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居住证制度范文

居住证制度精选(九篇)

居住证制度

第1篇:居住证制度范文

 

一、居住证制度的内涵以及它的前世今生

 

(一)居住证制度的内涵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积极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①。居住证是我国本土创造出来的,不是借鉴国外经验的产物,以我国流动人口管理为基础。笔者通过参阅各地居住证的相关规定,并归纳总结,得出居住证制度的基本定义:居住证是依照流动人口的申请,各地政府以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以及便利流动人口为目的而主导实施,首先进行审查,合格后颁发的具有登记流动人口基本居住状况和与福利待遇相关的居住凭证。政府可依据居住证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和核对。居住证制度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过渡性策略,对于流动人口权益的保障起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二)居住证制度的基本发展历程

 

人才居住证是居住证的前身,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以及对人才的关注。国家从1990年开始,鼓励高素质人才享有人才居住证。这一政策首先在北京、上海、广州施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口的不断增多,2004年起,人才居住证开始扩展到所有的流动人口。居住证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起着和暂住证相似的作用,即可以便利人口登记。同时,居住证也在使流动人口享有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权利。自实施以来,其作用不断显现,截至2012 年12 月,已出台了居住证管理方面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城市已达到39个②。 在2010 年,《关于2010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在全国性文件中提出,要对暂住人口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将居住证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随后,国家又出台了很多全国性文件用以规定居住证制度的推广实行问题。居住证制度成为户籍改革的关键制度的地位已不可取代。2015年,《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颁布,标志着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及内容中的9项基本公共服务,6项便利无疑是进步。

 

二、居住证所体现的宪法权益

 

(一)体现宪法的人权保障

 

人权是不断发展完善的,是随着社会现实的不同而变化和扩展,是动态变化的过程,每个时代的人权都具有不同的特征。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它来源于基本人权,是基本人权的法定话。之所以这部分应然形态的人权被宪法保障,是因为这些权利带有“根本性、基础性和决定性”,“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③。因此,宪法对已有人权进行确认和法定话,同时保障着人权事业的发展。人权的每一点进步都会促进宪法中基本人权的发展与完善,而宪法的进步与前进又会对人权的进步起着推动作用。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居住证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体现着宪法中关于公民平等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权利的规定,即体现的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宪法关乎人权保障与人文关怀的规定。流动人口的权益在其中得到充分保障,其劳动权、就业权、子女受教育权、社会发展权等都在居住证制度的羽翼下得以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来自不同地区的流动人口也平等享有宪法权利。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居住证制度体现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

 

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宪法原则最核心的体现。户籍制度为社会蒙上一层屏障,巨大的藩篱遮挡了平等权的本来面目。来自不同地区的人被冠以外来人口的头衔,本地居民享有超出外来人口的相应生活上,教育上,以及职业发展上的优待。居住证制度正是打破这种藩篱的强大武器,为每个流动人口都享有和本地人相同的权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是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权的重要方式。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也可以享有社会保险,子女教育以及自身就业的相关福利待遇。

 

2、居住证制度是对公民迁徙自由权的确认

 

物品的移动,譬如水果、钢铁的跨省,跨州移动需要受到关注,个人的迁徙自由就显得更加的重要,需要受到强有力的保护。自由迁徙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宪法中都通过判例予以确认,并没有直接在宪法中规定。我国同样重视对公民迁徙自由的保护,没有规定在宪法中但重视程度不减。我们可以理解为此项自由非常重要以至于不需要规定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我国宪法没有禁止,说明公民当然的享有迁徙自由的权利。这种没有宪法规定而由宪法条文引申的迁徙自由被称之为默示性迁徙自由,并有着充分的法理基础和宪法依据④。居住证制度排斥了户籍制度对公民的隔离与束缚,流动人口可以享有和本地居民相同的社会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福利。因此居住证制度保障了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实现,使得公民真正享有了迁徙自由的权利。默示性的权利在这时得到了实质上的实现。

 

3、居住证制度有利于实现公民权利的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中都会遭遇不测,一旦现实中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是情况发生,救济方式显得尤为重要。有了救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才有现实基础。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对人权的法定话,因此,当侵权发生时,人民法院也直接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对公民的侵权情形予以救济。各地不同的关于居住证制度的规定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实现,那么,流动人口权利受到侵犯,同样可以和其他公民权利一样受到保障。公民可采取多种方式,例如诉讼、申诉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有了救济的权利才是真正实质的权利。这样,公民就更加放心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体现了宪法中对知识分子的重视

 

我国《宪法》第 23 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各地出台的居住证制度大都将学历作为重要的要求,对知识分子予以更多的待遇。如《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第 9 条中对于申领《居住证》的人员这样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作为人才引进的,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能力业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这是对人才的重视,对知识分子的优待。是坚持科教兴国,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体现。各地的居住证制度的开端也都是由人才引进作为初始条件的。着不仅鼓励了公民积极学习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对城市建设提供了良好的人才储备和发展前提。一举多得。高端人才进入本地可以逐步提高城市的整体发展水平,可以说,知识分子是居住证制度发展的有力推动力量。有了这一前提条件,居住证制度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受益的群体也会更多。这无疑体现了宪法对于知识分子的重视。

第2篇:居住证制度范文

2007年5月,深圳市盐田区将在全区推广居住证制度,已经实行了23年的暂住证制度行将终结。作为改革开放窗口,深圳特区的各种成功试验,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制度样本,以深圳的一些制度创新来检视本地区制度现实,早已在各地形成一种风气。那么,深圳此番探索居住证制度,推进外来人口管理改革,会不会又形成新一波的“深圳效应”呢?

一字之差

在外来人口管理上,深圳走过的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984年实行暂住证制度,2006年人口管理“1+5”文件,对暂住证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减少暂住证类别,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明确持证人享有的权利,但实际也没有跳出暂住证管理模式。今年试行的居住证制度将开始一个新的阶段。从暂住到居住,一字之差背后体现出哪些不同呢?

与暂住证制度相比,深圳居住证制度体现了几方面进步:一是淡化户籍观念。居住证强化“居民”意识,而暂住证强调“外来”概念。二是承载的信息量大。居住证承载的信息分为两个层面,卡面上有姓名、性别等可视信息,卡内芯片上有机读信息,包括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诚信和违法行为记录等,而暂住证只记录基本信息。三是给予市民待遇。居住证持有者将享受诸多市民待遇,办理以自源为主;而暂住证没有优惠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格歧视,办证属于强制性。四是管理更加人性化。居住证规定办理时间为进入深圳30天内,改变了过去暂住证制度下凡暂住3日以上均需办理暂住证的“一刀切”管理模式。从上述几个方面的进步看,深圳将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并不是换汤不换药,其旨在跳出暂住证的管理模式。

强制还是自愿

取消暂住证是大势所趋。前一段时间,河南10名律师致信国务院,反映各地政府出台针对外地人办理暂住证件的制度属于越权或违法行为,建议予以取消。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沈阳取消暂住证,推出申报暂住登记证,随后又恢复暂住证,郑州也曾走过弯路,主要原因就是在改革措施细节设计,办证率低是最突出的问题。那么,深圳居住证制度能否避免走“复辟”之路,为其他城市提供一种全新的制度设计思路呢?

一般地说,决定办证率的因素有三:证件赋予的权利多寡,办证的方式以及收费的额度。目前,居住证制度已在上海、成都、昆明等城市实行,办证率并不高。正在草拟中的深圳居住证制度突出自愿办证和强制办证相结合,分为A、B类管理,A类为自愿办证类,以来深务工、创业、生活、有房产等人为主,可在深圳享受和深圳户籍人口一样的待遇,享受就医、上学、租房等一系列服务。持A类证的人才能租住房屋。B类证是强制办证类,进入深圳30天内必须办理居住证,否则不能在深圳单独租住房屋,有效期为半年时间。至于办证费用,该市公安局有关领导表示,不会超过20元,超出的将从出租屋税费中出。

以往,由于有牟利的冲动,政府得到巨大的经济激励,从而采取强制方式办理暂住证,办证率自然不低。一旦失去了强制性,办证率就会直线下降。而目前这种以自愿为主的办证方式,可视作深圳摒弃暂住证制度下强制办证的传统做法,而是把申领居住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即不申领居住证不得在深圳租住房屋、劳动就业;不申领居住证,不得在深圳开设固定电话户头、移动电话、市话通户头、银行账户以及燃气账户。这样,就可以使申领居住证在不实施直接强制的条件下变为自愿而自然的行为。这可能是深圳居住证制度设计的精彩之处。

深圳模式

综观各地已实施或拟将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其目的主要是引进人才,准入门槛高。如上海于2002年,北京、广东于2003年先后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实际上是人才工作居住证制度。如北京居住证主要适用于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的高学历人才、海归派、中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艺术人士和在京购买住房并长期居住的投资者,以及在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因见义勇为致伤残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者、劳动者。上海居住证实施了两年多后又进行重大调整,适用对象从过去的引进人才扩大到在该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此后所有在上海具有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来沪人员都可以提出申领。浙江从消除城乡差别出发,去年提出,改革农民工登记管理办法,加快相关立法,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

与北京上海等地实行的居住证制度相比,深圳居住证制度设计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准入门槛低,其对象不分学历高低,彰显出其特有的特区包容性。而北京、上海等地的外来人员如果没有达到当地准入标准,就只能办理暂住证。二是覆盖全部人口。适用于包括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在内的所有居住人口,其他城市几乎还是针对外来人口。三是合法性。深圳从立法层面上去推行,用立法手段去管理。其他地方大多属于行政许可,以政府规章形式出现,似与《行政许可法》相悖。四是市民化管理。由于深圳居住证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享受与市民一样的服务。而一些城市虽然从暂住证变成了居住证,但只是名称变化,暂住证的功能实质上又被转移到居住证之中,没能跳出用行政手段控制人口的做法。

余问有三

从北京、上海等地的暂住证改革,到深圳即将实行的居住证制度,不管是用什么名称,不管其功能有多少差异,最根本的一点是相同的,就是身份证明。由此,有普通常识的人都不禁会问:

我们需要什么证?居住在同一个国度,生活在这样一个越来越开放多元的社会,民主、法治已成社会发展的趋势,我们需要什么证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暂住证还是居住证?实际上,《居民身份证法》,对人口流动管理的证件问题,作了详细规定,难道还需要其他证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吗?有身份证可以走遍全国,相信谁都不会否认。但有居住证呢?如你在一个城市生活,按要求办理了居住证,那你有一天出差、旅行到另一个城市,你拿出居住证有用吗?答案是否定的。你在一个城市办了居住证,到另一城市工作,还得办理。有了居住证,身份证的功能在哪呢?如果说城市管理者的逻辑出发点还停留在方便自己管理上,登记身份证以及现住址已经足矣,办理居住证就属多此一举。

谁是外来人口?各地暂住证、居住证所指对象都是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口,一些地方规定,不办证就罚款,甚至规定属于非法滞留。很明显,除本地户籍人口外,都是外来人口。那么,如政府人员从其他城市工作借调、交流来一段时间,是否属于外来人口,是否需要办理证件?从理论上说都应该,那政府可能会掉入自己设计的“政策陷阱”。

第3篇:居住证制度范文

酝酿近两年的深圳居住证终于出台了。2007年7月31日,深圳市市长签署深圳市政府第169号令,《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在深圳市盐田区试行。9月13日,盐田区公安分局发出了第一张居住证,这意味着在深圳实行了22年的暂住证制度终于寿终正寝。

按照深圳市公安局局长李锋的说法,推行居住证制度不仅仅是形式上简单地以旧换新,而是对户籍管理的传统理念、体制和手段、方法实行全面突破。它弱化了户籍概念,强调了居民概念,凸显了身份的公平性,能够增加广大劳动者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宿感。

这项未来可能影响到所有深圳外来人口的制度,到底会有怎样的未来呢?

严格的人口控制

作为一个移民城市,深圳人口增长经历了几个时段:上世纪80年代,外来人口以每年30~40万的速度增长,90年代后以每年70~80万的速度飙升,进入2000年之后增长的速度与80年代持平,即呈现放缓的趋势。“深圳目前的人口已超1400万,这其中外来人口超过1200万,在籍人口200万。在1200万外来人口中,有近200万没有正当职业和列入产业管理的灰色人口。”这是深圳市副市长李铭今年9月19日在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暨“两无”活动经验交流会上透露的数字。这也就是说,深圳的外来人口与在籍人口的比例为6:1,这在全国是最高的。

深圳社科院的一份资料显示,为加强人口管理,深圳在1980年代初就确立了严格控制人口的管理思路,要求各地民工来深工作必须要有当地政府干部带队,集中管理,而用工单位必须到市“清理外来人员管理办公室”领取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

1984年,深圳开始启用暂住证,将“集中管理”演化为用工单位事先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的“指标控制”。1990年成立了市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在承认并开办“非劳务暂住证”同时,又明确了用“经济手段”(劳务证每年300元、非劳务证每年150元增容费。2002年1月1日起,暂住证的收费方式改为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人口管理费每月25元,每年共需320元。)的辅助调节思路,每年从广大流动人口身上收取巨额资金。1995年深圳市人大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确立了“以证管人”的管理思路,并沿用至今。其间,虽然政府每年也有一定的外来人口入户指标,但因为门槛太高(获得高级技术职称,3年个人纳税总额24万),这些指标每年都没有完成。

2002年,深圳市还曾推出了“1人才居住证”,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技术等级、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的人可申请,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享有和深圳户籍人口机会同等的福利和待遇。但这对深圳大多数外来人口并没有什么意义。

从上述发展轨迹可以看出,深圳历届政府一直沿用改革开放之初带有防备意识的流动人口控制思路,一方面在经济发展上对外来人口多加利用,同时又严格控制户籍人口增长,强化常住、暂住之间的壁垒,使大量在深圳长期居住、买房子、交税的人处于暂住状态。1998年《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连续暂住7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计划生育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而深圳市并没有执行。

这就使深圳的人口问题呈现出这样的特点:人口严重倒挂,总人口虽然很多,但常住人口大概只有500万左右;人口素质两极分化严重,深圳目前的人口结构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足8.4%,而具有初中以下学历的劳动力人口却占66.52%,中产阶层难以形成。另外,按照深圳警方的说法,巨大的流动人口流量,还给深圳治安带来巨大压力。

而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和2004年1月1日《行政许可法》的施行,使暂住证无论在道义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已经成为过街老鼠。找到一条新的人口管理路径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

居住证的含金量

从2005年开始,深圳开始酝酿居住证制度。深圳社科院院长乐正这样分析居住证的制度设计背景:“深圳正处在城市化的高峰期,人口管理压力大,大量暂住人员的信息不在有关部门的掌握中,存在巨大的管理真空;对那些低层次的外来人口,以前政府采取各种办法想把他们赶走,但事实上赶不走,所以不得不面对现实。”

深圳知名民间研究机构“英特虎”的负责人金城则认为: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深圳再像以前那样对待外来人口已经说不过去了,政府必须渐进地把公共服务从户籍人口延伸到外来人口;同时扩大常住人口的数量,把那些社会发展需要而没有户籍的人留在深圳。

但居住证出台的时间一再被推迟。从今年1月推到4月再到9月1日,最后在9月13日才发出第一张居住证,而且还只是在深圳的一个区试点;《办法》也九易其稿。深圳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徐道稳认为,这显示出许多人对于居住证的复杂心态:“没深圳户口的反对这加强人口管理的制度,是因为希望人口制度放松后,能转入深圳户口;有深圳户口赞成这加强人口管理的制度,是怕太多的人都入深圳户口后,没什么优越感,怕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都是可以理解的。”

深圳盐田区“推居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试行区域内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非深户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在深圳务工、投资、自主创业、有合法住所、有海外人才居住证者等6类人,可以办理居住证,有效期是10年。而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只能申请临时居住证,有效期6个月,这类证是强制办理的。

居住证的全名是“深圳市人才居住证”,与社会保障卡两证合一。未办理居住证在深生活,将面临重重障碍,比如,不能在深圳长期租房。违反规定的出租业主,可能面临200元或租金收入总额两倍以下罚款。根据有关部门的设想,将来在深圳就业、入学、就医,逐步都要凭居住证办理。用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的话说就是:推行居住证主要目的是让有证的人更加方便,让没证的人寸步难行。

关于居住证所能享有的权利,《办法》列举了在深圳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驾驶执照、计生及其子女在深圳接受义务教育等7项权益。居住证持有者将享受诸多市民待遇,而暂住证没有优惠待遇,这是居住证的一大进步。但可以肯定的是,深圳当地户口登记制度还存在,而深圳户口人员是不需要办理“深圳居住证”的。这其中的差异就决定了“持居住证不可能完全享有深圳户籍人员的待遇,至于这其中的差别到底有多大,则有待观察。”徐道

稳认为。

值得关注的是,深圳政府把居住证的管理和出租屋管理结合起来了。《办法》规定,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长期承租,违者也被处以按人数每人200元的罚款。事实上,这也是2004年深圳成立市及六区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以来的一个管理思路。而从2006年起,根据不同的出租屋类型,深圳开始全面推行“旅业式”、“物业式”、“单位自管式”等五种出租屋管理模式,着力建立协管队伍。而在实施居住证制度之前,深圳在全市开展了流动人口及房屋信息的普查工作。此次普查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造册。普查的具体内容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政治面貌等七个方面的信息。对无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建筑散工、废品收购等无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其工作单位填写为“无”。

另外,就是开展房屋信息普查编码工作。普查的内容具体包括房屋的详细地址、总套数、总层数,以及按照有关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等等,“逐个编码核查、逐个项目比对”,以期实现“不漏一间,不错一项”的目标。显然,这仍旧是一套以管理和控制为主要目的的做法。

怎样理解“无固定工作”?

深圳推出居住证后,遭到了很多挞伐和反对,最极端的批评是:因为暂住证不值钱了,才5元,没意思;换成居住证,价格是20元,又可以赚一笔。而大多数人是反对政府在推行中的蛮横态度,并担心居住证会威胁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有人表示支持居住证,但是希望不要管得太死。不要没有工作就打上流民的记号。让办了证的人更加方便,但也不应去为难那些没有办证的人。

有文章就指出:“让没证的人寸步难行”,不知深圳会有什么狠招。据说,“如果一个人一直找不到工作,就应该离开深圳”,可找工作总得有一个过程,跳槽还得有一个间歇。不找工作,就来深圳闲逛,凭什么就不让人家逛了?我就想住在深圳,而且暂时不想工作,我的生活费是我以前的积蓄,你有什么权利叫我离开?没有失业者,没有流浪者,当然更不可能有乞讨者,留下的都是对深圳有用的人。以工作与否来区分接纳外来者,多么功利实用的城市管理!更可怕的是:“将来没有居住证,在深圳就属于一种非法滞留状态,要严格管理。”从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角度说,这俨然是要恢复当年废止了的暂住证。

任职于某电脑公司的江先生就属于担心暂住证借居住证“复辟”的人之一:当年江先生刚从老家过来,没来得及办暂住证,出门不远,就给治安办抓到樟木头,关了5天,吃的是饭和萝卜干,一间房住40多人,只能蹲着,没地方躺,至今想起来心有余悸。当初暂住证查得比较严的时候,小到出关、租房,大到汽车过户,考驾驶执照都离不开暂住证,每天人活得提心吊胆的,生怕哪天忘带了被抓进拘留所。有了居住证,是不是又要回到当初人人自危的状态中去呢?

深圳社科院院长乐正认为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因为居住证虽然附加了很多功能,但仍是由公安机关发放和管理,而从公安局的立场上看,肯定会偏重于管理而不是服务。乐还透露,在推行居住证之前,他本人和许多学者曾建议由政府对居住证统一管理,在管理和服务直接取得平衡,也便于以后增加附加功能,但没有被采用。而一个事关上千万人利益的制度的出台,并没有听取市民和专业人士的意见,也没有在人大、政协进行充分讨论。

可能出现新一轮外来人口涌入潮

上海于2004年率先推出“居住证”,其后,青岛、沈阳、昆明等城市也都试行,但均不大成功,根本问题还在于居住证的含金量不够,办不办区别不大。对深圳居住证制度的前途,乐正表示不太乐观。他认为这是地方搞的,刚性不强。政府虽然给居住证附加了很多权益,但能否落实还不清楚,这取决于政府的公共财政能为多少人买单的问题。

第4篇:居住证制度范文

居住证管理管理条例各方建议应建户籍自由登记制度

台盟中央建议,积极的进行制度改革,创建农民工同城市融合的制度平台,推进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建设,还农民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权利,改革户籍制度,变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为户籍自由登记制度,彻底消除户籍同福利待遇挂钩的现状,还农民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权利。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医保

居住证管理办法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海波建议,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参保面临困难,可通过4种办法完善社会保障管理制度。一是抓紧制订完善跨地域接续社会保险的办法,切实解决流动就业人员难以便利地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二是尽快统一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是尽快出台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的办法,努力把更多新一代农民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待遇计算办法要简洁明了,使参保人清楚参保缴费与自己年老以后的待遇是如何挂钩的,以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和农民工参保积极性。

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管理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王俊峰建议,鉴于进城就业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各级工会组织成立农民工工作部,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管理,了解诉求,多措并举。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乱收费等歧视性规定。

扫除进城上学财政障碍

民盟中央建议,改革现有教育财政资源配置模式,引入教育券制度,将教育财政资源配置路径由政府学校学生转为政府学生学校,既能保证学生从政府获得教育资助,平衡流入地政府与流出地政府在教育财政上的关系,也能为学生冲破户籍地限制,根据需要选择就学地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上学扫除财政上的障碍。

居住证管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20xx年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劳动就业等多项权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便利。根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等便利。

《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5篇:居住证制度范文

《投资者报》:你曾亲身参与过北京市居住证的调研工作,目前北京居住证制度改革的进展如何?

陆杰华:目前还是在讨论该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大的方向应该是增加公共服务功能,比如第一个就是社会保障这块,比如子女教育,尤其是高考怎么放开,比如购房,第一套购房,现在我们的购房主要是面对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怎么放开可能会在居住证里会涉及到。还有一个很重要,外来人口经过多少年,可以获得北京的户口,这个可能是居住证里比较有突破性的变化。尽管可能制度出来后短期来说,受益的人群可能不会太多,但至少给流动人口一个希望,他能够得到城市的承认,能够得到应有的待遇。

《投资者报》:据我们了解,北京市最早于2007年就提出要调研出台居住证制度,但是近5年过去了居住证制度还是没能出台,为什么?

陆杰华:其实,这两年居住证为什么没出台,主要难度就在这一块,社保、子女教育(主要是高考),包括住房,包括购买汽车,这几个都是难度比较大的。我觉得不管是今年年底或者是明年出台,它都可能要涉及这些方面,它不会具体到哪个方面,但是会有相应的渐进的门槛使这些人逐步达到与户籍人口一样的福利待遇。

第6篇:居住证制度范文

20xx年无锡户籍新政策: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大力促进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xx〕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xx〕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乡共同繁荣,更好地推动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无锡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根据城市资源承载能力、人口结构层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确保居民户籍迁移依规自愿。

——坚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落实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度和大市范围户口通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无锡市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的全覆盖。到20xx年,全面建成与现代化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逐步提高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进一步缩小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探索试点建制镇放开落户限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条件较好的建制镇放开落户限制,在试点建制镇对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实施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政策。根据各地承载能力,逐步增加放开落户建制镇数量。

(五)合理确定落户条件。无锡市作为国务院《意见》中定义的“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根据《意见》中“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的精神,对照我市现行准入政策,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及城镇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规定作进一步优化调整,江阴、宜兴两地应当对照无锡市区户籍准入条件,结合各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资源承载能力,在购房落户面积、社保缴纳年限、合法稳定职业等条件上适当放宽,构成我市的差别化户籍准入政策体系。要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六)实行城乡一体、全市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居民户口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的城乡一体、全市统一的户籍迁移、准入登记相关制度。全面落实大市范围内户口通迁制度。强化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完善与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计、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七)建立居住证制度。年满 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我市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江苏省居住证,市公安局具体负责落实居住证制发工作,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保障基本公共服务配套政策,逐步赋予持证人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对申领居住证并长期稳定居住的流动人口,根据其学历、住房、稳定工作年限、社保缴纳年限等条件,分档逐步赋予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学年限等条件,逐步赋予居住证申领人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促进流动人口市民化融合进程。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的积分落户制度,积极解决在我市已长期居住、务工、经商人员的落户问题。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八)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由市公安局、信电局牵头建设和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进一步强化信息的社会化采集,保证各项信息的鲜活,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实现我市全部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人口信息互联共享,为人口服务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九)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防止出现城镇人口倒流农村现象。探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规模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流转、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实际工作中不得将户籍与“三权”捆绑挂钩。

(十)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在充分考虑财政保障能力的基础上,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社保、医疗、养老等方面的“双轨制”逐步并轨,统筹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常住人口提供转变,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力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就业服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市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分阶段实现)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到20xx 年,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覆盖率达到100%。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力争到 20xx年,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免费接受基本职业技能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轨覆盖率保持在100%。

——均衡合理配置城镇公共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资源,提高建设标准,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逐步纳入社区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把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依法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力争到20xx年,城乡常住人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8%以上。

(十一)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研究和完善各级政府在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支付制度,合理确定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责任,抓紧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生态补偿的挂钩机制,形成规范、统一、合理、均衡的权责体系。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无锡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户籍制度改革及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走势、城市各项资源承载能力,积极稳妥地制订系列综合配套政策,分阶段逐步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体系,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意见和政策措施。全市上下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十三)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卫计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和发改委、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和相关政策,加强社会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十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解读无锡户籍制度改革优化调整户籍政策

目前全市户籍人口有470多万人,属于国务院定义的“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按照要求是“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现有的落户条件主要是购买60平方米以上住房,并且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金。在评估现有政策效果基础上,公安部门将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的要求。如市内不少环卫工,常年在无锡工作、生活、缴纳社保金,多年来为城市建设作出了贡献,但是因经济条件的原因尚不能购买60平方米以上住房,或是只能租房住,政策调整优化后,他们将有望享受到放宽落户政策。

在去年之前,江阴、宜兴两地落户门槛高于无锡市区,去年大市范围内门槛拉平。今后,江阴、宜兴两地将结合各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资源承载能力,对照市区准入条件,在购房落户面积、社保缴纳年限、合法稳定职业等条件上略作放宽,构成无锡市的差别化户籍准入政策体系。此外,市里还将选择条件较好、人口密度较低、承载能力强大的建制镇做调研,考虑放开落户限制。

落实居住证制度

目前无锡市居住证制证中心全面建设完成,全市有970多个居住证受理点,截至昨天,全市已制发江苏省居住证222余万张。在无锡居住半年以上的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统一申领江苏省居住证,而且首次申领免费。

对于申领居住证并长期稳定居住的流动人口,相关部门将研究根据其学历、住房、稳定工作年限、社保缴纳年限等条件分档享受不同公共服务,逐步实现持证人子女在无锡参加中、高考的资格。同时将探索试点为居住证持有人量身打造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的积分落户制度政策。

目前在无锡持有居住证的居民有两大类型,一类是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另一类是符合落户条件,但在老家享有一些优惠政策,不愿意迁户口来锡的。很多居民申请居住证主要是为了解决孩子在无锡读书的问题。目前,对于无锡市居住证和江苏省居住证如何接轨,持证人会进一步享受哪些基本公共服务配套政策,市内已酝酿好相关方案,将在近期公布实施。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第7篇:居住证制度范文

监视居住制度虽然还存在上述不足,但不可否认其具有特殊的诉讼功效。较之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严厉性更能有效防止被监视居住人实施潜逃,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刑事追诉的行为,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较之逮捕,监视居住能避免将被适用人羁押在看守所而发生“交叉感染”等消极影响,且在生活条件等方面也比逮捕更为人性化。例如,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就比逮捕效果更好。对立法上的不足,可从以下方面加以改革完善:

(1)严格限制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对指定监视居住采用“准司法化”的适用程序并建立定期必要性审查机制。为防止监视居住被滥用,应严格限制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建议取消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关于公安等司法机关认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可自行决定监视居住的规定。另外,相对于住所型监视居住而言,在指定监视居住情形下,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人身及生存状态等更直接置于执行机关的掌控之下,几近于羁押状态,且最长可达六个月之久,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其实施严格的控制。建议规定指定监视居住超过两个月的,应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另外,在适用程序上采取听证式的决定模式,如公安机关提请指定监视居住的,由同级检察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听取其辩护律师意见的前提下审查,决定批准与否。这样可以实现权力的制衡和一定程度的司法审查和控制。同时,还应确立定期必要性审查程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可参照此修改规定,对于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审批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定期羁押必要性监督检查,并可根据案件情况直接改变或取消该措施的继续执行,以防止或消除可能存在的权力滥用等。此外,为确保适用的公平性,在法律后果上,建议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无固定住处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不能折抵刑期。

(2)完善监视居住的监督方式和指定居所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实践中,应根据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合理选择监视手段,做到既不妨碍侦查,又不过度限制人身自由,并保障被监视居住人及其共同居住人的隐私权。建议规定执行机关应设置专人进行监视,以保证监视居住的效果。此外,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方面,有必要考虑指定居所的集中化问题,以克服指定居所的分散化和高成本。这可以借鉴英国的保释旅馆制度。[3]英国建有一种保释旅馆,专门供被保释者居住。这种让被保释者居住在保释旅馆的方式,就相当于我国的监视居住。而且在警力、物力上,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中在专门场所执行,比分散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所需花费少,而且能有效的防止发生逃跑、串供、伪造或者毁灭证据的危险。应强调指出的是,指定监视居住中的指定居所的集中化并不等同于羁押化。因为集中式监视居住不仅在居所条件的适宜性、被监视居住人的生活自由度等方面要强于或高于羁押,而且其制度化的推行更能方便检察机关实施外部监督,从而能有效避免监视居住的羁押化。

第8篇:居住证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 指定居所 实用性 双规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仅是一种条文的变更,更是对几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重新划分确定的过程,随着条文的更改,在侦查阶段侦查、辩护以及犯罪嫌疑人三方的权利义务重新划分,每一方都要重新认知自己的地位,各方也会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产生新的博弈。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修改的重中之重,基本上是重塑了监视居住制度。 下面从职务犯罪侦查角度来谈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问题。

一、监视居住的条件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相同,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做同质化处理,两者之间是一种平行关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符合逮捕条件作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前置条件,相当于将监视居住措施作为逮捕措施的一种后备措施,在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而因特殊原因不适合逮捕的时候,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另外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又无法提出保证人,也无法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这相当于监视居住也成为了取保候审的兜底措施。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监视居住主要是作为一种与取保候审相平行的措施,在相同的条件下,可选择监视居住,也可选择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监视居住在常态下成为了逮捕的兜底措施,在特殊情况下成为了取保候审的兜底措施,监视居住成为了真正的兜底强制措施。wwW.133229.cOM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两类情况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第一类情况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无法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的。这四类情形主要都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困难,也考虑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第二类情况是有利于侦查机关的情况: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理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站在侦查人员的角度,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要最深入地认识到自己在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中所处的地位,要最大程度地理解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关键在于理解好第二类情形,即因为有利于侦查机关而采取监视居住的情况。

(一)监视居住与逮捕的比较

在符合逮捕的条件下,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理的,可以监视居住。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侦查机关会认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合理呢?采取监视居住更为合理,显然是跟采取逮捕措施相比较。也就是说,在什么情况下,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办理案件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会比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更为合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办理?显然,监视居住与逮捕各有优劣。

监视居住与逮捕相比,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是监视居住能减小办案的时间成本和空间成本。看守所往往位于偏远郊区,侦查人员提讯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空间成本相对较高;监视居住虽然规定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但是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二是监视居住能够将律师会见纳入侦查人员的掌控之中。鉴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除法定的三类案件外,律师会见都不再需要侦查机关的许可,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律师会见脱离了侦查机关的管控,这势必对侦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而监视居住则能将此纳入掌控;三是监视居住使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无缝对接,能够提供条件支持高频度的审讯和质证工作,有利于提高案件的侦查效率;四是监视居住的期限比逮捕的限制宽松,可以达到6个月;五是监视居住中,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掌控比逮捕更强,能够有效杜绝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期间脱离侦查人员管控的情况下,各方面信息走漏的问题。

因此综合来看,监视居住相对于逮捕,其优势主要在于侦查机关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接触犯罪嫌疑人,在需要在短时间内集中审讯犯罪嫌疑人和频繁质证的案件中,尤其是涉案人员众多、涉案证据众多、案情复杂的案件,采用监视居住比逮捕更为优越。陈卫东教授指出,贿赂犯罪,它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位高权重、社会关系复杂,反侦查能力和获取反侦查信息的能力非常强等特点,为了更好地打击这种犯罪,实行这样的限制对反腐败是必要的,与人民群众严惩腐败的要求也是吻合的。

(二)羁押期限届满之后的监视居住

羁押期限届满之后,强制措施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也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既然是侦查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那么显然案件相对来说是较为复杂的。但是如果在两次或者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之后,案件仍然无法侦查终结,那么继续近距离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意义已经不是很大。监视居住在这里实际上只是一种无奈的替代措施。

二、刑诉法修改后监视居住制度的实用性

监视居住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比修改之前条文完善了很多,但仍然留下了很多问题,主要问题就是可操作性仍然有待提高。

(一)监视居住的保障措施需要优化

监视居住的几个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之后,若违反了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六条规定,需要执行逮捕,那么逮捕之后,现实存在的婴儿无人哺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无人扶养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现实困难不加以解决,逮捕犯罪嫌疑人显然并不现实,也会造成社会隐患。另外,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在进看守所之前,都要进行体检,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也很难收纳。显然,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违反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并无有力的措施予以纠正和惩戒。

(二)监视居住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制约性小

取保候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人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制约,监视居住在此方面无任何制约,相对来说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制约力比较弱,犯罪嫌疑人脱离掌控的现实成本低,心理负担小,这就将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责任和风险转嫁给了执行机关和侦查机关。

(三)监视居住协调难度大,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性价比不高

监视居住分为犯罪嫌疑人住所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住所的监视居住虽然能一定程度上限制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因犯罪嫌疑人与家人共住,不可能做到无死角监控,其家人完全可以协助实施串供、毁证等行为,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意义不大。 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所的,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较为少见,无讨论价值。对于职务犯罪较有意义的是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利于密集集中办案力量查清案件事实。然而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首先要符合逮捕条件,其次要求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同时监视居住本身又需要公安机关配合,并且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综合来看性价比不高。

(四)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不得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的规定,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法律做出该条规定的本意是好的,因为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职权机关采用监视居住,即规避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使之变成羁押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 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也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跑,必然要对居所进行安全化改造。包括安排人手监控监视居住的居所,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对居所内部采取软包化装修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为了防止各种影响案件办理的因素,对居所与周围环境进行隔绝化处理;派人照料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等等。其实法律虽然规定了指定居所不能是专门的办案场所,但是一旦对指定居所进行了上述安全化改造,那么该指定居所其实从实质上来看已经与专门的办案场所没有了太大区别。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该条文的规定与其说是为了从实质上规避监视居住成为变相羁押,不如说是为了从形式上让监视居住看起来能够规避变相羁押。而且专门的办案场所如何界定,其主动权依然掌握在侦查机关手里。新刑事诉讼法对于何为专门的办案场所没有规定,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只是将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留置室以及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排除在了指定的居所之外,这种列举式的立法挂一漏万,给侦查机关留下了较大的可操作空间。

三、指定监视居住与“双规”之间引发的争议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对于监视居住的场所没有特别的规定,只是提到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可见,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对于监视居住场所的规定区别在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类重大案件的指定居所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质是“双规”的合法化和扩大化,不受看守所条例的限制,将存在失控的隐患。 该种说法有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妖魔化的嫌疑,实际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比纪委的双规要严格得多。

一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要比“双规”严格得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仅要求符合逮捕条件,而且要求符合三类重大案件的标准,而纪委的“双规”措施,很多时候被双规人是达不到逮捕条件的。两者的区别在于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是一种立案后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追诉的一个环节,是侦查机关在掌握了犯罪的证据之后为了保障侦查而使用;而纪委的“双规”措施本身就是一种对案件进行分流的措施,部分双规案件达不到犯罪标准作违纪处理,部分双规案件在达到了犯罪标准的情况下才会转入刑事程序,因此采取“双规”措施的条件要比指定监视居住低得多。

二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协调工作要比“双规”难度更高。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为例,要对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首先要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同意,其次要与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协调,而在实际工作中,另外还需要与提供监视居住场所以及后勤保障的部门协调,人、财、地、吃、住、行一样都不能少,这些协调工作的难度比纸面上看起来要大得多。

三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司法成本比“双规”要高得多。由于“双规”是一种党内措施,因此没有法律对于“双规”地点加以规制,而且“双规”制度存在多年,场所、人员、安全保障、后勤保障等都已经相当成熟,并且纪委部门可以将特定的场所改造成“双规”的专用场所。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也是一种新事物,场地、人员、安全保障、后勤保障等都需要重新投入人力物力加以建设,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的居所还是一次性用品,即使建设场地专门用于指定监视居住之用,一方面维护成本将会相当高昂,另一方面难免会被质疑为是检察机关的办案场所。

四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法左右“双规”的存废。“双规”制度作为一项党内制度,其存在与否不以刑事诉讼法的变更为转移,即使许多学者的初衷是寄希望于能够籍监视居住制度的修改将“双规”制度合法化,也只能是学者的美好愿望。

因此,重塑后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是“双规”措施的合法化,更不可能取代“双规”措施,鉴于其严格的适用条件,也不存在失控的风险。

四、结论

第9篇:居住证制度范文

1、有居住证可以上牌。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 13 条的规定,当事人办理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可申请当地的牌照

2、居住证简介: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