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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消费论文精选(九篇)

三公消费论文

第1篇:三公消费论文范文

关键词: 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质量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1月,北美一个消费者组织“Consumer Watchdog”,在消费者的强烈要求下,要求美国环保署对伊兰特车型的油耗进行重新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该组织就现代汽车公司“大肆宣扬伊兰特百公里油耗5.9升”的行为,对该公司涉嫌虚假广告提讼。最终,韩国现代汽车公司表示,由于车窗标签上的油耗标定有误,将对北美地区110万车主进行赔偿。这是一宗“北美消费者组织对现代汽车公司的事件”,也是国外消费者组织在质量监督事件中发挥重要职能作用的众多事例之一。

反观我国近年来频发的质量安全事件,如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2010年“丰田汽车召回”事件,2011年“双汇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和“地沟油事件”,2012年白酒“塑化剂”事件、肯德基“速成鸡”事件等等,在处理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对这些质量问题的处置和惩罚,而较少看到消费者组织发挥有效的质量监督作用。在这些多次发生的质量安全事件中,从消费者感知的角度看,我国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究竟发挥如何?怎样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质量社会监督职能?这是一个值得反思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运用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宏观质量观测中的部分数据(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国质量观测课题组,2013),从消费者评价的视角,对我国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进行初步的实证分析,期望对我国消费者组织有效发挥质量社会监督职能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文章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提出研究问题。第二部分对已有相关文献进行述评。第三部分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提出理论假设和研究设计框架。第四部分运用2012年宏观质量观测有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第五部分是结论和对策建议,并提出下一步研究计划。

二、文献综述

从以往的研究文献来看,学者们从不同的方面对消费者组织的职能进行了研究,特别是随着质量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学者们对消费者组织在质量问题治理中应发挥的职能作用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一)消费者组织特性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较早,对消费者质量权益的保护问题,最先引起这些国家学者们的关注。Richard H. Buskirk和Jame T.R(1970)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种有组织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当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使消费者得到合理的补偿与救济,并且消费者保护不应局限于强调生活的物质层面,而应将保护的重点从“生活水准”的强调,转移到“生活品质”的层面上。Creighton L.B.(1976)认为,消费者自治和消费者保护不同。消费者自治是对产品和资源配置在物质和权利上的控制,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而消费者保护则是通过政府干预实现。我国学者梁慧星(2000)认为,尽管消费者协会的产生,应当具备社会团体所共有的属性,但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逻辑起点是一个官办的社会团体,较之于国外的消费者组织和国内的其他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现出诸多不同之处。敖双红(2008)在论述中国消费者组织转型中,指出市场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不可能完全竞争。特别是在消费者谈判能力极低的情况下,利益几乎被经营方占有。“消协”的出现使得消费者的谈判地位大为改观,并随着消协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消费者谈判能力会继续增加。

(二)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职能的界定研究

学者们对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职能的认定持有不同观点。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的七项法定职能,刘正操(2008)认为,我国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直接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二是通过大众传媒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张军(2010)认为,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其形式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如出现在对消费者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消费教育、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是一种事前监督;而“开展消费调查、消费体验、评议商品和服务”是一种事中监督;大量出现在对消费者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的“接受处理投诉、公开批评等”属于事后监督。李建刚(2012)则认为,我国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职能,只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的第二项职能,即“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职能的特点研究

丁世和(1990)认为,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具有及时性和广泛性、实践性和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最少保守性和消极性的特点。孙颖(2010)认为,在发达国家的很多消费者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进行比较测试以及提供可靠的资讯;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组织则主要负责一些基本需求,如进行消费者教育,代表消费者利益与企业进行谈判,参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等。

(四)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研究

侯先锋和刘晟(2009)认为,我国消费者协会实践中过于偏重事后救济职能,而忽视其事前预防职能。王伟娜(2009)认为,我国消费者协会事前教育引导等救济职能和事后调解职能发挥效果不佳。叶弘(2012)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的第1项和第2项职能,没有落在实处,缺乏实效。蔚海星(2012)认为,我国消费者组织缺少实现监督职能的有效载体和有效渠道,其不仅缺少专业媒体的宣传,而且网站建设尚不成熟,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也只在法制节日才对其有所提及。并且,我国消费者组织反映问题的渠道也不够畅通,有些查询和建议不能得到回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效果。

(五)消费者组织参与质量治理研究

伯顿・韦斯布罗德(1974)提出,政府与市场在各自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局限和不足导致了非营利组织的功能需要。它可以为需求较高的人群提供额外的公共物品,也可以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别的公共物品。亨利・汉斯曼(1980)最早提出契约失灵理论,通过深入分析非营利组织的特性和优势,认为非营利组织的“不得分配赢利约束”特性,实际上是在市场上出现契约失灵的情况下,对生产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另一种有力的制度约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者减少契约失灵现象的发生。程虹(2008)最先在国内提出,对质量的宏观管理,应采取政府、市场、社会多元治理的方式,其中社会就包括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李长健、张锋(2008)运用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对食品安全监管这一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供给引入竞争机制,运用交易成本、执行成本等经济参数进行分析,提出在整合现有社会监管资源的基础上,构建社会性监管模式的路径选择。方升、周敏(2008)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探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认为应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

综上所述,现有的研究大多运用比较、案例分析、模型分析等方法,对消费者组织的职能进行理论上分析,较少采用实证方法分析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

三、理论假设和研究设计

(一)相关概念界定

“监督”,在英文里是“supervision”,一般是指监察督促。其中,“监”为监视、监察之意;“督”为督促、责罚之意。“社会”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体”。现实中由于对“社会”的不同理解,对社会监督含义的理解也不同。当把“社会”看作一个人类有机体系统时,“社会监督”是指来自社会一切领域的监察督促,类似于监督机制的总称,这是一种广义的理解。当把“社会”理解为政府、企业之外的监督力量时,就是一种狭义的理解。本文将采用社会监督的狭义含义。

质量社会监督,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非政府的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方式,对经济社会关系中质量主体的活动进行的合法性监督。质量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公民、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非政府主体。质量社会监督的客体,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的质量活动和质量监管部门的质量行政执行活动。质量社会监督主体可分为:公民质量社会监督、社会组织质量社会监督和舆论媒体的质量社会监督等。质量社会监督的运行过程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消费者组织,是指由消费者组成,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刘清生,2002)。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在我国,消费者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二是其他消费者组织。由于消费者协会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体系中最具代表性,且影响最大,本文所指消费者组织,即指中国消费者协会。

(二)理论假设

第一,消费者组织的事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政府不是唯一有效保护消费者质量权益的主体,但还有部分消费者并不知道消费者组织这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同时,人们普遍认识到政府履行质量公共教育的职能可由社会组织来具体实施,但又认为目前我国消费者组织供给质量公共教育不足,无法满足人们的质量公共教育需求。

第二,消费者组织的事中质量社会监督职能:消费者认为消费者组织参与政府质量监管的渠道不足,是导致政府质量监管效果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消费者组织的事后质量社会监督职能:消费者在遭受质量侵权后,较少会寻求消费者组织来维护自身权益,进行质量侵权救济。

第四,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评价,在我国不同区域存在差异。

(三)研究设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组织七项职能,概括起来主要是:(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是对经营者商品和服务质量实施的一种外部监督职能。这一职能只是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职能所包含的内容之一。消费者组织除了对经营者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行使社会监督职能外,还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数量等实行社会监督。学者张军对消费者组织社会监督职能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划分,能较全面地反映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社会监督。这种科学划分也适合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区分。本文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这三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划分,对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进行研究分析。如发生在消费者质量侵权行为之前的“质量教育引导、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中的质量信息和质量咨询服务”等,属于事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而“开展质量的消费调查、参与有关质量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进行商品比较实验”等,属于事中质量社会监督职能;大量发生在对消费者质量侵权行为之后的“受理并调查消费者的质量问题投诉、调解消费者质量侵权纠纷、支持消费者提起质量侵权诉讼”等,属于事后质量社会监督职能。

基于上述理论假设,本文运用2012年宏观质量观测中的相关数据,从消费者组织的事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事中质量社会监督职能、事后质量社会监督职能三个维度,对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情况进行分析,并对不同区域消费者关于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评价进行进一步实证研究。相关的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四、实证分析

本文实证分析所采用的数据,来自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在全国26个省、区、市的48个地区进行的基于消费者评价的宏观质量观测。该项观测共发放问卷3736份,回收问卷3416份。经甄别,有效问卷共计2865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76.7%。从此观测调查中,可得出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基本评价情况较全面的数据。

(一)我国消费者组织事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

1.消费者组织自身信息传递

消费者组织要有效行使事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须首先让消费者完全知晓消费者组织。依据宏观质量观测数据,虽然有近45.38%的被调查消费者认为,政府不是唯一有效保护消费者质量权益的主体,但却有33.31%的被调查消费者并不知道消费者组织。这说明消费者组织自身信息传递部分受阻或传递面狭窄。如表1和图2所示。

2.质量教育公共服务提供

对质量具有把关能力的消费者才更有利于对质量的监督,而严把质量关的消费者群体的形成,则需要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进行质量的相关教育。根据宏观质量观测数据,82.01%的消费者没接受过质量教育公共服务,其中47.02%的被调查消费者听说过但没接受过质量教育的公共服务,有34.99%的被调查消费者不仅从没听说过质量教育的公共服务,更谈不上接受过此服务。另据宏观质量观测数据显示,40.84%的被调查消费者认为政府履行质量教育的公共职能重要,而有48.99%的被调查消费者也认为政府履行质量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能可由社会组织具体承担。这说明,政府提供质量教育公共服务是非常必要的,但也可部分由社会组织来承担。如表2、表3和表4所示:

(二)我国消费者组织事中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

关于我国消费者组织事中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根据宏观质量观测数据,69.23%的被调查消费者认为,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是政府监管不力。对此,51.64%的被调查消费者认为政府质量管理效果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是“消费者参与渠道不足”。由此看来,政府应充分履行质量监管职能,并实行对质量监管的多元治理。特别是消费者协会应积极履行自身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参与到政府的质量监管和治理中。如表5所示:

表5 者权益保护组织协助政府质量监管的参与力度

您认为产生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政府监管不力 69.23%

如果您认为现有政府质量管理的效果不理想,您觉得原因是: 消费者参与渠道不足 51.64%

(三)我国消费者组织事后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

对于我国消费者组织事后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从宏观质量观测数据来看,当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时,被调查消费者只有近1.83%的人选择找消费者组织来进行质量维权。这表明,消费者组织还没有取得广大消费者的完全信任,并未成为消费者质量维权的主要依靠。如图3所示:

(四)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消费者评价的地区差异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现将通过宏观质量观测数据的区域样本,对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评价所产生的区域差异,作进一步分析。按照中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区域划分方法,可将全国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不同区域。其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等11个省市,而我们采用的2012年宏观质量观测的样本中,包含了东部地区的所有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8个省,我们的样本中除去黑龙江,包含了其他7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12个省、区、市,我们的样本中缺少、青海、云南和甘肃的数据,包含了其余的8个省、区、市的数据。

东、中、西三个不同区域的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认知有一定差异。第一,关于消费者组织事前质量社会监督职能,从消费者知晓消费者组织的认知程度来看,西部地区有33.82%的消费者不知道消费者组织,这一数据比例高于东部地区的30.23%和中部地区的30.88%。另外,从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提供质量公共教育职能的认知来看,中部地区的消费者认为质量公共教育职能可以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为53.55%,高于东部地区的45.88%和西部地区的50.98%。第二,关于消费者组织事中质量社会监督职能,从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参与政府质量监管不足的认知来看,中部地区63.35%的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参与渠道不足”,这一数据高于东部地区的46.55%和西部地区的54.90%。第三,关于消费者组织事后质量社会监督职能,在质量侵权纠纷发生后,消费者选择消费者组织来维权的比例,西部地区消费者为6.04%,这一数据高于东部地区的3.38%和中部地区的1.69%。从这些数据看出,由于东、中、西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地区人文、社会因素差异,加之消费者组织在不同地区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发挥不同,使我国中部地区消费者,对消费者组织事前质量公共教育监督职能和事中协助政府实施质量监督的职能的基本评价,要高于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而对消费者组织的知晓程度和事后质量维权的社会监督职能的基本评价,西部地区消费者则高于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

五、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通过分析,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我国消费者组织还未完全被消费者知晓,且消费者组织的事前质量公共教育监督职能还没有有效满足民众需求。

第二,我国消费者组织事中协助政府实施质量监督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第三,我国消费者组织还没有成为消费者质量救济的有效维护者。

第四,我国消费者组织的质量社会监督职能发挥作用存在地区不平衡。

(二)对策建议

1.通过电视媒介和公众网络等多样化形式拓宽宣传渠道

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已拥有一定的宣传渠道,如每年举办的3・15晚会,设立的12315热线、《中国消费者》杂志和官方网站等。但这些宣传尚不尽如人意,如被调查消费者中知道消费者组织的仅只占66.69%,其社会影响力和在民众中的知晓度仍需进一步提升,尤其是对西部地区应加大宣传力度。

首先,对于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关系到绝大多数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大质量问题,消费者组织应当进行深入有效的调研,积极跟进,持续施加舆论压力,并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质量安全事件在电视媒体上曝光,以敦促政府完善质量治理结构,成为质量治理社会变革的主动力。正如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中所提到的,“随着组织复杂性提高和媒体覆盖面扩大而越来越专业化、多重化的活动角色,所具有的发挥影响机会是不同的。但是,活动者通过公共交往所获得的政治影响……必须使公民公众信服才行,而使他们信服的,必须是那些有关他们觉得与己有关议题的可理解的、具有普遍兴趣的提议。”

其次,消费者组织在加强其现有媒体资源的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传播媒介,在网络民众聚集的微博、微信、社区信息交流平台等网络渠道,宣传扩展其影响。同时,与网民进行质量信息和质量权益线上交流和互动,充分让民众了解其在质量治理中的作用。

最后,消费者组织还应积极开展多种手段的宣传,可采用国外社会组织的有关做法:“以网站为中心根据地,以电子邮件为战略导弹,以分支机构为军事基地,以游行、集会、演讲等为常规武器,以政策制定者为精确打击目标,以传统媒体为航空母舰。”(毕研韬、高海燕、周永秀,2006)

2.采取多种质量教育方式增强消费者组织的质量公共教育社会监督职能

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教育内容的重点应放在:(1)教授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鉴别知识;(2)教授消费者充分知晓自己享有的质量方面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采取何种途径能更有效地解决自身的质量侵权纠纷,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消协“消费教育”和国家部门“质量教育”途径,采取多样化的质量教育形式,如举办消费者质量教育研讨会、质量知识讲座、质量知识竞赛,成立质量教育学生社团,发放质量教育宣传资料,开办消费者质量教育中心等各种形式,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农村,多方位开展质量教育工作。

3.变革消费者组织与政府质量部门的合作方式

消费者组织在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变与政府原有的附属关系,形成独立的社会组织的同时,应建立与政府的新的合作关系,从而对质量问题的治理形成合力。这种新的合作,应建立在现今政府职能转变的基础上,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质量问题治理的合作。具体通过政府制定公开招标、项目发包、项目申请、委托管理等公共服务购买方面的法规,以契约明确政府与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逐步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契约化管理模式。

4.大力构建便民的质量侵权纠纷救济机制

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额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质量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仍需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到诉讼中。消费者质量侵权纠纷特有的“标的小”、“时效性强”、“数量多”、“较分散”等特点,使其无法与我国现有的正式解决机制兼容。因此,实践中很少有消费者,通过消费者组织的现有机制解决质量权益纠纷。要么部分直接与经营者解决,要么自己一忍了之。

针对实践中的现象,在现有消费者组织充当质量侵权纠纷调解主体和代表消费者独立提起公益诉讼之外,建议在我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内,与人民法院合作设立“消费纠纷巡回法庭”。对消协今后调解不成的投诉案件,巡回法庭将直接启动简易程序,利用消协的前期调查材料作为证据,在巡回法庭当场立案、审理,从而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补、诉调结合的质量侵权纠纷处理机制,构筑消费者质量维权绿色通道。可喜的是,实践中我国已有地区建立了这样的“消费纠纷巡回法庭”,如2013年4月23日,全州县人民法院消费纠纷巡回法庭在县消费者协会挂牌成立。笔者认为需将这一机制在全国推广和普及。

(三)下一步研究计划

本文仅采用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2012年宏观质量观测中的部分数据,对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消费者评价情况进行了初步的实证分析。根据本研究目前的局限,下一步将在以下方面继续进行深化和优化研究:第一,引入更多的指标参数,构建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的全面、科学的评价体系。第二,以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户口类型、文化程度、工作职位等属性信息为因素,逐步开展基于消费者属性信息的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评价研究。第三,对于我国消费者组织质量社会监督职能评价的纵向时间序列比较,也可以在下一步的研究中逐步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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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Richard, H. Buskirk and Janmes T. Rothe,1970,“Consumerism-An Interpretation”,Journal of Marketing.

第2篇:三公消费论文范文

(哈尔滨工程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摘 要:判定“消费者权益是否为‘人权’”应当考察“消费者权益”是否具备人权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两方面特质、是否符合人权的“普遍性”与“至关重要性”两大特征,亦要从法律规定本身的人权特色中汲取养分,经过以上过程的论证可知,将消费者权益归入人权范畴并无不妥。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益;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110-03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学生科技创新计划(HEUCFS2015)

一、消费者权益是“人权”

国内人权法学界对于“人权”含义的界定众说纷纭,其中比较流行的说法为:“人权,是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1]此定义较好勾连了人权核心价值与理论发展潮流间的孔隙,将“人权”概念从“基本”“基础”的限定中解放出来,以其机能容扩外延层面较广的涵盖性。从人权学说的发展脉络上看,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第一个阶段是17世纪至18世纪上半叶,第二阶段是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上半叶,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上半叶。第一阶段的悠长岁月里,自然法思想支配下的自然权利理论混杂着中世纪的沉闷、阴暗,勉强为人权的生存撕裂些许空间;直至18世纪启蒙思想家将“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等观念作为由先定的、不应予以置疑的逻辑准则演化成的自然秩序进行遵守,并催生出《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等纲领性革命文件之时,人权的普遍性特征方临肇端。视角转至人权权利内容的原初状态,“自然法理论是最早对人权进行分类的理论,自然法对人权所作的先于国家的人权和基于国家的人权的二分法直接影响了法国的人权宣言”[3],二者最为主要的区别在于人权的实现是否依附于国家的成立、人权内容的确立是否以国家的存在为逻辑前提;但无论是否与国家状态有涉,自然法理论语境下的人权内容均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广泛性:“人人生而平等”先于国家的人权自不待多言,公民权领域内的各类政治权利与财产权利亦须消弭差别才可维系政府机能,这便又透视出人权的国家积极保障职能,无论是此岸性关切的人类自由意志表达、抑或自我实现的各类物质需要,均可由强制力作结构性调整。故由以上可总结出人权的本质特征[4],并以此指导“消费者权益是人权吗”这一问题的回答与消法法益的探讨:(1)人权具有普遍性,体现在权利主体的普遍性和权利内容的普遍性两个方面;(2)人权具有至关重要性,表现在对人自由意志的充分肯定及对公民权属的全面承认和保护。基于以上可得出判定人权的“四要件公式”:权利具有“自然属性(个体保存)-社会属性(社会关系)-普遍性-至关重要性”。在套用此公式判定消费者权益是否属“人权”范畴前,须作一下概念的界定。

我国消法第一条之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所提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非“合法权利”,不免使人心生疑窦。以文义解释方法分析此概念的构词原理,发现其更接近于偏正结构、即组合词,是“权利”与“利益”的媾和;在英美法系因袭的用词传统中,“权利”为“right”,而“利益”则为“interest”,二者是概念体系中的上下位关系,即“interests=interests which are not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law + rights”,故,我国消法给予了其法益极其广阔的扩展空间,更是对消费者利益维系与权利保护的极大肯定。

将消费者权益套取此公式作逐一分析如下:

(一)消费者权益具有自然属性

消费者权益的首要维度便在于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因消费品或所接受服务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尤可见于消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与第七章“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消费者权益关切生命延续与自我保存不待多言,具有自然属性、无可争议。

(二)消费者权益具有社会属性

交易关系是即时性社会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消费过程中的人际互动受到交易规则、价格表现、市场秩序、道德意识及己身所掌握的各类社会资本的多方制约,既是社会关系网络的建构过程、又是个体社会性的塑造过程,具有深切而纯粹的社会属性。

(三)消费者权益具有普遍性

“消费是集政治、经济、文化于一身的综合行为。消费权是集人的生存发展、政治精神、文化要求、人的义务责任于一身的综合人权。消费权不是哪个救世主赐给我们的权利,而是我们与生俱来的要求,并且每个人都在通过消费影响、促进、设计甚至决定社会发展。研究消费及消费权的意义在于,使人们认识到他自己是社会的主人。”[5]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作为“人”便无法避免交易活动,无论何种水平的生活状况、无论何种类型的支出结构、无论何种特点的消费方式均是围绕货币交易展开。社会再生产风险评估系统的迟滞性造成消费者对市场走向的敏感度较低、判断力较差,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波及之广的惨痛教训便可为消费活动的普遍性提供佐证。仍须明确的是,“弱势群体”的预设并非是为消费者的阶层归属作了限定,即其“弱势”是相对而言的,是针对整个市场状况而作的力量对比评价,无论贫富、职业、学识如何,只要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在市场环境中,“弱势”即无法避免,故,“消费者是弱势的”这一预设与消费者权益具有普遍性并无抵牾。

(四)消费者权益具有至关重要性

实则,消法的存在便足以说明消费者权益具有至关重要性。判定“至关重要”的标准需要达成三个标准:(1)保护措施的强制性;(2)资源动用的全面性;(3)现实状况的严峻性。“公司帝国”联盟的自为而成,为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笼罩了挥洒不去的阴翳;收入差距的扩大联动贫富差距增加,进而导致消费的急剧畸形(消费不平等),又为消费者权益的充分实现提出了难题,现实紧迫性不证自明。正基于此,对经营者行为的限制、调用行政司法资源的强制性保护迫在眉睫,消法便应运而生;诚然,梳理消法的立法背景便等于论证消费者权益具有至关重要性。

二、消法的“人权”设计

消法中的“人权”制度设计以“消费者是弱者”为逻辑起点,以“消费者主权”为基本理念,围绕“消费者”主体资格的范围划定、在市场交易中对经营者享有的权利、在市场竞争中对企业管理享有的权利及在强弱互动中对政府决策掣肘的权利四个方面展开。

(一)“消费者”主体资格的认定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义人权设计的体现与消法的调整范围相适应,即对“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具体可被归纳为“奢侈品购买者是否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一次性购进大量物品者是否是消费者”“免费物品使用者是否是消费者”“福利使用者是否是消费者”及混同情况的处理六个方面[6],笼统作答但可揭示问题实质:“生活消费”的内涵是丰富的,不能仅将其界定为吃穿的消费,它既包括衣食住行等生存型消费,也包括职业培训等发展型消费,还包括文化旅游等精神享受型消费;“生活消费”的内涵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过去不认为是生活消费的,现在或将来可能成为生活消费,例如网络消费、未来极有可能出现的太空旅行消费等等[7]。也即“生活消费”具有极大的容扩力,充分赋予了消费者为各类生活需要获取资源并保障自身利益的权利,且基于其因时制宜的权变品格,消费者权益因具有较大的时间张力而免于窒息、更是与人权内涵的不断发展变化相契合。

(二)消费者对经营者享有的权利

此义的人权设计集中体现在本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维权组织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八项权利。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典型的人权表徵,法国人权法学家萨瓦克曾对人权作过详尽的历史分析,并以时间界分为依据提出了“三代人权理论”[8],其中“第一代人权”便以人身、财产权利作为首要因素:近代国家衍生前夜,激进、开放的启蒙思想家高举“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旗帜欲跃叩开民主、文明的大门,实则朴素的古代法早已将此二者置于极高的权利位阶并予以保护,回溯古罗马法对公民生命、财产的惜悯,不由感叹“人”之本质相因共性穿透历史隔绝的伟大力量。

消费者“知情权”的制度设计源于市场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发生,是对“消费者是弱者”这一基本认识的忠实贯彻。“知情”强调两个方面的法益保护且二者本身存在因果联系:一方面,“知情”的切实保障是就应于期待利益而成长的社会心理状态的维护,承上所述,马斯洛层次需求之三、四所明“归属感”“尊重”便可落脚于此,对消费风险的最大程度把握及交易互信的顺畅建立均须基于“知情权”的葆有;另一方面,“知情权”的切实保障利于将由损害后果引发的权益争议消弭于无形,以“看不见的手”补强“安全保障”。

“选择权”则是“消费者主权”意识的微观表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4)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即,消费者选择购买何种商品、选择购买何者的商品、选择如何购买该商品应当完全基于其个人意志的主观表达,而不为外力所影响。

“公平交易权”便更具现代性意味,此权利强调的是“以点带面”的联动效应,目标指向市场秩序的良性运作,是个人权利本位掺杂集体主义倾向的混合产物。

“获得赔偿权”与“成立维权组织权”从逻辑体系上梳理是为共生,“结社”为自由、更是为保障利益,而之所以有利益可维,便在于仍有受侵害之“坑”待于填补、回复,故,可说“成立维权组织权”是“获得赔偿权”的实现路径。

“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均指向较高层次的需求等级,“获得知识权”是“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必由之路、是“安全保障权”的可行路径;而“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则是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内涵,是获取公平交易机会的重要条件。此二者可与“尊重”需求相联结,与“知情权”共同构成社会心理状态的考察维度。

(三)消费者对企业管理及政府决策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对企业管理及政府决策享有的权利集中在消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和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两部分阐明。

经营者在企业管理方面对消费者负有“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发票的义务”“质量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退货、更换、修理义务”“无理由退货制度”“特定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实则是与消费者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本位表达,涉及企业的决策过程、质量管理、营销策略及售后服务等多个方面,是为消费者人权束的二重保障。

政府决策层面规定由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职能”、第三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履职义务”、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机关抽查检验、责令召回缺陷产品的职责”及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可依法惩处违法经营者”四部分构成,审视其逻辑结构,不难发现,消法在行政强制层面的保护架构呈现梯次配置、分工明确的显著特征:各级人民政府主抓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具体落实人民政府决策及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此体系外又对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的职责作了补充规定,对“产品缺陷”所可能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损害有明晰的预见及足够的重视。

从以上不同视角表达的消费者权利义项一方面透视出消法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全方位设计,更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立法者对消法名实相离尴尬的智慧回应与得体解决。消法归属于经济法部门,传统意义上讲,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首要标识在于其公私性的析取:经济法关注的是国家宏观经济层面的要素,如市场竞争机制、市场交易秩序等;而民商法关注的则是个体层面的经济生活,如合同行为、侵权行为、物权处分行为等。如此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视个体私权利(无论是人身财产安全,还是结社权、知情权均属于个人人权范畴)的保护,应当归于民商法律部门;然而,消法关注的利益是消费者的整体聚合性利益及其影响下的市场秩序、经济运行效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宏观状态,但与后三者不同的是,消费者福利仅能通过个体累加进行表达,故权利设置也仅能够从私权入手,这样就难免引发歧义。由此,立法者便规定了不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从不同的视角对同一对象撰写不同表述,既强化了本真目标、又通过多元化的利益模块解决了理论非难的窘境[9]。

三、结语

论证消费者权益是人权,首先应从人权的本真内涵入手抽离出人权的普适性判定特征,之后对比消法法益视阈内的消费者权益是否具备符合性,再分别从消法的人权设计与立法价值论争的统一性佐证肯定结论,即可证成。国内人权法学界与经济法学界多将对消费者权益的人权探讨作为论证前置,较少有人完整地展现“消费者权益是人权”的论证过程,此处寥寥不至万字、以求教于各位师长。

参考文献:

〔1〕李步云,邓成明.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J].中国法学,2002(06):41-49.

〔2〕黄楠森,沈宗灵.西方人权学说(上)[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1.

〔3〕徐显明.人权的体系与分类[J].中国社会科学,2000(06):95-104.

〔4〕管斌.论消费者权利的人权维度——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J].法商研究,2008(05):57-67.

〔5〕施晓渝.消费与人权的关系.dajun.com.cn/xiaoflun.htm.

〔6〕杨博,吴国邦.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09)(中):88-89.

〔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7.

〔8〕胜雅律.从有限人权概念到普遍人权概念——人权的两个阶段.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国际法学会议论文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34-135.

第3篇:三公消费论文范文

可喜但不满意的“三公”公示

乐观的预测是,本周将迎来三公经费公开的高潮。三公消费虽只是预决算公开的一小步,却是阳光财政的一大步—至少,总算没有只停留在口头上,雷声过后开始有雨点了。知名网评人令狐补充认为,千呼万唤始公布的三公经费,甫一亮相即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景象,令人喜忧参半。喜的是,公共财政公开透明已成潮流,不可逆也不可挡;而且参差多样的账单,不仅让公众比较参详,也可以形成竞争机制,促使各部委在信息透明方面不甘落后,从而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忧的则是,公共财政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还亟待进一步通俗化、明细化、规范化、制度化,并亟须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以使阳光财政的明亮和谐得以实现和巩固。

《云南信息报》也有评论表示,公开三公经费,自然不是为了让民众看个热闹,而是要让民众有效监督政府部门的花钱行为。但在公布三公消费举步维艰的现实语境下,过于苛求已经公开的中央部门,盲目表达对“三公消费”的整体性焦虑和不满,显然也是一种不够理智的作为,鉴于此,不妨宽待当前的三公消费公开。

“三公”公开当重视公众情绪与期待

“这几天我在微博上与一些博友一起跟踪,并坚持转发国务院下属单位本年三公消费的公开情况。”零点研究咨询集团董事长袁岳日前在《环球时报》撰文表示,从各部委在遵行国务院规定公布期限的情况看,大家就知道预算与决算信息的透明是多么不容易的一件事情。而且很重要的,就是大家公布了,公众也有对于它们公布信息不信任的倾向,越拖延越不信任。但是不管怎么说,透过微博表达的公众情绪与期待值得这些部委重视。

对于公众对各部委三公消费普遍存在质疑,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20日在《东方早报》撰文认为,其原因在于三公口径。以公务接待费为例,财政部的数字一出来就遭质疑,网民说:在北京,财政部会请谁吃饭,还不都是别人买单。外事接待经费如何处理?民政部、商务部与众不同,单独列出。公布三公时口径不仅要统一,而且宜大不宜小,口径大了,更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老百姓也会觉得数字更加可信。不能将一些真实信息隐藏在压缩的数字之中。

《南方都市报》20日刊发朱述古的评论坦言,近来国家部委密集的三公支出数据,让公众看到的不是明确的答案,而是一道扑朔迷离的谜题。时下各部委公布的三公经费,只是经费管理的末端,而不是始端和中端。经费管理是一个完整的链条,没有对始端和中端的全面了解,就没有对末端的正确判别。

地方、国企“三公”经费何时公开

虽说国务院规定的公开大限到来之前,还有很多中央部门尚未付诸行动,但不可否认的是,三公公开这个多米诺骨牌已然开了个头,三公公开接力棒能传多远?

叶青认为,中央机关公开三公绝不能止于公开,之后的目的至少有两个:一是,在中央机关公开三公的榜样力量推动下,地方三公公开才是重点,百姓希望看到从中央机关、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的完整三公数字。有的人匡算,从上到下的三公花费是9000亿元,笔者希望各级政府用数字来更正这种说法。二是,希望看到国有企业的三公数字。国企的三公浪费已到了让老百姓难以容忍的地步,有的公司领导享用天价酒,有的公司300多个处级干部享用拿公款办好车牌、保险的“私车”。类似问题不胜枚举,不公开行吗?

中国青年报19日刊发郑根岭评论也认为,更有挑战性的是,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三公消费情况能否公开,公开得能否准确、具体并经得起专业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拷问。不少地方政府行政领导随意花钱,迂回曲折的办法多得是,可说是“花钱不眨眼”。在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三公公开的同时,应尽早在地方各级政府全面推开,并确保真实可靠不走过场不作假。

用严格制度保“三公”消费公开到位

公开的目的,不仅是让公众知道纳税人的钱政府是怎么花的,更重要是通过公开遏制政府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使纳税人的钱用在该用的地方。

可以攻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的中国经济导报》19日刊发编辑部时评说,山之石。公开“三公消费”技术上、运行方式上、程序上都不存在障碍,只是还未真正被纳入严格的运作模式。此次“初体验”中,超支部门也都是以工作为由回应,一副理直气壮的模样。这一点上,不妨借鉴一下香港。香港政府及各部门的财政预算是完全毫无保留地向公众展示,并接受公众查询和质询。其一个部门在网上公开的财政预算情况、支出情况多达数百页,细化到一张公务用纸”一张桌椅的维修”并严格要求官员开支,一旦超支将被追责。

第4篇:三公消费论文范文

关键词:薪酬管制;冗员负担;正常在职消费;超额在职消费;企业绩效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渐完善,上市公司高管在职消费状况逐渐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其中某些代表性的事件甚至引发了对上市公司体制性问题的大讨论,在职消费问题本身也成为公司治理领域新的热点问题之一。从理论起源上看,在职消费源自美国,并逐渐发展成相互对立的“理论”和“效率理论”(Jensen和Meckling,1976;Rajan和Wulf,2006)[1-2]。虽然角度各异,但在职消费的两种观点在理论上并不存在主次之分,二者也始终无法否定对方的合理性。究其原因,一方面,在职消费本身确有“”和“效率”两种相互对立的天然属性;另一方面,学术界对二者之间的分歧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二者在逻辑上是否具有一致性仍亟待证明。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职消费问题研究已处于瓶颈阶段。与西方研究相互对立的“两大阵营”截然不同,在职消费问题在中国却呈现“一边倒”的态势,“理论”得到发扬光大,无论是在理论或经验分析中都得到充分支持(陈冬华等,2005;周仁俊等,2010;Luo等,2011;Cai等,2011;逯东等,2012;李宝宝和黄寿昌,2012)[3-8],而“效率理论”则更多止步于理论探讨阶段。与中国“一边倒”研究现状相对应的,更是整个社会价值判断对在职消费“嗤之以鼻”的态度,在职消费多数情况下被冠以脸谱化的丑恶形象,政策层也多次发文规范政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三公支出”等在职消费的额度。

万华林(2007)认为,在职消费的双重属性意味着我们必须详尽考察在职消费在哪些情况下有利于公司价值的增长,在哪些条件下又可能被经理人用来满足私利[9]。一方面,需要在理论上对在职消费“两大阵营”的矛盾进行更多分析和解释,探索两者之间的逻辑一致性;而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则是将在职消费研究与中国转轨经济下的制度背景相结合。转型期背景下,中国市场经济最大的特征便是“大政府、小市场”,研究现状的“一边倒”表明上市公司高管在职消费很可能受到了某些制度性因素的影响。针对上述研究现状,本文首先通过将在职消费划分为正常在职消费和超额在职消费的方式在理论上解释“两大阵营”矛盾的原因,并实证证明二者之间的逻辑一致性。同时,基于中国转型期的经济政治现实,从薪酬管制、冗员负担的视角分别考察影响中国上市公司高管在职消费作用机理的制度性原因。明确上市公司高管在职消费观的制度根源十分重要,因为不同的理论观点在如何消除在职消费负面效应的政策建议上是截然不同的。最后,从内外部治理机制中探索相应治理超额在职消费的方向。

本文的贡献在于:1、尽管国内外研究在职消费的文献颇丰,但却鲜见对在职消费“两观”矛盾进行分析和解释的文献。而通过将在职消费划分为正常和超额两部分,本文的实证结果证明了在职消费两种观点的内在逻辑一致性,为后续研究的深入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本文的研究结论有助于改变当前对在职消费普遍的负面印象,如前所述,这种印象很可能是片面的;2、本文是对已有少量超额在职消费研究的拓展和补充。已有文献虽然表明超额在职消费具有消极的经济后果(张月明和吴春雷,2014)[10],但却忽略了对产生超额在职消费原因的探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中国转轨经济的现实。而本文的研究既是对中国经济改革中现实问题的关注和思考,也为突破国内现有在职消费研究大多照搬西方研究成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通过对超额在职消费的“来龙去脉”进行深入探究,也使本文具有较强的现实参考价值;3、国内现有在职消费文献普遍基于国有企业,很少将非国有企业纳入研究范围。事实上,在中国“大政府、小市场”的整体环境下,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干预具有很强的溢出效应,非国有企业高管在职消费的行为与后果同样会受到政府干预的影响。因此,本文还丰富了有关产权性质与在职消费关系的研究。

二、研究背景与假说提出

(一)理论背景

在职消费的理论基本遵循Jensen和Meckling(1976)的思想,认为管理层在职消费是委托人和人之间成本的具体表现(也称“第一类问题”)[1],并会对企业绩效产生负面影响(Hart,2001;Yermack,2006;Grinstein等,2009;Liu和Yermack,2012)[11-14]。而在国内学术界中,李宝宝和黄寿昌(2012)基于理论将在职消费定义为“经理个人以其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管理性资源的过度性耗费”[8]。与之相对,在职消费的效率理论既肯定了在职消费激励高管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认为在职消费能最终提升企业业绩(Rajan和Wulf,2006;Marino和Zabojnik,2008)[2,15]。重要的证据在于,在职消费既然在全世界范围都如此普遍地存在,这反过来便证明了其在高管激励契约包(Incentive Package)中的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观点相左,但在职消费的两大阵营都有较为完整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经验支持,并不存在主次之分,而如何协调“两大阵营”的分歧、证明两者之间的逻辑一致性已经成为在职消费研究的瓶颈所在。近年来,国内部分学者已经开始重视这一问题,并提出了一定的协调思路。周仁俊等(2010)认为问题的关键似乎在于寻求一个合理的程度,以及探索影响这种合理程度偏离的各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4]。持类似观点的还有权小峰等(2010)、程浩(2013)及张月明和吴春雷(2014) [16-17,10]。但遗憾的是,上述文献要么止步于理论探讨,要么过度关注在职消费的高低程度而忽略了导致偏离产生的制度性原因,难以提供关于中国上市公司高管在职消费行为和结果的全貌。万华林(2007)指出,在职消费的双重理论属性意味着研究在职消费必须详尽考察内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9],暗示目前国内在职消费研究的“一边倒”现象很可能是内生于转轨背景的经济政治现实。基于此,现有文献分别从薪酬管制、冗员负担角度提供了一定的间接证据(陈冬华等,2005;刘银国等,2009;陈信元等,2009;张敏等,2013)[3,18-20]。

如上所述,在职消费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个“度”以及影响这个“度”的各种因素和作用机理。上述文献虽然关注到中国的制度背景,但却并未结合在职消费双重属性特征,仅笼统地研究相关制度对在职消费整体的影响。因此,针对转型期中国的经济政治的事实,本文将选取薪酬薪酬和冗员负担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典型手段,分别考察对正常在职消费和超额在职消费产生的影响,探索上市公司高管在职消费行为背后的制度性原因。

(二)制度背景与假说提出

1.薪酬管制与高管在职消费。新制度经济学强调企业微观行为内生于宏观制度环境,因此,在职消费问题自然无法回避中国特殊的薪酬制度现象―薪酬管制。陈冬华等(2005)指出,由于政府的行政干预,国有企业承担了很多的政策性负担,企业目标由价值最大化转而变成目标多元化,而作为所有者的政府部门由于处在信息的劣势方,很难低成本地观察到国有企业的真实经营业绩,制定整齐划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几乎是政府的唯一解[3]。与国有企业多元化目标相对应的便是国有企业高管多元化的激励体系,而在这个不以货币薪酬为主的激励体系中,既包括政治晋升等行政激励方式,又包括在职消费等经济激励方式,因此国有企业高管在职消费行为内生于其面对的薪酬管制。在道德或舆论上消极的在职消费,在经济学上可能只是高管在货币薪酬补偿不足情况下的一种自然反抗。当国有企业高管多元化的激励体系能够达到激励相容时,薪酬管制应当只会引起高管正常在职消费的产生,而一旦激励无法相容,则后果很可能是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Moral Hazard),即高管在职消费的额度和范围不再仅仅是一种“自然反抗”,更成为满足其私利的工具和手段,进而产生超额在职消费。

以上关于薪酬管制对在职消费影响的背景和理论分析是基于国有企业的,那么非国有企业是否同样适用?事实上,中国转轨经济的最大特征便是“大政府、小市场”,在这一制度背景下,所有市场主体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相关限薪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根据“锚定原理” ,非国有企业薪酬委员会在制定高管薪酬时很大程度上会参考同地区、同行业国有企业管理层的薪酬水平,即国有企业管理层扮演了类似标杆的作用,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的薪酬管制政策具有很强的溢出效应,非国有企业同样受到这一政策的影响。而在面对薪酬管制时,非国有企业高管甚至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原因在于非国有企业高管激励包中除了在职消费以外并不存在仕途晋升等政治激励因素。

既然薪酬管制是对自由市场薪酬契约的人为干预和限制,其导致的多元激励体系在效率上自然无法与市场化的薪酬体系相媲美。一方面,在职消费作为弥补合理人力资本的一种自我激励方式,能够鼓励高管为企业(股东)尽职尽责、提升企业绩效。但另一方面,由于在职消费其难于监管的特性,使其很可能遭到高管的滥用,实际发生数额很可能远远超过合理的补偿范围,企业业绩进而受到损害。

2.冗员负担与高管在职消费。如前所述,由于政府的行政干预,国有企业承担了很多的政策性负担。而当地方政府面临巨大的社会就业压力时便会要求辖区内企业承担更多的雇员,国有企业自然是首当其冲(林毅夫和李志S,2004;刘慧龙等,2010)[21-22]。同时,在中国当前的转型期背景下,政府的角色相对强势,并且掌握着关键资源的分配权,某些情况下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市场产权保护机制不完善的背景下,以民营企业为主的非国有企业多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当面对政府的冗员要求时,民营企业与其拒绝,更为现实的选择是以承担冗员为条件,从而获得一定的政策性保护。刘春和孙亮(2013)的研究便表明,在国有企业完成民营化后,其政策性负担却显著增加,且所在地区就业压力越大,增加的便越明显[23]。

尽管现有研究关于冗员负担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的影响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冗员负担必将导致企业资源的浪费以及边际效率的降低,最终损害企业绩效的观点基本成为共识(刘春和孙亮,2013;曾庆生和陈信元,2006;薛云奎和白云霞,2008;)[23-25]。而在中国上市公司基本建立了以业绩为基础的高管年薪制度背景下,承担冗员负担就意味着高管需要接受由此导致的个人货币薪酬水平的降低,作为“经济人”,高管自然会在薪酬激励体系中找到其他的弥补方式。张敏等(2013)便发现,国有企业承担的冗员越多,高管的在职消费规模越大[20]。正如在薪酬管制下分析的情况类似,一方面,为了让高管配合企业承担冗员负担,企业会满足高管合理在职消费的需求,此时,正常在职消费替代了货币薪酬对高管进行激励,可以预见这部分在职消费会对企业绩效产生积极影响。但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企业无法完全分辨业绩的下降是由于冗员负担引起的还是高管经营不善所导致的,处于信息优势方的高管很有可能会夸大冗员负担对企业绩效的负面影响,并要求更多的在职消费(即超额在职消费)作为补偿,进而导致成本的上升,最终损害公司绩效。

综合以上分析,提出本文的假设:

1a:薪酬管制不仅会提高高管正常在职消费,同时还会引起高管超额在职消费;

1b:冗员负担不仅会提高高管正常在职消费,同时还会引起高管超额在职消费;

2a:高管正常在职消费与企业绩效正相关;

2b:高管超额在职消费与企业绩效负相关。

3.超额在职消费的治理机制。如上所述,在职消费由一种合理、必要的高管激励手段转变成公司成本的关键在于一个合理的“度”。从公司内部角度来说,当委员会各司其职,尤其是监事会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时,此时高管进行超额在职消费更有可能被股东所察觉、所制止。其次,从市场化进程角度来说。一方面,政府干预与市场化进程本来就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市场化程度越高,政府的有形之手,无论是薪酬管制或冗员负担,的作用都会越来越弱,这便从根源上压缩了超额在职消费的空间。此外,在市场化进程较高的地区,由于信息的透明度更高、社会舆论更加发达,无形中也增加了高管攫取超额在职消费的成本,重者甚至会对其职业生涯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可以预期随着地区市场化进程的提高,高管超额在职消费的规模和负面影响都会有所减弱。最后,基于中国转型期发展的历史背景,不同产权性质,或者更准确地说在不同政治联系强度下,高管超额在职消费的动机和结果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已有研究普遍认为国有企业高管实施了更多的在职消费,不仅降低了经理人激励契约的效率,更对公司价值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陈冬华等,2005;刘银国等,2009)[3,18]。但是,现有研究多从国有企业自身的治理结构出发,很大程度上忽视了高管个人这一微观行为主体的作用,尤其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以及公众对国有企业高管的关注,其在职消费行为正处于“风口浪尖”的状况。与之相对,卢锐等(2008)便发现非国有企业的在职消费水平实际上高于国有企业的在职消费,但企业绩效并不更好[26]。马连福等(2013)也认为由于政治晋升仍是激发国有企业经理人努力、敬业的主要机制,使得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行为更偏向表现为代表政府利益的“管家”而非掠夺者[27]。由于中国国有上市企业高管多半是组织派遣的“半官员”,其个人追求目标具有很强的仕途发展倾向,一旦组织发现或媒体曝光其奢靡在职消费行为,后果轻则警告、降职,重则甚至难逃牢狱之灾,正是出于政治层面的考虑,国有企业领导反而更有可能约束和规范其在职消费行为。而对于非国有上市企业高管而言,一方面不存在约束其行为的政治激励机制,另一方面,随着经理人员流动性的增加,很多高管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在固定年薪制和股权激励尚不普遍的情况下,在职消费很可能成为其牟取超额私人收益的手段 。

综合以上分析,提出本文进一步分析的假设:

3a:公司内部治理质量的越高不仅能约束高管攫取超额在职消费的行为,同时也削弱了超额在职消费负面的经济后果。反之,则不具有此效应。

3b:地区市场化程度越高不仅能约束高管攫取超额在职消费的行为,同时也削弱了超额在职消费负面的经济后果。反之,则不具有此效应。

3c:当最终控制人为国有产权且高管具有政治关系时(即强政治联系),不仅能约束高管攫取超额在职消费的行为,同时也削弱了超额在职消费负面的经济后果。反之(两个条件均不满足),则不具有此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8至2013年沪市交易所上市的A股制造业企业作为研究样本 ,并按以下标准对初选样本进行筛选:(1)为消除不同监管环境的影响,剔除A+H股13支,A+B股21支;(2)为消除个别极端财务数据的影响,剔除ST、ST*和PT股票共99支;(3)为控制新上市公司业绩“大变脸”造成的影响,剔除上市时间不足1年的32支股票。经过上述处理,最终获得308家上市公司6年的样本。本文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和公司治理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和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由作者手工整理所得。

(二)研究模型与变量说明

1.研究模型。本文使用模型(1)和模型(2)分别检验上述3个假设。考虑到上市公司高管在职消费问题不仅包括短期横截面关系,还存在一定时变效应,而现有研究多采用的横截面和混合横截面数据只能反映同期和短期的变化效应。因此,本文采用了微观面板数据(Micro Panels)。通过对模型(1)和模型(2)进行豪斯曼(Hausman)随机效应检验,结果显示均不能拒绝随机效应的原假设,即理论上可以认为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的估计量没有实质差异,但考虑到本文的关键解释变量超额在职消费(Overperks)存在不随时间变化的特性(某些样本公司在样本年限内均未产生超额在职消费,Overperks连续为0),因此,选择随机效应模型更为合适。同时,考虑到模型随机误差项可能存在的截面异方差和同期相关,使用截面加权SUR方法对模型进行估计。

2.正常在职消费和超额在职消费。在模型(1)和模型(2)中,Normalperks和Overperks分别表示高管正常在职消费和超额在职消费。首先,对于上市公司实际在职消费(Perks)的度量,国内现有研究多将年报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出”中披露的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出国培训费、董事会费、小车费和会议费八类明细项目数据加总而得(陈冬华等,2005)[3],但逯东等(2013)和张敏等(2013)[7,20]却发现,现有上市公司中极少有完整披露以上八个项目的,甚至呈越来越少的趋势。针对此现象,黄再胜(2013)[29]认为当上市公司高管在职消费越高时,就越倾向刻意隐瞒与在职消费有关的信息披露。据笔者统计,样本公司中完整披露八个项目的不足总体四成,若仍沿用上述方法将导致样本数量的大幅下降,同时也会造成样本选择的偏差问题(伍德里奇,2010)[30]。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借鉴了李善民等(2009)、肖星和陈婵(2013)的做法[31-32],以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出”作为高管实际在职消费(Perks)的变量。

其次,对于超额在职消费的度量,本文采用高管实际在职消费与由经济因素决定的预期正常在职消费之间的差额表示(权小峰等,2010)[16]。而预期正常在职消费则通过模型(3)估算得到。同时,参考马连福等(2013)[27]的做法,当得到的超额在职消费小于0时(即该公司该年未发生超额在职消费),令Overperks等于0,否则为该差额本身。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还将使用未做此处理的Overperks对模型重新进行回归。

3.薪酬管制。在模型(1)中,Gap表示上市公司高管面临的薪酬管制。已有研究发现,薪酬管制通常的做法就是规定高管年薪与员工年薪间不得超过若干倍,即管制的直接结果便是使得高管平均薪酬和员工平均薪酬的差距缩小。因此,借鉴陈信元等(2009)[19]的做法,使用薪酬最高前三位高管平均薪酬与员工平均薪酬的比值表示样本公司的薪酬管制状况。其中,员工人均薪酬是“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员工总数之比。

4.冗员负担。在模型(1)中El表示上市公司所负担的超额冗员。对于冗员负担的度量,本文参考张敏等(2013)[20]的做法,采用公司实际雇员规模与经济因素决定的预期正常雇员规模之间的差额表示。而预期正常雇员则通过模型(4)估算得到。

5.企业绩效。在模型(2)中,ROA和ROE均表示企业绩效。国内现有研究对于企业绩效的度量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1、以Tobin’Q和EPS为代表的市场化指标;2、以ROA和ROE为代表的会计化指标。对于市场化指标,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股市某些特殊的特征,使得采用市场化指标的条件不完全具备(周仁俊等,2010)[4]。因此,本文选用应用更广泛的ROA和ROE作为企业绩效的变量。同时,考虑到企业绩效和在职消费之间可能存在的内生性,本文借鉴谢德仁等(2012)[33]的做法,使用ROA和ROE的差分变量作为模型(2)的被解释变量。

6.控制变量。借鉴权小锋等(2010)[16],本文选择以下五个指标进行主成分分析合成管理层权利变量(Power):1、管理层持股比例;2、董事长兼任CEO;3、董事会规模;4、内部董事比例;5、高管政治关联 。除此之外,本文还考虑了以下相关企业特征变量和区域变量:企业规模(LnAsset),定义为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资产负债率(Debt),定义为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盈余公积率(Surplus),定义为企业盈余公积总额与总资产之比;政府补贴(LnSub),定义为企业财政补贴总额的自然对数;独立董事规模(Indep),定义为企业独立董事总人数;资本密集度(Capital),企业固定资产与总资产之比;激励强度(Incentive),薪酬最高前三位高管薪酬与净利润之比;管理层贡献(Effort),定义为剔除营业外收入、所得税费用等外在因素后营业收入与总资产之比;第一大股东持股比(Top1),定义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平方(Top12),定义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股份性质(State),定义为最终控制人为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则取1,否则取0;西部地区(West),定义为企业注册地为西部地区则赋值1,否则为0;东部地区(East),定义为企业注册地为东部时赋值1,否则为0 ;年份(Year),定义为年度虚拟变量。

四、实证研究

(一)描述性统计

表1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中可以看出,样本公司高管正常在职消费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0.0891和0.0838,表明样本为右偏特征。高管超额在职消费均值为0.0306,最大值为2.2142,标准差为0.1120,说明各样本公司高管利用在职消费攫取私人收益的力度存在一定差异。资产收益率(ROA)的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0.0009和-0.0007,表明中国制造业经营状况普遍处于“每况愈下”情形,这值得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薪酬管制(Gap)的均值、中位数分别为7.6917和5.8987,且标准差达到7.2021,表明样本企业薪酬管制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冗员负担(El)的最大值为58.1383而最小值仅为-2.1103,标准差为1.6570,这与张敏等(2013)[20]的研究发现是一致的。其余控制变量的标准差在整体上处在较低的水平,说明这些变量的分布在样本中具有一定趋同性,也反映了制造业的整体特征。

(二)多元回归分析

1. 制度背景与高管在职消费。表2报告的是薪酬管制和冗员负担对高管正常在职消费、超额在职消费影响的回归结果。从中可以看出,薪酬管制与正常在职消费和超额在职消费均负向相关,但前者不显著(系数-0.0006),而后者显著(-0.0014),部分支持了假设1a,说明高管更多时候是在“借薪酬管制之名,行牟取私利之事”。其次,冗员负担分别与正常在职消费、超额在职消费均显著正相关(系数为0.0036和0.0037),假设1b得到经验支持。意味着在承担超额冗员后,高管作为信息优势方,不仅得到了应有的薪酬补偿,还进一步获得了超额私人收益。

2. 高管在职消费与企业绩效。本文的目的之一便在于证明高管正常在职消费和超额在职消费作为“两大阵营”的现实代表,应该对企业绩效分别具有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即为在职消费是一个“度”的假说提供直接的经验支持。从表3中可以看出,当被解释变量为ROA时,高管正常在职消费为0.0311(在5%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而超额在职消费系数为-0.0202(同样在5%的水平下显著)。以上结果意味着,正常在职消费发挥了类似货币薪酬中“最优契约”的激励作用,是在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下产生的,而超额在职消费则属于成本的一种,其代价是牺牲企业(股东)的利益。在职消费“效率理论”和“理论”均得到经验支持。而当被解释变量为ROE时,以上分析并未发生实质变化,假设2a和2b均得到验证。

3.超额在职消费的治理机制 。表4报告的依次是不同公司治理质量、不同市场化进程及不同政治联系强度下薪酬管制、冗员负担对高管超额在职消费规模的影响。首先,当样本为公司治理质量较高组时,尽管薪酬管制(Gap)和冗员负担(El)仍然分别与超额在职消费呈负相关和正相关,但均不再显著。与之相对的,当样本为公司治理质量较低组时,Gap和El分别于Overperks呈显著负相关和正相关,证明了随着公司治理质量的提高、监督体系的完善,使得高管超额在职消费的掠夺之手得到有效控制。其次,当样本为不同市场化进程组时,可以发现:薪酬管制、冗员负担与高管超额在职消费之间依次分别呈显著负相关、正相关,但两组之间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意味着当前转型期背景下,地区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对高管牟取私人超额收益的约束力不明显,市场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最后,考察不同政治联系强度是否对原有假设产生差异化影响。由表4可知,薪酬管制和冗员负担分别与超额在职消费呈负相关和正相关,但强政治联系组的系数不显著,而弱政治联系组显著,这一结果为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行为更偏向于表现为代表政府利益的“管家理论”提供了初步的经验支持。

与表4对应,表5报告了以上不同分组下高管超额在职消费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首先,当样本为高、低公司治理质量组时,高管超额在职消费与企业绩效(ROA)均呈负向相关,但前者不显著而后者显著(系数为-0.0668),说明公司治理质量的提高不仅约束了高管超额在职消费行为,更削弱了这一行为负面的经济后果。其次,当样本为不同市场化进程组时,超额在职消费与企业绩效负向相关,但都不显著,这与表4的结果在逻辑上是一致的,说明市场化进程的提高对高管攫取超额在职消费行为和后果的约束效应均不明显。最后,当样本分别为强政治联系、弱政治联系时,前者的高管超额在职消费与企业绩效为负相关,但不再显著;后者则为负相关且显著,进一步支持了本文关于政治力约束高管行为和后果的假说。假设3得到了应验。

通过表4和表5可以发现,就目前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超额在职消费的行为和后果而言:一方面,公司内部治理质量提高带来的效应比市场化水平提高的效应更为显著;另一方面,在当前政府依然较为强势的背景下,政治力约束比市场力约束可能更为直接有效。

(三)稳健性检验

1.内生性检验。高管超额在职消费与企业绩效之间可能存在内生性。一方面,超额在职消费可能对企业绩效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企业绩效越好也可能引起更高的超额在职消费。前文采用了差分变量的方式来控制此问题,为了使研究结论更加可靠,本文进一步作了以下测试。采用Hausman内生性检验并将解释变量整体滞后一期的方法重新进行测试,结果并未发生实质变化。

2.变量替换。对于高管超额在职消费(Overperks),本文在前面曾规定当小于0时,令其等于0,为了避免本文的研究结论是基于特定变量设定的结果,本文重新使用未作处理的Overperks对所设模型重新进行回归,得出的结论与前文结果是一致的。

五、结论

在职消费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都普遍存在的现象,近年来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相关文献弈成汗牛充栋之势。然而,纵观现有在职消费研究,一方面多陷入过度关注其是观还是效率观的理论桎梏之中;另一方面却鲜有关注、分析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对在职消费问题的影响。实际上,明确上市公司高管过度在职消费产生的根源是极其重要的,因为不同的产生原因对于如何治理乃至消除过度在职消费的政策建议是截然不同的。鉴于此,以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本文尝试找出影响中国上市公司高管在职消费作用机理的制度性原因,并证明“理论”和“效率理论”内在的逻辑一致性。研究结果表明:转型期背景下,薪酬管制、冗员负担都引起了更大规模的高管超额在职消费。并且,高管正常在职消费有益于企业绩效,而超额在职消费显著损害了企业绩效,这为“两大阵营”之间的内在逻辑一致性提供了直接的经验证据,即在职消费很大程度确是一个“度”的问题。通过进一步分析,本文还发现:公司治理质量的提高能够削弱薪酬管制和冗员负担引起的高管超额在职消费,同时弱化了超额在职消费消极的经济后果,而当样本为强政治联系组时(国有控股+政治关联),同样存在类似的约束效应。但弱政治联系(非国有控股+无政治关联)以及市场化进程的提高则未能产生类似的效果。以上结果说明,中国现阶段对高管滥用在职消费的约束一方面来自公司内部的监督;另一方面则是迫于政府的威慑力。

第5篇:三公消费论文范文

关键词:汽车服务;顾客价值;消费行为;顾客认知

一、引言

价格竞争一直以来是企业经营者关注的话题,然而许多营销管理人员都发现,产品或服务价格的改变有时并不能改变消费者对产品价格贵贱的认识,这是因为现代市场竞争中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消费者通常不能掌握关于商品的质量、价格等完全信息,在这种情形下,消费者只能凭借自己对商品的主观感知来进行判断,可见顾客对于价格的主观感知决定着商品或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价格吸引力,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然而,消费者对于价格高低的认识并不是简单的在价格的绝对数量上进行比较,消费者更多地是从消费过程中感知利得与成本是否相符的角度来衡量产品或服务是否物有所值。因此,企业在制定价格策略上除了考虑企业自身能力和竞争者的状况外,另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就是消费者对价格感知的行为模式,服务由于具有异质性、不可感知性等五个性质,不同于有形产品相互间难以进行精确的比较。因此,一方面价格感知对于消费决策的影响不明显,另一方面,消费者对价格的认知更加复杂,本文在回顾前人对于消费者在价值认知基础上的研究,以实证研究的方法,探讨了影响消费者价格感知的因素,以期为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提供建议。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传统营销理论从需求的价格弹性的角度分析了影响消费者价格敏感性的外部因素,菲利普・科特勒在其《营销管理》一书中就引用了纳格尔的观点,指出独特价值效应、替代品知名效应、难以比较效应、总开支效应等9项因素会降低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但不难发现,这些因素多偏于对市场整体的描述,多针对消费者事前预期的判断,而服务是一种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的特殊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也会对价格的感知进行不断的调整,亦即服务过程会影响消费者对价格的感知,在对服务过程的关注中,一些学者提出了价格公平理论和内部参考价理论,对消费者的价格感知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解释。

(一)公平对价格感知的影响

公平的概念最早来自于Adam1965年的社会学研究,自上个世纪后期引入到营销领域后,公平理论在日益获得研究者的重视。现在一般认为,公平感知具有三个维度: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和互动公平。分配公平是指资源的分配及交易的认知结果;程序公平指做成决策并解决冲突的过程程序是否平等;互动公平涉及信息交换的方式及沟通的结果。消费者的价格公平的判断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对于商品价值和价格的感知,如果消费者认为价格不公平(无论是结果不公平、程序不公平还是互动不公平),都会引发消费者对于卖方的负面情绪,提高消费者对价格的感知,降低对产品或服务价值的认知。

在消费者对价格公平的认知模式上,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丹尼尔・卡尼门(Daniel Kahneman)教授1986年提出了“双权力原则”的概念,即消费者在对价格公平性进行感知的过程中,抱有两种有关权利的信念,即企业有权获取参照利润(指企业参照成本确定的合理利润)和消费者有权支付参照价格(消费者在参照商品历史价格的基础上确定的可以接受的价格)。其实其内涵是指,企业不能任意地或仅仅为了增加利润而变动价格,否则消费者会有价格不公平的感知;同时,当厂商制造成本上升而面临经营威胁时,企业有权通过适当提高价格来获取合理利润。消费者假定以商品的历史价格为依据对现时交易中的价格和利润的公平性做出评价。

在价格公平感知方面另一个有代表性的理论是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莉萨・波尔顿(Lisa E. Bolton)教授2003年提出的交易空间理论,她主张消费者在价格公平感知过程中,不仅考虑商品的历史价格,而且还比较竞争产品的价格,并对商品的成本做出估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商品价格是否公平的判断,消费者对于市场中商品的价格,企业所获得的利润以及企业所付出的成本的认知三者共同决定了消费者对于自身当前交易中商品价格公平感知。在归纳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一些研究者将影响价格公平感知的潜在因素归纳为四组:对照交易环境的限定变量、商品价格的构成、消费者本人的消费经历和消费者对于卖方的信任水平,这一观点对于企业的管理实践更加明确和具有操作性。

(二)内部参考价对价格感知的影响

除了公平感知会影响消费者对价格的感知以外,也有一些学者提出,消费者在评价某个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时,并不仅仅考查该商品或服务的绝对价格,而是将商品价格与自己心中现有价格标准进行比较,如果售价高于标准,消费者会觉得产品或服务的售价高,反之,则会觉得产品或服务比较便宜,这个决定着商品感知价格高低,并进而影响到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标准即是所谓的参考价格。其作用过程如图1所示:

显然,基于这一理论,参考价格对于顾客的价格感知或敏感性具有重要的影响,在参考价格的界定上,一些学者提出取决于顾客所预期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还有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是市场最低价格、最低可接受价格、最常见的价格或期望的将来市场价格,总的来说,参考价格是指当消费者走进商店时,他所预期的为购买某种商品需要支付的价格。在参考价格的形成机制上,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消费者不太可能准确地记住以往的价格,因此他们的参考价格是在购买现场,基于现场所销售的几种产品现行售价而形成的,另有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参考价格的形成主要受既往消费中对价格认知的影响,并且,既往的经验中,时间越靠后,对当前参考价格的形成影响力越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中,还有人人更提出参考价格的形成不仅与消费者过去所遇到的价格有关,还有很多背景因素,比如消费者个人的特点、促销的频率、商店的特点、价格的变化趋势等也会影响到它的形成。

(三)研究假设的构建

如前文所述,消费者对价格的感知受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既可能是消费过程中的实际感受,也可能是基于消费者自身的价值判断。因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1:公平感知与顾客的价格感知相关;

H2:参考价格与分配公平显著相关;

H3:参考价格的形成受现时市场价格、既往市场价格、广告中宣称的价格的影响。

三、研究设计

本研究选取到某汽车4S店进行汽车维修的顾客作为样本对象,采取现场访问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共获得有效问卷104份,其中男性82名,占78.8%;女性22名,占21.2%;年龄分布在27到51岁之间。

研究问卷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根据对文献的归纳和前期的深度访谈,归纳出汽车维修客户消费过程中影响价格公平感知的14个因素,通过小范围试测,删除其中可靠性较低的问项,结合因子分析的结果,保留其中11个因素并将其分别归与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和互动公平三个维度,结合顾客对企业价格水平的判断以及心目中的参考价格认知,共同形成问卷,所有问项皆以李克特7点量表加以测量,并以某维修企业的某一个维修项目作业为背景。问卷的第二部分则假设了一个较为复杂的维修项目,该项目在企业现有的维修价目表中无法找到,在问卷的开始部分为被调查者提供某些参考信息,如竞争者对这一项目的描述和定价,公共媒体上的广告对这一项目的描述与定价等,然后要求顾客对自己心目中的参考价格做出判断,并要求顾客对现时市场中竞争者的价格、既往市场价格、广告中宣称的价格对自己在形成参考价格时的重要性做出判断。调查完成后,对所有问项的Cronbach а系数作了检验,所有问项的Cronbach а系数分布在0.5633和0.7388之间,根据Guieford的观点,当0.50≤Cronbach′s а<0.70时,研究可视为可信;当0.70≤Cronbach′s а<0.90时,研究可视为很可信,说明问卷具有较好的可靠性。

四、数据分析与结论

(一)公平感知与顾客的价格感知的相关分析

将顾客对价格公平的感知(并分解为分配公平感知、程序公平感知和互动公平感知)作为自变量,顾客对该汽车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感知价格高低作为因变量,采用Bivariate-Pearson法进行线性相关分析,相关性分析输出如表1所示:

从中可以看出,公平感知以及分配公平感知、程序公平感知、互动公平感知与价格感知的相关系数分别是-0.534、-0.411、-0.722和-0.806,并且均在显著性水平0.01的条件下,公平感知与消费者的价格感知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关性。说明,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越是感到公平,对价格的感知越是不明显,而且,从公平的三个维度单独来分析,也具有同样的结论;在价格感知过程中,不仅实际价格的绝对数量对最后的感知结果具有显著的影响,而且在消费过程中议价的过程、程序以及信息交换的方式及沟通的结果也对消费者的价格感知具有影响力,从而H1得到验证。

(二)参考价格与分配公平的相关分析

研究中,以顾客给出的参考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值作为自变量,顾客对分配公平的感知作为因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到再显著性水平为0.01的条件下,两者的相关系数为-0.818,说明顾客心目中的参考价格与接近于实际价格,在交易过程中,对分配公平的感知就越大,从而H2得到验证。

(三)参考价格的形成受现时市场价格、既往市场价格、广告中宣称的价格的影响分析

在对问卷第二部分的分析中,首先检验了现时市场中竞争者价格、既往市场价格、广告中宣称的价格与消费者心目中参开价格的相关性,检验发现在显著性水平为0.01的条件下,消费者心目中的参考价格与现时竞争价格、既往市场价格、广告中宣称的价格的相关系数分别如表2所示:

说明在统计学意义上可以认为三者对于消费者形成自己的参考价格都具有一定的影响。为了进一步探讨上述三个因素对于消费者参考价格形成的影响能力,接下来对消费者给与现时市场中竞争者的价格、既往市场价格、广告中宣称的价格对其在形成参考价格时的重要性评分做了差异性检验,得到如表3所示的统计结果,显示消费者对于现实市场价格与广告宣称价格在重要性的认同上具有显著性差异(Sig.=0.030.05)。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以消费者心目中的参考价格作为因变量,以竞争者的价格、既往市场价格、广告中宣称的价格作为自变量进行了回归分析,回归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

回归分析结果显示,t统计量值和t分布的双尾显著性概率Sig.皆小于0.05,可认为回归系数是显著的。竞争者的价格、既往市场价格、广告中宣称的价格经标准化处理后的回归系数分别是0.532、0.651、0.171,说明顾客在形成心目中的参考价格的时候,有关价格信息对其的影响力从大到小以此为既往市场价格、竞争者的价格和广告中宣称的价格,从而H3得到验证。

五、讨论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信息交流与生产技术的改进,造成产品与服务的同质化趋势日益明显。因此,消费者在服务消费过程中对价格的感知与敏感性直接影响着其对在交易中所获得的价值的认知,进而可能对其满意与忠诚的形成造成影响。因此,营销者必须关注这一课题,从本研究的结果来看,消费者对价格的认知不仅仅取决于标示价格的绝对数目,交易过程中的公平感以及实际价格与参考价格的比较都会影响顾客对服务是否物有所值的判断,因此,服务企业在努力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亦不断改进其价格竞争能力的同时,应注重对服务过程的管理,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与消费者进行充分的沟通,通过对作业项目的合理性、服务价格构成的合理性做出充分的解释,提高关价格信息的透明度,并鼓励服务人员在适当范围内主动为顾客设计节约服务成本的服务方案,这些举措将大大提高顾客在服务过程中对价格的感知公平性,从而降低其对价格的感知与敏感性。另外,考虑到参考价格对于顾客感知价格的影响及其形成机制,建议企业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对消费者参考价格的形成过程进行适当管理,一方面,可在服务环境中通过设置明确的价格标识、价格构成的机制与计算方法等为顾客提供丰富的有形线索,帮助顾客了解有关服务、作业和价格的有关信息,以降低顾客对价格风险的感知并解释自身服务价格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在充分了解顾客既往经验对于未来参考价格的形成具有最重要影响的基础上,做好每一次的服务,并通过在服务中对细节的关注和对消费者的关怀,在与竞争者相似的服务过程中创造竞争者所无法模仿的差异性,提升顾客对服务参考价格的所能带来的价值认知。需要说明的是,本研究以汽车服务业为背景,尽管是一个典型的服务行业,也是许多学者在进行服务研究中常常选区的领域,但由于研究条件所限,本研究主要以某高档轿车的车主作为研究对象,虽然对于本研究的目标而言并无多大影响,但产品本身的特点可能会对研究结论应用的普遍性造成一定的干扰,这也提示,在未来的研究中应进一步扩大研究范围。

参考文献:

1、邹璀珉,胡叠.公平性价格及其影响[J].价格与市场,2004(7).

2、陈硕坚.卖场的参照价格策略[J].中国商贸,2002(8).

第6篇:三公消费论文范文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无论是老百姓、厂商,还是营销行业和机构,都不得不承认,互联网已经变得和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升,达到28.9%,互联网规模稳居世界第一位。与此同时,社区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社区应用的普及成熟,使互联网逐步跨入到社区时代。据大旗的“2009年度中国社会化媒体发展报告”表明,2009年中国网民的帖子、博客、视频等各种用户原创内容(UGC)已达到11.3亿条,比2008年增长了3.14倍,其中,2009年网民共在网上近3.7亿条有关商业类的话题,比2008年增长了2.28倍。

作为网络社区中一种新兴的媒介――网络论坛(BBS:Bulletin Board System,意为电子公告版),也在这种背景下渐渐凸现出来。如今的BBS已不再是简单的信息平台,而是集信息、信息反馈、交流互动、文件传输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平台,其平等性、开放性、互动性的特征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多方发言讨论、交流经验的场所,对浏览者的消费选择起着重要参考作用,尤其是在一些需要亲身实践才能了解的消费领域。因此,网络论坛也成为企业产品信息,管控口碑的必争之地。

然而,目前国内对此领域的关注尚处于空白阶段,如何通过网络论坛把握消费者的宣传动机和消费心理,制订具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就成为当今企业成功开展网络论坛口碑营销的重要抉择。为此,笔者以大学生群体为研究对象,进行了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宣传动机的相关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为企业的营销策略提出相应对策。

实证分析

通过因子分析,我们找出7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宣传的主要动机,分别是寻求建议。解决问题、关心其他消费者、发泄消极情绪,帮助公司宣传以及利己性。

研究假设

国外研究人员通常将产品、自我情感、对论坛中话题的兴趣、帮助公司宣传,寻求建议等因素作为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宣传的动机所在。

考虑到国内外消费者在文化水平、消费水平和个人素质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本文通过查阅文献以及与在校大学生进行深度访谈的方式,发现消费者在论坛上发帖出于多方面因素,如心理倾向、兴趣和利益驱使等,结合这些影响因子,我们对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宣传做出了如下的动机假设(见表1)。

量表设计与问卷调查

据资料显示,社区网民的学历水平远高于普通网民,而且较年轻,这很符合大学生这个群体的特征,故本研究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问卷根据8个动机假设设计了17个题项,还包括6个基本信息项目,分别是性别、年龄、学历、使用电脑年限、登陆论坛的频率以及发帖数。问卷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对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宣传的动机进行分析。

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3份,最后回收有效问卷100份,有效率达到97.09%。男女生比例分别为53%和47%,年龄主要在20岁左右,其中20岁以下的占15%,21~25岁的占83%。学历方面以本科生为主(占85%),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也占一部分(占14%)。被调查的这些学生中使用电脑不到1年的占11%,1~3年的占45%,4~6年的占29%,6年以上的占15%。

因子分析

首先,利用SPSS软件进行KMO检验,得到KMO值为0.757,说明该组数据很适合做因子分析(>0.7)。其次,对测量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口碑宣传动机的17个项目进行主成分分析,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有5个,提取5个因子进行正交旋转,得到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从而获得影响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宣传的主要因素。因子1到因子5旋转后的累计解释方差比例分别为16.815%、31.854%、46.404%、59.157%和71.652%,根据5个因子所包含的题项,我们对其进行相应的动机命名(见表2)。

第一个因子包含了“把论坛中别人的意见作为自己消费时的重要参考”、“在某些产品上遇到麻烦的时候能够得到正确的回答”、“帮助我们了解事情真相,维护消费者权益”3个项目。这三个题设的载荷值都超过了0.5,分别为0.833、0.689、0.795,内部一致性达到了0.629(见表2),说明消费者想通过网络论坛来获取产品信息,寻求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故将第一个因子命名为“寻求建议,解决问题”动机。

第二个因子包含“我的消费经历和意见可以让其他人参考”和“把我的消费经验发到网上会对别人有所帮助”2个项目。这2个项目的载荷值分别达到了0.801和0.762,内部一致性为0.680。根据题项的论述,将第二个因子命名为“关心其他消费者”动机。

第三个因子包含“参与网上论坛,能让我得到一些奖励”、“希望成为网上社区的一份子,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同”、“通过发帖子能让我赚钱”、“在论坛里和其他网友聊天,会有一种归属感”4个项目,其内部一致性达到了0.817,将其命名为“利己性”动机。

第四个因子包含“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发帖可以发泄不满”和“和网友聊经历过的不满意服务,会让心情好起来”2个项目,它们的内部一致性为0.949,将其命名为“发泄消极情绪”动机。

第五个因子包含“我会为我所在的团体在网上进行宣传”和“团队需要宣传时,我会马上想到去网上发帖”2个项目,载荷值分别为0.822和0.872,内部一致性达到了0.925,将其命名为“帮助公司宣传”动机。

调查结论分析

结合上述因子分析的结果,我们找出了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宣传的几个动机。其中,“寻求建议,解决问题”、“关心其他消费者”、“发泄消极情绪”、“帮助公司宣传”等“社会性”动机成为大学生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宣传的主要动机。与此同时,一些经济诱惑和获取自我肯定等“利己性”动机也占有一定比例。与国外的网络口碑营销相比,国内企业在这一领域的关注还很少。因此,结合这些调查结论,深入挖掘消费者的行为动机,对企业有针对性地制订恰当的网络论坛口碑营销策略有重大意义。

营销启示

为了充分迎合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宣传的动机,国内企业在开展相应的网络论坛口碑营销时司以参考文中分析的几个动机。有针对性地实施营销策略。满足“信息采集”需要的营销策略

所谓“信息采集”需要,指消费者参与网络论坛讨论的目的,是想从中获得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寻求一些

购买产品的建议和对策。例如,不少顾客在购买品牌手机之前会进入专门的手机论坛(如“手机之家”)对自己青睐的手机进行信息搜集,帮助自己决策。如果企业能够通过网络论坛这个传播载体对消费者的疑问给予及时准确的解答,满足其采集信息的需要,依靠论坛建立起一定的人脉关系,那么,此时企业如果想推广自己的产品就变得异常容易了。

经常泡论坛的人会发现,不是所有的帖子都能给予消费者帮助,有些帖子纯粹就是灌水的(例如发一个图,或支持、顶、沙发),根本不是消费者想要看到的东西。为了更好地帮助消费者获得他们需要的信息,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意见领袖这个群体,发挥他们的巨大作用。如三星公司对U608手机的社区推广活动就瞄准了日常生活中的意见领袖,这些人往往也是热门手机社区的泡坛高手。三星在意见领袖密集的热门手机类论坛中投放了精心策划的营销文案,收效颇佳。

同时,企业还可以考虑在营销部门中增设网络论坛管理专员。如重庆力帆汽车销售公司就有网络论坛管理专员一职,这些管理专员主要对论坛上消费者反映的信息进行及时关注和监督,实时监控网络口碑和舆论的走向,主动解答消费者疑问,并将重要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企业,以便企业根据消费者的反映做出决策,从而更好地开展论坛口碑营销工作。当然,此策略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这些员工要深刻了解每个论坛的特点且深谙网络语言(如拍砖、打酱油等),懂得如何运用网络语言与网友交流。

满足“情感交流”需要的营销策略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情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我们的调查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某些消费者就是出于“关心其他消费者”和“发泄消极情绪”的目的而参与到网络论坛宣传中来。例如,某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惠普的某系列笔记本出现了硬件问题,他就会把自身的这个经历在相关笔记本论坛(如“ZOL中关村在线”)上通过发帖的形式传达给其他消费者,同时发泄心中的一些不满。此时,企业如果能够较好地甄别出消费者的这些情感因素,予以区别对待的话,将有利于企业获得显著的口碑效应。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设计一种专门交流消费经验的论坛或是意见平台,让那些出于“关心其他消费者”和“发泄消极情绪”的人们参与其中,以满足其“情感交流”的需要。完成设计后,企业对这个细分平台上的帖子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对于那些有过愉悦消费经历的消费者,企业可以鼓励他们进行相应的宣传,即在论坛上多发帖,供其他消费者浏览,帮助企业在顾客中树立良好的形象;而对于那些有过不快消费经历的消费者,企业可以通过他们在注册论坛时填写的联系方式(一般为电子邮件)进行跟踪,主动联系这些消费者,对其遇到的问题给予及时解决,使其不满降到最低,从而提升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美誉度。

满足“利益获取”需要的营销策略

消费者在作出某项决定时,肯定会掺杂一些“私心”。所以,他们参与网络论坛讨论,除“关心其他消费者”、“发泄消极情绪”等社会性动机外,还包含着一些利己性因素,可能是出于某种经济诱惑,也可能是想通过参与论坛获得自我肯定。对于这些消费者,企业可以有针对性地满足他们的需要,发挥其宣传的积极性。

国内企业和平台经营者要充分抓住那些想获取经济诱惑的消费者,通过一些经济手段吸引他们参与到网络论坛宣传中来。例如,可以对网上每次参与产品和服务评论的消费者给予一定的积分,尤其是那些高质量评论,应当将其定为精华帖多加分。当消费者积分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用这种手段来增强论坛的凝聚力和活跃性,可以提高消费者的参与热情。而对于那些希望获得自我肯定的消费者,企业可以定期策划并开展一些评选和表彰活动。像“手机之家”论坛上就有论坛名人榜这个版块,包括优秀版主、热心会员、技术达人和灌水达人等。对那些积极参与讨论并取得一定成绩的消费者进行表彰或公开宣传,可以让他们获得精神上的鼓励和认同,进一步提升其参与论坛口碑宣传的积极性。

第7篇:三公消费论文范文

关键词:消费理论;持久性收入;李嘉图等价定理

中图分类号:F06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8-0004-02

现阶段带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是消费、出口和投资。其中,占比最大的是消费需求。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主要是靠消费带动,消费需求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的特点。一国总需求中消费大约占比重到达70%,消费需求波动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小。经济学理论表明,消费者一生的消费与他们一生的收入水平有紧密的联系,其中与他们当年的收入之间关系不大。消费者不同的消费边际倾向决定了消费者不同的消费理论。边际消费倾向较高主要代表理论是早期凯恩斯主义时期的经验性心理法则,即消费者每增加一单位收入用于消费的比重较大。另外,边际消费倾向较低是以基于理性消费者决策的消费理论。

一、生命周期消费理论

(一)生命周期理论定义

美国经济学家莫迪利阿尼提出了以生命周期为主的消费函数理论,该理论认为消费者面临的消费需求不仅取决于现在的收入,最重要的是依赖于一生的收入。理性的消费者在计划一生的消费和储蓄时会按照自己一生的收入和财富,针对自身进行合理的配置,以达到消费者效用的最大化。

(二)生命周期理论解释

生命周期消费理论并不依赖于理性经验法则的单一数值的边际消费倾向,基于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生命周期理论意味着一生中的持久收入、暂时性收入和所拥有的财富的消费倾向并不相同。大多数人会选择稳定的生活方式是生命周期消费理论的关键假定,即在各个时期消费者会进行相似水平的消费,假定每年消费者面临的消费相同。生命周期消费理论的函数为C=WL/NL×YL,WL代表消费者工作年数,NL代表生活年数,YL代表消费者每年工作的劳动收入,C代表每年的消费数量。消费函数表明整个人生中消费基本上是稳定不变的,在工作期限中消费者通过付出劳动,积累资产和财富。当消费者退休后,利用积累的财富进项消费,在生命结束时,消费者通过一生积累的财富恰恰消耗完变为零。

二、持久消费生命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提出了关于持久生命周期的消费理论,该理论指出个人或家庭的消费取决于其持久性收入,与当前的收入无关。持久性收入是指个人期望为获得收入持续地工作。弗里德曼所提出的持久性消费理论表明,在保持个人财富完整性的同时,工作获得收入和积累财富,其中消费在收入现值中占有固定的比例。持久性消费理论就是个人为维持在有生之年消费比率,依赖于现有财富水平和现在及未来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其中,消费函数为:C=cYP,其中YP为个人持久性收入,个人产生的持久性的收入将分配到以后的许多年份,面临的消费水平应该比获得收入更加稳定。

三、生命周期―持久性收入假说

(一)生命周期―持久性收入假说来源

结合生命周期消费理论和持久性消费理论,提出了“生命周期―持久性收入假说”即LC-PIT。现阶段消费者通过自身劳动获得收入进行的消费行为将分配到许多年份中,当收入发生较大的波动时,消费者会利用以往积累的财富熨平收入波动带来的影响,所以个人消费比收入水平更加稳定。

(二)生命周期―持久性收入假说解释

生命周期―持久性收入假设理论认为,消费主要取决于个人一生或永久的收入作为消费决策的依据,且消费还会与现期的收入相联系。一个人暂时性收入用于消费的支出占收入的比重较低,即边际消费倾向很低,接近于零。来自持久性的收入引起的边际消费倾向较大,接近于1。政府如果利用财政政策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时,暂时性的税收政策刺激经济的计划效果并不显著。持久性的税收会使消费者获得持久性收入,此时消费者面临的边际消费倾向会更高,更有利刺激经济的发展。

四、“巴罗―李嘉图等价定理”及其政策意义

(一)巴罗―李嘉图等价定理的定义

英国经济学家李嘉图提出了“李嘉图等价定理”,在此基础上,巴罗作为新古典主义学者以理性预期为依据重新论述了这种理论。该理论认为,在政府财政支出一定的情况下,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通过征税和发行公债所达到的效果是一致的。

(二)巴罗―李嘉图等价理论的思路

在出初始时期政府预算是保持平衡的,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国民生产总值增加,政府为激励消费者进行资金支出和投资,会采取减税的积极性财政政策。政府通过减税会增加个人或家庭的收入,根据生命周期―持久性收入理论,当收入增加时,使得个人财富积累,边际消费倾向会随着收入的增加提高。因此,减税作为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会鼓励个人和公共部门的投入的增加,进而扩大社会总需求,促进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国内生产总值。但是,实行减税的财政政策会造成财政赤字的发生,为了保持预算平衡,政府会在未来的某个时点,不得不增加税收用于支付债券和积累的利息。理性的消费者会预期政府今天借债,意味着将来政府会提高税收,来弥补发行债券所支付的利息,以保持财政的预算平衡。政府通过债权融资的减税政策并没有减少税收负担,这种政策只是重新安排了政府税收的时间。因此,理性的消费者不会因暂时的减税增加消费开支,进而这种政策的实施所达到的效果并不显著。

(三)巴罗―李嘉图等价理论的政策意义

巴罗―李嘉图等价定理表明政府因实施减税措施而发行的公债会被人们作为潜在的税收考虑到整个预算约束中。在不存在流动性约束的情况下,政府发行的公债和未来潜在的税收的现值是等价的,因此,两种政策的变化前后消费者面临的预算约束是一致的,从而暂时的减税并不会影响人们的消费和投资支出。李嘉图等价定理向我们解释了政府通过税收和债权进行融资所达到的效果是相同的,当政府发行债权进行融资时,居民购买政府债券,一段时间后获取来自政府的利息支付,政府进行利息支付会造成财政赤字,为了保持财政预算平衡,在未来,政府会提高税收,以获得更多的收入来弥补由利息支付造成的财政赤字。当人们意识到两种政策的效果时,消费者在获得政府利息支付时并不会增加消费支出,会将所得收入储蓄起来用于未来支付政府更高的税收,因此现阶段人们所支配的财富和征税的财富数量相同。

参考文献:

第8篇:三公消费论文范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公共物品私人物品交易费用市场配置会计管制

一、问题的提出

在论述会计信息资源的配置方式以及会计管制、准则制定等理论问题时,需要先对会计信息产品的性质-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作出判断。当前学术界一般认为会计信息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会计信息资源市场配置机制的失灵,从而为政府介入会计管制、制定会计准则提供理论依据。会计信息公共物品论又可细分为三种不同的立场:一是认为会计信息产品在目前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等条件成熟时则将恢复其私人产品的属性(蒋尧明、罗新华,2003);二是认为公众公司的会计信息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非公众公司的会计信息产品是私人物品(陈汉文等,2001);三是认为会计信息产品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属性,但在分析会计信息市场失灵时,主要从其公共物品属性的角度出发,采取了工具主义的做法(watts、zimmerman,中译本1999,黄世忠等[①],2002)。三种立场的观点略有不同,但在分析公开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时,其逻辑是类似的:当会计信息作为公开信息时,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获取,且增加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消费。WWw.133229.CoM所以,公开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公开”使得排除任何一个消费者都是困难的,因此无法实现会计信息产品的付费使用,从而市场供给不足,需要政府提供会计管制。会计管制是对市场配置机制的一种其替代(阎达五、支晓强,2003)。

本文认为上述判断逻辑存在漏洞,分析如下:

首先,上述观点在分析会计信息产品的供给不足时,仅针对单纯的会计信息产品消费与生产,并不符合会计信息交易的经济实质。会计信息产品作为商品(如蒋尧明、王庆芳,2002),其所具备的使用价值是“商业价值”,其特点在于消费者效用的间接性,即它不像电影、教科书等具备娱乐价值或教育价值的信息产品,能够从消费中直接获得某种“效用”,而需要附着在“宿主”商品上,通过“宿主”商品的增值来体现会计信息的“商业价值”。根据fasb颁布的第一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提供其作出理性投资、信贷和相似决策所需要的有用信息”,可见,会计信息供给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企业募集资金和经营管理之需,而并非直接用于谋取信息销售利润(陈汉文等,2001)。企业为募集资金而向市场销售各种投资品,如股票、债券、信贷合同等,这些投资品都附加有相应的会计信息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会计信息产品可以理解为是企业产品的附属产品,就像商品的包装物一样。显而易见地,一般不会存在单纯的对包装物-会计信息的需求[②],也不会有单纯的会计信息的供给,从而也不可能存在一个单纯的会计信息交易市场。任何只针对会计信息的供求分析必然得出误导的结论。由于企业销售的是“投资品+会计信息”这个复合产品,单纯的会计信息产品销售利润并非企业生产之动机,激励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生产的是企业销售“投资品+会计信息”复合品的利润,即筹资成本的降低(包括减少成本、提升投资品的市场价格等)。因此本文认为,单纯的公开会计信息免费使用的市场现象,不足以成为会计信息生产不足的判断前提。

其次,上述分析逻辑都认为会计信息生产不足的关键原因在于私人生产者无法为生产会计信息的成本获得补偿(外部性或公共物品属性),从而导致生产决策扭曲和会计信息市场失灵。但实际上,这种公开会计信息的免费使用只是一种表面现象,通过后文的分析会发现,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实际从消费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中收取了费用,并完全弥补其生产成本(包括平均利润),私人生产决策并未因此而受到阻断,市场机制仍然是配置会计信息资源的基本制度。scott(2000)在论述这一问题时,尽管他认为会计信息产品是公共物品,但还是承认:“公司的年报并不是‘免费’的。投资者通过较高的产品价格来最终向年报支付使用费。”可见,“看不见的手”仍然在发挥作用。本文认为会计信息公共物品论对会计信息产品交易过程的理解有误。

一、会计信息产品性质与配置机制分析

本文首先讨论理想状态下公开会计信息的配置机制,即以如下假设为基础: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对资本市场是有用的;市场中除了会计信息之外,其他信息是完备的;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信息一起使整个市场的信息集趋于完备;财务会计信息不存在质量问题。在对公开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再分析非公开会计信息的配置机制,并对二者进行比较。最后再将分析由理想状态扩展到现实中存在着失真、造假等质量问题的非理想状态下的会计信息的配置机制。

(一)判断物品性质的标准

为分析会计信息产品的性质,首先要分析决定物品性质的关键因素。在经济学中,一般根据排他性和竞争性对物品的类型进行区分。纯公共物品一般指同时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但有竞争性的物品称为共有资源,而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则为私人物品[③].

非竞争性是指一种商品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该商品的边际成本为零。这意味着共享消费的可能性,即一个个体的消费不减少其他个体可获得的消费量。竞争性源于商品本身的属性-成本属性,公共物品往往是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甚至边际成本为零的商品,于是私人市场上的均衡定价法则“平均成本=边际成本=边际收益=价格”失效了,需要引进新的定价法则。非排他性指无法将这种商品据为己有,而将其他人排除在消费之外,这意味着不能或很难对人们消费这种商品收费。排他性不是物品的自然属性,而往往依赖于一个社会的法律架构和技术实现能力。具体而言,生产者之所以能向消费者收费,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一种公共契约)赋予他该商品的产权,另一方面是因为当时的技术能帮助他实现“占有”,易于实施的是对诸如椅子、面包的占有,技术难度较大的如用加密技术实现对软件或电视节目的占有。对公共物品而言,或者无法设定产权,或者无法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实现“占有”,因此无法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生产者也就失去了供应这种商品的动力。可见,排他性是影响物品性质的关键因素。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才会因无从收费而产生外部性,甚至成为共有资源或公共物品,从而造成市场配置机制的失灵,为政府管制提供了理由;而面对非竞争性,所需做的只是改变一下定价法则。

根据排他性情况的不同,一些物品可以在成为公共物品与成为私人物品之间变换,在确定一种物品是不是公共物品时,必须确定受益者的人数,以及能否把这些受益者排除在享用这种物品之外(曼昆,中译本2003)。排他性也是判断物品是否受外部性影响的关键因素。由于很多物品都有一定的外部性,从而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特征(deangelo,1981)。具有外部性或公共物品属性的商品仍可以由私人市场提供,只要一部分消费者从中受益的量大大超出了他们的成本,在能够将这部分消费者识别和分离出来的基础上,即使无法排除其他的不付费消费者,对供需决策而言,也不重要(布朗、杰克逊,中译本2000)。常见的如体育场音乐会、防病毒疫苗减少了他人的感染概率等。对于上述商品,虽然都存在一定的外部性,但市场仍将它们作为私人物品对待。本文认为其中关键的地方在于划分商品消费的“核心效用”和“非核心效用”。对于同一个物品,不同的消费者会有不同的效用评价(包括对同一用途的不同评价和对不同用途的评价),当消费者对该商品某种效用的评价高于获得这种商品的成本时,则付费消费对消费者而言是理性的;相对应而言,生产者从该商品的销售中获得的收益将大于生产的成本,则私人生产是可行的。此时,本文称商品具有“核心效用”。如果能够进一步在“核心效用”上实现消费的排他性,即不付费的消费者不能获得此“核心效用”,则生产者的生产决策就不会扭曲,市场配置机制就仍能有效运作。如体育场音乐会通过空间位置的阻隔将其产品人为划分为“场内音乐”和“场外音乐”,从而分离了音乐会的狂热爱好者和一般爱好者。通过对不同的亚产品实行区别定价:对“场内音乐”按照消费者的边际效用,收取完全补偿生产成本(包括平均利润)的价格;对“场外音乐”则按边际成本-零-定价,就能实现对“场内音乐”消费的排他性安排。理性的狂热爱好者掏钱购买体育场音乐会的“核心效用”-“场内音乐”,理性的一般爱好者则免费获得“非核心效用”-在场外享受免费音乐。购买“核心效用”的消费者即“付费消费者”,获得“非核心效用”的消费者即为“搭便车消费者”。显然,只有具备“核心效用”的商品才会为生产者带来超过供给成本的收益,才能在市场中得到有效的配置。

(二)会计信息产品的核心效用

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一般包括现在的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潜在的投资者、政府、竞争者、敌意收购者、雇员、社会一般公众等。对不同的消费者而言,会计信息的效用是不同的。现在的投资者使用会计信息来评估所持投资品的市场价格,以改善投资决策,增加投资收益;潜在的投资者利用会计信息发掘新的投资机会,以增加所持资金的回报率。潜在投资者最后会分化为两支,一部分成为企业的现实投资者,一部分则利用企业的会计信息改善了对其他企业的投资;竞争者企图从对手的公开会计信息的利用中增加自身的相对竞争力;敌意收购者则通过公开会计信息寻找收购目标;雇员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应当很少,因为在其他信息完备的假设下,雇员只需要通过劳动力市场的行情来作出是否签署劳动合同的决策;除上述使用者[④]之外的社会一般公众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就更少了,因为收集和阅读会计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如果不能从中获得更大的收益,理性的经济人是不会作出消费决策的。

对于上述众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是否购买了企业的投资品,将他们划分为投资使用者(包括现在的投资者和将转化为现实投资者的潜在投资者)和其他使用者。这两类消费者对会计信息产品的效用评价是不同的。正如科斯(1937)所指出的,企业可看作劳动与资本的长期权威性的契约关系[⑤].但由于分工的关系,在这一契约关系中,要素所有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劳动要素中的管理才能要素所有者是知情一方,资本要素所有者是信息匮乏方)。为减少交易费用,使企业合约顺利地达成履行,必须在契约中加入信息交易的安排,使契约中的信息匮乏方获得足够的信息。财务会计便是这种安排之一,其基本目标便在于提供据以进行经济决策的信息[⑥].基于此,本文认为会计信息最主要的作用就在于辅助投资者对企业投资品的购买决策,通过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并最终反映到投资品市场价格的提升上。此即为会计信息的“核心效用”。

会计信息的“核心效用”只有企业投资品的购买者(即前述的投资使用者)才能获得,其他使用者没有取得企业的投资品,也就无从获得投资品升值的效用,而只能获得其他的非核心效用。后者对会计信息的消费是真正免费的,不但如此,其中未转化为现实投资者的潜在投资者、竞争者和敌意收购者这种消费还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成本。至于公众公司为何不避免这种额外成本,仍坚持公开会计信息,除了法律强制规范的因素外,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必然的经济原因,关于这一点将在后文展开分析。

(三)会计信息产品的排他性

能否在会计信息产品的“核心效用”上实现排他性是判断其性质的关键因素。而实现排他性的关键又在于生产者是否能够将产品的“核心效用”据为己有,从而将不付费的消费者排除在“核心效用”的消费之外。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从当前的法律构架上看,会计信息产品上设定有产权,企业作为会计信息的生产者,拥有会计信息产品的原始所有权;其次,在企业合约中,各参与人通过“投资契约”这种手段从技术上实现了会计信息消费的排他性。

企业可视为一系列契约的联合(jensen、meckling,1976),企业管理者作为企业的经营代表在销售投资品时(融资)和投资者签下“投资契约”,这一契约便将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分为契约参与人与非参与人。与此同时,企业根据“投资契约”中的信息交易安排而生产和公开的会计信息,又可人为地区分为两种亚产品,一种是作为投资契约补充的“附属会计信息”,即消费者同时消费投资品与会计信息,这种消费者必然是企业的投资契约关系人;另一种是与投资契约无关的“独立会计信息”,即消费者并不消费投资品,而将公开的会计信息用“独立地”作其他用途。尽管“附属会计信息”和“独立会计信息”在形式上是同一产品,但对消费者而言具有不同的效用,对生产者而言具有不同的收益,因此在经济实质上它们是不同的亚产品。显然,只有“附属会计信息”才具有辅助投资决策的“核心效用”。向市场公开之后,企业不可能将“独立会计信息”据为己有,但企业可以将“附属会计信息”据为己有,因为要消费“附属会计信息”,就必须购买企业的投资品,成为企业的投资契约关系人,而企业就可以通过在投资品价格中加入会计信息的价格来收取使用费。就这样,企业实现了“附属会计信息”消费的排他性,企业投资品的购买者成为会计信息的“付费消费者”,其他使用者成为会计信息的“搭便车消费者”。

(四)会计信息产品的竞争性

在实现排他性的同时,会计信息在“付费消费者”之间也是竞争性的。正如watts和zimmerman(中译本1999)论述的那样:“某个投资人消费(运用)它,会削弱其他投资人运用它并从中获得同样好处(价格已调整)的能力。”这是因为fama所提出的强式有效市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一般而言,信息的公开和传递需要一段时间,即市场价格并不是瞬间调整的,消费者对信息的分析能力也不一致,从而获得的信息效用也不相同。会计信息通过缓解信息不对称而降低的成本或提高的经济效率是一定的,这意味着将这些好处在各“付费消费者”之间分配的总量是一定的,举例来说,如果一个投资者因善用会计信息发掘了该公司相对于当前股价的投资价值,而他购入股票的行为将引起股价的上涨,晚一步行动的消费者所获得的利益就受到影响。因此,可以认为对会计信息“核心效用”的消费是竞争性的。

二、分析的扩展

(一)公众公司与非公众公司提供会计信息产品的不同方式

上述分析均是针对公开的会计信息,即公众公司会计信息产品的。对于非公众公司的会计信息产品的性质,由于不对公众公开,在表象上就不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一般认为是私人产品。非公众公司会计信息的交易主要是通过企业与投资品购买者(股东、债权人等)的私人契约完成的,并通过私人契约的方式保护会计信息产权,同时避免承担公开信息带来的额外成本。

两相对应,公众公司为何要放弃对自身会计信息产权的保护,选择公开的方式传递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如向竞争者、敌意收购者公开带来的损失等)?这个问题的解释与会计信息的交易成本有关。非公众公司由于投资者较少,达成信息交易私人契约的交易成本相对于信息公开成本更低,因此选择非公开的信息交易形式。公众公司的投资品(股票、债券)往往经过标准化,在特定的市场中交易,投资者众多,流动性极大,如果仍然采用私人契约的方式提供会计信息产品,则交易成本将会大得使交易变得毫无意义。公众公司采取公开的方式提供会计信息,虽然增加了信息公开成本,但节约了高昂的投资交易成本,使投资品的交易变得可行。因此对公众公司而言,公开会计信息是有效的。在当前较为成熟的现资品交易市场中,会计信息公开的经济有效性甚至转化为了体现公众意志的法律,用国家强制力来固化与保障这一制度安排。

(二)有质量问题的会计信息产品

以上的分析都假定会计信息不存在质量的问题,下文的分析将放宽这一假设。实际上,在以市场方式配置会计信息资源时,由于会计信息产品的特殊性,为解决企业投资品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的会计又碰上了自身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首先,会计信息产品是一种相当专业性的商品,不具备专业技术的一般消费者难以判断其质量;其次,会计信息产品的质量在技术上也难以检验。因为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有多种,包括规则性失真、违规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吴联生,2003),其中规则性失真与行为性失真分别与会计信息系统本身的缺陷和人类的有限性有关,因此是难以逾越的。此外,根据投资的后果来判断会计信息的质量也具有局限性,因为投资结果还受其他因素如经济环境、投资者能力等的影响,任何对投资结果的检验都是对会计信息质量和其他影响因素的联合检验。

可见,关于会计信息产品质量的信息,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带来欺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导致不完全市场,使某些投资交易难以达成,这种由信息不完全导致的市场失灵称为信息失灵。一般而言,解决信息失灵的途径有:一是仍在市场机制的框架内,用信息经济学提供的方法如信号分离模型来解决,如第三方审计;二是由政府介入管制,通过强制遵守一定的信息质量准则(如会计准则),为市场配置会计信息资源的有效运作创造条件。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观不能成立,会计信息产品在特定的消费群中(各种投资者)仍然是私人物品,会计信息资源的配置仍由竞争市场中的价格机制来引导。当前之所以流行公共物品观主要是它便于解释会计管制。但实际上,针对公共物品的政府管制与针对信息失灵的政府管制不同,前者作为市场配置机制的替代而出现,或者通过政策法令使商品的外部性内部化,或者由政府代为生产;后者则通过维护市场机制运行的条件(如强制性地保证会计产品质量的最低要求)来促进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就目前管制的而言,强制披露、强制审计和公共会计准则并无法使会计信息消费中所谓的外部性内部化,也非由政府在代替生产,而更类似一种作为公共契约的质量标准或安全标准,以保护消费者使用上合格的、能有效地辅助投资决策的会计信息产品。这是国家履行其社会职责的一部分,同针对其他私人商品质量上的造假管制(如真实广告法)没有本质的区别,是在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竞争中,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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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三公消费论文范文

《北京晚报》报道,去年4月至7月间,中消协组织开展了一次国产台式电脑商品比较试验。中消协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从北京、南京等地市场上购买的20种品牌电脑样本进行检测,结果表明,有9个品牌样本辐射骚扰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其中有超群、柏安、沐泽三种品牌。去年9月,经营三家电脑品牌的“联营”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一纸诉讼,认为消协没有资格进行比较试验,并状告中消协侵害其名誉权,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今年7月15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由此可知,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有知情权,这是法律在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相对于较为强大的生产、经营者赋予较为弱小的消费者神圣私权。《消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从这些法律规定看,消协作为消费者自已的组织,完全有权利和义务维护自身权利,进行比较试验,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并对不符合标准的商品予以揭露、批评,是行使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表现。其次,从权力与权利行使的性质上讲,消协是一种民间组织,行使的不是公权力,是代表消费者行使私权利,依现代公法原理,进行比较试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就可行使,而无须法律的专门授权。再次,对商品、服务进行比较和检测也是符合国际惯例和消协进行社会监督的章程。

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界限,权利不能滥用,消协进行比较试验一定要在实体与程序上体现公正。从实体上讲,比较试验的结论要能达到客观真实,有科学的依据,能经得起他人质疑和检验,否则,如果由此给商品声誉造成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从程序上讲,进行比较试验要体现公开、平等、参与、公正的精神。比较试验要公开进行,要让公众都能了解,结论和得出结论的过程要公之于众,不能有暗箱操作之嫌;试验要让商家与消费者的代表都能参与进来,商品的提取要通知有关人员到场;试验要委托有资格的组织进行,得出结论时要听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特别是商家的意见。今后,消协进行比较试验恐怕更多是要从这两方面考虑,特别是要体现程序公正。

但是,现在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对于三家公司的起诉反应过于强烈,口诛墨伐,大有得势不饶人之势。其实,在一个法治社会,将不同意见展示于众、诉诸公堂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也利于相对方更加合法、谨慎从事。法谚言: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是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说的便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