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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冈石窟经营管理创新模式分析

云冈石窟经营管理创新模式分析

摘要:文化遗产保护是文化遗产管理的主要职能。21世纪以后,遗产管理机构相继转变经营管理职能。云冈石窟在全国文化遗产管理使命转变环境下也逐步在探索适合景区发展的经营管理模式。云冈石窟在遗产资源分类上分为保护性资源和盈利性资源,因此不能采用市场运营模式,而是采用划分保护与营利职能部门的行政经营复合模式,或者采用盈利资源委托给企业运营管理,管理职责由云冈石窟管理机构监督的委托管理模式。

关键词:云冈石窟;经营管理模式;遗产资源

21世纪以前的文化遗产单位管理着重于“保护”,主要为游客提供游览、观光、科普、益智等职能。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保护功能不能满足游客精神领域的需求,人们开始追逐更高层次自我满足与实现。面对这种需求提升,遗产单位必须转换管理职能———发挥遗产的经济功能,即在经营保护中以最低的成本提供最有效的服务,以有效的服务来吸引更多的游客,以有效服务获取最客观的经济收益。管理模式也有特殊性,即根据不同遗产单位的特点与性质来设置。“在遗产经营的理念指导下,在一定区域内,文化遗产经营管理模式是指以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为旅游资源基础,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求知探索等旅游需求的经营管理模式,具体包含考古遗址、历史遗址、古陵墓、古城镇、古村落等旅游类型”。[1]而不同类型遗产资源在管理模式也有所不同。

一、目前国内文化遗产经营模式现状

(一)地方政府行政经营统一管理的复合模式

这是一种非市场化经营模式,经营主体主要是遗产管理委员会,同时管委会与当地的遗产主管部门(文化局或文物管理委员会)合并,遗产管理单位不仅负责遗产的经营,而且还负责区域内遗产的行政管理。遗产保护与开发职能统一归于遗产管理单位。其代表性景区:泰山,“泰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与泰安市文化局合并成一套人马,分别负责泰山景区的经营管理和保护开发,以及全市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的指导管理”。[1]

(二)遗产主管部门的自主开发模式

这是一种最流行的经营模式,景区也实行非市场化经营。遗产管理机构从属于当地遗产主管部门———文化局。遗产管理机构既负责遗产范围的开发,又负责遗产范围内的保护。像北京故宫、颐和园、八达岭长城旅游区等景区采用此模式。

(三)国有企业经营模式

遗产由当地政府所管理下的国有全资企业经营。地方政府掌控景区所有权,经营权由全资国有企业掌控;而国有企业也负责遗产的开发与保护。江苏周庄和浙江乌镇是典型代表,所有权归当地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经营权归国有的旅游开发公司。(四)国有文化(旅游)企业集团的整合开发经营模式同国有企业经营模式一样,政府拥有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将经营权下放给旅游开发企业,不同的是由文物部门负责景区遗产事业的发展职能,其代表性景区有广西桂林旅游总公司经营的桂林七星景区、海南三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海南天涯海角等自然景区,陕西旅游集团公司经营陕西华山、华清池等文物景区。

二、云冈石窟经营管理模式现状分析

云冈石窟是1961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2001年12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06年8月,正式成立“云冈石窟研究院”,其前身是1952年9月成立的“大同市古迹保养所”。云冈石窟研究院是其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云冈石窟保护、研究与管理等工作。2008年4月,云冈石窟研究院与大同市云冈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合并重组,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行政隶属于大同市文物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2]云冈石窟这种管理模式属于文物局下属的云冈研究院自主开发模式。

三、云冈石窟经营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多重管理

多重管理主要表现在:云冈研究院上级部门是大同文物局,大同文物局归属大同市政府,大同市政府拥有云冈石窟的所有权。尽管同属一个机构,但是,这两个控制机构的目标仍然是不一致的,在云冈石窟景区重新修复山堂水殿时,文物局主管部门与大同市政府就出现了分歧。大同文物局担心山堂水殿的修复会给石窟的保护带来风化的影响;大同政府则关注的是山堂水殿的修复会给景区带来多少经济效益。这种责权分离的结构特征必然会造成在管控过程的不协调,或者是机构间的不合作。

(二)经营权和管理权混淆不分

云冈石窟经营权和管理权统一于云冈石窟研究院,同时云冈石窟研究院还要负责管理云冈石窟26家企业及15家散铺。云冈研究院既要担负云冈石窟行政管理职能,又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这是一种典型的“双重管理化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在我国早期遗产单位以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管理模式中还是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样,这种双重遗产管理模式的问题也很明显。遗产管理单位很少介入市场体制下的经济活动,缺乏市场营销理念和手段,不主动吸引游客上门等现象突出。云冈石窟研究院下设16个科室,407人,其中大多数人员具有政府公务员编制或事业编制,科室繁琐、人员众多、工作效率低下,积极性不高;云冈石窟研究院虽有所属26家企业,每年只收取租金,26家企业经营盈亏与否都与研究院无太大的关系,在企业管理上缺乏有效激励机制。

四、云冈石窟经营管理新模式的构建

(一)区分遗产资源性质

云冈研究院应根据云冈石窟文化的特点、价值、云冈行政单位从属关系等现实情况,参考其他遗产单位管理的经验,探索适合云冈石窟遗产的经营管理模式。云冈石窟所属资源根据其价值与性质可分为保护性资源和盈利性资源。武周山绵延1公里的山脉上45个洞窟和51000多尊佛像是云冈石窟保护性资源。保护性资源保护第一,其保护与管理由云冈石窟研究院文物修复部门负责。“盈利性资源是指遗产区外,以遗产为依托所建的吃、住、行、游、娱、购以及一般价值的民居建筑等相关人造资源。”[3]云冈石窟景区有企业31家,其中同煤集团所属企业5家,云冈石窟研究院管理文化旅游企业26家,这些企业属于云冈盈利性资源。

(二)针对遗产资源性质构建云冈石窟管理新模式

1.职能部门的管理模式。由于云冈石窟资源的独特性、不可再生性及不可替代性,云冈石窟经营不能采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市场化运营,仍采取政府委派下的专门机构(云冈研究院)进行经营管理。但云冈研究院作为云冈石窟的管理机构要根据遗产资源的性质对现有职能部门重新划分,划分后的保护部门与营利部门共同归属于云冈研究院。保护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遗产资源的修复与保护、教育与公益活动。云冈石窟51000尊佛像及石窟是其保护重要资源,但其门票收入即可作为保护以外的经营收入用于工资和必要的管理费用及遗产维修、保护和科研教育。而这部分保护费用微乎其微,大同市政府每年还要拨出600多万的财政专款用于石窟的维修与保护。可见,在中国遗产管理环境下,政府主管部门不能对遗产单位完全放开,政府需要在遗产经营过程中,一要做好控制门票价格以及经济盈利收入,二要对资源开发保护进行管制。云冈石窟26家文化企业只拥有经营权,云冈石窟研究院每年向这些企业共收取100多万的租金,企业盈亏与否与研究院无关,可见研究院在经营盈利资源并未完全做到市场化运营。要建立新的管理模式,云冈石窟的26家企业从云冈石窟保护资源分离出来,成立市场化运营体制企业,有一定的盈利目标,除此之外,其经营活动收益用于云冈石窟保护资源的保护,经营活动与范围也要受到云冈研究院的审核与监督。云冈石窟研究院作为云冈石窟经营管理主体机构,应针对上述区分资源性质的经营管理模式,对现有的16个科室进行调整,归划在不同部门之下,两个部门各司其责,确保双方能从遗产旅游企业中获益。

2.委托管理模式。根据云冈石窟遗产资源性质划分,遗产单位(云冈研究院)负责保护性资源经营与管理,而盈利性资源由经验比较丰富的管理公司委托经营。2010年深圳锦绣中华对云冈石窟进行委托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云冈石窟的票务、销售与推广及北魏演艺中心的策划,这些资源大部分位于遗产区域内,而云冈石窟研究院只负责石窟的保护以及石窟商业中心的管理。一年后,双方终止委托管理。这种形式的委托管理与云冈石窟遗产资源性质划分不符,委托公司尽管不涉及云冈石窟的保护性资源,但是票务、产品的推广都与遗产保护密切相关;云冈石窟研究院虽然不涉及景区的市场运作经营,但没有额外的经济收益,无法更好的履行云冈石窟遗产事业的使命。可见,云冈石窟并不适合采用经营权与保护权相分离的委托管理模式。进一步来说,云冈石窟景区在省内外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经营较为有效,不适宜长期接管,目前问题是云冈景区旅游产品缺乏新意,市场营销力度不大,资源重组存在障碍等,针对这些问题云冈景区可采用部分委托或管理咨询等模式。部分委托,云冈石窟景区可以将住宿、餐饮、区外交通、非石窟区的观赏娱乐、购物、通讯、金融等营利性资源交由专业经营机构托管,整合这些营利性资源(食、宿、交通、以及配套设施),针对市场情况提供各种营销方案并付诸实施,同时根据石窟文化特点深挖文娱项目及推广,并根据营业利润上交一定的赋税,云冈研究院对其经营内容予以监督和指导。管理咨询模式,是指专业经营机构以“外脑”的角色为云冈石窟的运营管理提供必要咨询建议的合作模式。在该模式下,专业经营机构将根据云冈石窟的实际情况,组建一支项目团队,定期前往项目景区,对其管理团队有针对性地进行产品创新、营销模式、人力资源等先进理念的培训,加强知识教导和能力培养。云冈石窟研究院依据其方案效果逐年应付不同的管理咨询费用。云冈石窟和委托单位在达成委托协议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云冈石窟与委托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双方应以保护云冈的保护资源为第一要务,并以非营利性作为双方协议目标,在云冈石窟遗产管理中引入遗产经营、遗产营销等经营理念。

(2)明确各个单位义务。云冈石窟研究院负责云冈石窟的保护,及相关旅游行政事务管理,指导和监督,而委托管理部门根据调研提供大同市外旅游市场信息(大同本地客源以外潜在客源、规模和偏好)以及云冈景区旅游服务的要求标准,丰富云冈遗产旅游的内容,提高云冈遗产旅游的水平。二者在工作权限上相互协调与支持。

(3)经济上共同受益。遗产管理单位从盈利性遗产资源中收益,反过来用于遗产管理与发展,缴纳赋税,支持当地的遗产保护事业;而委托管理单位通过托管收益用于产业扩张、资本升值,共同达到“双赢”。

五、结语

与我国早期以保护为主要目标的行政合一经营管理模式不同,云冈石窟新模式构建是区分遗产资源性质与价值的管理模式。在云冈石窟区内以非盈利为目标实行保护性经营,在云冈石窟娱乐区采取市场化的盈利性经营,这种模式既兼顾了云冈石窟1500年佛像石窟保护的特殊要求,避免了企业或地方政府短期利益行为;又保证了云冈研究院一定的收入,有利于云冈石窟未来遗产的管理与保护。

参考文献:

[1]张国超.我国文化遗产经营管理模式创新问题———以文化遗产景区为中心[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10):80-85.

[2]李立芬.青山依旧踏歌行———稳步前进中的云冈石窟文物研究所[J].文物世界,2004(05):81-88.

[3]王兴斌.中国自然文化遗产管理模式的改革[J].旅游学刊,2002(05):15-21.

[4]罗佳明.中国世界遗产管理体制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5]徐嵩龄.中国世界遗产管理之路———黄山模式评价及其更新(上)[J].旅游学刊,2002(06):10-18.

[6]张国超,刘双.中外文化遗产管理模式比较研究[J].福建论坛,2011(04):60-65.

[7]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中心课题组.国家风景名胜资源上市的国家权益权衡[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9(10):3-25.

[8]徐嵩龄.中国世界遗产管理之路———黄山模式评价及其更新(下)[J].旅游学刊,2003(02):52-58.

[9]刘菁,叶再春.风景区旅游经营权到底能不能转让?[N].中国旅游报,2001-08-24.

[10]邓敏敏.旅游与文物何时双赢[N].中国旅游报,2002-04-17.

作者:朱丽 李静 吴雅玲 单位:山西大同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