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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动的收获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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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活动的收获

第1篇:公益活动的收获范文

关键词:并购绩效;评价方法;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2)20-0005-02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日渐频繁,并购事件呈现出并购次数多、交易金额大、行业分布多样的特点。然而,目前我国企业的并购行为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通过并购达到预期的战略目标,也有一些公司在并购之后经营效益大幅下滑,这说明并购不一定能带来公司运营能力的提升。因此,要判定一个并购活动是否成功,必然要评价并购绩效的高低。本文结合现有的实证研究成果,从并购绩效评价方法和并购绩效影响因素这两个方面进行了回顾。

1 并购绩效的评价方法

目前,国内外的专家学者评价企业并购绩效采用的主流方法是基于股票市场的事件研究法和基于财务指标的会计研究法。

1.1 事件研究方法

事件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比较并购前后目标公司和收购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变动情况及股票收益率来确定并购绩效,若并购后股价相对于并购前上涨,则并购创造了价值;反之亦然。事件研究法可以直接研究并购事件对企业股票价格的影响,计算方式简单易行,但该方法的假设前提是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西方许多学者使用事件研究法对目标公司和收购公司的并购绩效进行实证检验时,尽管他们选择的样本和测量区间存在差异,但得出的结论大致相同:即目标公司的股东总是能从并购中获利,而对于收购公司是否能从并购中获利,观点不一致。如Dodd(1980)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并购公告的宣布能给目标公司股东带来13%的超常收益率,但收购企业股东在事件期内的超常收益率却为负数。Jarrell和Poulsen(1989)研究表明:目标公司可获得29%的超常收益率,而收购公司股东仅获得1%。Schwert(1996)得出结论:目标公司股东在事件期内获得35%的超常收益,但收购公司股东的收益无显著变化。

国内的余光、杨荣(2000)研究了沪深股市1993—1995年间发生的38起并购事件后,指出:目标公司在并购中会获得超常收益,目标公司价值会上升;但是收购公司没有获得超常收益。李善民、陈玉罡(2002)发现并购活动使得收购公司的累计超常收益,在公告后30天几乎都为正,而目标公司的累计超常收益呈减少的趋势,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与西方学者的看法恰恰相反。张新(2003)指出并购给目标公司创造了巨大的价值,目标公司的财务绩效得到一定改善,其股票溢价达29.05%;但并购对收购公司的股东收益和财务绩效产生负面影响,收购公司的平均股票溢价为-16.76%。

1.2 会计研究法

会计研究法就是通过比较企业并购前后有关财务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托宾Q、资产回报率、每股收益、现金流量等)的变化来衡量企业的并购绩效,这里面的“比较”包括: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其中,纵向比较就是比较并购宣告日前后企业财务指标的变化,横向比较就是将并购企业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财务指标进行比较。会计研究法可以连续反映并购前后企业经营业绩的变化,适合中长期检验。

在使用财务指标法时,有的学者使用单一的财务指标,有的则构建若干财务指标组成的综合指标体系(如因子分析法、DEA模型、EVA等),来评价并购绩效。Ravenscraf和Scherer(1987)运用多元回归模型,对1950~1977年间发生的471起并购交易活动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目标公司的资产收益率以每年0.5%的速度下降,发现并购活动的公司与同行业未发生并购活动的公司相比,利润率低3.1%,且这些结果在统计上是显著的。Healy、Palepu和Rupack(1992)运用“截距模型法”研究了1979~1984年间美国发生的50起最大的并购案例后,发现目标公司的现金流量和其他财务指标和并购前相比有大幅提高,收购公司并购后的现金流量较并购前有所下降,但是与同行业未发生并购的企业相比下降的幅度小很多。

国内的冯根福、吴林江(2001)使用因子分析法构建综合绩效评价体系,计算了1994~1998年间发生并购的上市公司的绩效值。结果表明, 样本公司在并购后第一年绩效有一定提升, 但是从第二年起绩效开始下降,并购活动总体上是不成功的;李心丹、朱洪亮等(2003)利用DEA模型评价并购绩效分析, 发现上市公司在并购活动发生之前,绩效有下降的趋势,但是从并购当年起绩效就有了显著的上升;张方方(2007)采用EVA作为并购绩效衡量指标,对2002年发生的44起上市公司并购事件进行研究,发现总体上,我国上市公司并购活动无助于企业价值的提高。

2 并购绩效影响因素的研究

近年来,国内外的诸多学者对影响企业并购绩效的因素(如并购支付方式,并购类型、股权结构等)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下面就对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述评。

2.1 并购支付方式对并购绩效的影响

第2篇:公益活动的收获范文

[论文摘要]: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弥补政府、市场作用双重失灵的新兴社会力量,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民营化和民主化的这一全球化浪潮背景下发挥了其应有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获得了更加蓬勃发展的局面。自改革开放以来,非营利组织在我国也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一系列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如在税收方面,并非所有适用税法都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为促进非营利组织在我国更好的发展,本文对非营利组织税收在我国当前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整理,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建议。

一 我国非营利组织及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其在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非营利组织最早出现于17世纪,它的出现主要和资本主义的民主、自治、慈善等价值取向及社会精神有关,也反映了当时社会不平等的现实。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市场化、民主化、民营化和全球化浪潮,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都出现了更加蓬勃发展的局面。然而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不过总的来说,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性。正因为有着这些属性,因而也常常被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益性组织”、“非企业单位”、“独立部门”、“公民社会”等等。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约有1900 多个,地方性非营利组织近20万个。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这三类实体构成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主体,它们在我国发展迅速并且在经济、环保、公共卫生、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扶贫、法律援助、社会福利等广泛领域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功能欠缺,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当前,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问题,我国并没有专门为其设立一部税收法律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规范问题,都由各个税种的税法来规定。也就是说,在每一个税种中,如无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特殊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将和其他纳税主体一样,无论其性质如何,从不从事经营活动,都要交纳税收。目前,根据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活动和我国的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13个税种,而其中前五个又是对非营利组织影响最大的税种。为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在上述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都给予了非营利组织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三种方式呈现:1.针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 2.针对企业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 3.针对个人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第二种方式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也就是说,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再比如在第三种方式上,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个人向教育、社会公益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捐赠的,可以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得到扣除。而在减免的程度上,有的税种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扣除一定的税额,有的则予以完全的免除。二 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于给予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和规定比较多但也比较乱。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非营利组织的需求日益增加,非营利组织在更广泛领域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现。为能给予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有必要分析挖掘出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 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体系。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比较多也比较乱,这些规定都散见于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体系。也就是说,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定税收条款来规范它的运行。这对于快速发展的非营利组织显然是一大制约。

(二) 没有从税法的角度来定义非营利组织,没有把公益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别开来。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根据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来看,大多数国家一般都把非营利组织中的公益性组织单独划分出来,给予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特殊的税收待遇。因为公益性组织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不同,公益性组织活动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大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性质不一定具有公益性,它往往具有互益性。因而区分两者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是必要的。但在我国当前,还尚未从税法的角度去定义非营利组织,更没有区分公益性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便出现了许多非营利组织打着“非营利”的旗号,名义上是非营利组织,但其大多数活动却从事着经营性活动,有的甚至以营利为目的,违背了活动的宗旨目的,这不但使得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对于其他组织来说也有失公平。

(三)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失税收的公平性。按照税收的公平性原则,相同性质的行为应当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但在我国,却存在着违反税收公平性原则的税收规定。如同样对一家非营利组织进行捐款,但实施这样一项行为的主体分别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则税法允许二者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便不同。外资企业允许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而内资企业却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另外,对只有被列举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才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扣除,这同样有失公平性,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三 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思考

针对非营利组织还存在上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思考:

(一)应从税法的角度来界定非营利组织,应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必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的活动应是非经营性活动。当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性活动获取利润,只是经营性活动不应构成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活动,其从中获取的经营性利润禁止向个人分配而只能用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的目的。因而对于非营利组织有必要区分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对于其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如投资所得、贸易活动等应当征收税收,而对于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如捐赠、会员的会费和财政的拨款则应予以减免。

(二)学习其他国家,应把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分开来,并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所有与公益目的有关的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应当免征所有的税收,而其他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则仅对其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予以免证。这是因为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活动中获益的是公众,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会,但其受益的主要是会员,因而应给予它们不同的税收待遇。

(三)应统一内外资企业允许捐赠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这样一方面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另一方面也会提高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

(四)提高所得税中关于捐赠数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现行对于捐赠比例的规定有些偏低,应进一步提高。

(五)改变现行捐赠通过向列举的非营利组织才能扣除的规定,而应当是只要获取了非营利组织资格的认定特别是公益性组织资格的认定,就应允许捐赠直接扣除。

[参考文献]

[1]王名. 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邵金荣.非营利组织与免税—民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免税问题[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第3篇:公益活动的收获范文

论文摘要:财产性收入是十七大报告的新提法。从法学视角看,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投资、借贷、租赁和行使用益物权产生的收益关系。分析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的四种收益关系,有利于通过宪法原则性规定和商法、民法和物权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法律上的保护,也有利于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原则性规定得以贯彻实施。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原则性规定,其内涵丰富,富有新意,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关注。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的是,扩大公民的经济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减少贫富差距,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本文从法学视角解读财产性收入的含义,并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对财产性收入予以保护,这有利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原则得以贯彻实施。

一、法学视角的财产性收入

经济学上的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这样的表述,揭示了财产性收入的主要特征,即:财产性收入是基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的收入。但是,没能揭示财产性收入分别源于何种收益关系,也就无法明确适用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护。

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是指财产所有者通过投资、借贷、租赁和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收入。具体地说,它是指财产所有者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或者以货币作为本金进行借贷,或者将实物、不动产借给他人使用、经营而产生经济上的收益。具体划分,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包括了四种收益关系:一是投资收益关系;二是借贷收益关系;三是租赁收益关系;四是行使用益物权收益关系。从法学视角分析财产性收入,就是要厘清财产性收入的收益关系,进而适用相应的法律制度对财产性收入予以法律上的保护。

(一)投资收益关系

它是指公民以出资的方式创办公司或企业,以及认购股票进行投资而形成的收益关系。投资收益关系的法律特征是,公民将其所有拥有的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即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或企业,为此享有股权并取得收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民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具体地说,公民必须将财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其投资关系才成立,投资收益才被法律保护。《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投资收益是公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相关资料表明,我国已经登记成立的公司多达200万家。相当一些公民是通过创办公司或企业来实现财产性收入。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据资料表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老百姓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当前居民储蓄在15万亿元左右。而随着股市等金融市场的繁荣,百姓投资理财热情高涨,到2007年10月初,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超过1.2亿户。居民的储蓄收入属于财产性收入,但不属于投资收益关系的收入。公民买卖股票的收入属于投资收益关系的收入。因为,公民认购某公司股票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权的收益;出售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是股权转让的收益,属于财产性收入。如前所述,在我国已有大量的投资者在沪深两市开户投资股票。这些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认购股票依法取得股票差价的收入和取得包括股息、红利、送配新股、增发新股等收益,是投资收益,属于财产性收入。

在分析投资收益关系时,应当将工资收入部分剔除。工资收入属于劳动性收入,不属于财产性收入。按我国统计理论,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部分构成,其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例较小,占比大约在2%左右。可见,工资收入属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是不属于财产性收入。在投资活动中,创办公司的投资者,除了享有股权收益外,还可能享有工资性收入。创办公司的投资者多为该公司的经营者,肩负着确保公司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他们除了依法享有股份收益外,因为还参与公司、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付出了劳动,所以享有工资性收入。这些工资性收入属于劳动性收入,不属于财产性收入。

(二)借贷收益关系

借贷关系是指财产所有者将其所有的货币出借给他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收益关系与前述的投资收益关系是不同的。投资收益的公民必须将其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而形成投资关系,并通过享有股权来获取收益。而借贷收益关系的投资者只是将其财产的使用权转让给公司、企业或他人而形成借贷收益关系,并通过享有债权来获取收益。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实现收益的方式不同。

债权收益是一种约定收益,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事先约好的利息作为收益。当公民将货币借贷给公司或企业,不论公司或企业经营业绩如何,其约定的利息是不变的。因此,债权收益具有收入低,但风险小的特征。譬如,公民认购公司债券的收益是债权收益,就是按事先约定的利息取得收益。

股权收益是一种不确定的收益,股东根据公司业绩的好坏获取收益。公司业绩好,股东收益就高,业绩不好股东收益低,甚至没有收益。因此,股权收益具有收入高,但风险大的特点。例如,将货币作为出资办公司,就不能按约定取得收益,只能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取得收益。

在法学上,借贷收益关系主要包括认购买政府债券的收益、购买金融债券的收益、购买公司债券的收益、购买基金的收益,或者将货币借给他人或将货币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收益,等等。就一般公民而言,其中主要收入是购买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基金和将货币借给他人、将货币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的收益。

政府债券是政府财政部门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两大类。在我国,政府债券分为二年期、三年期和五年期的债券。政府债券的收益率,是根据债券发行的年限以及银行利息的不同而不相同,以2000年政府发行债券为例,2000年政府第一期债券的收益率分别为:2.55%、2.89%和3.14%。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相对而言,公司债券的收益率要比政府债券的收益率高一些,只有这样才能吸收公民购买公司债券。否则公民宁可购买政府债券,因为政府债券是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其安全性要比公司债券高。

基金,通常也称为证券投资基金,是基金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运用该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买卖获取投资收益。简单地说,投资者认购基金,实际上就是将自己的货币借给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进行股票或债

券投资。投资者认购基金形成的收益属于债权收益。目前,公民投资于基金的人越来越多,所获得的收益也不少。据资料反映,到2007年10月初,基金资产净值总计已超过3万亿元,基金投资账户数超过9000万个。

货币借给他人的收益,是指公民将自己的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按照约定获取利息的行为。货币存入银行的收益,是指公民将自己拥有的货币存放在银行,银行依照法定的利息支付给储户而产生的收益。这两种收益的性质也属于债权收益,是公民经常性的财产性收入。

(三)租赁收益关系

租赁关系是指财产所有者将其所有的实物或不动产的使用权,出借给他人使用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租赁收益关系与借贷收益关系都是债权债务关系,二者不同之处在于,租赁收益关系是基于实物、不动产的出租形成的收益关系。而借贷收益关系是基于货币借贷形成的收益关系。租赁收益关系主要包括了有偿出借、租赁、融资租赁等形成的收益关系。

有偿出借是指公民将实物借给他人使用并按约定收取费用的行为。有偿出借的特征是临时借用,借用时间比较短。在日常生活中,有偿出借而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不多,更多的是因为租赁关系产生的收益。

租赁关系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必须返还租赁物。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依据租赁关系取得收益是十分普遍的。例如房屋、店面、厂房、办公场所等出租都属于租赁关系形成的收益。目前,我国公民拥有自己名下的房产是拥有了不动产。不动产带来的财产性收入,主要体现在租赁关系的收入上。

融资租赁关系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特征是,出租人的收益,不仅包括出租物的收益,还包括了为承租人购买出租物的贷款利息的收益。因此,融资租赁是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需要比较多的资金,多为公司或企业名义实施,一般公民不开展融资租赁活动。

(四)用益物权收益关系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收益关系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让渡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给他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形成的收益关系主要包括在一定范围内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方式获取收益。其中,与公民财产性收入有关的用益物权的收益,是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出让地役权产生的收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主体是国家或集体,不属于公民个人,不属于本文论述的范畴。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取得收益:一是土地承包人使用土地经营权所产生的收益;二是土地承包人转让土地经营权取得的收益。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两块土地存在为前提。其中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使用的土地使用人是需役地人;提供土地给他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是供役地人。地役权的收益是指供役地人从需役地人那里取得的约定的收入。二、财产性收入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法学视角下的财产性收入,可以分为投资收益关系、借贷收益关系、租赁收益关系和用益物权收益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这四种收益关系,可以通过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商法、民法、物权法的具体规定加以保护。

(一)宪法的原则性保护

宪法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是原则性规定。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其中,以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权利就属于财产性收入,例如,非劳动的薪金、租金、储蓄、债券、股票、原材料、牲畜等方面的收入都属于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权利。这些财产权利就属于是财产性收入。可见,我国宪法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面相当广泛,包括投资收益、租赁收益、借贷收益和用益物权收益,都受宪法保护。由于宪法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是原则性保护,对财产性收入的具体保护是由各个部门法的具体规定。

(二)部门法的具体保护

与上述四种收益关系有关的部门法包括商法、民法和物权法。因此,财产性收入的具体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商法、民法和物权法加以保护。

1、商法的保护。商法主要是对投资收益的保护,包括出资创办公司的投资收益、认购股票的投资收益、认购公司债券和认购基金产生的收益进行保护。其中分别适用《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1)公司法的保护。公司法主要是对设立公司的出资人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予以保护。例如,《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75条规定,当股东投资收益不能得到及时兑现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回其股份。即:“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该股东会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证券法的保护。证券法主要是通过规范证券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确保投资者依法取得财产性收入。例如,《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法》还具体规定了什么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并对实施这些行为人设定了处罚条款。这些规定为股票和其他证券投资者提供了良好交易秩序,有利于投资者通过合法的证券交易行为获取财产性收入。同时,《证券法》认购公司债券收益的保护,体现在规定了发行公司债券主体必须具有支付利息能力,防止债券发行人利用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侵犯公民合法的收入。例如,《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其中包括:要求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等条件。(3)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是通过保护基金持有者的权利实现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第l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等。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还对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作了禁止性规定,防止他们滥用权利侵犯基金持有人的权益。该法第15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此外,认购公司债券的法律保护,还可以适用企业债券管理办法,认购政府债券的法律保护,可以适用国库券管理办法等,对公民的财产性收入予以保护。例如,为保障债券持有人能够获取相应的收益率,企业债券管理办法要求在确定公司债券利率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包括:①现行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水平。现行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是公司债券利率的下限。②国家关于债券利率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这是企业债券利率的上限。③发行债券公司的承受能力。④发行公司的信用级别。社会知名度高,信用较好,则可相应降低利率,反之,则相应提高利率。⑤其他券种利率、债券市场行情、国家金融政策等。

2、民法的保护。民法主要是通过合同法的规定对借贷与租赁收益关系产生的收益关系进行保护。例如,为了规范借贷关系,《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对自然人之间的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利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应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并不允许复利。

租赁收入是公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租赁关系,《合同法》对租赁合同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在保护出租人权利方面,《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支付租金、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并且要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其他物。在融资租赁方面,《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届满时返还租赁物。同时,合同法还规定,租赁物必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形式等内容。

第4篇:公益活动的收获范文

现金流量比率分析,是财务人员根据企业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与其债务、资产、股本、销售净额、净利润等的比值,分析判断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为管理者及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和参考信息。本文主要对现金流量的比率进行分析和评价。

1.偿还债务能力分析。债务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通过举债来弥补自有资金的不足,而举债是以偿还为前提的,如果企业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生产经营就会陷入困境,企业偿债能力的强弱是其贷款决策的基本依据和决定条件。

偿还债务能力是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债务和流动负债的比值。虽然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也能反映资产的流动性或偿债能力,但其反映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是因为真正能用于偿还债务的是现金,现金流量和债务比较可以更好地反映偿还债务的能力。

(1)现金流量到期债务比率:现金流量到期债务比率是经营现金净流入与本期到期债务的比,即:现金流量到期债务比率=经营现金净流入/本期到期债务。

本期到期的债务包括本期到期的长期债务和本期的应付票据,该指标反映企业独立支付到期债务的能力,若企业的现金到期债务比高于同行业的平均值,则表明企业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是较好的。

(2)现金流量负债比率:现金流量负债比率是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现金流量负债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流动负债

这一比率反映企业利用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如:B公司2004年末的现金流量比为:现金流量负债比率=3811/5457=0.7。若同行业平均流动负债比为0.6,说明该企业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是比较好的。

(3)现金债务总额比率:现金债务总额比率是企业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债务总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现金债务总额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债务总额。

假设B公司2004年末债务总额27057万元,则:现金债务总额比率=3811/27057=14%。这个比率越高,企业承担债务的能力越强。该公司最大的付息能力是14%,即利息高达14%时企业仍能按时付息。只要能按时付息,就能借新债还旧债,维持债务规模,可见该公司的举债能力是不错的。

这三个比率都反映的是企业用当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偿还债务的能力,不同的是考察的偿还范畴的差异,比率越高,企业承担债务的能力就越强。

2.获取现金能力分析:获取现金的能力是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与投入资源的比值。投入资源可以是销售收入、总资产、净营运资金、净资产和普通股股数等。

(1)销售现金比率:销售现金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销售净额。 如:B公司2004年销售额(含增值税)为14208万元,经营现金净流入3811万元,则:销售现金比率=3811/14208=0.27。该比率反映的是每一元的销售收入得到的净现金流入,其数值越大越好。

(2)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

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经营现金净流入/资产总额。该比率表明了企业一元资产获得现金的能力,反映了企业运用资产的效率。

3.支付能力分析:

(1)现金股利支付率=现金股利/经营现金净流量。该指标与支付能力成反比,比率越低,支付能力越强。

(2)强制性现金支付比率=现金流入总额/(经营现金流出量+偿还债务本息付现)。该指标反映企业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债务,比率越大现金支付能力越强。

4.获利质量分析:获利质量分析是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企业净利润和资产平均值的比率。

(1)获利质量分析: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损益表中的净利润对比,即:获利质量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非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净利润,若其比值等于1或略大于1,说明收益质量较好,会计收益的收现能力较强;若比值小于1,说明收益质量较差,需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人为操纵会计利润或存在大量应收账款。若存在大量应收账款,说明企业利润存在潜在风险。如B公司当年净利润3000万元,则:2004年末的盈利现金比率为:盈利现金比率=3811/3000=1.27。说明该公司收益质量较好,会计收益的收现能力较强。

(2)资产报酬率分析: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负债表中的资产平均总额对比,即:资产现金流量回报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资产平均总额

该指标客观地反映了企业利用资产进行经营活动中获得现金的能力,更反映了资产的利用效率,该比率越高,说明企业的经营活动越有效率。假设B公司平均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则:

资产现金流量回报率=3811/5000=0.76

若同行业平均资产现金回报率为8%,说明该公司资产产生现金的能力较弱,资产利用效率较低。

(3)销售现金收入比率: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对比,即:销售现金收入比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收入

该指标反映企业的收入质量,当比值很大时,说明本期可能收到以前期间的应收账款,该指标应与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相结合,若比值很小时,企业的利润存在虚增的可能性。

5.企业再投资能力分析

(1)现金流量满足率:是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投资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对比。即:现金流量满足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x100%。此比率用来衡量企业用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满足其投资活动资金需求的能力,若大于或等于100%,则说明经营活动的现金收入能够满足投资活动的现金,反之,企业需要筹集资金。

(2)固定资产再投资率:是将购置固定资产支出总额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对比,即固定资产再投资率=购置固定资产支出总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100%。该指标反映经营活动所创造的现金净流量,能有多大比例再投资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若该比率大于100%,则需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

一般而言,对于一个健康的正在成长的公司来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应为正数,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为负数,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是正负相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是企业现金流分析的核心,若经营性现金净流为负数,说明该公司处在初创期(没有利润)或衰退期(市场萎缩、利润大幅度减少、收益逐渐为零),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严重不足,应积极开拓新市场,以增加经营性现金流和获利能力。

第5篇:公益活动的收获范文

[关键词] 特殊目的实体 合并 资产证券化

一、特殊目的实体的含义及特征

特殊目的实体(SPE)是指发起人为了实现特定目的或完成特定的经营活动(如进行租赁、完成资产证券化等)而设立的一个实体。SPE在组织形式上可能是一个公司、合伙或信托,可能只存续一段期间,当目的达成或未达成时,即告结束。因此,SPE具有不同于一般经营实体的特征:

1.资本结构特殊:SPE通常不像一般实体那样有明确的股权设置,资金很少来源于股东投资,主要依靠大规模举债。

2.设立目的特殊: SPE往往是专门为了实现明确目的而设立的,一旦既定目的完成,特殊目的实体就有可能终止,在其存续期间是否盈利并不重要。

3.经营活动特殊:SPE的活动仅限于设立时法律文件中约定的范围,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决策也根据协议或章程由实体自动做出,股东或合伙人不具有实质性的决策能力。

4.管理活动特殊:SPE一般没有全职雇员和独立管理层,其经营活动在设立的协议和章程中就预先规定了,但在法律和财务上仍是一个独立个体。

二、关于SPE合并问题的规定

1.美国。SPE出现伊始并未引起关注,发起人一般不予合并SPE。“安然事件”后,SPE的合并问题引起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重视。其的第46号解释公告,要求“如果一公司须承担由某一可变利益实体的活动产生的多数风险或损失,或者有权收取某一可变利益实体的多数剩余报酬,或者两种情况兼有,那么该公司(即主要受益方)应合并该可变权益实体”,其中的“可变利益实体”包括 SPE、表外融资结构及类似实体。这种基于“主要受益方”合并是对基于“实质控制”的补充,即“如果某一实体获得了可变权益实体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又要承担可变权益实体的主要经济风险,那么它就存在对可变权益实体施加控制的动机”。可见,美国会计准则这委员会正在加强对SPE是否列入合并范围的管理。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27也是以控制权作为合并的基础,但是,准则没有提供有关特殊目的实体合并的明确指南。第12号解释公告明确揭示了在什么情况下应合并SPE,“如果公司与特殊目的实体之间关系的实质表明特殊目的实体是由公司控制的,则应合并特殊目的实体。”并进一步对“控制”做出了说明。除了IAS27规定的情形除外,下述情形也可能表明公司控制特殊目的实体,从而应予以合并。(1)特殊目的实体的经营活动在实质上是由公司根据其特定经济业务的需要实施的,以便从特殊目的实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2)公司在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实体以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决策权,或者按“自动导航”原则,公司已经委托了这些决策权。(3)公司在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实体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力,因而承受着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4)出于从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公司在实质上保留了与特殊目的实体或其资产相关的大部分剩余风险或所有权风险。

三、对我国 SPE 合并的一些思考

安然事件过后,SPE也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但是SPE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我国法律和会计准则也尚未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义,同时对于SPE合并问题的规定也不够具体,因此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许多SPE信息披露不当的问题。例如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9月通过资产重组获得了价值1.83亿元的凤凰花园项目93%的房地产销售收益权,武汉藏龙房地产公司拥有另外7%收益权。道博公司将1.83亿元收益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公司未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只分享投资收益,2006年公司从该项目分回投资收益2887万元。由于道博公司2007年出售了主要收入利润来源子公司恒亿电子,公司2007年面临无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因此,公司根据新准则规定,通过与武汉藏龙房地产签订协议,成立独立核算凤凰花园项目部,通过主导项目销售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行使控制权,从而将凤凰花园项目部作为特殊目的主体纳入2007年合并范围,合并增加公司营业收入1.34亿元,而公司2007实际从该项目只取得投资收益3064万元。显然,道博公司将不符合特殊目的实体定义的凤凰花园项目作为特殊目的实体纳入合并范围,从而虚增收入。

从我国情况来看,伴随着资本市场逐步发育,适当借助SPE无可厚非,制定这方面的规定势在必行。为了防止出现“安然事件”的类似情形,我国应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SPE的规定,结合我国特殊的经济现实,尽早对如何合并SPE做出规定:

1.明确SPE设立目的。是否合并SPE应仔细推究其设立的目的,一切量上的标准都会给故意操纵者留有余地,所以我们应该从根源上查明企业最初设立SPE的目的。充分保证SPE的独立性,在设立SPE的时候不应允许受益人参与,从而使SPE真正在法律上和经济实质上具有独立人格。

2.进一步明确合并报表的范围。合并报表理论主要有母公司理论和报告主体理论。前者强调通过法律上的控制权来确定合并范围,注重法律形式。后者则主张事实上的控制权,看重经济实质,即风险与收益的分配。就SPE而言,无论其自身性质还是所参与的交易,均不同于传统企业,如果拘泥于法律形式上的控制权,那么针对SPE的会计监管将是苍白无力的。更应该注重谁承担了SPE的主要风险,谁获得了收益,以此来判断是否应该并入合并报表。因此进一步明确界定合并报表的范围将是会计准则指定中较为迫切的问题。

3.关于合并SPE时的具体操作。SPE不同于一般子公司,由于他的业务范围经常会与其发起企业有较大的出入等原因,也许不适于对SPE完全进行表内合并,因为表内合并不能充分反映其中错综复杂的经济实质。因此可以尝试表内合并和表外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可将向SPE转出的资产做特别反映,如绘制彩色报表,对不同风险等级的资产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并在附录中加以说明。

参考文献:

[1]胡茜茜朱永祥:初探特殊目的实体(SPE)在中国发展.科协论坛,2007,(4)

第6篇:公益活动的收获范文

【关键词】企业价值;收益法;估值模型

目前,世界知名的投资银行几乎都以企业价值或与价值相关的指标作为评价企业及其股票的主要依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产权市场、资本市场的兴起,企业价值理论也逐渐引入我国,并在企业改制、企业并购、风险投资、资本市场融资、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目前国内外经济理论界、资产评估界对企业价值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着多种评估观点。不同的企业价值评估观点.将直接影响到评估实务中评估途径、方法的选择与运用,进而影响到所评估的企业价值数量的准确与客观。所以,对企业价值的不同评估观点进行评述,认识它的本质是必要的。

一、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产生

(1)企业价值评估产生的理论基础。1930年,费雪对《资本和收入的性质》这本书的体系和内容进行了重新编排和补充,更名为《利息理论》,书中所提出的确定性条件下的估价技术,是现代标准或正统评估的基石。1958年,著名理财学家莫迪利安尼和米勒发表了对理财学研究具有深远影响的学术论文《资本成本、公司理财与投资理论》,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提出了著名的MM定理。20世纪7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期权定价理论给以现金流量折现为基本方法的企业价值评估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企业价值评估作用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以企业价值为依据,科学地进行财务决策、投资决策与融资决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财目标。(2)企业价值的定义。从新经济发展角度,企业价值是由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决定的,企业价值是企业在未来各个时期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之和。但从发展的眼光来看,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包括两部分:企业现有基础上的获利能力和潜在的获利机会。本文对企业价值的理解是针对以上观点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首先,企业价值是企业这一特定资产综合体的价值。其次,企业价值是由企业未来获能力决定的现实市场的交换价值。最后,企业价值是企业现有基础上的获利能力价值和潜在的获利机会价值之和。(3)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企业价值评估就是专业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特定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企业的整体经济价值进行判断、估计、测算的过程,其结果就是得到一个具体时点企业价值的评估值,为实现企业特定经济行为的目的提供公平公正的价值尺度。目前,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按大类分为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这些方法各自有自身的特点和适应范围。一是市场法。市场法假设企业的价值是某一估价指标乘以比率系数,估价可以是税后利润﹑现金流量或者主营业务收入等,不同的指标采用不同的系数。市场法优缺点:市场法缺乏明显的理论基础,一些财务指标很难以确定;但是市场法是从统计角度总结出相同类型企业的财务特征,得出结论有一定的可靠性,并且市场法简单易懂,容易使用。二是成本法。成本法是指在评估企业价值时按被评估企业的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被评估企业价值的方法。成本法的优缺点:比较充分地考虑了企业的损耗,评估结果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单项资产和特定用途资产的评估;但成本法工作量巨大,并且以历史资料为依据确定目前价值,必须充分分析这种假设的可行性。三是收益法。本文介绍的重点,将在下文详细阐述。

二、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模型

(1)收益法的定义。收益法也称收益现值法或收益还原法,它是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剩余寿命期间)的预期收益,按照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2)收益法成立的假设条件。一是持续经营:即是指企业或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延续下去,也就是说,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进行清算。二是盈利性:即企业在整个未来经营过程中预期收益是正的。如果企业的收益是负的,用收益法是无法评估的。三是可测性:即企业未来的现金流是可以计算出来的。这要求企业有健全的会计体系和完整的财务指标。这样运用收益法时才有客观具体的数据进行计算。(3)收益法应用的形式。收益法是将评估对象在未来特定时间内的预期收益进行折现转换为当前价值的方法,它是一种有限期持续经营假设下的收益法。计算公式为:

P=■■+■

式中:P为评估值;Ft为未来第t个收益期的预期收益额;Pn为终值;r为折现率;t为收益预测年期;n为收益预测期限。

(4)收益法参数的确定。收益法的应用不仅在于掌握其在各种情况下的计算过程,更重要的是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参数。收益法的主要参数是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第一,收益额的预测。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额是指由具有独立经营和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在未来正常的生产经营条件下,可以获得的货币净收入。从理论上讲,预期收益有三种含义: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都是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的财务指标,其预期值均可作为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下面对这三个指标具体分析比较:一是利润总额。它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得税前全部利润之和。即: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利润总额作为企业整体资产收益额的优点在于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企业经营的业绩,需要的原始数据也便于获得,计算也比较简单,但不能真实地反映归企业所有者所拥有和支配的净收益。二是净利润。它是指企业在未来经营期内所获得的归资产所有者拥有和支配的净收益。即: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用净利润作为收益额来评估企业价值优点在于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缺点是由于企业折旧政策的不同会导致企业所实现的净利润缺乏可比性。三是净现金流量。它是指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差额,包括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三个方面。在资产评估中,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一般不计入企业收益,因为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不能计入企业经营成果。因此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中的收益额为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和投资活动净现金流量之和。计算公式为:净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采用净现金流量的优势:一是现金流量作为收付实现制核算得出的结果,不受财务会计政策调整的影响,是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如实反映。二是企业的税后利润是一个会计指标,它等于利润总额减所得税,是从会计核算上得出的企业所有者拥有的净收益。三是在价值评估分析中,现金流动状况比会计上的盈亏状况(利润指标)更重要。四是净现金流量体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综上所述,从企业价值评估的角度分析,对收益的界定应本着投资回报的原则,将其视为一定会计期间内企业资产经营的一切收入净额,所以应该选择资产经营过程中的净现金流量作为反映资产收益的指标。第二,折现率的估算。我们通常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法来估算折现率。它是指以各种筹资方式所筹措的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重为权重,对各种资本的成本进行加权平均所得到的资本成本。其计算公式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股权资本成本×股权资本权重+债务资本成本×债务资本权重。股权资本成本可以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确定:股权资本成本=无风险利率+(市场平均收益率-无风险利率)×贝塔系数。无风险利率反映的是在资金没有违约风险,期望收益得到保证时资金的基本价值。在此情形下,投资者仅仅牺牲了某一时间段的使用价值或效能。一般选取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报酬率。贝塔系数反映了企业的收益水平对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变化的敏感性。它通常根据历史数据通过回归分析方法得出,一般地评估机构都会定期公布大企业的贝塔系数。对于处理股权资本和债务资本各自占总资本的权重问题,即评估时采用的资本结构问题,应该从评估的价值标准和被评估企业或股权的性质来考虑。如果本次评估是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资本结构保持完整没有变动,那就应该采用目前的实际资本结构作为权重。如果本次评估的是采用投资价值标准,被评估的标的是控股股权的价值,那么此时的权重可以采用买方企业的资本结构也可以采用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三,收益期的确定。它是指企业资产的收益期间,它的确定通常要考虑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主要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经营者的素质,外部环境的影响,如竞争对手的变化,国家投资政策的变化等等。确定方法可以分为三种:(1)永续法。它是指企业经营比较正常且没有对足以影响企业继续经营的某项资产的使用年限进行规定,则在测算其收益时,收益期可以采用无限年限。(2)企业整体资产经营寿命法。企业产权发生变动后没有规定经营期限的按其正常经济寿命测算。(3)约定年限法。企业整体资产发生产权变动后,合同约定企业的经营期限时,应该以合同年限作为企业资产的收益期。本文主要是根据第三种方法,结合对第二种方法来确定的。

三、结论与评价

我国目前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通常是在企业进行整体转让,吸引合资或并购时。转让双方,特别是受让方最看重的是企业资金状况、融资能力、其产品在市场上的供求现状等于未来的获利潜能,以此决定投资决策,而该过程刚好符合了收益法对资产的评估思路。收益法应该是最佳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但目前的评估实务操作中却很少应用,这就是收益法在我国的局限性:(1)评估人员的专业技能限制了收益法的使用。收益法的应用要求评估人员具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多种数理统计分析技术和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科学合理地判断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合理预测企业的获利能力。否则,就会产生较大的盲目性和评估风险,缺乏科学依据。(2)国内信息来源的匮乏制约收益法的应用。及时、准确地掌握大量不同行业的经济信息和政策信息是运用收益法的基础,因此大量收集不同的信息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运用收益法的前提。

参 考 文 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15)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65)

[3]周海珍.浅论收益法中折现率的确定[J].中国资产评估.2001(4)

[4]许驰.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技术经济与管理.2004(60)

[5]王志华,王跃.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比较研究[J].企业导报.22010(3)

第7篇:公益活动的收获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目标纳税债务

一、公司一般财务目标内涵规定性

(一)财务目标体现着本金的本质特征

财务目标是经济组织在整个社会环境的制约与自身的价值判断中不断推动本金运动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它影响和制约着各经济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总体目标。

资金分为本金和基金。本金是各类经济组织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垫支的货币。增值性是本金的本质特性它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本金投入的目的是为了增值。二是本金的增值具有可能性。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劳动者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不仅创造了新的使用价值,而且形成了价值。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本金增值的来源。财务管理是本金外在表现形式——财务活动与内其在利益约束——财务关系的有机构成,其行为充分体现出本金运动的本质特征即对增值或利益水平的追求。这就是公司财务目标的本质取向及核心。

(二)公司财务目标内涵

公司经营理财,其目的直接指向获利水平和偿债能力的提高。尽管不同组织形式的公司以及在不同的时期财务目标的具体内涵不尽相同,但是,无论公司在形式上拟定怎样的具体财务目标,最终都必须符合投资所有者财富最大化的终极目标。在实际公司运作中,经营管理阶层与投资所有者对目标实现的期望上常常产生一定的分歧:投资者在理财策略上和经营策略中往往会从公司长久良性发展的角度出发,而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的短期的利益往往会满足于“安全处理业务”,其结果也就是不可避免地导致投资所有者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财富最大化期望。但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从发展的眼光来看,二者又是相统一的:其一,投资所有者的理财目标,其长久的利益必须首先通过公司经营者对财务目标的追求才能得以体现;其二,经营者的保守、消极态度和行为一旦被投资所有者认为“不当”,也会危及到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因而,从长远来看,经营管理阶层拟订的财务目标必须统一于投资所有者财富最大化的客观要求。

二、纳税制约下的公司财务目标

(一)纳税债务与公司一般性债务偿还对现金支付需要的差异

公司的负债主要来源于:(1)营业性债务,如各种长短期借款、应付债券、结算信用债务、其他长期应付款;(2)应付投资所有者股息、红利;(3)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等。前两者定义为公司的一般性债务,后者称之为纳税债务。

纳税债务与公司的一般性债务的偿还对现金流量的要求呈现差异。一般性债务偿还相对于纳税债务偿还对现金流量的约束具有较大的弹性,即体现出一定的“软”约束状态。纳税债务的清偿则体现着现金流量的“刚性”约束,基本上不存在所谓的弹性可能。税法的严肃性与规范性决定了公司只有及时足额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才能使其市场法人资格在法律上得以认可,进而才可能享有法定的市场自与正当经营收益的法律保护权。法定税款的缴纳,不同于公司的一般性债务,其运作的规则是必须动用现实的现金才能予以完成。

(二)现金匮乏对公司切身利益目标的负效应分析

税款的计量依托于法定税率与公司账面记载的应税收益(为便于分析,假定会计计税收益与税法计税收益具有同一的内涵)金额,而不考虑这种账面意义的收益所实际取得的现金流入量的状况。因而公司纳税的行为规范就是:只要体现出账面(或会计)观念的应税收益,公司就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地动用现实的现金予以解缴。

既然存在着会计收益预期的应计现金流入量与实际现金流入量的非对等性同依据会计收益而非实际变现收益计算的应交税款现金支付的刚性约束间的矛盾的客观性,因此,单纯地依据公司最大获利能力所确立的所谓“最佳”财务目标在纳税现金支出刚性约束下对公司切身利益产生以下负效应。

其一,绝对的现金支付能力匮乏。即手持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即时税款,而公司在税法规定期满前又无法予以融通。

其二,现金的相对不足。即公司手持现金相对于纳税现金支付需要量短缺,但通过融通能够弥补,只是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

相对于公司投资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目标,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形的纳税现金流量的短缺,都直接反映为对公司根本利益的侵蚀,即纳税的机会损失完全定义为公司的成本。一旦这种成本损失的增长额度超过账面边际税后利润时,便意味着此时的账面利润相对过度,或者说抑减一定数额的账面获利能力对公司可能更为有利。

(三)纳税约束下的公司适度财务目标的内涵规定性1.适度财务目标以公司获利能力与现金偿付能力的制衡协调为基础

账面收益最大化并非直接等同于公司投资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后者必须充分依托于现金的偿付能力,特别是纳税现金流量的有效限度,遵循边际损益分析原理,通过获利能力与现金支付能力间的利弊权衡与制约协调,最终达成在投资所有者利益最大维护下二者的和谐统一。2.适度的财务目标应当有利于公司与国家长期利益的良性稳健增长

较高的公司账面收益的确有利于政府即时税收收入的增加,但由于政府这种即时收益的增加是基于公司需要承受较大的机会风险损失前提,一旦公司因税负相对现金支付压力过重而无以缓解时,便将对公司资金运行的内在秩序发生严重的扰乱,以致效益再殖活力基础推进滞缓。这样最终损害的就不仅仅只是公司利益更主要的将是国家利益。相反,若政府能真正通过法制规范将市场价值判断取向权力赋予作为市场法人主体的公司,使之能够充分依托有效的现金支付能力预期,而非单纯地以账面收益最大化组织经营理财决策,这样尽管可能对政府即时税收收入的增加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这一微小的代价将换取公司长期稳定的资金基础的有效奠立,因而从长远意义看,政府的税收收入必将随着公司效益增殖活力与功能的提高和强化而得到更大的增长。

参考文献:

[1]唐腾翔.税收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第8篇:公益活动的收获范文

土地价值捕获的原理

土地价值捕获或价值捕获是指归因于社会贡献的土地价值增值全部或部分被社会回收的过程,可以凭借税、费或其他财政手段将其转化为公共财政收入,或是更加直接的让开发商把本质上来源于土地增值的资金投入到一些公共利益的支出中。

土地价值捕获的理论主要是受亨利・乔治的思想影响。亨利・乔治认为社会贫困的原因是来源于社会贡献的土地增值被地主无偿占有了,主张利用地价税将这一部分土地增值全部回收归于社会所有。土地价值捕获的理论借鉴了上述的思想,同时考虑了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增值的贡献,认为:虽然某些私人土地业主的直接行为也可以提高土地的价值,但是这种情况一般较少,一般的规律是土地价值增值大部分来源于公共部门的行为,比如授予对特定土地用途及容积率的开发许可,或是基础设施投资,或是归因于城市人口增加等等。在上述每个情况下,不动产所有人显然没有对于土地价值增值做出贡献,因而将土地增值全部或部分回收归于公共部门是一种社会的需要。

土地价值捕获的方式包括了财政性的方式和相关管理手段。财政性方式要求私人业主支付税、费来实现政府对土地价值增值的回收。管理手段则是政府针对城市土地增值的使用、分配精心设计的机制,它使得开发商将本质上源于土地增值的资金投入到一些公共利益的支出中,而且一般是通过强迫私人业主以实物支付的形式对公共利益作出贡献来实现,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提供公共房屋、提供相关基础设施等。因此。土地价值捕获方式可以分为税、费和管理手段三种。

土地价值相关税收

由于从概念上讲土地价值是由累积的土地价值增值额组成,以及税收资本化效应,所以,任何土地价值相关的税收都可以认为是土地价值捕获的方式。在美国,各州的法律不同,各州内的不同县、市、镇及特别行政区都使用不同的估税程序和税率,因而在美国有超过68,000个行政主体有权自主征收不动产税,包括50个州政府、39,028个县、市和镇政府、14,422个学校行政区政府和14,951个特别行政区政府。

由于地方拥有自己的财政税收权力,各地的税种设计和税率各不相同,因而个人在决定到什么地方居住时,经常会仔细分析当地政府利用收取的不动产税回报社区提供的各项服务,形成“用脚投票”的现象,即如果其他社区不动产税提供的社区服务相比较更好的话,个人会选择迁移到其他社区居住。

美国不动产税自从殖民时期开始就是税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政府现有不动产税收体系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完善的过程,自从1700年以来,不动产税就一直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直至20世纪,不动产税实质上是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唯一支柱。到了20世纪末期,土地价值已经占到整个不动产价值的40%,不动产税仍然是地方税收收入的最重要的来源。不动产税收收入从1860年的0.94亿美元上升到1993年的2000亿美元。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税收收入中来源于土地部分的税收在上个世纪后半叶从16亿美元上升到700亿美元。

现在,美国的城市政府通常会计算各项非不动产税收入,如销售税、所得税、工本费、罚款、州和联邦政府的拨款,然后把非不动产税收入与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的差额设定为地方不动产税收总额。从而地方每年的不动产税收税率都会依地方财政预算进行调整。

下面重点介绍美国土地价值税收中有特色的几种做法。

1、单一税社区。由于亨利・乔治的单一地价税思想的巨大影响,在美国,其追随者们进行了一些社区级的实践,许多这样的试验失败了,在保存下来的单一税社区中,有的现在也仅是虚有其表,有的却是相当严格地遵守其最初的单一税的指导思想。

这些土地税收试验社区(也就是单一税社区)的运作方式如下:第一,某个组织或信托机构会购买几宗土地形成试验社区的地域范围。想住在此处的人们不是购买相应土地,而是向管理机构支付每年调整的租金而租用土地。处于这一“殖民地”(这一社区的形式类似于殖民地的一些特征,所以有些时候以“殖民地”来表示。)的不动产同样要置于地方政府的管辖下,和不属于这一“殖民地”的不动产依相同的税法来评估及纳税,但是这部分要交给地方政府的传统的税收会由试验社区的管理机构统一缴纳,而不是每个住户各自缴纳。社区内居民每年向管理机构支付一次费用,这个费用唯一的依据是其租用土地的价值来确定。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属于土地租用人,他可以使用、出租或出售它们。

2、双税率税。双税率税不是单纯的土地税,它是将不动产税收负担更多地落在土地价值上,同时较少的落在建筑物价值上,也就是对不动产中土地价值课以重税。而对建筑物价值课以轻税。

这种税收设计有如下的优点:第一,对于大部分的自用住宅和租赁住宅的税收减轻了;第二,居住及商业物业的开发及更新改造的活动得到了鼓励;第三,住宅价格和租金的过快增长随着住宅供应量的提高,得到有效遏制;第四,中央商务区由于吸引了更多的私人投资而得到复兴;第五,由于相对而言土地的成本提高了,空地和未充分利用的土地得以更高效率的使用,这同时减少了造成了巨大危害的城市蔓延的压力。

3、现有用途价值估税。现有用途价值估税是指在缴纳不动产税中进行不动产价值评估时,以不动产现有的用途为估价基础,而不是评估其全部的公开市场价值。这种方法在美国广泛得到应用,它可以减少农场主的不动产税负担,因而减缓农地向非农用地的转化速度。

地费

费是向受益于某些公共投资的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它是最被普遍认可的一种土地价值捕获方法。目前最常见的费的形式是发展征费,也称为影响征费,其征收的目的是用来支付部分或全部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这些基础设施可能是宗地外的,但是对于这些土地开发而言是必要的。

1、美国的发展征费。房地产开发的成本不仅包括了建筑物的建造成本,也包括了配套使用的各种基础设施和各种社会服务的成本,如给排水系统、垃圾处理、交通、教育、医疗等。在1928年标准城市规划实施法中明确规定在发展项目内必须包括基本的基础设施,一般包括街道、人行道、排水管线等,

因而宗地内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是必须由开发商承担的。宗地外相关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成本的承担方面,最简单、最常见的方式仍是向开发商收取发展征费,当然开发商可以提供诸如学校、游乐场等实物的形式,或是以现金来支付。

2、受益者付费制度。受益者付费制度是美国政府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回收公共创造的土地价值增值的一种重要形式。小到邻里要求进行路面、人行道铺设、给排水、路灯安装等等生活设施的建设,大到公路、防洪、灌溉等大型工程设施建设,政府都可以指定一个包括所有受益不动产的区域,项目建设成本将会由受益区域内各不动产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分担。

管理手段

在美国,作为土地价值捕获方式的管理手段包括了一个很宽范围的应用,它是指当政府的管理措施(允许改变土地用途、授予开发商特殊的开发许可或额外的发展权等)引起土地增值时,地方政府以向受益的不动产所有人收取一些实物的方式,将这部分增值回收归于公共部门,即全社会所有。下面简要介绍在美国得以应用的具体管理手段:

1、奖励区划。奖励区划是为了提高分区规划控制的弹性和适宜性而采取的,当开发商愿意向社区提供一些额外的公共利益的时候,地方规划部门允许开发商超过原有的区划控制来开发土地。开发商超过原有的区划控制来使用土地时,土地价值增加,开发商会获得超额利润,从而,开发商向社会提供的这部分额外公共利益本质上来源于土地的增值,地方政府通过这种方式也就实现了对城市土地增值的分割,所以奖励区划实质上是一种土地价值捕获的方式。

2、额外收费。在美国,近几年来,有许多被称为“额外收费”的收费已经成为土地开发成本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许多社区已经借助于额外收费来作为开发的许可条件,有时收费数额是巨大的。在某些情况下,仅仅是当进行重新区划或是对现有区划进行修改时,开发商需要支付额外收费;在另外情况下,为了获得现有的区划法规中规定的开发许可也要求支付额外收费。总而言之,额外收费被征收是为了补偿开发项目假定会强加给社区的成本而支付的代价。

额外收费的方法可以用来取得类似于激励区划的效果。例如,康涅狄格州的哈特福德市没有采用额外收费的方法,而是对建造市区住宅的办公楼开发商给予容积率奖励。显然,在存在强大发展压力和土地供应稀缺的条件下,额外收费和奖励区划方法都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3、发展权移转。发展权移转的目的是集中发展应该被发展的区域,而限制不应发展的区域。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先要规定一个发送区域和接受区域。位于发送区域的不动产所有人对其土地的发展不能达到原规划条例规定的开发限度,但是他们可以将其未用的发展权(差额部份)出售给接受区的不动产所有人。可以预见,当发展权的价格变动到足以激励发送区的不动产所有人出售发展权,同时,这一价格对于接受区的不动产所有人又是有利可图时,发展权的市场就形成了。这个方法可以用来保护开发空间,限制生态脆弱地区的开发,或者实现历史性建筑的保护等等广泛的社会和环境目标。

4、包含区划。在包含区划中,建造超过某一特定单元数目的开发商必须在其总开发单元中包含一定比例用于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特定群体使用。它不同于奖励区划方法的地方是其包含的中低收入家庭使用的单元数量是固定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方法将提供中低收入居住单元的成本转嫁给了开发商。随后,开发商也可能将这一成本至少是部分的转嫁给了购房者或租户。

5、开发协议。加利福尼亚州通过法案允许地方市政当局可以采用开发协议的方法。虽然开发协议必须服从总体规划,但是实质上它已经为现有的区划开了一条旁路。在由开发商和地方市政当局签订的协议中规定了哪些是开发商可以做的,以及哪些是开发商在项目地域必须做的。开发商的利益是获得允许进行一些在现有区划规定下不能做的事情。对于多阶段开发项目的开发商还能得到保证:在项目的建设期,区划限制和其他控制将会保持不变,因为地方政府的行为受到协议的约束。地方政府的利益是要求开发商提供额外的贡献,并作为签订协议的条件。

6、土地征用权。在美国,政府也可以通过土地征用权的实施从私人土地所有者那里获取土地。当某一特定公共投资预期会提升土地价值或为了向一些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用地时,政府通过征用土地来直接获得或参与土地增值的分配。

土地价值捕获的特点

通过上面美国土地价值捕获方法的分析和介绍,可以总结出如下的特点:

第一,美国各级政府都有完全的土地税收权限,可以自行决定税种的征收,税率的确定。

第二,美国不动产税的税率往往是多变的。由于美国各级政府是以支定收的,地方政府预算中除了非不动产税收的余额一般就得由不动产税收来承担,因而其变动的可能性很大。

第三,美国土地私有的存在,决定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其所有权的权益是归属私人业主所有的。

第四,美国的受益者付费制度合理地利用了基础设施带给相关宗地的土地增值,既保护了公平,也保证了效率。

第五,美国在土地价值捕获中应用的管理手段灵活、多样化,使得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土地增值来追求十分广泛的社区经济、政治、环境方面的目标。通过这些管理手段的应用,一方面改善了原有区划控制的过于刚性的不足,又使政府利用土地增值的方式更加灵活、合理。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一,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

我国税收管理权限历来高度集中,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开征权、停征权、税率调整权以及税收减免权等全部集中在中央,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税收管理权,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通过税种和税率的调整来调控地方土地市场。另外,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指出:“在统一税收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已经认识到有必要扩大地方的税收管理权。在我国城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的变革中,要逐步扩大地方政府在土地税收上的立法权、税率调整权以及税收减免权,从而调和税收的刚性与土地市场多样性的矛盾,增强税收设计的弹性和适宜性,提高城市土地增值分配收益的科学性。

第二,使用多样性的征费和管理手段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

税是以税法为保障,具有国家强制力、刚性和严肃性,但是土地的经济价值是因区位和时间不同而变化多样的,因此地方政府面对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刚性的税收手段在政府对城市土地增值收益进行回收的过程中,会与多样性的实际情况和政府寻求目标的多样性相矛盾,因此如果主要靠税收方式来进行城市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将很难符合所有的实际情况。税收的这种局限性,以及需要对地方政府管理成本进行回收,使得更加有弹性、适应性、针对性的灵活多变的征费手段和管理手段成为城市土地增值分配方式上的必要补充。从各国各地区的相关实践中,也可以看到多样性、创新性的征费和管理手段的应用是城市增值收益分配中的一种趋势。

第9篇:公益活动的收获范文

论文摘要:收入是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获取资金的主要来源。非营利组织应当对收入进行分类管理,积极获取社会捐赠,努力扩大自创收入。

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非营利组织为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非营利组织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这是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获取资金的主要来源。加强非营利组织收入管理,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非营利组织收入的分类

为了加强对收入的管理,有必要对收入进行分类,从而根据不同类别收入的特点加强其管理。非营利组织收入可进行如下几种分类:

(一)货币性收入与非货币性收入

对于企业而言,收入通常表现为货币性收入,最终以货币或广义的现金收取。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情况则不相同,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的资财,相当部分是非货币性资产,如设备。为了管理上规划现金收支的需要,可将非营利组织收入区分为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

(二)自创收入与非自创收入

非营利组织收入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创收入和非自创收入。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自创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对于自创收入,非营利组织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取得,主要用于补偿业务支出。非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对于这类收入,非营利组织需要依法定程序申请或者采取措施争取。

(三)限定性收入与非限定性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资财提供者的规定要求不同可以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例如,接受一笔捐款,若捐款人未予规定其使用方向或者期限,可由非营利组织自主调配使用,则属于非限定性收入;如果捐款人规定这笔捐款本身的用途或期限,则列为限定性收入;进而如果捐款人还规定由于运用这笔捐款所产生的收入的用途,则这种配生的收入也属于限定性收入。对于限定性收入,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捐款人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获取社会捐赠

社会捐赠是非营利组织收入的重要来源。非营利组织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获取尽可能多的社会捐赠,以更好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

(一)寻找企业合作伙伴

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界紧密的合作关系,对双方都有益。非营利组织可以得到资金与财物的援助,从事良好的活动。而企业则可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它将被视为“优良公民”,而非仅是赚钱机器。

企业优良公民是当代社会的一个新的理念,是企业内在的利益追求与外在的社会要求相结合的结果,目前正在成为企业文化特别是大公司文化必要的组成部分。以前,社会认为企业的责任仅是增加股东的利益。而在今天,这个观念已经过时了。实践经验证明,企业的社会公益成绩,完全可以帮助企业的营运取得更佳的成效,鼓励公司的员工更投入他们的工作,使优质的人才不致流失,增加公司的收益,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道义责任已不再是企业捐助社会公益事业唯一的、最重要的理由。代替它是一个更现实的看法,即企业公民理念。为使非营利组织获得更多的收入,使企业从捐赠中获得更好的投资效益,为企业带来更高的认同和更好的形象,非营利组织应当为企业特别是大公司的公益捐赠定出一个统一的而且往往与企业的营业需要有关的主题,并且尤为注重与企业结成合作伙伴,使企业能作出一个长期的支持承诺。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形式,可以是捐献资金、产品、公司的专门技术和智识、也可以是公司员工的义务服务。由于非营利组织与公司成为伙伴,为社区及公司的将来进行投资,不仅可能更有效地利用公司的资源,改善营业的环境,而且往往使得非营利机构的运作更有效益,公司所在的社区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二)面向社会公众募捐

面向社会公众募捐是非营利组织获取社会捐赠的重要途径。非营利组织在进行募捐时,应当为捐赠者提供足够的、至少能使其用来进行抉择的真实准确和没有故意误导的信息。对于信息的提供,可以根据公布信息的成本和预期收益决定公布信息的多少。比如,通过电视广告信息时,其信息量可少一些;而通过电子邮件信息,信息量应该多一些。

要使募捐取得好的效果,公益项目的选择以及社会公信度非重要。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实施的希望工程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募捐的方式应当灵活多样。比如,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就采取了具有上海特色的系列化募捐方式:万人上街募捐、慈善长跑、慈善义赛、慈善义拍、慈善义卖、慈善一日捐等等。

三、扩大自创收入

许多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不应该有经营收入,其资金应全部来自于外部援助,民间捐赠应当是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这是社会观念对非营利组织的误解。美国萨拉蒙(Salamon)教授主持的约翰?霍普金斯非营利部门比较项目研究表明,没有一个国家的非营利部门主要是由私人慈善支持的。国外实践表明,非营利组织收入可来源于接受民间捐赠和公共部门支持,但其主要来源是自创收入。然而,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中,自创收入的比重还相当低。扩大自创收入,是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自创收入主要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

(一)业务收入

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这是自创收入的基本形式,它主要是顾客支持型非营利组织对其顾客提供服务时的收取一定的费用所形成的收入,如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医院向病人收取医疗费和药费。除了慈善型非营利组织,公众支持型非营利组织同样可以向其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形成业务收入,以扩大收入来源从而更好地提供服务。比如,我国的公共图书馆,一直是免费对读者开放的,为了创造更好的条件为读者服务,每年向读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完全是可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非营利组织是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运作,因此,对于为实现其社会使命所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应当是低水平甚至是免费的,而不能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来收费。

(二)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在其实现社会使命的业务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为了筹款支持其非营利活动,非营利组织可以从事活跃的经济活动。对许多国家的非营利组织而言,从事经济活动的获利,是一极重要的资金来源。

非营利组织从事合法的经营来支持其非营利性的活动,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利润或收入不可分配给其创立人、会员、干部、董事或员工,二是其主要目的并非单纯从事经济活动,而是实现其非营利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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