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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商业会计的统一核算

连锁经营商业会计的统一核算

一、连锁经营形式

所谓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服务标识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形象、统一运营系统等方式从事经营,实现规模效益的商业组织形式。连锁经营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愿连锁等形式。直营连锁是指由总部直接投资、服从总部绝对控制的分店、分公司、区域总部等构成的经营体系。在直营连锁体系中,总部对各门店的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实施统一管理。特许连锁是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组建的连锁经营体系,它是指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指导传授连锁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此种契约关系即为特许连锁。自愿连锁是指在某一龙头企业的统率下,一些中小零售企业通过自愿加盟的方式组成的经营联合体,自愿加盟体系中,商品所有权是属于自愿连锁的店主所有,而系统运作技术及商店品牌的专有信息则归总部持有。连锁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由于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同,其会计核算的方法也不相同。目前,依照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统一核算和独立核算两种方式。直营连锁形式下的连锁经营企业通常采用统一核算方式。总部(含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实行独立的、统一的会计核算,分店(含子公司、分公司)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经营中发生的各项经营费用,均向总部报账核销,分店的所有账目必须并入总部或地区总部账目,同时分店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置必要的辅助账簿,并定期与总部或地区总部对账,分店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损益,都归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核算。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方式下的连锁经营企业通常采用独立核算方式。独立核算方式是指总部和分店都是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独立设置会计机构分别进行核算,并各自独立编制会计报表的核算方法。

二、直营连锁企业的会计处理

直营连锁又称正规连锁,是指各连锁店同属一个投资主体,总部对门店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直营连锁企业由总部或地区总部采取集中核算制,具体有两种会计核算模式。一是“总部──门店”核算模式,即门店的所有账目必须并入总部账目,门店为报账单位,同时门店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置必要的辅助账目,并定期与总部对账,门店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损益,都归总部统一核算,此模式适用于同一地区或城市的直营连锁企业;另一种是“总部──地区总部──门店”核算模式,即门店的所有账目必须并入地区总部账目,门店为报账单位,同时门店也应建立辅助账,并定期与地区总部对账,门店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损益都归入地区总部统一核算。连锁企业总部于年度终了后还应将地区总部的会计报表进行合并从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总部或总部对门店、物流中心的存货实行电算化管理,单品按进价核算。即运用商品进销存电脑软件(网络版)对商品进销存进行核算和管理。

三、已实现销售收入毛利额按比例分配的方法

目前,多数连锁经营企业均采用以下三种计价方法:进货成本加一定费用计价法;按进货成本加一定比例毛利率计价法;市场售价计价法和协议计价法。这三种商品计价法,对加盟连锁店和自愿连锁店来讲是比较适宜的。但对于直营连锁店,由于其同属一个投资主体,经营同类商品,实行进货价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的统一,总部对连锁店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核算、统负盈亏,且总部对直营连锁店的商品配送作商品内部移库处理,因此同一投资主体在经济利益一致的情况下,以上三种商品计价方法存在很多弊端。为此,笔者介绍一种对于直营连锁企业可以采用的方法,即已实现销售收入毛利额按比例分配的方法,该方法通过对已实现销售毛利额的分配,可以使采购部门和门店一起来关心销售情况、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进货成本。

四、连锁经营企业商品配送会计处理

对省内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报经省级国税机关会同省级财政厅审批,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对省内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对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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