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

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精选(九篇)

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

第1篇: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

为贯彻执行《关于修订<中共张家港市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张委发[2004]43号),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任免程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呈报任免材料

(一)保税区、各开发区、各镇(区)、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呈报单位”),对涉及干部任免情况的应分别向市委和市委组织部呈报请示。属市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党委(或党组、党工委,不设党委、党组、党工委的单位以行政名义)应向市委呈报请示。属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职务,应向市委组织部呈报请示。具体要求如下:

⒈正式呈报任免请示前,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与市委组织部沟通;

⒉提出考察对象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并按规定程序由呈报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或市委组织部集体研究确定;

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呈报任免请示:

⑴主要负责人空缺的。

⑵需要交流、回避任职的。

⑶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其中个人申请辞职的,应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⑷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调整的。

⑸因违法违纪需降职、免职的。

⑹市委决定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产生补充人选的。

⑺其他需由市委直接决定任免的。

(二)呈报任免材料如下:

⒈《任免请示》,同时应附《干部任免审批表》、拟提拔任职人选的《干部考察材料》以及党委(党组、党工委)研究此项任免的《会议纪要》。

《任免请示》内容包括:任免职的理由和原因;党委(党组、党工委)研究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超职数配备、超年龄任职或留任,民主评议或考察了解过程中的重大不同意见等)。纪委正副书记、委员、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应征求市纪委的意见;从外单位调干部到本单位任职的,要征求调出单位意见;双重管理和属地管理的,要征求协管单位和所在地党组织意见。

⒉拟提拔担任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管理的职务的,需报送民主推荐材料。

⒊其他特殊情况需另作说明的材料。

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应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考察

凡拟提拔担任市委管理的职务、近期没有考察过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派人进行考察(拟提拔担任市委组织部管理的职务,原则上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并按照要求撰写考察材料。考察前应进行考察预告。考察后应将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向呈报单位主要领导反馈。

三、提出初步方案、复核材料

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应在干部考察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干部科与呈报意见不一致的,经分管领导同意,与呈报单位协商后,再提出初步方案],并对任免材料进行复核,内容包括:

㈠干部职务名称、审批权限及呈报单位领导职数;

㈡拟提拔使用人选的任职资格;

㈢报送的任免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㈣核对干部本人档案;

㈤考察情况、征求意见情况、提出的初步方案。

四、讨论决定

市委管理的干部任免,应先经过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提出干部职务任免方案,再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需要经过市委全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或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的干部职务任免,按有关文件规定程序执行。

市委组织部应向市委常委会提供有关材料[包括:干部职务任免方案、拟提拔任职人选的《干部考察材料》以及与任免事项有关的特殊情况需另作说明的材料]。

市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任免,应经过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五、干部任免方案的实施

干部职务任免方案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任免方案的出台工作,主要事项包括:

㈠拟定干部谈话名单;

㈡对任免干部进行任免前谈话;

㈢新提拔人选的任前公示,公示的程序、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㈣发文任免(涉及推荐、提名职务的任免需履行相关手续);

㈤需办理干部调令、介绍信以及行政、工资关系转移手续的,干部科应及时办理,需报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及时报送备案材料。

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任免方案的实施,参照上述方法、程序办理。

六、干部信息数据库维护、材料归档

第2篇: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

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持我省xxx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xxx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本规定由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级局(分公司)党组管理的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选拔任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xxxx”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规定,同省局(公司)党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成绩突出。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以权谋私,不以烟谋私,在群众中威信高。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二)资格条件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处提任正处的,应当在副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处的,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提任县级局(营销部)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一级正职提任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学历规定:选拔处级干部应当具有大专(全日制)以上学历或者在职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选拔县级局(营销部)领导干部学历限定在大专以上。

5.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正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副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6.提任处级干部五年内应当经过地(市)级以上党校、行政院校或者人事(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7.身体健康。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上级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提拔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三、选拔任用程序

(一)组织推荐

各单位拟提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通过民主推荐,并经党组(党委)讨论确定拟任人选后,上报上级党组(党委)。上报的材料包括:

1.拟任干部的请示(3份),在请示中要说明民主推荐的情况及党组(党委)讨论的意见。

2.干部任免呈报表(3份)。

3.推荐考察材料1份。

(二)组织考察

根据各单位的推荐材料及班子状况,人事(组织)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由人事(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具体程序是:

1.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同呈报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2.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由考察组主持,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考察领导班子时,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后备干部;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3)参加人员范围

考察市级局(分公司)领导班子及个别提拔任职时,百人以下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全体干部职工(不低于90%)及所属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百人以上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所属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参加。考察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时,由县级局(营销部)本级全体职工(不低于90%)参加。

(4)推荐程序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

(5)推荐票统计

对推荐票按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三个职务层次分别进行统计,县级局(营销部)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票记入分公司中层干部中。其中,三个层次各占三分之一,汇总后作为民主推荐结果。

(6)民主推荐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民主推荐票数不得低于60%,低于60%的不再进行考察。

(7)易地交流提拔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后备干部中产生,由人事(组织)部门根据领导班子考察情况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发放征求意见表

在考察领导班子和个别提拔干部时,向参加推荐大会人员发放“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充分听取群众对干部的评价意见。

4.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同时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组织)部门和机关党委的意见。

5.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进行反馈。个别提拔任职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考察领导班子时,向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反馈考察情况。

6.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根据考察情况,考察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1)考察对象的自然情况及工作简历。

(2)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3)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4)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5)考察人署名。

7.对领导班子全面考察时,考察材料内容包括:

(1)考察工作简要情况。

(2)领导班子的政治表现、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3)领导班子成员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4)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

(5)考察组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初步意见。

(6)考察人署名。

(三)讨论决定

1.人事(组织)部门对考察组提出的拟任人选的初步意见进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出任用建议,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党组(党委)讨论。

2.在党组(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之前,由人事(组织)部门分别征求党组成员意见。

3.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组(党委)成员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组(党委)分管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班子考察情况、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党组(党委)成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组(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其中,党组(党委)成员少于4人的,党组(党委)成员应全部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5.对有关需要征求地方组织部门意见的干部任免,应派人以书面形式及时沟通、征求意见并得到答复,然后党组(党委)再例会研究。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答复的,自征求意见之日起,30天内仍未答复视为同意。

(四)任职

1.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对干部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任人选的姓名、拟任职务、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现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简历。公示期为十天。

2.拟提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上级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审计。

3.公示及审计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及审计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党组(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并通知本人;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抓紧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党组(党委)研究是否任用。

4.对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本人谈话。

5.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领导班子的考察材料归入考察档案。

(五)审批备案

县级局(公司)正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县级局(公司)副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备案。

各市级局(分公司)所属的xxx科(处)、财务科(处)、业务科(处)、人事劳资科(处)、纪检监察科(处)科(处)长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由人事劳资处分别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的意见,同意后方可任免。

长春市局(分公司)内设机构正职(行业副处级)的任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行业内进行。

(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人事(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其程序是: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确定入围人选并进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五、交流、回避

(一)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进行。

1.交流的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任职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市级局(分公司)领导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XX年的,必须交流;县级局(营销部)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省局(公司)直属单位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省局(公司)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内工作。

(三)实行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免职、降职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七、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局长(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7.不准在干部考察过程中进行拉票、串联等不正当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帮派或者打击报复。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同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xxx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八、附则

第3篇: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

1《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的新成果。A同志,干部培养选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B“三个代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C“三个代表”,干部培养选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A组织(人事)部门;B审计部门;C纪检机关(监察部门)。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A一个;B三个;C两个。[找材料到文秘站 -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

4(),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找材料到文秘站 -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A引咎辞职;B责令辞职;C自愿辞职。

5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A五至十天;B七至十天;C七至十五天。

6《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有力武器。A基本规章,不正之风;B基本依据,腐败问题;C基本规章,腐败问题。

7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负责。A考察材料;B考察对象;C考察工作。

8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同意。A党委主要领导;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C上级党委。

9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主持。其中对不同()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A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部门;B本级党委,职务;C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职务。

10《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A优胜劣汰,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B公平竞争,科学化、正规化、制度化;C监督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11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作为考察对象。A推荐材料并署名,由组织推荐提名;B推荐材料,由组织推荐提名;C推荐材料并署名,由主要领导推荐提名。

12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A由主管方和协管方共同负责;B完全由主管方进行;C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13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

A不上会,不讨论,不审批;B不上会,不上报,不审批;C不讨论,不上报,不审批。

14个别提拔任职,由()或者()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A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B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C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

15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中选拔。A后备干部;B年轻干部;C党政机关。

16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A政治立场和工作表现;B德、能、勤、绩;C德、能、勤、绩、廉

17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前,()或者()前,应当充分酝酿。

A考察,讨论决定,决定呈报;B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C民主推荐,讨论决定,决定呈报。

18公开选拔面向()进行,竞争上岗在()内部进行。A社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B本系统,本单位;C社会,本单位。

19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与协管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决定。A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方;B上级党委,主管方;C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管方。

20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不动摇,执行()不走样,履行()不变通,遵守()不放松。

A原则,标准,程序,纪律;B标准,原则,程序,纪律;C原则,程序,标准,纪律。

21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表决。A上级党委常委会,举手;B上级党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C本级党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

22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征求协管方意见一般采用()进行。A口头形式;B书面形式;C电话形式。

23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材料。

A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推荐;B干部个人

总结材料,民主推荐;C干部任免审批表,表决情况。24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A一年;B半年;C两年。

25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之日起计算。A党委(党组)决定;B主管领导签发任职通知;C公示期满。

26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

A推荐书,被推荐人的德才表现;B推荐书,被推荐人的优缺点;C推荐书,推荐理由。

2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A三分之一B三分之二C二分之一

2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提出考察对象。A组织推荐;B党委主要领导;C民主推荐

29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A人大常委会;B党委;C党委组织部门。

30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的,必须交流。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A十年,司局级;B十年,处级;C八年,处级。

31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任职。A出生地B成长地C祖居地

3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A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民主集中制;B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民主集中制;C任人唯能、唯才是举,民主集中制。

33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可以连续聘任。A五年;B三年;C六年。

34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或者()等方式进行表决。A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B口头表决,鼓掌通过,无记名投票;C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35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推荐。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中的代表人物参加。A差额定向,无党派人士;B全额定向,无党派人士;C全额定向,社会团体

36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A三分之二;B二分之一;C三分之一。

37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A干部管理权限,主要责任人;B干部管理权限,相关责任人;C分级管理原则,主要责任人

38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觉接受()监督和()监督。A党内,群众B组织,群众C组织,舆论

39《干部任用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A内设机构B事业单位C直属机构

40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A用期制度;B前公示制度;C聘任制。

41领导班子换届,由()根据()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A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本级党委常委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B上级党委书记办公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本级党委常委会,上级党委组织部门;C本级党委主要领导,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本级党委常委会,上级党委主要领导。

42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A与时俱进,主动;B继往开来,大胆;C与时俱进,卓有成效。

43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A直属单位领导成员;B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C直属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44要努力健全监督体系,做到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A党外监督,法律监督;B法律监督,舆论监督;C党外监督,舆论监督。

45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的责任。A分管领导成员;B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C其他直接责任人。

46民主推荐包括()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内有效。A无记名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一年;B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一年;C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半年。

47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A领导成员,部分工作部门;B主要领导成员,部分工作部门;C主要领导成员,工作部门。

4

8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选,应当事先向派、()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A领导成员,工商联;B主要领导成员,工商联;C主要领导成员,社会团体。49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A严重后果,主要领导人;B后果,主要责任人;C严重后果,主要责任人。

50《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精神,就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用()、民主的方法、()、严格的纪律,把干部选准用好,把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好,从组织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A科学的制度,严密的程序;B完备的理论,严格的条件;C科学的制度,严格的条件。

二、判断式选择题

51《干部任用条例》说到底就是要解决好“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

A对;B错。

5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超出领导班子职数配备,但可以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A对;B错。

53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A对;B错。

54我们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对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考察,坚决防止和纠正重才轻德的现象。A对;B错。

5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A对;B错。

5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以后,可以适当简化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也可以用这一措施代替对干部的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A对;B错。

57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任满一届后必须交流。A对;B错。

58有近姻亲关系的,可以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审计、财务工作。A对;B错。

59把依法办事原则贯彻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就是既要使干部工作本身制度化、规范化,又要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党内其他法规相衔接,坚持在法律的范围内行动。

A对;B错。

60不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都必须由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任何个人都无权确定考察对象。A对;B错。

61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即使工作需要,也不能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更不能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A对;B错。

62需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A对;B错。

63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A对;B错。

64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保留不变。A对;B错。

65民主推荐是群众公认的基本实现形式和手段。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A对B错。

66根据干部工作的实际情况,一般来说,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书记办公会酝酿。

A对;B错。

67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用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A对;B错。

68各级党委(党组)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努力提高决策水平。A对;B错。

69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党委(党组)可直接予以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A对;B错。

70实行聘任制的领导职务,主要是指党政机关中一些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胜任的,不需要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举或者任命的领导职务。A对;B错。

71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中,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级、任职年限等资格适当放宽。A对;B错。

72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不需要进行解释或者说明。A对;B错。

73实践证明,在干部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是选好人、用好人的重要保证,也是减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效措施。A对;B错。

74坚持改革创新和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A对;B错。

75《干部任用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也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A对;B错。

76当前,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必须进一步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好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A对;B错。

77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A对;B错。

78加强干部监督,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重要保证。A对;B错。

79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A对;B错。

80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五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A对;B错。

81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可以列为考察对象。A对;B错。

82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加强干部监督工作,重点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A对;B错。

83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其中包括德、能、勤、绩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A对

;B错。84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是我们党的性质、国家政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在干部工作中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A对B错。

85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A对;B错。

86《干部任用条例》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

A对;B错。

87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A对;B错。

8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对象人数必须多于拟任职务人数。A对;B错。

89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A对;B错。

90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直接向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报告。A对;B错。

91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A对;B错。

92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工作历来是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联系在一起的,是为党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服务的。A对;B错。

93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就是要把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A对;B错。

94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A对;B错。

9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只能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A对;B错。

96干部的政绩是干部德才素质的集中表现和综合反映,是使用干部的基本依据。

A对B错。

97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A对;B错。

98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不能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A对;B错。

第4篇: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监督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中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必须遵循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违规必究的原则,坚持党委(党组)自我监督与上级党委监督相结合,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与党委(党组)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按照《条例》确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三)遵守《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和组织(人事)工作有关守则、规定的情况;

(四)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的情况。

第二章党委(党组)的监督责任

第五条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负总责:

(一)领导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任务和职责;

(二)制定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措施,研究解决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党组)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监督,指导并监督组织(人事)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五)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六条应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检查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把选人用人问题作为巡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把选人用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党

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条例》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

第七条对本地区、本单位出现的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和严重的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要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要认真吸取教训,教育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引以为戒。

第八条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各自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责任。

(一)党委(党组)书记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方针政策和目标的落实,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发挥好党委(党组)会议的集体决策和监督作用,重视和抓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

(二)分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为监督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抓好监督工作,并具体对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三)其他班子成员对同级班子和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有重要监督责任,对分管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有主要监督责任。

第三章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实行严格监督:本部门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委(党组)的决议,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的情况;落实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查处情况等。

第十条建立部务会、处(科)务会逐级审核监督制度。各干部处(科)务会必须对呈报单位呈报材料、呈报单位党委(党组)的意见、拟任人选的任职条件、考察组的考察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核。部务会讨论干部要认真审核拟任人选、任职资格条件、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对群众举报问题调查核实、所在单位的编制职数、呈报单位党委(党组)及分管领导意见等情况。

第十一条建立干部综合及监督部门复核监督制度。干部(人事)部门在考察人选确定后,应及时向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及干部综合、监督部门了解考察对象群众来信及其他信息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在考察中作调查了解。部务会前,应由干部综合处(科)或监督处(科)对拟任人选的情况、考察情况、编制职数、征求意见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主要程序实行监督。

(一)民主推荐与确定考察人选。主持下级领导班子换届的民主推荐,按照民主推荐各项规定要求,督促推荐单位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做好组织配合工作,对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并严把考察人选确定审批关。

(二)考察与确定拟任人选。对考察组的考察程序、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以及考察组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考察材料要审核把关。部务会应认真听取各考察组的考察汇报和意见,对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主要环节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三)讨论决定。对下级党委(党组)呈报拟提拔任职干部的请示及其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会议讨论的记录、民主推荐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做好会议记录。

(四)任职前公示。应对公示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对公示期间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确认不影响任职,方可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门每年牵头召开一至两次有纪检机关和监察、检察、法院、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评议监督制度。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认真地进行自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每年结合《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评议,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每年应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对违反《条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的主要监督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监督工作的落实。分管领导应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各有关处(科)室的负责人应当把好各自处(科)室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关。

第四章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干部人事纪律、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举报和查案办案中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用干部的情况和信息,要适时或定期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要认真研究和及时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使用的意见。

第十九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选拔干部的拟任人选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廉洁自律情况发表意见;参与领导班子换届及重要人事任免的考察;参与《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

第二十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违纪行为和严重的用人失察失误问题,或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案不深的,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严肃认真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监督责任人未履行监督责任,造成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发生严重违反《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党委(党组)相关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一)党委(党组)用人指导思想发生严重偏差,片面理解和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的;

(二)对违反《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或者隐瞒不报、压报不查,造成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因监督不力,党委(党组)及其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十不准”的;

(四)因监督措施不落实,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组织(人事)部门相关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监督不严,致使上会人选材料严重疏漏和失真,造成党委(党组)用人决策失察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二)因内部监督措施不落实,未按《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出现选拔程序不全或执行程序不严,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三)因检查监督制度不落实、不严格,致使本地区、本部门违反《条例》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的;

(四)因教育约束不严,对本部门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相关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一)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已掌握了选拔任用对象暴露的问题,但未能及时向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而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

(二)对本地区、本单位用人腐败和不正之风,未能及时向党委(党组)提出调查建议、及时查处或落实党委(党组)查处意见不力的;

(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5篇: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

一、明确职权,界定乡局一把手在用人问题上的权力范围与责任

乡局党政一把手的用人权,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上一级党组织,他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人事调整的建议权和推荐权;二是在本乡镇或本部门,他有中层及以下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权和决策主导权、集中权。这些权力是由其在领导班子中的核心地位所决定的。有职无权,难以发挥一把手应有的作用。有权无责,权力就会缺乏约束,为此我们分别建立了相应的责任制度。

一是推荐责任制。乡局一把手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写出书面署名推荐材料,并说明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建议使用方向和推荐理由。如被推荐人政治或经济等方面有不良反映,不如实、准确地向组织介绍干部的有关情况等,都要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近年,结合乡镇党委、人大换届,都要求党委、政府、人大主要负责人填写人事推荐责任书,署名全额推荐领导班子成员建议人选。某乡党委书记推荐了1名组织委员人选。考察组在考察时发现,该同志在经济问题上议论较多,及时给予提醒并讲清了推荐的政治责任和工作纪律。作为组织推荐的,要履行规定的工作程序,推荐本单位的优秀人才,并由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决策责任制。讨论干部任免,应充分听取考察组的意见,会前进行充分酝酿,并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定。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在调动前突击提拔干部的,不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明知干部存在问题、迁就照顾提拔任用的,或分歧较大、有争议,未经充分讨论急于决策、造成用人失误的,都要追究一把手的纪律责任。

二、规范掌权,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规定程序运行

没有程序,就没有秩序。程序是规范选人用人行为的基本依据。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运作,才能减少用人的随意性。《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基本环节都作了具体规定,使干部工作有章可循。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注意把好“四关”:

一是坚持群众公认,把好推荐关。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自1989年开始,每次换届、干部个别调整必先进行网群众推荐,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坚持群众举荐与定向推荐相结合,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相结合,对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没有一定民意的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把好考察关。干部任用必须建立在深入考察、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对没有经过考察,虽经考察、但考察不认真,或有些问题还未完全弄清的,一律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建立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要全面深入,既要看工作实绩,也要看品德作风,既要了解其在本单位的表现,也要了解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情况,使考察真正起到把关的作用。

三是坚持集体研究,把好决定关。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积极试行票决制,努力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不得临时动议,不搞“一言堂”。做到未经组织部门考察不讨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缺席不讨论,没有充分时间听取介绍和研究不讨论,进一步健全党委讨论干部任用的集体决策制度。

四是坚持按章办事,把好材料关。干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原始档案资料,具有执行依据、文件基础、日后查考等作用。对于乡镇和部门呈报干部任免材料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的,一律不予受理或要求重新办理。同时对民主推荐、考察材料、任免行文、会议记录等都统一格式要求,并经常进行检查,确保调整、任用干部的每个工作环节都有痕迹、有依据。

三、合理制权,加强对乡局中层干部的宏观管理

在加大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对乡局中层及以下干部宏观管理力度的同时,努力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程度,使一把手的权力运作与制约之间始终保持一种强有力的制衡关系。

1、实行中层干部任职预审制度。在任命前,乡镇和部门党委(党组)要把单位人员编制、职位设置、职数情况和拟任人员考察、推荐、研究等产生过程,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预报,经审核同意后正式任命。未履行预审程序的,经查核属实,一律宣布无效。这便于全面和及时掌握乡镇和部门的干部任用情况。对二级局单位副职干部由市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打破干部部门所有,逐步实现重点岗位中层干部的交流和轮岗。

2、积极推进干部任用制度改革。通过民主选举、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形式,让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走向阳光操作。从1997年开始,我市网在乡局党政机关全面推行了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公开竞争职位、任职条件,公开工作程序、公开测评推荐结果和考试成绩。通过个人自荐、文化考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等程序,择优聘用机关中层干部。积极试行村委会成员“公推直选”,让群众广泛参与,由群众直接选择,改变了过去”上面定人头,下面举拳头”的现象。

3、加大乡局党政一把手的交流力度。“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新的工作环境、人际环境对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也有利于他们放开手脚,开展工作。目前,全市乡镇党政一把手有64.1%实现了易地任职。

四、监督用权,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

1、把干部监督寓于日常管理教育之中,增强乡局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今年,我们在乡局党政一把手中先后集中开展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思想笔谈和谈心活动,教育他们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自控能力。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办事。

第6篇: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

一、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指导思想

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基本依据,以县委书记认可、州党委认可、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认可,干部群众满意的“三个认可,一个满意”为目标,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强化监督为关键,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管干部、扩大民主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运用综合措施,确保县(市)委书记正确行使用人权,推动县(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健康开展,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县域经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

1、科学规范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与充分发挥县(市)委书记用人权相统一的原则;

2、县(市)委书记在用人上行使权力与履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3、选拔任用干部充分发扬民主与严格依法办事相统一的原则;

4、规范县(市)委书记个人用人行为与规范县(市)委集体用人行为相结合的原则;

5、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6、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7、严密程序与健全制度相对应的原则。

三、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及工作措施

开展科学规范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共分调查研究、健全制度、完善提高、推广深化四个阶段。具体步骤及工作措施如下: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年12月初-2007年1月中旬)

从**年12月初开始到2007年1月中旬,县委组织部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题调研组,围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组织民意测评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总结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找准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撰写出科学规范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的调研报告,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运作奠定基础。同时,要继续按照调查研究、充实完善、总结提练的程序要求,对试点工作调研文稿进行认真修改,做好参加自治州3月中旬召开调研工作研讨会的准备。

第二阶段:健全制度(2007年1月下旬-2月底)

建立健全规范和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的相关制度。要重点围绕研究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建立健全规范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的各项制度。一是要通过研究解决好县(市)委书记用人权限的问题,着手建立健全《玛纳斯县委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县(市)委书记的用人权限,从根本上杜绝县(市)委书记违规选人用人。二是要通过研究解决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关键环节的问题,着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比如,干部动议环节,重点是防止随意动议调整干部;在干部推荐环节,要充分体现民主,保证群众公认原则落到实处,重点对干部的初始提名权进行探索;在干部考察环节,要着力解决考察失真失实的问题,防止个人干预正常的考察工作,重点对考察对象的确定进行探索;在讨论决定环节,要保证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真正做到干部任用工作集体把关、民主决策。针对以上关键环节要着手建立健全《玛纳斯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玛纳斯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制度》、《科学的干部考察评价体系》等制度,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的规则和程序,形成更加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体系。三是要通过研究解决好各级组织及其负责人特别是县(市)委书记用人方面应负责任的问题,建立健全《玛纳斯县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增强各级组织及其负责人特别是县(市)委书记选拔任用干部的责任意识,促使其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四是要通过研究解决好《条例》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玛纳斯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玛纳斯县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保证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沿着正确轨道运行。同时,全面修订2002年以来制定的《玛纳斯县干部工作十五项制度》和《玛纳斯县干部工作十个实施办法》,对十五项制度和十个实施办法中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11个法规性文件有冲突的立即废止,未完善的进一步修订完善,以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需要。

第三阶段:完善提高(2007年2月底-5月下旬)

1、积极开展调研试点实践工作。3月中下旬,县委要按照规范后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相关制度,尝试开展一次“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实践工作,并本着边调研、边实践、边总结、边规范的精神,对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相关制度进行认真修定和完善,力求使各项制度既体现出科学规范用人行为,又便于组织部门具体操作实施。

2、要认真做好参加自治州5月中旬召开制度研究交流会的准备工作,对规范后的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大会交流,并要吸收借鉴其他县市开展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我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相关制度。

第四阶段:推广深化(2007年6月上旬-9月下旬)

1、要结合乡(镇)人大、政府换届选举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查找不足,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好的制度,并注意及时进行总结,不断地完善和充实全县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相关制度,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运用和推行,不断提升全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整体水平。

2、认真总结开展调研试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提前做好参加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调研试点工作座谈会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做好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1、健全完善全县干部人事档案。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新要求,从各单位抽调3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利用3个月时间对全县科级干部、党群口和公检法一般干部档案进行整理,按照“六有”(即有干部履历表、自传,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学历、培训材料,政审材料,违纪材料,任免材料)的要求,做到统一整理,拾遗补缺,进一步地完善干部人事档案。

2、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实录。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后的每次干部任免相关印证资料全部整理装订成卷。在装订时要做到每次干部任免“十五有”,即:一是有动议请示及县委动议批复;二是有干部考察方案;三是有干部考察预告(总的,分单位);四是有干部推荐情况汇总;五是有干部考察材料(含推荐情况、测评情况、年度考核情况、考察日期、考察人);六是有考察预告回执;七是有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表(两次征求意见,第一次是在重点考察对象确定时、第二次是在上常委会之前);八是有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函及回复(特指双重管理单位);九是有征求分管县领导及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意见书面材料;十是有干部任免提案;十一是有全委会征求意见表(县委委员征求表决意见、候补委员征求意见登记表);十二是有常委会表决票;十三是有谈话记录;十四是有干部任用公示(总公示、分单位公示);十五是有部务会、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全委会会议记录,力求做到对各个环节的情况都进行详实记录。

3、及时收集整理开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中形成的其它相关档案资料,以此来印证全县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

第7篇: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

一、明确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责任要求。

从《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来看,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决定任用是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要避免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首先必须明确三个环节的责任要求。

(一)推荐责任。坚持“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推荐程序,明确推荐责任要求。

1、单位推荐责任

(1)组织人事部门的民主推荐是根据职位空缺和个别提拔任用进行民主推荐,在推荐过程中,要按照空缺职位和个别提拔职位的要求,明确推荐条件、范围、职位,按照民主推荐的要求进行民主推荐。

(2)各级党委(党组)推荐本单位优秀人才,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所推荐人选必须是本单位后备干部,且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推荐工作结束后由党委(党组)写出书面推荐材料上报。

2、个人推荐责任要求。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才,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领导干部应本着对组织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举荐自己熟悉和了解的优秀人才。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填写推荐表,写出书面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和拟任职务,并且本人签名承担责任。

3、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责任要求。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应是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应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他人负责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坚持独立思考,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如实推荐干部。

4、负责民主推荐工作人员的责任。民主推荐组织者对民主推荐全过程负责,负责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并提出有关要求。负责维护推荐秩序,清点人数,分发和回收推荐表,做好民主推荐的统计汇总工作。

(二)考察责任。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干部考察工作。

1、组织考察工作单位的责任:应根据考察任务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培训考察人员;建立干部考察登记制度,如考察工作人员姓名、考察的单位及时间、被考察人的姓名及职务、谈话人数和名单、参加民主推荐人数、考察结果等都如实进行登记,整理综述考察资料。

2、考察组的责任。实行考察组长负责制,考察组应根据考察任务和考察方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详细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形成干部考察材料,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优缺点,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提出具体的使用意见。

3、参与谈话对象的责任。应按照考察组的要求,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干部个人负责的态度,如实反映被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表现,并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

4、被考察对象的责任。积极配合考察工作,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如实汇报自己的情况,主动反映自己的问题或缺点。

5、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责任。按照考察组的要求配合考察组做好考察工作,搞好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组织工作,如实提供被考察对象档案材料,近期考核情况和工作业绩表现等。

6、审查部门的责任。纪检、监察、政法、审计、计生等执纪执法部门要指定专人对考察对象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写出具体审查材料。

(三)任用责任。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任用干部。

1、组织人事部门酝酿提名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对已经考察的干部人选要进行充分酝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向党委(党组)提交讨论任用人选。没有经过考察或考察时群众反映有问题尚未查清的人选,暂缓提交党委(党组)讨论,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人选应报送真实、规范的简介材料。

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的责任。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党组)会议。不准个人决定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意见。党委(党组)到会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党委(党组)成员对讨论决定任用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3、实行任前公示的责任。对经讨论决定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任前公示,并认真掌握和调查核实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影响干部任用的,应提出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议。

二、科学制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标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属选人用人失误。

1、任职后发现任职前有经济或其他问题,按规定不能提拔任用的。

2、任职试用期间或任职近期内因个人品德、能力、水平等不具备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明显不胜任现职的;

3、在选人用人过程中,有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选拔任用干部不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任职资格的;

4、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

5、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纪律选人用人的。

三、明确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内容

明确界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内容,是建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的前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是多方面的,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来看,容易导致选人用人失察失误主要有三个环节,即推荐失误、考察失误、决策失误。

(一)推荐失误。民主推荐是选人用人最基础的环节,推荐结果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选人用人的质量,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推荐的主体分为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和单位党组织推荐及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1、领导干部个人提名或推荐失误。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个人在推荐提名干部时,动机不纯,不负责任地推荐干部,包括凭个人好恶、私人感情进行推荐;或收受财物进行利益交易;或凭个人的地位、权力和影响,向组织部门施加压力的:或推荐干部时,不如实向组织介绍真实情况的。

2、单位党组织推荐失误。主要包括单位党组织不按《干部作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民主推荐的;不如实向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结果,歪曲民意,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单位推荐干部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的。

3、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失误。主要包括民主推荐时,应有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而没有实地组织推荐的;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时,不坚持原则不按程序办事的;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推荐结果,隐瞒事实、歪曲民意的;泄露民主推荐结果的。

(二)考察失误。考察是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能否选准人用好人,考察环节起着重要的作用,考察过程中容易导致失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拟定考察对象的失误。考察对象应根据民主推荐结果进行确定,尽管有量化的标准来参考,但如果没有正确把握,也容易出现失误。主要包括,没有科学地分析民主推荐结果,简单地以票取人的;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少数或个人确定考察对象的。

2、组织考察的失误。组织考察的失误主要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没有按规定制定考察方案,随意进行考察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派出的考察组成员素质把握不严或考察成员少于2人的;需要回避没有回避的;违反考察工作纪律,泄露考察机密,造成考察失真失实的。

3、考察人员的失误。考察人员的失误主要是指考察组成员在考察过程中的失误,主要包括没有按考察方案进行考察的;考察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深入调查核实,未作了解或了解不清的;隐瞒考察事实真相的;违反考察纪律,吃请收礼、通风报信、泄露考察机密的;考察材料反映不真实,不全面、不具体的。

4、被谈话人的失误。被谈话人的失误主要包括:被谈话人(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如实向考察组反映真实情况的;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真相,刻意中伤或夸大其词的。

5、审核把关的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的基础上对其人选的审核把关失误主要包括,拟任用人选的基本情况不准确的(包括工龄、学历、年龄、任职资格、培训等);按照规定没有征求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的;对人选的综合评价不准确的。

(三)决策任用的失误。决策任用是选人用人的最后环节,也是综合选人用人前几个环节的最后结果,这一环节的失误主体是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委(党组)。失误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人事部门提名酝酿的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将没有经考察或未经过酝酿和征求意见的干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未经过书记办公会酝酿,直接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

2、讨论决定的失误。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参加讨论的成员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临时动议决定任免干部的;党委(党组)成员个人决策干部任免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经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见,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并作出用人决策的。

四、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

选人用人的各个环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既有密切联系,又有相对独立性,如果在某一环节发生失察失误,则有可能导致在选人用人结果上的失误。因此,对选人用人中出现的失误,应分清是在哪一个环节中出现的失察失误,然后,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以教育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对推荐阶段的责任追究。推荐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单位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等形式。不论什么形式的推荐,都必须坚持谁推荐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以便于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被推荐人任命后,如在试用期内发现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推荐人或组织者的推荐责任,推荐人应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对推荐材料不实,有夸大被推荐人的德才表现的,或在推荐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意欺骗组织的,应给予推荐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推荐过程中收受被推荐人的财物、谋取私利者,应给予通报批评、诫勉、降职、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推荐人的刑事责任。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带“病”上任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失误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对考察阶段的责任追究。对干部的考察,必须明确考察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考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内容、方法、要求和程序办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对在考察过程中,恶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借机谋取私利、跑风漏气、打击报复者,情节较轻的,应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处分,同时,调离工作岗位。对考察人员在考察过程中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深入,没能发现被考察者任前之“病”,一年内发生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考察人员通报批评、诫勉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任免(审批)阶段的责任追究。讨论研究干部的任免(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1)对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重大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相应的处分。(2)对程序上走了过场,实际上是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造成用人失误,给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辞职或免职,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3)主要领导有提示、授意、暗示下属,发表带框框意见,影响干部公正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4)对有异议、问题不清的任免对象没有停止审议,继续做出任免决定,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5)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纪律决定任用干部的,已作出的干部决定一律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建立健全选人用人责任机制

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所造成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实行责任追究只是减少和避免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一种补救措施,要真正减少和避免选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误,必须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责任机制,形成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责任追究的科学选人用人体系。

一是要建立健全干部推荐责任机制。在推荐干部时,不论是单位党组织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推荐,还是领导干部推荐都必须规范推荐程序,明确推荐干部的范围、形式、对象、责任等,对所推荐的干部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必须填写《领导干部推荐表》,并附上署名的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内容应包括被推荐者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情况,重点介绍政治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应如实地反映被推荐者的主要缺点和不足,凡因推荐失当,造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等后果的,推荐者或推荐单位第一责任人就应受到责任追究。

第8篇: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

论文关键词: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监督

监督,《辞海》解释为监察、督促。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监督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延伸。当今,监督是指对不正之风进行斗争和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已成为民主或民主政治的重要范畴。如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就是个人或组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

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必须扩大民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程序贯彻了原则,体现了标准,是规范选人用人行为的基本依据。把人选准用好,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把民主监督落实到选人用人的每一个程序中。

1.坚持“群众公认”

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要倾听民声,尊重民意,集中民智,以群众公认来评价人的优劣和功过是非。一是要多倾听民声。要努力创造尽可能多的机会和条件让群众参与,确保群众畅所欲言,行使民主权利。一个忠诚实践“三个代表”,有较强工作能力,为民办实事的人,自然会受到群众的好评。而一个没有工作责任心和能力水平一般的人,决不会被群众所信任。二是充分尊重民意。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要按标准认真审查推荐人选,达不到规定资格、条件和得票较少的不准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不在前列,又无充足理由的,未经集体研究的,均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不上会;没有经过充分酝酿和讨论不作决定;集体讨论时多数人不同意不能通过;没有经过依法任免的要责成其改正,杜绝临时动议。三是不准变通程序。要把民主推荐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必经程序;把民意测评和民主评议作为考察对象的必备环节;把推荐结果作为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严格履行程序,把监督的关口前移,上一道程序没完成不能进入下一道程序,做到履行程序不变通(即坚持程序一步不缺;严守程序一步不错;操作程序一步不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才能使《干部任用条例》程序真正成为不正之风不可逾越的屏障。

2.严格“民主推荐”

《干部任用条例》对选人用人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民主推荐。一是赋予群众“四个权力”。让群众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实际上是对选准人用好人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人的德才素质如何,关键是要经得起群众的检验,凡是未经群众推荐的人坚决不用;凡是大多数群众拥护的,要大胆提拔;凡是大多数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对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才能有效避免“少数人选人”的现象,腐败现象就能得到更有效的抑制。二是要强化监督的职能。要严明考察纪律,强化监督的职能,做到准确规范。在提交党委讨论前,要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监察部门依据考察办法对考察程序,建议拟任人选的情况等予以审核,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行使监督的过程中,要严格按标准执行,做到有错必纠,有漏必查,执纪必严。三是不准随意指名推荐人选。企业领导个人推荐人选,必须署名书面推荐材料,客观公正介绍被推荐人的情况;不准指名确定考察对象;不准推荐本人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私自设置附加条件,个人引导推荐和随意缩小或改变推荐范围。考察对象必须在推荐票较多的人选中产生。

3.畅通“民主渠道”

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开辟和顺通群众监督和反映意见的渠道,发挥监督的作用。一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把群众的呼声当作第一信号,一切以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为标准。把选人用人与群众推荐、民主评议统一起来,对任免事项分歧较大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还未调查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群众才会知无不言,才能去伪存真,真正把那些“靠得住,有本事”的优秀人才推荐出来。二是要规范决策程序。在群众推荐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讨论决定”等程序。用《干部任用条例》来规范具体操作程序,掌握选准人用好人的方法,强化对用人决策的监督,既要防止不按程序办事,使制度形同虚设;又要防止“认认真真走过场”,置程序于不顾。三是要加大选拔任用的透明度。要把人选准用好,就必须充分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广泛吸取群众意见,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把党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政策、标准交给群众,把选拔的职位、条件向群众公开,把拟任人选的情况介绍给群众,使群众心中有数,让群众有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调动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积极性,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对推荐人选的德才和政绩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必须健全机制

有效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杜绝选拔任用干部中的腐败现象,必须克服重提拔、轻监督和无管理的倾向,要构建一套科学合理、权责明晰、简便管用、惩诫有力、协调统一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的制度规范体系。

1.健全科学的考察监督机制

在选人用人的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程序不健全或监督机制不完善有关。再好的监督机制,都由人来执行。一是不断完善考察方法。要探索有效考察方法和途径,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调查核实、考核面谈等方法,延伸拓展考察拟任人选范围和内容。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既能听其言,又能察其行,还能知其德;通过个别谈话等方法,能使职工畅所欲言,说出对拟任人选的真实看法。二是重视平时考察积累。选人用人并非一定要在任前进行集中民主测评和考察,突击考察人为因素较多,反而不能全面真实评价一个人。要避免任前集中考察种种弊端,把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的结果、评选优秀共产党员的材料、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的结果、年终评比先进工作者的材料等汇总于组织部门,以求知其优劣长短,才能客观真实反映拟任人选的工作能力、自身素质和领导水平。三是注重考察有否发展潜力。拟任人选被推荐为晋升者,则把平时考察材料与任前考察材料联系起来分析取舍,要坚持显绩和潜能相结合,考察拟任人选要看其已干出的实绩,更要看这些实绩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是否有益,不仅要看他已显示出来的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还要看理论储备、思想涵养等潜在因素,以当好“伯乐”选好“千里马”。

2.建立规范的绩效考评体系

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要求,把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内容作为考评拟任人选素质的重要依据。一是制定合理的绩效评价方法。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考评内容,以实绩为核心,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方法,按(2∶2∶1∶4∶1)的权重赋分(总权数10)进行分解,采用量化指标,对照评价标准,对每一小项都赋以适当分数进行定量考核。对被考评拟任人选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效益和工作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真实、全面的综合效绩评价。二是用科学的评价手段。要吸收现代人才测评技术、心理测评技术及统计分析方法,将定量、定性的考核结果,通过定量和定性的对比分析,将所有被考评拟任人选的评价得分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大类,评价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成绩和不足。三是考评内容实行“评分制”。考评既看分数又不唯分数,一切用事实说话。避免评委在评分中只凭“印象”打分,影响评分的客观性;消除群众在评分中“随意”和“感情”打分,影响民意的真实性,才能有效防止“高分者未必高能,绩优者未必高能”的错位现象。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公开公正没有“内定”,只有平等竞争;没有特殊例外,只有一视同仁;没有关系照顾,只有惟才是举。一是要公开公正。公开才能保证公正,公正才能平等竞争。它是选人用人中重要的民主取向、题中之义。要把拟任人选的资格条件、笔试面试、考察考核、任前公示等方法步骤,该公开的都予以公开,不搞“暗箱操作”,以扩大拟任人选的透明度,让群众能更多地参与和监督。二是要竞争择优。要以民主化和制度化为基础,以科学化和规范化为手段,把公开、平等作为竞争和择优的必要条件;把民主推荐、任前公示作为公开、平等的重要形式,使之交互发挥作用,为广大“愿为者”、“能为者”和“有为者”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三是要保证公正。在考察拟任人选过程时间和内容的安排上,实行考察预告和公开考察制度。每一个环节都有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开设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查实,没有问题的,大胆使用;查有问题的,认真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群众,使公开选拔工作始终在健全的监督机制下运行。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必须把握标准

考察准确,任用才能得当;考察失真,任用必然失误。为解决干部考察失真失实的问题,必须拓宽选人视野,实行标本兼治,减少用人失察,提高干部考察的真实性。

1.把握标准注重实绩

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考察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确保拟任人选在思想素质、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等方面符合任职条件。一是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当今,要注重选拔任用政治清醒、信念坚定,善于学习、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坚持原则、弘扬正气的人。同时,要注意发现那些埋头苦干、任劳任怨,政绩突出而不事张扬的人。对那些不顾大局、不讲原则、吹捧逢迎、见风使舵、争名夺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跑官要官的人,不仅不能提拔重用,而且要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二是准确评价实绩能力。实绩是拟任人选“德才”素质的集中表现和综合反映,是衡量拟任人选综合素质高低的尺度。求真务实就是坚持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把工作立足点放在真抓实干上,狠抓落实,务实求效。把能否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标准来检验拟任人选的思想素质和驾驭能力。三是分析实绩环境条件。要用辩证的观点和综合分析的方法,来评价拟任人选的实绩、能力和水平。既要看当前工作的成绩,又要看过去的基础;既要看办事能力,又要看创新和决策能力。注重实绩,分析与实绩相关的因素和条件,透过实绩表象,看实绩本质,更重要的是检验它实与不实,才能对拟任人选作出客观的分析和公正的评定。

2.明确环节全程公开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考察程序,客观公正评价拟任人选的德才表现,把民主推荐作为确定拟任人选的必经程序;把考察预告作为拟任人选的事前监督;把民意测评作为拟任人选的必要手段;把推荐结果作为拟任人选的重要依据。一是要加大公开选拔的力度。把选拔的标准交给职工,把任用的职位公布于众,实现考察工作的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在公选过程中做到“五公开”(公开职位、资格条件、报名人数、工作程序和选拔结果),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等每个阶段的结果通过《长兴发电报》等媒体和0A公告,让群众监督。二是要优化全程监督的方法。在全程监督的方法上,既要继承传统又要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核心作用,又要注重其他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既要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监督,又要抓好选人用人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督网络,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职机构监督,既有组织部门监督,又有群众举报监督,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置于法纪的有效监督之下。三是要对考察材料负责。坚持在考察拟任人选过程中,本着对企业负责和对本人负责的原则,对考察结论要有事实根据,考察后要公开考察结果。通过公示征求群众意见,进一步加以修正和完善,使考察材料更能准确反映出拟任人选的真实面貌,才能真正掌握了拟任人选的真实情况。

3.拓宽途径延伸考察

一个人的生活圈、社交圈和状况,是反映拟任人选的思想境界高低的标尺。人前人后两个样,不能用;上班下班都称好,才够格,要做好“八小时以外”的延伸考察。一是要拓宽考察途径。要听取拟任人选的领导和同事的意见,还要广泛听取职工反映的情况;不仅要考察其工作圈的情况,还要考察其生活圈和社交圈的情况;不仅要考察其自身表现情况,还要考察其家属(子女)的表现情况。二是要考察其生活圈。如今,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的道德观念都趋向多元化,面对物欲横流的生活之潮和纷繁复杂的市侩之风,很多人往往把持不住自己。应着眼于五看:看生活作风是否正派,家庭关系是否和睦,经济状况是否正常,邻里关系是否融洽,业余爱好是否健康。三是要考察其社交圈。要注重深入了解知情人,它是全面了解拟任人选的一个重要渠道。古人云:“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很难想象一门心思搞歪门邪道的人,能会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应着眼于三看:看其交友择友中表现出的社会观念,看其社交活动中表现出的社会责任,看其社交活动中表现出的社会公德。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必须落实责任

监督要综合运用党内、法规、群众、舆论等监督,在选人用人等各个程序上,实行全过程监督,落实层层责任制。

1.构建权责相宜的目标责任制

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主体包括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党员、干部和群众。一是明确各自的职责。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查处;干部监督部门就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信息进行交流和沟通;企业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向上级监督部门进行举报和申诉。二是完善目标责任制。通过构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体目标责任体系,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方式、方法、途径和操作实现具体化、规范化,使监督主体内部既有明确、科学的职能分工,又有密切、和谐的合作,把不同层次、不同职能的监督主体整合为协调运转的有机系统。三是加强试用期的监督。加强对干部试用期间表现情况的监督,建立组织部门与试用期干部所在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制订试用期干部的工作责任制,明确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责任。公开选拔的年轻干部一年试用期满,经组织考察称职的,履行聘任手续;不称职的,仍然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

2.建立考察失责的追究制度

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失真失实等问题,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用人失察进行责任追究。一是对考察人员素质有要求。对考察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考察不细致,发现拟任人选有严重问题却隐瞒真相没有如实汇报;在考察中不广泛听取意见,只找个别人谈话,进行暗示、庇护、诱导,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利用考察之机为家属、亲友谋取照顾等价交换,以及泄露考察情况,影响企业领导班子团结等错误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二是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责任追究是追究用人失察、防范失真失实的重要措施,就是要从源头上堵住用人失察失误。要制定责任追究有关制度,对在干部推荐、考察和决定等环节中的责任主体、内容和认定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本着“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理。三要形成监督合力。健全监督体系,做到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职工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要落实监督责任,做到事前防范,预先设防。各级党委要对决定任免负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干部任用条例》程序和考察情况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查处负责。

3.加强纪检监察的队伍建设

第9篇:干部选拔任用考察材料范文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完善能上能下、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从严监督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干部健康成长、充分施展才能的社会环境机制;建立起一套与我州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干部工作制度,加快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

第二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探索党管干部的多种实现形式;坚持干部的“四化”方针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选用“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的干部;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改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快党内民主化进程;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严格执行制度,履行程序。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从企事业单位选拔到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须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第七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推荐

第八条推荐考察人选主要包括民主推荐、组织推荐、个人推荐等形式。

1、民主推荐。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方法。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通常情况下,两种方式应同时采用,互相补充,互相印证,综合分析。

民主推荐分为定向推荐和非定向推荐。定向推荐,是针对具体的职位的人选推荐,包括全额定向推荐和个别定向推荐。全额定向推荐是指对应领导班子职位设置,推荐整个班子组成人选,适用于领导班子换届。个别定向推荐是指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进行的推荐。非定向推荐是指提出任职级别要求,不明确具体拟任职务的推荐,适用于跨县(市)、跨部门领导干部选拔、竞争上岗和后备干部选拔。

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效。

2、组织推荐。是指根据工作和配备领导班子的需要,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提名考察对象的一种推荐领导职务人选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组织推荐考察对象,必须是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组织推荐要以党委(党组)名义填写干部推荐表,详细介绍被推荐人的简历,全面准确地评价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并形成综合材料,报送组织部门。

3、个人推荐。是指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领导职务人选的一种方式。个人推荐必须按照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和资格进行推荐,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详细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并申明与被推荐者的关系。

个人推荐的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未经民主推荐或虽经民主推荐,但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九条民主推荐的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推荐人选时,应充分考虑到班子的年龄、知识、专业等结构需要,注意推荐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确定考察人选要把会议投票和个别谈话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民主推荐票达不到50%的,不能作为考察人选;非定向推荐如果推荐票分散,没有获推荐票50%以上的人选,对得票相对较多的前3名人选进行第二次民主推荐,如推荐票仍没有超过50%的人选,不再进行民主推荐。实行差额推荐,如果第一次推荐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人选,可对票数相对集中的人选进行第二次推荐;第二次推荐仍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人选,不再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条民主推荐的参加范围。除《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人员外,县市党委、政府换届和届中调整时,参加推荐党政领导干部的人员可扩大到党代表、部分非领导干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离退休老干部;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有的还可以扩大到有工作指导和服务关系的单位及部门负责人;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参加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2/3以上。

对拟跨县(市)、跨部门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在人选现工作单位或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由上级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通过适当的方式民主推荐预告;

2、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3、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4、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5、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时,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要遵循以下程序:一是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人选进行酝酿;二是有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三是经本级党委将考察对象名单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四是对拟新进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成员,纪委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时,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与空缺职位一般按2:1掌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人选数与相应职位一般按3:1掌握。

第四章考察办法

第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十四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考察的目的、任务、内容、方法、步骤及有关要求等。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的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提前一定时间,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六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分管的下级单位、部门或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考察组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对所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后,形成反映考察对象表现情况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九条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党委(党组)上报的请示文件、考察方案、考察预告、考察公告、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自述材料、审计结论材料、部长办公会(常委会)讨论决定情况、公示结果、试用期干部考察材料、干部任免通知。

第五章酝酿和决定任职

第二十条酝酿是指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干部任免之前,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工作。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书记办公会酝酿。个别酝酿是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就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与相关单位领导成员进行的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的工作。书记办公会酝酿的内容包括:职位空缺情况,领导班子结构要求,拟任职位要求,拟任人选基本情况,主要简历,优缺点,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情况,呈报单位意见,个别酝酿情况。

第二十一条酝酿的范围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确定,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在本级党委(党组)有关领导成员酝酿。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还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地方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还应当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二十三条酝酿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作好记载,以客观反映酝酿的内容和进程,为日后分析、研究、整理有关资料提供依据,也便于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二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票决制范围

1、县(市)党委、政府、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正职拟任免人选,由州委常委会提名,州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2、州委、州政府秘书长,州委、州政府工作部门和州委直接管理的州直企事业单位正职拟任免人选,经州委常委会酝酿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逐步做到由州委常委会提名,州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3、由州委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其他干部,全部由州委常委会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票决制程序

1、介绍情况。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免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集体讨论。

3、投票表决。参加会议人员填写《中共延边州委常委会(全委会)任免干部表决票》,表明自己对列入表决范围的人选“同意”、“不同意”、“缓议”的意见。表决后,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机关人员当场计票、监票。

4、形成决定。会议主持人在计票结果汇总表上签字,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因故未到会的常委或全委会委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表决结果。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八条当与会成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停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九条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党委会或全委会表决未获通过的干部,本次会议不得再推荐作为其他职务人选;拟任职位出现空缺,本次会议不得另提人选。会后经组织部门进一步考察,确属适合担任拟任职务的,经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可在下次会议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连续两次表决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第三十条需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县级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至十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副县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时间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十六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六章公开选拔

第三十七条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纪检机关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监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做到全程公开、全程监督。

第三十八条适用职位和范围

1、适用职位。公开选拔适用于除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职位外的州直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职位人选。

2、适用范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可在全州或某一系统范围内进行;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位人选可根据实际情况拓宽选拔范围。

第三十九条报名条件和资格

1、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2、符合公开选拔领导职位人选应具备的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和学历等资格条件。

3、有特殊要求的职位人选,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附加相应的条件。

第四十条工作程序

1、制定选拔方案。公开选拔前,要对拟选拔职位所需人才资源进行充分的分析预测,确定报名范围、条件资格和各环节筛选比例(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经笔试进入面试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在5:1左右,经面试合格进入考察范围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在3:1左右),拟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方案,报党委审批。

2、公告。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拟选拔职位、报名条件资格、选拔程序和方法。

3、报名与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职位条件要求进行。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级、任职年龄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

4、统一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考试工作应由组织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试题一般从州级以上题库中提取,也可由具有实践经验、掌握拟选拔职位专业知识的人员命制。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法,也可根据实际,使用一些现代人才测评手段。

5、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根据考试成绩,按照选拔方案规定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进行。组织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差额拟任人选或者拟推荐提名人选意见。

6、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或者拟推荐提名人选。属越级提拔的人选,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是暂时空缺,但应当在公布选拔结果时予以说明。

7、公示和公布选拔结果。对拟任人选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任命,并公布选拔结果。

第四十一条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经笔试合格进入面试,没有被任用的人选,经公示没有问题的,纳入到州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

第七章干部交流、回避

第四十二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十三条交流的范围是:担任州直工作部门和县(市)机关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四十四条交流的重点是:州委、州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县(市)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交流:

1、在成长地担任、拟任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

2、县(市)党政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和副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的;

3、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的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和副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8年的;

4、党委、政府其它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同一部门领导岗位任职满8年的。

第四十六条同一县(市)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异地交流。

第四十七条县(市)党政领导成员一经当选或任职,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四十八条领导干部任职遇到下列情况应当回避:

1、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双方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或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

2、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3、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1、年龄满55周岁的;

2、因健康原因影响工作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5、任职试用期未结束的;

6、其他不适合交流的。

第五十条干部交流的相关措施

1、把干部交流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努力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对那些在基层和艰苦地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

2、被交流干部的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工作、入学、入托、就业、住房等应优先安排。

第八章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

第五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于不称职领导干部,应及时予以调整:

1、思想政治素质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上级党组织和政府有关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落实,给全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不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作风专断,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或科学论证,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3、拉帮结伙,制造矛盾,难以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或者对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应承担主要责任,上级组织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的;

4、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精神不振,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工作实绩差,连续2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

5、形式主义严重,作风漂浮,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利益,或因工作失职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的;

6、为政不廉,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他人牟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或在3年内受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7、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被依法判刑,本人负有重要责任,严重影响领导干部本人形象,难以正常履行公务的;

8、因或犯其他错误,纪检、监察部门确定给予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但建议免职的;

9、根据任期内(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认定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负直接领导责任的;

10、违反《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严重失误的;

11、在事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危的紧要关头旁观退缩、临阵脱逃或不听调遣的;

12、组织领导能力弱,不能适应现岗位工作,难以履行职责,致使单位工作或分管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的;

13、群众威信低。在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或不称职票与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2/5(其中不称职票超过1/5),经考核确属不称职的;

14、不遵守组织纪律,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3天内无故不报到或到新的工作岗位后不履行职责,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15、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或经组织诫勉谈话后仍未改正错误的;

16、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这项工作的副职没有能力解决问题,导致这项工作在次年度再次被否决的;

17、在上级对干部考核、调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甚至有包庇和隐瞒错误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18、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7天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

19、一年内连续病休半年以上或两年累计病休一年以上,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20、发生其他与领导干部身份不相称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五十二条确定不称职领导干部,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1、严格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调整对象。

2、对考核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反馈,听取本人的意见和申辩。

3、提出调整意见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对需按法定程序任免的干部,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4、对决定调整的干部,主管领导或组织部门要与其进行谈话。

第五十三条对确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视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的程序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处理。具体为:

1、对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也可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2、对担任现职经验不够,开展工作有困难,但基本素质好,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可下派锻炼或免职安排培训、进修。

3、对不适应现职领导岗位,但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可免去现职,安排其从事所熟悉的专业技术工作。

4、对政治素质不高,缺乏事业心,思想作风不正,为政不廉,群众不信任的,免去现职,不再安排其它职务。

5、领导干部因志趣不投、用非所长、自身性格等个人原因或者个人健康、能力局限等其他原因不愿意、不适宜继续在领导岗位工作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愿提出辞职。

6、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适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7、单位(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对拟责令辞职的对象存在的问题,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必要时还要征求纪检机关的意见。要将调查核实结果与干部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8、对因身体条件差,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离岗休息一年以上,难以履行现职岗位职责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可改任非领导职务。

9、对有些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还可以采取离岗退养、提前退休等途径加以调整。

第五十四条被调整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相当于原级别或高于原级别的领导职务。

第五十五条被调整的领导干部,在新工作岗位一年以上,改进明显,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九章领导干部待岗制

第五十六条经组织考察群众评议,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近期没有合适岗位安排的县级领导干部和因机构合并、撤消或因领导职数减少,未能安排上岗的领导干部,免职待岗,保留原级别待遇。

第五十七条领导干部待岗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从任免机关决定之日起执行),特殊情况由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十八条正职领导干部待岗,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部门可以安排抽调待岗人员参加阶段性工作、进行集中培训或挂职锻炼。所在单位党组织要配合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待岗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可以安排适当具体工作。待岗期间,待岗人员不得干预所在单位班子工作,不得私自从事其他工作。

第六十条待岗结束后,由组织部门对待岗人员进行考察,根据待岗期间的综合表现,提出重新安排建议: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应予以优先选用或提拔重用;表现一般的,可比照原职级安排非领导职务或在保留原级别待遇的基础上,安排到下一级职位任职;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能有效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仍无明显转变的,不再保留原级别待遇,降级安排其他工作或按有关规定处理;接近离退休年龄的待岗人员,不再安排领导职务。

第十章后备干部选拔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州管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六十二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2、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下一级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副职的后备干部。

3、年龄一般为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

6、身体健康。

第六十三条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

第六十四条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1、后备干部一般应当以40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35岁以下的后备干部,州直部门一般要有1至2名,各县(市)一般要有5名以上。

2、后备干部队伍中,调剂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3、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所占比例,县(市)应当不少于20%,州直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也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朝鲜族后备干部的数量,应当与州管党政领导班子中朝鲜族领导干部所占比例相适应。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

4、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方面的干部,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六十五条选拔后备干部的程序

1、正职后备干部,由州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州委研究认定。

2、副职后备干部,由呈报单位党委(党组)依据民主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要求,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州委组织部考察。副职后备干部人选由州委组织部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差额考察认定,并以适当形式向呈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

第六十六条选拔后备干部的要求及方式

1、选拔后备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把关,特别要把好政治关。要全面考察建议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发展潜力,注意了解其熟悉的领域和主要专长。

2、选拔后备干部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不仅要从党政机关选拔,还应当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州直各部门的后备干部,可以在本系统内选拔。

3、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调整工作一并进行;可以采用考察认定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公开选拔的方式。

4、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中定向选拔后备干部。

第六十七条后备干部的培养

1、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2、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提高素质。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着重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要重点做好党政正职和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3、对后备干部进行较为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历史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

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后备干部的特点和干部本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选送到党校、行政院校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或者国外、境外考察和培训;组织对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实际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理论研讨。

后备干部在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5年内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

4、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实行岗位轮换,安排分管常务工作或者担任其他与培训方向相关的重要职务;分配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选派到基层特别是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或者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以及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单位任职、挂职;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挂职、任职等。

第六十八条后备干部的管理

1、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考察材料及培养方案、民主推荐情况、民主评议情况、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后备干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后备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

2、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后备干部队伍数量和结构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充实。

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提拔使用;

(2)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3)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4)年度考核不称职;

(5)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

(6)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任繁重工作任务;

(7)年龄偏大;

(8)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

第六十九条后备干部的任用

1、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任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后备干部可在不同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统一调配使用,以优化后备干部资源配置。

2、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一章纪律与监督

第七十条民主推荐纪律

1、不准违反推荐程序,推荐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的人选,不准随意缩小推荐范围。

2、不准个人以未署名的推荐材料向组织推荐干部。

3、不准个人以组织名义推荐干部,不准利用自己的职权授意或组织施压,推荐本人的配偶、子女、亲友、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4、不准借推荐之机封官许愿,打击报复,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5、不准借推荐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参加推荐对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接受被推荐对象的礼品、礼金。

6、不准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推荐之机授意推荐某人、不推荐某人或搞其他非组织活动,通过各种途径跑官要官买官。

第七十一条考察纪律

1、考察组必须严格履行考察工作程序,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不准擅自改变考察程序、考察对象,缩小考察范围。

2、考察组必须在考察组集体分析讨论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评价考察对象,写出署名考察材料,提出干部任用或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

3、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与考察相关的情况。

第七十二条任用纪律

1、党委(党组)研究干部必须保证有2/3以上成员到会,安排足够时间听取情况,充分讨论,表决时必须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不准强行作出任免决定。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凡未经推荐、考核、酝酿等程序的人选一律不准上会。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违反有关法律、章程选举产生干部。

第七十三条干部交流纪律

1、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干部交流、回避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为被交流、回避的干部说情。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干部交流之机安排不称职干部异地交流。

3、调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负责地向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高被交流对象的有关材料,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并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

4、交流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决定,接到任职通知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任,无故未按时到任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5、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公共物品。

第七十四条其他有关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必须严格控制提拔调整干部的批次和人数。

2、不准在机关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或已经明确调动意向时,突出提拔调整干部,不准在调离后仍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3、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前报告审查制度,不得违规研究干部。

4、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火火,或打击报复。

第七十五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及其干部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对用人失察造成后果以及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行为查处不力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实施细则》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加强对干部任免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负起监督的责任,要积极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即使进行核实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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