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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考察材料精选(九篇)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

第1篇: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一)

xxx,女,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辽宁昌图市人,大学本科学历、社会学学士学位,讲师职称,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了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xx大学公共管理系任教。2014年5月任校团委副书记,2014年11月任团委书记。

该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十年如一日,时刻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无论是当教师还是搞行政,都能尽职尽责,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并做出了一流的工作业绩。

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在思想和工作部署上能够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能够自觉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结合团组织的特点开展工作与活动,自觉将团的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之下,勇于抵制校园内各种不健康、不正确的思想倾向,倡导主流意识、主流文化,发挥了党的助手与后备军的作用。富有改革创新意识,团组织的工作扎实而富有生机

工作勇于创新,业绩突出。在当教师期间,认真钻研教学业务,是省级精品课行政管理学课题组成员之一,她的课程被评为学校青年教师教学成果二等奖,连续三年被学校评为优秀教师。在任校团委副书记、书记期间,能够认真研究新时期大学共青团工作的特点与规律,经常深入团员学生之中调查研究,寻找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发挥团组织作用的有效途径。坚持以党建带团建,主动争取党组织的领导与支持,健全了各级团的组织。认真开展团员先进性教育切实加强团干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工作,团员团干队伍建设有了明显提高。几年来,先后组织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开展了诚实宁信,从我做起活动、大手牵小手,关爱女童活动、传承文明,阅读经典读书活动、保护母亲河,美化我家园环保活动、传递爱心,感恩社会活动等十多项主题活动,引导厂大团员、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激发了他们关心他人、关心学校、关心社会的意识与热情。积极支持并组织参加团市委举办的各项大型活动。几年来,大学团委先后被评为全市、全省五四红旗团委、全省共青团工作先进集体,涌现出1个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有5名团员被推荐获得全市、全省 五四青年奖章,有5名团干部被推荐获得全市、全省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先后3次在全市、全省共青团工作会议上介绍了先进经验。xxx同志于2014年被团省委授予全省五四青年奖章称号。

在对待本职工作勤勤恳恳、一丝不苟的同时,xxx同志还积极参与团市委各项中心工作和大型活动,从不敷衍了事,不摆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总是从实际出发,尽己所能给予支持,为团市委各项大型活动的成功举办做出了突出贡敲。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严谨自律,作风扎实。生活上节俭朴素,不骄不躁,作风严谨,遵章守纪,廉洁自律,从不以职务的便利贪图个人利益,无论是与学校打交道还是与同事相处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她为人谏虚谨慎,谦和低调善于听取他人意见,善于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在领导和同事中有较高威信。

认真学习,提高修养。xxx同志勤于学习并且善于学习。她十分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学刁,全面系统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髓,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践。切实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2014年就自费参加了北京师范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学习,目前已撰写完成了毕业论文,即将参加答辫平时十分注重i1读报纸杂志,不放过点滴学习的机会,刻苦钻研电脑知识,还在网上开设了自己的博客,努力从各方面夯实自己的文化功底。她的知识面很广,并且在文学、社会学、伦理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造谓。她善于思辫,有较强的文字和口语表达能力,讲话的逻拜性很强。参加工作以来,她先后在国家、省市级报刊上发表个人署名文章和论文13篇。

存在的不足:由于xxx同志20多年来始终没有离开学校,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有所不足;性格有些内敛,公关能力略显不足

这次考察,我们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首先在学校中层干部和机关干部中进行了民主测评,然后选择20名中层干部进行访谈、征求意见,并听取了本人的工作情况陈述,最后分别听取了校长和党委书记介绍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参加民主侧评的63人,收回有效票61张,其中填写优秀档次的58张,填写称职档次的3张;在参加访谈的20人中,明确表态建议市委提拔重用的19人,有1人态度不明朗,但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综上所述,考察组一致认为:xxx同志政治思想成熟,学习刻苦努力,生活谦虚谨慎,勤勉敬业,开拓创新,工作业绩显著,是一名很具有潜质的优秀青年干部,符合团市委书记的任职条件,特向市委提出任职建议。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二)

XX同志自去年被选为我市新一届政协委员以来,认真履行政协职责。带领村民走上致富道路,成为群众致富的领头雁。同时,他致富不忘本,热爱慈善事业,多次出钱出力资助贫困学生及捐助希望小学,受到人民的敬重。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较高。XX同志注重用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纯正,具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与县委保持了高度一致。**年春夏之交的**风波期间,他不为所动,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勤奋上进;坚决反对任何形势的活动,拥护和支持党中央取缔**功的决定,并积极与**功组织展开斗争,保证身边家人、亲友不受**功影响。经审查,该同志在八九和对待**功问题上,立场坚定,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勇于开拓创新,工作业绩突出。XX同志无论干什么工作都显现出那种坚韧顽强、乐于吃苦的本色,一心扑在事业上,干一行、钻一行、精通一行。他在广饶县供销社工作期间,认真钻研业务,早睡晚起,熟悉每种商品的价格、规格,对顾客做到一口清,销售额名列前茅;负责采购工作后,他总是斤斤计较,把质量和价格放在第一位,把好了进货关,确保了商品质优价廉;为了更好的做好工作,他还积极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自学,报考了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取得了大专学历。

XX同志有良好的大局意识,敢于创新,勇于拼搏。1996年,供销社体制改革,他主动提出下岗分流。经过充分考虑分析,1999年4月,他回到了自己的老家XX楼村承包了村里的一口池塘,从此开始了他水产养殖的致富之路。从来没有这方面经验的他,买来大量的水产养殖技术书籍硬啃,同时向有经验的零二七养殖户求教,不断积累知识和经验。18年来,有过池鱼满塘的快乐,更有过血本无归的惨痛记忆,但凭借着他的踏实苦干、肯于学习和敏锐的市场嗅觉,他的养殖场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现在他在东海滩涂的养殖场规模已到2000亩,同时还承包了村里8个养鱼池,年创产值100多万,利税10余万,成为远近闻名的养殖大户。

三、致富不忘乡亲,爱心回报社会。富裕起来的XX,没有忘记周边的群众。他鼓励引导乡亲们发挥靠海优势,发展水产养殖。没有技术的,他亲自上门指导,资金困难的,他帮扶给种苗、物资,没有销路的,他把自己的客户介绍来几年来,在他的直接带动下,100余户家庭走上了水产养殖的致富之路,西马楼村也成了名副其实的水产养殖专业村。XX还非常关注公益事业。村里修柏油路、打吃水井都有他积极捐款的身影,每年他还要拿出一定资金扶老助残、捐资助学,在群众中树立了自身良好形象,受到群众的拥护和欢迎。

四、积极参政议政,支持地方发展。XX同志非常关注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且很热心政治工作。他站在水产业发展的全局,提出了不少建议,其中不乏推进全县水产业健康发展的良策。他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献言献策,提出了兴修水利、加快农田改造等不少建议,为丁庄镇经济和社会的高飞猛进做出了贡献。

XX同志的主要缺点和不足,是学习的系统性不强,市场经验不足,特别表现在水产养殖高新技术知识掌握不足和省外水产品市场扩展能力不强上。

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三)

xxx,女51岁曾任xxx计划财务处处长。该同志长期以来热爱党热爱祖国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衷于社会公益活动勤于工作和睦邻里孝敬老人团结同事以坚韧不拨的毅力和顽强拼搏的精神默默地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年华。

为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大力发展旅游业的号召2001她创办了石台县首家旅行社安徽省石台牯牛降旅行社。并坚持诚实做人、踏实做事的经营宗旨企业信誉和服务质量得到了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从而逐步打开了旅游市场。

在旅行社的经营上她尤其注重两个方面一是很抓企业内部管理。有着企业管理经验的她深知企业经营得如何管理是决定因素。因此自成立之初她就根据旅行社的性质与特点制定了相关制度与服务标准对各部门明确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对导游的监督考核力度结果与报酬直接挂钩做到以质取胜。二是积极开拓市场采取传统营销与网络营销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提高市场知名度与占有率。

何满莲同志在从事旅游工作的几年中除了积极推介本地的旅游资源外同时也针对石台山区特定的人群结构和市场需求分别组织了相关部门的对口考察交流、快乐夕阳红及青少年科技夏令营等相关的主题旅游活动。外面日益变化的世界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拓宽了视野更为本地的改革开放注入了新的理念与活力。在她的带领下牯牛降旅行社的年组接团人数由起步时期的不足200人发展到目前的13000余人年营业额自成立之初的不足10万元增长到200多万元经营业绩逐年上升为我县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针对石台旅游人才缺乏的情况她狠抓员工培训工作并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编写了较为全面的培训辅导教材在导游培养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效。其中有两名导游在2004年池州市导游电视大赛中分别荣获十佳导游和优秀导游称号。目前旅行社已拥有专兼职员工近30人。同年还成功举办了牯牛降旅行社首届导游业务知识竞赛为石台县旅游人才的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了配合石台旅游经济的发展提高石台县景点对外的知名度让更多的人了解石台自旅行社成立之日起她就投资创建了牯牛降旅游网这也是石台县首家专业旅游网站。网站由专人负责管理向广大游客全面介绍 吃、住、行、游、购、娱等相关信息答复游客的咨询。经过不断努力牯牛降旅游网已成为外地人查询本地信息的首选网站为外地游客了解石台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同时他们还加入了多个旅游同行网站联盟经常到相关的旅游网站上线路及景区信息对本地旅游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第2篇: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工作程序,改进干部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依照《条例》和《规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主要包括平时考核、任职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考核沈阳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平时考核

第四条平时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第五条平时考核的主要形式:

(一)谈话。考核机关每年至少要与领导干部进行一次谈话,必要时,可随时进行谈话。

(二)巡查。考核机关要经常派人到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表现情况。

(三)参加会议。考核机关可通过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党组)会、年度工作总结部署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总体情况。

(四)参与重大活动。考核机关可通过参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大活动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考察了解每个班子成员在重大问题和关键时刻的表现情况。

(五)社会访察。考核机关可通过走访、座谈和发放调查表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中的表现情况。

(六)重点调查。考核机关可协同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考核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考核机关应做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信息、资料的积累及整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档案。

第三章任职考核

第七条任职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拟提任上一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按照《条例》规定所进行的全面考察、核实、评价。

第八条任职考核的时机和考核对象的产生方式,由上级党委(党组)或考核机关根据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征求用人单位党委(党组)意见后研究确定。

第九条任职考核的考核对象除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外,一般应为拟提职级的后备干部。

第十条任职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核对象;

(二)考核准备;

(三)量化考核评价;

(四)个别谈话;

(五)调查核实;

(六)形成考核材料,提出拟任职人选。

第十一条考核对象的产生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集中各方面的意见。民主推荐包括群众推荐、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

第十二条群众推荐。在本地区、本部门提拔任职的,由考核机关在任职单位组织推荐;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的,由考核机关在人选现工作单位组织推荐。

(一)推荐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人选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法院和检察院领导成员;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及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部分不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的本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担任过同级领导职务的退(离)休干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其中,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二)推荐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和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领导成员人选时,参加人员应包括: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和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下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推荐的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

(三)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成员人选,可在上述群众推荐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推荐会或发放推荐表的形式,进行扩大范围的民主推荐。其中,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组织上一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进行推荐;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成员人选,应组织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组织推荐。用人单位党委(党组)向上级党委(党组)或考核机关推荐拟任职位的人选,须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呈报。考核机关认为符合拟任职位要求的,进行群众推荐。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拟任职位的人选,必须填写《领导干部推荐表》,并负责地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个人自荐应由本人填写《领导干部自荐表》,并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对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人选,考核机关在进行资格审核后,认为符合拟任职位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在人选所在单位组织群众推荐。

第十五条考核机关对民主推荐的结果应进行综合汇总。对于群众推荐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开。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人选在经群众推荐后,应视情况将推荐结果向推荐人和自荐人反馈。

第十六条实行差额考核制。一个拟任职位一般应确定两名以上考核对象。差额考核对象,应在群众推荐中得多数票的人员中遴选,得票率一般应不低于30%。

人选得票率均不足30%时,可从得票率较高的人选中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范围,进行第二次推荐。

拟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的人选,在原单位进行的群众推荐中得票率在60%以上的,方可确定为考核对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中考核对象的产生,按《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考核准备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组成考核组。

(二)考核预告。考核预告内容包括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组成员、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考核预告应于考核前一至两天发出,由考核机关或考核机关委托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通过召开会议、张贴公告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材料准备。考核组应查阅考核对象的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和各方面的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量化评价。在进行个别谈话前,请谈话对象根据对考核对象的日常了解,填写《量化评价表》。

第十九条个别谈话。谈话对象一般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考核对象本人;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可根据谈话对象在《量化评价表》中反映出的态度和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流。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考核组根据需要,可有选择地采取如下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年度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领导干部学习档案、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情况等。

(二)征求意见。通过发函、面谈等方式,征求考核对象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以认定和评价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

(四)审计。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五)实地察看。通过现场察看,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六)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有反映、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也可责成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七)走访。到考核对象曾工作过的单位党组织、居住的社区党组织、配偶所在单位党组织,了解和掌握考核对象工作时间以外的表现情况。

第二十一条考核机关可根据考核情况及对考核对象平时了解和掌握的程度,确定对部分考核对象实行面试。面试时,要求考核对象现场回答问题,阐述任职设想,重点考察、了解考核对象掌握理论、业务知识的情况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考核组应就考核的有关情况,同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三条形成考核材料。考核组应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材料,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考核材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二)图表资料。主要包括:《干部任免呈报表》和量化评价结果的相关图表。

(三)声像资料。主要包括:考核对象的照片、录音、录像等。

考核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或领导干部考核档案,在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考核机关应听取考核组关于考核情况的汇报,逐一讨论研究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拟任职人选。

第二十五条考核机关确定的党政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应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在个别酝酿之后,党委书记办公会应就考核机关提交的党政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进行充分酝酿。

酝酿工作一般由考核机关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人承担。酝酿的情况应予以记载。

第二十七条考核机关向党委(党组)会议汇报关于拟任职人选的考核情况和任职意见时,不仅要提供文字材料,还应解读量化评价图表、播放声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任职人选,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任职人选的问题,考核机关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考核机关应根据任职人选公示的情况,向党委(党组)提出是否任职的建议。

第四章定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定期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全面考察、核实和评价。

第三十条定期考核包括届(任期)中考核、届(任期)末考核,也可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定期考核的内容,应按照《规定》确定的考核内容,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

第三十二条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

(二)述职;

(三)民主测评;

(四)民主评议;

(五)个别谈话;

(六)调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材料;

(八)评定考核结果;

(九)运用考核结果及反馈。

第三十三条考核准备: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组成考核组。考核组一般由考核机关的工作人员组成。在进行届(任期)中、届(任期)

末考核时,可请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考核组组长;可约请或抽调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考核组。

(三)组织考核人员培训。

(四)考核组就考核工作方案同拟考核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沟通,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五)考核预告。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材料准备。考核组收集、整理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资料。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撰写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述职。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代表班子述职,同时进行个人述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别进行个人述职。述职也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述职材料应提前印发给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

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范围:

(一)考核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

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所属工作部门(含派出机

构)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派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考核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中层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民主测评。在述职会议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结束后,考核组向与会人员发放《民主测评表》,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表格的填写和回收,应有利于反映真实民意,可当场填写、回收,也可会后填写,在规定时间、地点由考核组回收。表格回收后由考核组统计、汇总。

民主测评的内容和评价档次的设定,应细化、量化,并合理确定各评价主体的权重,以便于科学统计和定量分析。

第三十六条民主评议。采取召开座谈会和发放评议表的方式进行。选定本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先进人物代表、机关干部代表、基层干部代表等不同人员,分别召开座谈会,并发放民主评议表。在了解参加评议人员对考核对象总体评价的同时,重点了解考核对象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建设情况。

第三十七条个别谈话。谈话对象的选定,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调查核实。考核组可根据需要,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考核组应就考核的有关情况特别是群众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与被考核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第四十条形成考核材料。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核材料。

领导班子的考核材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领导班子的结构分析等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取得的工作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情况;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和评定等次的建议。

在届(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材料还应包括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和考核组对下一届(任)领导班子人事安排的建议。

(二)图表资料。主要包括: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量化考核结果的相关图表。

领导干部的考核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主要优点、工作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情况;对考核结果评定等次的建议。

在届(任期)中、届(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材料还应包括考核组对领导干部的下步使用建议。

(二)图表资料。主要包括: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量化考核结果的相关图表。

考核材料应归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档案。

第四十一条评定考核结果。考核机关依据考核情况,对被考核的领导班子按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对被考核的领导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第四十二条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和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领导班子的党政正职,不能作为提拔任用的对象。被评为优秀的领导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被评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下一年度不能提拔任用;被评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转任非领导职务或予以降、免职。

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反馈的内容包括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的情况,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评定等次。属于领导班子的情况,反馈给班子全体成员;属于干部个人的情况,反馈给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和干部本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考核机关的干部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在届(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机关还应就下一届(任)领导班子人事安排组织全额定向推荐,并综合考核情况,提出下一届(任)领导班子人事安排预案,报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之后,对拟新进班子人选进行任职考核。

第五章考核机关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机关,是指党委(党组)的干部主管部门。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十六条对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在评定考核结果时,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意见。

第四十七条考核组由考核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核机关负责。需要时,考核机关可约请或抽调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考核工作。

第四十八条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具有良好的作风,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三)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四)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章考核责任及追究

第四十九条实行干部考核工作责任制。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是:

(一)考核机关对干部考核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二)考核组对考核实施负具体责任。考核组组长和考核人员应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三)领导干部推荐干部,应在《领导干部推荐表》上签名,并承担推荐责任;

(四)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考核组反映考核对象情况,表明使用意见,并对此负责;

(五)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并对此负责;

(六)考核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对考核人员需要了解的情况,作出如实回答和说明,并对此负责。

第五十条构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核机关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确定的考核工作方案及工作程序违反《条例》及有关规定;

(二)未严格履行考核工作程序,草率提交考核结果,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三)对考核对象的资格审查不严或明知考核对象有严重问题,仍坚持让考核组考核,导致用人失误;

(四)对考核组成员把关不严,缺乏教育管理,致使考核组成员出现违纪问题。

第五十一条构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核组组长的责任:

(一)考核组未按考核工作方案实施考核,违反考核程序;

(二)对群众反映或揭发举报的问题不认真查实,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三)不如实向考核机关汇报考核情况或隐瞒重要情况,导致用人失误;

(四)放松对考核人员的管理,导致考核人员违纪。

第五十二条构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核人员的责任:

(一)考核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草率、简单,或夹杂个人好恶,讲人情,看关系,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二)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向考核组组长汇报考核情况,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三)随意向他人或考核对象透露、散布谈话内容及调查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十三条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导致用人失误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领导干部在推荐干部时,明知推荐人选有严重问题,仍予以推荐,导致用人失误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五条在考核工作中,党员、干部不如实提供考核对象的真实情况或编造事实,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下级组织或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考核机关开展工作,或不如实提供考核对象情况,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考核对象向组织隐瞒自己问题,或授意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或采取各种手段为自己拉票,或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3篇: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

一、坚持三个主动,为联络处的工作创造宽松环境

政协联络处工作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进行,要开展好工作离不开街道党工委的支持。实际工作中,我们坚持主动作为,靠前工作,用实际行动赢得街道党工委的重视和支持。一是主动争取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的重视。年初及早制定政协联络处工作计划,主动呈请街道党工委研究,并征求办事处的意见,争取街道党工委将政协工作纳入街道年度工作计划,通盘考虑,整体安排。二是主动请示汇报工作。联络处定期向街道党工委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凡属联络处的重大问题、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事先向街道党工委请示,主动邀请街道党政领导参加政协活动,增进了街道工委、办事处对政协工作情况的了解。三是主动就相关事项开展调研。在街道重要决策出台前,政协联络处积极组织本组委员,就决策相关内容展开前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收集社情民意,为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政协联络处通过主动工作,得到了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的大力支持和高度关注,从而为联络处的工作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抓好三项服务,在助推发展中显现政协力量

1、为发展区域经济服务。我们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发展这个主题,在促进街道经济发展中做文章,充分利用政协委员的人脉和经济资源,引进企业,壮大楼宇,营造品牌。如康希委员领办的南景饭店,开办当年就实现区级税收60万元,被芙蓉区政府授予税收贡献奖,之后连续三年税收过百万,年年获此荣誉,不仅为地区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而且在安排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也功不可没。又如汤朝阳委员,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大力发展楼宇经济的号召,创办了长沙共盛建材有限公司企业总部,通过两年的发展,该企业年利税近百万,汤朝阳委员本人于被芙蓉区政府授予“创业明星”称号。还有黄德君委员经营管理的银华大酒店,目前已成为芙蓉区明星楼宇,在长沙市楼宇经济中也处于领军地位。

2、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选择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去年,我们就怎么在日益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并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的问题,由地区政协委员、湖南千惠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升洋牵头,成立调研小组,对长沙市民营企业中的党组织现状及其作用发挥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同时对浙江、福建等沿海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进行考察,在收集了大量详实的第一手材料之后,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对芙蓉区非公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被芙蓉区非公经济党工委采纳。为加强社区建设,减轻社区工作负担,联络处组织委员对街道所辖社区逐一考察调研。撰写了关于燕山街社区容量过大、亟待调整分设的调研报告,为区政府及民政部门科学设置社区提出了参考意见。

3、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服务。街道政协联络处会同街道食安办、燕山街工商所成立了街道校园食品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在全街范围内结合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专门开展了食品安全进校园主题活动。活动共印制宣传手册5000多份,做到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及幼儿园人手一册。在宣传教育的同时,形成有政协委员、街道干部、城管执法员、工商监管员、社区志愿者共同参与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经常对校园周边的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和督促,确保校园周边环境的净化,倡导形成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为改善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弟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在政协委员黄德君和曹升洋的带领下,委员们捐款捐物,献计献策,支持农民工子弟入学比较集中的八一路小学添设教学设备。

三、突出三个重点,在增强履职实效上下功夫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要职能和工作重点。近几年来,政协联络处围绕认真履行职能,突出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好政情通报会。每年定期组织两次街道政情通报会,让委员们充分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街道工作情况,听取委员们对街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街道党工委及办事处改进工作献计献策。二是做好提案工作。要求委员精心选题,深入调研,认真撰写提案,确保提案质量。每年政协联络处提交有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社区建设、市政管理、节能减排等各方面内容的提案十份以上。同时积极反应社情民意,每年提交社情民意六份以上。三是坚持走访委员制度。每年集中走访慰问委员两次以上。对走访活动中收集到的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既有取舍,又原汁原味的向上级政协组织和街道党工委转达。对于街道职责内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求街道相关部门限期办理落实,职责权限以外的问题,积极协调上级有关部门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政协委员。除集中走访外,凡委员单位有重大活动或委员个人有婚庆、生日等重要事情,联络处都组织本组委员捧场;委员生病住院或有亲人过世,联络处必于第一时间前往慰问。走访联谊活动的开展,密切了联络处与委员之间、委员与委员之间的感情,达到了团结的目的。

四、强化三种意思,不断提高科学履职水平

第4篇: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

1《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的新成果。A同志,干部培养选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B“三个代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C“三个代表”,干部培养选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A组织(人事)部门;B审计部门;C纪检机关(监察部门)。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A一个;B三个;C两个。[找材料到文秘站 -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

4(),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找材料到文秘站 -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A引咎辞职;B责令辞职;C自愿辞职。

5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A五至十天;B七至十天;C七至十五天。

6《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有力武器。A基本规章,不正之风;B基本依据,腐败问题;C基本规章,腐败问题。

7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负责。A考察材料;B考察对象;C考察工作。

8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同意。A党委主要领导;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C上级党委。

9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主持。其中对不同()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A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部门;B本级党委,职务;C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职务。

10《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A优胜劣汰,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B公平竞争,科学化、正规化、制度化;C监督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11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作为考察对象。A推荐材料并署名,由组织推荐提名;B推荐材料,由组织推荐提名;C推荐材料并署名,由主要领导推荐提名。

12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A由主管方和协管方共同负责;B完全由主管方进行;C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13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

A不上会,不讨论,不审批;B不上会,不上报,不审批;C不讨论,不上报,不审批。

14个别提拔任职,由()或者()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A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B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C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

15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中选拔。A后备干部;B年轻干部;C党政机关。

16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A政治立场和工作表现;B德、能、勤、绩;C德、能、勤、绩、廉

17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前,()或者()前,应当充分酝酿。

A考察,讨论决定,决定呈报;B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C民主推荐,讨论决定,决定呈报。

18公开选拔面向()进行,竞争上岗在()内部进行。A社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B本系统,本单位;C社会,本单位。

19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与协管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决定。A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方;B上级党委,主管方;C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管方。

20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不动摇,执行()不走样,履行()不变通,遵守()不放松。

A原则,标准,程序,纪律;B标准,原则,程序,纪律;C原则,程序,标准,纪律。

21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表决。A上级党委常委会,举手;B上级党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C本级党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

22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征求协管方意见一般采用()进行。A口头形式;B书面形式;C电话形式。

23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材料。

A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推荐;B干部个人

总结材料,民主推荐;C干部任免审批表,表决情况。24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A一年;B半年;C两年。

25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之日起计算。A党委(党组)决定;B主管领导签发任职通知;C公示期满。

26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

A推荐书,被推荐人的德才表现;B推荐书,被推荐人的优缺点;C推荐书,推荐理由。

2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A三分之一B三分之二C二分之一

2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提出考察对象。A组织推荐;B党委主要领导;C民主推荐

29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A人大常委会;B党委;C党委组织部门。

30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的,必须交流。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A十年,司局级;B十年,处级;C八年,处级。

31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任职。A出生地B成长地C祖居地

3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A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民主集中制;B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民主集中制;C任人唯能、唯才是举,民主集中制。

33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可以连续聘任。A五年;B三年;C六年。

34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或者()等方式进行表决。A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B口头表决,鼓掌通过,无记名投票;C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35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推荐。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中的代表人物参加。A差额定向,无党派人士;B全额定向,无党派人士;C全额定向,社会团体

36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A三分之二;B二分之一;C三分之一。

37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A干部管理权限,主要责任人;B干部管理权限,相关责任人;C分级管理原则,主要责任人

38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觉接受()监督和()监督。A党内,群众B组织,群众C组织,舆论

39《干部任用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A内设机构B事业单位C直属机构

40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A用期制度;B前公示制度;C聘任制。

41领导班子换届,由()根据()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A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本级党委常委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B上级党委书记办公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本级党委常委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C本级党委主要领导,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本级党委常委会,上级党委主要领导。

42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A与时俱进,主动;B继往开来,大胆;C与时俱进,卓有成效。

43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A直属单位领导成员;B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C直属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44要努力健全监督体系,做到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A党外监督,法律监督;B法律监督,舆论监督;C党外监督,舆论监督。

45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的责任。A分管领导成员;B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C其他直接责任人。

46民主推荐包括()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内有效。A无记名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一年;B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一年;C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半年。

47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A领导成员,部分工作部门;B主要领导成员,部分工作部门;C主要领导成员,工作部门。

4

8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选,应当事先向派、()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A领导成员,工商联;B主要领导成员,工商联;C主要领导成员,社会团体。49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A严重后果,主要领导人;B后果,主要责任人;C严重后果,主要责任人。

50《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就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用()、民主的方法、()、严格的纪律,把干部选准用好,把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好,从组织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A科学的制度,严密的程序;B完备的理论,严格的条件;C科学的制度,严格的条件。

二、判断式选择题

51《干部任用条例》说到底就是要解决好“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

A对;B错。

5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超出领导班子职数配备,但可以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A对;B错。

53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A对;B错。

54我们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对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考察,坚决防止和纠正重才轻德的现象。A对;B错。

5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A对;B错。

5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以后,可以适当简化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也可以用这一措施代替对干部的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A对;B错。

57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任满一届后必须交流。A对;B错。

58有近姻亲关系的,可以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审计、财务工作。A对;B错。

59把依法办事原则贯彻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就是既要使干部工作本身制度化、规范化,又要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党内其他法规相衔接,坚持在法律的范围内行动。

A对;B错。

60不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都必须由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任何个人都无权确定考察对象。A对;B错。

61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即使工作需要,也不能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更不能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A对;B错。

62需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A对;B错。

63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A对;B错。

64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保留不变。A对;B错。

65民主推荐是群众公认的基本实现形式和手段。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A对B错。

66根据干部工作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书记办公会酝酿。

A对;B错。

67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用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A对;B错。

68各级党委(党组)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努力提高决策水平。A对;B错。

69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党委(党组)可直接予以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A对;B错。

70实行聘任制的领导职务,主要是指党政机关中一些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胜任的,不需要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举或者任命的领导职务。A对;B错。

71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中,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级、任职年限等资格适当放宽。A对;B错。

72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不需要进行解释或者说明。A对;B错。

73实践证明,在干部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是选好人、用好人的重要保证,也是减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效措施。A对;B错。

74坚持改革创新和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A对;B错。

75《干部任用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也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A对;B错。

76当前,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必须进一步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好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A对;B错。

77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A对;B错。

78加强干部监督,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重要保证。A对;B错。

79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A对;B错。

80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五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A对;B错。

81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可以列为考察对象。A对;B错。

82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加强干部监督工作,重点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A对;B错。

83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其中包括德、能、勤、绩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A对

;B错。84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是我们党的性质、国家政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在干部工作中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A对B错。

85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A对;B错。

86《干部任用条例》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

A对;B错。

87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A对;B错。

8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对象人数必须多于拟任职务人数。A对;B错。

89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A对;B错。

90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直接向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报告。A对;B错。

91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A对;B错。

92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工作历来是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联系在一起的,是为党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服务的。A对;B错。

93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就是要把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A对;B错。

94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A对;B错。

9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只能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A对;B错。

96干部的政绩是干部德才素质的集中表现和综合反映,是使用干部的基本依据。

A对B错。

97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A对;B错。

98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不能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A对;B错。

第5篇: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

方塘老师答:

作为干部考察材料来讲,诚如德塞音老师所说的,必须从各个方面来对干部进行综合鉴定,我给你提供一个框架参考:

第一,政治坚定,觉悟高。素材包括,入党x年,党性修养,四个意识,是否担任党组织职务,被评为优秀党员,等等。

第二,勤勉敬业,能力强。结合秘书本人实际讲工作态度,讲工作方法,讲工作经验,讲工作履历,讲工作成绩,等等。

第三,顾全大局,人缘好。结合实际讲大局意识,讲集体荣誉感,讲团结同事,讲团队精神,讲群众评价。

第四,廉洁自律,作风硬。讲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讲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讲联系实际,联系群众,没有违纪情况。

总之,要有血有肉,切实为真人画像。

弘文老师答:

这类干部考察材料,一般都会有固定的格式和模板要求,主要是德才表现等方面的材料组织。

但对于个人来说,一般要求提供的是近三年的个人工作总结,对于"工作实绩"或"考察材料",一般是考察组的人来写的。

现在关键是要在固定格式要求下,怎么把个人成绩突显出来。

建议:

一、加强学习,不断坚定政治信念提高素质能力

二、精益求精,扎实做好办文办会办事各项工作

三、严守纪律,牢固树立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四、存在问题和不足

五、下步努力方向

大河老师答:

建议:既要全面表述,又要用数据、事例支撑,突出实在性:

1、勤学深悟,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较高。坚持自觉领悟系列重要讲话的精髓要义,深刻把握十以来中央关于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中省重大决策部署,勤学深悟,知行合一,努力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坚持理论联系实践,注重围绕市委中心工作,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点,加强调查研究,先后撰写了XX等调研文章,服务领导决策。

2、埋头实干,以文辅政比较突出。任秘书期间,注重精益求精、以文辅政,参与起草了XX等重大材料起草,撰写重要文件X余份、全委会报告X篇、主要领导讲话x余篇,受到市委领导和相关方面的好评。

3、着眼全局,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较强。及时跟进市委的思路和中心工作,注重领导基层调研活动的安排和组织协调;围绕大局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服务合力。

4、作风务实,从严自律和自身建设比较过硬。政治立场坚定,党性观念强,为人正派,胸怀坦荡,作风扎实,在干部群众中有良好的口碑。工作低调务实不张扬,肯吃苦、能吃苦、不怕苦,加班加点是工作常态,坚持事不过夜、通宵达旦完成好任务,从没有失事误事。能够从严自律,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政规定,恪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没有不廉洁问题。

个性特点:思维敏捷,吃苦耐劳,朴实厚道。

不足之处:实践工作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

禾必老师答:

干部考察材料一般都有相应的要求或固定格式要素,建议按照文件明确的条项来注意整理。但都不外乎从个人基本情况、政治思想素质、工作能力与业绩、工作作风与廉洁自律、存在不足及改进方向等方面来进行考察鉴定。

第6篇: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

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二、选拔任用干部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民主推荐。凡提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在方法上,可以根据拟任岗位进行定向推荐,按推荐情况由领导班子讨论确定考察对象;也可先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在需要选拔任用时再从后备干部中选择人选,由领导班子讨论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有效期为一年。

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拟用人选,应当提交书面推荐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个人推荐的人选,在民主推荐中得不到多数人认可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需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

为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应实施考察预告制度,以扩大考察面,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考察一般采用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考察人员应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相应的任用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3、集体讨论。按照《关于实行派员旁听镇局级单位干部任免会议的意见》(吴组发[*]15号),召开干部任免会议需提前2天书面预报市委组织部。干部职务的任免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的形式,各镇为党委会议,市机关建立党委(党组)的部门为党政联席会议,其他部门为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党委组织委员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逐个介绍考察对象的情况,并回答班子成员提出的问题;

(2)与会人员进行酝酿讨论,对任用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发言;

(3)与会人员进行表决,任免表决按照《镇党委任用干部实行票决制的规定(试行)》和《市级机关任用干部实行票决制的规定(试行)》进行。

在讨论干部任用事项中,如出现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对已经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需要复议的,应当经领导班子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领导班子对干部任用的讨论情况,应当在专用记录本上作详细记录。

4、上报审核(征求意见)。按规定需要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或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的,应及时进行报审或征求意见,经同意后再予任用。

(1)下列干部的任免应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报审时应填写统一制发的《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一式二份(属提拔使用的另附考察材料一份):

市委各部委办局和直属单位、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各群团机关的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正副职;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公司)和直属单位的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正职、组织人事科室的副职和兼有组织人事工作职能的科室副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的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各镇党委部门的秘书、干事,群团组织的负责人。

(2)镇、局双重管理干部的任用,主管方须以书面形式向协管方征求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协管方参与考察。协管方在收到征求意见书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半个月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任用。

实行垂直管理的市条线部门,对其派出机构行政正副职任用时,也应在任前主动征求镇(区)党委意见。

5、任前谈话。对各类干部职务的任免,领导班子应及时指派人员进行任前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任职教育。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可以直接任免的,任前谈话在会议决定后进行;需要报市委组织部审核或向有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的,任前谈话在报审(或征求意见)同意后进行。

6、任前公示。属提拔使用干部(选举产生的除外)必须按照相关制度进行任前公示。公示采用在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工作单位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期一般为7天。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情况向领导班子汇报,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有关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后,可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反映的问题不存在的,或者属于一般性缺点、错误,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办理任用手续;

(2)在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后不予任用,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如实写出书面说明,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办理任职手续,并将有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备查;以后如经查实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且影响任职的,解除所任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单位(部门)内部平职易岗交流、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等干部职务任用,可视情减少相关环节,但集体讨论、上报审核(征求意见)和任用谈话等工作不得简化。

对有条件开展竞争上岗的部门,在单位中层职位出现空缺需要调整时,原则上均要求实行竞争上岗,具体操作按照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2001年9月下发的《*市党政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操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党组织、群团组织和村(居)民自治组织在换届时的干部职务任免,按有关《章程》的规定实施。

四、干部职务任免后,需做好以下工作:

1、任免发文。由组织人事部门或兼有组织人事工作职能的科室起草任免文件,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按规定格式下发。党内职务由党委发文,行政职务以单位(部门)名义发文,群团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等选举产生的职务按有关规定发文。提拔使用干部需按照相关制度实行任职试用,试用期一般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任职通知之日起算。干部职务任免后,任免文件及时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材料归档。各类干部职务任免后(包括党内职务、村委会成员等选任制干部),均应按规定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归入本人档案;属提拔任职的,还应将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五、选拔任用干部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规范干部任用程序是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防止用人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各部门在干部任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准以个别通气、领导圈阅或书记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和未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提拔任用干部;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准泄露干部考察的情况和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5、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第7篇: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考察工作,是指考察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评价。

第三条考察工作必须把握以下要求:

(一)坚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履行程序;

(二)坚持广泛发扬民主,注重群众公认;

(三)坚持体现科学发展观,注重工作实绩;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干部;

(五)坚持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考察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市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

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及拟任人选的考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考察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民主推荐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考察对象的确定,应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依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集体研究决定,并按有关程序执行。

第七条对拟提拔任用对象的考察,在考察前,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向党委组织部门报书面的考察人选请示,并附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具体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等考察对象的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察内容

第九条考察领导班子,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理论、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选人用人等情况。

(二)领导能力方面

主要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开拓创新、驾驭市场经济、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应对复杂局面等能力的情况。

(三)团结协调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协调各方面关系、主要领导发挥核心作用等情况。

(四)工作实绩方面

主要包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抓实干,取得工作实绩的情况。

(五)廉洁勤政方面

主要包括自觉接受监督,从严治党,廉洁自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群众威信等情况。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领导班子的具体要求,考察相关的情况。

第十条考察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在突出考察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的同时,特别要注重考察了解以下四个方面:

(一)勤政廉政的情况

主要看是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否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主要看能否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主要领导是否善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实行正确的集中;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决策。考察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尤其要注意了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求真务实情况

主要看是否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做到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心理素质情况

主要看面对复杂的矛盾和问题,是否有良好的心态、宽广的胸怀、坚强的意志、昂扬的精神状态。考察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和纪检、组织等部门的领导干部时,尤其要注意对这方面情况的了解。

同时,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位要求,注意考察其他相关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四章考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包括日常考察、定期考察和任前考察。

日常考察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察,考察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表、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

定期考察是指届中、换届的考察。

任前考察是指对个别拟提拔任职的人选,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考察。

第十二条考察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任前考察时,考察机关接到考察人选请示后,由有关责任处室进行初审,并填写《干部考察对象审批表》,按规定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考察对象、考察目的、考察内容、考察方法和步骤、地点时间安排、谈话及征求意见对象等。

(三)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组织考察组,逐步推行干部考察持证上岗制度。对县级市、区领导班子进行届中、换届考察时,考察组组长应由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在开展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竞争上岗时,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四)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工作实施前,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姓名和现任职务,考察时间,考察内容,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考察组组成人员、驻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五)领导班子换届时,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六)考察中需进行民主测评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表由考察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回收、统计。民主测评结果一年内有效。

(七)考察中,对群众反映的一些线索比较明确的情况和问题,考察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对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可以责成考察对象呈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对重要问题要写出专题调查报告。

(八)考察组要注意收集考察对象的有关材料,包括考察对象近年来的工作总结或年度考核述职材料,所在单位的工作总结、年度考核情况以及体现个人实绩的材料。考察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时,还要注意了解考察对象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九)考察组要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对档案资料中有疑问的地方,要责成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考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考察材料的形成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注意把握以下要求:

考察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并抓住考察对象的个性特征。评价干部的工作实绩要客观公正,考察材料内容要充实,文字要简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人名、地名、职务、数字、引文等要准确。反映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要具体、准确。如遇有必须要说明的问题,在考察材料中又不易说清楚的,可另附专门材料。

第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

第五章考察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考察机关应根据考察的情况,把考察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有关考察反馈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需要进行提醒教育的领导干部,按照《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施提醒教育的暂行规定》执行。

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领导干部,按照《苏州市调整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办法(试行)》执行。

对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担任现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察机关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称的考察机关,是指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十九条考察组由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察机关负责。

市管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的考察,按《关于市级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非中共党员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由考察机关会同统战部门共同进行。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考察责任

第二十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干部考察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考察人员应主动报告需回避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一)考察机关、考察组及其成员,考察对象所在的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谈话对象和考察对象,对考察工作的真实性负有相应的职责。

(二)考察人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三)对考察失真失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级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市级机关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8篇: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9篇:政协委员考察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