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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精选(九篇)

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

第1篇: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范文

(一)汇报性报告

汇报性报告主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执行机关向权力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报告。这种报告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

1.综合报告。这种报告是本单位、本部门或本地区、本系统工作到一定的阶段,就工作的全面情况向上级写的汇报性的报告。其内容大体包括工作的进展情况,成绩或问题,经验或教训以及对今后工作的意见。这种报告的特点是全面、概括、精炼。所谓“全面”,是指报告的内容要体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在某一段期间内的全面工作情况;所谓“概括精炼”,是指表述内容的时候,少写或不写繁琐的工作过程,要用结论性、要求性的语言,表达出某项工作的结果、希望或要求。

2.专题报告。这种报告是本单位、本部门或本地区、本系统就某项工作或某个问题,向上级领导部门所写的汇报性报告。其内容与综合性报告差不多,但也有自身的特点:

内容专一:也就是说,一份专题报告只反映某一方面的情况和问题。除了写出事件的结果以外,常常把重点放在情况的阐述、事情的原委、性质的分析和自己的看法上。如果是反映成绩的报告,则应把重点放在作法、成绩、经验和总结上。也可就某一问题专门提出建议。

针对性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思。一种是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上级汇报以后可以及时得到支持或指示;一种是上级部门在安排部署某项工作任务时,就要求下级单位在一定期间把工作进展情况按期向领导汇报。领导要求什么,汇报什么,所以针对性较强。

汇报性报告主要便于领导掌握情况,为决策提供信息,除其中少数领导批转下发外,一般只予呈送,并不要求领导回答或批准什么问题。

(二)答复性报告

答复性报告是针对上级领导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所提出的问题或某些要求而写出的报告。这种报告要求问什么答什么,不要涉及询问以外的问题或情况。

(三)呈报性报告

呈报性报告主要用于下级向上级报送文件、物件随文呈报的一种报告。一般是一两句话说明报送文件或物件的根据或目的以及与文件、物件有关的事宜。

(四)例行工作报告

例行工作报告是下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定期向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所写的报告。如财务部门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税收、银行等业务指导机关所呈送的财务报表,包括日报、周报、旬报、月报、季报等。

工作报告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时写的文书,或有关部门和领导机构按法定程度和工作需要向特定会议所做的报告,统称工作报告。中常用的报告可分为会议报告、工作报告和情况报告3种类型。

(1)会议报告。即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进行到某一阶段,向某种会议就工作状况、主要成绩、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等所做的报告。如团代会、少代会上的工作报告,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会议或一个单位全体成员大会上的报告等。

会议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回顾本部门、本单位某一阶段或某一方面的工作,成绩要讲够,问题要讲透,并从中得出应有的经验、教训,进而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指导方针、任务和措施,提交会议讨论、修改和审定。

这类报告具有总结性,指导性和号召性。

报告的内容要全面充分,思路要清晰,观点明确统一。要将本单位的工作情况研究透彻,做充分的调查;文章要结构清楚,条理分明,详略适当,思路连贯;要讲究遣词造句,语言准确。

(2)情况报告。即下级同上级反映情况的报告。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到一定阶段时,向上级汇报情况,下情上达,使上级单位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成绩与不足,困难与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以便能及时得到指导与支持。在写法上与会议报告类似;②就某一项专门工作而写的专题报告,在写法上除了写过程的结果外,重点应放在取得成绩和总结经验上;③向上级机关反映本单位发生的或与本单位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报告。这类报告写法自由,以陈述情况为主,郑重于写清楚事情的原委、性质和自己的看法,也可提出处理这一问题的意见,供有关领导参考。

写这类报告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对所反映的情况要调查核实,以免失实;②简明扼要,加以筛选、剪裁,不可啰嗦;③以叙述情况为主。

(3)答复报告。这是下级机关回答上级机关询问时的一种报告。其主要特点是上级机关询问什么,下级机关回答什么,一般不涉及上级机关询问以外的情况。

撰写答复报告,要求文字简明扼要,把问题说清楚即可。

首先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要把团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贯彻体现在整个起草工作报告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

其次,要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获得第一手材料,然后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说明问题。

第2篇: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管理监督的意见》(浙委[*]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浙委(*)23号),促进党政“一把手”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现就实施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对党政“一把手”教育、管理和监督,关心、爱护干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要进

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落实。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加强学习,不断增强监督意识,认真执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二、报告人:市、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省、市党政机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报告的主要内容:

(1)思想作风情况。包括政治理论学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等情况。

(2)工作情况。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主要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还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解决。

(3)廉洁自律的情况。包括遵守中央、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家庭住房调整,配偶和子女工作安排、变动、提拔任用、出国(境)和在国外定居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包括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等;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重视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报告时间。年度总结报告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报上级党委,并抄送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的年度总结报告,由市委组织部汇总后一式三份报省委,并抄送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

五、工作要求:

(1)报告人应根据报告内容,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地写出总结报告,不扩大成绩,不隐瞒缺点和错误。报告材料一般在3000字左右。

(2)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民主评议和测评。对市、县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进行测评的人员范围为: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所属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下一级党政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派主要负责人。对省、市党政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总结报告进行测评的人员范围为:所在单位的中层干部、下属单位的负责人。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与会人员以书面形式对报告人的报告内容和德、能、勤、绩、廉及现任岗位胜任情况进行评议和测评。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可视情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3)民主测评会议可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年终或年初召开的干部大会进行。市、县召开年度总结报告大会,上级组织部门一般要派员参加,并负责测评统计工作。省、市党政机关部门的年度总结报告大会,组织部门应加强指导并可视情派员参加,负责测评统计工作。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民意测验,也可同时进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的民主测评可与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各市、县和省、市机关部门召开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会,应提前15天向上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报告。

(4)加强年度总结报告的审核。党委、纪委及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的审核。审核工作还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把党政“一把手”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对年度总结报告与群众评议意见和组织掌握的情况有重大出入及其他不正常情况的,由上级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5)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把民主测评的情况,如实地向报告人反馈,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

第3篇: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范文

(1)会议报告。即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进行到某一阶段,向某种会议就工作状况、主要成绩、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等所做的报告。如团代会、少代会上的工作报告,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会议或一个单位全体成员大会上的报告等。

会议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回顾本部门、本单位某一阶段或某一方面的工作,成绩要讲够,问题要讲透,并从中得出应有的经验、教训,进而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指导方针、任务和措施,提交会议讨论、修改和审定。

这类报告具有总结性,指导性和号召性。

报告的内容要全面充分,思路要清晰,观点明确统一。要将本单位的工作情况研究透彻,做充分的调查;文章要结构清楚,条理分明,详略适当,思路连贯;要讲究遣词造句,语言准确。

(2)情况报告。即下级同上级反映情况的报告。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到一定阶段时,向上级汇报情况,下情上达,使上级单位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成绩与不足,困难与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以便能及时得到指导与支持。在写法上与会议报告类似;②就某一项专门工作而写的专题报告,在写法上除了写过程的结果外,重点应放在取得成绩和总结经验上;③向上级机关反映本单位发生的或与本单位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报告。这类报告写法自由,以陈述情况为主,郑重于写清楚事情的原委、性质和自己的看法,也可提出处理这一问题的意见,供有关领导参考。

写这类报告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对所反映的情况要调查核实,以免失实;②简明扼要,加以筛选、剪裁,不可啰嗦;③以叙述情况为主。

第4篇: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范文

1、定期报告村级组织建设情况。乡镇每月30日(假期顺延)向县委组织部、基层办书面报告一次基层组织建设情况。村级组织出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2、村级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报告:

(1)村党组织或村委会班子瘫痪,工作无人管;

(2)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因各类问题受到查处或群众反映强烈,需组织处理的;

(3)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出现空缺;

(4)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外出打工3个月以上;

(5)村上连续两年以上未发展党员;

(6)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

(7)因工作原因,造成干群矛盾激化,可能出现群体越级上访或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8)对村级集体资产及办公设施等准备处置的;

(9)其它需要向上级报告的重要情况。

3、村级基层组织发生重大事件,尤其是一些突出性的重大事件,乡镇党委必须在事发当日报告县委组织部、基层办;县委组织部、基层办要及时造册登记备查,特别重要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县委分管领导。

4、村级基层组织出现以上情况的乡镇,要及时组建由乡镇党委书记牵头负责的工作组,驻村开展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委组织部、基层办。对于村级组织情况复杂,矛盾突出,发生问题涉及面大,需要上级党委协调解决的,乡镇党委要及时向县委报告,请求解决。乡镇党委在问题解决后,要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县委组织部、基层办备案。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乡镇党委书记党内纪律处分;多次出现下列情况者,责令乡镇党委书记辞职或撤消其领导职务。

⑴对村级组织重要情况瞒报、漏报;

⑵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瘫痪三个月以上;

⑶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严重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进行半年以上;

⑷村党组织、村委会主要领导干部空缺半年以上;

⑸因村党组织、村委会工作原因,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

⑹后进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数超过所辖村总数四分之一;

⑺被新闻媒体披露或党员群众举报,村上长期无村党组织书记又无村委会主任的;

⑻本乡镇存在连续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村。

6、县委组织部、基层办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对农村村级组织重要情况的举报和监督。县委组织部、基层办将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和群众举报和线索,对各乡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进行暗访,经暗访查实问题严重,或有关工作与乡镇上报情况严重不符的,在全县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各乡镇党委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体察民情,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制度执行中,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上报的数据要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漏报,违者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5篇: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范文

第二条受理广告举报工作应坚持保密的原则并对受理的举报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第三条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广告举报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受理广告举报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及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广告举报受理工作,调查处理或者指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举报和上级机关转办的举报。

第六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处理本地和调查处理上级机关转办的举报。

第七条涉及省际间有争议的举报,应报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省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举报,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或建议举报人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广告,发现有以下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一)损坏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广告;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广告;

(三)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

(四)内容虚假的广告;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广告。

第十条下列内容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

(二)无法调查核实的匿名举报;

(三)举报事实不清又无法查证的;

(四)广告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对同一地区内的同一广告举报案件进行了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举报。第十一条广告举报类型包括:来电、来信、来人、传真、互联网,以及由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移交的举报等方式。为保证广告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一般应采用来人和书面信函的形式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举报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涉嫌违法广告的基本事实和举报理由;

(二)有涉嫌违法广告的媒介、版面、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

(三)有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资料或相关复印件;

(四)有涉嫌违法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电话、地址、邮编、网址等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在对举报线索的主体、事实、行为、证据、性质和受理权限做出初审判断后,做如下处理;

(一)属需补证受理的,应退回举报材料;

(二)属不予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属不在管辖范围的,转相关部门处理;

(四)属重大典型举报线索的,报领导批示后办理;

(五)属一般举报线索的,视情留处或转办。第十四条属于重大举报案件,应附上有关材料及时报分管局长或领导批示,并按指示内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举报案件:

(一)已经影响到市场秩序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有影响的涉外(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

(三)各级政府、人大、政协、国家工商总局、省局领导批办有影响的;

(四)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的广告;

(五)严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并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的;

(六)利用广告损害竞争对手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的;

(七)对民族、种族、宗教、性别进行歧视,侵犯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民族习俗情节较恶劣的;

(八)损害国家民族尊严的;

(九)宣传反动、、迷信、荒诞内容的;

(十)伪劣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等虚假广告已造成千亩以上农民绝产绝收的广告;以及因种禽、种畜、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虚假广告,造成农民损失达十万元以上的;

(十一)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

(十二)其它严重违法的广告。

第十五条收到广告举报后的转办、查处,应按下列时间办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在管辖权限内的举报,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转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

(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的应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举报,应当逐级在十个工作日内转出;

(三)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根据书面举报材料,对举报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违法广告,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立案查处;

(五)对调查核实六个月仍难以认定的举报,应当书面将情况报告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需查处的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广告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反映异地广告主、广告者在本地进行违法广告活动的举报,可以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委托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核实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协助,并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调查、核实清楚所委托的事项,函复原发文机关。发出委托函一个月后仍未收到复函的,原发文机关可以请求广告主所在地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举报案件处理的情况或结果,应按下列要求报送上级机关:

(一)对上级机关转办的重大举报案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送处理情况,结案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二)对上级工商机关转办的一般举报案件应当按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作出书面答复;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做具体要求的,结案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报送处理情况;

(三)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上级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未处理完结或未予答复和报送处理情况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发出催办、督办通知,并在办理记录中予以登记。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况的广告举报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告知举报当事人,无法联系的,应当注明原因。(一)广告举报受理机构对不予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广告举报受理机构对需补证方可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需补证的事项;

(三)广告举报受理机构将广告举报信函、信息转出时,告知举报当事人转出的去向;

(四)有权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转办函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举报当事人是否决定受理;(五)查处举报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要求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六)对涉及侵害举报人民事权益的违法广告,查处举报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做出处理后,可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广告举报案件的结案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属不予受理范围的,按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完毕后视为结案;

(二)需补证后方可受理的,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完毕后视为结案;

(三)属申(投)诉的,转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申诉举报中心后视为结案;

(四)需转其它相关部门处理的,转出后视为结案;

(五)转下级机关处理的,转出后视为结案(要求下级答复或报送处理情况的,应将答复意见填写在处理结果栏目中);

(六)自查自办的举报案件,以处理结果作为结案的条件;

(七)符合第十五条第(五)项条件的,查处单位应以写出书面报告作为结案的条件;

(八)符合结案条件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广告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案件,应将处理结果书面转告转办单位;

(二)对需告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转告;

(三)构成犯罪行为的案件,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广告举报受理机构对不属于举报范围的情况反映、工作建议等材料,可作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参考或收集、整理成有关资料上报;

(五)广告举报受理机构要作好登记统计和分析工作,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可编写成案例、简报进行交流,或将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以扩大教育面;

(六)广告举报查处单位应将案卷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装订归档,一般档案保存一年以上,典型重大案件保存二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违法广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依法行政。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的内容,如遇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6篇: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范文

关键词:中美 财务会计报告 比较

一、引言

财务会计报告目标是人们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工作希望达到的效果。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与会计的最终目标一致,即向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相关和可靠的综合性财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目标是会计理论的重要内容,其直接影响到报告主体、报告结构、报表组成、提供信息的范围和质量的设计,进而影响报表要素的定义、分类以及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的会计政策选择,最终影响财务信息的质量和使用者的利益。因此,会计界极为重视对于财务会计报告目标的研究,并形成了“决策有用学派”和“受托责任学派”两大主流观点。1993年行政和预算管理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简称OMB)了由FASAB制定的第1号联邦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公告(statement ofFederalFinancialAccountingConcepts,简称SFFACNo.1)――《联邦财务报告目标》。SFFACNo.1详细阐述了美国联邦政府及其部门的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及其所需信息的分类和财务会计报告目标。根据美国DoD FMR中“联邦财务会计准则公告是联邦公认会计准则,所有的联邦部门应该遵循,包括每个国防部部门”(DoD FMR,Vol 1,2001)的规定,美军也要遵循SF--FAC No.1的相关要求。

二、美国军队财务会计报告目标

(一)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是指与报告主体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有直接或潜在利益关系或负有责任的人员和机构。FASAB认为,“联邦政府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可以分成四类:公众、国会、行政人员和计划管理人员”(FASAB,SFFACNo.1,1993)。一般来讲,公众关心其经济利益和福利情况,国会关心资金的提供方式和执行情况,行政人员关心政府的战略计划和政策,计划管理人员关心计划的运作和预算的执行。所以,这四类需要知道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的人员都应成为联邦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DoU FMR规定:“这些已审计的财务报表被期望向计划管理人员、国会、和公众提供信息,借以使之容易评价资源分配效果和评估管理责任及管理履行情况”(DoD FMR,Vol 6B,2001)。尽管DoD FMR没有直接说明行政人员是部级财务会计报告(Depamnental financial reports)的使用者,但事实上美国政府和国防部内部的行政管理人员都需要通过国防部的财务状况评价军队建设和发展情况。所以,行政人员也是国防部部级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美国国防部是联邦政府的组成机构,所以,美军部级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与其他联邦机构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在类别上也是一致的,即:公众、国会、行政人员和计划管理人员。具体到美军的司令部、军、师等各级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出于保密和管理体制上考虑,一般只包括本级行政管理人员、本级计划管理人员、本单位成员、上级计划管理人员。

(二)财务公民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目的千差万别,因而所需财务信息的要求也多样化。根据《联邦财务报告目标》的解释,美军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是预算可信(Budgetary Integrity)。所有的使用者都希望知道军费预算情况的信息。公众希望知道国家向军队提供的巨额国防费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国防部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总统的经济小组和国会的预算委员会需要知道预算的合计情况(预算授权总额、收入和归集的总额、支出总额)为制定财政收支计划和财经政策服务;美军各级行政领导需要利用预算信息整体考虑本单位预算资源的使用效果和必要的调整;计划管理人员需要知道前期预算资源的使用和剩余信息,以及预算资源是否可以通过再次制定计划改变预算资源的用途,以防止违反《反赤字法》和《没收控制法》。二是营运执行(Operating Performance)。公众希望知道国防部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提供国防安全所耗费的资源;政府行政人员和国会需要知道国防部所提供的国防安全成果和提供国防安全的可替代成本信息;美军各级行政领导希望知道本单位的各项计划的成果及资产的市场价值等信息;计划管理人员需要知道计划的成本、成果或产量和与计划相关资产的信息。三是管理职责(Stewardship)。所有信息使用者都需要知道军队经济活动对其财务状况的近期和长远影响,即:国防部及其所属机构对军事资产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公众期望通过了解国防部资源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判断可预见的未来其国防费负担的增加和减少;政府行政人员和国会希望通过相关的信息判断国防部对其职责的履行情况;军队人员希望知道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军队福利基金的运作情况,如军事退休信托基金、国防部教育福利信托基金等。四是系统与控制(System andContr01)。所有的信息使用者都需要知道财务管理系统的恰当性和内部控制情况。公众、政府行政人员、国会希望知道其所提供给国防的资源是否受到了严密财务系统和内部控制制度的保护;计划管理人员希望通过提供系统和控制的信息来向其他信息使用者表明其对受托资源的使用是经济、有效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目标 财务会计报告目标就是确定的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信息种类。美军财务会计报告以提供预算可信、营运执行、管理职责、系统与控制等方面的信息为目标。根据SFFACNo.1的相关论述,美军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的具体内容是:一是提供年度预算和执行情况的信息。这些信息应该有助于评价:预算资源的取得方式和使用的合法性;预算资源存在的状况;与计划执行成本相关的预算资源的使用情况,以及预算资源状况信息与其他会计信息是否一致。二是提供报告主体资金来源情况、服务成就、成本、业绩、资产和负债管理情况的信息。这些信息应该有助于评价:单项计划或活动的成本、总成本以及成本的变动;与国防部计划有关的成就和业绩、所用时间、成本等;军队管理资产的效率和效果。三是提供财务状况和发展趋势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应该有助于评价:本期财务状况是改善还是恶化;将来是否能够提供同样水平的服务;军队的活动是否对国民现实的和将来的福利有益。四是提供财务管理系统、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信息。这些信息应该有助于评价:业务活动是否根据预算、财务法律法规和预算授权目的进行,并根据联邦会计准则进行记录;资产是否没有被浪费、滥用和欺诈;计量信息的可信性。

三、中国军队财务会计报告目标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总后勤部财务部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需要向国家财政部上报,不需要对外公布。据此可以认为,政府部门、中央军委、国防部等是中国军队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其中,政府部门即指财政部,属于外部使用者;中央军委、国防部

则可以视为军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部使用者。财政部是国务院下属的职能部门,需要编制国家预算、决算和进行财政管理,因而,财政部需要知道军队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最终的成果;中央军委是军队的最高统帅机构,需要进行全局决策,军费的规模和相应的建设效果是其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国防部需要常握军费使用情况,以便能够判断出军队建设的水平,做出正确的国防决策。《会计规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上报渠道是“按后勤(联勤)财务供应系统逐级汇总上报”。所以,各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上级财务部门和本级单位。上级财务部门是各级财务会计报告的外部使用者,本级单位的管理人员、事业部门和成员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内部使用者。上级财务部门需要知道所供单位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的信息、财务状况信息及资金使用效果的信息等,以便能够考查过去拨款的适当性和为将来的经费供应提供经验。本级单位的管理人员需要掌握本单位的财务状况,以便在部队建设中做出正确的决策;事业部门需要知道本单位的综合的财务状况,以得知本部门可能获取经费的多少和可能性;单位的每个成员需要知道本单位的经费具体使用情况和军队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等信息,以便能进行经济监督和判断个人福利情况。

(二)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会计规则》中没有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作出表述,但根据信息使用者的目的,可以总结出中国军队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需求信息的种类。一是预算执行情况的信息。包括预算执行过程、执行结果和效果的信息。财政部需要根据军队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全国的预算执行报告并向全国人大报告;中央军委和国防部需要根据军队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军事决策;上级财务部门需要知道下级单位预算的执行过程和结果,为评价其经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和控制其下年度预算打下基础;本单位管理人员可以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的信息判断出本单位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别,以便发现未按预算执行的原因,为将来的财务管理决策和预算决策服务;单位内部事业部门和成员可以根据单位的预算执行结果监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以保护国家利益和自身利益。二是报告主体的财务状况。这部分信息要反映出报告主体在期末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信息,以及财务状况的发展趋势。这种信息实际上是反映了报告主体对其所拥有资产、负债的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财政部通过这些信息可以从整体上了解军队对其管理资产、负债应负责任的履行情况;中央军委、国防部、上级财务部门可以考查报告主体对经费的使用效果;单位内部事业部门和成员可以知道本单位的财务发展趋势,可以对财务管理进行更好监督。三是实物资产的保存状况。实物资产是在管理上最容易出现漏洞的部分,由于中国军队会计并没有将全部实物资产纳入会计核算,所以财务会计报告中应该提供实物资产的相关信息。四是会计规则和内部控制制度。会计规则和内部控制制度是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形成的主要控制机制,会计规则和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当性直接决定着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因而,所有的信息使用者都需要知道报告主体所遵守的会计规则的内容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判断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和相关。另外,报告主体也希望提供会计规则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信息以表明其对经费的使用是合法、合规、合理、有效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目标《会计规则》没有直接提出财务会计报告目标,但在会计报表组成和具体内容上可以看出中国军队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会计规则》规定:“会计报表由主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三部分组成,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预算经费收支报告表、预算外经费收支报告表、其他经费收支报告表,附表包括预算经费支出明细报告表、库存物资明细报告表、固定资产明细报告表。”通过对这七张报表的格式和项目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军队财务会计报告以提供以下信息作为具体目标:一是提供报告主体财务状况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通过资产负债表项目反映,报告主体提供的这部分信息应该足以使信息使用者对报告主体的财务状况进行正确评价。二是提供预算执行结果的信息。这部分信息主要通过预算经费收支报告表、预算外经费收支报告表、其他经费收支报告表、预算经费收支明细表的项目反映,报告主体提供的这部分信息应该足以使信息使用者了解报告主体执行预算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情况。三是提供实物资产的信息。这部分信息主要通过固定资产明细报告表和库存物资明细报告表反映,报告主体提供的这部分信息应该足以使信息使用者了解实物资产的保存状况及现有存量的合理性。

四、中美军队财务报告比较分析

(一)中美军队财务报告共同点 一是中美军队部级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均包括行政部门或人员、最高军事机关和内部管理者;其他级别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基本相同,包括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本级管理人员和报告单位的成员。中美军队财务会计报告都需要向财政部呈报,财政部是政府的职能机构,因而其行政部门或人员(美国的总统和国务院、中国的国家主席、总理和国务院)都可以成为军队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另一方面,行政部门或人员都需要了解军费的使用情况,以作出正确的行政、预算等决策;最高军事机关要对全军的全面建设负责,军费的投量、投向直接决定着部队建设和发展的方向,因此,最高军事机关必然是军队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总部级单位的管理人员成为报告使用者的原因是他们需要做出全局性的决策,通过使用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正确评价过去所做决策的适当性和为未来决策指明方向。其他级别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相同的原因在于:军队内部具体单位的经费使用具有保密性,因此,其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只能是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和本级管理人员和单位内部的成员。二是中美军队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均要求提供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系统内部控制方面的信息。军队是国家机器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而且最终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因此,军队对军费的使用就成为一种委托关系,其实质就是人民群众向政府提供资金,政府又授权军队开支其中的军费部分。这中间共有三个层次的关系:第一层是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第二层是政府与军队之间;第三层是军队上级单位与下级单位之间。正是因为这三个层次的关系存在,信息使用者就需要根据预算执行隋况、报告主体财务状况和系统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信息来判断“人”是否合法、合规、经济、有效。其中,预算执行情况表明报告主体经济活动与预算的符合程度,报告主体财务状况信息表明其经费使用的效果,系统内部控制信息表明报告主体所提供信息可信度。三是中美军队财务会计报告主体均将提供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报告主体财务状况的信息作为具体目标。军队财务会计报告目标是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与报告主体提供信息意愿、能力的统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主体财务状况均是信息使用者所希望得知的重要信息,所以,报告主体有必要提供这些信息。此外,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信息比较容易在报告主体的会计账簿中找到并概括出来。

(二)中美军队财务报告不同点分析一是中国军队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不包括人民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美

第7篇: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范文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在处理党政事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进行依法行政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在党政机关公文写作中,由于写作目的、写作内容、文种使用的不同,其结束语也应有所区别。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党政机关公文常用结语汇编大全,希望大家喜欢!

01

通知

通知适用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通知的种类不同,其结束语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批转、转发性通知只要在正文说明批转或转发的文件名称和发文机关的意见等基本事项就可以了,一般不需要再写结语;如果要进一步阐明发文机关的具体指导意见和要求则以“请按通知要求办理”“请认真贯彻执行”“请研究贯彻”等为结束语。

性通知主要用于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办法、措施。正文内容写完即结束,可以不单独写结语。

指示性通知主要用于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些事项,在通知中要交代任务,提出工作原则和要求,让受文单位贯彻执行,具有强制性与行政约束力。因在内容上已有具体要求,所以不用单独写结语。

一般事务性通知主要用于告知某一事项或传达某一信息或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参加一些重要会议。如需要强调时最常用的结语是“特此通知”“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结尾处还可以再次明确通知主题或作必要的说明,如“……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有的事务性通知在正文事项写完就可结束。

02

通报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表彰性通报主要用于表扬先进人物、推介先进经验。表彰性通报要表明行文机关对通报表彰对象的态度,提出表彰决定,发出号召或提出要求,常用“……决定给予 ……通报表扬,并号召向……学习”,“要求……”等结尾。

批评性通报用来批评单位或个人影响较大、典型性较强的错误或问题。结尾处要提出告诫,引申出应当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加强整改,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或有的放矢地提出希望和要求,如“望有关部门引以为戒,防止……”;也可用“特此通报”作结。

情况通报用于传达重要精神或知照重要情况。一般在正文末尾提出指导性意见,或针对情况提出希望和要求,可以不单独写结语。

03

公告、通告

公告与通告都属于周知性公文。公告的作者通常是国家领导机关,而通告的作者可以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者范围比公告广泛。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无论是知照性公告还是祈使性公告,都具有的内容重要,时限比较紧急,机关级别高的要求(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各省市人民政府及人大等,级别不够的单位只有获得授权后才能公告),所以在公告的正文之后,一般都用“现予公告”“特此公告”作为结束语,除了以此表示的是重要重大事项外,祈使性公告还有要求遵守有关规定的意思。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规定性通告是向社会有关方面公布应当遵守的事项,对公众有一定的制约性。常用“特此通告”“此告”作结。

知照性通告是向社会有关方面公布需要周知的事项,并不提出具有约束性的执行要求,只在结尾写明执行日期、要求或希望。

禁管性通告公布一些令行禁止类事项,常以“特此通告”作结语,以示强调,引起公众注意的效力。

04

报告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工作报告主要汇报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一个系统的全部工作情况或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常用用“特此报告”“以上报告,请审阅”“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示”作结。

情况报告即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的报告,一般用来汇报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性、特殊性、突发性事件,在一定范围内带有倾向性的情况等,可用“以上报告妥否,请指示”“特此报告”“有何指示,请电告”作结。

答复报告用于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这类报告的内容要体现针对性,上级询问什么,就答复什么。答复报告结尾一般用“专此报告”。

意见、建议性报告提出建议,要求上级机关批转给下级机关的工作报告,常以“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请予批转”“如无不妥,请批转”等请求式用语作结。

报送报告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物件或有关材料的报告。结尾用“请审阅”“请审阅批准”“请查收”。有时报告结尾也可以省略习惯用语。

05

请示、批复

请示与批复是党政机关公文中为数不多的双向对应文种,只要下级部门有请示,上级部门就一定会有批复。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下级机关在遇到超出自己权利范围、超出自己能力范围、超出自己认识范围的事项时,都要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以求获得批准、帮助。下级机关提出请示是为了使请求事项得到答复,因此在正文之后,要以期复请求语来结尾,这是请示必不可少的内容。

请求指示的请示是当下级机关对该不该办、该怎么办某件事没有把握时,就要请求上级给予指示。常用“以上请示当否,请指示”,“是否妥当,请批复”作结。

请求批准的请示,如项目、方案、规划、审批指标、费用、物品等是下级机关办理公务时在物质上、权限上感到不足无法办理时,请求上级给予人、财、物方面的帮助。结尾用“特此请示”,“请批复”。

如果是情况紧急的请示,应在标题上写明“紧急请示”,在提出请求事项后,常以“专此请示,恳请批复”作结,以表明事情的紧迫性。

请示结束语必须规范、醒目。常用的还有:“妥否(可否、是否可行),请批示”、“如可行,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以上请示,请批准”、“请予审批”、“请核批”、“特此请示”。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只要是有请示,无论是请求指示的、请求批准的,上级机关不管是否同意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都必须在审核后给请示单位一个回复。

批复常用结语为:“此复”、“特此批复”。有时也可省略,自然收尾。

06

意见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可用于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作为上行文,主要是对某一主要问题或某一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看法,呈报上级批准或批转执行;作为下行文主要是对工作作出部署安排,阐明指导方针,提出具体意见;作为平行文,主要是向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提出咨询,阐明主张或征求意见,提供建议给对方作为参考。因此,意见的种类不同,则需要根据不同的内容选用适当的结束语。

如果是指导性意见、实施性意见,通常采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执行”“以上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作结。

呈报性意见、建议性意见结束语一般用“以上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以上意见供参考”。

商洽性意见通常采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作结。

鉴定性意见通常写完主体部分的结论即可结束,不再另写结语。

07

决定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部署性、法规政策性决定由于政策性强,有明显的规定性和指导性,事项具体,要求坚决贯彻执行,结语常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处置性决定,就是处理、布置并告知具体事项的决定,其内容如表彰先进、处理问题、设置机构、安排人事等。有些表彰先进的决定要在正文的末尾发出号召,提出希望;处理问题的决定则以指出教训作结,起到警戒作用。

08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按照函的用途可分为申请函、商洽函、询问函、答复函和告知函。

申请函在告知请求事项后要提出请求,大多采用“可否,请复函”“请予支持”“请予批准”“请核准”作结语,也可用“请大力协助为盼”“望准予……是荷”。

商洽函在提出问题或就某一问题提出协商解决办法后,常用“请研究函复”“以上意见,请予函复”“请函复”作结,以期待得到对方的答复或帮助。

询问、答复函:这是一种上下级之间或同级之间都可以使用的函。询问函一般用“特此函达”“恳请函复为盼”“请复函”“盼复”“请即复函”作结;答复函则用“此复”“专此函复”“特此函复”“谨作答复”作结。

告知函只是让对方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一般不需要答复,结尾常用“特此函告”“特此函达”。

09

纪要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由于纪要需要准确概括会议内容,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会议精神,所以在纪要的结尾部分一般要包括纪要上报和下发的单位,以便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会议内容。

第8篇: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范文

根据规定,从11月10日国务院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到下一年度1月1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级总预算草案并报财政部, 仅仅两个月的时间。这样,各级预算草案的编制和汇总时间十分紧迫,尤其是实行“零基预算”的地方。即使1月10日省级总预算报至财政部, 待中央预算和地方总预算提出时,预算年度至少已开始10天。这样具体操作时就存在时间过紧问题。实际上,国务院关于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均超过条例规定的时限。如关于编制199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是于1998年11月20日下达的。导致:第一,各级政府的本级预算编制粗略;第二,为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总预算,许多地方代下级编制预算草案,形成层层代编预算。

建议:对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进行研究和调整,以保证预算的编制有足够的时间。可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提前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进行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山东省威海等市已在实践中提前预算年度半年,着手编制预算。

二、代编预算

按照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是本级总预算,即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但由于各级人代会没有法定的会期,如果下一级人代会没有召开,没有审查同级的总预算和审批本级预算,那么,上一级人代会审查的总预算只能是由财政部门代编的预算。代编的预算草案不是经过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或批准后正式预算的汇总,因此,很难做到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相一致或大体一致。导致:1.人代会审查的总预算更加不准确。造成许多地方的人代会对总预算草案只审不查,或将审查变审议。2.人大常委会只能被动接受政府报送的预算草案,含混地接受财政部门报送的、经下级人代会批准后汇总的总预算。3.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之间存在差额,造成了人大监督与预算实际执行相脱节的现象。

建议:1.明确规定有审查或者审批预算议程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自下而上逐级提前召开,从根本上解决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的差距问题。2.将代编预算与实际预算之差及其对本级预算的影响。在备案时向常委会专门作出报告。3.拓展预算法第40条的内容。即人大财经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对常委会备案的汇总预算进行审查,针对实际预算与代编预算的差距(或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总预算或审批的本级预算的差距),区别不同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建议如何对本级政府提出监督要求。

三、行政体制调整

行政体制的调整对预算编制有重大影响。如1999年度工商和技术监督改为垂直领导,而原有的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随之上划,两机构的经费又需保障,造成预算编制的困难。特别是地税上划至省级垂直领导,对设区的市级、县级和乡级的三级预算编制带来长久的影响。由于地税经费按上级要求保证3—5万/人;地税系统一般执行上级滞后下达的税收征收计划指标。导致:1.设区的市级、县级和乡级财政部门无法依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需要,编制预算收入。2.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收入失去约束力和严肃性,地税系统讨价还价,人大和财政部门只能花钱买税。3.由于各地、各年度要求的地税经费标准不一定,使预算支出也有所扩大或不定。

建议:1.对预算法关于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作出解释。2.如现行体制调整不可逆,则应规定上级下达的地税征收指标只是指导性计划,预算收入应按本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法定支出

由于收支范围与复式预算关系不清,经常性收入的范围也不明确。造成各地方政府根据不同情况,随意调整经常性收入的范围,使法定增长的支出不实。同时,农业法等相关法律对法定投入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在现实中出现了一项投入在不同的领域进行重复计算的问题等。另外,计划生育、政法等许多系统在法律、法规之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各地财政保证其规定的支出,新增财力的大部分被硬性分配,地方财政职能被肢解。

建议:1.明确经常性收入的范围。2.明确财政收支范围与复式预算中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3.在有关法律中,准确界定有关投入的概念及范围。4.清理党政各部门为本系统规定的、要求财政予以保证的预算支出规定。

第二类 初步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五、初步审查的对象

预算法第37条规定的预算初审对象只涉及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没有考虑本级预算与总预算的关系,对本级预算的初审与人代会对总预算的审查不相称。同时,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初步审查只审是否列赤字、法定支出、预备费提取比例等,难以发挥初步审查应有的作用。

建议:1.吸取地方积极探索经验,明确初步审查的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如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将初步审查的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确定为七项。2.初步审查的范围应当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的范围相一致。

六、初审结果的效力及送达

预算法第37条未规定初步审查的效力;只规定了4种初审机构, 没有规定不同机构进行的初审其效力有何不同;初审结果不知送给谁,以何种方式送出。更无法在人代会上使代表知悉。

建议:1.明确初步审查结果的效力。对于初审结果,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作出明确答复,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根据初步审查机构的不同,效力应当有所区别。2.明确初步审查结果的送达对象及方式。如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第15条对此即有明确规定。3.将初步审查结果和政府财政部门采纳情况一并报人代会审查机构,并提交代表大会,作为代表进行审查预算草案的参考。

七、初审可否多方参与

预算法第37条第1款, 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2 款中“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范围不清;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初审;没有规定在预算编制和初审过程中,是否可以委托或责成审计部门参与。

建议:1.以财经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为核心,吸收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参与初审。目前,有的地方各专门委员会都参与;有的地方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参与,如山东省在初审时邀请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参加。2.在初审阶段,可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如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规定“财经委员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3.应规定人大可委托或责成政府要求审计部门在编制和初审阶段参与工作。

八、初审时间与提前介入

在实际中,法定初审时间得不到保证,不能进行正常的初审。提交初审的草案,通常已由行政领导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初审时,不好再提意见,即使提出意见,也很难被采纳。

建议:1.人大应提前介入编制预算,了解掌握预算编制过程中的情况。在编制过程中处理好党委、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陕西、山东人大建议,初审应提前至财政向主管首长报告之时,至少是在行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之前介入或者开始。2.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期限提交草案,配合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类 人代会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九、预算案的形式

向人代会提交的预算案通常由两部分组成,文字报告和数字表格;表格部分一般为收支总表,最多列到“款”。而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内部掌握的预算划分为:“类、款、项、目”。由于提交的预算案太粗,导致“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查,也给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审计工作带来了困难。再者,会议期间,预算案加密级,不能作到代表人手一份,且会后收回,影响审议。

建议:1、 对预算草案的形式及内容的详细程度提出明确的要求,最好能提交细化到“目”的预算草案。湖北、陕西的一些地方已规定预算草案采取“三表一书”制,使数字表格细化,预算报告改为对表格的说明等。2.除国防等必要的保留项目外,有计划、分步骤地取消“密级”做法,并保证代表人手一份。因为保密法关于秘密的范围及确定并不包括预算草案。

十、会议日程议程安排

在现实中,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审查预算表。地方的人代会会期通常为4—5天,期间至少要审议6个报告,真正的审查时间却只有2天(听取报告和表决要占用4个半天)。 而审查的重点又放到了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上。使审查预算表这个重点在议程日程安排上没有突出出来。

建议:1.完善有关审查预算案的程序。通过规定最少审查时间,相对增强预算的审查力度,保障并突出预算案审查这一人代会的重要议程。2.可考虑提前将预算案提供给代表,使代表提前做好准备,听取意见,以便在代表大会期间有针对性、有研究地加以审查。山东等地人大都提出这一建议。

十一、人代会期间的专门审查

预算法没有对人代会期间专门审查预算的机构、职责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1.人代会期间组成的预算临时专门审查机构所进行的专门审查,与初步审查没有连续性。2.专门审查机构的职能不清,不仅专门审查难以深入,而且无法辅助代表进行审查。目前的情况是,专门审查机构忙于起草决议,没有将精力放在专门审查上面。

建议:1.明确专门审查机构的人员组成与职责。在人员组成上,应与初步审查保持连续性。2.发挥专门审查机构专业审查的作用,变起草决议为进行专业审查与辅助代表审议。

十二、预算案批准并生效后,上级政府要求调整

按照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撤销下一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取决于两点:第一,上一级政府“认为”有不适当之处;第二,上一级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导致对下级预算如何调整,上一级政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现实中,通常出现两种要求调整的情况:1.上一级人代会未开,上级政府认为下级预算存在不适当之处,又没有达到需要提请撤销预算的程度,直接要求下级政府对下级人代会已批准的预算进行调整。2.上一级人代会批准了预算,下级预算有不适当之处,又未达到需要提请撤销的程度,上级政府据此要求下级政府对下级人代会已批准的预算予以调整。

建议:1.明确规定对于第一种情况,上级政府不得予以调整。2.对于第二种情况,要同时通知下一级人大和政府,下级政府在调整后要向同级人大备案。

第四类 监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监督重点

我国有关法律没有规定对预算执行加以监督的重点,只能是政府报告什么,人大审查什么,致使各级人大在听取和审批预算执行报告时,只能泛议,缺乏针对性和主动性。一些地方人大在不断探索的基础上,认为对预算执行监督的重点至少应包括:超收安排;预备费动用;预算周转金;返还和补助;新出台政策对预算执行的影响;预算划转6 项内容。尽管这些不属于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内容,但根据预算法第66至68条的规定,仍属于人大的监督范围。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避免政府财政部门规避监督,有的地方人大根据地方人大组织法,将上述内容与“预算调整”相区别,巧妙地规定为“预算变更”,如陕西、山东等。

建议:1.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5项的规定, 将上述内容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范围之内,并在即将制定的有关法律中,界定并采用与“预算调整”相区别的“预算变更”提法。2.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制定的有关法律中,界定并采用与“预算调整”相区别的“部分预算调整”提法,以解决前述问题。

十四、预算调整

预算法第53条、地方组织法第44条对预算调整和预算的部分变更有所规定。但是,目前的规定不明确。如“特殊情况”到底指什么?出现特殊情况时,是动用预备费,还是进行预算调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否具有决定和监督部分变更的职权?有的地方抓住预算法对预算调整范围的界定,规避预算调整,规避人大监督,使人大原批准的预算落空。现行审批方式(常委会两月一会等)也与紧急情况需要调整预算不完全适应。

建议:1.具体界定“特殊情况”及特殊情况中的“紧急情况”。2.规定紧急情况下批准预算调整的特别程序。如西安市莲湖区规定可由主任会议原则批准,下一次常委会追认。

十五、决算

目前对预算的审查存在以下问题:1.报人大的决算与财政报本级和上级政府的不一样,报人大的决算比较简略,而报上级财政的决策详细。2.在审批决算的常委会上审议的审计报告,只是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不是决算审计报告(一般决算是上审下);向人大提交的是审计工作报告不是审计结果报告,给人大与给政府的不一样;有的地方只是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缺少“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导致对预算外资金监督不力;如果此时发现当年预算编制有问题,人大已经批准,能不能改,怎样改?3.人大审查不深入。赤字压缩、结转下年支出,赤字已发生但不列支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存在。

建议:1.要将向上级政府报送的决算和审计结果报告向人大备案。2.应专门审查“其他财政收支”,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3.应规定审计部门发现当年预算的编制存在问题时,政府和人大如何处置的程序。

十六、日常监督

实施条例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的期限和方式。而没有规定向人大报送有关材料。在实际工作中,通常要靠关系去索要;即使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向人大报送,也不规范,一般只给2份(常委会主任和财经委员会); 有的地方只给简报,不给表格;有的地方时详时略,时有时无。代表和常委委员更无法连续而及时了解情况。

建议:1.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将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的有关的材料及时向人大报送。陕西省户县人大常委会在其做出的关于加强预算监督的办法中,即明确规定了这一点。2.规定政府在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等会议时,邀请人大有关机构的成员列席,以了解有关情况,便于监督。

十七、乡级预算执行的监督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通常一年开会一次,并且由于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导致许多地方对乡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处于真空状态。乡级预算执行中存在大量问题,如收入方面的“三乱”、支出方面的胡花乱支等。

建议:1.将县级人大对预算和决算的监督权扩展至乡级政府。对这一监督方式进行认真研究并有效实施。针对乡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县(区)级人大应当承担起监督责任。2.规定县(区)级人大如何与乡级人大相配合,监督乡级政府预算执行和调整的程序。

十八、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责任

预算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范围太窄,而对预算编制、资金拨付、情况报告等方面的不当行为;预算案未被通过;对法定报告事项,不进行报告或者报告不真实;对预算支出,不按规定拨付;对预算收入,不依法及时入库,等等,在法律上没有规定。

建议:完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对整个预算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违法行为及出现某些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第9篇: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范文

一、交办方式。各区部门对批示交办事项,首先采取发函交办的方式,向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进行交办,并使用统一发函编号。各区部门一般采用__区查函[200*]1、2…号(如莱城区查函[20__]1号、钢城区查函[20__]2号)的形式向承办单位发交办函,同时附上领导批示意见或上级交办函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各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领导有明确要求的,按领导要求办理;上级交办件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三、结案报告的书写及上报要求。批示交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写出查办情况报告,说明调查处理过程、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依据。查办情况报告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有人(来信案件是指署名并有明确住址)的意见,经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正式行文上报。

(1)题目。一般为:《关于对__*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的报告》或《关于对__*等人来信(或来访)反映问题的查处情况报告》。

(2)抬头(主送单位)。要写直接交办案件的单位,如:若市局交办(一般为莱查函[200*]*号、莱信案字[200*]*号或莱访案字[200*]*号)的,主送单位就写市委市政府局。

(3)人的意见。一般在查处结果的后面另起一段,即“以上调查处理报告经向人__*反馈,其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4)承办单位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和签字。在人意见之后。即:同意上报__*(负责人)。

(5)其他。最后还要附上:__*(人)的反馈意见、《群众来信或来访答复意见书》。来信案件还要有《群众来信“三见面”情况登记表》(部门报)。落款要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若是上级部门直接督查的事项,承办单位上报查办情况,要经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审核把关。

四、查办报告审核。承办单位上报查办报告后,交办单位要认真审核(一般为部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经审查符合下列要求的,要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按期上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查报。

(1)人的投诉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妥善处理的;

(2)人的请求有道理但政策规定不明确,按照实际情况已经合情合理妥善处理的;

(3)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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