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十四五节能减排方案范文

十四五节能减排方案精选(九篇)

十四五节能减排方案

第1篇:十四五节能减排方案范文

一、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提供政策保障

一是分解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6年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节能目标责任评价依据签订的“十一五”总目标和分年度目标进行考核。二是出台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有关规定,2007年出台了自治区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60分,共分10大项35小项(最大分值40分,最小分值0.5分),对节能制度、节能投入、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重点领域节能、节能法律法规建设、节能基础工作等各领域各方面进行考核。三是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行政问责制。2010年出台自治区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规定“十一五”末,自治区将对各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情况算总账,对区直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严格考核,作为对各市和区直部门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为未完成任务的重点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二、创新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一是增加考核项。增加“加强节能资金管理”项,重点考核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国家、自治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情况。增加“推广实行节能新机制,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引导各地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增加“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项,鼓励各地出台或实施耗能特种设备(特别是工业锅炉)政策措施,组织推广工业锅炉节能技术。二是设置加分项。淘汰落后产能方面,在全面完成“十一五”淘汰任务下,额外淘汰落后产能占一定比例的,视情况加分。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工作方面,对企业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以及对数据实施有效分析并应用于具体指导节能工作,进行加分。

三、规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程序

一是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副主席担任组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担任成员的评价考核工作组。二是形成自查报告阶段。各市根据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形成自查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附加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初步评价阶段。考核小组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根据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用一周时间认真核查各市自查报告及证明材料,对有关工作和项目作进一步检查核查,如需要,再到现场进行核查,并进行初步评分。四是现场考核和集中评价阶段。考核小组集中召开考核会议,各部门最终给出各分项得分,考核组集体讨论出各项分值,最后汇总各市总得分情况,并对存在疑问项请各市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问答,各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负责人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同时,对不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市进行现场考核。五是审定公告。考核小组对各市总得分及说明进行汇总,编制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报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予以公告。

第2篇:十四五节能减排方案范文

一、时间和主题

时间:年6月14日至20日。

主题:推广使用节能产品,促进扩大消费需求。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重要抓手,作为扩大国内需求、培育新的增长点的重要方面,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坚持节能减排不动摇。

三、宣传重点

节能宣传周活动期间,要将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空调、节能电视、节能环保汽车等节能产品作为宣传重点,引导公众科学消费、绿色消费。

四、工作职责

(一)经贸局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发改局、环保局、教育局、科技局、建设规划局、农牧业局、交通局、广电局、国资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等)搞好我县的节能周宣传活动。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和实施操作性与针对性强的宣传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节能宣传。通过举办展览展示会、技术研讨会、产品推广会,印制宣传单(画),播放公益广告等方式,大力推广和倡导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在节能周活动期间,宣传我县在工业领域节能取得的积极成效,督促重点耗能企业在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商务流通领域宣传节能的重要性,鼓励和提倡商业流通企业采取节能措施,扩大节能型产品的销售使用范围,积极发挥流通领域的引导作用,抑制过度包装等;组织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宣传活动。

(二)教育局要组织动员各类学校开展以节能为主要内容,形式多样的学校主题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大力营造节能校园文化氛围。

(三)科技局要组织开展节能创新成果宣传活动,通过举办节能科技展示等把先进的节能技术推向市场。

(四)环保局要向社会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和国家、区、市、县的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减排责任的落实。

(五)建设规划局要积极宣传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与成果,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

(六)交通局要大力宣传交通节能成效,推行节能驾驶和操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节能意识与操作水平,倡导节约型的交通消费模式。组织开展节能环保驾驶活动,包括轻踩油门、少踩刹车、少用空调、常检胎压、减重行驶等,宣传节能环保驾驶理念,号召驾驶员养成良好驾驶习惯,积极参与节能减排。

(七)农牧业局要继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农村行活动,积极开展沼气利用、测土配方施肥等农村节能减排技术宣传,大力推广节能型产品和技术。

(八)广电局要制定重点宣传报道方案,集中开展节能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九)工会要继续深入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引导职工立足岗位,积极开展“五小”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

(十)团委要积极引导青少年增强资源和节约意识,组织开展青少年节能宣传活动。

(十一)妇联要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表彰奖励先进,通过家庭影响社区,通过社区带动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五、有关要求

第3篇:十四五节能减排方案范文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06吨标准煤下降到0.85吨标准煤,力争降低20%。全省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5.1%,由45.7万吨减少到43.4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7%,由61.3万吨减少到57万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522立方米下降到418立方米,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352立方米下降到246立方米,降低30%。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发展方针,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增量、优化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加快建立健全促进节能减排的体制和机制,尽快形成节能环保型的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城乡建设模式,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调整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优化产业项目的投资结构,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相关规定,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任务,其中,“十一五”期间“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194.71万千瓦、淘汰小炼铁能力150万吨和小炼钢能力315万吨、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955万吨。通过淘汰火电、钢铁、建材、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5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1万吨;2007年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2万吨。通过淘汰造纸、酒精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COD1.5万吨,其中,2007年实现减排1500吨。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淘汰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五)认真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认真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认真执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抓紧研究制订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各类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研究制订发展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发展专项规划,加快启动非粮生物燃料乙醇试点项目。发展多晶硅、单晶硅、非晶硅产业体系,进一步做大太阳能光伏产业规模。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

(七)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抓紧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快形成机制灵活、功能完善、开放度高、辐射力强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水平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三、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到2010年形成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重点是: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的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共600个项目,其中,2007年形成2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加快核准建设和改造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机组。组织实施100个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推广示范项目。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200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9万吨;2007年设市城市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68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3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十一五”期间,形成COD削减能力3万吨。加快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各设区市、县级市分别在2008年、2009年底前建成管网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并实现稳定运行。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十)实施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2010年全省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9.9万吨。“十一五”期间,全省投运火电脱硫机组815万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500万千瓦;现有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315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0.5万吨。2007年,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设施132.5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4.4万吨。大力实施工业锅炉烟气脱硫、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酸性尾气综合治理等项目。2007年实施新钢公司焦炉煤气脱硫脱氰、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工业窑炉废气脱硫等工业废气治理工程。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一)推进循环经济试点。总结推广江西铜业公司循环经济试点经验,申报和实施全国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城镇组织开展省级循环经济试点,支持一批重大项目建设。通过循环经济试点,显著提高全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余热余压综合利用水平和废气、废水、废渣综合利用水平,大幅推进矿山和矿业城市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十二)推动水资源节约利用。突出抓好工业节水,大力推进农业和城市节水,防止水质性缺水。加快建设全社会水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抑制用水过快增长,减少废水排放,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重点加强工业废水综合治理,推进工业生产循环用水、中水回用及污水再生利用,推进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进步和节水器具的推广使用,现已使用的非节水器具在2008年底前完成更新。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改造,管网的漏损率降低到20%以下。研究实施消防、市政、市容、园林用水收费制度。抓好萍乡市、湘东区、东乡县等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以及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严禁在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大水系中上游布局危险化学品、电镀、造纸等高污染、高风险产业项目,建立以水资源为纽带的生态功能保护区。

(十三)加快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层气、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建设低值煤电厂50万千瓦。配合国家抓好南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抓好各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十四)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利用垃圾焚烧发电、供热和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五)促进清洁生产。认真贯彻《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对污染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重污染企业实行强制审核,引导企业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减排目标未完成的企业,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限期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2007年力争完成100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五、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支持省内科研院所依托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核心企业,研究开发节能减排关键技术。重点组织开发应用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节水及污水处理回用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及各类废弃物资源化技术、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企业间产业生态链的集成技术等。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配合国家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快推广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八)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引导鼓励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十九)加快推进环保产业市场化。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大力推广青山湖污水处理厂BOT建设模式,积极引进国内外资本、技术,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十)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合作,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一)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南》和《江西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加强对市、县(区)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落实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新建、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二十二)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积极参与全国发电调度改革试点,“十一五”期间形成8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力争节能300万吨标准煤。研究和实行发电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实行按边际成本上网竞价。抓紧制定和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争取进行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二十三)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督导企业贯彻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全面达标审核,达不到要求的依法限期治理。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2007年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省属企业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十一五”期间全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1000万吨标准煤,2007年实现节能200万吨标准煤。

(二十四)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2007年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工作,研究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十一五”期间实现建筑节能60万吨标准煤。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大力倡导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

(二十五)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效率。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二十六)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

(二十七)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监督污水厂实际运行情况。在严格监督和监测的基础上,加强对污水处理运营费拨付的核定工作。对列入省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发改、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对超过控制指标、减排任务未完成、河流出境水质连续两次不达标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建设资金。

(二十八)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认真实施国家《实行能效标识产品目录》。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强化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对高耗能和不安全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出厂,坚决取缔非法制造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二十九)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开展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市、县节能监察中心。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水环境监测站(网)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快建立节能减排计量服务技术平台。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稳步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七、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三十)建立健全法规规章体系和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节能减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提高节能减排违法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抓紧研究制定我省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三十一)建立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统计部门建立并完善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并按季度及时向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能耗统计数据;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

(三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等部门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三十三)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四)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开展“5·31”零点行动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绿色生态江西建设七项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即组织开展工业园区不达标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五河”干流源头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专项行动、设市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专项行动、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专项行动、淘汰改造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八、加强政策引导激励

(三十五)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并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其上网电价每度电补偿1分5厘钱。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

(三十六)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的重点工程建设、管理能力建设、监管监测体系建设和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开展跨市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三十七)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提高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投资“十大节能工程”的积极性。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各设区市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需要相适应,到2008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原则上达到0.8元/立方米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COD排污费标准;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逐步提高到每公斤1.26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三十八)认真执行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认真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按照国家有的关规定,对废旧物资、综合利用资源的企业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该类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指导和帮助节能减排项目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九、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努力营造节能减排的舆论氛围。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将节能减排宣传报道作为长期任务,开设专栏,制作专题,宣传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经验、典型和成效,提高全社会对节能减排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使节能减排观念、技能渗透到学校、机关、企业和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对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现象加强舆论监督。

(四十一)积极开展节能减排主题活动。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等,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研讨交流活动、征文活动和先进典型推广现场会、技术交流会。在工矿企业职工中组织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在中小学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从我做起”活动,在宾馆组织开展“争创绿色饭店”活动,在社区组织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在政府机构组织开展“做节能减排表率”活动。

(四十二)开展表彰奖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发挥政府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三)政府机构发挥表率。各级政府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厉行节约,在节约资源中发挥表率作用。要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抓好省农业厅等十家省直单位的节约型政府机构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第4篇:十四五节能减排方案范文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

 

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18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40万吨;今年实现节能315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40万吨。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cod)138万吨,今年实现减排cod62万吨(详见附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尽快修订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抓紧制订出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订发展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发展专项规划,启动非粮生物燃料乙醇试点项目。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推进煤炭直接和间接液化、煤基醇醚和烯烃代油大型台套示范工程和技术储备。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抓紧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分解落实任务,

 

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着力做强高技术产业,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2.4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今年形成50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重点是:实施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共745个;加快核准建设和改造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机组1630万千瓦;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30个,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20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0万支,中央国家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450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680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300万吨;今年设市城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20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100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60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十一五”形成cod削减能力140万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投运脱硫机组3.55亿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1.88亿千瓦;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1.67亿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590万吨。今年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设施3500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23万吨。(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认真总结循环经济第一批试点经验,启动第二批试点,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深入推进浙江、青岛等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继续推进汽车零部件和机械设备再制造试点。推动重点矿山和矿业城市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十一五”期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31亿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90万立方米/日,新增矿井水利用量26亿立方米;今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10亿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7万立方米/日,新增矿井水利用量5亿立方米。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层气、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2000万千瓦,今年开工建设500万千瓦。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修订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推进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2008年底前256个城市完成“禁实”目标。(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组织编制《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编制通则》,制订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十七)加快节能

 

减排技术研发。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组建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指导意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订出台《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

 

、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国和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全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1亿吨标准煤,今年实现节能200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今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中央企业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今年上半年启动试点,取得成效后向全国推广,力

 

争节能2000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形成6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实行按边际成本上网竞价。抓紧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今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北方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在25个示范省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实现节能1250万吨标准煤。(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今年《实行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第三批)》。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在家用电器、照明等产品领域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制度。(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地方各级节能监察中心,抓紧组建国家节能中心。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

 

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动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方面立法准备工作。(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研究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各地区抓紧研究制订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今年要组织制订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标准)以及轻型商用车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制(修)订36项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组织制(修)订电力变压器、静电复印机、变频空调、商用冰柜、家用电冰箱等终端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制订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三十四)强化城

 

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

 

标准,改进征收方式。(三十七)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三十八)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进一步突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加强对外宣传,让国际社会了解中国在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应对全球

 

第5篇:十四五节能减排方案范文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由1.067吨标准煤下降到0.853吨标准煤(按现价计算),下降20%;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1.26万吨下降到1.11万吨,下降11.6%;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541吨,削减18.1%,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6800吨。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突出抓好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和责任体系,着力形成集约型的增长方式和节约型的消费模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法规和标准为规范,以监测中心等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统计和计量等为基础的节能减排协同推进机制,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着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制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制定《亳州市工业领域产业结构调整意见》及淘汰落后产能的年度工作方案,将节能减排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刚性指标。

(四)淘汰和改造升级落后产能。在巩固关闭新老“五小”成果、防止反弹的基础上,加快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和改造升级。,关停并转立窑水泥生产线1条(涡阳县龙山水泥厂),淘汰落后产能7万吨,节能1.5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完成对3台热电机组的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预计年节能2.2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1400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4.8万吨。

(五)择优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大力发展低能耗、轻污染的先进制造业和面向生产的服务业,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包括秸秆气化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同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档案,取消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及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实现我市产业结构向节约型、环保型转变。

(六)从源头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对未进行节能环保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土地预审,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规划、建设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快以节能减排为重点的技术进步

(七)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立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库,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通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工程,实现节能12万吨标准煤以上、节电近1亿千瓦时。组织实施8个重点节能示范项目,开展电机改造节能专项行动。

(八)实施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到2010年,累计建成4个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全市污水处理能力17万吨,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1万吨;全市25个重点工业废水治理项目按计划建成投运,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0.21万吨。

(九)大力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组织产学研联合,开展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等攻关研究。在电力、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

(十)多渠道扩大投入。建立以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投入和财政资金引导为主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从起,市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节能示范项目、技术与产品的推广等,并将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扩大资金规模;从市级排污费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建设。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落实市内配套资金,并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县级财政也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

(十一)加强国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承担企业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以及国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国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继续做好新的国债项目争取工作。

四、抓好重点企业和领域的节能减排

(十二)抓好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对列入全国千家、全省百家和全市节能行动计划的14户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实施对标改造,确保“十一五”期间14户企业节能10万吨以上标准煤。对污染物超总量排放和超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十三)引导商业节能。组织实施零售业节能行动,在全市大型商业场所推广使用节能设施,推行节能标签制度。督促和指导批发零售业实现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5%的目标。

(十四)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加快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十五)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强化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管,禁止油耗大、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车辆、船舶进入运输市场。大力宣传和应用道路运输节能技术,鼓励运输企业淘汰老旧汽车。

(十六)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新建筑设计要体现优先利用太阳能的原则。做好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试点。鼓励采用高效照明电器和变频节电技术,实施“绿色照明”工程。

(十七)推动政府机关节能。政府机关发挥表率作用,培养节能习惯。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严格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研究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办公用房分批进行改造。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大力推动节能产品采购。市直机关率先使用节能灯,设定空调温度。

(十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新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全面培育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体系。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十九)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城市建设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从1月1日起亳州市城区和涡阳县城区实现“禁实”目标;1月1日起蒙城、利辛城区实现“禁实”目标。拓宽散装水泥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水泥散装量和预拌混凝土使用量。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加强节能监测监察机构建设。加强市节能监测与技术服务中心建设,组建市节能监察机构,为节能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十一)加强环境监测及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机构建设。2010年,市、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要求,市环境监察机构达到一级标准化建设要求,县达到三级以上建设要求。

(二十二)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到底,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以及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与联网任务,基本建成市级环境监控中心,初步实现网络上报污染物排放数据和调度减排措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建设部门联网。

六、加强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二十三)加强节能监测、监察和重点污染源巡查。每年抽查2-3家用能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耗能企业,对其设备耗能情况进行监测。同时,加强节能监察,对严重违法或突破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国控4家、省控9家重点污染源实施每月一次的巡查制度。

(二十四)严把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关。把节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禁止新上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对不履行节能环保“三同时”的,责令停止生产;对节能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同步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试生产企业,责令停止试生产并限期改正。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报告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示制度。落实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推动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项规划的环评工作。

(二十五)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督查制度。市每年组织两次节能减排工作督查,重点对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执行情况、节能和环境违法案件、媒体曝光案件及重点案件的查处与落实情况等实施督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建立环境后督查制度和市直单位包干督查制度。扩大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试点范围。

(二十六)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制度。对没有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重点治污工程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未完成,以及区域内出现2起以上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县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直至整改到位;对没有完成总量削减目标的企业,暂停审批新项目环评,直至整改到位。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竣工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二十七)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于恶意排污和屡查屡犯的企业,从严进行处罚。

七、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考核体系

(二十八)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及重点用能企业,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末报告5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各县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十九)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重点治污工程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完成的县区,取消当年各类集体和个人的评先竞优资格。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建立评估考核和奖励制度。制定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节能减排奖励办法。对各县区政府和14户省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减排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县区政府及企业也要对本地、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落实节能减排政策

(三十一)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落实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国家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足额征收排污费,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三十二)落实国家、省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财政要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三十三)充分利用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利用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行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每年分两批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进行初审上报,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和《节能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三十四)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金融部门企业征信系统。

九、加强统计、计量等基础性工作

(三十五)加强统计工作。加快建立能够反映全市及各县区、重点企业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及能耗季报办法。建立节能减排公报与报告制度,推进节能减排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定期公布节能减排等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实施点对点的量化管理。

(三十六)加强计量管理。按照《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质监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情况,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源检测、培训等服务,帮助和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

十、提高全社会节能和环保意识

(三十七)统筹和深化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继续办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开展征集、节能减排公益广告活动。在大中小学率先开展节能和环保教育,并把节能减排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节能机关”等创建活动,并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第6篇:十四五节能减排方案范文

下面,我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对我州节能减排工作讲两点意见。

一、切实认清当前全州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年,州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订了“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到“十一五”期末,全州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15%的目标。

对此,州委、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围绕“十一五”期间全州节能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把节能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全州八县和主要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用能企业,每年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了《州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意见》、《州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州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州单位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州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计划实施方案》、《州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实施方案》以及年度节能降耗工作要点和年度节能考核指标分解等方面的政策和文件;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严把行业准入关,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抓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积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加强对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查,圆满完成了各年度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全州节能减排工作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十一五”以来(截止年),全州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1.6%(年不降反升2.39%、年下降3.52%、2008年下降4.98%、年下降5.34%);累计淘汰落后铁合金生产能力49台14.04万千伏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36万吨;累计削减二氧化硫1580吨;斗南锰业股份有限公司矿热电炉和公司、兴建公司低温余热发电等节能降耗项目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冶炼、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稳步推进;全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年为基数,总体水平降低20%以上(其中水资源消耗量降低4%、电消耗量降低4%、耗油量和低值易耗品消耗量降低4%),各公共机构节能灯的使用率达到90%;累计推广节能灯10.4万只,增加太阳能热利用面积0.857万平方米,营业性公路载客、货汽车综合汽、柴油燃料单位能耗控制及农村节柴改灶、沼气池建设等任务圆满完成;建成一批节水、节电试点示范“绿色学校”和示范卫生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州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一是目前我州正处于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工业发展还较为滞后,并以资源型企业和产业为主,高投入、高耗能、高排放等粗放型经济增长特点还较为明显,短时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性转变,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之间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这种矛盾还有可能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而有所加剧。二是节能减排基础设施薄弱。主要是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是制约化学需氧量减排的主要瓶颈。目前,全州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仅有和两县,但由于管网不配套等原因,运行不正常,已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进度缓慢,远远不能适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需要,给全州年及“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的完成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三是因污染物排放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成为新的不稳定隐患。四是今年节能减排工作任务依然很重。今年省下达我州单位GDP降耗任务是4.4%以上(州人大六次会议确定的目标是4.9%),需淘汰落后铁合金产能15900千伏安、水泥熟料产能8万吨;在不计增量的情况下,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790吨、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100吨,完成14个省级重点污染减排项目,任务较为艰巨。

节能减排不仅关系到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且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不仅是一项硬性的经济工作任务,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认清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找准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工作突破口,不折不扣地抓好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和任务的落实,促进全州节能减排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狠抓责任落实,全面完成今年及“十一五”全州节能减排工作任务

年是“十一五”的最后一年,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决战之年,做好今年的节能减排工作意义重大。各县、各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按照《年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完善措施,强化督促检查,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今年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重点抓好以下七项工作:

(一)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要把结构调整作为从根本上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来抓,积极推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通过结构调整降低能耗水平。一是按照“轻工抓三七推动,重工抓铝业推动,实现工业发展调结构、创特色、上水平”的思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推进新型冶金化工基地建设,促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并加快推进州烟叶复烤厂、化工厂、通用机械厂搬迁技改等项目。加快发展以三七生物制药为重点的轻工业。二是加大三七、烟叶、辣椒、油茶、八角、草果、茶叶、甘蔗、蔬菜、畜牧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步伐。三是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普者黑、坝美两个重点景区开发建设,推动全州旅游业加快发展,并加快推进、、丘北、、平远、天保等物流中心规划建设,积极发展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金融保险、电子商务、邮政通讯等现代服务业,促进第三产业优化升级。

(二)按要求按时限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今年我州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是:淘汰4台铁合金矿热电炉共15900千伏安(其中云南华联润源电冶有限公司1台3200千伏安、县同利铁合金厂、阿舍硅锰合金厂各1台3600千伏安、县联营铁合金厂1台5500千伏安),淘汰县富港经贸有限公司睦伦水泥厂机立窑1套、产能8万吨(2.85m×10m),淘汰云荷纸业有限责任公司4条1万吨小造纸生产线。各县和各有关企业要坚决按照省、州的部署和要求,加快工作步伐,争取6月前按照要求完成任务。同时,鼓励和支持其它企业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淘汰落后的高耗能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传统工业升级换代。

(三)抓好重点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要对高耗能企业实行重点监测,严格控制企业的用能水平,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县阿舍冶炼厂锰系铁合金节能技术集成改造等10个重点工业企业节能减排项目,要加大项目申报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加快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改造步伐,并积极引导企业强化节能减排管理,为全州节能减排工作和结构调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快节能减排项目建设步伐。按期完成14个省级、3个州级重点减排项目,特别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完成,是今年及“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所在。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工程要在今年9月30日前建成投运,排水管网和丘北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要在今年底前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要在今年内开工建设。各县及各有关部门务必抓好落实。

(五)加强节能减排工程设施监管。环保部门要牵头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减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加大监察力度、加密监察频次,对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污染减排设施无故不正常运行或设施不完善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除了督促整改之外,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工作力度。高度重视对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的宣传培训工作,以企业、机关、社区、学校为单位,开展以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循环经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广泛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技术和普及知识培训,积极倡导低碳消费理念和低碳生产方式,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以及加快低碳经济建设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第7篇:十四五节能减排方案范文

一、以来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单位gdp能耗为1.28吨标准煤/万元,下降5.024%,下降8.50%,下降4.81%,下降4.93%,至我区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进度累计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106.02%,超额完成四年计划进度26.02个百分点。月日止,我区单位gdp能耗1.082吨标准煤/万元,同比上升5.96%,未能完成年度计划目标。

二、国发[]12号文件落实情况

一、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我区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成立了节能降耗领导工作小组,由区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制定了《节能预警调控方案》,与3家全区用能大户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区“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完成与否是衡量全区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具有一票否决领导能力的重要指标,是区政府向党和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区的社会形象。当前,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以来,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快速增长。今年以来,由于我区企业呈现金融危机以后的高速恢复增长,大多数企业用能也随之恢复增长等原因,能耗不降反升,为完成今年的节能目标,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我区节能降耗工作,特别是今年,多次召开会议想方设法降低能耗,确保完成我区节能降耗目标。我区各镇、各部门、各企业将充分认识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下更大决心,花更大气力,一定会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打好节能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开展了对全区9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公开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及时了全区和重点耗能企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以及上半年全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我区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进行责任追究。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各镇、各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我区没有淘汰落后产能的职能,也没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和任务,但我区积极配合市级部门开展这项工作,关闭了黄岗水泥厂。

四、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建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建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建议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五、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由于区财政资金十分紧张,我区对区内重点节能项目积极申请扶持资金。重点支持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已把节能减排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节能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能力的项目倾斜。我区在6月中旬前出台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给予支持。

六、切实加强用能管理。我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我区公共机构节能监察。

七、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我区突出抓好9家企业节能行动,公告考核结果,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用能管理。

八、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耗。我区加强对冶金、铸钢、化工、水泥、建材等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底,我区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

九、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我区根据《市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大力实施节能技术的推广。在我区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落实区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

十、完善节能经济政策。我区没有这方面的职能,但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有关节能各项政策。

十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月组织了对广东东明股份有限公司节能灯、市金三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烘干设备节能情况、市锦德峰实业有限公司的节能非晶合金变压器项目、市金微厨具有限公司的智能化节能减排燃烧器等企业有关项目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检查。区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对韶冶、韶铸等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区发改局、经信局、建设局开展对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十三、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我区举办了“全国节能周”宣传活动,月组织企业进行节能学习和培训。这些活动、学习和培训,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情况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组织开展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广泛深入的“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地区落实本通知要求采取的行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十四、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我区于月制定了《节能预警调控》,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如今年第四季度完成目标有困难,将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对节能减排负总责,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区发展改革委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区经信局做好节能的协调推动工作,区建设局做好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区统计局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区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督促检查,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三、“十一五”节能预计完成情况

十一五”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进度

单位gdp能耗为1.28吨标准煤/万元,下降5.024%,下降8.50%,下降4.81%,下降4.93%,至我区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进度累计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106.02%,超额完成四年计划进度26.02个百分点。我区单位gdp能耗为1.021吨标煤/万元,预计能完成能耗下降0.99%目标,即我区单位gdp能耗为1.082吨标煤/万元,也能完成“十一五”规划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

四、下半年拟采取的节能措施

一是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对重点产业的单位能耗限额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治理或达不到治理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区经信局和发改局提出意见,区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强化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区重点监控的9家重点耗能企业(即中金岭南、活力股份、市自来水公司、力拓民爆、市烟叶复烤、水玻璃厂、浪奇、华兴水泥、韶铸)严格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认真贯彻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发挥节能主体作用,调动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加强节能基础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完善用能节能制度,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和考核。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的企业要定期向区发改局、经信局、统计局报告能源利用情况。区经信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重点能耗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规划、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设计、施工使用各环节的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设在设计和建造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优先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积极推动建筑的节能改造。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禁止使用实心页岩砖、水泥砖,推广使用粉煤灰砖、工业废渣制砖和空心砖。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城管、旅游等部门要在公用设施、城市道路照明中增加高效光源的使用比例,限制使用高压汞灯,禁用白炽灯。在宾馆、商厦、体育场馆、居民住宅中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和空调节能技术,引导合理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

二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进结构调整和优化。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规划工业园区、机械制造、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把莞韶产业转入园区规划建设成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区,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资源整合;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技术、设备和产品,坚决取缔“五小企业”。对一些规模小、消耗大、污染严重、生产能力低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浪费破坏资源的化工、建材等企业实施差别电价等措施,对已被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鼓励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和高新产业,加快旅游业发展,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社区服务、金融、信息、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带动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等服务业,积极解决就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生活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和水平;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现代中药、茶叶等特色产业,提高工业附加值率,确保经济总量提高,资源消耗下降。

三是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加大节能资金投入,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以企业为主体,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自主创新,开展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要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快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要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产业,采取节能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服务公司、节能中介机构开展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和成果转化,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降耗领域,多渠道争取节能资金扶持。水泥厂要把污染物排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研究;各乡镇要创造条件,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良宽松的环境,以便吸引更多节能资金注入;积极推动和引进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项目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加大能耗技改力度。

第8篇:十四五节能减排方案范文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去年以来,全国上下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了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做出了工作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去年全国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更为严峻的是,今年一季度,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占全国工业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近70%的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六大行业增长20.6%,同比加快6.6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仅今年节能减排工作难以取得明显进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这种状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温室气体排放引起全球气候变暖,备受国际社会广泛关注。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也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我们应该承担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力争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保持同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实现这个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市(地)、县和重点企业。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坚决压缩城市形象工程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切实保证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工作所需资金投入。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起到警醒教育作用,形成强大声势。省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环保总局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国务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继续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18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40万吨;今年实现节能315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40万吨。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COD)138万吨,今年实现减排COD62万吨(详见附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尽快修订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抓紧制订出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订发展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发展专项规划,启动非粮生物燃料乙醇试点项目。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推进煤炭直接和间接液化、煤基醇醚和烯烃代油大型台套示范工程和技术储备。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抓紧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分解落实任务,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着力做强高技术产业,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2.4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今年形成50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重点是:实施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共745个;加快核准建设和改造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机组1630万千瓦;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30个,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20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0万支,中央国家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450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680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300万吨;今年设市城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20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100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60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十一五”形成COD削减能力140万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投运脱硫机组3.55亿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1.88亿千瓦;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1.67亿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590万吨。今年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设施3500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23万吨。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认真总结循环经济第一批试点经验,启动第二批试点,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深入推进浙江、青岛等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继续推进汽车零部件和机械设备再制造试点。推动重点矿山和矿业城市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十一五”期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31亿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90万立方米/日,新增矿井水利用量26亿立方米;今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10亿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7万立方米/日,新增矿井水利用量5亿立方米。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层气、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2000万千瓦,今年开工建设500万千瓦。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修订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推进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2008年底前256个城市完成“禁实”目标。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组织编制《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编制通则》,制订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组建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指导意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订出台《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国和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全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1亿吨标准煤,今年实现节能200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今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中央企业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今年上半年启动试点,取得成效后向全国推广,力争节能2000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形成6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实行按边际成本上网竞价。抓紧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今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北方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在25个示范省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实现节能1250万吨标准煤。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今年《实行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第三批)》。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在家用电器、照明等产品领域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制度。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地方各级节能监察中心,抓紧组建国家节能中心。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动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方面立法准备工作。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研究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各地区抓紧研究制订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今年要组织制订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标准)以及轻型商用车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制(修)订36项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组织制(修)订电力变压器、静电复印机、变频空调、商用冰柜、家用电冰箱等终端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制订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三十七)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三十八)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进一步突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加强对外宣传,让国际社会了解中国在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方面采取的重大举措及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国际舆论氛围。

(四十一)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四十二)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三)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四十四)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开展办公区和住宅区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十一五”时期实现食堂节气20%;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

第9篇:十四五节能减排方案范文

一、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为更好持续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节能;坚持开发与节能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控制源头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目标任务。全县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65吨标准煤下降到2010年的1.2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3.8%,年均降低5.54%,其中,工业能耗下降比重占92%,建筑、交通运输、公共事业、商业服务、政府机构及其它行业能耗下降比重占8%;工业企业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县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08万吨减少到2010年的0.875万吨;烟尘排放量由2005年3300吨减少到2010年2800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

二、控制源头,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四)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必须多管齐下,务求实效。一是要从增量上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审批能耗高、污染突出、粗放经营、产品附加值低的矿产品、化工等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的“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今后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五)完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政策。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各项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对“双高行业”差别电价的标准。强化对高耗能行业电力增容、扩容情况进行专项清理整顿。从现在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供应部门暂停办理高耗能企业电力增容、扩容及新增用电指标。

(六)积极推进能源消费结构调整。认真抓好能源生产、供应、储存、消费环节的节能降耗管理,制定措施,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同时,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和第三产业,大力开发节能环保新产品,强化矿产品的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利用,搞好资源的调查与评价,从而合理开发与使用。

(七)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要求,按照国家《产业目录》规定,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和发展鼓励类产业,停止发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加大我县落后的矿产品生产企业的淘汰力度,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要依法关闭,严格贯彻执行《*满族自治县菱镁、方解石资源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暂行)》,提高菱镁石、方解石开发门槛,逐步改造和淘汰浪费资源、高耗能、污染严重的以及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和节能、环保、安全标准的小选矿、小镁砂窑、小电熔镁、小水泥等企业,*年6月前关闭*满族自治县自强水泥有限公司。对不按期淘汰和改造的企业,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等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加大投入力度,全面实施重点项目

(八)按照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着力抓好燃煤工业锅炉(室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十大节能工程。

(九)加快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十一五”期间力争建设*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年开始施工建设,2009年投入运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年处理生活垃圾10万吨。同时,加强禽畜养殖厂、屠宰厂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促进达标排放。

(十)加快以电力、供热、镁砂等企业为重点的二氧化硫治理设施建设,全面改造轻烧镁、重烧镁、电熔镁生产工艺,降低燃煤量,减少烟尘、粉尘排放量。提倡使用优质、高效、低污染、低排放煤炭。“十一五”期间,我县将对鞍山轮胎厂电厂上硫化床和在线监测装置及科学利用余热,并对炭黑分厂实施碳黑尾气“煤气混烧”技术改造,该项目建成后,年可节约标准煤2万吨左右,同时可减排二氧化硫700吨,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对全县镁砂行业的轻烧窑、重烧窑、电熔镁进行节能减排设施改造,计划至*年底完成全县498座轻烧窑和10座重烧窑工程减排和结构减排任务,使*轻烧镁产业年节煤18.5万吨,减排二氧化硫2000吨左右。全面改造低效燃煤工业炉窑,实施工业炉窑三年整治计划。

(十一)加强建筑、交通领域的节能减排管理。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根据我县实际,确定我县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60%。大力发展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十一五”期末我县城镇新建建筑一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建立节能型公共交通系统,不仅能给市民带来出行便利,同时也可降低能耗,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到“十一五”期末,我县计划再上一条环路公交营运线路,新上营运车辆10台。提高营运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机动车辆油耗和尾气监测,加快高耗能老旧车辆的淘汰和报废,鼓励发展和使用小排量车辆等节能环保交通工具,推广使用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

(十二)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重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来源渠道主要以企业自筹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放为辅,同时争取国家、省、市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作为节能减排专项奖励资金,对节能减排成绩优异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施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乡镇(办事处)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加大资源再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十三)推进资源再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环节。“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做好矿产资源、工业固体废物、各种余热余压、尾气的利用和回收,以矿产品加工和建材行业为重点,通过政策导向,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实现对各种炉渣、矿渣等工业废弃物及各种余热、余压、尾气的综合利用。建筑领域倡导使用可再生、可替代材料,大力推广使用新型建材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废物加工生产再生墙体材料。采用新技术,对低品位的菱镁矿石和采矿过程中产生的碎矿、粉矿以及生产过程中的粉尘进行再加工再利用。农村要大力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发展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推广省柴节能煤炉灶,力争2010年农村户用沼气池普及率达到50%以上,鼓励发展有机肥,推广秸秆还田,农膜回收技术。

五、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十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强节能技术开发与研究,有关部门、企业要按照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要求,加强节能、节水技术开发与研究,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项目研究,着重攻克矿产品行业煤炭、电力消耗以及利用污水处理、余能实行系统制冷等节能关键技术。搭建技术支撑平台,加强产、学、研一体化建设,尽快将一批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五)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示范项目的推广。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和省国债示范项目。鼓励企业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研究推广先进成熟的治污技术,强力推进以减排为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炉窑减排技术攻坚,加快实施镁砂、锻造等炉窑的技术改造,推进炉窑治理进程。

(十六)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力度。各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开展节能“四新”应用,示范、引导和推动绿色照明、地源热泵等节电、节水、节煤技术和项目。

(十七)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大力推动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和节能技术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公司开展咨询服务,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十八)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引进和开发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设备,推行污染治理市场化,努力提高治污水平和成效。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九)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减排落实情况,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快建立全县单位GDP能耗指标体系,实行季度核算。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单位)能耗统计数据、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和监测系统,加强巡查和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告重点企业(单位)能耗和年度污染物排放状况。要加强节能减排监测队伍建设,强化对重点耗能企业主要设备和工艺的节能减排监测,全面开展能源审计和污染排放评价监督。各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对节能减排目标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县政府定期组织考核,公布年度考核情况,对指标完成好、工作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乡镇(办事处)、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指标完成不好的要给予处罚,并实行问责。

(二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管理。开展全县企事业单位耗能设备、工艺、减排能力的普查工作,对耗能设备、工艺数量、品种、运行、减排状况进行全面了解,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能耗设备、工艺及排污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监测、监察,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节能管理、节能改造提供可靠数据和依据。

(二十二)加强节能减排规划指导。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我县能源报告。以2005年为基准,核清全县能源消耗总量、种类、消费结构、三次产业耗能状况和产业、行业能源利用以及企业减排状况等。并以此为依据,完善我县节能减排的中长期规划。

(二十三)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我县被列为省级重点考核企业一户,市考核企业4户,除省、市考核企业外,凡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均为县级重点考核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十四)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监测体系。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建立县级节能行政管理机构,充实力量,提高节能行政管理能力。加强节能执法队伍建设,充实监察、监测专业人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节能、环境、城市排水监测设施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加强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健全节能减排统计指标,适当加大投入,充实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五)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县政府每年将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工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破坏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六)大力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

(二十七)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减排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能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实施表奖制度,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二十八)政府机构在节能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实行节能、厉行节约、合理消费。政府机构节能主要包括“建筑节能改造、综合电能改造、推行节能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煤油电气水定额管理等,要制定政府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健全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能耗定额标准,积极开展能源计量和监测,实行节奖超罚。同时,严格控制政府机关办公建筑规模。

九、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领导,组织落实。为确保我县节能减排综合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各部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宣传部、考评办、法制办、经贸局、环保局、城建局、国土局、财政局、人事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安监局、教育局、科技局、交通局、中小企业局、物价局、农经局、商业局、统计局、广电局、总工会、团县委、供电局、农电局,以及24个乡镇(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部署全县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考核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各项节能减排工作推进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