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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三角理论下国安财务造假分析

舞弊三角理论下国安财务造假分析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一直为人所不齿,其不仅会对我国经济发展形成阻碍,更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自证券市场开放以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就层出不穷。2021年,北京中信国安信息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因其控股公司青海中信国安于2009年至2014年涉嫌经营中有多计收入、少计费用等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查处,此事一出,当即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本文以中信国安为例,剖析了中信国安的财务造假手法,以舞弊三角论为理论基础对其财务造假的动机做出了分析,并通过动因分析提出了防止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建议。

关键词:中信国安;财务造假;舞弊三角理论

一、中信国安财务造假事件始末

(一)公司简介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安)是由原中国中信集团控股公司—原中信国安总部独家发起、经过部分改制并通过社会集资方式成立的股份制企业,于1997年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属电信、广播与卫星传输产业。企业的重点发展业务领域为卫星通信、网络工程、信息传输、有线电视、移动通信等。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过了几年的业务整合和资本运作,进一步优化了公司资产结构,同时依托土地、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公司已基本形成了以有线网络运营为核心发展业务内容的产业布局。此外,公司总部地处北京市朝阳区,同时依托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之间的城市互通和市场互联为企业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企业发展前景一片欣欣向荣。

(二)案例介绍

2020年5月16日,北京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接到了《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调查结果告知书》,因青海中信国安涉嫌披露非法违规,依据《中国证券交易法》,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对其宣布立案调查结果。2021年6月2日晚,中信国安公告:已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中信国安子公司在2009至2014年期间出现的虚增营业盈利等情形,中国证监会已确定对公司责令整改,予以严重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中信国安公司和有关责任人责令整改,予以严重警告,并处以5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

二、中信国安财务造假手段分析

在将青海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合并财务报表的2009年到2014年的六年间,青海中信国安通过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少计费用的手段,使利润表销售收入增加了10.1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在公司合并后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中占据了很大比重,尤其是在2012年和2013年,比例高达154.23%和189.66%。

(一)虚增收入

简要而言,就是通过伪造条款,伪造发货程序,对不满足收款确定要求的事项确定收款,虚增收款,掩盖真相,出现伪造业务。这种手法不复杂,以借来的资金当收入,举个实例,中信国安子公司与客户A在2009年的总销量约为1亿元,但由于业务完不成,要冲销售量,就和客户协商两亿多元的贷款,其中1亿元为借款,利率10%,面对高收益,客户当然同意,就直接把钱打过去了,公司收到的款按要求应为其他应收款,最多也算是预售款项,但在子公司却直接记为货款的入账,在记账时计入了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的借方、预收资金应付款项的借方,并伪造了发货单等资料,在账面上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到了主营业务收入方,虚增了销售收入,最后在到月底时,就对预收账款与应收账款之间进行对冲,进行销账。公司一下联系了十家客户,总共有5个多亿元的销售虚增,并全部算成了利润。第二年,如果新客户购买量增大,这些贷款就可能抹平,但由于客户又都是老客户,购买量就很稳定了,为掩饰去年的虚假账目,就不得不继续维持,多输出的五个多亿元还是续贷,短贷变成了长贷,一贷就是七年,中间利滚利,总共收入也就增长了五个多亿元,利息竟然也有五个多亿元,这样一来,两者相加就变成了总销售收入利润的十亿多元,就这样,青海中信国安用虚增收入这个办法,在2009—2014年,累计增加了营业收入5.06亿元。

(二)少计财务费用

在2009—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的合并财务报表期内,为让公司客户协助财务舞弊,中信国安做出了根据同期价值让利10%,并且根据同期商业贷款利息比例提供低预付款利率的承诺。举个例子,青海中信国安和客户服务A公司私下签约后,收到了客户服务A两个多亿元的款项,而青海中信国安在接到客户服务A的预付货款之后,发给客户服务A价值一个多亿元的货款,而其余的一个多亿元则在之后退还给A公司,并向其偿付了利息。通过对伪造的销售协议的了解,青海中信国安和十家公司客户签了预售协议,未发货资金的占用成本是12%到15%,但这些以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货款应付形成的费用,公司没有做过账务处理。高息借款,也就产生了巨额利息,持续六年,利息费用高达5.06亿元,和借款本金相当了。就这样,青海中信国安用少计成本费用的这个办法,在2009—2014年之间,累积了少计成本费用的5.06亿元。

三、基于舞弊三角理论的动因分析

舞弊三角理论,是由美国注册舞弊审计师协会的创办人、曾任美国会计学会主席的史蒂文·阿伯雷齐特提出的。他指出,企业舞弊活动的产生需要具备三种因素:压力、时机和借口,这三种要素彼此联系、作用,共同促成了组织内舞弊的产生。

(一)压力因素

理性的人定然知道舞弊是违反法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如果没有特殊的动机或压力,舞弊也是不会发生的。在2009年4月,青海中信国安(中信国安子公司)召集了超过十家来自全国不同区域的客户,参与了由他们在中国青海省格尔木市举行的以“销售”为专题的研讨会议。在研讨会中,青海中信国安公司好高骛远、脱离了实际情况,在得知当年企业的计划销售收入只实现4亿元左右的情形下,还与此次参加客户把当年销量目标商定为10亿元。正是因为这样,青海中信国安没有设定一个合理的业务目标,而这样的高额业务目标也给了中信国安很大压力,为减轻压力,中信国安只能采取一些非法手段,虚增大量业务,并自此开启了自身持续七年的财务造假。

(二)机会因素

只有实施作弊的动机或压力尚不能造成作弊的情况发生,舞弊者还必须具有进行作弊的机会。这次的中信国安财务舞弊事件中,企业为了实现其最终的市场营销目标,默许了企业内部高管和会计人员进行的财务造假活动,而外部的相关客户则出于利益的诱惑也帮助隐瞒。此外,在其进行财务舞弊的时候,我国政府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惩罚力度以及惩戒机制,都还不能对其产生绝对的震慑效应,而作弊成本的低廉和利润的巨大也为中信国安财务作弊情况的出现提供了动力。在当时看来,对中信国安的处罚已经是很严厉的了,但将惩处力度和舞弊带给企业的收益两相比较,会发现不仅不能给企业震慑力,所起到的警示作用也是微乎其微。除此之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包庇也为中信国安财务造假的开展提供了机会,在2009—2014年,公司的审计业务是由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而且不约而同,这六年来,发表的都是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中信国安自上市以来,前后聘用过四家会计师事务所来开展公司审计业务,通过查找资料可知,这四家会计师事务所本就同根同源,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前身是1981年成立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与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成为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然后,在2008年,又和当时的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为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2012年,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了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并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看来,中信国安看上去前后换了四家会计师事务所,然而在本质上却是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吸收改制、更名而来。这也就意味着,中信国安表面上是在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但实际开展审计工作的人员没有变。

(三)借口因素

即便实施舞弊的前两个条件都已经具备也不意味着舞弊必然会发生,舞弊者为了使自己的舞弊行为在他人看上去和听上去是合理的,自己想起也感觉是情理之中的,就会给自己的行为找寻一个说得过去的借口。中信国安的高管层对于自己的舞弊行为丝毫没有负罪感,反而是各种甩锅和心安理得,在利用完子公司后将其剥离。在听证会上,中信国安表示子公司的舞弊行为是子公司自身的原因,中信国安不存在主观故意。2015年,该子公司与中信国安的股权已完全剥离,并且以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从轻处罚。参与舞弊的相关责任人也都为自己开脱,并且相互推诿。但是证监会认为,中信国安是有主观过错的,作为母公司,中信国安没有做到有效的管理,对其子公司长达六年的造假行为进行制止。可见,这些高管没有认识到舞弊的危害性,缺乏法律意识。

四、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建议

(一)加强公司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一个流程,一个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流程,需要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来实施。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在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方面能产生很大作用,即使有错误和舞弊发生,也可以及时发觉并且纠正;但是,如果内部控制有问题,不仅不会起作用,还将为财务造假提供机会。中信国安的内控制度如果是健全的,可能就不会发生这种财务造假的事件,还是这种持续六年在财务报表中造假记录的事件,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由于董事会对这种现象视若无睹。所以,公司要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首先要培养公司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素质,这是完善内部管理的重点;还必须强化内部监督,公司内部控制是一种通过纳入管理体系及活动进行的流程,为确保内控体系能够被贯彻执行,并且执行后能带来好的效果,其必须接受监督。

(二)提高外部审计质量

审计独立性在审计领域中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保证审计的高质量和审计活动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便是独立性。中信国安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至今,曾前后换过四个会计师事务所,不过在实质上,这四个会计师事务所就是同一个事务所,只是把名称改了,而且,查看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我们可以发现,有同一注册会计师签字多年出现的情况。所以,一方面,上市公司应当对外部的审计机构实行轮换制度,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完善外部审计违规行为的惩罚机制。对违规的外部审计机构及责任人员,不能单单罚款。举个例子,当会计师事务所有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时,可以取消其行业资质,并且禁止与其他事务所之间的合并;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造假行为的,应中止其从业资格。这样双管齐下,努力提升外部审计监督质量,才能减少公司造假的外部机会。

(三)加大造假惩罚力度

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从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三方面严格执法、重拳治乱。其一,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比如扩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的执行范围。其二,增加刑事责任成本。新《证券法》加大了对行政处罚的力度,但我们要清楚只强化行政处罚力度是明显不够的,新证券法的修改还需要配合刑事责任的进一步完善,包括延长犯罪的刑期、加入无期徒刑这样的重刑等。其三,提出经营补偿,由上市控股公司对因其自身违法行为而产生损失的客户、股东等人给予经济补偿,从而增加上市公司的经营违规成本,有效防止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

(四)提升职业道德素质

职业道德素养对注册会计师来说至关重要,更是对审计工作者开展高质量审计的重要保证。因此,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才必须具备专门的技术、公平正直的工作态度和独立的社会地位。职业道德素质对审计质量有巨大的影响,从业人员只有具备较高水平的职业道德素质才能对抗利益的诱惑,从而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应当健全职业道德与规章制度,营造既有内在职业道德引导,又有外在职业道德制约的氛围。唯有如此,方可进一步加强素质培养,减少审计错误。此外,由于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企业的信息化进程也日益加速,财务软件获得了越来越普遍的应用。这也导致了企业会计服务内涵与表现形式的巨大改变,其更加复杂与多变,对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职业判断等职业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结语

本文以中信国安为案例,以舞弊三角理论为基础,分析了中信国安造假的原因、造假的手法,并从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和财务人员三方面入手,给出了四点防范措施。因为从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保证资本市场的良好运行和经济发展,仅仅依靠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在巨大利益的诱惑面前,上市公司和相关财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很可能做出欺骗股民的行为。因此,还需要上市公司自我规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会计工作者和审计工作者洁身自好,不做有损自身声誉、违背道德的事。只有三方一起努力,才可以让舞弊造假行径无处遁形。

作者:黎倩倩 单位:兰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