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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绿色保险国际经验借鉴

谈绿色保险国际经验借鉴

[摘要]绿色金融是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研究的热门对象。绿色保险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应对环境污染与气候变化、保证企业资金正常运转、解决社会风险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我国对绿色保险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目前我国的绿色保险在各省市发展取得的成效不一,绿色保险仍处于试点阶段,仍需作进一步的研究。文章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绿色保险制度的介绍,总结了这些国家的发展经验,提出了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可借鉴之处。

[关键词]绿色保险;发展经验;低碳经济;借鉴

1前言

狭义的绿色保险是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当企业发生污染环境的行为导致第三方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限额内对其进行赔偿,并且也应对治理污染的费用进行补偿。[1]广义的绿色保险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保险,即融入了环保意识及生态文明理念的保险经营活动,通过保险业的绿色转型来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及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为绿色经济保驾护航。文章所指的绿色保险是指狭义的绿色保险。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低碳经济发展中以碳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各类灾害频发,污染事故日趋严重,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阻碍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据国家环保部统计,2018年,全国200个大、中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5.5亿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达4643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1147.3万吨。[2]在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下,绿色保险发挥了转移风险,防损减灾的职能,自2007年我国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借鉴国际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来完善我国的绿色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国外发达国家绿色保险起步要早于我国,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实验,借鉴其发展经验有助于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主要有以下几个。

2美国绿色保险的发展经验

历史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先在美国实施,1966年之前是事故型公众责任保险单承保环境责任。随着美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断得到逐渐完善,目前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引起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从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污染造成自有或者所使用的场地损坏从而必须花费的治理费用。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采取的是强制保险模式,对企业排放有毒物质或者对废弃物进行处理引起的环境损害责任实施强制性责任保险。虽然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行中遇到了较大的压力,但是相关法律一直是其发展的有力保障。为了保护环境,美国制定了许多联邦法律,比如《空气清洁法》《清洁水法》《有害物质控制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甚至对有异议的保险条款出台了法律性的规定,比如针对20世纪70年代一般综合责任保单中的“突然和意外”措辞,于1980年制定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进行了界定。这些法律中都对环境损害规定了相当严厉的罚款或者其他惩罚措施。除了联邦法律,各州也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有的甚至比联邦法律还要严厉。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往往偏向于受害者,对造成污染的企业给予较为严厉的惩罚。被告污染企业往往被判给受害人超出实际损失的巨额赔偿金,以防止个别污染企业宁可罚款也不治污的乱象。除了法律上的保驾护航,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也是较为特殊。1982年,美国成立了污染责任保险协会,即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承保联合体,1988年,由政府出资设立了环境保护保险公司,由美国政府进行实际控制和监督,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一家政策性公办保险机构,专业性强,又有政府的强制力和公信力作为后盾,因此能够使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保障范围上,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般只承保意外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排污行为所致的累积性的损害不含在其中,但是可以通过特约承保。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非常丰富,包括清洁费用限额(CCC)、承包商污染责任(CPL)、错误和遗漏(E&Q)、污染法律责任(PLL)、储罐污染保险(STPI)、补充环保汽车责任(SEAL)等等,涉及侵权责任的多种情况。在事故的预防上,保险人为在环保方面做得比较好的企业提供更低的保费,从而督促企业做好环境风险的防范。此外保险公司还雇佣专业的环境评估专家组成环境评估小组,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预防风险事故的发生。在索赔时效的规定上,美国采用日落条款来约定双方的权益,最长的索赔时效长达30年。

3德国

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是在一般的责任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品种比较少,只包括某些方面的污染,比如水域污染责任保险,只规定了水污染方面的保险,保险范围比较狭窄,直到1990年《环境责任法》的颁布,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进一步拓宽,该法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所有行业,特别是化工相关企业,都要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同时《环境责任法》中明确列出了环境污染风险等级较高的特定设施,这些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其环境污染风险,并且在发生污染事故后确保能履行其赔偿治理责任,这些设施所有人可以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可以向金融机构及政府寻求财务担保。如果设施所有人没有按要求实行,则被禁止运营,同时还要承担严厉的惩罚。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显现出比财务担保更加明显的优势,于是逐渐向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转变。德国于2007年修订了《保险合同法》,详细规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细则,同年德国颁布了《环境损害法》,开始推行新险种———环境治理保险,因此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环境污染治理保险两类,前者对应公法,承保的范围是企业发生污染时带来的赔偿责任,后者对应私法,承保的是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后的治理责任,这两种保险互为补充,完善德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保障范围上,德国起初仅对突发的、意外的污染事故进行承保,一直到1965年,保障范围扩大,对水体逐渐污染造成的损失也进行了承保。另外,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规定的索赔时效一般都在3年以上。德国的环境保护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在环境法律的立法、执行上都十分严格,环境法制体系比较完善,法规中所用的环境标准十分严格,被称为“最绿的环境法”,环境法律所涉及的面也比较广,包括公法及私法,且在法规中对各种风险的类型规定得十分详细,如《环境责任法》直接以附件的形式详细列举了各种高风险设备,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说明这些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设备所有人负责赔偿,这些明细的规定明确了赔偿责任,减少了理赔纠纷。

4日本

日本于1974年9月开始实施《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规定如果公众因为公害而导致健康受损,可以得到补偿,类似于一种环境责任保险。1987年9月实施《有关公害健康受害补偿等法律》,主要目的是促进综合性环境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预防。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者为消除污染支付的费用,赔偿第三方的损失,以及被保险者的诉讼费用等损失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费率方面,保险费率与企业所在行业的风险高低挂钩,风险越高,费率越高,另外,双方签约的时候商定的保险金额越高,保费就越高。与美国、德国的强制保险模式不同,日本采取的是任意保险模式,即不管企业的环境风险如何,均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保。但保险公司对参保企业的资格有严格的要求,在企业申请参保前,保险公司会对该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进行调查,如果没有达到保险公司的要求,则会被拒保,直到企业按照要求整改达到规定的水平,这样有利于督促企业采取措施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日本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种类较多,主要包括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废弃物排放责任保险、加油站漏油污染责任保险、一般环境责任保险、承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场地污染治理费用的环境责任保险、附加设施损坏赔偿责任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不断完善,承保手续不断简化,同时保险公司也在寻求降低费率的模式,为各行各业的企业提供更好的环境责任保险服务。

5英国和法国

英国和法国的实施模式与美国、日本不同,其采取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模式。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强制投保的行业(如石油开采、造纸、核能源等),所规定行业的各企业必须强制投保,除此之外,一般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英法两国先后制定环境相关方面的法律,法国1998年颁布了《法国环境法》,明确规定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英国在污染控制方面,采取较多的行政措施,司法措施比较少。随着英法两国经济的不断深化,两国还联合建立了再保险市场,对承保机构的风险进行分散,同时也扩大了承保的范围,将渐进式、反复性的污染也纳入其中,为保险人建立灾难风险后备资金储备库,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承保机构的选择上,法国成立了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在保险费率的厘定、污染损失的确定上均做出严格的要求,确保专业化经营。英法两国采取的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保险模式,能对不同风险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投保策略,既能有效地进行风险分散,也能根据风险的情况筛选投保对象,可以满足各地区企业的差异化需求,能够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因地制宜实施。同时加上两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保险市场发达和国民保险意识较强,因而两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取得了较大的成功,既能激活保险市场,抵抗大型风险,又能为政府节省行政成本。

6国外经验对国内绿色保险发展的借鉴

6.1实施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

西方国家在绿色保险的推行中,都有较为完善的环境立法体系作为后盾,大多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行的对象、保障范围以及违规的具体惩罚金额、惩罚措施都明确列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比如美国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德国的《环境责任法》和《环境损害法》、法国的《法国环境法》等这些部级法律都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内容的明确规定,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才能够披荆斩棘。

6.2设立专门保险机构

在确定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时,大多数发达国家是采取组建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机构的方法,如美国于1988年成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专门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法国成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技术委员会,同时由本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组建成再保险联营集团;荷兰则是筛选国内的保险公司来组建了专门的环境保险公司。这些环境保护保险机构,专业性比较强,在保费的确定上,可以通过对环境风险的专业评估来厘定合适的保险费率,在理赔定损时可以迅速准确地评估损失,确定赔偿金额,减少理赔的环节,降低理赔成本。另外有政府的公信力和强制力作为背景,也能督促企业主动参保,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

6.3强制力度强,对违规企业惩罚严厉

当前全球环境污染形势越来越严峻,国外大多是以强制性模式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比如美国采取强制模式,要求排放毒物质和废弃物可能引起损害的企业必须参保,且在司法上对致害人所判处的赔偿金往往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对致害企业进行严厉的惩罚;德国采取的是强制加财务担保的模式,对违规企业要求停止营业并进行严厉的处罚。英法两国虽然采取柔性渐进模式,但是也对一些重污染行业规定必须强制参保,违规者将进行处罚。英国甚至在某些案件中的罚款没有上限,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些严厉的处罚提高了企业的污染成本,可以促使企业提高环保意识,主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6.4保险产品丰富,涉及面广

美国及日本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比较丰富,产品类型细化,囊括了各行各业的污染情况。不同的环境风险,保险费率是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跟自己的实际风险相匹配的保险产品,满足企业的需求。

6.5保障范围逐渐扩大

在早期的发展中,各国均只是承保突发的、意外的污染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及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保障范围也在逐渐地扩大,把渐进式污染也纳入了其中,比如美国、德国、法国等,提高了保险的保障力度,加强了保险业对环保事业的促进作用。

6.6索赔时效的规定合理

由于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害大多具有隐蔽性、累积性,国外的环境责任保险索赔时效一般比较长,比如美国、德国,最长达30年,如果环境污染的后果比较明显并且能确定的,可以缩短至5~8年。索赔时效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有利于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既能使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也能保护保险公司不因无限制的责任导致经营风险。

作者:李瑾 梁玉 单位:广西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