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一问责八清理工作汇报范文

一问责八清理工作汇报精选(九篇)

一问责八清理工作汇报

第1篇:一问责八清理工作汇报范文

一问责八清理暨微腐败自查报告一 全县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暨基层微腐败专项整治行开展以来,我乡迅速成立两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行动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取得了实在效果,现就我乡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打算做简要汇报。

一、思想认识到位,迅速安排部署

全县两个专项行动会议结束后,我乡立即召开党政联席会,传达全县会议精神,乡党委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人大主席、纪检书记、组织委员等6人为副组长的邵庄乡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暨基层微腐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两个专项行动的谋划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导落实。同时明确领导小组的责任分工,成立微腐败专项整治组、问责指导组、综合保障组和宣传组四个小组,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结合我乡实际,制定《邵庄乡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邵庄乡微腐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5月11日召开由乡领导班子全体、机关全体人员、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和会计参加的邵庄乡贯彻落实县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暨基层微腐败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专题会议,传达落实上级会议精神和我乡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责加压,要求各村迅速安排部署、落实工作方案。乡、村两级党员干部要高度重视此次两个专项行动工作,从自身做起,明确主体责任,将自我问责形成常态,时刻规范自身行为,遵守党规党纪,整顿机关作风,确实为民办实事。

二、宣传发动到位,政策精神家喻户晓

为了更好的宣传会议精神,使两个专项行动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乡充分利用美丽邵庄微信公众号、党的声音进万家广播平台、悬挂条幅标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广泛宣传文件精神和集中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邮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我乡通过覆盖全乡的党的声音进万家智能广播平台循环广播两个专项行动明白纸(每周二、四,乡村为早上7:007:15,中午11:45-12:00;企业为12:0012::15);纪检书记通过广播平台直播传达会议精神,宣读实施方案;各村党支部书记也结合各村实际进行广泛宣传,真正将会议精神、两个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等内容传播到千家万户。截至目前,共悬挂条幅80余条,发放明白纸1万多张。

三、自查自纠到位,及时整改落实

机关各所站和各村根据各自实际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查找在制度、管理、监督、服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目前,财政所就处置集体资产、集体收入不入账、挪用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违纪问题进行自查;组织办就四个覆盖三议一行一监督事项对乡机关和各村进行自查;经联社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企业对一些已经建设和正在建设的工程进行检查等等,除此之外,乡其他所站、部门也各司其职,进行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明确整改时限和时间进度,确保整改效果。

以上就是我乡现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会根据乡各所站和各村的自查问题,进行总结汇总,针对整治内容全面梳理,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列出问题清单,进行问责,并提出整改措施,规定整改期限,定期复查,检查整改完成情况,坚持分类处置、健全长效机制、强化职责追查,保证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确保两个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第2篇:一问责八清理工作汇报范文

省公司纪委、分公司党委:

根据《关于建立“两个责任”双报告制度的通知》(赣移党组[2017]3号)和《关于印发<中国移动江西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移纪检[2017]7号)要求,现将2018年分公司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报告如下: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2018年4月18日召开2018年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公

司党委委员、各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各部门经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纪委书记与13名支部纪检委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书》。

2、按照分公司2018年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制定2018年纪律检查工作要点,共六大类15项;细化并明确了工作清单,共七大类44项。

3、2018年2月组织各单位经理助理以上成员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57份,组织市公司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47份。

4、协助党委开展深化巡视整改工作。对照省公司文件要求,将深化巡视整改任务分解到责任部门,分别于5月17日、6月28日、7月14日以协同办公的形式下发,要求各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反馈自查整改情况。一一与各部门进行沟通,经认真自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有18项,其中:涉及中央专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9项,涉及“两个责任”落实情况6项,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1项,涉及选人用人和干部管理方面2项。督促各责任部门按要求整改,截止8月底已基本完成,还有2项(涉及历史案件通报和干部超编问题)需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严格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开展监督检查

1、做好纪检委员每半年一次报告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工作。1月份各支部纪检委员提交书面履责情况报告;7月13日组织13名纪检委员进行监督责任履行情况现场汇报,纪委书记和4位纪委委员全部到场,听取了汇报并进行点评。2018年12月各支部纪检委员提交2018年度履责情况报告;

2、开展基层支部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3月28日至4月5日开展了一季度基层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时整改到位。 在7月4日至7月8日的二季度监督检查工作中,主要针对前期问题开展整改“回头看”工作。对各支部日常纪检监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预评分并通报,纳入季度KPI考核。2017年1月4-6日开展了四季度基层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进行评分,区县分公司党支部考核评分结果纳入了年度KPI考核。

3、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2018年7月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进行二次清查,并对违规招待费用进行退赔;2018年9月,实地检查所属区县公司和机关各部门办公用房整改情况;在中秋、国庆节期间,对公务用车管理进行明察暗访和现场抽查。

4、协调、督促责任部门完成深化巡视整改工作。与责任部门一起对照《深化巡视整改任务落实分解表》中55个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有18项,其中:涉及中央专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9项,涉及“两个责任”落实情况6项,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1项,涉及选人用人和干部管理方面2项。其中15项已基本完成整改,还有2项(涉及历史案件通报、剖析和干部超编问题)需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相关要求执行。检查责任部门集团巡视迎检准备情况,3次向分公司党委汇报,7次与各部门讨论。

5、开展区县公司巡察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加大对公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党委要求开展区县公司巡察工作,重点对区县公司风险防控和运营健康度进行评估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涉及市场营销费用、渠道酬金、渠道维修、集团业务欠费、网络成本管理、代维管理、财务、人力资源、物流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四风等多方面内容,并查看前期各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10-11月已完成两个县公司实地检查,目前发现问题28个,如:吉祥号码管理、渠道亮化装修、房租管理、基站代维管理、工程建设管理、集团产品历史欠费、办公楼土建管理不规范等方面,存在风险,有些可能对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各类监督意见共28条。检查组将具体检查情况向党委进行了汇报,党委听取汇报后提出了新要求,对发现的问题不能停留在表面,要深入查证,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抓关键流程、环节的控制情况,改进检查方法,确保工作成效。

监察室12月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下一步拟分2-3个组到其他区县公司检查,并做好检查组人员的培训,统一检查标准。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如发现存在廉洁风险问题,下一步纪委将开展调查,该问责的问责。

三、加强制度建设,行文下发相关管理办法

1、落实省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分公司2018年度纪检监察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18年3月22日形文下发。实行月度预评,按季考评,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牵头组织各专业部门研究制订《分公司风险防控问责管理办法》,于2018年4月4日形文下发。为切实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员工认真履职, 4月份下发工作联系单,要求各区县公司和部室组织全体员工对该办法进行宣贯和学习,并加强督促,收集学习情况。

3、2018年8月,组织各部门以省公司各专业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分册为指导,在充分运用的基础上,结合分公司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完善各专业线条的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分册(涉及15个部门,148个流程),由监察室汇总下发([2018]监察1号),要求各单位对照贯彻执行,匹配流程和制度,抓早抓小,防范廉洁风险的发生。

四、组织学习教育,建设廉洁文化

紧密围绕“守纪律、讲规矩、强党性”活动主题,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章、准则、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其中:

1、分层分级开展教育的情况

1)党委中心组:先后12次开展中心组学习,2月3日和2月29日,集体观看《反腐警示录》(上、下); 3月26日,对最新讲话精神、省市两级领导关于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讲话等内容进行学习宣贯和导读;3月26日外请市委党校聂校长和汪正生主任讲述《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之钙》、《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党课;4月18日,对《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一个支部》、新华社评论《确保两学一做取得实效》、《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职责、内容、要求》进行宣贯、学习和解读;6月3日,对《集团公司经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江西公司领导干部弄虚作假行为问责办法(试行)》、《江西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分条例(修订试行)》进行学习、研讨;6月23日,收看“咬定青山不放松”视频、对最新讲话精神之“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为信仰去拼搏去奋斗”进行学习、研讨;7月26日,学习“七一”重要讲话之“不忘初心 继续前进”;8月27日,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宣贯、解读;9月23日,学习《江西公司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观看《筑梦路上——从严治党》视频;10月27日,对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大会的讲话精神和总书记在国企党建工作会上的重要讲话进行学习、法律风险大讲堂、观看反腐大片《永远在路上》第一集;11月18日,对《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行学习。

先后组织开展《准则》和《条例》等学习宣贯2次。各单位共组织参观教育基地16次,参观人数达200多人;组织观看教育片13部,达到400多人;在培训班上开设廉政课程,购置发放书籍180本;撰写学习心得40余篇;组织发送短彩信22期,发送人数达到400多人(以上数据包括区县公司和机关支部)。

2、纪委书记授课情况:纪委书记带头讲党课,并分别参加所在支部的学习活动,跟支部党员同志讲党课、谈体会。纪委书记刘欣在机关网络支部开展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中讲了一堂专题党课;6月30日,纪委书记在机关网络党支部组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会上讲了一堂“讲规矩 有纪律”专题党课。

3、党员学习覆盖率、员工学习覆盖率:一季度针对全体党员开展警示教育,线上观看省纪委《反腐警示录》,党员学习覆盖率92%;二季度学习反腐倡廉教育月活动四门必修课,党员覆盖率98%,员工覆盖率88%;三季度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三级经理以上人员参与率96%;四季度组织三级经理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对《廉政建设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学习和考试,完成率100%。

4、组织各支部撰写提交学习心得,共收到学习心得40余篇,择优在省公司《廉政动态》栏目发表。1-12月在“廉政之窗”网站刊登信息26篇,及时完成集团公司“廉洁从业之窗”队伍建设人员信息,并进行日常维护更新。

5、开展日常警示教育和节前廉洁教育进家庭活动。将省、市纪委和省公司下发的违规违纪通报,及时进行传达、通报和剖析,警示教育全体党员干部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等节假日,及时通过短彩信、邮件通知、下发文件或工作联系单等多种方式,提醒干部员工及家属牢记廉洁纪律。

五、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情况

1、重要时间节点部署或提醒情况: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等节假日,纪委及时通过短彩信、邮件通知、下发文件或工作联系单等多种方式,提醒干部员工及家属牢记廉洁纪律。中秋、国庆前夕,通知各支部纪检委员做好节日期间本单位公车管理和公务接待自查,纪委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抽查和明察暗访。

2、自行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提出工作建议情况:

3月底启动开展“四风”问题整治情况“回头看”工作整改落实,对“回头看”新发现问题,要求责任部门和区县公司逐一开展整改落实,并汇总整改情况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跟踪问效。3月28日至4月5日先后派出监督检查组赴10个区县分公司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整治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业务招待等方面管理应规范、手续应严格等6条建议。

对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招待、差旅费开展专项自查和整改。2018年5月和7月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进行两次清查,并对违规招待费用进行退赔;2018年7月对差旅费超标情况进行再次清查,超标差旅费全部清退;2018年6月重点针对超面积和虚假合署办公的情况进行督促整改,2018年9月,实地检查所属区县公司和机关各部门办公用房整改情况;在中秋、国庆节期间,对公务用车管理进行自查反馈和现场抽查。

六、认真落实案件查办工作

1、问题线索核查及信访案件情况

1)巡视组移交问题线索;省公司及地方纪委转办信访件;本单位自收信访件:省公司转办信访件转来1件(信访外,樟树公司客户业务投诉);本单位自收信访件1件;截止11月30日共收到纪检监察信访件1件,信访外1件。

2)完成上级纪委交办的初核、转办要结果到期办结率(办结数量/移交数量):2018年仅收到省公司转办信访件1件(信访外),已办结,并向上级反馈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

3)按照五类标准处置问题线索情况:按照五类标准处置问题线索情况:立案1件(张志刚违反八项规定,公车私用),已办结。

4)纪委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党委汇报信访及案件办理的情况;主要领导对重要信访件、案件亲自批示、过问、督办的情况:纪委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党委汇报信访及案件办理情况2次;主要领导对重要信访件、案件亲自批示1次、过问、督办情况2次。

5)司法案件情况和自办案件情况(只报数据,不涉及案情,包括一案双查):没有发生司法案件;分公司自查问题线索0件;立案案件1件(同上)。

2、分层分级开展信访分析、案件剖析情况:在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全市经营分析等会议上,对省、市纪委通报的违规接受吃请和收送礼品等案件,省公司通报的南昌、九江分公司违规挪用工会经费、违反劳动纪律等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公车私用案件,进行传达、通报和剖析,警示教育全体党员干部引以为戒,警钟长鸣,注重加强自身的作风建设,严格要求自己,不违规不逾矩。

3、针对信访及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管理改进建议,推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情况:要求主管部门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节假日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全市三级助理以上人员学习《江西公司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实施细则》,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加强政治学习,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强化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并参照省公司文件,结合实际,修订下发《分公司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实施细则》。

4、运用“四种形态”

责任约谈批评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数: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约谈113人次;各县区分公司批评提醒共47人次;组织处理31人;纪律处分1人;无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七、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1、按省公司要求,完成了三级经理重大事项一年一报告工作。

2、做好对“三重一大” 、物流采购、晋升考试、年度评先等事项情况的监督工作;

 3、对关键岗位任职情况进行梳理:共收集汇总关键岗位54个,关键岗位员工93名,其中任职时间已满四年的有16人,满3年的有5人,梳理情况提交人力资源部。目前,关键岗位到期人员已有4人调整岗位,3人已调整工作职责。

4、积极推进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及时组织学习省公司下发的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分册,并在日常工作中贯彻落实。    

2018年3月,按照公司党委要求,牵头组织各专业部门对重点领域进行风险点排查,研究制定《分公司风险防控问责管理办法》,从安全生产管理、运营管理、综合管理、财经管理四个方面明确了54个红线行为和问责办法,于2018年4月形文下发(宜移司[2018]68号),并组织各单位和部门进行全员宣贯。   

5、2018年5月,启动分公司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要求各部门针对主要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进行自查,梳理风险点,对相应流程和办法进行修订,在相关制度和办法中增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条款,明细对应罚则,有责必问,失责必究。

A.监督推动的具体措施:

1)3次向公司党委和党委书记做专项汇报沟通,推动部门在年度绩效计划中包含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容。7月8日,向公司党委就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开展情况作了专题汇报。党委提出明确要求,各部门应以省公司各专业分册为指导,在充分运用的基础上,结合分公司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完善本专业线条的“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分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统一下发。

2)7-8月安排人员分专业对网络口、市场口、综合口沟通、辅导7次,督促各主责部门针对主要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进行自查,梳理风险点,对相应流程和办法进行修订,在相关制度和办法中增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条款,明确对应罚则,制定完善本专业线条的“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分册。

3)2018年8月,组织各部门以省公司各专业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分册为指导,在充分运用的基础上,结合分公司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完善各专业线条的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分册(涉及15个部门,148个流程),由监察室汇总下发([2018]监察1号),要求各单位对照贯彻执行,匹配流程和制度,抓早抓小,防范廉洁风险的发生。

B.存在主要问题:各单位应加强组织学习本专业的廉洁风险防控分册,通过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完善机制建设,优化制度办法,防范廉洁风险的发生。

八、  不足与思路

2018年在省公司纪委、分公司党委高度重视和精心指导下,完成了深化巡视整改、嵌入式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四风问题整治、集团巡视迎检等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执行的任务。开展好反腐倡廉专题集中学习和警示教育活动,认真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失职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率先开始进行区县分公司巡察工作的探索。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看到的是许许多多的不足,突出表现在:主动监督的意识不强、发现问题的途径不广、剖析问题原因的深度不够、指导督促解决问题的力度不大。存在的问题:“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方面,各责任部门虽然进行了流程梳理、风险点排查形成各专业分册,但没有进行充分学习宣贯,没有做到人人入脑入心。有些整改工作仅仅满足于当前问题的整改,治标不治本,没能做到“举一反三”,形成长效机制。要从梳理流程、完善制度、强化执行上下功夫。

结合如何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围绕纪检监察“监督执纪问责”的核心工作,从以下四个方面理顺工作思路:

(一)更加突出主责,旗帜鲜明履行监督责任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进一步在落实“三转”、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上取得新成效。要敢于较真碰硬,不怕得罪人,以发现和解决具体问题、有效监督和严格执纪问责来衡量检验监督责任的落实。正人先正己,按照“忠诚干净担当”要求,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牢牢抓住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进行问责,正确运用《问责条例》7种问责方式,持续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二)协助分公司党委,发挥纪委在分公司集团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协调、监督和问责的作用

集团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要切实把自己摆进去,集团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没有旁观者,回顾以前各类整改工作,总有不少差强人意的地方,很大一个因素是查摆问题不彻底。归根结底是没有对失责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如何做到准确问责,就要求我们切实参与到整改工作的全过程中去。对整改工作每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内容、要求、职责分工、进展情况等都非常了解,才能真正掌握各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履责情况,才能有效协调、及时监督和有据问责。

(三)做到学以致用

违纪行为、违规事件与党纪国法的要求、公司制度的规定没有现成的连线。要有效监督,严格执纪问责,一方面需要学深悟透党纪国法、公司制度规定的精髓,以党纪国法、公司规定为依据,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另一方面要熟悉、分析我公司各类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多发易发的领域和环节,提高发现线索、深挖问题本质的能力。    

(四)注重记录、归纳、今年在如何推进嵌入式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集团巡视迎检工作,在公司党委的指导下,纪委做了较周全的思考,提出了一些建议,并与各业务部门一道进行充分沟通分析,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些实践没有详实地记录下来,也没有进行归纳分析总结。这是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方法的短板,需要改进。

第3篇:一问责八清理工作汇报范文

第一条模范树立“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奉献,自觉维护党工委、办事处的良好形象。

第二条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第三条严格执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令行禁止。

第四条认真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解决群众的困难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五条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做到按原则办事、按程序办事。

第六条加强理论学习。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树立良好干部形象。

第二章办公制度

第七条广大干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对外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严禁语言粗鲁、态度蛮横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熟练掌握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争做业务工作的行家里手。

第九条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处理公务认真负责、立说立行,对工作高质量、高标准、严要求,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消极怠工,对责任心不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经党工委研究,予以调整职务和岗位。

第十条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对拒不服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工作安排。视情节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三章日常行为制度

第十三条严格机关点名制度。街道全体机关干部工作日期间。凡点名后到达办事处者视为迟到

第十四条早上开会或有其他工作安排。否则按迟到对待。

第十五条职工上班后不得外出买早餐或在办公室用餐。

第十六条街道不定期组织人员抽查职工在岗情况。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职工到达单位后要认真打扫办公室及卫生责任区的卫生。月底在街道机关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职工工作日衣着整洁得体。严禁穿超短裙、短裤、拖鞋上岗。违反此制度者,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办公坐姿端正。严禁在办公时间锁门。

第二十条严禁工作时间串岗、聊天。严禁使用办公电话办理私人业务及聊天。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工作单位进行打扑克、下象棋等娱乐活动;严禁机关干部职工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并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下班后。关闭饮水机、空调、风扇、电灯、电脑等电器的电源。

第二十三条执行公务要文明礼貌、用语规范、举止大方、待人热情诚恳。执行公务、讨论工作、打电话时严禁态度蛮横。

第二十四条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在办公场所随地吐痰、乱丢烟头杂物。

第四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五条爱岗敬业。热情服务,乐于奉献。

第二十六条严于律己。谦虚谨慎,言行一致。

第二十七条为人正直。胸怀宽广,行为磊落。

第二十八条团结同志。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第二十九条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斤斤计较,不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敢于负责。不拉帮结派,不搞小团体。对谣言不听、不信、不传。

第三十一条自尊自爱。不参与和支持任何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第五章廉政制度

第三十二条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三条执行公务时。

第三十四条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受来

自基层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

第三十五条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基层报销个人费用。

第三十六条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从事第二职业。

第三十七条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三十八条严禁在各种公务活动中损公肥私。严禁以各种形式侵占集体财产。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廉政纪律的一经查实。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机关学习制度

第四十条党工委中心组学习。参加学习范围限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初制定中心组学习配档表。由党工委书记负责组织。如果班子成员因公不能参加,须向党工委书记请假,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要认真做好笔记,同时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撰写理论文章。

第四十一条机关全体职工学习。每周的一、三、五下午为机关学习日。不允许迟到早退。因公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向分管领导请假,党政办公室予以备案。

第四十二条学习要严格实行考勤。实行学习点名制度。

第四十三条机关学习由机关党总支组织人员。包括计划上墙、点名册、记录本、心得体会等。年终把学习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实行统一考核。

第七章请示汇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结合全方位目标管理考核。各部门之间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协调配合。如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现象或组织纪律涣散等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此项将视情况与年终考核及年终奖挂钩,具体由党工委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党工委、办事处各分管领导要定期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工作进度情况;对于紧急工作。思想上与党工委保持一致,保证党工委决策的贯彻和落实。

第四十六条分管领导要抓好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定期听取思想、工作汇报,协调各分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共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第四十七条部门负责人要抓好部门人员的管理。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业务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部门负责人要定期向分管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如遇事关全局的紧急工作,无法与分管领导联系时,也可直接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第四十八条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关心部门人员的思想状况。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自觉依据街道有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不得纵容包庇。否则,将予以从重从严处理。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办公设备及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自觉爱护和科学使用办公设备及公共财产。

第五十一条如因不负责任、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丢失或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五十二条各部门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按照登记品种、数额严格管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各管理区及各部门的一切财产物资均归街道办事处所有。并建立财产物资帐目、档案,档案一式两份,财政所、行管办各执一份。

第五十四条街道财产、物资的调拨、购置和报销。并经党工委研究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处置、调拨、挪用任何街道财产物资。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后果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财产、物资的购置、报销由财政所、行管办及时入帐登记和备档(报销后应及时在帐目中注明)财产、物资的存放由街道指定专门仓库存放。出库时应办理出库登记。

第五十六条街道各部门、各管理区的一切固定资产(房地产、车辆、耐久物品)产权均归办事处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产权的隶属关系。应报办事处审批。

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农、林、水等几站所)房地产及其它固定资产。不得变卖、开发和作一切权属变更;产权界线不清的应由街道有关部门作好产权界定工作(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权属界定前不得作任何处理。

第九章就餐招待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党工委、办事处的日常招待。机关党群部门及无经济收入的部门上级来人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五十九条凡上级单位或外地来人到街道进行公务活动。党政办开具餐券到指定饭店就餐,无餐券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十条招待中要尽量压缩和控制饭菜、酒水标准。招待费用也应执行此标准。就餐中,对来宾提出的各种要求,按制度安排处理,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请示领导或向客人解释清楚。

第六十一条严格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关系。要遵循实事求是原则。随意就餐,一经发现,提出严肃批评,费用自理。

第六十二条对口接待。一般情况由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坐陪,重要客人要由街道主要领导亲自坐陪。

第六十三条街道招待用餐地点一般定在城区内中低档饭店。

第六十四条对来宾以礼相待。热情诚恳。提倡禁酒,

敬酒热情而不过分。严禁酗酒。

第十章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车辆的调度调剂使用。

(一)办事处所有车辆均由党政办公室调度使用。其他领导不设专车。

(二)为方便工作可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使用车辆实行相对侧重。

(三)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自外借车辆。

(四)除街道安排的大型公务活动外。

第六十六条驾驶员应当服从以下管理:

(一)驾驶员作为机关工勤人员。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机关工作规范,切实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要立足本职,摆正位置,做好“两员”即上车驾驶员、下车勤务员。

(二)工作日期间。一律在值班室待命,不准串岗;出车时做到出车有去向、收车有回音。对擅自离岗、多次误时误事者,提出严肃批评。坚决服从党政办公室的车辆调度。实行停工反省,并扣发停工期间的工资;对态度蛮横、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对部门车辆拒不服从安排的街道一律予以没收。

(三)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谨慎驾驶,做到礼让先行,不开英雄车、斗气车。

(四)严禁驾驶员工作日饮酒。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五)严格安全行车奖惩。

第六十七条车辆维修与油料管理执行下述制度:

(一)车辆保养维修实行定点包干制度。车辆保养维修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到指定厂家维修。对违反审批程序或不在指定厂家维修的一律不予签字报销。车辆维修保养费实行总量控制,由党政办统一安排使用。

(二)车辆养路费、保险费由财政所统一购买发放。

(三)车辆燃油费。党政办统一安排用油。实行燃油定额包干制,每车每月用油不得超过200公升,超支不补。外出参观学习及中心工作等特殊情况用油,按有关程序由财政所直接安排。

第六十八条街道专职驾驶员如能认真按照车辆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年底按照党工委、办事处研究意见,发放一次性安全奖。

第十一章通讯工具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每人每月电话费补贴200元。话费随工资发放。

第七十条各部门电话费继续实行包干制度。每月拨付标准为3100元(含部门电话包干费、微机联网费、党政网)

第七十一条特殊部门电话费用实行包干制。其中城关派出所每年2000元、武装部每年1000元。

第十二章卫生制度

第七十二条严格各部门室内卫生管理。窗明几净,文件整齐,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七十三条机关办公楼卫生责任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

(一)各卫生责任区每日上午上班前清扫一次。

(二)厕所地面清洁;水池内无烟头、茶根等杂物。无垃圾、杂物、积水、废弃物堆积等。

第七十四条卫生责任区域由党政办公室进行划分。

第七十五条党政办公室对机关卫生责任区实行不定期检查。各值日单位要认真负责。对卫生打扫不好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章请销假制度

第七十六条病假、事假、产假、开会、外出参观、函授学习等不能出勤的必须请假。请假人应提前一天持有关证明并写出书面申请。要及时销假,不按时销假的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七十七条请假审批权限为:一般机关干部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党工委书记或主任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签字。

第七十八条各种假期期间制度:

(一)病假。干部职工连续休病假2个月以内。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制度》执行。

(二)事假。每月累计事假5天以上的扣除考勤奖50元;如连续事假满30天或累计事假2个月以上的扣除全年考勤奖。

(三)旷工。对无故旷工者(点名未到且当日未报告的每旷工1天扣发本人1天的基本工资。予以辞退。

(四)迟到早退。无正当理由不能准时参加点名的半小时之内报告定为迟到下午除工作原因外。扣除2日的考勤补助费;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的每5次按旷工1天计算。

第七十九条各类假期时限。婚假一般为半个月,产假一般为6个月,其他请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全年假期累计超过1个月的扣发半年考勤奖,超过2个月的扣发全年考勤奖。超过假期时限不办理销假的定为旷工。

第八十条凡经党工委研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八十一条考勤奖惩:考勤情况实行一月一公示。根据考勤情况对参加机关点名的干部职工发放考勤奖。

第十四章值班制度

第八十二条实行街道领导带班制要率先垂范,度。带班领导对本班的值班工作负总责。坚持到岗到位;因公无法坚持带班时,要提前做好安排。

第八十三条带班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值班人员必须坚决服从带班领导的工作安排,有事必须向带班领导请假,凡未履行请假程序而值班期间不在岗者,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第八十四条值班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协调、安排好各项工作,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第八十五条严格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提前半小时与党政办人员交接班,做好衔接。

第八十六条夜间值班应安排党政办专人住宿。做好各领导人办公室、党政办、二楼走廊、厕所及一楼至二楼楼梯的卫生,并为各街道领导更换热水。

第八十七条对遵守值班纪律、按时值班、恪尽职守者给予适当值班补助。双休日、夜间值班每人每天补助10元。

第十五章机关工作纪律

第八十八条所有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停职检查处分,并在全体机关干部大会上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不执行党工委、办事处决议或擅自改变党工委、办事处决定的

(二)工作日随意酗酒。

(三)连续旷工超过3天。

(四)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五)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或顶撞、诋毁分管领导1次,情节恶劣的

(六)连续有2个部门对其工作不满意。向党工委申请将其调离的

(七)未经批准。

(八)机关内部吵架或在各种场合参与打架斗殴。

(九)因吃、拿、卡、要被举报。

第八十九条被停职检查的人员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停职检查期间。按时上下班,善始善终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必须定期向所在部门和党工委汇报工作。每半月向所在部门汇报1次,每月向党工委汇报1次;

(三)停职检查期间。享受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380元;

(四)停职检查期间表现较好。并得到领导和同志们认可的可由所在部门向党工委提出申请,经党工委研究决定后,解除其处分;

(五)停职检查期间。认识不到位,停职检查时间超过半年仍未解决处分的经党工委研究,可责令其下岗回家,直至除名。

第十六章附则

第九十条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应模范遵守工作制度。如有违反且全年累计达到6次以上者。

第4篇:一问责八清理工作汇报范文

大学生十八届六中全会思想汇报【一】

敬爱的党组织;

10月20日,举世关注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我机关干部职工和广大党员在第一时间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收听收看有关全会的最新报道,认真学习会议公报,并纷纷表示,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振奋精神,坚定信心,真抓实干,做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以下是本人对于这次十八届六中全会的一些体会:

2016年大学生十八届六中全会思想汇报2016年大学生十八届六中全会思想汇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是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的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对我国实现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具有指导意义。

机关领导对学习贯彻好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对下一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有关工作作出初步安排,近期将对全局学习贯彻好全会精神作出部署,各部门将全力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同时,将组织一系列重点专项调研工作,起草好全面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实施意见。我们将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组织发动全局干部职工带头学习贯彻好全会精神,把会议精神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做好三服务工作,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作贡献。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为国家的建设与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必将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新局面。在学习了会议公报后,大家都认为,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我国下一步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明确了前进方向,最大范围凝聚了改革力量,最大程度增强了改革信心,意义重大、令人振奋。公报中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这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一定认真学习领会好会议精神,以全会精神指导和推动实际工作,把改革精神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本职工作当中,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推动人大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全省的改革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转变政府职能、缩小收入差距、财税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金融体系改革等重大问题指明了方向,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期待和愿望。

我们要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与学习贯彻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办公室工作职责结合起来,与做好当前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水平,增强参谋服务工作能力,努力在推进云南改革发展中当好参谋助手,发挥更大作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全面谋划部署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工作,改革举措细致到各个具体领域。我认为,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指明了改革的方向和路径,为改革更加全面、深入推进提供了政治保障。

身边的机关干部职工和我一样都纷纷表示,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医药卫生改革,涉及众多民生内容,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新期盼。下一步将认真学习领会全会精神,结合政协工作实际把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作用。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大学生十八届六中全会思想汇报【二】

敬爱的党组织;

针对近期连队管理教育实际,结合自身这半年来的思想及工作现实表现情况。将自己的思想情况向党支部汇报

一,思想方面。近期自己思想上比较稳定,能够端正服役态度,将自己的思想行为与支部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育,认真听讲、课后及时写出心得体会。作为一名党员,积极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知识,用党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认真执行和落实上级的各种指示精神。存在的不足:对党的理论知识宣传工作做的还不够,平时考虑个人问题较多。

二,工作方面。作为一名班长骨干、日常工作中能够带领本班人员积极完成好连队赋予的各项任务,切实按照自身的工作职责来抓管理,认真对照自身职责,抓好班内的各项建设。使班排建设稳步发展。参加各类大型活动积极。对各类大型活动做到积极参加主动请缨,在抗震,抗雪等活动中,都能积极带领本班人员完成,存在的不足:工作标准把握还不够好,存在标准不高的现象,自己的工作方法及思路不够清晰,有时在完成任务过程中有打折扣,搞变通的现象。

三,模范作用。作为一名班长骨干,一名党员。在日常工作中,在专业技术及军事技能方面能够很好的为班里人员做好模范带头。积极带领全班开展好军事及专业训练。存在的不足:自身形象树立还不够好。对于自身存在的一些固僻的坏习惯改正不及时,影响了自己的带兵形象。没有给其他同志树立良好的榜样,

四作风方面。在作风方面,能够坚持好军容风纪,树立工作作风,坚持良好的精神面貌,高昂的士气,振奋的精神来参加日常工作。存在的不足:在一些细节方面自己做的还不够到位,比如边走路边抽烟,不注意自身形象等,时有一些与自己身份和形象不符的现象发生。

以上是我个人结合自身实际,从四个方面将自己的情况向支部做了汇报,为克服问题,改正不足。更好的搞好下部的工作,制定改进措施

1、加强理论学习,增强理论素养,进一步对党的理论知识,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学习,切实做到学用结合,做好宣传工作,带动身边人。

2、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学习请教工作中的方法技巧,扎实开展好各项工作,以灵活的工作方法,务实的工作作风,踏实的工作态度,较高的工作标准完成好上级赋予我的各项工作。

3、增强干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干好工作,提高工作标准,做到让首长放心,让同志满意。

4、加强自身作风养成,改进自身不足,切实以一名班长骨干,党员的身份来要求约束自己,为下面的同志树立好榜样,发挥好模范作用。

以上是我个人近期的思想情况汇报及下步努力的方向。如有不足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

此致

第5篇:一问责八清理工作汇报范文

一、总体进展情况

2021年深化巡视整改专项行动任务措施清单共计七大项,17个问题,23个整改措施。截止目前各项工作均有序推进,取得一定整改成效,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且坚实的保障。

强化政治担当,履行使命责任。公司党委进一步加强对中央有关精神的学习,第一时间学,全覆盖学,深刻认识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持续规范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认真按照集团公司党委的要求开展集中研讨学习、自学及各类示范学习活动。上半年共开展中心组学习2次,党委会“第一议题”学习6次,内容涵盖上半年中央所有重要文件精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四史学习和新发展战略,把“第一议题”精神融入公司基础治理,让公司决策部署有迹可循。

推进党的领导融入企业治理。上半年,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严格落实党委会前置程序;拟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和事项清单的修订版,完善制度、程序、记录和台账,加强督办、催办等环节。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高质量发展;拟定领导班子党建联系点方案,推进党的领导融入企业治理载体丰富、效果明显。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按照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季活动方案开展各项工作,编写总结报告。提高任前谈话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一岗双责”落实到位。

坚持党管干部、优化选人用人问题。加强主题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不断为党员领导干部赋能。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将政治培训和党性教育相结合,真正提升领导干部政治素养,为决策“不偏航”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持续提升党建工作质量。年初,与各项目签订《党建工作责任书》。年中,开展党建推进会,深入项目一线开展基层组织力提升推进会,并开展各支部半年度工作检查,创新日常工作考评和年度考评的方式方法。把党建工作纳入标准化、制度化、体系化建设轨道;增强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深化党建品牌创建活动,指导和协助伶俐大桥项目党支部创建“共建+”党建品牌;上半年新增党务工作者后备人才库人员12人,加强对书记助理的考核和管理,提名书记助理3人,开展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培训,有效打造了高素质党建人才队伍。

严格监督执纪问责,聚焦重点整治基层腐败问题。把监督寓于日常工作中,充分运用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检查抽查等日常监督形式,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上半年公司纪委开展“两清查和双超标”专项治理。持续进行多方式监督检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整治,从严处理;强化纪检干部政治学习过程和记录的督导检查,以自学和集中授课并实施考试测验等多种形式,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和政治理论培训,促使学习见效。

持之以恒纠治“四风”与执行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八条,把监督节约粮食、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为重要任务,开展常态化监督。紧盯重要节假日,通过打招呼、发信号、通报曝光“四风”问题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教育提醒广大党员干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紧盯“四风”隐形变异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见微知著、注重防范。

二、宣传情况

6月29日,在“清风交通”微信公众号发表《打通监督“最后一公里”,保障巡视整改发挥引擎作用》专题报道,文章汇报了建设发展公司监督深化巡视整改的做法与成效,将建设发展公司抓整改、强落实的决心和努力进行了有力的展示与传播。

另外,党办室强化责任担当,协助其他专项行动开展宣传工作,让“六专行动”做到“有声音、有回响”。

三、存在的问题

1、深化巡视整改行动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还存在过关思想,问题解决的不够深入,未能鞭辟入里。

2、活动落实还存在上热下冷的现象,部分存在重部署、轻落实的问题。

3、整改过程还存在就事论事的问题,整改行动未能以点带面、举一反三。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始终坚持政治引领,防止过关思想。两级党组织要继续从理论中汲取营养,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抓第一议题落实,准确理解把握中央、上级决策部署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整改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增强巡视整改的内生动力。

第6篇:一问责八清理工作汇报范文

一、党委主体责任清单

局党委对我局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坚持主抓直管,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具体责任如下:

1.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有关全面从严治党、清廉建设和政治生态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2.局党委在研究部署专项工作的同时,应当就全面从严治党、清廉建设和政治生态建设提出要求。

3.局党委会议应当集体研究决策、直接部署推动事关我局全面从严治党和清廉建设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安排。

4.每年年初听取上一年度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全面总结分析,研究制定本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结合工作分工逐项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到领导班子成员,并明确具体要求和时间进度。

5.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例会,总结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遇有重要事项,及时集体研究决策、作出部署。

6.按照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党规党纪宣传教育,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执行党的纪律。

7.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具体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持之以恒纠正“”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8.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倒查、“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等制度,防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9.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10.对上级巡视、巡察、主体责任报告评议、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等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研究提出整改落实措施,并分解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报结。

11.每年按时向县委及县纪委提交上一年度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书面报告,同时要求科室(单位)书面报告。

12.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及有关配套处理措施。

13.主动接受纪委(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支持纪委(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和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要求履行监督责任。

14.加强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建设,领导和推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15.加强问责工作,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严肃责任追究,并对典型问题予以通报曝光。

16.上级党委确定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党委书记责任清单

局党委书记要坚持管党治党,牢固树立不抓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就是失职的意识,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具体责任如下:

1.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安排和具体措施,部署上级巡视、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2.参加涉及全面从严治党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和活动,对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亲自部署、协调、督促、落实。

3.对反映领导班子成员、科室(单位)负责人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轻微问题开展约谈提醒。

4.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经常性批评和自我批评,对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

5.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定期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定期与科室(单位)负责人谈话,了解督促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

6.及时听取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汇报,协调督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7.带头学习贯彻党规党纪,在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制度规定上作表率。

8.按照局党委的统一安排,每年带队对科室(单位)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9.每年年初按照上级纪委要求,当面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并接受评议。

10.主动接受纪委(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支持纪委(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和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要求履行监督责任。

11.推进本地本单位机关纪委建设,支持机关纪委按照党规规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12.上级党委确定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清单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目标任务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既抓业务又抓党务,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具体责任如下:

1.定期专题研究、布置、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指导督促分管科室和联系分局(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2.按照局党委确定的全面从严治党任务分工和责任分解要求,按时抓好落实并向局党委报告。

3.加强对分管科室和联系分局(所)班子成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廉洁自律和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

4.受局党委书记委托,对反映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中层干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轻微问题开展约谈提醒。

5.与分管科室和联系分局(所)负责人开展经常性谈话,了解督促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分管科室和联系分局(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

6.带头学习贯彻党规党纪,在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制度规定上作表率。

7.按照局党委的统一安排,每年带队对分管科室和联系分局(所)上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8.主动接受纪委(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支持纪委(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和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要求履行监督责任。

9.上级党委确定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科室(单位)负责人责任清单

1.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按照局党委的要求,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落实。

2.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及局党委有关全面从严治党、清廉建设和政治生态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3.定期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4.带头学习贯彻党规党纪,在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制度规定上作表率。

5.结合本科室(单位)工作实际,与所属人员经常性地开展廉政谈话,做到抓早抓小。

6.对上级巡视巡察提出的涉及本科室(单位)的整改要求,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7篇:一问责八清理工作汇报范文

一、压力传导到位,推动“两个责任”落地。该局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压实责任、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廉洁自律承诺书》,形成责任链条,确保工作有抓手、考核有对照、追究有依据;认真抓好主体责任清单、监督责任清单的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任务的落实。

二、完善问责机制,系紧廉政“安全带”。对现有制度进行全面梳理。紧扣“依法行政、廉洁从税”主题,从大处着眼、细处入手,针对稽查运行四个环节,践行“每周一例”反面典型案件集中学习的“警示教育制度”,增强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达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的效果;通过新修订的《干部职工考勤管理制度》《稽查人员行为规范》《限时检查》《廉政监督卡制度》《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回访》《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自查自纠》《严禁违规民间借贷自查承诺书》《严禁违规操办和参与升学宴谢师宴自查承诺书》《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漠视侵害纳税人利益问题和税务干部交往情况专项集中整治个人廉洁自律承诺书》和《税务干部个人“涉黄涉赌涉毒、失职失责甚至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问题自查承诺书》等,层层传导压力,人人做出承诺,着力构建规范干部言行的“约束型制度”,促使干部严格自律、自警,不越底线,不踩红线;坚持“传统节假日提醒、喜庆婚丧提醒、岗位谈心提醒、任免谈话提醒”以及“单位负责人节假日遵规守纪情况报告、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干部职工婚丧喜庆事宜报告、执法检查公务用车使用情况报告”四个必提醒和必报告,形成了促进廉洁从税的“措施型制度”,让纪律成为每名干部心中“带电的高压线”。今年以来发现问题数0个、收到整治问题相关问题线索0条,未发生1件税收执法违纪行为和廉政违纪行为。

三、从严正风肃纪,抓常抓长作风建设。持之以恒贯彻执行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抵制“四风”。1.杜绝“舌尖上的浪费”,严格按标准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已成新常态。上级领导来我单位检查调研等公务活动需要就餐的,一律安排在单位食堂就餐,杜绝接受超标准宴请、收受土特产及到娱乐场所消费。2.杜绝交通出行上的浪费,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厉行节能减排规定,坚持节假日封存制度,杜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3.严格财经纪律,依法依规办理公务出差报销、日常开支手续,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杜绝铺张浪费。4.拓宽言路,筑牢“四风监督网”。每月组织纳税人回访,先后共走访X家企业,并认真做好了《走访纳税人情况表》和《满意度调查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表》的回收填报工作,未发现收受“红包”“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更新群众举报信箱和受理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持续深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活动,驰而不息纠正“四风”。5.不定期开展作风纪律明查暗访。强化日常八小时内工作作风督查和重要节点值班的监管,加强“庸懒散”的检查力度,在每周工作例会或干部大会上进行点名通报X人次,工作考勤纪律提醒谈话X人次,进一步强化了干部的担当意识、责任意识,为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内做好稽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对检查一线执法岗位人员实施电话廉政回访,落实倒查追责,推进内部风险防控建设。

四、推行廉政教育常态化,打好思想“预防针”。按照“主题突出、形式新颖、注重实效”的廉政教育理念,统筹开展“寓廉于教”活动,共同营造“遵规守纪光荣、违法违纪必究”的良好氛围。

一方面突出抓好红色历史文化教育。以庆祝建党98周年和建国70周年为契机,组织党员干部集中观看了《反贪风暴4》、《武陵山上的星光》、《八子》、《决胜时刻》和《我和我的祖国》5部电影党课以及实地瞻仰了德兴市大茅山革命烈士纪念碑、在X地开展了一次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革命传统教育实地洗礼,以上活动的开展不仅增强了廉政主题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凝聚力,加强了党员干部的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同时也进一步激发了全局党员干部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热情。

另一方面,集中开展“会前学廉”和“学前思廉”活动。通过坚持在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科务会和每周工作联席例会召开前,组织参会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知识,使广大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党性意识和组织纪律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此外,还认真做好了本单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监督工作。9月25日—9月27日,10月29日—10月31日,我局先后举办了2期读书研讨班,利用6个半天时间组织支部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学习了《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摘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汇编》等,并围绕关于“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三个专题的论述开展集中学习研讨发言,并组织了3次主题教育的知识测试,先后组织开展了“担当作为”“义利观”“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跨支部交流”3次大讨论活动,组织党员集体学习了总局、省局、市局下发的违规违纪典型案例通报6次,专门安排2名党员干部参加了市局统一组织的肖光盛、施星灿、王俊华等先进人物和身边优秀党员的事迹宣讲比赛及“讲述支部和党员故事”主题演讲比赛,集中观看了《迷失的初心》警示教育片等。

最后,积极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党员先锋榜”、“身边好人”等评选活动,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号召全体干部“见贤思齐”,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激励作用,在全局上下营造出守纪律、讲规矩的良好政治氛围。

虽然我局在落实纪检监督责任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主动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建议较少;二是监督检查方式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面监督的多,对品德修养等其他方面监督的少,在如何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带头深入研究不够,特别是对干部谈心谈话提醒保廉方面需要市局纪检组给予细心指导; 三是针对干部八小时以内的监督手段和方法出台很多,但是对干部八小时以外如何进行有效监督涉及的方法举措就很少。

第8篇:一问责八清理工作汇报范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二)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第四条 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

(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

(二)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

(三)邮电通信;

(四)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第五条 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

(一)公用事业;

(二)交通运输;

(三)房地产;

(四)信托投资;

(五)租赁。 申请在前款规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六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七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八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十五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九条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三十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规定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以及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

(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二)中国不能生产,或者虽能生产,但在技术性能或者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

(二)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产品的。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九条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三十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五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第三十六条 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 前款所指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

第三十九条 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的计收标准,依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四十二条 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购买与销售

第四十三条 外资企业自行制定和执行生产经营计划,该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统称"物资")。 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应当依照经批准的销售比例进行。 外资企业超过批准的销售比例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委托中国境外的公司代销。 外资企业有权依照批准的销售比例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商业机构代销。

第四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第四十八条 外资企业进口的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同类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正常价格。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资企业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方式逃避税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外资企业依照批准的销售比例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的价格,应当执行中国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前述价格应当报物价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十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章 税 务

第五十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五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 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一)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二)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三)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前款所述的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第五十三条 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八章 外汇管理

第五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五十五条 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帐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帐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 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外资企业无法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中载明并提出如何解决的具体方案;审批机关商有关部门后作出答复。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中已载明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任何政府部门不负责解决其外汇收支平衡问题。 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为中国急需并且可以替代进口,经批准在中国销售的,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收取外汇。

第五十七条 外资企业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帐单。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的外汇收益,依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 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一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六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六十三条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会计人员查阅外资企业帐簿,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第六十五条 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六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章 职 工

第六十七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八条 外资企业应当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十一章 工 会

第六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十条 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 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七十二条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六条 外资企业依照第七十五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七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九条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一条 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十二条 外资企业依照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能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依照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十四条 外资企业与中国的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外资企业与外国的公司、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经济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十六条 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可带进合理自用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物品,并依照中国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9篇:一问责八清理工作汇报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四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五条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七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第八条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九条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十五条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七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十八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第十九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出资方式

第二十二条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第二十三条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二十四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第二十五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第二十六条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第五章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做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第三十五条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第六章引进技术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第四十一条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第四十二条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技术输出方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第七章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四条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第四十六条场地使用费标准应当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

第四十八条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第四十九条合营企业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第五十条合营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

第八章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一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第五十二条合营企业需要在中国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购买,不受限制。

第五十三条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在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每年编制一次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可以凭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超出合营合同规定范围进口的物资,凡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另行申领。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主经营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合营企业按照本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

第五十六条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广告等服务的费用,享受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经济责任,解决合同争议。

第五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九章税务

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第六十条合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一条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四)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上述减税、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照章纳税或者补税。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十章外汇管理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第六十六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当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

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六十八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第十一章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十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

第七十一条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七十四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七十九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十二章职工

第八十条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八十三条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章工会

第八十四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八十五条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八十七条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八十八条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四章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九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第九十二条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九十三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和应诉。

第九十四条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六条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七条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第九十八条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十九条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一百条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包括其家属),需要经常入、出中国国境的,中国主管签证机关可以简化手续,予以方便。

第一百零二条合营企业的中国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洽谈业务、学习或者接受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可以带进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