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结婚发言稿范文

结婚发言稿精选(九篇)

结婚发言稿

第1篇:结婚发言稿范文

首先要感谢在座的各位朋友,在这个美好的日子,特意前来为我和谢娟的爱情做一个重要的见证。没有你们,也就没有这场让我们终生难忘的婚礼。

第一个要感谢的,是含辛茹苦二十余年,把我们养大成人的父母。从我们呱呱落地的那一刻起,您们把所有的爱都给了我们,教说话、教走路、教知识、教做人……这说不尽、道不完的父爱、母爱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

请父母们放心,我们将会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一大家人。(向父母深鞠躬或磕头)

第二个感谢,要送给所有的亲戚,长辈和朋友们。在以前的工作和生活中,让你们操心、劳心、费心了;相信从今天起,无论工作还是生活,一定会让你们感到放心、安心、开心;请大家见证,我们不是最优秀的,但我们这个组合会是最美满、最快乐的。(向来宾礼节上鞠躬)

第三个感谢,我要感谢在我身边的这位,在我看来是世界上最漂亮的女人!老婆,谢谢你,谢谢你答应嫁给我。也许我这一辈子都无法使你成为世界上最富有的女人,但是,我会用我的生命,使你成为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向新娘鞠躬)

第2篇:结婚发言稿范文

1.新娘开始皮肤保养:提前一天保养指甲及美甲提前一周做全身spa提前一天做面部保湿面膜提前一天将头发做个卷

2.提前一周选购伴娘礼品

3.新娘化妆品的购买

二.新娘婚礼化妆预约(婚礼前三天)

1.选择化妆地点

2.与化妆师沟通

3.确认婚礼当天的造型

4.预约化妆具体时间

三.婚礼前一天

1.与婚礼的所有项目负责人沟通

2.就婚礼准备工作完成情况与父母沟通

3.根据准备情况就婚礼当天仪式进程与主持人作最后沟通

4.最后确认帮忙的亲友

5.与伴娘再次沟通确认其负责的各项事务

四.结婚当天所需带的物品

1.新娘试穿所有礼服

2.将婚礼当天的服装、首饰、小配件等分装口袋,新娘补妆盒、坡跟的拖鞋、出门的拖鞋、喝水的吸管、一次性桌布、新娘上车的新鞋等由伴娘负责拿好.

3.伴娘的礼品

4.大的手提包

5.如男方家有小孩要准备一些小红包(10元/个)

6.两个大的塑料袋,以备装晚礼服和婚纱

7.两个硬质的盒子或袋子,以备装首饰

8.鞋盒子带上,以备换鞋用

五.确认婚礼当天发言稿准备情况

1.主、证婚人发言稿

2.新人代表发言稿

3.来宾代表发言稿(灵活)

4.迎亲时新娘提问准备

5.新郎新娘在仪式上或闹洞房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六.最后确认婚礼当天所有物品准备情况

第3篇:结婚发言稿范文

发言稿一

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

今天是小姐和先生百年好合、永结同心的大喜日子。受先生指派,我作为女方证婚人感到格外的高兴和万分的荣兴。俗话说:有缘千里来相会,二位新人经过相识、相知、相恋而终成眷属,他们的结合是天生的一对、地设的一双。在他们新的生活即将开始的时候,我希望新郎、新娘能够互谅所短,互见所长,爱情不渝,幸福无疆。作为证婚人,我首先要向各位来宾的光临表示最诚挚的欢迎。当我看到二位新人携手步入神圣的婚礼殿堂,我感到非常激动,我有千言万语要对二位新人说,凝聚成一句就是:愿你们夫妻恩爱,从今以后,无论是贫困,还是富有,你们都要一生一世、一心一意,忠贞不渝地爱护对方,在人生道路上永远心心相印,白头偕老,美满幸福。

同时,我还衷心地希望你们:尊敬父母、孝心不变。婚后依然是好女儿、好儿子,更要当好一个好媳妇、好女婿。

最后,我再一次衷心地感谢各位来宾的光临。

谢谢!

婚礼上女方证婚人发言稿二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大家中午好:

今天是----和----结婚的大喜日子。首先我代表各位来宾,祝新郎新娘,新婚快乐、万事如意!同时,受新郎、新娘委托,向今天参加婚礼的各位来宾,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今天,作为两个年轻人的长辈,担任他们的结婚证人,我感到十分荣幸。

婚姻,既是爱情的结果,又是爱情和生活的开始;婚姻,既是相伴一生的约定,更是一种永恒的责任。在此,我愿意和大家共同见证,在今后的日子里,新郎新娘会用一生的爱,去保护对方、呵护对方。在人生的旅途中,永远心心相印,恩恩爱爱;我也愿意和大家一起见证,在今后的生活中,两人能够相互理解、相互体贴,尊敬长辈、孝敬父母,共创、幸福美好的未来!

最后,衷心祝愿两位新人,生活像蜜一样甘甜,爱情像钻石般永恒,事业像黄金般灿烂!也祝愿各位来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心想事成!谢谢大家!

婚礼上女方证婚人发言稿三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女士先生们:

大家好!

华灯初放、嘉宾盈门,我怀着兴奋的心情,欣然担任了xx先生与xxx女士结婚典礼的证婚人,他们的甜蜜他们的幸福感染着我,大家的笑容大家的祝福也感染着我,让我感觉担任这对新人的证婚人实在无比欣慰。

此时此刻,新郎新娘都找到了他们一生的挚爱,愿与对方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所以从今以后,无论贫富、疾病、环境恶劣、生死存亡,你们都要一心一意忠贞不渝地爱护对方,在人生的旅程中永远心心相印、白头偕老。

人生还有漫漫旅途,也许还有不尽风雨细如愁,但是有了亲人的陪伴,有了朋友的关爱,有了这一份藏在心里的温暖,我相信你们一定会笑看花开花落,笑对人生风雨,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最后,祝你们俩永远钟爱一生,同心永结,幸福美满。

谢谢大家!

婚礼上女方证婚人发言稿四

各位来宾、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大家好!

鲜花怒放,色彩缤纷,艳阳高照,天赐良缘。xxx酒店的宴会大厅,高朋满座,同贺新禧!我受新郎xx、新娘xxx及其双方父母的委托,为两位新人证婚,感到非常荣幸。

新郎xx,不仅外表英俊潇洒,而且为人谦和,心地善良;新娘xxx不仅漂亮可爱,而且品质高贵,心灵纯洁。他们的结合是天赐良缘、佳偶天成!

在此,我衷心地祝愿你们:钟爱一生,白头偕老!

希望你们,勤奋学习,扎实工作,事业红红火火!

希望你们,孝敬父母、关爱孩子,生活甜甜蜜蜜!

在此,我作为今晚的证婚人,郑重宣布:xx先生与xxx小姐正式成为合法夫妻,婚姻合法有效!

第4篇:结婚发言稿范文

当朋友结婚了,你作为新人的好友或是发小,相信你会有很多心里话要对好友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朋友婚礼上幽默讲话稿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朋友婚礼上幽默讲话稿范文1常言道:“婚姻既是一种花前月下的幸福约定,也是一种无法回避的人生责任。婚姻既是爱情交织在一起的结果,更是融入社会生活的新起点”。基于此,我也衷心的希望一对新人,在今后漫长的、未知的旅途中,能够相互帮助、相互关爱、相互谦让、相敬如宾、相濡以沫,在事业上成为“比翼鸟”,在生活上结为“连理枝”,力争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上实现“双丰收”。

同时,也希望他们争取早日收获到属于自己爱情的丰硕果实。更希望一对新人,能用他们的仁爱善良之心、真诚孝顺之举,去报答父母和长辈们的养育关爱之恩,用他们出色的工作成绩,去回馈社会各界的厚爱之情。

最后,我再一次的祝福一对新人能够一生相守、一世平安、夫唱妇和、白头偕老。也深深地祝愿在座的各位来宾,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康健、工作顺意、生活幸福、阖家欢乐!

朋友婚礼上幽默讲话稿范文2大家好!

炎炎盛夏,热情似火,九州同庆,天作之合。在这神圣而又庄严的婚礼仪式上,能代表女方亲友团,向这对珠联壁合、佳偶天成的新人献上温馨的贺词,我感到十分高兴。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一对新人——先生和小姐的美满结合表示由衷的祝福和真诚的祝贺!

在这里,向两位新人提几点希望和要求。从今天起,你们将成为人生漫漫旅途中的伴侣。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希望你们倍加珍惜这百年修得的姻缘,恩恩爱爱,举案齐眉,用勤劳智慧之手,创造灿若星河的美好明天。

生我者父母,育我者长辈,助我者朋友。希望一对新人,不要忘记双方父母养育之恩,领导长辈提携之情,亲朋同事相助之意。事业上相互支持,相互勉励,比翼双飞;生活上相互关心,相敬如宾;单位上尊敬领导,团结同事,不断进步;家庭中孝敬父母,和睦邻里,恩爱甜蜜,早日为老家添一对可爱的龙凤双胞胎。

朋友婚礼上幽默讲话稿范文3我很荣幸代表女方的父母在这里发言,首先我要感谢在座的各位亲朋好友、老亲少故、街坊邻居、以及孩子的同学同事等能在百忙之中来参加这个婚礼,对于你们的到来,我表示由衷的感谢!同时我更要感谢这几天来为筹备这场婚礼而辛勤劳作的男方父母和亲友,对于你们的付出我要真诚的道一声:你们辛苦了!

结婚是人生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芝麻熟了要开花,麦子熟了要开镰,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亘古至今,从未改变。这里我要对这两个新人我的晚辈讲几句话:从今天开始你们不再是小孩子了,你们已经是为人夫、为人妻了,将来还会为人父、为人母,这绝不是简简单单一种称谓的变化,更多的是代表着一份责任与担当。婚礼也许只需要一天,婚姻却要一生才能走完。希望你们在以后那些平淡如水的日子里能够互谅、互助、互敬、互爱、孝敬父母、勤俭持家、相濡以沫、携手一生。正所谓:鸟随鸾凤飞腾远,人伴贤良品自高。

最后让我们所有的来宾以最热烈的掌声把祝福送该这对新人,让我们共同来见证这一美好的时刻,同时让这份幸福、快乐和祝愿播撒在这个大厅的每一个角落,我们一起来分享!谢谢!

朋友婚礼上幽默讲话稿范文4各位长辈,各位来宾,各位朋友,新娘新郎:

大家中午好!

感谢大家!我很高兴今天跟大家齐聚在这典雅华丽的海鲜酒楼,共同见证一场人生的盛典。我很荣幸能代表新娘的闺蜜、发小、朋友、同学,走上台来。

我很幸运,能与新娘一起走过了生命中最为璀璨的19年,共同学习成长,共同努力成人;我很幸运,我见证了新娘与新郎爱情之路的点点滴滴,聆听了其间的种种有如欣喜、挣扎、彷徨,乃至莫大的决心与坚定的爱情信念。

而今天,我更有幸,在这婚姻大厦奠基的重要时刻,能作为女方嘉宾,能代表大家发出内心的声音。首先送上殷殷的谢意,感谢新娘新郎的热情与诚挚。然后,我有无尽祝福的话语想要表达。

在此,祝福新人白头到老、不离不弃;祝福长辈福寿绵长、幸福安康;祝福来宾在新的一年,能获得事业、爱情、婚姻以及生活的大丰收!谢谢大家!

朋友就要穿上大红嫁衣,嫁作他人妇了,作为朋友,我陪伴她走过生命中最美好的19年,作为朋友,我见证了她爱情成长之路,和婚姻奠基之旅。心里五味杂陈,当然,高兴的成份是占得比较多。承蒙朋友看重,让我在婚礼当天上台代表女方嘉宾发个言,希望大家吃好玩好。

朋友婚礼上幽默讲话稿范文5各位来宾,各位朋友,晚上好!今天晚上,我和在座的各位都有个神圣的任务。今晚,我们齐聚一堂,有幸共同来见证我的好朋友---先生和---小姐的爱情。爱神丘比特的弓箭射中了这对恋人,从此他们的生命开始了交集,两颗心开始慢慢靠拢,相互缠绵,逐渐融合。

人生的路漫长,独自跋涉是孤寂的。得到爱神的眷顾无疑是幸运的,从此他的世界不再是一个人,从此他的世界充满光与热。拥有爱情是幸福的第一步。人生这桌酒席,爱情是前菜。仅仅拥有爱情是不够的。婚姻才是这桌酒席的主菜。当爱情升华婚姻的时候,需要两人更坚定的信心和相守的决心。只要有了爱人的支持,人生还有什么挫折不能克服,有什么目标不能实现呢?

在此,作为两位新人的好朋友,我送给他们我最真挚的祝福。祝你们比翼齐飞,如胶如漆。以后的生活不一定都是风和日丽,总有电闪雷鸣的时候。我深信,只要你们相互支持和包容,风雨后总能看到彩虹。愿你们永远是比翼鸟,一同面对风雨,一同接受阳光的洗礼。

第5篇:结婚发言稿范文

在这喜庆的日子里,身为父母我们感到十分高兴。在那里我要叮嘱你们(看向新人),我期望你们凭仁爱、善良、纯正之心,用勤劳、勇敢、智慧之手去营造温馨的家园,修筑避风的港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婚礼父亲讲话稿范文,请您阅读。

婚礼父亲讲话稿范文1各位来宾:

今天是我的儿子(女儿)和儿媳(女婿)喜结良缘的大喜日子,作为孩子的家长,我首先衷心地感谢各位来宾的光临。

此时此刻,当我看到二们新人携手步入神圣的婚礼殿堂,并举行这样隆重的婚礼,我无比激动,我无比喜悦。

我要对儿子(女儿)、儿媳(女婿)说:从此以后,你们已经长大成人,在今后漫长的人生路途中,你们要同心同德,同甘共苦,同舟共济。

作为家长,我也衷心地祝福在座的各位来宾,祝你们家庭美满幸福!事事如意!

婚礼父亲讲话稿范文2各位来宾:

今天是我儿子(女儿)和儿媳(女婿)百年好合,永结同心的大喜日子。首先,我要向各位来宾的光临表示最诚挚的欢迎。作为家长,此时此刻,我无比激动,我有千言万语要对我的儿子(女儿),我的儿媳(女婿)说:愿你们夫妻恩爱,从今以后,无论是贫困,还是富有,你们都要一生、一世、一心、一意,忠贞不渝地爱护对方,在人生的路途中永远心心相印,百头偕老,美满幸福。

同时,我还衷心地希望你们:尊敬父母孝心不变,依然是一个好儿子,好女儿。还要当一个好媳妇、好女婿。最后,我再一次衷心地感谢各们来宾的光临!谢谢!

婚礼父亲讲话稿范文3各位来宾:

今天是我的儿子(女儿)、儿媳(女婿)结婚的大喜日子,各位亲朋好友在百忙之中前来祝贺,我代表全家向各位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作为新郎(新娘)的父亲,借此良机对我的儿子(女儿)、儿媳(女婿)提出如下要求和希望:

希望你们俩要把今天领导的关心、大家的祝福变成工作上的动力,为祖国的富强,你们要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多献青春和力量,携手并肩,比翼齐飞。从今天起,你们俩要互敬互爱,在人生漫长的道路上建立温馨幸福的家。希望你们俩同甘共苦、共创业,永结同心,百年好合。

今天,为答谢各位嘉宾,各位朋友的深情厚意,借梅地亚酒店这块宝地,为大家准备点清茶淡饭,不成敬意。菜虽不丰,是我们的一片真情;酒虽清淡,是我们的一片热心,若有不周这处,还望各位海涵,谢谢!

婚礼父亲讲话稿范文4各位亲朋,来宾大家好,今天是小女---与女婿---的大喜之日,今天我的心情十分的激动,女儿慢慢长大了,也在今天嫁人了,心中五味杂陈,对于女儿十分的不舍,但是能够找到这么优秀的女婿,还是很放心的,希望两个人在今后的生活中可以相互理解,相互体贴。最后,我代表我的家人,真诚的感谢大家的到来。

婚礼父亲讲话稿范文5各位来宾,朋友们,大家好!小女---与女婿---在今天结成连理,十分感谢大家可以在百忙之中抽空来参加婚礼。身为父亲,不懂得说太多的动情的话,在这里对女婿只有三点要求,第一要对我女儿好,第二,两个人要相互理解,相互依靠,好好经营婚姻生活。最后,孝顺父母,不管是对亲家还是我们这边,都要常回家看看。祝愿两位新人百年好合,婚后生活圆圆满满。

婚礼父亲讲话稿范文6各位亲朋好友大家好,今天是小女---与女婿---举行结婚仪式的日子,这个日子也是一年中的日子,希望他们以后的婚姻生活也可以像这个好日子一样圆圆满满,身为长辈,也算是了却了人生一大愿望,今后记得常回家看看。最后,感谢大家百忙之中来参加婚礼,一定要吃好喝好!

婚礼父亲讲话稿范文7各位来宾,各位亲朋好友:

这天是个好日子,我的女儿-静和女婿-保靖在那里举行婚礼,首先感谢大家的光临,在此向大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小女成婚,我们两口子十分高兴。在那里透露一个秘密,-静和-保靖是网恋,是网络使他们相识相知相爱。他们保密的很好,我们开始不明白。女儿进入适婚年龄,不少人给介绍对象,可她就是不同意,见一个吹一个,-保靖在她的心里已占据牢牢位置。之后,-静告诉我们,她有了男朋友,征求我们的意见,说就图小伙子对她好。我们尊重女儿的选取。保靖到家里来几次,老伴就喜欢上他了,认定这个姑爷了。

在那里还要说说他们的名字,-保靖的靖字有安定、平定、治理国家的意思,古语中又有安静的意思,与-静的静字同义,由此可知,-保靖从事业上说能够保家卫国,治理天下,从二人世界来说,缘分确定他有保护-静的职责和义务。把女儿交给-保靖,我们俩口子放心。

这天,他们步入了婚姻神圣的殿堂。在那里,做父母的嘱咐他们几句。《黄帝宅经》中写道:“宅者,人之本也。人因宅而立,宅因人得存。人宅相扶,感动天地。”这个宅就是家,婚嫁的嫁字就是女人有了自己的家。这个家就是婚姻赋予的形式,成家后,两个人要共同经营好这个家。

婚姻是需要经营的,浪漫的激情过后就是平淡的柴米油盐酱醋茶、锅碗瓢盆交响曲,也会产生左手摸右手的感觉,但生活中少了哪只手都是痛苦的。你们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道路上互敬、互爱、互谅、互助,以事业为重,以家庭为重,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双手去描绘自己完美的未来。我不奢望他们过得像比尔.盖茨那样富有,但我期望他们永远幸福快乐。幸福是一种感觉,全在于自己的心态。

-静是个孝顺的孩子,每次去看爷爷,都要为他老人家洗脚剪指甲,爷爷最疼爱这个孙女,也想来参加这个婚礼,被我们劝住了,爷爷已经91岁高龄了,在那里我们祝他老人家健康长寿。同样,-静这一优点在新婚後还要发扬光大,要孝敬公婆,关心亲友。我们陪嫁了一辆波罗红色小轿车,为的就是他们方便,能常回家看看。这天的娶亲车队就是他们波罗车友会组织的。

第6篇:结婚发言稿范文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1.18

2013年8月29日至31日,欧洲家庭法委员会第五届大会在德国波恩大学举行。来自三十多个国家的二百余位学者、律师等参加了大会。本次大会的主题为“欧洲家庭法和欧洲文化——发展、机遇及挑战”。

为期三天的大会主要分为四个议程,与会学者分别就“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原则的建议稿”、“欧洲议会提交的国际私法建议稿”、“同居关系的立法规制”、“涉外婚姻家庭及父母子女关系的新概念”等问题展开了讨论。现根据大会的议程以及分组发言讨论情况,将与会学者研讨的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一、对《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原则》的介绍及讨论

随着欧盟统一化进程的逐步深入,涉外婚姻家庭也越来越多。自1998年始,欧盟立法者就开始关注这些问题,并相继出台了一些文件,这些文件就有关离婚、父母子女关系和离婚后扶养的管辖,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认可及执行问题做了规定。而国际私法和实体法之间关系密切,只有实体法具有更多的共同点时,有关涉外婚姻家庭的文件才能得以成功执行。而欧洲家庭法委员会正是以此为目的,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就各国家庭法的协调做出努力。

在本次大会上,讨论重点是最新出版的《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原则》。欧洲家庭法委员会主席Katharina Boele-Woelki等四位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对该原则做了介绍。

首先,关于欧洲家庭法委员会起草的夫妻权利义务的一般性原则规定。《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原则》第一章是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一般性规定,一共有9个条文。不论夫妻选择适用何种夫妻财产制,都可适用这些条文。夫妻双方不能通过订立合约的方式排除适用一般性规定。9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4.2条);夫妻具有独立的人格,有权和另一方配偶以及第三人自由订立合同(第4.3条);夫妻双方对家庭生活的责任(第4.4条);对共同生活的房产的保护(第4.5,,4.6条);家事(第4.7条);对他方配偶财产的知情权及相应的告知义务(第4.8条);订立夫妻财产制的权利及自由(第4.9条)。这些规定应该和序言部分一起理解。比如,序言规定,本立法建议稿的目标之一就是对共同生活的房产的保护,第一章就在第4.5和4.6条中做了规定,此外在第4.30条和第4.56条中对在各种夫妻财产制下,权力机关有权在婚姻解体时,考虑配偶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将房产分配给一方配偶。

第二,关于婚姻财产协议的规定。《欧洲家庭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原则》第二章是有关婚姻财产协议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自由订立夫妻财产协议,并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改协议(第4.10条);订立婚姻财产协议的形式上须经公证或其他法律工作人员认可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第4.11条);夫妻双方对各自财务状况的披露义务(第4.12条);公证及相关法律工作人员的职责(第4.13条);夫妻财产协议若已在公共机关登记或第三人对夫妻财产协议知晓的,该财产协议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第4.14条);权力机关不认可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或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调整的例外情形(第4.15条)。

第三,关于所得分享制的规定。欧洲家庭法委员会拟定的立法建议中规定了两种夫妻财产制。其中一种就是所得分享制。所得分享制是指配偶双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由双方自行管理使用,也即配偶双方财产具有独立性。当婚姻破裂时,对于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双方分享。这种财产制在加泰罗尼亚(西班牙一地区)、希腊、瑞士都有规定。德国则规定了所得收益共同制。在法国和德国2010年2月4日签署的协议中,所得分享制被规定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所得分享制和北欧的延迟共同制以及普通法体系下的离婚后财产分配也有相近之处。

按照所得分享制,一方配偶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个人财产,又被称为保留财产,指未采用所得分享制前,一方配偶获得的财产,在采用所得分享制期间接受赠与、继承所得,以及在本质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4.19条)。二是增值财产,增值财产是指采用所得分享制期间获得的财产,包括各方配偶的工资收入以及源于其财产的其它收益,或者通过各方配偶的收入或收益购买的其它财产(第4.18条)。双方的财产视为双方共同所有,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第4.20条)。

在一方配偶死亡,双方离婚或改用其他财产制时,所得分享制终结。双方配偶有权分享对方配偶在采用所得分享制期间所获的增值财产,也即在确定增值财产的范围以及价值后,由双方配偶分享(第4.31条)。对于超出分享增值财产之外的一方配偶的债务,另一方配偶没有偿还义务。双方可就如何分享财产达成一致。在所得分享制中,也有保护共同生活的房产及家庭生活用品的特别规定。如有必要,权力机关也会对如何分割财产进行调整。分享增值财产不影响一方当事人的保留财产。

第四,关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在欧洲家庭法委员会的立法建议中,所得共同制是法定的夫妻财产制(第4.33条)。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包括个人收入以及由个人收入、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产生的其它收益,不论是由一方获得或双方共同获得;双方配偶共同获得的赠与和遗赠,或明确指明为共同财产时一方配偶获得的赠与和遗赠(第4.35条)。个人财产包括:一方配偶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赠与,继承和遗赠的财产以及性质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因个人职业需要专门购置的财产。仅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财产仍视为个人财产。使用个人财产,外加共同财产支付购买的替代性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但如果使用共同财产支付的部分相当于或超过了所替代的财产的价值时,则视为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做额外支付购买个人财产的替代性财产的,受益一方须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4.36-4.38条)。不能证明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推定为共同所有。(第4.39条)此外,还有部分有关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以及夫妻财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欧洲家庭法委员会有关夫妻财产的建议稿中,第4.53条规定,使用共同财产帮助个人财产产生收益的,应对共同财产做相应补偿。反之亦然。

在讨论中,学者认为,这一建议稿中值得肯定的是对双方配偶对对方财产知情权以及忠实义务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认可夫妻财产协议时应注意态度中立,只审查形式,不应审查具体内容。存在的困难是,补偿条款如何适用的问题,比如对于一方放弃个人职业,专门从事家务劳动如何补偿。也有学者认为,如何正确理解所得分享的问题,实践中,对于从事长期家务劳动一方,如何保证其能公平分享另一方的财产,存在诸多困难。也有学者对欧洲家庭法的协调发展表示乐观,认为法国与德国2010年2月4日签署的有关约定所得共同制的协议就是一个例子。统一各国实体法的进程正在不断推进。关于在结束夫妻财产制后,如何分割财产的问题,有学者强调应依靠各国实体法解决,同时注意是否可以适用不当得利的法理,解决财产分割中存在的一些不公平现象。

二、对欧洲议会提交的国际私法建议稿的讨论

在第二项会议议程中,大会主要就2011年3月欧洲议会提交的两份建议稿的内容作了讨论,一是《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管辖、适用法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的条例建议稿》(以下简称《夫妻财产制建议稿》);二是有关民事结合解除后的财产后果的立法建议。

来自瑞士洛桑大学的Andrea Bonomi教授介绍了《夫妻财产制建议稿》出台的背景及意义。《布鲁塞尔条例I》《扶养条例》已经就离婚及其它婚姻诉讼的管辖、外国判决的认可和执行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统一。《继承条例》也有相应的管辖以及判决的认可的统一规则。尽管相关的冲突法规则只适用于部分成员国,比如《罗马条例III》只有15个成员国参加,2007年《海牙议定书》有25个成员国参加,《继承条例》则有24个成员国参加,但是,所有这些条例都没有论及婚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这一领域仍适用所在国的国际私法。在这一背景下,引入一个统一的立法无疑可以增加欧盟法律的稳定性、可预见性以及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Bonomi教授同时也提到了立法建议稿和其它有关婚姻诉讼和继承等欧盟规则的协调问题。最理想的状态是某一成员国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且某一国的法律能够处理所有诉争问题。在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稿中阐述管辖问题时,这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重视此立法建议稿与其它欧盟条例的协调问题。

此外,如何充分协调管辖权的规定以及法律冲突法的规定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众所周知,在选择适用外国法时,由于外国法对一国法律体系而言,本就属于陌生领域,这种困难直接导致了在管辖以及法律冲突法的适用过程中,法院倾向于选择更为熟悉的法院地法。但在立法建议稿中,这方面的协调问题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建议在最后修订这方面的立法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使之更加完善。

来自斯洛伐克的Milos Hat’apka博士介绍了《欧盟民事结合国际私法条例建议稿》的内容。该建议稿旨在处理经登记的民事结合的财产关系,不处理人身关系。按照建议稿的内容,处理继承或解除民事结合关系的法院对附带财产问题享有管辖权(第3、4条);对于财产的日常管理,可以由惯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或一方配偶居住的最终惯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第5条)。但是,根据第3条和第5条的规定,可能出现的结果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会因为法院地法不认可民事结合,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是,法院虽然受理了案件,但以公序良俗为由,拒绝为民事结合的伴侣提供法律保护。

对此,有学者指出,实际上,可以运用反歧视的公共政策对抗公序良俗这一原则。也有学者提出,在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向他们提供一个如何选择的信息渠道非常重要,尤其是在涉及民事结合的这类案件中,因为法院的选择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实体权利。

三、同居关系的立法规制

第三项会议议程讨论的主题是同居关系。

来自挪威最高法院的法官Tone Sverdrup教授介绍了北欧对同居关系的立法规制以及未来的挑战。北欧国家和欧陆许多国家一样面临同居人数上升,结婚人数下降的社会现状。在北欧,每四对伴侣中就有一对属于同居关系,婚外生育的子女人数占到50%左右。但是,家庭法中并未充分反映这一现实。最突出的一点是北欧国家对同居关系结束后的财产关系仍没有相应的立法规制。瑞典是唯一一个同居关系结束后,可以均分财产的国家。在其他北欧国家,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同居伴侣依然是只享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自己的个人债务,在有些情况下,法院可能做出法令,要求有不当得利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到目前为止,芬兰于2011年第一个制定了这样的补偿规则,但是如果并非重大的不当得利,同居伴侣也不能得到补偿。挪威则于2008年第一个制定了同居伴侣之间有权相互继承。Tone Sverdrup教授认为瑞典平衡双方经济状况的解决路径最佳。按照瑞典的立法模式,同居伴侣不但可以平均分割共同居住的房屋,而且也可以分割来自于一方伴侣继承的财产。

来自英国埃塞斯特大学的Anne Barlow教授介绍了英国的同居立法。根据英国的统计数据,在2012年,有30%的子女来自于同居伴侣。而现行有效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与欧洲的统一化方向不同,英国几个地区之间依然保持了其法律的独立性。苏格兰和爱尔兰最近通过了立法(分别是2006年《(苏格兰)家庭法》和2010年《同居关系和同居伴侣权利义务法》),对关系破裂的同居伴侣提供经济救济。按照苏格兰的模式,当事人获得救济,在同居时间上没有要求。而在爱尔兰的立法框架下,要获得救济,在同居时间上须满足以下条件,如同居伴侣有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则双方须同居两年以上;如没有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则双方须同居五年以上。此外,需证明同居双方之间存在“经济上的依赖关系”。但在英格兰、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现行家庭法却不能为这类当事人提供任何经济救济。在最新审结的Gow v Grant (Scotland)[2012] UKSC 29案中,最高法院明确提到了他们在审理同居关系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呼吁英格兰的立法也应向苏格兰的立法学习,进行必要的改革。尽管英格兰和威尔士似乎已经在法律上认可同性婚姻,但政府仍然将异性同居关系视为是一个社会问题,是对正式婚姻的威胁。政府拒绝采用苏格兰的办法,补偿同居关系中的经济弱势一方,同时也不愿将异性同居纳入到民事结合中去。英国有关同居关系的立法短时间内仍可能维持现状。

有学者认为,政府应该对同居关系进行立法规制,对于同居时间较短的同居伴侣,可以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对于共同居住的房屋,也可以做一定的补偿。对于同居时间较长的同居伴侣,则不但可以分割共同居住的房屋,而且可以分割一方配偶获得的遗产等。也有学者提出,现有有关同居关系的讨论多集中在财产分割上,实际上对于债务或经济损失如何分担,也值得我们思考。

四、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父母子女关系的新概念

会议第四项议程涉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父母子女关系的新概念。

来自比利时的Marie-Claire Foblets教授介绍了摩洛哥民法典中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2004年摩洛哥颁布了《摩洛哥家庭法典》,这一法典主要强调了以下内容:一是夫妻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的义务;二是男女法定婚龄不再有差异;三是增加了协议离婚的规定;四是对于父母子女关系加大了司法监督;五是对于婚后所得,双方有共同的管理权。该法典较之以往的规定,其进步之处表现在:一是承认在摩洛哥国外缔结的婚姻;二是承认在国外办理的离婚;三是承认未经官方登记的婚姻中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Foblets教授对该法典实施近10年的情况做了实证研究,对法官进行访谈,在摩洛哥驻欧洲各国使馆发放调查问卷,同时对5个欧洲国家以及摩洛哥的案例进行了调查。在调研数据的基础上,Foblets教授认为,要处理好涉外婚姻,不应只依赖国际私法。在国际私法方面,欧洲的趋势是采惯常居住地法,同时也倾向于让一位法官解决所有争议问题。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多元文化下如何协调各种文化因素的作用,使当事人能够圆满解决问题。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契约,一方面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应保护儿童的权利。此外,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也应加大培训力度,注意培养他们的性别意识,加大对婚姻中的弱势方的保护力度。

来自瑞典的Anne Singer教授提出儿童应享有成为他人子女的权利。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近些年来发生了重大变化。异性配偶结婚组建的核心家庭已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模式。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重组家庭,单亲家庭以及同性结合的家庭。儿童甚至可以有超过两个的父母。在一般的讨论以及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关注的是实现父母愿望的成年人的权利,包括通过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父母,没有和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以及养育子女的养父母。成年人要求法律认可他们的父母地位已经逐渐被视为是一种人权。

与此相对,儿童对父母享有的权利却重视不够。在关涉儿童的立法以及执法上,满足儿童的利益需要,也即“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一直都是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儿童的父母在为儿童做决定,他们有义务保护儿童的利益。因此,从儿童的角度讲,为了让相关责任人承担满足儿童利益的责任,应重视父母子女关系的建立。儿童利益包括了成为某人子女的权利,从而实现子女被关爱和抚养的权利以及知道自己生父母的知情权。实现儿童成为他人子女的权利,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认定法律上的母亲,二是认定法律上的父亲。当下,对母亲的认定最大的挑战来自于代孕协议。只有部分国家认可代孕协议的效力。对父亲的认定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婚姻关系,二是通过当事人的意愿,三是通过基因。在方式方法上,收养是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单身母亲,可以通过收养认定子女的父亲,比如:通过基因的方式查找生父。同性结合也可以通过收养确立父母子女关系。

第7篇:结婚发言稿范文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父母赠与;不动产;所有权之归属

文章编号:1008-4355(2011)02-0094-05

收稿日期:2010-12-15

作者简介:陈苇(1954-),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图分类号:DF5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2.14

为适应新时期婚姻家庭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下文中,本人对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2款有关“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的规定予以评析,对其提出本人的一点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2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此即对“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认定为按份共有的规定。本人认为,此规定既不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之精神,也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宪法》的基本精神,且不符合私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它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应当对其进行适当修改。

著名的法国社会法学创始人狄骥教授指出:“所有权是用以适配一种经济需要而成立的法律制度。它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必须随着经济需要的本身而演进”;任何学识方面之惟一的科学方法,“应该观察事实,先将它分析,然后再将它归纳起来。……要研究法律,则必须首先为社会的检讨。”[1]在下文中本人将从《婚姻法》依据、社会国情基础、《宪法》的基本精神以及私法的价值取向这四个层面,阐述对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2款进行适当修改的主要理由。

一、确定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的《婚姻法》依据

从法律依据的层面看,确定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应当首先以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此婚后所得共同制,我国习惯上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此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共有,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依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4项和第18条第3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也就是说,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夫妻在婚后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正因为如此,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此司法解释彰显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确定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除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以

外,依据《婚姻法》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应当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而不能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认定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这才符合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因此,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2款将“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认定为按份共有的规定,显然不符合现行《婚姻法》之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

二、确定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的社会国情基础

我国现行《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其现实的社会国情基础。

在现代社会,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夫妻感情在维系婚姻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家庭仍然负担着生育和经济生活等职能,正如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3]。因此,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仍然是社会的基础,保护婚姻家庭仍然是当代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任务。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且以农业人口为主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够完善,养老育幼仍然是家庭的基本职能。夫妻财产是实现家庭养老育幼职能的物质基础,夫妻财产制是实现家庭养老育幼职能的法律保障。

我国在修改1980年《婚姻法》时,关于应当采取何种财产制类型,当时学界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采取一般共同制;二是仍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但设立个人财产,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三是采取劳动所得共同制。

参见:吴洪,赵翼韬.现行夫妻财产制应当重构[G]//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353;马忆南.略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J].中外法学,1998,(6): 43,44;王歌雅.关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建议[J].中国法学,1997,(2):100.当时本人就明确表示赞同第二种主张。一般共同制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宽,不利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劳动所得共同制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窄,不利于保护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的一方(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妻方,尤其是专事家务劳动的妻方)的合法权益。婚后所得共同制则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此属共同共有)。这反映了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原则和养老育幼的家庭职能,也符合我国传统习惯和现实国情。它保障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尤其注重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体现了加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同时也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反映了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注重对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保护的立法宗旨[4]。因此,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7条仍然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然而,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2款将“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认定为按份共有,有可能造成夫妻之间对财产问题斤斤计较、离心离德,不利于实现婚姻家庭的养老育幼职能,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现实社会基本国情,不利于推进21世纪我国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5]。

三、确定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

从《宪法》基本精神的层面看,确定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必须符合我国《宪法》有关保护人权、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规定。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第49条分别明确地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确定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应当符合我国广大民众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需要,而保障实现婚姻家庭的养老育幼职能,就是保障基本人权,因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养老育幼职能与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密切相关,关系到男女老少、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维持生存最基本的条件,它是实现婚姻家庭养老育幼职能的物质基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障婚姻家庭养老育幼职能的实现,就是保障基本人权。因此,确定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必须符合《宪法》这一基本精神。然而,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2款却规定,“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为按份共有。此规定往往会使夫妻过于计较个人的财产得失,不利于鼓励夫妻同心同德共同实现婚姻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不利于保证我国《宪法》有关“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的规定落到实处,不符合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本人认为,它是不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的。

四、确定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必须符合私法的价值取向

确定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之归属,必须符合私法的价值取向。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它以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正义是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婚姻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它以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在夫妻财产关系领域,除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之外,应当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且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赠与人依法享有的处分其个人不动产的权利,符合公平、正义的私法之基本价值取向。然而,该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2款却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本人认为,此规定既不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也不符合公平、正义这一私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其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现行《婚姻法》第19条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约定先于法定”的精神,如果双方父母作为赠与人希望接受该不动产的夫妻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依法可以平等协商后明确地指定受赠不动产的夫妻按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实行按份共有,无需司法解释来作出此规定。如果双方父母作为赠与人并没有明确指定受赠不动产的夫妻按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则应当推定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这样才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2款有关认定为按份共有的规定,不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其次,从我国民众准备结婚用品的传统习惯看,在城乡地区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往往是由男方准备结婚用房即不动产(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往往由男方的父母出钱或出力帮助儿子准备结婚用房),女方准备的结婚用品包括家具、被盖等日常生活用品即动产(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往往由女方的父母出钱或出力帮助女儿准备结婚用品)。在受赠的男女结婚成为夫妻后,无论是男方的父母帮助准备的结婚用房等不动产或是女方的父母帮助准备的结婚日常生活用品等动产,事实上都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和使用,对这些不动产和动产都没有区分由何方父母所赠而实行按份共有。这是由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性质和实现家庭养老育幼职能的需要所决定的。在国外,18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卢梭在他的名著《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指出:“集体的每个成员,在集体形成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际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全部的力量,而他所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献给了集体。”[6]本人认为,基于婚姻自由原则,婚姻可以由男女当事人双方依法自愿缔结,也可以由婚姻当事人双方依法自愿解除。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婚姻就是一种具有身份关系性质的契约。婚姻家庭生活共同体就是一个小集体,夫妻在结婚的同时,就意味着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把自己本身及其财产“奉献”给婚姻。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就体现了此奉献精神。基于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要求,夫妻双方受赠所得的财产,除明确指定赠与给一方的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这样才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性质,才能保障家庭养老育幼职能的需要。因此,如果双方父母作为赠与人并没有明确指定受赠不动产的夫妻按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则应当推定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这是符合公平、正义这一私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的。否则,就会出现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即同样是在没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女方父母赠与夫妻的动产,被视为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男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则被视为属于夫妻按份共有。此结果对于女方的父母作为动产的赠与人而言,就是不公平的;对于妻子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也就是说,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2款关于按份共有之规定,是不符合公平、正义这一私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的。

五、结论

综上所述,基于婚姻家庭生活共同体的性质和婚姻家庭的养老育幼职能之特殊需要,为保障实现婚姻家庭当事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这反映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我国现实社会的基本国情,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正义这一私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和实现其养老育幼的基本职能。因此,这是科学的、合理的。正是根据以上四个方面的理由,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2款将“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认定为按份共有的规定,既不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之精神,也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宪法》的基本精神,且不符合私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它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应当对其进行适当修改。

因此,特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2款修改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给夫妻一方的或赠与给夫妻按份共有的除外。”

参考文献:

[1] 莱昂・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M].徐砥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39,163.

[2] 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131.

[3]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22.

[4] 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M]. 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210-211.

[5] 陈苇,冉启玉.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婚姻家庭法六十年[J].河北法学,2009,(8):43~49.

[6] 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1.

On the Ownership of Real Properties Bestowed by the Couple’s Parents:Review on the Paragraph 2 of Article 8 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II) of the Marriage Law in China

CHEN Wei

第8篇:结婚发言稿范文

一、立法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条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2011年8月12日的新闻发言稿中认为:“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原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原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就界定了财产收益的三种一般形式: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而投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及自然增值则仍属于个人财产。删去“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此规定相较于原征求意见稿似乎更具可操作性,但是可能又会出现一些冲突,不利于解决夫妻财产纠纷。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存在的问题

1.财产收益中的自然增值与投资收益存在冲突

甲乙为夫妻,甲婚前有一套房产,原购买价为50万,婚后出售获得100万,这100万属于财产形式转换,应该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但甲在婚后再用此100万又全额购置了一套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经过一段时间有增值,市价为150万。可以明确的是甲在婚后购买房产的行为属于投资,但是房屋增值究竟是投资收益还是自然增值?

自然增值是指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没有人的经营、劳动付出的价值增加变化,比如收藏品的增值。投资性收益,应当理解成为了获利而进行的投资,如股票。当一方进行投资的财产自然增值后,两者之间是有可能存在交叉的情形,如一方进行不动产投资,购置房产,如果房价上涨,房屋自然增值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该增值也应属于投资所得的收益。对该部分的界定也直接影响着财产的归属。本案中如果认定为投资收益,房屋增值部分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认定为自然增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是应该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属于个人的财产。因此,有必要对自然增值和投资收益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2.财产收益中的孳息与生产经营所得存在冲突

张某婚前继承了父母遗留下来的三套商品房,婚后没有其他职业,夫妻双方的只要收入来源为出租商品房的租金,每年租金为50万,出租商铺期间,夫妻双方都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共同管理,现在夫妻欲离婚,有银行存款200万,全部为商品房出租所得。如果离婚,该如何认定这部分存款的归属?

出租商品房获得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应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但作为孳息的租金的产生过程有其特殊性,即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行为产生,另一方对孳息的产生进行了协助。如果协助的一方主张该租金为生产经营所得,那么该如何分割?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而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生产、经营须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利用夫妻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收益的性质既可认定为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的孳息物,二者很难加以区分。这样就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将一方婚后收取的孳息直接认定为个人所有产生冲突,产生新的财产纠纷。

3.忽视了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

我国《婚姻法》采用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共有财产的法理基础是“夫妻协力”,即夫妻一方获取财产的行为,与另一方的“协力”不可分。譬如一方出外劳动所得工资与在家从事家务的另一方配偶共有,是基于夫妻分工合作、家务劳动与出外劳动对于家庭具有同等价值的认可。①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将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认定为共有财产,符合夫妻财产共有的原则,但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的规定却有违背夫妻财产共有,忽略夫妻劳动价值的嫌疑。按照《物权法》的规则,孳息属于原物,但并不意味着只有原物就可以产生孳息,孳息的取得,仍需要人付出劳动,如母牛的主人尽心照顾母牛产下牛犊。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其取得的方式有所不同。天然孳息的取得,往往与生产行为不可分,如收取果实;法定孳息的取得,多与所有人的经营行为有关,如将个人所有的店铺出租获取租金。因此,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时,如果只将孳息作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则是对于财产所有人一方为了获取孳息所要付出的劳力、时间之事实的忽视,将对其明显不公,尤其是对于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可能由双方共同管理经营,甚至是对方独立管理经营,如果只认定为个人财产,就会忽视另一方为此进行的家务劳动的价值,如前述案例中,租金属于个人财产后,离婚时尽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那么另一方日常经营的付出就没有得到合理回报,这样对其是不公平的。同样也给夫妻双方在婚前财产问题上存在分歧,不利于夫妻共同经营,影响家庭关系的稳定。

三、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将一方财产婚后所生孳息归为个人所有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我们也注意到“原征求意见稿”中删去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即使恢复此规定,也不能合理解决投资收益和自然增值的冲突。因此,笔者建议应该把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这样做除了能解决上述冲突外,还是与我国夫妻财产共同制相契合,同时对夫妻的劳务付出给予了合理的回报。个人财产的孳息归属问题的取舍,终究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组建家庭为目的而缔结的法律关系,“同享福、共患难”是东西方国家普遍认可的婚姻伦理。确定夫妻财产归属应以维系婚姻共同体为前提,兼顾个人权利的保护,在这一理念之下,应将一方财产婚后收益归于夫妻共有范围。

注释:

许莉:《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之归属》,《法学》201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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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结婚发言稿范文

婚礼上女方领导致辞稿一各位嘉宾、各位亲朋好友、乡亲们:

大家好!

今天是××大喜的日子。从相识、相知,到相恋、相爱,今天××和××终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在这里,我向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尤其是远道而来的各位亲朋好友、各位嘉宾,表示热烈地欢迎,并致以诚挚的问候!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二位新人,即日起,你们的生活就要翻开崭新的一页。希望你们二位,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关爱、相互尊重,让友好、和睦、幸福、甜蜜与你们相伴一生。祝愿你们:在工作中,互勉互励,共同进步,一生一世风雨同舟,相濡以沫,幸福到永久!

同时,也万分地感谢女方父母培养了这么好的女儿。从此,我叔叔婶婶又多了一个大方贤惠好儿媳,我也多了一个亲如家人好弟妹。

敬爱的各位嘉宾、各位亲朋好友、乡亲们,今天,你们送来了温暖、送来了友情、送来了吉祥、送来了美好的祝福。请让我代表家人,再一次向诸位的光临表示诚挚的感谢,并衷心祝愿大家在生活中,分分秒秒平平安安,日日夜夜健健康康,岁岁年年快快乐乐,永永远远顺顺当当。多多发财!

朋友们,让我们在未来的日子里,常来往、常聚首,让我们的亲情、友情地久天长!

为了表示对大家的谢意,特备薄酒,不成敬意。让我们将我们的每一份喜悦与祝福,都融入到此时此刻,融入到这一份缘份的天空!更加地融入到这每一杯酒、每一箸菜,大家吃好喝好,不必客气。

谢谢大家!

婚礼上女方领导致辞稿二各位来宾:大家好

就在前天,我们单位的另一位小伙子娶到了县邮政局的邮政之花儿;今天,×又为我们迎娶了一朵林业公安警花儿。我也有幸又一次当上了主婚人,正所谓“才饮湘江水、又食武昌鱼”,和大家一样,心情都非常激动。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在座的各位来宾,向二位新人致以真诚的祝福!同时受新郎、新娘委托,向参加今天婚礼的各位来宾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新郎×现在×工作,担任×长。小伙子英俊潇洒、忠厚诚实、工作认真,长得很象韩国明星安在旭,是一位才华出众的优秀青年。新娘×现在×工作。关于对她的介绍,婚礼前新郎邓祖奎找到我,谈了他对新娘的切身体会,他说:“正如万俊的名字一样,不仅俊俏美丽、漂亮可爱、小鸟依人,而且具有典型东方女性的内在美;不仅温柔体贴、纯美善良、聪明能干,而且有一种高贵典雅的气质美;不仅心灵手巧、勤奋敬业、积极向上,而且有一种不可言状的神秘美。”新郎因此深深为她而倾倒。他们的结合,真是才子配佳人,仙女配董郎,相依花好月圆,相伴地久天长!我们相信他们一定能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婚姻既是爱情的结果,又是爱情和生活的开始;婚姻既是相伴一生的约定,更是一种永恒的责任。希望你们在今后的人生旅途中互敬互爱、互学互让,事业上作比翼鸟、生活上作连理枝,共同创造美好生活,实现事业家庭的双丰收。希望你们饮水思源,用拳拳赤子之心,报答父母和长辈的养育之恩;以出色的工作来回报社会、领导和朋友的关怀和支持。

最后,祝愿二位新人新婚愉快,早日收获爱情的结晶。也祝各位来宾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爱情甜美、家庭幸福!谢谢大家!

婚礼上女方领导致辞稿三各位嘉宾、各位亲朋好友、乡亲们:

大家好!

今天是××大喜的日子。从相识、相知,到相恋、相爱,今天××和××终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在这里,我向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尤其是远道而来的各位亲朋好友、各位嘉宾,表示热烈地欢迎,并致以诚挚的问候!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二位新人,即日起,你们的生活就要翻开崭新的一页。希望你们二位,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关爱、相互尊重,让友好、和睦、幸福、甜蜜与你们相伴一生。祝愿你们:在工作中,互勉互励,共同进步,一生一世风雨同舟,相濡以沫,幸福到永久!

同时,也万分地感谢女方父母培养了这么好的女儿。从此,我叔叔婶婶又多了一个大方贤惠好儿媳,我也多了一个亲如家人好弟妹。

敬爱的各位嘉宾、各位亲朋好友、乡亲们,今天,你们送来了温暖、送来了友情、送来了吉祥、送来了美好的祝福。请让我代表家人,再一次向诸位的光临表示诚挚的感谢,并衷心祝愿大家在生活中,分分秒秒平平安安,日日夜夜健健康康,岁岁年年快快乐乐,永永远远顺顺当当。多多发财!

朋友们,让我们在未来的日子里,常来往、常聚首,让我们的亲情、友情地久天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