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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留守儿童的受家庭教育权缺失

略论留守儿童的受家庭教育权缺失

一、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受家庭教育权缺失的表征

1.学业成就感不强,失学现象严重

由于缺乏父母正确和及时的引导,在西南民族地区,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学习目的不够明确,难以形成正确的学习观。在学习过程中,缺少父母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学习自觉性和进取心较弱,无法从学习中获得应有的成就感。有学者通过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104位留守儿童的调查发现,在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的87位留守儿童中,作为监护人的爷爷和奶奶,文盲半文盲的比例超过了67%。[2]这些监护人在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关注更多的是其生活,由于自身文化程度的限制对其学业仅停留于监督家庭作业的完成上,在形成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上,无法发挥家长应有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然而,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自律能力还相对较弱,在行为习惯上他律所占的比例较重。但是,由于父母的缺位,这些留守儿童在学习行为上失去了应有的他律“规训”。这些都助长了留守儿童逃学、厌学、辍学,外出流浪现象的发生。

2.心理问题突出,性格形成出现偏差

在西南民族地区,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主要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和教育。由于祖父母年纪普遍偏高,与孩子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代沟,彼此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较少。同时,交流的内容单调,大都限于生活方面,而关于心理、性格形成等方面几乎很少涉及。长此以往,孩子也失去了和祖辈交流的兴趣,平日在生活和学习中的快乐与不如意失去了分享和倾诉的家庭对象。由于该年龄阶段的儿童、青少年,在身心发展上处于情感和性格变化的转折期,而长期与父母两地分离使得他们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种种需求得不到满足,加之留守儿童的年龄又偏小,他们中的许多人,因为缺少父母的坚强后盾而感到缺乏自信,这些长期受消极情绪困扰和影响的孩子,其性格形成极易形成两个极端态势。由于父母教育缺位,性格变得自卑、沉默、悲观、孤僻;而与此相反,有些学生的性格却变得任性和暴躁等。

3.情感交流欠缺,道德品行产生偏离

亲子依恋理论认为,儿童与父母的关系越是密切,就越有可能认同和依恋父母。在家庭中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在子女的心目中父母亲成为一个“文字符号”,致使留守儿童无法实现与父母的情感交流与互动,从而造成亲情的缺失。一个孩子,只有经常与父母进行情感交流,在接受父母关爱的基础上,才知道如何去关爱他人,理解他人。对于那些缺乏与父母情感沟通的留守儿童来说,大多数存在着情感冷漠,不懂回报感恩,从而影响了正常情感的形成。由于父母教育的缺位,存在于留守儿童思想和行为上的偏差不能得到正确的引领和及时的矫正,从而在道德观念、情感和行为等方面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监管人或代管人主要负责他们的日常生活,而对于这些留守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大都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的农村留守儿童漠视社会行为规范,造成许多不良行为的产生,如不服管教、打架斗殴、拉帮结派、小偷小摸、迷恋网吧等,个别孩子甚至还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在人的身心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的发展内容是不尽相同的,心理学家将其称为关键期。关键期是指个体在发展过程中环境影响能起最大作用的时期。在关键期内,机体在适宜的环境影响下,行为习得特别容易,发展特别迅速。但这时如缺乏适宜的环境影响,也可引起病态反应,甚至阻碍日后的正常发展。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埃里克森在“心理社会”阶段理论中认为,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要经历基本信任与不信任(0~2岁)、自主与害羞和怀疑(2~4岁)、主动与内疚(4~7岁)、勤奋与自卑(7~12岁)、自我同一性与角色混乱(12~18岁)这五个成长阶段。对于年龄大多集中于0~17岁的留守儿童来说,由于父母教育的缺位,家庭教育权的丧失而导致了在关键期内诸多行为无法获得正常的引导,从而对其终生发展造成一定的障碍。

二、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受家庭教育权缺失的法律救济

现代社会的教育权可以分为国家教育权、家庭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对于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这个群体而言,教育上出现的主要问题就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家庭教育权不能得到保证。权利的实现源于法律的救济,“救济不仅是在实体权利发生纠葛时,为实体权利提供解决纠纷或冲突的途径,而且使实体权利的合法实现或义务的普遍履行成为可能”。[3]因此,通过法律救济是解决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受家庭教育权利实现的一条重要路径,具体有如下三种解决途径:

1.对留守儿童进城给予法律救济

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城市化进程的过渡时期,西南民族地区的贵州、重庆、四川等省份是外出务工的大省,该地区大量的农民游离于乡村,工作于城市,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于城市的务工。但是,这些进城务工人员的归属感依然在乡村。经济上,他们对城市生活支付能力依然有限;文化上,城市的不完全接纳而造成自身不能完全融入;再加之他们乡土情怀还未完全淡漠。而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在不久的将来,大量的农村人口随着进城务工工作的稳定和所获得的经济地位的提升,他们必将转变成为城市人口。目前,我国的城市人口还远低于世界城市人口比率的平均水平,城市化率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未来30年,中国还将有3亿左右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出来进入城镇,将形成5亿城镇人口、5亿流动迁移人口、5亿农村人口‘三分天下’的格局”。这一发展趋势将预示着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将逐渐融入城市之中,与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目前,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只占总数的20%到30%,还有70%到80%的农民工子女留在老家。基于此,为保障留守儿童受家庭教育权这一私权,国家应为其早日进城就学与父母团聚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和条件,从而以此来补偿父母的家庭教育权和儿童受家庭教育权。《义务教育法》第12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但是,在目前的西南民族地区,城市内的学校并没有打破原有户籍的界限,无法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平等的义务教育资源和条件。农民工多数子女只能进入条件较差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而要想进入正规的市内学校学习,要缴纳高额的额外费用,这对于普通的农民工家庭来说有很大的困难。因此,国家应加强法律的落实,同时制定出一些有利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法律保障政策。“一个公正的社会不能是在剥夺弱者的基础上使强者更强的社会,而应是强者扶助弱者从而使弱者变强的社会”。

2.制定父母返乡就业的相关法律保障制度

在西南民族地区,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主要是因为当地经济发展贫困落后,就业机会较少,赚钱的途径有限,不足以承担家庭的正常开销。但实际上,虽然相对于经济发达的东部来说,西南民族地区的经济依旧处于相对贫困落后的状态。但是,该地区所面临的并非是单一的经济贫困,却是自然人文资源富集而经济贫困落后的矛盾统一体,是一种相对的贫困。以往人们只是关注到了贫困落后的经济,而对自身丰富的自然人文资源却“视而不见”,从而导致了“捧着金饭碗要饭吃”的尴尬局面。面对西南民族地区的这种特殊状况,国家和当地政府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实现当地就业或自主创业,尤其是返乡的农民工。农民工通过在外打工的实践,他们开阔了眼界,掌握了相关的技术和本领。同时,他们也接受了城市中诸多先进的创业观念。地方政府要积极主动地把握这部分有益于地方发展的力量,给予他们政策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证,把具有地方特色的东西做大、做强,实现地方有效、持续的发展。这一举措也是促进地方城市化进程,实现城市化合理发展,避免特大城市畸形发展的有利途径。当然,在为返乡农民工积极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加强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基础教育建设,落实我国《教育法》第56条的法律条款:“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从而打消农民对其子女能否受到优质教育资源的担忧。

3.完善学校教育补偿制度

在个体成长过程中,学校教育起着主导作用。在西南民族地区,随着大量农村九年一贯寄宿制学校的建立和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相关优惠政策的实行,学校在关爱和服务留守儿童中负担起更多的教育责任,在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中发挥着主阵地作用。首先,教师要落实自己的教育责任。《义务教育法》第34条明确指出:“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留守儿童作为思想、情感等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群体,教师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注,根据他们身心发展的特点,进行因材施教。其次,教师要增加与留守儿童的交流和沟通,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照顾、帮助和关爱,弥补其亲情的缺失。再次,要调动所有教师的工作热情,将科任教师也投入到对学生生活上的关注与帮助上来,实行每名教师对部分学生负责制,纳入到教师的考评之中。根据具体情况的综合考虑,将留守儿童合理地分配给每名教师,教师对自己负责的学生定期与不定期进行随时关注、沟通与交流,给予学生亲情般的照顾,把握学生思想与情感方面的动向,将学生的不良发展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每名留守儿童身心得到健康的成长。与此同时,为保障学校对留守儿童成功有效的教育,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也要进行一些相关的支持。首先要严格规定每个班级的学生人数,切实落实小班化教学,减轻教师常规的工作压力,使其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留守儿童的关爱之中。其次要加强对农村教师的在职培训,并且要注重教师培训的效果,把教师培训落在实处,针对教育中遇到的问题给予观念性、方法性、策略性的指导,也可以针对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进行专题培训。

总之,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各级政府要通过相关法规的完善和政策的落实,促使留守儿童进城或父母返乡,解决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父母缺位的现状,使孩子和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另外,通过提高学校教育来补偿家庭教育权的缺失,以保障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本文作者:柳翔浩 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