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税收制度改革范文

税收制度改革精选(九篇)

税收制度改革

第1篇:税收制度改革范文

一、中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存在的弊端

1.地租式的农业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理论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的税收制度,或者以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征税,或者以生产经营净所得为征税对象征税,或者以企业或居民拥有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税。我国现行农业税则不然,既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流转税,也不是按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更不是针对农民自有财产征收的财产税。它针对的是农业生产用地,不论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率如何,也不论农业生产效益如何,只要使用了土地都必须缴税。而且,农业税在计算中不扣除农民投入的生产成本和自食口粮,连农业简单再生产都得不到充分的补偿。实质上,这种农业税就是地租。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这种地租式的农业税缺乏征税的理论根据。

另外,在国家工商税制体系之外,单独对农民开征农业税在国际上实属罕见。这实质是在税收制度上对农民实行了非国民待遇,形成了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它阻断了社会资源向农业领域的投入,已成为我国农业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制度障碍,这是农民收入提高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2.农民税负过高,违反税收公平原则

从流转税税负进行比较,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率统一规定最高8.4%,而我国农产品平均商品率只有40%,如果将其换算为进入市场而成为商品的流转税税负则最高会达到21%,显然要比一般工业商品的增值税负(一般在5%~7%)要高出很多。另外,随着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缴纳增值税,以此标准来衡量,一般农户根本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都应在免税之列。从所得税税负进行比较,如果将农民销售农产品的收入,按应税所得的计算口径扣除其消耗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自身提供的劳务成本计算净收入,绝大多数农民根本没有应税所得,则不须纳税。如果从个人所得税税负进行比较,绝大多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收入,根本达不到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应该纳税。所以城镇职工尽管平均收入是农民的3倍多,很多人还是无须纳税的,而农民则必须人人纳税。一些经济学家指出,人均仅有2000余元纯收入的农民根本就不具备纳税的条件,应该停止征收农业税。

3.国内外税收制度的差异,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独立面向农业的税种,而是设置统一的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制度安排方面,给农业和农民以充分的税收优惠,发达国家尤其如此。由于我国农业税不属规范的商品流转税,对进口的农产品,国家除征收增值税以外,无法再征收相当于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负的某种形式的进口环节税。对于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国家除给予农产品增值税退税外,无法将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款退还给农民。这样在农产品进出口制度上打击了本已脆弱的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我国政府目前对农业提供补贴很低的情况下,农业税这种“不予反取”的制度劣势显得尤为突出。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背景下,国际竞争愈加激烈,竞争手段之一体现在制度上。我们和发达国家在加入WTO谈判中极力讨价还价要争取更大的政府对农业的保护空间,将农产品贸易补贴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最后确定补贴率不大于8.5%。在农业发达国家纷纷给予农业生产高额补贴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农业税制度实质上却在不断把我国的农业推向“高价农业”,这样岂不等于给自己设置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障碍吗?

二、目前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尚不成熟

针对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存在的弊端,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取消现行的农业税,构建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是新形势下对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是解决农村深层次问题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我国农业税收发展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但是,在农业税制的改革上,不仅要看到改革的必然性,而且还要分析其可行性。统一税制是一个渐进的演化过程,从各国的实践看,统不统一税制,什么时候统一税制,至少应考虑以下几点:一是一国农业的商品化程度或农村经济发展程度如何,征税机关在技术上能否准确核定农民的收支情况;二是农业的经营方式和农民的素质如何,设计的税制和征纳方法能否在实践中适用以及税收征管成本的大小;三是在达到国家政策目的前提下,是利用现有制度资源还是制度变革更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笔者认为,目前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尚不成熟,税制改革不宜一步到位。

首先,根据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现在还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以上所说的统一城乡税制的“三个条件”;其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民的收入已进入一个缓慢的增长阶段,农民应当享受国民待遇的时机已基本成熟,这要求现在对农村的税收政策取向应当主要是“稳中减负”,而不是进行复杂的制度变革;第三,在我国加入WTO后,长期落后的农业不仅现在,而且将来都将长期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我们在税收政策上对农业不仅不能“加压”“设障”,而且应当“松绑”“铺路”,对农业和农民确定长期的轻税政策;最后,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农业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决定了农业税制改革不宜急于求成,一刀切,否则会带来新的不公平。

三、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现实选择:分两步走

(一)过度性措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1.规范税费制度。规范税费制度就是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程度很高的分配形式,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税、费”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收为主,少量或基本没有收费的模式,确定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逐步取消那些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项目,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2.加大减免农业税的力度。长期以来,农业税作为国家的财力保障,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税收稳步增长,农业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例逐年下降,有的经济发达省、市农业税不足税收收入总额的1%,已经具备减免农业税的基础。

3.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农业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是必要的选择。其一是精简机构和人员,降低乡镇行政费用,提高行政效率。其二是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农村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应当比照城镇,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由国家来承担和提供。这既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不反弹、稳步取消那些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项目的基础所在。

(二)目标模式:彻底废除农业税,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

1.推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实施对农业部门流转税的税收调节。依照“区别对待,简化征管”的原则,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产品统一课征增值税。课税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增值额。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农林特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收购人为扣缴义务人。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应改变一律免税的做法,按低税率课征,实行简化的征收方法。对农产品加工、销售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为了解决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中的增值税的转移负担问题,可以采取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零税率的政策,在农业生产资料进入农业生产环节退还各加工环节的增值税,使农业生产资料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以体现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和优惠。为了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出口农产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将面临严峻考验,针对WTO允许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发达国家给予农业生产高额补贴以及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较低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在上述农业增值税政策调整的同时,对出口农产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

第2篇:税收制度改革范文

正文:

当前,我国进人了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时期。经济发展对环境资源需求的急剧增长与环境资源有限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越发激烈。经济发展的速度超过了环境资源自我恢复和自我更新的速度,给环境资源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有的地方甚至酿成严重的生态灾难,直接威胁到当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政府为主导的防控污染、调节资源配置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难以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觅需打破过去“政府包办环保”的传统思维,需要以市场机制为导向,通过利益机制的导人,加强法律机制的引导性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功能的整合与互补。

近年来,在环保领域引人市场机制,通过建立环境税收制度,以税收等经济杠杆调节环境及资源配置的呼声愈来愈高。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十七大报告的重要论述为环境税收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建立环境税收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在我国的传统环境政府管制手段中,行政手段是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如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制定统一的环境管制标准;如政府的环境禁令,即通过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某种利用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的行为,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予以关停;又比如行政许可制度,通过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方式规制企业的生产行为。行政手段的实施是以政府的行政强制力为后盾的,一旦不遵守,就会带来严重的经济和法律后果,行政命令一旦作出,就能产生令行禁止的效果,因此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初期政府管制机制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但是,政府行政权介人环境资源使用及分配,是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不得已而为之的被动行为,是一种事后性质的补救措施,因此在实施过程更多的表现为政府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和制裁。在规范和制约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也刺激了市场主体的投机心理,促使了市场主体想方设法的钻法律和执法的漏洞,规避法律的制裁。环境行政管制往往只注重对生产环节末端的结果控制,通过一系列的排污指标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却忽视了对生产、消费各个环节和要素的全过程控制,政府对企业的经济行为制定了相应严格的管制标准,企业基于白身利益的考虑,一般只会被动地去迎合政府管制的需要,只要达到了政府的规定,很少会有企业再努力去治理污染,行政手段缺乏对生产主体行为的有效激励机制。加之行政权的行使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权力“寻租”的现象在我国还大量存在,也严重地制约了我国通过行政手段管制环境污染的实效。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复杂化,政府管制机制所存在的弊端也日益凸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内容就是要“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市场经济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能有效实现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通过市场制度下平等竞争所形成的价格机制,调节整个经济运行中各个经济主体的决策和市场行为,从而引导资源的最佳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着资源要素市场的建立以及围绕环境资源的多元利益格局的逐步形成,我国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所长期沿用的以“命令+控制”为基本特征的单一行政介入模式已经表现出诸多的不适应性,兼容行政手段与多种经济手段并用的“混合调整机制”已经成为当今环境资源法主要的法律运行和实现手段。

混合调整机制的建立,就是要综合运用各种不同的法律手段对环境资源社会关系进行系统性调整,改变过去以救济和修复为主的消极被动的调整方式.强化调整机制对市场主体和环境参与者的引导和激励,通过综合运用强制、指导、经济刺激等多种价值判断与取向各不相同的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多种法律手段的协调与配合,实现在政府参与下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环境资源的供给与消费模式。环境税收制度将政府征税行为的公共财政职能与税收对环境资源的市场调节配置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所倡导的“混

合调整机制”的主要方式。

二、环境税收制度实施的意义

(一)有利于矫正“市场失灵”,促进保护生态环境目标的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依靠市场供求、市场价格、市场竞争等诸多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对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然而“市场失灵”使得市场机制的运行无法自觉实现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需要政府对经济行为的负外部性进行矫正。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使得能源等自然资源的价格不断提高,并能够以可靠的预期来干预市场价格,调节资源的供给和需求数量,从而引导资源向更有利于高效合理配置的产业转移,实现资源的节约和利用。对污染行为征税,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促使企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采取先进的环保技术和环保设备,加大污染治理投资,减少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和排污量,间接地推动了社会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从而促进了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目标的实现。

(二)有利于为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环保资金投人的不足,始终是制约我国环境质量改善的“瓶颈”问题之一。由于资金紧缺,我国环保产业始终存在发展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等问题,缺乏对环保产业应有的激励效应。从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发展历程来看,政府投人作为国家环保投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开征环境税,可以为污染治理、环境资源的保护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也为环境产业、环保技术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持续激励机制。

(三)有利于贯彻公平原则,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通过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税,用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能够促使这些企业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合理化;同时通过对环保企业采取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和财政补贴,减小外部不经济性给这些产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激励企业投资和环保产业的发展,从而在企业之间更好的实现公平原则,体现公平竞争。

(四)有利于应对国际贾易发展中存在的“绿色贾易壁垒”和“污染转移”问题,保证生态安全

随着我国人世,在世贸组织规则下的贸易发展将更加趋于自由化,伴随而来的将是环境问题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如何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充分发挥国内法律政策机制的调节作用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是我国在人世后觅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在环境质量标准上所存在的差异,一方面导致我国产品在进人国际市场时所遇到不少环境贸易壁垒,另一方面也使我国在对外贸易吸引投资的过程中面临着发达国家严重的“环境寻租”问题。据资料显示,日本污染行业在外国投资中有三分之二在东南亚和拉美,欧盟在我国的投资行业中20%属于污染密集型。伴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国际贸易中出现了发达国家将污染行业和污染物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在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法律机制上的差距,使得许多已经在国外难以生存或者生存成本太高的高耗低效以及污染严重的产业纷纷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将会增加污染行业的投资成本,增强国民的环保意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境外污染物向我国的转移。与此同时,建立环境税收体系,通过征税提高国民特别是企业的环保意识,促使企业节约资源,控制污染,同时通过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鼓励企业开发和利用环保产品及环保技术,进行绿色生产,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

因此,引人市场机制,建立环境税收制度,既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迎接国际竞争挑战的客观要求,符合国际环境立法发展的趋势。

三、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措施

(一)对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进行调整,在我国推动“费改枕”的进程,针时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噪音污染,建立完整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

通过开征水污染税,对水污染严重的区域和严重破坏水质、治理成本高的水污染物课以重税,以抑制我国日益严峻的水污染形势。针对当前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空气污染物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开征碳税,以所消耗燃料的含碳和含硫量作为计税标准,对含硫、碳的燃料征税,以减少各种大气污染物尤其是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排放。通过开征垃圾税,根据每个家庭人口多少以及产生垃圾的数量来征收,引导市民自觉形成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生活方式。

(二)应当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的开发成本、可再生资源的再生成本、生态补偿的价值等因素,对我国现有的资源税制进行调整,强化其保护自然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的生态功能

通过整合现有的各类资源性收费,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首先将那些不可再生资源、存量有限的资源以及再生能力已经受到严重损害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等,纳人资源税征税的范围。同时针对我国耕地资源占用严重、土地存量急剧下降的现状,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将现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耕地占用税并人到资源税中,开征统一的土地资源税。此外,对因资源开采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以及资源开采区后续生态恢复的成本开征专门的资源开采税,为资源开采枯竭后对资源开采区进行地表复垦、生态恢复“买单”。

(三)开征环境消费枕,充分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方面寓禁于征的调节功能适当提高对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的税率,如一次性产品、高档装饰材料、产品豪华包装等。通过征收环境消费税的方式,增加其产品成本,通过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抑制这类产品的消费水平,鼓励和引导民众树立健康的消费方式,提倡绿色消费。

第3篇:税收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税收制度;经验回顾;展望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税收制度先后经历几次大的调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本文在对三十年税制改革历程回顾的基础上,总结三十年税制改革的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评价改革得失,探讨新时期的税制改革方向和完善思路。

一、三十年税制改革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划分为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年至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年至1982年是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为税制改革的推进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五届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形成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将建国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成为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实施和工商税制改革。为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这些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和行为税类、资源税类、特定目的税类、涉外税类、农业税类七大类。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国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包干制。

(3)统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4)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调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和工资调节税;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改革后的我国税制,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统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市场经济下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格局,在此后的十几年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又推行以费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增值税的转型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

1.稳步推动“费改税”改革,将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转化为税收。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辆购置税,取消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农村开展税费改革,根据“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对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进行了调整,明确在五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2006年3月14日,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

2.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对内外资分立的局面,逐步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公平、透明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3.对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改革。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取代了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此外,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修改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提高了税额标准;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对烟叶的收购实行20%的比例税率。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税种设置进一步减少为19个,税制更加规范和统一。二、三十年来税制改革的基本经验

(一)税收制度改革的推进必须有理论突破作为先导。税收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其征税依据、征税对象、征税标准、税率高低等课税要素的确定,均需要有理论作为支撑。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对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关系认知,形成了国营企业只能上缴利润、不能上缴税收的做法,也就形成了“税收无用论”的理论观点。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对国家和国营(有)企业关系认知的进一步深化,推动了税制改革的理论突破。社会主义国家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出资者的两种身份和两种权力,从而才有了20世纪80年代初的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确定以所得税形式处理国家与国营(有)企业的分配关系,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并且统一了税法,扩大了企业的自,为多种经济主体的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创造了条件。

(二)税收制度改革中必须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在以“放权让利”为主要特征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税制改革必须考虑到财政可承受能力,税制改革不能带来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减少。对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发展中大国而言,加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原因还在于改革过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改革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在改革尚未创造出新增利益之前,改革的成本只能由财政来负担。另外,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也是需要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重要原因。无论从改革,还是从发展、稳定的角度看,税制改革不能弱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税收制度改革必须走渐进式道路。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了优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和税前扣除标准,这对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21世纪后,随着市场经济和国内投资环境的逐步完善,为使内、外资企业处于公平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上,推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成为必然。同时,为减少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对吸引外资的负面影响,在税制改革过程中也坚持了渐进式改革原则,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给予五年的缓冲期。

(四)税收制度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税制改革必须以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的变革为前提,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定位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税收在处理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时的形式。同时,税制改革也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正是1994年税制改革初步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后,才有了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税种收入的规范化划分。

(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市场经济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政府指令性计划对经济的干预,这就要求强化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通过优惠税率、税收减免、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来贯彻政府的调控意图,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变化和国际税制改革的潮流,适时调整我国的税种结构,开征新的税种或取消不合时宜的税种,优化税制结构,强化税收对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功能。

三、税收制度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的法治化程度仍需进一步提高。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二)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

四、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税制改革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就必须贯彻“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制度,构建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及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有利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

(二)税制改革与法治化建设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要求有健全的税法体系: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并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税制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化原则,纳税人、税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于法,法外无税。推进税法体系建设,积极参与税制改革、税收立法调研,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第4篇:税收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农业税;税制改革;统一城乡税制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对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消除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税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的现代税收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度存在的弊端[1]

(一)农业税实质上是一种地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的税收制度,或者以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征税,或者以生产经营净所得为征税对象征税,或者以企业或居民拥有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税。我国现行农业税则不然,既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流转税,也不是按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更不是针对农民自有财产征收的财产税。它针对的是农业生产用地,不论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率如何,也不论农业生产效益如何,只要使用了土地都必须缴税。而且,农业税在计算中不扣除农民投入的生产成本和自食口粮,连农业简单再生产都得不到充分的补偿。实质上,这种农业税就是地租。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这种地租式的农业税缺乏征税的理论根据。

另外,在国家工商税制体系之外,单独对农民开征农业税在国际上实属罕见。这实质是在税收制度上对农民实行了非国民待遇,形成了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它阻断了社会资源向农业领域的投入,已成为我国农业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制度障碍,这是农民收入提高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农民税负过高,违反税收公平原则

从流转税税负进行比较,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率统一规定最高8.4%,而我国农产品平均商品率只有40%,如果将其换算为进入市场而成为商品的流转税税负则最高会达到21%,显然要比一般工业商品的增值税负(一般在5%~7%)要高出很多。另外,随着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月销售额2 000元~5 00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缴纳增值税,以此标准来衡量,一般农户根本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都应在免税之列。从所得税税负进行比较,如果将农民销售农产品的收入,按应税所得的计算口径扣除其消耗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自身提供的劳务成本计算净收入,绝大多数农民根本没有应税收得,则不须纳税。如果从个人所得税税负进行比较,绝大多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收入,根本达不到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应该纳税。所以城镇职工尽管平均收入是农民的3倍多,很多人还是无须纳税的,而农民则必须人人纳税。一些经济学家指出,人均仅有2 000余元纯收入的农民根本就不具备纳税的条件,应该停止征收农业税。由此可见,作为农业生产者的农民,其税负水平不仅超过了城镇工商业者,也与其自身的负担能力不相适应,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

(三)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独立面向农业的税种,而是设置统一的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制度安排方面,给农业和农民以充分的税收优惠,发达国家尤其如此。由于我国农业税不属规范的商品流转税,对进口的农产品,国家除征收增值税以外,无法再征收相当于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负的某种形式的进口环节税。对于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国家除给予农产品增值税退税外,无法将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款退还给农民。这样在农产品进出口制度上打击了本已脆弱的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我国政府目前对农业提供补贴很低的情况下,农业税这种“不予反取”的制度劣势显得尤为突出。中国农民在经济上的比较优势就是劳动力成本低廉,应该发挥农业自身的比较优势,扩大农业内部就业数量。大家知道,增加国产农产品出口相当于输送中国农民到国外就业,减少国外农产品进口相当于保护了我国农业领域就业机会。然而由于不合理的农业税制,削弱了我国国际竞争力,减少了农民在农业内部的就业机会,妨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背景下,国际竞争愈加激烈,竞争手段之一体现在制度上。我们和发达国家在加入wto谈判中极力讨价还价要争取更大的政府对农业的保护空间,将农产品贸易补贴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最后确定补贴率不大于8.5%。在农业发达国家纷纷给予农业生产高额补贴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农业税制度实质上却在不断把我国的农业推向“高价农业”,这样岂不等于给自己设置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障碍吗?

二、目前统一城乡税制不宜一步到位[2]

首先,根据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现在还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以上所说的统一城乡税制的“三个条件”;其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民的收入已进入一个缓慢的增长阶段,农民应当享受国民待遇的时机已基本成熟,这要求现在对农村的税收政策取向应当主要是“稳中减负”,而不是进行复杂的制度变革;第三,在我国加入wto后,长期落后的农业不仅现在,而且将来都将长期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我们在税收政策上对农业不仅不能“加压”“设障”,而且应当“松绑”“铺路”,对农业和农民确定长期的轻税政策;最后,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农业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决定了农业税制改革不宜急于求成,一刀切,否则会带来新的不公平。

三、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目标[3]

(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任务应放在减轻农民税负水平上,即在巩固现有税费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农民税收负担。这步改革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范税费制度。规范税费制度就是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程度很高的分配形式,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税、费”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收为主,少量或基本没有收费的模式,确定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逐步取消那些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项目,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第二,加大减免农业税的力度。长期以来,农业税作为国家的财力保障,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税收稳步增长,农业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例逐年下降,有的经济发达省、市农业税不足税收收入总额的1%,已经具备减免农业税的基础。同时,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加,以及国有企业改制、完善社保等改革任务的逐步或在一定程度上的完成,国家的财力支持的重点应该适时的向农民倾斜。减免农业税的条件已经成熟,在一定时期内农民的低税负或零税负是可行的。

第三,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农业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是必要的选择。其一是精简机构和人员,降低乡镇行政费用,提高行政效率。其二是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农村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应当比照城镇,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由国家来承担和提供。这既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不反弹、稳步取消那些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项目的基础所在。

通过这步改革,从根本上降低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固本生源,为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奠定经济基础。

(二)彻底废除农业税,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

当前,我国正在酝酿新一论的税制改革。应当按照现代税制的要求,以新一论税制改革为契机,把农业税制放在整体税收体系中统筹考虑,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彻底废除农业税,构建城乡统一的税制体系。具体构想如下:

1.推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实施对农业部门流转税的税收调节。依照“区别对待,简化征管”的原则,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产品统一课征增值税。课税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增值额。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农林特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收购人为扣缴义务人。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应改变一律免税的做法,按低税率课征,实行简化的征收方法。对农产品加工、销售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为了解决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中的增值税的转移负担问题,可以采取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零税率的政策,在农业生产资料进入农业生产环节退还各加工环节的增值税,使农业生产资料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以体现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和优惠。为了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出口农产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将面临严峻考验,针对wto允许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发达国家给予农业生产高额补贴以及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较底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在上述农业增值税政策调整的同时,对出口农产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

2.取消农业税,统一实行所得税制度。将按常年产量征收的农业税,改按农业净所得征收所得税,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实行所得税制度,允许将劳动力成本、生产资料成本等各项农业生产投入从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仅对农业净所得征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所得税延伸到农业其难点是如何客观、科学地核定农民的年收入所得,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其所得税的设计应采用“粗放”的过度性做法,将起征点定得高一些,如核定年收入人均在2 000元~3 000元以上的开始纳税,为了适应当前农民分散经营的特点,在所得税运行的初期,其纳税环节可以选择在采购或加工环节征收,其征收方法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

总之,作为税制改革的一部分,农业税的改革有其特殊性,既要横向比较又要纵向分析,不仅要看到改革的必然性,而且还要分析其可行性,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稳步进行。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制改革课题组.废除农业税是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前提[n].中国税务报,2004-02-13,(4).

第5篇:税收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税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我国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国税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必须以和谐民生为目标。改革开放30年来,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我国税收制度日臻完善。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是以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为突破口的。后来,又先后分两步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1994年,国家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成效最显著、影响最深远的一次税制改革。这次改革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积极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

一、不断创新思想理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国家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杠杆之一。税收工作不能就税收论税收,必须把税收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考虑,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过去,我们的税收观念比较单一,偏重于强调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发挥税收调控经济、促进科学发展方面滞后于现实要求。加快发展最担心的问题就是各级的思想解放不深入,观念认识跟不上;面前的机遇认不准,抓不住;面临的形势看不清,吃不透。这就可能丧失一个又一个的发展机遇。所以,观念更新的任务十分紧迫,既要做好“破”的工作,又要积极开展“立”的探索。要破除求稳怕乱的思想,树立紧跟形势发展的时代紧迫感,找机遇,抓机遇,抢机遇,把各种机遇转化为国税建设的动力;要破除自我满足、自我感觉良好的思想观念,树立差距意识和忧患意识,找差距,查不足,确定新的起点,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奋发有为的精神;要破除只囿于自我发展、自我评价的思想,树立全面发展和全面竞争的意识,不断地审视周围的发展环境和竞争动态,保持“爬坡”状态,形成自我加压的态势,只有奋进才不致于后退。

二、强化基础管理

健全税收岗责体系。优化简化流程,建立普遍适用的业务操作规程,促进各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规范流程节点设置。做到受理、调查、核批在股室间严格分开;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跟踪监测,及时分析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异常举动,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一旦发现疑点,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把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消除在萌芽之中;改进所得税管理方法。要加强分类管理,对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着重抓好规范收入确认、税前扣除两大环节;对一般税源企业突出行业评估,要完善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加强所得税的后续管理,全面提升所得税管理水平;强化涉外税收和出口退税管理。要认真分析涉外税收的新特点、新趋势,研究把握国际税源流动规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涉外企业申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日常控管、与反避税融为一体的跨国税源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反避税工作的新领域。同时,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征退联动机制,简化优化退税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在支持出口企业发展的同时防范管理风险。

三、全面履行税收职能

首先,突出严格的税法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税法执法的责任机制,强化税收人员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执行水平。广泛开展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税收知识,以此来提供税法的遵从度。同时还要加大税务稽查的力度,建立健全的长效的检查机制,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

其次,突出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健全各项税收管理制度,从征收、管理和稽查的重点部位入手,突出机制创新,促进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建设。同时建立“以信息化为支撑,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环节分工、过程控制”的税收征管工作新格局。

第三,突出高效的税收服务体系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改进涉税服务手段和方法。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断完善纳税信用体系。

第四,突出便捷的信息化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应用系统,加强运行维护,规范数据采集,提高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水平。进一步整合业务,优化税收管理流程,推动税收管理体制和机制的不断完善,实现信息联通、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对整个税收工作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四、结语

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税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不论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否其最终的用途都是一个重头戏,国家如何运用税收收上来的钱才是民众所看重的。所以如何让税收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的和谐的发展提供一个环境,如何让税收为经济主体的公平有序竞争提供一个稳定的氛围,如何促进社会的公平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层面的优化与改革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第6篇:税收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收入分配 税制改革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中存在适度收入差距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综合国力的提高,但是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过于悬殊,则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我国的基尼系数1994年已达到0.43,突破了国际警戒线0.40的标准, 也超过了美、英等西方国家的基尼系数,1995年基尼系数进一步上升到0.45,2004年则是0.465。因此,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衡量,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处在较大的区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分悬殊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如何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是税收的一项重要职能。

西方国家收入分配调节的税制设计

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在收入分配的调节方面是运用多个税种来达到调节目的的。这些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政府通过这些税种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来构筑收入再分配机制,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化目标。其中个人所得税是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自动稳定作用,对增加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稳定经济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保障税自1989年开征以来,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相继开征,90年代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呈上升和迅猛扩展的势头,作为政府转移支付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挥;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西方国家削弱财富过度集中、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目前税制在调节收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收入分配调节不利的原因主要在于:片面注重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而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建立多税种的税制调节体系。在我国现行税制中,涉及个人收入在分配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在解决收入社会分配不公方面确实有其他税种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在西方国家的税制结构中也处于重要的位置,但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也有局限性。目前并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完全承担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重任;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从公平原则看,现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收,不同类型的所得使用税率、计税方法不同,负担率也就不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使获得多分收入的人费用扣除增多,较之只获得一份收入的税负减轻,而且在费用扣除上未考虑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主要来源是工资、薪金所得,而来自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影艺明星和建筑承包商的所得税款呈下降状态,可见这种分类计征的所得税方式很难体现“公平负担、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使得个人所得税失去了应有的收入分配公平效应。

从收入分配角度对我国税制改革的设想

针对我国目前个人直接税制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出发,借鉴9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税制改革经验,我国今后对个人收入的分配应建立起一种综合性的、多税种的调节体系。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和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其他税收弥补个人所得税调节的不足,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相互协调配合的整体调节功能。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层次体系主要有个人收入的实现环节,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个人收入的使用环节,特别消费税;个人收入的使用环节,有形财产税、不动产税;个人收入的转让环节,遗产税和赠与税。具体设想如下:

加大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其应纳税所得应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多缴税,而所得来源少、综合收入低的纳税人少纳税或不纳税,真正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扩大课税范围,调整生计费用的扣除。在课税范围上,将股票交易所得和附加福利收入纳入课税所得,取消股票转让所得免税;在费用扣除上,尽管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提高到1600元/月,但仍应注意参照国际惯例,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养情况和自身生计费用状况,将费用扣除标准与税率同物价上涨率挂钩,实行税收指数化。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征管形式不容乐观,特别是目前个人所得税大都来自工薪阶层,没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加强征管的重点应在源泉较为分散和隐蔽的项目。稽核对象主要是高收入者。主要措施包括加大处罚力度,增强稽核频率,实行纳税人的全国统一编码,推广信用证和个人支票制度,还可借鉴韩国、日本的做法,实行绿色或蓝色申报制度。总之,加大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这对于平衡税负,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有着重要的意义。

建立社会保障税体系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已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100多个国家已经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法国、瑞士、瑞典等国,社会保障税已经成为头号税种,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和收入分配的双重功能。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障费不仅不规范,而且政出多门,征收分散,在加上不能统一监管,很难实现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的要求。我国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并由税务部门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税率、统一征收、统一管理,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使社会保障得以法制化和规范化,对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保障低收入者和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课征的一种税。遗产和赠与税一般来说起征点较高,因此,征收对象往往是高收入者。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有利于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多少的悬殊现象,防止财富过分集中,缩小贫富悬殊,遗产税的开征可以减少因血统、家庭等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限制部分人不劳而获,同时将部分高遗产返回社会,用于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缓解个人收入拉大带来的矛盾。

不断改革和完善消费税体系

2006年4月1日我国调整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游艇、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列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畴,用以调节收入分配,将使消费税收入分配职能得以发挥,对调节收入分配将发挥更加明显的作用,但要注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其征收范围。

优化房产税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快速增长,大量可支配收入转化为房产,在社会财富总量中以房产形态存在的财富比重在增加。我国现行的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仅仅局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而不包括农村的房产,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工商企业、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外商企业延伸到农村地区,如果仍然将所有农村房产排除在房产税征税范围之外有失公平;且现行房产税对个人非经营性房产予以免税,现在住房已成为可交易的商品,个人拥有房屋产权成为普遍现象,显然在现行房产税免税者的状况已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时候,实行原税制已经成为一种过度的税收优惠。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财政运行状况看,房产税的地位已经显现出来,西方国家对房产税的依赖在日益增强。为了调节收入分配,我国现行房产税显然未能发挥其功能,我国应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调整现行的非营业用房免税的做法,同时加强技术立法,加强房产税的征管力度。

参考文献:

1.孙玉红等.个人所得税优化问题.北方经贸,2003

2.王铁锋.中国贫富差距问题研究综述.中共云南省委党校,2004

第7篇:税收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 税收 农业经济 制度创新

一、税收与农业经济的相关分析

对于农业,税收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直接针对农民征收的税种,也包括间接征税影响到农民的税种。因此,发挥税收促进农业经济的作用,一是在税制设计上,只对有直接收入并达到起征点的人征收;坚持有交易发生才征税的原则。这样对于交易行为较少、收入较低的农民群体,税收负担较低或为零。二是在税收的灵活性上,发挥税收优惠等特殊手段的激励机制,对于农业及农村乡镇企业,税种设计上要少税、低税或应设计优惠条款,以激励农业发展。

二、借鉴国外财税支农经验

(一) 财政支农资金的高支出和高补贴

据统计,经合组织成员国2001年的农业补贴为3000多亿美元,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占农户收入的比重达31%,其中,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为20%左右,欧盟为35%,日本、挪威、瑞士、韩国等高达60%以上。①西方很多发达国家财税支农政策已形成规模且系统化、规范化,如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导致大量农民破产以后,就制定了以保障农民收入为目标的财政支农政策并逐渐调整完善,形成了农产品价格保护,农产品出口补贴,农业贷款低息,农村社会保障,低收入补助等一套完整的财政高支出、高补贴的政策,后又转为实行对农民的直接收入支持。美国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呈上升趋势,1999年在原来基础上增加60亿美元的农业支出,并逐年增加。2002年美国又决定在未来10年内增加农业补贴1900亿美元。而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在对农业的支持方面,不仅不规范、不系统,且力度远远不够。据测算,目前我国对农业综合支持水平只占到GDP的2%,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几乎为零,而许多发达国家对本国农业的支持水平很高,美国农业综合支持水平(占GDP)为9.5%,欧盟为25%,日本为41%,加拿大15%,墨西哥34%.②因此,针对我国“三农”现状,政府应提高农业的补贴水平和资金总量,同时逐步建立完善的支农政策体系。

(二)涉农税制的规范系统及对农业的优惠

西方国家的涉农税制虽然各有自己的特点,也存在差异,但基本上都没有设立对于农业单独征收的税种,而是在完整的税收体系中,通过各种优惠措施来均衡农业与非农业的税收负担,体现政府的支农思想。

1.涉农商品税制方面。许多国家在商品税制设计中,视农产品为一般商品,也一样征收商品税,不同之处在于把农产品作为商品中的一个特殊税目在征收上给予优惠。如美国具体征税方式由各州决定,农产品纳税环节一般都定在零售环节,农产品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农场主无须申报纳税。加拿大的商品税由多个税种组成,涉及农业产品的有许多优惠措施,对许多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投入品免税,对初级农业产品实行零税率,对农业用地出售实行免税等;法国的增值税规定,对农业生产所需购买的机器、肥料、种子等所负担税款可做进项扣除,法国增值税基本税率17.6%,对一些农产品按7%税率征收,对某些特定农产品销售给予免税。

2.涉农所得税制方面。一般都包括在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中,对农业所得根据农业生产基本特征和农民收入来源特性计算,税率也较优惠。如美国个人所得税对农业有三项优惠:农业生产者可采用现金收付记账方式延迟缴税时间,农民可充分利用货币时间价值;采用较低税率;申报税款可按3年净收入平均数申报。加拿大将农产品视为企业和个人的销售项目,允许有“扣除项目”,并且税率低于一般非农业企业。法国,农林业所得指纯收益所得,还要考虑家庭及家庭人口,并在税率上有一定优惠。

3.涉农财产税制方面。各国基本没有设立专门的农用土地税,但基于本国税制设置的习惯和要求,有的把对农业用地纳入土地税,有的直接纳入财产税。美国就是将土地征税纳入财产税中,征税时根据土地用途确定价值,对农业土地是按照当前用途估价,大大降低农业用地的财产税额;加拿大也是将土地征税纳入财产税之中,对农业用土地根据地区发达程度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同时对农业财产采用优惠估价标准,一方面全面降低农业税负,另一方面对落后地区更有低税率照顾;德国征收土地税,但专门将土地分为农业生产用地和建筑用地,对农业生产用地以每单位面积土地的产出物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课征。

三、改革我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

从近几年农业各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来看,取消农业税对我国财政收入影响不太大,国家有能力承担,因此逐步取消农业税制、减轻农民负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为了体现税收公平、效率的原则,建立对全社会有效调节的税收体系,在取消农业税时,建议构建“产品+收益”双重调节的涉农税制,即设立农产品增值税、农业收益所得税双重调节的农业税制。

(一)农产品增值税

取消农业各税,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其原理和依据与我国现行增值税相同,以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扣除法定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后(包括种子、肥料、水电费、人工费、生产设备折旧等必要生产性支出)为增值额征收。这种允许扣除必要生产性支出的征税方式,一则对贫穷、低收入者是一种公平和照顾:如果没有增值,税负为零,有增值才纳税;二则可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根本上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增税。在设计农产品增值税法定扣除项目时,除直接的经营成本外,还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农民承受的价格负担即农民出售农产品时低于其价值,购买工业品时高于其价值的利益牺牲部分,即农产品剪刀差。二是农民承担的间接税负担,农民具有生产者和消费者双重身份,作为生产者要承担农产品销售的增值税,作为消费者要负担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所含的增值税,因此,对农产品增值税的设计应比照西方经验,在扣除项目和税率上对农产品给予宽扣除额、低税率的优惠照顾。开征农产品增值税,其实不必另设税种,只须扩大现行增值税,即把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延伸到农业即可。

(二)农业收益所得税

农业收益所得税具体包括两方面:对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农场)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平等看待,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对农户个人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当然这需要有一定的过渡期限,因此先暂称为农业收益所得税:(1)纳税人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法人(农业生产集体和农业企业)和承包经营户,具体包括承包耕地、草原、山林、滩涂、水面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2)征税对象,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去必要生产成本和生活费用后的纯收益所得额为应税所得;(3)税率,为体现纵向公平,应设置累进税率,收入多者多纳税。

参考文献

(1)孙茂万等《对现行农业税制改革的设想》,《财政与税务》2003年1期。

(2)马国贤、陈 东《西方各国涉农税制比较》,《税务研究》2003年第7期。

第8篇:税收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三农”问题;税制改革;农业税

“三农“问题由来已久,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占有重要作用,农村的问题解决不好,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就提不高,国民经济发展就得不到充分的发展。

一、农村税费改革从启动到全面推进

(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税费改革的历程

从2000年3月开始,中共中央决定从安徽全省开始进行农村税费改革,除此之外,中央还规定其他各省可以自主选择部分县(市)来作为试点。此次农村税费改革针对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政策调整,另外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的基金等全部取消,对村提留征收的使用办法等进行重点改革。

《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是于2002年3月颁布的,在原先几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增加了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两年的试验,将农村税制改革在全国铺开,确保在规模宏大的改革背后,农民依然能感受到负担的减轻,各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等工作都能正常运行,不至于收到税制改革的影响,最重要的是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问题上必须确保正常发放。

2003年3月,《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颁布,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制度和相关措施。同年9月,在《意见》的基础之上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同志》从“意见”到“通知”,中央要求各级机构必须做到“三个不准”,落实“四项制度”。[1]

200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公布,此《意见》对农业税的税率提出了新要求,并提出了除烟叶外的所有农业特产税。三月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宣告,我国农业税的税率将逐年降低并争取在五年之内取消农业税,力求广大农民彻底减轻农业税负担。

2005年12月29日,废除《农业税条例》的提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并宣布从2006年1月1日开始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结束了我国农民上交农业税的时代,农业税费改革虽然告一段咯,却将我国的农村社会改革推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农村税制改革取得的成果

首先,农业税取消为农民带来了实惠,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是我国农业不至于被荒废掉。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结构阻碍了农村发展,农民享受不到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城乡居民间出现差距,并且越来越大。在农村,农民主要靠种地增加收入,农民增收困难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农业上各种税费的附加,从农业税制改革的进程上来看,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逐年加大,农民享受到越来越多的优惠政策。直到农业税的终止,广大农民真切地享受到了国家对农村的扶持,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零负担”的农业生产不仅保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也很好地促进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其次,农业税制改革的实施为我国各领域改革的深化走了重要的一步,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并且抑制了城乡差距的扩大。

此外,逐年的农村税制改革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农业税的取消为广大农民群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从一定程度上凝聚了广大劳动人民改革好的社会意识,使他们在改革的深化中能够积极配合,为国家在农村社会改革上扫清了一些思想上的障碍。当然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路程还很远,问题也很多,万不可掉以轻心,使得农业税制改革半途而废。

二、我国现行农业税费制度改革中主要问题探析

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是我国进行农村社会改革深化的最终目的,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出现问题时在所难免的。最不可避免的就是造成农业税收管理上的“真空”,因为农业税虽然取消了,但是在其他与农业税相关联的制度改革上却不可能全部紧跟,只有尽可能地将各项配套改革积极推进[2]。另外,取消农业税是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对农业进行保护的方式,是对农业扶持和优待。但从近十年来税收政策调整与执行的实践结果来看,这种农业税收管理思想“一边倒”、政策“一刀切”的做法给农村、农民和农业的经济及社会管理还是带来了新问题。

首先是将农业税这个基层财政的重要来源取消了而导致基层财政困难。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征收税,农业税的取消给国家财政带来了一定影响,特别是当地财政。一方面在各个乡镇上,政府的财政更多的就是靠征收的农业税维持,取消了农业税等于断了政府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基层政府财政跟不上就必然影响农村各项公共服务的落实[3]。

其次,税制改革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税制体系公平作用的发挥,现代税收的首要原则必须是公平的原则,特别是在收入分配上的公平作用。目前国家推行的农业税收政策中,虽然绝大部分是为农民切身利益考虑,比如“免征”和“暂缓征收”等字眼,其实都不可否认是从城乡税制不统一的背景下衍生出来的,说到底还是城乡之间的差别对待[3]。理论上看来,“城乡二元税制”就与税收制度的普遍性原则相违背,城乡居民在税收上有了差别对待,税收体系就无法谈及公平问题。

最后税制改革使政府丧失对农业生产的导向作用。农业税的取消引出了其他配套改革的不适应,农业税收管理的真空状态使得政府对农民农业上的收入不能运用税收政策来进行合理的调节。一般情况下,农业特产品的收入要比正常粮食作物的收益高太多,广大农民为求增收和利益获取就更愿意去生产种植农业特产作物。这就很容易造成粮食生产的不稳定,同时由于农民盲目的种植还会造成一定的农业生产格局混乱现象。我们应该看到,农业税的征收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帮助政府对农村的经济行为进行适当的引导的,但是农业税的取消就使政府丧失了这一重要作用。

三、对我国现行农业税费制度改革的几点意见及建议

(一)税制改革不能单独进行,需要其他配套改革同时启动

农村税制改革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改革试点中涌现的问题明确要求与农业税制改革相关联的一系列制度改革必须同时进行。有资料显示,农村税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很大部分是由于县乡政府结构的不合理造成的,乡镇级的财政设置不合理,人员过多,编制问题等等都成为农村税制改革的绊脚石。另外,除了乡镇上,村级基层组织也存在这种情况,针对村级基层组织我们同样要讲多余的进行合并,人员多的要适当进行压缩,不仅从财政上节约了成本,还减少了相应的管理环节。[4]

(二)考虑农民利益的同时兼顾税收

我国目前的农业税制改革需要建立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农民减负,当然还要兼顾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能保障农民利益的同时出现财政空档和管理漏洞,那样就得不偿失了。新时期我们必须通过改革和完善现行农税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将政策向农村倾斜,适当对农业产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农民税收负担。

(三)税收制度规范化与农业特殊性相结合

从2006年起,农业税的取消将推进国家城乡税制一体化的进行。当前,国家进行农业税制改革的深化首先要做到在既有的工商税制框架内设计有关农村的税收制度体系,逐步实现中国税制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城乡税制要实现一体化,就要在初步消除二元制结构的前提下,农业经济得到充分发展才能推行,农村范围税收的征收和管理问题必将会随着中国农业产业的发展逐步得到解决。

(四)公平税负与区别对待相结合

从前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税负不平衡的现象充斥在城乡居民之间,城乡二元制结构下不同行业和不用的纳税人都有着税负上的不公平对待。税负不平衡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城乡发展的不平衡,因为城市和农村的发展不同步,居民收入的差距对税负的要求必然不一样,城乡间必然不适合同一种税收体系。目前国家在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化上,已然开始重视城乡差距,将统一城乡税制作为首要任务,投保者便可得到3000美元作为赔偿。作为旅游业大国,美国景点众多,观光天气保险应运而生。众所周知,许多日本人在假期赴夏威夷观光,每年数量超过百万人次,然而有时遭遇的连绵阴雨天气令人扫兴,经常导致游客全天被困在宾馆里无法出行观光。这样的不利天气既影响了出游兴致,又无端增加了旅行费用。针对这种市场,美国的一家保险公司与一家日本旅行社合作开发了一种观光天气保险,以去夏威夷观光的日本游客为对象,保险责任如下:根据当地气象局的有效记录,如果从上午10点到下午5点连续下雨以致影响游客观光,则保险公司每天向投保人退还1.5万日元;若在夏威夷停留期间全部是雨天,则向投保人赔偿全部旅行费用。该项业务推出后很受欢迎,保险公司和旅行社的生意都越来越火,可谓双赢之举。

(四)我国天气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

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间的天气状况差异较大,天气风险给许多地区、行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最终能在我国成功发展并完善天气保险业务,将大大缓解企业、农业所面临的天气风险问题。但时至今日,天气保险在我国还属于新鲜事物。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晚、起点低,大众保险意识不强,且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确立也相对较晚,在天气保险的发展上自然大大落后于国外水平。

不过我国对于天气保险的初步尝试已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8月公布《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鼓励各大保险公司开发天气灾害指数保险。在文件指导下,河南、安徽等省在开展气象保险服务的进程中,按市场机制将气象台、保险公司、科研所三家有机联合起来,组建应用气象保险服务实体,并以股份制运营,消除或减少了气象服务用户因天气预报不能实现“百分百准确”而可能对其造成损失的顾虑。

2014年夏天,新生的众安保险面对个人推出“37度高温险”,在五月中旬至六月初短短的售卖期中,迅速热销20多万份,覆盖全国30座城市。虽然由于上海等地在7、8月遭遇十几年来的最凉爽夏天,高温险的理赔率并不高,但作为国内首只面向个人的气象指数保险,“37度高温险”的热销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普通大众对于天气保险产品的巨大潜在需求。

尽管有一些成功先例,但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天气保险产品种类仍较为单一,销售形式仍较为简单,尚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同时,我国天气保险销售仅限于开办了天气保险的少数几家农业保险公司,覆盖范围狭窄,相比其他国家天气保险形式多样化的销售差距很大。

天气保险与天气预报结合紧密,而我国的数值天气预报模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较大。另外我国的气象历史数据相对匮乏,这也为费率的厘定提出了一定挑战。对比早在70年前就对英国各地区降水量进行记录分析的英国保险公司,我们的起步确实较晚。

此外,我国天气保险的销售模式还有待提高。相比于国外灵活的销售模式,目前我国的天气保险销售基本仅限于已初步开办天气保险的少数几家农业保险公司,覆盖范围比较狭窄,天气保险销售形式的多样性差距很大。

另一方面,我国的全民投保意识仍然相对薄弱,这无疑大大阻碍了相应险种的购买力。通过查阅保监会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发现,与2008年初雪灾造成的直接损失相比,其保险理赔金额仅占3.3%。保险业茸家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从侧面折射出当前中国保险业的一大现状――投保率低下。国内各大企业、广大民众风险意识不足,投保意愿不强,相当多的企业和个人还不能自觉地运用保险这种行之有效的风险转移手段来防灾减损,这也是制约天气保险这一新险种在我国发展的重要因素。

虽然以上几点都是制约我国天气保险蓬勃发展的因素,但鉴于我国已基本具备开发天气保险的技术基础和初步市场需求,未来的发展前景依然光明。开发天气保险是大势所趋,能不能抓住中国天气保险潜在的巨大市场,关键在于能否妥善应对以上所述的诸多制约因素。

首先,要通过积极宣传和正确引导提高全民投保意识,从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两方面做起,逐渐缩小我国同国际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购险氛围,提升民众保险购买力,以投保率的提升作为开展天气保险的重要群众基础保证。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气象数据记录体系,进而为准确的天气保险费率厘定打下坚实的数据基础。

第9篇:税收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 房地产税制 地价税 不动产税 物业税 房地产税

一、我国房地产税制现状

1.我国房地产税制的历史沿革。为了剖析我国房地产税制缺陷及其制度根源,先回顾我国建国以来房地产税制的历史沿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房地产税制初创阶段(1949-1970年):1950年新中国税制建立,地产税、房产税、契税和遗产税也随之而建立。同年6月,中央政府决定遗产税暂不开征,而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可见,此阶段我国房地产税制体系仅由房地产税和契税两个税种组成。

(2)房地产税收萎缩阶段(1971-1983年):1973年,把对国有企业课征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统一税中征收。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土地的全部国有化、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所有权的国有化,房地产税收的课税范围日渐萎缩。

(3)房地产税制恢复与建设阶段(1984-1990年):1984年起,在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的大环境下,随着城镇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地产商品化日趋完善。1984年将地产税划出,并更名为土地使用税;1986年恢复课征房产税;1987年开征耕地占用税;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税制的改革与完善阶段(1991至今):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课税范围进行了修改,同时增加土地增值税;并提出计划开征遗产税,但至今未实行。此后,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不断有新修改的税收条例颁布实施,使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日渐完善。2006年国务院九部委的“国六条”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基本框架,是在1994年全面的结构性税制改革后形成的,涉及的税种主要有13种,其中直接以房地产为课税对象的5种(具体见下表),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中的主要税种可分别归入所得税、商品税、财产及其他税三大税类。所得税中的房地产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中的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中的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商品税性质的房地产税指营业税中的房地产税;财产税及其他税类中的房地产税包括了典型的房地产税种(如房产税、契税与印花税)和资源税或行为税性质的土地税(如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般而言,税收制度应遵循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财政原则等三个基本原则。但就目前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在调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方面未起到相应的作用,且税收流失问题严重,导致征收成本较高;在调节个人财富收入方面也收效甚微,且税收负担不合理;同时也未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逐年增长的比例均低于gdp的增长比例,表现出不协调的关系。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租税费界定不清,相互错位,难以发挥土地税种的调控作用

(1)以税代租。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带有明显的地租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土地使用税是为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而开征,且纳税人是土地使用者,采用定额税率,按实际占用不同等级土地面积进行征收,而不是按土地价值征收,从而可看出土地使用税明显具有地租现象。

下表是直接以房地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2)以费代税。如土地闲置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这个土地闲置费其实就是一种税,具有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而以费的形式出现,降低了其严肃性和规范性。

(3)税费并存。目前,税务机关按规定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土地管理部门又对土地使用者按土地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土地使用费。这无疑是重复收费,税费并存的情况,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2.地方税制改革滞后,致使部分税种政策过时,税种政策设计不合理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如现行的房产税,内外政策不统一,不利用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按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征收的规定弊端日益突出,近几年房价涨幅不断提高,必然导致税负轻重不一,新房税负偏重,旧房税负偏轻,起不到税收杠杆应有的调控作用;此外按租金征收房产税也超出其调节范围,且与按租金征收的营业税有双重征税之嫌。

3.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偏重且内外不平等。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为了引进外资,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外资、合资、合作企业采取相应的减免税费规定。多年之后,政策依然如故,造成内外资企业待遇差别大,缺乏公平竞争机制,致使许多地方、单位贪洋求外,本来不需涉外经营的,也找个外商挂靠,摇身一变,成了外资企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不必要的损失。

4.规范的房地产税制太少。目前,我国独立的房地产税种只有5个。而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准土地租金性质,是一种不规范的土地税种,其征收的目的是调整土地级差收益,然而税率较低,2006年底修改后税率为原来的3倍;耕地占用税也是一种不规范的土地税种,其征收目的是禁止耕地的滥占,可是税率太低,又是一次性课税,根本达不到目的;土地增值税则由于其计算过于复杂,难以操作,征税成本高,在许多地区并没有实际开征。可见,现实中真正发挥职能的、独立的房地产税种仅有2个。

三、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思路

需要改革和完善现行房地产税种,恢复和新开征必要的房地产税种,使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得以完善。

1.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地租性质,宜纳入城市地租或地价中;耕地占用税也相应地纳入农地地租或征地地价中。并在土地使用者获取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租或地价中体现出来。

2.土地增值税的税制设计需要简化。可以确定一个适度的税率或减少目前的税率级数,简化增值额的计算方法,以降低课税成本。为了避免偷税漏税,土地增值税适宜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征收,因为他们具有熟悉房地产交易业务和资料的优势。

3.房产税只对城镇区域的经营性房产征税,其范围过于狭窄,改革后应当扩大征收范围,增加对非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不过税率适宜比经营性房产低。最好将房产税改为不动产税(或物业税),以拥有房产、地产等不动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有利于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有效抑制对房地产的投机性和投资性需求,并缓解日益增长的房价。

4.开征房地产遗产税和房地产赠与税,房地产遗产税(或继承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房地产课征的财富税;房地产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房地产课征的财富税。它们都属于财产税类。虽然单纯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不仅以土地和房屋为课税对象,但现实中针对房地产课征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却占非常重要的地位。

5.新建地价税、房地产租金税、空地税(或荒地税)。地价税是以城市地价为计税依据,目的在于促进城市土地的有效利用;房地产租金税是对土地和房屋出租所获得的租金课征的营业税;空地税(或荒地税)是对城市土地或农村集体土地闲置不用而课征的惩罚性的土地税。

6.加快地方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建立房地产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的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加强城市规划,建立法定房地产税收代扣代缴制度。

综上所述,改革后的房地产税制涉及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持有和房地产利用三个环节的课税。属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种有房地产转让价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地产遗产税和赠与税;属于房地产持有环节的税种有不动产税(或物业税)、地价税、空地税;属于房地产利用环节的税种有荒地税、房地产租金税。

参考文献:

[1]王跃国.房地产法规与案例分析.械工业出版社.

[2]隋凤琴.地产经营与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

[3]李进都.房地产税收理论与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

[4]陈多长.房地产税收论.中国市场出版社.

[5]贾绍华.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中国财经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