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无抵押贷款范文

无抵押贷款精选(九篇)

无抵押贷款

第1篇:无抵押贷款范文

无抵押小额贷款,即小额信用贷款,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无抵押小额贷款,金额一般为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

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

向银行申请个人无抵押小额贷款前,借款人需要了解贷款产品,要看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一般来说,个人无抵押小额贷款不需要抵押,但是借款人的年龄、信用,以及工作、收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无抵押贷款范文

线上很多贷款口子都没有地区限制的,也没有抵押或担保,门槛都比较低,你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一家平台进行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姓名、所绑银行卡持有人姓名、手机实名认证的姓名必须保持一致,很多口子甚至对手机实名制的时间有一定的要求,比如要求实名制手机号至少使用6个月以上。如,功夫贷、百度有钱花、行动时贷、我来贷等平台,这些贷款平台的申请额度都比较高。

任意消费广告应急通道快速到账!

很多银行现在都有个人无抵押贷款业务,只要你符合银行贷款的条件就可以申请,若向银行申请有困难,或不满足银行的条件,可以考虑网上贷款平台,现在有很多无抵押的线上贷款产品,因为是网上申请,所以基本上都不会限制地区,比如人人贷、玖富万卡、贝勒爷、功夫贷等等,申请时可能只需要你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还有些平台会查你的征信情况,申请门槛都很低的,并且放款速度也快,有些平台最快能当天到账,很方便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无抵押贷款范文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分院,内蒙古自治区法院,北京、天津市法院,河北、山西省人民法院:

兹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第六办公厅1954年9月3日复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私营企业破产后偿还无抵押品的银行贷款的程序问题的公函原文转发你们,供作你们处理此类问题时的参考。

附: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私营企业破产后偿还无抵押品的银行贷款的程序问题的公函(54)财经财(财)字第131号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你院法总字第197号函收悉。本委1953年财经丑字第247号电关于私营企业破产后偿还债务的规定中,对无抵押品的银行贷款的偿还程序,应解释为仅次于税款之后受偿“五反”退补、定金退款、及其他债务(包括原规定中第一项办法偿还工资之后之其余欠资),则应于偿还银行贷款后,根据具体情况在余资中处理。

此复1954年9月3日

第4篇:无抵押贷款范文

一、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规定对抵押的登记部门确认不统一,致使银行无所适从

如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联合签发的《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而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某省分行联合签发的《关于对机构贷款业务相关的抵押物进行登记的通知》中却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以动产和厂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登记机关。

另外,由于没有在各抵押登记部门之间建立起必要的沟通制度,导致了债务人重复抵押登记,骗取贷款人资金,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的发生,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乱和纠纷。如某债务人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向贷款人甲银行作抵押,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此后此债务人在同一片土地上建筑房产,待办理合法的产权证后,又用房产向贷款人乙银行作抵押,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这就发生了债务人重复抵押,债权人权利发生冲突的问题。这便是由于登记机关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缺乏相互间联系而造成的不应有的结果。

(二)法定登记部门对有些贷款抵押物未开办登记业务

《担保法》规定,以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登记。在实际工作中,当事人虽经多次与林业局、车辆管理机关等进行联系,但有些部门一直不同意开展该项登记业务,使得银行部门抵押物无法登记。

(三)有些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难度较大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企业资产由于上的种种原因,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无产权证书,无法办理登记;二是有的抵押物估价难度较大,若找专门评估机构,费用较高,抵押人负担过重,登记积极性不高。

(四)抵押权的实现难度较大

《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很多抵押物没有统一的估价标准,有关部门对抵押物估价偏高,致使借款以物抵债后银行蒙受重大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缺少规范的拍卖、变卖市场,即使有拍卖市场,也因基层市场不健全,拍卖抵押物难度大,银行难以及时实现处置权。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下列几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尽快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担保法》尽管为担保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本身并非包罗万象,它的贯彻实施,需要相应的配套法规,以便在实践中操作。应尽快制定《信贷法》,中国人民银行亦应根据《担保法》的总体原则和有关精神制定具体的担保贷款的规章。第二,应建立健全必要的抵押登记机构,消除抵押部门不统一的状况,或至少应在各登记部门之间建立相应的沟通制度,制定相应的办法、制度,逐步规范抵押登记,使办理登记有章可循、畅通无阻,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及时地掌握抵押物登记的情况,堵住漏洞,防止债务人重复抵押,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建立规范的市场体系,健全抵押物拍卖市场,以使抵押权及时变现,使贷款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从而保护贷款的安全性。

二、关于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效力及整体抵押的效力

实践中往往存在着一项财产抵押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的情形。这类抵押通常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抵押人使用同一标的物分别以其全部价值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抵押的行为,此为重复抵押;另一种则为抵押人使用某一项不宜分割财物设定数个抵押关系,而各抵押关系不重叠,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总计起来不超过该项财物的总价值,此为复合抵押。《担保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这条规定,肯定了复合抵押的效力。但抵押物重复抵押的,应为所禁止,如果债务人就同一财产重复抵押的,债权人应怎样实现自己的权利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先登记优于后登记,登记优于未登记的原则受偿,如果登记时间相同或合同生效时间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在实践中,银行若想避免重复抵押给贷款本金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即使是对法律没有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仍须去当地公证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办理登记后,可以对抗同一物上的其他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顺序在先,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清偿。

有的银行在放贷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义务人抵押其全部的资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3月26日的法复[1994]第2号司法解释中规定:“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因此,当有多个债权人时,不能将其全部的资产设定抵押给银行,信贷部门应注意这一点,以避免抵押合同无效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因为一旦抵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银行就不享有抵押权,债务人到期不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也无法将其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三、抵押人破产时,贷款人应保全自己的权利

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尤其是当抵押人是债务人本人时,那么贷款人应作为债权人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破产债务人对此笔债务不负清偿的义务,因此,贷款人必须在申报期内行使申报的权利,否则就会白白失去此笔贷款。对债务人来讲,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对抵押的财产可以折价或从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设的价款享有优先受让权,从而先于其他债权人实现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综上所述,贷款人在发放了抵押贷款之后,应关注贷款的运作情况,在特殊的情况下,注意运用有关的法律规定,用于保护自己债权或抵押权的实现,保障贷款的安全性,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

:

第5篇:无抵押贷款范文

关键词:以房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老龄化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2.06.010

前言

我国自1999年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需要照料的老人数量剧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截止2011年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人有1.85亿,占总人口的13.7%。退休之后如何养老,如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成为世人越来越关注的话题。

目前,养老金制度是我国老年人应对养老问题的重要形式。但是伴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退休人口与劳动适龄人口的比例迅速提高,1990年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数量与在职职工数量的比例为18.6%,到2010年此比例则提高至32.5%,这种趋势会对养老金的循环带来很大的压力(封进、何立新,2012)。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从1997年起,我国各级财政对养老金的补贴就迅速增加,截止2011年,财政累积补贴金额达到1.2526万亿元,这意味着现在近三分之二的养老保险结余(1.9万亿)来自于财政转移支付。另外,相比于人们退休前的收入,养老金显得微薄了许多。近些年来伴随住房价格的不断上涨和住房资产的不断升值,如今住房已成为城市居民家庭最重要的固定资产。在此情况下,民政部鼓励各地探索“以房养老”等养老新模式,北京、上海、南京、辽宁等地都在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以房养老”试点工作。对于这些“住房富有、现金贫穷”(House Rich and Cash Poor)的老人,能否真的依靠房产帮助安度晚年,就成了摆在大家面前急需回答的问题。

一、“以房养老”的制度背景及内涵

(一)“以房养老”制度提出的背景

“以房养老”制度,其专业名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Housing Reverse Mortgage),俗称“倒按揭”。所谓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指已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老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则依据借款人的年龄、预计寿命、房屋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后,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加上预期房价未来的增值,减去预期折旧,并按借款人的平均寿命计算,将其房屋的价值以一定比例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按月份、年度或者一次性给付的方式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借款人在领取现金的同时,仍可以继续居住在自己的房屋(房屋已抵押,但所有权依然属于借款人),且负责正常的房屋修缮,当借款人住房出售、房主永久搬离或借款人死亡等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成立时,贷款人即可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的房屋拍卖以换取现金,偿还其债权。借款人也可以选择在任何时候自愿偿还所有款项。

住房反向抵押产品的推出,主要是因为大多数老年人退休之后储蓄不足,退休收入较低,随着年龄增加医疗支出则不断增加,而针对老年人的医疗保险费用则相对较高。或者因为人口结构改变,一些老人没有子女或子女没有能力赡养。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房屋富有、现金短缺”的老年人,如果可以通过反向抵押贷款将住房资产转换成现金,在不必搬离现有住房的同时,又可以增加退休收入,用以购买长期照护保险或其他保障,就可以解决退休生活资金短缺的问题从而改善老年生活质量。对老年人而言,住房资产通常占到其财富的60%以上,增加住房资产的流动性,对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价值。Mayer和Simons(1994)研究发现,美国的退休老人通过参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至少可以提高现有生活水平的20%。Kutty(1998)也指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美国可以帮助29%的人脱离贫困线。

(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高风险性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反向”,意即住房资产转换的“反向”,经过反向抵押贷款,最终住房资产的权益由借款人转移到放贷人,所以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也可以称作“住房权益转换抵押贷款”(Home Equity Conversion Mortgage, HECM)。尽管都是抵押贷款,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和一般房屋抵押贷款有本质的区别,这些区别也决定了两者的风险程度具有显著差异。一般房屋抵押贷款是以房屋为抵押物,以贷款购买房屋,是用流动性货币资产来取得非流动性资产(房屋所有权),贷款金额上是“一次给付、分期偿还”;而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则是以已经居住多年的旧房屋的所有权作为抵押物,是用非流动性资产(房屋所有权)来取得可供老年人退休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流动性货币资产,贷款金额上是“分期给付、一次偿还”。另外,一般房屋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按照契约在贷款期间按时偿还贷款,所以贷款金额会随着时间逐步减少;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尽管贷款金额随着时间的增加逐步上升,但借款人对于该房屋拥有全部所有权,只有借款人死亡、永久搬离或者出售抵押的房屋时才丧失所有权,并通过出售住房来偿还贷款。

正是由于反向抵押贷款是“分期给付、一次偿还”,贷款协议抵押品的价值依赖于20年或更长时间后住房的价值,借款时间越长,借款人和放贷人面临的不确定性就越高,所以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明确将反向抵押贷款明确界定为“高风险”行为。

1.借贷人的风险

一方面,对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来说,在贷款期间不用定期偿还贷款,且仍可以保有房屋所有权,继续居住于抵押房屋内;在贷款结束时,即使房屋出售所得之金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放贷机构也没有追索权,这些特点对于退休之后没有足够储蓄或者子女赡养的老人而言,似乎是一种优点大于缺点的理财产品。然而,借款人在实际申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时,可能发现该产品并不如意:

首先,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需要高额的咨询成本和手续费用,交易成本很高。由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往往持续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对于贷款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宏观经济背景、住房质量、贷款期间住房市场的发展情况等,贷款机构都需要向专业咨询公司进行咨询,或需要借助其他金融产品来对冲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的高风险,基于上述开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的手续费往往很高,可以达到住房价值的1%-2%。以美国市场为例,由于风险较高,手续费较贵,美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中最成功的住房权益转换抵押贷款,其手续费就占到房屋价值的2%。加拿大政府也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界定为高风险和无获益性的,所以手续费也非常高。其次,借款人可借金额有限,使得借款人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的兴趣降低。由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还款周期很长,涉及了太多的不确定性;另外,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协议签订后,借款人还可以居住在自己的房屋内(不需要支付租金)。所以从国外经验来看,可贷款额往往不超过住房评估价值的40%,最多不超过60%。

2.放贷人的风险

另一方面,对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中的放贷人来说,由于其所有欠债归还都依赖于未来住房销售时的价值,且对于借款人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所以发放贷款风险非常高。放贷人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第一,临界风险(Crossover Risk)。反向房屋抵押贷款是一种无法行使追索权(non-recourse)的贷款,当房屋出售所得的金额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时,贷款机构亦不能向借款人或其继承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余额。反向房屋抵押贷款于拍卖出售时,有可能低于或者高于贷款本金和利息相加的总金额,如果是低于需要偿还的总金额,就存在所谓的临界风险。第二,房屋价值波动风险。反向房屋抵押贷款和一般房屋贷款不同之处还在于,如果以定期给付的方式领取贷款,贷款金额会随着时间而累积。然而房屋的价值并非随着时间而不断增长,若在房屋拍卖时,赶上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情况,则房屋有可能低于订立契约时贷款机构所预测的价值,若此时没有政府提供保险或者是其他分散风险的方式,则将导致贷款机构蒙受损失。第三,长寿风险。反向房屋抵押贷款可能像保险市场一样面临逆向选择问题。当借款人选择一次性的给付方式,则不存在逆选择情况;但如果借款人选择定期领取给付、且贷款人必须给付到借款人死亡的方式时,就可能存在逆选择问题。若借款人预估自己的健康状况良好,则反向房屋抵押贷款的契约存续期限会比贷款机构预期时间更长,贷款金额随着时间累积,贷款机构会面临借款人长寿风险;与此同时,时间越久,房屋价值偏离预测价值的可能性越大。第四,现金流风险。由于反向抵押贷款中,贷款机构是“分期给付、一次偿还”,贷款机构在住房拍卖之前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这就对贷款机构的现金流管理提出很大的挑战,如果短时间内申请反向抵押贷款的数量大幅增加,会给贷款机构带来巨大的现金流风险。

(三)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实行的制度保障和市场条件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由于其高风险性,在纯市场机制情况下难以推行,它需要政府出面,通过保障制度来降低借款人和放贷人的风险,同时需要借助市场条件来增加借款人和放贷人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中的积极性。从国外经验来看,无论是美国的联邦房屋管理局(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 FHA)还是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都在反向抵押贷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可以说,没有政府的积极撮合和提供担保,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很难成功。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实行,必须具备两个制度条件和两个市场条件,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两个制度条件是无负值权益担保(针对借款人)和权益保护条款(针对放贷人);两个市场条件是低利率和相对稳定的住房价格。具体内容为:

1.保护借款人利益的无负值权益保证(No Negative Equity Guarantee, NNEG)。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种无法行驶追索权的贷款,当房屋出售所得的金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时,贷款机构不能向借款人或者其继承人追索未清偿的贷款余额。无负值权益保证能为借贷者免除日后负债大于房价的忧虑,也不必担心房价波动会影响他们以后的养老生活,而且由政府做主导的保险会让借贷人对住宅反抵押产品更有信心。美国1961年出现第一份住宅反抵押合约,但一直到1989年政府推出无负值权益保证后,住房反抵押市场的发展才开始逐步趋向成熟。

2.降低放贷人风险的住房资产权益保护条款(Equity Protection Option)。反向抵押贷款中的放贷机构,只要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就可以享受房屋变现时以预先设定的金额进行拍卖。如美国政府规定,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中的金额,不可以超过FHA保险的上限。假如借款人的物业最后资不抵债,贷款人的损失将由保险计划承担。这个计划实际上消除了贷款人赔本下限的风险。

3.低利率和相对稳定的住房价格。低利率和相对稳定的住房价格(逐渐上涨的住房价格更好)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实行的市场条件,在这种市场条件下,借款人可以获得更多的借款额,放贷人对未来的住房价值风险相对可控,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更容易达成一致,从而签订反向抵押贷款协议。国际经验表明,在低利率条件下,申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项目数会明显增加。以美国为例,尽管2002年以前已经由美国联邦房屋管理局出面,出台了无负值权益保证条款,通过保险机构或房地美、房利美等带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建立了住房资产权益保护条款,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发展依然比较缓慢。直到2002年以后,在美国银行实行低利率(2%左右)的情况下,反向抵押贷款制度实现了爆发式增长。2001年申请数目只有7781份,2002年上升为13049份,2003年达到18097份,一直发展到2009年的114000多份,7年时间内翻了十倍(NRMLA,2012)。英国的案例更为明显,2002年,英国参与房产价值释放机制(Equity Release Mechanism, ERM)项目有16300(价值6.55亿英镑)项,但由于2003年银行利率降低(只有3.5%),当年参与ERM的项目超过25000(价格超过10亿英镑)项,一年内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项目就增加了53%。到了2007年,随着住房价格涨幅放缓,ERM项目明显减少,因为人们开始担心未来住房价格能否继续上涨。

二、中国开展“以房养老”的制度设计

(一)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中国推行的主要困难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于2003年引入我国,也曾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做了尝试,成功案例还很少。如2007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曾尝试推行过“以房养老”模式,但在试点中,职能部门发现真正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很少,而成功实现“以房养老”的更是寥寥无几。2011年中信银行开始在北京和上海试点反向抵押贷款,该业务规定,若借款人为养老人本人,则须年满55岁。计划累计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抵押住房评估价值的60%,且每月实际支付养老金额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但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几乎没有借款人向其申请反向抵押贷款。

分析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在我国推行遇阻的原因,主要有如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传统养老方式是依靠子女或者养老金养老,而住房资产要留给子女作为遗产,中国传统文化不利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开展。即使随着社会的进步,“养儿防老”的观念已逐渐淡化,但传统观念却还在影响着这一代老人,将自己居住多年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不给子女,许多老人还难以接受。第二种观点认为,住宅用地70年产权,给保险公司和银行估算住房价值带来了很大困难。我国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只有70年,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必须重新批准,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建筑物,都将被政府无偿收回。当老人年迈将房产抵押时,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基本已经不多,而当老人身故后,房子的使用年限更是所剩无几。对于土地产权马上到期的住宅,应该以何种价格进行续期,现在国家还没有明确说法,因此住房价值很难估算,很可能住房价值将难以补偿贷款机构已经支付的养老金成本。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住房制度市场化时间还相对较短,1998年以来许多城市的住房价格上涨了200%还多。2010年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杭州、成都、武汉、西安城市的“房价租金比”已经达到35,住宅价格远远背离了租金所反映的市场价值;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均值也已经达到约18这一历史高值(Wu et al.,2010)。高昂的住房价格使得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未来住房价格能否实现保值增值充满疑虑。

本文认为,国内对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的认识,上述三种观点确实有一定合理性,但更大的问题在于许多学者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简单等同于一般住房抵押贷款,将其理解为纯市场行为,而对于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本身的高风险,对于反向抵押贷款运行所依赖的制度保障缺乏足够的重视。如果政府真可以通过无负值权益担保和住房资产权益保证的制度来降低借款人和放贷机构的风险,那么住房70年产权和住房资产价格波动都不会成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实行的障碍。另外,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需要具备的两个市场条件在我国都不能满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银行的利率水平通常在5%以上,远远高于成熟经济体的西方发达国家。这里做一个简单测算,一套100万元的房子,申请住房反向抵押时,最多可以贷到60万元,按照20年的贷款期测算,每个月可以得到住房补贴1500元,每年获得18000元,这个金额对于申请反向抵押贷款家庭缺乏吸引力。

可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的大范围推行,需要满足上述提到的两个制度保障和两个市场条件,目前由于这四个条件在中国尚不具备,所以,在短期内要大范围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并不现实。

(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中国试行的相关制度设计

从国际经验来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一个主要适用于无子女、有房产老人的金融工具,而对其他人群的适用性并不强。那些退休后福利程度较好的老人家庭,其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需求不大。就像在福利制度比较好的新加坡,尽管政府也推出相关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但申请者却非常少。本文要强调的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在国外实行得并非十分普遍,更谈不上非常成功。以美国为例,截止2010年,美国共有不到50万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仅占到3500万老年家庭的1.43%;而在申请反向抵押贷款的老年家庭中,75%的家庭是没有子女的孤寡老人。在我国台湾地区,2012年7月也是首先在100户无子女、有房产老人中做“以房养老”试点,试行以房养老制度,且试点城市是住房资产比较高的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三地,对象是65岁以上拥有不动产、无继承人,但因拥有房产未能符合低收入户资格的单身老人。

所以,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制度,也应该先选择那些“无子女、有房产”的老年人进行试点。根据中国老龄协会的数据,我国现有老年人中约有10%属于无子女、有房产老人,如果可以通过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提高这部分人群的养老水平,也算是我国现有养老制度的一个很好补充。要让这些无子女、有房产的老人与保险公司、银行等贷款机构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上达成一致,可以从如下方面入手尝试:

第一,由政府出面,明确界定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具有无负值权益担保,即如果采用按月(或按季度、按年度)领取住房贷款金的本金额超过未来偿债的住房价值,贷款机构不能进行追索。由于贷款机构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风险了解得比较充分,所以这个制度应该相对容易形成。第二,由政府出面,联合保险公司、住房公积金、房地产专业咨询公司等机构,建立针对未来住房资产保值的住房权益担保。由于近些年来住房价格的飞速上涨,保险公司、银行可能会担心未来住房价格调整的风险,所以可以先选择那些区位好、保值功能更强的住房进行试点,如北京、上海等城市的中心城区。第三,针对无子女的老人,可以由政府出面进行财政补贴,设定针对特殊群体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低利率,这样在住房资产价值固定的情况下,借款人每月可以领取更多的现金,增加反向抵押贷款对老年人的吸引力。第四,贷款资金的给付方式上应该更加灵活,既可以采用一次性给付现金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定期给付的方式。在定期给付方式中,既可以贷款人将贷款金额存入账户,借款人有需要时再自行领取;也可以约定只要借款人仍居住在抵押房屋内,贷款人就必须按月/季度/年度固定给予支付;在贷款金额的计息上,为鼓励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可以约定在提前通知取款的前提下,贷款金额在个人账户中按照贷款利率(不是存款利率)进行计息,这样借款人可以取得的贷款金额就会比较多,鼓励其进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说明: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时期中国城市发展的投融资模式创新研究》(12JJD790049)、“中国城市化道路:市场推动与国家治理”(11JJD790029)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快速城市化进程与住房公共政策:交互性与协调性发展研究”(NSF71173045)的资助项目。

参考文献:

[1]Kutty,N.K.(1998).The scope for poverty alleviation among elderly home-owners in the US through reverse mortgages[J].Urban Studies, 35(1),113-130.

[2]Mayer,C. J. and Simons,K. V. (1994). Reverse mortgages and the liquidity of housing wealth[J].Journal of the American Real Estate and Urban Economics Association,22(2),235-255.

[3]National Reverse Mortgage Lenders Association (NRMLA),2012, Annual HECM Production Chart,[EB/OL]./rms/statistics/default.aspx?article_id=601.

[4]Wu,Jing, J. Gyourko, Y. Deng.(2010). Evaluating Conditions in Major Chinese Housing Markets[R]. NBER Working Paper NO.16189.

[5]封进,何立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选择——老龄化、城市化、全球化的视角[J].社会保障研究,2012,(3).

第6篇:无抵押贷款范文

民间抵押借款合同范文1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经夫妻双方共同商定,自愿用财产抵押方式向甲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小写) 整(大写)。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收到甲方借款的同时向甲方交付借据和抵押的财产所有权凭证;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和抵押的财产所有权凭证交还给乙方。

第二条 借款利率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 %。利息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必须在次月 号前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抵押条款

1、乙方自愿用下列财产所有权凭证抵押给甲方,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抵押物名称:

产权证书名称及证号:

产权所有权人:

其他:

2、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乙方如期履行合同,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本息及其他费用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抵押物所有权凭证退还乙方。

3、乙方承诺,抵押行为已得到抵押物的其他共有人同意。

4、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四条 保证条款

1、乙方属家庭夫妻双方共同借款,夫妻双方具有共同履行合同的义务。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归还借款。

3、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4、乙方不得另行办理抵押物所有权的产权证书,否则承担金融诈骗等法律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逾期不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 %利率收取罚息;乙方如逾期不支付利息,甲方有权追收逾期支付的利息,并对逾期的利息按每月 %利率收取复利。

2、借款期到,乙方如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或未能按时付息,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所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偿还借款及利息尚有的余额,应全部交还乙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时。甲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乙方追索欠款。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 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乙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出借人、借款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抵押借款合同范文2借款人(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真实、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 借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本借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日和还款日等详细约定以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以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做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六条 借款人承诺:

1、 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2、 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偿还贷款本息;

3、 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 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 贷款人承诺: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第八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和经营之需确实要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力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 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

3、 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4、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如按季付息的不得超过当季合同约定付息时间的5个工作日);

5、 抵押物毁损失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6、 抵押人第二住所发生变化,致使抵押房内人员第二住所无保障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 抵押

第九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日照市 号楼 单元 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合法地产(权证字号: 字第 号;地证字号: 字第 号)抵押给贷款人,抵押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作为履行本合同担保,抵押财产所有权对此表示同意。如在到期 年 月 日内未还清贷款,贷款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屋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协同贷款人输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登记、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一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二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三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的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借款人应服从贷款人意见。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额。

双方认定该房地产价值 元(大写 )。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抵押借款合同范文3借款人(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 (年/月)利率为 (大写)即¥ (小写)。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其他: 。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另行约定的除外》,双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应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其他: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3.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 日内,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东营市 号楼 单元 户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 字第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抵押人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经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估价报告编号: 字第 号)。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自签订后两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第二住所担保:抵押物为住宅的,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实现的风险已有充分的预知。抵押人是否应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由贷款人与抵押人选择以下第 种约定:

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

2.抵押人应出具,且该声明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六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4.因贷款人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贷款人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4)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手续的行为。

5.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 种约定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1)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报相关部门 份。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7篇:无抵押贷款范文

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 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抵押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 (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于 年 月 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共 ,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 (即月利率为 )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 期,每期 。具体付息: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依次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最后还息日为 年 月 日。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 利息,即 :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 。

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3、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人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闪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6、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7、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的;

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经催千;于到期日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三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

并有处分权的位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建成年代 、产权证字号为 的合法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做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条抵押房产价值采用第 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抵押率为 。

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 元,抵押率为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九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抵押物所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等担保。

第二十条权利限制:

1、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

2、在抵押期间,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以拆迁房作为新的抵押物,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应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新抵押物的价值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原抵押物价值与借款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各缔约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门中方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发生如下情况,应在五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按合同预留地址通知其他缔约人,否则视为违约并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

1、借款人、抵押人发生足以影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情形:

2、借款人、抵押人的公司/个人名称、公司法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不仅包括借款人姓名):

第二十八条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未付贷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直至全部贷款本金发放完毕并协助借款人撤消抵押登记解除本合同为止,且承担由此给借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2、贷款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2)因他项权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4)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的;

(5)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原因。

3、如因借款人、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抵押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4、本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付息或还本,每口按未支付贷款本息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并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息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偿还约定本息,并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不按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视为违约,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费用负担范围:因订了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实现债权司能产生的

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缔约人同意: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缔约人同意:在抵押担保期间,如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又未能与贷款人签订延期履行协议,贷款人有权按下列办法优先受偿处理该抵押房屋:

1、贷款人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请债权并申请强制执行以处分抵押物变现受偿,借款人、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抵押人应配合贷款人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缔约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声明: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了全面、准确的理解,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确,无异议、无疑义。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第8篇:无抵押贷款范文

【关键词】农村 林权 抵押贷款 金融创新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而将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贷款行为,它是随着我国农村产权改革而产生的一项新型贷款模式。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可以解决农户无优质抵押物问题,释放农村已有的资产,推动林产业发展,使农户增收致富;对于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是一个业务蓝海,通过开展不同的贷款模式,降低潜在坏账风险,提升信贷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所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可以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发展现状

福建是国家重点林区,森林覆盖面积达62.9%,居全国首位。福建三明是我国最早的林权改革试验区,森林覆盖率达73.74%,目前三明市集体林权确权率已超过95%。2006年,三明市政府推出林权抵押贷款新举措,通过建立健全银林合作机制,整合金融机构、林业厅、评估机构三方力量,大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2010年11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城郊支行成立林产业贷款中心,集中经营管理全行涉林贷款。截止2014年,三明全市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金额达到75.73亿元。从已有的实践可以看出,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有利于解决农户贷款无抵押品的问题,为土地承包经营抵押贷款等金融创新起到了示范作用,通过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可以盘活林木资产,促进金融机构与林业的和谐发展(杨云,2014),为我国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也有不少学者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际效益持保留意见,由于抵押物特殊,林木存在盗砍、虫害、火灾等风险,无法保证抵押物的价值,且林木生存空间广,银行进行价值评估和抵押物管理都存在较高成本(傅美红,2011)。目前我国已形成的贷款模式有个体直接贷款,林户联保贷款,结合经济合作社、经营大户或林业企业的林权抵押贷款等模式。

林权抵押贷款极大的缓解了农户贷款难的问题,通过激活农村已有的林地资产,将静止的生产要素转变成优质的抵押品,有力的扶持了林产业的发展,使该贷款模式呈现良好的生态效益。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作为一种新型的贷款品种,林权抵押贷款在实际开展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二、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抵押对象限制过严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一定程度上为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中规定了7种不可被用作抵押物的林地,如生态公益林以及集体使用林地等,由此导致符合抵押标准的林地则少之又少。同时,由于林产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林木的生长周期普遍较长且难以统一,不同种类的林木生产周期不同,导致难以同金融部门所出台的管理办法融合。就目前看来,除极少地区规定放贷年限可以达到8年,大多数地区的规定都不得高于5年,这样一来可以用来抵押的林木更是少之又少,难以迎合林农的需求。

(二)贷款成本过高

贷款成本又分为金钱成本与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主要体现在整个贷款过程的业务费用上,首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利息费用偏高,年利率甚至超过10%;其次林贷业务中的资产评估费用也是因素之一,如福建省就按不同等级的评估值设计了1‰~6‰共5个等级的费率;再而,由于大多业主参与“林业经营主体+担保机构+金融部门”这样一种贷款模式,便还需要再缴纳3‰的担保费;最后再加上林贷业务登记费用以及申请保险所缴的保险费,以上所形成的林贷业务的金钱成本就是一个有形的屏障。时间成本主要体现在贷款手续繁琐这一过程上。一般情况下,林业经营主体为了获得林权抵押贷款首先要进行贷款申请,如果按照“林业经营主体+担保机构+金融部门”的贷款模式来进行贷款,则业主需要寻找有资质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与评估,再携带评估结果向金融部门申请,申请审批完再去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最后与银行签订合同获得贷款。一套完整的程序也要10个:贷款申请、信用调查、资产评估、贷款审核、抵押登记、抵押物保险、制定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本息归还。再加上部分发展较慢地区的信贷人员对操作流程不明确,知识掌握不完全,业务办理时间较长,业主不能及时获取贷款,由此形成拖沓的时间成本再加上高额的金钱成本让大多数的林业经营主体对待这项业务也是望而生畏。

(三)社会关注度较弱

自该项业务诞生以来,政府机构以及金融部门宣传力度明显不够,外加林业经营主体自身金融知识不足,对林贷业务了解不全面,难以达到银行要求的林贷门榄,致使该项业务在林农之间并不那么广为人知。而且,林木的资产评估同样具有较大的风险,考虑到自然灾害的影响,人为破坏的控制以及许多难以控制的因素。从而林业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匮乏,供给量远小于市场需求,金融部门对这方面的知识培训又不足,导致该项业务在金融部门发展也十分缓慢。

三、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的建议

(一)放宽抵押对象

大部分的林农无法参与到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主要原因是抵押对象限制过严,导致林业经营主体即便手中有林地也无法进行抵押换现,该部分林业经营主体多为个体林农与中小型企业主,林贷业务尚处于新生阶段,建议金融部门适当的放宽抵押对象限制,配合当地林业部门分类,以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主,再开发出更多有助于林农与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尽力迎合林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

(二)完善业务流程,降低业务成本

林贷业务是一项全新的业务,存在着许多可创新与改善的地方。首先,银行与政府部门可以彼此合作采取降息或者补贴的方法降低林贷业务的利息费。其次,规范评估机制,降低评估风险,建立并完善林产物的评估标准,减轻林业经营主体与金融部门的心理负担。再而,金融部门应主动担当大任,不能仅靠政府的财政补助,自身也需要准备风险准备金,再度降低林木资产变现的风险。

(三)政府加大宣传,业主提高素质

政府需要对已设立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可设立如讲座、宣讲会一类的社会活动;设立网络、宣传栏等渠道,普及林贷业务。同时,努力做到市场透明化,公开化,保证业务流程的公平公正,避免评估机构无理收费。林业经营主体也该积极配合,主动出击,提高意识,去学习并适应该项新的贷款业务。

参考文献

[1]杨云.林权抵押贷款运行机制及其绩效评价研究[J].大科技,2014,(3):228-229.

第9篇:无抵押贷款范文

借款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_________批准,开发_________,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工作量_________元,因资金不足,经向乙方申请,同意给予贷款。现经双方商定,根据《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特签订借款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写)_________元,用作开发_________的周转金。附用款计划。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为月息_________‰,每季结算一次。贷款利息按实际支用数计息,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时,计算复利。

四、逾期贷款,加计利息_________%,挪用贷款加罚利息_________%。

五、甲方以_________和其它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在贷款到期前还清贷款本息(附还款计划)。

六、甲方用_________人为借款的保证。全部贷款到期,贷款方发出逾期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以直接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

七、甲方应用自有财产或开发产品作为贷款的抵押。借款企业无力偿还本息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作为贷款保证的财产或开发产品。

八、甲方出现《贷款办法》中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部分或全部贷款。

九、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影响甲方用款时,按照《贷款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付给甲方违约金。

十、其他事项,按照《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贷款全部还清后失效。本合同正本签章方各执一份,副本报各自主管上级一份。

十二、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单位(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同范本2

抵押权人:_________(贷款人)

抵押人:_________(借款人)

担保人:_________(担保人)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授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

第二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此笔贷款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贷款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_________个月。

三、贷款利率:月息_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三条 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_________,每期应缴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级金额变动),首期还款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生存款帐户,抵押人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并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加20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第四条 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货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第五条 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_________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

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担保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2.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3.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

4.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

该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它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住房买卖会同”,另具函_________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时,抵押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这权力。

2.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它有权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担保人。

3.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七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既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3.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书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计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入发函日起计_________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4.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反索权。

5.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八条 担保人及担保责任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伙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

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开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

第十条 其它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 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台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树则,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五、未尽事宜,按照《_________省抵押贷款管理规定》、《_________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

二、本合同以抵押权入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内所述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

抵押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权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精选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