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契税政策范文

契税政策精选(九篇)

契税政策

第1篇:契税政策范文

20xx年房产契税新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

20xx年新政下市民购房能省多少钱?

以首次购买一套145平方米的市区房为例,按照2万元/平方米计算,此前市民需要交纳3%的契税,共87000元,如今新政下,契税降低为1.5%,这意味着市民可以省下4.35万元。如果是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则契税从3%降低至2%,市民可节约契税约3万元。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享受20xx房产契税下调政策的普通住房满足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标准90平米以下的是一个征收标准,90-144平米之间的是一个标准,144平米以上的是一个标准。二套房、三套房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税的两倍,即3-4%。注:家庭唯一住房并不一定是首套房,比如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购买住房就算二套房。 但是名下确实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请家庭唯一住房。契税税率实行3% ~5%的调整幅度。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契税计算方法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

20xx年主要省市契税政策调整

江西、湖北、河北、河南 市:南昌、海口、铜陵 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契税减半;90平方米及以下且家庭唯一普通住宅,契税按1%税率征收。

江苏、福建 天津: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下,缴纳1%契税;90-144平方米缴纳1.5%契税,144平方米以上缴纳3%契税。

黄山:契税按首套执行且减半。

浏阳:创业人才购房契税减半;商用物业征收30%契税。

湖州、宣城: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契税全免。

包头:首套房契税全免;二套房以上新建房契税减半。

潍坊:购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契税全免;购90至144平方米住房及300平方米以下用于创业的,契税减半。

解读2020年房产契税新政策 20xx房产契税如何计算所谓的房屋契税,字面上的解释就是房屋的税费,你购买这个房屋要跟国家交税然后房屋才算是你的,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房屋契税税率是多少,按照每平方进行计算,然后将最终的价格算出来,但是房屋契税怎么算呢?那么房屋契税怎么算呢?

【住房要求】

在房屋契税的要求下我们要知道的是房屋是否是你的第一套房屋,如果这不是你拥有的首套房屋,房屋契税税率会在3%-5%之间,相对来说会比较高一些。

【住房面积】

在购房的过程中要明确的向商家询问关于房屋契税的问题,面积加上每平米多少钱然后乘以房屋契税税率就是真正要缴纳的税费,如果是首套房的话税率会低一些。

【国家调控】

每年国家都会出台新的政策,在调控的房屋契税的过程中,出台出大的方针,每个地区根据本地的相关情况然后具体制定方案进行实行,让房屋契税税率根据地方的消费水平等等因素来定。

20xx房产契税的税率与缴纳标准契税是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契税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税率的规定是3%-5%,一般取3%为了支持房地产业,政府对一般商品房减半收税,对商业用房,别墅房产收3%。(超过地方政府规定单价和规定容积率房产的契税按3%征收)注:房产单价规定情况复杂,具体请询问当地房产登记中心,例如:深圳福田区房产单价超过19830元/契税3%,而龙岗区规定是11830元/才征收3%的契税。

从20xx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

产契税 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营业税 指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一种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产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缴纳标准】

地方政府规定不一缴纳房产契税也不一样,具体请查询地方国土局 缴纳标准:(地方规定如下,只适合广东地区房产计算)

90平方以下(不包含90平方)契税1%。

90平方~144平方以下(包含90平方、不包含144平方)契税1.5%。

144平方以上(包含144平方)契税3%。

房产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缴纳3%。

小区容积率小于2.0(非普通住宅)或超过西安地区均价需缴纳3%。

房产单价超过地方政府规定的界限(非普通住宅)所缴纳的契税也需要3%,单价界限请询问地方国土局。

最新政策优惠: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原缴纳契税点的一半优惠。

地方政府规定不一缴纳房产契税也不一样,具体请查询地方国土局 缴纳标准:(西安地方规定如下,只适合西安地区房产计算)

90平方以下(不包含90平方)契税1%。

90平方~144平方以下(包含90平方、不包含144平方)契税1.5%。

144平方以上(包含144平方)契税3%。

房产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缴纳3%。

小区容积率小于2.0(非普通住宅)或超过西安地区均价需缴纳3%。

第2篇:契税政策范文

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分别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的税收收入和基金预算的非税收入管理。“十五”以来,随着各地城镇开发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地方政府的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收入呈不断上升态势。以湘西州为例,20__年全州契税入库4134万元,较20__年增加3760万元,5年平均增长61.70%,占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例由20__年1.18%提高到20__年3.53%;土地出让金全州入库29832万元,较20__年增加29145万元,5年平均增长112.59%,占当年基金预算收入的比例由20__年的12.03%提高到20__年的92.58%。但从我县近5年来的征缴情况看,效果不尽人意。20__年契税入库仅21万元,较20__年实际入库4万元增加17万元,5年平均增长39.32%,低于全州5年平均增幅22.38个百分点,占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例从20__年0.47%提高到20__年的0.91%,仅提高0.44个百分点;土地出让金入库25万元,较20__年实际入库12万元增加13万元,5年平均增长15.81%,低于全州5年平均增幅96.78个百分点,占当年基金预算收入的比例从20__年的5.63%提高到20__年的10.33%,提高4.7个百分点,但与全州差距较大。(见表1、表2)

表1:契税入库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表2:土地出让金入库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年 度 一般预算收入 其中:契税 占一般预算收入% 年度 基金预算收入 其中:出让金 占基金预算收入%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自治州 __

20__ 31564 855 374 4 1.18 0.47 20__ 5711 213 687 12 12.03 5.63

20__ 41381 1278 820 14 1.98 1.10 20__ 2676 15 1562 13 58.37 86.67

20__ 50188 1419 800 32 1.59 2.26 20__ 3846 151 2685 10 69.81 6.62

20__ 59226 1799 1624 19 2.74 1.06 20__ 5280 133 3983 2 75.44 1.50

20__ 81504 1864 2458 35 3.02 1.88 20__ 5311 285 3029 58 57.03 20.35

20__ 117144 2316 4134 21 3.53 0.91 20__ 32224 242 29832 25 92.58 10.33

年均递增% 29.99 22.05 61.70 39.32 年均递增% 41.35 2.59 112.59 15.81

表3:契税、土地出让金征缴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年度 契 税 土地出让金

应纳税 实征 欠和免 占应纳% 应纳税 实征 欠和免 占应缴%

20__ 906660 906660 100.00 5100000 5100000 100.00

20__

20__ 236948 236948 100.00 1002086 1002086 100.00

20__ 5033484 65000 4968484 98.71 10995587 99801 10895786 99.09

20__ 5310826 24000 5286826 99.55 6743932 117932 6626000 98.25

20__ 1449620 1449620 100.00 479645 209503 270142 56.32

20__ 1479153 1479153 100.00 5383069 463269 4919800 91.39

合计 14416691 89000 14327691 99.38 29704319 890505 28813814 97.00

据调查数据显示(见表3),截止20__年6月,我县契税累计拖欠、减免的数额达到1433万元,占应纳税额1442万元的99.38%。土地出让金累计拖欠、减免的数额为2881万元,占应缴数2970万元的97%。拖欠和减免数额之大,一方面严重地损害了税法和政策规定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又大大削弱了县级政府的可支配财力。

二、主要问题

(一)因土地房屋权属办证审批和税费征管不集中,使税费征管的难度加大。《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中规定:“财政部门为契税的征收机关。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房地产资料,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执收工作。”但到目前为止,财政部门的征管手段仍非常落后。一是财政与国土、房产等部门缺乏有关土地和房屋权属转让的信息共享资源,无法在办证的要害环节征收应收税费,财政依赖国土、房产部门配合支持性过强。二是财政部门无法从税费票据源头上进行控管,应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土地或房屋权属转让不受票据的直接影响。三是国土、房产等协税部门“代扣代收”税费矛盾较多。因为协税部门自身还有收费项目,在执行“代扣代收”税费时会遇到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冲突。比如执行“先税后证”或“先税后费”政策,会直接影响部门收入的正收或造成部门收入的减少,尤其是在目前税费负担偏重和征缴环境欠优的情况下,“先税后证”和“先税后费”政策执行更难到位。

(二)因招商引资的无序竞争,地方违规制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使契税和土地出让金严重流失。特别是近几年地方各级为不失发展机遇,纷纷招商引资,引起了地区间的无序竞争。于是在我县也不可避免地出台了如“一票制”、“减税让费”等不够规范的优惠政策,无论是在工业园区建设、城镇化建设,还是房地产开发等招商项目中,凡涉及到土地和房屋权属契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基本都实行了“减”或“免”。据调查数据分析,从20__年以来,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招商引资优惠”造成财政减收的契税约420万元,占累计应纳契税的29.06%,其中:开发商和外商自身在征地环节借用“一票制”税费包干优惠,少缴契税近200万元。并且开发商还承诺为购房者统一办理房产证,把购房者(买方)应缴契税转嫁到自己身上,又造成购房者应纳契税200余万元无法收缴。因“招商引资优惠”减收的土地出让金,据统计也达到830余万元,占应缴库数的27.96%。这样,“招商引资优惠”使应征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收入大部分都在财政体外流失了,且流失比例分别高达99%和97%。

(三)以企业改制为名,由改制企业协议承担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应纳税费,通过享受税费减免,使应征税费减收和流失。为支持州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20__年州印发了《关于深化州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文件,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用于安置职工的,土地和房屋权属转让,不征收契税。”于是__县属原国有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及其他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处置的房地产均比照上级文件规定无法征收契税。据调查数据分析,从20__年以来,我县包括集体企业在内的所有改制企业,因执行“企业改制优惠政策”,造成财政减收契税达776万元,占应纳契税的53.81%。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是当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即由应由土地受让方和房屋权属方纳税,但“企业改制优惠政策”却规定了国有企业,即非纳契税对象的土地出让方和房屋卖方的契税减免,而且在实际执行优惠政策时延伸到了集体企业。这就意味着本该由权属承受者交纳的土地房屋契税均无法征收。在企业改制方面,涉及到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也几乎完全在财政外直接支出,而没有按照《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关于“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规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上缴财政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等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被拆迁人等”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据调查数据统计,因企业改制造成财政减收的土地出让金有1533万元,占应收数的51.62%。

(四)税费政策宣传不到位,在税费征缴过程中征管与执收部门存在把关不严、力度不够的问题。一是征管执收部门对契税和出让金的政策宣传未到位,使得应缴税费的单位或个人了解政策不全面,纳税缴费意识差。主要表现:第一,土地或房屋买卖双方个人私下交易,不进行确权,逃避税费多,总认为土地或房价款支付后,即属本人所有,无需确权;第二,也有部分人受个人利益驱动的影响,买卖双方私下签署协议,“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买卖合同上协议价款低于实际成交价款,或者干脆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于双方实际成交,另一份对付财政、房产、国土发证等有关部门少缴税费。二是征管执收部门在税费征收过程中,把关不严,力度不够。即没有对契税征管严格地执行“先税后证”政策,也没有对土地出让金收缴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调查显示,已办理并取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而未完契税的个人相当多,尤其是购买商品房屋和改制企业门面的个人几乎均未完税;土地出让金收入却忽视了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财政体外使用的现象很多,特别是招商引资和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出让金,全部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违反了“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预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当然现阶段大环境下行政过多的强调“优化招商环境”意识,而忽视“优化税费环境”的整治,对税费征管和协管部门主动执法也有一定影响。

三、建议

(一)加大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一是县政府要组织清理并纠正违规制订的有关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和文件。规范招商引资、企业改制等各个方面税费优惠政策的操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财政、国土等税费征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会计、房屋、土地等知识的学习,做到政策业务精通,提高契税和土地出让金征管协调、分析、执法的能力。三是要不断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印发宣传资料和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宣传报道纳税缴费的先进典型,弘扬纳税缴费光荣的正气,公开曝光偷逃税费行为,打击偷逃税费的歪风。

第3篇:契税政策范文

这次全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动员大会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县委常委会议精神,部署我县耕地占用税、契税的

征收工作,堵塞税收漏洞,确保财政预算平衡,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刚才,宣读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是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希望大家会后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下面按照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的意见,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契税房产税征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全县财政的收支平衡,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税收工作,增加税收收入,对于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大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委全会及经济工作会议中,要加大税收工作力度,尤其是明确提出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这样的决策十分及时、十分必要。实事求是地讲,由于我们以前这项工作开展得不好,干部群众中有一些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因此,形成共识是前提。

第一,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是维护税法尊严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年10月份开始实施。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工作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同时,河北省针对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出台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这些规定都要求对耕地占用税、契税要严格征收。通过了解,我们周边的高碑店、涿州、徐水等县市都对两项税种进行着征缴,并且成效很大。我县由历史等多种原因,此项工作一直没有很好的进行,这样就违背了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我县财政收入流失的同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权威、尊严也受到影响,甚至有的干部群众认为不交税反到是有理的。因此,为了维护税法的尊严,我们必须加大这两项税种的征收力度。

第二,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需要。20*年,我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划为万元,剔除农业税为万元,比上年增长。完成上述目标,我们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是国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税率整体降低2个百分点;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起征点调高等都将直接导致税收减收。二是提高“两个确保”和低保水平,将增加支出。三是根据国家的调资政策,20*年新增工资部分以及落实以前年度工资欠帐等由县财政负担将增加刚性支出多万元。四是我县税收占GDP的比重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财政收入增长的后劲不足。五是我县已进入偿债高峰年度,今年按政策规定,省市财政将扣还我县各项借款近千万元。六是今年县乡道路建设我县投入资金万元,路建设我县投入配套资金多万元。上述减收增支因素,都无疑会给我县财税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但在我们财政面临巨大压力的同时,我们的契税、房产税又在大量流失。从近年来应征未征契税、耕地占用税、税税源情况看,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在征缴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由于前些年的财政体制不合理,导致一部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流失。各乡镇为了不提高乡镇财政收入基数,在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后,瞒报、漏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二是在前些年城区改造过程中,对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契税征免界限不清,导致了一部分税源流失。三是税收征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致使了一部分税源流失。四是个别领导干部带头纳税意识不强,托关系、走后门以达到逃税,导致一部分税源流失。据初步统计,自*年1月至20*年月,仅在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漏交契税的达万元。更何况还有许多私下交易房产的行为不在此列。因此,我们全县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切实做好这两项税款的征收工作。不做到应收尽收,我们的财政收入就完不成预算目标,所以必须加大税收征收力度,确保财政平衡,实现保开支保稳定,保发展的任务。

第三,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保证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更全面的、发展比较均衡的小康社会。所谓更高水平,就是用大体20年的时间,使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比*年翻两番,人均超过3000美元,相当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按照国家统计局测算,未来20年,我国经济将保持7.18的年均增长速度。虽然我县近几年保持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与其他先进的兄弟市县比较我县的经济总量比较小,特别是人均GDP过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很艰巨。今年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繁重,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都很大。尤其我县保稳定的任务很重,一方面,全县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低保人员增加,另一方面,社会稳定、教育、文明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也很大。全县现有财力除保证工资支出外,还要保证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体制改革等公共性

支出,这些都需要税务切实加大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力度,争取多收、超收,为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保持社会稳定提供财力支持。因此,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十分必要。

二、落实措施,努力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

这项工作事关财政收入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必须要细致、扎实的工作,收到良好的工作效果。

第一,加强宣传,形成氛围。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前段时间,各征管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所掌握的税源情况看,征收进度还比较缓慢。据有关统计表明,仅机关干部未交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就占很大一部分。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标语条幅,要组织流动宣传车在主要街道巡回宣传,财政、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领导要在电视台做专题访谈。要开展税收进度电视公示。通过上述措施,形成强大的声势,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氛围。要做过细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我们相信只要把道理和纳税户讲清楚了,群众会理解和支持我们的。

第二,把握政策,依法治税。一是要做到应收必收。20*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在法律、制度、机制和手段上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特别是对依法治税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依法征税是税收工作必须时刻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征管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既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要努力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和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将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这次征收活动,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扣缴税款,并按税收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契税的纳税户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涉税需强制执行案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二要注意把握征收标准,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时间上就追溯到年,年前的不能追缴,对上级有明文规定的免减对象,要认真按政策执行,决不能犯扩大化的错误,造成不必要的不稳定。

第三,要强化服务,提高效能。搞好征收会战不是简单的工作,不仅要加强税收征管,而且要做好优质服务。财税部门要适应新形势,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开创工作新局面。要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公开办税制度,在政策咨询、纳税申报、发票供应等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创造一个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税收是政权运转的前提,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组织收入是财税干部的天职,是衡量广大财税干部工作成就的最根本的标准。因此,我们要克服畏难情绪,努力完成任务。同时要加强自律,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讲法不讲情,恪尽职守,执法为公,不管是谁,只要触犯税法,偷逃税收,都要依法严加惩治。

三、加强领导,圆满完成契税房产税收缴工作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强领导,严密部署,将工作重点全力转移到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中来,按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征收任务。

第一,落靠责任。近年来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不太规范,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征收难度较大,所以我们把全县广大干部带头纳税作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切入口。各单位主要领导就是这次契税、房产税征收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本人要带头纳税。同时,要配合征管部门,将本单位应缴未缴契税的干部职工的名单拿出来,在做好单位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动纳税的同时,对没有按法定程序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干部职工,实施强制执行,采取统扣统交的办法。

第二,要标本兼治。征管部门要以这次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为契机,依法治税,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出台了《*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这就是我们征管部门实施依法纳税的依据。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就要依照《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两个办法来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必须做到标本兼治。治标,就是要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政策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舆论,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治本,就是要形成制度,依法纳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实现应收尽收。

第三,要协调配合。征收会战是全县一次大型的经济活动,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支持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工作,支持财税部门依法治税。对妨碍财税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税收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舆论氛围。

第4篇:契税政策范文

关键词:契税 征收 风险

契税征收主要涉及到单位和个人房地产交易的税款征收,其中包含个人销售和购买房产所涉及的税种征收管理、公司之间的房屋、土地交易涉及的买方税征收管理、销售房产所涉及的相关税种减免、退税受理和审批工作。

一、房地产交易契税征收风险点梳理

(一)税收政策执行风险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中的政策执行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但在公房抵税等有时间限制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如何界定出售公房的时间显得尤为重要,是以网签时间还是以过户时间为准,现有的文件中并无明确说明,针对这种情况,窗口干部对政策理解不同,极易导致政策执行偏差,不利于国家契税征收政策的落实和税收公平。

2、房屋转出时间认定标准导致的政策执行风险

随着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善性购买住房占房屋买卖数量的很大部分。由于房屋过户从资格审核、房源核验、网签、贷款再到交税、过户等手续至少持续三个月时间,因此有部分纳税人急于抢占房源,采取先网签新房,尔后再转出旧房的做法。依政策规定,应以网签时间认定纳税人购买的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纳税人不应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但实际征收中采取让利于纳税人的做法,如果申报时纳税人的旧房已经转出,则新房符合家庭唯一住房的标准,享受契税优惠,从而产生房屋转出时间认定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3、计税金额明显偏低导致的税款流失风险

随着国家系列利好政策的影响,近年来房屋价格连年攀升,特别是2016年2月22日起,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新政策开始执行,与限购政策进入窗口期的效应叠加,进一步刺激房屋交易量增长,房屋成交单价也是涨势迅猛。现行的计税标准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4年3月,距今已有两年,导致了税务机关的最低计税价格有了严重的滞后性。计税价格的调整作用不断弱化,客观上增加了“阴阳合同”的操作空间,税款流失风险随之增加。

4、拆迁补偿协议契税抵免风险

在政策性回迁安置房税收减免工作中,经常出现拆迁协议出具不规范的现象,部分拆迁协议中没有注明编号、房屋地址,造成了合法性难以确认。另有部分回迁安置的房屋并未在国土部门进行网签,家庭是否为唯一住房仅以纳税人承诺为标准,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核查,这也直接导致了征管风险的增加。

(二)相关部门信息不对称、不规范,造成税款流失风险

纳税人在房屋交易缴纳税收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可享受契税或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家庭唯一住房”的判定权交由税务机关来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税款的流失和执法风险。主要体现在:

1、住建部门的信息网络建设不够完善

地税机关判定纳税人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标准在技术上依托于住建部门的查询系统,但由于系统建立时间较晚,信息系统上线以前的存量房屋未纳入查询系统,造成查询结果并不能真正反映家庭是否拥有的是唯一住房,致使一些本不应享受优惠的纳税人享受了优惠,造成了国家的税款流失。

2、与民政、公安部门的信息交换程度不够

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自通知之日起,民政部门不再为购房人开具单身证明、无再婚证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将主要通过结婚证、离婚证和户口本进行判定。但由于户口本上的信息更新时间较慢,极易发生户口本上所记载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形,从而导致实际工作中无法准确判定所涉房产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造成税款流失。

二、风险防控措施建议

(一)加大审核力度

在涉税材料审核方面,采取所长亲自抓,副所长和兼职监察员监督抓,契税小组长具体抓,全所干部人人参与的工作局面。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初审、复审、案卷归档的“三审核”流程,强化档案管理,杜绝出现复核人员未签字、归档材料缺失等低风险问题,真正做到层层监督,杜绝、的情况出现。

(二)加强信息共享

一是加强内部沟通,对于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必须向房产交易评估小组汇报,对于有疑点的拆迁协议,要及时向拆迁公司发函或电话确认拆迁协议的真实性;对房屋拆迁协议所涉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由所长进行复核;办理退税和单位减免税时必须核查资料原件;对于公有住房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原始购买公房的合同和发票;对于单位减免税岗位设置复核岗,减免税审核表修改为双人签字。

二是加强与外部的沟通力度,继续加强同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合作,通过建立契税征收信息共享文件,严堵利用虚假契税票骗取房屋登记的违法行为,对纳税人提供的房管局查档证明,仍需在核心征管系统中查询是否有购房原始申报记录和原值;对于网签合同注销的情况,要及时与房管局等部门核实确认。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和金税三期推广上线的契机,加强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打通税务、工商、财政、民政、国土等各部门的“信息孤岛”,把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作为重要一项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守信行为的联合褒扬和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打好基础。

(三)加大宣传力度

补充和完善相关涉税宣传材料,在税收宣传月、普法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各种新兴平台大力宣传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规定,营造积极向上的纳税氛围,从正面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5篇:契税政策范文

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八大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一、税收契约及税收契约关系

从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契约与税收之间存在着一种共生互动的关系。税收筹划作为由社会多方契约关系制约的、多方契约力量之合力推动的一种经济行为,也与契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

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从现代税收的逻辑发展来看,税收原则是税收征纳过程中为简化判断而对其工作环境所作的基本约定,税收政策是政府和纳税人之间通过博弈达成的均衡契约,纳税报告①则可看作是税收信息供求各方博弈均衡的格式化契约。正是基于税收与契约所具有的深厚历史渊源及现代税收所内涵的契约属性,我们认为,把税收的本质确定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是恰当的。

1.税收是一种公共契约。

从契约视角观察税收,税收的本质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纳税人向国家提供确定的税收,并向国家交换无差别地享受公共产权的资格。国家利用其对政治资源的独家垄断,通过支配收取的税收,提供契约标明的回报,如国家安全、基础设施等。

古典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在论述赋税原则时曾讲过这样一段话:“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取得收入的比例,缴纳税收,维持政府。”②接下来,他还有一段精辟的话:“一个大国的各个人须缴纳政府费用,正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须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费一样”③。由此可知,亚当·斯密关于赋税论的观点,很大程度上也包含着交换思想。因此,国家征税和纳税人缴税完全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这种权利、义务交换的载体便是税收。所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也以税收为纽带构成一种特殊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本身便具有公共契约的性质。

因此,政府和纳税人之间需要达成一种契约,这一契约通过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就构成税收征纳之间就宽泛或具体意义上产权的分隔达成的书面契约。宽泛意义的契约,是税收程序法,如税收征管法等;具体意义的契约,是单项税法,如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④。因此,存在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契约是政府强加给纳税人的一种不可推卸的契约,具有法定性特征,政府也成为不请自来的一个“法定契约方”,笔者倾向于把这种天然存在的税收契约称为“法定税收契约”。

税收既然作为契约出现,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纽带可以引入一种与契约高度相关的概念—债,对此,我们可以说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它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相对债务的关系。并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上升为法律上保护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关系。

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税收契约关系的履行中,超出作为这种产权契约的税法规定的额度和范围的征收就是掠夺,而纳税人也不应该因其向政府付费而提出某些过分的要求。但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既定的税收制度下有进行合法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的权利,迈伦·斯科尔斯(myron s.scholes)对此评价说:“为实现各种社会目标而设计的任何税收制度都不可避免地会刺激社会个体进行税收筹划活动。任何既追求财产再分配、又资助特定经济活动的税收制度,都会导致边际税率在不同契约方之间,特定契约方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活动中产生大幅变动。”⑤

一旦契约订立,总免不了违约或侵权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制定相关的条款予以限制,这在税法中体现为税收处罚。在税收征管法中,这样的条款极为分明。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关于核定征收、税款追征、滞纳金、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等一系列的条款维持征纳契约的履行并随时提供救济。另一方面,对于政府或其税务当局对纳税人可能造成的侵犯,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政府获取税务当局要承诺执法不当下的赔偿责任,如税收保全不当下的税收赔偿,以及超征税款的加息归还;规范税收征管操作,并对越轨行为给与相应处分,这体现在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人员徇私舞弊行为给与禁止性和惩罚性条款中。

2.税收是公共契约的前提假设。

将税收视为公共契约存在几个前提假设:

第一,国家和纳税人的地位平等,即不存在强权操纵。

第二,税收是中性的,体现一种正义精神。

第三,纳税人的产权明晰而确定,由税法所约定的税收额是清晰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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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国家和纳税人各自拥有独立的利益,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并保护。

第五,法律充分考虑了征纳双方的利益,且其确定的税率是适当的。

在上述五项前提假设中,笔者认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平等是最重要的,这体现了契约精神,贯穿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各个层面上。

税收倡导的正义精神也是税收成为公共契约的重要前提。正义是政治文明与法律制度的最高理想和共遵价值理念,是判断一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正义的许多原则—各得其所,黄金规则,绝对命令,公平原则,宽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认为超越了一切历史经验。”⑥税收契约关系必须遵从正义理念,正义精神是税法的核心价值和最高境界。法国《人权宣言》第20条规定:一切公民均有权监督税收的用途和了解其状况。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还规定了纳税人诉讼制度来保障纳税人仅依契约纳税以及获得应得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而且,美国、台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也不再把先行缴纳税款作为纳税人申请救济的前置程序。这些在一定意义上都体现了税收的正义精神。

(二)利益相关者交易中的税收契约

契约是市场中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所确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时所约定的基本内容,构成了契约的基础。交易活动的实质是交易当事人之间对财产权利所作出的契约安排,其目的是实现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分析,企业与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客户、职工等在内的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竞争与合作关系是靠契约来维持的,这种契约其实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契约。

交易中所涉及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税收契约作为企业契约集合中的一个子契约,是在经济交易中形成、维护并履行的,其本质是税收影响各利益相关者收益分配与资源配置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交易中的税收契约明显区别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如果我们给交易中的税收契约一个准确概念,可以表述如下:交易中的税收契约是利益相关者在经济交易中所形成的有关财产权利流转的有关税收方面的协议或约定。笔者倾向于把交易中的税收契约称为“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

“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被引入企业契约中,有利于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有助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维护适当的经济关系。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合理签订并履行“相关者交易税收契约”,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按所订立契约的相关约定统一安排纳税事宜,实现税收筹划的战略目标。

(三)税收契约的内涵剖析

1.税收契约是经济契约的一部分,如果研究“法定税收契约”和“相关者交易契约”必须在企业契约的约束下展开,因此极易被忽视。也有人认为,税收契约难以独立存在,只是企业契约或财务契约的一部分,其实这种认识很难透彻领会和把握税收契约对经济的深度影响,这也是造成税收契约受到关注较少,没有形成系统性研究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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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现有文献观察,一些学者已经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税收筹划及其契约安排问题,譬如财务决策中的税收因素分析,企业逃税与税务监管的辩证与博弈关系。但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从企业与契约方之间的关系入手研究税收筹划,尤其是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均衡角度研究税收筹划有一定的难度。

二、税收筹划的契约特征分析

(一)税收筹划源于契约关系

企业的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包括企业与股东、管理者、债权人、政府、职工、供应商、客户等之间的契约,而且各契约关系人之间又存在着利益冲突。当我们承认“经济人”的逐利本性、契约的不完全性和部分契约是以会计数据作为基础等前提条件时,部分契约关系人(如股东或管理者)便有动机和机会进行某些操纵,以减轻自身负担并进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只要企业税负契约中使用会计数据作为决定税负大小的重要指标,则在税负契约执行过程中,投资者与经营者就会产生对会计数据及相关行为进行管理控制的动机,以谋取其自身的利益。纳税人掌握着公司真实的会计信息,理性的纳税人自然具有强烈的利用现有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负的动机。可以说,如果没有契约关系的存在,税收筹划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二)税收筹划存在多重契约方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要考虑多重契约方,即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纳税人与税务当局之间的关系,还要考虑纳税人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上面我们探讨了税务当局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和交易中的税收契约关系,所以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所涉及到的契约方包括税务当局和利益相关者两类不同的契约方。

纳税人针对两类不同的契约方,应采取不同的契约模式和税务对策。研究税收筹划时引入契约方,可以将税收筹划看作是纳税人的最优纳税设计行为,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方案设计行为”。换言之,这里引入多个契约方,意在说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必将涉及税务当局与利益相关者。这里引入“契约理论”作为研究的切入点,采用契约观点,旨在说明税收筹划的契约方影响着税收筹划的决策行为。迈伦·斯科尔斯曾对契约观点作如下评论:“契约具体说明在不同的环境下,契约各方作出决策和收取现金流的权利。”⑦接下来,他在全球税收筹划的三方面特征中阐述了“在税收筹划中必须考虑所有契约方”的观点。

(三)税收筹划受到法定税收契约关系的制约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制框架内通过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谋划、安排以降低风险和减轻税负的税收规划行为。税收筹划之所以出现,源于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因为政府作为企业契约的参与者,在向企业提供公共物品的同时,也“强制”与企业签订了税收契约,即颁布所制定的税法,并规定应缴纳的税金。考虑到契约成本因素,政府并不与每一个纳税人进行单独谈判协调,而是单向强制规定。所谓税法其实就是政府与纳税人签订的通用税收契约。在这种契约关系下,税款征纳是由税收的强制性来保障的。政府征税是出于保证财政收入以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纳税人纳税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纳税人总有寻求节税的动机。如果税收不具强制性,而是像慈善活动一样靠企业自愿捐赠,那么,税收筹划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所以,只要存在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就一定会存在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实际上是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一种适应性反应。但税收筹划必须在税制框架内开展,这是法定税收契约关系对税收筹划的一种强制性约定。

(四)契约的特性决定了税收筹划存在的必然性

契约天生具有不完全性,这是契约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尽管完全竞争市场构成完全契约的充分条件,但在现实中,由于社会和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契约各方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定一份包罗万象、完美无缺的完全契约几乎是不可能的。同理,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也是不可能成为完全契约的,肯定存在不完善之处,甚至是大的漏洞或缺陷。而且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制度都规定,企业的纳税活动应以会计所得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应纳税金。这样一来,管理者就有可能根据企业自身状况进行税收筹划,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纳税人对税法可以选择性利用、甚至“滥用”,对税收规则的运用拥有相当的自主权和控制权,这也部分解释了税收筹划能够存在的缘由。转贴于

(五)税收筹划可以利用契约关系降低交易费用

对于企业的交易活动,税收筹划的作用在于安排交易或创造交易,降低隐含在交易中的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担负着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重任,即为最大化税后收益而组织的生产要求考虑各契约方目前和未来的税收状况。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旨在对各契约方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系统而科学的安排,以降低交易活动中的交易费用和税收负担。所以,从契约角度观察,税收筹划其实就是各契约方利用税收契约关系的变化来实现节税的。当然,税收契约关系的变化过程也是打破原有契约、构建新契约的过程,这一过程有可能是长期的。

(六)利用契约形式的变化节税

第6篇:契税政策范文

一、和谐征纳,互利双赢

(一)和谐征纳关系的主要特征

和谐征纳关系是指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积极配合、平等互信、协调融洽、互动双赢的状态。和谐征纳关系是征纳双方根本利益一致、各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一种法制、规范、科学的新型税收关系。一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法律责任清晰。二是税务机关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提供规范、周到、高效、优质的纳税服务,做到依法征税与诚信服务相结合。三是纳税人要严格履行纳税义务,不断提高诚信纳税水平。四是征纳双方加强沟通协调,增进互信互助,共同营造规范、和谐的征纳环境。五是征收方以最低的成本、最优质的服务,实现税款征收目标;纳税人以最少的费用、最高的诚信和税收遵从度缴纳自己应承担的税款。

(二)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意义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要求。我国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最终还是要通过国家财政预算,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方式用之于纳税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比较突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必须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统筹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和税收、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增强政府提供公务服务的能力。但是由于征纳双方所处的角度不同、利益不同,征纳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如果不及时化解这些矛盾,势必会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在根本利益一致的条件下,正确地处理好征纳关系,不仅是建设国家和管理国家的物质保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要求。二是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正确处理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把征纳双方的利益统一到税收政策法律的原则上来,对建设和谐社会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三是有利于促进征税任务的完成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和谐征纳关系,围绕纳税人的利益要求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主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有利于充分调动纳税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四是有利于提升税收执法水平。从法律的角度看,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税收法律关系,具有法律强制性。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使得征税人和纳税人,都能增强执法守法观念,树立依法诚信意识,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提升税收执法水平。五是有利于降低税收运行成本。税收运行成本包括征税成本(税制执行成本)和纳税成本(税制遵从成本)。由于它是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因此税收运行成本与征纳关系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营造了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这样就不需要税务机关增加更多的征管人员和稽查人员去“征、管、查”,减少了管理程序,有助于税务机关精减机构,减员增效,降低税收成本。同时,能大大提高纳税人学税法、懂税法、守税法的意识,有效减低纳税人的逃税心理,减少偷逃税现象,促进纳税人诚实申报,诚信纳税,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征管,也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

二、知责思为,创新服务

(一)抓好政策服务

契税征管工作涉及面较广、政策性很强,关系到税法的威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做好政策服务是契税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一是抓好内部培训,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契税征管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做到深刻理解、熟练掌握、准确运用,不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确保政策实施到位。既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税法和税收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也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针对纳税人不清楚、不了解、不明白的有关政策问题,耐心、细致地进行解释,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的精神,支持和配合纳税工作。三是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主动为纳税人提供信息服务,使纳税人在缴纳工作中少走弯路,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二)抓好管理服务

围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抓好管理服务。一是强化服务意识,在提升服务质量上求突破。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创新服务理念,尊重纳税人,方便纳税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纳税服务工作融入到办税的各个环节,把纳税人满意度作为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专设导税员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全面推广机打纳税申报表,以此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二是强化管理意识、在提升管理水平上求突破。优化办税流程,在受理岗位、审核岗位、征收岗位、管理岗位和纳税服务岗位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衔接有序、制约高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积极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合理调配人员,力求实现办税流程无障碍,管理无漏洞,服务无死角,达到税收执法规范、征管效能提高、纳税人满意的目标;推行规范管理,做到规范工作流程、规范服务行为、规范服务标准。三是强化环境意识,在提升纳税服务环境水平上有所突破。优化纳税服务的软环境和硬环境是保障契税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在改善办税服务硬环境、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的同时,积极改进申报受理和审核流程,设立导税服务流程提示牌,专门安排导税员,为纳税人开展全方位服务;及时受理契税的缴纳事宜,熟练掌握各系统操作,快速解答纳税人的咨询疑问,减少纳税人等候的时间;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契证发放环节,优化了办税流程。

(三)抓好职能服务

良好稳定的征纳关系,促进了契税税收任务圆满完成,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撑,助推了经济社会发展。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目前,郑州正处于加快建设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打造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建设郑州都市区的重要时期,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契税收入也呈迅速上升态势,为全市保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良好态势作出了突出贡献,也为民生改善、实现富民强市目标提供了可靠和充足的财力保障,较好地履行了税务 “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职能。

三、深化改革,提升质效

(一)坚持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公平公正的法制保障。契税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从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高度抓好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各项工作。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严格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岗位设置、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杜绝执法不公正、执法不文明、执法不作为的现象。加大宣传力度,为征纳双方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强化纳税服务

一是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理念,满足纳税人的合法合理需求,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切实做好纳税服务,用健康文明的纳税意识引导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筑牢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基石。二是进一步丰富服务内容。推进纳税服务标准化建设,从办税咨询、纳税申报、办税流程、办税时限、纳税评估、纳税宣传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地提供纳税服务。三是进一步改进服务手段。加强办税窗口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继续推行和完善“一窗式”服务、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多种服务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四是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优化办税环境,简化办税程序,降低征纳成本;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加强各岗位之间的衔接,按程序运转、按岗责落实,对符合规定的涉税事项要以最快的速度、最优的质量、最短的时间办结,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强化纳税服务,实现征纳沟通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纳税全程零障碍。

(三)提高业务素质

税务队伍建设是影响征纳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加强税务干部的素质教育,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收征管队伍。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在税务干部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强化他们的政治责任感、强烈事业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确立服务纳税人,维护纳税人的各项权利的公仆意识;加强法纪教育,引导税务干部弘扬正气,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形成制度化。进行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的税收业务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不合格不上岗,使契税工作人员及时掌握新知识、新技能, 造就一支具备较高层次的科学知识结构,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的税务队伍。

(四)严格执法监督

一是实施纳税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根据征管服务标准,制定岗位服务职责,开展服务质量评定,加强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措施到位。二是强化外部税收执法监督。把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之于众,邀请社会各界监督,并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五)加大宣传力度

第7篇:契税政策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http://》自1997年10月1日实行直征以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契税由房地产交易中的一个不受瞩目的小税种,转为房地产税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税种,自2005年契税全部实行窗口直征以来,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以肥西县为例:2005年入库契税3032万元,2006年入库契税3904万元,2007年入库契税5425万元,2008年入库契税6530万元,2009年契税入库5544万元,2010年契税入库9500万元,2011年契税入库29200万元。契税收入已成肥西县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一个新亮点。

近年契税收入规模与增长潜力也大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加强两税征管的税极性,契税收入逐渐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契税的特殊地位和征管对象的特殊性, 房地产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契税征管工作也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和首套房认定问题较为突出。

一、当前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税收执法地位弱化

长期以来,契税征管的法律保障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迄今为止国务院还没有出台任何有关契税征管的行政法规,实际工作中省市主管部门解释也是参照《税收征管法》,契税征管程序法的缺失,致使契税征管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客观上决定了契税执法力度的弱化。契税的源头在国土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末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只是契税征收的中间环节,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脱节都会造成契税的流失,直接影响了契税征收质量。

2.相关政策操作性不强,计税依据难掌握

一是不能做到按时纳税申报。根据《契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10 日内到征收机关主动申报纳税。由于纳税意识薄弱,不少居民之间的土地、房产交易,通过私自订立买卖合同,付清款项后直接将原房地产权属证明直接交给购买房,不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也不到相关部门办理确权手续。即使刚刚购置的增量房,也存在纳税人交齐开发商的房款后直接居住,不办理房产证,征收机关也不可能去逐户摸底并催收,致使大量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甚至造成税源流失。

二是计税价格合理确定有难度。为了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开发商和购房户签订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低价合同用来交税;尤其是二手房交易双方随意性更大,为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往往“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自己签署的买卖合同上协议价款往往低于实际成交价款,或者干脆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于双方实际成交,另一份对付契税征管部门。二手房交易关于商用房税率核定有漏洞,原房产证上整体作为商用,被人为的分层评估,楼下门面部分按商业门面评估适用4%税率,楼上部分作为住宅低价评估且办理唯一住房证明享受低税率优惠。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实际操作中很难正确把握“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界限,合理核定计税价格。当前有些县市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并没有脱钩独立,仍然依附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属于“官”中介,契税征收机关只能单纯依赖于没有脱钩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征管部门若参照基准地价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由于受个人和部门间利益的驱动,致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又不认可,考虑到相关协税护税部门之间的配合,契税征收部门只能作出妥协让步,无法履行税收法规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合理的计税价格。征管部门的妥协,这样不仅削弱了税收的刚性,还给“关系税”、“人情税”的产生创造了条件,无法杜绝税款跑冒滴漏,无法做到应收尽收。

3.契税新政执行中首套房认定难

实际工作中征收机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认定,只能依据房管部门出具的个人家庭唯一住房查询表。个人家庭唯一住房查询表是由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住房信息系统查询后出具的,但是大多县市房管部门电子查询系统都是最近几年才开始推广,如肥西县房产管理部门的住房信息查询系统就是2004年开始使用,04年以前房屋信息不全难以查询,造成征收机关对纳税人唯一普通住房认定失准,特别是家庭成员的户口不在同一个簿上的,可能使纳税人购买的非唯一住房被认定为唯一住房。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以“离婚”为手段来达到少缴契税的目的。当今社会现实,在较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少数家庭为了达到少纳税款,社会责任感缺失,纳税意识淡薄,选择低成本“离婚”。从2010年契税新政出台到现在,征收机关受理离婚夫妻办理契税减免的比以前正常年份有明显提高。其离婚间隔之短,令人对其“离婚”的目的表示怀疑。但征收机关人力有限,也无法对这些纳税户的离婚证真假进行甄别。以上纳税人弄虚作假取得的首套房证明,却毫无顾忌可以在《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签名并按下鲜红的指印,这主要是首套房纳税后续管理跟不上,稽查力度不够,至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人为此受到惩处付出代价。

4.部门配合需要明确的法律约束

契税的征管,财税、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的配合是最关键的。而现有的法规对部门配合要求的很笼

转贴于 http://

统,散见于相关的文件中,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以至于各部门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不能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给征收工作造成很大的漏洞。

二、强化契税征管工作几点建议及对策

1.尽快完善契税法律保障体系

针对目前契税法律地位弱化的现状,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尽快出台符合的契税征管工作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改变契税征管程序法缺失的现象,完善契税征收的法律保障体系。

2.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格实行先税后证

加强部门密切配合也是契税征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契税征收处于房地产管理的中间环节,契税征收实行源头控制和“以证控税”“先税后证”程序,要求契税征收部门要与国土、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管部门建立长期合作制度,协调配合,控制好契税征收的每个环节。国土、房管部门坚持以“先税后证”为把手,不见契税完税凭证,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形成从源头到末端的链条控制体系,达到共同协税护税的局面,杜绝税款的跑冒滴漏,确保契税应收尽收。

3.加大宣传和惩处力度,严格依法治税

由于目前有些县市没有出台相关房屋的基准价格,针对房屋买卖中价格是否符合公允价值界定没有依据。对无正当理由明显偏低的计税价格,组织稽查人员到开发企业认真核实,发现有虚假的购房合同而少报计税价格偷漏税者,按税收征管法严厉惩处。同时,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政策的宣传工作,采取召开会议、办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等有效形式,全方位地进行税法宣传,使人们熟知税收法规,从而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扭转契税征收弱势地位,创造良好的纳税氛围。

4.积极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建立房屋交易计税价格信息平台

契税征收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三家建立契税征管信息网,积极推行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实行网络化、一体化办公,实施契税信息网络化治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房屋计税价格信息平台,会同房管局、物价局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联合公布各住宅小区二手房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以此作为计税价格核定的基本依据,按照一定的浮动幅度和楼层系数核定某小区的最低计税价格,凡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律按核定http://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堵塞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漏洞。

5.加强对征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推行文明办税

第8篇:契税政策范文

本文在契税的征管上,从其定义税收法定原则,目前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是合理运用《征管法》的基础上广泛宣传,严把各种关口,在征收契税上提出了良好的建议,为我们在征收契税时,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文章分别从5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是税收和契税的定义及税收法定原则;二是当前征收契税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纳税意识差、被动式征管、征收政策执行不到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三是《征管法》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四是《征管法》在契税征收中的运用,分别从8个方面进行法律依据与实际问题结合进行分析,使《征管法》在征收中得到了合理的运用;五是契税征管工作的几点建议,从政策广泛宣传,协税护税网络建设、契税清查补税,从源头征收,实行把关征收,建立激励措施等6个方面进行建议,为契税的征收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总之,《征管法》在契税的征收中能合理充分地运用,为契税的征收奠定了法律依据。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活跃,契税的税源不断增长,收入逐步增加,已成为农业税收新的增长点。但由于征管工作中存在问题,导致纳税人漏缴甚多,由于契税的隐蔽性较强,征收较为困难,在近几年的工作中,我认为应运用《征管法》的程序征收契税,现就浅谈一下《征管法》在契税征管中的运用。

一、税收和契税的定义及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集中一部社会产品从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而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具体说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税收分配关系的存在,使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产生了一种强制地、无偿地税收征收关系。这种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律上的依据。也就是说,税收只在国家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而不能是国家想征什么税,就征什么税,这一原则被称为税收法定原则。因此,税收分配关系又称为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主体一方必须有国家的存在。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对等,作为国家或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无偿地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权利,而纳税人如无税法规定的减免税理由,必须按时足额地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当前征收契税存在的问题

1、纳税意识较差。以我县为例,据对2004年以来漏缴户进行彻底清查摸底来看,漏缴达1789户,漏缴面高达35%。主要是纳税人意识淡薄,认为购买的商品房有房屋开发单位的正式发票和购房协议,不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保护,当然也就漏缴契税,存在侥幸心理偷税。

2、被动式征管。现在房屋买卖契税征收一般都是将征收环节放在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委托和自征。但有很多购房户认为应缴的契税和房屋交易等费用较高,因而购房户不愿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间一长更加无所谓,这样就出现一部分购房户缴税,一部分购房户不缴税,久而久之造成漏征现象越来越多,给征收工作带来被动的局面。

3、征收政策执行不到位。1997年10月国务院重新颁布了契税新条件。与原政策相比,扩大征收范围,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列为征收范围。契税新条例实施下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漏征现象较多。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变相改为划拨或出租,以达到偷逃契税的目的。除此以外,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提供宽松环境,擅自减征或缓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征的契税。

三、《征管法》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财政局或者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征收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契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四、《征管法》在征收契税中运用

在契税的征收中,《征管法》能得到运用,使契税的征收成绩显著,从以下8个方面进行运用:

1、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契税条例第九条规定,契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主管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在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2、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负责人(财政局或者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征收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契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或失误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收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未缴或者少缴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征收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合同、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评估证明等凭证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以偷税论处。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足10%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6、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征收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税款,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7、根据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8、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契税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及滞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对征收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征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征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发法院。复议和诉讼期间,强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征收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作出处罚决定的征收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契税征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广泛深入地宣传契税政策。要把契税政策宣传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除集中宣传活动外,还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日常的征收工作之中,真正做到“宣传先行”。要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宣传标语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契税政策宣传,让全社会都来理解和支持契税征管工作,为契税征管工作奠定良的基础。

2、建立协税护税网络。根据契税的特点,仅依靠财政部门征管力量是不够的,必须注重发挥房管、国土、房屋开发公司、城镇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作用,从上到下形成协税护税网络。确保契税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3、开展漏征契税清查补税工作。对于往年形成契税漏征行为,要组织力量全面彻底进行清查,要坚持依法治税。对查出契税漏征行为,加大补税的工作力度,足额补征到位。对于抗税不交和偷税逃税行为的,按照税收征管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给予坚决打击。2004年度我县开展漏征契税清查补税工作,清查补税70余多万元,取得较好效果。

4、做好契税源头征收。实践告诉我们,房屋销售契税征收源头就是房屋开发公司。因此,我们必须依据税收征收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重视和协调下,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委托关系,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同时,要争取房屋开发公司配合和支持,提供建房竣工有关资料。财政征收机关根据提供资料,深入实地,按楼号、面积、层次、房价建立征收台帐,实行源头控管,做到应收尽收。

5、实行把关征收

1、严把集资建房审批关。凡集资建房都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发改委凭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下达前期计划,县房管局在审查集资资格时做到严而又严细而又细,凡第一次购买了公房或已集资建房用集资款的人员,不管是否退还已购公房,一律按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否则,谁批准负责缴税,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严把合伙建房征地关。国土局在办理合伙建房征地手续时,做到了严格把关。购地时是多少人,就只办多少人的土地证,杜绝了事后按购房户分割办证。在购地者发票上逐一填写购地者的姓名,在建设用地许可证上也写全了所有购地人。规划部门则按建设用地许可证上的购地人发给规划书。凡购地发票、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书上没有写明的人,一律按规定缴交购房地两个环节契税。否则,谁办证谁负责缴税,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严把房地产市场准入关。禁止个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和买卖,规定只有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方可进行房地主开发。

4、严把房地产证件办理关。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证件时,必须凭契税所开具的“已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才能办理,且必须将“已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同其他办证资料一起装入档案。公证机关必须凭契税所开具的“已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房屋买卖协议公证。否则,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6、建立激励措施。按照契税委托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按照实征税款付给手续费。同时,对单位和业务人员实行“评先评优”,并给予必要精神和物质奖励,提高单位和业务人员的积极性。

总之,在契税的征收中,我们要合理运用《征管法》,才能更好地堵塞契税的流失,为国家财政增收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3、《税收》2005年第7期。

第9篇:契税政策范文

税务总局日前对2010年反避税工作做出安排。健全工作规程、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和推进双边磋商进程被放在首要位置。为配合2009年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反避税工作流程《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将在今年出台。反避税工作将加大对无形资产和股权转让等关联交易的关注度,改变目前单纯以有形资产购销和传统简单制造业作为调点的反避税工作模式。金融、饭店等服务业和对外投资企业等过去较少受到关注的行业或企业也将纳入未来反避税工作的重点。

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

自2010年4月1日起,在试点地区对融资租赁出口的租赁船舶实行出口销项免征增值税,其购进的进项税款予以退税。涉及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已征税款予以退还。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追缴已退税款,同时按当期活期存款收取利息。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租赁船舶在所有权真正转移时予以一次性退税。对非留购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船舶出口不退税,无论在租赁期满之前,还是期满之后,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点评:经国务院批准,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为期一年的出口退税试点。目前在天津市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有11家,2009年融资租赁营业额超过800亿元。今年“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就税收环境的公平待遇问题提出议案,其背景是:境外企业购买中国制造的船舶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而境内融资租赁企业购买船舶出租给境外企业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明确事业单位改制契税优惠政策

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点评: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扩大边贸出口人民币结算退(免)税试点

自2010年3月1日起,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云南等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点评: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延长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审批期限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点评: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明确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税收政策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08年12月31日前,不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营业税政策。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点评:按照新的营业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暂免征收营业税: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合同能源管理”将享受多项税收优惠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的由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点评:合同能源管理作为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已经超过500家,实现产值近600亿元。

明确首次购房契税优惠政策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点评:这是一个对现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限制性条款。换言之,两人或多人共同购买普通住房,其中任何一位购房者都必须是惟一一套住房,否则不能享受现行契税优惠。按照现行契税优惠政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非首次购房,契税税率为3%,但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实际执行税率1.5%。

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自2010年3月20日起,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六个月。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定。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

点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纳税辅导期办法规定了增值税预缴政策: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纳税辅导期结束后,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在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纳税辅导期办法还就上述政策执行后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作出了规定。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使用V6.15版本开票系统

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升级后的V6.15版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AI3型金税卡,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密文均为108位。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

点评:按照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2010年6月底前将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为解决个体工商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无法正常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问题,税务总局组织软件开发单位对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进行了修改。

橄榄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