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结婚三周年范文

结婚三周年精选(九篇)

结婚三周年

第1篇:结婚三周年范文

2、首先应该感谢命运!是命运的安排让我和老公巧然相遇并相知相恋,这场婚姻是我长这么大私自做的最大的一个决定,而今,我始终为自己的这个决定而感到兴奋,能和自己相爱的人结合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我会为自己,为这个家而努力,希望我们全家可以永远幸福!

3、其次感谢我的婆婆!自儿子出生以来,儿子多数有婆婆照顾,可以说是无微不至,尽管以前恋爱的时候他对我们的婚姻有百般阻挠,但我可以理解她做父母的一番心意,再者,自儿子出生后,我们的关系也慢慢的近了许多,他平时帮老公儿子洗衣,同时也会把我的衣服洗了,做月子的时候对我也是精心照顾,非常体贴,她为了我们这个家付出了不少代价,所以非常感谢他这几年来对我们的照顾!而我也会像对亲妈妈一样的对待她,让她也觉得他儿子当初的选择是对的!

4、再次还是要谢谢我的老公!这个我深爱的男人,在我最困难的时候伸手相助,让我从一个女房客变成了今天的女主人,而这三年里,对我的照顾,体贴,鼓励,谦让,都让我深深的感动,这三年是我生活了二十多年最幸福最快乐的三年。平日里为我修剪指甲,帮我洗脚,喂我吃药,身体不舒服时候对我的百般呵护,一切的一切都让我万分感激,夫妻是什么,我的理解就是相互的体贴,照顾和相互的责任!每次看到老公在手机里写到“执子之手,与子携老”的屏保,听到他在自己耳朵边说到,我和儿子就是他今生最重要的人时,内心都充满了万分的幸福感!俗话说,男怕入错行,女错嫁错郎,这三年里给我的感觉就是,他是一个好老公,好爸爸,他让我成了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

5、最后要谢谢我亲爱的儿子!小家伙一天天长大,机灵,聪明,可爱,调皮,还有点任性,他是给我们这个家带来最多欢乐的人,平时模仿大人说话,还会见机行事,喜欢我们陪着他玩,做游戏,搭积木,听到他格格格的笑声,内心有千万分的开心,他是我们爱的结晶,在他的身上,随处可以见到我和老公的影子,更让人感概的是,小家伙年纪虽小,但嘴巴很会说,而且有时也很懂事,每次出去玩,他都要让全家人都跟着他,一个都不能落下,这种幸福感是不做父母的人永远体会不到的!我为有这样可爱的儿子而豪,我爱他!

第2篇:结婚三周年范文

妹妹被姐姐盗名结婚,

姐妹“共夫”谁的错

1981年10月,周芙芬出生于江西省某市。2008年初,经人介绍,周芙芬认识了比她大5岁的青年男子沈浩明,两人开始恋爱。一年后,两人经受不了思念的煎熬,决定登记结婚。周芙芬曾经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父母非常重视他们的婚事,特意在家建起了三层楼房,准备给女儿结婚用。

2009年2月12日,吃过早饭后,周芙芬和沈浩明各自带上户口簿、身份证,高高兴兴地来到市民政局打结婚证。办事员看着周芙芬的户口簿,眉头一皱:“周芙芬啊,你已经结婚了,怎么还来结二次婚啊?”周芙芬男友听了大吃一惊。

周芙芬以为办事员知道她有过一次婚史,便红着脸说:“是啊,我2002年是结过一次婚,但2006年离了!”办事员便将户口簿还给周芙芬说:“既然你已经离了,户口簿上怎么还是‘已婚’呢?”周芙芬连忙向办事员解释说:“一定是哪个部门搞错了!与前夫离婚后,我只与现任男友谈过恋爱,绝对没有再跟任何男人结过婚!”

然而,不管周芙芬怎么解释,办事员就是不给他们登记,叫周芙芬先回当地派出所查一查,如果真是弄错了,让户籍民警改过来再来登记。高高兴兴地来登记结婚,突然碰上这种尴尬事,周芙芬感到对不起男友,她反反复复地向男友解释。然而,沈浩明却青着脸,一言不发。因两人恋爱期间一直分居两地,沈皓明怀疑周芙芬在与他恋爱时脚踩两只船。看到男友心事重重,周芙芬深感冤枉,在回程的车上抹起了眼泪。

第二天,周芙芬拿着她的户口簿来到南湖派出所查询。户籍民警告诉她,她的户口簿上“已婚”是事实,不能随意改动。更让周芙芬震惊的是:她的户口已经迁到名口镇了,不归南湖派出所管辖。“天哪,是谁把我的户口迁走了,如果我的‘已婚’不能改,那我不就一辈子不能结婚了?”想起男友对自己的怀疑,现在户口都迁走了,周芙芬觉得自己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3月初的一天,周芙芬再次来到市民政局。工作人员通过查询电脑登记系统,得知周芙芬已于2008年3月4日办理过结婚登记。周芙芬听了就嚷起来:“这怎么可能?一定是你们搞错了!”为了弄清事情的缘由,工作人员调出了周芙芬的结婚登记档案,结果,令现场人咋舌的事情发生了:跟周芙芬结婚的男子名叫肖克群,而结婚登记册上女方的名字是周芙芬,照片居然是周芙芬的姐姐周芙芳!

“我跟姐姐怎么可能同时嫁给一个男人呢?”周芙芬大嚷起来。工作人员分析,可能是周芙芳盗用了周芙芬的身份信息与肖克群登记结婚的。可让周芙芬弄不明白的是:姐姐已经结婚12年了,孩子都有了,怎么可能又用她的身份信息去结第二次婚呢?再说,就是要结第二次婚,也用不着盗用妹妹的身份信息呀?为了弄清事情真相,周芙芬马上给在浙江义乌打工的姐姐打电话,质问她为什么盗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结第二次婚?

听见妹妹的哭声,周芙芳这才承认,是自己拿了家里的户口簿,利用妹妹的名字到当地派出所办了一张临时身份证,去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至于为什么要这样做,周芙芳则三缄其口。

终于查出自己没有结婚了,周芙芬将查询结果告诉男友沈皓明,沈皓明这才如释重负。5月8日,两人再次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然而,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周芙芬,即使她与肖克群结婚是假的,但结婚女方名字是她的,她与沈皓明还不能登记。必须要使自己恢复单身身份才能再结婚。

自己与沈皓明真心相爱不能结婚,而与肖克群毫无感情,反而莫名其妙地“结婚”一年。民政局明知这是“错婚”,还要维持下去。这种旷世奇闻竟然发生在自己身上,两次登记结婚不成的周芙芬觉得自己太冤了。在接下来的日子,她多次走访当地的司法部门和民政局,但问题一直不能解决。周芙芬心想,既然民政局不能撤销婚姻登记,那么,现在我与姐夫先离婚,然而再与男友结婚总行了吧。

一气之下,周芙芬就将肖克群到法院,要求与他离婚。然而,令周芙芬哭笑不得的是,法院的办案人员认为,周芙芬与肖克群不存在事实婚姻,她是非婚姻当事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她不能与肖克群离婚。最可行的办法是,民政局撤销周芙芳以妹妹的名义办理的结婚登记。民政局工作人员说不能撤销,但法院办案人员说应该撤销,周芙芬不知该听谁的?

千里寻夫为离婚,

“躲猫猫”躲掉了姐妹情

周芙芬又带着法院的观点再次来到民政局。但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翻开婚姻条例给她看:2003年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以欺诈手段取得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可以予以撤销,但是,2004年后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又将此规定取消了。因此,按照现行婚姻条例规定,即使周芙芳是用欺诈手段骗取了结婚登记,这种婚姻登记也不能撤销。这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周芙芬只好又带着民政局的意见来到法院。

一位法官指点她说:“现在唯一可以肯定的是,你可先以姓名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讼!”然而,周芙芳是自己的亲姐姐,周芙芬不想把事情做得这么绝,只好再来求民政局。民政局工作人员对周芙芬说:“你跟姐姐好好商量,只要周芙芳和她丈夫拿出以你的名义办理的结婚证,回来办理离婚手续,恢复你的未婚身份,你就可以结婚了!”周芙芬认为,这事姐姐姐夫应该会答应的。就给姐姐姐夫打电话,请他们回来离婚。

但姐夫说,他办理这次结婚登记花了3万元钱,要他回来离婚可以,周芙芬得支付他3万元的损失费,否则,他就不回来离婚。周芙芬就生气了:“明明是你们害得我不能结婚,我还没有向你们索要赔偿,你们反倒向我要起赔偿来,这是哪来的道理?!”周芙芬觉得与姐夫无法理论,便打电话向姐姐求情。可姐姐一听是妹妹的声音,就马上关机了。

5月22日,周芙芬只好坐火车来到义乌寻找姐姐,希望姐姐看在姐妹的情分上,放她一马。一来到义乌,周芙芬就给姐姐打电话,但周芙芳一听是她的声音就关机。周芙芬只好找到姐姐去年打工的服装厂,该服装厂的人告诉她,周芙芳早已经离开了。

姐姐离开服装厂了,周芙芬站在大街上茫然不知所措,只好不停地拨打姐姐的电话,然而姐姐的手机一直关机。无奈之下,周芙芬就给当地《浙中新报》记者打电话,诉说了自己的苦恼,报社为此刊登了文章帮助她寻找姐姐,但一直杳无音信。明知29岁的妹妹在急着登记结婚,周芙芳为何与妹妹玩起了“躲猫猫”呢?周芙芬和她的父母亲开始反思。

周芙芳1975年出生,16岁那年外出打工学缝纫,20岁时认识了比自己小两岁的工友肖克群,两人开始恋爱。三年后,两人打算结婚,就双双来到周芙芳家拿户口簿打结婚证。然而,肖克群平时喜欢,周芙芳父母担心女儿跟了他吃苦,就不同意这门婚事。但周芙芳跟男友感情很深,发誓非肖克群不嫁,父母也只好让步,不过他们向肖克群提出:“你要娶我女儿可以,得先交16000元彩礼!”

周芙芳父母一生只生了3个女儿,没有生儿子。三个女儿以后都要嫁人,父母亲就想趁女儿出嫁时收一笔“彩礼”以备养老。然而,肖克群家在农村,父母都是农民,没有多少积蓄,自己在外打工,也没有存款。无奈之下,1997年春节,肖克群和周芙芳只按农村风俗办理了结婚仪式,一直没打结婚证。从此,虽然周芙芳肖克群还与父母保持着亲戚关系,但他们面和心不和。

2007年夏天,周芙芳夫妻俩10岁的女儿在玩水时不小心溺水身亡,夫妻俩决定再生一胎。周芙芳怀上二胎后,夫妻俩就为胎儿办出生证。然而,计生办规定,夫妻俩必须持有结婚证,才能办理出生证。如果将来孩子没有出生证出生了,在当地就上不了户口,计生办还得罚款。

肖克群知道,当年彩礼的事得罪了岳父母,直接去拿户口簿他们肯定不给,决定采取一种迂回的办法。2008年春节,周芙芳回了趟娘家,她告诉母亲,村里办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需要她的户口簿。母亲信以为真,虽然对女婿有意见,但女儿毕竟是自己生的,考虑到女儿的切身利益,母亲便将家里的户口簿给了女儿。

可周芙芳将户口簿拿回家一看就傻了眼,户口簿上自己的婚姻信息一栏里竟然盖上了两个大红字――“已婚”。周芙芳知道,“已婚”登记结婚肯定有困难。自己一直没有登记结婚,怎么就“已婚”了呢?周芙芳百思不解。可看到妹妹周芙芬婚姻信息一栏里“未婚”两个字,她仿佛明白了其中的原因。周芙芬2002年已经结过婚了,按她的理解,婚姻信息栏应该是“已婚”,周芙芳猜测,要么是妹妹结婚时盗用了她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要么是父母亲在户口簿上做了手脚。

状告姐夫,

亲情受伤爱情已走远

周芙芳好不容易将户口簿骗到手了,可自己却结不成婚,夫妻俩便整天盯着户口簿发呆。忽然,周芙芬婚姻信息一栏“未婚”二字,让周芙芳眼前一亮:既然妹妹盗用我的身份信息在先,我何不也盗用她一回?!何况这也是父母亲扣发户口簿的后遗症,妹妹今后结不成婚,要怪也只能怪父母亲。结果,夫妻俩一拍即合。周芙芳便拿着户口簿,到当地派出所以周芙芬的名字办理了一张临时身份证。

2008年3月4日,夫妻俩拿着户口簿来到市民政局,顺利地以妹妹的名义办理了结婚证。并且一不做二不休,将周芙芬的户口迁到肖克群户口所在地名口镇。登记结婚后,周芙芳顺利地办理了胎儿出生证,2008年下半年生下了一个儿子。夫妻俩算是遂了心愿,可把妹妹周芙芬却害苦了。2009年2月,周芙芳一接到妹妹的电话,就知道东窗事发了,但她一直回避。

周芙芳没想到,她的回避反而招来更大的麻烦,看到《浙中新报》关于她盗用妹妹身份信息结婚的报道,夫妻俩觉得他们的脸被妹妹丢尽了。当周芙芬到义乌寻找夫妻俩时,夫妻俩干脆不接她的电话,跟她玩起了“躲猫猫”。姐姐姐夫的冷漠,把周芙芬推向了绝望的境地。为了说服民政局撤销自己与肖克群的错婚,周芙芬找到了市司法工作人员徐振宇。

周芙芬向徐振宇吐露自己遭遇的伤心事,及法律上的难题。徐振宇同情周芙芬的遭遇,通过多方咨询了解认为,该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暴露了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的漏洞。然而,对于错误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本不需要什么规定,作为民政部门就应该有错必纠。

然而,民政局还是坚称他们没有错,周芙芬与肖克群的登记结婚不能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周芙芬向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民政局不作为。得知周芙芬告状,民政局很无奈。考虑到周芙芬的诉求,是为了最终解除与肖克群婚姻关系的无奈之举,市法院同意受理了周芙芬诉肖克群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至此,周芙芬才撤销了对民政局的诉讼。

周芙芬在离婚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定她与肖克群的婚姻无效,并赔偿她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0000元。2009年9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周芙芬与姐夫离婚一案。周芙芳觉得无法面对妹妹和父母,没有到庭。在法庭上,肖克群承认盗用了周芙芬的身份信息与周芙芳结婚,但他辩称,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怀疑周芙芬盗用姐姐周芙芳身份信息结婚在先。

面对姐姐姐夫的怀疑,周芙芬回答说:“我自己有身份证,结婚时也到了法定年龄,为什么要盗用姐姐的呢?如果你们怀疑我盗用了姐姐的身份信息结婚,民政局是有档案的,你们可以去查!”然而,肖克群早就查过了,民政局电脑备案是从2003年才开始的,周芙芬是2002年结婚的,当时的信息查询不到。

而对户口簿上周芙芳婚姻信息栏为何出现“已婚”,父亲周樟明是这样解释的:“2007年村里对户口簿进行了更新,当时,周芙芳尽管没有登记结婚,但事实上已经结婚了,而且女儿都快10岁了,可能是工作人员误以为她已经登记结婚了,便盖上了‘已婚’二字。”而周芙芬户口簿的婚姻信息栏上的“未婚”,是她离婚后,2007年给女儿上户口时改过来的。

至此,肖克群和他的法律人才不得不说出了心里话:1997年,周芙芳与肖克群在外打工时真心相爱,但他们的爱情遭到了父母亲的反对,父母以巨额“礼金”加以刁难,并扣留户口簿,不让周芙芳与肖克群结婚。致使两人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如今,出现“冒名登记”事实,完全是父母干涉女儿婚姻自由所导致的恶果。

由于婚姻法对冒名结婚,违反形式要件的婚姻未作规定,法官吴浩润在审理案件时也犯难了。他查阅了大量资料后认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四项适合本案。2009年9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周芙芳冒用周芙芬名义与肖克群结婚登记无效。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周芙芬来到名口镇将自己的户口迁回了南湖镇。周芙芬想结婚,却因姐姐冒名结婚而没有结成;周芙芳结婚了,却因为妹妹要结婚而无效。就因这场官司,姐妹俩几乎花了一年的时间,身为同胞姐妹,因为婚姻的结与离而对簿公堂,相煎何急!这又是怎样一种姐妹情呢?消息传开后,江西民众一片哗然。

虽然恢复了自由身,然而,周芙芬发现,男友来找她的次数越来越少了。2009年10月初,当周芙芬打电话将自己胜诉的消息告诉男友,他们终于可以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时,男友却说出了这样一句令周芙芬伤心欲绝的话:“时间拖得太久了,我们还是分手吧……”

其实,早从第一次登记结婚时男友怀疑的眼神里,周芙芬似乎预见到了爱情的结局。随着周芙芬与姐夫离婚官司的一波三折,周芙芬已经成了江西的新闻人物,她的隐私已经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笑谈。娶这样的女人为妻无疑需要勇气。沈皓明选择与周芙芬分手,与其说没有了爱情的耐心,倒不如说是缺少了爱的勇气。假如姐姐周芙芳得知了妹妹与男友分手的消息,她又该作何感想呢?

如今,周芙芳34岁了,周芙芬也29岁了,两个女儿一个结婚12年了却没有结婚证,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个有男友了却因一份假结婚证而分手。周樟明夫妻只能是长吁短叹……

第3篇:结婚三周年范文

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教师婚假申请书,更多婚假申请书请点击“婚假申请”查看。

婚假申请书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我是_______学院的教师______,本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举行结婚典礼。根据国家及单位的相关规定,本人可申请15天婚假。请假(时间)从_______到_______,请假期间有效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婚假包括周六和周日么婚假是包括周末的。

休假期限包括每周的公休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年休假与产假、婚假、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分别计算。 婚假以连续请假为原则。

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期,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拓展资料:

[1980]劳总薪字29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通知》仍然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劳总薪字29号)

职工结婚可享受的待遇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_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第4篇:结婚三周年范文

20xx年劳动法关于婚假的规定最新消息

劳动法有关婚假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各地区婚假规定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即[1980]劳总薪字29号文件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xx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婚假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5篇:结婚三周年范文

    从各地现有的各种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来看,关于结婚年龄,各自治地方均规定:“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同时,各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也略有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在“补充规定”中既规定结婚年龄,又明确提出提倡晚婚。这是多数自治地方的做法。例如:1982年施行的《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自1984年1月起试行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1985年批准试行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试行)》也规定:“提倡晚婚晚育”。

    第二类是只规定结婚年龄,而考虑到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未明确提出晚婚,如1989年施行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就只规定了婚龄。

第6篇:结婚三周年范文

范文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出生年月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现年____岁。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婚假的规定,属于____(晚、非晚、)婚 ,可享受____天婚假(包括双休日)。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假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目前的工作已安排交接完毕 ,请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

X年X月X日

范文二:

尊敬的领导:

由于婚期已近,我和未婚妻的结婚吉日择于20XX年X月X日(农历 正月初六),现特向领导请假,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期间需准备结婚事宜,望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范文三:

尊敬的领导:

本人定于2年月日结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天婚假,现申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休婚假,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

X年X月X日

范文四: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属于晚婚,根据国家及单位的相关规定,本人可申请**天婚假。现特向领导申请休婚假,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共计**天,请予以审批。

申请人:

部门领导:

单位领导:

X年X月X日

范文五: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计15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

X年X月X日

范文六:

尊敬的局领导:

本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结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可享受3天婚假。另外,由于我目前已27岁,属晚婚,可额外享受20天晚婚假。现申请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注:共23天)休婚假,特此申请,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X年X月X日

附加:2019最新国家法定婚假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2019最新国家法定婚假规定。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二婚婚假规定

二婚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2019年二婚婚假规定如下:

一、享受二婚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婚假天数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正常情况下,婚假最长三天,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晚婚晚育奖励

(一)晚婚奖励政策

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2、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二)晚育奖励政策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婚假工资如何计算

不少单位对婚假的时间和婚假的工资支付有自己的土政策,因此不少网民询问,国家和上海市对此是否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单位的土政策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个规章制度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对职工并没有约束作用。如果单位硬要按土政策办事,由此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但是上海市从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对这个问题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婚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这样的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第7篇:结婚三周年范文

[论文关键词]婚龄 古代婚龄制度 《婚姻法》法定婚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是由于无数家庭的存在才构成我们的社会。婚姻家庭制度不仅关系到每个人的幸福生活,更涉及到社会稳定和人类发展。婚姻的缔结是婚姻家庭的开始,婚龄则决定着当事人是否有资格拿到婚姻这座围城的“入场券”。在古代,统治者十分注重法律对于婚姻家庭的调整,对婚龄进行规定。这些规定对我们今天思考《婚姻法》中婚龄的规定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古代的婚龄制度

(一)古代婚龄制度概况

古人非常重视婚姻,《礼记·昏义》中所谓:“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示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因此,婚姻家庭制度构成了古代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包括婚姻的缔结、婚姻的权利义务、婚姻的解除等。其中,婚龄是当事人缔结婚姻的最低年龄要求,作为婚姻缔结的法定条件被规定。

西周至秦朝,较少出现国家强制规定婚龄。对于周代的婚龄,古今学者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是对“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这是西周普遍的婚龄,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解释是该规定为婚龄的最高限制。春秋时期儒家、墨家和法家对婚龄有着不同的看法。孔子曰:“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主张男二十、女十五是结婚的最佳状态,墨子和韩非子则主张此年龄之前就必须婚嫁。这一时期首次出现了统治者为政治需要通过法令强行规定婚龄,越王勾践主张“男子二十不娶,女子十七不嫁,要罪其父母。”秦朝对婚龄没有明确规定,至于结婚年龄则以女子的身高有无六尺为标准,但可以推测秦国应该适用法家的政治主张,推行早婚。

从汉代开始,关于婚龄的立法频繁出现。汉代法律对男女婚龄没有明确规定,但汉代在有关赋税的立法中却直接涉及到了婚龄问题。《汉书·惠帝纪》中:“(六年冬)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可以看出汉代女子的婚龄应该是十五岁左右。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政权不稳定,国家迫切需要降低婚龄增加人口,因此强制早婚的法律不断重复出现。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所诏令:“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该规定指出这个年龄允许婚嫁。

宋初承袭唐制,仍然规定婚龄为男十五、女十三。北宋年间,司马光认为“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丧,皆可成婚。”此学说得到南宋理学家们的承认,朱熹在《家礼》中采纳此说。嘉定年间用法令的形式确定该婚龄,形成了普遍的男十六、女十四的模式,一直延续影响到明、清两代。

(二)古代婚龄制度存在原因

古代的早婚政策之所以能够存在,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方面,自然灾害频发,战争连连,天灾人祸使得人口数量大大减少;另一方面,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力水平低下,在无法增加生产资料提高生产力的情况下只有依靠增加劳动力;另外,受封建宗法制度中家族观念的影响,人们都把人丁兴旺看成是一个家庭繁荣兴旺的重要标志。因此,虽然反对早婚,号召提高婚龄的声音在整个古代中国络绎不绝,但是出于人口、赋税摇役、家族观念的需要,一直没有提高婚龄。

二、《婚姻法》对婚龄的规定及其依据

(一)《婚姻法》对婚龄的规定

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这较民国时期,民法亲属编第980条规定:“男未满18,女不满16,不得结婚。”提高了2岁。1980年我国《婚姻法》修改又将法定婚龄提高了2岁,《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该规定一直适用至今。

(二)《婚姻法》对婚龄规定的依据

一般而言,结婚年龄必须受到以下两种因素的制约:一种是自然因素,即人的身心发育程度,包括一定的地理、气候的影响;另一种是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人口状况和人口政策,对婚龄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在1980年确定婚龄标准主要是基于控制人口增长的人口政策考虑。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对于生育和人口增长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到“大跃进”以及随后的大饥荒年代,在极左思想和浮夸作风的影响下,人们认为“人多力量大”。“文革”时期,阶级斗争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人口增长陷入盲目发展。到文革结束,我国人口已经由5亿增加到8亿,人口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1980年《婚姻法》将法定婚龄提高了2岁,并且将计划生育写入法律。

不可否认,法定婚龄的提高和计划生育的实施对控制人口增长的巨大作用。从理论上分析,婚龄限定了结婚的最低年龄,100年内将减少一代人。实践上来看,婚龄的规定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通过婚姻登记制度对婚龄进行审查,保证了法定婚龄的实施。根据社会调查结果,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增长率持续减缓,30年间人口增长了5亿,中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比重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自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实施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种种社会现象和问题的产生引发了对我国法定婚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思考。我们并不是主张回到古代社会的早婚制度中,但是对古代婚龄制度的考量有利于我们对《婚姻法》中法定婚龄规定的思考。

三、《婚姻法》有关婚龄规定的反思

(一)《婚姻法》中婚龄规定的思考

首先,现行婚龄的确定考虑了较多的社会因素,尤其是政策性因素,对于基础的自然因素考量不足。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气候类型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如果人的性格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产生极大差异的话,那么法律就应当与这些感情和性格的差异有联系。”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更多地关注自然因素,包括特定的地理条件、气候环境、人的生长发育规律等。一般来说,女子14岁左右,男子16岁左右发育就已基本成熟,开始具有生殖能力。此时,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下,不论男女都会产生择偶同居的生理需求和成家立业的心理需要,这是自然规律所决定的,应当作为确定婚龄的基础性因素。1980年《婚姻法》婚龄的确定是由于当时人口激增,急需控制人口数量,而忽略了其他因素。3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等,我国居民的身心发育成熟年龄较之前大为提前。所以,人为地提高婚龄、限制结婚违背了人类生长发育的基本规律和人们的自然需求,是不合理的。

其次,我国《宪法》第32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人生而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其核心是自由和平等,而对于自由和平等的限制必须有充分且合理的理由。现阶段,控制人口数量、发展经济需要、维护社会稳定等都无法充分证明对于婚龄过高限制的合理性。同时,《民法》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此可见,我们承认18周岁以上公民的心智发育程度已经完全满足正常社会生活的要求,这里行为能力应当包括参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事务的能力,大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小到去商店购物缔结合同,理所应当的包括参与婚姻家庭生活的能力,而我国的法定婚龄不仅没有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反而远远高于该年龄。彼得·斯坦曾说:“作为法律的首要目的的,恰是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三个基本价值”。

再次,从社会效果进行分析。提高婚龄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晚婚晚育,控制人口数量。其逻辑基础是:提高婚龄人们晚婚人们晚育人口数量得到控制,这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但该立论基础存在着严重问题,也即前条件与后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更无法从提高婚龄中得到人口数量控制的结论。相反,过高的婚龄限制引起了更多的社会问题。近些年,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高度集中到城市中,但农村人口仍然占据了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很多农村青年较早辍学外出打工,20岁甚至不到20岁家里就会张罗着结婚,由于未达年龄不能进行结婚登记,很多人选择了同居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领取结婚证,“在有些农村,结婚不登记的达结婚数的70%~80%,而在一些边远地区,甚至高达结婚数的90%以上。”一旦感情破裂出现纠纷,涉及关系非常复杂,根据《婚姻法》规定,同居关系不被法律认可,同居期间财产关系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亲子关系比照婚生子女处理。一旦同居关系终止,当事人就陷入“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困境,这对女性以及非婚生子女的伤害尤其严重。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秩序,定纷止争,如果当事人绕法律而行,或者法律本身引发了更多的纠纷,那我们就需要对法律进行反思。同时,法律的价值即公平和正义,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对公平的理解不仅仅限于对不同的人给与同样对待实现形式上的公平,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的人给与不同对待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民法的人文关怀。因此,改变对婚龄的过高限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可以减少现实生活中的纠纷,为女性和非婚生子女等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对婚龄的规定属于世界最高的,男22岁,女20岁。最低的有阿根廷、西班牙、希腊等国为男14岁,女12岁;大多采用男女各18岁,如德国、意大利、蒙古、秘鲁、英国、俄罗斯、美国。日本、荷兰等部分国家或地区规定男子年满18岁、女子年满16岁。虽然,婚龄的规定与一个国家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密切相关,但在国际交往日益密切的情况下,我国在确定婚龄的时候也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力求减少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冲突,促进国际交往的顺利进行。

(二)对《婚姻法》第6条的修改意见

第8篇:结婚三周年范文

2009年的第一天,阳光穿透纱帘一点一点地在木地板上爬行,今天不用上班,可我7最还是照例醒来。于是我起床,打算找出多年前那套手工咖啡工具好好地开始一个超小资的上午翻翻找找中吵醒了还在床上做猪的周先生,这个出了这个门就精明能干的男人在家里和一只能吃能睡毫无品位的猪没有什么两样,周先生嘀咕着说,你就不能在假期的时候消停一会儿?

周先生责怪完我继续睡,我盘腿坐在阳光飘窗前煮我的手磨咖啡在我煮好第一杯咖啡的时候,楼下有一队花车经过,不是宝马便是奔驰,悍马压阵好不气势,不知是哪个女人幸运地风光出嫁,嫁了以后好不好不得而知,可是,人家那个男人毕竟愿意娶了。

周先生终于起床:我饿了,早餐呢?我指指咖啡,周先生一脸不满:这算什么早餐?我于是发了了火:我是你什么人?凭什么要我给你做早餐?周先生倒不和我吵,他不作声,转身进厨房煎蛋去了,留我独自在阳光下把一肚子委屈硬生生地吞回去。

好吧,之前,只靠爱情同居而拒绝结婚这句话是我说的。可问题是,女人说的话能算数吗?特别是关于结婚还是不结婚这种话,女人说了等于放屁。二字开头的年龄已经离我远去了,我是熟女熟到透,恨嫁恨到头。

同样是小三

假期结束,进公司才坐定,助理Echo就一手端着咖啡,一手拿着一张红闪闪的结婚请帖过来了:人事部美女优优的结婚请帖。5年小三终于转正啦,就看不惯她那得意样!

我脸一沉:Echo,做事吧。

Echo讪讪地出去了,我看着那张红闪闪的婚帖,眼红得快要死掉。人事部美女优优,比我小3岁,28岁,听说也是一个为了爱情不顾一切的人物,才大学毕业就爱上一个30多岁的男人。那边老婆不肯离婚,她竟然一等就是5年,这才修得了正果,听她讲,婚后是要辞职做全职太太的,每天美容逛街,多么美好的生活。

我嫉妒她,她的境遇,与我何其相似,凭什么她5年就修得了正果,而我都8年了还在同居女友这四个字上打转?我连优优都不如。这个认知令我沮丧无比。

关于结婚,周先生这样回答我:她不愿意签离婚书我有什么办法?再说了,每天和我在一起过日子的是你而不是她,你有什么不满意?

男人的逻辑,真是叫人哭笑皆非,我只不过是想在32岁前嫁出去,或者还可以在35岁变成高龄产妇之前生个孩子,我只不过也是一个想转正的小三。我有什么错?好吧,既然周先生不肯给我一个婚姻,我只好找别人要。

人生不如意十成十

华尔是我在参加视频相亲时认识的男人。

准确一点说,除了年轻一点,华尔的条件比起周先生来实在差了太多。可是,我见惯了周先生在家里褪去精英男这层皮之后的样子。便觉得男人不外如此。不管华尔有多不好,有一点总是好的,他觉得我有女人味,说过如果我愿意,立即可以和我去登记。

人生事不如意十之八九,我呢,事不如意十成十,同一个餐厅,我瞒着周先生约会别的男人,周先生则瞒着我和分居的妻子见面。周先生去见老婆没有什么错,错的是周先生为老婆拉椅子的表情,要有多谄媚就有多谄媚。

我强忍着冲上去给道貌岸然的周先生一记大耳光的冲动,转身离开。周先生没有看到我。即便周先生看到我,我又有什么资格生气?我暗恋他两年,等他分居等了两年,正式同居也已经4年,我是一个如此渴望转正却8年止步不前的小三,我有什么资格生气?

华尔说:现在不离婚娶你的男人,永远不会离婚娶你。难道你要永远这样下去吗?

我恶毒地说:你愿意娶我,也不过是因为我经济独立思想独立,我若要你养活,你还愿意娶我吗?

华尔有点恼羞成怒的沉默:我至少不会不离婚还和你同居吧?

除了年龄,什么都往下掉

和华尔不欢而散后在街上乱逛,被一个女孩拉住:小姐,来练瑜珈吧,免费体验一下,瑜珈可以让女人更年轻。

我从不理这些人,可是,我进去了。因为我看见旁边另一个小姑娘拉住的一个女人也进去了。那个女人,是周先生的太太。

周太太看起来心情很不错,我有时候不太明白这个女人,为何最近看到她都觉得她的心情很好,她的老公在和我同居日夜厮守,她只守着那个我很想要却得不到的名分,为何还活得这样开心?

周太太脸上皱纹比我多,可身体却比我柔软舒展,教练表扬她很软批评我很硬,从瑜珈教室出来,我恶狠狠地拐进商场,然后以恶狠狠的姿态买了三套塑身内衣。我胸部比较丰满。过了30岁之后,我才知道,丰满是可怕的。我的胸,我的臀,我的肩膀脸颊,几乎都被我丰满的脂肪脱开着使劲儿向下生长,不管我多么不愿意,靠穿塑身衣维持身体挺拔的日子越来越多。青春是多么易逝的东西,不管我多么用功地保养自己,过了30岁的士人,除了年龄,什么都在往下掉,区别只是,幸福的女人掉得慢一点,而不幸福的女人,比如我,因为情绪的低落,则掉得快一点。

贪不了一份婚姻

周六,接到老妈的电话,叫我今年无论如何也要带周先生回去见见亲戚,以免所有亲戚都因为没有见过我的男友而认为我已经成为老姑婆。最后,老妈小心翼翼地问了一句:你们该办婚礼了吧?我可怜的妈妈,她容忍了我爱上一个已婚男人,又容忍我等这个男人离婚,还要继续容忍我和这个男人同居不婚。一切皆因,她是多么爱我这个任性自我的女儿。

我翻身趴到身边的周先生身上,手直截了当地往下滑去,他醒得很快,笑嘻嘻地笑:又想干什么?

我想说,我想和你结婚。可是我什么也没有说,我只是闭着眼睛吻他,好让泪水不要掉下来。

周先生不愿意和我结婚,可是,他还是很愿意卖力地在床上讨好我的。贪不了一份婚姻,我只好贪一份欢情。

太爱还是太不爱

下午,在优优的婚礼上,我又遇见了华尔,我没过去打招呼。32岁的我,正为一段想结而不得的婚而郁结,而才30岁的华尔,稍微收拾收拾,还是一个魅力四射的单身男。当着在场很多女人的闪闪目光,华尔走过来,以几乎贴着我的耳朵的姿势问我明天有没有空。尽管知道这只是这男人讨好我的表面功夫,可我的虚荣仍升腾而起。

晚上,我把华尔说成旧情人,说他最近发达了,还约了我,周先生仍面对电脑,看也不看我一眼:你想就去呗,你又不是我老婆。

我“啪”地关掉电视:去就去。

基于酒后乱性,我并不想喝那么多酒,但是,为了忘掉周先生那句你又不是我老婆,我喝了一杯又一杯。醒眼陇中,看到目光闪着怜悯的华尔不断地把我的酒杯夺下来,我伸手扯住他的领带:带我去开房。

周先生真厉害,他成功地把我逼到了华尔的床上,华尔年轻的身体勇猛无比。他说:其实你真的没有必要非嫁给他不可,嫁给我就不错。

我说,华尔你明知我是周先生的情人还想和我结婚,你是太爱我还是不爱我?

华尔沉默良久,才轻轻地说:也许我只是太爱钱。而你不需要我负担太多。

华尔真诚实。可是我并不喜欢。

每一个女人都爱过一个混蛋

我说:我和别人上床了。

周先生看着报纸回答我:嗯,你也应该结婚了。

你为什么不和我结婚?

她不愿意签离婚书,而我不能再耗费你的青春了。

我把一支录音笔轻轻地放在他面前:给你30分钟考虑,要么和我结婚,要么给我滚。

录音笔里有两段录音,一段是在瑜珈教室里我和所谓的周太太的谈话,我对周太太说,这么多年我一直是她和周先生之间的第三者,很对不起,我愿意退出,希望你和周先生幸福。而周太太却气定神闲类似嘲弄地告诉我:看来,周先生这个自私男人的本性半点没改,我7年前就已经和他签了离婚书,他竟没有告诉你?

而另一段,则来自于华尔:其实,我是周先生请来的一个职业公关,嗯,也叫职业狐狸精,就是,专门去勾引想分手卸不好意思说的男人的女友或者老婆的。周先生害怕婚姻,却不敢跟你说分手,所以找了我。我是第一次做这种事,觉得真没有意思。不过,跟你说了这番话后,我以后也再不能在这行混了。你人挺好的,周先生虽然并不坏,可他这样对你,实在是个混蛋。

有一句话说,每一个女人,都爱过一个混蛋。

我爱的混蛋周先生,在一个小时之后,悄悄地放下报纸。打开门,走出了我的房子。我为他等了八年,我为他温柔贤淑,我为他宽容理智,我为他知性优雅,只换来了这个沉默的结局。

豪赌第二次

华尔是在年前陪我飞回老妈家的飞机上向我求婚的,他的求婚宣言讲得很长,大意无非是因为金融危机,他的小公司破产,他现在实在没有什么钱,并且还走过一段不太光明正大的路,可是他见我的第一眼就觉得我是一个好女人,而如果我同意一下飞机就和他去登记,然后一起欢欢喜喜地回家,以后,无论如何他都会为我们的未来努力拼搏,希望我能给他一个幸福的机会。

第9篇:结婚三周年范文

口头遗嘱还有效吗

去年8月,我父亲突发脑梗塞,被邻居送往医院抢救。当时父亲病危,他当着邻居夫妇和3名医护人员的面,说如果他去世,则他那套80平方米的住房由我继承。后来,经医生全力抢救,父亲转危为安,两周后出院。今年5月,父亲再次因脑梗塞被送到医院抢救,因医治无效不幸离世。在协商父亲的遗产继承时,我与哥姐发生了争执。我认为应按照父亲的口头遗嘱,继承他的房产,哥姐却认为父亲的口头遗嘱无效。请问,谁的说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继承。但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不一定都有效,尤其是口头遗嘱,它容易被篡改和伪造,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容易产生纠纷,故法律对口头遗嘱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生效条件。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条件有三:一、必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二、必须有两名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三、口头遗嘱订立后,危急情况没有解除(即遗嘱人死亡),或者虽然解除了危急情况,但遗嘱人没有能力用录音或者书面的形式再立遗嘱。

你父亲去年8月病危时口述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当时也有5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该份口头遗嘱在当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你父亲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所立的口头遗嘱生效,80平方米的房产由你继承。

但是,你父亲经抢救脱险,通过一段时间治疗后病情好转并出院,这表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已不复存在。如果老人出院后已经丧失了立遗嘱的能力,那么该份口头遗嘱继续有效;如果老人出院后完全有条件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再立遗嘱,那么这份口头遗嘱则失效。你的情况显然属于后一种,因此可以认定你父亲在第一次病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你不能以该口头遗嘱为依据,主张继承全部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相应的份额。

婚姻无效情形已消失,

再诉婚姻无效能否被支持

2007年,我与谢刚结婚。当时我刚满18周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谢刚通过关系将我户口簿上的年龄改为20周岁,双方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08年生育一子。去年以来,我和谢刚感情不和,常常发生争吵,我提出离婚,但谢刚坚决不同意。请问,我能否以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我们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