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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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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

第1篇: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公司的全面贯彻实行。

二、在安全工作中负保证和监督职责。

三、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对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参加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协助公司经理,抓好安全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职责

一、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直接分管公司的安全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以身作则,不殉私情,忠于职守,做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带头人。

三、组织编定安全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年度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计划,并督促落实。

四、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五、组织年、季安全大检查及节、假日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

七、每季度对分管的科、库区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安监科科长安全职责

一、协助经理、主管安全副经理搞好公司安全工作。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三、组织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组织对公司各科、库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科、库区对事故隐患的整改。

五、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并推广安全工作先进经验。

六、监督检查公司各科、库区的:“四防”措施。做到安全可靠。

业务科科长安全职责

一、协助经理搞好公司业务方面的安全工作,是业务工作的安全责任人。

二、负责公司的民爆器材购、销、存计划工作。

三、负责本科室职工的安全工作,当好领导助手。

四、监督检查民爆器材业务登记、流向等工作,使流向清晰、准确。

仓库主任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检查监督员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收发、储存、保管、装卸及防火、防盗的安全规定。

四、认真经常对仓库各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保管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制度。熟悉保管的民爆物品性质,储存条件等知识,熟悉使用POS机。

二、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

三、严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坚持雷管按编号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认真做好收发货工作,做到每笔收发、每笔公示,每月和民爆公司财务科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和报告。

四、爆炸物品出库时,要查验各种证件、手续,特别是要查验购买单位的单位卡是否与领取单位相符,按批准的对象、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和减少。对退回的爆炸物品,在认真检查,清点后入库,严格登记手续。严禁将炸药与雷管同时发货,不见专用车辆不发货,严禁其它运输工具提取民爆器材。严禁炸药与雷管同时存放,仓库内保持通风良好,保持一定的墙距、行距、垛距。

五、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的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妥善销毁。

六、确保库区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协助库房警卫人员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七、严禁穿钉鞋、着化纤服装进入库内,禁止使用明火。

八、定期盘查库内货物,对变质、过期的民爆器材或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及时报告上级,按有关规定处理。

库房警卫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内住宿,对进出仓库的人员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填好《出入库区人员登记簿》。

三、坚持昼夜值班制度。严禁脱岗,晚上不准睡觉,坚持定时巡逻,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置的同时要马上汇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四、对进入库内送货的车辆进行警戒,直到车辆出库,库区周围严禁烟火。

五、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要经常检查物防、技防、犬防等防范措施是否齐全有效。如有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尽快解决。

六、认真填写《值班人员登记簿》。

七、熟记当地派出所及公安机关的报警号码及方式。

安全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各环节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二、对库区施行安全监督,确保规章制度落实。

三、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发生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遇到有特殊紧急情况,有权先停止作业,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四、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危险品运输,装卸的安全工作,确保运输装卸的安全。

押运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制度,熟悉所押运民爆器材的性质,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运输。

二、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持《运输证》和《购买证》,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中途不准在繁华街道、人员稠密和主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严防民爆物品丢失和发生意外。

三、装车要牢固,数量要点清,服从公安人员的安全检查。

四、严禁携带火种动用明火,监督驾驶员不得超速、超载违章行驶。

五、不准其它无关人员搭乘,不准与其它物品混装,严禁违章运输。

六、要严格遵章守法,民爆物品入库时要认真清点,并与保管人员当面核点,互相签字,以防丢失外流。

保安员职责

一、协助民爆器材仓库警卫守护库房。

二、监督仓库保管员出入发放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并在出入库台帐上签字。

三、监督检查仓库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正常运行。

四、发现仓库警卫、保管员和其它工作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用途以及日常的工作流程,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所有涉爆工作人员的职责。

驾驶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安全培训,熟悉所运民爆器材的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

二、运输爆炸物品前不饮酒,保持头脑清醒,精力充沛。

三、要弄清爆炸物品来源,对来路不明和违章转借等违反规定的爆炸物品不准运输。

四、车辆要配备灭火器材。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能混装运输。途中不吸烟,不动明火。严禁搭乘其它无关人员。

五、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仓库时要配合押运员和保管员核对数量。

六、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搭客和装载其它货物。

七、行车时,不乱停乱靠,如需中途停歇,必须远离人烟稠密地区或重要的公共设施,并有专人看管车辆。运输车辆时速一般保持在40公里以内,前后两车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上、下坡时车距不应小于300米,雨雾雪天更应谨慎驾驶。

八、应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超速、不开霸王车、英雄车,做到安全、稳妥驾驶。

九、每日出车前应自行检查车况,平时应加强车辆保养。

爆破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熟练掌握本职业务。

二、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检查操作技术规定,确保爆破作业安全无事故。

三、领取民爆物品时,要持本人的爆破员作业卡,携带便携式炸药箱,雷管箱,按照批准的数量如数领取,严禁多领,代领或转借作业卡。坚持装箱上锁,严防丢失被盗,如发生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

四、运送爆炸物品要严格遵照安全规定,避开人流高锋、输电线路、明火,安全运往工作面。

五、装药前要严格操作规程,在确认环境安全时,才可装药。

六、起爆前要认真实施安全检查,做好警戒工作。确认无危险时方准起爆,如有哑炮要按照规程安全排除,严禁违章爆破。

七、要坚持清退制度,认真填写《爆破员日志》,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当班清退,严禁私自存放,赠送他人和挪作他用。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地点、时间进行爆破作业,严禁擅自改变民爆物品使用用途。

开票员职责

一、认真执行《民爆条例》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开票时,必须严格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手续办理开票,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办理。

三、开票前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数量、品种,必须有公安部门的“民爆产品购买许可证”方可办理。

四、应妥善保管好有关证件,并做到所开品种、数量、时间与相关证件一致。

五、认真保管好销售发票,按月将销售凭证的存根整理好并装订成册。

第2篇: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生产

第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

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

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6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讯7月4日《人民日报》)

第3篇: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深圳市地处改革开放前沿,毗邻港澳地区,是经济特区和国家率先实现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试点城市之一。这一重要的经济地位和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的严格管理更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多年来,深圳市化轻贸易有限公司从讲政治的高度、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依法经营、严格管理,为保证深圳市生产建设所需危险化学品的供应、确保一方平安作了艰辛的探索,取得较好效果。现把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大胆创新

物资行业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历史由来已久。但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套“管卖不管运”的经营方式,容易在运输环节发生问题,存在着一定的隐患和风险,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不能满足经济高速发展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如何建立起一套安全、高效、有序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营销方式和运输模式,已成为新形势下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的突出问题,这既是时代的要求,又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对这一问题,公司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多次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思想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潜心研究和探讨危险化学品现代营销方式,在认真总结成立深圳市首家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大力推行民用爆破器材配送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本着高起点、严要求、锐意改革、大胆创新的精神,提出打破传统做法、推行危险化学品销售、储存、运输“三统一”的构想。为了推行这一构想,我们多次主动向政府、贸管、安委会、公安、交通、城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沟通情况,得到上级领导的认同和鼓励,并在具体实施中给予了热情指导和大力支持。

二、整合配送网点,构筑现代物流体系

在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我们把原来分散在深圳市区、宝安、龙岗两区的117个小仓库全部撤并,根据特区对危险化学品的需求情况,重新布局、重新规划、合理定点,先后投资一千多万元,按照国家规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高标准、高起点,全面改造了布吉中心仓库,新建了盐田、深云、坪山、龙西、水田、潭头、雷公山等七个分库,每个仓库都安装了闭路电视和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民用爆破器材和剧毒化学品进行分类储存、分类管理、分类配送。从而从根本上改变和解决了以往储存零散、管理困难、运输环节复杂、事故隐患较多的不稳定局面。 三、健全机制,依法管理,全员持证上岗

成立配送公司,向最终用户实行危险化学品配送制,是从三级管理向一级管理的转变,不仅涉及到社会上的各个方面,更涉及公司本身的构架、车辆的配置、人员的培训、配送线路的规划、库房的增建和生活设施的改造、安全管理的监督、危险物品的回收等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并必须认真一一解决。也就是说我们已经把危险化学品储存、销售、运输的社会责任承担了起来,这无疑给企业增加了很大的压力。 现在,我公司已成为深圳市场地充足、仓库规范、资金雄厚、装备精良、人员过硬、安全系数高的现代危险化学品物流企业。

四、优质服务,确保一方平安

发挥“三统一”在现代危险化学品物流中的最大作用,既给用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又确保一方平安,这是实行“三统一”的根本目的之所在。为达此目的,公司领导班子经过充分研究、仔细分析,还多次组织到香港、国外学习考察,在上级主管部门大力支持、指导下,结合深圳特区实际情况,对每项环节、每道程序均加以分解落实,制定出不同区域及施工单位的配送方案。

从2001年9月开始,对全市100多个施工单位和省内300多家电镀企业提供民用爆破器材和剧毒物品的配送服务,为了做到快速、高效,早上天亮装车送货,傍晚结算退库,实现用户“零库存”。这样,既保证了用户的需要,又节省了用户建库、守库、运输等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降低其生产成本,也最大限度地规避了不安全因素,减少了运输环节的风险。经过公司领导、职能部门、经营部门及仓库全体员工的通力合作,克服了一个个困难,在全国同行业中率先建立起了配送服务网络体系,为用户提供全天候、全方位无节假日的配送服务。

我们开展配送服务业务,先是在二线特区内试点运行半年,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这项业务自开展以来,既极大的方便了用户,给用户节约了生产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又从未发生任何大小事故,收到预期效果,政府满意、用户满意、企业满意。这一举措与香港地区及先进国家民爆器材的配送管理处于同等水平,得到了深圳市公安局、安监局、安委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民爆器材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充分肯定,并向全国沿海大中城市推广。深圳市公安局、各分局的责任管理部门也因支持和配合此项工作而受到上级给予记集体功的嘉奖。

总结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我们体会有二:一是要坚持。就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二是要确保。就是确保依法经营,急用户所急,保用户所需。

对于如何使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做到安全、有序,我们提出几点建议:

(一)依法管理,从严要求,留强汰弱。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和运输,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系着社会的稳定,也维系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不得有半点疏忽和麻痹。所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经营,从严管理,有序运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建议,对不合资质或者零散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运输队伍,要予以整顿、撤并和取消。

第4篇: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深圳市地处改革开放前沿,毗邻港澳地区,是经济特区和国家率先实现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试点城市之一。这一重要的经济地位和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的严格管理更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多年来,深圳市化轻贸易有限公司从讲政治的高度、促发展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依法经营、严格管理,为保证深圳市生产建设所需危险化学品的供应、确保一方平安作了艰辛的探索,取得较好效果。现把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与时俱进,锐意改革,大胆创新

物资行业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历史由来已久。但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套“管卖不管运”的经营方式,容易在运输环节发生问题,存在着一定的隐患和风险,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不能满足经济高速发展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如何建立起一套安全、高效、有序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营销方式和运输模式,已成为新形势下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的突出问题,这既是时代的要求,又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对这一问题,公司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多次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认真学习同志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思想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潜心研究和探讨危险化学品现代营销方式,在认真总结成立深圳市首家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大力推行民用爆破器材配送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本着高起点、严要求、锐意改革、大胆创新的精神,提出打破传统做法、推行危险化学品销售、储存、运输“三统一”的构想。为了推行这一构想,我们多次主动向政府、贸管、安委会、公安、交通、城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沟通情况,得到上级领导的认同和鼓励,并在具体实施中给予了热情指导和大力支持。

二、整合配送网点,构筑现代物流体系

在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我们把原来分散在深圳市区、宝安、龙岗两区的117个小仓库全部撤并,根据特区对危险化学品的需求情况,重新布局、重新规划、合理定点,先后投资一千多万元,按照国家规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高标准、高起点,全面改造了布吉中心仓库,新建了盐田、深云、坪山、龙西、水田、潭头、雷公山等七个分库,每个仓库都安装了闭路电视和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民用爆破器材和剧毒化学品进行分类储存、分类管理、分类配送。从而从根本上改变和解决了以往储存零散、管理困难、运输环节复杂、事故隐患较多的不稳定局面。

为了真正实现统一储存、统一销售、统一配送的构想,形成既与形势发展相适应、又与政府要求相吻合的危险化学品现代物流体系,2001年9月,注册成立了深圳市首家危险品配送有限公司,在贸管、公安、交通、城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对全市所需危险化学品实行配送供应,开了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统一配送的先河。注入资金300万元,更新购置了大小配送车辆21台,其中5吨车1台、2吨车3台、1.5吨车6台、1.25吨特种车11台;配备从业人员70多人,其中中级职称11人、初级职称17人。

三、健全机制,依法管理,全员持证上岗

成立配送公司,向最终用户实行危险化学品配送制,是从三级管理向一级管理的转变,不仅涉及到社会上的各个方面,更涉及公司本身的构架、车辆的配置、人员的培训、配送线路的规划、库房的增建和生活设施的改造、安全管理的监督、危险物品的回收等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并必须认真一一解决。也就是说我们已经把危险化学品储存、销售、运输的社会责任承担了起来,这无疑给企业增加了很大的压力。

“工作千头万绪,安全至关重要”。这已是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识,也是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永恒主题。为了强化安全管理,一是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公司成立了以 董事长为组长、有公司领导、办公室、人事部、保卫部、财务部和民爆器材专卖公司、危险品配送公司及仓库负责人参加的安全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8人。在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公司——保卫——经营部门——仓库”四级安全管理模式。公司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保卫部门对各仓库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监督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和整改工作,组织学习安全知识和岗位培训;民爆器材经营部、专卖公司、配送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购进、储存、配送、退库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和对仓库从业人员的管理;各仓库负责人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现行各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一整套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包括储存、销售、运输、配送管理)和操作的规章制度10项172条,建立了从经理到各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货物、车辆、人员进出仓库,全部实行电脑管理,定期检查,随时巡视,通过组织、制度的保证和现代技术的运用,确保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三是建立用户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掌握各用户情况。四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有车辆进行检测,对不合标准的运输车辆作了报废处理,在用车车况全部达到一级标准。五是主动与交通主管部门联系,分期分批对公司的管理人员、驾驶员、业务员、押运员、装卸员等危险品从业人员,进行了严格、正规的岗位培训,公司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现在,我公司已成为深圳市场地充足、仓库规范、资金雄厚、装备精良、人员过硬、安全系数高的现代危险化学品物流企业。

四、优质服务,确保一方平安

发挥“三统一”在现代危险化学品物流中的最大作用,既给用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又确保一方平安,这是实行“三统一”的根本目的之所在。为达此目的,公司领导班子经过充分研究、仔细分析,还多次组织到香港、国外学习考察,在上级主管部门大力支持、指导下,结合深圳特区实际情况,对每项环节、每道程序均加以分解落实,制定出不同区域及施工单位的配送方案。

从2001年9月开始,对全市100多个施工单位和省内300多家电镀企业提供民用爆破器材和剧毒物品的配送服务,为了做到快速、高效,早上天亮装车送货,傍晚结算退库,实现用户“零库存”。这样,既保证了用户的需要,又节省了用户建库、守库、运输等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降低其生产成本,也最大限度地规避了不安全因素,减少了运输环节的风险。经过公司领导、职能部门、经营部门及仓库全体员工的通力合作,克服了一个个困难,在全国同行业中率先建立起了配送服务网络体系,为用户提供全天候、全方位无节假日的配送服务。

我们开展配送服务业务,先是在二线特区内试点运行半年,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这项业务自开展以来,既极大的方便了用户,给用户节约了生产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又从未发生任何大小事故,收到预期效果,政府满意、用户满意、企业满意。这一举措与香港地区及先进国家民爆器材的配送管理处于同等水平,得到了深圳市公安局、安监局、安委会、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民爆器材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充分肯定,并向全国沿海大中城市推广。深圳市公安局、各分局的责任管理部门也因支持和配合此项工作而受到上级给予记集体功的嘉奖。

总结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我们体会有二:一是要坚持。就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二是要确保。就是确保依法经营,急用户所急,保用户所需。

对于如何使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做到安全、有序,我们提出几点建议:

(一)依法管理,从严要求,留强汰弱。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和运输,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系着社会的稳定,也维系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不得有半点疏忽和麻痹。所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经营,从严管理,有序运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建议,对不合资质或者零散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运输队伍,要予以整顿、撤并和取消。

第5篇: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储存、配送、运输、爆破作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

贸易、安监、交通、工商、物价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民用爆炸物品的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条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发展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经营模式,本着先地面后地下的原则,积极推进民爆物品购买、配送、储存、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

第七条保安服务公司、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爆破作业工程公司、使用民爆物品的大型企业等单位可依法设立爆破作业服务公司。

第八条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必须有具备运输条件的相应设施设备,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运输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有民用爆炸物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爆破作业服务公司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爆破作业工作;从事经营性爆破作业的,需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第九条爆破作业服务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及其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第十条申请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其合法使用的证明和申请(载明名称、地址、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说明),并与爆破作业服务公司签订爆破作业服务合同,由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凭上述资料向公安机关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并核定购买的品种、数量、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根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和安排,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购买、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服务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分别建立详细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登记台帐,规范储存、领取、发放、退库、爆破等手续,准确掌握爆炸物品的流向。登记台帐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将当日所需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计划提交给爆破作业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监督配送员在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领取并运输到爆破现场;爆破员现场向配送员领取爆炸物品,并依照《爆破安全规程》在安全监督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对爆破现场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或当班爆破作业结束时,由安全监督员、配送员、爆破员共同清点并签字,在安全监督员的监督下,由配送员及时退回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服务公司的安全监督员由公安机关在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中,安排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监督爆炸物品的领取、运输、使用、退库、储存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爆破作业服务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整改不安全隐患,查处涉爆违法案件。

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价格和“一体化”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其销售价格与服务收费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浮动。

第十八条对非法从事爆破作业、违规使用爆破物品以及存在不安全隐患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将停止民用爆炸物品的供应。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礼花弹)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花爆竹。

第四条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制定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应严格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控制地组织生产。劳动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劳动安全实施监察。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在远离城镇的地方,禁止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厂房、库房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隧道、桥梁、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等重要设施和居民区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生产区与生活区的距离必须在五十米以上并有围墙隔离;有药工房之间距离以及有药工房与一般工房的距离均应在三十米以上。

药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含有氯酸钾的爆响药的药库,库存量少于一吨的距离必须在五百米以上,超过一吨的距离必须在一千米以上;不含氯酸钾的烟火剂、黑火药及其原料的药库,按上述规定的距离减半;成品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按所含药量参照上述药库距离减半。

筑有防爆土堤的,上述距离均可减半。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企业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权抵制企业领导违反安全制度的生产部署,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有权向公安机关和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揭发有关违章人员与违章事实。

第九条开办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属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报所在地市、地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经审查具备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方准开工建设;竣工后,经检查验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行扩建、改建时,必须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准投入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不准将有药工序承包到户或厂外加工。

第十条烟花爆竹的药物和配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烟花中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

(二)单发装药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单发装药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时,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配方比例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得超过28.6%。

(三)爆竹药中禁止使用雄黄与氯酸钾或硫化锑与氯酸钾的配伍,一律不得使用赤磷。

(四)严禁使用受热五秒钟内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生产烟花爆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烧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

需用氯酸钾配制文艺、体育、外贸出口等特需的烟花爆竹产品时,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指定专门企业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生产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危险产品。

第十一条经批准使用氯酸钾生产爆竹的工厂,需要购买氯酸钾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购买、运输手续。

严禁非法买卖氯酸钾。

第十二条有药车间,操作人员应固定工序,固定人员,严格控制药物存放数量,严禁混杂工序、超员生产和超量存放。

第十三条生产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产品性能,熟悉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聘用技术人员,应聘人必须持有常住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的证明,未经考核不得聘用。

第十四条盲、聋、哑和肢体有残疾等不适合火工产品生产的人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有药工序的生产和烟花爆竹药物、成品、半成品的储运工作。

第十五条凡接触药物的工序,严禁使用铁质、搪瓷、陶瓷、塑料、化纤材料制成的工具、器皿;严禁使用石磨、石滚等设备碾轧混和药物;严禁使用碾槽、舂臼等在干燥状态下混和药物。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不准穿戴化纤衣帽,不准穿钉鞋、硬底鞋,不准带进火具、火种。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药物管理制度。性质相抵触的药物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成品、半成品、引线、药物混存。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产品或小包装上须有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设专用仓库储存烟花爆竹,并设专人管理,设立烟花爆竹专用仓库,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使用。

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必须建立保管、领发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库房内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运输烟花爆竹,由购买单位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订货合同向运往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起运。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在本县、市内短途运输烟花爆竹,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县、市公安局,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第二十一条运输烟花爆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铁路、公路、航运安全运输规则。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有明显标志,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留。

第二十二条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严禁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内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的收购和批发业务,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负责统一经营。任何经营单位不准收购未经批准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销售烟花爆竹的门市部、供应点,由供销、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季节性销售点,发给《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

在农村集市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设专门的烟花爆竹市场,并远离集市其它摊位。严禁在城市、农村走街串巷叫卖烟花爆竹和乱设摊位。

第二十四条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做到专库存放、专柜销售、专人售货,销售员应熟悉所售产品性能和安全常识。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的出口销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转内销的烟花爆竹必须在小包装上附加中文燃放说明。

第六章燃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影响单位和其它居民的生产、工作、学习和休息。除农历除夕之夜外,城镇在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七条下列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

(二)楼顶、阳台、室内;

(三)医院、公共文体娱乐游览场所;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工地、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名胜古迹、农村场院、山林、苗圃二百米以内的地区;

(五)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其它地区。

第二十八条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焰火或烟花爆竹时,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公安局同意审查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严禁在人口稠密区和公共场所抛甩点燃的烟花爆竹。严禁利用烟花爆竹滋事、伤害他人或毁坏公私财物。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存在事故隐患,经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可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可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发生爆炸、火灾或其它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7篇: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六安***上土市店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

 安 徽 瑞 祥 安 全 评 价 有 限 公 司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委 托 单 位 :安徽徽商农家福农资连锁超市

六安***上土市店

评 价 单 位 :安徽瑞祥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祖兴虎

评价组长:  吴礼旺

评价组成员:祖兴虎(资格证书号:APR-14171-2006)

   吴礼旺(资格证书号:APR-14110-2006)

李春华(资格证书号:APR-11950-2008)

报告编制人:祖兴虎(资格证书号:APR-14171-2006)

报告审核人:刘红玲(资格证书号:APR-14167-2006 )

 

 

 

 

 

 

 

 

前       言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安徽徽商农家福农资连锁超市六安***上土市店委托安徽瑞祥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对其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进行安全评价。评价合同签订后,课题组历时20天,现已完成《安徽徽商农家福农资连锁超市六安***上土市店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

本报告遵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共分12节,主要内容包括评价依据,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方法、评价单元的确定,编制现场安全检查表,现场检查后提出的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整改后的复查,最后,作出了评价结论。

目 录

1、评价依据 1

1.1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 1

1.2主要依据的标准及规定 1

2、单位基本情况 1

3、经营物品的危险有害性简述 2

3.1杀虫双 3

3.2多菌灵 4

3.3乙草胺 4

3.4草甘磷 5

3.5九二O(赤霉素) 6

3.6多效唑 7

3.7助壮素(甲哌啶) 7

3.8敌百虫 8

4、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9

4.1 火灾爆炸危害 9

4.2 健康危害 10

4.3 环境危害 11

4.4 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11

5、重大危险源辨识 11

6、评价单元的划分 12

7、评价方法的选择 13

8、现场检查表 13

9、分析评价 17

9.1 安全管理制度 17

9.2 安全管理组织 18

9.3 从业人员 18

9.4 经营场所 18

9.5 消防与电器设施 18

10、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18

11、整改情况复查 19

12、评价结论 19

 

附件(复印件):

1、安全评价委托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租赁协议

4、安全管理培训证

5、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

 

1、评价依据

1.1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42号

1.2主要依据的标准及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毒害性商品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2、单位基本情况

安徽徽商农家福农资连锁超市六安***上土市店(以下简称商店),为个体企业,主要经营化肥、种子、农药等。

商店经营地址位于***县上土市镇街道,经营场所属租赁,面积约60m2,无仓库,属无仓储经营。

本次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农药的经营许可(辛硫磷、杀虫双、多菌灵、乙草胺、草甘磷、赤霉素、多效唑、助壮素、敌百虫等,不经营剧毒品)。

经营方式:零售。

商店农药经营从业人员2名,负责人孙庆红。

从业人员名单如下:

姓  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  务

 联系方式

 

孙庆红

 女

 30

 高中

 负责人兼安全员

 0564-5711287

 

倪方晶

 男

 37

 大专

 营业员

 

 

3、经营物品的危险有害性简述

商店零售经营农药、化肥、种子,其中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而农药品种繁多,从整体分类上看它包括有: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灭鼠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而每种类别中,它又包括含有多种类型,如杀虫剂这一类别中它包括天然杀虫剂、有机氯杀虫剂、有机砷杀虫剂、有机磷杀虫剂、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沙蚕毒类杀虫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等等。因此,在简述商店经营物品的危险有害性时,不可能将每个品种都进行表述,只能对那些毒害性较大的品种进行表达,那些对人畜等温血动物毒害较小的和对生物与环境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如菊酯类、生物类杀虫剂,部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就不予叙述和评价。

3.1杀虫双

分子式:C5H11NO6S4Na2,相对分子质量:355.28

结构式 :(CH3)2NCH (CH2S2O3Na)2

危险性类别:第6.1类   毒害品

20

4

物化性质:纯品为白色结晶(含2个分子结晶水),易吸潮,易溶于水,能溶于95%和无水热乙醇,溶于甲醇、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亚砜等有机溶剂,微溶于丙酮,不溶于乙酸乙酯、乙醚。相对密度 d   1.30~1.35,溶点142~143℃(分解),有奇异臭味,在强碱性条件下易分解,常温下稳定。原油为棕褐色水溶液,呈微酸性或中性。

毒性:雄大白鼠急性经口毒性LD50为1021mg/kg,雌大白鼠为995.9 mg/kg;雌小白鼠急性经皮致死量为2062 mg/kg。对粘膜、皮肤无明显刺激作用。红鲤鱼TLm(24、48、96h)分别为41、28、27ppm。ADI为0.025mg/kg。

制剂:18%、29%水剂,3.5%颗粒剂,3.6%大颗粒剂。

用途:杀虫双属沙蚕毒类杀虫剂,它具有胃毒、触杀、内吸传导和一定的杀卵作用。对水稻、三麦、玉米、豆类、蔬菜、柑桔、果树、茶叶、森林等多种作物的主要害虫均有优良的防治效果。如水稻大螟、二化螟、三化螟、稻纵卷叶螟、稻包虫、叶蝉、稻蓟马、负泥虫、中华稻螟、菜螟、菜青虫、黄条跳甲、桃蚜、梨星毛虫、柑桔潜叶蛾等。在常用剂量下,对人畜安全,对作物无药害。

 

 

3.2多菌灵

分子式:C9H9N3O2     

相对分子质量:191.12

危险性类别:第6.1类   毒害品

物化性能:纯品为白色结晶粉末,216~217℃开始升华,熔点307~310℃(分解),密度(d20)1.45±0.05g/cm3,原药为浅棕色粉末,有效成分含量95%以上,溶点290℃以上(分解)。可溶于无机酸及醋酸等有机酸,并形成相应的盐。对热较稳定,化学性质稳定。

毒性:急性经口毒性LD50(mg/kg):大白鼠15000以上,兔、狗8000以上。小白鼠急性经皮毒性LD50为10000mg/kg以上。鲤鱼TLm(48h)40ppm以上。ADI为0.01mg/kg.

制剂:原药,25%、50%可湿性粉剂,40%可湿性超微粉剂,烟剂,40%胶悬剂。

用途:多菌灵为高效、广谱、安全的内吸杀菌剂。可防治花生叶斑黑斑病、茎腐病、禾谷类黑斑病、油菜菌核病、水稻纹枯病、柑桔溃疡病、贮藏病害、瓜类枯萎病、花卉根腐茎腐病等。

O

C2H5

3.3乙草胺

CH2OC2H5

|

CH3

分子式:C14H20ClNO2   结构式:        —N—CCH2Cl

相对分子质量:269.77

危险性类别:第6.1类   毒害品

CAS号:34256-82-1,  CN号:61900,  UN号:2767、6769

物化性能:原药为淡棕色液体,不易挥发,不易光解,相对密度(d20)1.11,水中溶解度为223ppm(25℃),室温下蒸汽压可忽略不计。

毒性:纯品对大白鼠急性经口毒性LD50为2148mg/kg,50%乳油对大白鼠急性经口毒性LD50为2593mg/kg,家兔急性经皮毒性LD50为4166mg/kg,对眼睛和皮肤有轻微刺激作用。虹鳟鱼TLm(96h)为0.5ppm,水蚤LC50为16ppm。

制剂:40%,50%乳油。

用途:本品是旱田选择性芽前除草剂,在土壤中持效期在8周以上,一次施药可控制作物整个生育期无杂草危害。可用于花生、玉米、大豆、棉花、油菜、马铃薯、芝麻、甘庶、果园及豆科、十字花科、茄科、菊科和伞形花科等多种蔬菜田防除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如马唐、狗尾草、牛筋草等,对野苋、鸭跖草、马齿苋也有一定的防效,对多年生杂草无效。

O

O

3.4草甘磷

    分子式:C3H8NO5P     结构式:HOCCH2NHCH2P(OH)2

相对分子质量:169.08

危险性类别:第6.1类   毒害品

物化性能:白色固体,大约在230℃左右熔化并伴随分解,表观密度0.5g/ml,25℃水中溶解度为12g/L,不溶于有机溶剂,其异丙胺盐完全溶解于水。

毒性:大白鼠急性经口毒性LD50为4320mg/kg,家兔(雄、雌)急生经皮毒性LD50为7940mg/kg,鲤鱼TLm(48h)119ppm,水蚤170ppm,鳟、鲶鱼则大于1000ppm。米、果实允许残留量为0.2ppm。ADI为0.10mg/kg。

制剂:原药,50%可湿性粉剂,50%水溶性粉剂,5%、10%、15%水剂(分别为钠盐、铵盐、氨盐)。

用途:草甘磷为内吸传导型广谱灭生性除草剂,可用于玉米、棉花、大豆田和非耕地,防除一年生和多年生禾本料、莎草科、阔叶杂草、藻类、蕨类和杂灌木丛,对茅草、香附子、狗牙根等恶性杂草的防效也很好,因而广泛用于森林、橡胶园、果园、茶园、桑园、甘蔗、农田、森林防火隔离带、边境防火要道以及铁路、机场、仓库、油库附近和牧场更新方面除草。

3.5九二O(赤霉素)

分子式:C19H22O6    结构式:略

相对分子质量:346.39

物化性能:白色结晶,熔点233 ~ 235℃(分解)。水中溶解度为5g/L,50g/L(钾盐),易溶于醇,溶于醋酸乙酯、醋酸丁酯,稍溶于醚,不溶于氯仿。碱性溶液中不稳定,弱酸性和酸性溶液中较稳定。

毒性:大、小白鼠急性经口毒性LD50大于15000mg/kg,鲤鱼TLm(48h)大于100ppm,水蚤850ppm,果实、蔬菜允许残留量为0.2ppm。

制剂:片剂(每片25mg),1%、3%、10%粉剂或颗粒剂, 0.5 ~ 5%溶液,乳油。

用途:赤霉素是广谱性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促进种子发芽、植物生长、提早开花结果的作用。对水稻、蔬菜、花生、蚕豆、葡萄、柑桔、棉花等有显著增产作用。同时对三麦、甘蔗、苗圃、菇类栽培、育豆芽、果树类亦有良好的作用。施药方法有涂抹、浸根、喷雾等。可与乐果、敌百虫混用,不可与碱性农药混用。

3.6多效唑

CHOH

分子式  C15H20ClNO   结构式 N—N—CHCH2—   —cl

 

N

C(CH3)3

分子量293.65

危险性类别:第6.1类   毒害品

物化性能:白色结晶,溶点165~166℃,相对密度1.22,蒸汽压为0.1Pa(20℃)。水中溶解度为35ppm,甲醇15%,丙酮11%,二氯甲烷10%。50℃贮存,至少稳定6个月以上。

毒性:大白鼠急性经口毒性和急性经皮毒性LD50分别约为1500和1000mg/kg。对大白鼠皮肤有轻微刺激作用,对兔皮肤有中等刺激作用。雌野鸭急性经口毒性LD50大于8000mg/kg,硬头鳟鱼TLm(96h)33.1ppm。

制剂:15%可湿性粉剂。

用途:多效唑是内源赤霉素合成的抑制剂,对禾本科植物有广泛活性,能使植物茎节间变得短壮。施用剂量较高时,可抑制叶片的生长,而对繁殖器官无影响。本制剂主要靠作物的茎缩短来减少倒伏,增加产量,在通常施肥条件下,可提高易倒伏品种的产量,改变水稻对氮肥的吸收。也可用于防治锈病和白粉病。当需要抑制植物结籽时,可采用抑制结籽的药物互补,效果较好。

-

+

3.7助壮素(甲哌啶)

分子式C7H16ClN    结构式:    N (CH3)2·Cl

相对分子质量149.67

危险性类别:第6.1类    毒害品

20

4

20

4

物化性能:白色结晶,熔点285℃(分解),20℃时蒸汽压小于10μpa,20℃时溶解度:水>100g/100g,丙酮<0.1/100g,乙醇16.2g/100g。相对密度(d)  1.087~1.090,对热稳定。含量99%的原粉,白色或灰白色结晶,相对密度(d  )1.087;含量97%原粉,白色或浅黄色结晶,水分含量≤3%。

毒性:大白鼠急性经口毒性LD50为1605mg/kg;99%原粉的大白鼠急性经口毒性LD50为1490mg/kg;急性经皮毒性LD50为7800mg/kg;97%原粉的小白兔急性经口毒性LD50为1032(雄)和920(雌)mg/kg,急性经皮毒性LD50大于10000mg/kg;虹鳟TLm(96h)为1580ppm,对鸟、蜜蜂无毒。

制剂:25%水剂。

用途:助壮素是棉花生长调节剂,可用于棉花、番茄、小麦等作物,促进植物发育,提前开花,防止脱落和增产,也可用于苹果、柑桔、马铃薯、甘薯以及观赏植物等。

3.8敌百虫

分子式C4H8Cl3O4P       结构式:略

相对分子质量257.45

危险性类别:第6.1类   毒害品

物化性能:纯品为白色结晶,有醛类气味,熔点为83~84℃,相对水的密度是1.73,溶于水、氯仿,不溶于汽油。

毒性:大鼠经口毒性LD50为400~900mg/kg,兔经皮毒性LD50为500mg/kg。

制剂:原粉,90.0%敌百虫原粉,80%可溶行粉剂。

用途:用于蔬菜、果树、谷物、棉花、大豆等作物,防治双翅目、鳞翅目、鞘翅目等咀嚼式口器害虫,但对蚜虫、甘蓝夜蛾、蟥类效果较差。敌百虫可配制毒饵或小麦拌种,防治地老虎或蝼蛄等土壤害虫。药液浸秧,可防治稻瘿蚊。药液灌根或浇灌苗床,可防治蔬菜根蛆。粪坑施药,可杀蝇蛆。水中施药,可杀孑孓。水田施药,可杀蚂蟥。敌百虫也能对家畜体表施药或用精制敌百虫饲喂,防治家畜体内外寄生虫,如体虱类、蝇类、体内蛔虫、胃虫等。直接施用或加糖配成毒饵,可防治果蝇及家蝇、厩蝇、蜚蠊等卫生害虫。敌百虫对高粱、豆类、玉米易发生药害。

4、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农药是属于高度危险有害性的危险化学品,它既具有易燃易爆性,对温血动物又具有毒害性,同时对生物和环境(水源、土壤)也有重大的影响。现将其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作如下分析。

4.1 火灾爆炸危害

农药绝大部分都是合成的有机化合物,本身都具有可燃性,在加工成各种剂型时,又需添加各种填料和溶剂。在火灾、爆炸危害方面,除粉剂、颗粒剂和水剂外,危险危害性最大的是乳油类农药,因为这类农药除有效成份外,还需按一定比例添加溶剂,而这些溶剂都是极易燃烧爆炸的有机化合物。如商店所经营的农药杀虫双的溶剂是甲醇,多效唑的溶剂为丙酮。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性分类,甲醇和丙酮都属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下限分别为5.5%、2.5%;最小点火能为0.215mJ、1.157mJ;闪点分别为11℃和-20℃。因此可以看出它们都是极易燃烧爆炸的物质,它们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甲醇与强酸和强氧化剂能剧烈反应,丙酮也能与氧化剂起化学反应。大部分农药的原药遇高温高热即分解并能引起自燃和爆炸,原药在碱性环境下亦能迅速分解,温度越高分解速度越快,甚至能自身燃烧爆炸。

因此,农药在采购、运输、储存、销售与经营的过程中都应远离火源、隔绝热源,不能与强酸、强碱、氧化剂等禁忌的物质混存、混放、混运,同时防止碰撞,避免泄漏,如有泄漏和破损应即时妥善处理。

4.2 健康危害

农药由于首先要具备的功能就是要有杀虫、杀菌、灭鼠的功能,有些则能改变生物的生理特性,从而,农药从广义上说,它对人、畜等温血动物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

农药的毒性和毒理是多样的、复杂的,如有些可造成神经系统中毒、有些可使造血功能发生障碍、有些可抑制胆碱酯酶活性。像有机磷类农药主要是抑制体内胆碱酯酶活性,造成神经生理功能紊乱,短期大量接触可引起急性中毒,表现为头痛、头昏、呕吐、腹痛、腹泻、瞳孔缩小、多汗等。重者出现肺水肿、脑水肿、昏迷、呼吸麻痹、直到死亡。部分病例可有心、肝、肾损害。

因此,在农药经营、储运的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对人身造成毒害。这就要求在操作、存储、经营等活动中,严格按规程办事,并为从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毒口罩、乳 胶手套、防毒工作服等,而且还要求从业人员保持良好地个人卫生习惯,不能在工作场所饮水进食,工作后应更换衣物,并进行必要的冲洗。

4.3 环境危害

农药,它所函盖的范围比较广泛,如前所述,它包括:杀虫、杀螨、杀线虫、杀菌、除草、灭鼠及植物生物调节等不同功能,因而它对环境(大气、土壤、水源)和动植物都有广泛的影响,有些不但影响生物体本身而且可能影响生物的下代,使生育下代产生致畸,有些能使微生物致突变性。所以农药一旦泄漏到外界,它对大气、土壤、水源及动植物的影响和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因而要严格防止农药泄漏,并严格废弃物的处理,如有重大的泄漏、翻车等事故发生,除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时处理外,还应即时报警,协同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做好善后处理。

4.4 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农药尤其是毒性较大的农药或灭鼠类农药发生丢失、被盗,有时还会对公众、社会构成潜在的危害。

5、重大危险源辨识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规定,重大危险源按以下四类物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即:①爆炸性物质;②易燃物质;③活性化学物质;④有毒物质。

商店经营的农药所涉及到的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物质有两类,即: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易燃物质是指农药乳油中添加的溶剂,一般为甲醇或丙酮类等均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有机溶剂,它们在储存区的临界量为20吨;有毒物质是指农药中含有农药的有效成份,按目前农药中毒性较大的敌百虫计算,敌百虫在储存区临界量为20吨。

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农药一览表:

品  名

 含量(剂型)

 最大储量(t)

 储存区临界量(t)

 

杀虫双

 18%水剂

 0.03t

 甲醇20t

 

乙草胺

 40%、50%乳油

 0.06t

 

 

草甘磷

 5%~15%水剂

 0.10t

 

 

多效唑

 36%水剂

 0.04t

 丙酮20t

 

其他

 

 0.03t

 

 

合计

 

 0.26t

 

 

商店不设仓库、属无仓储经营,零售店面内的农药均为小包装,农药存量总数在1吨以下,远远低于20吨的临界量。

6、评价单元的划分

按系统工程的观点,导致事故的基本因素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不安全的状态所引起的;一类是由于不安全的行为所引起的。

对农药店的安全评价,我们主要是依据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从系统或单位的安全组织管理,安全规章制度,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作业环境以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存储、营销各环节来进行工作。

商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实际情况是:从事农药的零售业务,不设仓库,属无仓储经营。经营场所面积为60平方米。各种农药的运输均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车辆来承运。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文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5.2.3条中划分评价单元的规范性模式,本次评价所选定的评价单元如下:

(1)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管理组织;

(3)从业人员;

(4)经营仓储场所;

(5)仓库建筑要求;

(6)消防与电气设施。

7、评价方法的选择

通过以上章节所述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重大危险源辨识,商店不存在重大危险源。根据“导则”5.2.4条关于评价方法选择的要求,本次评价应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方法对商店现场按评价单元分别进行评价。

安全检查表法(SCL)是安全系统工程的一种最基础、最简便、并被广泛应用的系统危险性评价方法。依据检查表所列项目对现场现状逐一对照检查,识别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危险性和安全工作中的缺陷和隐患。

本次评价所采用的安全检查表,主要依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参考相关企业安全管理经验、惯例和事故案例,遵照“导则”的规定,结合商店的实际编制而成。

8、现场检查表

安徽徽商农家福农资连锁超市六安***上土市店现场检查表

项目

 检     查     内     容

 类别

 检  查  记  录

 结论

 

一、安全管理制度

 1、有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A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剧毒性物品的“双人双锁”制度)

 A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3、有完善的经营、销售(包括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出售等)管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销售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和查验准购证等)

 A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4、建立安全检查(包括巡回检查、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B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5、有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罐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19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的仓储物品储藏养护制度

 B

 无仓库

 不涉及

 

 

6、有各岗位(包括装卸、搬运、劳动保护用品的佩带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安全操作规程

 A

 无制度

复查:已建立

 合格

 

7、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处理组织与职责、事故类型和原因、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和程序、事故报警和报告、工程抢险和医疗救护、演练等

 B

 无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复查:已建立

 合格

 

二、安全管理组织

 1、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A

 从业人员2人,负责人兼任安全员

 合格

 

2、大中型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B

 无仓库

 不涉及

 

3、仓库应确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员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安全管理工作

 B

 无仓库

 不涉及

 

三、从业人员要求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A

 负责人已经取得安全培训证。

 合格

 

2、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B

 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

 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A

 无特种作业

 不涉及

 

四、仓储场所要求

 1、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应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不得将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存放业务经营场所

 A

 无仓库

 不涉及

 

2、零售业务的店面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应在5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

 B

 位于上土市镇街道,远离繁华商业区和人口密集区,经营场所面积60㎡

 合格

 

3、零售业务的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量不得超过1t,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专柜存放

 B

 没有生活设施,小包装农药总量不超过1t,各种农药分开存放

 合格

 

4、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库房内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总质量不能超过2t

 B

 无仓库

 不涉及

 

5、零售业务店面的备货库房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无备货库房

 不涉及

 

6、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之间)应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B

 无仓库

 不涉及

 

7、大中型仓库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的距离应在1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B

 无仓库

 不涉及

 

8、大中型仓库内库区和生活区应分设,两区之间应有离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

 B

 无仓库

 不涉及

 

9、小型仓库(小型仓库的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危险化学品存放总质量应与仓库储存能力相适应

 B

 无仓库

 不涉及

 

10、用于仓储运输的车辆,应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

 A

 无车辆

 不涉及

 

11、危险化学品装卸码头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非码头

 不涉及

 

12、油品码头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的规定

 B

 非码头

 不涉及

 

13、液化气码头应符合《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416-2000)的规定

 B

 非码头

 不涉及

 

14、重力码头应符合《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的规定

 B

 非码头

 不涉及

 

15、斜坡码头及浮码头应符合《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的规定

 B

 非码头

 不涉及

 

16、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液体汽车加油加气站物品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995年版)第6章的规定

 B

 无经营液体汽油,不加油加气

 不涉及

 

17、汽车加油加气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BG50156-2002)的规定

 B

 不经营汽油,不加油加气

 不涉及

 

五、仓库建筑要求

 1、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

 无仓库

 不涉及

 

2、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通道和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四章的要求

 B

 无仓库

 不涉及

 

3、库房门应为铁质或木质外包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设铁护栏)

 B

 无仓库

 不涉及

 

4、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B

 无仓库

 不涉及

 

5、甲、乙类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隔墙和耐火根限不低于1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B

 无仓库

 不涉及

 

6、对于易产生粉尘、蒸气、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有防护措施。剧毒物品的库房应有机械通风排毒设备

 B

 无仓库

 不涉及

 

7、库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九章的要求

 B

 无仓库

 不涉及

 

8、库房采暖应采用水暖,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B

 无仓库

 不涉及

 

9、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5-84,1995年版)的规定

 B

 无仓库

 不涉及

 

六、消防与电气设施

 1、仓库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八章的规定

 B

 无仓库

 不涉及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他物品

 B

 无仓库,且经营门面未配置灭火器

 不合格

 

3、危险化学品仓库有报警装置,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B

 无仓库

 不涉及

 

4、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

 B

 无仓库

 不涉及

 

5、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十章规定

 B

 无仓库

 不涉及

 

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

 B

 无电气设备

 不涉及

 

7、甲、乙类物品库房设置的电瓶车、铲车是防爆型的

 B

 无库房,无电瓶车、铲车

 不涉及

 

8、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设置电炉、电烙铁、电云熨斗等电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B

 无仓库

 不涉及

 

9、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场所,有可燃气体浓度捡漏报警仪

 B

 未对农药店强制要求配置报警仪

 不涉及

 

10、仓库有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防雷装置

 B

 无仓库

 不涉及

 

11、储蓄甲、乙类物品的储罐、管道及其装卸设施应有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静电措施

 B

 无储罐、管道及装卸设施

 不涉及

 

注:  1、类别栏标准“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2、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为符合安全要求。

3、A项中有一项不合格,视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4、B项中有5项以上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B项不合格的少于5项(含5项)但不超过B项总数的20%,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5、对A、B项中的不合格项,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必须由评价机构认定,能基本达到安全要求的,也视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9、分析评价

9.1 安全管理制度

商店虽成立已久,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还未建立,在制度上还是空白,现正在组织力量进行编制。

按照“导则”规定的要求和农药经营的特点,商店首先必须要有完整的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制,同时又要有健全的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等安全管理制度,在经营上要有经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对于毒害物品的农药还要有完善的废弃物处理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因此商店需在危险化学品(农药)的采购、运输、储存、营销各个环节都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9.2 安全管理组织

商店从业人员为2人,负责人孙庆红兼任安全员。按照“导则”中的规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单位,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因此,商店的安全管理组织设置符合安全要求。

9.3 从业人员

商店负责人孙庆红和营业员倪方晶均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均有多年农药使用和销售的经验,对农药方面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所以,从业人员素质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一款中“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的要求。

另一方面,商店负责人孙庆红已经通过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已取得了安全培训证。

9.4 经营场所

商店的地址位于***县上土市镇街道,经营场所的面积为60m2,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耐火等级为二级。农药经营场所向东,距街道约8m;北侧为服装店,西侧为民居,南侧为杂货店。商店远离繁华的城市中心,附近无重要建筑物,无饮用水源等。

9.5 消防与电器设施

(1)商店各种消防设施未能就位。

(2)爆炸危险区域内未安装生活电器。

10、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评价组通过对商店的现场检查和分析评价,按照对安全隐患处理的原则,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工作缺陷和隐患,建议商店实施以下的一些安全对策措施:

(1)建议商店按照“导则”要求和经营农药的实际特点,积极组织力量尽快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2)建议零售场所配备4kg干粉灭火器两只。建议零售场所配置乳胶手套两双和防毒口罩两只。零售场所的内外要设置醒目的禁烟禁火标志。

11、整改情况复查

评价组对上一章中建议补充的各项安全对策措施进行了复查,具体情况如下:

(1)商店已建立健全了八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①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制;②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③防火防爆制度;④经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⑤安全检查和值班制度;⑥农药装卸安全操作规程;⑦废弃物处理制度;⑧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预案)。

(2)已配4kg干粉灭火器两只。已配乳胶手套两双和防毒口罩两只。已张贴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标志。

12、评价结论

评价组根据“导则”规定的要求,按《现场检查表》方法评价,共计有50项,其中:A项为12项,B项为38项。

在A项中:合格6项,不涉及6项;

在B项中:合格5项,不合格1项,不涉及32项。

B项中的不合格项为现场检查时没有配置灭火器,此项内容经整改后符合规范要求。

按“导则”附录A中规范性结论方法,评价组对安徽徽商农家福农资连锁超市六安***上土市店的总体评价为:符合安全要求。

 

 

 

 安徽徽商农家福农资连锁超市

六安***上土市店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二00九年七月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

1、负责人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保障经营活动符合安全规定,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

(2)将安全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安全工作与经营活动统筹安排。

(3)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并配备相应人员。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确定各级安全责任人。

(5)批准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保证安全工作所需的必须经费。

(7)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8)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2、安全员责任制:

(1)拟定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拟定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单位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6)组织实施安全巡查,记录巡查情况,对发现的隐患立即组织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7)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演练。

(8)每月至少向安全负责人报告一次安全工作情况。

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岗前培训:

(1)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按上级要求参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资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证后上岗。

(2)新员工上岗,实行由单位组织上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员工转岗前,应进行新的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1)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

(2)每年可结合国家、省及本地区安全活动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演练。

3、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法规。

(2)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本行业的基础知识及危险有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5)各类灭火器材、防护器材、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

(6)事故预防、急救、逃生、自救等知识。

(7)事故案例等其它安全宣传教育等内容。

4、教育培训档案管理:

(1)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好记录,内容应用包括教育培训内容、时间、教育者、被教育者(个人签名)、考核成绩等其本情况。

(2)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每位员工的考卷(特别是上岗、转岗前的考卷)应妥善保存,直到员工离开本单位。

(3)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考卷不得任意划抹、涂改。

三、防火防爆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的法规,贯彻落实“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加强防火防爆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人员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

(2)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经常进行消防教育、培训和演练。

(3)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按规定配制消防设备,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好。

(5)按规定配备电气装置,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6)建立健全“动火用火管理制度”,加强用火安全管理。

(7)规范从人员的行为,并作如下一般规定:

①严禁在经营场所吸烟;

②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火灾爆炸危险区域;

③在危险区域内严禁用铁器敲击;

④严禁携带其他危险品进入经营场所;

⑤禁止在危险品附近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8)应设有报警通信设备(或直拨电话)。

(9)每年对消防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对成绩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对工作失职,严重违章或造成重大损失者进行处罚。

(10)消防器材的管理:

①消防器材摆放位置固定,任何人不准移位;

②确保在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的由安全员及时联系更换;

③安全员每日检查消防器材完好状况;

④员工均应熟悉经营品种的火灾特性,会使用消防器材。

四、经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不违章经营,不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

(2)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向有经营或生产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单位采购。

(3)对购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同时具有安全技术说明书、质量合格证和安全标签。

(4)对售出的危险化学品也要给用户提供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5)购进和发出危险化学品时,应仔细核对其品名、规格、数量、批量,以防因错购或错发而酿成事故。

(6)严格禁止经营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已过期、失效的产品以及不合格的产品。

(7)零售店面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8)危险化学品运输要委托有运营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和车辆来进行。

(9)经营场所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合适的防护用品。

五、安全检查和值班制度

(1)商店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安全管理人员每周组织一次检查。

(2)经常进行安全大检查,严格执行事故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检查、巡查要做好记录,检查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并存档。

(3)负责人要经常深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并解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领导。

(4)节假日、夜间或停业期间实行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纪录。

(5)重大节日或活动期间要有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在值班时不得睡觉、打牌、饮酒等影响正常值班的活动。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

(7)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六、药品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1)在装卸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车辆熄火后才能作业。

(2)严禁相忌的药物混载、混运。

(3)装卸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的一般知识,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4)操作时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或泄漏。

(5)作业中不得饮水、进食,不得用手擦口角、脸、眼。

(6)作业完毕,及时更换衣物,及时用肥皂(或洗涤剂)洗净面部、手及其他裸露的部位,用清水漱口。

(7)使用过的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8)遇有意外情况,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要求处理。

七、废弃物处理制度

(1)废弃物的处理应根据国家和地区有关法规的要求处置,或与厂商联系,确定处置方法。

(2)废弃物品范围包括地面清扫的含药垃圾、残余物、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及失效过期的药物。

(3)少量的废弃物平时应收集在特定容器中,然后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4)废弃物(一般的)销毁应由技术员制定方案,报经理批准,方可在指定地方销毁,不得任意选址销毁。

(5)在下雪、下雨、大风和夜间禁止销毁废弃物,严禁废弃物质进入下水道或水源地。

 

 

安徽徽商农家福农资连锁超市

 

六安***上土市店

 

 

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因其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等性质,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废弃过程中,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故,造成众多人员的伤亡,形成社会灾难性事故的性质或形成不良社会影响,为了加强对特大事故进行有效控制并预先对危险化学品可能引发事故的途径、危害程度及可能涉及的范围等因素进行分析,减少危害程度,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到实处,实现救灾的目的。

二、目的

1、使任何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尽量避免紧急情况不扩大,并尽可能地排除险情。

2、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的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3、尽量减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三、已制定的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各类事故及其危险、危害程度(范围)的预测

1、用电线路、设备的漏电往往会造成人员触电伤亡。

2、建筑物可能受雷击导致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火灾等事故。

3、本商店经营的农药易燃、易爆,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4、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映,若遇高热可发生聚合反应,放出大量热量而引起容器破裂和爆炸事故。遇热、光、水分、过氧化物及铁质易自聚而引起爆炸。

5、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危险与危害。

五、事故应急管理小组

1、应急管理小组

组 长:孙庆红

组 员:倪方晶

2、管理小组职责:对现场进行人员疏散,控制事故蔓延,引导救援人员进商店的营业店面,同时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六、应急救援

对于工作区内发生的事故,如能现场自行解决,应及时处理,查明原因,以防再次发生。需向社会援助的将向下列单位及部门求助。 

社会救援

 单位名称

 电话

 

公安巡警

 110

 

救护中心

 120

 

消防火警

 119

 

 

七、预案实施要求

1、让商店负责人掌握各种农药的特性,平时多注意农药储存、销售、运输的安全,能了解灭火器的结构并能正确使用灭火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抢救工作区,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乱。

2、零售场所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标识。

3、零售场所严禁火种。

4、社会闲散人员不得零售场所。

5、进入零售场所不准吸烟。

6、每周安全学习一次,更新设防题目,做到写好、做好、用好。

第8篇: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民营企业;存货管理;存在问题;改进

一、引言

存货是指企业通过生产加工制作完成可用于对外销售,或者购入直接销售、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的材料等。提高企业存货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存货库存量,加快了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达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目的,有效保障企业日常生产活动的进行,提高经济效益,提升核心竞争力。制定适当企业管理策略,并加以改进及合理的进行控制,才可以实现更高效益的目的。

二、民营企业的存货管理的现状

(一)对存货管理认识不足,人员素质不能满足需要

首先,企业管理层忽视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容易造成存货管理混乱,存货的损失看上去是实物量的部分减少,最终体现为财务报表的利润额的减少,致使管理层不能及时引起重视,从而放松对存货管理制度全面有效执行,甚至少设或不设专职库房管理人员岗位。其次,企业管理者没有充分认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无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民营企业权利高度集中在高层管理者手中,这种集权的管理模式,容易产生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的随意性。管理者普遍重钱轻物、重采购轻管理、对存货资产控制缺乏足够的重视。最后,库房管理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人员替换步骤,重要岗位人员使用亲属。民营企业通常不会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员工没有主动学习、接受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企业在招聘管理人员过程中优先考虑亲戚、朋友,保管现金、保管仓库物资、外部采购等关键岗位更是如此。不考虑所任用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二)内部控制度不完善,岗位责权不明晰

首先,民营企业机构设置不全普遍存在,为了节约人工成本管理人员经常一人担当多个职位。工作岗位没有明确、以致工作流程不畅发生混乱,对存货采购过度关注而忽视其后续管理工作,存货入库、发出、结存的管理工作缺失,造成资源的浪费。其次,企业虽配备有丰富管理知识的仓库主管,但缺少原材料的质量验收方面的知识,原材料入库仅核对送货单数量,质量方面只能从外观或者包装方面判别好坏,直到原材料领用到车间进行生产时发现质量上存在问题才跟供应商退货或重新采购,影响了产品的正常生产,甚至会推迟产品正常的交货时间。最后,原材料采购前没有专门人员对价格进行市场调研,采购价格由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协商采购价格,采购人员凭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入账、报销,缺少监督造成存货舞弊行为的发生。

(三)存货仓储不合理,存货管理不规范

1.库房设置不合理很多民营企业未设置专门的库房来存放物资,而是简单地将生产区域设置成开放式库房。库房与生产区域连在一起,领用原材料随意性加大,会给库房实物管理带来困扰。结果是实物与数据核对不相符,开放式库房没有发挥库房应有的功效。月末库房提供的存货收、发、存数据不准确,导致会计报表利润及期末存货余额也不准确,错误的财务数据会给企业经营决策者提供错误导向。2.存货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同的存货具有不一样的特性,库房管理人员对其特性的不了解,相应防护措施没法落实,尤其对化工类货物(如涂料、油漆)等,因为不具备化工方面的专业知识,相应的防护措施也没有及时做到位。3.存货具体情况不清存货摆放杂乱无章,对应的”物资收发卡片”不全,入库出库情况登记不及时,月末库房盘点时容易出错,盘点工作量大增,在产品的合格品和不合格品没有分开存放或予以明确区分,会增加或减少期末在产品的数量,虚增或减少了月末在产品的价值。4.安全生产无保障对易燃易爆物资的存放未设置专门库房,大量易燃易爆的呆滞积压物资不及时清理。安全监测仪器设备陈旧,无法起到预警的作用,增加了企业潜在安全隐患。5.存货计量不合理,期末存货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定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存货计价的前后不一致性会带来不同的影响:影响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的真实性,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无法真实地了解企业资产总额及各分项资产构成情况;无法真正地了解企业实现利润能力;影响了企业各项财务分析指标的准确性(如资产负债率、营业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不真实的会计信息误导了会计资料使用者正确的分析和判断。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年度终了,企业存货的期末价值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算的金额确定,应当以取得的真实有效的数据为基础,用以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很多民营企业在年度末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具体原因可能有如下几种情况:(1)采取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增加企业利润,粉饰企业经营业绩;(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与否,存货管理制度未作明确规定;(3)年末存货市值难以确定,或已无可比性的存货,管理人员找不到合理的价格来确定可变现净值,以致库存存货的实际价值未能得到准确反映。

三、加强民营企业的存货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存货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

首先,民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本企业的存货管理制度和控制制度。具体包括物品验收入库、领用出库及退库等管理制度。促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货入库和出库流程控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民营企业要顺应时展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规范存货内部控制实施流程。对客户和供应商信息建立档案管理,进行信用等级体系管理。规范物品购买、领用、销售等经营活动管理。最后,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存货内控制度行为主体素质。企业应当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贯彻执行全员培训制度及培训目标,加强后备人才的培养。引进专业管理软件进行内部管控,针对操作人员尤其是财务、采购、仓库管理等人员,要进行定期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软件操作培训,以提高人们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

(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岗位分工制度内部工作岗位合理的设置、职权的合理划分是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前提条件,明确存货经办人员的职责范围,规范存货业务制授权审批制度,制定相互制约的措施,严禁业务操作越权办理,出现问题及时报告;根据本企业特点制定存货管理业务流程方式,保证对物品采购、验收入库、仓储保管、领用发出及报废处理记录的完整性。对参与仓储保管人员业务管理工作实施定期培训。2.建立规范的验收与入库制度外购存货符合内部采购流程和付款流程的规定,其他方法入库的存货,要有相应补充文件确保其价值与质量;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对待检入库的存货重点核查品种、质量、规格、数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设置实物明细账,仓储人员根据入库单,详细登记存货的类别、名称、数量等。严格区分代管、代销、暂存与委托加工的存货,避免混淆。3.对仓储与保管实施有效控制库存量的结构和数量可以根据年度销售计划、生产资金的安排情况确定,并随着计划的变动及时进行调整。日常管理工作按步骤有序进行,无权人员不允许接触存货。开展抽盘与定期盘点相结合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按季度及年终分别进行盘点工作,产生的盘亏或盘盈,查明原因后按流程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处理。4.对采购业务流程实施控制存货采购既要满足生产的需要,又要防止超额采购引起存货积压占有流动资金。存货采购前,先由物资使用部门根据产品订单情况确定使用量,填制“领料单”交仓管部门备料,由仓保人员核对库存状况后,填具“请购单“并经主管核准后转采购部进行采购作业。仓库部门应依经济采购量的原则提出请购,且“请购单“应详细注明所需请购料件的规格型号及需求日期,以免失误。

(三)实施账务管理过程程序化、自动化

第一,库房管理定岗定员,建立仓库管理标准。开放式库房存放物资时按入库先后顺序,体积的大小,分门别类地存放在不同的区域,并提高对货物存放标准化考核要求。第二,充分利用”ERP管理系统”的相关规定,控制操作人员权限并实施存货最优库存量管理,方便存货核算会计人员及采购部主管对采购人员实施的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监督。第三,采购人员核对物资数量、外观质量,并填写报检单交检验员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材料入库手续,库房管理人员对相应的收货单、检验合格单、实物数量、产品标识等信息进行比对库。同时也需要与采购计划中的数量进行比对,确保不存在超计划采购的情况。第四,仓库管理员严格按照生产指令和领料出库单发货,办理退库手续的要按退回的实物数量等信息与开具的退库单内容逐项核对,并及时登记入账,保证实物与台账数量相符。月末有”在途物资”需要做暂估处理的,暂估单价按照最近一次的实际采购价进行办理。严格执行企业绩效考核,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第五,仓库核算做到账、卡、物三符合,建立存货定期与不定期的盘点制度,对长期积压物资提出处理意见,保证库存物资不超限额存放。

(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制度,提高存货风险评估能力

首先,为保证企业外购存货计价的准确性,要求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企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不同,会人为地调整产品成本从而调整企业会计利润,为避免此情形的发生,企业应明确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且不得随意变更。最后,民营企业要建立一个职权明确的内部监督制度,对必要环节进行定期评价。同时民营企业可以借助外部力量聘请外部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存货进行专项审计,让注册会计师参与企业存货盘计划的制定,监督盘点全过程,可以获取真实的企业期末存货状况资料,确保期末存货不存在重大错报,从而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以满足使用者的需求,提高存货风险评估能力。

参考文献:

[1]周志慧.中小企业存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纳税,2019(06):193-195.

[2]潘秀庆.中小企业存货管理浅议[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23):148-150.

第9篇:民爆仓库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成品油;仓储整合;区域经济;影响

一、成品油仓储设施的历史与现状

近年来,为压降运行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以及管理水平,合理优化物流运作,中石油、中石化两大石油企业对成品油仓储设施进行了整合,参考西方发达国家仓储布局现状,以100公里为辐射半径,大幅扩容中心油库,关闭大量中小型油库。仅以徐州地区为例,20世纪90年代初期,徐州地区有大中型油库9座(市区周宅子、孙圩子、广山油库、铜山大湖油库、丰县叶庄油库、沛县胥洼油库、新沂工农路油库、邳州徐塘油库)、小型油库6座(邳州新庄、碾庄油库、睢宁沙集油库、新沂草桥、新店、黑埠油库)。随着20世纪90年代末的中石化重组上市,陆续关闭了各类中、小油库14座,在整个徐州地区仅保留1座中心油库,并逐步确立了周宅子油库(地处铜山县茅村乡境内)的中心库地位。中小油库关闭后,分流了员工,拆除了部分或全部资产,油库出租作它用或闲置。同时,对周宅子中心油库加大了投资力度,该库现总容量超过8万立方米,拥用铁路、水路(运河)、公路、管输等4种收发油方式,成为淮海经济区内容量最大、收发方式最全的大型油库。

二、成品油仓储设施整合的优势

(一)压缩仓储费用

以徐州地区为例,通过14座中小油库的关闭,停止了关闭库的仓储设施投入和维护,集中精力将有限仓储费用投入到周宅子中心库,减少了约3500万元的仓储费用。特别是鲁皖成品油管线(山东至安徽)于2005年投入使用,使周宅子中心库成为鲁皖管线在江苏地区的唯一成品油下载点,承担了向苏北地区其他城市输转油品的任务,大幅节约了一次物流运输费用(从炼厂至油库的油品运输被称为一次物流,包括管道、水路、铁路等运输方式,其中管道运输方式比铁路运输方式节约60%的费用)。

(二)提高劳动生产率

徐州地区中小油库关闭前,仓储环节用工325人,年吞吐量共计不足100万吨,人均年吞吐量约3000吨。而关闭14座中小油库后,周宅子中心库用工仅97人,年吞吐量近200万吨,人均年吞吐量达2万余吨,是原有吞吐量水平的6.8倍。一方面削减用工总量,另一方面年吞吐量大幅提升,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三)提高仓储环节综合管理水平

由于周宅子中心油库能够得到资金的集中投入,近两年采用了大量先进的科学技术,使油库现代化管理水平有了质的飞跃,采用了如油罐液面自动计量系统及液位报警系统、电视监控系统、电子巡检系统、油气浓度监测报警系统、自动消防启动系统、装油环节防溢油及静电接地连锁系统等一大批先进的设施设备,油库的设备管理水平大幅提高,安全系数增大。而中小油库关闭后,其业务骨干力量被整合至周宅子中心油库,大中专学历在员工中所占比例有所提高,中心油库人员的综合素质有了提升,仓储环节的综合管理水平提高。

三、成品油仓储设施整合对区域经济的负面影响

在同一经济区域内关闭多座中小库、保留1座中心库,虽然对企业短时期内压降费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有着事半功倍的作用,但其对企业和社会的潜在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

(一)增加二次物流投入和运输费用,运输过程易出现交通事故

徐州地区所辖六县原均有油库,铁路一次运输到县,二次物流(从油库至加油站的油品运输称为二次物流)基本由油罐车在本县内配送油品,运输半径短。现均从周宅子油库提货,平均运输半径增加了2倍以上,油罐车数量激增1倍仍不能满足油品配送需求,二次物流投入成倍增加,吨油运输费用逐年大幅提升,人为地增加了油品的使用成本。同时,多辆油罐车24小时连续运转,驾驶员与押运员均分两班,人歇车不歇,驾驶员长时间连续处于紧张状态,易因疲劳出现交通事故;油罐车辆得不到应有的保养和检查,长时间超负荷运转,易产生交通事故。另外,当前油罐车单车吨位高,一旦发生侧翻、撞击事故,极易引起火灾、爆炸、污染等连锁反应,事故危害和影响极大。

(二)增加仓储环节的事故生发率和事故损失

众所周知,成品油本身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的特性,危险系数大,而中心油库的吞吐量急剧增加,大大超过原设计吞吐量,工作人员易因疲劳造成疏忽、设备易因老化造成事故,由于其基础库存量大,危害性大大增加,火灾扑救难度增大,且易发生连锁反应。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将调动整个经济区域及周边地区的消防车辆进行长时间的扑救,将造成极坏影响。

徐州地区周宅子油库濒临大运河,其码头处于徐州东区自来水的取水口上游不到10公里,极易因事故造成水源污染。而该库码头承担着鲁皖管线向宿迁、淮安等苏北地区的成品油输转任务,吞吐量成倍超出其设计量,且夜间作业频繁,易因操作人员疲劳或疏忽、设备损坏造成跑冒油事故。一旦发生跑冒油事故,易造成运河水质污染,影响市区东部数十万人的自来水供应;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伤人事故,跑冒油后,码头水面将漂浮一层均匀的油层,整条河道处于爆炸危险区域内,而运河上来往船只较多,形成流动火源,极易引发爆炸,爆炸后整条河道会变成一片火海,事故损失和影响将会极其严重。

(三)为区域经济发展埋下隐患

一旦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如地震、洪水、交通或管输中断、火灾、爆炸及污染事故等),均会造成中心库油品的供应中断,而该经济区域内又无其他替代性油库,势必从周边其他城市油库调剂资源,运输半径再一次成倍增加,运输周期增长,运力相对不足的弊病就会凸现,在一定时期区域内加油站出现大面积断油现象几乎不可避免。此时,只能尽量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公交公司、电厂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单位或部门的油品供应,部分车辆将被断供,特别是各类运输货车、农用车、私家车、出租车、摩托车几乎无油可加,因断油而抛锚的车辆在公路上随处可见,用柴油作为燃料的小型企业单位不得不暂时停产或临时转用其他燃料。再加上媒体推波助澜,“油荒”的范围和周期会被无限夸大,给消费者心理造成恐慌,地区经济将受到影响,区域内国民生产总值在断油期间内将会有一定程度下降。

四、对成品油仓储设施整合的意见与建议

油库的关闭应结合经济发展实际循序渐进,不能盲目模仿西方发达国家的现有模式,否则在企业获得短期效益的同时,有可能对区域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因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企业造成致命打击,从而损害企业的长期利益。鉴于此,本文对当前成品油仓储设施整合提出以下意见与建议:

(一)在县区设立1座卫星库,与中心库起到互补作用

既能够在资源紧张时,起到调节库存作用,又能够缩短吨油运输半径,降低二次物流费用,特别是在中心库发生意外情况不能保障油品供应时,短时期内起到替补供油作用,避免出现区域内大面积油品断供,保障地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二)与石油、石化系统外其他油库签订互补协议

如系统内非中心油库已全部关闭到位,应积极联系与其他企业、部队或民营油库签订互补协议,当系统内中心油库出现意外情况时,在短时期内互相替代,以保证油品供应。

(三)加大中心油库监督管理力度,避免发生重特大事故

进一步加大中心库的科技投入,向国际先进油库学习先进管理手段,满足现代化管理要求;加大员工培训力度,强化员工业务素质,将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压降事故发生率,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四)适时加大运输车辆投入,增加运力

增加用于二次物流的油罐汽车,满足及时、有效保障油品配送的需要;留出油罐车辆保养、人员休整的充足时间,确保运输安全的需要。

(五)制订并逐步完善保供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