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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的作用精选(九篇)

商鞅变法的作用

第1篇:商鞅变法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商君书 法律思想 制度化 主要内容 当代启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商君书》是由商鞅及其后学编撰的一本经典法家理论著作,《商君书》虽然并非全部由商鞅亲自编著,但是在较大程度上代表了商鞅的思想主张。商鞅作为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的思想主张和在秦国所进行的一系列变法活动,对法家理论学说体系的最终形成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奠基作用。秦国迅速强大并且统一六国,商鞅变法功不可没。商鞅的法律思想,较为集中地在《商君书》中得到了体现,在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变革、刑法的功用等方面作出了许多重要论述。对《商君书》的法律思想及其制度化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对秦国的强盛历程进行客观关照,有助于深化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解。

商鞅其人与《商君书》

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年338年),先秦法家代表人物,战国时期思想家、政治家、改革家,卫国(今河南省安阳市)人,卫国国君的后裔。据《史记》记载:“鞅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痤为中庶子。”此外,《史记》还记载,商鞅是王室中地位极为卑微者,在当时非常森严的等级制度下,并没有王位继承权。正因为如此,商鞅即便拥有十分出众的才华,但却由于其地位的卑贱而无法展露才华,十分压抑地生活着。商鞅对自己地位的卑贱铭刻于心,所以在他进行历史上著名的商鞅变法之时,坚决反对按照血缘将人划分为三六九等的“礼治”。卫国曾经由于边境少数民族的侵扰而不得不迁都到商丘,边疆外族势力导致卫国内外交困,导致卫国在战国时期处于一种困境当中,商鞅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离开卫国前往魏国,在魏相公叔痤的手下作了一名“中庶子”,期待能够在魏国展现自己的才华。魏相去世之后,秦孝公的《求贤令》吸引了商鞅,商鞅遂到秦国寻求政治上的发展机会,想方设法三次见到了秦孝公并提出了帝道、王道、霸道的富民强国之策略,“三道”中的霸道得到了秦孝公的认同赞许。由此,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商鞅在秦国主持进行了历史上著名的变法革新运动。在这场变法革新运动中,商鞅打破了之前的世袭制度,以论功行赏的“军功制”取而代之,且执法十分严酷,对王公贵族的利益造成了侵害,导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秦孝公去世之后,商鞅由于得罪的宗室贵戚过多,以谋反的罪名被处以车裂。

从战国直到宋朝期间,《商君书》均被认为是商鞅的作品且无争议。后来,宋朝的黄震在其作品《黄氏日抄》中对《商君书》的作者提出了质疑,此后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观点。在前人考究辨析的基础之上,学者郑树良将《商君书》定性为商鞅学派的集体著作,即《商君书》中包含了商鞅的著作,同时也有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作者的作品,但主要体现了商鞅的一系列思想。郑树良还对《商君书》中的具体篇目进行了考察,对哪些篇目是商鞅亲自编著、哪些篇目是学习商鞅之法的法家所著等问题进行了梳理。我国先秦时期的典籍著作,并不是直接成书的,通常是在流传了较长时间之后才被编订成册。所以,大多数先秦典籍著作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并非一时之作,也并非一人之作。《商君书》也是这样,其部分篇目为商鞅的作品,而部分作品属于其他法家人物的著作,却真实地反映了那个时代的状况,反映了商鞅的主要思想。学者杨向奎对此认为,《商君书》即便并非全部属于商鞅的作品,但是却能够适当地代表商鞅的思想。①为此,研究《商君书》,是有利于对商鞅的思想进行研究探讨的。

《商君书》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秦律》和《商君书》均和商鞅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秦律》是在商鞅主持下编写而成的。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之时其将《法经》改编为律颁行全国,涉及了政治、文化、经济、军事、思想、生活等多方面,使各行业均“皆有法式”,不仅在秦朝时期产生巨大影响,而且也成为后世封建王朝的立法参照,比如,“汉承秦律”即汉朝法律承继了《秦律》的诸多规定。②而《商君书》作为商鞅及法家人物的著作,集中体现了商鞅法家思想主张。商鞅作为一代社会变革者,其思想的重要内容就是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商君书》对“法”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其主要内容有如下方面:

提出了法律起源的理论。《商君书》提出了法律起源的理论,即“定分”、“立禁”的法律起源理论,集中体现了商鞅的法律起源思想。商鞅提出的法律起源理论,是建立在社会进化的历史观念基础之上的。商鞅认为,法律是为了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步产生的,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为了调节人们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是产生“法”的根本原因。《商君书》中说,在人类刚刚诞生的时候,人们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为了维持生命的延续,人们必须不断地猎杀各种动物,此时,人们之间的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重视私利,因为一旦不够重视私利,自己的生命也无从得到维系。与此同时还必须爱自己的亲人,而人们之间关系的亲疏和重视私利必定让人产生邪念,便由此产生了争斗和混乱。商鞅认为,人口多而维系人们生存的资源十分有限,仅靠道德无法维系良好的社会秩序,为此需要通过制定法令确定财物、土地的所有权,即“定分”;此外,在人口越来越多而资源仍然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民众为了争夺利益而出现奸邪,所以必须通过规定制度法令禁止人们“以众暴寡”和以强欺弱,即“立禁”。

提出了变革社会的思想。商鞅认为,过于效法古代就会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而过于拘泥于现状就会因为跟不上社会形势而阻碍发展。《商君书》的开篇就提出了变革社会的思想,描写了商鞅和保守势力在郡主面前的辩论状况,集中反映了商鞅“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思想。在十分特殊的农耕文明的影响下,我国自古以来就十分注重对经验的总结与传承,这就导致统治者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也非常注重追求稳妥。而商鞅则认为,过于注重“法古”和“循礼”是一种缺乏勇气与智慧的表现,认为国家治理中不必“法古”,礼法的制定也是需要顺应发展的形势而有所变革、变通。在提出了国家治理中“不法古”的主张之后,商鞅进一步提出了制定法律规则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不修今”的原则,即不必拘泥于现状,而是必须结合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形来制定具体的法令,这样才能使国家所制定的法令发挥更好的作用。

倡导“以法治国”的思想。积极倡导法家先驱人物管子提出的“以法治国”主张,在商鞅的倡导下,将法家思想“依法治国”发展成为一种古代治国方略。许多学者均认为,“依法治国”是法家思想的重要内容,其源自春秋时期的子产和管子,然而,该思想一直到战国时期的商鞅才得以成为国家治理的思想,并促使了法家的真正形成。③经商鞅之后,“依法治国”成为法家思想的重要传统与进化,而“依法治国”思想在《商君书》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商君书》中明确提出:“明王之治天下也,源法而治,按功而赏。”④要求国家治理要“源法而治”,也就是“依法治国”、“论功行赏”,这对传统的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森严等级制度是一种“反叛”,商鞅由此而得罪不少宗室贵戚。商鞅认为,人性的邪恶、道德治理的虚空性是国家必须实施“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因。当然,商鞅提出的“以法治国”和西方国家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治”是完全不同的,在商鞅的法律思想中,“以法治国”的决定权仍然在于君主。

《商君书》法律思想的实践

借助变法之机,《商君书》中的法律思想从意识形态的层面进入到实践的层面,实现了《商君书》法律思想的制度化。商鞅推行的思想主张主要集中在如何实现秦国的富强,《商君书》法律思想制度化的过程中,主要是围绕农业发展和刑法执法方面开展的。因为在商鞅看来,农业发展是国家富强的根基所在,而国家制定较为严苛的刑法,目的也在于通过刑事法律保障农业的发展。商鞅被执行车裂之后,秦国统治者仍然实施商鞅时代的法律制度,对战国晚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重农”思想的法律化。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始终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在古代更是如此。此外,我国古代兵法中就强调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很显然,农业的发展是取得战争胜利的经济基础与重要保障。基于此,《商君书》中以较大的篇幅论述了农业的基础性地位,“行法治、务农战”成为贯穿于《商君书》的一条主线,而这些重视农业发展的思想通过商鞅的变革活动实现了法律化。比如,《仓律》中规定,谷物入仓之后要进行认真详细的登记并且上报内吏,谷物的出仓和增加等必须进行详细的核验。《田律》规定,田里的禾苗抽穗时、庄家遭受灾害时均须报告相应的数据,甚至在下雨后也要报告雨量和受益的面积等。总之,对农业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均“有法可依”。

第二,“抑商”思想的法律化。我国古代传统的观念认为,如果更多的人去从事商业活动,必定给农业生产带来负面的影响,认为商业活动和农业生产活动是相互矛盾的,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商君书》体现出对农业的高度重视,使许多重视农业的思想实现了制度化、法律化,通过国家法律制度的方式促进农业的发展。同时,为了保障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商君书》还体现出对商业活动的打击,这些对商业活动进行打击的思想也通过法律制度的途径予以规定下来。《商君书》中“抑商”的思想十分突出,比如,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中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和入赘之男人,以及在群众中不能带头耕种土地的,就被充军,而且将军对这些被充军的人不必怜惜。这虽然是一条十分简短的法律,却规定了人们必须带头耕种,否则被充军之后将军也不必对其怜惜,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也是如此,“抑商”的思想表露无遗。

第三,“重罚”思想的法律化。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刑事立法制度已经较为成熟先进,战国时期的刑事立法和《商君书》中的“重罚”思想保持高度的一致,表明《商君书》中“重罚”思想的制度化、法律化非常突出。比如,为了惩罚教唆者,秦国法律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即便被教唆者犯罪未遂,对教唆者和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人均必须判处严酷的刑罚。对于控告他人有罪的,后来即便查明被控告者并没有实施任何犯罪的行为,但对于控告者要区别对待,如果不是故意的则并不构成诬告罪,只有在控告者具有诬告的故意之时才构成诬告罪,表明在秦国法律中已经能够明确区分过失和故意两者的界限,对于不具有诬告故意的控告者不判处诬告罪,表明秦国法律鼓励人们对他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积极检举,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重罚”思想。《商君书》中还有许多“轻罪重罚”的规定,以及关于“连坐”的规定,这些均体现了《商君书》“重罚”思想的制度化、法律化。

《商君书》法律思想的进步性、局限性及当代启示

我国战国时期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商君书》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主张,其具有显著的历史进步性,同时也不乏局限性,对当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商君书》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了秦国新兴地主阶级的先进主张,相较于前朝而言,《商君书》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思想具有十分显著的历史进步性。《商君书》中的法律思想主张,对王公贵族的特权造成了现实的挑战。实际上,我国自古以来的法律均为特权法,法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就是对森严的等级制度进行切实有力的维护,以法律制度对血缘关系作为基础的社会等级制度进行维护,“刑不上大夫”成为等级制度在法律实施方面的重要体现。而《商君书》中提出了“刑无等级”的主张,认为除了君主之外的任何人均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有违者不论贵贱均按照规定严惩。《商君书》中反对贵族特权的思想,对于后世反对法外特权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理论基础,具有显著的历史进步性。《商君书》提出的“定分”法律起源思想,实际上是对“君权神授”的否定,其进步性显而易见。此外,《商君书》中提出,要按照社会发展的具体情景制定政策法律制度,否则所制定的政策法律制度无从发挥良好作用。不仅十分关注法律的制定,而且关注法律的组织实施、实施的效果,这在古代立法思想中是一种十分先进的立法观念。

在《商君书》具有上述显著的历史进步性的同时,其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方面的历史局限性。比如,在论述法对贵族特权的时候,将君主的特权排除在外,仍然注重维护君主的特权,这是在当时社会背景下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商君书》法律思想中的历史局限性还体现在: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主张,但将其完全工具化,在商鞅看来,实施法律之治并非是其法律思想的最终归属。商鞅倡导“依法治国”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将法律完全作为一种统治工具,将社会民众作为统治的对象、法律治理的对象,否定了民众的主人翁地位。商鞅对“法治”的推崇达到了极端化的程度,从而完全否定了德治的作用,完全抛弃了德治,使所谓的“法治”也就无法发挥更好的效果。此外,商鞅强调“轻罪重罚”的思想主张,导致秦国法律过于严酷,这不仅对秦国的法制制度的实施产生极大危害,对汉朝等后朝的法律制度也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

《商君书》中的法律思想,先进性和局限性并存,剔除其法律思想中不合理的、落后的成分,对当代法治同样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商君书》从法律制度的起源进行考察,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主张,虽然和现代的法治精神具有重大差别,但《商君书》从法律思想的发端和法律的起源进行挖掘法律之治的问题,仍然值得我们借鉴。在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中,要将如何取得“法治的共识”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予以推进,不仅要注重立法工作,而且必须对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考察,关注法律制度的具体实施。商鞅将“法治”的作用扩大化、极端化,完全否定了德治的作用,这就启示我们,在实施“法治”的同时依然必须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从而使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更好地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整作用。此外,商鞅“不法古”、“不修今”等主张,对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大借鉴价值,全面深化改革,不能过于效法古人,也不能过于拘泥于现状。

(作者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本文系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前期成果,项目编号:13CFX021)

【注释】

①杨向奎:《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451页。

②于琨奇:“商鞅变法性质之探讨”,《安徽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3期。

③黄公伟:《法家哲学体系指归》,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75页。

第2篇:商鞅变法的作用范文

摘要:商鞅是法家代表人物之一,自古以来,人们对其个人形象评价迥异,历史上商鞅形象的流变往复,常与治乱兴亡相伴,倒是一个有趣的历史学现象,本文通过商鞅的生平及其思想来分析商鞅这个伟大的人物。

关键字:商鞅;生平;法制

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战国时期卫国人(今河南省濮阳市西南一带),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是卫国国君的后裔,姬姓公孙氏,故又称卫鞅、公孙鞅。后因在河西之战中立功获封商于十五邑,号为商君,故称之为商鞅。

商鞅年轻时喜欢刑名法术之学,受李悝、吴起的影响很大,到了青年睛期,他已经成为无―个很有学问才干的人了。后侍奉魏国国相公叔痤任中庶子。公叔痤病重时向魏惠王推荐商鞅,说:”商鞅年轻有才,可以担任国相治理国家”,又对魏惠王说:”主公如果不用商鞅,一定要杀掉他,不要让他投奔别国。”魏惠王认为公叔痤已经病入膏肓,语无伦次,于是皆不采纳。公叔痤转而让商鞅赶紧离开魏国,商鞅明白魏惠王不采纳公叔痤用他之言,也不会采纳杀他之言,所以并没有立即离开魏国而是继续等待时机。公元前362年,秦孝公继位。当时黄河和崤山以东的战国六雄已经形成,淮河、泗水之间有十多个小国。周王室势力衰微,诸侯间用武力相互征伐吞并。秦国地处偏僻的雍州,不参加中原各国诸侯的盟会,被诸侯们疏远,像夷狄一样对待。秦孝公继位后以恢复秦穆公时期的霸业为己任,在国内颁布了著名的求贤令,命国人、大臣献富国强兵之策。商鞅得知后立刻携带李悝的《法经》投奔秦国,通过秦孝公的宠臣景监晋见孝公。商鞅第一次用帝道游说秦孝公,孝公听后直打瞌睡并通过景监指责商鞅是个狂妄之徒,不可任用。五日后,商鞅再次会见秦孝公,用王道之术游说,孝公不能接受并再次通过景监责备商鞅。商鞅经过深思熟虑后彻底明白了孝公的意图,决定再次晋见。这一次商鞅用霸道之术游说孝公,商鞅见孝公时畅谈富国强兵之策,孝公听时十分入迷,膝盖不知不觉向商鞅挪动,二人畅谈数日毫无倦意。最终取得了孝公信任。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打算在秦国国内进行变法,命商鞅在秦国国内颁布《垦草令》,作为全面变法的序幕。其主要内容有:刺激农业生产、抑制商业发展(现代解释错误,应该解释为鼓励商)、重塑社会价值观,提高农业的社会认知度、削弱贵族、官吏的特权,让国内贵族加入到农业生产中、实行统一的税租制度等改革方略。《垦草令》在秦国成功实施后,秦孝公于公元前356年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在秦国国内实行第一次变法。其主要内容有:改革户籍制度实行什伍连坐法、明令军法奖励军功、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二十等爵制、严惩私斗、奖励耕织重农抑商、改法为律制定秦律、推行小家庭制等改革方略。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命商鞅征调士卒,按照鲁国、卫国的国都规模修筑冀阙宫廷,营造新都,并于次年将国都从栎阳(今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东南)迁至咸阳,同时命商鞅在秦国国内进行第二次变法。其主要内容有:开阡陌封疆,废井田,制辕田,允许土地私有及买卖、推行县制、初为赋、统一度量衡、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禁游宦之民、执行分户令禁止百姓父子兄弟同居一室等改革方略。秦国在经过了两次变法后国力逐渐强大起来。收复河西失地、恢复秦穆公时期的霸业是秦献公、秦孝公两代国君的愿望。秦孝公继位后,更是将收复河西失地作为国家的首要任务之一。公元前354年,赵国进攻魏国的盟国卫国,夺取了漆及富丘两地(均在今河南省长垣县),此举招致了魏国的干涉:魏国派兵包围赵国首都邯郸(今河北省邯郸市)。商鞅则趁魏军主力出击之机,派军队偷袭魏国,进攻魏河西长城重要据点元里(今陕西省澄城县南),大败魏军,歼灭守军七千人并占领少梁(今陕西省韩城市西南)。此战为秦孝公时期收复失地的序幕,商鞅作为收复河西失地的主要将领,在战争中显示了他的卓越军事及外交才能。商鞅的两次变法令各路诸侯闻风丧胆,谈秦色变,剑锋所指,无不胆寒。逐渐成为战国时期实力最强的国家,为秦统一全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商鞅变法也极大地触犯了秦国贵族的利益,招致了旧势力的强烈不满。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太子驷即位,即秦惠王。公子虔等人告发商鞅”谋反”,秦惠王下令逮捕商鞅,商鞅得知后讯速逃亡至边关,终因未有通关凭证无功而返。后又逃亡魏国,但魏国因他曾生擒公子印,遭到了魏国的拒绝。商鞅走投无路被迫潜回封邑商,发动邑兵攻打郑县(令陕西省华县)。秦惠文君派兵攻打,结果商鞅失败战亡。其尸身被带回咸阳,处以车裂后示众。秦惠文君同时下令诛灭商鞅全族。商鞅死后,新法在秦国不但没有被废除,反而得到了更好的执行和完善。其他诸侯也纷纷仿效。商鞅的思想在商鞅死后经过发展逐渐形成一门学派,名为商学派。商学派经过建立、开拓、发展、定型和后劲五个阶段,配合秦的历史,逐渐成为主宰秦国乃至秦朝的思想主流。商鞅是中国历史上伟大的富国利民的政治家军事家改革家,,是一个具有宗教徒般笃诚和热情的理想主义者。商鞅之法惩奸究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福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贪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他的改革不仅限于当时,更影响了中国数千年。

第3篇:商鞅变法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商鞅;法制;变革;法治;制度

战国初期,秦国败于魏国,丢失河西之地;同时秦国内部矛盾尖锐,奴隶制统治已到尽头,内外交困。商鞅法制变革的社会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已经初步形成。基于这样一个现实,商鞅认为,必须抛弃儒家的“礼治”,实行法家的“法治”。他提出“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①。

一、商鞅法制变革的指导思想及其法制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商鞅法制变革的指导思想

商鞅以“法”治国是其变法的主要指导思想,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信:国家的运行、国君的决策要依靠法律,凡是法律有规制的地方,就必须按律而行,而不能被个人意见左右。法:其变革的手段是建法制,其核心仍然是通过建立繁密完整的法律制度和严格执行法令,以达到去除百姓、臣属的私心,集中所有社会资源于国业根基的目的。威:所谓威,是指法令的威严不可触犯,吏民皆不可有所超脱;其核心是强调制定法令的统治者的威严是无上的。通过架构臣民、法令、国君的关系,使得尊崇国君成了国家治理的唯一准则,达到了中央集权的目的。

(二)商鞅法制变革的基本内容

商鞅的法制变革内容丰富,不仅涉及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核心:刑法与犯罪,还对农业、军事、吏治、文化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商鞅对于秦国法制的变革主要有以下方面:(1)改法为律:商鞅“改法为律”,为打破这种同事不同法的现状,制定一套客观、严格的律令体系;(2)更化新令:商鞅还根据秦国的社会状况,颁布了新的法令。为了促进旧的生产方式的瓦解和私有土地制度的建立,颁布了废井田开阡陌的法令;为了打击宗族势力,提高税收,增加有效的社会劳动力,颁布了分户令;防止其他国家的间谍渗透,了连坐令…….

农业方面的法律规制(1)以农立国,健全法律制度。(2)奖励农耕:商鞅治国改制,强调赏功罚过。(3)压制其他行业.

军事法制措施:商鞅建法制,劝农桑,其最终目的乃是提高秦国国力,以参与战国时期的诸侯争霸。他在军事方面的法制建树主要体现在军功爵制、军队编制、战法。商鞅的军功爵制度,与其奖励农业生产的制度非常类似,他在将爵位分级的基础上,根据军功授予官位和赏赐,无军功者无爵位。

社会控制的法律手段:靠的是繁密的“刑主赏辅”的律令体系和严格执法,使得事事皆统于法度,臣民动辄得咎,不敢违背.

官吏制度的变革:(1)整顿政务:商鞅认为官吏的作用在于高效完成律令规定的政务,让国家机器能够正确运转(2)严格官吏选拔:在《商君书》也提及此“善为国者,官法明,故不任知虑”。(3)分权制衡:注重考核,商鞅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公开制度和官吏解答民众法律问题的制度,对擅自篡改律令、解释法律的官吏予以严惩。如“有敢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②

二、商鞅法制变革借鉴意义及存在问题

(一)商鞅法制变革的借鉴意义

商鞅的变革是有利于调动秦国劳动力积极性的。同时,踏实农耕不但可以求得自身温饱,还能换取人身地位的提升和财富,这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当今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不完全依赖于第一产业的农业,而是二、三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发展动力。但是,农业仍是最基础的物质生产部门,其衣食之源、百业之本的地位仍然没有变动。而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不高,土地撂荒现象出现、耕地占用严重、农民收益无法保障这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我们应当加强法律对农业的保障。比如:加大对非法占用耕地、扰乱农产品价格的行为的司法处罚力度,增加相应的《刑法》罪名;通过颁行新的行政法规建立农业土地利用实时监控制度,保证对每一块农业用地用途、利用情况、土地权属情况、自然灾害情况的实时监控;制定有关农产品期货交易和流通的法律,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期货交易制度,并完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管制;制定《农业补贴法》,完善对于农业和农民的补贴,完善对于农业补贴款项的监督,保证农民的收益。

法制变革要促进社会的稳定。商鞅法制变革后,秦国社会稳定,路不拾遗,夜不闭户,这充分说明,法制的建设和完善必须以民心安定,社会秩序良好为目的。总结商鞅的吏治措施,结合现阶段我国的政府、公务员的法治现状,可以从:政府职能的明确、公务员地选拔与考核、政府及公务员行为的监督这几个角度进行完善。在日常社会的生活中,公民常常遇到政府各个部门相互推诿责任的行政不作为,以及政府部门间的重叠行政行为,这既增加了政府部门的运行成本,又使得政府不能准确、高效的行政。因此,应该完善行政法律法规,整合重叠职权,明确各个政府机构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同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对于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描述。在公务员的选拔上,完善公务员考试立法,尤其加强公务员面试部分的法律规制,增加公务员考试面试部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增设公务员面试视频资料存留制度,以便监督。在公务员的考核上,要完善其考核的法律法规,增加考核的细则,完善对于其实际行政的考察。在政府及公务员监督方面,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增加政府公开的信息种类,明确各种公开信息的细节;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信息查询系统,使民众能快速方便的了解政府运行的状态,监督其行为。

(二)商鞅法制变革存在的问题

商鞅奉行重刑治国,认为“去奸之本,莫过于严刑”,只有严酷的刑罚才能够达到吓阻犯罪,树立法律的权威。如果国家的臣民认为刑罚过轻,那就有犯奸作乱的可能,长此以往,国家的法律制度就会形同虚设。为此他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连坐、行刑重轻、主观定罪。

而行刑重轻,就是在判定刑罚时,即使是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也要给予严厉的处罚,这是与现代刑罚观念和制度完全相反的做法。商鞅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实是想通过“示范”效应,通过轻罪重典,使得臣民对法律产生极大的畏惧感,使得臣民谨小慎微,不敢触犯细微的刑法。臣民连细微的刑法都不敢有所触碰,也就不敢触犯较重的刑法。

主观定罪,顾名思义,就是针对将要产生社会危害的行为予以惩罚,不关注其实害,只关注其是否有犯意流露,是否产生了对现有法律和统治的不满。商鞅认为,如果当行为产生了客观的危害再予以处罚,为时已晚;尤其是在维持封建统治镇压人民反抗上,若能在反抗之前就对欲造反之人严刑峻法,就能给其他想造反的人压力和恐惧,即使其他人想造反,由于已经处决了一部分人,那么剩下的反抗力量也会得到削弱。

参考文献

[1] 商鞅.商君书[M].改革出版社,1998.

[2] 徐进.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研究[M].山东大学出版社,1994.

[3] 曹旅宁.秦律新探[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4] 刘向.战国策[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5] 武树臣.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

注解:

第4篇:商鞅变法的作用范文

变法和改革,一般都是由于内外环境所迫,但是变法改革又不可能是十全十美,有得必有失,付出在有收获的同时也会有所牺牲,让人奋发图强的同时,也是一个仁人志士为此付出代价的过程。虽然商鞅的变法中有很多相对残忍并不近人情的条款,但对秦朝的发展和最后的统一六国,却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秦孝公求贤才,商鞅献计

战国时期,秦国的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都落后于齐、楚、燕、赵、魏、韩六国。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这时的他感到秦国备受邻国的欺压,日子很不好过,所以秦孝公决定发奋图强,势要一改秦国落后的现状。

为此,秦孝公发出一道命令:“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出自《史记・秦本纪》)也就是说,只要有人能让秦国国富民强起来,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来人,都封他做大官,并赏他土地。此令一出,便吸引了在魏国不被重视的商鞅。

商鞅,本姓公孙,名鞅。他原在魏国大臣公叔痤手下作中庶子(官名,战国时国君、太子、相国的侍从之臣),公叔痤知道商鞅有才能,曾经向魏惠王引荐,但魏惠王并没有当回事。所谓英雄无用武之地,当商鞅得知秦国在招贤纳士,于是他由魏入秦,通过秦国大臣景监求见秦孝公。商鞅第一次见秦孝公时并没有立即得到赏识,直到第四次见到秦孝公,才让秦孝公感到“可与语矣”。

在商鞅提出变法的同时,遭到很多大臣的反对,他们认为“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意思是说,没有百倍的利益就不要变法,器物没有十倍的功效,就不要更易。所以还是按照老的办法做,就不会有太大的风险,遵循大家习惯的礼俗,就不会出什么差错。听闻大臣们有此等意思,商鞅便反驳道:“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意思是历代的教法都不相同,要去效仿哪一个古法?历代帝王的礼制都有差别,又要去遵循哪一代的礼制?所以,商鞅的理论就是,“礼法因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也就是说,一切从当前实际需要出发来考虑问题。

经过一番辩论,秦孝公决心变法,他说:“穷巷多t,曲学多辨。愚者之笑,智者哀焉。寡人不之疑矣。”意思是说,处于穷乡僻壤的人,往往缺少见识。我对变法的事不再有怀疑了。

但突如其来的变法难以让百姓信服,所以商鞅出了一个计策。在《史记・商君列传》中记载:“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至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名不欺。卒下令。”意思是说,商鞅虽然拟定了变法,但一直未公布,主要担心百姓不相信他。所以他便在市集南门处竖立一根三丈高的木棍,并告示大家,谁能将这个木棍搬到市集北门,就会赏金十两。虽然如此,一直没有人去搬这个木棍。直到商鞅将赏金从十两提高到五十两,便有人壮胆将木棍搬到市集北门,事后,商鞅立即给了他五十两赏金。

经过此事之后,商鞅证实了朝廷颁布的法令一定会兑现。在得到百姓的信任后,秦孝公便让商鞅颁布了《垦草令》,为变法拉开了序幕。

为使秦国富民强,商鞅变法

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商鞅前后进行了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中颁布实行《法经》,增加了连坐法法律,轻罪用重刑。在《史记・商君列传》中记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指的是农民村落中的基层组织,如果一家犯罪,其余的四家也会被罚,甚至会加重刑罚。目的是加强对农村政权的控制,让大家安分守法。

“连坐法”不仅用于百姓之间,也同样用于军队中。在战争中,五人为一伍,如果一人逃亡,其他人将受到处罚。

商鞅是注重农业的人,所以他的变法自然离不开重农抑商。《史记・商君列传》中有载:“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以当时的状况来说,农业是国家兴盛的根本。为了达到重农的目的,商鞅采取一切办法抑制商业活动,不允许私自贩卖粮食、加重商品的销售税、废除奴仆服役等,渐渐地使商人转为农民。

商鞅的变法不仅重农抑商,更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

在《史记・商君列传》中有记载:“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主要是禁止民众私斗和鼓励民众立军功,并按军功的大小给赏赐。斩一首级,便授爵一级,斩两首级,便授爵两级,拥有爵位之后,还可以享有田地和宅地等待遇。

军功除了可以授爵分田外,还可以抵偿罪责。如果一个士兵在战场上斩敌人两个首级,家中坐牢的亲人就可以获得自由,做奴隶的家人就可以变为平民。除此之外,军功也是可以传承的,父亲战死杀场,他的功劳则传给儿子。

另外,在《史记》记载《垦草令》时写道:“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换句话说,就算是贵族,也不能靠出身,要靠立军功才能属籍,确定爵邑。身份的尊卑,田宅的多少,甚至是属下臣妾的服装,都根据个人所立的军功大小而定。

众所周知,商鞅是法家思想的代表之一,他为了使变法能够顺利地进行,便打击儒家的守旧思想,同时下令禁止和打击那些游手好闲、不事生产的人。

商鞅变法主要是发展了农业的生产,削弱了贵族的特权,加强了对百姓的统治。当然,变法的同时也不乏旧贵族的反抗。《史记・商君列传》中记载:“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当时太子违犯了法令,商鞅惩治了太子的师傅,以儆效尤,也表示不论什么人触犯了法令,都要处分,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从此,也便无人敢公开反对商鞅的变法了。

变法见成效,商鞅二次变法

商鞅第一次变法后,壮大了秦国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就在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将国都从栎阳迁到咸阳,同时命令商鞅进行第二次变法。商鞅的第二次变法可以说是第一次变法的后续,进一步从经济和政治上对秦国进行改革。

这一次的变法商鞅废除了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废除了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并允许自由买卖。

在商鞅第一次变法的时候,提倡按照军功封爵赏田,这个时期的田地还是归朝廷所有,第二次变法的时候,他在秦国范围内废除了井田制度,把贵族手里闲置无用的田地全部收回,并允许百姓买卖土地。使得人民在利用土地资源的同时也将田地收归国有,收归后的土地再按军功赏赐分配,最终又转为私有。

当时的秦国土地空旷,百姓耕地更受阡陌封疆的限制,变法之后,只要百姓有劳动力,便可开垦荒地,进一步发展了秦国的农业生产。

《史记・商君列传》中记载:“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商鞅的第二次变法实行了县制的推行,其实郡县制早在春秋时期就已有先例,这次商鞅在秦国推崇县制,也是为了把全国的军事政治大权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权制,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和管理。

变法还规定,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百姓要向当地县衙门登记,并且规定一户只能有一个男丁,男子成年后要分家另立户口,并需要缴纳户税。如果逃避户税,则遭受惩罚。如果男子成年后仍然没有分家登记户口,则要加倍缴纳户税。

当时的社会,各国之间甚至同国内的度衡量和货币差异都很大,商鞅的第二次变法废去了春秋以来的“公量”“私量”,统一了斗桶、权衡、杖尺,颁发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在他统一度量衡器之后,不仅使赋税的征收和商业的经营得到便利,更有利于各地经济文化的发展。

由于秦国的西南部和西北部基本都是少数部族,因此秦国残留的戎狄风俗非常多,很难管制,所以此次变法,商鞅决定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以便加强统治管理。

秦国经历了商鞅的两次变法,从最初的任人宰割的小国,逐渐变得强大。秦孝公二十二年,秦国和魏国的战役中,秦国取得胜利。在魏惠王认输的时候悔恨当初没有听信公叔痤的建议重用商鞅。

双面性定律,变法有利有弊

商鞅的二次变法对秦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他的政治生涯也在秦孝公逝世后结束,但在此后的百年,秦国的社会经济不断在发展,最终统一了六国。

然而事物都具有双面性,这是恒久不变的。商鞅的变法也如此。在他前后进行了两次变法,大大地改善了秦国的经济、政治以及军事的力量,把秦国从奴隶制社会解放出来的同时,也让旧贵族的利益受损,更让秦国的百姓恨之入骨,以至于在他的“靠山”秦孝公去世后,商鞅也不得善终。

在变法中,“连坐法”就有很大的争议,这被百姓认为很不具人情味。它让百姓之间相互监视、相互揭发,哪怕是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相互包庇。

另外,商鞅推崇重农抑商,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发展了社会的经济,这对封建社会初期起了很大的作用,也为后来的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但是重农抑商也导致了很多地主官僚收买兼并土地,导致农民百姓的土地流失,进而影响了农业的生产,更激化了阶级矛盾。

第5篇:商鞅变法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商鞅;重农抑商;经济管理思想

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年),卫国公室后裔,历史上又叫卫鞅或公孙鞅。公元前361年秦孝公求贤,商鞅离魏入秦,时年29岁。入秦后,受封于商,史称商君。商鞅力劝孝公变法图强,孝公纳之,使秦国“兵革大强,诸侯畏惧”,“乡邑大治”[1]P2231,为秦国的富强奠定了基础,史称商鞅变法。商鞅是我国重农抑商思想的鼻祖,他在秦国把“抑商”与“重农”定为基本经济政策大力推行,竭力压抑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孝公死后,公元前338年,商鞅被他的所诬害,享年52岁。商鞅的思想被编成《商君书》而流传后世,成为战国法家的重要代表作。《商君书》共29篇,现存24篇。叙述商鞅的政治、经济主张,提出了较完整的法家理论、路线和政策,因较适合当时的社会形势,商鞅死后,秦国历代仍然继续奉行其法,遂使秦国力强盛,奠定了统一全国的基础。“六王毕,四海一。”公元前221年,秦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

重农抑商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经济指导思想,其主张是重视农业、以农为本,限制工商业的发展。从商鞅变法规定的奖励耕战,到汉文帝的重农措施,直到清初恢复经济的调整,都是重农抑商政策的体现。商鞅重农抑商的经济管理思想是对农业生产总过程中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等经济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协调,并对人员进行激励,以达到预期目的。其主要任务就是要按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要求,在农业生产部门中合理地组织生产力,正确地处理生产关系,适时地调整上层建筑,以便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和自然资源,合理地组织生产、供应和销售,调动广大农业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农产品的需要。

西周、春秋时期,统治者注重通商、宽农、利器,对农、工、商三业一视同仁,无分厚薄。重要原因就是工商业一般为官营,处于统治者的直接控制下并为他们服务。战国中期以后,社会经历大变革,各地区的经济联系和文化联系加强了,商品交换随着封建土地新有制的发展而日益频繁,“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1]P3256,私人工商业应运而盛。当时的商人和手工业者,“逐什二以为务”,谋取超额利润。不少人鉴于“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1]P3274,便产生了背井离乡、弃农经商的观念,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原来土著的居民也被吸引到有利益的地方去。”[2]P13由于商品经济的长足发展,会对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生产方式起到侵蚀和分解的作用,封建统治阶级为压制这种潜在的威胁,维护农业在封建经济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便对新兴的私人工商业采取了压抑的政策。

战国时期,法家是对社会生活,特别是社会现实政治最具影响力的学派。它不遗余力地以维护、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作为惟一宗旨,坚决主张以封建法制为主要手段统治社会。法家的抑商思想要求经济发展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于政治的需要。在他们看来,听任工商业的发展,会引起以下较严重的社会后果。商鞅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也极力主张限制工商业活动,其理由是“民之内事,莫苦于农,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3]P469,“商贾之可以富家也,技艺之足以糊口也。民见此三者之便且利也,则必避农。”[3]P74因此,要固“本”,就须抑“末”。换言之,要确保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就须严防工商业对农业的侵蚀,最大限度地排除它们对农业生产的干扰。商鞅对工商业等采取了苛严的限制。

一、抑商的前提是重农,确定以农业为立国基础的“农本论”

商鞅认为农业是富国之本,重农是富国上策。“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者强。”[3]P109商鞅认为,“国所以兴者,农战也”,善于治国的人,“仓廪虽满,不偷于农”[3]P60,不论丰年或歉年,保证必要人口开垦荒地,专心务农,国家的富裕才有保障。国家富了,农民财产也必然随着增多。农民财产增多了,便会安土重迁。这就有利于生产的进展和国家政治、经济情况的稳定。“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3]P74《商君书》的其他篇章多处提到商鞅的农本思想,如在《算地》中说道:“圣人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富强之功可生而致也。”《慎法》中又说:“彼民不归其力于耕,即食屈于内。不归其节于战,则兵弱于外。入而食屈于内,出而兵弱于外,虽有地万里,带甲百万,与独立平原一贯也。”[3]P518

第6篇:商鞅变法的作用范文

由于独尊儒术的缘故,我国历史上对于使用暴力手段进行快速改革的商鞅的评价并不是很好。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中这样评价:“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后人又说:“卫鞅入秦,王道不用,霸术见亲。政必改革,礼岂因循。既欺魏将,亦怨秦人。如何作法,逆旅不宾!”但是也有人肯定商鞅。比如北宋的大改革家王安石在评价商鞅时曾动情地说:“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王安石极为推崇商鞅的诚信品质和言必行、行必果的为政气度,并把商鞅的“信诚”看得重于百金。《资治通鉴》中则把商鞅的“信”提到为政者的必备素质来衡量:“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同样肯定了诚信于为君和为民的重要性。

新编秦腔历史剧《商鞅立信》站在现代人的立场上关照历史和历史人物,在客观评价历史的基础上充分肯定商鞅作为法家代表人物的胸怀和作为。该剧以战国时期,七雄纷纷争霸天下,秦孝公为了重振秦穆公的霸业,力图富国强兵,收复河西失地,遍贴招贤令为背景,引出了魏国中庶子30岁的卫鞅欣然应招人秦,“三试孝公”实施变法的重大历史事件。着力展现商鞅言必行、行必果,为实现秦国富国强兵理想不懈奋斗的改革家的人格魅力,以及秦孝公为求国富兵强、收复失地而真诚纳贤、不畏险阻、勇往直前的雄才大略。该剧不仅有曲折动人的戏剧情节,有多方位、多角度的矛盾冲突,有较深刻的人性刻画和情感渲染,还较好地表现出了商鞅对秦君的义,对秦人的信,对母亲妻子的情,对理想信念的执着,达到了情理相融、撼动人心的戏剧效果。

该剧表达方式比较新颖,它不是从正面铺排描述改革的整个进展过程。而是选取了一个独特角度,即树立诚信,表达了改革为民、以民为本的主题。剧作者首先通过“临终荐贤”、“雍城之搏”两场戏,把战国时期七国争雄,霸道立国的时代特点展现在观众面前,在这一特定的规定情景下,呼唤法家代表人物的出现已经成为时代的必然。如果说商鞅人秦反映了历史对改革者的必然要求的话,那么,孝公与商鞅的遇合则体现了时势造英雄的时代特点。“三试孝公”一场中剧作者为两人的相遇写下了令人荡气回肠的文字。在特定的规定情境中,两人打开了心扉,大有相见恨晚之感。

卫鞅(唱)三次进宫把孝公见,

专论霸道成奇谈。

以身家性命相许诺,

要在秦国开新篇。

在剧中,我们感觉到了卫鞅立志变法的赤诚之心和秦公求贤若渴的心理期待。剧作通过一系列的对话和动作,展现了两人由隔膜陌生,相互审视试探到相识相知的过程,秦国“霸道立国”的明智选择预示着日后灭六国、统一中国的大势所趋。

“徙木立信”一场戏是卫鞅取信于秦民的生动反映,在戏中,扛木头赏十金的情节十分风趣。木头很轻,奖赏却很重,人们如何也不信,剧作者抓住民众的这种心态进行加工,使“徙木立信”的传说更具有秦地民俗文化特征,可看性大大增强。突现了卫鞅言必行、行必果,一言九鼎,取信于民、为民立信的改革家的风范。

然而。改革是利益的再分配过程。它带来的不仅是秦国的兵强国富。还伴随着因为触动贵族旧势力的既得利益而引发的不满和仇恨。“敲山震虎”一场,被削去官职的杜挚、甘龙怂恿太子驷抗衡新法,指示青年朝臣与打手殴打景监的事件,隐含了改革派和抵抗派之间你死我活的暗中较量,对立力量的足够强大,给该剧的高潮做了很好的铺垫。

黑格尔说:“人物性格取决于情境”,足见情境在戏剧创作中的重要性。而由事件引发的复杂关系,则是人物情境的因素。第七场“柳暗花明”是该剧的高潮也是最为感人的场次,因为它营造了复杂的戏剧情境:太子驷的抗衡新法和景公公的被打事件使该剧的戏剧情势发生了逆转,处在改革风口浪尖的商鞅成为攻击打压的对象,母亲、妻子的担心和恩公被打的事件使人物处于矛盾之中。正在这时赵国赵成侯派人来下请帖请商鞅做相国,这一切把商鞅推到两难的处境:是走是留?是深入改革,报答孝公的知遇之恩还是放弃一切前往赵国重新开始?当商鞅准备听从母亲劝告逃离秦地前往赵国时孝公突然出现。在这一场里,由于戏剧情境的尖锐,使人物性格得到充分展现:

卫鞅好。咱就直奔赵国!!

不想,此时秦孝公突然踏进门。大家都感到愕然、哑场,静止得令人窒息。君臣互望,互相打量,转圈。卫母叹息一声,携娇娥下。

(卫鞅和秦孝公好像不认识似的,久久地对视,似乎都看穿了对方的心底。毕竟共事、相识相知了一场。突然爆发地大呼对方名字)

秦孝公卫鞅——(泪如滚豆而下)

卫鞅大王——(潸然泪下)

商鞅和孝公对视一幕,是两个有作为男人的互相审视,虽无言但蕴含深邃。看到这里,观众不禁为人物的命运以及君臣两人胸怀改革图强的作为、相识相知的特殊情感而感动落泪……这是戏剧情境的强大带给观者的观赏感受。

商鞅变法的故事尽人皆知,不同体裁均有涉猎。上海话剧艺术中心的话剧《商鞅》,曾以恢弘的气势展现了改革家商鞅变法成功,身死车裂之刑的壮烈人生,让观者陷入深沉的人生思考之中。秦腔《商鞅立信》立足于商鞅立信为民的主题推演故事,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第7篇:商鞅变法的作用范文

电视剧《大秦帝国》第一部《黑色裂变》讲述的是历史上有名的商鞅变法强秦的故事。常言道,变则通,通则行。变法者,革新也。魏人卫商入秦实施变法,对秦治国方略进行了最深彻也是极为成功的变革与创新。联系日前部机关组织开展组织工作研讨会,有几点联想和感悟。

变法之前提在于明情。商鞅提出变法,秦孝公认同其变法之策,前提在于商鞅对当时秦国国贫民弱之国情的深切体察,来源于商鞅长年累月深入底层的游历。找准问题之根源,才能提高破解之办法。组织工作创新同样如此,必须首先充分掌握基层组织建设的总体态势,特别是要找准影响和制约组织工作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对症下药,谋划出针对性强、行之成效的创新思路。

变法之关键在于执行。变法的全过程历史20余年,其成功的关键在于执行。在执行立场上,商鞅十分坚定变法信念。变法过程触及老世族甚至王公大贵胄的核心利益,但商鞅坚如磐石,不为艰险屈服,不向权贵折腰,硬是一路坚持过来。在执行团队上,商鞅异常重视培养各个层级的骨干力量,从地方的里正、县令、郡守到中央的咸阳令、上大夫,无不坚定不移地贯彻变法。组织工作创新,关键也是在抓执行,创新思路再好,创新项目再多,不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亦是枉然。受蒙于商鞅变法,组工干部当牢固树立抓执行、抓落实的坚定信息和决心,并注重培养抓执行的团队,当把基层党组织书记抓组织工作的责任心调动起来。以乡镇为例,还应发挥和运用好各个工作片总支书记、分管书记的力量。超级秘书网

变法之保障在于同心。商鞅变法,秦孝公给予了最大程度的认同和支持,可以说,没有秦孝公的支持,没有秦孝公作坚强的后盾,没有秦孝公与商鞅志同道合,其变法难以坚持。除此之外,还有太后、公主等权力中心的重量级人物鼎立支持。这一点,对组织工作创新的启示是,每一项创新项目,每一个创新措施,必须置于党委工作全局和大局之下,必须争取上级党委、上级领导的全力支持,整合各方面力量支持,形成上下同心,齐抓共管的格局。唯如此才可形成整体推进组织工作的合力。

变法之生机在于成效。商鞅变法目的虽是强国,但前提是富民,通过变法让新老秦人富足起来,彻底解决他们丰衣足食的问题。只有让利于民,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最终老百姓才发自肺腑地拥护变法,坚定不移地支持护法。变法之所以富于生机,富有生命,归根到底是取得了成效,而这成效核心是带给老百姓的实惠。组织工作创新同样如此,正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建工作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组织工作的任何创新,必须紧密围绕这个中心,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新农村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并取得让群众得实惠的成效,才能富有生机,才能富有生命力。

第8篇:商鞅变法的作用范文

电视剧《大秦帝国》第一部《黑色裂变》讲述的是历史上有名的商鞅变法强秦的故事。常言道,变则通,通则行。变法者,革新也。魏人卫商入秦实施变法,对秦治国方略进行了最深彻也是极为成功的变革与创新。联系日前部机关组织开展组织工作研讨会,有几点联想和感悟。

变法之前提在于明情。商鞅提出变法,秦孝公认同其变法之策,前提在于商鞅对当时秦国国贫民弱之国情的深切体察,来源于商鞅长年累月深入底层的游历。找准问题之根源,才能提高破解之办法。组织工作创新同样如此,必须首先充分掌握基层组织建设的总体态势,特别是要找准影响和制约组织工作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对症下药,谋划出针对性强、行之成效的创新思路。

变法之关键在于执行。变法的全过程历史20余年,其成功的关键在于执行。在执行立场上,商鞅十分坚定变法信念。变法过程触及老世族甚至王公大贵胄的核心利益,但商鞅坚如磐石,不为艰险屈服,不向权贵折腰,硬是一路坚持过来。在执行团队上,商鞅异常重视培养各个层级的骨干力量,从地方的里正、县令、郡守到中央的咸阳令、上大夫,无不坚定不移地贯彻变法。组织工作创新,关键也是在抓执行,创新思路再好,创新项目再多,不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亦是枉然。受蒙于商鞅变法,组工干部当牢固树立抓执行、抓落实的坚定信息和决心,并注重培养抓执行的团队,当把基层党组织书记抓组织工作的责任心调动起来。以乡镇为例,还应发挥和运用好各个工作片总支书记、分管书记的力量。

变法之保障在于同心。商鞅变法,秦孝公给予了最大程度的认同和支持,可以说,没有秦孝公的支持,没有秦孝公作坚强的后盾,没有秦孝公与商鞅志同道合,其变法难以坚持。除此之外,还有太后、公主等权力中心的重量级人物鼎立支持。这一点,对组织工作创新的启示是,每一项创新项目,每一个创新措施,必须置于党委工作全局和大局之下,必须争取上级党委、上级领导的全力支持,整合各方面力量支持,形成上下同心,齐抓共管的格局。唯如此才可形成整体推进组织工作的合力。

变法之生机在于成效。商鞅变法目的虽是强国,但前提是富民,通过变法让新老秦人富足起来,彻底解决他们丰衣足食的问题。只有让利于民,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最终老百姓才发自肺腑地拥护变法,坚定不移地支持护法。变法之所以富于生机,富有生命,归根到底是取得了成效,而这成效核心是带给老百姓的实惠。组织工作创新同样如此,正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建工作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组织工作的任何创新,必须紧密围绕这个中心,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新农村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并取得让群众得实惠的成效,才能富有生机,才能富有生命力。

第9篇:商鞅变法的作用范文

《史记·商君列传》中记载的这个故事很简单:商鞅在制定了变法新令后,恐民众“打酱油”,于是采用了这样一个特殊手段。“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这里的“不欺”,固然有讲诚信守承诺的含义,所以,从悬赏角度称之为“徙木立信”并无大错。但是,如果认为这种手段可以建立起信任关系,就有点变味;如果把它作为中国古代政府守信的典范,则是重口味了。因为商鞅要建立的不是一般的诚信,而是威信。

“威信”作为复合词,必须考虑“威”的义项,且以威为主。商鞅“恐民之不信”,是担心民众不相信政府法令的有效性;给徙木者悬赏且兑现,所表明的“不欺”,是宣告政府变法的决心和气魄。所以,其意义在于立威,而不是单纯讲信。以“十金”作为搬动一根木头的报酬已经超出常理,无人敢搬的原因在于不合市价,不知背后有何猫腻;所以要再增加到离谱的“五十金”,直到能够吸引别人作出冒险为止。虽然历史不能假设,但我们不妨推演一下:如果五十金依然没人搬,商鞅有可能继续往上加价。反正,要一直加到能够刺激有人出头为止。而这种离谱的加码,一方面是宣告政府说话算数,另一方面是宣告不管政府行为多么不可思议也必须服从。其隐含的台词是:即便政府“躲猫猫”,民众也不能“打酱油”。其实,这种以悬赏表示威权的方式,历史上有多人做过。例如吕不韦、刘安等人都曾经以“一字千金”或者“一字百金”的方式抬高自己“专著”的地位,其立威的用意更加明显,而同立信渐行渐远。

同商鞅较真,是为了使我们今天更清楚地看到诚信建设中的某些偏失。尤其当今依然有不少人偏爱商鞅,以立信为名,以立威为实,更需要反省。

首先,管理活动中的诚信,确实需要做到令行禁止,但令行禁止不等于诚信。商鞅徙木立信,目的在于让民众无条件地相信政府法令。他甚至不允许民众观念的转变。秦国的民众有起初声称法令不便而后来又改口说法令之便者,被商鞅列入“乱化之民”,发配边远地区,“其后民莫敢议令”。无论是国家管理还是公司经营,只要是用外在压力迫使当事人不得不遵守相关规定(哪怕是出于利诱或者出于威胁的乐于遵守),都不是真正的诚信。诚信是一种信任,而不是一种控制。商鞅式的立信,其要害不在信任而在服从。以此推论,任何对组织成员强化控制的手段,都不可能增进下属的信任。恰恰相反,只有在解除各种控制手段的情况下,上下都能信守承诺,才有可能走向真的诚信。当然,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可缺少,一旦对失信者不予惩罚,等于鼓励欺骗。但是,仅仅停留在对失信的惩罚和对守信的奖励上,所增进者依然是威信。从威信到诚信,要有一个从外在强制到内在自觉的转变。对于管理者而言,必须认识到立威不等于立信,诚信建设才可起步。

其次,诚信必须面对“法不治众”问题。商鞅之所以采用徙木手段,是忧虑秦国民众的不服从,所以,他要以徙木令表示治众的决心。而不管徙木令是否符合众人的愿望。其要约性质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交易,而是单方宣布的条款,徙木立信立的是生杀威权。对徙木者赏五十金,与对不徙木者杀头治罪是同一逻辑。今天的社会已经不再具有商鞅时的情境,所以,依赖于“典型奖励”和“杀鸡儆猴”来对付属下的普遍不服从,已经不存在大众认可的正当性。凡是违法者众而守法者寡,就要反思法是否符合众意,而不是单一增大法的力度。公司经营中,当出台某个制度而大家都不遵守时,领导人就必须考虑这个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当一个法令得不到多数人赞同时,这个法令就带上了某种恶法性质。

第三,契约不是诱饵。商鞅徙木报酬由十金加至五十金,其目的在于引诱而不是真正的酬劳。今人则不可能像商鞅那样,以特殊诱饵要约吸引另一方,达成协议后则任何后续条款都得服从。商鞅徙木的用意,是告知民众,政府说话算数,今后任何法规都要无条件服从。尽管今天商鞅的社会已经不复存在,然而,以优厚条件招商,然后“关门打狗”;以高额报酬引人上套,然后尽情盘剥。这种手段的后果,不是诚信而是欺骗。一旦管理方以诚信的名义欺骗,被管理方就会报以积极或消极的抗争。如果直接以玩弄文本或者利用语言歧义等欺骗的手法诱导对方上钩,那就与诚信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