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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精选(九篇)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2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 吉林省 城镇化 社会保障 政策

城镇化过程中,居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城乡间、区域间和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问题,是影响社会经济和谐发展、阻碍城镇化进程的重大问题。解决好城乡社会保障问题,是推进城镇化的发展的“稳定器”。

一、吉林省城镇化社会保障主要政策

2004年,吉林省正式启动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近年来,在推进城镇化发展方面,吉林省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社会救助政策与城乡社会福利政策为重点,积极推动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

1、搭建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吉林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搭建城镇企业职工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吉林省出台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规定,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2014年起,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目前,吉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设为从每年100元到2000元12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一千元以上每五百元为一档,满60周岁居民可直接领养老金。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2014年,吉林省就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台了文件(吉政办明电〔2014〕68号),政策规定,进城落户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不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待遇。此外,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3、城镇养老保险“助保贷款”政策。在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吉林省在全国首创并实施助保贷款政策,采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的形式,帮助下岗、失业、低保等“断保”困难群体解决养老金续保问题。政策规定,由政府担保,参保人承担一半保费,剩余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退休之前产生的利息由政府贴息,退休之后贷款本金和利息从养老金中扣除。这种新型养老保险缴费模式已推广到长春、公主岭、敦化等11个市县。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继城镇职工参保政策之后,国务院将吉林省列为全国唯一以省为单位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省份,全省51个统筹地区均出台并启动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2009年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吉林省创建了“三账两表一社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模式,作为“吉林模式”在全国推广。并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和“医保关系转移经办”,同时先后与海南、天津、辽宁等地区签订了异地就医合作协议。在城镇居民与职工医保的制度衔接方面也取得成效。政策规定,允许下岗失业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居民医保,符合“4050”再就业条件的,可从再就业资金中享受50元或80元不等的参保缴费补贴。长春市规定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具备参加职工医保能力的,可转入职工医保,其参加居民医保每5年的缴费年限,可折算职工医保1年缴费年限。鼓励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余额资助其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吉林省紧随北京、上海两大都市之后,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5、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吉林省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政策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稳定就业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同一医保险种的农民工与其他参保人员均享受同等的待遇,并且农民工待遇在三项医保险种间的可转换、不中断。目前,吉林省基本实现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已覆盖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乡全体居民。

6、失地农民和农民工低保政策。继《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44号)之后,2013年6月吉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文件,对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家庭低保政策进行了调整。政策规定,对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策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家庭,目前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

7、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体化政策。吉林省健全了以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为补充保险主体的“补充保障层”,对参保人员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医疗费用予以再保障;探索制定有差别、有针对性、化解灾难性风险、可解燃眉之急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具体政策和措施,拓展 “特殊保障层”。吉林省还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特药”保障机制和舒缓疗护制度,减轻了参保患者的负担,进一步拓展了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同时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已参保、参合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个人自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未参保、参合的住院救助对象,总医疗费用扣除20%后的剩余部分,按已参保、参合对象标准进行救助。

8、衔接城乡社会福利政策。统筹提高了城乡孤儿、“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2014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372元和年人均2490元,同比分别提高10.39%和14.27%。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年人均4200元和2800元,同比分别增长7.7%和12%。集中和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月人均1066元和769元,同比分别提高66元和69元。

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养老保险政策还存在制度方面的缺失。根据政策,全国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或转持所获资金和股票、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资产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保障对象、实施强度、缴费标准、筹资结构、统筹机制、待遇计发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实施转移接续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也是目前推进进城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面临的主要问题。此外,新农保和城居保政策对青年人吸引力不强,参保率不高,退保率高。

2、医疗保险政策尚不完善。医疗参保人群年龄结构不尽合理,从吉林省目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来看,50岁以上人员占参保总数的大部分,而学生比例很小。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的失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待遇支付门槛过高,一些制度设计还不够合理。从吉林省内一些地区出台的文件上来看,一些地区在待遇支付上都设定了起付线和等待期,起付线的标准大都在300元以上,与参保人员对待遇支付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

3、农民工不能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目前,《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对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存在不公平问题。一般职工失业后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而对于聘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用人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最长不超过8个月,标准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相一致。同时,先行失业保险对农民工的特殊性考虑不足,失业保险享受人群比较有限。

4、工伤待遇比较难落实。尽管2006年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吉劳社工字〔2006〕319号),但只有88万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而且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参保率低,一些未参保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工伤待遇难落实。

三、江西、湖南省推进城镇化社会保障政策借鉴

江西省建立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积极探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制度。努力改善农民工进城发展环境,在为农民工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加大改革和推进力度。大力推进高危行业、商贸旅游及餐饮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逐步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抓紧完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实现农民工就业创业、劳动报酬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湖南省着力提高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三项医保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跨地区、跨城乡衔接和转移机制;完善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自然灾害灾民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交通事故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四、吉林省推进城镇化发展的社会保障政策建议

吉林省可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以及当地的具体情况,按照分层分类、逐步推进的原则,对有条件的地区可一步到位直接实现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接轨,一般情况下按照轻重缓急应逐步设立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目前来看,吉林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政策。

1、完善城乡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继续完善吉林省新农保、城居保和职工保的转移接续办法,探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一体化。研究建立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机制,吸引、鼓励城镇青年人和农村居民续缴养老保险费并逐步提高缴纳档次;提高农村居民缴费补贴标准和待遇水平。

2、建立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政策。逐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现有农民工参保缴费基础上,允许农民工自愿参照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方式参保缴费,其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失业后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此外,应采取积极的就业促进措施或失业援助计划,以缓解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压力。

3、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加快吉林省医保统筹步伐,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转移政策,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管理与服务,继续完善居民门诊统筹、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和医保经办能力建设等政策。依据《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政策,出台推进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4、继续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为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管理,要制定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现有法规的立法层次和约束力,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联网管理与通信系统,规范和保障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使农民工社会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加强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着力推进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大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改革和完善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体制,提升教育、卫生、文化等优质资源的供给能力,使包括迁移人口在内的所有城镇居民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务,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继续调整城市建设的思路,在城镇规划、住房建设、公共服务、社区管理上考虑进城就业农民工的需要。在重点发展中心城市的同时,提高其对周边地区的辐射能力,特别是对农村的反哺,统筹城乡发展。

【参考文献】

[1] 关于提高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8号)[Z].

[2]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28号)[Z].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Z].

[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68号)[Z].

[5] 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82号)[Z].

[6]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Z].

第3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妥善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城镇未参保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三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四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三)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启动实施,实现全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

1.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为提高保障水平,区政府根据缴费标准的提高,相应提高补贴标准。

2.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省和市级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2.缴费补贴。区政府对个人缴费且达到最低缴费标准的参保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区政府出台的区级财政补贴办法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照国家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区户籍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区户籍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制度实施时的实际年龄至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业务程序,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等参照新农保规定执行。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公安部门配合做好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定期提供已故人员信息,确保基金支付准确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农保制度合并实施,各项工作纳入新农保经办机构一体化管理。

(二)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有相关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二)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的开发,纳入到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加大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参保信息。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结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工作一体化管理服务需求和我区实际情况,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和各级管理人员的配备,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经办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政策理论水平,以适应各项工作的发展。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已成立的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

第4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保险信息不完全理论 代际矛盾 捆绑机制

2011年6月13日,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1日,全国范围逐步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推广工作,预期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目前来看,该制度的运行成效尚未显现,借鉴保险信息不完全分析理论,试着通过理论的共性来探讨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另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试点地区以新农保为基础,实施过程中提倡两者逐步并轨结合,两者的政策在制定中有许多相似之处,可以借鉴新农保的实施概况,针对两者的不同之处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理念

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总人口达到13.39亿,居住在城镇的人口总数为66557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49.68%,60岁及以上人口约1.7亿,占总人口比重为13.26%。①普查显示,我国人口具有城乡人口持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人口流动性增强等特征。其中变化最为显著的是人口年龄结构变化,青少年人口比重较以前下降了6.29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上升了2.39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了1.91个百分点。②这表明我国的人口红利期逐渐衰退,老龄化逐渐加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参保对象锁定在既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不在“新农保”保障范围之内的群体,有利于逐步将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展至全体居民,实现“老有所养”的发展目标。

综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四大原则,“保基本”与“有弹性”相伴而生,体现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思想,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适当拉开档次,更高的生活需求建立在自我经济基础上,由市场给于满足;“广覆盖”体现为了避免养老保险资源的浪费,尤其是重叠浪费,每个种类的险种都有特定的参保群体,但是,各个险种构成的社会保险体系覆可以盖到全体居民;“可持续”更是将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有效运营作为首要考虑对象,确保该险种的持续长远发展。

政策内容分析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主要内容分析:

参保条件方面。“年满16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从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来讲,将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展至全体居民,对基金的管理采取县级统筹,有条件的地方省级统筹,并入“金保工程”体系,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建立专门的经办管理机构,有利于降低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成本,根据发放待遇与成本管理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有利于我国居民整体上养老保障水平的提升。

基金筹集的政府补贴,弥补市场对准公共产品的失效调节。养老保险是每个社会人、自然人不可或缺的保险项目组成,提供养老保险有利于我国应对老龄化问题带来的挑战,促进社会和谐,转移代际矛盾。

分类缴费,明确了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行不同档次的划分,一方面,设立最低的100元缴费标准,经过地方财政补贴后基本达到每月60元的最低发放标准,成为一定的生活保障基础;另一方面,在自我选择缴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给予较多的选择,避免养老保险待遇的“一刀切”,有利于适当地提升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

加大宣传,充分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尽量解决居民的疑虑,减少险种推广实施中的困难。不同于农村的信息闭塞,城市的网络和媒体宣传更具可行性,居民生活在信息环境之中,加大对居民的养老保险信息正确引导机制,对居民养老保险的推广具有重大作用。

建立个人账户和基金发放的汇率和弹性浮动机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在城市低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经建立的环境下,城镇低保部分地区实行物价浮动机制,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根据经济发展,逐年提高养老待遇,在这些基础上,实行浮动的待遇机制,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总之,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这个问题上,对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政府应当做出积极的对策,在调整经济主体关系的同时,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尽量降低社会风险的不确定性。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居民自主选择缴费,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形式,建立、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

政策的前瞻性评估

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预估:

逆向选择挑战政策的可持续性发展。一方面,相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各地的基础养老金存在差异。不利于参保群体中高风险群体与低风险群体比重的协调。以2008年为例,居于首位的上海市相对最末尾的江西省,差距巨大。这与指导意见中的每月55元的国家标准相比,存在6~26倍的差距。③不利于吸引经济实力较强的低风险群体的参与。另一方面,相对于“新农保”最高500元的档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增加到了1000元,这对于农村居民,尤其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村民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会吸引其中的部分群体转入较高收益回报的险种体系中,总体符合“新农保”与城镇居民保险政策统一发展的理念,但是,会对“新农保”体系造成一定的逆向选择。

第5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城镇家庭;消费水平和结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实现了令人惊叹的飞跃增长,由过去的传统农业国家跳跃式的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毋庸置疑的是,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这一过程中,消费始终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从国内的相关调研数据能够看出,我国的最终消费率从整体上展现出一个倒U型的线性分布态势,从2005年开始下降,2010年为一个转折点,之后开始缓慢回升。消费率发生该种形态走向的原因在于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这一重大经济政策调整,引入了众多外资而释放了消费需求,故而带动了经济的增长,之后由于需求释放到一定的程度发生了内需不足的状况。公共财政支出中占据重要位置的社会保障支出行为会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与结构产生影响,因此,探究养老保险对推进我国城镇居民消费具有深远意义和现实价值,特别是伴随着养老金覆盖面的扩大,其对消费水平和结构的影响也变得更加重要了。

一、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作用效应

1收入效应

养老保险能够从居民的长期持久性收入与绝对性收入这两个方面来影响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和结构。首先,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加城镇居民的绝对性收入。尤其对退休人士而言,养老金是其重要的可支配的收入组成。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人来说,消费方向也会存在较大差异,例如,退休人士在边际消费方面的指出相比中年人较高,因而退休人士在领到养老金后产生的消费活动具有一定的提高效应。其次,养老保险政策还会对城镇居民的长期持久性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具体而言就是我国城镇居民领取的是确定金额的养老金,这是居民长期持久性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弗里德曼的长期持久性收入猜想,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可以增加城镇居民的长期持久性收入,从而促进其消费。

2收入再分配

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可以有效利用收入再分配的模式影响城镇居民的消费活动。养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转移财富的机制,即将养老保险账户中属于本人的那部分资金经由个人账户从青年时转移至老年时;将同时代人群中收入较高者的财富向收入较低者转移,换言之就是代内转移;将正在各个工作岗位上的在职人群的财富向退休人士转移,也称作代际转移。尤其是后两种财富转移模式可以显著提升社会的消费能力。

3风险规避

根据预防性消费理论的观点可知,通常城镇居民会针对未来的各种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进行一定比例的储蓄,而国家的养老保险机制实质上就是给予居民一种科学合理的风险规避方式。对于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机制而言,居民眼中的养老金发放属于一种规范的政府行为,因而绝大多数居民都认同养老金支付是不存在什么风险的,因而将养老保险视作一种有行之有效的风险规避办法,而养老金的支付可以为自己的退休生活提供非常重要的物质保障,同时对未来的突发性事件提供一定的保证。为此,城镇居民才会缩减其他额外的预防性储蓄,从而增加消费行为。

二、养老保险在消费水平和结构上的影响

从养老保险对城镇居民消费的作用效应可以看出,养老保险通过影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间接影响其消费行为,通过《中国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养老保险的间接影响因素提升1%,则居民消费水平会相应提升3‰。其中应引起重视的是:养老保险间接影响因素的变量在实际论证分析过程中的作用虽较为显著,但由于系数较小,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增加养老保险的支出,影响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这一间接方式,对提升居民当时消费水平的作用并不明显。也就是说其实居民消费往往还是会受到养老保险支出的影响,体现为养老保险会对消费行为产生一定的抑制影响。该结论看上去和养老保险对城镇居民消费的作用效应有些自相矛盾,其实并不然,原因在于单独探究二者之间的相关影响作用,未考虑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结果呈现出的养老保险支出越高反而会对居民消费产生抑制影响,是由于我国实施的是养老双轨机制的结果。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下述两方面:一方面,该机制作用下大多数参保企业的职工养老金缴纳较少,这使得居民必须通过增加储蓄的方式,提前积累维持退休后消费水平的财富;另一方面,增加养老保险的支出会增加间接影响因素,然而由于养老金待遇较低的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导致提升消费水平的目标也无法实现。为此,此时增加养老保险支出会起到促使居民增加储蓄并减少当期消费的作用。笔者通过整合提炼相关研究报告得出下述结论:1.养老保险的人均支出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呈现出负相关的关系,同时养老保险人均支出每提升1%,人均居民消费反而会下降3‰,即养老保险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居民消费抑制影响。2.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城镇人均居民消费水平则表现出正相关的关系,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提升1%,人均居民消费会增长6‰,这反映出居民可支配收入才是直接与居民消费水平和结构发生紧密关系,并提升居民消费行为的重要因素。3.通过稳健性的检验和复核之后,养老保险人均支出同人均居民消费水平之间呈现出负相关的关系,且联系紧密、影响显著。增加养老保险的间接因素这一变量后,养老保险人均支出的增加反而会带来人均居民消费水平的下降,进一步展现出养老保险会对居民消费产生一定的抑制影响。

三、针对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为了提升城镇居民的养老金保障水平,切实可行地增进居民的消费行为,从而为经济的稳健增长提供重要的保障,笔者提出下列建议:

1扩大养老金的覆盖面

由于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的覆盖区域还较窄,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外资企业、中大型民营企业的正式员工,而对一些微小型民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的覆盖不足。与此同时,我国当前仍然拥有众多的农业人口,他们对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因而这部分人中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很少。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的覆盖和普及,提升这部分人对日后的不确定性风险的承受能力,提升他们的预期性收入,如此才能有效减少预防性储蓄,恢复其消费信心。

2加大对养老保险的投入

我国也将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数量在人口总数中的占比逐渐递增,尤其是在2050年之后,届时老年人口数量将会突破四亿。而相较于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快步到来,社会养老保险机制还需不断优化和完善,就当前情况来看,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养老基金的缺口较大,再加上老龄化社会的压力不断加大,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养老政策的优化和完善和,减少居民对未来不确定因素的焦虑情绪,这就需要政府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和补贴,确保养老金可以足额、及时发放到居民手中,增加城镇居民对退休生活的信心。

3强化养老基金管理

国家应该在强化养老基金管理的基础上,优化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并加强监督,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保障养老保险资金的健康良性运行,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同时,政府还应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养老基金的管理质量和效率,且在这一过程中重视培养并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创建相应的养老金运作机构,通过科学的计算和评估实现养老资金经济收益的稳步提升,在保障养老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和增值。

4推进企业年金等其他补充性养老保险

在国家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之中,企业年金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补充,属于我国养老保险系统中的又一支柱。国家应该积极鼓励满足相关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并提供相关政策的支持,从而提升企业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保证其生活水平,这样才能有效提升参保人员的消费能力。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从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压力,从而满足我国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快带来的趋势需求。此外,政府还应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和约束其他补充型养老保险产品,确保我国的养老保险机制能够长远健康的运行,并逐步解决养老公平的社会问题,使得城镇居民也可以真正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通过方方面面的创新改革措施,切实提升我国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继续稳健增长。

5提升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级

通过笔者对社会养老保险对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和结构的影响分析能够看出,尽管养老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居民的消费水平,然而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的局限性较大。因此,政府应做好养老保险机制的完善工作,提升养老保险的统筹层级。在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机制中,统筹模式可以说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养老保险中的统筹层级越高,那么资金则会愈加充足,面对风险时的抵御能力自然也更强。由此可见,有效提升统筹层级,能够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为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会民生创造更加强而有力的资金支持,进而减少城镇居民对预防性储蓄的投入比例,拉动居民消费。对我国广大的城镇居民而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加,尤其是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升,会对居民的人均消费能力产生积极的影响和刺激作用。因此,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其积极影响的宣传工作,深化广大城镇居民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制度优越性的认识和理解,消除其后顾之忧,继而从根本上转变其消费意识和行为。

参考资料:

[1]刘云鹰.基本养老保险对城镇居民的消费影响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6.

第6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城乡居保”的出现,标志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新农保”和“城居保”)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参保率从2009年最初的10.62%,增至2012年的76.58%。且中国目前已经实现了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全覆盖,还解决了两大保险制度间的衔接问题,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全覆盖”成为中国推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下一个奋斗主目标。因养老保险的实际全覆盖不仅是养老保险制度成功实施的真实论据,更是降低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成本,实现规模效益,增强养老金抵御风险能力的强有力保障。但合并后的“城乡居保”,相对于“职保”而言,其缴费形式、养老金领取金额、养老金替代率等方面的总体保障水平在制度设计层面就相对较低,难以有效保障参保居民单纯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实现“老有所养”的未来生活;而这种以“职保”为主、“城乡居保”为辅的互补并行社会基本养老模式,其差距性的体系设计既保留了劳动者就业积极性的机制激励,又保障了低收入居民养老的基本权利,被视为是效率与公平的良好契合,符合中国当前的基本国情,短期内将难以变更。因此,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全覆盖的实现将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

二、城镇化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促进效应

(一)提升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诉求意识

伴随农民“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的呼声愈发高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念亦在不断扩展和深化,农民对于享受国民待遇的诉求亦变得日益清晰。相比农村而言,城市化生活往往预示着完善的基础设施、丰富的物质条件、良好的教育和医疗资源、价廉质优的公共物品、更多的就业机会等,这些都吸引着众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镇,以期待获得更加良好的生活品质。1980年代以来,中国出现了以民工潮为主流的农村人口向城镇地区的流动,且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口的流动规模、流动速度以及流动频率都在发生着变化。如中国2000年流动人口规模仅为1.21亿人,2013年则增至2.45亿人,流动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超过1/6;若按照户籍统计,流动人口数量则更多,2012年人户分离人数就已达2.76亿人,跨区工作、学习、生活已成为许多人的一种现代生活常态。但在中国现有户籍管理制度下,大部分区域性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获得仍与户籍挂钩,致使流动人口在改善生活水平诉求的实现过程中遇到了各种阻碍。而在中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之中,农村人口向城镇的流入并非是单纯地从农村向城市的迁移,而是农村人口向城镇人口市民化身份的转变,是人口城镇化向户籍城镇化的演进,意味着村民和市民身份差异的逐渐融合及消除、所享基本公共服务数量与质量的趋同,从而有助于缩小城乡居民对公共服务需求意识的差距,激发全体公民公平享受国民待遇的积极性,提升人们对社会保障的认识程度、接受能力和主动诉求意愿,以致将养老保险发展成为一种全民公共必需品,从而鼓励和激发更多的城乡居民投身于社会养老保险之中,促进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全覆盖的实现。

(二)降低城乡居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成本

城镇化道路的选择进一步缩小了城乡间的制度差距,平抑了中国人口城镇化、户籍城镇化及土地城镇化不同步所带来的公共服务供给与需求矛盾,有效缓解了城乡间的公平问题,降低了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带来的众多负面影响,也必将促成城乡均衡乃至“城乡一体化”的真正实现。针对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还未实施之前,“职保”、“新农保”和“城居保”之间存在制度衔接断裂问题,许多人员基于对更美好生活的向往而作出的生活或者工作迁移选择,却引致原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被迫中止或取消,造成参保人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不仅阻碍了部分人员的正常流动需求,还严重打击了流动人口对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积极性,对中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形成不良情绪。而当前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将更加有助于全体居民享受差异性逐渐缩小的养老保险服务,并有利于各区域间养老保险制度对接的高效推行,减少因人口流动而造成参保人养老保险金的损失,降低城乡居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成本,调动流动人口的参保积极性,为各种流动人口提供更加自由的养老渠道选择,解决人口流动的后顾之忧,从而有助于实现劳动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的无阻碍流动,以此优化中国各区域间的资源配置,实现良性循环。

(三)倒逼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而言,无论是“新农保”、“城居保”,以及合并后的“城乡居保”,虽然与“职保”相同,也设定了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但资金来源却与“职保”由企业与个人主要承担不同,其资金主要来自于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而地方财政不仅担负着最低缴费档次的财政补贴责任、困难群体养老金部分或全部的代缴责任,为了配合中央要求,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缴费档次,还承担着奖励性财政补贴资金的支持责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最为基本的公共服务,对于城乡所有居民而言,政府均具有无法推卸的提供义务与责任。但在中国财政分权及社会养老保险还未实现全国统筹的背景下,由于各地区之间的财力存在显著差异,地方政府所承担的具体财政补贴份额有所不同,一方面,根据Tiebout的“用脚投票原理”,作为“经济人”的参保人会从利己角度衡量比较各种参保地区、参保方式、参保档次以及参保时间的利弊得失,从优选择更利于自身未来发展的参保模式和地区;另一方面,从区域治理的角度,本地区适度的人口规模增加,不仅可以有效降低各项制度的推行和运营成本,还可降低基本公共服务的平均供给成本,发挥规模经济作用。再加上中国实行属地税收管辖权,会导致税源随着人口的迁徙而相应发生流动,造成地区间税收竞争和人力资本结构性的掠夺。这些都迫使中国城镇化未来发展模式将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提升型转型,倒逼地方政府走持续、高效、健康发展地区经济的道路,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避免因城镇化过程中各种优质生产要素的流出,以稳定地方财政收入,缓解以致消除地方财政支出压力,缩小地区间社会福利差距。从长远看,伴随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将会逐步缩小,而“城乡居保”的合并实施以及地区间、制度间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障碍的消除,都预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必将实现全国统筹。而“城乡居保”作为社会基础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部分,其个人效益也会慢慢体现,进一步激励和带动更多居民投身于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之中,从而实现全国整体参保率的提高。

三、城镇化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阻滞效应

(一)“职保”对“城乡居保”的示范性负效应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一直存在包袱重、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效率低下、基金缺口日渐加大等问题。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所有养老保险制度均已改革为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方式,并努力做实个人账户,但由于历史缺口、养老金的运营管理以及退休人口规模的增加和新增缴费人数增幅的放缓等原因,养老金的未来缺口问题仍旧影响着参保人参保与否的决策。再者,中国当前还未实现养老金的全国统筹,虽然基于整个国家的层面,养老金的收入和支出不存在当期缺口问题,但若将各个省份分开来看,当期缺口与当期结余却同时存在。此外,城镇化的推进还加速了公众对于制度设计公平更高层次和深度的追求。如中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最大难点就在于养老金替代率的设定,以及财政对养老金的分担可能造成的隐性债务问题,这些都在加重“描绘”养老金缺口的可能性,甚至造成诸多参保人员对中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而产生质疑,进而影响参保人员对中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信心。与此同时,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信息化社会的推进,农民和市民的身份界限越发模糊,公众所掌握的信息也越发全面。对于“城乡居保”的参保人而言,来自于“城居保”的参保人由于其参保时间较短,且参保行为具有显著的从众特征,其抵御压力的能力较弱;而来自于“新农保”的参保人基于对“老农保”实施几近流产的“不良记忆”,和对于“新农保”先天的信心不足,面对收益率和完善程度更高的“职保”,城镇职工的退保现象进一步放大了农民对“新农保”和城镇非就业居民对“城居保”的不信任,再加上“城乡居保”过低的保障水平,参保人投保后再“弃保”的风险依然存在,“城乡居保”的实际全覆盖问题仍旧难以解决。

(二)城镇化建设对养老保险补贴的“挤出效应”

现行财政分权制度造成中国地方财政主体收入逐渐缩水的趋势,随着“营改增”范围的扩大,地方财力愈发紧张,再加上中国以GDP为导向的地方政府考核机制,使得地方政府在城镇化进程中发展本地经济的冲动与其财政利益高度吻合。而城镇化“以人为核心”的理念又要求交通运输、教育、医疗、卫生、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逐步实现和整体供给水平的提高,这都依赖于地方财政资金的全方位支持。但短期内城镇化率的迅速提高,可能会造成现有城镇内公共服务的拥挤或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快速增长,如住房问题、子女就学问题、交通拥堵问题、留守老人儿童问题等,造成地方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的下降或者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压力的加剧。在地方财力有限的前提下,地方政府需对各种投资项目进行筛选,短期效益较为明显的项目往往成为地方政府优先选择的目标,基本养老保险这种周期长、经济效益不显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则很难得到青睐。“城乡居保”中地方财政承担的奖励性档次补贴可能会因为本地区的财政压力而选择消减甚至取消,影响参保人的积极性。再者,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初期,往往具有征缴扩面的“运动式”特点。但“城乡居保”过低的养老金替代率虽然体现了国家对公众提供的社会福利和一定的社会救助特性,却缺少了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险功能,制度设计本身缺乏足够吸引力。而社会保险制度一旦步入常态后,包括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培训经费等在内的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广经费,由于缺乏健全的后期保障机制,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处于较大财政压力的地方政府难以有效保证“城乡居保”后续推广工作的正常进行,由此也就难以保障长期实际全覆盖的实现。

四、城镇化进程中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速推进城镇化建设

城镇化建设不仅成为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还整体上有助于中国“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实际全覆盖的有效实现,是促进中国“城乡一体化”的最佳途径。但由于中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受地区经济增长、农业现代化水平、产业结构格局、政策导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且各个因素间相互交叉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应根据比较优势原则调控地区的产业结构格局,转变原有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城镇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参与、引导和配合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实现城乡统筹、资源节约、发展均衡的城镇化,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城镇化对养老保险的促进效应。

(二)消除公众对养老金缺口的认识误区

改革和改进“运动式”征缴扩面的养老保险推进工作模式,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常态化。引导公众正确、理性解读中国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史缺口、当期缺口以及未来缺口问题,缓解公众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可靠性和可持续性的质疑及担忧,避免公众对中国养老保险政策的不当解读而引发的悲观预期和对政府不信任的负面情绪的进一步膨胀,增强公众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心。总之,通过及时、有效、透明的信息传递和政策解读,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改革拖延以及改革成本的堆砌提高。既全力推进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又要全力促进中国养老保险实际全覆盖的实现,从而降低制度运营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养老保险金的使用效率,达到公众与政府的“双赢”结果。

(三)多方位增强地方财力

地方政府的收入水平真实反映了地方政府长期可用资源的丰裕程度,预示着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城乡居保”养老保险的能力和可持续性。为有效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解决部分地区的“吃饭财政”问题,应把握财税制度改革契机,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一方面加快房产税的推出节奏,调整消费税的归属和增值税的分享比例,适时开征遗产和赠与税,构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明晰各级财政的收入划分,充裕地方财力;另一方面,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挂钩机制,依据养老保险缴费信息,通过纵向转移支付的方式,由省级自上而下合理分担比例,采取一般转移支付的形式划拨到地方进行基础建设,调动地方对流入人口的接纳积极性,形成公共福利与经济增长的互惠互利。

(四)尽快实现全国统筹养老保险

第7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我县已建立了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为补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取得积极成效。截止20*年底,在全县11.14万名常住户籍人口(城镇居民2.*万人,农村居民9.11万人)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8334人,占7.48%;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2674人,占2.40%;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4620人,占4.15%;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18928人,占16.99%。上述制度的建立,解决了部分居民群众的养老保障问题,化解了一批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问题,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全县还有约8.15万名城乡一般居民(占全县常住户籍人口的73.16%),缺乏系统性的养老制度保障;同时,由于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思路不尽合理,致使农村原参保人员的养老问题实际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加上这一块,相当于全县实际上有90.15%的居民群众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障。因此,在不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并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的基础上,有必要加快探索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思路,尽快解决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第一,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注重社会公平,注重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使全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养老保障方面,只有实现广覆盖,使城乡居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才能体现公平,才能实现共享,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目前,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只覆盖到城镇从业人员和农村部分居民,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缺乏应有的保障功能。因此,探索建立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客观使然。

第二,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摆在首位的具体表现。一方面,受工业化、城市化的影响,城乡大批青壮年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人口地域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农村老年农民的日常生活较为困难。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越来越多的城乡家庭呈现上养四位老人、下养一个孩子的“四二一”结构,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功能受到严重削弱,城乡家庭养老功能逐步淡化和弱化,靠代际供养已经难以解决养老问题。再一方面,随着老龄社会的提前到来,加上目前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于覆盖面窄、参保人数少、保障程度低等缺陷,无法满足参保人员养老的需要,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我县城乡社会养老所面临的问题日趋突出。因此,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这几年来,城乡居民要求解决养老保障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社会各方面的呼声越来越高。针对这种情况,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抓紧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展到全体城乡居民,这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反映了他们的实际需要,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从而缓解广大居民因老致贫、因老返贫等问题,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时代要求。

第三,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依据统计学上的“大数法则”,各类保险只有不断扩大覆盖面,才能提高保险基金的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十五”期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支付能力越来越强,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单位扩大到了非公经济组织,从正规就业人员扩大到了灵活就业人员,从城镇从业人员扩大到了进城务工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城乡居民,符合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

第四,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大社保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也是一种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近年来,我县相继出台实施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新制度,扩大了社会保障的受益面,也受到了广大居民群众的欢迎。在此基础上,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之忧,正是坚持探索、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丰富了大社保体系的内涵,必将推动大社保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二、我县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1、发展历史及沿革

根据国家"七五"计划关于"抓紧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年就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2号),并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

我县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过程共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试点探索阶段:*年实施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浙政发〔*〕4号)规定,从*年起,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为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类人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暂行办法》精神,我县出台了《关于建立云和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云政办〔*〕16号)和《云和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办〔*〕21号),并于*年4月在云和镇红光、沙溪两个村进行了试点。二是全面推广阶段:*年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全县铺开,覆盖了全县所有乡镇和行政村、11家福利企业及1个零散户。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上不封顶(浙政发〔*〕4号文件规定的月缴纳标准分为2、4、6、8、10、12、14、16、18、20元等十个档次);农保基金主要依靠银行定期存款实现保值增值,同时,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情况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三是整顿规范阶段:*年,国务院将此项工作从民政部门划归劳动保障部门。*年,受宏观经济影响,国务院要求停止接受新业务,对“农保”进行整顿规范。我县的农保工作以保持稳定为原则,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基金不丢”,并于20*年9月把该项工作从县民政局下属的农保处整体划入县社保处管理,顺利完成了农保机构的职能划转。

2、工作现状

通过十多年的努力探索,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前已达到一定规模,在农村也有一定的影响面,但成效一般。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有14个乡镇、170个行政村、11家福利企业和1个零散户开展了农保工作,参保人数有18928人,参保率为20.77%;积累基金341.54万元,累计支付待遇1.49万元;在目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286人中,享受待遇最少的每人每月只有0.21元,最多的每人每月也只有21.42元,月平均待遇为2.20元,月领取额在1元以下的有194人,20元以上的只有2人。由于缴费起点低、待遇标准低,目前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没有新保及续保人员,实际上已处于停滞状态。为维护农保政策和业务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县农保工作处于不宣传、不发动,上门参保不中止的状态。

三、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农保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县现行农保制度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年由民政部制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其主要政策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参保对象范围:60周岁以下农村户籍公民,包括务农务工经商人员及乡镇招聘干部、应征入伍青年、民办教师、医生和其他各业劳动者等。

2、资金筹集方式:坚持农民自我保障为主和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含国家让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和储蓄积累式的办法进行筹集;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3、资金积累方式: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国家让利)均记在个人名下。

4、待遇享受规定:我县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0周岁,待遇标准按达到领取年龄时个人账户的积累总额确定,并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调整情况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十年。

5、基金管理方式: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并按国家有关金融政策运营管理,主要依靠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二)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分析

现行农保制度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规划制订的,符合当时国民经济状况和农村特点,也曾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农民生活生产方式的转变,我县农保工作出现了因缺乏激励机制和扶持政策而“扩不出”、因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而“保不齐”、因制度衔接性差而“流不动”等问题。现行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稳定性和适应性差。首先,我县现行的农保制度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因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导致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其次,在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将乡镇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主和雇员等有劳动关系的群体继续纳入现行农保制度有失公平性。第三,缴费机制设计时尽管考虑到了农民收入季节性和不稳定的特点,但是明显缺乏弹性。如按*年我省暂行办法规定,按月缴费标准一直维持在6—20元之间,但十年前的缴费标准是无法适应如今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的。第四,现行的养老金计发系数按8.8%的利率测算,具有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经济高利率和高通胀的鲜明特征。但是随着国家连续降息,如此高的利率已经是“可望而不可及”了。

2、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和投资人才,都是将基金存入银行进行管理。但是,由于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如一年期存款利率已从*年的10.98%下调至现在的4.14%),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实现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就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现了参保的人越多而国家赔得越多的尴尬局面。

3、保障功能弱。一方面,由于实行自愿投保,大多数人员采用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总额普遍较低。同时,基金积累类似于银行存款,靠自我积累模式,而养老金待遇则仅靠自我缴费的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来确定。加之,当时是在预定利率12%的情况下制订政策的,较少考虑到金融风险,结果在政策推出后,银行利率接连下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农民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1997年1月下调至8.8%,*年1月下调至6.8%,*年7月下调至5%,*年7月起更下调至2.5%),造成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不高,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待遇享受没有设计增长机制,几十年同一标准。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养老金事实上是在不断地“缩水”之中,不仅难以吸引农民参保,更难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作用。

4、政府责任缺位。原民政部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一方面,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硬性规定政府责任的具体机制,而变成了完全依靠个人积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实现保障和收支平衡。面对增值渠道不畅通的现实,以理论上较高的支付系数和实际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实,基金明显孕育着较大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四、我县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分析

(一)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条件。

1、较高的养老意识为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了思想基础。

由于多年来各类养老保险宣传以及社会高度信息化,广大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有了基本认识并产生较为强烈的要求。一是城乡居民的养老意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要求出台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或完善现行“农保”政策)、依靠养老保险实现养老的意愿较为强烈。二是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的广泛传递,广大城乡居民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比较羡慕,从而增加了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和要求。三是商业保险公司的大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多了一份比较。绝大部分居民感觉商业养老保险有吸引力但缴费额较高,希望政府能承办低缴费额的“政府福利型”养老保险业务。这都为尽快建立并完善科学合理又适应广大城乡居民缴费能力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基础。

2、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了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走向。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党的十六大早已经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2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除了继续重点“关注”农业保险外,还以农村人身保险为突破口,首次出现了“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表述。

(3)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是“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同时,要求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时,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28号)提出,要“围绕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加快建设覆盖广泛、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管理规范方便有效、与全面小康社会发展水准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养老储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快建立面向农业劳动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20*年云和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把“重视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列入今后五年要抓好的七个方面重点工作之一,提出要“继续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3、多年实践所积累的管理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我县现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比较健全,队伍比较稳定,管理基础工作比较规范,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为下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经济条件还比较薄弱。

建设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除了要考虑社会认同程度、制度发展方向、现有工作基础等方面因素外,重点要考虑地方财政支持能力、城乡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制度本身保障功能及其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据统计,从*年到20*年,全县生产总值从8.01亿元增长到22.41亿元,年均递增11.9%;人均生产总值从7530元增长到20158元,年均递增11.7%;农业占三产结构的比重,已经从24.6%下降到12.5%。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农业占有生产总值的比重仍然较大,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重高达82%,同时,财政收入只有2.82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只有1.6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455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也只有4267元。因此,我县经济社会仍将以发展第二和第三产业为主,离“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政府财政支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能力还不够强,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仍然较弱,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必需的物质基础还较为薄弱。

五、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以上分析表明,我县建设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具备了一定思想认识基础和工作经验,制度建设的政策走向也已经较为明确。虽然目前的经济条件还比较薄弱,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执政为民和关注民生的角度出发,我们应主动创新,稳妥谋划,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情况和适应民生需求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立以储蓄积累与享受待遇调整机制为核心的“低门槛、多层次、广覆盖、可接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为新型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的原则。从近期看,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进入二、三产业,或者季节性、阶段性地从事非农产业。因此,当前这个阶段要有所侧重,重点解决好大龄农村人员(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养老问题,对此年龄段以下的人员,可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将其逐步纳入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长远看,随着政府财政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提高,养老保障体系的容纳能力会不断增强。所以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从适应户籍和职业转移的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角度来设计,以利于今后的沟通和衔接。

2、保障水平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的原则。从我县实际来看,首先,区域之间也还存在着经济不平衡,各乡镇以及同一乡镇的各个村之间的经济情况存在不小的差异性,由此造成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支出存在着较大不同。其次,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与农村居民毕竟有所区别,农村居民或多或少还拥有着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源的土地,相对而言,他们的生活费用中需要由现金支出的比例相对低一些,而城镇居民的衣食住行基本上都要用现金来获取。同时,这两个群体的医疗需求也存在较大距离。因此,当前设计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要着眼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通过养老保险来为他们年老以后的生活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助,同时继续立足于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多层次、多方位地解决其养老问题。

3、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原则。设计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必须弥补原先制度设计中缺乏政府投入机制的不足。缴费可以以个人为主,村集体视自身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明确政府缴费补贴的具体比例,并对经济困难群众予以适当倾斜。

4、简洁直观、便于接受的原则。居民群众是最讲实际的群体,需要的是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利益。因此,新制度的设计必须简单直观,具有灵活性,让城乡居民真正感觉到实惠,这样才易于群众的接受和参与。

(三)具体设想

1、制度定位。新制度应该定位在建立我县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不是对现行农保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新制度出台后,应该明确暂停受理老农保业务,通过制度衔接,逐步消化老农保,以利于推进新型养老保险。

2、范围对象。新制度的实施对象界定为在云和县行政区域内16周岁至60周岁、具有我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由于生产经营方式的转换,城乡居民中已经有部分参加了现行的各类政府性养老保险,所以重点解决对象是除已参加政府性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中的大龄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

3、缴费标准。考虑到城乡居民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参保时年龄未满60周岁的人员采取按年缴纳的方式缴费,缴费金额按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首先,根据我县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县财政的支持能力,同时考虑到有关统计数据的公布时间有一定的滞后性,一方面,缴费基数可按上上年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另一方面,缴费以个人为主,村集体视其自身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助(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的缴费比例不低于8%),同时县财政可按不低于上上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标准进行补贴,并向经济困难的群众适当倾斜(县财政按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补贴)。其次,为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也为了提高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意识,可确定缴费年限为15年。再者,参保时年龄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由于年纪较大,逐年缴纳不现实,所以可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金额按缴费时上上年全县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和缴费月份确定,缴费月份具体标准视年龄增长情况逐年递减。

4、帐户管理。为确保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确定性,可将个人缴纳部分和村集体补助部分用来建立个人缴费帐户。同时,为提高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水平,可将县财政补贴中的一部分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帐户(比如县财政补贴5%,其中3%补贴到个人),并按规定与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合并计算养老待遇。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可将县财政补贴部分的其余部分(比如县财政补贴5%中的2%部分),用于建立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借以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也为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补贴账户和统筹帐户每年可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帐利率标准计息一次。参保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再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迁居,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能转移的,转移迁入地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转移的,可一次性退还本人。

5、待遇享受。设计待遇时要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待遇计发办法采取缴费确定型,根据缴费账户积累总额确定待遇标准;二是设置养老金调整机制,养老金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付能力及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具体来说,月养老金起领标准为缴费账户积累总额乘以待遇计发系数。假定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3年,则年满60周岁人员的待遇计发系数为1/156;60周岁以上人员的待遇计发系数则与其缴费月份保持固定的比例关系。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制度衔接。本着平稳过渡、操作方便的原则,新制度可以与原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一定条件内衔接,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可以按有关规定折算过渡,以利于今后城乡保障方式的融合。

(四)费用测算

鉴于我县实际,在设计我县建设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一方面,城镇居民的保障水平应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鉴于大部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还可以借助耕地来实现基础保障,其保障水平可略低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从目前情况看,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7*.8元(其中单位缴纳2648.4元,个人缴纳1059.4元),月平均养老金享受标准为1164.32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四个档次的平均缴费标准为每人2.7万元(其中

政府补助1.375万元,个人和集体缴纳1.325万元),月平均享受待遇为150元。

第8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种二元体制,养老对象五花八门,有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保”的农村居民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差距很大,天然地因为户籍差异、身份不同,导致缴费方式、渠道不同,有的是财政缴纳,有的是单位缴纳,有的是个人缴纳。这种“碎片化”状态,导致国家在政策制定、管理上困难重重,一个政策出台对不同的对象产生不同的效果,影响不同人群的利益。

――摘自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长唐任伍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的言论

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分为四种: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此次合并的是后两种养老保险,不要误读为全部四种养老保险合为一种。“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相对比较容易,这两种保险的制度框架基本一样,而且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就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摘自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在接受新浪财经记者采访时的言论

养老保险并轨可以视为中央首次在福利问题上消除城乡区别,打破户籍制度藩篱。这个政策出台后,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将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的身份,政策意义很大。“城居保”和“新农保”合一非常具有操作性,对于事业单位、城镇职工这两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有促进,因为底线起不来,高线也没法动。

――摘自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在接受新浪财经记者采访时的言论

站在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角度看这项政策,未来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民的流动。早年因为地区发展、城乡发展之间的巨大差异,地方政府并不愿意执行统一的保障水平,如果能建立统一的保障制度,将有效减少农民进城的障碍,更快更好地推进城镇化。不过,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唯有依靠财政投入,但是钱从哪里出,将是未来最大的难题。

――摘自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接受网易财经记者采访时的言论

此次提出合并统一的并非关注度最高、被称为“最不公平”的机关事业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双轨,而是“城居保”与“新农保”。城乡并轨只是养老制度并轨中最容易的一项。原本“城居保”与“新农保”的制度框架就是基本一样的,且这一并轨是提升某一群体福利而不损害另一群体福利,除参数设计等技术问题外并不存在其他阻力。

――摘自《南方都市报》社论

第9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一体化 改革路径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作出重要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此前我国三类养老保险:覆盖城镇职工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覆盖16周岁以上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覆盖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金体系居民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2009年开始试点{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2011年开始试点{2},经过短短几年的快速发展,截止到2013年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9750万人,比2012年底增加1381万人;基金收入2154亿元,同比增长17.8%;基金支出1453.7亿元,同比增长26.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达到81元,有15个省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3}。在已基本实现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有利条件下,通过多地开展的一体化试点积累了经验,为全国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部署

2013年11月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对城乡一体化做出了战略部署,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改革举措之一。

同志在《关于的说明》中第四点着重强调了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4}。文章认为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其中,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举措。

三、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大意义

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民生建设的重要一步,同时也有利于保障经济发展、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冲击。

(一)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是改善民生的改革举措

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其次,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可以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问题,有助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机构服务水平,给城乡居民缴纳和领取养老金提供便利,长期来看有利于提高待遇水平,改善城乡居民的福利水平。

(二)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有助于进一步挖掘城市化潜力,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大规模的人口乡-城流动,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已超过50%,预计在未来城市化还将纵深发展。人口流动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不可忽视的是,许多在城市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口社保携带困难,使他们无法享受城市的社会服务,称为城市中的“边缘人”。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保制度城乡一体化的第一步,这一重大举措及其政策指引,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此外,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三)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有助于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增加老年人可支配收入,实现老有所养,缓解我国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养老模式的经济压力。我国在短时间内建立了广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且不断提高养老金支付标准,减少了老年人口的贫困发生率,是影响深远的民生工程。而通过建立广泛的全民养老保障体系,将更多的人口纳入到养老保障积累中,对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而言,意义非凡。

四、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实施的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