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合肥劳动仲裁范文

合肥劳动仲裁精选(九篇)

合肥劳动仲裁

第1篇:合肥劳动仲裁范文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法治层面的原因

(一)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1、普遍存在前期投资不足现象。根据规定,建设资金落实后才能申领建设许可证,而建设单位前期投资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在一些工程的发包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了垫资施工和让利的要求,且不履行合同约定,长期拖欠工程款。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突出政绩,搞所谓的形象工程,动辄投资几百万、上千万,本级财政无力支付,就利用政府信誉拖欠开发商工程款,这样以来,农民工成了最终受害者。

2、恶意拖欠。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的信用意识不强。建筑市场“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盛行,一些业主把拖欠工程款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不讲信用、不守合同,甚至恶意拖欠。

(二)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1、恶性竞争导致垫资施工。建筑市场长期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导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建筑市场招投标时,不少建筑企业明知有“陷阱”也要千方百计赢得竞标,因为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只有承揽到工程,才有生存的希望。而一旦权力介入工程全过程,资质等级差甚至无资质等级的建筑商便能通过借证竞标等方式获得工程项目建设权,这更加剧了建筑市场的竞争。恶性竞争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垫资施工现象的普遍存在。如果不垫资让利,企业就很难承揽到工程。

2、层层转包。按照《建筑法》,承包下工程后只允许一级分包,不允许多级分包。因为每分包一次,工程款就要被分减一次,这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少施工单位中标后,不是自己直接搞建设,而是层层转包,最后的包工头能得到的价款连支付材料费都不够,农民工工资更无从谈起。

3、恶意拖欠。在建筑市场盛行的“拖欠有理、拖欠有利”风气下,施工单位同样不讲信用、不守合同,对农民工也搞恶意拖欠。有的建筑公司承建工程项目实收了绝大部分工程款,却以小额的工程款拖欠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

4、不遵守《劳动法》。施工企业不遵守《劳动法》的问题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方面,施工企业大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在条款上逃避和减轻责任;二是不按月支付工资,只是允诺年底一次性结清,平时只发给农民工基本的生活费,极易产生年底的拖欠问题。

(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

1、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这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处罚,使得欠薪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有的地方规定,企业拖欠工资,工人可以要求拖欠总额1~5倍的经济补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处以5千至5万元罚款。但是各地从没有工人得到过补偿,也从没有企业受到过处罚。欠薪者不受法律制裁,给不良经营者提供了随意拖欠、损人肥己的机会,从而使欠薪现象愈演愈烈。

2、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手段不足,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经常因无权查封企业财物、更无权扣人而眼看着准备逃匿者拉走设备、财物,而公安部门对欠薪者也不能扣人扣物,因为拖欠工资不属于可以拘留的行为。有的逃匿者被农民工抓回来送为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也没办法处理,只好放人。

3、行政处理程序的时间过长。劳动部门接到欠薪投诉举报后,先向企业劝说、协商。协商不成的,在立案后1个月内发出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企业15天内支付工资。到期如果企业不执行,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按规定,行政处理决定有3个月的复议期,到期企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的,农民工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各地对农民工欠薪案件从快从优处理,把执法部门调查取证的时限缩短了一半,但“整改期”和“复议期”是法定的,不能随意减少。所以,仅仅一个行政处理程序,至少要四个月才能完成,农民工们根本拖不起。

(四)解决欠薪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程序不适宜

通过法律途径追薪本该是我们这个向法治迈进的社会里人们首选的办法。但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之路却使农民工们望而却步。首先是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农民工应当在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60天的,仲裁庭不予受理。但由于农民工大多是在施工企业允诺的年底付薪不能兑现、寻求行政干预无效之后,才走仲裁之路的,且不说时效问题往往过了期限,就是仲裁的方式是否为农民工们所选择都是问题,在行政干预都无效的情况下,凭着朴素的心理,农民工们还能相信仲裁吗?何况连工资都没有的时候,拿什么来交仲裁费?而若进入诉讼程序,按规定要先经仲裁,否则法院不受理。况且诉讼成本昂贵,农民工打不起官司,因而鲜见追讨欠薪的案子走上法庭。可见,诉讼和仲裁都不是农民工可以选择和愿意选择的讨薪途径。

二、法治对策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大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针对上述法治层面的原因,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对策:

(一)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制度,杜绝垫资工程

垫资工程从一开始就埋下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隐患。要从源头上堵住拖欠工资现象,必须杜绝垫资工程。《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8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建设资金落实”。要严格项目管理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但目前垫资施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往往对施工单位提出垫资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为了揽到工程也甘愿如此,这都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但问题是,垫资施工行为在《建筑法》中没有直接的规定,《建筑法》第17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揽工程时不得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使得禁止和处罚缺乏直接的依据。在对《建筑法》的修改不能立即进行的情况下,可考虑以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规制和处罚,使垫资施工的行为得到遏止。

(二)落实《劳动法》规定的“月薪制”,避免年终讨薪大行动

《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的劳动者没有任何身份和地域的差别,也就是说,对农民工同样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而欠薪现象的发生与没有对农民工实行“月薪制”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能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工资,年终讨薪大行动将不复再有。要做到这一点,有必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比如,可从工程项目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进入专门账户,成为农民工的预备工资,农民工按约定到银行领取,这样就减小了包工头等拖欠或者携款出逃的可能。还可运用市场机制预防新增欠款,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在所有工程项目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一旦业主或承包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将由为业主或者承包商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赔偿,以确保工程款能得到支付,避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

(三)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制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合同。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农民工找工作较难,但如果把合同问题归咎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恐怕是极不公平的。虽然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们不愿因一纸合同而舍弃眼前的挣钱机会,但根本原因在于企业不愿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而受其约束。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法律有必要规定强制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对拒绝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予以应有的处罚。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在检查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情况时,对于合同中的不合理不合法条款应当予以纠正,而且在处理劳动纠纷时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也不能作为依据。

(四)《刑法》上增设“拖欠工资罪”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与法律缺少相应的规定有着一定的关系。《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仅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却没有对严重的欠薪行为可以给予刑事制裁的措施。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通过修改法律条款,按照拖欠的时间、数额、涉及的农民工的数量、拖欠造成的后果对欠薪者加大处罚很有必要。在香港,依照相关法规,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内地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更多地采用一些刑法要素,达到震慑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拖欠工资罪”,对拖欠工资严重者予以刑事惩罚。版权所有

第2篇:合肥劳动仲裁范文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发展;改革

一、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历程

自上世纪50年代至今,我国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已有约60余年的历史。经过几代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对我国来说,独立地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一方面可以打破西方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垄断,维护我国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通过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可以有效地提高我国在国际商事领域中的地位,推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进步。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对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可起到的指导性作用在不断削弱,一些制度上的固有缺陷和法律漏洞,也亟需得到改进和完善,否则不但会阻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在世界上的地位,我国经济的发展势头也将后继乏力。

二、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障碍

(一)仲裁协议的相关规定过于苛刻

我国的仲裁法对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种。对于形式要件,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由此条可以看出,我国不承认口头仲裁协议的效力,但一方面,事后仲裁协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来讲,应该是作为纠纷发生后的一种救济性管辖存在的,不应该限定过多,否则不利于仲裁机构扩大自身管辖,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从仲裁的客体来讲,我国《仲裁法》管辖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如《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对于实质要件,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对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我认为并不合理。因为作为合同条款,首先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而对于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达成提交仲裁的合意即可。此外,在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选择上,当事人可能并不知晓具体情况。虽然对于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当事人事后可协议补充。但是,若选定的地方无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却因此无效。

(二)仲裁员的标准规定过高

我国《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担任仲裁员至少需要八年的先行学习期,这一规定尽管保证了仲裁员的专业水准,但不利于仲裁人员的扩大。

(三)仲裁程序容易混淆

我国的《仲裁法》确立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两套程序,但是两套程序的大部分规定过于相似,这种做法并不利于仲裁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甚至可能发生混淆,直接适用一套程序。首先,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法院就不相同,国内仲裁的被申请法院是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涉外仲裁的被申请法院是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与之相关联的是财产保全,国内仲裁的被申请法院是被申请人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涉外仲裁则是对应中院。此外,在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问题上,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中没有证据瑕疵的问题,而较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多了当事人未接到通知,和公共秩序的保留;在程序上多了层报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制度。虽然说,这些规定赋予了涉外仲裁裁决更大的确定力和执行力,但是不利于实现仲裁制度高效的设立宗旨。

三、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应有的改革趋势

(一)仲裁方式多样化

目前,我国的仲裁方式还只有传统意义上的机构仲裁,以及特殊的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这是不够的。按照相关学者的思路,可以先由一些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帮助,进行实验,然后逐步加以推广。就友好仲裁而言,虽然国内还没有完全规定施行,但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例如: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暂行规则》中,对友好仲裁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较好效果。在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中也确立友好仲裁制度,不仅是满足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需要,也可以促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与国际通行实践进一步的融合与接轨。虽然有学者提出,友好仲裁制度适用法律原则,将使得裁决结果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不利于解决纠纷,可能会造成当事人不认同仲裁裁决的公正性,甚至向国内法院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友好仲裁的裁决。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国内仲裁程序中所规定的调解、和解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和友好仲裁具有相似性,都未使用法律规则来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

(二)仲裁员制度理应改革

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统一的仲裁员选拔录用机制,而是采取了相当模糊性的规定,这种做法并不利于仲裁员的选拔和水平的提高。笔者认为,水平性考试的选拔方法可以作为选拔仲裁员的主要方法,当然,为了不丧失灵活性,可以不经考试选任有经验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仲裁员。此外,我国对仲裁人员的管理相当严格,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员名册制度上选择仲裁员。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1条规定,在继续适用强制仲裁员名册制度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但是必须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才可担任仲裁员。由此可见,这种做法是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

(三)国内法院监督理应弱化

国际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法院的支持和协助,但同时也摆脱不了法院的司法监督,这归功于《纽约公约》,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加入公约后,通过各国的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渐使得各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标准逐步统一,并且从总体上体现出各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弱化趋势。在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事前仲裁协议的确认,以及对事后裁决结果的撤销和不予执行。对于事前仲裁协议的确认,由于法院具有优先权,因此,如果法院宣布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则无法行使管辖权。在这一点上,我国立法和国际社会逐步达成的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要求仲裁庭有权裁判自己的管辖权,并且不受法院相关诉讼程序的影响,开始或继续审理案件直至作出裁决。我认为这条规定,实际上作为一个兜底性条款,在理论上可以排斥一切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而这种态度极大地损害了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也不利于我国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德培著《国际私法问题专论》[M].第224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 高菲.入世,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向何处去 [J].载《中国对外贸易》2002年第8期.

[3]谭兵著《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M].第200-2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第3篇:合肥劳动仲裁范文

合肥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委 托 人(甲方):_________

经 纪 人(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丙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地产交易经纪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丙方为座落在:合肥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小区]_________号_________幢_________室[住宅][商业用房][_________]的[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提供以下服务:(下列事项供委托人选择)

(一)提供信息;

(二)充当订约介绍人:

(三)协助、指导订立[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

(四)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五)协助办理其他手续[户口转移][水表过户][电表过户][煤气过户][_________][_________];

(六)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甲方委托[转让房地产][租赁房屋]的详细情况:

(一)产权人姓名: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m2, 建成年份:_________年,层次:_________层,房屋结构:_________,房屋权属证号:_________,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

(二)室内装修情况:_________

(三)室内家具物品情况:_________

(四)水、电、煤气、供热、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情况:

?_________

(五)拟[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的价格:_________元/m2 。

(六)经交易双方确认[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的价格[_________元][_________元/年]。

第四条 甲、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提供[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的信息应真实、合法、准确。

(二)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向丙方提交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产权人身份证

2、房屋权属证书

3、[国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

4、其他相关资料: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三)甲方应配合丙方到相关部门查验有关资料和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现状,

并告知房屋有无漏水、管道不通等瑕疵和房地产是否已经抵押、房屋是否己经租 赁等情况。

(四)甲方应配合丙方签订[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及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丙方(房地产经纪人)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时,应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丙方对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出具收件清单。不得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七)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到现场勘察和相关部门进行查验。

(八)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房地产信息。

(九)丙方应配合甲方签订[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

(十)丙方应配合甲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相关手续。

(十一)丙方在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后,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中介服务手续费_________元。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

第五条 甲、丙双方的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第四条(一)至(四)项,甲方应按约定做到,特殊情况应在_________日内告知丙方,取得丙方书面同意,否则导致房地产无法正常交易,甲方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二)本合同第四条(五)至(十)项,丙方应按约定做到,特殊情况应在_________日内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导致房地产无法正常交易,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单方解除本合同,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六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其他约定条款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乙方)签章:_________  经纪人(丙方)签章: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经纪人签字: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执业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人签字: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共有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房屋内附属设备状况及室内装饰情况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属设施:_________ 设备:_________

室内装饰:_________

二、户口、水、电、煤气、电讯等费用的支付情况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三、其他

第4篇:合肥劳动仲裁范文

2009年11月2日,金地公司为了购买一批高压开关,与天时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约为22万元。天时公司按照金地公司提供的图纸及相关的要求组织生产一批高压开关,并约定天时公司在生产的过程中接受金地公司的一次性验收,产品合格后金地公司支付总货款的10%给天时公司。天时公司将该批产品生产完毕送达至金地公司后,金地公司支付总货款的80%,剩余货款的10%作为该批产品的质量保证金,自天时公司将该批产品交付给金地公司之日起一年内支付。

2010年3月17日,天时公司将该批产品送达至金地公司后,金地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签字验收确认。在交货的同时,天时公司向金地公司交付了两张该批产品的增值税发票,金地公司工作人员也进行了签收。然而,在交货后天时公司却迟迟没有等到金地公司的付款。天时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委托律师发函,向金地公司催讨该笔货款。但令天时公司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金地公司回函称,其在天时公司交付两张增值税发票的当日已经将该批货款直接支付给了天时公司,正是由于金地公司支付了该笔货款,天时公司才将等值的增值税发票交付给金地公司的,该增值税发票便是金地公司的付款凭证。

天时公司就非常奇怪,询问金地公司怎么支付的货款,以什么方式支付的,金地公司回答说就是在收到发票的同时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天时公司送货来的人,具体是谁已经不知道了。

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出卖人为了能够及时得到买受人的付款,通常都会按照出卖人的要求首先开具发票。当然也有先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然后再由出卖方开发票的情形。那么,是否如金地公司所称,其手中有天时公司开具的发票就是其已经付款的凭证呢?

天时公司觉得非常荒谬,一怒之下按照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金地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

[解析]本刊法律顾问、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章剑平

实践中,交付发票可能在付款前,也可能在付款后。因此交付发票并不能证明就已经实际付款。接收发票一方还应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卖方在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事实上可以理解为卖方要求买方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是一种催告要求付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收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可见,发票只是经营者之间发生业务的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和监督的工具,当事人必须在有客观真实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等情况下,才能开具发票。发票本身并不具有支付功能,更不能作为付款的凭证。

第5篇:合肥劳动仲裁范文

自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和深圳相继成立了证券交易所,开启了新中国证券市场的先河。10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飞速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激起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证券市场一度被一些投资者视为发财致富的沃土。[1]但正如一位西方哲学家所言,“最肥沃的土壤最容易滋生莠草”。[2]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先天体制的缺陷、法制的不健全、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淡漠等种种因素,产生了与日俱增的争议。尤其是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索赔的案件在逐渐增多。证券市场上广大投资者的法律意识逐渐醒觉,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掀起了风起云涌的投资者维权活动,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鉴于证券市场上的种种不法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正确处理各种证券争议,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必要前提。

证券争议属于民商事争议,当事人除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经由调解解决、法院诉讼外,亦可由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解决。与调解和诉讼形式相比,证券仲裁以其具备的专业、高效、经济等特点而倍受人们的青睐。美国是现代证券仲裁制度的发源地,证券仲裁有近200年的历史,仲裁已经成为美国解决证券争议的主要方式。[3]针对目前我国国情,我们应该深入研究美国的证券仲裁制度及其所依赖的外部环境,借鉴其中适合我国现实及未来发展的制度及思想,修订完善并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仲裁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为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一章 证券争议的解决机制分析

证券市场的运行离不开自身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低成本、高效率的争议解决机制,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保证,也是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时所要考虑的成本和风险因素之一。

解决证券争议主要有三条途径:第一条途径是争议双方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进行调解。此途径虽然经济、简便,但却由于程序不规范、定性不清、责任不明,难以保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途径是争议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第三条途径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其成本高、程序复杂、效率低。鉴于诉讼程序在解决证券争议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改革落后僵化的司法制度,并大力发展各种非诉的争议解决机制,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共识。我国司法主管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也纷纷表示要在加强司法机关介入证券市场法制化管理的同时,在证券业中建立相应的调解和仲裁机构,使大量的证券民事争议在诉讼前得以消化,及时有效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

综上所言,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的需要十分迫切,本章将对利用各种争议解决机制解决证券争议的利弊逐一分析。

第一节 调解

一般来说,调解是指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而由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居间协调,促成争议各方之间达致和解的一种活动。

一、调解以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根本,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最彻底体现。

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对争议所涉财产或具有财产内容的标的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调解程序的启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调解程序可以按当事人同意的程序规则进行,调解规则仅供参加调解活动的各方选择执行。在调解案件中,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调解员名册之外的其信任的人士作为调解员来调解案件。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及形式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因此,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相比,调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最彻底体现。

二、调解能避免争议的激化,有利于维护双方的继续友好合作,实现双赢。

用调解的方式处理争议,可以缓解争议各方的紧张关系,避免争议的进一步扩大。调解使各方能尽力补救,减少破坏,使双方因争议而遭受的损失不陷于恶性循环的轨道,尤其避免诉讼或仲裁等“他人裁断”所隐藏的不公正的风险和可能造成关系破裂的后果。而且,调解并不限制双方的磋商范围,更不妨碍争议各方将调解变成经贸活动的新一轮谈判,从中建立各方之间更广泛的合作关系。因此,调解象是一个闸门,能阻止争议滑向不再由争议各方自行控制的真正的争端。[5]

三、调解具有灵活、高效、经济性。

实践经验表明,就民商领域的争议,“私了”不仅是允许的,而且往往是最合适的途径。在调解过程中,争议各方纳入考虑的因素较多,如当事人可以考虑双方继续合作的愿望,考虑能否在新的业务往来中就已有的损失进行相互补偿,甚至考虑双方现有或将具备的能力,在补偿的方式上作相应的安排,还可以将各方涉及的不愿在审理机构面前表露的考虑在双方之间交流。[6]这些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利益,在调解程序中经双方合意均可以化解,而在照章办事的诉讼审判或仲裁审理中是很难做到的。一旦没有调解的可能,调解程序将立即终止,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所作的任何让步或许诺,均不被记录,不被公开,不受约束。

但是,利用调解来解决证券争议也有许多先天的不足之处,表现在:①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把调解当作拖延解决问题时间的一种手段,调解的久拖不决会导致相关费用的增加和案件所涉经济损失的扩大。②调解制度在我国因为长期被滥用,一些调解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念头,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几乎成为调解的代名词,在今天人们普遍法律意识增强的情况下,很难让当事人心甘情愿地执行调解结果。③调解的基础是双方一致同意,而不必考虑试用什么法律,调解中的第三人“并不试图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来解决双方的冲突,而是对冲突双方提出的观点和要求策划一种妥协和和解的方法。”[7]导致调解随意性较大,缺乏严格的程序制约,难免会出现种种不规范行为,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④由于证券纠纷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的机构和人员难以作为调解中间人。而且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对证券纠纷进行调解,国内也还没有类似投资者保护协会的组织。因此,调解方式很难成为解决证券争议的主要方式。

第二节 仲裁

证券争议仲裁,指证券争议仲裁机构对争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解决证券争议,依法审理、调解、裁决等居中公判的执法行为。与其它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 证券仲裁有着很大的优越性。

一、仲裁解决争议具有自愿性、灵活性(Informal, Flexible)。

仲裁类似于调解,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议,是当事人意思自律的体现。争议双方可在一种较为缓和的气氛中解决争议,既便于问题的解决,又有得利于当事人今后的业务往来。在法律的适用上,当事人可以自己约定适用的法律,仲裁庭也可以在依据法律、国际惯例外,依据行业惯例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判断,由此可能生成为当事人所能接受的新“衡平法”。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Domake On Aristotles所言,公平和正义是存在于法律文字之外的,选择仲裁而不是法庭更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正义,因为法官只盯着法律,而仲裁员讲求的是公平。[8]因此,当立法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时,仲裁发挥了赋予法律发展新活力的发动机的作用。

二、仲裁是“实现正义的捷径”(Access to Justice)。

程序,是近代法制的基石;其本质是对恣意的限制。[9]在诉讼中,充分的诉讼程序对于防止裁判者的恣意和限制自由裁量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繁琐的程序要求造成当事人巨大的人力、财力浪费,致使诉讼成为一种很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10]即使是当事人一方胜诉而获得的实体利益也因其巨大的程序付出而变得意义甚微,甚至影响当事人其他权利的自由行使而导致人民疏远司法之恶果。[11]英国有句名言:“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意思是迟到的正义是没有意义的正义,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寻找实现正义的捷径(Access to Justice)。而仲裁的审理不拘于形式而采取富有弹性的程序,避免了诉讼二审或多审的冗长程序,与易于堆积审级的诉讼相比,能使纠纷得以尽早解决,因而避免了劳力及费用上不必要的浪费。

证券争议,争议金额少则数万元,多则上千万元,大量资金停滞在长时间的审判诉讼期间给社会和当事人都会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浪费,而仲裁的快捷更适应着证券市场和证券争议的特点。

三、仲裁具有专业性、秘密性(Professional,Privacy)。

证券仲裁的对象是证券争议,而证券业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时间性很强的行业,不象一般的商业仲裁,可以依一般人的普通常识(Common Sense)来裁决,它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和证券专业知识,其争议的解决需要对争议发生的背景、程序、技术条件等因素做全面的考虑后方能作出结论,因此法官在审理证券争议案件时相当困难。仲裁是由一批高素质的经济、法律专家作仲裁员来审理案件,他们在证券方面有着高深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从而能够保证仲裁的权威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因为它不象法院,花的是国家的钱,其判决成为公众拥有的财富,而仲裁花的双方当事人的钱,它可以不许别人旁听,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12]由于证券争议常涉及一些机密、敏感或大型的商业合同,证券争议的出现必然会引起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引发整个证券市场的波动。许多证券交易、证券争议等信息很可能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变化,影响到某一证券或证券公司的业绩,秘密性显得犹为重要。再加上证券业内圈子也小,当事人之间都总会存在着熟人、同事和同业者,长期的客户和商业信誉构成了一个关系网络,即使在争议解决之后,大家今后还要在同一个圈子里合作。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大家也愿意和气生财,均想把矛盾私下里通过仲裁解决,避免闹得满城风雨。

四、仲裁兼有调解的契约性和审判的司法性。[13]

仲裁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便是仲裁裁决一旦形成后,改变裁决的途径受到严格的限制,法院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才能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这个特点使得仲裁集调解和诉讼二者之优点于一身,在一定程度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具有较高的司法约束力,既避免了调解漫无边际、久拖不决,又避免了审判僵死的繁缛的程序和规则。

五、仲裁具有国际性(International)。

同法院判决相比,仲裁裁决更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世界上各主要国家(包括中国)共100多个国家都已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依照《纽约公约》规定直接向其他有关缔约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上述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涉外证券争议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在我国已加入WTO、证券市场即将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利用仲裁解决涉外证券争议具有诉讼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综上,仲裁兼具契约性、自律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国际性。正因为认识到仲裁制度在解决证券争议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证券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世界各国尤其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被大力发展和广泛应用。

第三节 司法诉讼

人民法院是确保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解决他们的民事权益争议。

一、诉讼必须遵守严格的地域、级别管辖,造成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实际困难。

证券争议的当事人如果进行诉讼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证券诉讼,尤其是侵权诉讼,原告和被告一方往往均人数众多,无论是选择被告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害结果发生地在实践中都存在种种弊病。我国的众多证券经纪机构或上市公司遍布全国各地,许多地处偏远,高昂的往来交通、住宿费等诉讼必需费用使本已遭受巨额损失的当事人更是雪上加霜。以2002年投资者起诉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为例,仅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原告一方就有679人(整个案情原告逾千人),而被告也有包括上市公司、董事、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15家。案件虽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的通知》(以下简称《115通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起诉、送达、应诉、出庭、执行等产生的种种不便使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人均不胜困扰。

二、诉讼必须遵守严格、烦琐的程序,极大降低了资源的使用效率,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诉讼是一个对遭到破坏、扭曲或者混乱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矫正、分配的过程。矫正或分配的目的是使之趋于合理,寻求结果的公正。因此,最大限度地接近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就是诉讼所追求的唯一“结果”。[14]但究竟什么是公正的诉讼结果呢?正义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所言:“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5]因此,纯粹的、绝对的公正不可能存在。例如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无端卷入诉讼程序或无端耗费财力、人力,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最终胜诉,其实际意义也大打折扣。尤其是证券争议往往人数众多、金额巨大,长期让大量的原被告处于诉讼的烦扰之中,让巨大的社会财富处于不稳定状态,极大地降低了资源的使用效率,造成整体经济环境的动荡和投资者信心的缺失。而且,证券市场行情瞬息万变,解决争议的时间越长,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越大。

在目前我国证券争议的司法实践中,也仍然存在许多程序问题,从行政处罚先置是否违法、案件的受理法院如何确定,到采用何种诉讼形式等,到目前仍是一个倍受争纷的难题。仍以大庆联谊案为例,该案作为自《115通知》以来第一起被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证券民事侵权案,法院要求该案按照单独诉讼立案,这样一千多个原告就是一千多个案件,按每天审理两个计算,会拖延数年,还不算二审、再审程序、执行等程序,致使案件历时一年多到现在仍陷入僵局。[16]

三、诉讼的开庭审理及判决一般公开进行,不利于保守当事人秘密。

在传统司法精神下,司法审判除了要做到自然公正以外,还要求让所有社会公众看到,即所谓的“Justice must be seen”,这样大众才会对司法有信心。各国的司法审判一般都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并接受记者采访和旁听人士,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只是某些特定的案子如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但证券交易尤其是机构之间的交易,一次交易量巨大,行业之内幕及商业秘密,不愿对外公开,以维护行业友好合作。而公众与机构之间的证券诉讼往往涉及一方人数众多或社会影响力巨大,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舆论的过分关注会对各方当事人造成种种误导,更不利于争议的顺利解决。司法机关也承受着巨大社会压力,处理不当还可能导致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动荡。

四、司法判决必须严格依法作出,法官缺乏自由裁量权。

诉讼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确保结果的公正和被当事人双方接受。但是,当事人参与司法过程的主动性受到诸如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收集证据的能力以及经济因素的影响,需要裁判人通过某种“补偿”来消除上述不平等现象。对于证券争议案件,一是我国目前缺乏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无法可依,无例可循,急需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惯例;二来司法对于弱势群体的适度倾斜是一项国际惯例,也是各国立法的一项价值取向,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国家性质。尤其是证券侵权案件的原告一方常常是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如果司法不进行一定程度的倾斜,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实质公正。在现阶段,严格地依法判决会令我国的证券诉讼无法摸索起步,对证券市场上一些日益肆虐、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不法行为无能为力。而仲裁则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如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可以“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在证据采纳和法律适用上也具有很大弹性。仲裁庭还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17]这样证券争议中原告一方须负担的数额巨大的律师费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第四节 其他解决方式

随着本世纪后半叶以来,许多国家出现“诉讼洪水”与“诉讼爆炸”现象,法院不胜负荷而致诉讼严重拖延。[18]这就使诉讼以外的非诉争议解决机制(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得到飞速发展。如美国近30年兴起的ADR,指的就是“非诉争议解决方式”的总称,包括仲裁、调解、斡旋、和解等。[19]日本、德国、英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都对ADR制度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一、友好协商

协商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对所发生争议进行磋商,就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达成协议。当事人协商解决证券争议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双方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必须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协商方式成本低廉、简便易行,且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是较为理想的争议解决途径。一般来说,协商是处理争议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比较直接的做法。经验证明,如果争议双方能够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心平气和的进行谈判和协商,往往能够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解决结果。

二、向主管机关投诉

如果证券投资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投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承担着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进行监管的职责,并享有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投诉。

三、行政调解

如果友好协商未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尝试由证券监管者展开行政调解。由于证券监管者握有行政调查权力、行政处罚权力和行政监督权力、行政核准权力,证券市场主体有时也会接受证券监管者的调解方案和建议。

第五节 小结

综上分析,与诉讼或其他非诉讼方式相比较,仲裁制度在解决证券争议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地位,非其他方式所能比拟。因此,越来越多的我国法学界、证券界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20]加强对西方国家成熟证券仲裁制度的研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大力发展我国的证券争议仲裁制度,已经成为推进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第二章 美国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美国是现代证券仲裁制度的发源地。证券仲裁有近200年的历史,已经成为解决证券争议的主要方式。经历多年的发展,美国逐渐探索出一套比较完善而行之有效的证券争议仲裁制度,其中许多规则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点,值得我国在建立和完善自己的证券仲裁制度时加以借鉴和参照。

第一节 美国证券争议仲裁制度概述

一、证券争议仲裁制度的兴起

美国,是一个被认为人民“好讼”的国家,然而据美国《司法》杂志统计,联邦法院归档的诉讼中有90%的案件并未通过审判而是通过仲裁、调解等其他方式解决的。[21]在美国,仲裁被定义为“将争议自愿提交给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并且争议方事先同意受仲裁人的裁决的约束。”[22]仲裁的双方一致同意和具有约束力(Consensual yet Binding)的特点使之一方面不同于诉讼(有约束力但非一致同意)另一方面又不同于如调解等其他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双方一致同意但无约束力)。

美国是现代证券仲裁制度的发源地。美国的证券仲裁制度是伴随证券交易所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181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采用了它的第一个章程,其中包含一个条款,要求发生在交易所成员间的与买卖证券有关的所有争议都应通过证交所董事会的大多数来解决。1872年,章程进行了一次修改,允许非成员(如投资者)利用仲裁解决他与交易所成员之间的争议。

但是,纽约证交所的成员不具有相同的权利强迫非成员利用仲裁来解决他们之间的证券争议,并且即使在合同中加入了仲裁条款,也几乎普遍被法庭判定为可撤消和没有强制执行力的。法院认为仲裁侵犯了他们的司法管辖权。

为减少司法部门对仲裁的敌意,192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仲裁法》(FAA,Federal Arbitration Act),它明确的规定了联邦法院应该执行仲裁条款。该法的核心是第二节,它规定任何商业合同中的争议仲裁条款应该是“有效、不可撤消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Valid,Irrevocable, and Enforceable)除非该合同依现行普通法或衡平法是可以撤消。“[23]另一节允许联邦法院在解决可仲裁的争议事项时应中止(Pending)诉讼,并按照联邦法院的方式来执行仲裁协议。[24]

什么构成“商业”(Commerce)呢?“商业”被FAA限定为州际或外国商业。实践中法院已经将这条要求作尽可能广义的解释。例如,有一个习惯约定,即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证券均构成州际商业,[25]在客户和经纪机构之间的经纪合同也同样认为构成州际商业。[26]但是,纯粹的州内商业排除在FAA适用范围之外。

第6篇:合肥劳动仲裁范文

2.大力发展远洋渔业促进舟山渔业可持续发展刘宏明

3.新农村 创新工作思路抓好"村会结对"工作林慧琴

4.滨江区村级留用地开发的问题与对策思考骆振,余雪贞

5.萧山区提高农民素质的新探索艾农

6.赤岸幸福的彼岸——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经济发展掠影鲍晓龙,朱群丽

7.河横村:绿色生态示范村哲边

8."葡萄代表"周传能吴子新

9.介绍几个适宜棚栽的南瓜和冬瓜优良品种翟广华

10.春茶前茶园生产主要管理工作骆耀平

11.白灵菇"疏蕾"三注意薛玉华

12.优良笋用竹种快速繁殖法——埋鞭育苗法徐昌棠

13.农户储粮害虫简易防除法王玉堂

14.冬春林带优质高产袋栽茶薪菇技术张时,汪尚法

15.奶牛人工授精六要点羽佳

16.蛋鸡产蛋初期补钙与光照控制技术李建雨

17.湖羊进山圈养好处多俞薛葵,童乐生

18.观赏金鱼的养殖技术新农村 陈梦凡

19.鱼种越冬死亡的原因及预防张士罡,李为学

20.鱼类的冬前育肥及过冬准备谢刚,常泰

21.联合收割机冬季如何正确保养陈凤艳

22.电动农机具安全使用要点张邦安

23.信息动态

24.如何使用节能灯马祥琴

25.高血压患者自我降压十法春梅

26.冬季如何预防感冒杨恩升

27.赤岸乡村游朱群丽

28.高原姑苏丽江古城边纪

29.谁伴你走这人生路李阳波

30.初雪王沂东油画作品系列之一

31.城乡结合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现状与对策吴锦华,邱祖根

32.提升农村职业教育吸引力的若干思考严昊

33.新农村 论职业教育的自身价值和社会责任梁贤林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2.磐安县农村住房改造的调查与思考蒋秋良,孔令维,陈龙飞

3.以科学规划为龙头扎实推进农村住房改造浙江省绍兴县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4.劳务派遣: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新路径周礼

5.靠品牌立市走专业发展之路——萧山商业城克难攻坚、创新发展吴春友

6.小山村成为艺术创意谷谢国平,邵佳磊

7.一村一品一业脱贫奔小康王建先,许涛,马小林

8.市场与信息

9.种西瓜高产有『秘方钟伟,张建凤

10.合作社让农民抱团致富张珂,孙海峰

11."合同养鸭"让农民笑起来朱文峰,李华臻

12.移栽箬叶能赚钱鹤峰

13.西瓜周年栽培技术要点(上)裴风,高丽

14.推荐两个树形金银花新品种范仲先

15."马铃薯-水稻-盘菜"三熟高产高效栽培技术林敏莉

16.毛竹丰产林的营造与培育严小海,潘长平

17.葡萄『新梢引缚整枝技术冯国明

18.晚稻新品种秀水114特性及其栽培要点庞新和,牛广平,金明建,卢婉定

19.果树秋刮皮技术要领薛玉华

20.禽病防控的合理用药原则谢冈,韦学

21.大棚养蛋鸡的环境调控洪学

22.鸡产薄壳蛋的原因及预防措施吴凡

23.初生仔猪补充维生素的主要功能辛学

24.奶山羊的高产高效配套饲养技术邢攸荷

25.肉兔的饲养与育肥技术孙永泰

26.鱼病的生态防治方法薛志成

27.青虾塘进水时间的控制成茹

28."鱼鳃病"的种类及防控措施王春华

29.农产品物流及其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梁喜凤,吴小兰

30.发达国家现代农业发展路径佚名

31.寻找『四乐依靠『四老安康

32.螃蟹上餐桌注意"七不宜"张远桃

33.中老年人怎样减缓衰老徐美云

34.3G手机都有些什么新功能高育红

35."心罚"乃家教之大忌新农村 张远桃

36.孕期保健促优生

37.双手变化暗示人体健康状况陈希

38.随时可行的养生法刘万珍HttP://

39.法援让伤残民工获得新生张魁长,王在行,郭丽美

40.高空坠物伤人,该如何索赔

41.劳动仲裁期间公司注销了,还能拿到拖欠的报酬吗

42.我为他人担保了借款,担保责任有期限吗

43.实施『三化,开创农村社区教育新天地陈建通

44.办好区域性中心成校为发展区域经济服务胡良喜

45.乡村的夜晚梁贤林

46.背篓里装满爱陈孝荣

47.淮韵悠悠徐学平

9."能人协会"帮贫致富倪合才,王永杰

10.致富能手晏学乾吴运

11.绿壳鸡蛋俏销市场张希锋

12.李金华养野猪年收入80余万元冯桂伶

13.厚皮甜瓜的五种整枝方式张德贵

14.用石硫合剂渣滓防治果树干腐病效果好陈公平,李福森

15.土培花卉转水养的操作与养护技术(下)朱玲利

16.草莓优良品种及脱毒苗简介张丰培,高丽瑞

17.超高产大蒜品种——巨型大蒜范仲先

18.速生杨扦插育苗新技术兰天

19.嗑食葵辽嗑杂1号及其栽培技术王德生

20.金针菇再生法高产栽培技术张时,尚法

23.畜禽冬季养殖把三关刘志锋

24.母猪多胎高产的关键技术刘万珍

25.秋冬季节注意防治鸡传染性鼻炎赵森,孙敏

26.肉鹅快速育肥新技术幸奠权

27.新农村 蜜蜂春繁新方法练亚平

28.逃蜂的预防和收捕成春到

29.提高肉兔受胎率的技术措施李巧云

第7篇:合肥劳动仲裁范文

张圣霖

我到这里工作时适逢仲秋,一位原本就熟悉的同事将一块菜地给我。

菜地由于无人打理,被疯长满园的杂草完全侵占,我用一个下午才拔掉半人高的狗尾巴和野蒿。起身望望草丛里开垦的新地,颇让我犹豫,该种点什么?

稍后,陆续有人在菜园周围拔草挖地。不几天,满园杂草扫除殆尽,空荡荡的菜地被纵横的阡陌分割成许多碎片。之后,有新栽的蒜籽整齐插在土行里,耷拉的白菜秧和各色菜苗也粉墨登场。

我赶紧锄松被路人踩踏板结的菜地,买来菜秧蒜籽,密密的栽上。捶捶酸痛的腰,稍事休息,看看参差的菜苗,油然生出几分种豆南山的惬意。

此后,只要忙完一天的工作,总会去瞧瞧它们的长势,扶扶歪斜的菜苗,翻翻蒜籽,偶尔浇浇水。然而,菜苗依旧像刚栽时那样睡眼惺忪,蒜瓣幼芽亦细若游丝。眼看旁近菜地日渐葱郁,我不禁焦虑起来。

路过的人笑笑:“该施肥了!”我起初并不介意,及至未拔尽的野草开始肆虐,草色浓过菜叶,我才撒去些复合肥料。没想到,肥料一撒下去,三两天功夫,蒜苗便唰唰冒出嫩叶,菜畦迅即变青。邻家满口农经的先生常常念叨:“冬种萝卜夏栽姜,家肥打底粮满仓。”可我的菜迅猛的长势又着实让他语塞。我窃喜自己不谙农桑却有这般收获。

这片菜地让我品尝了闲暇的快意。漫步菜园,贪婪吮吸泥土的芬芳,轻拂日渐旺相葱笼的绿叶,静静地聆听着它们的拔节声,每日的劳顿,无聊的愁绪,都在纷纷扩散的绿色中荡然无存。

菜的叶片尽情伸展长厚,大蒜也不知疲倦地加粗腰围。我采来一尝,味道却怪怪的,方明白老先生要用家肥的良苦用心,来年我也要铺一层厚实的家肥!

第二年春节刚过,青青菜园响起挖掘机沉重的轰鸣声,这块供大家休养心性的沃土上要建一栋宿舍楼。那种迫切的种菜欲望随着挖机巨臂的来回舞动被一点一点铲除。望望遍地砖头、横七竖八的钢筋,大家无计可施。绿色菜园就这样消失了将近一年。

终于,一幢五层高的钢筋水泥建筑拔地而起。高楼后只留了几尺宽狭的长地带,且堆积近尺厚的碎石块和建筑废料,楼前地面上打了一层坚实的水泥。菜是没法种了!

退休的老先生们毕竟闲不住,四处寻找菜的立锥之地,意外发现楼前栽种绿化树的方块空隙尚可利用,于是有人刨去压紧的卵石,露出厚而黑的泥土,在上面植些辣椒苗、瓜苗,大家纷纷仿效,楼前再度响起久违的金属磕碰声。

这样,我们每户又重新拥有属于自己的二三平米不等菜地,在这块狭小的空地呵护菜蔬,呵护自己压抑已久的心情。

时日累积,长长瓜蔓满地乱爬,瓜架又被搭起,纤细柔嫩的瓜蔓肆意在架上攀沿,一溜儿瓜架俨然一座座空中花园,让苍白单调的空间徒增许多生趣。

第8篇:合肥劳动仲裁范文

一、国营场所方面

现有国营场所系六个法人单位,有职工总人数2153人,其中在职1382人,退休453人,其他空挂、自动离职等318人,总面积为35500亩。

上半年,国营场所主长生产形势有一个良好的开端。青龙山林场所属桔园茶园、板粟园、苗圃的管理都做到了无草荒、无板结、无病虫危害,特别是130亩板粟园,经过精心管理,除草、施肥、打药等措施,目前长势特好,叶绿、花多、果盛、产量有望比去年翻一番。1万多亩马尾松纯林,全部进行了松毛虫防治,效果十分明显,没有出现松毛虫危害迹象;113亩茶园,已产茶3500斤,其中高档芽茶500斤。今年元月至5月份全场已完成产值370万元,占全年场计划420万元的88%。园艺场柑桔、茶叶都是一派丰收景象。种苗场今年大搞引进名、优、新、特小杂果,品种六大类(大五星枇杷、杏子、枣子、李子、桃子、石榴等),面积达40多亩,楠竹场今年楠竹生长旺盛。

今年上半年,产业科在国营场所管理方面,主要做了三件事。第一,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完善改制工作。根据武政办[2000]102号文件精神,要求中小型国有企业在全面放开搞活,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中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退出控股地位,企业转变为民营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工改革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通过过去几年的努力,国营场所应改制的五家,已改制了四家,已改制的四家都有待于完备手续。株山茶场、楠竹场、林科所差劳动仲裁认可手续,此项工作我们已与劳动仲裁部门取得了关系,目前,这三个单位正在积极筹措仲裁资金;园艺场改制对家暂未签字,目前正在清理承包土地,核对改制面积和习断金额,对照有关政策,完善各类手续,巩固改制成果。青龙山林场虽然改制工作起步晚,但今年可以圆满完成企业改制和养老统筹及医疗保险。截止6月中旬已召开了两次职工代表大会,近期将出台一系列改革改制方案,该场计划筹资800万元,彻底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现已与改制办、统筹办、医保办进行了协商,达成了初步的运作方案。第二,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化解历史遗问题。历史遗留最大问题是债务问题,国营场所累计债务达1000多万元,其中银行债务占70%,内部债务占30%。债务问题是抑制国营场所经济发展速度的一个根本问题。如何帮助国营场所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是我们产业科目前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新任务。今年已开始启动的有青龙山林场、园艺场、楠竹场。我们的工作方法是先从清理入手:一是清理债务,审计财务,建章建制定;二是清理历年土地承包费上交额。清理自认为是开荒地的承包面积,清理不交费的承包地面积;三是把清理出的面积,重新定价承包。通过这三个清理,从而可以减轻内部债理的压力,还可以调动一些有利于发展生产的积极因素。第三,主动配合场所,扩大招商引资。青龙山林场凭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在招商引资方面,已起在了前头,也尝支甜头,见到了成效。新的招商项目也在进行。今年,园艺场、楠竹场在招商方面已开始起步,按照局党委的精神,偏运地区可以把招商条件放优厚一点的原则。一是租赁年限可以放长到50年;二年租金出让可以放低一点,根据这个原则,楠竹场已签订了30.8亩的土地承包合同,开发商已先期付款8万元,还有100多亩正在洽谈中。园艺场也有200亩面积正在洽谈。茶场、林科所也在积极找商家。我们的工作原则是:掌握情况,中会客户,积极配合,参与洽谈,通报党委。

二、工商企业方面

现有工商企业有12家,其中畅迪电线电缆厂、绒布厂、家俱公司、金属厂、综合门市部、昌林公司。能生产和经营的只有4家,对在生产的企业,我们采取一是强化管理,重点放在产值、利润、税收等几大经济指标上,督促兑现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的发放;二是强化服务,保持稳定,保持正常生产秩序,提供宽松的经营环境,解决历史遗留争端。对已出让、出售的企业我们主要是督促租金到位,检查租金使用范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已破产和暂未注销的工商企业,在法律上我们又负有连带关系的有关事情,我们采取的是沉着、冷静、分清是非,积极应对的方法,基本上做到了矛盾不上交,事情且办了。

三、稳定工作方面

上半年,接待来信来访案例31起,其中市级2起、区级6起,局级23起、有书面文字材料案例4起,上访人次达120人次之多,处理法院官司3起,已解决1起,还有2起正在调解中。今年的上访案例、人次、法院官司比去年日期分别增长30%、50%、30%,今年稳定工作的特点是:“三多四没有”,三多是:上访案例多、上访人次多、法院官司多,四没有是:没有发生冲突和事故、没有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没有找主要领导的麻烦、没有发生无理处闹现象,其主要原因有三占:一是党委重视,主要依据经常亲自接待来信来访者;二是具体办事人员工作做得细,做得耐心,解决问题不拖拉、不推诿;三是接待人员深入实际,多方面地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做到情况明、心里明,处处在主动地位。从市人大、市政府转来的两件督办案件的办理中,就是以说明问题。一件是2月11日市人大办转来的《关于相成县畜牧局拖欠陈海亭同志工资的情况反映》信函,另一件是2月25日市政府市长专线电话2004年第022513号督办件,反映内容是:“楠竹场一干部为个人利益撕毁山林合同修路,在与村民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带领10多人,上门殴打村民组长一家人事件”。我们接到这两件案例后,一方面及时作出了回告,一方面深入实地,调查处理,找准备解决问题的突破口,经过5天的细致工作,这两件事都解决得到非常彻底上访者和被告者都能够签字认可。

半年来,我们产业科主要在以上三个方面做了具体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认为:与党委的正常领导分不开,与我们的辛勤劳动了分不开,与各科室的配合支持分不开。我们有决心,在今年的工作中,给党委交上一份完善的答卷。

四、工作不足方面

1、抓国营场所,力度不够,经济复苏步子缓慢。

2、抓招商引资,门道不够,成效很小。

第9篇:合肥劳动仲裁范文

关键词 六型班组 下接办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精神,必须紧密联系公司工会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的思想实际,切实用十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推动钾肥分公司工会工作创新发展。

一、以青海高原“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为抓手,努力在组织动员广大职工为钾肥生产建功立业上取得新突破

要进一步深入开展青海高原“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继续在钾肥生产领域广泛开展创建活动,努力使创建活动的内容更实、领域更宽、效果更好、反响更大。一是坚持服务创新,提升服务技能,服务生产满意度高,创出金牌服务。二是坚持科学管理和管理创新,管理达到领先水平,创出了高效管理。三是经营创新,经济效益显著,创出了优质效益。四是树立节能减排意识,技术工艺先进,原材料消耗量少,具有较好的低耗示范作用,创出了低耗先锋。五是坚持创新发展,依靠科技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技术水平和创新成果达到先进水平,创出了一流工作。六是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职工团结协作,和谐共进,具有一流素质。不断在巩固创建成果、提升创建水平上下功夫,广泛宣传青海高原“工人先锋号”的先进事迹,对已授旗基层单位开展回访活动,巩固创建成果。不断在充分发挥青海高原“工人先锋号”的示范引领作用上下功夫,引领带动广大职工勤奋劳动、踏实劳动、创新劳动,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引导职工始终站在改革发展的前列。

二、以创建一系列劳动关系和谐活动为抓手,努力在公司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取得新突破

在活动方式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党政主导的创建活动领导机制,完善创建活动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检查、测评、考核等工作,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打造成工会工作的新品牌;在活动范围上,由公司科室逐步向车间生产一线扩展、由公司党政领导向车间生产主任扩展;在活动对象上,重点关注新员工、劳务派遣工和困难职工的生产生活需要与遇到的困难;在活动内容上,突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职代会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丰富活动内容、细化活动标准、提升活动质量、增强活动效果。充分利用公开公正的推荐、推举平台,继续开展劳动关系和谐相关活动的评选表彰,适时召开命名表彰大会,提高创建活动的公司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奉献精神,为钾肥生产屡创新高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以“六型班组”创建活动为抓手,努力在提高公司职工素质上取得新突破

以创建学习型、创新型、环保型、效益型、安康型、和谐型“六型班组”活动为抓手,在巩固和拓展公司班组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钾肥生产工作的建设。以增强公司创新能力为动力,积极开展合理化建议和“五小”等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职工创新水平,推动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努力把班组建成勇于攻关、发明创造、超越目标的创新型班组。组织职工开展“修旧利废”“目标层层分解”活动,努力为推动股份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美丽的循环经济示范区作出新贡献。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核心,组织动员公司广大职工积极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把班组建成增收节支、服务社会、成效显著的效益型班组。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努力把班组建成安全措施到位,全员安全健康意识强,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安康型班组。组织员工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加强班组民主管理,努力把班组建成爱岗敬业、团结互助、包容共进、班务公开的和谐型班组。

四、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为抓手,努力在推动贯彻落实全心全意服务公司干部职工上取得新突破

深入落实《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发展,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公司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益,切实增强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以及一线职工人大代表的作用,积极参与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及法规的制定,推动建立健全保障公司劳动者权益的有关规章及法规。不断巩固和提高职工代表大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钾肥分公司及股份公司工作民主化管理作出新贡献。

五、以“下接办”活动为抓手,努力在密切联系职工、服务基层上取得新突破

相关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