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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精选(九篇)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

第1篇: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范文

随着线下实体商店逐渐趋于线上发展方向,是否应对电商平台卖家进行征税的问题在争议中引发了关注。

12月18日,中国税收与法律高峰论坛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课题组的《电商税收流失报告》(下称《报告》),指出由于税收征管能力弱和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商交易的总体税收流失额正逐年攀升。

其中,少数B2C(企业卖家对消费者)模式电商主体会通过不开票或虚开发票等方式进行偷逃漏税,而C2C(个人卖家对消费者)电商主体比B2C模式造成了更大的税收流失缺口。值得一提的是,个别C2C平台税收流失额总体占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

一些研究者认为,无论是B2C还是C2C或者B2B(企业卖家对企业买家)与B2G(企业卖家对政府买家)等电商运营模式,只要经营者主体的营业额达到了征税标准,原则上都应依法交税。但同时也应兼顾国家政府对电商领域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给予线上中小卖家一定生存发展空间。

要实现对电商领域的合理公平征税并非易事。电商交易的虚拟化,打破了以工商注册为前提的传统纳税登记申报制。

一些B2C模式中的B端商家,还会利用C2C模式中经营主体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冒充C端卖家进行线上商品交易,从而实现避税。

另外,对于C2C模式中C端经营主体(即线上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等中小卖家)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如果营业额达到了征税标准是否需要对其征税的问题上,研究税法和电商的专家,也表达了不同看法。 由于税收征管能力弱和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商交易的总体税收流失额逐年攀升。

税法领域的研究者认为,应该对这部分特殊的税政优惠对象实行分类征税监管,实现的路径则可基于大数据技术赋予第三方电商服务平台义务,对实际符合征税标准的卖家实行“代扣代缴”制,防止法定应征税收流失。不过也不能为了征税,破坏对电商产业的正常发展,否则将得不偿失,尤其在中国征税税率普遍高于国外税率,且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人卖家发展艰难的当下,不应为征税而征税。 电商税收流失争议

作为《报告》课题组主要成员,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称,《报告》分析样本主要针对某大型电商平台B2C与C2C模式,进行了选择性数据采集。数据来源于全国东、中、西部三个地区的线上网店,B2C与C2C电商各占210家,涵盖电器、服装、食品、图书、酒水、家具和化妆品等七个行业。

课题组随后采用平均税负法测算了两种模式的税收流失情况。分析结论发现,包括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亚马逊和当当网等十余家第三方平台的B2C电商,均已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实施正常纳税。只有少部分B2C电商平台中的个别商户,会通过不开发票或虚开假发票进行避税。

被测算的C2C电商样本数据则显示,不同行业的商户开具发票情况也有一定差异。服装、化妆品、食品不开发票现象普遍,但电器、家具等行业开具发票情况相对较好。

课题组结论分析称,被测算的C2C电商平台在 2012年至2016年期间,税收流失额呈逐年增长趋势,且其交易的税收流失额增长率与该模式的交易额增长率基本一致。

从2012年至2015年,该C2C平台全年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总和,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早在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就向媒体公开提过电商税收流失超过千亿元的类似说法,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已成为潜规则,全国的电商漏税已超过千亿元,但这一说法很快被国税总局相关领导否认。

一位税务专家向《财经》记者表示,对该研究报告的测算方式和相关统计数据,仍有待商榷的地方,因为课题组的数据样本只是从某个单一平台旗下的电商模式进行抽取,且抽取样本的数据量仍不足够充分,样本是否符合真正意义上的抽样标准,也没有进行细致说明,所以研究结论不排除出现偏差。至于具体有多少电商税收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流失,目前仍没有完全权威严谨的公开数据。

不过,课题组指出电商模式中出现偷逃漏税导致税收流失的情况,是不争的事实,呼吁加强对电商税收流失的监管,符合税收征管机制改革的大趋势,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自然人卖家真假难辨

从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研究人员的分析来看,其着重强调加强对C2C电商模式的税收流失监管。因为上述研究发现,C2C电商平台上的卖家并非都为纯粹的自然人店,其中一部分属于注册过公司的个人网店,还有一部分属于实体店的网上店铺,这两种卖家与线下实体公司并无二致,实质就是B2C电商交易,均属应依法纳税对象。

另外,有部分纯粹的C2C电商中小卖家通过不断经营,月营业额早已超过了征税标准的3万元收入,但实际却长期处于零税收状态,从而导致电商税收流失。

对C2C电商模式的征税监管,自始以来就存在争议。C2C通常指的是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售卖商品给其他消费者的电商交易模式。理论上,根据他们售卖的商品类型和所获营收不同,将其列为不同税率的个税和增值税征收对象。

但早期,C2C模式通常是个人卖家与个人买家之间的网络交易,例如一名大学生想将自己的电脑转卖,于是将相关商品信息挂在C2C平台上,供其他消费者购买。这种模式的交易额和交易量相比B2C等其他电商模式都要偏低,也往往达不到征税的标准。

国家为了鼓励这类C端中小卖家利用该电商模式进行创业,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甚至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予以政策扶持和免税优惠。

历史上,地税与国税部门就曾因是否需对C2C电商模式进行征税,发生过多次“乌龙”事件。2011年6月,湖北省武汉市国税局开出了中国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对某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余万元,不过很快被叫停。

据《时代周报》报道,2015年4月开始,包括北京、广西、江苏、上海、山东、深圳等地在内的主要沿海省区税务部门,相继约谈了辖区内的电商企业,这一行动被指是针对电商企业的漏税行为。但这再次引发“国家将对C2C模式的淘宝卖家实行全面征税”的说法和讨论,很快又发生了逆转。

去年5月5日,国税总局官网发出一份《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角度出发,《意见》指出,各级税务部门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有观点认为,C2C电商平台中尽管有些卖家网店商品销量很高,但实际利润却很低,甚至有些店铺是亏损状态,如果对这类商家征税,将导致交易成本上升,影响商品价格优势,使得卖家生存处境更加艰难。

从宏观层面来看,C2C平台上的绝大多数卖家均为个人及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要作用是吸纳就业,确保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尤其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给予中小企业和个人卖家一定税收优惠政策,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今年2月,西南财经大学的一份针对中国小微企业生存环境、经济社会价值和税负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三分之一的小微企业认为“税费负担重”。从纳税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来看,个体工商户和法人小微企业分别以6.7%和3.9%远高于上市公司的2.5%。税费负担重这一因素已成为小微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

无论是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还是2014年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都一脉相承地延续了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只要求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真实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对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才要求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这意味着C2C模式中,仍有大量C端的自然人卖家都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而工商登记是税收登记的前提条件,以至于这些自然人卖家,事实上置于税收征管的法律体系之外。

今年12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正式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立法草案再次就自然人中小卖家是否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进行了区分。

草案第1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唯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电商卖家,才不需要工商登记。

于是,分辨C2C电商模式中的C端中小卖家,是否属真正税收优惠保护对象,成为对电商合理征税的关键。 平台“代扣代缴”

上述《报告》存在不的一个不足之处是,其抽样样本是否包含原本受税收政策保护的对象,占样本比又有多少等问题未予厘清,而对这类特殊中小卖家所造成的未交税行为,能否算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流失,也尚存争议。

国税总局科研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特聘研究员李雪若举例指出,抽样测试时应注意剔除不符合标准的样本数据。

2013年,李雪若从中国某大型电商平台内部获取的部分数据显示,2012年,近千万户C2C电商卖家中,有94%的商户达不到当时征税起征点2万元标准,该电商平台当年的销售额均达数千亿元,在测算其税源时就应扣除这部分未达到起征点的商户数据。

另外,该C2C电商网站至少有12万户已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再剔除该电商平台中的B2C商户已进行税务登记的税源和刷单、退货产生的数额,其税源大约有180亿元。

但随着电商产业规模的扩大,电商总体税收流失缺口有逐年增大的趋势,《报告》研究者倾向认为,无论何种店铺、何种商业模式,个人经营者获取的收入一律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即使是纯粹的C2C电商,也存在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行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王健,是国内最早研究电子商务经济的学者之一,他向《财经》记者分析认为,现阶段中国的电商产业发展仍需要政策大力扶持,不宜立即对其开征税收。尤其是C2C电商模式中自然人,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是否需征税的问题仍有颇多争议。

在王健看来,首先C端自然人商家本身经营额不多,即使有少数经营额超过征税标准,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如果想继续扩大规模,必然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缴纳相关税收,否则其业务拓展将受到限制。

总体上,这部分超过征税标准的自然人数量偏少,与线下实体门店避税漏税数额相比,可谓少之又少。

电商平台中的自然人与市场上的小商小贩相同,国家对线下小商小贩都实行宽松的征税政策,在能带动更多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电商网络中,就更不应该对其进行征税。

否则容易让广大的普通群众丧失养家糊口的机会,国家一直未就此采取实际的征税措施,就说明了政策的明智之举,更何况对这部分经营主体征税也存在征税成本的考量,通常情况下,对数额较少的经营主体征税,会浪费更多的财政投入。

另有研究人员表示,对电商征税并不意味着是对全部网店都按一般纳税人征税,而是针对月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和信誉等级高的网店进行征税,税率也可适当减低,以避免出现网上商品价格大幅增长而影响电商发展。

受税收征管技术限制,目前,税务机关识别电商平台中的卖家真实身份仍存在一定难度,问题的关键在于,电商平台出于保护用户数据等因素考虑,往往不愿将真实的卖家交易信息,悉数提供给相关税收部门。以至于电商平台中的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和难以对其进行管理,同时计税依据和纳税地点也都存在监管困难。

而造成电商税收流失的客观原因,除了与电商卖家不开发票或虚开发票有关外,消费者不要发票的习惯也是造成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按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主要是纳税申报制,由纳税人按月或季度主动申报,如果不申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掌握其销售记录,所以“以票控税”已经不再适应当下快速发展的电商虚拟交易。

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副秘书长焦瑞进向《财经》记者介绍,按2016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规定,未来对电商业务征税的趋势将会利用大数据思维,由税务部门统一构建新的税收征收电子系统,并赋予掌握电商卖家真实数据的第三方电商平台义务,为C2C等电商模式中的卖家代扣代缴税收。

按相关法律规定,电商平台有义务配合税务部门,获取入驻平台上所有商家的真实销售数据,以及支付系统订单等电子数据内容。

第2篇: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税源;税收收入;宏观税负;税制改革

从1996年开始,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一直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税收弹性在1999年一度达到了2.16,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近9万亿,同比增长22.6%,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19%。究竟是什么因素在推动税收收入长期超GDP高速增长?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位专家以及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对我国现阶段税收超GDP增长因素作出的分析,综合这些分析,可以将我国税收超GDP增长的原因归为四种因素:经济因素、管理因素、政策性因素和税款“虚收”因素。经济因素对税收增长的作用是显然的,不过当前的实证分析主要是用GDP增长率和总体税收增长率进行相关分析,从而判断经济因素对税收增长的影响,但是由于不同税种的税源基础不同,经济因素对各税种税收增长的作用机制相差极大,实证研究需要更进一步深入。就管理因素而言,研究者一般都注意到分税制改革以来以“金税工程”为代表的税源监控体系的加强,但是很少有人对管理因素的作用效果进行定量分析。

一、税收增长与税收超GDP增长因素分析

(一)经济因素

1.经济总量扩张带动税收增长

税收来源于经济,经济不发展便不能够有税收的快速增长。1994年-2011年,虽然我国既经历了通货膨胀的威胁,也受到了通货紧缩的影响,但是经济总体上保持了稳定快速的增长,GDP由1995年的46759.4亿元增长到了2011年的46万亿元,十年间的GDP年均增长了20%左右,这为我国税收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

2.产业结构的影响

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带来了经济总是和税收收入的增长。GDP的增长是以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总量计算的,在这三个产业中,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增长较快,而第一产业增长较慢,例如:1997——2002年5年间三产业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09%、9.02%、11.97%①。由于我国税收收入以流转税为主,而流转税主要来自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又因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值近几年递增均在20%以上,大大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因而,形成了税收收入的增长快于GDP的增长。

3.企业经济效益的大幅度提高

从总量上看,近几年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大幅度提高,是税收收入快速增长的决定因素。近5年间,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别年递增27.16%、34.76%、34.28,是GDP增长的3倍多。由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到应纳税所得额还有一个转换过程,因此,所得税的增长对GDP的增长影响非常有限,故形成了税收收入的增长快于GDP的增长。

(二)管理因素

税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要求,以信息化设为依托,提出“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思路,加强税收征管,为税收的高速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税务部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源控制,特别是“金税工程”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使增值税的征管水平出现了质的提高,使得税收征管整体水平大为提高,而产生持久的增收效果。同时也加强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大税务稽查的力度,在经济增长、税源扩大的基础上,依法征到的税款就相应增加。在加强各税种管理的同时,还大力推进清理欠税、缓税的工作,清理各种违规的优惠政策等,这也为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起了促进作用。有专家估计,1993年我国税制改革时,因税收征收率较低,导致税收流失率高达49%.而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税收流失率迅速下降,现在只有25%左右。因此可以说,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是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假设2010年清理欠税20亿元,2011年清理欠税30亿元,征管因素产生10亿元的税收增量。如果这类因素使本年收入与上年持平,征管因素对税收增量贡献为零;如果本年收入低于上年,征管因素对税收增量的贡献是负影响。如本年查补入库10亿元,而上年查补入库20亿元,那么对本年来说,一次性征管因素减收10亿元,在税收增量中起负作用。一般情况下,一次性征管因素难以保证使本年增量扩大。增量为负是一次性因素影响收入经常的表现,也是正常表现。

(三)政策性因素

1.纯政策性增收因素

政策因素也是促成税收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导致近两年税收收入增长的政策主要有:

(1)内外税制统一;

(2)企业某些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到期。

2.人为“虚增”因素以及税收中的水分的影响

现行税收收入计划模式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税收收入往往服从财政支出需要,这样,一些地方为了完成收入计划,不得已脱离税源实际采取了一些税款“虚收”手段。税款“虚收”主要是由于上级下达税收任务过重,超过了客观可能而形成的,尤其当把完成收入计划作为考核指标,并同工作人员的奖励、晋升挂钩时,更是如此。近年来这种现象虽有所变化,但在经济条件差、税源较少的地区依然存在。也就是说,由于现行税收收入计划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税收超常增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3篇: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范文

在台湾税法理论中,税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法,是指立法院通过的有关稽征各种税捐的法律。如税捐稽征法、所得税法等;广义的税法,除狭义的税法外,还包括基于税法授权而定的行政规章、行政解释、司法判解及国际间租税协定等(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本文论及的台湾土地税法从广义。台湾所有税目划分三大类(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1)“国税”。 包括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关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矿区税。(2 )“省(市)税”。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港工捐。(3 )“县(市)税”。包括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屠宰税、娱乐税、教育捐。土地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地价税、田赋及土地增值税等三种税,为“省级”之地方税(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关于土地税收的法律法规有《土地法》(第四编:土地税)、《土地法施行法》(第四编:土地税)、《土地税法》、《平均地权条例》、《土地税减免规则》等,几乎履盖了土地市场的各个环节,有力配合了台湾土地政策的推行。

依据台湾土地税收的法律法规,在台湾,涉及土地的税赋共计有: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空地税、荒地税、契税、工程受益费、遗产税、赠与税、财产交易所得税及印花税等(注:(台)陈铭福著《房地产税法实务》,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5月版,第8页。)。

1、地价税。地价税是台湾最基本的土地税, 是按土地价格征收的一种税。在台湾,有些土地规定有地价,有些土地尚未规定地价,而地价税只对已规定地价的土地征收。但规定地价土地并不都征收地价税,如都市土地依都市计划编为农业区及保护区,限作农业用地使用时征收田赋。这在《土地税法》第22条与《平均地权条例》第22条中有详细规定。为征收地价税,台湾各地有专门的地价评议委员会负责评议有关地价事宜,并制定有《地价评议委员会组织规程》。地价税纳税义务人一般是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出典时是典权人,政府放领土地的是承领人,以及承垦政府土地的人。若土地所有权属于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机关或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若为分别共有者,地价税以共有人各按其应有部分为纳税义务人。另外,在特殊情形下由土地使用人代缴(注:(台)《土地税法》, 第4条。)。地价税运用累进税率及加征空地税的方法来调整土地分配,促进土地利用。它们是:(1)一般累进税率,共七级。未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时按基本税率千分之十五征税;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在百分之五百以上者,以每超过百分之五百为一级距,每一级距内各就其超过部分,逐级加征千分之十,以加至最高税率千分之七十为止(注:(台)《土地税法》第16条,(台)《平均地权条例》第19条。)。(2 )优惠税率。对自用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保留地、公有土地采优惠税率(注:(台)《土地税法》第17、18、19、20条。)。(3 )加重征收。对超过期限未建筑使用的私用空地加征空地税(注:(台)《土地税法》第21条。)。另外,对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事项台湾制定有专门的《土地税减免规则》。

2、田赋。台湾田赋制度的存在,已有长久的历史, 在以后相当时期,仍将继续存在。台湾为使税法完整,人民查阅便利,乃将田赋之征收,订入土地税法,正式定为土地税之一项目(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田赋系指土地作农业用地使用期间征收的一种赋税。征收田赋之土地一般是非都市土地,且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限作农业用途使用,一是未规定地价。但都市土地(一般规定有地价)也有征收田赋之情形(注:(台)《土地税法》第22条。)。田赋纳税义务人与地价税相同,另在特殊情形下,土地使用人为代缴义务人(注:(台)《土地税法》第4条。)。 田赋税率按征收稻谷土地,不产稻谷土地、出租耕地、废耕土地而有不同的征收办法,主要有实物征收和折征代金。废耕私有荒地逾期未复耕的,要按原税额加征一至三倍的荒地税(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 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3、土地增值税。已规定地价之土地,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 其移转现值减除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申报之现值,再减除土地所有人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工程受益费、土地重划费用等全部费用后,就其余额,亦即土地自然涨价部分,课征土地增值税。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因继承移转之私有土地、及私有土地赠与政府供

公共使用者,均免予课征。纳税义务人是:土地有偿移转时,以原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无偿移转时,以取得土地所有权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设定典权时,以出典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税率有一般累进税率(共三档:40%、50%、60%)、自用住宅优惠税率、改良利用优惠税率(改良荒地与重划土地)、被征收土地优惠税率、另行购买土地退还原缴土地增值税及土地投机加重税率(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4、其它土地税。空地税,顾名思义即是对空地课税, 亦即对于空地,除了课征地价税之外,另行课征空地税。所谓空地,系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电力设施,于有自来水地区并完成自来水系统,而仍未依法建筑,或虽建筑使用,而其建筑改良物价值不及所占基地申报地价百分之十,且经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认定应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建筑用地。应征空地税的土地,按该土地应纳地价税基本税率加征二至五倍的空地税。荒地税,顾名思义即是对荒地课税,亦即对于荒地,除了课征地价税(田赋)之外,另行课征荒地税。所谓荒地,指凡编为农业或其它直接生产用地,未依法使用者,为荒地。应征荒地税之土地,按该土地应纳田赋基本税额加征三倍之荒地税。另外,台湾还开征工程受益费、遗产税、赠与税,契税等。

二、台湾土地税立法的特点

基于以上台湾土地税立法的基本内容及根据台湾现行土地税法体系,台湾土地税立法的特点可概括如下:

1、政府统一立法,权威性高。在台湾, 土地税收立法同一般国家的发展模式一样,起初都散见于《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平均地权条例》、《田赋征收条例》等十余种法规中,法令纷歧繁复,对于征纳均甚不便,而且容易引起流弊。为使税法推行土地政策与行政法规相分离,有利征收,便利纳税,台湾于1977年将十余种法规中有关土地税的规定,整合成为一部完整而统一的《土地税法》。

2、法律条文精巧细致,可操作性强。 台湾除有统一的土地税法外,还有《平均地权条例》、《土地税减免规则》等,涵盖了土地市场的各个环节。法律条款周全细致,但又不失精简,不仅有利于居民纳税,也方便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3、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显著。如空地税,对能建筑土地, 限期不使用则要征收空地税,即加征2~5倍的地价税基本税额。如此高的税负使土地所有权人要么尽早使用土地,要么转让给有能力利用土地的人,从而杜绝出现“晒地”现象。又如《土地税法》第38条规定:“私有荒地或空地,……经改良、利用或建筑使用而移转所有权者,就其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减征百分之二十。”即对改良土地的行为给予鼓励。这些规定加强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使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充分有效的利用。

4、土地税法的社会政策性显著。 台湾土地税法在体现其土地政策方面自不待言,台湾土地政策的成功推行其土地税法功不可没。在台湾,由于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存量土地寥寥无几,可开发增量土地日渐稀少,导致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另外,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占用的垄断排它性,势必使土地向富者集中,而贫者将失去更多土地。基于此,为推行“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注:(台)王文甲著《土地政策》,台北三民书局印行,1978年9月修正版,第61~73页。), 基于税收的职能因素,台湾非常注重通过税收来调节人地关系的失调现象。如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目的便在于实施平均地权政策(注:(台)高永长著《现行税法概要》,三民书局印行,1981年9月版,第3~4页,第4~7页,第349页,第351页,第367~368页,第351页。)。

5、土地税法与土地法及相关法律相衔接。 台湾的《土地法》第四编为土地税,《土地法施行法》第四编为土地税,土地税法是土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统一而相互衔接配套的土地制度体系不仅有利于税务征管,方便居民纳税,而且有利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管理,有利于推行土地政策。

三、台湾的土地税立法给大陆的启示

在现阶段,我国土地税法的总体状况与土地市场的发展要求显得很不适应,已不能发挥税收应有的功能,国家对土地市场的宏观导向不力,并连带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建立健全我国土地税立法已势在必行。虽然大陆与台湾实行的是不同性质的土地制度,但并不妨碍我们在完善大陆土地税立法时借鉴台湾的成功经验,更快更好的完善大陆的土地税立法。

总的来说,台湾的土地税立法给我们以下启示:

1、统一土地税收立法,提高立法规格。现行的三部土地税法, 即《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颁行的典型的行政管理法规。一方面,立法分散,层次低,权威性不高;另一方面,条文过“粗”,涵盖不足,可操作性差。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做法,我们应考虑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统一的“土地税法”。该部法律要对我国现行的土地税法及相关规范性法律进行整合

重构,依循地产市场运行过程和市场行为,结合我国的土地国情,科学地设置税种税率。法律条文应“宜细不宜粗”,增强可操作性。

2、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 在制定《土地税法》或完善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时,充分贯彻税收效益原则,强化税收的经济职能。这也是国家在调控土地市场方面由直接干预为主间接调控为辅向间接调控为主直接干预为辅转变的现实需要。如要开征空地税,促进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尽早开发土地,或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有能力开发的人,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使土地资源得以有效利用。

3、在制定《土地税法》的同时要完善具体税种法。 现行土地税种法存在诸多不足,如土地增值税,由于设计不当,增值额计算不科学(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6条。),调节力度有限。又如耕地占用税实行幅度税率,其最高档税率仅为10元每平方米(注:《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5条。),其保护耕地资源的作用已大为削弱。

第4篇: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范文

一、微商难以进行税收管理存在的原因

(一)微商交易具有隐蔽行动的特征

微商的销售建立在微信、微博、qq等平台基础上,并通过社交媒介自身带有的沟通窗口进行转账。或者有些交易活动是在私下进行的,并且交易方式不受地域空间与时间的限制,交易中不会出具相关的发票,不采取实时的监督管理方式,很难得到交易行为以及交易数量的具体情况,并且没有发票等材料也很难判断财务进账是否是交易产生的,还存在微商谎报与隐藏销售收入的现象,来达到不交税以及少交税的目的,给微商的税务监管与征收带来较大难度。

(二)微商的纳税意识淡薄

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下,如果微商不主动进行申报纳税,税务部门也很难调查交易状况,难以开展征收活动。并且,从事微商的多为个体单位,会有小本经营的意识,不想承担纳税义务,更不会主动地进行税务缴纳。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针对个体商户的优惠税收政策,并且往往存在很多销售量巨大的微商,但是由于纳税意识淡薄,很少出现主动纳税的微商。

(三)传统的税收制度不适用与现今的经济体制

我国制定时间悠久的税收征收制度不适用于现今的经济体制。微商的经营结构属于分散的个体商户,并且经营成本门槛低,导致从事微商人数众多,并且不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不需要固定的经营商铺,政府部门很难获取微商全面的信息,并且交易过程隐蔽性大,不能确定商户身份,很难开展税务登记。基于互联网的交易交易活动可以通过多种交易渠道进行,很难进行查证,导致税源调查难以明确。微商交易具有隐蔽性,很难明确具体的金额,传统的纳税申报也不适用于微商,并且代缴代收也很难发挥作用。

二、基于“互联网+税务”的是视角对微商进行税收管理

(一)建立微商注册登记制度

只有保证微商注册登记后,政府部门才能有效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对微商的登记注册实施特殊的登记制度,为微商的有效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税务机关可开通微商在线登记注册的方式,基于微商的经营平台搭建注册窗口,方便快捷,提高微商登记注册效率与数量。微商交易因在网络上进行,具有隐蔽性与不确定的特点,所以政府部门需要与网络平台搭建良好的合作关系,对微商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实时的监管与记录,重点加强对“价格”与“产品”字眼的监督,督促微商进行纳税。

(二)加强对税源的监督管理

政府部门要与多方的网络平台进行密切合作,并采用大数据的增值作用与共享作用,监管微商的业绩收入,如果转账数额超过政府部门的纳税门槛,就要重点进行监督管理,并在月末着重对其交易的数量与类型进行清点,并可交由第三方网络媒介进行代收代缴,保证从源头监管微商交易,降低微商谎报、虚报以及税款流失的概率。

(三)发展电子票据应用

基于网络交易的微商,具有分散与私密的属性,在交易过程中不会出具发票,及时存在发票也存在发票不规范的特征。所以税收征管要根据微商的经营属性调整征税规范。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与技术开发具有电子票据的软件,保证每笔网络交易都能形成相应的电子票据,更好地监督微商的交易数量与金额。

(四)完善电子申报系统

互联网不断趋于完善,征税管理也需要随着互联网形态的发展而改革。政府部门可以借助互联网的信息传播优势对公民应尽的税收管理进行大力宣传,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同时,可以采取纳税的鼓励政策。例如,有微商主动进行纳税,可以为微商附加“诚信商户”的标识,并且,对于主动的纳税微商,可以减少部分纳税费用,增加微商的纳税积极性,促进微商纳税力度。

第5篇: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范文

综合治税是近年来扬州市财税管理工作的一项新创举。扬州市政府按照“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思想,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以扬州市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为载体,实现税收征管方式从粗放式、介入式管理向精细化、集约化管理的转变。

实施背景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扬州市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税源监控的难度不断增大。

税源呈现零星分散、易漏难管的特征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扬州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仅2015年,扬州市就新发展私营企业21125户,新发展个体商户39053户,全市注册的小微企业达32.1万户,导致个人所得税等分散性强的税种的征管难度大大增加。

由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深,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对政府有关部门隐瞒特定信息的做法屡见不鲜。建筑施工等行业,流动性强,跨地域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也加大了监控难度。商贸企业、中介机构、社会服务业、广告、物流等新兴行业控管要求也越来越高。

推进规范服务、强化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扬州市为适应经济新常态,制定了稳增长、促转型的经济政策,要求不断给企业减负,释放创新活力。自2014年以来,扬州市连续3年制定出台服务企业“2号文件”,梳理全市行政权力清单,全面推行“不予行政许可报备”、“企业安静生产日”等措施,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政府部门对企业的行政控制日益放松,获取企业信息的难度不断加大,税务部门搜集涉税信息的困难自然也相应加大。

基于上述原因,在税源监控中仅仅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显然不够,开展多部门协作的综合治税工作,就是抓住了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是治本之举,是破解“跑冒滴漏”难题和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有效手段。

不菲成绩

在扬州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协调推动下,扬州市综合治税工作在平台建设、机制完善、数据共享、操作运用等方面都日趋完善,综合治税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数据应用取得突破

2012年至2015年,市税务部门通过信息比对分析,实现涉税信息转化为税收收入累计近13亿元。其中,市国税局每年处理有问题企业约2000户次,通过补缴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调减增值税留抵,加收滞纳金,对发现的偷税、漏税行为罚款等,合计补征税款10.61亿元。市地税局每年对工商、国税、国土、房管、审计、建设、财政、水利、质监、人社、民政、交通、教育、文化、卫生、物价、发改、供电等部门的涉税数据进行比对,清理户管户、项目等,合计补征税款2.34亿元。

为市民政局低保户家庭信息比对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290户2218人,累计节约低保、住房保障等财政资金累计超过2000万元;为市公安局“易搜”智能检索系统、情报分析研判平台等公安业务系统提供了强力数据支撑,依托数据应用救助群众30余人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60余名,破获案件110余起,案值60余万元。

税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以综合治税平台和财税深化应用系统为支撑,财税部门对市区企事业单位税收级次进行了全面界定,国地税按照界定结果对市区1418户企业收入级次作了调整,较好地维护了市与区之间的财政分配格局。构建了广陵、邗江、开发区等乡镇(街道)虚拟金库,提升了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力地促进了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扬州市综合治税工作依托综合治税平台,放大了信息共享效应,全力推动扬州市税收管理水平更上新台阶,也取得了一系列的荣誉,荣获全国“2010年城市信息化成果应用奖” 、江苏省信息系统优秀成果二等奖、扬州市“工作创新奖”、扬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等。国家工信部也对扬州综合治税工作给予高度肯定,原工信部副部长杨学山做出重要批示:“进一步总结典型经验,扬州地税的税源信息抓的准、抓的实”。

有效经验

明确职责,切实增强综合治税的责任感

组织实施社会综合治税,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不仅是财税部门的责任,也是各级政府、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把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作为坚持依法治税的重要战略部署,将适应税收征管形势新变化,破解税收征管难题为目标,促进财税增长。成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其他成员单位组成综合治税办公室,彼此分工明确,承担和处理综合治税日常工作。

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综合治税平台功能

扬州市社会综合治税平台项目一期工程于2007年12月正式上线投入应用。项目一期以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共享为目标,实现15家部门涉税数据交换与共享,梳理出交换指标项86项。

项目二期工程于2010年正式上线。二期工程突出加强提供数据信息服务功能,增加26家部门的涉税数据,累计共实现41家部门的涉税数据交换与共享,确定121个交换指标项。

项目三期工程于2013年正式上线。贯通市、县两级数据交换与共享的渠道,建设覆盖市、县、乡三级综合治税应用系统。确定各县(市、区)上报指标项平均为40个。

突出重点,加强关键数据采集传送

社会综合治税是培植税源财源的重要平台,加强涉税数据信息报送是数据运用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加强关键数据的报送工作,如供电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转让变更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房产交易信息、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拍卖变卖纳税人财产所得信息等,这些数据都是税务部门摸清税基、挖掘税源的重要数据支撑。为了获取这批关键数据,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多次向分管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汇报,并牵头召开工作协调会,以啃“硬骨头”的精神,逐一与市供电公司、市工商局、市房管局等部门沟通协商,确保了涉税关键数据的上报。

全面创新,加快推进政务资源共享

首创省内社会综合治税数字化管理新模式,是全省第一个采用SOA架构设计原则和PureXML数据库技术建设的地市级政府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平台建设在遵循国家《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进行规划执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对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明确规定“不予共享”的信息,开创性地建立《扬州市综合治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对已列入负面清单的涉税信息,各成员单位无需报送;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涉税信息,各成员单位要按数据报送的规范要求及时报送。

完善制度,提高综合治税运作质态

第6篇: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C2C;税收

一、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税收流失情况分析

电子商务中主要包括B2B、B2C、C2C等多种模式,其中B2B和B2C已基本实现税款的征收,而C2C模式下税款的征收仍是一个真空领域。C2C模式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中流砥柱,其为consumer to consumer的缩写,即消费者对消费者的交易模式,众所周知的淘宝网就是基于这一模式进行网络销售。在当今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基于大数据的统计理念,电子商务中的C2C模式对我国的GDP总量和CPI指数产生了巨大影响。在美国,民众在感恩节后开始全民疯狂采购,故此感恩节后的第一天又被称之为“黑色星期五”,而如今,由淘宝网所开创的“双11”风头更甚。从表可以看出,自2009年首次发起“双11”购物狂欢节以来,“双11”的销售额在六年间呈几何倍增长,更在2014年创全球历史新高。

表 淘宝网历年“双11”销售数据

数据来源:中国报告大厅。

而在受益人群热舞狂欢之际,我们必须冷静下来思考一个问题,在海量交易的背景下,在高额利益的掩盖下,我们究竟在“双11”中损失多少?历年“双11”的销售额合计为1174.36亿元,淘宝网上的交易类型较广,但大多都是有形的商品,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在传统商务模式的增值税征收制度下,不考虑起征点及各项优惠政策,按一般纳税人平均5%的税负率进行分析,“双11”这6天共流失税款58.72亿元(1174.36×5%);若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税负进行计算,共流失税款35.23亿元(1174.36×3%)。而这仅仅只是“双11”这6天的数据而已!纳税人的巨大收益和税务机关的微量税收形成了天壤之别,电子商务中C2C模式的税制完善势在必行。

二、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的必要性

1.我国税收基本原则角度

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公平和效率三原则。首先,从法定原则来看,目前由于C2C模式下纳税人信息不公开、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且我国税法中并没有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个人店主的征税之路困难重重。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税法中也没有任何针对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这就表明,法律中已经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电子商务应当如传统商务一样,对个人涉及到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其次,公平原则禁止政府对纳税人给予优待或苛待的不公正待遇。我们不能不面对的一个社会现象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推广,消费者更倾向于网络购物,且网店的经营成本远远低于实体店,网店的市场竞争力已远超实体店。即便网店销售的物品质量参差不齐,仍然可以获得巨额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劣币驱逐良币”这一不公正现象出现的概率极大。

最后,效率原则要求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考虑市场在竞争中的积极作用,避免税收造成干预。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大环境是鼓励创新创业,鼓励互联网经济发展,在此背景下,政府可利用税收政策对竞争进行合理引导、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但绝不能扭曲市场本身的有序、公平竞争。

2.各国征缴税款经验角度

从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缴经验来看,主要分为了两个派别,两派的征缴观念截然不同。美国派认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贸方式,应当给予鼓励,刺激该行业的发展,故而主张对电子商务采取免税政策;而欧盟派认为,电子商务尽管交易模式有别于传统商务,但从本质上来说其仍属于商品交易的范畴,故而应当与传统商务一样,对其征收相应的税收。

笔者认为,在当前经济背景下,应采纳欧盟派的观点,其一可以取得更多税收用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其二更有利于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

三、完善电子商务税制的举措

1.提升信息化水平,实现信息共享

由于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纳税人具有较高的隐匿性,致使税务机关开展征缴工作的难度较大。以淘宝网为例,尽管淘宝网开店需要实名制,但是其中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个人网店转手的现象较多,身份认证的店主也许并非实际经营店主;二是即便店主进行了身份认证,但税务机关仍难以掌控到相关信息。

为此,我们应当尽快实现信息共享,这就要求税务机关、通信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网络交易平台等构建一个多方信息共享平台,对相关的注册和征缴信息进行共享,以便进行后续的奖惩措施。

2.改变监管主体,由第三方平台对纳税人实行代扣代缴

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且相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第三方平台对纳税人的各方面情况更为熟悉,无论是纳税人的基本认证信息、主要收款账户还是其日常交易记录等,都在其把握之下。因此,采取税务机关监管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对纳税人实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可以从源头上解决征缴难的问题。

3.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培养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

大多数的社会公民心中并无税收的概念,不了解税收甚至抵触税收,这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税制的完善,因而税务机关应在社会范围内加大宣传力度,让百姓知税、懂税、愿意交税,这才是解决征税难题的根本之道。

参考文献:

[1]李臻颖.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1.

第7篇: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对策

abstract: in the worldwide basis tax reform policy and the domestic macro economic environment changes under the condition, at present our country enterprise income tax's tax revenue collection system, is manifesting the tax revenue fairly with the efficiency, the display tax revenue to economic structure aspects and so on control action, tax revenue collection pattern and method, tax source monitoring and tax revenue services structure has many problems, adapted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objective request not completely, must analyze the question which earnestly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collection aspect exists, and explores the concrete countermeasure which positively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collection reforms.

    key word: enterprise income tax; collection management; reform countermeasure

前 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指出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此次税制改革内容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在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协调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性等方面,更具有积极意义。

1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 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助性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2]柴秀英。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分析比较[j].内蒙古统计,2003,(6):64~66

[3]中国税务学会《完善税制》课题组。关于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具体建议[j].税务研究,2004,(3):5~11

[4]赵景华,杜萌昆2003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j].税务研究,2004,(5):72~78

[5]吴俊红。探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途径[j].学习月刊,2003,(3):44

第8篇: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对策

abstract: in the worldwide basis tax reform policy and the domestic macro economic environment changes under the condition, at present our country enterprise income tax's tax revenue collection system, is manifesting the tax revenue fairly with the efficiency, the display tax revenue to economic structure aspects and so on control action, tax revenue collection pattern and method, tax source monitoring and tax revenue services structure has many problems, adapted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objective request not completely, must analyze the question which earnestly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collection aspect exists, and explores the concrete countermeasure which positively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collection reforms.

key word: enterprise income tax; collection management; reform countermeasure

前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指出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此次税制改革内容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在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协调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性等方面,更具有积极意义。

1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 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3)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助性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4)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5)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

(2)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3)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第三,“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2]柴秀英。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分析比较[j].内蒙古统计,2003,(6):64~66

[3]中国税务学会《完善税制》课题组。关于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具体建议[j].税务研究,2004,(3):5~11

[4]赵景华,杜萌昆2003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j].税务研究,2004,(5):72~78

[5]吴俊红。探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途径[j].学习月刊,2003,(3):44

第9篇:平台经济税收征管范文

一、__年工作特点和总结

今年以来,受国内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和地方产业特征、行政区划和经济税源等因素影响,国税工作客观上存在“两小、两大、两高”的特点,即税源总量小、大户小,征管难度大、压力大,工作要求高、标准高。做好税收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我们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抓好落实:

大力组织收入。面对压力,我局出台了10项增收措施,并在9月底启动了“组织收入奋战100天”活动,实现了税收收入稳定增长。1~11月份,全市国税系统共实现市财政口径税收19.5亿元,同比增长12.6%。同时,收入质量相关考核指标反映较好,纳税人应缴税款入库率为100%,留抵税金同比下降25%。

大力服务发展。一是积极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等优惠政策。严格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循环经济等发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今年1~11月份合计免、抵、退税款3.4亿元,有力支持社会经济发展。二是大力实施“营改增”试点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渠道宣传改革政策,8月1日起顺利推行,798户纳税人移交国税,9月1日起开始纳税申报,改革以来征收税款6236万元。三是积极开展网络发票推广应用工作。制定了推广应用方案,开展了网络发票专题培训,分步骤抓好推广实施。四是优化税收服务。继续做好星级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创建,强化重点税源管理服务,充分运用税企QQ群、12366服务热线和短信系统,积极做好纳税咨询辅导。

加强税收管理。一是开展了“管理服务发展年”活动。推行了税务稽查必查管理系统、税源与征管一体化监控、陶瓷税收信息平台等创新举措,努力破解税收管理工作难题。二是加强陶瓷行业税收管理。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陶瓷税收管理服务的意见》,进一步整合征管资源,探索陶瓷行业专业化管理,积极向省国税局、税务总局争取陶瓷艺术企业简易征收政策先行先试。三是成立了所得税专业管理团队。明确团队管理办法和职责,初步建立了所得税团队管理和分析机制。四是加强税务行政调解工作。出台了《推进税务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成立了税务行政调解办公室,明确了税务行政调解原则、范围、环节和调解程序。

推进依法治税。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开展了运输发票、海关通用缴款书、房地产、医疗、煤炭、商贸、陶瓷建材和区域税收整治等8个方面的税收专项检查,检查企业170户,1-11月份入库稽查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3100万元。10月份税警联合破获一起特大制假售假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缴获假发票300余万份,票面可填开金额达1.2万亿元。开展了风险疑点户排查,应对了48户税收风险疑点。开展了行政审批情况统计调研,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

落实倾情带队。努力打造学习型国税,组织了读书巡回交流、“信仰与梦想”主题教育、井冈山“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培训、道德讲堂等活动,深入学习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国税总局人才选拔和全省国税系统岗位技能竞赛,1名干部入选总局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库,另外,我局获全省国税系统公文写作技能竞赛团体第一名,税收执法岗位技能竞赛纳税服务类第二名。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出台了《深化平安瓷都国税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加强综治工作领导、创新社会管理等6个方面,共计39条具体措施,并将该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考核重点内容。充分关心干部职工利益,为干部职工办好了“十件实事”。

狠抓廉洁从税。从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根据工作实际,出台了35条具体落实措施。强化公务用车管理,加强节假日公车管理廉政预警和封存管理监督检查。出台了《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的实施意见》,配合市纪委严厉查处了一起顶风违纪收受“红包”案件,并从抓治理措施、干部教育、日常监管等方面进行深刻反思,建立完善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了六项措施进一步强化专项治理力度。深入开展“正风肃纪”专项整治,认真查找执行力不强等六个方面问题,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

二、__年工作目标和思路

认真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对税收改革的重大部署,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税收支撑。__年,我局工作思路概括为“1313”:即一条主线、三个重点;一个抓手、三项目标。

(一)以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主线

把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当作明 年重要政治任务,在集中力量落实中央对财税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的同时,着眼国税实际,着眼当前工作,着眼事业发展,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完成组织收入任务、加强征管、优化服务、改进作风、强化队伍建设相结合,不断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以推动工作的实效体现落实全会精神的成果。

(二)以提升组织收入、依法治税、税收征管水平为重点

提升组织收入水平。把落实组织收入计划作为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加强税源调查预测,切实提高组织收入质量。实现组织收入稳定增长、去水分式增长。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税源实际情况、征管能力水平等因素,不断增强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提升依法治税水平。进一步抓好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加强税收政策解读和宣传。落实好“营改增”试点行业扩围等税收改革工作,加强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和反馈,提高经济发展活力。开展“营改增”试点效应和风险防控工作,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坚决防止虚收空转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加大稽查力度,保持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提升税收征管水平。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征管机制,深化重点税源管理,加强总部经济管理,继续探索陶瓷行业税源管理,推动实施陶瓷税收综合治税,努力培养和挖掘新的税收增长点。不断加强对征管工作的领导和责任落实,充实征管一线队伍力量,加大对征管质量的监督考核力度,切实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三)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抓手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好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找准问题、触动灵魂、增进团结、鼓足干劲。通过深化学习教育、听取意见建议、查摆突出问题、边查边改等工作,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把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体现在行动上,落实到改进作风中。

(四)以工作作风不断强化、治税环境明显改善、改革创新深入推进为目标

工作作风不断强化。进一步推进“红包”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我局“正风肃纪”活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党风廉政制度,确保干部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年关前后重点落实中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把作风问题抓实抓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