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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申请书精选(九篇)

门头申请书

第1篇:门头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第三条本局在办公场所及汕头建设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本局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决定形式、收费依据;(二)申请书示范文本;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主管该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主管科室)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条本局逐步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本局在汕头建设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市建设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发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主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绕过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发送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进行核对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报窗口负责人签发后,当场发送申请人。

(二)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即时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即时或在二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报窗口负责人签发后,发送申请人。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在二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报窗口负责人签发后,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报窗口负责人签发后,当场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窗口的工作人员或主管科室的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七条依法应当先经区、县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初审的行政许可,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局制定的具体事项申办程序所规定的时限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窗口。

第八条对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的行政许可,窗口在收到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报窗口负责人签发后,当场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经初审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以收到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日期。

经初审的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经办人员应当当场或在二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经窗口负责人签发后,发送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日期。

第九条依法应当先经本局初审的行政许可,应当在本局制定的具体事项申办程序所规定的时限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一级审批部门。根据上级审批部门的要求,需要延期报送申报材料的,主管科室应将具体情况及时告知窗口,由窗口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经窗口统一受理涉及本规程第九条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窗口经办人员应当在受理通知书发出后的当天内将有关材料送交主管科室办理,并办好交接手续。

主管科室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主管科室承办人在受理涉及本规程第九条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下列内容的审查:

(一)与规定的条件是否一致;

(二)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是否依法需要实地核查;

(四)是否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

(五)是否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或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

(六)是否需要延期办理;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主管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载明核查的时间、地点、人员、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笔录应当当场交申请人、有关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按照《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主管科室审查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五条主管科室应当自受理涉及本规程第九条的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本局制定的具体事项申办程序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期办理通知书》,说明延期理由,并在当天将决定文件送交窗口,由窗口在二个工作日内发送申请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主管科室对窗口即到即办申请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按下列要求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交窗口,由窗口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原件送交窗口,由窗口发送申请人。

第十七条本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文件的,主管科室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制作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证件或决定文件,并在当天将证件或决定文件送交窗口。由窗口将证书或决定文件在二个工作日内发送申请人。

第十八条本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在汕头建设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应当填写《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主管科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制作《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然后交窗口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条主管科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注销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提出注销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分管局长签发后,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当天将决定文件送交窗口,由窗口在二个工作日内发送原来的被许可人。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主管科室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报分管局长同意后,制作《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当天将决定文件送交窗口,由窗口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发送当事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主管科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撤销手续时,应当提出撤销的意见,报分管局长签发后,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当天将决定文件送交窗口,由窗口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发送被许可人。

撤销是因本局工作人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由本局依法给予行政赔偿,赔偿费用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科室可以依法提出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分管局长签发后,制作《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当天将决定文件送交窗口,由窗口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发送被许可人。

(一)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本局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汕头市建设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许可各类文书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由窗口负责人签发;《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由主管科室科长签发。其他由分管局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本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主管科室制作行政许可各类文书,应当执行《汕头市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加盖市建设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2篇:门头申请书范文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深圳离婚申请怎么办理你知道吗?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离婚申请指南,更多深圳离婚申请点击“申请书大全”查看。

深圳离婚办理流程(一)预约"离婚登记申请”。进入“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预约"离婚登记申请",提前1日预约,可预约15天内的号源。

(二)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议,持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三)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四)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预约"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满后仍需办理离婚登记的,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进入“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预约"离婚登记"。请确认已完成离婚登记申请,已完成申请的可根据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填写“受理回执编号”。

(六)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七)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深圳离婚办理材料一、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其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

二、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件证明

1.内地居民需提交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内地居民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

4.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5.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6.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7.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双方结婚证。当事人丢失了一本结婚证的,作出书面遗失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可凭加盖结婚登记经办单位印章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结婚登记证明)办理。

(三)离婚协议书。

(四)男女双方各提交2张2寸(宽3.5cm×高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为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深圳离婚申请书范本_x派出所:

申请人:_x,男(女),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

因本人与_x(性别,身份证号码__)已办理离婚手续,所以特申请将本人(或及子/女_x)的户口_x划开,单独立户。

特此申请,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第3篇:门头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复议结论;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4篇:门头申请书范文

笔者研究了中国石油、中国中铁、长安汽车、南京银行等公司的上市过程,发现有的公司因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配合默契,准备工作做得好,顺利上市并发展良好;有的公司临时组织大量人力突击上市工作,发现事务千头万绪,效率低下。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过程看,企业若有计划地提前做好上市准备,依靠自身的财务人员就可以提供详实的财务数据供证监会审查和作为《招股说明书》素材,其工作成效对上市非常关键。

在我国现行公司上市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总结以上案例,按照一般情况下工作要点先后,以财务部门为基础,绘制如下工作联系网络图,图中针对每项工作列举了主要工作内容。双向箭头流程表示部门间进行双向交流磋商,单向箭头表示按照箭头方向提供原始资料、信息或者成果,但是单项箭头也包含了部分协商交流工作内容,相关部门并不是教条办理。

1.企业核心管理层

企业改制上市的设想一般由企业管理层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一般都成立“改制办”,由“改制办”牵头,资产管理、财务等部门配合。管理层将意图与这些部门交流,共同初步拟定改制设立方案。企业充分研究业务方向、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股资金投资方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初步确定承销商、推荐人、股票种类、发行数量、价格、方式、对象、佣金费率、募集资金计划、滚存利润分配方式。本阶段还未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财务部门要担当金融咨询角色,提供初步意见。此外还要就此发表作为财务计划管理、金融分析、会计信息编制部门的专业意见,可能的话还要提供以上是否符合相关经济法规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2.审计师事务所及中介机构

企业确定要改制上市后,拟定明确的进度目标,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及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出具审计和评估报告,作为验资依据。财务部门全力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历史财务报表、应收账款、债务、流动资金等情况。财务部门还要配合资产管理部门,提供资产清单,供资产评估使用。企业重新吸纳股份的,财务部门还要统计股份认购情况和办理缴纳股款登记、财产转移手续。

3.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完成后,交给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与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进行信息交换,完成股份公司验资报告。

4.证券辅导机构

企业验资完成后,需要接收证券辅导机构辅导。改制企业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必须清楚了解证监局对股份公司的要求以及相关证券、经济法规,因此财务部门需要派员参加辅导。具有证券资格的辅导机构对企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辅导期间,辅导机构针对股份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与会计信息相关的具体整改由财务部门完成。辅导机构除了对企业人员完成培训外,还要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具有培训监督双重职能,财务部门需要紧密配合。

5.政府税务部门

为了避免《股票发行申请书》和《招股说明书》中出现不一致,财务部门内部提前整理公司最近3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于不清楚或者不统一之处需要协调税务部门,进行整改。《股票发行申请书》等书面文件需要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税收违规的证明文件,由财务部门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

6.政府工商部门

至此,改制企业上市工作已经完成大半,可以着手企业工商注册资料变更,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金、股东、法人代表等内容。一般情况由财务部门牵头办理这些工商注册变更。

7.股票发行申请

上级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对改制企业的内、外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部门需要查阅历史档案,调阅最近3年的内外部审计报告,并且编制本期财务报告,递交给改制办公室,作为《股票发行申请书》的组成内容。

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关于纳税情况的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等材料在财务部门都有备案,需要财务部门收集整理,递交给改制办公室,作为《股票发行申请书》的组成内容。

8.招股说明

《招股说明书》对于股票销售非常关键。财务部提供的报表中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股本)和净资产收益率三个指标一定要周密测算,经得起推敲,对于有别于常规之处的要有特别说明,比如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行业特殊情况、本企业特殊优势等。财务指标必须经历社会挑剔、审查,财务部门任务艰巨,决不能出现前后矛盾、弄虚作假的情况。财务部门还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股民关心的股利分配政策。

9.证监局

《招股说明书》、《股票发行申请书》以及辅导机构出具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完成,报送到证监局,等待批准。证监局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疑问,需要企业答复,而很多疑问与财务相关,需要财务部门答复。证监局审查通过后,即进入股票发行阶段,投资者认购新股。

10.会计师事务所

新股认购资金进入企业账户后,财务部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报表,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股票代码和股票简称确定后,证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上市申请》上市通知书。签订上市协议、披露上市公告即可挂牌交易股票,至此上市工作完成。但是财务部门工作要点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本文所论述的工作程序针对不同的个案还会有更多个性化的需求,工作顺序也不尽相同,希望得到同行的补充更正。针对本网络图,在财务部门的协调下,还可多项工作并行处理,优化流程,缩短准备时间。

第5篇:门头申请书范文

一、实行并联审批运行机制

建设项目审批方式一律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采取“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同步启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运行机制。

(一)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凡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或以其他部门的审批结果作为本部门审批前置条件的,都实行并联审批(以下简称“联办件”)。由项目业主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附电子文本),由中心业务科(导办台)统一收件,并将文件存入中心网上审批系统,责任部门牵头办理。参与并联审批的各单位窗口在网上审批系统内同步对申报材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补办、受理、审核、审批等相应操作,逐步推行审批全程电子化。各审批部门不再单独受理项目业主的申请。

全程电子化后,审批部门需要书面存档的,待审批结果出来后,由申请人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发放正式批件。同一项目在不同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由中心管理层确定一个部门为责任部门,配合中心管理层协调该阶段的并联审批。

(二)同步启动、并联审批。中心管理层在网上发出联办件收件通知,各相关部门窗口及时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受理,需补件的或不符合相关规定需作退件处理的,应在3日内将补件或退件理由详细地反馈给中心管理层,汇总后统一转交给申请人,并书面或在网上告知其他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等待申请人补件后再启动并联审批程序(符合容缺预审制条件的除外)。

项目需召开联席会议或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的,责任单位应在正式收件后5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项目业主代表进行,并形成联席会议或踏勘纪要;责任单位应在会后3日内出具纪要,同时抄送中心管理层,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纪要执行。

(三)限时办结、强化监督。联办件审批程序正式启动后,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中心管理层。进一步强化对联办件的监督,健全电子监督系统,实行收件提醒、快到期黄灯预警、超时红灯警示等审批全程电子监督。中心管理层对项目落地前期情况及审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并对并联审批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确保联审机制落实到位。

(四)明确各相关审批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政府性资金)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并联审批责任部门;市规划局为方案设计(含总平图)联审的审批责任部门。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批以及可将方案设计(含总平图)与初步设计合并审查的项目以市发改委为责任部门;现场联合选址由中心负责召集;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以上项目应统一在中心办理,严禁脱离中心监管的体外循环。

涉及并联审批项目的责任部门和各相关审批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确保联审流程高效运作。

1、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是受理联办件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该项并联审批过程、审批部门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

二是组织联合踏勘、认证评估会、审查会等联审会议;书面向中心管理层提交联审会议报告单;汇总联审单位意见,并及时出具联审会议纪要或联办意见并及时抄送中心管理层。

2、责任部门和联审部门的共同职责

一是告知项目申请人具体、详细的申办程序,并引导申请人到中心导办台统一收件。

二是按照中心管理层的告知,做好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受理,并将审核意见和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中心管理层。

三是按时参加联合踏勘、联审会等。会前认真预审项目材料,授权参会人员在联审会上出具具体明确的有法律依据的书面意见。

四是在中心电脑网络系统上完整记录并保存审批过程、审批理由、审批结果。

3、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并联审批的管理、协调、督办,召集联合现场踏勘,参与联审会议、联合验收等。

(五)规范联办件的操作程序

1、启用并联审批电子网络系统

联办件的受理、抄告、审核、反馈,必须按新开发的并联审批电子网络系统要求,在网上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网上流转、快速联动、无缝衔接。

2、规范退回件运作

并联审批各部门在联审过程中,对申请事项按规定不予受理、需作退回件处理的,应将整个联办件作退回件处理,并联审批流程中止。如申请人提出要求其他部门给予办理单项审批的,部门可另按单件的形式予以受理及审批。

3、关于超时默认的规定

启动并联审批程序后,各相关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反馈意见,或超时且对催办没有回应的,或没有派人也不说明原因不参加联审或联合踏勘的,一律视为默认同意。

4、关于收费的规定

联办件中按规定需收费的,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联办件办理的相应环节出具缴款通知给申请人,告知其缴费详细地点、金额、时限等。

(六)并联审批联审会议的纪律要求

1、参加联审(踏勘)会议的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预审项目材料,需本部门集体研究的事项,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填写《联席会议项目审核意见表》,在联审(踏勘)会议结束前交给责任部门。

2、联席会议或评估论证会及审查会,各参会部门应指派主管审批的领导或窗口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员出席。在会议上,各部门均应对涉及本部门的审批审核项目提出明确意见;对持否定意见的,需充分说明理由和提供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依据,会后另行再提的意见,中心一律不予采纳。

3、联席会议上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中心管理层和责任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4、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联审会议决定的事项,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顶着不办、无故缺席、未经同意迟到早退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局或效能办按规定给予处理。

二、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容缺预审

建设项目具备可研报告、选址符合规划(含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用林规划、用海规划)、限制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资金证明等4个基本要件,在申请单位作出相应承诺后,实行容缺预审,具体表现为受理告知承诺制和审批告知承诺制。受理告知承诺制是指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容缺预审遵循“依法行政、宽进严出、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简化事前审批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快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提高投资项目审批质量,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行政审批服务。

(一)实施范围

1、在以下项目中试行实施受理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为市环保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为市水利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建设局。

2、在以下项目中试行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范围为位于规划环评已获批的工业园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和园区外对环境影响较轻的项目),审批部门为市环保局。上述审批事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均要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文书。

3、为了进一步拓展实施告知承诺制,其他项目参照本意见实施。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把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报中心。

(二)实施条件

实施容缺预审的事项,审批部门要明确必须具备的条件,方可与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再由责任部门予以受理或先予审批通过。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容缺预审的条件,按统一表式要求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方式和相关内容

投资项目实施容缺预审,依托审批部门中心窗口进行,窗口负责事前咨询告知,发放相关资料并签订告知承诺书。

1、告知的主要内容:

(1)实施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

(2)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包括审批程序,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3)尚缺的申报材料(受理承诺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尚缺的审批条件(审批承诺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

(4)与审批部门联系的途径、方法以及咨询、投诉、申诉的途径和方法。

(5)审批部门对审批获准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

(6)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表示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达不到审批部门告知投资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时,需立即停止并作整改。

(3)承诺在投资项目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管。

(4)承诺所作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施程序

1、受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1)审批部门中心窗口受理时,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若业主申报的材料不齐全,但主件已具备,符合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条件,则告知申请人受理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并说明告知承诺制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3)申请人认为能够作出承诺,并愿意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在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后,窗口先予以受理,项目进入下一个程序。

(4)审批部门对已申报的主件材料进行审核后,项目符合审批条件的,在申请人补齐所有申报材料后,出具审批决定文书。

2、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1)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若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则告知申请人项目审批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并说明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3)申请人认为能够作出承诺,并愿意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在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审批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书,要注上“容缺预审”字样。

(4)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人补齐申报资料或按要求修改完毕,已达到完全符合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出具“已兑现承诺的证明”,并注明项目名称和建设单位。

(五)事后监管

1、告知承诺书为签约性文件,一经签订,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均要严格遵守执行。

2、受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未补齐材料的,审批部门可作退件处理。

3、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在承诺时间内未达到标准和条件,或在限期整改的时限内仍未达到标准和条件的,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如遇国家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首次限定补齐手续期限。后续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具体监管办法如下:

(1)“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由市建设局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或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把关。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把关;对个别特殊项目,可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把关。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把关。

(4)“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把关。

(5)“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把关。

在上述把关环节,审批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时,对前置申报材料中有“容缺预审”字样的审批文件,要审查申请人所作出的承诺是否兑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还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兑现承诺的证明”。否则,不予通过审批。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认真履行承诺,接受审批部门的检查和监管。对不履行承诺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审批部门告知不明确或不按规定实施监管,造成审批失误的,由监察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一)中心核发“绿色通道卡”。明确审批部门、经办人员、收件时间、受理时间,办结时限等相关内容,便于及时了解跟踪服务。

(二)部门快速办理流转。项目投资者凭绿色通道卡与中心管理层联系咨询或申办审批事项,由中心协调窗口收件,并启动绿色通道网上管理信息系统,各相关部门根据“绿色通道卡”启动内部办理程序。窗口收件时系统自动提示,实行专项收件、专项流转、专项管理,所有涉及窗口部门及工作人员随到随办,办完即转。需现场踏勘的,原则上在收件后5日内进行,如需多个部门联合踏勘或召开联审会议的,由中心管理层会同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对需转报审批的项目,部门应积极主动向上级沟通协调,并按投资者需求,指派专人协助投资者联系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三)中心跟踪督办。中心实行专人跟踪督办及网络全程监督,协调解决运行中所碰到的困难。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前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和中心。市效能办、中心要切实加大力度,强化对审批运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中心要加大对退、补件的实时督查,同时不定期地组织对办事企业和群众进行随访、电话访问、召开座谈会,及时听取企业、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保并联审批规范、高效运作。

第6篇:门头申请书范文

公司奖励申请书范文1尊敬的公司领导:

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我处保安加强了广场的安全管理力度,坚持定岗值班和巡逻执勤相结合。在近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采取强而有力的措施,及时制止了施工现场偷盗行为,避免了公司财产的损失,对偷盗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警戒作用,取得了显着的效果。以下是抓获小偷的具体情况:

20xx年2月30日20:22左右,管理处巡逻保安在zz广场四楼当场抓获一名偷盗施工材料的男子,经项目部辨认不是其施工人员,经请示项目部后将其转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经查明该偷盗人员是在四楼会所施工的,偷盗的角铁材料也是四楼会所装修施工单位的。

根据20xx年2月22日公司工程会议精神:对于发现并制止偷窃行为的,每次由被盗施工单位给予保安部200元人民币奖励。

故管理处特提出申请:给予z广场保安部200元人民币的奖励,以激励保安队员尽职尽责,更好地保证公司财物的安全!

申请部门:xx

申请日期

公司奖励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领导:

2月28日由安监科牵头,魏矿长带队,对10101运输顺槽进行了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本次检查,除矿安监科、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监测科等单位参加外,还有各掘进队组队长或主要负责人。

检查后,矿领导和各队负责人一致认为掘五队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做的较好,走在了孙义矿其它队组的前头,在质量达标工作上给其它队组做出了榜样。掘五队在7月xx日开始着手质量达标工作,全队上下经过4天的努力,使10101运输顺槽的质量标准化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虽然还有些不足之处,但在总体效果上看还是好的,是值得肯定的。希望掘五队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要保持住前一阶段取得的工作成果,并把本次检查出的不足之处加以整改,把质量标准化工作做的更好。其它掘进队组要以掘五队为榜样,取长补短,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

由于掘五队在本次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队上下都为本次活动付出了努力,并给其它掘进队树立了榜样,掘五队所起到的带头作用意义重大,为全矿下一步开展质量达标工作打下了基础。经质量达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给予掘五队申请5000元质量达标奖金,以示鼓励。

请领导批准!

申请部门: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公司奖励申请书范文3尊敬的公司领导:

在XX年中,安技环保科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广大员工的积极努力下,各项指标基本达到公司标准要求,为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转变员工的工作心态和提高员工在生产现场的主观能动性,现特向领导申请一定的奖金奖励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奖金作为工资中最直接有效的奖励措施,与维修人员的工资考核直接挂钩,因下半年来安技环保科的奖金根据产值的转出而定,对工资总额产生很大的影响。

1、铸造维修人员奖金按照金型车间、砂型车间的平均奖金进行发 放;机加维修人员按照机加车间的平均奖金进行发放。

2、安技环保人员奖金按照公司员工的平均奖金进行发放。

3、目前,维修有部分员工申请调离一线,部分员工有消极心态,希望通过此项措施,让想努力而无动力无目标的人员脱颖而出。望公司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部门:

第7篇:门头申请书范文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站参照执行。

一、即办件管理

(一)即办件认定

申请材料齐全,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受理直接办理。

2.各窗口必须对办理的即办件做好登记,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受理和办结的即办件数,每天下午下班时报中心管理处汇总。

二、退回件管理

(一)退回件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属退回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

2.申请上报的事项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州、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

3.申请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4.申请人超过承诺时限未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的。

(二)退回件管理

1.申请人提出申请事项,工作人员如能当场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认定;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须给申请人出具《退回件通知书》,并做好登记。

3.申请人对退回件有异议的,有权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管理处申请复核,由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复核决定。

三、补办件管理

(一)补办件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属补办件:

1.申报材料不全,申请人书面承诺补齐时间的。

2.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申报材料存在不能当场更正错误的。

(二)补办件管理

1.各窗口必须按规定给申请人出具《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并做好登记。

2.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联办件管理

(一)联办件认定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需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单位)审批或办理的,属联办件。

(二)联办件管理

1.首次接件窗口为责任窗口,联办件由责任窗口或窗口行政部门(单位)负责。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在窗口间可以办理的,责任窗口集相关窗口工作人员提出联办意见,在时限内办结;如需由窗口单位办理的,应立即通知本单位,由窗口责任单位召集相关单位,提出联办意见,牵头落实办理。联办意见不统一的,应及时与中心联系,由中心协调解决。

3.各窗口必须按规定给申请人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做好登记。

4.联办件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上报件管理

(一)上报件认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经本级行政部门(单位)审查后需要转报、上报上级行政部门审批的,属上报件。

(二)上报件管理

1.本级行政部门(单位)只负责形式审查的申请事项,应及时审查办理。

2.由本级行政部门(单位)负责进行初审并报上级行政部门审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审和报批。

第8篇:门头申请书范文

2.假期在3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系(部)、处一级单位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人事处报学校批准。科级及其以上干部请假(或外出公差)3天以内的,报组织部批准在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的由组织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人事处备案。

3.请假人员准假后由准假单位登记,假期满后到准假单位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必须取得有关单位证明,并提前向单位报告,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后,方能续假。

4.长期病休人员应每半年到校医院复查一次,根据复查结果,由校医院出具继续病休或恢复工作的证明。

想做一个请假管理系统,在处理审批流程的时候遇到一点问题:

1.如果请假的天数少于2天,只要上级主管审批就可以;如果请假天数小于5天,必须要主管审批完成后,主管的上级审批;5天以上的要再上一级,即事业部总经理审批;主管、经理审批完,但最后都会到人事部进行做后审批。

2.提交申请的时候,审批人会自动更新出来,不要手动选择需要××审批。

一、所有请假需以书面形式上交给文员.三天以上的假期需填写一式四联的休假申请单,交排班主管并由经理签名后方才生效.

二、凡请假员工,假期未满上班或超假必须到部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者假期内上班不计工资,超假但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工论。

公休假

1. 所有员工有事需请假提前递交请假单,在周三前递交下周的请假单,放于文员处。

2. 排班主管会根据开房率来酌情处理休假申请,并于周五给予答复.

3. 员工有事情需申请换班,请填写调班申请,交由所属主管签名确认。

事假、 病假:

1. 员工请事假,事先向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口头请假事后补办;

2. 员工请病假,事先向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口头请假事后补办;

3. 员工请病假必须出示二级甲等医院证明.并及时填写休假单.

年假、其它假:

第9篇:门头申请书范文

审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认为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再次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二、我国目前审计复议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

1、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只能提请政府裁决。《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只能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此次《审计法》修订,为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设置了特殊的救济途径,只规定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讼。对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到相应的政府寻求行政救济。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提请行政裁决,这是修订后的《审计法》一个新变化,就是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主要是指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计决定)与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主要包括对国有金融机构及企事业组织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获得不同的救济途径,主要是考虑两者不同的性质和特点。财政收支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收支活动,对政府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具有政府内部监督的性质。政府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问题,可以在政府层面作为内部事务予以解决,所以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实行了行政裁决制度,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被审计单位不得再向人民法院。

实际工作中,财政收支审计决定和财务收支审计决定难以划分。从理论上分析,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的再分配。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再分配社会产品的理论概括。凡属于国家分配范畴内的资金活动,都可以称之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从部门、企业、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在实际工作中,它们是有联系、有交叉的,一个单位可能既有财政收支、又有财务收支;同样一笔资金,可能是财政收支,也可能是财务收支。例如,从国家预算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活动,从国家的角度看是财政收支,而从单位的角度看,人们一般在习惯上把它们称之为财务收支。由此可见,确定一个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行为属于财政收支行为,还是财务收支行为是比较困难的。

虽然从立法原意上看,区分不同的救济途径是为了避免国家机关之间对簿公堂,但从法律上看财政收支审计与国家机关并不是完全对应的。比如,对事业单位的审计,可以是《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预算执行审计,也可以是第十九条规定的财务收支审计。《审计法》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财务收支审计,却不仅涉及到企业事业单位,也会涉及国家机关。所以我们难以直接按单位划分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进而区分不同救济途径。

2、审计复议申请人不能够以口头方式提出审计复议申请。审计署令第1号2008年1月28日施行,其中《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审计复议应当书面申请。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审计复议机关应当告知其以书面申请。”该条规定了审计复议提出方式,仅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无效,应当不予受理。与《行政复议法》的有关具体规定不符。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赋予了申请人以口头申请复议的权利。《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与《行政复议法》确立的“便民”原则相违背,也从根本上有悖于该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3、个人申请审计复议规定不明确。《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审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第六条规定:“被审计单位申请复议时,该被审计单位是审计复议的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申请人,有权在法定事由出现时申请复议。《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是审计署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复议法》,不能与该法关于个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不能将“个人”排斥在审计复议申请人之外。《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罚款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直面审计复议申请人是单位,没有把个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审计复议制度的立法完善

1、取消审计政府终局裁决制度,赋予当事人以自由选择权

关于审计复议决定终局裁决的处理上,除了严格限制只能由法律(此处为狭义上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立法程序所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之加以规定外,对于设置终局裁决行为应该考虑的因素必须是必要且充分的,换句话来说,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而要求保留终局裁决权,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对于设置终局裁决的理由,有学者认为应当限于下面几个方面:(1)某一类行为涉及到国家重要机密,一旦进入诉讼,将会严重危害国家利益;(2)某一类行政行为不可能或极少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某类行政行为专业性极强且非常复杂,以至于使法官的审查徒劳无益;(4)某一类行政行为已有近乎司法程序作保障、行政系统内部已有充分的能确保公正的救济手段;(5)因不可抗力使行政救济以外的司法救济成为不可能。

本文认为,可以将上述理由的第一和第五作为我国现阶段设置审计复议终局裁决行为的考虑因素,但其余的不应作为考虑的因素。对于第

三、第四之所以不适合作为考虑的因素在上文已有阐述,这里仅说明第二个因素的排除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上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如果某一类行政行为不可能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类行政行为也就不可能进入行政诉讼。但如果不是不可能而是极少,还是应该将其纳入诉讼的范围。根据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立法中应取消审计行政复议决定终局裁决制度,即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审计复议后,又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对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仍不服的,申请人还可以再向人民法院。以便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性权利——诉权得以充分保障。

笔者认为,应该原则上废除针对我国现有制度中涉及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的规定。应当赋予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利。

赋予当事人以自由选择权,一则可以分流审计行政争议案件,减轻审计复议机构和法院各自的工作压力;二则对于不属于审计复议受理范围的审计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寻求及时的救济;再则,这也增强了审计复议的权威性,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审计行政争议解决的成本。允许当事人对复议和诉讼进行选择,不但是可行的,而且是值得提倡的,因为这样可以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学理上统称行政相对人)在受到审计机关的违法侵害时,多了一条救济途径,而且更主要的是当事人拥有了自主选择救济的权利,这样至少在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并且,由于两者在解决合法性问题上的同一性,当事人无论选择哪一种救济途径,都将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其次,从对行政相对人诉权尊重的角度考虑,理应将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给当事人,使之能够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和方便的救济途径,从而使其权利得到最为有效的保护,也使救济制度的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2、规定审计复议申请人能够以口头方式提出审计复议申请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规定应当与《行政复议法》有关申请人申请审计复议提出方式应当一致,规定审计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考虑审计复议申请人多为单位、书面提出更有利于开展复议工作的实际,《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可以强调使用书面提出方式,但不能排斥口头提出方式。

3、明确规定个人申请审计复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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