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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论文2篇

国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论文2篇

第一篇

一、美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概况

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各个账户下设在财政部,由财政部直接管理,所征收的资金全部存入这些账户,形成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专项账户,财政专户中的资金是由社保基金理事会(挂靠在财政部的基金投资机构)负责管理和投资营运。美国社会保障基金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联邦政府是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主体,制定并实行保守谨慎的投资策略,规定社保基金不得入市,只能投资于美国政府对其本息均予以担保的“孳息型有价证券”(由联邦政府发行的财政债券或市场公共债券);而美国对州政府负责管理的基金投资没有严格的约束规定,允许其投资于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公司股票、海外投资和房地产业等领域。

二、美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特点

(一)审慎保守,专项监管

美国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为专项账户,由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营运,保费只能用于参保人员保障及遗属和残疾者的补贴,不受政府的行政干预,抗干扰性强,由此形成了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同时,在投资营运过程中,受美国长期的保守主义福利观念影响,社保基金被严格禁止进入资本市场。与美国各种金融投资手段相比较,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方法是最审慎保守的,大大减小了基金的亏损风险。美国这样做一方面增强了民众的安全感,另一方面也不影响市场的自由竞争和公平。

(二)投资增值,集体决策

目前美国社保基金的支出情况是除72%用于社保金发放外,其他的用于储蓄和投资,以此来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保基金由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社保基金理事会依法由六位成员构成:财政部长(管理托管人)、劳工部长、卫生署长和社会保障署长(这是根据他们在联邦政府中的位置自动担任的),以及两名由总统指定并经参议院同意的成员,其任期为四年。该理事会的职责是评估现行基金运行状况以及预测基金未来的状况并向国会汇报结果。具体来说,就是评估现行基金的收益是否达到了保费支付需求,以保障基金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同时预测基金未来投资方向,优化投资组合,以降低未来投资的风险。集体决策可以保证社保基金投资营运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营运的科学性。(三)法律制约,规避风险美国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即使美国追求自由与开放的市场经济文化根深蒂固,但是在对待民众“保命钱”的问题上,一直都秉持着谨慎保守投资的原则,目标是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风险。如美国《社会保障法案》规定联邦政府的社保基金只能用于投资孳息型有价证券,不允许进入股市和房地产行业;除此之外,《美国联邦刑法典》对于非法挪用、侵占社保基金的行为给予了严厉惩处。可以说,美国政府通过法律的严格规范和制约,保证了资金运行安全有效。

三、美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强对基金的监管管理,保障基金运营的透明和安全

2006年上海社保基金腐败大案震惊全国,随后国家审计署指出全国除上海外还有约71亿社保基金涉嫌违规操作。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社保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监管不力,在基金的缴、支、管环节存在较为严重的贪污挪用等现象。美国涉及社保基金管理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机构相互独立,权责清晰,社保基金账户实行专项管理,并对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了严格限定。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经验,在社保基金的监管方面实行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管理。例如,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相互制衡的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该把对社保基金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社保基金监管部门,也可以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部门,完全将资金筹集管理和投资监管职能分离开来,并定期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布资金的筹集和运营状况,将社保基金管理及投资运营的过程完全透明公开化。对于社保基金的运营和监管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进行规范。虽然我国已有相关法律出台,但是并不完善,部分相关内容仅仅以办法、条例、规章等形式来规定,权威性不够,对由个人原因(如挤占、挪用、滥用等)导致的社保基金损失亟需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二)拓宽基金运营的投资渠道,提高基金运营的收益率

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为银行存款、买卖国债等稳健投资方式,虽然这些投资渠道可以有效规避基金的投资风险,但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基金投资的收益率,这种方式所获得的收益难以抵挡通货膨胀所带来的隐形贬值。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当前和今后相对长期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社保基金投资的经验,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基金投资渠道,丰富基金的投资品种,选择科学的投资组合,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例如可以选择抵押贷款等方式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多元化的投资方式不仅可以降低社保基金的投资风险,还可以增加收益,形成资金的良性循环,减缓我国因“账户空转”带来的财政压力。此外,还可以扩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运营地方基金的范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自成立以来,不仅负责管理运营中央级资金,部分省份也会委托其帮助运行地方级资金,年投资收益率可达到8.4%。为充分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理财优势,应让其为更多省份运营地方基金,以增加收益率。

(三)保障基金的流通性,满足保险金支付的需要

在保障基金安全及合理配置的条件下,基金的流通性也不容忽视。如若社保基金账户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为满足保金的支付需要,就必须保证社保基金能够迅速融通、变现和周转。在实践中要随时准备一定数量的现金或活期存款,以保证及时、足额地给付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如果资金因投资而冻结于某些固定项目而难以变现(例如投资于一些房地产项目),就可能会无法满足基金支付的需要,同时也会违反设立基金的宗旨。为此,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自发进行资源配置的功能,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科学的社保基金投资营运方案,既能够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又可以保证基金的流通性,从而实现社保基金长期投资营运的稳定性。

作者:冯锦彩 曹艳春 范楠瑛 单位:山西省委党校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第二篇

一、新加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概况

(一)国家立法保障制度实施,实行管营分离

首先,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政府通过立法实施的,新加坡于1953年制定并颁布了《中央公积金法令》,该法令对公积金的收缴、投资、营运、发放过程等均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对其进行严格周密的法律管理与监督,用法律的强制性保证了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其次,中央公积金局是新加坡社保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整个公积金的管理运行,保证公积金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新加坡货币管理局和政府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公积金的投资营运,保证了管理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二)中央公积金局机构独立,接受各方监督

中央公积金局是一个依法独立工作的机构,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劳工部、财政部等政府行政部门均不得干预其日常事务。中央公积金的审核和监督工作由公积金局的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由董事会主席、总经理和其它十名“中性人士”组成(包括政府代表、雇主代表、雇员代表和专家等)。董事会成员共同决策、互相监督,确保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同时,公积金会员的账户每年都经过国家审计局审计并对外公开,以便于广大民众的监督。

(三)公积金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灵活运作

新加坡公积金会员拥有的个人账户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普通账户;二是保健账户;三是特别账户。三种账户对公积金的提取和投资都有严格规定,不能挪作他用。中央公积金局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现状、国外的贸易环境以及公民的实际需要、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货膨胀率等因素,对雇主和雇员的缴费率、缴存比例以及公积金的存款利率等实行灵活调节

二、中国与新加坡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基金管理主体

新加坡社保基金管理的主体是中央公积金管理局,它独立于政府,以国家立法为前提,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其他部门不得干预其日常事务。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的主体是各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下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省、区、县均设有社保经办机构,这些机构没有专门、独立、统一的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容易受到政府行政权的干预,导致政事不分。我国应当仿效新加坡的做法,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的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类似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使其独立于行政部门而自主运行,实行相对集中的基金管理方式。

(二)基金管理模式

新加坡实行中央公积金管理模式,具体而言,就是由政府成立中央公积金管理局,直接对公积金进行日常的运营管理,可谓是基金管理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合一。而我国实行的是部分基金积累模式,是在社会统筹筹资框架内建立部分基金积累,一方面对已经退休者的养老金实行现收现付,另一方面为应对退休高峰积累部分储备基金。这种基金管理模式的缺陷是操作难度较大,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导致政府的负担较重。虽然在管理模式上,每个国家的做法都各有利弊,但我国可以借鉴新加坡的有益做法,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公积金的征收、运营、发放等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则,以简化和方便基金管理和运营。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基金委托投资的运营机构和监督机构,降低社保基金投资风险,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

(三)基金的征收

依据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缴费者是所有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缴纳者有专门的个人账户,雇主和雇员应当按照雇员月薪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并由中央公积金局加上每月应得利息,存储到个人账户中;其缴费率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变化随时调整,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降低。我国社保基金的征收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收入户,征缴的社保基金全部存入收入户,缴费既有用人单位和雇员共同承担,也有个人独自缴纳的,甚至有部分农村人口不缴纳社保费用。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征收标准、方式难以统一,覆盖范围也比较有限,且容易导致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因此在社保基金的征收方面,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制定各项统一的、适应我国国情的基本准则,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和统一性。同时,在雇主与雇员的缴费比例、基金筹措渠道等问题上,应当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城乡差距、行业差距等因素灵活处理,区别对待。总之,制度规范是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重要依据,而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结构复杂的我国,根据地区、行业等不同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统一标准和规则,任重而道远。

(四)基金的投资运营

新加坡社保基金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由中央公积金局管理,用于支付公积金费用开支和利息,另一部分由中央公积金局委托新加坡货币管理局和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用于购买政府债券、投资公共住宅、股票、基础设施建设等各个方面,甚至部分用于对国外的投资,以此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式有两种,即国家债券投资和银行存款,基金投资缺乏竞争性,收益率相对较低。我国可以学习新加坡的先进经验,设立社保基金的运营机构,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了维持社保机构的正常运转和保留一部分应急资金外,通过适当的市场竞争,将社保基金进行多方面的投资。例如,可以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债券等公共部门领域,也可以用于企业股票、金融债券、国外投资等,不断拓展投资渠道,既能分散投资风险,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又能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五)基金的发放

在新加坡,当公积金缴纳者达到55岁后,就可以提出自己账户的公积金存款,选择购买年金保单、存入银行或保留在公积金户头三种方式进行投资,并从60岁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而我国的社保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从财政专户的划拨资金中支付,养老保险基金存在一定程度的支付风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情况比较严重,基金隐性缺口较大。为此,我国应该在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个人账户管理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开设、管理、更改、注销个人账户,为每个缴费者的个人账户提供周到的管理和服务,避免个人账户基金的挤占挪用,保证个人财产的安全,同时要增加个人账户的透明度,确保参保人员的知情权。

(六)基金管理过程的监管

在新加坡,社保基金管理监督这一体系中涉及三个主体,第一是劳工部,负责制定政策并进行监督,第二是中央公积金管理局,负责制定具体的政策并管理日常事务,第三是货币管理局和政府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并接受中央公积金局的监督,如此形成了互相制约和监督的机制。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则显得较为薄弱,主管社会保障的行政部门既负责制定政策和各种规章制度,又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同时还负责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与收支营运都由一个机构承担,同时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从而导致了社保基金流失、挪用、挤占等现象层出不穷。因此,我国急需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在基金的征、收、管、用各方面进行多方监管。各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人大、司法部门、大众媒体以及负责社保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都具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要加大社保基金管理和运营的透明度,使社保基金的运行更加公开、科学、合理。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管理模式固然有许多优点,但新加坡是一个面积狭小的城市国家,而我国是一个国土辽阔、多民族聚居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借鉴新加坡模式的同时,也要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实际需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继续创新,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作者:冯锦彩 曹艳春 范楠瑛 单位:山西省委党校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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