到位。有的科级干部对请假制度了解掌握不够,在程序上不知如何操作,只请假不销假;部分科级干部特别是一些主要领导存在先外出、回来再补办手续的情况;个别单位“一把手”认为自己是陪县上领导外出,没必要再履行请假手续;有的副职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科级干部认为已经给单位主要领导汇报了,不用再到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还有的同志认为自己是因私外出,不存在报销费用的问题,嫌麻烦,不履行请假手续。
3、个别单位和干部在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请假后的活动与请假事由不一致;有的请假外出后,实际时间地点与申报的不符,在报账时擅自更改组织部出具的《请假证明》上的时间地点;极个别单位为回避请销假程序,存在领导擅自外出而用一般干部的名义报账的问题,影响了请假制度的落实。
三、今后的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科级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是及时掌握干部外出情况、搞好干部监督、落实《公务员法》的基本要求,对于进一步增强干部的组织纪律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干部队伍整体建设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自觉性。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科级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请销假制度,并严格监督,抓好请销假制度在本系统、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其他科级干部要增强组织纪律意识,外出时要主动汇报,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各单位办公室特别是主管部门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上传下达和协调沟通的作用,及时提醒、督促本单位、本系统的科级干部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确保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7篇:领导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8篇:领导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第二条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二)建立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急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五)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组织抢救和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对本部门(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督促、指导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研究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安全生产紧急险情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以及不符合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销原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依照职责权限,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服从政府的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事故的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第八条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后,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经贸、监察、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
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事故报告批复后,发生事故的市、县人民政府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内容,认真组织落实,监察部门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或者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属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处理,避免事故发生;属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资料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施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旅游、交通、楼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和理由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的隶属关系,对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和责任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而予以批准,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取缔或者不予吊销营业执照、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正职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在工作中的,加重处分,构成、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级市市长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五)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9篇:领导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总结
2017年,在上级党委、纪委的正确领导下,公司各级党委、纪委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及中纪委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狠抓企业巡视和巡视回访发现问题整改,严肃执纪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启动内部巡视,着力解决落实“两个责任”失之于软、失之于弱等问题,推动了“两个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
一、关于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一)认真履行领导主体职责。
一是深化“两个责任”体系建设。公司党委认真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部署,在深入落实《关于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等制度基础上,研究修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党委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责任、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责任追究、检查考核与结果运用,形成了常态化的推进保障机制。二是全面部署,组织推动。年初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听取纪委工作报告,研究部署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公司工作会议上,全面安排部署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党委办公会议,听取党群各部门汇报,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当月的重点任务。三是率先垂范,履职尽责。党委主要领导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抓工作部署和推进落实,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检查指导各单位、本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统筹推进纪检监察组织聚焦主业,为其充分履职创造条件。
(二)认真履行协调主体职责。
一是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建立了由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副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结合企业巡视和巡视回访、审计等发现问题,进行任务分解,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整改落实、督办验收工作机制。二是组织协调,同步推进。加强党政纪工团协调配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要求纳入企业改革发展总体布局,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积极督促各级党政纪工团组织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分头把关,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三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大力推进审计改革、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进纪检、审计联席办公,完善执纪审查协调机制,推动“两个责任”向基层延伸。
(三)认真履行实施主体职责。
一是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年初,公司党委与所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细化分解任务,明确领导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建立实行“两个责任”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党委(党工委)书记每季度向公司党委书面报告“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建立实行约谈制度,公司党委书记约谈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XX人次,纪委书记约谈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XX人次;对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八项规定”落实不力或出现其他违规违纪苗头性问题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抓早抓小抓苗头,共谈话提醒XX人次,函询XX人次,诫勉谈话XX人次。二是落实责任,狠抓整改。公司党委高度重视上级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上级巡视回访反馈的问题逐级分解,以问题整改清单方式,一对一地向分管领导、责任单位或部门、责任人进行交底,强化跟踪落实。共受理、处置巡视移交问题线索XX件,其中函询XX人次,立案XX件,给予党政纪处分XX人次。三是突出整改,启动巡视。按照公司党委、纪委总体部署,启动了对所属单位的巡视工作,完成了首轮对两家单位巡视,共发现选人用人、职务消费、公务用车、报销大额招待费、年薪外收入清理不彻底、固定资产管理等六个方面XX个问题。将巡视组发现的问题线索XX件次,及时移交纪委调查处理,共立案XX件,给予党政纪处分XX人次,诫勉谈话XX人次,通报批评XX人次,调离XX人次,经济处罚XX万元,对XX个单位党委进行通报批评,发挥了巡视震慑作用。
(四)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职责。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四好班子”创建活动,扎实推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共表彰“四好班子”XX个,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教育培训,举办了第XX期领导干部培训班,培训副处职以上领导干部XX人;成立两个考核组,对XX个单位进行领导班子大考核、XX名领导人员日常履职巡察、XX名试用期满和XX名诫勉期满领导人员考核、后备干部推荐和领导人员补员考察。二是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治理工作,发挥了选人用人定向把关作用,增强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力。一年来,共提拔使用、调整交流中层以上领导人员XX名。三是强化干部管理监督。加大多维度考核,严格领导人员个人报告事项审核,对隐瞒不报XX人,其中移交纪委进一步核实情况XX人、诫勉XX人、批评教育XX人、暂缓提拔XX人。加强领导人员出国(境)管理,对XX名领导人员因私出国护照进行全面清理。
(五)认真履行教育主体职责。
一是坚持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系列讲话和党章党规及《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试行)》,党政纪主要领导带头学习研讨,带头参加组织生活,带头讲党课,带头查找党性党纪方面存在的不足,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上率下,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通过学习教育、专题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规定动作”,努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是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教育大宣教格局。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委中心组、干部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一年来,共举办各类培训班XX期,参培人员累计XX余人次,增强了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弘扬廉政文化。把廉政文化建设列入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以“道德讲堂”、廉政示范单位创建、企检共建、区域联建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培育和弘扬“崇廉尚俭,廉勤立身”的廉政理念,命名表彰了XX个“廉洁文化建设示范点”,彰显了廉政文化教育和导向作用。四是强化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编发了《关于XX公司重大资产损失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关于XX公司责任亏损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组织机关XX名党员干部参观了XX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通过“警示之门、正义之路、警示展厅、体验监舍”四个环节,接受了体验式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公司纪委与XX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共建合作,运用全新的廉政教育模式,通过微信新媒体,组织党员干部及职工观看廉政教育微短片并撰写心得体会,取得了较好效果。
(六)认真履行预防主体职责。
一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订出台了《企业管理约束性条款》、《合同管理“十禁止”规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制度XX项,修订XX项,废止XX项,有力支撑了惩防体系的平稳运行。二是组织开展了“四风”问题整治情况“回头看”。查找“四风”问题XX项,通过清单式管理,整改问题XX项,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每逢重大节日,针对“四风”易发问题,提出明确纪律要求,部署监督检查。国庆期间,开展自查XX次,暗访XX次,突击检查XX次。三是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植入到关键领域、关键环节中。进一步强化了劳务、资金、物资、设备等关键领域的集中管理,大力推行成本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施量价双控。
(七)认真履行惩处主体职责。
一是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完成了公司纪委(监察部)内设机构改革,组建了执法监察室,增加了定员编制。推动理顺了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落实“两个为主”,推进“三转”,积极为纪检监察工作创造条件。二是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扎紧制度“笼子”,加大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组织执纪审查,针对股份公司巡视发现问题、亏损单位目专项审计、遗留案件处理,拓宽问题线索来源,着力查处了失职渎职、有章不循、损害企业利益等违纪行为。
(八)认真履行考核主体职责。
一是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认真落实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实施办法,把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职代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代表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其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二是组织实施考核。健全完善落实“两个责任”检查考核制度,坚持利用党建调研、专项检查、综合考评等工作,对各单位“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列出责任清单,由公司班子成员带队,纪委(监察部)、组织部、干部部人员参加,对各单位落实“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量化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书面反馈,督促整改落实。
二、关于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一)认真履行“两个责任”监督职责。
一是协助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照公司党委的总体安排,制订了《纪委书记与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党委(党工委)书记述责述廉报告制度》、《纪委(纪工委)书记履职履责考核评价办法》等制度措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责任内容,层层传导压力。每半年书面听取各单位党委(党工委)书记述责述廉报告,全面了解和掌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情况,有针对性提出意见建议。在年初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落实纪委(纪工委)书记述职制度,交流经验,查找不足。二是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一岗双责”。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股份公司巡视、巡视回访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为契机,多措并举,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指导机关相关部门发挥主责作用,种好本系统的“责任田”。三是配合公司党委开展落实“两个责任”检查考核。针对检查考核情况,起草了《关于2017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检查考核情况的通报》,督促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落实。
(二)认真履行“两个为主”监督职责。
一是落实“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要求。按照《企业纪委领导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提名考察基层单位纪委副书记XX名,实行基层单位纪委书记异地交流任职XX名;二是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要求。严格落实《重大问题线索处置、案件查办报告办法》、《关于加强反映问题线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全面实施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与案件查办情况制度,健全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查办案件督办制度;积极规范线索处置及案件管理,严格按照五类标准进行线索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
(三)认真履行深化“三转”监督职责。
一是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继续加大纪检监察职能清理力度,按照上级规定,进一步厘清职能定位,将不该管的业务交还给主责部门,聚焦主业,有效解决了职责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针对个别单位纪委书记分管工作过多,纪检监察人员配备不到位等情况,及时提出了调整建议和要求,指导各单位完成了组织机构和人员调整。二是创新工作方式。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抓细,在执纪问责中不仅惩处腐败行为,更加关注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更加关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政从业情况,积极实施“监督的再监督”、“管理的再管理”,努力实现从管少数到管全面的转变。
(四)认真履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职责。
一是坚持主动作为。协助公司党委制订并与所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二是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定期召开纪检监察办公会议,总结分析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针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请示汇报,提出工作建议;三是夯实基层防控基础。贯彻落实《共建规范廉政铁路建设市场意见》,认真执行“六个不得”、“一个拒绝”,与铁路公司业主签订廉政建设协议,加强了协调互控;深化区域联建、企检共建活动,强化了惩防体系建设,深化了廉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五)认真履行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监督职责。
深入落实《纪委书记与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向班子成员派发了《落实“两个责任”个人记录本》,两级纪委书记坚持每季度与同级班子成员面对面沟通,了解落实“一岗双责”和廉政从业等方面的情况,对各系统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交换意见、商议对策。据统计,公司纪委书记与班子成员当面沟通交流XX人次,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坚持在职代会上对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政从业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时报送上级纪委,强化测评结果运用。
(六)认真履行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监督职责。
一是规范线索处置。督促各单位按时上报问题线索排查、初核立案、审理执纪情况。纪委主要领导坚持对每一件信访举报、上级纪委移交及审计等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进行审阅批示,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了问题线索处置,有效防范有案不查;二是严格执纪审查。围绕执纪审查重点,不等不靠,主动出击,强化对各单位纪检监察重大问题审查的跟踪督办,特殊问题直接接手,执纪审查力度不断加大。两级纪检监察组织共受理信访举报XX件次,处置问题线索XX件次,同比增加XX%;立案调查XX件次,共给予党政纪处分XX人次,组织处理XX人次,对XX人追究资产损失责任,经济处罚XX万元。三是严格“一案双查”。针对XX公司违规选用劳务队伍、XX公司责任亏损问题,敢于动真碰硬,坚持“一案双查”,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追究了相关领导责任,其中包括党委主要领导XX人,纪委主要领导XX人。
(七)认真履行干部遵纪守法监督职责。
一是强化领导干部约束。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六条禁令”、公司“十五项规定”,针对巡视回访反馈的年薪外收入清理不彻底、报销违规消费等问题,督促各单位开展专项清理,进行自查自纠,发挥了警示作用,管理行为日渐规范;二是强化选人用人监督。参与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负责人初始酝酿,参加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大考核、领导人员履职巡察、试用期考核、后备干部推荐和补员考察,坚持阳光透明,强化过程监督;三是加强督查督办考核。共督查督办考核XX项,对到期未完成事项进行了认定和处罚。三是强化执法专项检查。按照好上级纪委的安排部署,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共发现问题XX个,归纳整理共性问题XX个,下发《执法检查建议书》XX份,对发现的问题集中组织整改。四是深化效能监察。针对各单位机械设备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自立项开展了机械设备管理效能监察,共发现问题XX个,下发监察建议书XX份,给予通报批评XX人。
(八)认真履行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