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三个规定发言材料范文

三个规定发言材料精选(九篇)

三个规定发言材料

第1篇:三个规定发言材料范文

关键词:幼儿;语言教学;重要性;材料选择;表达训练

幼儿的学校教育在整个幼儿教育当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幼儿学校教育中的语言教学对今后幼儿的一言一行会起到带动作用。作为幼儿班语言教学的一名专任教师,笔者把幼儿班语言教学实践与自身的幼儿班语言教学理论紧密结合起来,把提高幼儿班的语言教学放在了自己工作的重点。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幼儿班的语言教学做一些简单论述。

一、认识幼儿语言教学的重要性和重要意义

中国人历来就非常重视幼儿阶段的教育教学,最早的文化典籍著作《易・蒙》中就提出:“蒙以养正,圣功也。”其把教育幼儿健康发育成长作为圣人的一种功劳,可见其对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正是缘于此,古人对幼儿语言的启蒙教学也是颇为重视,就拿古代的幼儿教育启蒙读本《三字经》来说,其用三个字即三言来行文,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出于对幼儿成长发育的特点考虑的。我们知道,幼儿班的学生从年龄上来讲普遍处于三到六岁之间,这个年龄阶段的学生处于从学会说话到学好说话的过渡阶段,其正是需要很好的语言教学的阶段。幼喊嗟挠镅越淌υ谡飧鼋锥稳绻采取正确的办法,有的放矢,紧跟幼儿学生身体成长发育,对其实施一定的语言正规化和标准化训练,无疑会对他们的语言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笔者处于幼儿语言教育一线,一直对幼儿语言教学充满信心,同时保持着高度的关注。在幼儿语言教学过程中,笔者认识到幼儿的语言教学能带动幼儿早期对学习的兴趣感和自信心。同时,幼儿语言教学具有连带作用,能让幼儿在学习语言的同时产生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感和成长的乐趣。幼儿处于好学的阶段,对发生在他们身边的事情充满着好奇,所以作为语言教师要认识到这一点,利用语言教学促进他们健康快乐成长以及全面发展进步。

二、选择积极向上的语言教学材料

任何教育活动都要采用一定的材料作为教育手段实施的前提,幼儿语言教学也是如此,只有正确选取一定的积极向上的幼儿语言教学材料,才会对幼儿语言教学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由于时代的进步发展,幼儿语言教学教师也要紧跟时代步伐,做到结合古今积极有益的材料来促进幼儿语言教学。在历史的长河中,古人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关于幼儿语言教学的材料,教师可适当采用。比如,幼儿教育著作《三字经》,其在家庭幼儿语言教学中普遍流行,但是在学校教学中却没有被重视起来。这部著作以三字行文,适合幼儿读诵。而且这部著作不仅注重文学和说话,还注重幼儿的通识教育和思想教育,是一部非常适合幼儿语言教学的材料。除此之外,当然还有古代其他的著作材料,如《千字文》《弟子规》等,这些都可以被用来进行幼儿语言教学。当然教师还要注重利用现今对幼儿语言教学有益的书画和影视材料来促进幼儿语言教学。

三、做好幼儿班语言表达训练工作

幼儿班的语言教学要注重实践,注重在幼儿语言教学中进行幼儿语言表达训练的常规化,以有效促进幼儿语言教学。幼儿语言表达训练的展开方式方法有很多,教师可以采取集体训练法,比如,教师可以开个头,然后让幼儿把后面的章节内容背诵出来,这是对幼儿语言表达训练有效的办法之一。同时,教师还可以采取单一训练法,与每一个幼儿在不同时刻进行对话训练,以此来锻炼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教师还可以采取影视资料模仿方式,让学生学习优秀影视中有关幼儿语言表达训练的内容来提高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

参考文献:

[1]赵德忠.周易全书[M].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2016.

[2]罗自国.早读三字经[M].长春: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2014.

第2篇:三个规定发言材料范文

【关键词】现浇混凝土;质量控制;质量检测

现阶段,在很多建筑工程施工中,混凝土都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施工材料,其具有强度高、价格低的特点,在建筑工程领域得到了普遍应用,为建筑结构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提供了可靠保障。就我国现浇混凝土施工现状来说,施工技术还比较落后,甚至存在着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经常选择一些质量粗劣的材料,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产生了严重影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在实际施工中,必须对现浇混凝土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这样才可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达标。

一、现浇混凝土的质量控制

(一)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原材料质量优劣直接影响着混凝土质量,所以,需要对水泥、砂石、骨料、粉煤灰、外加剂等进场原材料进行抽检,在此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执行。如果检查原材料质量不合格,需要予以有效处理,避免施工中使用不合格材料。其处理方法主要有:针对主要指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予以禁用,并且将进场的原材料运出施工现场;针对主要指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在得到相关部门充分验证确认之后,才可以进行实际应用,要不然不予以应用,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施工质量达标。在开展原材料进场检查的时候,必须保证外供材料具有生产厂家的说明书、合格证书、材质单等,避免三无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而言,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抽检与使用,为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保障。

(二)配合比的质量控制

在对混凝土配合比质量进行控制的时候,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是,校验计量器具。按照规定对拌和站称量系统展开定期校验,确保称量系统配料偏差控制处在规定范围之内,水泥、水、粉煤灰、外加剂的称量偏差是±1%,砂石、骨料的称量偏差是±2%。二是,调整混凝土配合比。因为混凝土使用的原材料都是非均质材料,同批不同位置以及不同批次的原材料质量均是不同的,施工工艺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以,一定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混凝土配合比展开有效调整。三是,签发混凝土配料单。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将调整好的混凝土配合比按照不同浇筑位置填写相应的配料单,在审核无误之后,进行盖章签发。四是,调整混凝土配料单。对于输入微机系统的混凝土配料单来说,在没有经过试验人员同意的时候,不得进行随意更改,只有在试验人员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相应的更改。

(三)拌和物的质量控制

在拌和混凝土的时候,可以将拌和物搅拌时间控制在55-65秒之间,在添加粉状外加剂时,可以适当延长搅拌时间;同时,对混凝土出机温度进行有效控制,一般维持在5-23摄氏度之间;除此之外,需要对混凝土拌和物的含气量进行控制,一般是由混凝土性能要求决定,针对具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拌和物而言,其含气量在4-6%之间,其它在3-5%之间。

(四)浇筑的质量控制

为了避免出现混凝土质量通病,需要在混凝土浇筑之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在混凝土浇筑之前,对模板缝隙进行认真检查,一旦发现模板存在缝隙,就要马上进行修补,确保模板缝隙的严密性;清除钢模板表面的灰浆等杂物,同时涂刷隔离剂;确保木模板具有一定的湿润度,保证施工质量达标。在选用模板及其支架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方案执行。除此之外,确保模板体系的牢固,保证几何尺寸、标高等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在绑扎钢筋的时候,确保垫块垫好,加固模板之后,进行详细的检查,避免出现垫块露放或者固定不牢的现象。三是,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需要分层下料,当倾落高度大于2米的时候,需要增设流槽,避免出现混凝土离析的问题。四是,在开展振捣施工的时候,可以选用插入式振捣器,并且要求每一点的振捣时间在20-30秒之间。在实际施工中,一定要快插慢拔,在混凝土不下沉或者出现泛浆的情况下,停止振捣。五是,在完成混凝土浇筑施工之后,对混凝土进行洒水、覆盖养护,其养护时间不得低于14天,并且混凝土强度不得小于设计强度的70%。六是,针对大体积混凝土而言,需要使用水化热较低的水泥,适当添加一些粉煤灰或者膨胀剂,对混凝土入仓温度进行有效控制,保证现浇混凝土质量达标。七是,确保模板支撑下的地基夯实,以此来提高模板支撑的稳定性。八是,在拆除模板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执行,根据混凝土试块强度确定拆除模板的时间,以此来避免过早拆模现象的发生。

(五)钢筋工程质量控制

在混凝土浇筑之前,需要对钢筋进行检验,没有经过检验的钢筋,不得在现浇混凝土施工中运用。钢筋检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钢筋品种、数量、规格、位置、加工形状、间距等方面进行检查,看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对钢筋连接工艺、接头位置、接头间距等方面进行检查,看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三是,对受力钢筋、骨架的定位筋与定位措施进行检查,看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四是,对受力钢筋的弯折与弯钩;箍筋的弯折角度、弯弧内直径、弯后平直长度、间距、加密区长度进行检查,看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现浇混凝土的质量检测

在现浇混凝土质量检测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原材料质量检测。在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测与抽查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规范》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对于进场钢材而言,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查,主要开展试件的力学性能试验;对于进场水泥而言,需要进行强度、安定性的复检,要求其质量满足现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二是,混凝土拌和物质量检测。需要对混凝土拌和物的出机温度、入仓温度、出机坍落度进行检查,其频率为每2小时一次。三是,混凝土抗压强度质量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质量检测主要就是通过每100m3留存一组试块,测定28d龄期满后的抗压强度。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现浇混凝土施工工艺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保障,其施工质量直接影响着建筑结构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所以,在现浇混凝土施工中,需要强化对现浇混凝土施工质量的管理工作,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强调施工现场的审查与监督工作,一旦发现不规范行为,就要马上予以改正,这样才可以在保证现浇混凝土施工顺利进行的同时,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达标。

参考文献:

[1] 梁红. 浅谈混凝土结构裂缝产生及防治[J]. 江西建材. 2015(02)

[2] 徐海生. 基于施工质量的工民建施工中混凝土浇筑施工技术的应用探析[J]. 江西建材. 2015(02)

第3篇:三个规定发言材料范文

关键词:思想政治课;复习课;热点专题;学科素养;素材;三维目标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13)06-0062-04

专题复习是高三政治复习的关键环节,它既有别于基于考点过关的基础知识复习,也不同于基于应考能力全面提高的综合复习。专题复习一般包含知识专题复习和热点专题复习。知识专题复习是为了突破教材章节的限制,以某些核心知识点为主干,重新建构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形成系列“知识串”。而热点专题复习的目的在于建立起知识与生活、理论与实际之间的桥梁,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这既是学生学科素养提高的重要契机,也是思想政治新课程理念的集中体现。

如何上好热点专题复习课,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笔者在长期的教学、教研实践中总结出热点专题复习课的“三三制”模型。所谓“模型”,即此类课的基本结构形态;所谓“三三制”,是指这种课型需要完成三项任务,每项任务中又包含三个具体要素。

一、精选三组素材

合理选择素材,是热点专题复习课确定好热点问题后面临的首要任务。热点问题涉及的内容往往纷繁复杂,选择哪些、选择多少,需要教师根据一节课确定的教学目标精心设计。之所以要“三组”,从量上考虑,主要是基于复习课的容量。素材过少,不足以将热点问题充分展示;素材过多,又会占用学生思维和活动的时间,造成对问题认识的肤浅甚至片面。从质上考虑,素材选择并非任意三段材料的简单叠加,而应体现出热点背景、热点聚焦、热点拓展三个要素。

热点背景是基础,要求能够交代热点问题产生的现实条件和真实环境,让学生基本把握事件的来龙去脉,为思考和探究问题做好铺垫。热点聚焦是核心,通过此组材料,学生应能够把握热点问题的精髓或是争议的焦点,引起共鸣,激发起思考、探究问题的欲望。热点拓展是落脚点,目的是展示热点问题的影响和意义,调动学生参与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对学生有价值引领和行为指导的作用。

以“关注交通文明”热点专题为例:

材料一:2012年10月,一名网友在微博发消息称:“中国式过马路,就是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这条微博引起了不少网友和媒体的共鸣。央视记者在一个十字路口,专门进行了交通文明观察,发现路口的红绿灯基本上形同虚设,一小时竟有600人闯红灯。

材料二:对于当前走红的“中国式过马路”问题,网上众说纷纭:

网友A:人天生有一种从众心理,加上中国人法治、道德观念淡薄,一人不敢行事,人多了即便违法也心怀侥幸,难以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

网友B:小则看是国民素质低,大则看是国家法制没有落实所造成。

网友C:人走得慢,车走得快,红绿灯给车通过的时间有两三分钟,你得站在旁边吃灰尘和尾气;而给人过街的时间只有十二三秒,你得小跑才能过去。

材料三:毋庸讳言,“中国式过马路”已成为城市交通管理的一种“痼疾”,存在很大的交通隐患。这一现象折射出的,不仅是管理手段的乏力和无奈,还有国人规则意识的淡薄。要解决这一问题,既要依靠国民素质、安全意识整体性的提高,也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交通管理的经验。在全社会形成遵守信号灯的礼仪,建设中国的交通文明,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这三组素材中,材料一(热点背景)以网友调侃的形式交代了什么是“中国式过马路”,以及由此问题引起的对“交通文明”问题的广泛关注。材料二(热点聚焦)以网友言论的形式,揭示了“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存在的原因,包括心理、观念、管理手段等多个方面。材料三(热点拓展)则以总结评论的形式,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和期待。三组材料简洁、完整且富有逻辑性,为课堂上的深入探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达成三维目标

不同课程具有不同的功能。热点专题复习,不仅要充分展示社会热点问题,更要充分实现思想政治课的学科价值。思想政治课程标准从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来表达课程目标,实现了由以往过于注重知识传授到更为注重学生能力发展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培养的转变。新课程高考在命题立意上也正在实现由知识立意到三维目标综合立意的转变。达成三维目标,作为热点专题复习课的核心任务,既是贯彻落实课程标准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学生应对高考能力的必然选择。

如果说热点专题素材的选择中,已经隐含着三维目标的导向,那么,在复习课教学过程中,就要将这种隐含的目标以问题的形式充分展示出来。展示的问题,既是课堂讨论探究的主题,实际上也是基于情景和案例的主观题的设问。学生自主探究问题的过程,也就成为对学科知识理解、运用与迁移的过程,成为思维品质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熏陶和升华的过程。

在上例“关注交通文明”热点专题展示三组素材的基础上,教师可以提出以下问题:

1.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看,“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2.运用《文化生活》知识,说明借鉴发达国家交通管理经验,建设中国交通文明的意义。

3.请你为解决“中国式过马路”问题提出一个合理建议,并从《政治生活》和辩证法角度说明其依据。

探究和回答这三个问题,从知识内容上看,实现了跨模块知识的沟通和整合。《生活与哲学》模块涉及到“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价值观的导向作用”有关知识;《文化生活》模块涉及到“文化的作用”“文化的交流、创新”等知识;在第三个问题中,根据学生所提建议的不同,还会涉及到《政治生活》模块“公民的义务”“国家职能”以及辩证法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树立创新意识”等知识。从能力要求上看,在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学生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究问题的能力能够得到充分的锻炼。从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上看,学生在探究和回答问题的过程中,既要关注社会现象,又要不断审视自己;既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及相关学科知识判断是非、理解社会规范,又要置身其中展现生活智慧、进行价值选择。可以说,这一过程能够有力地促进学生知识的掌握、能力的提高和现代公民素养的形成。

教师在组织回答问题、达成三维目标的过程中,应充分运用探究式、讨论式、辩论式等教学方式,给学生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和空间,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对学生中存在的不同看法既应充分包容,也应注意引导,切忌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将社会“热点”问题的探究变成单调的知识演绎。在这一过程中,还可以变换问题视角,关联更多的知识、观点。课上让学生根据三组素材自主发现问题、设计问题,并回答问题也不失为一个好的做法。

三、掌握三种语言

热点专题复习课,在学生根据素材和问题充分探究、讨论和发言的基础上,最终还要落实到规范的“答”和“写”上。这是热点专题复习课的基础任务,是从会学习向会考试转化的关键一环。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文字是物化的语言。课堂上学生对问题的回答,往往是发散的、零碎的、宽泛的,但落实到书面语言时,必须是准确的、简练的、有逻辑性和针对性的。这就需要教师在复习课上注意训练学生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掌握“三种语言”。

所谓“三种语言”,指的是分析和回答热点问题时,要综合运用好“教材语言”“素材语言”和“政策语言”。

以“关注交通文明”热点专题中三个问题的回答为例:

1.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教材语言)。国民素质低、管理手段乏力,交通信号设置不合理等,导致人们法治、道德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素材语言)。

②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价值观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教材语言)。国民法治、规则意识的淡薄,以及从众心理等是造成“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存在的重要原因(素材语言)。

2.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借鉴和融合,既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文化创新必然要经历的过程(教材语言)。借鉴发达国家交通管理经验,有利于创新我国的交通管理手段,促进我国交通文明建设(素材语言),构建和谐社会(政策语言)。

3.例1:建议:合理设置红绿灯的时间,加强交通执法力度(素材语言)。《政治生活》依据:政府应充分履行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辩证法依据:矛盾具有特殊性要求我们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教材语言)。

例2:建议:个人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素材语言)。《政治生活》依据:公民应履行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辩证法依据:量变和质变辩证关系原理要求我们要重视量的积累,提高全社会的交通文明程度必须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教材语言)。

上面答案的组成,从逻辑推理结构来看,采用的都是教材语言(前提)+素材语言和政策语言(结论)或素材语言和政策语言(结论)+教材语言(点明前提)的形式。

教材语言是回答问题时的理论、观点支撑,显示的是学生学科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度,决定了答题的方向是否正确。没有教材语言的运用,回答往往表现为就事论事的大白话,缺乏思维的深度。这就要训练学生在分析和回答问题时首先要做到理论选择恰当,政治术语使用准确。如在回答第一个问题时,学生就容易出现将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与唯物论、辩证法混淆的错误。回答第三个问题时,学生从辩证法角度寻找依据,往往不能做到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

素材语言是回答问题时对设问中“结合材料”要求的回应,是体现理论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内容,不可或缺。没有了素材语言,理论说明再正确,答案也会显得空洞无物、干瘪无力。在上例答案中出现的“中国式过马路”“交通文明”等都属于来自素材本身的语言。回答“此”问题离不开素材语言,但并不能简单照抄素材语句,而是要根据素材提供的信息,对素材进行概括、拓展和引伸,从中提炼答案。像上述第三个问题答案中对“中国式过马路”问题提出的“建议”,就必须结合素材中揭示的问题和自己的思考,有针对性地提出。

政策语言是指从与素材密切相关的国家大政方针及重大举措中,概括、拓展或引申出的相关要点。在热点专题中,政策语言往往因为素材本身就是或已经体现了国家的方针政策而与素材语言具有相似性,显得并不明显。像在上例对问题一和问题三的回答中,就没有明显的政策语言,在问题二的答案中,在“促进我国交通文明建设”后面加上“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策语言,既与设问非常贴切,也提升了答案的层次。

在训练三种语言的过程中,一要注意对学生回答问题时的口头表达及时加以点拨,让学生学会“答”;二要对学生的文字书写进行规范,让学生学会“写”,逐步养成“用顺畅的语言、清晰的层次、正确的逻辑关系,表达出论证、探究的过程和结果”的习惯。

第4篇:三个规定发言材料范文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深入,初中作文教学的状况仍很尴尬,学生对作文没有很大的兴趣,抄袭现象较严重,缺少足够的课外阅读。许多教师的作文观念比较陈旧,几十年一贯制的传统教学方法严重地制约了对作文教学的更新和思考。面对作文教学,如果不能从多维度人手,就必然放弃系统的全面建设而只专注于局部的打点,甚至是局部的雕琢。

二、三维一体,初中作文改革的利剑

新的《语文课程标准》在关于写作的“教学建议”中指出:“写作是运用语言文字进行表达和交流的重要方式”,“在写作教学中,应注重培养学生观察、思考、表达和创造的能力。”这两处重要文字,一方面指出了作文教学教的是什么,另一方面又提示我们学生学习作文的过程。为了强调这些要求的不可分割的系统性和相互关系,这里,我们可以把它们概括为“三维一体”的作文教学理念。“三维”即材料积累、书写文章、调动兴趣;“一体”即作为主体的人。

1.材料积累:为作文准备一个丰富的材料库

只有有了丰富的素材,作文质量才有可靠的保证。为此,我们坚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丰富学生的材料:

(1)现象材料。现象材料主要来源于生活。好的作文特别是内容富有新意的作文首先得益于观察的收获。积累现象材料要靠主体主动细致地去观察生活。其次是广泛地阅读,从生活和阅读中汲取材料。

(2)思想感情材料。《语文课程标准》在写作教学中要求学生说真话,并且要观点明确、内容充实,感情真实健康。要达到这样的要求,就需要在作文教学中努力引导学生积累属于自己的思想感情材料。思想材料的来源有两种:一是在生活中自己感悟的,一是在阅读和听闻中吸收的。

(3)语言材料。语言是文章大厦的物质材料。一方面,丰富的语言才能表达丰富的思想感情;另一方面,语言作为文章的物质外壳,本身也能给人带来美的享受。语言材料的积累主要在阅读,要把阅读当做提高作文素养的重要途径,在阅读中积累语言。

2.书写文章:通过思维训练和作文目标训练提高作文能力

(1)思维训练。作文的思维训练包括现象的感知和判断、材料内涵的理解和选择、主题的确定和优化、结构的选择和创造、语言的选择和创新等。训练中,要使学生的思维体现出具体性、发散性、丰富性、逻辑性、创造性等方面的特点。《语文课程标准》强调重视对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这应成为我们作文教学的一个重点。

(2)作文目标训练。包括四个方面的要素:

定质,即理想作文的质量标准。作文能力训练之前,要让学生明白什么样的作文才是好作文,这决定着训练的目标。关于作文教学的目标可以概括为:思想感情“实事求是、崇尚真知”,语言“文从字顺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运用常见的表达方式写作”,表达上“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地表达”。

定格,作文的质是一个整体性目标,一方面,这个目标是由一个个子系统的目标构成的;另一方面,训练的过程也要由一个个的小目标逐步来实现大目标。这两个方面都涉及要把整体性的目标化为一些具体的格,每一个格就是一个相对的能力点。比如,作文能力从大的层次上看,可以分为记叙的能力、议论的能力、说明的能力等几个大的格,从下一个层次看,作文能力又表现在内容、主题、感情、结构、语言等几个格上。对这些小格各个击破,最终就能取得整体上的成功。

定序,当作文能力分解为一个个的格,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就是不同的格其达成难度是不一样的,作文训练只有从低级的格向高级的格有序进行,才能降低难度、提高效率。

定量,作文训练没有一定的量不行,这个道理大家基本上有共识。《课程标准)规定,七~九年级“作文每学年一般不少于14次,其他练笔不少于1万字”。“不少于”是下限,其实练习可以比这些更多。

3.调动兴趣:通过由外到内的激励推动主体的作文追求

和一切事物的发展规律一样,作文能力的提高,内因是根据,外因只是条件,培养学生的写作兴趣正是把外因转化为内因的重要途径。

外在动力主要表现在教师要在命题,形式和评价上激发学生的兴趣。提倡学生自主拟题,少写命题作文。评价要对学生写作有激励作用,要以肯定表扬为主,要善于发现学生的相对优点,增大学生的信心,让学生在成功中享受到作文的乐趣。

第5篇:三个规定发言材料范文

关键词:周转材料业务;准则;小企业

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开始偏向于中小企业,在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不断增加,这就从侧面反映出小企业的经济发展已经引起了国家的注意,必须通过一些手段和方法让小企业的经济更好的发展,避免偏离的情况发生。对于小企业而言,周转材料业务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现阶段的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工作,是为让小企业通过一些较为简单的工作,实现较好的经济发展。本文就此进行一定的讨论。

一、周转材料概念

对于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工作来说,要想在实际的工作中获得一个较好的效果,首先要对周转材料的概念了解的较为清晰,从客观的角度来说,小企业的周转材料是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各类材料。小企业的周转材料主要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建筑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由此可见,周转材料能够通过一些简单的业务方式,提供给小企业较大的利润,并且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要求较低。

二、周转材料核算涉及的科目

(一)“周转材料”的科目

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周转材料已经成为了各个企业的必用物品,而小企业为了能够在周转材料上获得更大的经济发展,根据市场的需求和实际的社会发展情况,不断的增加着周转材料的科目,不知不觉间形成了一定的良性循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周转材料的科目主要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需要注意的是,小企业持有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1412包装物”、“1413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包装物数量不多,则不必设置本科目,而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对于周转材料而言,在理论上,“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是用来核算小企业采用周转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由此可见,“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对于“周转材料”业务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在本文中,主要对材料成本差异项目的结构进行一定的阐述,简单来说,所谓的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指的就是借方登记小企业验收入库材料发生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差异,和出库周转材料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三、周转材料的会计核算

(一) 周转材料出库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周转材料会计处理工作的时候,必须要遵守一定的准则,首要的准则就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周转材料业务而言,现阶段的一些方式方法并不是特别的规范,而且没有达到《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这就在客观上对小企业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小企业生产、施工领用周转材料,通常采用一次转销法,按照其成本,分别计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的借方,以及“周转材料”科目的贷方。销售过程中,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成本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借方,以及“周转材料”账户的贷方。周转材料出库的时候,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从主观上来说,会计处理只是一个名头,最重要的将实际的工作做好,比方说成本、管理费用、周转材料的科目等等,这些才是会计处理工作的重点。在将来的工作中,一定要精细化的进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周转材料核算

对于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工作而言,小规模纳税人的周转材料核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从客观的角度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的周转材料核算与一般的核算工作有一定的不同,虽然同样要遵守《小企业会计准则》,但在具体的工作层面,有自己的一套方式方法。比方说,小规模纳税人周转材料的核算在一般的情况下,并不会涉及所谓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明细账户,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周转材料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在经济效益上也与一般的周转材料业务有一定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小企业会设置一些账户,例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样不仅便于核算,同时能够将工作较好的进行。还有一个工作是没有办法忽略的,那就是购进周转材料的增值税,需要计入周转材料成本,这种方式对于今后的工作而言,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

四、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在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工作中,必须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有所了解,这样才能达到一个理想的效果。比方说,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允许增值税抵扣,与税法保持一致。从上述的这些特点来看,《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周转材料业务进行了良好的磨合,能够从多方面保证小企业的利益。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考虑税法规定,需要合理确定资产使用寿命和净残值、折旧方法。不再计提各种减值准备,也是与税法保持一致的体现。

总结:本文对周转材料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一定的讨论,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周转材料业务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小企业也因为这项业务获得了较大的改变。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而言,也越来越完善,相信在将来的发展中,相关工作一定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司晓红,续小红.新旧会计准则下对子公司超额亏损会计处理的比较分析[J].财会研究,2007(08).

第6篇:三个规定发言材料范文

目前,会议审议时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有行政领导职衔的委员提议意见多,非行政领导的委员意见少;与议案有关的委员提议意见多,其他委员意见少;人大主任、副主任发言多,一般委员发言少。

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准备工作不足。或议案材料未能及时送到委员手中,或材料已发送而委员未能认真审阅,导致匆忙上阵,手足无措;二是程序安排上有瑕疵;三是议题比较专业,委员对此比较陌生、无从谈起;四是领导倾向性的发言,致使其他委员有所顾虑,不愿提出异议。

为了提高审议效果,建议:

做足准备工作。一是及时发送材料。议案提请者在《监督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将所提请的议案材料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随同议案材料发送到常委会委员手中,以便委员有充分的时间审读材料,打好腹稿或准备书面发言;二是把握审点。初步审查意见重点审查议案的合法性、合规性,简要介绍基本情况、分析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提出具体的措施建议等,不能预先提出倾向性意见,也不能首先有“建议会议通过的”要求性表述。三是以电子邮件发送方式为主,对不具备条件的委员通过邮寄方式发送材料,以提高办事提高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创造和谐宽松的审议氛围。一是打消委员顾虑,鼓励委员积极提出审议意见。委员在会议上的意见不仅仅代表本人。如果某个委员失语,将使他所代表的民众集体失声。二是巧妙安排委员发言顺序。应先安排一般委员发言,后由有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言,再由副主任、主任发言。三是提倡委员事先准备书面发言,提高议案审议的针对性。

第7篇:三个规定发言材料范文

刑事案卷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法律文书等,按照一定的要求装订成册所形成的书面材料。由于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审判三个大的阶段,刑事案卷亦可相应地分为侦查案卷、案卷和审判案卷。侦查案卷是侦查机关在刑事审判前阶段就整个侦查过程和所收集的证据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①从构成上看,侦查案卷以侦查机关从立案开始到侦查终结期间所作的记录为主。检察机关在审查阶段也有可能对部分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予以记录,作为散页证据材料附入案卷。此外,对检察机关审查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也会将其补充侦查的情况作为补充侦查卷附入案卷之中。从形式上看,侦查案卷分为侦查卷宗、侦查工作卷宗和秘密侦查卷宗三种,实务中亦被习惯性地称为正卷、副卷和绝密卷。②其中,侦查卷宗又可分为文书卷和证据卷,前者包括各种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结案的法律文书及审批文书,后者包括立案材料、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各种证据材料和相关说明性材料。侦查工作卷宗主要包括证据线索材料、讨论笔录、侦查报告和侦查文书副本等。秘密侦查卷宗包括各种技术侦查措施的内部审批、使用及侦查结果的记录材料。在侦查终结后的审查、审判阶段,侦查卷宗(正卷、诉讼卷)将会随着程序的进展移送给、审判机关,作为和审判的主要依据。侦查工作卷宗和秘密侦查卷宗不随案移送,由侦查机关自己保存,因而也可称为非诉讼卷宗。③对刑事诉讼产生影响的是侦查卷宗(正卷),因此本文讨论的侦查案卷仅限于此。

侦查案卷制度涉及到有关侦查案卷的制作、移送、使用、保管等各方面的规定和习惯。虽然我国当前并不存在独立、系统的有关刑事案卷的法律规定,但相关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和办案部门的部门规章及技术性规程之中,此外,某些具体的案卷运用方式更多地形成于办案部门的办案习惯中。依照这些规定和习惯,仍然可以较为清晰地概括出我国侦查案卷制度的稳定形态和突出特点。考虑到侦查案卷的保管与刑事诉讼没有直接关系,本文对此不予论及。

(一)案卷制作上的全面性、规范性、封闭性

侦查案卷制作包括侦查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技术规程或惯例形成各种书面材料并对案卷材料予以选择、分类、整理的一系列活动。我国侦查案卷的制作具有内容全面、形式规范、过程封闭的特点。

1在制作内容上,侦查案卷具有全面性。它既包含了一个案件中侦查机关收集的几乎所有证据,又包含了反映侦查工作开展过程的各种文书和说明性材料。与案件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有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材料,都尽可能囊括其中。

2在制作形式上,侦查案卷具有规范性。各种证据材料的形成都有相应的形式要求,以反映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人员、证据内容及制作过程的真实性。例如,在制作人证类笔录时,除陈述内容外,讯问(询问)的次数、时间、地点,进行讯问(询问)的侦查人员的签字,被讯问(询问)人的确认说明和签字、修正签字以及不能签字的原因说明等,也都作为笔录的构成要素不可或缺。对各种法律文书,无论是填充式还是书写式,都有统一、严格的形式要求。此外,侦查人员在对案卷材料进行编排、规整时,也会按照技术规程或惯例予以分类、整理,使装订成册的案卷具有统一性、层次性、逻辑性。

3在制作过程上,侦查案卷具有封闭性。在整个案卷形成过程中,侦查机关是决定如何收集、编排案卷材料的惟一主体,其他诉讼主体很难参与其中。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诉讼进程有决定性影响的诉讼主体有四个,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在侦查案卷的制作上,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三个诉讼主体要么无从插手,要么影响甚微。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审判前的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和侦查行为无权审查,因此法院对侦查案卷的形成不可能产生任何影响。犯罪嫌疑人一方也几乎不能产生影响。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而几乎不享有什么实质性的权利。如果说他能够影响到侦查案卷制作的话,那仅仅是对记录自己陈述内容的讯问笔录的阅读、认可权,以确保记录内容与陈述内容的一致性。其他证据材料的收集、法律文书的制作都不受犯罪嫌疑人的任何制约。个别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向侦查机关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或者提出主张某些程序性权利的申请,但它们能否纳入案卷材料,仍取决于侦查机关。法律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但此时的律师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辩护律师,[1]既没有查阅案卷的权利,也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因而也无从影响侦查案卷的制作。检察机关具有侦查监督的职能,在审查批捕、审查过程中,有时会对侦查案卷的形成产生一定的作用。例如,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都会促使案卷材料在一定程度上的增加或减少。但是这种情形在实务中并不常见,因此检察机关对侦查案卷制作的影响总体上是十分微弱的。

(二)案卷移送上的全程性

侦查案卷的移送亦即侦查案卷的流转,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案卷能否进入、如何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

案卷移送的全程性是我国侦查案卷制度的突出特征。侦查案卷的移送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在刑事诉讼侦查、、审判的整个流程中,只要案件能够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侦查案卷必须被一直移送下去,直至案件终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侦查终结,需要移送检察院审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在开庭审理前移送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并在庭审结束后3日内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在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之间则必须将全部案卷移送至相应的审判或者复核法院。

(三)案卷使用上的官方性、依赖性、决定性

制作、移送侦查案卷的目的无非是使案卷服务于刑事诉讼的需要,因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和被追诉方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侦查案卷。

1侦查案卷的使用主体具有官方性。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这些官方主体在各自参与、负责的诉讼阶段,都可以全面使用、查阅侦查案卷,但被追诉方的案卷使用权却受到严格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实上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其本身无权使用侦查案卷。辩护人由立法赋予了一定的案卷使用权,但极其有限。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没有阅卷权。自检察院审查之日起,辩护人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对其他绝大多数案卷材料无权接触。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人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指控案卷材料,但由于此时检察院移送给法院的材料只是一些选择性的所谓主要证据复印件,对大多数案卷材料而言,辩护人仍然难以查阅。可见,被追诉方虽然自始至终参与了刑事诉讼,但较之官方主体,其使用侦查案卷的时间和范围都处于明显劣势。

2侦查案卷的使用过程具有依赖性。可以说,离开了侦查案卷,刑事诉讼的一切实质性活动都将无法进行。侦查工作的开展与侦查结论的作出依赖于案卷自不待言,、审判等活动亦不例外。就检察院而言,审查批捕、审查都建立在审查侦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之上,在一审出庭支持公诉时,公诉人亦携带全部侦查案卷,主要围绕案卷材料举证、质证、辩论。检察院的侦查监督活动也基本依赖侦查案卷,其他监督手段相当匮乏。[2]法院的庭前受案审查和庭审活动同样以侦查案卷为中心展开,从而形成了最具“中国特色”的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无论是对案件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的审查判断,无论是在一审程序还是在其他审判程序,法官都主要依赖于侦查案卷中的书面记录。最后,辩护人的辩护活动也不得不依赖于侦查案卷。基于法律权利和取证能力的双重限制,辩护人收集、提供案件证据的情形十分少见,即使有,也多半是一些非关键性证据(如量刑酌定情节证据),所以法庭上的辩护主要针对侦查案卷中的证据材料进行反驳、攻击。

3侦查案卷的使用效果具有决定性。刑事案卷材料主要在侦查阶段形成,此后诉讼阶段所形成的案卷、审判案卷(包括一审案卷以及可能存在的二审案卷、死刑复核案卷、审判监督案卷等)都以侦查案卷为基础和核心,尤其是、审判阶段使用的证据材料基本上来源于侦查案卷。绝大多数情形下,检察机关和法院后续增加的案卷材料要么属于程序性、法律性材料,要么属于对侦查案卷材料的重复。侦查案卷的内容一般会被法院认可并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而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决定性的作用。对侦查案卷中反映的证据材料,法官一般不会去做可采性、真实性方面的实质审查而天然地推定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即使被告方提出反驳也难以撼动法官的先入之见,判决书中援引侦查案卷笔录作为定案根据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二、侦查案卷制度的运作效果考察

极富中国特色的侦查案卷制度,实质上迎合了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和结构

模式的需要。至少到目前为止,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那就是:在价值观念上重视惩罚犯罪,忽视人权保障;在诉讼结构上,以侦查为中心而不是以审判为中心;在权力运作形态上,强调侦、诉、审权力的配合而不是制约;在审判模式上,普遍适用间接式的书面审而不是直接式的言词审。侦查案卷制度与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契合。内容全面、形式规范、全程移送的侦查案卷,无疑有利于侦、诉、审三机关紧密围绕侦查活动内容,通过相互配合、流水作业式的书面审查,快速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另外,现行侦查案卷制度在稳定证据、提高办案效率、便于案件复查、便于追究“错案”责任等方面,确实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正如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的严重不足一样,侦查案卷制度的实际运作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的进程。

(一)控辩对抗严重失衡

在当前的侦查案卷制度下,侦控方的强势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案卷由侦查机关制作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如果提起公诉,案卷将是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指控的最主要依据。在这一过程中,侦控机关对案卷的制作、控制、使用具有绝对的主动性、决定性。反观作为相对方的被追诉人,他在案卷运用上的情形却是另一幅景象。

在侦查阶段,被追诉方对案卷材料的内容几乎一无所知。犯罪嫌疑人没有了解案情、查阅案卷的权利,除了知道自己向侦查机关作出的口供笔录内容和需要自己签字确认的某些文书材料(如逮捕证)以外,对其他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都无从知晓。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似乎处于更为糟糕的境地,他对案卷的了解甚至还不如犯罪嫌疑人,因为此时的律师也没有阅卷权,他只能在会见嫌疑人时从后者口中间接获知其曾经向侦查机关作出过哪些供述和辩解,至于其他案卷材料,均不得而知。

在审查阶段,被追诉方对案卷内容的了解极其有限。按照法律规定,辩护人在该阶段阅卷的范围仅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绝大多数证据材料都无法接触。

在一审阶段,被追诉方对案卷内容的全面了解也困难重重。辩护人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虽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由于检察院只移送给法院“主要证据复印件”等部分材料,律师“阅卷难”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3]未移送的案卷材料只有等待公诉人在庭审举证过程中出示。而对于检察院既未庭前移送,也未庭上出示而是庭后移送法院的材料,辩护人在整个一审阶段都将无法获知,只能寄希望于二审程序。二审时辩护人虽然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但由于错过了一审这一最佳辩护时机,其实际效果已不可同日而语。

不难发现,当前的侦查案卷制度使被追诉人处于极为不利的被动地位,难以与侦控方形成实质性的抗衡。知情是对抗的基础。如果被追诉方连案卷内容都无法知晓,又如何能够有效地提出异议、申诉和控告,如何能够进行有力的法庭质证和辩论?隐藏在这种制度设计背后的逻辑仍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被动承受刑事追诉的对象,而不是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中可以与侦控方平等对抗的诉讼主体。所以在刑事诉讼实务中,常常会出现以下情形: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时,可能会将某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排除在侦查案卷之外,以免形成案卷内部的证据矛盾,影响指控的力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向法院庭前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都是精心挑选、相对稳固的有罪证据材料;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辩护人事前并不了解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笔录时,并非全部宣读而是视不同情形采取有利于指控的选择式宣读、摘要式宣读或概括式介绍的方式,辩护人很难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在庭后全案移送时,公诉人将庭审过程中没有出示和接受辩方质证的案卷材料移送法官庭后审阅,对此辩护人并不知情。这些现象都反映出,由于侦查案卷在侦控方的绝对掌控之下,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侦控机关可以基于成功追诉的目的充分、灵活地运用有罪证据等一切有利于指控的案卷材料,而被追诉方却难以获得有利于己的信息,难以对证据材料和侦控机关的行为提出反驳或质疑。

(二)刑事审判流于形式

刑事审判的目的是通过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由于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控方承担,法庭审查的对象主要是控方提供的证据。证据的审查无非两个方面,一是证据的证据能力(可采性),二是证据的证明力。为了实现审判的功能,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证据审查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法庭的审查;除特殊情形外,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凡经查实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等等。然而,现行侦查案卷制度却使上述证据规则的精神荡然无存。

首先,侦查案卷成为法庭审判的证据之源,其证据能力几乎不受法庭的任何实质性审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侦查案卷长驱直入,是法庭调查的直接、主要对象,掌握侦查案卷的公诉人因而成为事实上的法庭主导者。法庭审理的主要内容是由公诉人宣读案卷笔录,而出示案卷材料的内容、方式、顺序等几乎完全由公诉人决定,法官很少进行干预。简言之,法官天然地推定侦查案卷具有证据上的可采性。当然,辩护方也会对某些证据材料的可采性提出异议(如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请求法官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此时法官往往会基于案卷可采性推定的逻辑,要求辩护方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或者,法官要求控方出具“情况说明”材料或者提供相关办案人员的书面证言,以证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而对于“情况说明”或侦查人员、看守人员或检察人员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明力显然低下的材料,法官一般会轻易采信。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形下,辩护方要证明侦控机关取证行为的违法性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提供了一定的证据,也会被控方的“情况说明”或书面证言轻易打败。于是,辩护方的证据排除请求最终逃脱不了法官以没有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为由予以断然拒绝的命运。

其次,侦查案卷具有优势证明力。案卷笔录既然可以被法官视为当然的定案根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无论从查明事实还是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看,似乎都已无必要。所以,证人出庭作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成为十分罕见的现象。[4]如果辩护方提出传唤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以便质疑控方的案卷笔录,法官一般会直接予以拒绝,并且不提供任何有说服力的理由。当控辩双方就案卷材料的可信性发生争执时,法官一般都会站在公诉人一方,并习惯性地与公诉人一起运用案卷笔录材料对辩方意见进行驳斥。例如,如果被告人当庭以前的供述,公诉人往往会以宣读原有供述笔录的方式来证明庭前供述的真实性,法官不仅乐于接受而且会与公诉人一起对翻供被告人严厉盘问,最后的结局常常是,被告人的翻供行为不仅未能以前的供述,而且还会被法官视为不知悔过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又如,个别情形下,辩方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可能会得到法官的准许,但一旦该证人的庭上陈述与侦查案卷中其曾经作出过的证言笔录或者其他证人证言笔录内容不一致,且对控方不利时,这种矛盾就会促使法官优先采用证言笔录而拒绝选择庭上证言。可见,在法官看来,侦查案卷往往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性、可信性,在证明力上案卷笔录完全具有压倒庭上证言的绝对优势。

再次,法官的心证形成于阅卷而不是审判。在开庭之前,法官已经接触了检察机关移送的部分证据材料复印件,虽然并不全面,但由于都是检察机关精心挑选的关键性的有罪证据,因此法官已经初步形成了被告人有罪的模糊心证。法庭上公诉人对案卷材料的宣读,也无异于法官阅卷,只不过不是自己看而是别人读给他听,而且由于公诉人选择性地宣读,法官听得并不十分明白,但有一点很清楚,那就是他听到的多是有利于指控的有罪证据,被告人有罪的心证由此又增强了一份。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法院,法官得以尽情查阅案卷,释解心中可能存在的疑惑。庭后阅卷或许可能使法官发现案卷笔录中的证据矛盾,从而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但对此不能寄予过高的期望。这是因为:第一,在庭前部分阅卷和庭上部分“听卷”的基础上,被告人有罪的心证已逐步强化,除非庭后阅卷发现了十分明显的证据矛盾,否则这种心证不可能;第二,侦查案卷乃同样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侦查人员制作并经更为专业的公诉人审查过,留下重大证据缺陷留待法官阅卷时去发现似乎不大可能;第三,更为重要的是,辩护方由于证据信息的不对称难以就案卷中的所有证据材料有效质证,法官无法“兼听则明”,庭后阅卷只能“偏听则信”或者自行琢磨,案卷笔录的滥用使法官具有了“从不偏不倚的法官角色突然滑向控告一方的危险”;[5]第四,庭审已经结束,对非关键性的证据矛盾法官即使发现也不会恢复法庭调查,只能加以容忍。所以说,法官得出的案件结论来源于阅卷而不是审判。甚至可以说,在所有的刑事审判程序中,法官的心证均源自对侦查案卷的查阅。如前所述,构成一审审判案卷的主体是侦查案卷,尤其是证据材料部分,因此二审也好,死刑复核程序也罢,法官在不开庭的审理程序中审查的主要对象仍然只能是侦查案卷。即便某些二审案件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其实际效果与一审一样,仍然摆脱不了对侦查案卷的依赖。[6]

最后,刑事审判沦为控、辩、审各方都不得不忍受的法律仪式。公诉方自由地宣读案卷,辩护方茫然不知如何反驳,法官厌倦地等待庭审后的阅卷。证人出庭、法庭质证、法庭辩论、证据的可采性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判断等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证据规则,都因为侦查案卷制度的运行而变得可有可无。无论案件多么复杂,庭审总能以惊人的速度进行并尽快了结,而阅卷和裁判作出的过程则总是那么漫长。刑事司法审判变成了对侦查案卷的行政复查和确认,失去了其本应具有的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功能。案卷成为“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合作“惩罚犯罪”的共同武器。甚至让人怀疑,如果不是刑事诉讼法有关于开庭审判的明确规定,阅卷也许早已替代了审判这一象征性的仪式。然而,事实是,对侦查案卷的依赖代替不了也不应代替刑事审判,阅卷式的审判方式难以发现侦控方的违法行为和对事实的错误认定。违法侦查行为的泛滥,令人难以置信的“冤假错案”的发生,无不让人们深刻地反思,刑事审判的虚置与侦查案卷的通行,必然以人权的丧失为代价。

三、可以期待的改革

1996年刑事诉讼法

在许多方面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作出了重大修改,但是侦查案卷制度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可能恰恰是这种一如既往潜在运行的案卷制度,最终导致审判方式改革、加强辩护权保障等改革目标不能实现。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指日可待,对侦查案卷制度的改造不应再坐失良机,否则,再次修法亦可能重蹈覆辙。

(一)扩大侦查案卷制度中的辩方权利

在侦查阶段,应当赋予被追诉方一定的案卷制作参与权和知情权。侦查是获取犯罪证据的关键环节,为了快速、有效地侦破犯罪案件,防止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给侦查工作带来阻碍,侦查活动理应具有相当程度的秘密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侦查阶段形成的所有案卷材料都应对犯罪嫌疑人一方保密。确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淡化侦查活动的行政治罪色彩,增强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是今后刑事诉讼改革的发展方向,在侦查阶段向被追诉方适当开放案卷材料,符合这一改革方向的需要。具体设计上,可以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在德、法等国的侦查程序中,被追诉方有权参与证据材料的形成与制作。预审法官的取证活动通常是在被告人及其律师、民事当事人及其律师、司法警察、证人、检察官等人的参加下进行。某些证据的形成(如“现场重演”)还有被追诉人的参与。被追诉方还有权了解案卷信息。如在法国,被追诉人享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7]除可以阅读口供笔录外,还可以了解侦查中的其他证据。尤其是专家意见,侦查机关必须告知被追诉人,并由后者提出意见且签字证明。律师也可主动提出意见或者异议,载入侦查案卷之中。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犯罪,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阅卷很少会被拒绝。即使在可能干预侦查的情形下,辩护律师也可以查阅口供笔录。德国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也可以查阅案卷,并可告知当事人,甚至可以复印案卷材料给当事人。只有出现可能危及调查目的的例外情形时,阅卷权才会被禁止。[8]我国应当在平衡侦查秘密性与被追诉方知情权的原则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参与案卷制作、了解案卷内容的程度、范围和方式。

在阶段,应当确立辩护方的全面阅卷权。此时,辩护方的阅卷权不应当受到限制,对进入诉讼的全部案卷材料都有知悉的权利。今后如果确立了庭审前的证据展示制度,辩护方全面阅卷权的落实应该不会有太多困难。需要指出的是,与民事诉讼不同,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并非纯粹的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尤其是我国刑事诉讼传统中,一直强调侦、检机关忠于事实的客观义务,所以,即使是对指控不利的证据材料,侦控机关一旦已经掌握,也应当纳入侦查案卷之中,并允许辩护方知悉,而不能像当前的某些做法一样,将不利于指控的证据材料排除在侦查案卷之外。

(二)严格限制侦查案卷的证据效力在普通一审程序中,应一般性地排除侦查案卷笔录的证据能力,案卷笔录原则上不能作为审判证据使用。这里首先涉及到检察院提起公诉时的案卷移送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创设的庭前复印件移送、庭后全案移送的案卷移送方式,弊端重重,[9]立法者当初“加强开庭审理,充分发挥庭审作用”,以解决“先定后审,开庭流于形式”的意图[10]不仅没有实现,固有问题反而更为严重。所以,这种制度必须废除。可供选择的方式无非两种: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状一本主义,时不移送任何侦查案卷材料;二是恢复到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像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全案移送。如果采用状一本主义,废止案卷移送制度,就可以彻底实现侦审中断。侦查案卷只是的根据,法官开庭前无法接触任何案卷材料,庭后也不再移送侦查案卷,除一些例外情形,所有定案根据都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提交并经过质证,法官只能在审判过程中形成裁判结论。此后的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审查的主要对象,应当是一审的审判记录。如果恢复以前的全案移送方式,理论上来说也似乎可行,前提是必须做到在审判中真正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或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因为无论是大陆法中的直接言词原则,还是英美法中的传闻证据规则,都要求法庭在庭外证言笔录与当庭证人证言之间,优先选择后者,只有少数情形除外。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采用全案移送的方式,但立法要求正式的重罪审判程序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明确禁止法官使用侦查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或据此形成印象并反映到判决中。[11]法官只能依据经由言词辩论的庭审方式出示的证据作出裁决。只有在特定的例外情形下,如当庭证言不可信或证人客观上不能出庭时,侦查案卷中的书面记录才可以作为否定或支持当庭证言的手段,有时甚至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过,由于法官审前可以阅卷,审判仍不免受先前侦查案卷的影响,其侦审中断程度远不如状一本主义彻底。

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中严重的侦查案卷依赖症,以及法官根深蒂固的“依卷断案”的审判逻辑和审判文化,从可预期的效果来看,应当选择状一本主义。所谓重症下猛药,否则刑事审判又会轻车熟路、自然而然地滑回到流于形式的老路上去。这一制度变革的成本也许非常高昂,但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走向现代化的必要代价。

当前的司法改革已经开始朝这一方向努力。近期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和专家建议稿中,许多学者都主张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和证人出庭制度,以解决法庭任意宣读案卷笔录、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问题。[12]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下,法庭才可以允许控辩双方宣读笔录。[13]司法解释已要求法院在开庭审理死刑案件时,对于那些控辩双方存有异议或者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应当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14]然而,如果案卷制度不随之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案卷笔录的证据效力不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些建议和改革举措恐怕产生不了多少实质性的效果。

此外,对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继续采用全案移送的方式,案卷材料的证据能力一般不作限制。如德国以处罚令处理的案件,判决结果几乎完全依赖于先前制作的侦查案卷。[15]法国轻罪案件、违警罪案件也一般根据侦查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作出判决。[16]我国应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以节约更多的司法资源来改造普通程序中的侦查案卷制度。

注释:

①为行文方便,本文所指的侦查案卷不包括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案卷,但文中研究的问题同样适用于对自侦案件侦查案卷的分析。

②根据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3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形成的案卷材料分为诉讼卷和侦查卷。但实践中对侦查案卷的分类并未适用这一规定,实践中所谓的侦查卷宗(正卷),实际上等同于该规定中的诉讼卷。

③非诉讼卷虽然对案件诉讼不产生影响,但可能会成为侦查机关内部或上下级侦查机关之间层级审查的对象。

参考文献:

[1]参见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18页。

[2]参见左卫民、赵开年:“侦查监督制度的考察与反思———一种基于实证的研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3]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4]参见左卫民、马静华:“刑事证人出庭率: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阐述”,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5][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页。

[6]参见陈瑞华:“侦查案卷裁判主义———对中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的重新考察”,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5期。

[7]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56页。

[8]参见[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页。

[9]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0页。

[10]顾昂然著:《新中国的诉讼、仲裁和国家赔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

[11]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晓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9页。

[12]参见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页。

[13]参见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以下。

[14]参见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32条。

[15]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晓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9页。

第8篇:三个规定发言材料范文

所谓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为实现海关管理的不同目的,而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的统一的类别划分,也称为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的基础。

目前,依据国际公约,其成员国海关所采用的商品归类方法,都必须严格遵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以下简称《协调制度》)。《协调制度》是指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从总体结构上讲,《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每一章由若干品目构成。每一种商品都有其相对应的归类编码。

可以概括地说,整个《协调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其一,商品编码表:编码的前2位是“商品”所在的章;后2位是“商品”所在章的顺序号;前4位称为商品的品目或税目;第5位开始称为子目。其二,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它设在各类、章之首,是对构成商品编码的税目和子目所作的补充文字说明。其三,归类总规则:规则有6个之多。

六大归类总规则是归类的原则,也是方法,但遗憾的是《协调制度》国外制定的,虽在国内专家学者的努力下翻译成了中文,但基于“信”为基础的中译本仍然很晦涩。很多初学者包括外贸企业从业人员在遭遇商品归类时,都有点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不知从什么地方入手。为此笔者将归类总规则进行创新性诠释,并将归类技巧做了个总结。

二、商品归类的前期须进行“语言化”

(一)对所需归类的商品进行认知

对商品的认知是指对商品的成分、用途、特性、加工方式、加工程度、包装方式等相关内容的认识。显然,对于进出口货物的经营者来讲,对其所进出口的商品认知是应当的。但对社会实践、商品知识不甚丰富的学生来说,并不是太容易。

例1:“凡士林”。

我们可以先做如下货品分析:

成分:石油;

用途:医疗、、绝缘、防腐

货品特征:一种白色或黄色的油脂状石油产品

品名:凡士林(属英文译音)

在对货品认识的基础上,才能根据其为石油产品这一特征,将其试归入第二十七章,其标题为:“…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从而对应列名的税号2712.1000。

(二)用“商品归类语言”来思考

不要忘了,《协调制度》是中国的学者翻译过来的,学者在翻译的时候更多考虑的忠于原文,也就是英语翻译中所强调的“信”。所以,“商品归类语言”不太同于我们的“日常语言”,要学会把“日常语言”转化为“商品归类语言”,正如我们在学生英语时要“think in English”一样。如“电脑”应“语言化”为“数据处理设备”(8471),“手机”应“语言化”为“无线网络的通信设备”(8517),“自行车用的打气筒”应“语言化”为“手动或脚踏式空气泵”(8414)。

“商品归类语言”及“商品标识符号”(即税号,也就是代表某种特定商品的8位或10位阿拉伯数字税则编码)的正确选择,就是商品归类的正确实践。

三、归类总规则可诠释为六个字“列名、用途、成分”

根据《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商品归类的方法可归纳为四句话,即:有列名归列名,

没有列名归用途;没有用途归成分(不同成分比多少,相等成分要从后),没有成分归类别。这四句话也可归纳为六个字:列名、用途、成分。注意,顺序不能颠倒。

(一)有列名的归列名

“有列名”是指,品目条文或子目条文中列名具体或比较具体的商品名称,即商品表现出的特征与商品归类的语言基本吻合,也就是按照归类总规则一、二进行归类的商品。

1.归类总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一的意思是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是归类的法律依据,不可因为某货品符合某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就确定归入该类、章及分章;归类的法律依据而应是税(品)目条文、类注、章注或子目注释。例如“针织女式胸衣”,似乎符合第61章的标题“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而可以归第61章,应该根据第61章章注二(一)、第62章章注一和6212税品目条文归入6212。但是为了查找方便,对21类、97章及分章的标题应该熟记。对重要的类注、章注应该掌握。如果按税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还无法确定归类,则按其他规则确定。

例2:已冲洗并已配音的供教学用的35毫米电影胶片。

电影胶片归第37章照相及电影用品,已冲洗并已配音的电影胶片归3706,教学专用的应归入3706.1010(35毫米及以上的);若35毫米以下的教学专用的电影胶片则应归入3706.9010。

例3:规格及形状适于安装在船舷窗上的安全玻璃(钢化)。

玻璃应归第70章,钢化或层压的安全玻璃归7007,适合船舶用的归7007.1110。

2.归类总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可总结为:“三未产品”按完整品或制成品来归。“三未产品”是指不完整品、未制成品和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成套)。

例4:缺少四个轮子的高尔夫球车,应作为完整的高尔夫球车归8703.1011。

例5:缺少鞍座的山地自行车,应作完整品归8712.0030。

例6:已剪裁成型未缝制的机织面料分指手套,应作制成品归6216.0000。

例7:高速摄像机成套散件,应作制成品归9007.1910。

3.归类总规则二(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可总结为:加有其他材料或物质的物品未改变性变按原物品归类。

例8:加碘的食用盐(2501.0011)、加糖的牛奶(0402.9900)、加有着色剂的砂糖(1701.9910)、皮革制分指手套口上镶有兔毛皮缏条(4203.2990)等均按原来物品归类。

(二)没有列名归用途

没有列名,是指所需归类商品与品目、子目条文不相吻合,而章注、类注亦没有对其归类有所规定,应按用途归类的方法进行归类,即按归类总规则三进行归类。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已构成商品基本特征的各类商品,如动植物类、机器、电气、仪器、仪表类。

1.归类总归则三(一):规类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也就是说,如果货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可归时,首先应按“具体列名”原则进行归类,即具体列名优先于一般列名。

例9:“小轿车用安全玻璃”涉及7007的“玻璃”和8708的“汽车零、附件”,因7007的“玻璃”列名更具体,所以应归入7007。

2.归类总规则三(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可总结为四个字“基本特征”。组合物或成套货品按最能反应其基本特征的商品归类。

例10:“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的碗面”,由于其中的面饼构成了这个零售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按面(1902)归类。

3.没有列名要归用途。

例11:盥洗用醋(美容盥洗用,带香味)。

醋及用醋制成的代用品归2209,但归第22章的“醋”只可用于调味或腌制食品,因此不能按列名归类。没有列名归用途,应归第33章。盥洗的目的是为了“护肤”,故应将其归入“护肤品”,即3304.9900。

例12:弦乐乐器弦(羊肠线制)

羊肠线归4206,但其子目没有“弦乐乐器用”,因此按用途归第92章,9209为“乐器的零件”,各类材料制成的乐器用弦归9209.3000。

(三)没有用途归成分

“归成分”是指当某种商品的归类语言无法与品目相吻合,既没有具体列名,且用途特征也不明显时,可按其主要“成分”进行归类,也就是按照归类总规则三(二、三)所示的规则进行归类。

归类总规则三(二)所表述的“混合物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归类。”实际上也暗含了:不同成分比多少,按主要成分或成分多的材料归类。

归类总规则三(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即:成分相等,从后归类。

在实际操作中,可按成分归类的商品可分为二大类:

其一,由某种材料制的商品,如针叶木制、钢铁制、铝制、塑料制、纸制、化纤制等,应理解为完全由该类物质加工而成,或以该类物质占绝对比例的物质构成。

其二,按重量计含有某种材料与其他材料混合的制成品。如女式针织毛衣(按重量计,含羊毛70%,兔毛20%,晴纶10%);含铝99.9%、银0.01%、其他金属0.09%的精炼铝;按重量计含棉90%,化学短纤10%的棉纱线等。

在运用“成分”方法归类时,应按“列名、用途、成分”顺序使用,若不按此先后顺序选择使用归类方法,而优先选择按材料归类,可能会产生归类错误。

例13:豆油70%、花生油20%、橄榄油10%的混合食用油。

不能因为是混合物,且豆油含量最大,构成基本特征,从而按豆油归入1507,而应按列名归类,1517的税品目条文为“混合的食用油”,因此应归入1517。

例14:塑料制的中国象棋。

不能因其为“塑料制”而归入第39章,而应按“列名优先”的原则,作为文体用品归入9504.9030。

(四)没有成分归类别

《税则》中编入大量的“保险性”的子目税品目,即“其他”。“其他”所含的内容一定是与本品目所示商品的类别或子目税号相关联的内容。

1.由于“其他”的存在,使《协调制度》是万能的,世界上没有不能归类的商品。

例15:3604.9000―其他。

3604品目所示内容为“烟花爆竹、信号弹、降雨火箭、浓雾信号弹及其他烟火制品”3604.1000已有限定内容,即列名具体的“烟花、爆竹”。因此,3604.9000就可以理解为“其他”是指除烟花、爆竹以外的3604品目所示的其他商品及其他烟火制品,如抗冰雹火箭、抗冰雹弹、农用烟雾发生器、航拍闪光弹等。

2.“没有成分归类别”也暗含了“最相类似”原则,即归类总规则四的内容。

归类总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没有成分归类别”的方法是在“列名、用途、成分”无法归类的前提下才能使用,并且必须与“用途、成分”归类方法结合使用。见下例题分析:

例16:高炮伪装网(化纤制)。

没有列名,尽管与武器有关,但不是武器,因此不能作为武器或武器的附件归入第93章,虽说明是化纤成分,却未说明是化纤长丝,还是化学短纤;是合成纤维,还是人造化纤;因此无法确定归入第54章,还是第55章。“没有成分归类别”,“网”属纺织品,第56章标题为“线、绳、索、缆及其制品”因此可试归第56章。5608品目为“线、绳或索结制的网料,纺织材料制成的渔网及其他网”,化纤制的渔网归5608.1100,化纤制的高炮伪装网与渔网同类,因此归5608.1900的“其他”。

(五)关于其他归类总规则

“列名、用途、成分”虽然没有直接关联归类总规则五、六,但并不是排斥的,而是包含的。

1.归类总规则六是任一商品归类时都应遵守的基础。

归类总规则六:“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商品目录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可总结为:逐级确定,同级比较。”

例17:中华绒毛蟹种苗。

在归税品目0306项下子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先确定一级子目,即将两个一级子目“冻的”与“未冻的”进行比较后归入“未冻的”;

(2)再确定二级子目,即将二级子目“龙虾”、“大螯虾”、“小虾及对虾”、“蟹”、“其他”进行比较后归入“蟹”;

(3)然后确定三级子目,即将两个三级子目“种苗”与“其他”进行比较后归入“种苗”。

所以正确的归类(重点是子目)是0306.2410。

注意:不能将三级子目“种苗”与四级子目“中华绒毛蟹”比较而归入0306.2491“中华绒螯蟹”。因为二者不是同级子目,不能比较。

2.归类总规则五主要是界定商品包装归类时应注意的原则,规则五(一)是关于专用包装的,规则五(二)是重复使用的包装。

归类总规则五(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可总结为:专用包装容器不另行归类。但条件是:特殊形状专用;与所装商品一同进口或出口;适合长期使用。

例18: “与数字照相机一同进口的照相机套”,由于符合规则五(一)的条件,所以“照相机套”(4202)不用归,而只归“数字照相机”品目8525。

归类总规则五(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这意味着,重复使用的包装初外,虽然它可能也是特定包装,但仍将单独归类。

例19:“瓶装液化气”,“液化气瓶”虽是特定包装,但它是重复使用的,故应分开归。“液化气”归2711,“液化气瓶”归7311。

总之,商品归类应遵守《协调制度》的六大规则,因而,商品归类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活动,也是任何报关人在报关实践中不能任意发挥的活动。我们应对商品有所认知,用“商品归类语言”来思考归类。熟能生巧,我们将六大归类总规则诠释为“六个字”――列名、用途、成分,并不得颠倒次序。这样有助于大家都能简易入门,但如若想更上一层楼,尚需大量实践。

参考文献:

[1]罗兴武.通关实务[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第9篇:三个规定发言材料范文

1.归纳的语法教学

归纳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学习方法。归纳要求我们先给学生一些含有语法教学内容的语言材料,让学生在学习语言材料中接触这些语法现象,然后引导学生从这些语言材料中归纳总结出语法规则。归纳法能够让学生先获得语言材料,从感性认识中获得理性认识,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语法规则,但需要一定的教学时间,需要老师做比较多的语言材料的教学规则,而且在语言材料教学中需要从语境、语用进行教学,而不是直接从语法概念和语法规则进行教学。

2.“探究性教学法”

“探究性教学法”强调的是以学生为主体,问题为中心,研究为手段,实践为途径,过程体验为重点,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目的的一种学习方式。实施中有三个相互交叉推进的阶段――进入问题情景、实践体验 、表达和交流与外语教学“3P模式(Presentation -Practice-Production)”。 在Presentation这一阶段中,创设情境,激发学生探究欲望(即发现、探究问题);在Practice这一阶段中,让学生前后联系,探求相应的记忆策略,加上教师的适当指导,然后操练(即探究、实践问题);在Production这一阶段中,让学生展开联想,实际运用。比如在学习比较级、最高级的时候,教师就可以通过实物比较(如三个球,三个高矮不一的学生,三本大小不一的书)和学生问答,引出所讲内容,激发学生探究欲望。然后给他们相应的例句,让他们从中找出不同之处,尝试总结其中的规则,同时加以适时地提醒并总结。然后让学生进行反复操练,如根据其用法,编对话或说一段话进行free talk。

3.表格方式的语法教学

表格能够很明确地对语法知识进行比较和归类,因此经常出现在语法知识教学中,甚至有的语法书都是由表格形式编写的。由于表格强调内容的一致性,因此表格只能列举英语语法知识的基本内容,对于比较特别的不一致的内容往往列举有些困难,同时语法知识的运用比较难以列举。

4.计算机动画方式的语法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