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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精选(九篇)

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

第1篇: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附条件 销售退回 账务处理 简捷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此销售方式在企业比较普遍,是十分常用的促销措施之一。对于附条件的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我们在教学中发现,一般教材及参考书中账务处理的举例大致相同,普遍存在不好理解、难学难教等缺陷,因此,本文试以销售时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情况为例,对其账务处理方法进行简化。

一、现行账务处理举例及其简评

例: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 000件商品,单位售价(不含税)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 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25 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商品。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商品退货率为20%;商品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现行账务处理简述

按照现行相关教材和参考书目的分析,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 9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000

同时结转已销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②1月31日预计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预计负债 100 000

③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1 000件,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预计负债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585 000

若实际退货量为800件,则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3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预计负债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468 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若实际退货量为1 200件,则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4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预计负债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银行存款 702 000

④若6月30日之前未发生退货,则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预计负债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二)对现行账务处理方法的简要评析

以上的账务处理当然是可行的,账务处理的过程完全反映了商品和资金的流动以及往来结算的实际情况,账务处理的结果也是完全正确的,但其账务处理也存在的较多的问题,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退货时特别是退货数量不等于估计数量时的部分会计分录为多借多贷,过于复杂;第二,退货时会计分录的会计含义不是十分清晰,逻辑性不强,导致初学者难以理解,教学难度相对较大,学生记忆困难;第三,没有形成规律化、公式化的账务处理方法,不系统、不科学、不规范。由于以上诸多原因,本文以下试探讨简捷的账务处理方法。

二、账务处理简捷化及其简评

(一)简捷账务处理方法理论分析

附条件的销售退回,从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的视角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别的时点。第一个时点是销售时,此时的账务处理没有争议,即:按照会计和税法分别确定营业收入与增值税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第二个时点是销售月份的月末,此时要按照以往的经验预计本月已销商品的退货情况并与之相对应地冲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等,根据会计分录中的借贷差额确认“预计负债”,需要强调的是,站在会计的角度分析,此时所谓的“预计”,事实上是一种“准备”,既然是“准备”,总会有得到证实是否需要“准备”的时候;第三个时点是实际退货或者超过了退货期限不退货时,本文认为,到了这个时点,是否退货或者退多少货的事实已经形成,“准备”无需再有,所以,首先对之前“准备”时的会计分录予以注销,账务处理为做一笔与之前“准备”时相反的会计分录,然后进行正常的退货或不退货的账务处理。

(二)简捷账务处理方法实务的公式化

根据以上的理论分析,本文认为可以对各个时点的账务处理实务予以公式化。

①第一个时点即销售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价税款合计

贷: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总数量*单位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价格*17%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销售总数量*单位成本

贷:库存商品 销售总数量*单位成本

②第二个时点即销售月份月末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预计退货数量*单位售价

贷:主营业务成本 预计退货数量*单位成本

预计负债 借贷差额

③第三个时点即形成退货或未退货事实时的账务处理:

首先对销售月份月末的 “预计负债”相关的会计分录予以注销,做一笔与②的会计分录完全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按照既已形成的退货或未退货事实进行进一步的账务处理。若未形成退货,则不处理;若形成了退货,则按照退货的数量分别做出冲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相应账务处理,即:

借:主营业务收入 退货数量*单位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价格*17%

贷:应收账款等价税款合计

同时,冲减营业成本:

借:库存商品 退货数量*单位成本

贷:主营业务成本 退货数量*单位成本

(三)简捷账务处理方法举例分析

仍沿用上例。

①1月1日销售商品和1月31日预计销售退回时的账务处理与上相同,本处不再赘述。

②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1 000件,款项已经支付:

首先,对原来的准备“预计负债”予以注销,做一笔与预计时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1 000*400)

预计负债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1 000*500)

其次,做正常发生销售退回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1 00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000(500 000*17%)

贷:银行存款 585 000

同时冲减营业成本:

借:库存商品 400 000(1 000*4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1 000*4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其他数量,只需要更换为相对应的数量即可;若未发生退货,则数量为0。可见,退货或者不退货时的账务处理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是完全相同的,只需要改变因退货数量变动而引起的金额变动即可。

(四)对简捷账务处理方法的简要评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简捷的账务处理方法虽然增加了几笔会计分录,但是每笔会计分录都相对比较简单。相对于流传最广泛的现行账务处理方法而言,简捷地账务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第一,账务处理方法公式化,处理方法更加科学;第二,上升到了理论高度,处理方法更加规范;第三,每笔会计分录的会计含义清晰,便于教学和学习理解。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第2篇: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范文

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人中占了绝大部分,例如在广东省珠海市国税局管理的业户中,85%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尤其是实现邮寄申报、电子电话申报后,征纳双方沟通机会相对减少,征管难度加大。如何完善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管全难,管好更难

要管好小规模纳税人难度很大,要管全难,要管好更难。小规模纳税人规模小、税少、分散,实行集中申报征收,税务人员从管户转变为管事后,不可能常到辖区内调查了解情况,如果没有群众举报,没有工商部门提供信息,漏管户就难以发现。而对于在管户,要管好也并非易事,对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是否属实,难以有效控制。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至关重要,国税部门近几年也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上。如果把太多的资源放在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上,一怕顾此失彼,影响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二怕征收成本过高。

建账难,建真账更难

虽然从1997年6月起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凡有固定场所的个体私营业户,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但从目前看,效果并不理想。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建账有抵触心理,认为手续繁、费时间,自己建账无从入手,委托他人建账要花钱;更重要的是购货要取得有效凭证会增加购货成本,如实记账会大大增加税款支出,还是无账经营,看不见摸不着划算。二是建账的小规模企业大都建假账。小规模纳税人坐收坐支,记假账并非难事,如果真实记账,则是老实人吃亏,隐报销售收入,少缴的税就是自己的。从珠海国税局管辖的1997年就已陆续试行复式建账的758户个体工商业户来看,建账后申报的税收比定额征收的税收,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

查证难,查清更难

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主要采取现金交易,购进货物不保留进货单据,付款不进账,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不列收入,使税务检查难以调查取证,更不要说查清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了。

定额难,收足更难

定额低了,势必造成税款流失;定额足了,纳税人不接受。就是定的征收额远低于实际销售额,甚至低于保本销售额,纳税人依然觉得受不了,认为税负太重。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成本较高,经营场地租金、工商管理费、交通通讯等支出要占很大比例;另一方面,现在各类市场如雨后春笋,竞争激烈,毛利小。加上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存在压低定额少缴税的侥幸心理。种种原因,导致定额难而收足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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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珠海市国税局作出了一些探索,一是对规模小、家庭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合理定额、简易记账”。要求有固定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按会计制度进行记账,从长远来说对促进纳税人规范经营、依法纳税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地区和从纳税人的实际出发,要求一个原“用钱包来记账”的纳税人改用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账,既难以做到也难以有效。从国外对小企业销售税征管方法看,大都采用评税办法,而不采用查账征收。对一些规模小、家庭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建议依然采用定额征收,同时辅设一套简易账表,纳税人根据经营发生额实行简易记账,纳税人于每季度终了将发生额汇总填报报表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该报表认真评审,对长期亏损等不合理、纳税异常的企业重点稽查、合理核定其应纳税额;要求纳税人提供简易记账资料,主要是为定额、确定重点稽查对象提供依据,这样既有利于简便征收,降低征纳成本,也有利于稽查有的放矢。

第3篇: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范文

关联方交易的相关法规仅仅是规定了超过公平交易加权平均交易价格(或加权平均收益)一定程度以外的收益的处理方法,将超出公平交易加权平均交易价格一定程度以外的收益记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对低于公平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的交易的处理方法要求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来处理。例如《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规定:“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将债权转移(含出售债权)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等内容,都说明了价格超出公平交易价格较多的部分,不能计入企业的利润,防止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提高上市公司利润,粉饰会计报表;而对于交易价格低于公平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的交易,按会计制度的要求来核算,将非正常低价交易在会计核算上视同正常交易处理。而从关联方交易会计处理的结果看,无论是高于公平价格交易还是低于公平价格交易,通过多环节交易,都能实现调整企业利润,转移企业利润,粉饰企业会计报表的目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低于公平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的交易通过多环节的使用,完全能够达到高于公平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的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举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例如:

某上市公司与甲企业是关联方。

业务一:上市公司将市场价格为100元的商品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甲企业。

如果没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约束,上市公司不考虑税金因素的简单业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等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实际上主营业务收入应当是100元,这一笔业务使得上市公司虚增利润 400元。

上市公司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出台以后的简单业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等 5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价差 400

这样上市公司想通过高价出售商品来调整企业利润的目的就难以实现。这种核算方式对关联方非正常高价销售商品等的反映是比较充分的。

业务二:甲企业将市场价格为500元的商品以1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再以500元的价格将商品对外出售。

在相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法规规定中,不考虑税金因素下上市公司的简单业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00

贷:应付帐款等 100

借:应收账款等 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85

这样上市公司通过一买一卖活动,在没有任何成本或付出的情况下就实现了利润400元,实现了与业务一上市公司没有《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约束高价销售商品所达到的效果。

二、关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业务处理的建议

(一)正常商品销售

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量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

(二)非正常商品销售

上市公司销售商品给关联方,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价格是公允的,应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价差)。出售商品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对关联方的利润分配或作为对形成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内关联关系人的报酬支付或债权。

(三)转移应收债权

上市公司将其应收债权转移给关联方,应按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

(四)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或者同时出售资产、负债

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或者同时将资产、负债出售给关联方,按照上述转移债权同一原则处理。但是,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或费用的,承担方应按承担的债务或费用记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债务),应当重新考虑。

(五)关联方之间受托或委托经营资产或企业

上市公司在为关联方经营资产或企业,或是上市公司委托关联方经营资产或企业,收入的判断不应以1年的银行存款利率为标准。因为不同的企业经营能力不同,即使是相同的资产或企业,在不同的经营者手中的盈利能力也是有区别的。

(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

第4篇: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 未实现内部损益 递延所得税

一、引言

假设母公司当期将成本为8亿元的产品以10亿元的价格销售给全资子公司,而子公司尚未对外出售该产品。本期母公司、子公司对外销售均实现利润1亿元,子公司尚未向母公司分配利润,母、子公司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母、子公司均无纳税调整事项,则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所得税和净利润列报结果比较如下(单位:亿元):

这样合并的税前利润恰当反映了整个集团的经营成果,但所得税和净利润的合并结果并不令人满意。显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公司间内部交易的抵销考虑了这些内部交易对个别财务报表税前利润的影响,而未考虑这些内部交易对所得税的影响,从而导致合并财务报表的税前利润能够恰当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合并的所得税费用仍然是个别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的简单合计,也就是说,合并所得税费用仍然包括了公司间内部交易对个别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因此,合并的所得税费用与合并的税前利润仍然不配比,合并财务报表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有必要对公司间内部交易引起的未实现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进行抵销,即合并财务报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对公司间交易的抵销处理作了规定,但抵销的仅是公司间交易的税前影响,而未涉及这些业务对所得税间接影响的抵销,其结果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上,所得税项目直接以母、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上该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列示,而利润总额项目则是以剔除了未实现内部损益后的金额列示,这必然使合并财务报表的所得税项目与利润总额不相匹配,从而造成财务报表使用者对集团获利能力的错误判断。为避免出现这种结果,就必须对公司间交易所得税间接影响采用适当方法进行抵销。

2012年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合并所得税进行规定:“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合并所得税的具体会计处理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由于需要对企业集团内部交易进行合并抵销处理,由此可能导致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一致。为了使合并财务报表全面反映所得税相关的影响,特别是当期所负担的所得税费用的情况,应当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在计算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差异的基础上,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内部应收账款相关所得税会计的合并抵销处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随着内部债权债务的抵销,也必须将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抵销予以抵销。通过对其进行合并抵销处理后,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内部应收账款已不存在,由内部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也不能存在。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持有该集团内部应收账款的企业因该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要进行抵销处理。

例1:甲公司为A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本期个别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中有1 700万元为应收A公司账款,该账款账面余额为1 800万元,甲公司当年对其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A公司本期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有应付甲公司账款1 800万元。甲公司和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其合并抵销处理如下:

1.将内部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相互抵销。

借:应付账款 18 000 000

贷:应收账款 18 000 000

2.将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抵销。

借:应收账款 1 000 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 000 000

3.将甲公司对其内部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导致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抵销。本例中,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应收A公司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由此导致应收A公司账款的账面价值调整为1 700万元,而该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仍为1 800万元,应收A公司账款的账面价值1 7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 800万元之间的差额100万元,则形成当年暂时性差异。对此,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0×25%)。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一方面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25万元,另一方面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25万元。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随着内部应收账款及其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抵销,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应收账款已不存在,由甲公司在其个别报表中因应收A公司账款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也不存在,对该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要予以抵销。所以其抵销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2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 000

(二)内部交易存货相关所得税会计的合并抵销处理。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纳入合并范围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予以抵销,其中包括内部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金额。对于内部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存货,从持有该存货的企业来说,假定不考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其取得成本就是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这其中包括销售企业因该销售所实现的损益,这一取得成本也就是计税基础。由于所得税是以独立的法人实体为对象计征的,这一计税基础也是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存货的计税基础。此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也不涉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问题。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随着内部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存货价值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合并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存货价值是以原来内部销售企业该商品的销售成本列示的,不包含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由此导致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存货价值与持有该存货的企业计税基础不一致,存在着暂时性差异。这一暂时性差异的金额就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抵销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数额。从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来说,对于这一暂时性差异,则必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2:甲公司持有A公司80%的股权,系A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2011年利润表列示的营业收入中有5 000万元,系当年向A公司销售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该产品销售成本为3 500万元。A公司在2011年将该批内部购进商品的60%实现对外销售,其销售收入为3 750万元,销售成本为3 000万元,并列示于其利润表中;该批商品的另外40%则形成A公司期末存货,即期末存货为2 000万元,列示于A公司2011年的资产负债表中。甲公司和A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其合并抵销处理如下:

1.将内部销售收入与内部销售成本及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其抵销分录如下:

借:营业收入 50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44 000 000

存货 6 000 000

2.确认因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导致的存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本例中,从A公司来说,其持有该存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2 000万元;从甲集团公司角度来说,通过上述合并抵销处理,合并资产负债表该存货的价值为1 400万元;由于甲公司和A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一存货的计税基础应从A公司的角度考虑,即其计税基础为2 000万元。因该内部交易抵销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的暂时性差异为600万元(2 000-1 400),实际上就是抵销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金额。为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对该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50万元(600×25%)。合并时的抵销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 5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1 500 000

3.内部交易固定资产等相关所得税会计的合并抵销处理。对于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该内部交易对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予以抵销,其中包括将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予以抵销。对于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从持有该固定资产的企业来说,假定不考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其取得成本就是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包括销售企业因该销售所实现的损益,这一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也不涉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问题。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随着内部交易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该固定资产价值不包含这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也就是说是以原销售企业该商品的销售成本列示的,因而导致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固定资产价值与持有该固定资产的企业计税基础不一致,存在着暂时性差异。这一暂时性差异的金额就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抵销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数额。从合并财务报表来说,对于这一暂时性差异,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必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3:A公司和B公司均为甲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A公司于2011年1月1日,将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给B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A公司销售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 680万元,销售成本为1 200万元。A公司在2011年度利润表中列示该销售收入1 680万元,销售成本1 200万元。B公司以1 680万元的价格作为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入账。B公司购买的该固定资产用于公司的销售业务,当月投入使用,其折旧年限为4年,预计净残值为零。B公司对固定资产确定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与税法规定一致。为简化合并处理,假定该内部交易固定资产在交易当年按12个月计提折旧。B公司在201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该固定资产,其原价为1 680万元、累计折旧42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 260万元。A、B公司和甲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会计处理如下:

1.将该内部交易固定资产相关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及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予以抵销。

借:营业收入 16 800 000

贷:营业成本 12 000 000

固定资产――原价 4 800 000

2.将当年计提的折旧和累计折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金额予以抵销:

借:累计折旧 1 200 000

贷:销售费用 1 200 000

3.确认因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导致的内部交易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从B公司角度来看,因该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相同,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在B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不涉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问题。

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 200(企业集团取得该资产的成本)-300(按取得资产成本计算确定的折旧额)=900(万元)

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B公司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1 260万元

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暂时性差异=900-1 260=-360(万元)

关于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是以单个企业的纳税所得为对象计算征收的。某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从使用该资产的企业来考虑的。从某一企业来说,资产的取得成本就是其计税基础。由于该内部交易固定资产属于B公司拥有并使用,B公司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就是整个企业集团的计税基础,个别财务报表确定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合并财务报表确定的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相同的。

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就是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而产生的。本例中该固定资产原价抵销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为480万元,同时由于该固定资产使用而当年计提的折旧额420万元中也包含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120万元,这120万元随着固定资产折旧而结转为已实现内部销售利润120万元,因此该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中当年实现抵销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为360万元。这360万元也就是因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对于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内部交易固定资产因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90万元(360×25%)。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并抵销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900 000

第5篇: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不等价交换 损益 会计处理

引言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由于准则规定的过于笼统,准则讲解中例题条件设定的较为简单和完美,未能有效的解除困惑,致使理论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实务界也有不同的做法,尤其是对于实务中经常发生的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其会计处理更是多种多样。本文在对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损益概念进行重构的基础上,分析交易的经济实质,并进行会计处理,以期厘清疑惑,简化核算。

不等价交换与非互惠转让的界定

(一)不等价交换与非互惠转让的关系

不等价交换,是指不按照等量价值而进行的交换。因此,在这种交换中贸易双方用于交换和由交换所得到的利益是不相等的。

非互惠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或由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将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企业,即贸易一方由交换所得到利益为零。由此可见,非互惠转让是不等价交换中的一种特例。

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定,该准则不涉及企业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综上所述,除非互惠转让外的其他不等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仍适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二)不等价交换的认定

在判断交换是否等价时,至少应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换入、换出资产价值的相对变化。如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急需一栋办公楼,遂以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的商标权换入了公允价值为90万元的办公楼,交易不涉及补价。由于换入换出资产的价值不同,该交易显然为不等价交换。

2.隐含的税金和相关费用。如企业以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的存货换入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的商标权。由于企业换出存货应视同销售,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未另行支付增值税,也不涉及补价。该交易中虽然企业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同,但企业的纳税负担增加,该交易为不等价交换。

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损益的形成机理及概念重构

在理解和运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时,简单的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确认的损益等同于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将影响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和当期损益计量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本部分将对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损益的形成机理进行深入分析,对损益概念进行重新架构。

(一)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损益的形成机理

从本质上分析,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债务重组中的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有很多相似之处,一是都属于资产重组,二是交易双方的地位都不均等,存在着一方的让步。因此,在分析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损益的形成机理时,可以借鉴债务重组的处理思路。

债务重组中由于债权人的让步,债务人享受到债务豁免。当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根据“两笔交易观”,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确认的损益包括两部分:一是非现金资产处置损益,由让渡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决定;二是债务重组利得,由让渡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决定。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涉及的损益的形成机理如图1所示。

借鉴以上思路,在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即便考虑了补价的影响,换入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仍然存在差异。按照“两笔交易观”,首先,这部分差异不应用来调整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因为在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情况下,其入账价值不会仅因位移和权属的变化而变化。其次,这部分差异不应用来调整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因为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情况下,其处置损益也应该是确定的。最后,由于这部分差异是交易一方做出让步产生的,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应该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损益的一部分,但与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性质又明显不同,因此应单独予以确认。综上,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损益来源于两部分:一是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由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所决定;二是基于让步(或受益)形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或利得),由换出、换入资产的价值差异所决定(如涉及补价和税费,应相应进行调整)。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损益的形成机理如图2所示。

(二)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损益概念的重构

通过对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损益形成机理的分析,可以发现在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共涉及以下三个损益概念: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确认的损益、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三者的关系如下: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确认的损益 = 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主要核算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产生的除换出资产处置损益之外的全部利得或损失。由于受到换入换出资产价值、补价、相关税费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难以归纳出一个言简意赅的概念,本文通过举例的方式进行深入分析。

沿续前例,企业以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的商标权换入了公允价值为90万元的办公楼,交易不涉及补价,假定商标权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从表现看,采用“以出定入”方法,换入办公楼的入账价值应该是100万元,换出商标权的处置损益应该是10万元。然而办公楼不会仅因权属的变化带来价值的变化,在商标权公允价值不变的情况下,其处置损益也应该是确定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做出了让步,以价值较高的资产换入了价值较低的资产,产生了一笔非经常性损失,应单独予以反映,而不是调整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因此,在换入办公楼公允价值已知的情况下,其入账价值也应该是90万,同时商标权的处置利得为2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让步产生非经常性损失10万元,整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合计确认损益10万元。

不等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分析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二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全部损益的确认,包括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本文通过对损益概念的重构,将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一)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判断交易为不等价交换后,“以出定入”方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已不再适用。在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已知的情况下,应直接按其公允价值加上为其发生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换出资产处置损益的确定

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等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为换出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根据换出资产的性质选择适用的损益类会计科目。如换出资产为存货时,对应的会计科目为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对应的会计科目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换出资产为金融资产时,对应的会计科目为投资收益。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定

本文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定义为: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产生的除换出资产处置损益之外的全部利得或损失。包括:换出资产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间的差额(如涉及补价,应相应进行调整);企业换出资产因视同销售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单独收取的部分等。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对应的会计科目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但目前会计实务未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进行单独反映,而是笼统地计入了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本文以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教材例14-2为例进行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甲公司以其拥有的用于经营出租目的的一幢公寓楼与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交换。甲公司的公寓楼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但公司未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该幢公寓楼的账面原价为9000万元,已提折旧15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80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乙公司对该股票投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500万元,由于甲公司急于处理该幢公寓楼,乙公司仅支付了450万元给甲公司。乙公司换入公寓楼后仍然继续用于经营出租目的,并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甲公司换入股票投资后也仍然用于交易目的。转让公寓楼的营业税尚未支付,假定除营业税外,该项交易过程中不涉及其他相关税费。

本例由于甲企业做出让步,在考虑补价后仍为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出定入”方式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再适用,同时交易中存在除换出资产处置损益外的非经常性损益需单独确认。因此,甲、乙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甲企业:换入资产的入账金额=7500(万元),应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换出资产处置损益=8000-(9000-1500)-8000*5%=100(万元),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来反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7500+450)-8000=-50(万元),应借记营业外支出。

乙企业:换入资产的入账金额=8000(万元),应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换出资产处置损益=7500-6000=1500(万元),应贷记投资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8000-(7500+450)=50,应贷记营业外收入。

但注会教材对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未作区分,甲企业本应单独确认的50万元损失全部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损益中反映。乙企业本应单独确认的50万元利得全部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收益中反映。虽然两种思路下确认的损益总量是相同的,但对损益的性质进行区别并分项列示后,更能反映交易的实质,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信息。

实务中涉及大量的不等价非货币性资产,由于准则未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致使会计处理也较为混乱。综上所述,在对交易进行处理时,应准确把握交易的实质,深刻理解损益的内涵,区分换出资产处置损益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通过恰当的会计处理,反映交易实质,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便于信息使用人作出决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3.张琳.浅析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几大突出变革[J].新疆财经,2007(2)

第6篇: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 :过渡性账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多借多贷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必然涉及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与计量和换入资产的初始确认与计量。

二、现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账务处理

例题:2013 年6 月2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协议:甲公司用一台设备A 与乙公司交换一批库存商品。甲公司设备A原价200 万元,已提折旧40 万元,已提减值准备20 万元,公允价值120 万元。乙公司商品成本110万元,售价(等于公允价值)130万元。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甲公司换入的商品作为原材料核算,乙公司换入的设备A 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假设此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甲公司换出设备的公允价值低于换入存货的公允价值,应另向乙公司支付二者的差额10 万元(补价)。加换出资产销项税与换入资产进项税的差额1.7万元,共需支付11.7 万元。(补价比例=10/(120+10)=7.69%<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甲公司协议执行情况如下:

(1)7月1日,收到乙公司交付的库存商品;

(2)7 月15 日,停止使用设备A,转入清理,发生清理费用5000元;

(3)8月15日,支付补价及增值税差额11.7 万元;(4)8月25日,甲公司将设备A交付乙公司。

按照现行会计处理方法,甲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A 1400000

累计折旧--A 40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A 200000

贷:固定资产--A 2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A 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借:原材料1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1000

营业外支出2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A 140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银行存款117000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账务处理问题分析

由上述的最后一笔分录,可以看到,现行的会计处理将甲公司换入原材料,换出固定资产,支付补价和结算损益等会计事项放在了同一笔分录之中。这意味着甲公司7月1日收到乙公司交付的库存商品,却等到8 月25 交易全部完成才能做相应账务处理,特别是,8 月15,支付银行存款11.7 万元,本应及时记入银行存款日记账,却要等到8 月25日才能完成相关处理。以上的账务处理与实践中的会计实务不相符。同时,多借多贷的分录,账户对应关系不清晰,令人难以理解。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通过引入一个过渡性的账户予以解决。从本质上来说,过渡性账户是综合记录复杂交易信息的临时性账户,该交易进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通过这个账户进行记录,交易事项结束时,该账户余额全部结转,余额为零。目前会计实务中使用的具有过渡性质的账户有: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制造费用等。此处我们将引入的过渡性账户称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往来”,并根据不同的公司设置明细账户。

四、引入过渡性账户的账务处理

(1)7月1日收到乙公司交付的库存商品;

借:原材料1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1000

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往来--乙公司1521000

(2)7 月15 日,停止使用设备A,转入清理,发生清理费用5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A 1400000

累计折旧--A 40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A 200000

贷:固定资产--A 2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A 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3)8 月15 日,支付补价及增值税差额11.7万元;

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往来--乙公司1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4)8 月25 日,甲公司将设备A 交付乙公司;确认处置收入(记入固定资产清理)和应交税费,二者合计借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往来”,同时结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益。

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往来--乙公司1404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A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借:营业外支出2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A 205000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个过渡性账户的完整记录如下表所示: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往来- 乙公司这个账户的记录我们可以看到,过渡性账户的引入使得改进后的分录均是一借一贷或是一借多贷,账户之间对应关系清晰明了,分录便于理解。同时对于每一笔发生的交易事项都能及时记录,操作方便。对于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一些涉及多项交易事项的复杂交易,同样可以引入过渡性账户简化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7篇: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相关税费;实质重于形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相关税费具有以下特点:出现频率高但总是一笔带过;看似简单但理解和运用中争议很大。如基本准则、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债务重组等准则中多次出现相关税费,但并未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在举例讲解时,例题大多不考虑相关税费。而相关税费做为实务中不可避免与忽略的问题,由于理论和实例指引的缺失,其会计处理存在较大的争议,至今未有定论。

一、相关税费会计处理概况

对具体准则中涉及的相关税费进行归纳总结,其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计入资产成本

如存货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二)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如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除资产处置损益之外)

如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交易费用中包含相关税费)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计入债务初始计量金额或冲减资本公积

如企业合并准则规定: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资本公积),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二、相关税费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四种方式基本涵盖了相关税费所有的会计处理。但在理解和执行中仍然存在困惑,致使同一笔交易有不同的处理结果,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和可比性。

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有些会计处理将相关税费视为企业为换入资产付出的代价,全额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有的将相关税费一律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还有些对相关税费进行区分,为换入资产发生的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为换出资产发生的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以上多种做法使会计处理产生了混乱。

三、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实质重于形式

鉴于相关税费形式和功能上的多样性,难以总结出其固定的会计处理模式。笔者认为,在对相关税费进行会计处理时,不能流于形式,简单的按受益对象、价外税和价内税等对相关税费进行分类和会计处理,应把握相关税费的经济实质,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贯穿于其会计处理的全过程

本部分以相关税费会计处理争议最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为例,分析如何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相关税费进行处理。

(一)具有补价性质的相关税费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相关税费具有补价性质,其实质是企业为换入资产付出的代价(或得到的补偿),无论涉及的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均应计入(或调整)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甲企业以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的存货换入乙企业公允价值为117万元的商标权。由于企业换出存货应视同销售,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未另行支付增值税,也不涉及补价。该交易中企业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同,但考虑隐含的税金,该交易为等价交换。因此,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补价性质,相当于支付的补价,虽然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甲企业换入的商标权的入账价值为117万元(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00万元加上增值销项税额17万元),乙企业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17万元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二)不具有补价性质的相关税费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于不具有补价性质的相关税费,也应根据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同于其他税费,应单独分析。

1.不含增值税的相关税费

不具有补价性质的相关税费,应分析其实质,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理进行会计处理。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为换入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为换出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应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在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由于不确认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为换出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否则将违背谨慎性要求。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双方约定:甲企业负责将换出的商品运抵乙企业,并自行将换入的资产运至本企业。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甲企业支付的第一笔运输费应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第二笔运输费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当采用账面价值计量时,甲企业支付的第一笔运输费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第二笔运输费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不具有补价性质的增值税

对于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发生的不具有补价性质的增值税额,应根据其是否单独收付,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增值税单独收付,其实质是交易双方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币资产进行的等价交换,与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没有关系,应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外)”。收取发票一方,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如果增值税不具有补价性质,又未单独收付,其实质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作出的让步,是企业在非日常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外)”。收取发票一方由于对方的让步,形成的利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李红杰,傅国林.税费在实务中的处理方式[J].会计之友,2012(27).

[4]蒋季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的处理[J].财会月刊,2012(5).

第8篇: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金融资产会计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是两个独立的专业领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同时,也有着相当大的区别,两者不管从各自的目标、服务对象上都有着很大的不同,两者之间必然会存在很大的差异,纳税的人不但要按照企业的会计准则严格来核算,又要按照税法的要求来严格计算,要想将这一点真正的做好,就必须掌握税法与会计直接的差异,然后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务处理的规定进行纳税的相关调整,正确核算出应纳的税以后,再依法申报纳税。

一、金融资产

(一)金融资产,是实物资产的对称

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它是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相互之间的交易、并且具有现实价格金融工具的总称。能够在市场的交易中为所有者提供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是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金融市场的存在,尽管并不是金融资产创造与交易的必须要具备的条件,但是在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经济上,金融资产仍然在金融市场上交易。

(二)对于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其中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使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初始价值 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中的交易费用计入了当期损益。其后续计量作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到到期的时候,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就可以出售金融资产。其初始价值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交易费的费用就会计入初始入账金额,构成成本部分。持有到到期得投资与贷款和应该收取的款项按其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可以被出售的金融资产则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公允价值下降幅度较大或非暂时性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三)金融资产包括一切提供到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工具

但不论是实物资产还是金融资产,只有当它们是持有者的投资对象时方能称作资产。如孤立地考察中央银行所发行的现金和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债券,就不能说它们是金融资产,因为对发行它们的中央银行和企业来说,现金和股票、债券是一种负债。因此,不能将现金、存款、凭证、股票、债券等简单地称为金融资产,而应称之为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对其持有者来说才是金融资产。例如,持有商业票据者,就表明他有索取与商品价值相等的货币的权利;持有股票者,表示有索取与投入资本份额相应的红利的权利;持有债券者,表示有一定额度的债款索取权。金融工具分为所有权凭证和债权凭证。股票是所有权凭证,票据、债券、存款凭证均属债权凭证。但在习惯上,这些金融工具有时也称之为金融资产。

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的概念

会计处理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一些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都会计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

(二)税务处理的概念

税务处理从狭义上讲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所进行的税款征收活动,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依据客观经济规律和税收分配特点,对税收分配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监督和协调,以保证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

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在企业的所得的税种对于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的差异

1、会计制度上明确规定

企业在遇到坏账损失的时候,一律采用同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就是备抵法,这种方法能及时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并且会提前做好准备,在实际中如果确认某应收款真的发生坏账,那么就可以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关的需要收取的款项的一种方法。

2、税务法明确规定

纳税人如果发生坏账损失,在原则上来说必须按照发生额来扣除一定的费用,经过相关的税务机关批准以后,也可以再银行提取坏账的准备金。原则上要求采用直接转销的方法,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将坏账损失直接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冲销应收账款。在直接转销法下,企业不需设置“坏账准备”科目。直接转销法的优点是账务处理简单易懂;缺点是这种方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及收入与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在转销坏账损失的前期,遇到坏账的时候并不作任何的处理,从而忽视了坏账的损失与赊销业务的联系;而且这种核销手续比较繁杂,导致企业发生大量陈账和呆账。由于长年挂账,虚增了企业的利润,也虚增了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的可实现价值。

(二)在金融资产转移时会计和税务的差异

1、在会计的处理上

金融资产的整体转移上已经满足了终止确认条件,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所要转移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来已经直接计入持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就等于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因转移收到的对价=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2、在税务处理上

金融资产的整体转移已经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而这些收入,为收入总额,在税务处理中明确规定,当企业在转让或哦这处置投资的资产的时候,投资资产的成本,必须扣除,而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当时的价位成本。

(三)在金融资产交易上的会计与税务之间的处理差异

1、在会计的处理上

企业在实际运作时,在处置交易性的金融资产时,会将处置时交易性的金融资产的公允值与初始入账之间的差距确认为投资的实际收益,同时主动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企业在出售交易性的金融资产的时候,应该按照实际收入的总金额,借银行存款等的项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本的成本,按照该项目交易性金额资产的公允值进行变动,贷款或者借款的公允值价值变动科目,按照差额,贷或者借投资效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转出,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或借“投资收益”科目。

2、在税务的处理上

按照企业所得的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转让财产时的收入应该依法缴纳一定的企业所得税,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资产、债权和股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而且在实施条例的七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而投资资产应该按照以下的方法进行扣除,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投资的资产,以购买大的价款为成本。

四、结束语

总之,税法如果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那么就会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于对某个企业来说,依照会计准则规定某项收入可能还未实现,但是如果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讲其价值已经实现,所以税法和会计规定不同。根据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会计核算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纳税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因此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协调好两者的差异,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第9篇: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范文

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所依靠的只能是源源不断地取得收入,其它任何形式的现金流入对于企业来说,都只是暂时的。为了拓展收入,企业必然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活动,运用灵活的促销手段来达到目的。其中,销售折扣由于简便易行、方法灵活而被企业大量应用。对于收入,财政部曾于2000年12月《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收入的会计核算作了统一规范。2006年2月,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第14号即为《收入》准则。准则、制度中虽对销售折扣的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未提及与此相关联的增值税如何处理。而在实际业务中,销售折扣与增值税关系紧密。

一、销售折扣的含义及特点

销售折扣可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如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采用的销量越多、价格越低的促销策略,即所谓的“薄利多销”。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通常表示为:2/10,1/20,n/30。即自成交之日起,10天内付款,给予2%的现金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超过20天则无折扣,30天内必须还清。

两种折扣的主要区别有:第一,目的不同。商业折扣是为促进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现金折扣是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是企业为了加速资金周转的一种措施。第二,发生折扣的时间不同。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而现金折扣在商品销售后发生。第三,账务处理不同。商业折扣在销售实现时,只要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即可,不需作账务处理。对于商业折扣,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一张发票上分别说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现金折扣可分别采用总价法、净价法以及混合法进行。同时,对于折扣的金额,可调整收入或财务费用。调整收入是因为现金折扣的直接表现就是收入的增加或减少,调整财务费用是因为现金折扣是为鼓励客户早日付清货款,即提早收回卖方信贷资金而发生的代价而不是收入的增减,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显而易见,调整财务费用更合理)。

二、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

在明确销售折扣的含义及特点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掌握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及其与增值税的对应关系。来看下例: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售出产品一批,售价11000元,商业折扣为1000元,增值税1700元[(11000-1000)×17%],货已发出,约定一个月后付款,付款条件为2/10,n/30。会计核算如下:

(一)采用总价法

总价法是将折扣前的成交额视作销售额,“应收账款”账户按照此金额入账。客户按规定条件得到的现金折扣,视作其提前付款享有的经济优惠,在利润表中可列作财务费用或作为收入的减项(如个体户会计视作收入的减项)。以下是处理方法:

1.销售成立时:

借:应收账款11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主营业务收入10000

2.上述货款如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3.若上述货款按2%享受现金折扣,提前收回时:

处理方法一:

借:银行存款11466

财务费用234

贷:应收账款11700

处理方法二:

借:银行存款11466

财务费用200

贷:应收账款11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红字)

(二)采用净价法

净价法是将扣减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据以记作应收款项的入账金额。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一般客户都会提前付款,而将由于客户超过折扣期限而多收入的金额,于收到账款时入账,冲减财务费用或作为收入的增加处理。以下是处理方法之一:

1、销售成立时:

借:应收账款11466

贷:主营业务收入9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66

2、上述货款按2%享受现金折扣,提前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11466

贷:应收账款11466

3、若上述货款未享受到现金折扣,如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收款项11466

财务费用 234

(三)对上述两种处理方法的剖析

从上例可以看出:对于商业折扣的1000元,如果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那么核算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入账,对增值税没有影响。而对于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方法一核算时客户少付的234元折扣全部作为本期的财务费用处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0元,方法二核算时将234元折扣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销售收入10000元的2%即200元冲减财务费用,第二部分增值税1700元的2%即34元,用红字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66元。而采用净价法核算时,是在应收款项的总额上进行2%的折扣的,同时,对于“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进行2%的折扣。与总价法二相同的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少了34元(1700-1666)。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这种方法对于自身更为有利,但这样处理会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呢?从财务角度来讲,这样做是否妥当呢?

这需从折扣的含义入手。现金折扣是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是企业加速资金周转的一种措施。增值税因收入的实现而发生,现金折扣已与收入无关。从这一点出发,笔者认为不应该对应交纳的增值税产生影响,所以上述总价法之二与净价法之一处理欠妥。正确处理应为总价法之一。当然,纳税人在采用净价法之一处理时,如果对方没有享受到折扣,对于多付的款项采用下列方法处理: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收账款 11466

财务费用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这样处理更符合增值税条例中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同时又不影响税收。

综合以上分析,在采用净价法处理时,可在应收款项的总额上进行2%的折扣,而对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予折扣,仍为1700元。折扣的部分冲减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净价法处理方法之二如下:

1.销售成立时:

借:应收账款11466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6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700

2.上述货款按2%享受现金折扣,提前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11466

贷:应收账款11466

3.若上述货款未享受到现金折扣,如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收账款11466

财务费用234

这样做,既简单明了,又不影响增值税的足额缴纳。