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装配式建筑考察报告范文

装配式建筑考察报告精选(九篇)

装配式建筑考察报告

第1篇:装配式建筑考察报告范文

管理咨询公司埃森哲大中华区主席李纲日前表示,中国过去经济快速增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高资源消耗、高环境负荷的粗放式发展模式。中国城市的发展,已经陷入经济、资源和环境的“三角困境”,要想突破这一困境,需要从数字化、智能化以及拓宽地方融资渠道等多方面入手。

城市“三角困境”日益突出

据埃森哲与中国科学院日前联合的报告《新资源经济城市指数报告》,我国28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占有6.5%的国土面积,承载了29%的人口,创造了60%以上的GDP。在粗放式发展模式下,城市每天消耗了大量的能源和水资源,同时产生了大量的废弃物和污染物,城市环境质量面临严峻挑战。2010年,城市人均消耗的能源超过6吨标煤,远高于全国平均的2.5吨标煤,城市人均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等环境污染物也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其中,国内6个超大城市(上海、北京、重庆、天津、广州和深圳)的城镇化率达到75%,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了中级城市型社会标准,除了重庆的其余5个城市人均GDP已经超过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但是城市的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正面临严峻挑战,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的建成区人口密度分别达到每平方公里1.19万人、1.27万人、1.15万人和1.2万人,趋近纽约的人口密度(1.45万人)。

李纲表示,尽管在西方工业化的进程中,伦敦、芝加哥等也都经历过这种发展阵痛,但是相比而言,中国在这一问题上的严重程度远远大于西方国家,如果任其发展,中国城市的“三角困境”将遏制城市的健康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前进脚步。

报告指出,未来5-10年是中国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阶段。然而这段时期,由于能源结构和资源供应局限,中国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将依旧突出。

人口在100-300万城市将成城镇化重点

中国科学院虚拟经济与数据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石敏俊表示,由于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较好,人口在100万-300万、人均GDP在5万-7万元的城市,不仅经济发展潜力大,而且历史包袱较轻,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脱钩”的基础较好,具备新资源经济转型的良好基础,因此将是未来城镇化的重点。

他说,人口规模超过300万的城市尽管经济绩效突出,但环境质量趋于恶化,其中人口规模超过千万的超大型城市则表现出更为严重的城市病,资源环境可持续性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尽管这些城市在基础设施、信息化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很有优势,但是他们的环保资金投入水而低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城市。

报告抽样国内73个地级市分别在经济绩效、资源环境可持续性和发展能力三个方面进行排名,在国内6个超大城市中,尽管北京、上海、天津的城市经济绩效和发展能力的得分名列前茅,但环境可持续性均排在20名之后,重庆市的环境可持续性得分甚至名列67名。

同时,报告指出,人口在100万以下的中等城市的经济绩效较低,经济发展依赖自然资源,产业结构偏向重工业,排放水平较高,经济绩效与环境效率均不理想,需极力避免“先发展、后治理”的粗放型发展。

多措并举推进新资源经济转型

李纲说,新资源经济,能够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以低资源消耗、低环境负荷的方式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理念。因此,政府、企业、公众和社会组织需要通力合作,为中国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和谐城镇化共同作出贡献。

对此,报告提出未来可以在5个方面寻求发展,而每个城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重点投资领域并作出具体规划:

第一,发展智能化基础设施。发展智能电网、智能建筑解决方案及智能交通等主要系统和基础设施,通过信息技术、通信技术、传感技术、控制技术提高城市服务的集成度,优化城市管理。

第二,完善大数据时代的智慧城市管理。突破数据孤岛,整合城市管理部门和经济活动的数据,保障数据质量,形成洞察和行动;发展电子政务,基于新一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向企业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政务服务,同时企业和公民也可以利用政府平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第三,加速提高能源效率。城市应该坚定共识,制定能效目标、有效标准和激励措施,努力推广清洁能源和新型技术,提供较高效益的解决方案。

第四,建立多元融资渠道。改变地方城市融资来源对于土地出让的依赖,发展多元的融资渠道,包括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市政债券、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

第五,实现跨部门和跨区域合作。城市之间应建立协作与知识共享平台;政府应提高企业在城市政策、金融、基础设施及战略等方面的参与度,并使私营部门发挥更大作用;政府还应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营造更加和谐的公民社会。

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全国总发电量二成

日前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透露,截至2012年底,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占总发电装机比例达28%,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20%。

报告指出,截至2012年底,中国水电装机容量2.49亿千瓦,风电并网装机6300万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650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2.58亿平方米,浅层地热能应用面积3亿平方米,各类生物质年利用量3000万吨标准煤。

报告认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近年来,可再生能源新增发电设备投资占我国当年新增电力设备投资总额一半以上。2012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投资总额达4000亿元。”报告说。

报告同时指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小水电年发电量2173亿千瓦时,解决了3亿多人口的用电问题。2012年全国沼气年产量150多亿立方米,折合2500多万吨标准煤,相当于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000多万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快速增长,有效降低了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尚未得到有效落实。

报告建议,尽快出台全国电网发展规划,加强配套电网和跨省区输出通道建设,提高消纳、输送能力。健全价格政策,根据科技进步和成本变化,考虑可再生能源生态环境效益,及时制定和调整各类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

来源:中国信息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察即将展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有效控制事故总量、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总体要求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专项整治、“打非治违”活动的工作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近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察。

据悉,此次专项督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打非治违等情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安全检查及隐患查处情况,在建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表》开展自查自纠情况,施工现场模架工程、起重机械、基坑工程、临时用电及安全防护等重点部位和环节安全管理情况。督察对象是今年以来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或发生过较大事故的12个重点地区,每个地区抽查两个城市。在各地检查基础上,10月至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选择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察,并将督察情况向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通报。

住房城乡建部要求,此次专项督察要突出检点,规范检查行为,创新检查方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不打招呼、不定路线、突击检查、重点抽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安全检查,防止安全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务求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中国建设报

荷兰光伏建筑的大规模应用

荷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并于20世纪90年代末进入了发展高峰期。荷兰的光伏建筑由建筑单体发展到城市规模的建筑群,尼乌兰 Nieuwland 光伏住区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尼乌兰住区是荷兰中部城市阿麦斯福 Amersfoort 的一片新开发居住区,在当地政府和电力供应商的支持下,尼乌兰建成了全球首个规模达1兆峰瓦 太阳能装置容量计算单位 的光伏住区。该住区包括500多栋住宅以及学校、幼儿园、运动中心等社区配套建筑,这些建筑上安装了总面积达1.2万平方米的光伏组件,年发电量达1兆千瓦时,相当于300户家庭的用电量。荷兰当地政府和电力公司在该地区发展光伏住区的考虑是:探讨太阳能光伏大规模应用对城市形态的影响,通过大规模使用光伏材料降低其生产成本,在光伏建筑设计和光伏电力系统设计上积累经验,验证光伏系统运行维护方式和产权运作模式等。

第2篇:装配式建筑考察报告范文

雷电是自然界中发生在大气层中的声、光、电物理现象,雷击中心1.5kin~2kin范围内部可能产生危险过电压,损害线路上的设备。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雷电灾害对电力、广播电视、航空航天、邮电通讯、国防建设、交通运输、化工、电子工业等几乎各行各业都产生危害。特别是电子计算机的普及和微电子设备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敏感更使雷电灾害程度加剧,经济损失剧增。

根据雷电传播形式,现代防雷技术主要是由室外防雷和室内防雷两部分构成。

1 室外防雷

1.1接闪器

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应符合下列数值要求。当针长Im以下时:圆钢为12mm,钢管为20mm;针长1m~2m时:圆钢为16mm,钢管为25mm,烟囱顶上的针:圆钢为20mm,钢管为40mm。

避雷网、避雷带宣采用圆钢或扁钢,但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厚度不应小于4mm。(注意:当烟囱上采用避雷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厚度不应小于4mm。)

1.2引下线

引下线是接闪器成功拦截雷电后,将雷电流顺利泄人大地的通道。设计时应采取最直接和最短途径接至接地装置,可利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中的钢架垂直金属结构作为自然引下线,也可人工制作引下线,但其设计的材质、尺寸和根数应符合GB50057-1994对各防雷建筑物的要求,且应有防腐蚀措施和避免人身接触的防护措施。

1.3接地装置

接地装置主要有:(1)埋设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圆钢,钢管为材质)或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为材质)的形式所构成的接地体;(2)利用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基础钢筋形成的自然接地极做为接地装置。(注意:人工垂直或水平接地体距离建筑物的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2m。)

2 室内防雷

内部防雷主要是指:防感应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其表现形式主要为进出建筑物的各传输线缆的感应和侵入,所以内部防雷基本分为电源和信号防雷两部分。

对于防雷器的选型有两个很重要的参数,一个是工作电压,另一个是保护电平(残压)。这两个参数的选定决定了防雷效果的好坏和系统运行的保障。在选择防雷器的最高持续工作电压值时,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外,还应考虑到安装电网可能出现正常波动以及可能出现的最高持续故障电压。

3 综合性防雷方案设计流程

现场勘察一制作勘察报告一直击雷灾害风险评估一感应雷灾害风险评估一直击雷设计方案一感应雷设计方案一制作该区域防雷项目可行性论证方案。

4 综合性防雷方案设计时需要考虑及设计的具体内容

4.1现场勘察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物(构筑物)长、宽、高。

(2)建筑物(构筑物)周边环境,包括周边高大建筑物的高度、与本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周围(1000m)是否有宽大水体、河流、湖泊等,周围路面、植被等综合环境。

(3)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及其它特殊要求。

4.2制作勘察报告

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制作出详实可靠的《勘察报告》。

4.3直击雷灾害评估

对该建筑物(构筑物)根据计算出的雷电灾害频率进行直击雷灾害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设计直击雷防护方案。

4.4雷击电磁脉冲灾害风险评估

对该建筑物(构筑物)的供电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它敏感系统进行雷击电磁脉冲灾害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设计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方案、屏蔽及等电位连接措施等。

4.5直击雷设计方案

(1)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确定该建筑物(构筑物)防雷类别,按照不同的防雷类别设计防雷装置。

(2)接闪器的设计,根据滚球法计算出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使建筑物置于被保护范围之内,接闪器的选材、截面积要符合规范要求。

(3)引下线的设计,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周长、雷电流的大小计算出引下线的数量及选材,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设计断接卡。

(4)接地装置(地网)的设计根据防雷类别确定。建议在同一区域内将建筑物间的接地装置相互可靠连接,以防止相互间高电位的反击。人工垂直接地体长度宣为2.5m,垂直接地体与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5m,埋深不应小于0.5m。

4.6防雷击电磁脉冲设计方案

(1)确定防雷区(LPZ)。在两个防雷区的界面上将所有通过界面的金属物做等电位连接和屏蔽。

(2)设计屏蔽措施,包括房间屏蔽和线缆屏蔽。

(3)设计接地装置,建议与建筑物共用接地装置,以防止建筑物地电位的反击。

(4)设计等电位连接措施。外来导体包括金属水管、通讯电缆线及电力电缆铠装外皮或电缆金属管等。所有的水管和电缆铠装外皮和保护金属管应在进入机房时接地,电缆应选用铠装电缆或穿金属管埋地进入机房电缆相线和中线应通过电涌保护。建议将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共用接地系统,并在合适位置预埋等电位连接板。

(5)设计SPD保护。按总雷电流的50%来考虑电涌保护器选择,雷电流分配方式其中50%通过接地系统直接入地,另外50%通过安装在相线和中线上的电涌保护器入地。首级电涌保护器的每相标称放电电流应为50%的1/4。次级电涌保护器标称放电电流的选择,安装的SPD所得到的电压保护水平加上其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以及反射波效应不足以保护距其较远处的被保护设备的情况下,尚应在被保护设备处装设SPD。后级线路的SPD称放电电流In的选择应考虑到前级SPD启动后线路残压和其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以及反射波效应。

第3篇:装配式建筑考察报告范文

关键词:施工;监理;措施

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变化,人们对工程质量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建筑产品是一次性产品,其体量大,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工艺要求复杂,施工环境众多,不便于综合测试,一经建成便不能更换。因此,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工程质量是所有参建各方必须重视和关心的焦点,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的控制任务是根据业主的委托,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督承包单位按图纸、规范、规程、标准施工,使施工安装有序地进行,最终形成合格的、具有完整使用价值的工程。为此,监理可把施工阶段分为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来进行质量控制。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1.对承包人资质的审查

通常是在招标阶段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完成工程并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能力和技术等级,要求交验有关证件:1企业资质证明和技术等级;2)主要施工安装经历;3)技术力量简况;4)施工机械设备简况;5)对其近期已完成或在建工程的实际考察;6)资金或财务状况。对于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需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后方能进场施工。

2.工程所需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主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必须提交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若对检验证明有疑问,有权要求复检,检验合格认可后方可使用。

3.机电水暖设备的控制

对施工机械设备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选配。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电梯等设备进场,应有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以保证安全施工。对于永久性生产设备或装置,应按审批同意的设计图纸采购,设备到场后应参与检查验收,主要设备还应开箱检验。对从国外购买的机械设备,应在交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箱逐一查验。

4.检查砂、石、水泥供应情况,审定混凝土配合比砂、石用量约占混凝土原材料的75%,其质量对混凝土质量的影响很大。由于多种原因,砂、石质量较难控制,故宜协助承包人深入砂场、石矿进行调查,择优定点采购。发现与样品不符者不准运入施工现场;已运进现场的,应勒令退场。混凝土必须经过试配,包括选择适用的外加剂,其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允许用于工程上。

5.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根据工程特点及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并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此外,还要明确检测方法,使工程质量具有可靠的检测措施。

6.督促承包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企业即使拥有一流的技术人员,先进的管理模式以及详尽的质量策划,但如果忽视了对现场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那么工程项目的质量肯定得不到保证。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

7.组织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设计交底是设计单位阐述设计意图,以便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单位了解有关项目的技术、管理、工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方面要求的例行工作,必须认真做好。图纸会审是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单位在熟悉图纸、掌握其细节、了解施工应达到的技术标准、明确工艺流程的基础上,对设计图纸交待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要求设计单位解释或变更,特别是就建筑、结构、水暖以及电气图纸间存在的矛盾进行统一协调的一项工作。会审后要写出图纸会审纪要,作为施工安装的依据。

二、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督促承包单位完善工序控制,把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都纳入受控状态。

2.严格工序间的交接检查。重要工序(包括隐蔽作业)需按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3.重要工程部位要组织试验或技术检验。

4.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和修改的图纸。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主要是看其是否可行,建筑、结构、水电暖通图纸是否协调。设计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5.行使质量监督权。对于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安装验收规范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承包单位指出,并要求返工或改进。改正不力或不听从劝告者,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通知限期整改;问题严重者,应签发停工令,并申明停工责任和损失一概由承包单位承担。

6.及时通报质量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现场质量会议,及时通报和分析工程质量问题,并协调好有关各方的关系。

7.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造成事故时责任方要及时写出质量事故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经审批后,监督其实施。对于重大施工质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通知承包单位,并向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8.对已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按照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资料和竣工图后,应分别做下述工作。

1.协助业主组织联动试车

在设备安装单机无负荷试车获得通过,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协助业主组织联动试车。试车通过,业主代表和承包单位在联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检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质量、有无漏项工程、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方面,组织监理人员逐项检查,然后用书面形式答复承包单位。若还存在问题,应一一列出,限定处理时间和初验日期。业主代表、监理人员和承包单位共同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正式报告初验结果。业主据此确定竣工验收日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3.审核竣工图及有关资料

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与工程实际是否相符,竣工图的编制是否符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报告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4.整理工程竣工档案

竣工验收档案报送的资料主要有:1)工程项目申请及审批文件;2)地质勘察报告、基础资料;3)总平面位置图;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含打桩记录);5)开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变更通知单以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沉降观测记录;7)各专业工种竣工图;8)竣工验收技术总结。

第4篇:装配式建筑考察报告范文

关键词:超高层建筑;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为了在有限的城区面积中提供更多的使用面积,建筑开始向高空发展。就超高层建筑的概念而言,究竟多少层以上或多高的建筑称为高层建筑,世界各国基于本国的经济条件及消防装备等具体情况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定义不一致。1972年国际高层会议上对高层建筑的定义取得了较统一的认识,并把高层建筑划分为四类:第一类9-16层(50米以下);第二类17-25层(75米以下);第三类26-40层(100米以下);第四类40层以上(超过100米)。目前,我们一般仍习惯于将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称为超高层建筑,但由于防火能力的提高,显然100米早已不是限制我国高层建筑发展的高度界限了。今天对于由高层到超高层的理解,已不仅只限于高度上的、美学上的、安全及使用功能上的,还应包括效益、能源与生态环境方面的考虑。

一、超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分析

质量是建筑的生命,也是建筑事业的生命,质量重于泰山。各级建设系统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树立对国家、对人民、对后代高度负责的思想,把提高工程质量作为今后建设系统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建筑业以其巨大的推动力带动着相关行业的发展。然而建筑业的发展也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血的教训、一桩桩、一件件性质恶劣、损失巨大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屡屡出现。

1、违背建设程序。如不经可行性认证,不作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没有搞清楚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就仓促开工;无证设计、无施工详图,任意设计,不按图纸方程式;工程竣工不进行试车运转,不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等盲干,致使不少工程项目留有严重降患,如房屋倒塌事故也常有发生。

2、设计计算问题。设计考虑不全面,结构不合理,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及伸缩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搞倾扭验算等,都是诱发质量问题的隐患。

3、工程地质勘察原因。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提供地质资料、数据有误;地质勘察时,钻孔间距太大,不能全面反映土地基地实际情况,如当基岩地面起伏变化较大时,土层厚薄相关亦甚大,地质勘察钻孔深度不够,没有查清地下软土层、滑坡、墓穴、孔洞等地层构造;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等,均会导致采用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使上部结构及墙体开裂、破坏、倒塌。

4、未加固处理好地基。对软土、充填土、杂填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岩层出露、溶岩、土洞等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加固处理或处理不当,均是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原因。必须根据不同地基的工程特征,按照地基处理应与上部结构相结合,从地基处理、设计措施、结构措施、防水措施、施工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治理。

5、自然条件影响。施工项目周期长、露天作业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温度、温度、日照、雷电、供水、大风、暴雨等都能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施工中应特别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

6、建筑结构使用问题。建筑物受力不当,亦易造成质量问题。如不经校核、验算,就在原有建筑物上任意加层;使用荷载超过原设计的容许荷载;任意开槽、打洞、削弱承重结构的截面等。

7、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不合格。如:钢筋的力学性能不符合标准,水泥受潮、过期、结块、安定性不良,砂石级配不合理、有害物含量过多,混凝土配合比不准,外加剂性能、掺量不符合要求时,均会影响混凝土强度、和易性、密实性、抗渗性,导致混凝土结构强度不足、裂缝、渗漏、蜂窝、露筋等质量问题;预制构件断面尺寸不准,支承锚固长度不足,未可靠建立预应力值,钢筋漏放、错位,板面开裂等,必然会出现断裂、垮塌。

8、施工和管理问题。工程质量问题时常由施工和管理不当造成。例如图纸不熟悉,盲目施工,未经图纸会审,仓促施工或不按图施工。不按有关规范及规定施工。

二、提高超高层建筑工程质量的措施

1、工程图纸设计。一个项目工程的建设首先是施工图纸设计,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因此一定要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时还要计划好设计经费。在市场经济条件人才市场竞争激烈,以免造成设计中的质量问题,还要注意有些设计单位为了多收设计费,故增加材料用量或有关系的材料加以设计从而提高工程造价,所以必然把好施工图纸设计关,防止工程还没建,就从根里带来许多问题。

2、选择施工队伍。施工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好坏。一个项目工程建设立项批准之后,必然经过招投标、或议标选择施工队伍,具体方法:一是听,即听取施工队介绍技术力量、设备、资金情况以及拟承担工程所采取的措施。二是看,看正在施工和已经竣工交付使用项目的施工质量和现场管理。三是查,即考察施工单位的设备、技术力量、企业等级、资格证书。四是访,即走访已交付使用工程的甲方,征求使用单位对工程队伍的评价,以便了解其信誉。在此基础上,按照标价合理、工期短、质量优、信誉高、素质好的原则,综合比较绝不能靠关系,走后门,特别要防止通过关系指定施工队伍。

3、施工合同签订。施工队伍确认后,建设单位即应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将甲乙双方的关系用法律条文写下来,合同内容必然严密,条款详尽、责任明确、奖罚分明、要求合理、手续完备、查核布据。合同签订前有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全责签订后,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存在法律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使工程质量真正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尤其现场监理监督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第5篇:装配式建筑考察报告范文

认真落实严控、严管、严打相结合的整治要求,对《通告》颁布后仍然在进行的违法建筑坚决不予通水、电、讯,采取一切措施严厉打击我市“两违”行为。

凡违法建设户一律纳入水、电、讯整治范围。第一阶段的任务是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实施后仍顶风抢建的在建、新建等违法建设户,坚决给予断水、断电、断讯及销户处理。对未持有用地批准证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件的,坚决不予办理水、电、讯开户手续。对私自安装水、电、讯等设备的,加大查处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二、职责分工

(一)供电公司、厦门水务集团、新源供水公司工作职责:

1、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巡查和整治队伍,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指挥并参加整治行动,及时妥善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2、新建房屋申请水、电开户的,需提供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并由所在乡镇、街道及村、居(社区)签署意见,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水、电开户。

3、加强水、电整治工作。《公告》后属于“两违”建设的,发现存在用水、电的立即予以拆除;已安装水、电的,当场拆表并予以销户处理。发现邻里转供水、电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拆表销户处理。

4、接到函告发现存在私自通水通电等行为,应立即组织拆表、拆线、拆管处理。发现偷水窃电行为的,应予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对已实施停水断电处理的违法建筑,各责任单位要确定专人,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擅自接通水、电的立即从重处理。

6、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与单位员工签订《责任书》,严格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为违规建房户安装水、电等设备或为违规建房户提供便利,对违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责任书》约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7、设立违法建设用水、用电举报电话。认真核实群众举报信息,如核实属实,当场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做好对举报人的保密工作。

8、“两违”建筑用电、用水整治工作分别由供电公司、厦门水务集团和新源供水公司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责任要求予以全力支持与配合。

(二)广电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工作职责:

1、确定专人负责辖区违法建筑闭路电视、固定电话、网络通讯等巡查工作及各单位之间信息联络。

2、加强闭路电视、固定电话、网络通讯报户审批等管理工作。对违法建筑户不予报户安装闭路电视、固定电话、网络通讯等设施。原来已安装闭路电视、固定电话、网络通讯的,经查实属于违法建设的应予以拆线并销户处理。

3、发现违法建筑存在私自安装、转接闭路和电讯行为的,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4、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与单位员工签订《责任书》,严格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为违规建房户安装闭路电视、固定电话、网络通讯等设施或为违规建房户提供便利,对违规人员一经查实予以开除。

5、广电局负责本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并将整治行动的打击查处情况摄像记录在案。

(三)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公安局、局、城管大队、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1、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两违”建筑的水、电、汛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向水、电、汛部门反映,坚决做到发现一户查处一户。

2、市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城管大队、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协助配合水、电、讯等部门做好现场处理违法建设的断水、断电、断讯工作。

3、市局负责受理因水、电、讯整治行动而引发的来信来访。

4、市建设局、水利局要分别加强对厦门水务集团、新源供水公司开展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

5、市公安局要积极支持、配合水、电、讯整治工作的开展,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监察局、效能办、文明办工作职责:

市监察局、效能办、文明办联合组成督查小组,负责对违法建设水、电、讯整治工作和责任单位履职情况开展效能督查,对违法建设水、电、讯整治工作情况实行每周抽查一次、每月通报一次,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效能约谈:

1、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领导机构不健全,未认真履行职责,目标任务分解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

2、未有效开展巡查,不能及时发现违法建筑违规用水、用电的;

3、在“两违”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函告相关情况或受理群众举报后,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制止违法建筑违规用水、用电的;

4、在专项整治联合行动过程中,推诿扯皮,工作懈怠,不积极作为的;

5、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致使违法建筑水、电、讯得以开户的。

6、其他违反“两违”整治工作相关规定的行为

经效能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同时,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党员干部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市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严肃责任追究。

将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全市绩效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各责任单位、个人年终绩效考评和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影响整治工作开展被效能约谈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单位,取消文明单位申报和绩效管理等各类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已取得文明单位的予以取消。

三、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违法建筑水、电、讯整治工作在市清理整顿“两违”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部门由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广电局、公安局、局、各街道办事处及供电公司、厦门水务集团、新源供水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两违”工作的相关精神和责任要求,对违法建筑组织实施断水、断电、断讯专项行动,加强对违法建筑水、电、讯整治工作及偷电偷水盗讯行为的查处,确保违法建筑坚决、永久不予通水、电、讯。

2、高度重视。水、电、讯整治是我市清理整顿“两违”工作的具体深化和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水、电、讯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水、电、讯整治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目标。

第6篇:装配式建筑考察报告范文

【关键词】勘察报告;质量;因素

本文所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指建筑工程的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不包括其他行业其他阶段的勘察报告。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质量现状

1.1勘察报告分类

为更好地说明目前勘察报告的质量现状,按勘察方的工作态度对勘察报告作分类和分级:

应付型勘察报告,细分三个等级:①初级:应付甲方的勘察报告:工期紧,交出手就行;②中级:应付审图的勘察报告:满足现状审图基本要求,无大问题不扣分就行。③高级:应付评优的勘察报告:达到评优基本要求,可能获奖的勘察报告。

责任型勘察报告,细分三个等级:①初级:对建设方负责,满足建设方临时要求的勘察报告;②中级:对勘察方本身负责,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的勘察报告;③高级:对勘察方、建设方负责,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要求,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究竟什么样的报告才是好报告?首先要明确勘察工作的任务,那就是查明情况,提供数据,分析评价和提出处理建议,以保证工程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好的勘察报告要具备两个条件:一要如实反映工程地质条件、资料完整、评价正确;二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和保护环境,提高投资效益。要符合这两个条件,也只有上述高级水平的勘察报告才能达到要求。

同为中级水平的勘察报告,责任型的要优于应付型的。 勘察报告的质量受多方面、多因素的影响,所以要编制出一份质量好的高级水平的勘察报告,是需要勘察、建设、设计等多方配合和努力才能完成的。根据目前的情况,勘察报告主要由少数技术人员完成,所以要见到一份高级水平的勘察报告不容易。

1.2勘察报告质量现状

目前勘察报告的质量现状通常都能达到上面应付型或责任型的中级水平,或接近高级水平,而初级和高级水平的勘察报告一般较少见到。中级水平的勘察报告又以应付型为多见,即属于应付审图、基本能满足目前施工图审查的要求。因为多属于应付型的,所以存在的大小问题也不少。

2.勘察报告存在问题

经比较,乙、甲级专业资质单位编制的勘察报告存在问题较多一些,甲级综合资质单位编制的勘察报告存在问题相对少一些,归纳起来有以下各种情形:

2.1错漏问题

少页、缺行,装订倒置,平面图比例尺有误,工作量统计结果与实际不一致,扉页漏签单位印章,评价与结论不一致等等。岩土定名笼统、有误,如中细砂、淤泥质粉细砂、粗砾砂含卵石等。可能是校对、审核、审定等程序不到位所致。

2.2概念性问题

把软弱土都当成软土,作特殊性土评价;把砂土、填土湿陷性当成软土震陷进行评价;把砂土液化震陷当成软土震陷进行评价;把砂土挤密效应等同于粘性土的挤土效应进行评价。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也说可能发生软土震陷。常将填土、软土等特殊性岩土问题当成场地稳定性问题进行评价。

2.3简单化问题

同一场地,因不同建筑物其重要性等级不同而存在不同勘察等级时,笼统地定为同一勘察等级;同一场地存在两类场地类别时,综合确定为同一场地类别;同一工程场地采用平均土层厚度和平均覆盖层厚度确定场地类别;对于基坑安全等级,必要时没按不同部位分别确定;个别勘察报告只有横向剖面,而没有纵向剖面等等。

2.4跨专业问题

代替设计确定建筑物安全等级、基础基础设计等级、抗震设防分类等,甚至写进防火等级。这种做法跨越了专业资质范围,对了没好处,错了有责任,还为难了设计。但如果是从设计院搜集到的资料则应注明出处。

2.5习惯性问题

对填土未调查清楚回填年限,习惯称其为未完成自重沉降固结,不提供地基承载力和岩土参数;凡遇填土、淤泥和淤泥质土,不管前期固结压力大小,都说成欠固结土,都说会产生负摩阻力;凡降水都会产生负摩阻力;可能是正常固结土却不管有没有大面积堆载,土层沉降是否大于桩基沉降,都说有负摩阻力,评价欠正确。

2002年开始,抗震规范就已规定,土层软硬程度不再采用原89抗震规范的“场地土类型”这个提法,一律采用“土层的剪切波速”值来反映,但时至今日,“划分场地土类型”的内容还在勘察报告中继续,且无一例外,甚至有先由等效剪切波速确定场地土类型、再由场地土类型划分场地类别或确定地段类别的错误做法。

2.6勘探点间距和孔深问题

勘探点未按建筑边线和角点布置,孔距甚至达到40~50米;对桩基础,勘探孔深度一般进入强、中风化岩3~5米,没按预计桩端以下多少来控制;对纯地下室勘探点间距偏大、深度偏小,不满足抗浮桩或抗浮锚杆的要求。可能采用多种桩长方案时,孔深未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桩长难以预计,深孔却要控制很精确,钻深1米都不行,风化岩本身就是非均匀体,哪有那么精确的,所以往往导致孔深不满足要求。

2.7取样测试问题

土的常规试样多是Ⅱ级样,Ⅱ级样只能用于土类定名、测含水量和密度,不能用于强度试验和固结试验。规范规定:除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工程外,在工程技术要求允许的情况下可用Ⅱ级土试样进行强度和固结试验,但宜先对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作抽样鉴定,判定用于试验的适宜性,并结合地区经验使用试验成果。但勘察工作并未满足此规定。

基坑工程对软土没根据工程情况采取三轴试验样,对砂土试样未测定其天然休止角;对软土未做压缩-回弹试验仪判定其固结历史,没测定其灵敏度;地下水水简分析成果无矿化度含量;土的腐蚀性指标测试不全。未根据需要采取岩样做软化系数,岩块单轴抗压强度试验执行其他行业标准,不执行建筑行业的标准GB/T50266。建议以中、微风化岩作桩端持力层没采取岩样作抗压试验,或岩样少于6组。场地大时取样数量偏少,硬套规范条文导致合理性、代表性差。采用土的试验指标确定残积土的承载力,而规范中的承载力表只适用于一般黏性土。

2.8原位测试适用性问题

对填土未应根据其组分来确定是采用动力触探试验还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对碎石土未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对软土未采用静力触探或十字板剪切试验,而一律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对于可能采用天然地基浅基础的场地,未从可能的基础底面开始做原位测试或取样,而是从3m或5m以下才开始做原位测试或取样。

2.9报告内容不足问题

勘察工作布置叙述不够详细,缺人员设备安排内容,缺少孔深、孔距、原位测试和土样间距的确定内容。无特殊性土评价内容或不够深入或缺乏针对性。天然地基缺均匀性评价内容或不懂如何评价。场地周边情况不明或欠详细,工程概况(或平面图)缺少必要的标高数据,对附近影响拟建物的边坡未进行评述以及提出处理措施建议;对地下水或土的渗透变形(流土、管涌、接触冲刷)不够重视。成桩可能性、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影响的评价不足或不正确,未预测建筑物地基的变形特征等等。浅基础或桩基础方案,未对持力层提出明确建议;对地下室未提出地基基础方案建议;经常将规范的公式和符号说明长篇幅地照抄到勘察报告上去。液化判别时,还未进行初步判别就直接采用标准贯入法进行判别。对单桩承载力、地基承载力的确定,不管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其他情况,一律要求通过载荷试验确定。有时报告内容生搬硬套,针对性差。

2.10参数建议问题

对填土不提供任何参数建议;对砂土或软土不提供变形参数;砂土不提供内摩擦角或天然休止角;黏性土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取值比地区经验偏小较多,常为一固定值;天然地基未提供变形参数;负摩阻力系数或变形参数建议不连续;基坑锚杆与土钉的粘结强度参数混在一起,基坑锚杆与地下室抗拔锚杆的粘结强度参数混在一起,分不清究竟是采用特征值还是极限标准值。抗浮设防水位取值低于室外地坪时依据不足,低于勘察期间实测的部分钻孔水位欠合理。有液化砂层未提供液化折减参数等等。

3.影响勘察报告质量的几个因素

3.1企业自身因素

勘察报告的质量好坏直接反映了勘察企业的整体水平,包括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技术力量就是技术人员数量和配备情况,技术水平就是专业水平的高低;管理水平就是具有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生产、财务、设备、业务等方面)。其中影响最直接的是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什么样的企业就出什么样的报告。所以企业要加强管理和加强技术力量,员工与单位是相互依存的,两者都要兼顾。形成特有企业文化、具有完整管理体系和雄厚的技术力量的勘察单位,才是好的勘察单位。

要具体说明勘察报告质量与整个企业有关,倒不如就举一个工程的例子。比如承接一个勘察工程,①业务员:他首先要知道这个工程在哪里,什么样的地质情况和施工条件,了解工程概况,明确技术要求和勘察任务,然后谈单价、签合同,业务员主要任务首先是要一个相对合理的项目单价。②项目负责人:他要到现场去踏勘,明确勘察任务,用心去编写勘察纲要和勘探技术要求,这叫事前计划。③生产主管:安排人员、设备,落实工作;④现场工作:勘探、编录、收集场地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资料,根据现场地质情况及时修改勘察纲要,项目负责人要对原始资料进行签字验收。现场工作是生产人员与技术人员相互协调、配合的过程,最体现一个单位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资料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⑤室内试验及资料整理:岩、土、水试样要送实验室进行试验,试验成果和野外原始资料由技术人员整理成初步的成果图表,经校对、检查或审核。这是一个对资料综合、统计、加工的过程。⑥编写勘察报告:综合分析、评价、提出建议。这是最体现技术水平的一个环节。⑦最终成果:报告经审核、审定,修改后装订成册,变为最终的成果产品。所以说,每一个工程都像一个系统工程,也有点像工厂流水线生产过程,需要多人多工种相互配合完成,每一环节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勘察报告的质量,所以企业要有一个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人员要不断学习,积累、丰富工程经验,及时吸收新技术、新思想,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只有这样,才会出现优秀的勘察报告。

3.2建设方和设计方因素

提供的资料欠缺或不详细,现场施工条件达远不到三通一平要求,地质条件复杂且工价低、工期短,建设方、设计方干涉勘察工作等等,都会影响到勘察工作及完成质量。

3.3行业、社会环境因素

社会是一个大环境,很难保持公平、公正竞争成为常态化,总有人想以不正当手段从恶性竞争中取胜,是目前社会环境下的一个弊端,目前勘察行业也难独善其身;勘察行业地位低,行业自律、诚信度不高;从业人员工作条件艰苦,总体素质不高;市场单价与计费标准要求不相匹配、相差甚远。如此等等,都影响到勘察工作及其成果质量。如果第一手的野外资料都不能满足要求时,则成果质量就更难以得到保证。

3.4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因素

一个地方的勘察质量水平也与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模式有着间接的联系。管得严一点,质量会好一点;管得松一些,质量会差一些。但如果以罚代管,没有激励措施,也会影响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施工图审查包括备案抽查起指导意义,也间接影响勘察报告的质量。审查人或因抓大放小,或因考虑问题的角度及对规范的理解不同,有些该提的意见没提,有些不该提的意见反而提了出来,相互缺乏沟通;而勘察单位总以为提了意见的地方就是错的,没提意见的地方就是对的。如此这般,都会间接影响到勘察报告质量的提高。

上述四大因素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勘察报告的成果质量,但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还是勘察企业本身。

4.结语

以上是对近几年众多综合类、专业类甲级单位(包括各地区的勘察单位)或乙级单位的勘察报告的分析和总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供参考。 目前勘察报告质量现状的形成,可以说是勘察行业市场化不够完善的一个结果。相信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优秀勘察企业越来越多,勘察报告质量越来越好,问题越来越少。也相信勘察企业会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付出努力,为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第7篇:装配式建筑考察报告范文

关键词:高层建筑;质量管理

质量是建筑的生命,也是建筑事业的生命,应该把提高高层建筑工程质量作为今后建设系统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建筑业以其巨大的推动力带动着相关行业的发展。然而建筑业的发展也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血的教训、一桩桩、一件件性质恶劣、损失巨大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屡屡出现。高层建筑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工程质量问题经常由施工和管理不当造成,例如:图纸不熟悉,盲目施工,未经图纸会审,仓促施工或不按图施工、不按有关规范及规定施工,造成严重后果。项目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上的几点看法,在实际工作中提高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措施应做好以下几个重点工作。

1.提高地勘质量,夯实地基

1.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时,应该核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和资质等级。同时,要加强对中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协调管理,监督其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监理。

1.2、勘察单位应严格遵守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承揽和开展勘察业务活动。工程勘查技术人员必须满足资格要求;勘察大纲、勘察点定位、高程测量、钻探、岩土描述、取样、地下水、原位测试等勘察基本要素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工程勘察资料、土工试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恶意压价竞争,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编造数据。

1.3、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全面检查本单位已完成的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资料、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要及时联系原审查机构,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已开工建设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工,采取补救措施。

1.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施工图审查要求,对勘察报告和施工图审查文件进行复查,发现有违反强制性规范和安全隐患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提高建筑工程图纸设计质量

2.1、加强对设计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各承包设计所、(室)以及各分支机构的业务素质,加强监督力度,缩小所审图纸的出图范围,增加院审的工作量,认真实行传统的校对、审核制度,明确责任,不走过场,对不合格的设计和深度不够的设计绝不能草率出图。

2.2、提高审图机构的总体水平,正确把握审查尺度,在满足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加强审图力度,扩大审图范围。加强主要专业之间的沟通,减少错、漏、碰、缺现象的发生,建立激励机制,把减少浪费、节约资金纳入审图内容。同时,严格把关,提高审图质量。

2.3、杜绝设计中的浪费,勘察报告中提供的地基承载力已经留有一定余地。但在设计时,不少设计人员不再进行修正,直接使用报告中的数据,有的还会再降低一些,而上部荷载仍习惯按设计荷载计算,已有很大的安全储备。但在设计中,不论是地下室筏板基础还是独立基础,往往还要随意增加相当厚度的砂砾石垫层,对多层砖房的条形基础,多数也是大开挖,砂砾石垫层或大范围挤密桩处理,缺乏认真分析和经济对比。

2.4、要定期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技术交流,对某些共性问题和疑难问题,要统一认识,统一口径,避免对同样的问题提出不同的要求,对标准规范中不明确的技术问题,及时向规范管理部门咨询,求得合理解决。3.选择施工队伍

施工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好坏。一个项目工程建设立项批准之后,必然经过招投标、或议标选择施工队伍,具体方法:一是听,即听取施工队介绍技术力量、设备、资金情况以及拟承担工程所采取的措施。二是看,看正在施工和已经竣工交付使用项目的施工质量和现场管理。三是查,即考察施工单位的设备、技术力量、企业等级、资格证书。四是访,即走访已交付使用工程的甲方,征求使用单位对工程队伍的评价,以便了解其信誉。在此基础上,按照标价合理、工期短、质量优、信誉高、素质好的原则,综合比较绝不能靠关系,走后门,特别要防止通过关系指定施工队伍。

4.签订好施工合同施工队伍确认后,建设单位即应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将甲乙双方的关系用法律条文写下来,合同内容必然严密,条款详尽、责任明确、奖罚分明、要求合理、手续完备、查核布据。合同签订前有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全责签订后,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存在法律监督。

5.选择良好的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选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信誉优良和技术装备较强的监理单位。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使工程质量真正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尤其现场监理监督机构应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质量控制措施。监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掌握基本设计理念,理解设计要求,熟悉设计图纸,及时发现问题,配合施工单位正确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取得施工单位的信赖和支持。

6.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到位

6.1、加强高层建筑的“三线”控制工作。轴线、标高线、垂直度类似于建筑物的经络,对高层建筑来说,由于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经常会发生位移或不准的现象,造成严重的质量事故或者埋下安全隐患,因而必须确保万无一失。

6.2、为了确保总工期目标,必然实行分段控制、动态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要依据变化后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对进度计划及时进行修正、调整。材料供应和支付工程进度款方面要及时,以确保工程质量。

6.3、严把材料质量关。材料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含环保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制度。对所有原材料必须做到“三有”“:质保书”、“出厂合格证”、“有关试验报告”。审核施工方提供的材料计划的准确性,设备进场的合理性,以及建设方供货的及时性,协调建设方、施工方的供需矛盾。严查材料的使用认证,以防错用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确保主体结构质量。主体结构质量关系到整体工程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每个职工生命安全,因此,必须确保主体结构质量。重视装饰质量:在施工装饰阶段,事实上要克服质量通病,搞好细部处理,在装饰水准上要高人一等,要有新创新、新工艺。抓好关键部位施工。

第8篇:装配式建筑考察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9篇:装配式建筑考察报告范文

关键词:110 kV变电站;典型设计;土建

中图分类号:TM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35-0170-02

1 110 kV变电站设计存在问题及典型设计推广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输变电网络建设也持续稳定发展中。在全国范围内,新增了许多110 kV变电站建设。随着变电站领域的技术发展日新月异,110 kV变电站建筑也有着与众不同的变化。随着变电技术的更新换代、变电站设备的迅速发展,再加上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110 kV变电站的站址已经逐步深入到城市人口稠密的中心区域。比如说北京天安门广场下方,就规划建设了6个110 kV地下变电站。随着城市的总体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成为城市建筑的主流,在城市中心区域以及城市内建设110 kV变电站,其土建设计过程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特殊问题。这些土建设计特殊问题将影响着变电站总体安全以及变电站设备的安全运行。部分沿用旧有的安全以及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建设行为甚至会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因此,110 kV变电站建设必须与时俱进,严格按照最新的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在导变电站土建的设计、安装、运行模式等方面及时进行设计规范的学习与解读,避免在变电站设计及施工中产生错误及不良影响。

2 110 kV变电站典型设计土建部分的要求及落实

在《110~500 kV输变电工程标准设计要求及可研深度规定》中,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求110 kV变电站在总体布置上,必须要实现变电站的基本功能和核心功能,实现变电站全过程、全寿命周期内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首先是在建筑风格上,总体体现工业性产品或设施的特点,提倡工艺简洁、施工方便、线条流畅,与环境协调,遵循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典型设计总体原则。长期以来,由于变电站建设一直采用的是非标准化设计,不同的电力设计院采用的是不同的土建布置和建筑设计方案,最终导致外立面形态各异、建筑设计颜色及构造与变电站周边建筑环境不协调,特别是在城市中心区的110 kV变电站建设,还有部分位于旅游风景区的110 kV变电站建设,常常成为破坏周围环境的制约性因素。

而且在110 kV变电站土建设计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问题处理这个问题上,大部分设计人员长期以来一直认为混凝土是非常耐久和安全的材料。而且在我国,土建结构的设计与施工规范一直推荐使用混凝土建筑材料,并且土建结构设计人员对于标准化混凝土建筑材料的使用更为熟悉。但是在沿海环境,特别是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以及海南电网公司,这三个省网公司所属的大气环境气候为海洋以及热带气候,大气环境因素对于混凝土建筑材料的破坏作用更为严酷。而在贵州以及云南两个省网公司管辖区域,110 kV变电站建设的土建部分材料选择及设置对于干湿、冻融等大气侵蚀下的耐久性要求,相对考虑较少。因此,导致了许多110 kV变电站的混凝土结构常常出现钢筋锈蚀、混凝土腐蚀、塔基损毁等情况,严重的甚至导致停电以及安全事故。

2.1 110 kV变电站选址

变电站站址选择属于变电站土建部分设计的重要内容。进行站址选择首先要由系统部门进行拟建变电站规划中心位置以及区域内的电力负荷中心,并且根据相应的潮流分析以及电网的规划确定负荷中心位置,在中心位置附近选择较为适宜建设变电站的站址位置,并且进行相应的野外踏勘,以便进行站址确定。在进行站址确定之前,必须由系统部门进行相应的系统接入方案设计,并且考虑无功补偿规模、出线、主变压器的规模以及等级等变电站主要参数依据。依据系统部、变电一次、变电二次、地质勘察等不同的专业所提供的资料,汇总当地的土地、住房建设、建管单位、林业、农业、规划等政府部门的意见,土建设计人员会同相关政府部门人员初步确定几个变电站选址方案。这些选址地点应当尽量与负荷中心较近,以便能够降低电网损耗。在进行现场踏勘之后,就要对几个站址方案进行比选。在进行方案比选的时候,必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待选的变电站站址是否与当地的政府规划相一致。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在变电站站址选择中,这是作为首要考虑条件。因为一旦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占用,必须要上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土地总体规划调整,这个调整的上报及批复周期一般是1~3 a,远远超出一个110 kV变电站的建设周期。但是如果是占用一般耕地,则可以通过上报国土局进行耕地补偿来进行调整使用。当地国土部门对土地总体规划作出相应的调整后,则可以通过耕地补偿进行站址协调,这是一个折中的选址办法。②在进行站址选择的时候,必须要充分考虑站用水源、站用电源、交通运输、地质条件、土地用途等多种因素,重点解决站址的可行性问题,避免出现颠覆性因素。比如在进行地质勘察时,必须要明确有无不良地质情况,比如地下溶洞、滑坡、坍塌等情况,特别是部分古滑坡,由于其隐蔽性较强,所以较难发现,一旦站址确认,需要花费较大精力进行变电站站址地质处理,增加了变电站造价。③原则上应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可行的站址方案,如确实因各种难以克服的困难只能提供一个站址应提供充分的依据并作详细说明。在进行变电站站址比较选择以及站址备选方案上报时,为了避免出现单一站址的情况,需要进行多重考虑。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大部分设计单位为了节省前期工作成本以及勘察费用,只选择一个方案进行上报。最终出现站址征地等疑难问题时,则必须进行站址挪移,造成费用增加的情况。

2.2 站址水文气象报告需要作为严格要求进行限定

在110 kV变电站典型设计方案要求中,新增了对于站址水文气象资料收集以及报告形成的要求。除提供百年一遇以及五十年一遇洪水位之外,还要对洪水淹没情况以及区域内的洪涝情况进行预计分析和论述。而气象资料则要求列出气温、湿度、气压、风速及风向、降水量、冰雪、冻结深度等气象条件。因为这些气候条件对于变电站的站址选择以及混凝土材料的选择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而防洪涝及排水情况则应说明备选站址内的防洪涝以及排水情况等,这有助于在进行设备基础标高定位。而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位情况等则直接影响变电站的基础防腐等级,而水源的水质、水量情况则影响变电站用水条件,涉及到变电站将来的生活以及生产用水是否可以使用井水或者当地用水,或者必须另外接入自来水源等。

2.3 站址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要包含全面的地质勘察内容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地质勘察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内容的深度要求进行地质勘察工作。站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要说明站址区域地质、区域构造和地震活动情况,确定地震基本烈度,对站址方案的稳定性作出评价。地质勘察报告中必须说明站址的地形、地貌特征,地层岩性。而且要说明站址的地形、地貌特征,地层岩性、岩土结构、成因类型及分布,确定地基类型。如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时未能充分满足地质勘察的要求,则需要在初步设计阶段,详细进行钻孔勘察,充分了解站址及附近地区的不良地质现象,并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判断,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的建议。比如在变电站站址落差位置较大的时候,采用高边坡设计的方式进行边坡防护,防治边坡移位对变电站的影响。

3 以110 kV变电站实例分析土建典型设计应用

以110 kV营盘变电站工程为例,投资单位为广西电网公司,土建工程规模主要包括新建110 kV营盘变电站及扩建对侧。

3.1 建筑材料优化

在选择施工材料的时候,我们首先考虑的是变电站的内在质量,只有在保证内在质量的前提下,我们才可以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寻找相应的替代品。这是我们选择材料的原则。变电站建筑物均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砌填充墙。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C20~C35,钢筋采用HPB235、HRB335和HRB400热扎钢筋,砌体材料采用M5水泥石灰混合砂浆砌筑MU10灰砂砖,事故油池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场地电缆沟采用砖砌结构,过道路电缆沟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这样体现了经济型和实用性。

3.2 建筑施工方案优化

考虑北海当地土壤砂石海水腐蚀情况,地基处理不宜直接作为天然地基,建筑物采用ф400径锤击高强混凝土预应力管桩,这既有利于加快工程施工进度,也有效降低了工程的成本。

3.3 应对台风天气,变电站增加边坡保护和砌筑工程应对

2013年广西境内受台风影响多达13个,特别是9-10月间,台风影响多达5个。受台风影响,考虑日后运行维护原因,变电站增加了大型护坡、爆破石方工程,地震烈度按7?考虑,设计基准期为50 a,结构使用年限50 a。变电站建筑布置,已经满足变电站安全使用功能并且尽量的降低成本。

3.4 根据规范重新设置消防措施

站内防火按典型设计原则进行设计站内同一时间按一次火灾考虑,根据规范在整个变电站内设置了一套的消防设施。由于站内配电装置楼火灾危险性为戊类,耐火等级为二类,建筑体积不超过3 000 m3,因此站内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全站集中设置一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的实时监视。火灾探测报警范围包括电气二次设备室、10 kV配电装置室等处,并根据安装位置的特点和电气设备的特性选用不同的智能火灾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站内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提供专用回路供电。

4 结 语

标准化典型设计使110 kV变电站设计进入了模块化体系设计的阶段,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特别是沿海的变电站设计,则需要根据当地的地质情况进行优化设计,电力设计工作者除了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外,还需要根据地区智能化发展的条件对变电站建筑设计进行优化和改善,这样才能使变电站设计更具有前瞻性和改良性,为其后期的无人值守功能提供应对。

参考文献:

[1] 巫尚吉.110~220 kV变电站土建设计探讨[J].技术与市场,2011,(9).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