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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工作措施精选(九篇)

治超工作措施

第1篇:治超工作措施范文

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依法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公司安全管理科设专人负责各在建工程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监督,加强对职工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在各在建工程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人员给予奖励。

各在建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加强职工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设置安全管理科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职工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在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情况。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一旦发现职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对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向施工人员提供相关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信息。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隐瞒或欺骗。按“三级教育”的原则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

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8小时工作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 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2、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

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作业区的通风排气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相关工种持证上岗,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口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良好通风,工人持证上岗,佩戴口罩,工作时间不超时,并指导提高中毒事故中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六、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小工人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娱乐场所,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2、个人防护措施:不盲目抢工期,即使抢工期也必须安排充足的人员能够按时换班作业,采取8小时作业换班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

稳定工人情绪。

3、检查措施:工人劳动强度适宜,文明施工,工作时间不超时,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七、高温中暑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

第2篇:治超工作措施范文

一是抓教育提升安全意识。煤矿新工人开始对煤矿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普遍存在着只要有体力能干活的错误认识。针对煤矿新工人对国家安全监管认识不够和安全法律意识淡薄的实际,我们要从提高新工人安全理念工作入手,在新工人入矿伊始,就要把安全教育作为上岗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培训中推行安全法律、法规和案例教学,反复讲,反复强调,督促新工人真正把安全的重要性入心、入脑,督促从大量违规作业、违章操作的血淋淋的案例中,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小事当大事,确保工作不出事”和“安全培训是职工最大的福利”的思想,从而提高煤矿新工人的安全意识,改变以前“要我安全”的被动局面,形成“我要安全”的信念,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抓专业提升操作技能。素质决定行为。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人的素质决定煤矿安全生产,尤其是煤矿新工人大部分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更谈不上有什么专业技能。所以,在培训中,要采取理论与实践、案例与分析、提问与讨论等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法,因人施教,深入浅出,浅显易懂,真正激发新工人的学习兴趣,使他们产生学习一技之长的动力,使他们愿意学、自觉学,这样,才能使新工人真正掌握到操作技能,为今后的安全生产打好基础。

三是抓实践提升管理水平。新工人上岗前的培训,只是新工人对本职岗位操作技能有了基本的掌握和对安全的基本认识,要做到安全生产和岗位的熟练操作还有待于熟悉井下的作业环境,有待于对井下突发事件应对,因为煤矿井下时刻面临着“五大灾害”的威胁和一些意想不到的突况。所以,新工人在岗前培训不少于72小时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上岗后,必须由老工人至少带领四个月,形成一对一的师徒关系,充分发挥老工人的技术“传、帮、带”作用,使新工人充分熟悉井下作业环境,在实践中进一步熟练操作技能,掌握对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技巧,真正在一线的工作中增强素质,提高管理水平。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非常复杂的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虽已有许多假说,但没有一种假说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的煤与瓦斯突出发生的规律全部掌握。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区域,实际上相当于已经预测到突出危险性,接下来的首要工作是采取防突措施。因此,在掘进工作过程中制定和实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时,应该因地制宜,结合本矿目前掘进煤层的实际情况,收集已往的基础资料以及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制定出可行的防突措施,确保煤矿井下的安全生产。

防止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分为区域性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局部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区域性防突措施一般有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和煤层注水等措施,在众多的区域性防突措施中,开采保护层是最有效的防突措施之一,进行区域防突措施后,还要进行回采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如果是有突出危险性的回采工作面,就要采取回采工作面的防突措施。 打超前钻能使工作面附近的集中应力和高瓦斯压力向工作面前方远移,从而减小工作面附近应力和瓦斯压力梯度,使工作面前方形成一个8~10米长的卸压带和排瓦斯带;使用超前金属骨架可以防止因掘进工作面顶煤松软而冒顶诱导突出,在掘进工作面前方沿巷道顶部先打上一排超前金属骨架,可以支撑巷道顶部的煤体,还可以排放瓦斯,其主要目的是增强巷道上方煤体的稳定性。

超前金属骨架架设好后,接下来的工作是使用QBZ-22轻便防突钻机打超前钻孔,超前钻孔是在掘进工作面向前方煤体打三排18个钻孔,每个钻孔深10米,并始终保持钻孔有5米的超前距离,使掘进工作前方煤体卸压、排放瓦斯,以达到减弱或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推进瓦斯治理技术进步,实现瓦斯超前治理。

1、积极做好矿井瓦斯地质资料的收集、编录、整理工作,发挥瓦斯治理工作中地质排头兵的作用。并组织本矿或聘请大矿专业技术人员对矿井的瓦斯地质基础资料和图纸进行修订。

2、严格工程设计,合理布置采场。在矿井开拓新水平、新块段前,必须提前编制好瓦斯治理方案。特别是瓦斯治理工程,要严格按照矿井瓦斯治理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做到先治理瓦斯后组织生产。并坚持执行瓦斯治理“一面一策”制度,对年度内所有高瓦斯采掘工作面均提前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留足预抽预排瓦斯的时间。

3、严格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认真设计前探钻孔施工参数并严格按设计参数施工钻孔。当钻孔测瓦斯压力大于0.74MPa时,必须进行抽排。

4、石门揭穿煤层时,距煤层法距10m处即进行打钻测量煤层瓦斯压力,钻孔终孔位置必须超出煤层顶板2m,若钻孔瓦斯压力大于安全值时,采用抽排或施工多排钻孔自然排放的方法进行处理。当钻孔瓦斯压力降至安全值以下且迎头及回风瓦斯浓度小于0.8%后,方可采取远距离放炮等措施进行施工。

第3篇:治超工作措施范文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从2004年6月20日起,为期3年的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已正式启动。专家认为,这次联合治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利国利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这是一次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结合的治理行动,是新时期政府高水平执政的体现,必将对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之,为之则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虑了这一法制原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措施的的法律依据在治理活动中是十分重要的。 “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国家判断社会现象正确与否的标准,如果是违法行为应给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为应给予肯定。超限超载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造成这一现象固然有交通部门职责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性、系统性差的缺陷。这次治理从源头开始,环环相扣,体现了政策措施的科学性: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众。可喜的是这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原则,体现了其合理性、科学性、合法性。

关键词:集中治理

超限超载

法律依据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从2004年6月20日起,为期3年的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已正式启动。专家认为,这次联合治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利国利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这是一次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结合的治理行动,是新时期政府高水平执政的体现,必将对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科学性否定了“超限超载有理论”

近年来,有些人对超限超载的认识出现了不正常的“宽容”和“理解”,什么“不超限超载就不能挣钱”、“超限超载是被乱罚款、乱收费逼的”、“超限超载有利于降低物价、降低生产成本”等等,这些论调,为超限超载的蔓延提供了“理论温床”,甚至影响了人们对治理超限超载正确性的价值判断。

“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国家判断社会现象正确与否的标准,如果是违法行为应给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为应给予肯定。

那么,超限超载是否合法?

超载,无论是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还是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来都是禁止的,因此,超载违法毫无疑义;超限,《公路法》采取的是严格限制许可主义,即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可以通行,未经批准不得行驶,因此,对未经批准而擅自行驶的,认定为违法行为也毫无疑义。需指出的是,最近几年,只有少量超限运输是经批准而采取防护措施通行的。

为什么这样清晰的标准,会被“超限超载有理论”所淹没呢?

古今中外的法制思想史上都出现过一种所谓“任何违法结果都能对社会有利”的怪论。按其主张:杀人有罪,但杀人给法官、律师创造了收入;伤人有罪,但伤人给医院提供了产值;销赃不对,但也繁荣了市场;走私不对,但让群众享受了低值商品;盗版不对,但让穷人欣赏到了大片。这种单以结果去否定违法行为定性的主张显然是荒唐的,它早已被现代的、文明的、进步的法律思想所否定。今天在对待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认识上,社会上各种“超限超载有理论”似乎又显现了其影子。

这种偏离法律标准判断事物的歪论,显然是在淡化超限超载的危害,美化超限超载,是违反科学思维的。在这次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工作中,各种政策措施坚决刹住了美化超限超载的歪论,彻底否定了“超限超载有理论”,并坚持主张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理”和“利”,因此,治理活动必将使人们的认识回归到法律思维的轨道上来,必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超限、超载的危害性

1、对公共安全的漠视。交通安全是我国公共安全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罪列入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把超限超载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车辆超限超载后,对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负荷等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使得驾驶员难以在有效时间、有效距离内采取有效措施,从而易导致交通事故。这几年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70%,成为与超速、酒后驾车并行的三大“杀手”之首。明知超限超载的危害还去实施,表现出他们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漠视。

2、对公共产品的滥用。道路是国家财产,同时也是公共产品。道路这种公共产品除具有一般公共产品所共有的公众使用权利平等、使用机会平等,用公共财政建设、养护、管理的特点外,还有“有限性”和“周期性”的特征。超限超载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造成损坏,使得这一有限资源被不正当使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剥夺了他人使用道路的机会,而且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3、对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破坏。超限超载刚出现时是车辆用户为了获取暴利,但当社会出现“趋同”现象时,就必然造成恶性竞争,一方面“驱逐”了不超限超载的合法经营者,另一方面又使得超限超载自身走向“微利”乃至“亏损”状态,“不超限超载就不能挣钱”恰恰是超限超载的恶果。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交通运输业的基础产业属性,超限超载的危害由此也“传染”给了其上游和下游产业。我们看到,一些制造厂商为满足市场的不正当需求,开始生产“大吨小标”车辆;一些维修厂和改装厂为满足市场的畸形需求,开始违规加高槽帮和加装弹簧等,正常的经济秩序链条中的一环被破坏,导致环环不正常运转。

对超限超载危害性的认识,过去人们只停留在简单的损坏国家财产上,这远远不够。这次从“公共”的角度来看其危害性,表明了政府的管理已回归到“提供公共服务”的科学理念上来。

三、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克服了局限性

超限超载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造成这一现象固然有交通部门职责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性、系统性差的缺陷。这次治理从源头开始,环环相扣,体现了政策措施的科学性:

首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使车辆制造业、维修业、改装厂有“法”可依,使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能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严格审查,许可合格机动车车型投入生产,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使工商部门能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进行整顿。

其次,由国家发改委公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型号,要求车辆的所有者、使用者主动恢复标准吨位。

再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登记、年检、年审时把关,发现没有按国家标准恢复标准吨位的,强制更正。

最后,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路面监督检查时,按行驶证标定标准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卸载超限超载部分,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回到源头上解决。

上述政策措施将逐渐消除市场对“大吨小标”车辆的“需求”,切断超限超载车辆的“供给”。

依靠科技提高执法科学性

治理超限超载是技术含量很高的执法活动,要求有较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有科学的检测设备。这次超限超载的治理,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后才能上岗,另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装备检测设备,不准目测或凭经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认定,体现了执法的科学性。

四、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措施合理性体现出了公开、公平、公正

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众。可喜的是这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原则,体现了其合理性。

1、对双超的认定标准合理

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了对超限超载认定的新标准,这些标准是对原有标准的补充、修改,也是为向未来新标准过渡做准备。

在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超限认定的标准包括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超过轴载质量。这次《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将超重、超过轴载质量合并为以下几种情况: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应当说,这是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修改。

但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4月1日,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对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又有新的规定,这些新标准与此次集中治理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三者呈现出“两头小,中间大”的情况,这是必然的。因为在此次集中治理中,要求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在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前,留出一定的空间是合理的,这对促进广大车辆用户自觉恢复标准吨位是有益的。

据此,科学的超载认定标准应当是:以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生产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此登记在行驶证上的载质量为标准,只要超过就是超载。

科学的道路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应当是:道路车辆生产商生产的车辆超过《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就是超限。

科学的车辆超限行驶的标准,即《公路法》的规定应当是:按照各个技术等级的公路与桥梁的限长、限宽、限高、限载标准,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提出要求,而不是用一个标准去作为各个等级公路的超限标准。

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超限标准,到《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超限标准,实现了一次飞跃;从《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到《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超限标准,将实现第二次飞跃;从《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到《公路法》上的超限标准,将完成第三次飞跃,即理性的法律思维。这就是治超第三阶段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订、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治理成果”的主要任务。

2、强制恢复标准吨位合理

任何政策都具有“引导性”,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配套措施中,车辆恢复标准吨位,何人受益?这次政策的受益分配呈现出一个“多赢”的局面:首先,机动车的使用者将“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后,一次到位免受“超限超载”的查处;其次,生产厂家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免受“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再者,交通执法部门、养路费和通行费征收部门的执法标准、收费标准统一,减少了执法和收费的纠纷;最后,道路管理机构对多收的养路费尽管要退还给车户,对少交的养路费不予追缴,但减少了支付公路损坏修复费。因此,强制恢复标准吨位政策体现了其合理性。

3、自由裁量权合理

对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不收费的规定,是对执法人员罚款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其合理性的具体表现;对第二次发现超限超载罚款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是在《公路法》第76条规定罚款3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的限制,是实现处罚合理的体现;对超限超载的罚款,规定在24小时内实行不准公安、交通两部门重复处罚,不准两地执法部门重复处罚,这是实现“一事不再罚”合理原则的具体体现;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只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也是合理的。

4、先宣传后治理的步骤合理

透明和提前告知是合理的前提,这次治理将《实施方案》予以公布,并用长达1个月的时间来对政策措施进行宣传,体现了公开的原则。

五、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法律依据体现出了合法性

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之,为之则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虑了这一法制原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对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的规定,不是为违法不究

《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罚款实施条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根据法理,凡法律规定为“应当”的都是“必须”实施的,但法律规定为“可以”的都是“可以”实施或“可以”不实施的。因此,规定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对执法人员罚款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实现合法性的具体方法。

2、对第二次发现超限超载罚款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不是对《公路法》第76条规定罚款3万元的“打折”

《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罚款是“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规定第二次罚款不超过1000元是在《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3万元以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恰恰是对公民罚款50元、对法人和组织罚款1000元以内,因此规定第二次罚款不超过1000元,也是合法的。

4、实行超限超载抄告制度的有法律依据

关于这一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指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因此,抄告制度恰恰是执行该法的具体方法;同时,《行政许可法》第64条规定,“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这就是“异地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因此抄告制度也是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具体方法。

5、不收补偿费是否使国家财产受损失?

按照《公路法》第85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性质,即收补偿费依然是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了该项权利可以行使、可以放弃、可以变更,因此决定不收补偿费并未违反法律精神。

6、强制超载车辆卸载的依据

任何行政执法的目的都是围绕保护合法和制止违法而进行的,制止除进行制裁外,采取强制措施使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行政许可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立即改正”,“立即改正”就是要求卸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的(指超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所谓“至违法状态消除”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公路法》第70条、第76条对违法行为“制止”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规定,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所谓“恢复原状”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更是清楚地规定了运政执法人员发现车辆超载后“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7、超载30%应认定为违法

在这次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之前,许多地方规定超载30%才认定为违法,而这次一律以超过行驶证载质量规定的就认定为超载,超过30%是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因此许多人认为这是政策多变。事实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首先是原车辆的行驶证载质量失实;其次,在交通部、公安部办公厅2004年3月1日的《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经明确通知在今年5月1日后,对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因此,这次一律以超过行驶证的载质量就认定为超载,是严格执法的表现。

8、变卖卸载货物的依据

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中一个引人注目的措施就是对卸载货物免费保管不超过3天时间,逾期经通知后仍不运走的,将按规定予以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显然,作为政策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肯定是不能设定处罚方法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变卖”本身不是处罚,而只是一种措施。在“保管”的条件下,存在着一种《合同法》中规定的“保管合同”关系,在一方放弃保管物的条件下,保管人具有《合同法》第380条规定的“留置”等民事权利,因此变卖是有法律依据的。

9、取消从业资格的依据

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中,对货运企业和货运驾驶员建立信誉档案,实行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同一车辆公告两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车辆超过总数的5%的,对不适合卸载的不可解体物品、规则尺寸物品、危险化学品、鲜活物品的车辆,登记3次的,要取消从业资格。今年7月1日将生效的国务院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23条、第24条,分别规定了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准入的驾驶员资格条件,至于该资格的名称是“上岗资格证”还是“合格证”,都是从业资格的表现形式,因此,取消从业资格是有依据的。

10、对生产、改装、维修厂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2条规定,机动车维修业的行业管理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规定:“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由质检总局牵头,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这些都是有根据的。

主要参考文献:

一、《行政法学》作者:胡建淼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二、《行政许可》作者: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法制出版社 1997年版

第4篇:治超工作措施范文

各煤矿要充分认识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复杂性和反复性,充分认识“打非治违”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始终把“打非治违”作为当前和今后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性措施,按照力度更大、范围更广、力量更强、氛围更浓、效果更好的要求,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内容

(一)“打非”重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3、超范围非法组织生产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5、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6、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9、新设计、新材料、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0、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1、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治违”重点:

1、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签订、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落实;

2、矿领导配备不足和未按规定带班下井;

3、存在的“三违”情况;

4、采掘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已编制但不落实;

5、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不正常;

6、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三)专项行动期间由县煤炭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和发改局配合,重点检查“十必须,十禁止”和矿长守职尽责“七条规定”;企业领导带队下矿下井值班等情况;瓦斯、水害、防火等防治措施和预防大面积冒顶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情况。

三、方法步骤

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3年5月下旬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至6月)。

全县各煤矿要抓紧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实施方案上报县局备案。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7月至9月)。

县局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将协同公安、国土、发改、安监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10月至11月)。

县局将针对煤炭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推动全县煤炭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12月)。

各煤矿要及时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煤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领导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强力推进,整改到位。各煤矿应针对本企业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煤矿要严格按照省、市、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排查存在问题,落实整改要求,确保及时、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5篇:治超工作措施范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全面宣传发动,广泛深入持久的开展除四害活动,巩固除四害成果,不断降低四害密度,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下,控制和减少虫媒传染病的发病率,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生活的环境质量。二、主要措施一、广泛宣传发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消灭四害,讲究卫生是防止传染病爆发流行,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主要内容。要利用一切宣传手段,大力宣传除四害的意义。努力营造人人动手,个个参加除四害的氛围。同时健全除四害领导小组,形成分管领导牵头,办公室负责,各科室配合的组织保障体系,切实开展好工作。二、除害标准及措施

——灭鼠

2、防治措施。①搞好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除“四害”工作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②坚持突击灭鼠与经常灭鼠相结合,要加强防鼠设施建设。③治理环境卫生,清除垃圾死角,搞好卫生综合治理。

——灭蝇

1、标准。①有蝇房间不超过1%,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②蝇类孽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2、防治措施。①缩小与根除蝇类孽生地,彻底解决人粪、垃圾和重点行业的孽生地问题,搞好治本设施建设。②采用人工、药物等方法,因时因地消灭蛆、蛹,随时随地消灭成蝇。

——灭蚊

1、标准。①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附性率不超过3%。②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成蚊数不超过1只。

2、防治措施。①控制和消除草生条件,疏通水道,填平坑洼,防止形成死水,同时搞好下水道和地下室的防蚊工作。②搞好室内外速效灭蚊,常用DDV气雾喷杀。

——灭四蜘

2、防治措施。采取环境治理与化学消杀结合的办法,铲除草生源地。对重点区域和单位进行封闭消杀,集中治理。

三认真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各科室应根据上级除四害的统一时间部署,结合我局实际集中人力、物力进行集中整治,并不整治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时间安排

为了确保我局除害工作的开展,根据县爱卫会总体部署,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6篇:治超工作措施范文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治理工作的内容与时间要求

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需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采取综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和工作安排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众所周知,特别是让人民群众知道经过1个月的宣传期后,要在全国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行治理,从而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一是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宣传国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政策和步骤,车辆装载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就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发表文章,并开展讨论。

二是强化路面宣传。各地区要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编辑工作简报,特别是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警示教育。

三是开展必要的走访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正式开展治理工作前,走访本地区一些重要的煤、电等厂矿、生产企业和大型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并力争在年内完成。各级发展改革、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由发展改革委商交通部、公安部研究提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并由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发出公告。

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三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四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五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质检总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3.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工商总局会同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各地区也要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本地区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要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

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①至⑤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⑥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3.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此外,各级交通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4.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各地针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从2004年7月1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从2004年5月中旬起,力争在1-2年时间内由交通部和发展改革委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并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一是尽快研究提出完善和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计量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和收费系数,对多轴大型车辆适当给予收费优惠。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这一要求,合理确定本地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多轴大型车辆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车辆通行费标准确定的听证制度,并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进程,以减少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

二是尽快修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对现行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

从2004年6月起,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各地区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三是指导计重收费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适时在一些重点地区或重点路段逐步推广。己经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在集中治理期间应在本实施方案确定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范围内,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2年左右的时间,由交通、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国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的货运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五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在全国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抓好这项治理工作,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框架内,由交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组成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各地的治理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超限超载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并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二)进度安排

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2004年5月中旬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定,在此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完成治理超限超载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20日9时起,各地区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为确保全国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全国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召开会议对全国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就全国治理工作情况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国务院提交总结报告,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地区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按照要求,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订、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治理成果。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地区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第7篇:治超工作措施范文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用一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三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治理工作的内容与时间要求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需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采取综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从*年5月中旬起,用一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和工作安排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众所周知,特别是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经过一个月的宣传期后,要在全省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行治理,从而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一是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政策和步骤,车辆装载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邀请有关专家就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发表文章,并开展讨论。

二是强化路面宣传。各地要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编辑工作简报,特别是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警示教育。

三是开展必要的走访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正式开展治理工作前,走访本地区一些重要的煤、电、钢材、建材等厂矿、生产企业和大型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从*年5月中旬起,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贸委、交通厅和公安厅配合,在全省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并力争在年内完成。各级经贸委、发改委、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三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四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省质监局牵头,对*年4月1日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年5月中旬起,由各级工商部门牵头,交通、发改委、经贸委、公安、质监等部门配合,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由质监部门负责提出名单,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年6月20日起,利用一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在经省政府批准设置了超限超载运输检测站点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要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至(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5)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6)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3、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一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两次(含两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在*年10月1日前,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500元的罚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处4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6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处2000元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所在地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年10月1日后,由交通、公安部门分别实施的罚款数额,按国家7部委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并应提前向社会公示。

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此外,各级交通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4、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一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各地针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从*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从*年5月中旬起,交通部和发改委将在1-2年时间内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并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同时,我省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交通厅、财政厅按照交通部和发改委出台的相关政策,合理确定我省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多轴大型车辆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车辆通行费标准确定的听证制度。由省交通厅负责,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进程,减少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

二是由省交通厅牵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时修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出台之前,从*年6月起,我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三是由省交通厅负责,公安、发改委(物价)、法制办配合,积极进行计重收费的试点工作。

(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年5月中旬起用1-2年左右的时间,由交通、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省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由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二是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三是各地要对本地区的货运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四是各地要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五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在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凌成兴副省长任组长)的框架内,省成立由交通厅、公安厅、发改委、经贸委、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法制办、纠风办参加的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厅副厅长万明担任,副主任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丁金福担任,具体负责抓好各项治理工作的组织落实。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各相关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各部门治理工作的衔接和联系,联络员名单在*年6月5日前报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电话:*

3、各地要充分认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成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同时,明确一名联络员于6月5日前报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

(二)进度安排

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年5月中旬开始,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年5月中旬至*年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各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和实际,制定各部门的宣传工作方案,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二是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定;三是交通部门要完成治理超限超载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年6月20日至*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主要工作:一是从6月20日9时起,各地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二是各部门相互配合,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三是全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接受全国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组织的工作组的明查暗访。

第三阶段从*年3月1日至*年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对各设区市的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二是召开会议对全省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向全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三是接受全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抽查验收;四是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地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还要按照要求,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地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各级纠风办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公路“三乱”。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第8篇:治超工作措施范文

根据《20__年__县创建平安县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为认真落实__县创建平安畅通县工作,结合__n局实际,现就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县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心,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明确目标,不断推进“平安建设”向纵深发展,为__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__县政府“创建平安畅通县”的工作目标,加强清理车辆非法改装、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整顿,查处非法拼改装汽车、倒卖报废汽车问题。并会同交通、公安、宣传等部门,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工作。规范市场秩序,努力营造人民群众满意的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更好的开展好平安创建活动,__局成立了创建平安畅通县领导小组:

组 长:ff

副组长:l

成 员:j

k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协调平安创建工作,研究和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负责处理创建活动日常工作,确保创建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四、工作措施

1、完善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落实。不断完善市场整顿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重点抓好落实,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活动。落实责任制的督查等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2、广泛动员,深入宣传

认真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活动。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治理工作的始终,要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声势和良好的氛围,使超限超载运输者自觉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使广大执法人员真正吃透政策,严格执行政策。一是加大传播媒体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等专项活动为契机,大张旗鼓地进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系列宣传,扩大治理工作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二是强化公路沿线宣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桥梁、收费站、汽车站、公路护坡、墙体、宣传牌等有利条件,运用刷写宣传标语、悬挂宣传图片等,营造“平安__,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3、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__地区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督促个体户及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各项措施,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二是认真开展市场整顿大检查。按照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检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多层次、全方位、高密度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尽早整改;三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予以严厉处罚,问题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

4、推进市场管理规范化建设

一是深入开展创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企业”活动,推动创建工作向各煤矿、煤炭销售企业深化,确保年度创建目标的实现;二是围绕实现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组织各煤矿、煤炭销售企业等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进一步分解细化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制定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及时处理各类矛盾纠纷,认真做好改制企业工作,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创建“平安__县”提供

第9篇:治超工作措施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等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是省市区隐患挂牌督办企业的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按危险程度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减少一般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内容

(一)综合内容。

各村、各单位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安全警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已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资金不落实,人员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未签订矿山救护队协议,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

9.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区确定需挂牌督办的重点企业的安全隐患。

(二)专项内容。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仓库等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

道路交通:重点是区乡道路、乡村道路,查处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平安农机”等活动,加强农村山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安保工程”,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加强对新建、改建道路通行条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评估等。

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是集市、学校危房等场所,建立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加强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整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和“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的火灾隐患,落实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等消防安全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要运行正常。

水利:加强水库河道的安全管理、重点是加强对朱家坝水库、石夹水库及高堡子塘坝等的检查及安全管理;加强对河道淤泥、杂草的清理及坍塌现象的整治。

农业机械:严格拖拉机登记、年度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和审验;加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查处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重点是各企业,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严格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建档、检验、检测、安装、租赁、维护、保养和使用;作业人员持有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民爆器材:开展民爆火工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并监督所有民爆仓库要依照民爆安全规范加装电子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监控,并将相关数据保留三个月以上等。

四、进度安排

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和同步总结,并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细化方案,自查自纠(5月底以前)。

1.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

2.要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提高有关各方参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5至9月)。

1.突出重点,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进一步强化落实非煤矿山安全治理。储存,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治理,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加强雨季汛期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落实汛期防洪、防坍塌、防溃坝、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行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配合9月全国、全省、全市、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好迎接各级对我乡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准备;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需要区级以上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治理结束后,要逐项摘牌;对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整治。

(三)深化治理,巩固成果(10至12月)。

针对四季度工作特点,深入治理“三违”现象,严肃处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以及超员、超载、超速和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乡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由乡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建立组织协调机构,明确职责;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层层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采取有效措施,将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落实到每个岗位,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突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以及近年来事故多发的企业和单位,同时要切实加强机械、农机、水利、特种设备、旅游、学校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既要突出“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以及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关键装备和关键岗位,也要注意日常检查,兼顾其他作业场所和岗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努力减少事故总量,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安全专项整治的深化,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继续。我乡的治理重点是各非煤矿山,要认真研究,落实人员、责任、措施、经费、时限、扎实开展隐患治理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既要抓现场,反“三违”,治隐患,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努力把事故降下来,又要着力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对每个企业安全状况摸清底数,分类指导,分类监管,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要把这次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对重大隐患和问题,要组织安监、国土、水务、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和舆论曝光督促解决;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结合起来,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监管监察等工作结合起来,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统一部署,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务求实效。

(五)严格考核,强化监督。要及时掌握治理行动进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每月25日以前统计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等,同时按要求建立完善控制指标月通报、季和年度考核制度,全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纳入2009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要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