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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经济纠纷精选(九篇)

网上经济纠纷

第1篇:网上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网络消费 网络纠纷 在线调仲

引言

网络消费是电子商务的内容之一,一般认为电子商务包括B2B、B2C、C2C等形式,其中后两者以消费者为对象,被称为网络消费行为。其在极大丰富和便利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衍生了大量的网络消费纠纷。对于这类新型的纠纷,传统的线下解决模式基于制度、成本等障碍往往显得不可行或不经济。正如学者所言,当在“信息高速公路”上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如果提供给他们的纠纷解决机制仍是“乡间小路”,显然是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范愉,2002)。在此背景下,借助网络技术解决网络纠纷的新机制―ODR(Oline Aleter Dispute Reslution)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值得注意的是,ODR虽被称为在线的ADR,但其并不是ADR在网络上的简单复制,它必须因应网络纠纷的特点作出相应的变化,而在线调仲就是其中颇具特色的一项新机制。其虽保留了传统调仲结合的调解加裁判的基本内核,但在调仲的主体、程序、实体规则、乃至效力等方面又与传统的调仲结合截然不同,因此称其为在线调仲式机制更为贴切。

在线调仲式机制的新发展

调仲结合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兴事物,我国《仲裁法》第51条就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传统的调仲结合作为仲裁机制的一种变异形态,只是仲裁的辅助手段,而在网络消费纠纷中,在线调仲却扮演着更为独立、重要的角色。这是因为一方面网络消费纠纷的金额通常较小,当事人一般都不愿对纠纷的解决投入过多的时间、精力、财力,低成本、高效率是当事人选择解决途径的优先选项,而仲裁的类诉讼化,使其具有较强的制度刚性,在纠纷解决的成本、效率等方面并不能很好的回应当事人的需求。另一方面单纯的调解也存在明显的弊端。调解虽有中立第三方的参与,但其本质仍是当事人的合意,自身的道德约束与调解失败所可能引发的后续压力是促成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的重要因素,而网络消费纠纷各方距离遥远、陌生化、虚拟化的特点,使得以上的因素对于网络纠纷当事人而言相对较弱,因此单纯调解的结果往往是调而不解。在线调仲有效的弥补了单纯调解或仲裁的缺陷,既具有调解成本低廉,程序灵活的优势,又辅之以仲裁必要的裁判刚性,大大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成功率。此外,在线调仲与传统的调仲结合机制比较,还呈现以下的发展特点:

以调解为核心。传统的调仲结合以仲裁为基础平台,以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作为程序的发端,由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框架内主持调解和仲裁,调解作为仲裁的辅助手段,可以看做是仲裁的前伸。而在线调仲则更倾向以调解为基础平台,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主要是调解人,纠纷的解决也主要围绕调解展开,仲裁作为调解的必要后盾,可以看做是调解的后续。

机制更加灵活。在传统的调仲结合中,调解与仲裁作为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机制,可以结合,但却不能完全的糅合,仲裁的刚性并不因调解的存在而软化。在调解失败后,仲裁仍应适用严格的程序、证据规则和实体法律。相比之下,在线调仲则显现出更大的灵活性,两种机制能够实现更彻底的融合。调解与仲裁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调解的过程同时也是仲裁的审理过程,在调解失败后,如果当事人对之前的事实与理由没有修正、补充时,仲裁人就可以直接作出裁判。此外,在证据规则及适用实体法律方面,在线调仲也往往有自身独特的网络法则而无需拘泥于国家法的约束。高度的灵活性难免会使人对在线调仲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产生疑虑,但网络交易纠纷解决程序,在何种程度上符合正当程序的标准,应取决于争议价值的大小及其复杂程度,正当程序应与争议的价值和复杂性相适应,正如美国前任首法官沃伦・伯格说:“我们能够提供一种机制,使争议双方在花钱少、精神压力小、比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一个可以接受的解决结果,这就是正义”。

机制的效力较弱。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严谨规范程度直接影响到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实现的程度,也与该机制的效力直接挂钩。在线调仲机制高度的灵活性,决定了其不具有传统诉讼或仲裁的强制效力。这体现在一方面程序的强制性较弱,当事人对程序的掌控性更强,在程序进行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可以退出。另一方面结果的强制性较弱,在线调仲的结果一般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为了确保在线调仲的结果能得以实现,各国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在条件具备时承认该结果具有强制性,如早期的SuqareTrade、NovaForum、BBB的Informal dispute settlement(IDS)机制等,而更普遍的做法是设计各种配套机制,如信赖标章、评价机制等,给当事人施加压力,促使其自觉履行纠纷解决的结果。

网络技术发挥独特作用。第四方(the Fourth Party)概念的提出,改变了人们对网络技术在在线调仲中定位的认识,网络技术扮演的绝不仅是单一被动的媒介角色,而是发挥着更多元积极的作用。它不但打破时间及距离的设限,缩短了行为的时间,提供以前难以想象的服务,例如大量资讯的搜索、储存、整理、交换等,协助调解人及仲裁人,大大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取代调解人及仲裁人,独立引导纠纷的解决,例如Cybersettle、Settlementonline机制等。

在线调仲的域外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的ODR机制起步早、发展快。但主要以单纯的调解或仲裁为基本形式,调仲结合并不是其中的主流。这主要是缘于一方面,较浓厚的程序正义观念导致对调仲结合这种高度自由机制的疑虑,另一方面,国民对纠纷解决的时间、精力、金钱成本等有较高的承受力,对于采用调仲结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未有迫切的需求。但网络消费利益微小等特点,以及程序正义、公正与效率等观念的演变,也使得近年来各国加大了对调仲结合等自由灵活机制的探索,其中美国BBBOnLine的IDS(Informal Dispute Settlement)机制、加拿大的NovaForum机制是较典型的代表。

(一)美国BBBOnLine的IDS机制

BBBOnLine是由一个著名的实体ADR机构BBB(Better Business Bureau)延伸至线上的解决争端的机制。BBB为网上交易制定了相应的行为规范和纠纷解决准则,电子商户如果愿意接受规范和准则的约束,即可成为其会员,BBB会向其颁发信赖徽章以供消费者识别。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就可以通过BBBOnLine发起申诉,而IDS就是BBBOnLine解决这类纠纷的重要机制。

IDS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争议一方提出书面申请。BBB将提供一份争议清单,列明争议所在及可能的解决方式,以供争议当事人签名;BBB会指定一个hearing officer(聆讯官)作为解决该纠纷的调解人和仲裁人,如果当事人认为该officer与当事人间有特殊关系而不适宜时,可以在BBB告知后5天内表示拒绝;BBB会安排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提前10天通知当事人。听证会通常以面对面方式进行,但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或BBB的选择,用电话、书面、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听证陈述;听证会进行时,双方可陈述各自意见并可向对方提问,当事人可以提供人证与物证(不拘泥于司法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如果hearing officer觉得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如果hearing officer认为双方均已充分陈述相关证据时,便可以决定结束此程序;hearing officer将对当事人展开调解,当调解无果时,hearing officer会做出其认为公平的决定。该决定可以是暂时的或终局性的,暂时性的决定内容为hearing officer建议当事人采取某些行动,在此情况下,hearing officer仍然有权更改决定,但若是终局裁决,便不得再加以更改;决定形成后,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接受或拒绝。超过指定期间未回复视为拒绝,如果当事人均表示接受该决定,便有遵守该决定的义务,除非一方未依决定履行义务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另一方不得对其再提讼。

(二)加拿大的NovaForum机制

NovaForum于2000年6月成立,是一个位于加拿大的ODR,以低廉、高效著称。其个案收费约为2000-5000加币,案件处理周期一般在72小时内,相比于普通诉讼50000加币的收费以及600小时的处理周期,无疑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NovaForum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于在线填妥申请表格,该表格列明双方当事人以及争议;当事人填好Retainer(关于选择服务内容与付款方式的表格)并签订服务协议,包括选择解决方式、上诉权利、法律顾问的参与等;NovaForum安排双方约定解决会议的时间;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解决方式,争议将进入调解仲裁混合程序。会议分为两部分,前半段两小时为调解程序,之后便进入仲裁程序,如果解决专家认为有可能成立调解,也可以在彼此同意下延长调解程序一个小时;无论是通过调解解决,亦或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最终的结果,都可以经法院认可后具有执行力。

我国在线调仲的现状与不足

网络消费近年来在我国迅猛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数据统计,2012年网络消费的用户达到2.47亿,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已经突破了13000亿,随之衍生的是网络消费纠纷的大幅上升。与国外不同,灵活高效的在线调仲在我国的网络消费纠纷解决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中以淘宝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代表,但同时,我国的在线调仲仍存在诸多从理念到机制的缺陷。

(一)公力救济对社会救济的限制与排斥

以第三方主导的纠纷的解决方式可分为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其中,公力救济是凭借国家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予以救济,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救济。而社会救济则是依靠社会力量来对被侵害权利进行救济,主要包括仲裁和部分调解等。两者相互独立,相辅相成,但长期以来,由于市民社会发育的并不成熟,社会主体的自主性、自治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国家公权力并未给社会救济机制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社会救济机制要么因受到国家在机构、人员、经费、活动规则等方面的控制而呈现公权化倾向,例如人民调解、仲裁等。要么则被边缘化,无法得到公权的承认及必要的支持。在线调仲作为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属于社会救济的一种。虽然随着网络消费的发展其已成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尚未引起国家公权的足够关注,这种状态虽使其保留了较纯粹的社会救济的品性,但另一方面也因无法获得公权的支持而制约了自身的发展。例如人民调解和仲裁的繁盛很大程度在于可以通过法院的审查、确认而获得强制执行力的保障,但这都是以其接受严格的法律规范为代价的,而在线调仲却不具有这些要素,调仲的主体、程序及实体规则往往是非法定化的,国家公权对在如此灵活自由背景下所达成结果的正义性存有疑虑,因此调仲的结果即使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也无法获得法律的保障,对当事人并无强制力,这无疑会削弱当事人选择在线调仲的信心。

(二)在线调仲机构的营运困境

这种困境一方面缘于电子商户对在线调仲的排斥,另一方面也缘于在线调仲机构自身盈利困难,难以为继。网络消费包括B2C和C2C两种模式,在C2C模式中,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交易各方有较强管理力,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左右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因此由其主办或提供支持的在线调仲机构往往运营状况较好,比如我国的淘宝网以及早期与EBAY合作的SQUAR。而在B2C模式中,由于没有外部的压力,电子商户并没有太大的意愿将自己的纠纷交予第三方解决。比如典型的京东商城、卓越亚马逊、当当网等,纠纷的解决以内部的投诉处理为主,这种方式显然难以得到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此外,在线调仲机构也面临生存的压力,在线调仲机构的收入来源可分为三大类:政府补贴、公益赞助、自营收入,自营收入的途径又可分为依案件收费、依会员收费、广告收入等。目前国内的在线调仲机构仍以自负盈亏为主,而由于网络消费金额细小的特点,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再额外支付解决的费用,因此依案件收费的模式存在很大阻碍,较可行的是实行会员收费制,即由电子商户加入会员,缴纳会费,换取在线调仲机构为其提供纠纷解决服务,而私营的在线调仲机构要具有如此大的公信力和号召力是很困难的。例如2004年私营的“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cn)成立,但从开通后的情况看,由于不具有知名度,因此业务量很少,网站基本处于搁置状态(丁颖,2011)。

(三)调仲机构的中立性、公正性、专业性缺乏保证并且救济的效果也相当局限

以淘宝网为例,虽然其作为独立第三方解决消费者和商家的纠纷,但由于其的经营收入主要来源于商家,存在紧密的利益关联,所以它是否能在纠纷中保持客观中立一直颇受质疑。此外,在线调仲机构的民间性,以及纠纷处理程序及实体规则的非法定化,也让人对调仲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担忧。传统的调解人与仲裁人都有一定的遴选程序和标准,这对调仲质量的保障至关重要。而在线调仲人的素质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监督或认证,这虽是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也不免引发对其程序运作质量及调仲人资格的担心(范愉,2002)。另外,由于缺乏公权的支持,民间性的在线调仲在救济效果上也相当有限。这种有限性一方面体现在其影响力的范围,它们只能在其平台内对交易方的ID、店铺、委托的货款施加一定的强制力,而不能对平台外的人身或财产施加影响力(罗秀兰,2011)。另一方面,在救济的手段上也很有限,淘宝网上对消费者的救济手段主要包括,退货、退款、退邮费、假一赔三等,对商家的救济手段主要是要求消费者付款,救济手段相对简单也是适应对纠纷解决效率的追求,面对庞大的纠纷数量,淘宝网有限的资源决定了其不可能如同诉讼或仲裁般精细严谨,这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也显然不能满足日益多样化的消费纠纷的需要。

(四)在线调仲未与其他机制形成有机整体且缺乏联系互动

ODR作为民间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应比公权内的机制更自由,有更多的创新空间,考察域外较成熟的ODR机制,不难发现多元化、体系化是其共同的重要特点。ODR的服务形式除了传统的调解、仲裁,还包括协商、申诉以及诸多衍生的变异形态等。各种形式间既存在差异,又紧密联系,差异化可以适应不同纠纷的特点,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要,而紧密的联系可以实现多种形式间的转化互通,当某种方式无果时,当事人可以及时简便的进入另一解决管道,此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机制,譬如信息披露机制、诚信评价机制、监控机制、执行保障机制等。但在国内,ODR尚处起步阶段,形式较少:主要为内部协商与在线调仲,体系化的整合更是弗论,相关的配套机制仍存在大片空白。

我国在线调仲式机制的发展思路

(一) 强化国家介入的责任

主持者具有足够的公信力和权威是纠纷解决的重要前提,在在线调仲的起步阶段,国家的介入可以缓解民众对网络世界的迷失和不信任,国家作为纠纷解决的象征符号,具有很高的公信力,其倡导的行为对公众的价值取向具有很强的引导作用,同时,还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权利救济途径,保护因为ODR机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国家介入的方式包括直接与间接两种,作为前者,国家可以牵头组织在线调仲机构,亲自参与到纠纷解决中来,但由于ODR具有社会救济的基本属性,因此学者大多更倾向于通过后者――即间接方式,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进行扶持和监控。在立法层面,国家应为在线调仲确立一系列标准,包括:设立在线调仲网站的资质要求、从业人员的资格、保证在线调仲的中立、公正、高效的程序规则、收费标准、在线调仲网站欺诈、违约、侵权的法律责任等。在行政层面,有关部门应依法对在线调仲机构的运营进行监管,接受当事人的投诉。在司法层面,实现司法与在线调仲的对接,一方面要为因在线调仲机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另一方面也应探索在一定条件下司法对在线调仲结果的承认,保障其得到有效实现。

(二) 消除在线调仲的理论与机制障碍

在理论上,发展在线调仲需要矫正对正义的迷思以及对公权的依赖。正义是多维度的,也是具体化的,很难以某一孤立、抽象的标准判断纠纷解决是否实现了正义。在私权领域,正义与否更多取决于当事人自身的感受。因此,从当事人的角度,应承认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保障其程序选择权,允许其衡量纠纷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后,选择最适合自身需要的程序。此外,正义的实现是需要社会成本的,因此从纠纷解决者的角度,应注重各种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分配,这种合理分配不仅体现于司法体系内部的程序设计,更应扩展至整个社会的纠纷解决资源,针对不同纠纷的特点设计多元、合理、高效的解决渠道。在机制上,需要为在线调仲提供更多生长的空间和土壤。一方面应在立法上给予其更明确的承认,比如在调解方面,应充实民间调解的形式,为在线调解、律师调解、商会调解等其他民间调解方式提供法律依据,在仲裁方面,许多学者也提出应在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中确立临时仲裁制度,承认中立的、私人纠纷解决企业存在和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在线调仲的结果也应给予必要的公权保障,以强化其效力。

(三)推动在线调仲的规范化并健全其配套保障机制

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化是确保其结果公正、公信的重要因素,而规范化的程度则与解决结果的强制力呈正比,与当事人在机制中的主导力呈反比,在线调仲既包括当事人合意的调解,也包括第三方的强制裁判,因此,也需要必要的刚性规范。譬如调仲机构与调仲人员的资质、调仲的程序、证据规则、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等,在线调仲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在线调仲的规范由在线调仲机构自行规定,这些规范的公正性、合理性仍存在许多问题。此外,在线调仲作为民事纠纷解决的一种渠道,要实现自身的体系化,必须健全相关的配套保障机制,为了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顺畅,某些网络交易平台也已建立了配套的信息披露、诚信评价、执行保障等机制,但这些机制的真实、全面、有效性仍有待提高。除了机制的自洽性之外,在线调仲也应与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形成良好的衔接与互通,比如作为前引的当事人内部协商机制,以及后续的当事人救济机制等。

参考文献:

1.范愉.ADR原理与实务[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第2篇:网上经济纠纷范文

一、营造企业自行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自律环境

(一)建立消费投诉信息分转机制,将消费投诉化解在企业

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化解解决消费投诉占用的巨大行政成本,充分发挥“和解”的作用,建立并发展消费纠纷快速解决“绿色通道”。目前,北京市绿色通道成员已扩展到712家。12315将受理的涉及联网企业的投诉,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直接分转到建立联系的商家与消费者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减少了中间流转环节,取得了好的效果。2009年。仅17家市级绿色通道成员,就分转投诉2581件,和解成功率达95.53%。由此得出结论,促使小额消费纠纷向消费者与经营者自行“和解”分流,是最佳的选择。

(二)营造企业自律大环境,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投诉之前

1.外在力量的约束是重要条件。当消费者自行找经营者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时,而向12315投诉,12315将投诉信息转给建立联系的经营者后,自行解决率竟高达95%以上。其原因在于:一是一部分真心致力于长久发展的经营者很注意自己的商誉,而消费纠纷的公开化显然不利于维持商誉,当知道消费者已经投诉后,不愿意将消费纠纷闹大,具有自行消化消费纠纷的动力。二是因为经营者明白,在12315背后,有着工商行政执法权的支撑。因此,行政管理权介入小额消费纠纷的解决具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95%以上的和解成功率说明,经营者自行解决消费纠纷的积极性。除了经营者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道德因素外,外在力量的约束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2.市场对失信经营者的约束起决定性作用。市场对失信经营者的约束作用具有比行政管理权更大的威慑力。市场约束作用的核心是企业信用,企业信用的实质是企业信用信息充分的公开透明。通过信息的公开透明使企业的负面信息得到放大,从而对市场前景产生负面影响,促使企业加强自律。因此,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营造企业自律大环境的重要途径和必备条件。通过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真正营造一个守信企业以信用可以赢得市场,失信企业在市场寸步难行的市场生态环境。

3.将经营者自行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作为诚信经营的重要内容。企业自律不仅体现在通常理解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而且包括自行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投诉举报数量是衡量企业诚实守信的重要标准,同时,投诉举报信息对消费者判断被投诉企业的信用状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促使企业自行解决消费纠纷,应该将政府管理部门积累的大量投诉、举报信息,作为社会信息列入企业信用公示信息范围。只要是实名投诉、举报,并确实接受过服务(如有消费小票),作为一种参考信息,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明确标注是社会信息,这样进行公示是有益的。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规定在接到投诉一定时间内,被投诉企业如果能够自行解决将免于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记人投诉自行解决率的数据统计,以促使企业自行解决消费纠纷,减轻政府的管理压力。同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设计上应该给予被投诉企业澄清、辩白权,以示公平。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解决疑难消费纠纷方面的作用

(一)行业协会可以在解决消费纠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首都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推进,一些行业协会在服务行业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北京市室内装饰协会,不仅制定和完善了行规行约,而且在本行业连续五年对申报的会员企业实施全方位信用评价,并实施企业信用星级评定,推动行业企业自律,这样的行业组织完全具备调解消费纠纷的能力。

(二)行业协会在解决疑难消费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由于行业协会具有对业内情况熟悉,了解掌握行规及具有专业知识的有利条件,特别是在对一些需要进行质量认定的疑难投诉的解决方面具有独有的优势。如解决消费者对茶叶质量的投诉,其中对茶叶质量的认定是很大的难题。为此,宣武茶城协会建立了茶叶质量纠纷解决机制,由茶城的茶商推举几位德高望重、品茶能力强的茶商作为品茶师。当发生茶叶质量消费纠纷时,由这几位品茶师进行评判,并以他们的结论作为解决消费纠纷的依据,破解了茶叶质量不好认定的难题。又如装修质量、红木家具等众多涉及专业领域质量认定的消费纠纷,行业协会在解决时,具有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得多的专业知识优势。

(三)重视并发挥行业协会在解决消费纠纷方面的作用

行业协会参与消费纠纷的解决,是“调解”的又一种实现方式,也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实现途径。目前,工商部门对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解决消费纠纷重视不够。由于中国是从计划经济转轨而来,政府处于强势地位,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很不充分,行业协会只有在政府支持下,解决消费纠纷的作用才能实现。工商局在大力推动行业协会发展的同时,要建立一种机制,逐步将消费者投诉先行转给有条件和能力的行业协会自行解决。这既是工商部门实现多途径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需要,也是行业协会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并以此不断扩大自身影响力的需要。

三、提高工商部门调解消费纠纷的执行力

(一)通过制度创新,提高消费纠纷调解的执行力

1.实现与司法的直接衔接,提高消费纠纷调解的执行力。目前,工商部门或消协形成的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较弱,一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就不能形成有力的约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消协形成的消费纠纷调解协议已经取得了与人民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都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尽管如此仍不是一种理想的解决方式,因为消费纠纷当事人在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时,司法解释采取双方一致性原则,即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申请确认,另一方当事人就不能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而只能启动诉讼程序。解决小额消费纠纷调解协议执行力问题,最佳途径是实现调解与司法更直接的衔接。为此,海淀区法院与中关村电子产品贸易商会合作,建立了海淀区法院中关村电子市场调解室,由商会推选的人员经海淀法院正式聘任后担任调解员。消费者在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执行。这一解决方案使消费纠纷调解协议的效力得到很大的提升,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仍然

是间接的,需要经过法院的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鉴于小额消费纠纷标的额小。解决方案一定要低成本和便捷。建议在与司法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采取一种更为积极、直接、易行的做法,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若不向法院提讼。消费纠纷调解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再进行争议,一方不履行责任,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种方案框架内,无须借助公证、申请支付令等现有制度,就可达到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的效果。协议当事人不仅可以节约公证等费用,还可以及时得到公力救济,这将会极大地提高消费纠纷调解的效力。

2.不经司法确认即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案,充分体现了合同订立的公平、自愿原则。第一,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身就表明其在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方面行使了程序选择权。第二,当事人享有使调解协议不直接生效的救济途径,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向法院提讼。

(二)实现小额消费纠纷仲裁,增加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途径

1.实现小额消费纠纷仲裁的必要性。仲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的解决消费纠纷的救济途径之一,缺失该制度,则意味着消费者维权机制不健全。由于民商事仲裁属于专家仲裁,需要花费与小额消费纠纷的标的额不成比例的相当成本,民商事仲裁机构也不热衷于小额消费纠纷仲裁业务,从而使得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法律制度设置在很大程度上被架空。因此,有必要构建实质意义上的小额消费纠纷仲裁机制,使那些通过调解无法解决的小额消费纠纷,还可以通过免费或低收费的仲裁得到解决,而并非只能通过需要付出较高维权成本的诉讼机制来寻求救济。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增置免费或低收费的小额消费纠纷仲裁,有利于纠纷当事人获得准司法属性的救济。为此,上海、福建、江苏、河北,浙江的湖州和绍兴等地,将民商事仲裁制度引入到小额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中来,通过民商事仲裁机构授权,在消协设置小额消费纠纷仲裁庭(中心)的方式,实现了消协进行仲裁的形式合法性。湖州市消保委仲裁中心成立以来,共办理案件588件,结案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68.93万元。

2.实现小额消费纠纷仲裁的途径。与当地仲裁委沟通、协商,在消协设立小额消费纠纷仲裁庭,仲裁员由经仲裁委培训、考试后认可的消协工作人员或聘请的仲裁员担任。小额消费纠纷仲裁属于公益性质,实行免费仲裁或低收费仲裁,少量收取费用。

第3篇:网上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5-0101-04

1 对立性和统一性: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问题的提出

和谐,在哲学上是一个对立统一系统,是以差别和对立的存在为前提,没有了矛盾和差异(不和谐),和谐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西方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辩证法思想,就是“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和谐与不和谐是一对矛盾体,和谐是矛盾的同一性,是一种平衡协调、对立合一的均衡状态。和谐是一种最为复杂、最为完美的自组织系统,无论是物理领域、生物领域还是社会领域和思维领域,都潜藏着和谐的灵魂。和谐是一种秩序,在这一秩序中,万物是平等、互助共存的。

所谓纠纷,是特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它又常被称为冲突、争议或争执,其本质可归结为利益冲突,即有限的利益在社会主体间分配时,产生的一种对立不和谐状态,包括紧张、敌意、竞争、暴力冲突以及目标和价值上的分歧等表现形式。

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常态,少数民族地区也不例外,特别在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当代转型时期的中国。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正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2 普遍性和客观性:对当前青海省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从联系的普遍性与客观性看,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用全面的、联系的观点看问题,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联系。整体与部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不可分割。青海是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全省共有55个民族成分,现有少数民族人口共238万多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5.5%。在青海世居的少数民族有藏族、回族、土族、撒拉族、蒙古族等。其中土族、撒拉族是全国唯一在青海特有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的比例分别是:藏族21.89%,回族15.89%,土族3.85%,撒拉族1.85%,蒙古族1.71%。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矛盾凸显的多发期。由于受到地域、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全省的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人的思想素质、法制观念同发达地区相比较都存在很大的差距。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不断发生,涉诉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一是民间矛盾纠纷发生了新的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纠纷当事人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矛盾纠纷的热点、难点主要集中在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的数量呈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参与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的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3 前进行和曲折性:青海省民族地区纠纷调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从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看,事物发展的总方向是前进的、上升的.而事物发展的具体道路是曲折的、迂回的,这是事物发展的总趋势和总方向,是由事物矛盾运动所规定了的。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各种观念深刻转变,加上少数民族地区矛盾纠纷所具有的特点,我省民族地区纠纷调解工作正面临着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3.1 各类矛盾纠纷的经济内容日益突出

一是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日趋频繁。青海省是一个农牧业省区,全省551.6万人,人口其生产生活对土地资源的依赖程度还十分强烈,加上各种原因造成部分山林、田土、水力资源权属不清,有些承包经营合同与法律法规相悖,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导致各类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在所有矛盾纠纷中占的比例较大。二是环境及生态问题逐渐呈现。随着农村工业化的推进,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环境及生态问题不断受到群众的关注,因生态环境的利用和保护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三是随着经济多元化出现了不同经济主体问题的利益纠纷。随着经济交往的频繁,经济活动中的劳工、价格、市场、能源、污染和消费等问题都随时有可能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群众之间引发矛盾纠纷。四是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问题。如征地补偿金到位不及时导致部分基层干群关系紧张,工程建设中部分工头克扣民工工资,引发的民工聚众闹事,有的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的法定程序和思想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上访。五是农村换届选举和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所引发的派系争端、财产分割、相互交往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六是部分企业里军队转业干部、伤残复退人员因待遇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很容易激化为刑事案件或者,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2 部分人思想陈旧,缺乏道德观念,导致矛盾纠纷长期存在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旧的传统和不良习俗在较长时间内还不能彻底消除,与在新的政治经济下催生的科学文明进步观念形成新的力量对比,构成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一是法律规范与社会行为的不规则之间的矛盾,一部分人因为不懂法或故意利用法律的边缘特点,以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他人权益进行侵害和影响,如行为、地痞行为、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等行为导致纠纷;二是道德约束与一部分人公德意识缺乏之间的矛盾。缺乏道德的行为往往在不违法的条件下对他人利益造成影响,这是社会发展进步与部分人思想僵化保守导致的矛盾,大量的婚姻纠纷、家庭纠纷缘出于此。

3.3 法制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导致的新型矛盾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一些法律法规已在较大程度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变化需要,有些法律法规所保障的公民权益与社会实践需要保护公民权益存在不对称性,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结合民族地区良好的风俗习惯来调解矛盾纠纷,是对纠纷调解工作的一个重大考验。

3.4 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要求,致使矛盾纠纷调处无力

近年来,作为“第一道防线”的我省纠纷调解工作,其地位虽然已逐步被各级领导所认识,下发了相关文件,开展了很有成效的工作,为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形势和其他维稳机制的加强,村级纠纷调解工作出现了弱化的势头,致使大量的矛盾纠纷集中到基层法院。一是认识有偏差。有的地方和领导对社会矛盾纠纷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调解机制不强。有的地方没有摆正纠纷调解工作位置,调解人员心中无目标,工作无压力,遇到问题互相推诿,小纠纷无人管,大纠纷不想管,致使小纠纷酿成大矛盾,大矛盾引发大事端。三是纠纷调解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宣传不到位。群众认识有偏差,大事小事找主要领导,唯有一把手才能解决问题,主要领导不知所措,经常被矛盾纠纷所围绕。一些矛盾纠纷因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调解而升级恶化,因民事纠纷导致的治安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对社会稳定形成了较大的压力。

4 统筹性和全面性: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都是统一的联系之网上的一个部分、成分或环节。因此,在解决民族地区纠纷问题时,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

4.1 深化认识,创新思路,全力构建民事纠纷调处新平台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基层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纠纷调解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一是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要把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二是大力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牧区警务战略,把社区和农村警务、牧区警务室建成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调解民事纠纷的第一平台。基层民警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等工作优势,深入到辖区村镇,做到“每家每户访一访、房前屋后转一转”,把防火防盗、入户调查、警情提示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与排查民间矛盾纠纷有机结合起来,围绕可能引发事端的人、事、地、物,认真排查梳理家庭婚姻纠纷、经济纠纷、所有权纠纷、邻里纠纷、人身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民间矛盾纠纷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来的民间矛盾纠纷逐一登记造册,实行“三卡”登记制度,即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且在调解范围内的民事纠纷,填写《登记卡》;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不采取相关措施可能导致民转刑的民事纠纷,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解和稳控工作,尽量减少和避免因民间纠纷引发刑事案件,对一时不能处理的,则填写《移交卡》并提出意见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已经调解且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公安机关又不能依照法律、法规处理的,则填写《告知卡》告诉群众可以依法到法院。

4.2 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首先要创新纠纷调解组织形式,筑牢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建立健全基层调解指导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纠纷调解网络亲民、近民、便民的优势,密切警民关系,减少涉讼上访案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一是以基层法院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每季定期组织召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总结、分析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对策,解决问题,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向前发展;二是以派出法庭为单位,在法庭辖区内广泛建立乡(镇)、村(社区)、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以法庭为指导调解工作中心,分级负责,覆盖整个辖区的三级人民调解互动网络,既可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内民事纠纷发生情况,又可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掌握、立案,快速审理,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其次,建立司法联系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庭审观摩和联合培训制度,使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和村级调解组织密切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人民调解组织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依次进入行政调解和司法程序,形成梯次防线,逐步化解矛盾纠纷。

4.3 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与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对接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民事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将调处民事纠纷列入驻村特派员开展创建工作考核范围,与人口管理、治安防范、隐蔽力量建设、查处扰乱社会秩序等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二是建立公安机关内部协调机制。明确规定,派出所是治安调解工作的承办部门,治安大队是指导、协调部门,法制科是法律援助部门,督察队是纠纷调解的督办部门,各警种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公安机关一盘棋的格局。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在预防、控制上下工夫,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民转刑”预防上,以驻村特派员为平台,将驻村特派员与村委会的治保、调解、违法青少年帮教、、消防等组织有机结合在一起,由驻村特派员统一指挥,整合各种群防群治力量联勤联动,对各辖区内的民事纠纷进行上门调处、现场调处。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和新时期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涉法广泛化的特点,采取形式多样的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纷争。针对公民法律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维权心愿越来越迫切的现状,改变传统做法,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调解成效。要变遵循惯例被动调解为主动出击调解,掌握好调解工作主动权。要变单纯的依据道德、风俗习惯调解为道德、风俗习惯、法律相结合的调解,实行以案说法说服教育调处的方法。对一些复杂、疑难民事纠纷的调处,则由各乡镇(场)成立的以派出所、综治中心、司法所、办等部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处联合工作组参与调处,实现调处工作格局“三转变”,即从“小调解”向“大调解”转变、从单一调解向综合调解转变、从被动调解向主动调解转变。以及实行领导上阵亲自调解、整体联动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实效性。四是建立调处工作责任追究制。派出所所长是民事纠纷调解的第一责任人,驻村民警为直接责任人,所领导定期听取汇报,重大纠纷要亲自主持调解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升级恶化的派出所,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并由派出所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4 建立警民联调工作机制

纠纷问题的产生、出现与社会环境、人们总体道德水平有紧密的关系。妥善处理纠纷问题,不仅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事,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做好纠纷问题的预防、处理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警民联调工作力度。在过去,老百姓普遍认为将小纠纷闹到衙门去是很丢人的事情,大部分民间纠纷都是通过家庭、村落之间的民间调解协商解决的,政府也承认这种民间解决方式的合法性,真正通过政府处理的纠纷案件是微乎其微的。而现在,群众往往喜欢找公安机关解决纠纷,因为公安机关不收费,进行的是无偿调解,其他如到法院,不仅要诉讼费,还要请律师,要承担败诉带来的法律与经济风险,而且找别的部门往往互相推诿,有的部门、基层组织值班不到位,群众上门找不到人,相比较公安机关因种种纪律规定,例如“有困难找民警,民警就在你身边”等对外承诺,使基层公安机关无法推托,也造成基层公安机关承担了大量的纠纷调解工作,弱化了民间自行调解纠纷的传统和其他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针对不同情况的民间纠纷,采取了多种调解方式:一是共同调解。对于婚姻、计生、劳务、土地、经济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商请民政、计生、土地、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调解;对一些有社会影响力和争议较大的纠纷,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及其他有声望、影响的人士参加评议调解。二是公开调解。对纠纷难度大、意见分歧大、发生频率大的纠纷,在朝阳派出所警民联调办公室公开调解,由双方当事人参加,实行听证式的调解。三是跟踪调解。对已经调解终结的重点案件、复杂纠纷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协议执行情况,做好双方的思想疏导工作,确保纠纷不反复,巩固调解成果。四是首问调解。即落实首问负责制。无论是小组调解员,民调中心或者社区民警,在受理纠纷时,一律实行谁首次受理,谁先期了解情况,谁控制平息事态发展的原则,然后再将受理的纠纷按管辖分工和管辖范围,分流到各部门处理。五是现场调解。对于可能即将激化成为恶性事件或大型的矛盾纠纷,调解干部采取“走出去”的调解办法,及时达到现场,及时调查,及时调解,把纠纷调解在当地,防止纠纷演变与扩大。警民联调中心及时受理调处纠纷,大大加快了接处警中大量民间纠纷的消化处理、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真正实现了“纠纷必解”,同时人民调解员在公安机关现场办公,民警也能够及时指导业务,两者配合相得益彰,形成了合力,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减轻了值班民警在接处警中的压力,将民警从大量繁杂琐碎的民事纠纷调解中解放出来,更加高效地完成各项警务活动。因此,构筑警民联调工作机制既有力维护了全省社会稳定,又有效地调处了各类民间纠纷。与此同时,应增加公安机关的经费投入,确保办案经费,增加警察编制,切实解决当前各类案件逐年上升,而警力相对缺少难于适应形势发展的矛盾。

参考文献

[1]徐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6.

[2]吴卫军,范燕萍.现状与走向:和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的构建[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8-42.

[3]洪浩.非讼方式: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J].法学,2006(11):135-142.

[4][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4.

第4篇:网上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网上购物 纠纷 解决机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0年7月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中国网民数已达4.2亿人,突破了4亿关口,互联网普及率达31.8%。从四类占据首位的网络应用方式——网络娱乐、交流沟通、信息获取和商务交易的变化来看,商务类应用发展仍然最为突出。网络购物、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的使用率分别为33.8%、30.5%和29.1%,且增速在各类网络应用中排名前三。这说明,中国网民已经把电子商务当成一种非常普遍的商务模式。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的表象下,大家看到的是一片繁华的网络经济。然而,随着中国涉足电子商务的普通网民每年都在大幅增加,网络购物过程中争议发生的概率和涉及的金额也会越来越大。如果急骤增多的争议不能及时解决,必让网络消费者失去信心,从而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在此背景下,本调查组对广西桂林市的居民做了一个抽样调查,了解到网络购物与纠纷解决的基本情况,在进行分析后提出了粗浅的建议与展望。

1 调查内容与所得数据

本调查组成员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针对桂林市的各年龄段消费群体网上购物的状况﹑存在并且担心的问题及对产生纠纷的解决途径等等进行调查。wWw.133229.COM(以下图表数据问卷发放都为60份,收回60份)

1.1 对各消费群体电子交易状况的调查

从图表一的数据可以看出:年龄在20岁以下的中小学生网上购物较为普遍,然后是30-39岁的中年人,而60岁以上的老年人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几乎没有网上购物的经历。

从电子交易的运用情况在看,各消费群体中中青年的运用比例较大,并且中青年也是将来社会发展的顶梁柱,对这个群体的研究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而且意义很大。

1.2 对人们在网上购物过程中所担心的问题的调查

从图表二的数据可以看出:在有网上购物经历的40个人中,有33个认为在网上购物商家的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占到交易人数的82%。可以知道商品的质量是人们网上购物时最为担心的问题,而对卖家诚信度的担心问题却并不是那么突出。

1.3 对网民是否了解网购纠纷解决方式的调查

从图表三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到:在电子商务纠纷的四种解决方式(在线投诉,在线协商,在线仲裁,法院诉讼)中,人们较为普遍知道的是在线投诉和在线协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仍然有18%的人有过网上购物经历但是对这些解决方式仍然一无所知。

1.4 对纠纷产生后网民态度的调查

从图表四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与卖家发生纠纷时,有超过68%的人选择与主动与卖家联系,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选择在网络平台进行投诉的也占了20%,而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和忍忍算了只有5%和7.5%。由此可见,在网络这个虚拟的平台上进行交易,产生纠纷时,消费者主动进行和解的情况还是居多数的。

2 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虽然本组成员对课题的调研范围较小,并且也局限于广西桂林这样一个位于西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但调查得到的数据却异常宝贵,因为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机构或团体或学者对该问题进行过调查。从数据中可以看出,网上购物在日常生活中,还未能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并且存在许多问题。

2.1 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调查数据进行初步分析总结后发现,在网上购物与纠纷解决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主体年龄段的相对集中。网上购物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从其实际运用情况特别是基于运用的主体来看,中青年群体的占多数,而且在这个群体中较为突出的是青年及学生,再次才是中年,老年人网上购物的经历很少或几乎没有。

第二,人们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都比较重视其交易商品的质量,而对商家信用的关心则次之。

第三,采取隐忍的态度对待网购纠纷的现象比较严重。当发生电子交易纠纷时,消费者大都嫌麻烦,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反正商品又不贵,忍忍算了。

第四,对于纠纷解决的途径,消费者也是知之甚少。传统的法院诉讼,认可和利用的人都很少,更不用说在线仲裁了。而较多的是消费者采取自行与卖家进行协商的方式,最后通过和解来解决引发的纠纷。

2.2 原因分析

第一,不同年龄的当事人对新生事物的接受与认可程度不一,这是因为不同年代的人对网络技术的信任、掌握程度不同。年轻的一代,是被计算机养大的一代,是生活在网上的一代,会更容易接受并进行网上购物,并完全可以将之作为一种普通的、常规的商务模式。相反,老年人无法及时掌握最新的网上知识与上网技巧,则对网上购物持观望及怀疑的态度。这种现象是很正常的。

第二,网上购物明显区别于以往的交易方式,它把买家与卖家﹑商品分割开来了。买家在与卖家进行交易时只能通过网络数据进行,对商品也只能从图片上进行观察,况且卖家在出售商品时总会告诉消费者:图片仅供参考,产品以实物为准。这明显就使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安全感大打折扣,于是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关注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第三,由于大多网上购物者都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因此,网上购物所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小,万一产生纠纷,消费者自然会将解决纠纷所需要的费用与所购商品的价值进行比较,而这往往会得出得不偿失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当网购纠纷发生时,消费者采取隐忍的方式也就见怪不怪了。

第四,既然网上购物是一种新型交易模式,那么它就会有新型的利益冲突。加之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尚是一片空白,因此传统的法院诉讼很对这样的纠纷进行管辖,即使有管辖权,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也是很困难的。从上述的数据中可以看出,人们在遇到纠纷时,大都不会选择去进行法院诉讼及在线仲裁等方式,而是较多采取主动的与卖家进行和解。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的和解意见,自然最好不过,而一旦双方自行和解不成功,双方就无法采取进一步的方式解决问题。

3 建议与展望

3.1 建议

3.1.1 提高网络的普及率 网络的普及率越高,使用的人越多,对网络的认同率越高,越能体现出网络的价值。只有在网络技术提升的基础上,网络购物才能被普通公众所接受。同时,创造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通过年轻人的引导与示范,才能带动中年人和老年人进行网上购物,从而改变网络购物主体相对集中的现状。

3.1.2 颁发信用标志 由于网店与实体店的运作模式不同,购物者往往对商品的质量表示高度的关注,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中根本用感官(除了眼看)感觉不到货物的情况下。商品的质量有赖于商家的描述。此时,应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如消费者协会或商家依赖的网上社区)对商家进行检查,根据其描述的情况是否真实,来为其颁发不同等级的信用标志,从而给购物者提供参考信息,而不是盲目地担心商品的质量。

3.1.3 引导网上购物者解决纠纷 纠纷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副产品,也就是说,只要有人类存在,就不可避免地会对某种事实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分歧。纠纷是普遍存在的,但是,有纠纷必须要解决,纠纷宜疏不宜堵。如果网上购物者采取隐忍的方式来对待纠纷,不仅不会构建一种和谐的购物氛围,更为严重的是,隐忍还会让消费者对商家甚至整个电子商务失去信任,最终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3.1.4 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 当消费者遇到纠纷时,不能只局限于双方和解或者选择忍气吞声,而是能立即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根据目前的调查来看,必须创建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首先,由购物者与商家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由公正中立的第三人来介入,即调解;如果调解也未能解决纠纷,则消费者可行有关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当然,网上购物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与其说是人们有意识的创造,倒不如说是因应现实状况的顺势而为,其结果就必然会导致传统以诉讼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遭到质疑,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由此应运而生。

3.2 展望 随着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信息化程度的快速提高,网上购物会慢慢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贸易模式。但网上购物纠纷所具有的频发性、小额性、专业性的特征会越来越明显,同时会在电子商务领域内得到汇聚。新形态的纠纷对于新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提出了要求,并且更进一步决定了其各项细节的构成。随着中国经济和网络建设不断增强、网民和上网公司数量不断增长以及服务种类和形式不断提升,中国网购市场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如若中国的诚信体系、安全认证体系、国家标准体系、在线支付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现代服务业必将逐步兴起,中国的电子商务,特别是网上购物将很快迎来它的快速发展期。

参考文献:

[1]数据来自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0年7月)》.

第5篇:网上经济纠纷范文

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包括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明确在知识产权等领域加强与商事调解组织以及行业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工作。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和建立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期有效整合社会调解力量,提高基层纠纷化解能力,缓解法院审判压力,力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立案前调解程序前置试点改革精神,积极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改革,营造鼓励和引导创新的知识产权环境,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与非诉讼衔接工作的统筹协调,促进行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妥善化解,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赛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共同组建“互联网+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调解平台的建立将从政策、法官、调解员、社会公众、平台和未来发展的视角全方位解读如何利用调解制度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政策先行 深化调解机制

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机制是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

随着知识产权纠纷日渐趋向复杂化,单纯依赖行政、刑事、司法途径救济侵权纠纷,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各方需求。因此近年来,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积极探索调解途径作为侵权纠纷救济的可行性。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议决定以及中央深改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均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提出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则是为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指明了方向。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吴献雅表示,近年来,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一直在进行。法院通过将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纠纷案件转交给调解机构处理,籍以发挥调解在处理纠纷问题上的高效、快速、专业的优势,有效分担法院的压力,从而使法院的审判职能更加专业化,集中于对疑难案件的处理上。

同时,北京赛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常务副主任殷实认为,当前的调解机制仍有许多提升和完善的空间。当前法律法规关于调解机制的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调解员资质确认制度有待建立,调解机构如何获得当事人信任、以便顺利开展调解工作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技术的发展和海量的数据更增加了调解的难度。

强强联手 打造调解平台

面对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以及行业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为有效应对“互利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应运而生。2016年12月20日,新诤信与赛智调解中心就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签署合作协议,建立重点以网络平台纠纷调解为服务主体的中立第三方纠纷调解运营平台。

调解平台的建立,新诤信主要扮演运营管理的角色。新诤信自2009年成立以来,已为200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通过“线上技术解决方案”和“线下专业服务团队”相结合的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整体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方案,全面保护客户的知识产权权利,提升客户无形资产价值。通过多年业内经验的积累,新诤信对于品牌权利人的诉求有深刻的理解,能及时有效地传达品牌方的要求;同时,新诤信的客户资源中,也有大量的调解需求,可以充分发挥调解平台的优势,及时解决纠纷。

赛智调解中心在调解业务方面丰富的经验则为平台贡献了重要的调解力量。赛智调解中心成立于2015年9月,是国内首家以知识产权为主要调解业务的第三方专业调解机构,借鉴美国、英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成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经验,旨在为国内知识产权纠纷中建立创新性多元化纠纷调解模式。同时,借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多年来在工业行业所积累的丰富的知识产权实务经验,赛智拥有一批专业的调解人员,可以为企业和行业提供第三方技术鉴定、纠纷调解咨询、争议解决预警等服务。

纠纷调解的救济方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的确能为权利人带来便利,调解具备快速高效制止侵权,提高案件完成周期,节省成本等诸多优势。新诤信副总裁陈晓嫣表示,“从新诤信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符合当前互联网+时代下纠纷多元化、纠纷海量化的特点,调解能够契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需要,减轻执法机关的工作压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成功率,因此调解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也越来越被双方当事人所认可。”

而立足互联网+时代,在专业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高效便捷也逐渐成为企业的迫切追求之一。凭借新诤信多年来在知识产权维权方面的优势及赛智调解中心积累的调解服务经验,调解平台不仅能够提供基于专业素养和能力的调解服务,从而切实有效的化解纠纷,而且相较传统调解方式,更具节约成本、便捷高效、批量处理等优势。

第6篇:网上经济纠纷范文

__乡地处城郊,交通便利,信息发达,群众思想活跃。乡域面积89.7平方公里,辖33个行政村,总人口5.6万。全乡以民营经济为主导,有企业1725家,其中工业企业107家,20__年实现企业总产值17亿元,工业产值9亿元,完成国地两税1650万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23元。

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上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有关精神,以“围绕三最搞调研,排忧解难促发展”活动为契机,创新载体,夯实基础,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创造性地开展“四心”活动,即“尽心抓好发展,热心关注民生,用心化解矛盾,真心转变作风”,取得了明显成效,构筑起融洽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有力地促进了全乡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编织“三大网络”,夯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基础

一是成立组织机构网。我们将“排调”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在加强乡综治委和综治办建设的同时,成立了专门的“排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保障经费,加入投入,夯实了硬件设施。各村也相应地配备好专职矛盾纠纷排调员,统一由村治保主任担任。二是发展信息联络网。乡驻村干部分别担任各村联络员,及时了解和上报各村社会治安动态。在各村配齐了纠纷信息员和法制宣传员,并建立了信息联络、收集汇报制度,及时掌握基层出现的各种矛盾苗头,采取针对性措施。目前,全乡共有纠纷信息员人,法制宣传员人。三是构建三级调处网。按照“巩固中心户基础、发挥村为主职能、强化乡级协调指导”的工作思路,构建了调处工作的“三级网络”。全乡共有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户处,村级调解室个。乡按照上级统一标准,设立了调解中心,并配奋好专用场所。“三大网络”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夯实了“排调”基础工作,为各项“排调”措施的落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五项机制”,筑起预防矛盾纠纷激化坚固堤坝

我们根据矛盾纠纷发生变化的特点和规律,本着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宗旨,建立健全了足以有效控制矛盾纠纷激化的“五项机制”,切实达到了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的目标。一是预防机制。坚持把工作主体下移、工作重心前移,以村为主,利用广大基层纠纷信息员,及早发现矛盾纠纷。普法预防,在全乡范围内采取不同形式,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增强其自我管理的能力,大大降低了各类纠纷发生率。坚持印发《__通讯》,并保证每期都有法制内容。落实回访预防。制定了《__乡矛盾纠纷定期回访制度》,对于调结的重大纠纷,实行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督促协议履行,防止纠纷出现反复。二是排查机制。制定了并坚持落实《__乡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__乡矛盾纠纷排查报告制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每月发放矛盾纠纷排查表,要求各村每月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针对重大活动、重大节庆日和特殊事项,组织大规模集中排查。建立了村情、矛盾调处回访、不安定因素排查等台帐,做到年初建帐、年中查帐、年底交帐,逐月登记、逐月汇报、逐月落实。对于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要求如实填报《矛盾纠纷排查统计表》,由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备案;对于重大纠纷,由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汇总,逐级上报。三是调处机制。针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坚持“以村为主”,做到小事不出“中心户”,大事不出村。一般纠纷,由村及中心户及时解决;涉及具体部门的,出具交办书,分流到相关部门限期解决;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久调未决的疑难纠纷,由乡调解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实行集中办公,联合调处。坚持、调处联合办公,真正把、排调结合起来,走出了一条融于“排调”之中的新路子。同时,实行领导包案制,对涉及面较大的矛盾纠纷,明确党政主要领导为包案领导,一个领导,一套班子,形成合力,共同协调处理。对农村财务不清、支村两委班子混乱等影响农村稳定的问题,利用驻村工作队驻村工作的有利时机,组成工作组,宣传法律,搞好服务,逐步理顺

党委、村委和群众的关系,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四是保障机制。保障机制是确保调处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加强机构建设。大力开展村级调委会达标创建活动,制订完善了案件受理范围、调解工作程序等配套制度,使基层调委会做到了调解人员、办公场所、经费保障“三齐全”,牌子、证件、文书“三统一”,卷宗整理、调解制度、使用印章“三规范”。另一方面,强化队伍管理。择优选聘村调解中心户,并建立排调考核机制,对工作不称职的基层调解人员及村调委会人员提出调换建议,予以调换。五是督办机制。实行了领导督办、跟踪督办、会议督办等制度,乡建立了“排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综治、纪检、组织、公安、司法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听取专门工作汇报,针对重大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乡党政人大联席会议坚持每季度专题研究综治、排调工作,通报情况,讲评工作。同时,以“一书三单”的形式狠抓督办,即“督办书、交办单、报告单、绩效考核单”。建立了奖惩制度,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各村目标责任考核,纳入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与其他中心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实行奖惩双挂钩。奖惩制度的实施,建立了“排调”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了“排调”工作的连续性。(三)突出“三个重点”,努力创造政通人和的社会局面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涉及面宽,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只有抓住了重点,突出了重点,才能做到整体推进,全面覆盖。一是围绕“三最”抓排调。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处理不好,往往成为不稳定因素,极易造成的发生。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强化服务,尽量在这些问题上使群众满意。在近期的移民后扶工作中,我们组织了纪检、、综治、水利、财政等部门精干力量成立了专门机构,由分管的领导专职抓该项工作。通过两个月的努力,顺利地落实了第二期移民后扶,未发生一起矛盾纠纷、事件。我们高度重视下放人员补贴落实以及电影放映员、复退军人等“八员”问题,组织乡村干部广泛走访,做好解释、稳定工作,在这些人员的群体上访事件中,我乡无一人参与。二是围绕经济发展抓排调。结合经济发展服务年活动,我们坚持落实干部联系企业制度,以驻村干部的职责要求驻企业的干部,广大干部经常性下企业调查走访,及早发现企业内部及周边环境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全乡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实施“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管到底”的机制,为全乡经济发展及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三是围绕作风转变抓排调。以市“围绕三最搞调研,排忧解难促发展”活动为契机,我们结合实际,开展了“实现跨越发展,构建和谐__”金点子征集活动,要求全体机关干部深入村组开展调研,每人都要围绕本职工作写出调研报告。同时,利用《__通讯》将活动实施方案及金点子征集表发至各农户,现已进入收集“金点子”阶段。年初,我们制定了新的机关干部绩效考核办法,对乡干部每月一考核,直接与当月绩效工资挂钩,年终将每月得分相加得出全年工作得分,直接与年终奖金、绩效工资挂钩,并作为绩效档次评定的依据。

二、初步成效

通过有效运作,我们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讲,就是密切了“两个关系”、促进了“两个下降”、达到了“两个满意”。一是以具体的方式实践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了群众之间和党群、干群关系。开展“排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采用民主、法制、说服教育的方式,改善和融洽了相互间的关系。调处机构人员坚持原则,规范办事,不徇私情,干部和群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使人民群众话有处说,理有处讲,冤有处诉,增加了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度,成为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开心锁”和“连心桥”。二是以有效的机制化解了农村大量热点和难点问题,促进了重大纠纷发生率和上访量的下降。今年以来,我乡未上交过一起矛盾纠纷,未发生过重大,无群体性上访,上访量大幅下降。三是以治本的举措维护了农村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达到了群众满意、上级满意。今年以来,司法所受理矛盾纠纷10件,已调处成功10件,安置帮教38人,法庭共受理案件30件,审结25件,调解结案20件。社会大局稳定。稳定的环境又极大地促进了我乡“兴工富乡”战略的实施,促进了经济跨越式发展。至4月底,全乡招商引资1350万元,项目投入1500万元,新建、扩建企业10余家,实现工业总产值35149万元,自营出口363万美元,完成国地两税485万。

实践证明,我乡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的大胆尝试和探索,适合我乡的实际情况,是一项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预防性和治本性工作。但是,同领导的要求、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仍有许多需要完善和提高之处。今后,我们将虚心地向先进乡镇学习,促进我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工作的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7篇:网上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 网络域名 侵权 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域名的性质

2011年,国际互联网名称和编号分配公司(icann)宣布开放最新通用顶级域名,扩展目前以“.com”“.net”“.org”等结尾的20多个常用通用顶级域名的范围。icann在2011下半年正式实施新通用顶级域名项目。开放和扩展域名将为互联网用户提供更多选择、改善搜索引擎结果、促进应用创新和刺激经济,将有助于提高终端用户对商业品牌的认知程度,识别域名滥用和侵权行为,为保护和推广企业品牌提供机会。在icann2012 年公布的1930个新通用顶级域名申请名单中,只有41个来自中国的通用顶级域名申请,其中只有20个中文域名,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和民众仍对这一领域缺乏了解。

由于ip地址难以记忆,造成使用的不便,记忆方便而研发的代替ip的地址管理系统的技术这便是域名。根据信息产业部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对于网络域名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在国际公约与外国立法中都尚未有具体的法律性质的规定,我国法律体系中也还未对其作出定义。这也就引起了对网络域名法律性质的争论,但基本上是围绕网络域名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范围。在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 “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这一条规定并没有将网络域名纠纷进行定义,只是进行了为这类案件规定了案由名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是就知识产权的定义来说,是指人们通过劳动所创造的并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中涉及到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所下的定义的关键点也在智力活动与创新。知识产权的具有的特征是创造性、专有性、智力成果,就此来看网络域名,可以肯定其完全符合这些要求和特征。首先,域名当然具有创造性。网络域名是用来在互联网世界里对互联网协议地址进行识别的字符标识,需要有独特创造性。其次,域名的非物质性再明显不过,可以说它完全存在虚拟空间之中。最后,虽然其存在于虚拟空间,但是显然网络域名是我们能感知、识别与使用的客观存在的。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相比较,域名完全可以归属到其中,而非存在类似权利至于物的特殊性。当然并不是说域名本身是归于法律保护,而是将域名权归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内。将网络域名权归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类并没有系统法律体系支持,只是在域名管理的一些规定里部分体现。对于网络域名侵权案件基本上是以驰名商标保护或不正当竞争来审理。

二、网络域名侵权纠纷

在百度诉奥商案件中,被告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和联通山东公司利用网通的互联网接入网络服务,在百度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增加广告进行推广宣传。百度公司诉称,“三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不能正常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导致了大量的网民误以为三被告实施的广告是原告故意设置的,严重削弱了原告作为搜索引擎营销服务商的竞争力……大量带走原告的现有和潜在客户,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大量的客户流失,直接损害了原告的经济效益。”百度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对其域名权的侵害,法院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的不正当竞争。在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域名侵权向不正当竞争靠拢,或者依据商标权的保护来解决问题。对于网络域名纠纷中侵权认定很重要的一条是“恶意”,是域名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在这一案件中被告的行为很明显符合《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恶意”的规定。在《解释》的第五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

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在网络域名纠纷大致分为域名的抢注与域名的混淆,首先,域名的抢注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商标、企业名称或其他标识,仍将该标识抢先注册申请为自己的域名,以他人长期积累的商誉牟取自己的利益,或者持域名高价卖给这些企业。良好的商誉,驰名商标的树立需要权利人长期努力经营,但是一些行为人由于权利人的商号、商标等标识往往蕴含着其长久经营建立起来的良好商誉,一旦被行为人抢先注册获得这些网络域名就坐享其成,而由于域名具有唯一性,真正的权利人将不能以自己商号、商标注册,这种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也会增加正当经营者的经营成本。这样的行为完全符合《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应当被认定这样的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互联网在我国刚刚兴起的时候,国内许多企业对域名的商业价值一无所知,完全没有预见到互联网商业活动的发展潜力,导致很多知名品牌被国外一些机构和个人抢注,当国内企业想要取回域名之时,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就算是像百度这样的互联网企业,也遭遇过被抢注。百度进入日本,很快发现其域名baidu.cn.jp已被人抢注,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裁决cbc株式会社将域名强制转让给百度公司。很显然,对于域名的抢注是很常见的一种侵权行为。第二种是域名混淆,指行为人故意注册与其他经营者的域名、商标等类似的域名,造成消费者对其他产品等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以达到获取市场更大份额经济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客观上滥用他人的竞争优势,有时甚至构成对他人竞争优势的贬损,显然具有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形式,具体有:(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在王林阳与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中,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用其拥有的19floor.net建立了与《都市快报》相一致的网站及其论坛,在杭州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且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是先注册的 19floor.net,它还有《都市快报》这一实体报纸发行。王林阳注册的19floor.com从注册到网站的构建都是模仿19floor.net。经法院审理认定“从网站的论坛架构和页面设置看,在后注册使用的19floor.com网站论坛无论是色彩、板块设置,还是在栏目类型、页面构架均与之前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19floor.net网站存在同和相似之处。从结果来看,在两个论坛上发贴的许多网民对于所进入的网站产生了混淆,误入网站的情况时有发生。”最后法院认定王林阳侵权,行为人在注册相似的域名之后,还对自己的网页网站等内容做出处理达到其混淆的目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个案件法院就是依据《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裁决。

三、我国对网络域名侵权纠纷的司法救济

现在对于网络域名的争议程序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网络域名侵权纠纷的司法救济大致有以下三种方式:首先是诉讼,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件基本上作为民事纠纷受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是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络域名作为一种财产权益是非常明显的,且不属于《仲裁法》第三条规定排除仲裁的内容之列。2006年颁布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在依据《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这一条规定表明诉讼与仲裁救济是可行的手段。

最后,是cnnic对网络域名秩序的管理。cnnin是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运行和管理国家顶级域名“.cn”、中文域名系统及通用网址系统,以专业技术为全球用户提供不间断的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服务。2002年起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国际组织icann建议cnnic解决域名争议的范围限制在商标权人与域名注册人之间的争议。第一,争议解决机制只能管辖由故意的、恶意的域名注册所引起的域名争议;第二,该域名争议仅指针对商标或者服务商标可能构成侵权的争议。在上述限制之下,可能对商号、地理标识以及姓名权构成侵权的故意、恶意域名注册所引起的域名争议不在争议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之内。现在cnnin认证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面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这一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一定的域名纠纷,成为域名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部分。《国际互联网域名程序报告》建议域名管理机构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构建为 “行政性”程序,从而避免与法院诉讼产生冲突。建议包括:(1)提供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并不排除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相关内国法院进行诉讼;(2)行政性程序作出的裁决并不构成对内国法院具有拘束力的判例;(3)行政性程序之后,当事人仍然应当享有在相关内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4)假设争议一方在行政性程序进行过程中提起诉讼,则争议解决机制有权决定行政性程序是否中止或径直作出裁决;(5)有管辖权的内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经承认执行程序后,其效力应当高于在内容上与其冲突的争议解决机制的裁决。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看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判的效力是弱于法院判决和仲裁的,因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只能被归于私力救济,并没有国家强制力。这一机构是基于cnnic的认可与授权,裁决的结果只限于否定投诉人的投诉、注销域名或是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并没有让丧失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网络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未来发展

网络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完善将对互联网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而网络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未来的发展方向大致有以下几点:首先是网络域名争议解决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征集意见,着手研究修订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在2001年9月公布了关于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报告《互联网域名系统中的权利识别与名称使用》。这一份报告建议将域名争议处理程序扩大到商号权、姓名权等等范围,建议建立解决国际组织名称及通用域名与域名冲突等问题的争议解决机制。其次是处理域名争议的语言多样化。互联网的内容现在可以通过世界228个国家所使用的6700种语言表达出来,多语言化和国际化是互联网不可阻挡的趋势。域名系统原本只建立在英语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基础上,基本以拉丁字符为主,但是世界上大多数人并不使用拉丁字符,域名系统的字符限制成为阻碍非拉丁字符用户使用互联网的“最后的数字鸿沟”。因此,非拉丁字符的国际化域名逐渐被引入二级域名和顶级域名。国际化域名现在可应用于350多种文字,例如中文、韩文、希腊文、日文、俄文等。中国信息产业部批准成立的cnnic就肩负着使用中文域名的责任。最后,当前目际顶级域名体系下的icann 为核心的域名管理体系和以udrp为主干的域名争端解决机制为目前我国域名管理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比较优良的借鉴模板。我国未来的域名主管机构可以改造与完善自身结构,并以国际比较先进的域名

争端解决机制为基础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域名争端解决机制,从而通过规范域名管理,促进网络经济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版.

第8篇:网上经济纠纷范文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己任,以巩固基础、拓展领域、创新机制、建立联动、强化效果为总体工作思路,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开创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一)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职能优势和作用进一步发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结构的变动以及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民间纠纷在性质、规模、形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调解纠纷的范围也从以往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拆迁安置、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工资及医药费等方面纠纷增多,呈现出成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给社会稳定增加了新的不安定因素。面对新形势和新问题,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发挥平等协商,化解矛盾,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预防和调解了大量社会难点、热点纠纷。近三年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5239件,调解成功5154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通过对这些纠纷的有效化解,消除了大量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促进了我县的和谐稳定。

(二)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不断*富,工作网络进一步完善。我县大力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已经形成镇、村、小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还在企业内部成立了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基本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重大纠纷不出县。

(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得到规范,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加强。针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特点,由县司法局组织建立健全了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纠纷登记、学习例会、统计台帐、文档管理、跟踪回访、考核评比等工作制度,保障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规范运转。目前我县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达到“六有”、“四规范”的标准,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人民调解工作以其便捷、经济、高效的优势深入人心,已经成为广大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

(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进一步增强。为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工作效能,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民间纠纷集中排查治理活动,对矛盾纠纷坚持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努力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强化了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二是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各镇的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联动调解协作机制。需要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解的,邀请有关部门参加调解,强化了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三是建立完善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全县各级调解组织不断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对于比较突出的、多发性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为领导掌握社情民意、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四是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县司法局主动加强与县人民法院、公安局等部门的配合,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有机衔接,为群众化解纷争,为政府排忧解难。

(五)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全县人民调解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群众为己任,充分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及时准确地把影响稳定和可能引发的倾向、苗头性问题排查出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疏导,有效地防止了矛盾激化,涌现出了一批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

二、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任重而道远。目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一)人民调解工作缺少专职力量,职责任务重叠现象严重。人民调解是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之一,县司法局肩负着我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部署、政策调研、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工作职能,镇司法所负责具体落实,但目前司法所人员偏少,不利于工作开展。同时,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的缺乏,给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推动也带来一定难度。

(二)我县人民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业务指导需要进一步加强。随着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矛盾和涉法涉诉纠纷普遍增多,过去传统的调解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调解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才能胜任人民调解工作。目前我县人民调解队伍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很少,人员法律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调解组织网络发展还不均衡,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需要进一步加强。各镇人民调解组织已建立完善,但一些调解组织的网路还存在漏洞,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流于形式。

三、对策与今后打算

针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困难,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使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

(一)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构建我县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牵头协调、司法行政机关配合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配合联动,全社会齐抓共管,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合理配置调解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以和谐的方式平息纷争,化解干戈,促进我区的和谐稳定。

(二)优化队伍结构。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人民调解队伍,探索通过公益性岗位的形式招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协管员,缓解司法所长的工作压力,确保各镇人民调解工作有专人负责落实。

第9篇:网上经济纠纷范文

一、基层矛盾纠纷新动向

近年来,__县的矛盾纠纷呈现如下几个明显特点:

(一)类型增多,诱因复杂。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现阶段社会矛盾更加多样和复杂。过去山林、宅基地、邻里纠纷等矛盾纠纷居多。近年,由安全隐患、征地、污染、企改等因素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在矛盾纠纷的类型中,争夺山林、水土权益、债权债务、环境污染、企业改制以及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占全县矛盾纠纷总数的近一半。

(二)矛盾主体多元化,群体性纠纷突出。过去基层矛盾纠纷主体多为个人。现在则以群体居多。表现为职工与企业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经济合作组织之间乃至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在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山林、水土纠纷中,极易由一般性矛盾演变为群体性纠纷。

(三)矛盾不断反复,调处难度加大。由于群众自身素质和一些历史因素,常使矛盾纠纷不能按照调处协议办理而再起纷争,进而导致纠纷调处难度加大。

二、基层矛盾纠纷的成因

笔者认为,基层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利益之争是导致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无论是百姓之间还是单位之间或者个人与集体之间产生矛盾,由“利”引起的居多。在__,由山林、水土权益、债权债务、环境污染、企业改制以及征地拆迁安置等涉及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纠纷,是影响当前基层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2、改革中社会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基层矛盾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企业改制前,拖欠职工工资、股金、医疗费等,改制后,职工下岗,无经济来源,而许多职工又年龄较大,没有技术,再就业困难,易产生矛盾纠纷。

3、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打官司不仅费时、费力,还要花钱,因此,发生矛盾纠纷时,往往不愿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再加上一些群众对党和政府不信任,出现纠纷便通过串联、聚众、集体上访,甚至采取违法犯罪手段解决问题。

三、对策与措施

(一)完善机制,把握矛盾调处工作的主动权

在新的转型时期,基层矛盾纠纷构成因素复杂,要从队伍建设、排查、调处等方面着手,完善长效机制,才能搞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1、夯实“四级网络”。通过建立健全乡(镇)、村(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组调解小组,形成上下成线,左右成片的县、乡、村、组四级基层矛盾纠纷调处网络。

2、推行“四个结合”。即集中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随机抽查与地毯式排查相结合,排查与调处相结合,排查与解决问题相结合。通过层层梳理辖区内的纠纷苗头和隐患,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人员发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对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分析预测可能引发、群众性械斗、非法宗教活动、重大治安事件等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应对措施,把疏导和预防工作做在前头,掌握排查工作主动权,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乱,防患于未然,确保问题能提前发现,矛盾能妥善疏导,纠纷能及时化解。

3、坚持“四早原则”。一是坚持早处理原则。矛盾纠纷变化发展过程有成因—潜在—呈现—激化—对抗等阶段。呈现阶段是矛盾变化的关键时期,在矛盾呈现前期,重视矛盾的疏导工作,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坚持早分解责任原则。矛盾纠纷出现后,要把处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身上,同时,根据案情的难易程度,实行办事限时制度。三是坚持早整治原则。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常见的、多发的、带有倾向性的纠纷,尤其是那些可能激化的纠纷进行专项治理,做到小矛盾不出村级,大纠纷不出乡镇。四是坚持早防范原则。要切实防止排查调处与解决问题“两张皮”现象。对于一时难以解决或仅靠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移送,提请上级协调解决;对于已经激化或酿成事端的矛盾纠纷,也要具体矛盾具体分析、具体解决,坚持“宜疏不宜阻、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的原则,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

(二)注重方法,发挥矛盾调处工作的能动性

矛盾纠纷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基层干部要把握“敏锐性、主动性、针对性、导向性”,增强工作主观能动性。

1、思想上要有敏锐性。一方面,在形势好、情况熟的环境中,注意保持清醒头脑,防止对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或听不进不同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在新情况、新矛盾不断出现的条件下,注意吃透情况,冷静分析,对事物的主流和本质作出正确判断。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及时分析和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纷。保持对群众问题的敏锐性,做到及早发现苗头,准确掌握动向,及时将事态处置在萌芽状态。

2、工作上要有主动性。要建立工作预案,做到及时、主动、超前。在问题引发的初期,及时采取措施,及早化解,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方法上要有针对性。一是教育为先。加强对群众的思想宣传力度,突出教育引导机制,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处置手段要得体。对一些别有用心者和幕后操纵者,要采用合适的处理手段,增强化解的力度,通过打击和震慑,达到疏导和分化之目的。三是综合治理,进一步夯实基础,标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